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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发言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07 08:37:25 来源:发言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业主大会发言稿

海棠新都B区业主大会发言稿

各位业主:大家好!

今天天气很热,大家冒着酷暑,利用宝贵的休息时间,来参加这次大会,我谨代表我们这个集体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这次大会,是海棠新都B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来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我相信,这次大会将为小区今后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我想用两句话表达我们这个集体的心声:第一句: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识。第二句:远亲不如近邻。不是因为住在主这儿,我们很多人这一辈子可能都素不相识,因此我们都应该对别人多宽容一点,多一些理解和包容,不要斤斤计较。我们这个小区就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都是小区的主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管理小区、服务小区。奉献精神在这个金钱至上的时代已经变成了稀有珍宝,就是年近古稀的老太婆也好心的劝我们说,你们都有工资何必来自找麻烦。但是面对一些业主的合理权益得不到保证,该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雷羽老师挺身而出积极筹备,一些业主也为本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大力支持,她们一层楼一层楼的去找大家签字。最后在社区冯主任的参与下进行了现场举手表决,推选出了六位小区代表,组成了海棠新都B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得到了社区及县物管部门的认可。为了解决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吕继军、周方秀就自己开着私家小车送委员会成员到县物业科去询问,寻找解决办法。这些都让我感动万分!

第二,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行的是民主管理,义务服务。若管理不到位,小区只要有80%以上的业主不信任,就可以进行罢免。

第三,小区建设目标:干净整洁、邻里和睦、平安无贼、团结协作。

第四,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小区的清洁和安宁。小区的清洁卫生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大家的身体健康,每个人都应当爱清洁、讲卫生,不随地乱扔垃圾,更不能在家里往下面丢垃圾,烟头等杂物,如果这样做只能说明你修养不高,情节严重的高空坠物伤害到下面的行人,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不仅自己要做到,还要教育自己的家人也要做到,不要有我是拿了物业管理费的,我就可以随心所欲,我们都应当尊惜别人的劳动成果。小区的安宁除了门卫要尽职尽责,我们业主也要提高警惕,发现有不三不四的人员也要进行询问或及时报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小区的平安。

本次业主大会就象是海棠新都B区业主们在自己的处女地第一次孕育的种子,她能否发芽;能否茁壮成长、开花结果,还要靠全体业主的共同培育、浇灌、修剪。

小区的明天是美丽的,愿全体业主共同努力,共建自己美好的家园,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幸福! 存在的问题:

1、大修资金上交到县物业科的总户数才66户。

2、物业用房有3户,面积大约在100平方米。

推荐第2篇:小区业主大会发言稿

小区业主大会发言稿

原创: 范长江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业主:

大家上午好!

今天对瑞丰锦尚的全体业主来讲是一个非常值得纪念的日子,也是一个值得为之高兴的日子。因为,瑞丰锦尚首次业主大会顺利召开,成功来自大家的共同努力,在此表示热烈祝贺。

业主,什么是业主?我个人理解是小区物业的主人,简称业主。那么业主通过什么路径来行使主人的权利呢?2018年1月1号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实施,给与河南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业主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业主委员会会的成立弥补了业主甲方权利主体的缺失,(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代表业主对外签订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更好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法律主体,行使合法权利);业主委员会可以更好的监督物业服务,(和物业,社区一道共同提升小区品质)。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权利执行机构,一切权利来自业主大会。期望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紧紧围绕\"业主权益\"这一中心,在各级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学习法律法规,磨合团队,把小区安全放在第一位,稳步推动各项工作。

物业公司尊重业主权益,业主亦应尊重物业服务。社区营造,小区自治需要全体业主和所选聘物业服务者的共同努力。(一个好的小区是一个好的物业公司和一群好的业主共同努力的结果)。业主大会的召开,才是社区善治的刚刚开始,期望大家继续努力进行社区信任再造,社区文化再造,社区自治体再造……

最后,再次祝贺本次业主大会的胜利召开。

推荐第3篇: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发言稿

业主讲话稿篇1:

各位业主:大家好!

今天天气很热,大家冒着酷暑,利用宝贵的休息时间,来参加这次大会,我谨代表我们这个集体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这次大会,是海棠新都B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来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我相信,这次大会将为小区今后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我想用两句话表达我们这个集体的心声:第一句: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识。第二句:远亲不如近邻。不是因为住在主这儿,我们很多人这一辈子可能都素不相识,因此我们都应该对别人多宽容一点,多一些理解和包容,不要斤斤计较。我们这个小区就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都是小区的主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管理小区、服务小区。奉献精神在这个金钱至上的时代已经变成了稀有珍宝,就是年近古稀的老太婆也好心的劝我们说,你们都有工资何必来自找麻烦。但是面对一些业主的合理权益得不到保证,该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雷羽老师挺身而出积极筹备,一些业主也为本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大力支持,她们一层楼一层楼的去找大家签字。最后在社区冯主任的参与下进行了现场举手表决,推选出了六位小区代表,组成了海棠新都B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得到了社区及县物管部门的认可。为了解决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吕继军、周方秀就自己开着私家小车送委员会成员到县物业科去询问,寻找解决办法。这些都让我感动万分! 第二,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行的是民主管理,义务服务。若管理不到位,小区只要有80%以上的业主不信任,就可以进行罢免。

第三,小区建设目标:干净整洁、邻里和睦、平安无贼、团结协作。

第四,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小区的清洁和安宁。小区的清洁卫生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大家的身体健康,每个人都应当爱清洁、讲卫生,不随地乱扔垃圾,更不能在家里往下面丢垃圾,烟头等杂物,如果这样做只能说明你修养不高,情节严重的高空坠物伤害到下面的行人,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不仅自己要做到,还要教育自己的家人也要做到,不要有我是拿了物业管理费的,我就可以随心所欲,我们都应当尊惜别人的劳动成果。小区的安宁除了门卫要尽职尽责,我们业主也要提高警惕,发现有不三不四的人员也要进行询问或及时报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小区的平安。

本次业主大会就象是海棠新都B区业主们在自己的处女地第一次孕育的种子,她能否发芽;能否茁壮成长、开花结果,还要靠全体业主的共同培育、浇灌、修剪。

小区的明天是美丽的,愿全体业主共同努力,共建自己美好的家园,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幸福!

