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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部岗位职责并购重组(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1:36:4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

一、含义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公司并购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公司并购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这相当于吸收合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的定义与此相近。

公司并购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都采用了广义上兼并的概念。

二、实质

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三、形式

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纵向并购可以加速生产流程,节约运输、仓储等费用。

3、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混合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

按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

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通过这种形式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

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的企业大部分为债转股而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最终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变现。

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北京万辉药业集团以承债方式兼并了双鹤药业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制药厂,从而持有双鹤药业17524万股,占双鹤药业总股本的57.33%,成为双鹤药业第一大股东。

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此类目标企业多为资不抵债,并购企业收购后,注入流动资产或优质资产,使企业扭亏为盈。

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如一汽并购金杯的国家股。

从并购企业的行为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善意并购主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制定并购协议。敌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秘密收购目标企业股票等,最后使目标企业不得不接受出售条件,从而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推荐第2篇:并购重组

单选题。

1.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一般情况下,下列哪项过渡期规定是错误的() A B C D 在过渡期内,禁止收购人通过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被收购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其他关联交易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计算构成重大的比例指标时,购买或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或失去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需要注意的是()。A B C D 涉及出售股权的,总资产及净资产指标要考虑成交金额,采用孰低原则

涉及购买股权的,总资产及净资产指标要考虑成交金额,采用孰高原则

除了总资产无需考虑其他指标

总资产、收入及净资产需要按照标的公司相应指标与股权比例乘积计算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日,并不得超过()日。A B C D 20、45 20、60 30、45 30、60

4.募集配套资金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 A B C D 60%, 40% 50%, 30% 40%, 30% 60%, 30% 5.下列各项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收购事项的持续督导期规定正确的是() A B C D 不够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限自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不够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限自重组核准之日起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构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限自重组实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方财务顾问对收购方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收购完成后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A 当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其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B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C D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A B C D 12 6 24 3

8.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A

12、3 B C D

12、5

6、1

6、2

9.管理层收购(MBO)的条件中,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 B C D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监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公告

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并取得2/3以上独董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B C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锁定期为36个月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的,锁定期为36个月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锁定期为24个月 D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锁定期为36个月 多选题

1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的情形包括() A B C D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发布财务报告期间

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

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

1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大重组行为的资产交易具体形式包括()。A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B C D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1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同时通过收购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形中,不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包括() A B C D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因继承取得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 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

14.资本市场为并购重组提供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交易工具,以股份对价的并购重组手段日益丰富,为兼并重组提供了()的操作平台 A B C D 高效率

低成本

大规模

高成本

15.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A B C D 判断题 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

用于支付的证券交由登记机构保管

出具银行保函

财务顾问连带保证责任书 16.执行累计首次原则是指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当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 % 以上的原则。()

正确

错误

17.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发行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申请人应当在核准文件发出后6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正确

错误

18.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正确

错误

19.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监管新政策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监管。()

正确

错误

2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正确

错误

推荐第3篇:并购重组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是并购的两种不同方式。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资产并 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实现与股权并购类似的效 果。 项目 操作 方式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程序相对简单。不涉及资产的评估,不需需要对每一项资产尽职调查,然后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 就每项资产要进行所有权转移和

报批,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耗费的时间更多。 需要对企业从主体资格到企业各项资一般仅涉及对该项交易资产的产产、负债、用工、税务、保险、资质等权调查,无需对境内企业进行详尽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进而争取最调查,因此,周期较短,并购风险大程度的防范并购风险。 较低。

调查 程序

审批 程序 因目标企业性质不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对于不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资管态度亦有所不同。对于不涉及国有股产的,资产并购交易完全是并购方权、上市公司股权并购的,通常情况下和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为而已,通常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登《反垄断 法》等相关规定,如果达到国记。此外,若拟转让的资产属 于务院规定的标准,并购交易可能还需要曾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经过省级或者国家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且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器设备,批。涉及外资并购的,还需要商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目标企业在转让之发改委部门等多 个部门的审批。涉及国前应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税有股权并购的,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款。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经 过理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或备案,并且经过资产评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涉及上市公司资产变动的,上市公司还应按照报股权的,并购交易还需要 经过证监会的证监会批准。 审批,主要是确保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审批 由于外国投资者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后资产并购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承担使目标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所以需的审批风险较小,因为需要审批的风险* 要履行较为严格的政府审批手续,这使事项较少。 外国投资者承担了比较大的审批风险。

规避 限制 能逾越特定行业(如汽车行业)进入的—— 限制,能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如专利等无形资产)的限制。通过新设企业的方式是无法进入该行业,但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可逾越该障碍法。 交易 风险 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企业承担;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律纠纷,相关税费未缴的风险,法定证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可照未取得的风险,环保未达标的风险,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财务资料 不齐全的风险等等。实践中,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律纠纷等等。 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

并购方仅需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最佳初

风险,例如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权衷。

利,是否配有相应的证件,如果是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免税设备,那么还需要考虑收购的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该免税设备是否还在监管期内。上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述这些潜在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到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性的有关政府部门查询或者要求目标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 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就可以衡量

的,可控性较强。

在股权并购中,除了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必须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存在抵押负担等其他风险就可以险。例如,毫无疑问,这些风险必然会了。 加大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难

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并购方的

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费用负担以及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

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税负 相对节省税收。股权并购情况下目标公税收有可能多缴。在资产并购情况司并未有额外收入,因此目标公司在此下目标公司因有收入,因此有可能因素* 情况下不存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 会存在就转让增加的价值而发生

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情形。

除了印花税,根据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目标企业的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根据所购买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所得而需要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如人需要缴纳税种也有所不同,主要果并购过程中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转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移,纳税义务人还可能面临契税。 和印花税等。 方式 选择 并购 标的 如果吸引并购方的非其某些资产本身,如果投资方感兴趣的是目标公司股权并购优于资产并购。 的无形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

等资源本身,采取资产并购。 并购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是目标企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如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资产的运营。 形资产,又如机器、厂房、土地等

实物性财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资产并购导致该境内企业的资产的流出,但并不发生

企业股东结构和企业性质的变更。

交易 主体 交易 性质 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权利和义务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目标公司,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东之间发生。 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如分红义务。 权、表决权等,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 ——

资产并构不能免除物上的他物权,即并购的资产原来设定了担保,跟随资产所有权的移转而转移。 交易 效果 第三 方权 益影 响 目标企业可能会有多位股东,而在很多而资产收购中,受影响较大的则是股权并购中,并非所有股东都参与,但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股权并购依然会对所有股东产生影响。保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转让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这些财产,必须得到上述相关权利转让股 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上述相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关权利人的义务。 先受让权。如果拟转让的股权存在质押

此外,在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中,或者曾经作为其他企业的出资,那么该

目标企业中拟转让股权股东的债项并购交易还可 能影响到股权质押权

权人或者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可能人或其他企业的实际权益。

会认为股权或资产转让价款明显不合理,事实上并购交易对其造成 了损害且并购方明知上述情形,依照《合同法》中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其有权撤销上述股权或资产转让行为,从而导致并购交易失败。因此,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对并 购交易非常重要。

【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税负差异比较】

投资人选择采用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的一个重要考虑是税收负担。由于股权并购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许多人因此认为股权并购税负较小。但是,这种通过比较税种的个数就简单地得出股权并购的税 负小于资产并购的结论是很不科学的,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很多。尽管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 在房地产领域,股权并购的税负很多时候要高于资产并购。本文从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各自的税负分析出发,通过举例来比较二者在不同情况下的税负。

一、股权并购的税负分析 股权并购涉及转让方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和双方的印花税。为方便讨论,我们假设股权转让方为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方要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转让股权应按以下公式确认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 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股权转让收益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股 权转让方为境外实体,转股收益应当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转让方转让的是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持股95%以上的企业,则转让方应分享的目标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转让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转让收入应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印花税

股权转让双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科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股权转让以外,股权并购还包括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在增资情况下,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原股东均无须缴纳印花税,但目标公司应就增资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资产并购的税负分析

在资产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外,还需要根据被转让资产的性质、转让价款的高低等分别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由于资产并购时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类似于前述股权并购,因此对这两种税不再赘述。

(一)营业税

如果被转让的资产涉及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目标公司应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即目标公司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5%。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税不允许抵扣,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转让的不动产为转让方先前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则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 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部门首次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出让金不得 从营业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

除不动产外,资产并购涉及的其他有形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和存货。投资人进行资产并购的目的是获取目标公司资产的利润创造能力,而存货并不具备利润创造能力,所以不是资产并购的关注点,因此本文只讨论资产并购过程中固定资产转让时的增值税问题。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固定资产转让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 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就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 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 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 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如果资产并购涉及不动产,转让时转让方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 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并不直接对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税,而是要对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增值额)计算征税。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 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 扣除20%。此项加计扣除项目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四)契税

如果资产并购涉及不动产,转让时受让方应缴纳契税,税率幅度为3%~5%,具体税率取决于当地的规定。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分别适用7%(市区)、5%(县城、镇) 和1%(其他地区)的税率。此外,对于缴纳“三税”的纳税人,还应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税负比较

股权并购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尽管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假设目标公司为一个制造业企业,由另一家国内企业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厂房和若干机器设备,并拥有一项独创的专利,该专利是其赢利的重要保证。现有 投资人打算并购该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但总的交易价格相同,均为1亿元。已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厂房的评估价值为 3000万元,其中土地价值2000万元,地上建筑价值1000万元。机器设备和专利的评估价值分别为2000万元和5000万元。公司当初购买土地支付 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合计1000万元,厂房由目标公司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截至并购日,厂房连同其土地的折余价值为2000万元。机器设备于2008年 12月31日前购置,原购置价格为4000万元,截至并购日,折余价值为2000万元。目标公司位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地区之外,假设并购发生在 2009年1月1日以后,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无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下面分别计算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时的税负:

1、股权并购

如果投资人以1亿元的价格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则双方各自缴纳的印花税分别为5万元(1亿元×0.5‰=5万元)元,原股东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 元[(1亿元-5000万元-5万元)×25%=1248.75万元]。因此,股权并购双方的总税负为1258.75万元。

2、资产并购

如果投资人分别按照3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专利,则税负如下:

(1)营业税:转让厂房和专利时,目标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400万元(3000万元×5%+5000万元×5%=400万元); (2)增值税:转让机器设备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为38.46万元(2000万元/(1+4%)×4%×50%=38.46万元①); (3)土地增值税:转让厂房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250.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②-1000万元③-150万元④-15万元⑤-1.5万元⑥)×30%=250.05万元); (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目标公司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43.85万元((400万元+38.46万元)×(7%⑦+3%)=43.85万元); (5)印花税:双方应当就厂房、机器设备和专利买卖合同分别缴纳印花税,总金额为1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0.5‰×2=10万元]; (6)企业所得税:假设目标公司在资产并购发生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资产转让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28.16万元 ((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万元)×50%⑧-400万元-38.46万元⑨-250.05万元-43.85万元-5万 元)×25%=628.16万元⑩); (7)契税:转让厂房时,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金额为90万元(3000万元×3%=90万元)。 综上,资产并购双方的总税负为1460.52万元,高于股权并购的总税负。尽管如上述例子所显示的那样,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 不尽然。例如,如果我们将前面假设的所有数据都缩小到原来的1/10,我们就会发现,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下,双方的税负分别为125.88万元 (124.88万元+1万元=125.88万元)和89.81万(40万元+3.85万元+25.01万元+9万元+4.39万元+1万元+6.56万=89.81万元),股权并购的税负高于资产并购,具体计算不再详述。

推荐第4篇:并购重组科普知识

一、并购重组:科普性介绍

并购重组并不是特别严格的法律概念,并购重组是指公司非经营性的股权变动和资产变动,跟经营相关的交易通常不视为并购重组。比如你收购某个公司的股权视为并购重组,但是房地产公司因为经营去拍卖土地,虽然交易额可能非常巨大,但也不算并购重组。比如说你兼并其他破产企业的机器设备,这个算资产并购,但是从供应商手里买设备这算采购。 同样是上市公司并购,具体有几类呢?并购重组都是股权和资产的变动,都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约束。其实,并购重组表现形式也略微有差别,背后的驱动力更是大有不同,很长时间无论是监管还是市场对并购重组均有不同的分类,希望能够给予科学的区分,这样无论从监管还是业务实践对并购重组认识能够更进一步。华泰联合在2008年首次提出了并购重组的三种分类,即借壳上市、整体上市和产业并购,到目前为止应该是被接受程度最高的分类,尽管这种分类也并非最为科学与严谨。

