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86]教研字030号“《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强研究生品德评定和学籍管理,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除加强经常性的学籍管理外,要在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一次考核,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进入硕士论文阶段;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的,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应终止学习,分配工作,对其中学完全部硕士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根据教委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中期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时间:
在研究生本人的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结束后,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满学分,学位课程成绩全部合格的硕士生,从德、智、体三方面进行考核。时间安排在第三学进行。
二、考核内容:
1.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和道德品质方面:
考核研究生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规制度,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和学风表现。
2.学习情况:考核研究生各门课程(主要是学位课程)的成绩,以了解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并考核研究生的教学实践情况。
3.科研能力:
考核研究生在论文选题,学术活动和实际工作中表现的自学能力、综合能力、创新能力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考核办法:
为了积极而慎重的做好此项工作,学校实行三级审查制度。
1.自查:
研究生课程结束后(第三学期),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鉴定表,进行自我鉴定,导师对研究生的德、智、体全面表现写出评语,交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分委会复查:
各分委会应先进行下面二项工作:
(1)系学位委员会审查培养计划情况执行情况:学位课程学习是否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是否达到规定的学分;学习成绩是否合格;各科的试卷是否完备;教学实践完成情况。
(2)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各分委会举行一次研究生中期汇报会,凡属于中期检查范围内的研究生自我鉴定情况;同时提交开题报告。分委会根据研究生学习情况,自我鉴定和开题报告,写出评语,汇总后交科研处。
在以上两方面工作完成后,于第四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分委会召开会议,对硕士生导师提出中止培养或思想政治表现差、学位课程平均分数偏低、科研能力偏弱的研究生进行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复查意见。
各分委会于第四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将其复查结果报科研处。
3.学校审批:
科研处根据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所报材料进行复核,通过中期检查的研究生可继续学位论文工作。对各分委会经过复查提出的中止培养的研究生,科研处汇总审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生,学校将中止培养:
(1)反对或怀疑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仍不改者;
(2)违反校纪,受院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学习不努力,不遵重导师的指导,经教育仍不改者;
(4)在考试中有舞弊或协同舞弊行为者;
(5)由医务部门证明,其身体不适宜学习的研究生。
四、考核结果:
1.对批准中止培养的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院发毕业证书,并分配工作;如未完成课程学习,或已完成学习,学位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只发肄业证书,按本科生分配工作。
2.对考核成绩良好的其他研究生,可进入论文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