存在的问题:

1、大修资金上交到县物业科的总户数才66户。

2、物业用房有3户,面积大约在100平方米。

业主讲话稿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社会各界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能够代表禹州市中远环卫有限公司在这个隆重的奠基仪式上发言感到非常荣幸。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我们的何后安董事长及公司全体同仁对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界朋友百忙之中莅临本项目开工奠基仪式表示热烈欢迎,同时,向关心、支持本项目建设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人士和禹州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禹州市位于河南省中原城市群地带,是一个经济活力强劲、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诱人的魅力城市。走进禹州以来,我们深深地感到贵地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对招商引资有着浓重的真诚厚谊,对项目建设给予了特别的亲情关爱,这更加坚定了我们投资这片热土的决心。本项目运作过程中,贵政府尤其是发改委部门高效快捷的工作效率,透明诚信的合作态度,宽松优惠的环境条件,使我们心感愉悦踏实,增强了我们建设运营本项目的信心。我相信,我们有能力有信心建设好管理好运营好这个项目,我们的合作一定会愉快、成功!

最后,我感谢项目开工奠基仪式筹备组委会对我们的邀请,感谢他们为这次仪式的准备工作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和心

血,感谢他们对我们的盛情厚谊。

预祝奠基仪式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社会各界朋友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业主讲话稿篇3:

尊敬的各位业主、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在这秋风送爽,天高云淡的金秋时节里,我怀着非常激动的心情,与大家欢聚一堂,参加xxx二期工程开盘活动。在此我衷心感谢xx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秋佳节之际,为xxx的业主们,提供这次欢聚的机会,同时也祝愿每一位业主及各位来宾中秋佳节快乐!

买房子是人生中的大事儿,也是一件非常累人的事儿,因为,要买到一套品质优良,价位适中的房子不是简单的事儿,相信每一位业主及来宾都有深深的体会。

Xxx二期工程刚开工我就非常关注,经常到工地实地查看,通过多方面的比较,最终我决定选择了天河湾。我之所以选择天河湾,一是,xx公司信誉至上,工程质优,实力雄厚,服务优良。二是,天河湾是凤城地区首创地中海风格的小区,小区内环境优雅,配套设施完善,整体和谐统一。园林设计、智能化管理、人车分流等在凤城地区均是首创。同时天河湾的户型设计,科学合理,价格实惠。让我更有信心选择天河湾的理由是:市政府对城区南移的规划,未来的河南将成为凤城的发展核心。可以说天河湾天时、地利、人和皆备,是居家生活理想之地,如果失去这次机会我将抱憾终生。为此,在xxx二期楼盘预售的前夜,我决定一夜不眠,半夜出发去排队,可倾盆大雨阻碍我的行程,但阻碍不了我购房的心绪。我焦急的等待着,1点多

钟雨终于停了,我迫不及待地冲出家门,飞奔到天河湾售楼处,一看:哇!我第一号!喜悦的心情无以言表。我坐在冰凉的基石上,忍受着黑夜的恐怖和蚊虫的叮咬,迫切地等待着黎明的到来。当售楼处工作人员得知此事后,被我的真情所打动,让我随便挑选楼号,最终我如愿以偿地买到了称心如意的房子。在这里我对xxx售楼处的所有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人们常说:千里有缘来相会。因为有缘我们选择了xxx,因为有缘我们在xxx相聚,作为xxx大家庭的每一位成员,我们要爱护珍惜我们的家园,希望小区的业主们在今后的生活中,邻里和睦相处,团结友爱,争创文明小区,让我们衷心祝愿xxx的明天更加美好!

最后,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业蒸蒸日上!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祝业主们中上大奖、去欧洲旅游!

谢谢大家!

推荐第4篇:业主大会发言稿: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大会发言稿: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2013年7月19日,对于中山坦洲xx花园是一个划时代意义的日子,三年多的努力,三年多的抗争,4年前,依照法律程序建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尽管遭遇2012年7月8日中山市中颐物业公司在政府工作人员眼皮底下对业主大会计票现场实施打砸抢事件,于2012年7月12日迫于各界支持还是成功备案xx花园首届业委会,并将参与打砸抢的物业经理及相关人员绳之以法!自业委会成立坚持每周召开委员周例会商议小区事务,历时376天,经历过无数争执,抗争!在广大业主的团结参与下,小区志愿者不辞辛劳的工作中于2013年3月至6月成功召开了xx花园第二次业主大会,经过业委会各委员的反复推敲、业主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一份长达88页,包含15个附件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昨天成功签署。

很多业主自买房以来从没有在意过自己与物业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原因是在签署之初由于完全没有“议价能力”,你乐意签得签,不乐意签也得签,于是就只好“被动而签”。

国家建设部正式向全国推广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标准格式文本中,对“前期物业管理”作了这样的定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这说明“前期物业管理”,有别于一般意义的物业管理。

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开始,而“前期物业管理”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没有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职权机构,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那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就是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而我们xx花园的前期物业公司正是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