(一)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进行资产注入进而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操作形式。借壳上市有几个特点,首先是借壳上市系股东推动的而上市公司是被收购的对象;其次,借壳上市操作目的是为了获取上市资格,而并不太关注原有上市公司业务,若关注也仅仅局限在净壳剥离难度方面;再次,借壳属于关联交易其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取向不同,即大股东本能的有对注入资产高估而挤占中小股东权益的商业利益驱动。

1、借壳上市是成本较高的操作

相对比IPO而言,借壳上市是成本更高的上市方式。借壳上市跟IPO都能够实现上市,但IPO是获取融资资格行政许可行为,而借壳上市通过交易方式来实现,即控制权的取得和资产注入来实现。二者最核心的区别是在于IPO发行对公司股东是有对价的摊薄,即能够按照较高的发股价格实现融资,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非常有好处的。但借壳上市发股后原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还继续保留,要分享借壳上市的资产的权益。说简单点是借壳上市需要给上市公司原有的股东做一定的权益让度,所以借壳上市是没有对价的摊薄。IPO原来全体股东百分之百,上市之后变90%了,我可能拿回来几十亿的现金。但是借壳上市股东持股百分之百,借壳后变成60%,那40%是送给别人的。借壳上市也可能会配套融资,但配套融资会在资产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有对价的摊薄,获得融资是以股比进一步被稀释为代价的。所以说借壳上市是成本非常高的交易行为。

2、等同IPO标准,知易行难

从审批难度而言,借壳上市实际要求跟IPO还是有所区别的,首先在规范性上目前监管的理念是要等同于IPO,但事实上操作借壳上市企业规范性的要求还是要略低于IPO。为什么这么说呢?对于中国企业IPO审核是否通过,重点并不是你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因为首发管理办法发行条件是基本条件,而很多IPO企业最终被否决可能缘于细枝末节的东西并没有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是对于借壳上市而言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即可。 为什么标准会有所不同呢,主要还是因为本身借壳上市成本非常之高,如果完全条件等同很多企业是不会采用借壳上市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借壳上市不但是上市,同时又涉及到对现有公司的挽救与改造,即借壳上市系通过交易方式来实现,事关上市公司千万公众股东甚至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某单IPO被否决的后果就是该企业没有实现上市融资,少了几个身价过亿的富翁而已,但借壳上市否决牵扯到利益主体就会复杂很多。比如借壳上市信息披露估价大涨会另股民受益,二级市场股价会透支借壳对上市公司基本面改变的预期。若借壳被否决则意味着股价会被打回原形,千千万万股民的利益怎么办。还有借壳失败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退市,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和地方金融环境甚至是稳定等因素。所以借壳本身也是在现有制度下经过博弈形成的巨大的利益共赢,故此借壳上市每个案例并非足够完美,但还是保持较高的审核通过率。

3、借壳企业盈利要求高,土豪的游戏

尽管借壳上市对企业规范性要求稍微弱些,但是对拟借壳企业的盈利能力要求非常之高。比如拟IPO企业项目有几千万利润就不错,但拟借壳企业没有上亿的利润根本没有办法操作。首先利润的体量可以支撑一定的估值进而保证对上市公司重组交易中取得控制权。比如上市公司15个亿市值,你有企业要想借壳取得控制权,那怎么估值也得超过15个亿吧。而且借壳企业利润越多估值也就越大,可选择重组的上市公司的选择范围就会越大。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利润只有几千万却想借壳,我说体量太小估值太低没办法借壳。对方会说没关系,虽然我估值不高但是我可以选择个市值小的壳,但是他不知道市值小的壳看不上他,结合交易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拟借壳资产的盈利也关系到重组效果,即重组之后才能够给上市公司一个比较漂亮的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高才会令股价飞涨,对于借壳重组通过股东大会和证监会审核非常重要。简而言之,借壳重组必须对现有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有很大改善才行,比如原来每股收益五分钱,重组完之后变成一块钱,股价嗷嗷上涨,市场一片欢腾,证监会就跟着愉快地批了。假设原来每股收益五分,重组完之后八分,而且因为发股把盘子搞挺大,重组之前是著名垃圾股,重组完之后还是大垃圾股。股价没有好的表现股东大会上有被否决的风险,尤其借壳上市很多因为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无法表决,而且还必须给公众投资者网络投票的条件。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公众投资者对方案不满意进行否决的情形。就算股东大会侥幸过关,证监会看到重组效果非常谦虚股价表现不死不活,若再有其他毛病弄不好就给你否了。所以,借壳交易本质是拟企业利用盈利对上市公司原有股东做利益让渡,交易过程中各方利益能够平衡才能操作成功,一句话客观要有实力,主观要创共赢。

4、好壳的标准,年轻婀娜,肤白貌美 借壳重组交易另外个话题就是壳的选择,企业要借壳首先要面对的就是这个问题,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是比较好的被重组对象呢?目前借壳重组的主流操作方式都是通过非对外发行股份来实现的,即我们通常说的存量不动而做增量。假设上市公司市值为10个亿,拟借壳企业估值20个亿,那么重组完之后借壳方股东在上市公司的股比就是66.6%。在这个逻辑下,拟借壳企业估值确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市值越小重组后持股比例就越高,在后续公司资本市场总估值中占比就越高,所以借壳重组后股权比例结构是最根本的商业利益安排,也是借壳交易中需要博弈的最重要条件,这也是市值小的壳公司在市场比较抢手的原因。所以,我总是开玩笑说,所以壳就跟女朋友年龄差不多,越小越好,当然前提是人家愿意跟你! 对于壳公司的选择,在相同市值下还需要考虑股本和估价之间的关系。比如都是十个亿的袖珍壳,可能会有两种情形,一亿股本股价十块钱和十亿股本股价一块钱。对于相同市值壳公司而言,股本越小股价越高越好。股本越小重组后每股收益特别漂亮,每股收益几毛钱甚至几块钱那叫一个爽,但是对于小市值大股本的壳就意味着重组后效果会差些,因为原本股本就不小加之重组股本扩张,重组后的股本盘子很大,必然每股收益不那么乐观。所以我说小股本像姑娘的年龄,而相同的壳股价和股本就特别像女孩的身高和体重,谁都喜欢身高165体重120的,怎么看都舒服,要是姑娘身高120体重165那肯定不好看,你仔细感受下。

(二)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表现形式跟借壳上市有些相同,都是股东驱动的关联交易行为,把自己资产往上市公司里注入,这样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资产量和提高股东权益比例,但跟借壳上市有所区别的是控制权不变。

1、有过高潮,源于纠偏

整体上市跟借壳上市都是发行制度的补充,且整体上市更多是原有IPO额度体制的纠偏。因为额度制下无论企业多大上市的盘子大小是固定的,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上市只能实现部分资产或业务上市,会有相当体量的资产在体外即股东旗下。早期国有股东也不在意,即使上了市,实现了IPO也就是无非获得融资平台而已,只要能进行融资就可以了,持有股份不能转让流通。有一种说法,中国股市的初始目的并不是实现股权的交易和价值的发现,最重要是给国有企业脱贫解困,就是怎么样让老百姓储蓄的钱最终变成国有企业的资本金。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估值体系发生了变化,国有股东发现体外资产可以注入上市公司,而且是左手倒右手但股票市值比原来净资产翻了几倍,国有资产的评价体系考核指标也由原来的净资产转向了股票市值。当然,整体上市除了完善提升国有企业证券化率之外,对于改善原有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治理结构缺陷等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2、整体上市的面子,产业整合的里子 最近几年,基于股东的注入而被划分到整体上市类的交易依然有一定的数量,但是它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后迎来了国企整体上市热潮,到现在基本能上都上了,上不了也可能就上不了了。但股东的资产注入会持续发生,股东注入跟原有国企上市已经有所区别,更多已经转向了具有产业整合的性质。主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外延式的成长是需要有不断资产注入的,但是基于上市公司对收购资产的规范性要求和盈利性要求,对外进行产业并购没有办法一步到位。还有上市公司决策程序跟具体的资产整合和收购操作效率是有矛盾的。比如说有些资产是采用公开的竞价或拍卖的形式来寻找受让方的,它可能对决策的效率要求就非常高。但上市公司由于其公众性所致决策程序较为复杂,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需要时间周期,如果资产体量够大构成了重大重组还要证监会批。但类似竞价或拍卖可没办法等你,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大股东先去购买后经过一段周期再注入上市公司。

另外,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盈利能力和规范性是有要求的。大家都知道,在中国法制环境下如果一块资产或股权在经营上天然的符合上市的规范条件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经营规范性要求跟上市规范性要求差异很大,所以大家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些公司准备三年才去上市,好比这个公司放到温室里一样,所有要求照证监会要求做才能达到审核要求。资产注入通常都有合规性问题要解决,比如矿产资产存在超产行为,在未上市时是很少被处罚和禁止的,因为对地方的GDP是做贡献的,没准儿还上电视表扬呢。但是真正面临上市审核就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基于这样的矛盾,很多整体上市相当于具有资产体外整合培育的目的。早期整体上市最典型的是中国船舶整体上市,在近期具有产业性质的整体上市是新希望六合注入新希望的操作,虽然分类里边都列为整体上市,但已经不是原来的样子。

(三)产业并购

1、兴于江湖,源于市场

并购重组的第三个类型是市场化的产业并购,也有称之为向第三方并购。产业并购在最近几年比较风行的,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催生出好多大牛股,比如蓝色光标、乐视网、华谊兄弟等,这些基本上都是并购的概念股,即通过并购实现公司的成长和实现股价的上升。跟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相区别,市场化并购主要特点在下面几方面,首先,产业并购是以上市公司作为主体来并购的,推动并购的主体不再是股东,这点是与整体上市和借壳上市很不一样,上市公司作为并购的主体而非并购对象。其次,产业并购是向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的并购,从法律角度而言系非关联交易,即交易条件完全是通过市场化博弈谈出来的,这是产业并购最明显的特点。再次,产业并购具备一定的产业逻辑,比如横向扩张增加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或者上下游拓展延伸产业链增强抗风险能力,或者基于研发、客户等进行相关多元化拓展,甚至也出现了干脆利益产业并购实现业务转型的。

2、大小股东,携手共舞

上面说了产业并购的市场化交易是最重要的特征,简而言之并购的交易条件是市场化博弈出来的。这跟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的关联交易属性有很大不同,在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中,由于交易系大股东推动且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是有冲突的,同时大股东又可以左右交易的估值和定价的,所以大股东基于商业利益考虑有高估作价来挤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冲动。但产业并购是上市公司为主导的,这意味着在交易博弈中大小股东不再对立而在同一战壕里。大股东在这种考虑的出发点就是上市公司的出发点,而上市公司出发点也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有市场化博弈出来的交易条件是种脆弱的平衡,这点也跟借壳与整体上市有所区别。在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方案审批中,因为交易股东主导是关联交易,交易作价和条件的弹性比较大,甚至可以按照监管取向进行修正调整。但产业并购由于其市场化博弈的特点,若审核过程中间监管部门对实质性的商业利条款要做调整,整个交易就极有可能崩掉,实践中也有过类似的例子。

以上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分类与认知,这个对理顺长期以来对并购重组的混沌认识起到很积极的意义。无论是市场还是监管对并购的认知都更加清晰,在业务实践和监管实践也更具有针对性。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实践开始对不同类型的并购采用不同的监管取向,比如对借壳上市监管从严,对整体上市估值作价重点关注,而对产业并购持鼓励的态度,监管的重点也从实质性商业判断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调整。 至于产业并购浪潮为何如此猛烈,有何魔力令整个市场趋之若鹜,其背后真正的驱动力在哪,有机会时再详细掰扯。

二、并购重组:投行的定位

目前本土投行都在转型中,有人认为业务的转型是投行产品的丰富,原来只能做IPO和股权融资,现在也开始做债券或并购。其实,投行的转型根本不在于产品类别的调整,而在于思维的转变,即由原来的监管合规思维转向交易思维,从服务于监管彻底转向服务于市场,真正起到资源调配的作用。所以,最有效转型是理念和方向的转型,只要方向正确走得慢点没关系,如果理念不对再努力也是南辕北辙。 以并购重组为例,投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角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主要承担着项目审批执行、方案设计、中介机构协调及交易撮合及融资等。其实,根据现行法规要求,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投行是具有法定角色的。但是,并购是企业的市场行为,其操作链条涉及并购战略形成、交易达成、交易执行及后续整合等阶段。最近两年并购市场比较火爆,很多投行开始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市场竞争格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不同的投行在服务提供上的内容和段位上,也会各有不同。

1、通道——做材料

为并购重组提供申报服务是投行最为基础的职能,主要是基于券商牌照的通道业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涉及证监会行政审批的项目都需要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通常是交易双方已经谈好方案完全确定后,甚至中介机构团队均搭完毕,券商被叫来写材料后报送监管部门审批。

因为IPO的停发有很多投行准备业务转型去做并购,也只能局限于通道业务。而且有些投行并不理解在并购中的核心服务价值,会认为并购也挺容易的,跟IPO没啥区别。原来往发行部报材料现在改为报送上市部了,而且听说并购重组的审核还没有IPO严格,至少没那么多变态的财务核查等。其实是把并购业务的服务仅局限在通道业务上了,认为并购业务就是并购材料的申报业务。

当然,很多客户也是这样认为的,尤其是刚刚经历了IPO的客户,对于投行在并购中参与交易非常的不习惯。总是很诧异的说,你们要清楚你们的角色,我请你们来是做申报材料的,交易层面的事情是你们能参与驾驭的么?我们有时候也感觉到委屈,奴家明明是来献身的,结果偏偏让我们做迎宾!

