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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心下一代组织工作条例伊春关工委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9: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20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使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以下简称关工组织)的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关工组织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

关工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关工组织是党委、政府培养教育青少年的参谋和助手、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是“主渠道”工作的重要补充,负有对关心下一代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推动、服务的职能。

上级关工组织负责指导下级关工组织的工作,下级关工

1 组织应向上级关工组织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老同志(以下简称“五老”)是关工组织履行职能的依靠力量,要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同志积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弘扬“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的“五老”精神,发挥“五老”的独特优势和不可替代作用。

第六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责任,必须协同社会各界积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教育青少年,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于思想道德教育全过程,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青少年,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领青少年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第八条

广泛开展革命光荣传统和艰苦奋斗优良作风教育,引领青少年深刻了解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不懈奋斗的光荣历史和伟大历程,用先进的理论引导青少

2 年,用光辉的业绩凝聚青少年,用良好的作风吸引青少年,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党、伟大的祖国和伟大的人民。坚定理想信念,增长知识本领,锤炼品德意志,矢志奋斗拼搏,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建功、立业、成才。

第九条 教育、引导青少年珍惜时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注重实践,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创业,努力学习先进文化和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和纪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纪律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向一切侵犯、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与网吧监督、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和学校周边环境整顿治理工作,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积极做好有劣迹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引导青少年锻炼强健的体魄,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关心、爱护青少年,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特别是切实做好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关爱工作,积极帮助解决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他们茁壮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3 第十三条 经常开展寓教于乐活动,发挥学校、家庭、社区(村屯)“三位一体”教育格局的作用,建立健全青少年校外活动阵地,充分利用假期,适应青少年的兴趣和特点,经常组织和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参与广泛、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等活动,寓教于乐,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提高素质,净化心灵,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操。

第十四条 办好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改变落后的家庭教育观念,增强家长为国教子的责任感,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成长。

第十五条 经常对青少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和成长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规律和培养、教育青少年的有效方法,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 加强关工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工作建设,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关工组织。组织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学习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政策,搞好自身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舆论宣传,办好关工委的刊物和网站,表彰奖励在关心、教育、培养青少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认真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4 第三章 工作原则、方法

第十九条 关工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急党政所急,想青少年所需,尽关工委所能”的工作方针,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及时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第二十条 关工组织要摆正位置,选好角度,甘当配角,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和牵线搭桥、拾遗补缺、配合补充作用,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坚持立足基层、面向基层、依靠基层、服务基层,深入开展创建“五好”社区、“六有”村屯关工组织和“五好”街道、乡镇关工委活动,大力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工作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努力做到每个基层组织都有健全的组织、得力的领导、固定的队伍、可行的计划、完善的制度、经常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关工组织要组织和协调学校、家庭、社区(村屯)完善和发展“三位一体”教育格局,整合教育资源,联动共育,推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协调发展,合力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关工组织要把经常性教育与选好有效载体结合起来,组织开展有规模、有声势的“老少共建”活动,做到老少同乐,共建和谐,“双受益、双提高、双发展”。各项活动都要适应青少年的需求,尊重青少年的选择,充

5 分调动青少年的主动性、积极性,挖掘青少年的内在潜力,使活动有声有色、有影响、受欢迎。

第二十四条 关工组织要从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党的中心工作要求,抓住青少年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大、能推动全面的重点工作,集中力量,抓出成效。特别是要坚持以青少年为本,把维护青少年根本利益作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青少年中弱势群体、特殊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针对不同情况,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逐个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竭诚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把好事做实,把实事办好。

第二十五条 关工组织要主动取得党委宣传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通讯员队伍,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关工委刊物、网站作用,大力宣传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宣传关工组织的性质、任务、作用及各项活动取得的成效、先进典型事迹,以形成舆论氛围,唤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积极参与和做好关心教育青少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关工组织要围绕每个时期工作重点,选好调研题目,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注意分析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遇到的问题和影响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主要因素,准确把握青少年成长规律和身心特点;了解关心下一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找出带有规律性和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提出开展工作的新举措;善于捕捉闪光点,发现新事物,总结新经验,及时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带动、辐射

6 和影响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关心下一代长效工作机制,对实践已经证明能够推进全省关心下一代全面或专项工作发展的“中华魂”主题教育读书活动,农村青年“学科技、育新人、奔小康”活动,城市社区青少年道德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活动,“老少同乐、共建和谐”活动,场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共建活动,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屯、学校活动,“学党史、颂党恩、跟党走”感恩教育活动等有效载体和各地的品牌活动,要做为长效工作机制加以完善和发展,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赋予新的内容和新的要求,不断增强其生机和活力。

