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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词(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0:31:29 来源:主持词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主持词

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主持词

主持人:村书记

2011年4月 24 日

各位村民(社员)代表: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全体村两委会成员、村民(社员)代表、街

道换届选举指导组成员等。

今天的会议共八项议程:

一、通过 万市徐 村《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村务监督委员

会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村监会(社监委)成员;

三、通报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换届选举情况;

四、通报村班子成员分工;

五、通报下属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及成员组成情况;

六、审议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七、审议通过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八、审议通过三年工作目标。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通过 万市徐村《村经济合作社选举

办法》、《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请工作人员宣读 万市徐 村《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村务监

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工作人员读完后)

请大家审议,有意见请发表。(稍等)没有,现在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稍等)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稍等)没有。

全体通过。(如遇有不同意见,则用“通过”语)。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村监会(社监委)

成员。

经村党组织研究,推荐提名 李飞雄为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

会(社管会)社长候选人, 邬建明、徐承为社管会委员候选人;

1刘莉萍 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主任候选人, 杨祖烈、傅荻同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经街道党

工委会议研究,报区有关部门资格联审合格后,并向全体选民公告。

经过公开公示,村民没有提出异议,现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村民(社

员)代表大会投票。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管会)社长、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

会主任、委员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集中投票,

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本次选举设监票人 2 人、计票人 2 人,

为计票人,请代表酝酿,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等),如无不同意见,

请举手表决,同意的请举手(稍等),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一致

通过。

下面请工作人员佩戴好工作证开始工作。先请监票人、计票人清

点到会的代表人数。(清点完后)

请监票人向我报告到会的代表人数。(监票人报告后)

根据监票人的报告,大会应到村民(社员)代表 63名,实到 60

名,符合规定人数,可以进行选举。

下面请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加贴封条。

(监票人查封票箱后)

请监票人领取并计点选票。(监票人领取并计点选票后)

请选举工作人员分发选票。(分发完后)

各位代表是否都拿到两张选票(一张为社管会选票,一张为村监

会选票),有没有多拿选票,或未拿到选票的?多拿或未拿的,请举

手。

现在请监票人向我报告选票分发情况。(监票人报告后)

根据监票人报告,今天共领取选票 69 张,实到会代表60名,

本次选举共发出选票 60张,发出选票与实到会人数相符。请监票

人将多余的选票除留三张存档外,其余选票剪角作废。(剪完后)

大家拿到选票后请不要急于填写,现在我先讲一下填写选票的注

意事项:

1、本次选举为等额选举,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为有效票,多于

经村党组织提名, 孙衍康、袁伟国为监票人, 裘永康、薛利光

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2、大家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

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

空格内划一个“〇”;不同意的划一个“×”;如弃权,不划任何符号。

如另选他人,可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

方的空格内划一个“〇”,只写姓名不划“〇”的无效。

3、填写选票应使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

清楚,如符号填写模糊,不能辨认的部分视为无效。不会填写选票的

代表,可以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

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4、选举时必须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2/3以上到会,选举有效;

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去的选票,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去的

选票,选举有效。

5、候选人获得应到投票的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现在开始划写选票。(等划写完后)大家是否都已填写完毕,不

会写的同志可以让旁边的同志代写-----没有填写完的请举手(稍停)

------没有。

下面开始投票,先请监票人、计票人和在主席台上就座的相关代

表投票,然后请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完后)

现在请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并由监票人向我

报告收回选票情况。

(等清点完,监票人报告收回选票情况后)

根据监票人的报告,本次选举共发出选票 60 张,收回选票60

张,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

现在请选举工作人员开始计票,请同志们在原地休息。

(等计票结束后)

请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

(监票人报告后)

根据选举结果,下面我宣布 万市徐 村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社管会)社长为 李飞雄同志,委员为邬建明、徐承

(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主任为刘莉萍同志,委员为 杨祖烈、傅荻(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选举结果报街道党工委和区纪委备案。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通报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换届选举情况。

„„„„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通报村班子成员分工。

„„„„

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通报下属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及成员组成情

况。

„„„„

下面进行第六项议程,审议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

约)。

由工作人员宣读村民自治章程(草案)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宣读完毕后),请代表们酝酿,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等),

如无不同意见,请举手表决,同意的请举手(稍等),不同意的请举

手(没有),一致通过。

下面进行第七项议程,审议通过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由工作人员宣读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宣读完毕后),请代表们酝酿,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等),