2、协调——做项目

若投行提供的服务能够上升至项目协调,必须是对并购的操作已经有些经验积累了。并购业务因为涉及到正在交易的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最大的特点是所有的操作都必须是动态完成的。因为无论停牌时间多长都是有真正的deadline的,这点跟IPO是最大的区别。所以,有人常说IPO的时间表是用来修改的,但是并购的时间表就是需要来遵守的。若IPO是可以反复剪辑后再确定上映时间的电影,那么并购就是没有彩排机会的舞台剧,上来就开始练而且不能有任何的演出事故发生,故此对于现场的执行导演就要求很高。 并购项目在有限的停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比如交易方案的谈判及细化、资产的规范梳理、中介机构工作的协调及申报材料的准备等等。这些复杂的工作基于每个案例不同而差异很大,有些工作是可以并行的,也有些工作是有前后逻辑关系的。投行必须对全部的程序完全的门儿清才能保证不犯错误。不能因为程序不熟而浪费时间导致延期复牌,也不能因为工作安排不到位而出现纰漏。 更重要的是,财务顾问的协调能力是给客户最为直接的感受的,事情安排的好就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客户也会感觉到很舒服,该打球打球该泡妞泡妞,回来发现啥问题都没出事情全部搞定了。因为安全感所以会产生依赖感,认为自己的钱没有白花,只有到这个程度时投行协调的工作才算及格。否则,让客户花了钱还总帮着各种擦屁股,没有怨气也难。

3、平衡——做交易

并购业务的主战场在市场而不在监管,故此并购业务的核心服务是基于交易的服务。投行为交易提供的利益平衡安排及交易撮合是完全脱离通道业务的市场技能。需要在各种交易中通过不断的成功和失败才能积累经验。投行的交易服务主要体现为提供交易机会、主导交易和提供全案的解决能力,包括过桥融资。 给客户提供交易机会看似简单其实很难,有价值的交易机会并不是单单指买卖供求信息,而是投行基于对行业的理解和初步价值判断,完成的对交易潜在标的的初步筛选。中国投行都习惯了原有的通道业务,普遍都没有行业的积累,在申报材料中的行业分析部门也就是行为艺术,骗不了别人更骗不了自己。并购交易撮合中对并购标的的价值判断,是并购交易中的最高要求,这也是我们毕生追求的目标。 主导交易需要意识也需要能力,主导交易是参与交易的升级版,不仅仅需要对交易方案的利弊及平衡很有概念,也需要对交易有理解。对双方真实交易诉求的把握,对交易中人性及心理的熟悉,知道什么时候应该给油门什么时候需要踩煞车,控制交易节奏向着有利于交易达成的方向前进。不仅仅需要大量交易经验积累,有时候也需要些天赋的,包括性格和个人价值观都有关系,如何能够对交易有判断和冷静思考,同时又能赢得交易双方的认可与信任,非常不容易。

过桥融资是交易撮合中另外重要的环节,随着市场化交易博弈出来的方案越来越复杂,交易对于资金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客户需要的是资源整合能力,不光需要投行贡献方案解决能力和交易机会,还需要钱。过桥融资不仅考验投行的资金实力,也从投资角度考验投行的风险与收益判断能力,不仅要服务好而且还能赚到钱。

4、陪伴——做客户

陪伴需要投行的项目服务思维专项客户服务思维,能够服务客户的能力继续向前延伸,能够替客户去梳理战略而非执行战略,能够基于客户战略挖掘其金融方面的需求而非简单的执行。利用投行的资源协调和配置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陪伴两个字意味深长,要求投行不光想着赚钱,还是需要有投行理想的。因为只有活得足够长才有能力伴随着客户成长而成长,另外陪伴也要求投行自身也成长进而能够跟得住客户。尤其对很对很多草根投行而言,因为没有含着金钥匙出生,无法在最开始就接触大客户做大业务,但是应该有志向把小客户养成大客户。

高盛可以伴着福特成长而壮大,你为什么不可以?人还是需要有梦想的,万一实现了呢!

三、并购重组:股份支付的价值

并购其实就是桩交易,其内在逻辑跟商品买卖没有本质的不同,故此,从支付角度应该是流通性越好越容易被接受。而没有比货币流动性更好的支付方式了,故此并购交易的现金支付应该是首选,而不是发股支付的以物易物的方式。说得直白点,你会拿彩票去买冰棍么,会拿持有的股票去买房子么?显然不会,因为成交非常困难也不方便,但是上市公司为何例外呢?

经常听见facebook或苹果公司动辄用上亿甚至数十亿美金来收购,故此猜测在成熟市场除非是特别大的交易,现金支付应该占有相当的比例。个人观点,愿意接受股票支付只有在买方看空卖方看涨的前提下才能理性的成交。另外,股票支付会带来股东权益的永久性摊薄,付出的现金可以再赚回来但是股份支付就无法收回,故此收购方应该对股份支付更为谨慎才对。总之,股份支付会让交易谈判达成共识更为艰难,不应该是首选的最优支付方式。 但A股完全不是这样的,已经发生的并购多数是以股份支付为主的。对于借壳上市和关联方资产注入而言,其以实现证券化为操作目的,故此其股份支付的操作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向第三方的并购也以发股作为主要支付方式,似乎有点不太好理解,需要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思考与剖析。

1、融资渠道受限,导致的现金习惯性饥渴

毋庸置疑,自由筹资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但是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也不那么轻松。若采用发股融资方式则需要过证监会的审核,若发债可能需要看发改委脸色,就连普通的银行借贷也没那么轻松,需要各种担保抵押等等,好像贷款规则不能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简而言之,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的难度和成本巨大,使得要么上市公司没钱用以支付,要么用现金支付成本太高,举债收购对于后续的收益及偿还都有很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融资环境恶劣带来了深入骨髓的现金吝啬,甚至有上市公司认为现金才是钱,而股票不是钱。

2、配套融资制度性红利,以发股为操作前提 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只有采用发股支付时才能进行配套融资,而单纯的现金交易无法实现。上文说了中国企业融资比较难,所以企业就要抓住任何机会进行融资,以最大限度享受制度红利。而且,目前上市公司并购对于股票走势利好影响倾向明显,若配套融资能够实现部分现金支付对收购方而言是非常划算的,因为相同的支付额因为股价的提升,配套融资可以减少股本的扩张及对原有股东权益的摊薄,即“发股是为了能少发点股”现象。 所以,在中国的制度逻辑下,支付的选择也是个平衡,全部用现金支付难度很大,全部用股份支付摊薄较大,结合发股支付同时配套融资的现金支付,是个相对理性的选择。也是在现行制度下对资本平台融资工资的最有效运用。

3、产业并购整合能力弱,对捆绑共生有需求 很多产业并购都是去跨行业收购控股权,目的是为了合并报表以取得对财务指标的优化,故此对并购后的整合要求都很高。而中国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职业经理人阶层,很多整合并非是钱能解决的,对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或管理层的依赖就不可避免。 假设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那么对方利益在瞬间可以实现,那对并购后公司的平稳过渡及有效整合无疑是非常不利的。而用股份支付方式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难题,交易对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新老股东的利益实现了捆绑与共赢,避免收购后的整合不利带来的风险。

4、和尚在庙在,换股利于补偿操作

原有重组办法对并购后的盈利承诺及补偿有强制性的规定的,虽然新的办法修改将盈利承诺及补偿放开成,但是在短时间内,盈利承诺及补偿在交易层面还是有其必要性的需求。主要是交易双方最大收益来源于资产证券化,故此双方也有动力给市场以信心,利于重组后续股票走势从而实现交易双方的共赢。

发股支付使得后续盈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施性更强,因为发股后的新增股份是处于锁定状态,比起现金而言流动性要弱很多。简单讲就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所以股份支付形成的绑定不仅仅有利于后续整合,也有利于股份补偿的安排,某种程度上有利于防范交易风险和维系市场形象。

5、不愿锦衣夜行,我的美要你知道 最新重组办法修改减少了审批,单纯的现金交易即使构成了重大重组也不需要审核。按理来说,若不考虑上述因素,上市公司应该更倾向于操作简单的现金收购。但现实中却有的上市公司希望能发股去证监会批准,主要是发股支付经历股票停复牌和监管审核,相对市场影响较大。

简单来说吧,上市公司认为自己干了件对股价非常有利的事,希望把动静搞得大点。就像汪峰泡章子怡总是很高调一样,目的是为了上头条让天下人都知道。也好比是范冰冰盛装出席戛纳电影节,在红毯上慢慢溜达心理恨毯子不够长,总之俩字:得瑟!

6、郎有情妾有意,卖方也更愿意接受股份支付

按经济学道理来说,卖方应该会更倾向于要现金,但是基于A股逻辑下并购交易毕竟是双方的事情,可能卖方坚持全部要现金双方交易实现难度会非常大。另外,基于A股的高估值使得发股购买资产实现的证券收益巨大,即对每股收益会有增厚效应。对于卖方而言,虽然接受了按照市场价格换股,但是后续股价上涨的可能性较大。并购交易兼有变现和再投资的双重属性,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也应该不排斥。 另外还有税负筹划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股份支付的纳税递延空间更大,所以换股方案比现金变现后的再投资更为经济,否则卖方拿到的现金还要缴纳所得税。单纯为了避免当下巨额的税负支出,股份支付就有很大的优势。

基于以上的诸多因素,在A股上市公司在产业并购中,股份支付更容易被交易双方认可,属于在中国特殊的证券市场下的理性选择,也可以说是A股特有的逻辑。若后续上市公司能实现市场化的自由融资,股份支付导致的证券化收益逐渐降低,法人治理结构更为健全和职业经理人阶层出现使得整合难度减小,并购特点尤其支付方式也会发生变化。估计只要并购股价不是无条件上涨,交易双方在支付上就会有得吵,我们称之为博弈。

四、并购重组:股份锁定情况盘点

股票自由交易应该是证券市场基础功能之一,但是在A股却有着诸多限制股份交易的制度安排,典型包括涨跌幅限制、T+0及股份锁定。现行的股份锁定要求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比如有股份公司发起人锁定、新股上市的非发行股份的锁定、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并购重组涉及的锁定及董监高持股锁定等等。

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规则进行梳理后略感惊讶,包括短线交易限制、收购锁定、要约豁免锁定、非公开发行锁定、董监高持股锁定、股份补偿义务带来的锁定等,感觉股份若想流动需要的突围还真不少,原来具备天然交易属性的股份多处于枷锁之中。 由于股份锁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动性,所以对于持股人而言,在并购过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锁定,或者锁定期长短等,都关系到其切身的商业利益。当然有些锁定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需要在方案设计中综合权衡以合理规避或者变通处理,也有些锁定是交易层面的要求,需要在谈判博弈中由交易双方来协商确定。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极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收购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根据收购办法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 个月的限制。”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收购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证监会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老股。

4、重组非公开发行锁定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涉及到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所取得股东都需要至少锁定12个月,特殊情形需要锁定36个月甚至更多。

需要锁定36个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控股股东认购及火线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认购的,或者认购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有就是认购对象用以认购新股的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需要锁定3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认购对象持有认购资产不足12个月的认定标准为登记到登记原则,即取得认购资产的登记过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登记间隔。 对于控股股东认购或认购后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若出现重组后股价表现不好需要进一步延长锁定期。重组办法规定,交易完成后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尽管不太理解该条到底为啥,但是法规放在哪里了也只能尊重没得商量。

