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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3: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目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够到位,缺乏法制观念

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认识不够。由于我国有着长期的封建统治的历史,人治作为一种执政方法,早就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根深蒂固。我们的干部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只关注行政命令,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有“经济要上,法律要让”的说法。所以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发放行政许可等方面,都存在抛弃法律,自行其是的现象。其次是干部群众缺乏法制观念。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学法,轻视农村法治;有些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谈薄,不依法办事。甚至以权违法;有的农村干部仍搞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广大农民文化程度低和素质普遍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很多,而法律顾问知识素质就更低,法盲的数量远远超过文盲的数量;广大农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借助家族、村社和家庭的力量解决,而不相信法律。

2、立法严重滞后,影响新农村建设

农业立法方面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立法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400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部制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为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农业立法方面问题仍然存在很多:比如农业立法滞后;农业立法薄弱;农业立法质量不高、层次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导致了农村法律不能很好地为农村建设服务。也造成了各级政府在制定农村政策的时候没有明确的标准,各行其是。

3、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情况混乱

由于各地法制建设情况各不相同,目前在执法方面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农村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农村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混杂、力量分散、权威不高;农村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少,且经费严重不足;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农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习惯于“人治”代替“法治”;现行法律规范对农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农村行政执法不一;农村行政执法依据不全,权力交叉,很不完善:农村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农村行政执法工作受政策干扰明显,使农村行政执法步履维艰。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对策

1、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努力做到使广大农民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干部自觉奠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完善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活动,推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2、切实加强农业立法工作,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优良法制环境

进一步加强农业立法工作。农业立法工作的总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农业立法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某些有益的东西,但一定要结合我们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不能照抄照搬。要坚持大力推进农业市场化的原则。农业立法要转变观念,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体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的重要地位,而不能走过场片面强调行政管理的老路。农业立法要始终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普遍。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靠法制。农业立法要坚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原则。要在抓紧农业与农村经济方面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调整农村社会生活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农业立法还要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衔接。

3、严格规范农村执法行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重视执法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农业行政立法质量,明确界定农业管理机关行政权的权限。规范农村行政执法主体,调整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有机结合。二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三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善农村行政执法条件。四是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制度,规范农村行政执法行为。要真正达到农村行政执法监督目的,不仅在监督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而且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实施。要通过严格而规范的执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安全的环境,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党致力解决三农问题的大手笔,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充满挑战的事业。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工程顺利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们对济南市所辖章丘市、历城区和长清区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调研情况,目前新农村法制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力,部分法律条款与政策相互抵触。比如,《农业法》中关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等的规定在实际中很难落实到位;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村委会将其抛荒田转包他人,务工人员回村后就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讨要承包地,而转包人则以《合同法》来捍卫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在现实中也有相矛盾之处。二是村干部法制观念和廉洁勤政意识需要增强,农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在村财务运转、村民选举以及处理涉地问题的过程中,村干部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农民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缺乏,难以依法办事、用法维权。在对长清区一个街道办事处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农民在他们遇到维权和用法的事务时,

缺少用法来解决问题的概念或不知怎样用法来解决,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在这个街办,每月都有20件左右的信访案件,间接导致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危害。三是农村“人治”的传统要远远大于“法治”,基层政权、村民组织不能较好地依法办事。变相违法征地、不按标准及时给付征地补偿,随意变更土地承包,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乱集资、乱摊派等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治安形势严峻。这主要表现在:农民犯罪率居高不下,例如,2006年,长清区法院判处刑罚的308名罪犯中,农民274人,占罪犯总数的89%,且多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类型犯罪;各种纠纷解决不及时,导致小纠纷演变为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农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涉毒涉黄等各种不良现象抬头,给农村治安埋下隐患等等。此外,对坑农害家的假农资案件、乡镇卫生院、学校等医疗、教育机构乱收费现象执法和打击力度不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不深入、针对性弱、涉及面小,农民外出打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等也是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和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和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政府农业宏观调控、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经营、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涉及到农、林、牧、渔、工、商、运、建、服等各个农村产业,使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一,根据新农村法制建设要求修改完善《农业法》。近几年来中央连续发了三个“一号文件”,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支持农业、保护农业新阶段。而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从指导原则、体例结构、以至于具体规范设计上都未能体现这一基本的精神。应该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和程序、社会主体对农业投入、农业外资的引入等问题。要针对我国农业法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的现状,对现行的种粮补贴、粮种补贴和购臵农机具三种补贴进行规范,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农业补贴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以及在农业补贴过程中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防止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明确责任,健全对政府扶持、保护农业发展的相关责权的监督机制,农业法中应对法律监督以及合法权益受损的社会主体对责任机关的诉讼机制作出相应的规定,增加农业法的“可诉性”。1[1]

其二,完善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有人把新农村的公共建设概括为“六通、五改、两建设”。“六通”即通路、通水、通气(燃料)、通电、通讯、通广播电视,“五改”即改厕、改厨、改圈舍、改校舍、改卫生所;“两建”即建公共

活动场所、建集中垃圾处理站,涉及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在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比较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的侧重和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促成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落实,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农民住宅布局散乱、建设无序,村容村貌和群众居住环境脏乱差等现象。

其三,通过法律促进农村的医疗、教育体制改革。“看病难、上学贵、社会保障差”仍是新农村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医疗和教育体制改革应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加以通盘的考虑。近年来,国家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等一系列措施,计划到2010年,中国农村将普遍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约7亿人,使绝大多数老百姓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为此,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比如《农村合作医疗法》,明确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形式,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义务,筹资及法律监督方面的事项,以利于实践中的运作。同时,出台配套法律,通过一系列的奖励机制,比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等,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医疗。推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也要对此进行立法规范。对于义务教育,国家修改了《义务教育法》,率先在中西部农村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可谓教育改革的一大进步,下一步应继续抓好落实工作,以法制保障改革的成果。

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都要认真进行修订。

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关键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大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针对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确定一个时期的普法重点内容。当前,在宣传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臵;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

少、边、穷”的偏远地区,以及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扩大普法宣传广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避免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停留在发些小册子,出出宣传车,编写黑板报,悬挂或贴贴标语等比较单一的机械的宣传方式上,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场所、媒体和平台,采取戏曲、文艺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坚持“需要什么法,就普什么法”的原则,有的放矢地开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让群众对宣传效果看得见,摸得着,留得住。第四,保障普法经费,加强普法队伍建设。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力气保障普法经费的稳定,要把普法经费列支到财政预算中去。同时要加强农村司法所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以有助于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

法律援助是国家和社会为贫者、弱者和残者无偿提供的法律帮助制度。它使农民的权利得以维护,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应大力发展这一制度,切实为农民利益服务。

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农村缺少法律服务机构是普遍的现象。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精简机构,重心下移,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基层政府和领导干部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要进一步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目前在全国各地建立的“148”法律服务热线,开辟了为农村提供快捷法律服务的新领域,应大力扶持和推广。四是,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作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针对的多是弱势群体,他们法律知识很薄弱,在诉讼过程中常会遇到很多困难,特别是经济困难。为此,基层法院要贯彻好新《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诉讼减、缓、免的工作,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对实在没有办法请律师的,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为当事人免费请律师。农村的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如果按照严格的规范操作,可能会加大农民群众的负担,应尽量采取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案件,这样能够从快审理,及时化解各个方面的纠纷,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避免矛盾激化。要坚持以调解为首位,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要考虑到农民群众在今后还会在一起相处,有的甚至是朝夕相处,能够调解解决的就不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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