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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购销公司增值税评估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3: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市某工程服务公司增值税评估案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企业概况

深圳市某工程服务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7日,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商贸企业,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设备系统和手术设备系统提供解决方案,医疗设备的购销业务。该企业2004年7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评估分析

(一)确定对象

2006年9月我局利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采用税种关联法分析筛选发现:该公司2005年度已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为284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中申报的销售收入却是35万元,两关联税种的申报数据差异为249万元,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决定将该公司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初步确定其评估年度为2005年度。

(二)案头分析

1、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一户式”、财务报表、税收征管等资料,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对,发现了纳税人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下一步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工作明确了重点。

2、指标分析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对企业经营业务进行

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税种的异常变化:该公司2005年度已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84万元、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收入284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申报销售收入35万元,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申报数据差异为249万元,所得税季度申报数据合计与增值税收入接近,但企业所得税清算收入明显偏低。

3、确认疑点

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额与日常申报额、增值税申报额不符,反映出企业财务核算混乱、申报不真实的疑点。管理员结合企业行业情况,从该公司主要从事为医院设备系统和手术室设备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工程实施和技术支持,并兼营医疗设备的购销业务收入的业务情况分析,判断该企业在成本费用核算、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分摊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是否划分准确,可能存在疑点,初步确认需对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三)税务约谈

税源管理部门成立评估小组约谈该公司财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针对该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种之间的申报数据差异提出一系列问题,该公司未能够对疑点问题进行举证,而且清楚企业财务情况的前任会计亦闪烁其辞刻意回避。

(三)实地核查

鉴于税务约谈无法排除疑点,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税源管理科进入实地核查阶段,帮助其理顺收支凭证、申报数据和账册数据等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主要从其收入、成本、费用等入手,查看其原始凭证,发现该公司的财务核算的确非常混乱,而且由于错误记账是从2003年开始一直延续到2005年,所以根本无法单独对2005年度申报情况进行单独的纳税评估,必须从

2003年度的源头开始进行核实,于是将评估属期调整为2003-2005年度。通过对该企业三个年度的所有业务合同、商品仓储情况、医院工程的实施过程、不合理的账务调整等方面进行核实,评估结果发现增值税申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1.未按规定进项税额转出,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核对该公司与各大医院签订的工程业务合同,发现合同条款中包括了大量的购进货物用于手术室设计和施工工程当中,随即核对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分布情况,发现其中有346.47万元的医疗设备零配件用在医院的手术室监控和急救工程,工程收入全部已列入其他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是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中,该公司将以上零配件购进的进项税额49.37万元全部用于进项抵扣,并且无法区分用于应税项目还是非应税项目。

经过该公司自查计算和评估人员的核对,该公司2003年度实际已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为2248177.02元,非应税收入为995973.88元,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30.70%,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58784.10元,已作进项转出80292.31元,实际已抵扣进项税478491.79元,2003年度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1254.41元;2004年度实际已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为11362385.75元,非应税收入为1106637.65元,非应税收入所占总收入比例8.88%,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312958.49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116590.71元,已作进项转出0元,2004年度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6590.71元;2005年度实际已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为2840643元,非应税收入为7521740.38元,非应税收入所占总收入比例72.59%,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93913.43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285941.76元,已作进项转出0元,2005年度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85941.76

元。

2.少报销售收入:

由于该公司在2003年至2005年之间更换会计人员频繁,而且申报销售收入环节不断出错,所以导致2004年度应确认的应税收入应为11362385.75元,但是已确认并申报的收入只有8311098.58元,少申报了3051287.17元,经其自查后,评估人员核实其中有2525641.04元在2005年度已补申报,仍然有525646.13元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2005年度应补交增值税为89359.84元。

此外,还发现2004年度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少申报收入902123元,税前多列成本、税金和费用共953347.52元。

三、评估处理结果

针对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评估处理如下:

2003年度至2005年度未按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税额合计493786.88元,其中2003年度应转出税额91254.41元,2004年度应转出税额116590.71元,2005年度应转出税额85941.76元。

2004年度应确认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1362385.75元,已确认并申报8311098.58元,少申报3051287.17元,经核对,其中有2525641.04元在2005年度已补申报,仍然有525646.13元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该公司2005年度应补交增值税为89359.84元。

2004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26073.27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55210.61元;本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270862.66元。

通过纳税评估,该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共计转出增值税税额:493786.88元;2005年度应补交增值税税额:89359.8

4元;2004年度应补交企业所得税税额:270862.66元。

四、案件启示

(一)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管理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技巧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如本案例中在确定对象阶段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税种的异常变化;在确定疑点时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财务人员变更情况重点关注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在实地调查阶段根据企业经营范围重点关注兼营项目进项抵扣情况。

(二)在整个纳税评估过程中,需要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工作,在税务约谈初期,如纳税人并不配合税务人员工作,税务人员应通过细致认真的调查核实工作,讲清利害关系,取得纳税人的配合,顺利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在实地核查阶段,随着调查的深入,要相应调整调查事项,如该案例中将纳税评估时间从2005年度调整至2005-2007年度。

(三)从本案的结论看,纳税人之所以出现多方面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因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造成的,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不仅要抓纳税评估,更要花大力气抓好纳税服务工作,不断强化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从而提高整体申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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