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事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报告需提交报告文件(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报告(示例).doc、关于公司地址变更的报告(示例).doc、关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的报告(示例).doc),填写相对应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表》,并按照表格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表格可在本指南第二部分“表格文件下载”中下载)
保险公估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参照上述要求报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须按照相对应的《监管规定》向保监局申请行政许可。
同时登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机构与高管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应内容。
《报告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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