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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专题讨论发言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2:34:44 来源:发言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权利与义务

《西部法学》理事会章程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

理事会成员单位有以下权利:

1、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均由《西部法学》颁发

相应职位的证书和制作统一规格的“西部法学理事单位”等相应的标

志性牌匾。

2、在省法学会网站及《西部法学》杂志在显要版面刊登理事单

位名称与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个人名单,连登三年。

3、理事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刊登彩页一次和内文宣传文章一次,

每期赠本刊10本。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在封三或彩页上刊登宣传一次,

内文宣传文章一次,每期赠本刊30本;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在封二或封三上刊登宣传一次,

内文宣传文章两次、专访文章1篇,每期赠本刊30本;

4、在陕西省法学会网站、西部法制网站上公布理事会成员名单

及相关信息。

5、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可被推荐为中国法学会

会员,单位可被推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6、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还可被推荐为陕西省法

学会有关专业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并可被聘为《西部法

学》特约研究员。

7、出席西部法学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推荐参加全国、全省的

法治论坛和研讨会;推荐参加由省法学会组织的出国法学交流活动。

8、当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理事会将积极给予帮助。

9、享有法学会及本刊各类活动的优先冠名权、颁奖嘉宾、评委

等参与权。

10、有权申请连任,并对《西部法学》杂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理事单位的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西部法学》杂志的

形象,积极宣传《西部法学》,配合约稿和组稿,为本刊发展提出意

见和建议。

3、大力支持《西部法学》理事会发展的义务。

二0一四年元月十六日

推荐第2篇:权利与义务

3.1《和平与发展 时代主题》

第一课时《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教学设计

阳山县阳山中学 陈炳林

2009年12月14日

学习目标

一、知识:了解当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知道危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要因素。理解和平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能力:提高分析和判断国际社会政治现象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理解谋求和平与发展,促进合作与进步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正确认识当代世界的主题,自觉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贡献;树立全球观念,培养开放,平等,参与的国际意识,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而努力。

重点、难点 和平与发展问题 教学过程

我们经常从报刊、电视中看到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发生冲突,甚至战争,导致社会混乱、人民流离失所,不得安生。也看到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协调下,解决了一些国际冲突、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问题。这说明当前的国际社会仍然是十分复杂的,如何看待当今世界的总体形势?我国如何面对这一现实,开展对外交往,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这是本课要学习的内容。

一、20世纪下半叶,世界和平形势有了很大变化,避免了世界性战争的发生,这是世界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世界并不太平,和平与发展问题仍然突出,战争的隐患依然存在。

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每个历史时代,都有自己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这个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就是那个时代的主题。邓小平指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可见,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1、和平问题

(1)含义:和平问题是指维护世界和平、防止新的世界战争的问题。

(2)和平的意义:让人安居乐业,国家和睦相处,社会安定祥和,经济蓬勃发展。 (3)和平成为时代的主流

世界和平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世界和平的维护将给各国经济发展和其他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创造必要的前提。世界人民渴望和平,反对战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过世界各国人民的努力,和平因素的增长超过了战争因素的增长,争取较长时期的和平的国际环境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新的世界大战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打不起来。因此,要和平成为时代的主流。

(4)当今世界仍很不安宁(影响和平的因素)

战后虽没有发生大的世界战争,但局部冲突不断,世界仍很不安宁。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有的大国常常打着“自由”“民主”“人权”的幌子,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此起彼伏。西方一些国家插手和利用这些纠纷,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国际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危害着人们的安宁生活,贫困、毒品等问题更加突出。

总体和平、局部战乱,总体缓和、局部紧张,总体稳定、局部动荡,仍是国际局势发展的基本态势。世界人民还面临着争取和维护世界持久和平的艰巨任务。

2、发展问题

1 (1)含义:发展问题是指世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问题。 (2)追求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中,世界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超越了以往的历史。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基本经济特征。世界经济发展趋于注重提高质量,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经济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关注。追求发展也成为时代的主流。

(3)世界经济形势依然严峻

当今世界仍是贫富悬殊的世界,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还在损害着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地存在贫穷和饥饿现象。落后、贫困、危机、债务这些挥之不去的阴影仍然与人类相伴随。全球发展的最突出问题是南北发展不平衡。

(4)和平与发展的关系

①和平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②没有和平就没有发展,世界和平是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的前提条件; ③各国的共同发展则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基础。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并讨论问题

1、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存在是解决世界和平与发展问题的主要障碍

霸权主义:大国不尊重弱小国家的主权和独立,蛮横地对别国进行干涉、控制、统治,推行侵略扩张政策,谋求一个地区或世界的霸主地位的行径。

强权政治:超级大国以强凌弱,肆意干涉别国内政,任意宰割别国人民,侵害他国利益的政策和活动。

当今世界正是由于少数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才使世界和平受到威胁,使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必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2、建立国际新秩序

(1)建立国际新秩序是解决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 为了和平与发展,必须改变旧的国际秩序,建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新秩序。这是抑制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解决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每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外部条件。

世界发展的主体是世界各国人民。世界的管理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参与。这是各国人民的共同呼声。