如无不同意见,请举手表决,同意的请举手(稍等),不同意的请举

手(没有),一致通过。

下面进行第八项议程,审议通过三年工作目标。

由 邬建明同志代表村两委会宣读村三年工作目标和计划。

(宣读完毕后),请代表们酝酿,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等),

如无不同意见,请举手表决,同意的请举手(稍等),不同意的请举

手(没有),一致通过。

各位代表,今天的会议议程到此全部结束,散会。

推荐第2篇: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任期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推荐第3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 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 第三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 4.向村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警匪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的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中补选。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并从村民代表中靠窗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为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人的主持人。选举过程中,鼓励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村委会成员不能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的竞选。 第八条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筹集;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

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

7.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撮同,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所提议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具有代表村民整体利益性。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

5.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登记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决定、决议等,并要立卷存档。 6.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7.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户宣传、解释和说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下,全村村民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党支部改造决策组织权、村民(代表)会议改造决策表决权、村委会改造决策实施权、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决策权进行进行科学配置,按照决策机制进行民主管理。

推荐第4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参加,其成员为村委会成员,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村民小组推选的代表,其名额不能少于30人。代表任期与村委会成员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由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1)讨论和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具体事项;(2)审议决定村委会发生重大分歧的事项和村委会提出的其他事项;(3)撤换和补选村委会的个别成员,接受个别成员的辞职;(4)审查村委会收支账目;(5)监督村委会工作;(6)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7)讨论决定需要由村民代表会议的其他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

1、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村委会主任代表村委会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党支部对村委会汇报的工作要及时进行研究,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2、村委会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村两委联系会议的重要内容,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村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部署本村工作;研究确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村干部任期责任目标,并检查督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前,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要相互通气,商定会议内容。如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可先召开总支委会议(或支委扩大会议)进行研究,达成共识后再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出席两委联席会的干部必须超过两委干部的半数,会议方可举行。

5、需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研的事项,经两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两委联席会议的决定应由超过两委干部数的半数通过。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执行,并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认真落实。执行过程中须改变原决定的,应重新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两委联席会议要有专门会议记录簿,指定专人纪录并妥善保管。

推荐第5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2011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2011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指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至15户确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组,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代表产生后,报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任。

2、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有村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切不得与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4、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能:

1) 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 对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 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 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推荐第6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洪泽县东双沟镇宋庄村

东双沟镇宋庄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指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至15户确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组,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代表产生后,报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任。

2、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有村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切不得与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4、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能:

1) 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 对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 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 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推荐第7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内容提要:村民代表会议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村民会议作为一种直接民主的理念在中国广大农村具有不可操作性,所以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各地纷纷产生了各种形式和名称不一的村民代表会议。它较村民会议更容易举行或运作,也有较大的实际影响力和作用。然而村民代表会议并不是“代议制民主模式”。

关键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制度;村民自治;中国

村级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制度是村级民主的关键部分。没有选举,就不可能谈论任何民主,因为选举赋予每个选民以投票权并以一套程序选出尊重民意的村领导人。但是,只有村民选举,没有其他一系列配套的民主制度,那么村级民主是有限的,不完善的,而且潜含着滥用权力的危险。因此,需要一套监督机制或权力平衡机制来防止权力的滥用。本文旨在描述、讨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这两种制度的结构和运作,探究其与村级民主理念的关系。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缘起

用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是地方上自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实际中执行起来很难。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很难按照法定人数召开村民大会。第一,规模上的问题。中国的行政村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较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3000 人,多的村达到8,000 人,甚至10,000 人,这样规模的人口是很难召开村民会议的。第二,区域分布上的问题。主要指一些山区农村,这些农村的行政村往往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居住分散,这就增加了召开村民会议的难度。第三,农业生产上的特点。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的土地分到每家每户经营,其劳动和闲暇时间不统一,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的时间难以保证。第四,社会流动的增加,大量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或经商,这就给经常性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①。

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制定了各种形式或名称不一的村民代表会议,如广东省雷州市松竹镇西山管理区菜园村在1997 年8 月成立的“菜园村村民代表议政会”,这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②。据说湖北省1989 年所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是最早涉及到村民代表会议的省级法规③。1990 年9 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部委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到1997 年,全国50 %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其中辽宁、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达50 %以上④。1998 年10 月1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这一制度,并且指出村民代表会议是一种民主议事的制度。《决定》指出,“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重点是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⑤。1998 年11 月4 日全国人大所通过的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代表会议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各省各地在其“实施办法”中又对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规定,尤其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与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1999 年9 月) 中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比例;“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⑥。

简言之,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要大。

因为这些村民代表一般而言,在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并且素质相对比较高,他们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有较大的影响力。并且,村民代表会议更容易举行或运作。因为村民数量多而流动性又大,因此村民大会召开实为不易。村民代表会议一般规模适中,容易召集,可以节省各项会议开支,并且容易解决会议场地。此外,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权

