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借用制度(3套)
1.由实验室保管教学仪器(包括器材、材料等),需移出实验室使用时,应严格按制度执行。
2.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物品,由教师本人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仪器时要仔细检查和了解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将所借用的物品送还实验室,经管理人员检验后注销借用手续。
3.实验室要有仪器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时间、仪器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要登记。
4.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导主任批准签字后,方能办理借用手续。
5.非教育单位不提供借用,兄弟学校之间因教学之急需借用仪器时,要凭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6.学生因课外科技活动需要教学仪器时,由辅导老师代为借用并负责按时归还。
7.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对到期末不还者,由批准人员负责追回。
8.下列仪器、设备不得向外借出
(1)实验室用于维修仪器的仪器、仪表、工具等。
(2)新购进的未经验收的仪器。
(3)损坏后未修好的仪器。
(4)学生分组实验用的仪器。
(5)不宜搬运的较精密的仪器。
(6)消耗性材料及易碎仪器,如药品、玻璃仪器等。
(7)有毒、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教学仪器借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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