(2)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内容 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就是要保障各国享有主权平等和内政不受干涉的权利,保障各国享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保障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保障各个民族和各种文明共同发展的权利。

(3)中国政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努力

中国提出关于“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反映了爱好和平、向往发展的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赢得了许多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赏和支持。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充满复杂斗争的过程。中国政府多次声明,愿意同各国政府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努力。

总结

本节内容主要讲述了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的含义及其现状,知道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存在是解决世界和平与发展问题的主要障碍,建立国际新秩序是解决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有 2 效途径。我们要从中体会中国政府提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要性和意义。

布置作业:《导与学》相应练习。 附板书设计: 3.1和平发展 时代主题

一、和平发展是时代的主题 (1)、和平问题 ①和平问题的含义

②和平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③影响和平问题的因素: (1)、发展问题 ①发展问题的含义

②造成发展问题的原因: 当今时代的主题 归根结底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3、和平与发展的关系

(1)和平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2)没有和平就没有发展,世界和平是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的前提条件; (3)各国的共同发展则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基础。

推荐第3篇:权利与义务

6、物业公司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根据建设部1994年3月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要履行的义务有:

① 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② 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③ 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

④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当然,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有一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有:①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② 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③ 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④ 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 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

⑥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⑦ 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7、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闭会后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职能权的组织,即享有委员会应有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不论是享有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表现。除了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这些基本职责外,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决策权。业主委员会的决策主要体现在: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的翻新、设备的维修保养或更新,需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决定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及审批重大费用开支;决定物业内公用部分的开发使用及处理,如天台广告牌的开发等。业主委员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一票,以获得多数票为通过。如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委员会主席可行使双票权,使动议成为决议而获得通过。

2、审议权。应该说,审议权也是决策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对提交到委员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审议的结论也是一种决定。业主委员会要进行审议的事项有:管理费预算,每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公司的每月及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

3、监督权。行使监督权是业主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主要表现在对管理公司工作的监督。监督权的行使主要是:监督管理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得当;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能否达的目标。如果管理公司的工作有违背委托管理合同的地方,或管理公司的工作达不到合同目标要求,业主委员会则要督促管理公司在一

定期限内予以改进,否则,业主委员会可以解聘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除了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之外,还要监督业主认真履行管理公约,监督业主遵守各项管理规章,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与维护等。

(2)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在享有业主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A.遵纪守法。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是业主委员会自我约束的根本表现。

B.支持配合管理公司开展工作。管理公司虽受聘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管理公司,但也有义务支持管理公司,尽可能为其工作提供方便,应将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管理公司反馈,协调及增进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帮助管理公司排除工作中的干扰与阻力,为管理公司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

C.做业主的宣传、教育、说服及督促工作。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宣传各项管理规章,教育业主自觉遵守管理公约及规章,说服业主理解有关管理收费,督促业生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及其他应分摊的费用。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推荐第4篇:青年权利与义务

共青团员的权利与义务

共青团员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共青团员的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习近平总书记对广大青年提出五点希望,鼓励青年坚持理想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实现中国梦 青春勇担当”五四主题团日活动座谈会上对广大青年提出五点希望:广大青年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广大青年一定要练就过硬本领、广大青年一定要勇于创新创造、广大青年一定要矢志艰苦奋斗、广大青年一定要锤炼高尚品格。 总书记提出的这五点希望为我们广大青年认识中国梦,理解中国梦,以及如何奋斗并实现中国梦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解释。中国梦是我们国家的、民族的,更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而我们青年一代更是中国梦的承载者、奋斗者以及未来的实现者,我们奋斗并实现中国梦需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和出众的品质。

推荐第5篇: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努力完善卖场或门店形象、货架、人员、市场开发、售后服务的管理;执行甲方有关规范市场秩序、物流结算等相关规定。 按甲方计划完成市场布局的建设,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市场布局的要求,则甲方有选择新网点的权利。 不得私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协议。 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销售时,乙方有权提出换货,但必须经甲方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证明,凭有关证明由甲方为乙方换货,换货一般一个月统一进行一次,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对于由于乙方保管不慎或保管不符合产品规定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换货。 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经销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 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一、义务 乙方有责任向所有用户说明及介绍甲方产品的正确安装和使用方法,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乙方应同当地工商、质检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甲方产品的社会形象。 甲方品牌字样的专利及注册商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生产甲商标及图案的产品或其他广告品投向市场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市场拓展,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市场开发工作。 乙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有合理库存,不得出现断货现象。 乙方不得发表和实施将会或可能对甲方的业务、信誉和企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言论和行为。如果出现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假冒甲方产品、负面报道等)要积极协助甲方予以解决。 积极的协助甲方业务人员市场工作,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推荐第6篇: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

也就是说,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在劳动保护方面,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推荐第7篇: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第二节正式党课上,老师向我们介绍了中国共产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中国共产党员从入党之初就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又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让我对党有了更为深刻的意识,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应该如何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

中国共产党员有八项基本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中国共产的又有自己义不容辞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我们应该意识到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关系。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行使权利的时候,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党员在尽义务的同时,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没有一定的民主权利做保障是不行的。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推荐第8篇:党员权利与义务

