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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税系统施行税收法制员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9: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滁州市地税系统施行税收法制员

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能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安徽省及滁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和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标准和统一程序进行。

第三条

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收法制员。

第二章 先进个人评比标准

第四条

税收法制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第五条 税收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按照《滁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学习培训制度(试行)》和年度普法工作计

1 划组织税收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培训和考试。及时公告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对本单位拟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于已修改或废止的文件及时进行公告。

对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起草并要求地税部门会签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审核把关;非经会签涉税文件、会议纪要中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同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七条

对本单位拟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证据、引用法律条款、处理(处罚)定性、告知事项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协调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

第九条

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十条

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实施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上级地税机关布置的各类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2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法制员全程参与执法人员过错解释的审核、执法过错的认定调查、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研究。定期开展执法风险防范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

第十三条 税收法制员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税收法制员工作报告制度。按审核内容认真、及时、准确地填制税收法制员工作台账、税收法制员工作情况统计表、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考核表等账表,对发出的执法文书统一编号,分类保管并进行跟踪管理,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各种资料和报表。

第十五条 税收法制员在评比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一)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二)对本单位有严重违规涉税文件而未审核纠正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本单位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省局、市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以及考试不合格的;

(六)评比机关认为不符合评为先进个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先进单位评比标准

第十六条

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重视税收法制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规定设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岗位、配备税收法制员;建立高效、畅通的内部法制工作运行程序。

第十七条

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积极支持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其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税收法制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优先安排税收法制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提高税收法制员综合素质。

本单位税收法制员按照规定享受税务能级。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税收法制员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税收法制员及执法人员三者相互沟通、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工作;对上级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结合执法责任制等方面的考核,强化对执法环节和执法人员的考核;对执法行为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它监督形式,做到有错必究,严格监督检查,保证过错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4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工作不断创新。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创新做法得到省、市局肯定、推广的,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优先条件(不占用该县、市评选指标)。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在评比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一)发生违法事件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

(三)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的;

(四)评比机关认为不符合评为先进单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比组织及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地税局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负责组织并完成本局所辖各单位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自查和初评工作,并于2月10日前将初评结果上报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负责所辖县(市)地税局上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审查、评比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评定结果上报省地税局。

第二十五条

全市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名额由市地税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县(市)地税局推荐上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由各地按市局通知要求上报。

5 第二十六条

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个人”奖牌、证书。

年度税收法制员工作被省局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各县、市局参照市局《关于对获奖市直机构、人员给予奖励的通知》中的规定,对单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连续两年被省局评为法制员先进个人的优秀干部,各单位在干部提拔任用时应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地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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