5、股份补偿保证

目前案例操作实践中,无论是基于重组办法的要求还是交易博弈的结果,重组的盈利承诺情况仍然比较普遍,而对于盈利预测的补偿机制也多沿袭了股份补偿方式。故此在项目操作实践中,涉及股份补偿均需要考虑非公开发行和补偿履约保证综合确定股份锁定安排。 基于非公开发行的锁定期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区别,同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与股份补偿的区间计算也略有差异,通常而言非公开发行的锁定开始于新股登记,而股份补偿期间为完整会计年度,两者需要在锁定承诺方面衔接妥当,避免遗漏或者乌龙情形出现。尤其在非公开发行锁定期为12个月而股份补偿周期为三年的情况下,市场多数案例多是简单粗暴的进行了三年锁定。其实投行在方案设计上完全可以更为灵活,采用根据盈利预测承诺的实现情况,在三年内安排分布解锁方式,既保证了股份补偿的履约保证,同时又最大程度的保证了认股对象的股份流动性。

6、高管持股锁定

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量的25%,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此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董监高内部人的特殊身份,防范其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不公平交易。 在并购重组中也会有基于董监高而进行股份锁定的情形,一种是上市公司并购标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作为重组交易对象同时兼任标的公司的董监高,形成上市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与公司法142条规定相冲突。此种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通常需要将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份公司改为有限公司,实现对公司法关于董监高持股转让比例限制的有效规避。 另外涉及股份锁定的情形是发生在重组后的整合,即认股对象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出于整合与后续经营需要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导致其持有的股份锁定需要遵守董监高的锁定要求。故此在标的公司股东兼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时要综合权衡利弊,实践中有过标的股东非要进上市公司董事会,但是进了董事会却发现后续股份转让很不方便,属于事前功课没做足临时又反悔,唉声叹气的既吃亏又丢脸。

7、交易协商锁定

上述均属于法规或制度对并购重组中股份锁定的要求,此外还有交易中的协商锁定,诸如交易双方处于商业利益或者市场形象考虑,比如希望能够通过股份额外锁定来增加彼此战略合作的稳定等。而似乎流通股东也更乐见于重组参与者的股份更长久的锁定,似乎彰显着对重组后预期效果的乐观判断。 总体而言,现行法规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维度较多,投行在设计交易方案时候需要综合权衡与考虑,需要在合规性和客户商业利益上进行专业的有效权衡。其实对于股份锁定的事情,无论是监管还是业内也有不同的声音,主要是在立法实践中难形成市场参与者利益倾向的有效对抗,故此锁定限制规定增加容易废除难。

个人观点,股权分置改革给了股票行走的腿,锁定期在不停地加沙袋。股份锁定影响了市场股票的有效供给和流动性,股东因锁定受限较多,导致其只在解禁期才真正关注股价,这些都会影响市场有效性。对于股份锁定的制度设计应该慎重,认为股票锁定减少供应有利于股价走高,是典型邻居大妈的炒股朴素思维,还需要观念的更新与市场化的思维转变

推荐第5篇:财务顾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一、产品描述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建行利用自身在资金、人才、网络、信息及客户群方面的优势,根据客户需求,为企业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活动提供包括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理财产品等并购融资产品支持以及并购交易设计、并购风险评估、目标企业尽职调查、债务重组方案设计等咨询服务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

二、服务内容

并购财务顾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为委托方寻找目标企业,包括收购方或被收购方。2.开展对目标企业的全面尽职调查工作。

3.协助委托方设计并实施符合交易各方需求的整体并购方案。整体并购方案要符合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节约财务与税务成本为目的,包括妥善安置员工、交易结构设计、并购融资安排、协同效应发挥、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各方资源整合等内容。

4.协助委托方制定谈判方案和策略,协助委托方与交易各方确定谈判交易条件与交易价格等。

5.协助委托方完成并购交易,支持并购资源的有效整合。债务重组财务顾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对客户进行债务结构分析,评估债务重组的可行性。

2.协助甲方设计债务重组方式,制定债务重组方案与重组时间表。3.协助甲方与银行债权人协调债务重组事宜。

三、产品特点

1.全面、整体解决企业并购重组问题, 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 2.在并购财务顾问当中,建行既可以担任并购交易中收购方的并购财务顾问,也可以担任被收购方的并购财务顾问。

推荐第6篇: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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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2007年4月20日-21日 ◆ 北京 ◆ 长安戴斯大饭店

主办方:对外经贸大学中法国际管理学院

协办方:亚商集团 大成律师事务所 天道投资 承办方:北京富邦汇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家网络媒体支持:新浪网

媒体支持:新华社 美国彭博新闻社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新京报

论坛概要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球并购活动空前活跃,亚洲投资与并购市场频起波澜,全球的投资集团及跨国公司屡屡掀起投资与并购狂潮,投资与并购交易金额大幅度增长, 来自Dealogic的数据显示,2006年,全球并购交易总额达到创历史新记录的4万亿美元,较2005年同比增长38%。私人资本公司表现非凡,参与的企业并购交易总额达到创纪录的7253亿美元,约占全球并购交易总量的五分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2006年是中国并购市场的一个重要分水岭: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成功完成、《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和《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极大地推进了中国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进程,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上市等方式实现国企产权多元化,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开创了外资在中国并购重组的新阶段。企业为实现持续利润增长和规模效益而开展并购,行业的整合重组将带来广阔的并购机遇和丰厚的回报。

在强烈的财富效应诱惑下,KKR、DCF、贝恩投资、银湖集团、红杉资本、美国黑石集团、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等众多在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源源不断地竟相涌入中国,许多以中国为主要投资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如鼎晖创投、软银和IDGVC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融资得到超额认购并融到巨额资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得到了全球机构投资者的极大关注和兴趣。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的快速增长,宏观经济的向好,百度、如家、蒙牛乳业、分众传媒、雨润集团等众多被投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良好效应和带来的超巨额回报,使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产生巨大的吸引力。2006全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将达130亿美元左右。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论坛目标

 熟悉中国蓬勃发展的并购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政府最新颁布的规章制度。  掌握国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操作方法、建立海外上市融资合作关系。  拓展国际融资渠道,获得海外上市融资途径和方案的交流合作平台。

 知晓中国并购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现状、未来趋势、发展方向和热点。  了解最新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各种融资方法和渠道,合理制定收购计划。

 了解如何通过私募股本筹集资金,如何寻找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高回报率的机会。  对于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价;了解如何将分析和决策运用到真实的并购交易中

 分享知名并购专家、投资家的宝贵经验和观点;建立私人友谊和洽谈投资合作关系。

参会嘉宾

我们诚邀上市公司、创业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境内外私募资本、并 购基金、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律师事务所、投融资咨询公司的董事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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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CEO、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董秘、战略部总经理、并购经理、合伙人、并购顾问 拟邀领导及主讲嘉宾

吴晓灵女士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 屠光邵先生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副主席 朱少平先生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 林桂军教授 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

胡景岩先生 国家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 郭京毅先生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尚 明 先生 商务部反垄断办公室主任 刘东生先生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局长 祁 斌 先生王忠明先生李保民先生罗松山先生周勤业先生陈鸿桥先生李永军先生王志乐先生刘宝成教授林正刚先生劳伦斯·潘 赵一力女士任光明先生金 铠 先生方 方 先生王仲何先生滕威林先生吴尚志先生唐 葵 先生阎 焱 先生牛根生先生施振荣先生王先先先生何 欣 先生刘海峰先生黄晶生先生沈南鹏先生陈镇洪先生李建光先生李基培先生王方路先生梁英杰先生颜漏有先生 朱 东 先生陈明键先生谢 韬 先生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商务部对外合作司境外企业管理处处长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对外经贸大学中法国际管理学院院长 思科中国有限公司总裁

纳斯达克中国首代、亚太区董事总经理纽约证券交易所亚太区执行董事 香港交易所北京首席代表

摩根史丹利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摩根大通中国区总裁

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鼎晖投资董事长

淡马锡投资董事总经理

软银赛富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 蒙牛乳业董事长

无锡尚德太阳能董事长

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合伙人 凯雷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投资董事总经理 贝恩资本董事总经理

红杉中国基金创始合伙人 集富亚洲投资董事总经理 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人 兰馨亚洲投资执行董事 中信资本董事总经理 汇丰直接投资联席董事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 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东方高圣投资董事长

普华永道企业购并服务部合伙人

KKR

I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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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启华先生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董 莱 先生 中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 陈郎平先生平安证券并购部总经理 李 肃 先生 和君咨询集团董事长

江 咏 先生 亚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营运总裁 关锦欣先生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俞铁成先生 天道投资公司董事长 李茂昶先生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钱 奕 先生 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一天:2007年4月20日,星期五

08:00 来宾签到

09:00 主席致开幕式演讲和领导致词

09:10 专题

(一)并购政策篇:展望2007年中国并购市场前景及《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

 正视反垄断的挑战 -《反垄断法》出台背景、条款及展望  并购重组与反垄断问题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 美国在第五次并购浪潮时的反托拉斯执法行动背景分析  外资并购与《反垄断法》实施后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

 后股权分置时代,2007年中国并购市场竞争格局将如何演变?还将发生哪些最新变革和创新?企业可获得什么机遇,面临哪些挑战?

朱少平祁 斌 尚 明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 商务部反垄断办公室主任 10:40 交流与茶歇

10:55 专题

(二)国企重组篇:推进国有资本调整、促进国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强做优

 探讨全球并购周期的变化规律和并购格局;美国五次并购浪潮的历史背景分析  预测未来全球及中国并购重组发展趋势及特点;

 当前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实现有效并购重组的条件及面临的挑战 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主要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  集团与公司架购重组的整体框架与形式介绍

 战略重组与资本重组的价值导向与发展策略的执行体系重点分析  中国国有企业重组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分析

 重组之后的企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未来中国国有企业重组建议和对策  国际私募资本参与中国国有企业重组的机遇与战略投资策略  关于建立国企改制重组基金运营模式和交易结构探讨分析

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国企做强做优的策略探讨  国企并购重组日益面临的监管对策和挑战

王忠明 刘东生 李保民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局长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

方 方 刘海峰 王先先

摩根大通中国区总裁 KKR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合伙人 12:30 自助午餐

13:30 专题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篇: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 预测后股权分置时代中国资本市场并购格局和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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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中国上市公司战略并购与产业整合的发展机遇、战略、途径及风险  透视并购的战略目的、动机与策略;上市公司收购流程及案例分析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与反收购的策略部署;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策略的财富效应探讨  竞购及要约收购的策略和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换股合并的案例分析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融资渠道现状、问题及方式  杠杆收购与融资工具的应用

 上市公司收购集团资产整体上市重点分析

 外资购并中国上市公司的现状、特点和主要案例分析

 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可能面临的新问题和监管对策 周勤业 黄晶生 董 莱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贝恩资本董事总经理 中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 陈明键 陈郎平

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平安证券投资银行并购部总经理 15:30交流与茶歇

15:50 专题

(四)并购过程管理篇:有效并购成功的关键:战略、调查、估价和整合

 财务顾问在并购项目中的职责、扮演的角色和作用  企业并购的整体流程、关键步骤及案例分析

 如何制定基于业务方向的并购战略?并购后如何实施有效战略?

 确定收购对象和目标遴选的驱动因素有哪些?真正的协同效应是什么?  财务顾问在并购项目中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

如何透过杂乱的数字确定风险/报酬?财务与税务分析及调查的重要性 

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应考虑哪些可能的漏洞?

如何在保密状态下最大限度地进行尽职调查?

交易前对可能涉及的反垄断调查;如何避免陷入报价过高的交易陷阱? 

交易中知识产权的调查和处理;如何有效处理及规避交易中的税务问题?

如何建立彼此信任,事实的发掘和交易的谈判?;并购的价值估算和交易定价; 

公众持股公司的估价:市场基于谁估价:净收益还是现金流?

私人持有公司的估价:未来收益折现法:如何估计公司的公允价值?

