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厂房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书
甲方:辉南县泰安金属门业有限公司(转让方
原法定代表人:张景霖)
乙方:段明建:接受方(原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原法人张景霖自愿将位于辉南县经济开发区内,辉南县泰安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厂房(厂房建筑面积1210m2)、土地(土地面积1万10000m2包括村土地合同在内)及所有地上归属物一同转让给乙方段明建(原合伙人)。
二、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170万元整)。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段明建)合法拥有该公司。
三、甲方(张景霖)在吉林银行贷款贰佰肆拾万(240万元)。担保公司留伍拾万元(50万元),(待还款时担保公司一同拿出还贷)余下壹佰玖拾万元(190万元),支付给乙方段明建贰拾万元(20万元),剩余壹佰柒拾万元(170万元)支付给甲方转让费,所有贷款转贷给接受方段明建。若甲方贷款额度与实际贷款不相符。交易不成甲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五、甲方从贷款15日内,必须首先支付乙方人民币20万元,如超过10日甲方承担当月贰佰肆拾万元的贷款利息。
六、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原金属门业的法人(张景霖)以前所有债权债务(银行贷款利息其它所有债务)费用(包括所有税费、土地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七、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如有违约,赔偿金为总金额壹佰柒拾万元(170万)的40%违约金陆拾捌万元(68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转让人):张景霖
乙方(接受人):段明建
年月日
《公司厂房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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