也就是说,以前的物业服务,只是一个临时代管性质的服务,而我们很多业主并不十分明白这里面的弯弯绕,把这样一个临时性、阶段性的管理者当成了长期性、永久性的管理者,而这个“前期物业”仗着开发商的钱势也一点不把自己当外人,一副“奉天承运”的架势,在小区内毫不作为,而业主只能忍气吞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在开发商不签不给钥匙的胁迫下签订的。 合同条款上,物业公司的责任很少,并且规定不具体,违约没有处罚条款;但对业主交付物业费的约束时间却很严,如有延迟则要求交纳迟滞金。存在非常明显的不对等状况; 该合同没有合同期限,业主利益没法保证。

现在,正式的物业管理者是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这才是一个全体业主聘用的有服务条款有合同期限的服务企业。

所以,我们要对今天的物业管理者说,遵守合同,履行协议,认清形势、端正位置、努力工作,服务小区,共建和谐,莫把瓷碗当铁碗。

一份长达88页,包含15个附件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昨天成功签署,和所有业主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休戚相关,请各位业主务必认真学习了解,需要查阅合同的业主可以上xx花园官方微博,也可凭房产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到业委会查阅,业委会也计划组织xx花园楼长志愿者学习了解xx花园包含15个附件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的同时也遵守《xx花园管理公约》,行驶业主权利的同时也尽到业主该尽到的义务。同时一个拥有近7000户的庞大小区业主大会工作量很大,需要大量人力,我们需要更多的志愿者站出来,“众人拾柴火焰高,千斤重担万人挑”,为了自己、为了家园、为了切身利益,请愿意为小区公益事业服务的邻居朋友踊跃加入到楼长、志愿者的行列!xx花园首届业委会全体委员欢迎每一位志愿者的到来,我们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业主利益高于一切为前提,维护大多数业主利益,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为小区的规范管理出力。相信在全体业主的积极参与下xx花园一定会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人文化走向新时代!

最后,祝xx花园明天会更好!

向为小区事务关心、支持、工作、积极配合的业主鞠躬敬礼!

谢谢大家!

推荐第5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区政府家属楼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下花园区菜园街38号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小区围墙及大门组成的封闭范围内

(三)物业类型: 单位性质家属楼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家属楼业主大会于2016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公示30天无异议后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520 人,建筑物总面积74894平方米,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四 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三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村(居)委会负责监督,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会同村(居)委会等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以快递方式收回的选票必须由业主本人签名,在开票当天统一拆封。

(三)业主代表现场表决。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 2 种形式进行计算(首次业主大会不适用此条规则):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2.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三)有突发重大事故时,业委会委员提议。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两个大门入口内侧及1号别墅路边公告栏。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会同村(居)委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30天以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10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六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 名。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委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 三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根据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

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业委会印章必须过半数委员签名同意方可使用;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委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副主任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25平方米,位置在:本家属楼院内的值班室。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

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2016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业主大会(章)

2016年6月 日

推荐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 项目地址: 市(州) 县(区) 街(乡、镇) 号;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 1 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

第四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区 2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七)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按一户一票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筹集、管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以及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业主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业主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

(一)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拟表决事项的议题、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 5 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选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送达:

(一)业主本人签收,由业主或由与其同住本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业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收;业主为法人的,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收;业主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二)经业主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三)业主拒绝签收或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选票的,经物业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可以将选票留臵于业主专有部分。

选票送达情况应当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15日。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表决方式:

(一)现场集中开会讨论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

(三)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移动通讯端等形式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7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6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对表决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有效表决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第十三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行使投票权利。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区域内的其他业主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委托的人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 7 定管理。

第十七条 因物业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月。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 8 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需要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符合召开条件的应组织召开;不符合召开条件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区域内书面告示。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9 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10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 11 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日,接受业主的咨询、建议及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支配,并定期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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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一人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候补委员人数控制在委员人数50%以内),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人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14

(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自荐、推荐 等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帐目于每 (月、季度) 号在物业区域内公布,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 17 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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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 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车位、店门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套房)的,按一人(一票)计算。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2个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

(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的。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日第5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 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过半数的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 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推荐第8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业主大会名称:合肥市经开区南郡明珠 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 经开区紫云路79号南郡明珠小区西门值班室内。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南郡明珠 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第八条(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 11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九条(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第十条(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业委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政府规定(以下的第二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 二 项的办法确定:

(一)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平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二) 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个以上,按照相关规定以单元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年的第 1 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与组织)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表决票发放与回收、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须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单位业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以 单元 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与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

(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三)公开计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

公开计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业主大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

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业委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月定期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 15 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定)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委会委员选举、补选、变更)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 单元代表中推选,代表的产生要经相应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

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日前张榜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 二 款的办法确定:

(一)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委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业主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

(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二十五条(业委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单元代表中推选的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

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业委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相关移交)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要在30日内和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三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经费的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另行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该款项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由业主大会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质询。

第三十二条(印章管理与使用) 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清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等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规则的通过) 本规则经 年 月 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七条(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南郡明珠小区业委会筹备组

2012年 2 月 18 日

推荐第9篇:业主大会申请材料

业 主 公 约

(试行示范文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

(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但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买受人或建造人。

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1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第二章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

3、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7、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8、对本物业区域内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

9、

10、

2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具有下列义务:

1、严格履行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法定义务;

2、在出售、出租、出兑、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

5、遵守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8、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9、

10、

第七条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3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赔偿、废弃物清运处置、装修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按规定要求合理使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4 第十四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对设置于房屋内部的共用设备负有监管责任。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管理规定。

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情况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二十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5 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改变所拥有物业的使用用途;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 (9)践踏、占用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

(10)损坏、涂抹、刻画区域内建筑小品等公共设施; (11)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3)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4)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6 (15)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6)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7)

(18)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两种以上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紧

7 急情况时,必须及时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如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

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第二十八条 当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 8 设备的大中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部分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部分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的来源和使用明细表,应向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公布。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4、