国际并购使用何种估价方法:EVA模型估值、现金流折现值模型的介绍和应用 

并购交易后的整合:如何创造价值、支付溢价和取得协同效应 谢 韬

滕威林

钱 奕

普华永道企业购并服务部合伙人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8:00 总结

第一天会议结束

第二天:2007年4月21日,星期六

08:00 来宾签到

09:00 专题

(五)外资并购篇:投资中国:全球并购的主战场

 外资并购新规和我国‘十一五规划’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  外资并购在中国的现状、趋势、主要新特点和影响分析  淡马锡在华投资战略及重组国企案例介绍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解读要点、问题及最新细则 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关法规、操作程序及案例分析

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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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以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操作流程和案例分析

 关于谋建外资并购审查机制及主要问题的探讨和讨论;外资并购中的主要财务税务问题 胡景岩 郭京毅 罗松山

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 林启华 李茂昶 唐 葵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淡马锡公司董事总经理 10:50 上午茶歇

11:10

专题

(六)跨国并购篇:未来五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机遇、风险和趋势

 我国‘十一五规划’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与政策体系

 透视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问题、风险和未来发展趋势  投资银行如何为跨境重组/并购项目带来增值效益 海外并购透视:案例分析

 中国企业在海外收购成功率仅33%,有67%的海外收购不成功。

 中海油失意优尼科、海尔退出对美泰的收购、TCL和阿尔卡特劳燕分飞、明基断奶西门子、华为、中兴等因“安全问题”收购业务搁浅、中移动收购Millicom失败等一系列案例,我们得到的结论却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道路上走的并不那么顺畅:中国的海外并购案70%左右都是不成功的,即使之前能成功收购海外企业的,在此后的相互磨合过程中也多多少少会收到阻碍或者歧视,乃至分道扬镳。

 小组讨论: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何进行战略反思?哪些外国资产对新兴的中国跨国企业最具吸引力?未来又将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在当前并购交易如火如荼地发展的形式下,企业如何才能提高其收购活动的成功机率?如何规避并购交易风险?  如何把握并购时机?在规划和进行整合时要考虑哪些文化和组织结构上的问题?  如何确保品牌和业务合作伙伴的适当整合?并购后如何识别、整合、激励和保留重要员工? 案例分析:思科的并购战略

 思科公司无疑是当今最成功的IT企业。在计算机工业历史上,它增长最快,盈利最多,并已成为面向未来的网络产业领袖。微软公司:股价从上市到市值达1000亿美元,用了近11年,而思科只用了8年半;一度成为全球最有价值的企业。思科公司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进行10次并购,使公司的销售额增长了44%,利润增长了55%。思科并购的速度是惊人的。在美国,人们甚至称思科为“并购引擎”。思科的收购已经成为了一种文化和科学。每年连续不断的收购,使思科的竞争优势不断地获得提升。

 小组讨论:众所周知,国际企业并购失败的比例是相当高的,然而思科却能够如此成功,秘诀何在?思科并购的是什么?思科在并购前都做些什么?思科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做为自己的并购对象?

 思科在并购过程中是如何进行战略性思考的?从战略角度分析,思科为何不收购势均力敌者?思科是如何实施并购战略的?思科的成功并购战略带给中国企业哪些启示和借鉴?

李永军

金 铠

王志乐 处长

董事总经理

主任

商务部对外合作司境外企业管理处

摩根史丹利投资银行部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 王宪亮

林正刚

曹世潮

美世咨询大中国区并购咨询业务总监

思科中国有限公司总裁

上海德村文化研究所所长 12:30 自助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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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专题

(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篇:2007年投资中国前景和最佳投资机会

 回顾2006年度全球私募资本并购投资的发展趋势并展望2007年在中国的投资策略  2007年投资中国的机遇与挑战;2007年在中国投资的热点和行业预测

 了解适应中国不断变化的投资环境和产业投资政策并把握2007年最佳投资机会  如何接近中国高回报私募股权的投资机会?如何寻找下一个投资利润增长点?  如何有效成功寻找、评估和筛选最佳投资公司?  全面透析在中国进行有效投资的信息渠道

 投资者如何审慎评估中国公司,如何减低投资中国的风险  有效增加投资公司的价值,促进收益最大化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帮助创业企业家和被投公司的业务更快地成长?  并购重组基金在中国:政策监管、法律法规、策略及运营模式是怎样的?  再审视中国PE与VC的退出策略:成功退出在中国投资的案例分析  对未来三年内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预测和把握投资机会 小组讨论:(二场)

吴尚志 陈镇洪 何 欣 陈立武

鼎晖投资董事长 集富亚洲董事总经理 凯雷投资董事总经理 华登国际投资董事长 沈南鹏 阎 焰 王方路 李建光

红杉中国基金合伙人 软银赛富首席合伙人 中信资本董事总经理 IDG投资基金合伙人 田立新 李基培 德同中国投资基金主管合伙人 兰馨亚洲投资执行董事 15:30 交流与茶歇

15:50 专题

(八)IPO篇:企业上市选择本土还是海外?

 全流通之后的抉择:对于高速发展中的国内科技型创业企业来说,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市场则是最佳上市选择吗?比较优势是什么?

 萨班斯法案实施后: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将产生哪些影响?如何应对?是否会阻碍中国企业去美国上市的步伐?伦敦AIM、东京交易所、韩国交易所、欧洲交易所会否成为继纳斯达克、纽约、新加坡、香港之后,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新选择?  国企海外上市策略:政策解读和海外上市比较

 香港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及特点;A+H上市方式的特点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境外国企上市公司回归境内市场发行A股的策略分析  国企海外上市的基本要求及操作流程

 民营企业上市选择: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实施后,是否会增加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难度?民企以红筹模式上市是否再次遭遇新的融资瓶境?该如何解套?直接发行上市的融资策略开始盛行了吗?红筹股回归A股市场发行探讨?  上市策略与预测:企业是否上市及上市的时机、途径和方法;企业境外上市的必要条件、步骤和法律要求、财务安排、及费用对比;美、欧、亚证券市场的分析比较及重点操作实务;2007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策略分析及大预测

小组讨论:(二场)

陈鸿桥 牛根生 施振荣 任光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蒙牛乳业董事长 无锡尚德太阳能董事长 香港交易所北京首席代表 赵一力 劳伦斯·潘 颜漏有

纽约证券交易所亚太区执行董事 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中国首席代表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 朱 东

王仲何

粱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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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富勤融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德意志银行投行部董事总经理

汇丰直接投资联席董事 18:00 总结 大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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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并购重组案例分析

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三国演义》

并购重组典型案例分析

主讲:郜卓

第一部分 并购重组的理论

一、并购重组:合与分

(一)合:并购

1、并

兼并,也称吸收合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股权,并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合并,也称创新合并,通常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一家新公司的行为。

2、购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取得另一家企业的全部股权、部分股权或资产,以获得企业或资产控制权的行为。

3、并购

并购M&A,即兼并、合并与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的统称,是企业为了直接或间接对其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获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行为。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法律、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企业合并前后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合并是非关联方之间自愿交易的结果,所以要以交易对价作为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企业合并前后控制权未发生转移,通常情况是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这种合并由于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安排,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无法按照交易价格作为会计核算基础,所以原则上要保持账面价值不变。

(二)分:分立、出售

1、分立

与兼并、合并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是指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以及业务、市场、人员等要素进行分割,将原来一家公司分立形成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行为。

【案例】东北高速分立

1998年,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部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三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东北高速,600003)。三大股东分别持有东北高速30.18%,25.00%和20.10%的股权。董事长人选归龙高集团,总经理人选归吉高集团。

上市公司中效益好的资产都在吉林境内,但公司大部分募集资金却投到黑龙江,由此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2007年5月,三家股东一起否决了《200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07年7月因公司治理问题,东北高速被特别处理,戴上了ST的帽子。

2009年3月东北高速停牌。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即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按照分立上市方案的约定依法承继原东北高速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原东北高速在分立完成后依法解散并注销。龙江交通(601188)和吉林高速(601518)的股票经核准后于2010年3月19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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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售

与收购相对应的概念,指出售企业控制权或资产的行为。

3、分拆上市

上市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和资产剥离出来组建新公司,将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股东,然后到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过程。分拆上市一般不会发生控制权的变更。

二、并购的相关概念

(一)并购主体

1、行业投资人,一般体现为战略性并购,通常以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生产经营范围为目的,比较关注目标公司的行业和行业地位、长期发展能力和战略方向、并购后的协同效应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企业一般拥有至少一个核心产业甚至若干个核心业务。行业投资人一般要求对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控制力。获取回报的主要方式是以资产经营获利来收回投资。

行业投资人只能通过加强管理,通过并购程序和过程的控制来控制风险。

2、财务投资人,一般表现为策略性并购,通常要求目标公司具备独立经营、自我发展能力,具有比较充裕的现金流和较强大再融资能力,比较关注目标公司利润回报和业绩成长速度,以便于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使目标公司成为公众公司或将其出售,并从中获利。这些企业内部的投资项目之间一般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财务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一般没有绝对的控制权,比较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和退出机制,获取回报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上市、股权转让或大股东回购等方式资本运营方式实现。

财务投资人常采用签署对赌协议的办法来控制投资风险。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期权交易,就是财务投资人在与融资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达成增资或收购股权协议时,对于目标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或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则由融资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

【案例】蒙牛的并购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

2002年6月摩根斯坦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9月蒙牛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金牛公司,管理者及员工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 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蒙牛乳业设立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10月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以认股方式向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注入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 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资金经毛里求斯投入蒙牛股份,占66.7%的股权。2003年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与蒙牛乳业签署了可转换文据协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 亿元),约定未来换股价格为每股0.74 港元。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从2003年至2006年蒙牛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如果业绩增长达不到目标,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斯坦利最多不超过7830万股蒙牛股票,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乳业上市,同时业绩增长也达到预期目标,股价达到6港元以上,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可转换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

2009年7月6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每股17.6港元的价格投资61亿港元,分别向蒙牛认购新股,以及向老股东购买现有股份,完成相关收购后持有蒙牛扩大后股本的20%,成为蒙牛第一大股东,在蒙牛董事会11名董事中占3个名额。

2011年6月11日,牛根生辞去蒙牛乳业董事会主席职务。2012年4月12日杨文俊辞去蒙牛乳业总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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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购对象

1、股权: (1)全部股权

即100%股权,优点是没有其他股东公司易于控制,所面临的问题是收购成本高,如果是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收购难度比较大。

(2)绝对控股权

即50%以上的股权,一般最低是51%股权。 (3)相对控股权 即50以下的股权, 收购股权最大的风险是承担或有负债问题。

2、资产: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并购资产最大的问题是无形资产如何评估,如何计价的问题。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版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可以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以上使企业获得一定的预期经济利益,但有效期又难以确定;无形资产提供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或有资产是企业拥有的生产要素包括无法计量、在企业表内资产中无法核算的资源,如人力资源、市场资源、客户资源、技术资源、公共关系资源等。资产并购的另一个问题是市场资源、客户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特许经营权、公共关系等资源无法收购的问题。

3、控制权:

控制权包括特许经营权、委托管理、商标、核心技术、协议控制等。 【案例】达能与娃哈哈的收购与反收购

1996年,达能开始与娃哈哈集团建立合资公司。达能和香港百富勤出资4500万美元,娃哈哈集团以娃哈哈哈商标和旗下5个利润最丰厚的企业出资,成立五家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中娃哈哈占49%的股份,达能占41%,香港百富勤占10%,并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企业。此后双方先后又成立了39家合资企业。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导致香港百富勤破产,按照约定达能收购了百富勤所持有的10%的股份,增持到51%的股份。由于商标转让协议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所以娃哈哈商标注入合资企业的工作并未完成。此后,娃哈哈集团建立了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并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系列饮料和食品。

2007年4月达能公司欲以4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并购娃哈哈是数十家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涉及资产总额约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亿元,遭到娃哈哈集团的反对。此后,达能和娃哈哈之间的争执不断,并最终进入法律程序。

2007年5月,达能正式启动对娃哈哈的法律诉讼,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对娃哈哈集团及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提起违反合资合同的仲裁,在美国、BVI、萨摩亚等地展开各种诉讼。6月7日,宗庆后辞去娃哈哈合资企业董事长一职,随后双方进行了数十起国内外法律诉讼战。截至2009年2月,娃哈哈在中国取得了21起诉讼全部胜诉的战果。2009年5月21日,杭州中院终审裁定“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

在多方的斡旋下,达能和娃哈哈开始的和解谈判,达能同意退出合资企业,但51%股权的报价为近200亿元人民币。

2009年9月30日上午娃哈哈和达能举行了和解协议的签约仪式。和解声明称:“达能和娃哈哈集团高兴地宣布,双方已于今日达成友好和解方案,该方案目前尚须得到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在中法两国政府的支持下,双方为最终解决争端,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携手再度努力,在近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谈判,并最终达成了这一友好和解方案”。 达能和

3 娃哈哈将终止其现有的合资关系。达能已同意将其在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以约30亿元的价格出售给娃哈哈。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

9月30日下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做出裁决,认定宗庆后与娃哈哈集团严重违反了相关合同,使达能因不正当竞争蒙受了重大损失,要求确认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娃哈哈集团以及宗庆后个人立即停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并继续完成对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转让。

(三)支付手段

1、现金

(1)企业自有资金 (2)并购贷款 (3)发行中期票据

(4)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5)发行股票或股权融资 (6)发行信托产品

2、非现金支付

(1)支付股票或股权 (2)承担债务

(3)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 (4)法院裁定或仲裁裁决 (5)继承或赠予 (6)无偿划转

