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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6: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老年人再婚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偶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和精神上的快乐,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的愿望,现实中老年人再婚除了道德、感情等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发挥法律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中应有的作用,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纠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老年人再婚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挠是老年人再婚的最大障碍

由于受到我国传统观念的约束,老年人再婚一直不被推崇。很多老人因为子女的阻挠而放弃再婚的念头,近几年出现的老年人同居、“走婚”等现象,也和子女阻挠有很大的关系。

子女阻挠父母再婚,在过去主要是因为观念上难以接受,可不少人觉得面子上不好看,这都是陈旧的思想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不断进步,这种顾虑已经在逐步的消除。而更为现实的因素却凸显出来。如今,子女阻挠父母再婚更为常见的原因是赡养及财产问题。这也是老年人同居、“走婚”现象的根源所在。

2、再婚后的赡养问题是老年人的顾虑所在

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老年人由于身体各项机能的衰退,生活上需要更多的照顾,老年再婚夫妻间相互扶助的能力自然不比年轻夫妻,照顾老人的义务应更多的落在子女身上。父母再婚后,有些子女由于与父母的配偶无感情基础,难以建立融洽的关系,有的子女推卸责任,不愿继续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父母再婚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此外,老年人在看病就医等方面的花费往往较高,一般在老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以外的费用多由子女承担。而再婚双方子女相互推诿,拒不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有的老人,因经济条件不太好,担心再婚后子女不再给予赡养费、医疗费等,从而放弃了自己再婚的权利。

3、家庭财产及遗产继承问题是老年人再婚难的根本原因

无论是子女的阻挠,还是老人自己的顾虑,归根结底都是源于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的问题。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而再婚后,配偶之间当然互相享有财产继承权。

现实生活中,老人再婚后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可能取得如住房补贴等数额较大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是法定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在房屋为公有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另一方更

是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继续居住甚至承租的权利。由此再婚夫妻都有可能合法取得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老年再婚夫妻一般与对方的子女无抚养关系,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该财产所有权最终将由老人自己的子女继承。

4、老年同居或走婚是不少黄昏恋者的无奈选择

上述种种问题使不少老年人对再婚望而却步,即使找到了合适的对象,也顾虑重重。作为折中的做法,不少老年人选择了同居或者走婚的方式,他们有些是瞒着子女偷偷来往,还有些是得到了子女的默许甚至支持。老年同居、走婚的现象逐渐增多,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

5、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是老年人再婚的可怕陷阱

66岁的李老伯想找个老伴再婚,因子女反对只得偷偷发展黄昏恋,不料却遭遇对方甜言蜜语,相识同居不到半年,损失6万多元积蓄。李老伯为此不但经济受损还无处诉苦。最近几年,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的案件频频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出现,这给本来就困难重重的老年再婚增添了更大的障碍,无论是对老年人本人的身心还是对社会都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

二、老年再婚相关问题的法律界定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国家法律所给予保护的。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

2、《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

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子女都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发矛盾和纠纷。同居、“走婚”的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

老年人再婚难的症结在于,婚姻关系的变化引起一系列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化,而这些法律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再婚双方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但再婚作为广大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客观需求,不应该也不可能被“杜绝”。无论是再婚老人本身还是其子女,都是害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此,现有法律可以提供一套相对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即再婚双方依法约定各种人身财产关系,使其不因再婚而发生变化。

1、约定“双方财产所有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因为老人各自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再婚而受到影响,仅仅需要对婚后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即可,通过约定可以做到完全不改变再婚后双方的财产所有权。方式上仅要求以书面形式约定即为有效,当事人自愿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

2、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

一般来说,法定的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老人的子女会担心即使老人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了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但是一旦一方老人先过世,另一方老人依旧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然会分走原本应归属于过世老人子女的财产,通俗的说,就是自己家的财产最终落到了外人手中,这也是很多老人和子女最不能接受的事实。但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也是可以解决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即再婚老人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各方的财产由各方子女继承。即男方子女继承男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女方子女继承女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

3、约定“双方赡养关系”

约定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

上述建议可能仍存在某些道德及感情方面的问题,也许无法为部分人所接受,但是这些建议显然较为有效地消除了老人再婚对双方及子女人身及法律关系的影响,为解决老年人再婚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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