第三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本公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委员会 9 同意,可以停止欠费业主使用

等公共设施,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3、

第三十四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使用、维修养护等方面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者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业主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经

年 月 日第

次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自

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公章)

推荐第10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它机构,如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每年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名业主的委托。 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选择性条款】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选择性条款】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或)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月/季度/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其他。

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中有

(一)、

(三)、

(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每(星期/月/季度/半年)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当天/三天/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三)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四)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

1、,费用;

2、,费用。

(四)其他 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每一位业主每(季/半年/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

(二)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合计元/年;

(三)其他。

经费收支帐目由管理,每(月/季度)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第二十六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

(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

3、。

第十一条(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本建筑区划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属前款第

(二)、

(三)项的,应当由本建筑区划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已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五)。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等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五)。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

第11篇:业主大会会议纪要

小区(大厦)第 届业主大会第 次会议纪要

(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示范文本)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

《书面征求意见表决票》共发放和送达 票、计专有建筑面积 ,实收反馈意见 票、计专有建筑面积 ,会议监票人为、同志,计票人为、同志,经监票、计票统计,有效反馈意见 票、计专有建筑面积 ,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以下决议:

一、通过《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通过《 小区(大厦)管理规约》;

三、续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名单、简历及选举结果如下:

×××: ×××:

五、……

年 月 日

(说明:本会议纪要应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

第12篇:业主大会会议纪要

次会议纪要

(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示范文本)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 《书面征求意见表决票》共发放和送达票、计专有建筑面积,实收反馈意见票、计专有建筑面积,会议监票人为、同志,计票人为、同志,经监票、计票统计,有效反馈意见票、计专有建筑面积,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以下决议:

一、通过《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通过《小区(大厦)管理规约》;

三、续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名单、简历及选举结果如下:

×××: ×××:

五、……

年月日

(说明:本会议纪要应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

第13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它机构,如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于每年 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 名业主的委托。

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 幢/单元/楼层 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 (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选择性条款】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选择性条款】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或 )现场监督。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 (月/季度/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其他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 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 年。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 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三)、(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 (星期/月/季度/半年)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 (当天/三天/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 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 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 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三)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四)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 /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 /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 /月,具体支付:

1、,费用

2、,费用

(四)其他

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每一位业主每 (季/半年/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合计 元/年;

(三)其他。

经费收支帐目由 管理,每 (月/季度)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第二十六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14篇:业主大会讲话

业主大会讲话

2014年8月3日

各位业主:

大家上午好!

今天受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在换届选举大会上向大

家报告工作,按常規应有全面,系统的文字报告材料,因早在2007年,2010年就作了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准备,由于很多原因拖到現在。原有准备材料已不适宜,加之近三年来业委会工作处于不正常状态,今天根据我近几天清理的文案资料,抽出部份原件,向大家介绍前些年业委会鲜为人知的所作所为,以此作为业委会工作报告。从另一个角度佐正过来业委会工作,以其达到各位业主理解之目的!

一、工作报告:共有八份材料,現按年月顺序向大家宣读:1,2005年元月关于水电费收取价格建议;2,2005年3月关于电信小区整改事项报告;3,2005年5月请求调整公交车线路,增设上下点联系函;4,2005年5月关于启明星“二期工程”情况报告;5,2008年4月关于水,电费分摊,物业费补贴报告;6,2009年8月向分公司新班子递交的工作报告,7,2010年11月未张贴,实施的两个公告,8,2010年11月强烈要求公司党委答复业主的五个问题。

以上文案资料说明,过来业委会为园区建设,替业主说话,为业主办事,还是做了不少工作的。如果按有些人说上一届委员会什么事都没做,我认为这不公平,更不是事实。

二,关于责任与担当的感想。电信花园建园十年,前些年总体平稳,安居和谐,但近几年因北面围墙被推倒、引发麻烦不断,在涉及园区权益大事大非问题上,广大业主毫不畏惧,挺身而出,大胆维权,突出表现有:老同志张正凡,陈列明,江树汉,陈胜建,刘峰泉.还有任重武,黎迪贤,王淑群和我们的老书记王立明等,中坚力量李荣庆,姚东亮,李华阶,刘桂秋,万树香,霍一平等大多数业主敢担当,敢管事,让我们敬佩。值得我们学习。目前,仅管北面围墙处理之事一审判决对我们不利但二审将继续抗诉申诉,直致公平,正义回归。在此让我代表业委会及广大业主向张正凡,陈列民等老同志表示致敬!对他们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另外我要说的是:也有极少数业主对园区大事莫不关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谈起来是英雄,做起来是狗熊。有的讲起来比谁都精明,但要他亲历亲为就推诿就退缩,有的闲得无聊,喜欢说三道四。例如早些天有人跟我讲,谭湘岳你费力不讨好,别人说你官瘾大,还把自已的名字也写到上面去了„„。这里我要替我们业委会主任徐和平说几句话,前些年他为园区建设操了不少心,尽了不少力,2011年3月他无意中了解开发区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要強拆我北面围墙,他担心矛盾升级,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事后

被市纪委传讯,训戒,当时公司领导没有人说话,业主又不知情,有的还求全责备,他受了不少委屈,说实话我工作43年与很多人共事,我认为他是最优秀者之一。

各位业主:电信花园关起门来是一大家,每个业主有责

任有义务建好他,管好他。二届业主委员会即将成立,除前面提到的,我们这一届未完成的工作外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1、东面围墙外违规建筑要处理的问题;

2、房屋维修基金要申请建立独力帐户,收益银行利息问题;