(7)非现金资产置换

【案例】中海油并购美国优尼克公司和加拿大尼克森公司的案例

2005年2月27日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邀请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作为“友好收购”的候选公司之一,提供了初步资料。

4月4日美国石油公司雪佛龙发出约180亿美元的要约,以股票加现金的方式收购优尼科。

6月23日中海油向优尼科公司发出竞争要约,以每股67美元、总价185亿美元的价格,全现金方式竞购优尼科。如果收购成功再支付雪佛龙5亿美元分手费。此时优尼科总市值为170亿美元。中海油190亿美元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30亿美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供长期次级债形式贷款45亿美元,提供25亿美元的次级过桥融资,中国工商银行提供过桥贷款60亿美元,高盛、摩根大通提供过桥贷款30亿美元。

美国媒体质疑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有中国政府幕后资金支持。美国众议院通过议案反对将优尼科出售给中海油,要求布什总统评估这项交易对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

7月2日中海油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监管审查。 7月20日美国国会修改《能源法案》,按照修改后的《能源法案》,必须在对中国的能源政策进行评估后再审查中海油的并购案,但是这个评估并无时间限制。

8月2日中海油宣布撤回对优尼科的收购要约。 8月10日雪佛龙成功收购优尼科。

2012年7月23日中海油宣布将以每股27.50美元和26美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尼克森公司所有流通中的普通股和优先股,交易总价为151亿美元,同时承担43亿美元的债务。如果协议未能获得中国的批准,中海油须向尼克森支付4.25亿美元的反向终止费。

中海油收购尼克森的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60亿美元,投资的理财产品到期变现376.9

14 亿元人民币,定期存款178.09亿元人民币。

尼克森的资产主要是分布在加拿大西部、英国北海、墨西哥湾和尼日利亚海上等全球最主要产区的常规油气、油砂以及页岩气资源。收购后中海油的储量增加约30%,产量增加20%,并能战略性进入海上油气富集盆地和新兴页岩气盆地,使中海油的资产组合更加多样化。

8月29日,中海油向加拿大政府提交收购申请。9月20日通过了尼克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加拿大法院批准了并购协议。10月11日加拿大政府决定将审批中海油收购尼克森的申请延期30天,11月2日决定再次延期30天至12月10日。12月8日加拿大政府审批通过。2013年1月18日中国政府批准了并购协议。2月12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中海油收购尼克森位于美国墨西哥湾资产的申请。其后陆续通过了欧盟、英国和尼日利亚等政府和审批机构的审批。

2012年2月26日中海油宣布完成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的交割,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公司完成的最大一笔海外收购。

第二部分 并购重组的实务

并购重组一般应该遵循以下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确定企业并购战略。

战略是为企业为完成使命和实现目标,为未来发展方向作出的长期性、总体性的谋划,并购是企业实施成长型战略最为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一)战略分析

1、政治、法律、社会、人文环境判断和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2、企业所处行业、产业环境分析。

3、企业拥有的内部资源、核心竞争力和盈利模式的分析。

(二)战略选择

1、确定企业的使命、战略定位与战略目标。

2、企业战略层面的差距分析。

3、确定以并购作为战略发展的途径,确定企业并购的战略目标。企业并购的战略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验效应

①通过兼并方式缩短投资时间,提高投资效率。

②有效地突破行业壁垒或市场管制进入新的行业、新的市场。

③充分利用被并购企业的战略性资源。企业资源除了厂房、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有形资产,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外,还包括人力资源、客户资源、公共关系资源、企业文化资源等。

④充分利用目标公司的经验效应。在很多行业中,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验越积累越多时,可以观察到一种单位成本不断下降的趋势。企业通过兼并发展时,不但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各种资产,还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经验。

【案例】中国国航收购深圳航空

1992年广控集团、国航等企业投资设立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广控集团持股65%,国航持股25%。2005年深圳汇润投资公司、亿阳集团以21.76亿元收购广控集团所持深圳航空65%的股权,李泽源实际控制深圳航空,实际只支付了18.16亿元。2010年国航出资6.82亿元增资深圳航空,持股比例由原先25%增至51%。2011年深圳政府旗下的企业全程物流收购深圳汇润持有深圳航空24%股权,持股增至49%。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深圳航空的资产总计为223.87亿元,负债合计为244.54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0.67亿元;2009年度营业收入为121.44亿元,亏损8.64亿元。

5 深圳航空拥有各种类型的客货机99架,经营国内国际航线135条,6800余名员工。2010年运输旅客1756万人次,货运5.25亿吨公里。

国航收购深圳航空可以完善双方的国内、国际航线网络,巩固双方在珠三角地区的市场地位,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国航和深圳航空的竞争力。

(2)协同效应 ①规模效应

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而收益不断递增的现象。企业规模经济是指由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给企业带来的有利性。规模经济具有明显的协同效应,即2+2大于4的效应。

②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是在科斯分析企业的起源和规模时首先引入提出的。交易费用(也称交易成本)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主要包括搜寻成本和在交易中讨价还价的成本。企业的出现和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并购而引起的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与交易费用的变动有着直接联系。可以说,交易费用的节约,是企业并购产生的一种重要原因。而企业并购的结果也是带来了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企业内部之间的协调管理费用越低,企业并购的规模也就越大。

(3)创新效应

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强调生产技术的革新和生产方法的变革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至高无上。企业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就是创新,通过这种新的组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超额利润,实现经济发展的目的。企业并购重组主要可以从组织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实现创新效应。

【案例】欧莱雅的并购战略

1909年法国化学家和发明家欧仁•舒莱尔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款染发剂,生产和销售给巴黎的美发师,由此创立了法国无害染发剂公司,1939年更名为欧莱雅集团。

从创立到1950年,是欧莱雅模式创立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欧莱雅锻造了自己的DNA:“运用研究和创新来提升美丽”。

1950年至1983年是欧莱雅成长的阶段,这一阶段欧莱雅形成的自己标志性的品牌和产品,企业的座右铭是“抓住新的机遇”。

1964年收购法国品牌兰蔻。1965年收购法国品牌卡尼尔。1970年收购摩纳哥品牌碧欧泉。

1984年以后欧莱雅推行以战略收购和品牌推广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实行“收购当地品牌——实施改造——补充新品——推向国际市场”的品牌改造流程,建立了具有欧莱雅特色的品牌金字塔,逐步发展成为化妆品行业领袖。

1996年收购美国品牌美宝莲。收购后将其总部由孟菲斯搬至纽约,并尝试为美宝莲沉稳的色调注入一些前卫的成分,将过去一直放在试验室里颜色怪异的指甲油、唇膏推向了市场,很快受到了大多数女性的热烈欢迎。收购美宝莲使欧莱雅成为美国化妆品行业领袖,同时借美宝莲之手打开了亚洲特别是中国的大门。

1998年收购了专注于种群发质的美国品牌Softsheen。2000年收购了以美国黑人和南非市场为主的品牌Carson。2001年将两个品牌合并为Softsheen-Carson,然后将实验室的黑人发质科研成果注入这个品牌,并直接在非洲培养大量当地的美发师,以推广这一产品。随后将这款产品推广至欧洲的黑人后裔,该品牌成为了生产少数种群护发产品的国际领军品牌。

2003年12月收购中国品牌小护士。小护士拥有28万个销售网点,96%的市场认知度,4000万欧元的销售收入。小护士作为领先的大众护肤品牌,拥有强大的本土用户基础。收购以后品牌以“卡尼尔小护士”命名。

6 2004年1月收购中国彩妆及护肤品高端品牌羽西,该品牌在中国市场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羽西由美籍华人靳羽西于1992年创立,1996年被科蒂集团收购。

2006年提出了“全世界美丽的多样化”的口号,继续以品牌收购为战略手段,进一步壮大欧莱雅的国际品牌组合,以满足全世界多样性的需求。

欧莱雅的战略定位:在欧莱雅近百年的历史中,化妆品始终是我们唯一的专注领域和专长所在。我们致力投入所有专有技术和研究资源,为全球多元化的男性和女性消费者创造福祉。每个消费者均具有独一无二的外表和身体特征,在年龄、肤质和发质类型上各有不同。尊重个体差异,并能通过多样化产品和品牌满足各类消费者的需求是我们开展业务的基础。

欧莱雅的品牌主要包括:巴黎欧莱雅、卡尼尔、美宝莲纽约、巴黎创意美家、小护士;兰蔻、碧欧泉、赫莲娜、植村秀、羽西、Giorgio Armani、科颜氏、Sanoflore(圣芙兰)、The

Body Shop(美体小铺)、Eie;欧莱雅专业美发、卡诗、美奇丝、Redkeen、Softsheen-Carson ;薇姿、理肤泉、修丽可、Clarisonic(科莱丽)、(美即)。

(三)战略实施

1、分析需要通过并购获得的战略性资源。

2、充分利用目标公司的经验效应。

3、并购后的在协同效应、创新效应方面的预期战略成效。

4、并购战略目标未能实现时,采取的风险控制对策或退出策略。【案例】吉利并购沃尔沃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1986年成立,1997年进入汽车产业,1998年第一辆吉利汽车下线,2001年获得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中国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成为中国首家获得轿车生产资格的民营企业。吉利集团业务涵盖汽车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的整条产业链,拥有生产整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全套汽车系统的能力。

2007年6月,吉利集团开始进行战略转型,计划用三至五年的时间,由“造老百姓买得起的汽车”,“像卖白菜那样卖汽车”,向“造最安全、最环保、最节能的好车,让吉利汽车走遍全世界!”转变,从单纯的低成本战略向高技术、高质量、高效率、国际化的战略转型。

从1927年沃尔沃生产出第一部汽车开始,瑞典的沃尔沃轿车已逐步发展成世界知名的豪华汽车品牌。1999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64.5亿美元收购,沃尔沃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沃尔沃既拥有体现安全、质量、环保和现代北欧设计的核心价值的品牌,由拥有节能、环保、安全技术全球领先的技术,还拥有企业专业人才与国际化的技术、管理、营销人才,2000余销售网络遍布全球,计划转让给吉利的产品包括三个整车平台,九个系列产品。但是沃尔沃也承担着35亿美元的巨额债务,2008年亏损16.9亿美元,2009年亏损6.53亿美元。

2008年4月吉利集团首次向福特提交收购沃尔沃的建议书。2009年12月23日,福特与吉利集团就出售沃尔沃轿车项目达成框架协议。2010年3月28日吉利与福特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1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沃尔沃轿车公司,其中2亿美元以票据方式支付,其余以现金方式支付。

由于沃尔沃轿车公司总部位于瑞典,又是福特汽车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吉利收购沃尔沃要通过欧盟和美国政府的审批。交易首先通过了美国政府的相关审查,7月6日,欧盟通过了对吉利收购沃尔沃轿车项目的反垄断审查,7月26日,中国商务部也正式批复核准了这一收购项目。

2010年8月2日吉利集团为完成收购沃尔沃轿车公司开出了票据并支付了13亿美元现金,此最终交易价格是根据收购协议针对养老金义务和运营资本等因素做出调整的结果。收购资金来自吉利集团、中资机构以及国际资本市场。

【案例】TCL并购汤姆逊

7 2004年7月TCL出资3.149亿欧元与法国汤姆逊公司成立TCL汤姆逊公司(TTE),TCL占67%的股份。

TCL并购汤姆逊公司彩电业务的目的是要实施国际化战略,预计彩电年总生产量将高达1800万台,销售额将超过30亿欧元,居全世界第一。汤姆逊有品牌、有生产线、有研发能力,是全球拥有彩电技术专利最多的公司,在全球专利数量上仅次于IBM。但是汤姆逊的彩电业务已经连续多年亏损。

2004年TTE亏损1.43亿元。2005年TTE亏8.2亿元。

2006年TCL开始欧洲业务的重组,TTE终止了在欧洲的所有电视机的营销业务,TCL集团出资4500万欧元用于安置员工。2010年11月TTE的法定清算官通过法国南特商业法庭向TCL集团、TCL多媒体及其相关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2011年3月法国南特商业法庭做出初审判决,判令TCL集团、TCL多媒体及其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2310万欧元(约2.11亿元人民币)。4月TCL集团与法国南特商业法庭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1400万欧元(约合1.31亿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二、寻找并购重组项目;组织并购班子,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流程,安排工作进度表,明确责任和分工。

