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定和要求
(3)其他规定和要求
①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②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①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使用。
②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使用。
③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④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运输包装容器流通。
⑤使用地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在报检时,持《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办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报检手续。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判断题: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
答案:错
解释: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2)报检应提供单据(重要考点) ①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②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③危险货物说明 ④其他有关资料
(3)《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用途 ①外贸经营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②《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③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使用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手续。
(三)出境食品包装
1、报检范围
包括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除需提供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销售合同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1)出入境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申请单;
(2)该食品包装的周期检测报告及原辅料检测报告。
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应注明出口国别。
其他规定和要求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
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2)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登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
(3)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4)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十二、出境小型气体容器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在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并提供有关的外贸单证,还应提供小型气体容器的产品标准、性能试验报告和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并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合格证书的生产厂才能从事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
2、已获准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在对本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检验。
3、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十三、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
(一)报检范围
凡由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或生活物资。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定的内部购销合同。
2、厂检合格单及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3、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批文;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5、货物清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符合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援外物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换证凭单,经口岸查验合格后,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检验证书。
2、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如西药、飞机、船舶等,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3、关于援外物资供货厂商的资质条件
(1)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
多选题:
下列援外物资,( )不得在市场上采购。 A.食品 B.畜产品 C.机电产品 D.化工品 答案:ABCD
(2)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总承包商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4、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
(1)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凡市场采购物资,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中
单独注明“市场采购”。
(3)援外物资总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总承包企业原则上应当向生产厂家直接购买,申请产地检验并取得换证凭单。
5、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结算。
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货物的装运前检验
十四、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货物的装运前检验
(一)报检范围: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所有贸易性出口商品。无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
(二)报检义务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三)报检时间和地点:买卖双方签订出口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检义务人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义务人在报检时应提交报检单、合同、信用证以及相应的文件和商业单证。
(五)检验内容
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产品检验、价格核实和监督装载三项内容。
十五、出境市场采购货物
(一)报检范围
市场采购货物是指发货人直接从市场采购、货物存放在外贸仓库或集散地的出口商品,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压力容器和危险品。
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得以市场采购的形式出口。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时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出口单据外,还应提供质量合格验收报告和市场采购发票。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市场采购货物应在采购地检验。
2、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主要按照进口国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进行。
3、市场采购货物在产地检验合格后,在口岸出口时,按照“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或实施电子转单,并在换证凭单或转单信息中明确标注为市场采购货物。
十六、出境非贸易性物品
(一)一般要求
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免于检验;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或卫生检疫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相关单证报验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报检
1、持证人可以将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报检;
2、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免于3C认证和品质检验;
3、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涉及动植物检疫的,按规定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