3、电信花园国土、房产大证及各户维修基金存折落实并集中保管问题等。

三,关于换届选举说明。

1、选举方案说明:这次换届选举是应广大业主強烈要

求,由我们担当组织协调实施,事先我们与工会进行了沟通,并确定方案,7月20曰通过公告对被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公示,7月27日根据公示期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调整后再次公示。期间有部份业主认为:业主代表应由各单元推荐自举产生后由代表确定业委会候选人,可以说这样做同样可体现民意,但工作有难度,时间会拉长,人选难把控。首先要按单元指定41人深入各户征求意见,如果有些业主不在家或不配合,时间就会拖长,再者在保证了单元代表均衡分布后。还要考虑对一些敢担当、热心关注园区建设的业主能选进来,但他们有可能在同一栋或同一单元,如果固定了单元人选,部份优秀

业主代表就不能进来。另外按规定、单元业主代表自举产生后同样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正式代表。若业委会候选人由代表自举推荐,很可能出现张三选李四,李四选王五,王五选赵六,这样很难达到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所以今天仍按推选方式,(1),大会表决通过被推选业主代表,

(2),业委会推选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在此,对提出宝贵建议;关心关注本次选举的业主表示感谢!

2:候选人调整情况及选票说明;(按选票解说)

第15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南安市**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车位、店门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套房)的,按一人(一票)计算。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2个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

(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的。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日第5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 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过半数的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 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16篇:首届业主大会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

(一)首届业主大会成立必备条件:

物业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达50%以上

(二)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镇)人民政府递送书面申请(60日内给予指导)

1、新建小区以开发单位递交申请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立项批文、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房产测绘报告)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承接查验手续)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看测绘报告和物业用房交接手续)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老小区以5名以上业主联名递交申请

二、成立筹备小组﹙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

(一)由社区在小区内张贴《关于推选xxxx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公告》

(不少于3-5天),街道或社区组织小区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

(二)筹备组限5-11名且必须是单数,人员过多时,由社区确定人员名单.(三)筹备组人员名单在小区内公告一周,公告期间对成员有异议的,由社区进行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应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三、筹备组开展工作

(一)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草案

(二)筹备组召开第一次筹备会议

1、参加人员:物业主管部门、开发单位、街道(社区)、警区、筹备组成员等。

2、会议议程:

(1)开发单位介绍小区建设情况

(2)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条款

(3)讨论相关草案

(4)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自荐或者业主推荐)

(5)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确定投票权数,确定委托书样式、选票样式。

(6)确定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形式(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流动票箱、上门征求意见等)

(7)确定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举手或实名)。﹙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8)明确首次业主大会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9)会后公示内容:

①公示讨论修改后的草案以及会议的主要精神,征求业主意见(一周)

②公示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三)第一次筹备会以后的基础工作:

注:如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还应穿插进行选举楼长或单元组长等代表,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可以在代表会议上进行推选后公示,也可以就筹备组通过第一次筹备会后公示报名并经筹备组确认的名单

1、推选楼长(或单元组长)的人选(在楼道公示2天)

2、选举楼长(或单元组长)(印刷选票、登记选票、回收选票、统计选票、公布结果并公示2天)

3、填写委托楼长(或单元组长)投票的委托书﹙事项委托、长期委托﹚

(四)筹备组召开第二次筹备会议

1、根据征求意见结果,重新修订草案并确定;

2、研究决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3、确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

4、确定监票、唱票、计票人员;

5、确定业主代表发言人选;

6、确定邀请单位和领导名单;

7、公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业主名册、会议内容、形式时间、地点草案;(时间15天)

8、完成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四、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

(一)入场登记核实业主或业主代表身份﹙签到簿﹚

(二)确认到会人数(含委托人数)是否可以进行大会

(三)大会议程:

1、筹备组作筹备工作报告;

2、工作人员宣读相关草案及选举办法;

3、举手表决通过草案及选举办法;

﹙通过监、计、唱票人员名单﹚

4、介绍候选人及简历

5、投票选举业委会成员

6、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推选主任、副主任人选及工作分工

(二)与物业服务单位议定《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三)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

六、公告会议相关内容(公告一周)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办法、业委会成员名单;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七、向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书面申请备案登记(30日内)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物业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第17篇:业主大会报告

???小区

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

?????????

???年??月??日

各级领导、各位业主代表:

很高兴,今天召开了???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同时,在这次大会上我们将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审议并通过《业主规约约》及《大会章程》,此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将是???小区物业管理真正走向市场化、规范化、契约化和法治化的转折点。从动议到筹备召开这次大会,我们???多次向区相关部门领导及及???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得到各部门的诸多指导和协助,同时也得到各位业主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大会筹备小组向热情帮助大会筹备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各位业主表示衷心的感谢,并作大会作筹备工作报告。

一、目的和指导思想。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这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形成市场化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达到综合一体化管理目标。

业主代表代表全体业主,把住宅小区房屋及设施的管理、维修、小区的治安、车辆、卫生、绿化、文化娱乐和水电气等统一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可以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综合管理职能,利于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

的管理目标、责权利用契约合同形式确立下来,可以充分发挥监督约束作用,凡住宅区内关系到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都由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由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报全年管理计划,并汇报工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帐目,按照核查、监督、协调的管理原则,在协助、参与管理的同时,提出建议,反映业主心声,使物业管理公司正常运作,从而使每位业主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

二、筹备小组工作准备。

???为不断改善???小区居民居住生活环境,提升生活质量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自????年??月份以来,我们通过??余次的调查走访,在充分尊重???小区全体业主的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向???建议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得到了???的首肯。据此,我们将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列为年度工作重点,尤其是今年以来,我们下大气力、耗长时间,组织了专门的精干队伍负责???的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从??月份起几乎每周都派专人来???开展工作、组织相关议题讨论,并于成立了筹备小组。经过数月来的工作,我们选举产生了???业主代表大会的全部代表,起草完成了《业主规约(草案)》、《代表大会章程(草案)》等。使???小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初具。