各地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不完全一致。有些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还建有常设的组织机构。浙江瑞安市城关镇第一桥村的村民代表会议设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各一人,由他们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在会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领导和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活动。该村规定,会长会议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村支部委员同时可当选为会长会议成员。实际上,该村村民议事制度存在着一个金字塔的结构⑦:

/\\

/\\a :村民会议

/- \\b :村民代表会议

/- a- \\c :会长会议

有些村在村民代表会议中设立村务监督小组或村财务监督审查小组。对于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性质问题学者们有一定的分歧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是权力机构,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以自治权的归属看,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系统中应为权力机构⑧。有些学者认为是决策机构,因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具有最高权威性。有些学者认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⑨。

对于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有些学者给予积极的评价。有的学者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职权使其在运作过程中显示出独特的意义。有的学者认为,尽管村民代表会议贯穿着代议制原则,但与过去那种村里大小事情都由干部说了算而一般村民毫无权利与机会的做法相比较,现在的村民可以通过自己选出的村民代表,来参与本村重大事务的决定。这说明了中国农民政治参与机会的增多和参与能力的提高。他将这一表现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村民代表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提案可以行使否决权,二是村民代表可根据自己的想法提出议案。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职能) 是决定本村事务的政策。全国各地都有具体的规定,但规定大同小异。兹以瑞安市塘下镇下村与城关镇第一桥村的实例说明之。

瑞安市城关镇第一桥村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和批准村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监督和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缺额成员;

3、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5、听取和审议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

6、决定村务监督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听取和审议村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7、组织和监督实施村务公开工作,组织和领导村务民主管理活动;

8、讨论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 及其修改意见,审议通过试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9、需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瑞安市塘下镇下村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职权和任务是:

1、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撤换、罢免、辞职和补选;

2、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4、对村民委员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年度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并参加对村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的年度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5、在代表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听取村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村务监督小组提交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6、制订通过各种制度规定和修改村规民约;

7、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职权的发挥和实现目前还受到下列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提案审查的制约。例如,在浙江慈溪的赖王村,村民代表提案需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列入会议的议题。有的学者认为,几乎所有地方的法规都明确规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提案,“先由党支部讨论后,再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因此,他认为,“由于提案事先征得党支部的同意,所以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的决定,也可以看作是党的政策”。二是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产生的方式的制约。不少地方村民代表是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干部指派的,即所谓的“指派”与“派选”。即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不指派,但须经过他们审定,比如第一桥村村民代表候选人要经党支部审定后,才能提交给各村民小组组织选举,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北村的村党支部委员是当然的村民代表。浙江慈溪的赖王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为村民代表会议的当然代表。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村民代表往往被强宗巨族所把持。这样村民代表失去了代表性,他们不是村民意见的代表者,而是村干部的应声虫或宗族利益的代言人。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运作和评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不过据我们的调查,不少地方规定由党支部或村委员会主持,实际上是由村党支部主持的。各地每年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次数不尽相同。瑞安市城关镇第一桥村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每年7 月中旬和1 月中旬为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间。塘下镇下村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时间是3 月中旬和9 月中旬。浙江慈溪市浒山镇赖王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四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有1/ 3 以上村民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的人数只有达到代表总人数的2/ 3 才能有效,少于2/ 3 的不得召开会议并成决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可

以由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提出,或者联合提出。村民代表需要填写议题表,报请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而1/ 3 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村民代表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经全体代表1/ 2 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决定、决议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必要更改,须经与会代表2/3 以上通过。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时向村民公布、公开,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赖王村还规定,每次会议要作会议记录,而且工作报告、会议主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议或决定都必须整理立卷存档,以备后用。

那么村民代表会议是如何召开的? 村民是怎么样开会的? 显然它既不同于西方的议会的辩论,亦不同于我国政府机关的合议。村民代表会议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兹以一实例说明。

1998 年7 月23 日,浙江省嘉善县惠民乡张汇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共有25 位村民代表参加。会议的议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这是关系到全村人利益的一件大事。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一位村民代表第一个发言,他向与会的代表提出“户口从外村迁进来的人,这次土地承包给不给地?”的问题。经过激烈的争论,一位村民小组组长就这一话题作了归纳,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大家对此表示同意。接着陆续有代表提出议题,会议持续2个半小时,还有专人负责签到和作会议纪录。会议最后决定,近期再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和户主会议,进一步征求意见,以期最终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的决议。

