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龙华新区扶持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确认资助额度】公示之后,社会建设局召开通报会,告知申报人评委意见,申报人做出参与或不参与的决定,签字确认。
第三条【修改项目书】申报人根据资助额度,适当调整目标和服务指标,修改和完善项目书。
第四条【审定额度】社会建设局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资助金额,与受资助社会组织签署《项目资助协议书》。
第五条【组织实施】受资助社会组织认真履行协议内容,落实项目实施。
第六条【公示机制】受资助社会组织每月向龙华新区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服务中心”)提交项目财务信息,孵化服务中心将财务信息在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网站公示。
第七条【备案机制】受资助社会组织在办事处、社区开展活动的,需在相应的办事处、社区备案。
第八条【指导机制】项目建立活动指导机制,邀请孵化服务中心人员参加项目中的各类活动。
第九条【报送机制】受资助社会组织需每月向孵化服务中心提交活动的文字材料和照片。
第十条【评估机制】项目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项目执行中期以及项目完成后,受资助社会组织向孵化服务中心提交中(终)期执行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孵化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资助经费原则上按6:4的比例分两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资助经费的60%,第二次拨付40%。
《公益创投项目经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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