《章程》里面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

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

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

我们党是由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组成,因此,党员的素养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

保持战斗力的水平。只有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情

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而对于我来说,我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

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我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

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从党员的八大义务我可

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

但是,只要我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

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

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

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

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

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也许对党员来说,这只是个小小的进步;但对党组织来说,党员的

进步能够对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候还能使党的事业向前迈出一大步。党员的发展最终

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

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

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

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推荐第9篇:党员权利与义务

对共产党员的义务与权利的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他必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组织觉悟和道德觉悟,这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最根本的标准。而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它不仅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重要标志,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证党成为坚强核心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构成党员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实践中更好地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党员的党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首先,党员义务和权利,既是怎样做一个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有了它,对党员来说,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非清楚,方向明确,可以不断努力,不断进步,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

其次,党员义务和权利,是促进党内民主生活,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和创造的需要,尊重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使每个党员都有了参加党内事务的权利和机会,提高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充分发挥每个党员积极性、主动性。 再次,党员义务和权利,是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需要。党员义务和权力是行动准则的具体化。有了它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高度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

一、有战斗力的党,从而使党的领导得到加强和保证和改善,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而对于我们来说,我们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从党员的八大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通过一个多月,根据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认识到作为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应具备的诸多优秀品质以及怎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

首先,一个想成为,正在成为或已经成为合格共产党员的同志,应明确基本的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具体包括: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假如说党员履行的前两条义务是从思想方面提出要求,那么剩下的六项义务则是从实际行为角度对党员进行约束,它认为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应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当然,作为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首先考虑的是个人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无相应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及对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共产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可以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可以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参加和进行申辩,其它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如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已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或许相对于应履行的义务,党员所享有的权利更为抽象,但在这次保持党员先进性活动过程中,发现自已不足,准确定位自已,从而取得更大进步的一系列事实却无疑以行动诠释了作为一个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 司马迁曾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在对张思德进行追悼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也曾引用过这句名言。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死如是,生亦如是。认真理解和掌握共产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本质,用一个党员标准要求生已,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新时期新阶段,我们才能真正做到“重于泰山”。

推荐第10篇:对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学习讨论心得

对共产党员的义务与权利的学习讨论心得

通过这次讨论,加深了我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理解,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实践中更好地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党员的党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首先,党员义务和权利,既是怎样做一个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有了它,对党员来说,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非清楚,方向明确,可以不断努力,不断进步,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

其次,党员义务和权利,是促进党内民主生活,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和创造的需要,尊重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使每个党员都有了参加党内事务的权利和机会,提高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充分发挥每个党员积极性、主动性。

再次,党员义务和权利,是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需要。党员义务和权力是行动准则的具体化。有了它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高度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

一、有战斗力的党,从而使党的领导得到加强和保证和改善,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关系。马克思曾经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重要的思想,指明了党员义务和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强调党员既要认真履行义务,也要正确行使权利。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虽是不同的概念,各自有其特定的内容,但两者又统一于党的利益的原则基础上,都服从于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完成党的根本任务这些一致目标之中。党员的义务,不是用来为某些人或小集团效劳,而是每个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实践党的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而自愿承担的责任。党员的权利,并不是用于自己谋取私利的特权,而是每个党员为了发挥自己的战斗作用必须获得的政治权利,这种义务和权利的统一,充分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本质特征,只有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才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所有共产党员必须无一例外地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而对于我们来说,我们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从党员的八大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总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都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都必须服从党的当前任务和最终目标,共产党员履行的义务是为实现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承担的职责,亨有的权利也不是个人特权,而是为发挥党员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的政治权利,如果不亨有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从根本上说,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人,也不可能正确行使党的权利,因为,只要求亨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党员,实际上是党所不允许我特殊党员,他所追求的只是谋取私利和特权。

通过学习讨论,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09级广告2班 杨平弟 学号:200908312035

第11篇: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

任何病人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病人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病人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尊重病人是每一位医务人员绝对的、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体现医院服务根本宗旨的核心问题。病人在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并且自主权也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 4病人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除了处于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病人都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病人有权从医务人员处知道自己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预后。当医务人员知道病人拒绝治疗可能招致严重后果时应对病人耐心说明争取理解而不能采取强迫手段要求病人接受治疗。 5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 对医学实验的参与者必须遵守“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则病人有权拒绝参加医学实验医生没有权利强迫其参加。病人出于种种理由可能会拒绝治疗这是病人的权利。 6病人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病人有权了解其医疗费用实际开支的情况并有权得到费用节省的医疗。医院有责任解决病人费用方面的疑问。根据我国的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是无偿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除相关或特定的人群享有无偿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力之外我国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一般疾病治疗过程中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物价交纳医疗服务费用。 二病人的自主权 病人的自主权是指病人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执业医师法也更加明确规定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实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这些治疗手段只有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患者也有权拒绝某一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自主权实施的相对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人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病人家属决定

3、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

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9、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

病人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病人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义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病人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三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26、30条、33条分别规定 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1、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

2、对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3、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5、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检查手段

6、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7、使用有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有差异性的药物

8、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

9、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10、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一是成年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二是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