(一)项目负责人

(二)财务顾问

(三)法律专家:律师。

(四)财务专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

(五)技术专家

三、签订并购意向书。

(一)保密条款。

(二)排他性条款及有效期限。

(三)尽职调查的方式、范围和权利。

四、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通过调查目标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可以预见未来的有关业务、财务、法律、管理等相关事项,评估并购承担的债务和责任,存在的风险因素,评价并购获取的资源和可能获取收益情况的过程。尽职调查清单与原始文件清单。

(一)基本情况

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专营许可证,包括自成立以来的所有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公司及子公司章程,主要审查公司章程中控制条款的内容;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最近五年(至少三年)的发文,董事会、管理层会议记录。

(二)财务状况与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

企业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的尽职调查,出具咨询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审计期间,确定评估基准日,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重点关注盈利预测问题。

(三)法律问题

出售方所出售股权的合法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工业产权、著作权、许可和批准等的合法性;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是否抵押,其法律状况;合同主要包括供应和销售合同、劳动合同、咨询合同、租赁合同、许可合同、经销权合同、贷款合同、赞助合同等;诉讼事项。已胜诉未执行的诉讼、已败诉未执行的诉讼、正在诉讼过程的诉讼、潜在的诉讼事项等;人力资源和劳资关系。

(四)业务和经营状况

企业原燃材料、备品配件的采购渠道、供应商、定价方法和付款政策;产品营销体系与政策,经销商关系和特许权,定价方法与应收账款管理办法;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工艺水

8平和生产管理水平等。

(五)其他更为广泛的信息 【案例】深发展并购案例

2002年6月,新桥投资与深发展签订意向协议,新桥投资将收购深发展的股份。9月深发展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新桥投资以国外战略投资者身份进入深发展。

10月,新桥投资过渡管理委员会成员4人进驻深发展,开始了为期三个月的尽职调查。按照协议,管委会拥有包括全面监督、控制风险、发展业务以及负责银行经营层的管理和管理机制的改善等诸多权利。新桥投资聘请了普华永道和方大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50多人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详尽地进行了信息系统调查、资金调查和贷款审查。按照原先所协商的每股5元作价,深发展四家股东出让所持股份价格为17亿元。新桥投资在调查后认为,深发展报表所体现的不良资产数额与实际数额相差很远。按新桥投资要求提足准备,则使净资产被冲至负数。按协议条款出让方应以现金补足才能完成交易。

2003年5月12日深发展公告,董事会向新桥投资过渡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授权已经届满,股东与新桥投资仍未就股权转让与收购事宜达成协议。为保证持续稳健经营,决定撤消过渡管理委员会,终止同新桥投资签署的管理协议。同日新桥投资公告双方在转让价格上达成一致。5月20日新桥投资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递交诉状,指控台湾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干扰了深发展与其达成的独家协议,导致深发展在5月12日宣布终止同新桥签署的管理协议,侵犯了新桥投资享有的合约权利,要求获得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9月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深发展及四家股东承担违约责任。11月,深发展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答辩和反请求,并向深圳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2004年4月,新桥投资撤销了请求裁定深发展及四大股东违反协议的仲裁申请。 5月,新桥投资以New Bridge Asia AIV Ⅲ,L.P.与深发展四家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2.35亿元的价格收购深发展34810.33万股、17.89%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New Bridge Asia AIV Ⅲ,L.P.成立于2000年6月22日,住所为美国特拉华州,为有限合伙形式的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十年。

2005年9月中国资本市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2007年6月深发展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未分配利润向流通股每10股送1股,换算成非流通股向流通股直接送股的方式为每10股送0.257股的对价。

2009年6月12日,深发展与平安人寿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拟非公开发行不少于3.7亿股但不超过5.85亿股,中国平安在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收购新桥投资所持有深发展所有股份。非公开发行及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平安和平安人寿将合计持有不超过总股本30%的股份。交易需要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局、深交所、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的审批或核准。

2009年12月24日中国平安与新桥投资签署补充协议,将协议的最后终止日由原协议规定的2009年12月31日修改为2010年4月30日,同时在最后终止日后可两次再自动展期90天,如仍未完成协议,再协商展期。2010年4月29日又将日期由2010年4月30日延期至2010年6月28日。

2010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平安(02318,HK)向新桥投资定向增发2.99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新桥投资以其持有的深发展(000001,SZ)5.20亿股作为支付对价。5月8日过户完成。中国平安及平安人寿合计持有深发展6.66亿股,占总股本的21.44%,为深发展第

一、第二大股东。新桥投资不再持有深发展股份。

2011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核准深发展向中国平安发行16.38亿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25亿股股份(约占平安银行总股本的90.75%)并向其募集26.9

9 亿元人民币,并核准豁免中国平安的要约收购义务。

2012年1月19日深发展与平安银行签署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完成后,平安银行将注销法人资格,深发展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将依法承继平安银行的所有资产、负债、证照、许可、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2012年8月2日,深发展完成吸收合并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深发展A变更为平安银行,股票代码000001。

五、并购重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并购重组方案

1、基本方案 (1)业务重组

业务重组是企业为了实施发展战略或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进入或者退出某些业务领域的战略目标,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结构性调整的过程。

以IPO或重组上市公司为目的的业务重组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2)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为了整合经营业务、优化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通过剥离、置换、出售等方式对资产的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的行为和过程。

重点关注并购企业资产是否有合法的发票、权属变更条件和手续、变更的费用和税金等问题。

(3)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作出让步的事项。

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过程。

(4)产权重组与交易结构

产权重组与交易结构的安排主要应考虑政治因素、法律因素、税收筹划以及资金支付问题。

① 法律

《反垄断法》: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人力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场准入与行业监管:关于并购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并购交易能否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注册、登记、公告等手续。比如涉及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环保评价、外资审批、国有资产转让等。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并购涉及以哪国的法律作为双方谈判和签署并购协议的法律基础。

② 税收

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10 ③资金

付款方式、条件、时间。涉及境外并购还要考虑币种、汇率、付款渠道等因素。

2、特殊并购方案 (1)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及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全面要约,是指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是指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竞争要约,是指在一个收购人发出要约收购的初始要约后,其他收购人对同一标的股份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况。

协议收购:收购人通过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④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⑤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⑥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⑦有利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①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②营业收入: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③净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外资并购

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①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1 ②产业限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③安全审查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4)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MBO(Management Buy-Out)又称经理层收购、管理层融资收购,是企业管理层运用杠杆收购的方式,利用借贷所融资金购买公司股权,从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和实际控制权,使企业经营者变为企业所有者,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目的的一种收购行为。

MBO的优势:有利于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管理层的人力资源价值。有利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减少代理人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效率。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

MBO的问题:资金来源;收购价格和操作流程和审批。 【案例】双汇发展并购案例 1958年建厂——漯河市冷仓。 1969年变更为漯河市肉联厂。

1994年改制为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汇集团具有年产肉制品25万吨,屠宰生猪126万头,活牛40万头,肠衣膜2700吨,罐头、速冻蔬菜、生化药品的300余种产品的生产能力,为全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和罐头生产基地。

1998年9月以双汇集团为独家发起人募集设立了河南双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汇实业,000895),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共募集资金3亿元,12月股票上市交易。

1999年更名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双汇发展)。 2006年3月双汇集团10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2006年4月由高盛集团(持股51%)、鼎晖中国成长基金Ⅱ(持股49%)授权委托的香港罗特克斯以20.1亿元的价格收购双汇集团100%的股权。同月河南省国资委和国务院国资委予以批复。

2006年5月双汇发展第二大股东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于香港罗特克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56218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双汇发展25%的股权12838万股。

2006年12月获得商务部批复。 2007年4月获得证监会审批通过。

2007年4月27日罗特斯克公司委托双汇集团作为要约收购实施主体向双汇发展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不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6月2日要约期满,受让3400股,并购交易完成。2007年10月6日高盛策略将其在罗特克斯5%的股权转让给鼎辉Shine。

2009年11月5日,有关媒体披露双汇发展涉嫌管理层收购后,双汇发展公告相关事宜。2007年10月股权转让完成后,高盛和鼎晖Shine通过Shine B间接控股罗特克斯有限公司。其中,高盛持有Shine B30%股权,鼎晖Shine持50%股权,Dunearn Investment Pte Limited(“Dunearn”)持12%股权,Focus Chevalier Investment Co., Ltd.(“Focus Chevalier”)持8%股权。

2007年10月,双汇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相关员工通过信托方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Rise Grand Group Limited(兴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泰集团),并由兴泰集团进一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Heroic Zone Investments Limited(下称“Heroic Zone”),Heroic Zone 持有Shine C Holding Limited(现已更名Shuanghu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双汇国际有限公司) 31.8182%的股权。

2009年11月5日,高盛于境外向CDH Shine III Limited (“鼎晖Shine III”)转让

12 其所持有的Shine B 15%股权,鼎晖Shine将其持有的Shine B 2%股权转让给鼎晖Shine III。股权转让完成后,高盛持有Shine B 15%股权,鼎晖Shine持有48%股权,鼎晖Shine III持有17%股权,Dunearn持有Shine B 12%股权,Focus Chevalier持有Shine B8%股权。

2009年上半年,香港华懋集团有限公司向罗特克斯有限公司转让了双汇发展部分控股及参股公司的股权,双汇发展放弃了优先受让权。

2010年3月3日,双汇发展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3月8日,深交所下发了《关注函》,要求公司尽快拟定整改方案。3月22日起停牌。

2010年11月双汇发展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换股吸收合并预案。 2010年12月10日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公司以置出资产与双汇集团的置入资产进行置换,向双汇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作为受让双汇集团置入资产价值超过置出资产部分的对价;向罗特克斯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作为罗特克斯认股资产的对价。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5家公司,即广东双汇、内蒙古双汇、双汇牧业、华懋化工包装和双汇新材料,公司为吸并方及存续方。

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双汇发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资产的净利润预测数,双汇集团和罗特克斯将其认购的股份总数按一定比例计算股份补偿数,该部分股份将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2011年3月1日双汇发展收到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受理函。 2011年3月15日,央视报道瘦肉精事件。 2011年3月16日,双汇发展股票停牌。

2011年4月19日,就双汇发展济源工厂瘦肉精事件作出说明并复牌。 2011年11月18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香港罗克斯特为收购人,兴泰集团为要约收购义务人,双汇国际及万隆为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系由于双汇国际的股东进行境外股权变更,导致兴泰集团成为双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高盛集团和鼎晖投资不再通过罗特克斯对双汇发展实施共同控制而触发。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双汇发展上市地为位目的。

要约收购拟采用溢价要约方式。收购人确定本次要约价格为每股56元,该价格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双汇发展股票收盘价49.48 元溢价13.18%,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双汇发展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53.38 元溢价 4.91%。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4.72亿元。罗特克斯及其全资子公司双汇集团已分别将 13 亿港元及 22 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的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作为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期限自2011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1 年12 月 20 日。截至要约收购期满已预受要约且未撤回的股份为0股,双汇发展流通股股东无人接受罗特克斯发出的收购要约。罗特克斯已全面履行了要约收购义务。

2012年3月28日公司公告股票自29日起开始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012年4月5日双汇发展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2年12月31日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置出资产、罗特克斯认股资产已经完成交割,被吸并公司已经注销。

2013年5月29日,双汇国际与美国史密斯菲尔德公司签署并购协议,以71亿美元的总价格收购其全部股权并承担相应债务,其中47亿美元为股权价款,承担24亿美元的债务。史密斯菲尔德公司成立于1936年,是世界最大的生猪和猪肉生产企业。双汇承诺保留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

2013年9月6日获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

13 2013年9月24日史密斯菲尔德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并购交易。

(二)并购交易价格

并购交易价格应该如何形成?如何使用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

1、企业价值评估

并购中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即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实务中最大的问题是几种评估方法如何协调、平衡的问题。

2、控股权的价值与少数股权价值

少数股权的价值就是股票市场股票交易的价格或者产权市场的交易价格。但控股权的价值应该按照企业整体价值来判断,或者按照控股权变更后,新的控股股东对企业进行重组,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销量等协同效应发挥作用后多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测算。

3、特殊资产的评估 (1)无形资产的评估

无形资产包括知识性无形资产,如版权、专利、商标、软件、专有技术等;权力性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营权、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关系性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以及商誉。

无形资产的形成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形成,但这些费用通常与无形资产能带来的收益没有必要联系,所以无形资产的评估通常需要评估的是收益现值,应该采用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来评估,一般不应该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2)土地的估价

(3)矿业权的评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案例】中联水泥收购徐州海螺

徐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由海螺集团与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海螺集团拥有52.5%的股权,台湾水泥拥有47.5%股权,由海螺集团负责经营管理。徐州海螺于2004年9月建成投产,拥有一条日产熟料1万吨的生产线,熟料的年产能为310万吨,粉磨能力为150万吨。2004年度徐州海螺销售收入为6620万元,亏损210万元;2005年度销售收入55290万元,净利润为2120万元;2006年1月至4月实现销售收入22200万元,净利润1650万元。截至2006年4月30日,徐州海螺资产总额11亿元,净资产为3.8亿元。

