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8-9-25 阅读:1198 次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州(市)、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转让变更可以不要此材料)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转让变更需提交原件)
5.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矿区范围(扩大),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8.变更开采主矿种(共生、伴生的),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新发现主矿种,不与原开采矿种在一个层位的,除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外,还要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9.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变更矿山名称的,除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外,还要提交工商、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产权未发生转让的证明材料;
11.转让变更的,提交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定证书及转让人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的发票复印件; 12.转让变更的需提交资金证明原件;
13.转让变更的,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
14.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5.如果变更不扩大范围的不参与会签。
(二)办理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6.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申请变更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变更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其他相关事项 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