三、委托代理人。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帮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如律师了解病情等。 临床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

1、强调病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轻视病人本身的知情同意权。将病人家属或单位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主体将病人作为知情同意权的次要主体

2、在某些医疗情况下医务人员忽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自主作出医疗决定。

如在发现与术前讨论和诊断不相吻合的病情后不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就决定新的手术方案擅自实行新的手术切除或扩大切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被患者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3、知情同意权的实施往往忽视了履行法规规定的程序。目前知情同意口头告知为数不少。除手术之外在进行侵袭性检查和治疗活动、探查手术中发现术前讨论未预想到的疾病情况、开具特殊药品和进行实验性、教学性诊疗活动等情况时一般缺乏全面、正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成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

4、知情同意没有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目前的一种情况是知情同意因存在医务人员的简单化、只言片语告知或者尽量以最危险的结果来告知从而形成一种恐吓型的告知结果。 四保密权 病人的保密权包括三部分

一是为患者保密

二是对患者保密

三是保守医务人员秘密

病人的保密权是自主权的延伸对病人的隐私保密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五人格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病人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六肖像权 肖《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使用决定权。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医院或医务人员虽经病人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了其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例如由科研存档转为广告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七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现在名誉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可能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侵害病人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无故擅自私拆信件)了解病人的隐私二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确定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病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构成侵害隐私权。

二、病人的义务

病人有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的义务。

病人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病人有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的义务。

病人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

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其他病人的义务。

病人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病人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病人痊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第12篇: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尊敬的党组织:

党校的第六次课的内容是关于我们的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学院请来历史与环境学院的彭伟忠书记给我们上课,彭书记授课条理清晰,脉络分明,令人印象深刻。 权利和义务的本质都是按照一定原则所指定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人的社会本质的表现形式,是社会本质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团体主流需要和主导势力意志的集中体现,其功能在

于规范人民行为,维系社会稳定。因此,共产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享有自己的权利,这是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实现最终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

既然权利与义务如此的重要,所以我们要熟知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首先,根据党章第一章第三条,党员要履行的八大义务如下: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的学习义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干义务)。我们作为大学生,就要尽可能多学习,能把自己担当的学生工作和社会工作做好;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奉献义务)。中国载人航天首飞航天员杨利伟,在他受命的那一刻,他的生命不再属于自己,已经是党和国家的了,所以要认清自身的价值取向;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组织义务,党的团结是党的

生命,因此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守纪义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净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治党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宗旨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道德义务)。

党员的八大权利,包括商讨党的政策问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根据地批评党组织和党员,揭发、检举党内违法乱纪的事实,对党纪处分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和控告,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的权利,行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所以,充分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履行党的义务,胸怀远大理想,坚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学习本领,钻研业务,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成绩,大学生的本职是以自身成才为目标,以学习为中心,全面提高自身的身心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自觉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不良风气和危害人民的行为作斗争。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社会主义“八荣八耻”的荣誉观。 党校第七次课由我们学院卓雄辉书记讲授深入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党组织的一系列问题。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八年,执政六十年,领导改革开放三十年,实践证明,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在当代经济全球化,

政治文化多元化的环境下,发展自己的优势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针对党员干部、党组织、领导班子、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出现的组织不力、公信度不高、****问题,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基层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防腐倡廉建设,全党必须居安思危,勇于变革,勇于创新。 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党组织是保持党在理论上实践上先进性的要求,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就要坚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根据中国实际赋予马克思主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坚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营造学习的浓厚氛围,从党的各级组织抓起,特别是抓好党员的学习,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组织各种形式的主题学习和教育活动。 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学习是根本任务。把学习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坚持在学习中感悟人生,提升境界。 汇报人:

第13篇: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代表的权利

①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和评议;

③职工代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④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于就业的岗位变动。

2、职工代表的义务

①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②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③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④立足本职岗位,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代会提案工作的认识

职代会提案是指提请职代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这些方案和建议是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提出,经提案小组审查立案后,确定为职代会提案。职代会提案工作是职工代表履行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促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提案质量的优劣,反映了职工代表综合素质的高低;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不仅是职工代表关注的焦点,更是广大职工评价职代会作用的尺度。所以,职代会提案工作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标志着职代会地位的高低和职代会工作的质量水准。因此,提高职代会提案质量,是提高职代会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近年来职代会提案存在着数量减少、质量不高的问题

近年来,职代会提案出现了数量逐年减少的势头,提案质量不高更是比较普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即:反映微观事情多,考虑宏观事情少;站在局部立场提意见多,站在全局高度看问题少;知下情的多,知上情的少。使得有的提案参政没有参到点子上,议事没有议到关键处。具体表现在:有的提案成了要钱要物的“资金申请表”;有的提案所提问题太过宏观,无法操作;有的提案所提建议笼统空洞,可行性差等等。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与职工代表的思想觉悟、知识结构等综合素质有关。事实证明,职工代表能否敏锐地发现问题,并加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归纳提炼,提出可行的方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高低。二是由于职工代表所处环境和所从事工作等原因,知情面窄。多数职工代表掌握的信息资源有限,很难了解公司当前对某个问题已经解决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是已经出台或正准备出台哪些政策措施。三是有的提案是在职代会期间临时提出,缺少思考的时间,反复推敲不够,影响了提案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职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的几点建议