三、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条件基本成熟。

我们知道,随着房屋商品化和产权多元化,传统的房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物业房管需要,???小区

必须确立新型的物业管理方式。但在住房商品化的初期,有些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消费的认识还很不足,容易产生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交流沟通不畅,业主不支持、不配合,导致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不断等一系列问题。这样,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经验,探索建立新型的业主自治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共管式物业管理模式,推行由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履行监督职能的独特管理。

目前,住房进入商品化阶段后,业主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意识很强,也有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大家都知道,购买并非是消费的终结,为了住房的保值和享受高质量的服务,业主必然要进行再投入。这样,房管人员与住户的地位发生了转换,二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相互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一些业主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转变:住户选举业主代表,选聘物管企业代为管理和服务,物管人员与住户以《业主公约》的形式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住户受益就必须交费,物管人员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样,物管人员就由过去的单位房产“管理者”转变为企业经营的“服务者”,住户也由过去的福利“受益者”转变为必须缴纳管理费的“消费者”。

显然,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理顺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的关系,真正建立契约化的平等主体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促使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开发服务项目,提高服务品质。

总之,选举业主代表的目的在于实现业主权益,使物业管理公司不断达到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提高服务,开拓业

务,并持续超越业主不断增长的服务期望。

各位领导,各位业主:

我们对这项工作还缺乏工作经验,今后工作开展主要依靠各级领导和各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依靠全体业主的积极配合,集思广益,共同努力,开拓进取,建立“环境优美,住户满意”的住宅小区,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谢谢大家!

第18篇:业主大会讲话稿

业主大会讲话稿四篇

在业主大会上,应该怎样讲话发言才好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业主大会讲话稿四篇,欢迎阅读!

业主大会讲话稿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业主:

今天对xx社区xx花园片区的全体业主来讲是一个非常值得纪念的日子,也是一个值得为之高兴的日子。因为,xx花园首次业主大会顺利召开,成功着实来之不易。

在二个多月的时间里,xx花园片区的许多业主倾注了大量心血,任劳任怨,不计报酬,作了大量细致而繁杂工作,所以,我们要向这些优秀的业主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同时也为业委会成立给予无私指导的xx街道司法所、xx花园的开发商致以深深的谢意!你们为业委会成立所做的贡献,xx花园的业主是不会忘记的,必将载入xx花园发展的历史史册。

“建设美好家园,为全体业主服务”是成立业委会的目的,也是业主的期盼。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涵,是要靠业委会带领广大业主来一项项的实现,一项项的落实。xx花园广大业主只有团结起来,支持业委会的工作,就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不到。在此,xx花园全体业主希望业委会能够以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作为业委会工作的原则,以监督物业服务作为工作的切入点,以广大业主关切的热点问题,如小区安全、小区卫生、小区绿化、小区环境、停车问题等作为业委会工作的重点。希望xx花园业委会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搁置分歧、平等协商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服务于xx花园全体业主。

在这里,我想对成立的xx花园业主委员会提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是和谐从沟通开始。xx花园是全体业主居住生活的主阵地,也是幸福和谐安全的主力军。为此,业主委员会要努力提高物业公司和广大居民“小区是我家,管理是大家”的意识,形成思想共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有义务与业主一起从每日生活抓起,从树文明新风做起,从讲文明礼貌说起,自觉遵守小区的居民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德,坚决摒弃一切不文明行为,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爱护公共环境,尊老爱幼,助人为乐,邻里团结和睦,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与社区一起,共同培育小区的文明之花,努力把xx花园小区建设成安全、文明、优美、和谐、欢乐的大家庭。

二是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每户家庭都是社区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区和谐的基础,温馨家园需要我们共同的呵护。作为xx花园的物业人,要同小区居民一道,加大小区宣传手段,充分发挥小区典型人物和事例的示范作用,为幸福和谐社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作为xx花园业委会成员,要以“建温馨家园”为平台,通过与社区开展各种为民服务活动,努力营造起健康向上、和睦团结的和谐氛围。作为xx社区党总支和居民委员会,一定会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业委会监督得力,使物业服务实惠居民。

三是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家庭和睦、邻里团结,是整个社区和谐稳定的基础保证。家庭虽小,但它却涉及本小区生活的方方面面,构建和谐社区、温馨家园,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扎实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为此,社区将做好与全体业主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提高社区文化活动的质量,用高品味,高层次的文化活动,搭建起业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沟通平台,加强物业公司处与业主之间的感情,密切业主与业主之间关系,全面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是安全保障是和谐的基础。xx花园有住户xx户,目前,业主还没有全部住满,社区流动人口也较多,xx花园进出也只有一个门,为此,xx花园的业主每一个人都是小区安全的巡逻员、监督员。只有安全了,我们才能够生活得平安,工作得安心。希望,xx花园全体业主刚刚成立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努力,打造和谐、平安、幸福的小区。

最后,祝全体业主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业主大会讲话稿2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相聚一堂,在这里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小区管理的完善和成熟;标志着各位业主参与、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和共同合法权益有了合法的途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组织化的一个崭新局面。从今以后,广大小区业主有了困难,有了矛盾,有了纠纷,甚至有了委屈,就有了调解、诉求、解困的地方,有了可依赖的组织,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小区的业主们不再是孤立无援的个体了,有了维护自身物业权益的自治组织,这是全体业主共同努力的结果。

作为东城街道副书记,我应邀参加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与大家一起共同见证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我的心情非常激动,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祝贺本次业主代表大会取得圆满成功,祝贺本次业委会选举圆满成功,祝贺5位候选人高票当选!

