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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验收的分类。本办法所指验收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竣工验收 。

第三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依据除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之外,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应该以下列文件作为依据:

1.各种批准或核准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调整概算文件等;

2.工程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等;

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4.施工合同文件;

5.行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6.主要设备技术说明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及中外合资项目,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外国提供的设计文件; 第四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7.其他按规定要求内容。

第五条 工程验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报告、鉴定书等应根据验收的具体内容采用相应的标准化格式。一般应以相应的验收规程载明的格式为准,无此类标准格式的,可由监理单位明确。

第六条 如果国家对项目的验收有特殊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具体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类型,决定需要验收的类型和阶段。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应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验收程序。

第二章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第八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定,并形成文字资料。

有关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提交处理意见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 第十条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如果同意,则由监理单位负责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在分部工程验收后,按有关要求将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

第四章 单位、单项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部门)。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并主持验收。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加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在单位工程验收后,将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也可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会)。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委托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移交证书中应载明本单位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此日期即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 第二十二条 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单项工程的验收可参考单位工程的验收办法。

第五章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当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项目除外),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并主持验收,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作为本部门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为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将验收鉴定书及相关资料报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六章 阶段验收

第三十条 阶段验收一般是指工程建设进行到可以实现部分功能而对实现该部分功能的工程进行的验收。

第三十一条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核准部门或项目公司等机构)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阶段验收机构应该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项目公司主管领导应参加阶段验收,工程参建单位应派项目经理参加阶段验收,监理单位应派总监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本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阶段验收由项目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三条 阶段验收的程序如下:

1.项目公司组织进行阶段验收自查; 2.项目公司提交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4.召开阶段验收会议(大型工程此前可进行技术预验收,其内容与程序参加国家有关规程);

5.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四条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五条 阶段验收会上,项目公司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单位作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作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单位(部门)作运行管理工作报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作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第三十六条 阶段验收其他事项由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提出要求。

第七章 专项验收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一般指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水库淹没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安全生产专项验收、档案资料专项验收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公司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章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在移交生产前准备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公司向分公司提出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及时筹办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移交生产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建设管理及生产运营管理主管领导应参加验收。

第四十一条 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 1.设备状态良好,安全运行无重大考核事故;

2.对工程整套启动试验收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已全部消除; 3.运行维护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4.各种运行维护管理记录簿齐全;

5.运行规程、设备使用手册和技术说明及相关制度齐全; 6.安全、消防设施良好,且措施到位; 7.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齐全。 第四十二条 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各参建单位在机组启动验收时提交的工作报告; 2.设备、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清单; 3.机组实际输出功率曲线及其他性能指标参数。 第四十三条 验收检查项目:

1.清查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及图纸、资料和文件; 2.检查设备质量情况和设备缺损情况及遗留问题; 3.检查发电机组实际功率特性和其他性能指标: 4.检查生产准备情况。 第四十四条 验收主要工作: 1.按四十三条所列条目进行检查; 2.对遗留问题提出意见;

3.在工程移交生产验收交接书上签字。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投产后的两年内(或按相关规程要求)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大型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技术预验收的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以及相关要求详见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竣工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公司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内容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规定);

2.项目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核准部门或股东)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机构为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电网公司、运行管理单位(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分公司不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可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五十条 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设管理主管领导、生产运行主管领导应参加竣工验收,其他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参加竣工验收。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供应商应派项目经理或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竣工验收会议程应按以下进行: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相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在执行中与国家现行规定有矛盾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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