1.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意识,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和宣传,是提高职代会提案质量的首要环节。征集职代会提案,宣传工作至关重要。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在职工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要使职工代表充分意识到做好提案工作,是广大职工群众表达愿望、提出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克服消极思想,摒弃“提案无用”的错误想法,克服“提案与我无关”、是“空操心”的想法,使之能够将比较集中的意见和问题反映给本单位(部门)的职工代表,由他们作为意见的传递人按照提案的规范和要求写出提案。只有宣传动员工作做到位了,提案的质量、层次才能逐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所体现。

2.不断提高职工代表撰写提案的水平是提高提案质量的先决条件。首先,要引导职工代表选择职工群众所关心、所重视、有意见或反映强烈,而党政部门还没有注意到或正在寻找解决办法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带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提出提案。其次,职工代表要多做调查研究,不可道听途说,信手拈来,使提案等同于一般的群众来信来访,影响提案的严肃性。要以事实说话,所提提案要有一定数量的附议职工代表。第三,所提提案要力争做到“四有”: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即,反映问题应明确具体、言之有物、持之有据、针对性强、力戒抽象空洞,“有骨无肉”或“有肉无骨”;说理部分要事实清楚,论据充分;建议部分应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为职工代表知情明政搭建平台是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基础。知情明政就是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公司的重要事务等情况及时提供给职工代表。提案作为职工代表履行职能的方式,只有积极为职工代表知情明政创造条件,质量才有可能提高。要组织职工代表进行专题调查等形式,让职工知道各级干部在干些什么、想些什么、干成了什么,从而提高职工代表的知情面,让职工代表了解的情况更全面、准确。情况掌握多了,就能从感性的东西上升为理性,所提提案就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准确性、可行性,提案质量也就得到了提高。

4.抓好提案的审查,是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按照能够加强科学民主管理、促进和谐企业建设,认真登记、仔细分类、精心核对,进行审查筛选,坚持职代会提案宁少勿滥的原则,严把提案质量关,慎重立案。

总之,职代会提案工作是职工代表履行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党政部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是提案工作的生命,我们在如何提高提案质量,增强提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何提高提案的办理质量,不断增强实效,提高职工群众的满意率等方面,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改进,力争使职代会提案工作逐年有改进、有提高,真正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第14篇:新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海南大学农学院团委实践部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享有优先参加农学院团委实践部开展的暑期实践活动的权利;

2、享有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等条件选择参加活动的权利;

3、享有在岗位确定之前表达工作岗位的意愿的权利;

4、享有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的权利;

5、享有有对具体志愿服务活动绝对的知情权,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不能有意对志愿者实行隐瞒;

6、享有有对志愿者安全责任书的具体事项提出异议的权利;

7、享有对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其监督的权利;

8、享有检举志愿服务活动中不服从相关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对其检举行为予以保密;

9、享有在具体志愿服务活动中,在合理的情况下,有要求志愿活动组织方提供适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10、志愿者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理念,奉献社会,无私助人,享有受到社会和他人尊重的权利;

11、享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12、享有向农学院团委实践部提议展开支教、社区服务、帮困教学、公益事业、、服老助残等活动的权利;

13、享有拒绝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14、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享有向活动组织者申请适当的经济补贴的权利;

15、享有参加志愿者评比表彰并要求得到公平、公正对待的权利;

16、享有获得志愿者服务证明的权利;

17、享有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的权利;

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组织方制定的相关规定;

2、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规定,服从农学院团委的指挥和调配;

3、参加组织方统一安排的选拔、培训等相关活动的义务;

4、协助农学院团委学生会举办大型活动的义务;

5、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6、有签订志愿者安全责任书的义务(在对志愿者安全责任书无异议的情况下);

7、不得以农学院团委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8、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9、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的义务;

10、申请退出志愿服务时,应尽提前告知的义务:即根据相关规定或约定,提前告知利益相关方(志愿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等)。

第15篇: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概述

所谓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所谓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止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目的是为了使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更好地执行国家公务。

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确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时,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人人平等。所有公务员都平等地享受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国家公务员不得因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党派、民族、年龄、所服务的行政机关等因素,享受特权或遭到歧视。在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去处理,决不能因人而异。每个公务员都有权利对任何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对所有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和利益都要予以保护;对所有公务员的违法或违纪行为,都要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责任,并依法予以同样的处理。

第二,保持义务、权利一致。公务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公务员可以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同时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公务员具有执行公务的职权,但必须依法行使。享受私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公务员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受纪律的约束,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权利的内容较为广泛。这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从我国政权性质出发,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政治权利等方面,没有西方国家“不参与政治活动”等要求,我国公务员不仅可以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能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而且还可以参加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务员的权利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公务员的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必须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害或剥夺公务员的法定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或剥夺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控告。