上述新闻报道生动地说明了村代表会议在民主决策中所起的作用,但是我们决不能把这一报道扩大为农村生活中的一般情况。在现实中,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的实践大概最好地说明了民主理念与现实的差距。建立村民代表制度的村的数目较小,其监督作用也有限。三门县几乎没有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而缙云县五云镇直到1998 年才在7 个村搞试点,绍兴市越城区城东乡则早一些,在1990 年开始建立村民代表会议。那么已建立的村民代表会议一方面确实是扩大了政治参与,吸引了更多的村里的精英参与村级政治生活。但是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政治参与,减少了普通村民参与村务的机会。

在实际运作中,村民代表会议成为村里精英人物的碰头会,未必真能代表普通村民的利益,特别是村民代表会议一年只开一次(或两次) ,其代表由党支部书记确定(如水南村) ,并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并未能发挥其职能。

在上述背景下,各村的村民对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认识不足。缙云县五云镇中心村自1998 年8 月开始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但大多数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了解。当然在一些村民自治示范村,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发挥作用,村民与村民代表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满意与认可的。浙江省嘉善县惠民乡张汇村自1992 年开始是浙江省首批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试点村。该村一村民代表自1993 年到1998 年7 月,共参加过10 多次村民代表会议。他认为“, 村民的事情村民办,我喜欢参加这样实事求是的村民代表会议”,他给予村民代表会议有较高的评价。

各级领导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基本上还是给予肯定的。不过,有的地方将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相提并论,甚至取而代之。当然,仍有些领导对村民代表会议所起的作用持保留的态度,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并非是万能的,不要将其作用夸大了。如果有下面几个方面情况出现的话,村民代表会议本身就不能解决了:

1、如果决策形成后,得不到执行,这是村民代表会议本身所不能解决的,它就需要乡镇干部帮助督查;

2、原先的决策如果不合理,有弊端,需要重新决策,这就需要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重新讨论;

3、村民代表过激行动所带来的问题,以及自行开会决策,这样的决策的有效性到底如何是值得怀疑的;

4、

如果村民委员会主任能力有限,那样就需要驻村干部帮助。

四、理论讨论

(一) 村民会议:直接民主理念的不可操作性

在讨论村民自治和地方民主时,直接民主理念不断在影响人们的思维。例如,由村民会议直接作出有关村务的重大决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对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会议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村级权力的最终源泉。

有的学者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它的权力只是村民同意转让或村民会议愿意授予的一部分权力”。有些地方法规与自治章程对此亦有明文的规定。瑞安市第一桥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民主管理机构,行使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权、民主监督权、部分选举权以及其他民主权利”。

但是,上述理念不少是空想,如前所述,除少数村成功地通过村民大会罢免腐败的村主任之外,村民大会几乎很难召开。一个不能或很难召开的村民大会怎么会有最高的权威?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仅仅是一种空话。

此外,村民大会作出决策易受到民众情绪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当然,在村民大会中,让普通村民参与讨论村里重大事务是一项不可忽略的民主任务。但是直接民主未必能成为村级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比较政治角度来看,被誉为工业直接民主的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实践往往产生均分产品的决定,结果不利于工业再发展和资金积累。所谓西方乡镇民主会议的发展前景也未必美好。以澳大利亚为例,联邦政府为节省政府开支,鼓励并强行推广地方政府合并,镇区规模变得更大,镇区往往由官僚机构来领导,地方直接民主越变越少了。再如,60 年代许多大学盛行学生和教员共同管理学校。今天,许多带有直接民主味道的委员会(如分配研究资金委员会) 只能支配少得可怜的资源,学校行政领导单方面就可决定各种政策。大学中残余的直接民主已被市场化的高等教育政策和制度所代替。更为重要的是,许多人对政治不感兴趣。美国选举近年来只有50%多一点的选民参与投票。这只是数年一次的选举而已。如果是直接民主,需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现代化的职业分工,使得相当一部分人不愿为所谓的“直接民主”而浪费自己的时间。“麦当劳世界”使大多数人成为消费者,它在全球日益扩展的规模和速度远远超过直接民主发展的速度。无怪直接民主论者一谈起“麦当劳世界”就会勃然大怒。

总而言之,直接民主要求全民参与政治决策过程,但是现代化要求科层制,由此而产生了日益繁杂的专门化的社会分工。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中,尤其是村级政治生活中,“政治人”总是极少部分。不管直接民主理论者如何呼吁,他们仍不过是极少部分“政治人”中的极少数。一旦他们将其理论付诸实践,他们必然要声称是在为其他人实行直接民主,这时他们就已经在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实现“间接”民主了。

(二) 村民代表会议:“代议制民主模式”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 村民代表会议实质上贯穿着代议制原则,它是农民的政治参与的代议机构”。有的学者认为,因为村民代表会议是在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它实际上是由村民委托他们的代表行使其权力,是具有代议性的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不少地方法规、村民自治章程对此都有明文的规定。比如浙江瑞安市的《塘下镇下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规定“,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民主议事机构,代表村民行使村务民主管理职能”。由是可见,代议制民主模式在中国村级民主制度设计中已起了不可忽略的作用。