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在此我向参与筹备业主大会的热心人真诚地道一声:你们辛苦了!还要向为促成这次大会的顺利召开,给予支持、帮助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也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几点建议:

1、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推动业委会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不同的业主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给业委会的各项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每位业委会成员都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学习,提高参与物业管理的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使业主委员会成为真正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

2、严格履行《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小区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对每一位小区业主具有法定的约束作用,督促全体业主共同遵守有关要求,真正把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举止文明、治安良好、人居和谐”的高品质住宅小区。

3、坚持“合作共赢”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本小区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配合社区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协助社区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社区的监督和指导团结协作促和谐。

4、廉洁奉公,勤俭办事,切实履行好业委会的职责。业委会的工作具有浓厚的公益事业特点,要时刻牢记广大业主的信任和嘱托,坚持干干净净为业主服务,不搞特权,不留污名,模范带头履行普通业主应担负的所有义务,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等费用,高效使用好有限的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做到帐目清楚、支出合理。

5、积极开展小区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小区文化氛围,建设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

各位业主,各位来宾,我们有理由相信,肩负着业主们重托的业主委员会一定会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业主们所赋予的职责,架起沟通的桥梁,我们的业主委员会一定会不负众望!我们的房产、物业更能够因小区管理的完善而不断保值、升值。最后,让我们共同祝愿小区的明天更美好,愿和睦、温馨、吉祥、如意永远伴随我们这个共同的家园!

让我们再次以最热烈的掌声庆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谢谢大家!

业主大会讲话稿3 大家好,我叫xxx,非常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推选我成为咱们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咱们的小区就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其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就像社会一样复杂。当我们单独一个人与政府或各种机构处于一对一的关系中时,普通个人是很少发言的,即使有不和谐的声音,大家也难以听到。但整个小区作为一个天然的会场,一个人的声音会因集中的人多了而显得特别响亮。在其它场合个人是很难找到“业主”这样唯一的身份认同的,因为其它场合中的各种关系就显得散乱而不集中不和谐的现象即使存在但也不显眼,而在小区内却截然不同。

我们都知道业委会就是小区实行业主公共事务民主制度,协调办理物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区公益事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是它的最大特点。要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之首是必须热心公益事业,我们业委会成员为业主办事纯粹是“为人民服务”,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组织能力等等条件,我认为自己不仅具备了以上条件,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懂得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知道经济核算,具备处理危机的能力,介于我的工作性质,有双休日,我也有时间来处理业委会工作。要做好业委会工作,先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正确合理的运用它,在处理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规,要协调处理好业主公共利益和事务,在此我也做好了良好的心理准备,准备在长期的业委会工作中接受我们广大业主的监督,同样要下定决定在面对业主的不理解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这样那样无端的埋怨、指责和非理性“待遇”时,一定要“拿得起放得下”,要“泰然处之”。

据相关统计资料,在我们身边最多只有3-4%的业主会有强烈维权愿望,而大多数业主是沉默的,只有通过我们广大小区业委会成员的不懈的宣传、屐以事实和法规来说话,使广大的业主觉醒,逐渐扩大维权的比例。美国管理学家法兰西斯说“你能用钱买到一个人的时间,你能用钱买到一个人的劳动,但你不能用钱买到热情,你不能用钱买到主动,你不能用钱买到一个人对工作的奉献”,在此我向大家宣布,在这场唤醒、发动、普及法制教育的过程,我将以百分百的热情与主动,投身到维权活动中来。谢谢!

业主大会讲话稿4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你们好!今天××园社区隆重召开第一届第五次居民代表和业主代表大会,大会中心内容、深化科学管理,全力打造和谐社区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社区各项工作由于在上级党委关怀和支持下,紧紧依靠社区党委核心力量,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强化物业公司管理,推动社区建设进一步发展。

现就201x年社居委工作向各位代表汇报如下。

一、加快楼组长建设,已经摆在社居委工作之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各地方、各部门、根据自身环境和条件,因地制宜、科学安排、加快发展、加快建设这一指导思想,根据××园社区实际情况我们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楼组长建设,把他们组织好、发展好、运用好,有效地发挥他们为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社区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过去几年我们尽管做了这方面工作,但力度不够。今年党工委多次召开社区居委会主任工作会议,强调做好楼组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我们启发很大,会后××园社区居委会积极行动,于九月份先后三次召开了有80余名楼组长参加的社区楼组长工作会议。会上大家就如何在社区建设、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市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畅所欲言,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大家一致认为,社区是大家,建设也要靠大家。作为社区的一员,有责任、有义务建设、维护、保护好自己的家园。这次会议以后,绝大多数楼组长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自觉地维护社区管理,服从社区领导。以物业收费为例,社区老五幢因为历史原因存在收费难,一直给社区工作带来困扰,通过座谈、、沟通,分析、找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得到了广大业主的支持、理解,会后老五幢的卫生费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保证社区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继续完善制度建设,增强物业公司的监督力度

在社区党委,居委会领导、支持和帮助下,社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特点和需要,在过去已定的五项制度的基础上,201x年 新建三项制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天在社区轮流值班,负责接待业主咨询,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日常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建立财务制度,实行专人保管,专项使用,专人审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办好每件事,并规定每年向业主代表大会公布账目。社居委、业委会长期以来坚持用制度促进工作,用制度规范、管理、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采取有效的监督方式,促进物业部门又好又快地为业主服务