2.义务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有序运

行的基石和保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是各个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公务员,应当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表率。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公务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行政机关有效运行的保证。公务员的各项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出法律自行其是。对于因社会变化,有些社会事务,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做出规范的,应以政策作为执行公务的依据。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性质的要求,也是做好行政工作、杜绝官僚主义的重要方法和保证。公务员应当树立公仆观念,关心群众,深入实际,想群众之所想,干群众之所盼,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务员乃国家所任用,必须以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为己任。制定政策、办理事务,都要把国家的安危、荣辱、利害挂在心中,自觉维护和捍卫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并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个职位都是整体的组成部分。各职位上的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服从领导,听从命令,勤奋工作,不能擅离职守,不得消极怠工,不得自行其是违抗政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务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未经领导或专门机关同意或批准,不得对外吐露国家尚未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学技术等重大事项,不得随便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人员谈论尚未公开的工作内容,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重要文件材料,要严格按规定保存和传递。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必须秉公办事,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廉为荣,一心为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除上述内容外,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一些义务要求。此外,公务员作为自然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义务,公务员也必须履行。

3.权利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其身份应受法律保障,以防受到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必须基于 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和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法律事实;所谓法定程序就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被免

除、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所必须经过的全部法律过程。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有权拒绝接受。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这是保证公务员正常执行公务最基本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在履行职责时才享有的,并须经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不同职位上的公务员,其权力大小不同,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不得越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这是对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物质保障。公务员作为劳动者,必须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报酬的多少应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公务员地位和作用等相适应。公务员生老病死或遇到其他困难情况时,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此外,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提高福利待遇,促进公务员努力工作。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把培训作为公务员一项重要权利,不仅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要求,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政府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必须要求公务员不断补充新的知识,才能保证公务得到有效执行;公务员在新的形势下,也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才能适应工作需要。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对于激发国家公务员的创造性,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改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克服

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务员批评建议的对象,可以是本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机关及领导人员。批评建议的内容,可以是与本职工作或本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也可以与本职工作或本人利益无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都不能压制国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更不能打击报复。

(6)提出申诉和控告。政府机关在日常人事管理中,经常会涉及对公务员个人的处理,有时会出现因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准而造成违法或不当的情形,申诉控告权是针对这种情形所提出的一种救济办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申诉和控告的方法和程序,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专门规定。

(7)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公务员依法辞职是其选择职业权利的具体形式和实现途径。当国家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再继续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时,国家应当允许其提出辞职,而且法律应给以尊重和保障。公务员辞职,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离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上述权利外,公务员还可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与履行公务员义务和纪律不相冲突的公民权利。

第16篇:团员的权利与义务

团员的权利与义务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好,我叫向义玲,作为一名共青团员,我在此与大家共同学习中国共青团组织的团员权利与义务,非常荣幸。作为青少年学生,加入共青团以后,团组织要从思想、政治、组织上对其言行提出具体的准则,同时要保证其在团内的正当权益。团章规定团员的义务和权利,就是从这两个方面对团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团员的权利是指团员在团内的地位。团员是团组织的主体,也是团组织的主人,团员在团内生活中具有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规定团员的权利是为了充分发挥每个团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团员的主人翁责任感,在团内营造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氛围。按照团章的规定,团的组织应监督团员认真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团员的权利。团员正确地对待自己的义务和权利,对于提高自身素质,发挥模范作用,对于保持和增强团的先进性,完成团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团章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团章规定,团员应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学习完毕,谢谢大家!

第17篇:共青团员的义务与权利

一、团员的义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条明确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有

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4、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5、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员的义务是团员的思想行为规范,是团员应该履行的职责。规定团员的义务目的在于使团员明确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明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团结和带动广大青年,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团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每一个共青团员在享受组织赋予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团员的义务。在共青团组织内,权利与义务是完全一致的,行使团员正当的权利,但不能影响或损害共青团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履行团员的义务,应从保护团员的权利利益出发,用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用自己的行动保证团组织的纯洁性和生命力是每个团员的光荣职责。 作为一名中学生要针对实际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2.当好党的宣传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做一名遵纪守法,勇于奉献的好公民

4.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5.密切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6.完善自我,共同提高

二、团员的权利

团员的权利,就是在团内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团员是团组织的主人,团章规定团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则是对团员民主地位的不受侵犯的保证,每个团员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培养组织观念,在团内形成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局面。同时,团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这一权利。 1.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2.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各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4.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出,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5.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它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6.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 以负责的答复。

三、权利和义务的辨证关系

团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每一个共青团员在享受组织赋予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团员的义务。在共青团组织内,权利与义务是完全一致的,行使团员正当的权利,但不能影响或损害共青团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履行团员的义务,应从保护团员的权利利益出发,用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用自己的行动保证团组织的纯洁性和生命力是每个团员的光荣职责。

第18篇:中国共产党的权利与义务

中国共产党的权利与义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切实有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是向党组织所做的庄严承诺。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讲义务,党员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张白纸。那么,怎样才能准确把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争做合格党员呢,我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正确履行党员义务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更是党员全面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的行动指南。当前要特别加强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这一先进思想武器,运用它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各种复杂的问题,从而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其次,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共产党员不仅要“红”,而且要“专”,否则就难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履行党员义务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一切言论和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显著标志。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党的性质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忠实地、五条件地、始终如一地履行党员义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就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深化改革;就要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其次,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看得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再次,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善于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勇于同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当前特别要坚决反对和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取信于民。

