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贫困助学金评选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评议监督小组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级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申请者除外)。
四、认定标准
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
1、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或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二)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三)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四)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和家庭主要成员或直系亲属中有患重、恶、大疾病的;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七)家庭所在地是国家级重点贫苦县,或该地区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自然灾害;
(八)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自觉遵守国家、学校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列入贫困生范围:
(一)住四人公寓;
(二)平时有高消费现象者。
3、确定人员
由于名额有限,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排顺序,根据名额,确定受帮助
同学。
五、监督、检查
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认定监督小组要了解受帮助同学是否将助学金用在适当的地方,日常的生活开支是否勤俭节约。
若发现受帮助同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将奖学金用于不恰当的地方,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严肃处理,乃至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