但是,用“代议制民主模式”来看待村民代表会议也有思想上的误区。

第一,代议制民主原则能否搬到村级民主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众所周知,代议制民主是从直接民主中演化而来,最早的直接民主产生于古希腊雅典城邦,当把民主理论运用到现代国家结构中时,直接民主就显得不可操作了,因此代议制民主应运而生。这里关键的因素是政治生活的规模。代议制民主面对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相反,村级民主规模小,只发生在村一级,我们能否搬用代议制原则及理念是值得讨论的。

第二,村级直接选举产生村主任的后果之一就是村主任和党支部的权力关系成为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村民代表会议的建立,使这一原来就尚未理顺的权力关系更为复杂。从权力的多元化、权力平衡的角度来说,这确实是乡村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在行政村一级,建立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是一个双重架构。在这种架构下往往使村里为一点小事而相互扯皮、相互矛盾,工作效率低。因此,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为奇了。因为这种做法可以保证党对村民代表会议的领导。正因为如此,地方官员不断强调党的领导,是使得权力能够顺利运作的保障。

第三,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三个机构正常、合理、高效的运作需要配合妥协精神和政治艺术。这里村级干部的素质极为重要,村干部必须学会在权力的平衡、牵制中,追求工作的效率和对村民的负责。缺乏政治艺术“, 代议制民主理念”往往成为一种扯皮政治而被抛弃。

第四,要建立好村民代表制度,其政治成本也很高。除了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之外,村民代表必须由选民选出。委任或当然代表都有不能体现代议制之特点。但是,选举村民代表本身就有政治成本。此外,有些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会长,其职务又需付工资或误工补贴。在一个小规模的村庄,建立村民代表制度的成本能否带来它所应得到的回报,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推荐第8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乌兰木伦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与启动

(一)本村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会议时,经村委会成员协商同意,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执行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时宣布村民代表会议启动。

(二)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3天前确定会议议题。

(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会议议题应提前两天做好会议通知工作,必须通知到村民代表本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的意见,准备会议发言。

(四)村民代表要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一位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如村民代表人数较多,可分组讨论审议。

(五)经村民代表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商议后,对需要做出决定的议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做好所召集会议的各项记录

(七)每次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的各项记录、资料整理、归

档并保管好。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一)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二)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三)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五)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本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推荐第9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第三条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第四条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第七条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 1 -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整理立卷归档。

1、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2、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1、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2、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3、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 2 -

推荐第10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扬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及村委会提交的议案。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组成。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案;

3、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4、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把内容告知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的内容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11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

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由各片(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推

选产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 和村庄

建设规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

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六)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

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七)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

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八)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生产,但是总

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

村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数村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和计划外生育

的,应当撤换,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 以上的

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认为需要召开时,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

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

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本制度自年月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施行。

第12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是按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代行村民会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部分民主选举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

1.讨论和制定村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初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生产建设方案。

2.审定村财务预决算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审查修订重要经济合同。

3.审查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分配、移民安置、退耕还林、优抚、扶农助农、救灾救济款及其它各种款物分配方案。

4.讨论和审议新农村建设的立项及实施方案。

5.讨论审议村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决定其它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6.按照“双评”办法,评议村级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

二、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表决的方式重大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一般性事项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所作决定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13篇: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村村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订本规则。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由村民代表、非村民代表的村委会全体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需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三、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四、村民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所作决定应有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提出。由总支委、村委会、社管委或三套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内容,提交党总支大会讨论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提交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六、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有关事项:

(一)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重要自治性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发展规划,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等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水、电、路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三)讨论决定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安排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四)审查全年收支预决算、重要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交、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五)听取并审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布和宣传。

第14篇: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为切实加强我村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村民代表的条件

村民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

二、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做出决定之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并予以贯彻执行。

三、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

1、村民代表选举办法: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规定按5户至15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15户推选1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5户推选1人,具体多少户范围内推选1名代表合适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二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至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村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应太少,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2、组织领导。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先提出候选人,由村民酝酿讨论,如村民意见比较趋向一致,可举手表决通过;如对候选人意见有分歧,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决定。

3、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进行造册登记,发布公告告示村民。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时间一般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即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联合提出。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方案;

2、集体粮田、菜田、果园、山场的合同招标和投标方案,集体企业及其房屋等财产的承包方案和变卖、租赁方案;

3、集体独资、合资、参股经营的项目投资方案;

4、集体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方案;