3、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

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保证。

共产党员只有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找出自己的差距,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缺点、错误,从而保证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保证自己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必须做到:

第一,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会议,认真阅读党的文件和党报党刊。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自己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和水平,及时纠正自己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行,并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

第二,经常忠实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指导,共产党员决不能对党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括动,更不能对党组织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和小集团活动。

第三,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勇于纠正自己的错误。要经常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勇于承认和纠正自己的错误,并诚心诚意地争取和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同志对自己批评、教育和帮助。

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一样,都是一个合格党员必须做到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在行使党员权利问题上,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和行为,主要表现在:有的误认为党员只要尽义务就行了,似乎这才是党性强的表现;有的则超越党员权利,把党员权利看成是一种特权;有的不敢行使党员权利,怕打击报复;有的不善于行使党员权利,行使权利时不分范围和场合,收不到应有的成效。共产党员要在党的教育和监督下,一切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持原则,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

1、要树立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人的一切权利都必须用于更好地为党工作,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更好地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必须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并努力做到:

第一,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积极为党的工作和决策进言献策。党的工作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去完成,党的政策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创造性劳动去贯彻执行。共产党员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就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常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倡议,通过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阐述自己对党的政策的观点,为改善党的工作,保证党的政策的正确和完善尽自己的职责。

第二,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不利于甚至损害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言行,共产党员都要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不以感情代替政策,不拿原则作交易,对犯了错误的同志,既要进行不讲情面的严肃的批评,帮助其改正错误,也要防止无情打击,甚至冤枉、诬陷好人;对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向党负责地进行揭发、检举并要求党组织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和不称职的干部以党纪、政纪和国法为准绳,以行斗争,从而捍卫党的利益和原则。

2、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辩明是非,认清本质。行使党员权利,既要有正确的动机和出发点,又要有明晰的是非观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以求达到良好的效果。在新的形势下,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特别要注意这一点。例如,我们向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就一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并善于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结论。而不能把眼光停留在事物表面,更不能为事物假象所迷惑,或以道听途说甚至以讹传讹为根据。否则,我们反映的情况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就是没有价值的甚至是对党的事业有害的建议。再如,我们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批评,就一定要分清是非,分清性质。批评时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团结的愿望出发。否则,则有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

(3)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党员行使权利一定要在党的纪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违纪的行为。党员对党的政策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充分发表,但一定要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党的决议相反的言论,一旦党员自己意见未被采纳,个人可以保留,但不得散布不满情绪,搞非法活动。党员有权对任何党员和任何组织提出批评,但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不顾事实,或者夸大事实,更不能诬陷他人 党员的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的义务

共产党员的义务是党章规定的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应尽的责任。党员义务只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党章来规定,不能由任何党的组织或党的领导人随意提出。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第三条,对党员义务作了8条具体规定: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的这些义务,是每个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每个党员都必须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含义和作用

一、关于涵义(参考 港龙新秀 2008年10月百度问题解答内容,部分修改) 党章是一个政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一个党的党章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该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任务、组织结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都项。通常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党章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中国共产党现行党章于1997年9月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除总纲外共十章五十条。是中国共产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规定了党的纲领、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项。

二、党章的性质、内容和产生程序决定了党章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这是因为:第一,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党章的内容包括党的活动和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定,代表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集中了全党的信念和愿望,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武器。第二,党章是党内的普通行为规范。毛泽东同志曾经说:“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社会。”党内也有大量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有复杂的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问题。就像整个社会需要确立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样,在共产党内部,为了维护正常的党内生活秩序,调整党内关系,也需要确立一种适用于所有党员的普遍行为规范,以指导和约束每个党员的行为,党章正是这种指导全党思想和行为的规范。第三,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包含许多门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包括规则、规章、条例、制度等。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也称为党内的基本法。所有的党内其他法规,都是党章的延伸或补充,都必须服从或从属于党章。也就是说,党章是党内的\"母法\",党内其他法规则为党内的“子法”。

党章在党内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调整党内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内关系,是保证党的统一和团结的重要条件。党章通过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职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来实现调整党内关系的功能,使党的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党内正常秩序。二是指导党的工作。党的工作一刻也少不了法规作为依据。党的工作也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率、低效率甚至混乱。在所有的党内法规中,党章又是特别重要的。有了完善的党章,才有可能形成与之配套的具体党内法规,党的各项工作才能得以正常开展。三是严格党的纪律。党章是权责分明、信赏必罚的规范性文件。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在决定自己行动时,都要根据党章权衡自己的行动是符合党章还是违反党章,将会带来什么样后果,包括受到何种处罚等等。历史经验证明,有了一部好的党章,并能得以正确施行,对于严格党的纪律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四是战胜党内动摇及各种危害分子。党章解决的是关系党的性质和战斗力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是保证党在政治上、组织上的纯洁性的重要武器。

二、党章对党的性质、宗旨和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十六大党章一开始就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根据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建党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对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地位所作出的精确表述。

