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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探讨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2: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干货!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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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承销私募债券业务的合规性

(一)关于私募债券的界定关于私募债券的界定,最早见于201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规定的私募债券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即中小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同时,上述办法均规定私募债券应当由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门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进行规范。(二)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的私募债券的界定

1、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成为区域性市场会员的,可以开展挂牌公司推荐、挂牌公司股权代理买卖服务,并为区域性市场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定向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投资咨询及其他有关服务。

2、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政协发﹝2013)17号)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投资入股区域性市场,或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公司挂牌、股权或私募债券转让、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投资咨询、登记结算及其他有关服务适用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债券在区域性市场进行转让。证券公司应遵守协会对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相关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带来的影响

1、2015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种。2015年5月,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分别废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自此,上交所、深交所不再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同时废止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发布相关规定。根据以上分析,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债券是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主要区别在于发行场所不同;且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债券融资业务予以认可并向证券公司出具《备案确认函》,因此,证券公司可以承销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的私募债券。鉴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同时废止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建议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协会的最新监管规则对自身制度进行修改。

二、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私募债券融资服务的模式

(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及其他监管规则截至目前,关于公司债券的监管规定有: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上交所、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供私募债券融资服务的模式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债券在区域性市场进行转让。证券公司应遵守协会对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相关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中国证监会尚未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发布专门管理办法,但根据现有监管规则,我们认为,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私募债券融资服务时,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模式:

1、发行主体等各方面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标准的,证券公司可作为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相关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主体等各方面不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标准的,证券公司可作为服务商,与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对服务商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

三、关于区域市场承销私募债券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1、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证券公司参与的区域性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区域性市场已经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参与区域性市场的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明确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标准并予以公示……区域性市场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接受区域性市场会员的风险测评,并承诺自担投资风险。

2、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第四章专门针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应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并要求投资者在开立账户时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

3、中国证监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认购和受让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运营机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标准。

4、中国证监会在《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草案)》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普通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应不低于“过去3年平均年收入超过50万元或本人及配偶过去3年平均年收入合计超过75万元,并可合理预期持续保持相当年收入”或“其个人及其配偶证券期货账户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根据上文分析,虽然现行监管规则未对区域性市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明确,但一些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制定的制度规定私募债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门槛过低,此类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的私募债券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存在不匹配的情况,不符合监管要求。

四、现有的券商承销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案例经查询各股权交易中心网站,目前券商服务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债券的案例主要有:

1、浙江股权交易市场备案发行的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浙江京新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私募债券。

2、天津股权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天津东丽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私募债券。

3、安徽股权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由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2015年9月,徽商之路1号-2015年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发行人为安徽金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阳光投资有限公司、阜南其亚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2016年1月,16桐房集团债,发行人为桐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案例的业务模式中券商均作为承销商。区域股权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大力发展区域股权市场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架构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能进入公开市场的毕竟有限,区域股权市场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了解、参与资本市场的机会。但鉴于区域股权市场的法律地位、业务规则等都在探索阶段,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监管规则逐步推进在区域股权市场各项业务的开展。----------------【5-6月金融监管|精品活动】【F018】金融同业业务跨平台合作和创新业务实战培训【6月25-26|上海】【F020】跨境资本项目外汇交易培训及案例分析【6月6月25-26|上海】报名:报名(咨询)请扫下方二维码:(报名成功后即可拉入专业预报名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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