5、集体经济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6、集体土地的出租以及征地费和租金的收支方案;

7、村庄建设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

8、干部功绩过失情况的民主评议和干部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

9、村两委主要干部的误工、出差、话费报销方案。

第15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坎河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2008年3月25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四、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六)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七)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八)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生产,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六、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七、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数村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八、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和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撤换,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九、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认为需要召开时,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十、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十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十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三、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十四、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十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十六、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十七、本制度自2008年3月25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施行。

坎河行政村

2008年3月25日

第16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

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

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以上选民联名,可以

要求撤换村民代表。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选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

一、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

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 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 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 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五) 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

务;

(六) 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七) 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二、权利和义务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会议作出决定之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广大村民认真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录公开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七、村委会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算,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施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

村级工程公开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总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房屋,公益设施建设;转让或一次性

购置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集体资产的承包、出租等事项。(550万元的工程由街道村级工程招标办公室实施招标;50万元以上的工程到市招投标中心参加招标)。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村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于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三、村委会提出工程招标前应准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投标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 已按规定办理了报建手续;

(三) 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已到位;

(四) 已办理用地规划及工程规划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 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 法律、法规和行为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村委会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为村委会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村委会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

日前,向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村民对本村村务公开和财务活动情况的民主监督作用。管用好

本村的集体资产,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和村干部廉政建设。根据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农业部、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承担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责任,负责村务公开的民

主监督和民主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由3人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届期

与村记委员会相同,可经连选连任。组长由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成员推荐生产。

第四条 本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的村

务公开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和理财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对村务公开和财务活动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成员的当选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爱集体、关心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三) 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村民自治意识和当家作主意识;

(四) 能联系群众,反映村民的意见与建议;

(五) 乐于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义务,责任心强;

(六) 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能正确处理好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和

本村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 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的职权如下:

(一) 监督本村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开村务和公开财务,提出落实情况;

(二) 听取村财务人员对本村上季财务活动情况的汇报;

(三) 对情况不明或有疑问的财务活动情况提出询问,对不适当的收支问题提出纠正

或改进意见;

(四) 检查、审核财务公开内容,查对财务账目;

(五) 反映村民对本村财务活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 必要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对未被子委会采纳意见的财务问题作出民主决定性;

(七) 参与本村的财务预算和重大投资、集体资产出租、收益分配等财务事项的决策

活动;

(八) 对本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监督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村民主监督理财的方法和检查内容如下:

(一) 检查财务政变帐目,看收支是否真实合理;

(二) 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看是否有增收节支的办法;

(三) 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各种存货和有价证券的库存情况。看帐、物是否

相符,是否有损失和短缺的情况;

(四) 检查对外投资(含集体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看投资收益是否入帐,对外投

资经营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

(五) 检查各种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执行情况,看集体利益是否受到侵犯;

(六) 检查各种债权债务的变动和回收情况,看集体利益是否受到侵犯;

(七) 检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看集体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八) 检查干部报酬的支付情况,看是否存在超过审核数的情况;

(九) 检查账簿记载和原始凭证,看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十) 检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集资款收支情况;

(十一) 检查重大村各是否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民主决策是否在村务公开栏内

公告。

第八条 本村每季末30日为村务公开、民主理财议事日,逢节假日顺延。村民主监督

理财小组全体成员、村财务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活动,活动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九条 本村村务公开、民主理财议事日程充如下:

(一) 由村民委员会分管财务成员或付报帐员汇报上月财务活动的情况(第七条规定

的内容);

(二) 由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审核,本季内的标据,财监小组长对合理票据签字;

(三) 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提出的意见及不合理(或有疑问)材料

据进行解答表态;

(四) 村民委员会对采纳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意见进行整改;

(五)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能报整改公告。

第十条 议事日活动情况汇总后在村务公开栏内容公告。

第十一条 自本制度实施之日期起,必须先民主理财再公开村的村务和财务、所公开的

内容需经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组长签字。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经联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除在村帐务代理中心、会计

帐内核算外,还要由村报帐员建立登记薄,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二、村经联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

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金产不同时具备上太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列为低值易耗品。

三、村经联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可采用年综合折旧率10%

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应报街道农经站审查,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村经联社应当建立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确保专人负责保管,对和领用要

有手续。要定期盘点产品物资,做到账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帐务处理。

五、村经联社应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

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加原款项,并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街道农经站审查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六、村经联社及其所属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或租凭,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

资产评估,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拍卖、入股、转让或租赁协议签订后,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

村务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三) 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

(四)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 宅基地的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六) 税费改革的农业税减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七) 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八) 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 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和村干部报酬情况;

(十一) 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包情况;