为了有效的监督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每月定期召开社区群防、物业、社区民警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例会,面对面的进行交流、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二,业委会根据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反映意见和要求,采用口头、文字通报两种形式,今年我们口头、文字通报近90余次,实行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双向监督。第三,采用季度考核制方式。业委会每季度组织有居委会、业委会、社区业主代表参加的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的考核。对物业服务公司等五个方面实绩进行考核。从前三个季度的考核情况看,新浩成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比以前有改观,领导能深入第一线,处理问题比较及时。但还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的地方。就社区保洁而言,清运垃圾后残存垃圾清扫不及时,还存在一定的卫生死角。保安巡逻不到位、不够认真细微,区内乱堆乱放、损坏公物等现象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也未得到有效的改善。工程维修不及时,被动工作较多,为业主主动性服务欠缺。社区绿化养护缺乏做深、做细,缺棵少苗地方没有实行有效的补栽补种。部分服务人员在对业主服务时,专业知识不够,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四、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社区公共建设设施维修

××园社区建于201x年,公建设施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待维修。社区居委会201x年统计上报需维修项目共十一项上报社区党工委、区建委等有关部门,弋江区政府十分重视,由区建委牵头,今年元月份已陆续安排进行改造和维修,目前已经改造和维修的项目有木拱桥八座、中心广场舞台、社区景观长廊、休闲亭等八处,尚有七处待修。在修建过程中,社区居委会、业委会,自始至终全力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五、关于201x年度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征求意见

物业服务公司工作的好坏直接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常言道,群众利业无小事,因此在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必须持积极和慎重的态度,不能有丝毫疏忽和麻痹。社居委

、业委会经过近一年时间对浩成物业服务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对业主服务态度情况看,总体较好,在此期间他们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工作较到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今年的一场多年未见的罕见大雪,物业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面对雪海一片,人无行路,大小树枝折断,各单元门口生活垃圾堆积如山的情况,物业公司从经理到全体员工,积极主动,配合社区开展大扫

雪活动,保证行人正常出入,确保社区树木不受损坏。因为雪大垃圾无法正常运出,面对这种情况,物业公司积极想办法,把园区内的垃圾先集中到南大门空场地,然后租用弋江环卫所和镜湖环卫所的车辆起早摸晚清运垃圾,共先后清运十七次、另多付3000多元才将垃圾清运完毕。保证了社区的环境卫生,让广大居民干干净净过了一个新年。他们的努力和付出,以及人性化的服务赢得的众多业主的好评。社居委、业委会根据他们近一年的服务实绩和考评结果,认为201x年继续聘用新浩成物业公司作为××园社区物业服务单位较为理想的公司,之前经社居委、业委会多次讨论,并报请社区党委同意,上报社区党工委批准研究建议原则上续聘浩成物业公司作为沐春园服务单位,今天提请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六、关于对部分物业费调整方案的说明

业主委员会针对社区实际情况,新住宅区物业费标准仍按每平方米元计算,对于老五幢的卫生费,继续按每平方米计算收费。社区内门面房从原来每平方米元下调至每平方米元计算。社区外门面房从原来的每平方米元下调至元计算。业主空置房仍按物业标准的80‰收取。这样做既符合价格政策,又提高收费率。

七、社居委工作思路和打算

1、继续做好和完善楼组长的工作。这项工作是一个长期而细微的工作,首先要抓好楼组长的选配工作,特别是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自觉性、责任性,主动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第二,成立楼组长建设工作指导组,有专人负责,纳入社区建设的长效机制。第三是开展创建文明楼、先进楼长评比评优活动,半年一小评,年终总评,发挥先进模范带头作用。

2、业委会做好201x年度物业服务公司选聘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监督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3、继续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把尚未改造和维修的项目做好改造和维修工程。

4、对现有的绿化较差的地段和车辆损坏草坪的地段采取补栽和补种,力争社区内绿化全部到位。

各位代表,社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201x年社区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又是换届年,希望大家积极参与社区的建设,为不断创建和谐文明社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19篇: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根据会议签到,向大会报告应到、实到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实到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超过应到全体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1/2的,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现宣布会议开始;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代表作筹备工作报告(业主委员会代表作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物业公司代表作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望海山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审议通过《望海山庄管理规约》;

六、审议通过《望海山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七、审议通过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选举:

(一)宣读、通过选举办法;

(二)推选监票、计票各两人;

(三)介绍候选人简历;

(四)监票人、计票人清点核实参加选举投票权数,发放选票;

(五)投票;

(六)计票;

(七)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

(八)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九、休会: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分工;

十、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讲话;

一、上级领导讲话;

十二、宣布大会结束。

第20篇: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议程范文

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开幕词:现在我宣布**富民广场小区业主大会正式开始。

会议进行第1项,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情况。

筹备组×××介绍筹备工作情况(略)

2、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2项,审议、通过《**富民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及《**富民广场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主持人简要介绍两份文件公告以来,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和情况。需要强调说明的是,由于此两份文件须经小区2/3以上业主通过方为有效,鉴于今天到会人数原因,我们将采取现场签订承诺书及上门书面征求意见签订2种方式进行。若无异议,提请业主大会通过。

3、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3项,由筹备组×××说明有关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方法、程序、要求及选票的填写。

筹备组×××说明选举方法、要求(略)

4、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4项,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各xxxx,人选产生后,由主持人提请到场的业主以鼓掌方式通过。

5、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5项,选举开始。

主持人介绍拟选人员简况,请工作人员发放选票,业主填写选票,完毕后,及时回收,现场统计、唱票、公布。

6、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6项,由筹备组×××通报选举情况。

筹备组×××简要通报选举情况(略)

7、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7项,休会15分钟,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退场,(来自)推举第一届南平富民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8、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8项,由新当选的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发言。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略)

9、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9项,请××领导讲话。

10、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结束词:我宣布,**富民广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结束,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有关领导的莅临指导,同时也真诚地感谢热心小区建设的全体业主,谢谢大家!

领导、来宾退场,请到会业主签订《业主公约》承诺书。

业主大会发言稿
《业主大会发言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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