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证明
第号
根据《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规定,经核实,现地址为街 (路、巷)号(变更前地址为街) (路、巷)号
特此证明
领取人(签字):
派出所(公章)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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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公章)二〇〇年月日
《地址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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