(十二)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计划有实施情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负、收入和支出、收益使用分配、集资项目的收入和使用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 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

(二) 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发放公开簿、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 一般每年定期四次,一季度公布一次;

(二) 下列事项要定期公开:

1、村干部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底公布;

2、村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

3、计划生育相关的生育政策作常年永久性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和实际生育结果及计划

外生育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4、宅基地审批,上报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各公布一次。

(三) 下列事项要随时公开:

1、经济项目承包:

2、优抚费、救灾款物和发放;

3、国家补贴农民、资助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4、需要公开的程序;

四、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

具体方案;

(二)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支部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村经济合作集体讨论确定;

(三)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四) 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每次村务公开后,应听取村民反映的意见同,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绝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应坚决予以纠正。

五、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 在村民代表中推选组成一个三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可与村民主理财小组交叉

担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全程监督;

(二)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

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

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 接受上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 对采取不同方式搞假公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

处分;对不按规定进行村务公开,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产品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17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在农村的基层领导,规模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行为,实现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本村的实际,现制定本制度在本村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自治实行,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民主决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村的决策性权力组织。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在村的各级党和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诚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

1 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小组推行产生,村民代表人数一般在四十人左右,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六条 村民代表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工作,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当选的村民代表,需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5至15户分工联系到户。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颁发村民代表当选证书,并将村民代表名单、联系户单等内容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代表应享有的权利

(一)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题报送村民委员会决定。

(二)监督权。对全村的村务、事务、财务进行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和失职,有权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负责的予以说明和解答。

(三)表决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或决议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四)反映意见或建设权。有权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设和要求。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履行的义务

(一)联系村民的义务。村民代表应经常性地联系自己所代表的户或本村民小组村民倾听他们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真实地带到村民代表会议上,起到代表的作用。

(二)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民代表会议开会时无正当的理由不得制度。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教育所联系的村民遵守纪律法和履行分民的应尽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村民代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并积极宣传和说服所联系的村民贯彻执行。

(五)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和教育所联系的村民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尤其是说服村民并带头完成税、费、统筹,提留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任务。

第十二条 在一年内,村民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达两次以上的,应视为自动放弃村民代表资格。缺额人员从本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应接受其联系户和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本村民小组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时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辨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必须经村民小组半数的选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收回村民代表当选证。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由村民小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随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讨论制定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及相关的“村级配套制度”。

(2)讨论本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讨论决定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及村庄环境整治规划。

(4)讨论决定村级基础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落实。

(5)审查全年财产收支预算和上年财产收支决算。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

(6)讨论决定村公益收缴方法,审查村提留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劳动工的安排。

(7)审查救 ,救济款、物的发放。

(8)审查通过村民委员会个别会员的辞职报告。

(9)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会前制度:

1、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干部共同研究会议议题和内容。讨论提出解决议题的方案和保证措施。

2、提前二天至三天,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全体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所联系村民的意见。

3、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草拟和印制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表决的决定、会议记录簿等。

4、布置会场,每次安排好会议会场的代表座位和小组讨论地点。

(二)会议议程:①清点参加人数,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有效。②宣布开会。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③报告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参会代表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查。④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初拟方案。⑤讨论和审议。对会议的议题、初拟方案,进行讨论。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上,可以自由地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⑥表决与通过,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重要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议题采取有效举手表决的方式。村民代表会的决定,应由村民代表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⑦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内容情况进行总结,作出结论、部署,安排下一步所做的工作。

(三)会议记录。村民会议要有提定专人记录,记录人真实、客

5 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记录格式主要包括:①会议的人数及组织情况。②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③会议论的主要意见。④会议表决的情况所形成的决定和决议。

村民 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记录簿保存好,以备后查。

(四)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地以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公布宣传。村民代表应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精神传达到所处的联系户。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村民代表会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不得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原则。保守秘密性的原则。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有效地实施。并将组织实施的情况在下一欠村民代表会上报告。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村成立财务监督和理财二组成员由村委提名,村代表会通过,村委会成员不能兼任村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接受镇政府、人大对村民代表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碧山村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三、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5、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6、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7、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8、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 其他事项。

四、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认为需要召开时,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九、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十一、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碧山村民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一日

第19篇:村民代表会议通知

村民代表会议通知

村民代表: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请准时参与村民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年 月 日 星期XX村委会会议室

6:00

工作领导小组 年 月 日

第20篇:村民代表会议讲话稿

大家好!今天我能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一起学习,发表自己的意见,我非常高兴。对农村工作,我是一个新兵,今天的会议,也是我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市、镇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工作的支持。