第19篇: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聊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只有两类问题的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加投票的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越难,甚至妨碍议案的通过。第二,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向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和询问相同之处是,以提问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有探询、了解之意。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根据情况,可以在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

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全国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方针,在程序上从严掌握。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又应坚持\"对人的处理采取慎重态度\"。为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

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主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但规定了代表在代表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权利。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会议期活动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二)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被庄严载入宪法。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尊严,坚持法律面目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近290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许多人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责无旁贷地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和执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这方面的表率作用对于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2.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是:(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市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这些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一是相当多的人分别

接触上述各种国家秘密,二是代表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中,也会了解和掌握某些国家秘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地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等。

3.联系群众。人民把意愿和要求委托给代表,再由代表将这些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会把自己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动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权力机关的使者,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出缺。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样的,代表如果对人大审议的议案漠不关心,在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技票,也属于失职行为。

1、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并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四、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20篇:共青团员的权利与义务

共青团员的权利与义务.doc 共青团员的权利与义务 团员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员的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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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一名优秀的共青团员 马

共青团组织是党的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和当代青年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共青团始终保持先进性、紧跟党永远站在时代前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目前新形势下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我想结合自己所在工作岗位谈谈自己的一点心得。 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要具有先进政治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共青团员应具备的政治思想,共青团员要引导广大青年朋友学习和掌握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要引导青年朋友们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深刻认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地位和指导意义,在思想上、行动上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增强高举伟大旗帜、推进伟大事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在监理工作中,共青团员应首先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用正确的价值观指导自身在工作中的思想,杜绝腐败思想的入侵,科学公证的做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工程进行中严格监理,保证工程的质量,杜绝贪污腐败、豆腐渣工程,为重庆高速公路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其次,要具有刻苦学习的精神和勤奋工作的态度,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要勤学习,勤思考,勇于创新,认真工作。身为一名共青团员,在监理工作中,应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在实际工作中能及时应对工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帮助施工单位更好的完成工程项目;要有勇于创新的思想,不断钻研工程项目难题,学习新技术、新技能,要有滴水穿石、磨杵成针的毅力,永不满足、攀登不止的追求。打好知识基础,不断更新知识,既要注重学问上的深造,又要重视能力上的提高。注意把书本知识与高速公路建设实践统一起来,更好的使用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去。

最后,要具有“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作风,要在生活,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虚心向他人学习,助人为乐,热心帮助他人进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顾全大局,诚实谦虚,在青年中起到表率作用。在监理工作中,共青团员在广大青年中要作好领头羊的工作,虚心向老工程师们学习工程技术经验,热心帮助新同事熟悉工作,传授经验,在工作学习中不断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随时改正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工作中要有顾全大局的思想,要有牺牲自我的精神,牺牲自己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奋战在工作第一线,有力的保证高速公路按期完工。

总之,作为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政中心,充分发挥团组织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发挥团员、团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保持共青团的先进性,做到有理想,有抱负,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到能帮助别人,团结别人,从而能影响别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团员的义务

明确做一名合格团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了解争做一名合格团员的具体途径。

(一)、团员就应该是合格团员

一位胸前佩上团徽的同学就应该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入团前要用团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入团以后,更应以团员的标准来评判、衡量自崐的思想和行为。团组织决不会允许他的成员任意违背团章。

1、从团组织的性质上讲:要培养和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立志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2、从自身的成长与发展上讲:作为青年学生,积极进取,勇于攀登的精神与行动是我们不断进步。逐渐发展成熟的必要条件和重要途径。

3、从造成的影响上讲:一个团员的优秀品质、模范作用会形成有效的冲击波和推动力,带动和影响周围的同学。反之则不然。

(二)、合格团员的基本要求

履行团员义务,发挥模范作用,是“团章“对团员的基本要求,共青团员能否自觉履行团员义务,也是团组织衡量团员是不是合格的基本标准。

1、要努力学习: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2、要遵纪守法:团员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团的纪律和学校的制度。

3、要完成任务:这里主要是指团员要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4、要正确辨析:团员要有正确的是非标准,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团章的有关规定来正确地分析、衡量周围的人、事以及自身的思想、行为。

5、要联系群众:团员要了解同学的思想,带领大家共同前进,与同学们打成一片,在热情的关心和坦诚的交流中,与大家建立起真挚的友谊。

(三)、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

1、对待学习要尽心尽力。做到:确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掌握合理的学习方法,争取优良的学习成绩。中学生的身份标志规定了他们的主要行为取向,完成学习任务在这一时期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2、要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以诚恳的态度主动参加团组织的活动是对共青团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团员成长进步的有效途径。

3、要严于律已、努力自省。我们要有较高的自我要求,通过积极的自我反省来发现不足,及时弥补和修正,争取更大的进步。

(四)、关键在于实际行动

争做合格团员重在实际行动,那些“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对不上号”的口头上的“合格团员”会给团组织的形象带来损害。提倡以实际行动争做合格的共青团员,就是要求每一个团员在日常的工作,学习中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争取做集体的带头人。总之,实际行动的核心就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扎扎实实、勤勤恳恳的态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和带动我们周围的同学

权利与义务专题讨论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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