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自愿平等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钩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30日前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否则按协议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协议将车调回。
二、租金标准及结算方式:
1、每个月按30天计算,月租23000元。
2、乙方向甲方每半个月支付11500元。
三、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租赁的钩机限于挖沟、破路面。
2、承租人保证公平公正的调度所用租用的钩机,如因不合理使用租赁钩机,承担因 当造成的车辆停驶损失。
3、承租人保证按规定时间和标准支付租金,如无故延期付款,需支付出租人相应的滞纳金。
四、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需向承租人交付在运行中间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租赁期间,出租从承担出租车辆的维修保养,车辆盗抢及保险等一切相关费用,运输燃油费用,可由双方协商,由承租方垫付燃油费用,租金结算时承租方扣除燃油费用。
3、出租方需按照承租方需求调配车辆的使用数量,保证承租方的正常生产和运输要求。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需严格遵照协议条款执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并给予赔偿。
六、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
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履行。
七、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共二页,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