村两委换届以来,我们第一次召集各位来开会。刚才许书记向各位通报了近期的工作,镇农办周英敏同志就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辅导报告,村长刘忠良做了“鳌山村三年发展规划”的讲话,第四村民小组长介绍了他们的经验。他们的发言都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各位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是经过村民选举产生的,说明大家在群众中是有威信的。群众希望选出自己心目中的人为自己办好事、办实事,为群众谋利益。作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不辜负村民的期望呢?下面由我谈几点意见。

村民小组是村的组成部分,村民小组长是村的中层干部,是联系村委会与村民的纽带。村民小组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上级的政策能否落实,关系到村能否发展提高村民的收入,关系到村是否稳定等。因此,搞好村民小组的工作至关重要。

第四村民小组的小组长xxx同志的认识非常好、非常到位,他说:“村民小组长是沟通村委会与村民的一座桥梁,是村委会的参谋和助手。”“村民小组长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又要听取村民的意见,民主议事决策。”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他的发言令我感动。他的讲话稿我看了三次,我边看边思考。我想,如果我们每一位村民小组长都像他那样,我们村就没有那么多纠纷了。

我们身边有很多值得学习的榜样,有很多感人的事迹。就拿这次抗洪来说吧,在许旺友书记的带领下,大家一起入沙包、堵漏洞,呈现出一幕动人的情景。大多数村民小组长表现得很好,很多党员、村民都踊跃参加抗洪,如镇政府要求村组织几十人待命抗洪,结果报名非常踊跃。然而,也有些人没有大局意识,责任心不强,职责不明确。如让一位小组长去守大堤,他说:我要看着我的鱼塘,我没时间。还有个别人认为:我是村民选出来的,我可以不听你村委会的话,我走我的路。大家想一想,这样的小组长能带领我们致富吗?(引导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学习“职责”)

大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每一项工作,特别要围绕如何发展村民小组经济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我们每做一件事,都要想一想,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对村民有利,是否会损害村民的利益,是否会留下一些“尾巴”。目前,大部分村民小组都做得很好,想了很多很好的办法。如想办法提高现有的地值,规范管理等。第四村民小组在合理调整好零散地和插花地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与镇

一、镇二以地换地的方式,也采取了与第三村民小组以发包值分成等方式,非常灵活。在整治鱼塘的工作中,遇到村民意见不一的时候,小组长以高度的责任心组织户代表研究分析,商讨解决办法。结果经整治的鱼塘增值幅度较大。

最近,有些村民小组意见很大,主要原因是村的鱼塘发包续期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就签订续包合同。刚才镇的同志已经讲过,我不再重复。我希望这一届的村民小组长不要遗留一些问题给下一任的小组长。今后,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在座的小组长不依法办事的话,将来必定带来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当发现问题的时候,我们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应怎样去对待呢?村民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是对的,问题是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动不动就上访,更不要采取消极的办法,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我们要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村两委干部首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急群众之所急,为村民多办好事、实事。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要引导群众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权利,要致力解决问题,不要煽动村民闹事。解决问题通常有两种办法:一是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协商解决;二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村民小组长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村委会汇报,村解决不了,再向上一级汇报。

我们专门成立了社区教育中心、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目的是给村民一个学习的机会。希望各位多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多参加相关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素质。我很留意村民小组长开会的情况,发现做笔记的人不多。如果不做笔记,上级的有关精神很难传达到位,上级的政策很难深入民心。所以,大家要特别注意做好笔记。

按规定,村民小组这一级不设帐,不得有小钱柜(指出石岭片村民小组存在的问题),村级的帐要经镇的审计部门审计。

大多数村民都认为要把每年的收入全部分光。作为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我觉得不应该有这样的想法,大家要把眼光放远一点,不要局限眼前的利益,如果不留一点钱的话,将来遇到机遇的时候就没钱发展。如指魁路的建设市已立项,听说明年就要动工,路通了我们就要考虑发展。在西区长洲社区,过去有很多人反对村的书记,但后来人人都拥护他,因为村“两委”把村的一部分收入用于分配,另一部分用于发展。目前,长洲每人都分到房子、商铺,每年都可以分红。因此各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有必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

目前,我们正制定村的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村民自治章程。今后,我们要按章办事,加强监督力度。镇政府和村委会都有这样的意图,每年都对村民小组长进行考核。文件很快就出台,请大家认真对待。

最后,我想用第四村民小组小组长的话结束我的发言。“经过多年的时间,我深深地体会到村民小组长不容易当,但我始终相信一点,只要我们当小组长的抱着一种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件事,多沟通、多协调、多做细致的工作,不怕麻烦,我们一定能取信于民,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相信,有各村民小组的努力,有上级的正确领导,鳌山村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走上依法办事、规范发展的轨道。

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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