第二十八条 关工组织要根据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习、工作、会议、财务、文书、档案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有序地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四章 组织、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关工组织。省、市(地)、县(区)及其党政机关,农垦、森工、教育系统,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设党委的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和设党支部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关工领导小组)。

民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关工组织。 第三十条 关工委和关工领导小组成员由同级党政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关工委组成人

7 员由关工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审核批准,下发任职通知,并向上一级关工委备案;关工领导小组成员由关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党支部审核批准、公布,并向上一级关工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关工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主任、顾问。主任由党委主管领导兼任或由从同级党政领导中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同级党政领导中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驻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老同志担任,组成驻会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关工委主任由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老同志担任,驻会、负责日常工作。

关工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兼任,常务副组长由老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其他成员按分工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关工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县以上关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审议上年工作总结,确定当年工作计划和其他应由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驻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是贯彻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研究工作开展情况,决定近期工作安排和其他需要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驻会工作班子贯彻落实。主任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

8 召开。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关工委、关工领导小组可参照县以上关工委的做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省、市(地)关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若干工作组,组长由驻会副主任兼任,聘请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近期退休的老同志到组内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区)以上关工委设办公室,在驻会工作班子领导下,负责政务、事务、协调、服务等日常具体工作。

省、市(地)关工委办公室为处级单位,县(市、区)关工委办公室为科级单位,由同级老干部局代管,按已核定的编制单列,配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根据需要还可以聘用少数离退休老同志。列编人员应选配热爱关心下一代工作、能够为老同志服务、有一定工作和活动能力的干部,其政治待遇、职务任免和生活福利由同级老干部局负责管理,与老干部局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由关工委提出意见,老干部局审定。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五老”队伍建设,积极动员“五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并根据老同志各自的特点、专长,就地就近组织起来,分别参加关心下一代的专项工作,把个体优势转化成为整体优势。要在“五老”中挑选热爱关心下一代工作、身体比较健康、有一技之长和一定活动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老同志,担任思想道德报告员、优良作风宣讲员、校外活动辅导员、净化环境监督员、法律

9 心理咨询员、科技文化传授员、脱贫致富帮扶员、家庭教育指导员员、捐资助学协调员、失足劣迹帮教员(以下简称“十大员”),由街道、乡镇党政领导和关工委领导颁发聘任证书。关心“五老”的学习、工作和健康,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五老”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政治、经验、威望、时空、亲情等优势和作用,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青少年教育工作队伍,使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第三十六条 强化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或到基层巡回讲座等形式,分级分批有计划地搞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关工组织成员、“十大员”、“五老”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思想水平。

第三十七条 县(区)以上关工委可以聘请若干名热爱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专家、知名人士、企业家和其他有关人士为特邀委员,参加关工委组织的关心教育青少年的工作和活动,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经常向关工委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教育青少年。

第五章

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八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工程,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工程,是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关工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分管领导到位,组

10 织建设到位,关心支持到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把关心下一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工作议程,每年要听取一至两次关工委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关心下一代工作,并按照“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把加强基层关工组织、队伍和工作建设纳入基层党建目标管理,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验收。主管领导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关心下一代工作情况,参加关工委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部、老干部局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动员更多的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关工委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曾担任同级党政主要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把领导班子配齐配强,并按照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的原则,对超过规定年龄或身体有病、工作不力的,要随时调整充实,保证关工委领导班子的生机和活力。关心驻会老同志的政治生活和生活福利,按原职级吸收他们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阅读党委、政府的文件,使他们能够了解每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大局。县(区)以上关工委机关要建立党的组织,在机关党工委领导下,加强学习,严密组织生活,搞好自身建设。对驻会工作的老同志要依据有关规定,发给适当补贴和误餐费,以体现党委和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爱护。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关心下一代工作做

11 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统一部署、检查、总结,推动各个部门从各自职能、特点出发,主动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积极支持关工委开展工作和活动,形成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县(区)以上党委和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鼓励和带动社会各界做好关心教育青少年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为关工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关工委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保证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需要;办公用房、交通和通讯工具,由政府统筹安排;支持县(区)以上关工委设立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和接受社会捐资,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救助需要特别关心的青少年。

各系统、单位和基层关工委、关工领导小组的办公条件、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期)

煤矿关工委关心下一代

关工委关心下一代方案

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情况汇报

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总结报告

镇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总结

街道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计划

乡镇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总结

农林局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计划

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情况汇报

黑龙江关心下一代组织工作条例伊春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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