海螺提出报价为14.8亿元,其中包括代徐州海螺支付的应付账款3.58亿元。

2006年6月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03323,HK)子公司中联水泥以现金人民币9.61亿元的价格收购徐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中联水泥在淮河经济区有淮海中联、鲁南中联、鲁宏中联、枣庄中联四家水泥企业,总产量已经有1100万吨。淮海中联和徐州海螺两家企业相距30公里,市场分布完全重合。徐州海螺利用自己成本优势和质量优势,不断打价格战,加剧了该地区水泥市场的竞争程度。

收购徐州海螺后,中联水泥在淮海经济区拥有了1500万吨产能,确立了在淮海经济区水泥市场的主导地位,形成了在该地区水泥市场的区域垄断。中联水泥的生产规模得到扩大,产品结构更加合理,市场和营销完全统一,产品价格明显提到,通过协同效应,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中联水泥还拥有了代表世界水泥工业先进水平的万吨生产线。

六、谈判。起草、修改、签署并购协议。

七、过渡期。

重点是要明确以哪方为主管理企业。

(一)企业重大决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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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生产经营的管理:

1、财务审批流程

2、劳动人事审批流程

3、市场营销管理

4、采购供应管理。

八、履行审批手续。

九、交割。

(一)资产交割清单与交接方法。

(二)负债交割清单。

(三)合同与协议交接清单。

(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交接。

(五)相关证照、公章、文件的交接。

(六)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盈亏的确认与处理。

十、整合。

并购整合是指并购协议生效后,收购方通过调整企业的组成要素,使其融为一体的过程。具体讲就是当一方获得另一方的资产所有权、股权或经营控制权之后进行的资产、市场、技术、人力资源等企业要素的整体性、系统性安排,从而使并购后的企业按照既定的并购战略、目标、方针和架构营运。

(一)最先遇到的问题——人

人力资源的整合是企业并购整合首先面对的问题。大多数并购失败的原因是整合的失败,特别是人力资源整合的不尽如人意。大量事实表明,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冲突、制度文化冲突,会导致初期的抵触、对抗情绪,破坏企业的正常运转。所有的并购行为无一例外地都会遇到交流问题,交流不够就会产生误解、隔阂,甚至对立情绪。这种交流障碍可能产生于文化冲突、领导人员水平问题、对并购原因的不了解,也可能产生于待遇问题。不管什么原因一旦无法充分交流,员工就不知道该干什么,或者怎么干,其结果必然是员工按自己熟悉的方式去行事,工作热情和动力就会一点一点丧失,直至出现工作推委、怠工、甚至拒绝工作。所以在整合期一开始就建立良好的交流渠道和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二)最根本的问题——利益平衡

并购实际上打破了企业原来的利益平衡,要通过整合来建立新的利益平衡,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尽可能满足其合理的利益。并购整合的原则就是要充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三)最重要的问题——企业战略

企业的并购业务从目标讲是为了企业的发展战略而实施的,并购交易完成以后,整合阶段必须贯彻企业的战略发展意图。不同的战略目标,必然对应着不同的并购模式,并购整合也应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方式。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新设法人并购、吸收并购与控股并购,特许经营并购、托管并购、租赁经营并购整合期间的特点和方式就完全不同。

【案例】建龙钢铁并购通化钢铁

2005年11月,浙江建龙钢铁公司以近12亿元收购通钢集团,并组建了新通钢集团,注册资本38.81亿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持有46.64%的股权,华融资产持有14.6%的股权,建龙钢铁持有36.19%的股权,通钢集团管理层持有2.57%的股权。

2009年7月24日,建龙钢铁委派的吉林通钢集团总经理陈国军,被企业员工围殴致死。当晚,吉林省国资委宣布,建龙集团将永不参与通钢集团的重组。

2010年7月,首钢与吉林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25亿元对通化钢铁集团实施战略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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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中国电力十大并购重组

2009中国电力十大并购重组

时间: 2010-03-01 10:15:43 信息来源:

编者按:继2008年我国电力行业出现新一轮电力企业并购重组热潮之后,2009年电力并购重组依然热度不减,亮点频现。电企并购潮的出现不仅仅是参与并购的电力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反映了当前电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强烈内在要求。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结构性矛盾仍旧突出,气候变化压力越来越大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电力企业的并购重组大戏仍会继续。

1、国网公司入主平高许继

2009年7月17日,平顶山国资委与国家电网公司国际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划转平高集团100%股权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根据该协议,平顶山国资委将平高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国网装备公司。划转完成后,国网装备公司将成为平高集团的唯一股东。

同日,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平安信托和许继集团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规定,许继集团“以剥离非主业资产后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进行增资”,由中国电科院认缴。增资完成后,中国电科院、平安信托将分别持有许继集团60%、40%的股权。此后,平安信托将选择适当时机把所持的40%股权转让给中国电科院。

2、三峡总公司与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合并重组

2009年1月1日起,三峡总公司与国水投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国水投集团与其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分立,分别成为中国三峡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峡总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三峡工程的业主单位,其战略定位是打造大型水电开发与运营为主的清洁能源集团,同时也是国家发改委认定的海上风电主要投资运营商。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85年的中国水利实业开发总公司,在风电等新能源开发领域拥有较为丰富的资源和经验。

3、华能接盘山东电力集团发电资产

2009年12月31日,华能国际与山东电力集团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和《托管协议》,收购山东电力集团旗下众多项目,所涉交易总金额约为86.25亿元。本次股权收购对象分别属于山东电力集团及山东电力集团控股的鲁能集团旗下的鲁能发展集团。

收购完成后,华能国际除可获得已投产可控装机容量333万千瓦、权益装机容量333万千瓦等发电资产外,还可获得煤炭项目地质储量合计27.77亿吨,可采储量合计18.04亿吨,规划产能合计800万吨/年;以及拥有10个码头的港口两个,2万吨级运能的船舶5艘。

4、中国水电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工作完成

2009年11月27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举行创立大会,标志着中国水电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工作顺利完成。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总股本66亿元,分别占99%和1%。其中,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工程建设业务、电力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机械制造业务及其他经营性业务等主业资产作为出资,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现金出资。

5、蒙东电网整体划转国家电网

2009年6月29日,随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划转协议的签署,原属地方国有资产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电网整体划转给国家电网统一运营。同日,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通辽电网在内的国家电网蒙东电力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作为中国重要的煤电基地,我国蒙东地区的电网将终结分属中央、地方资产的局面,开始实施统一规划、集约发展,建设力度也将得到有力加强。

蒙东电网由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电网和赤峰、通辽电网组成。其中赤峰和通辽电网属于中央国有资产,1999年起由东北电网公司管理;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电网则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国有资产,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6、国电集团与内蒙古蒙能公司实行战略重组

2009年1月21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内蒙古国资委举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重组框架协议签字仪式。国电集团将以这次与内蒙古能源发电公司的重组合作为平台,加快发展,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延长产业链条,向上、下游产业发展。蒙能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国有独资(控股)的能源发电企业,以投资电源项目建设、经营发电资产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为主业,从事内蒙古自治区能源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开发和建设。其业务包括火电、水电、天然气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可回收垃圾发电、生物质能发电,从事热力供应、境内外煤炭、天然气、石油资源开发和销售、煤转油、煤化工、建材、铁路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开发。

7、大唐发电重组渝能集团

2009年12月31日,大唐发电与渝能集团各股东订立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渝能集团现有各股东持有的渝能集团100%的股权,收购价款合计为13.45亿元。大唐发电称,此次收购渝能集团100%的股权,可以完善其战略布局,巩固其在重庆地区的优势,夯实发电主业,拓宽多元产业,提高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其“以电为主,多元协同”的发展战略。

渝能集团在役装机容量约80万千瓦,在建及前期开发容量约173万千瓦。除发电业务外,渝能集团亦为重庆市强势房地产企业,旗下还有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资产。

8、国电集团与湘投控股集团签署股权协议

2009年12月23日,国电集团与湖南湘投控股集团电厂股权转让协议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签署了包括湘潭电厂、石门电厂等电厂的参股股权转让的协议。2009年8月12日,国电集团在长沙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湘投集团签署了《关于益阳电厂等部分电厂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009年10月7日,国电集团与湘投集团签署《湖南益阳电厂股权转协议》,顺利实现了湘投集团益阳电厂的交接。

9、中电控股收购内地风电项目

2009年3月,香港最大的电力集团中华电力控股公司以战略性伙伴身份收购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32%的股份,涉资10.4亿元。2009年4月中电控股再次出手,以约7.3亿港元收购瑞丰可再生能源在中国内地的风电项目组合。完成收购瑞丰在内地的风电项目后,中电控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将增加12.2万千瓦,其可再生能源总发电装机容量逾120万千瓦,超过中电控股总发电量的9%。中电控股于1901年在香港成立,是亚太区电力行业具有领导地位的投资者及营运商。目前已是中国最大的外资发电公司之一,投资项目遍布中国各地,涉足多元化的发电燃料组合,计有煤、核能、水力、风能和生物质能。同时,中电控股在澳洲、印度、泰国及台湾等地均已开展业务。

10、大唐桂冠电力连续出手

2009年6月3日,桂冠电力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大唐集团持有的岩滩公司70%股权;2009年7月16日,桂冠电力与烟台东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就转让、收购烟台东源风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签订框架协议,拟收购东源电力集团所持有

的东源风电100%股权。2009年8月,斥资2亿多元收购四川川汇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这一系列收购意味着,桂冠电力将实现主营业务从南方市场到北方市场和从水电、火电到新能源发电产业的大拓展。

推荐第9篇:上半年并购重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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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半年并购重组分析

今年上半年,在政府、监管层大力推动并购重组的态度以及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需求下,我国的并购市场依旧呈现高速的发展势头。

截止2014年6月30日,中国并购市场共发生863宗并购交易,同比减少24.83%;交易总金额达3445.65亿元,同比增长19.35%;平均交易金额为3.99亿元,同比大幅上涨58.77%。虽然交易数量同比减少,但总交易规模及平均交易规模大幅增加。

上半年的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与房地产行业依然是并购交易最活跃的行业;

2、北上广与江浙地区的并购重组领先于国内其他地区。

从并购交易数量来看,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均发生100宗以上并购交易,房地产业与服社会服务业紧随其后,均发生76宗并购交易。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作为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行业,发展迅猛,规模化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可完善产业链,增加市场占有率,形成规模优势,获得稳定的收入和利润,因此行业中的整合和扩张已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信息化建设及不断增长的应用需求下,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与技术整合,获取核心技术,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并购重组还将扩大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用户数量,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

从并购交易金额来看,房地产业拔得头筹,交易金额为987.67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水平,符合房地产进入深度整合阶段的实际情况。因此,以上行业成为了上半年并购重组交易最为活跃的几个行业。

从并购重组的分布地区来看,我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区域呈现明显的地域聚集性,北上广和江浙地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环境不断优化,无论是在交易金额还是交易数量上,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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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于国内其他地区。因此,这些地区的资源流动速度较快,并购交易较为活跃。

融资并购咨询机构前瞻投资顾问认为,当前和未来数年,宏观环境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调整期,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利用融资优势进行产业并购、提高效率,从而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双赢,在经济转型大背景之下,加速行业整合,加之国家政策的鼓励,这将使得并购重组迎来一波轰轰烈烈的浪潮。

来源:资本前瞻官网:http://ipo.qianzhan.com/

《资本前瞻》关注并立足于资本市场,对财经界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典型事例进行的全面、深入报道,并努力深度挖掘事件背景并进行深刻剖析,为关心财经的人士提供专业财经分析报告。

推荐第10篇:并购重组商业计划书

并购重组商业计划书

第一章 并购项目概要

第二章 公司介绍[并购方]

一、A股份有限公司

二、B有限公司

(一)成功并购的下属企业之一

(二)成功并购的下属企业之二

三、地理位置与投资环境

(一)公司所在地-

(二)项目所在地

第三章 收购对象与项目

一、项目A:有限公司

(一)公司介绍

(二)公司历史经营状况

(三)历史财务状况表

(四)项目介绍

(五)重要荣誉

二、项目B: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施工条件

(三)建设施工方法

(四)项目工程进展

三、项目投资价值分析

(一)宏观分析

(二)微观分析

第五章 并购整合策略

一、并购整合的关键环节

二、制订整合计划

三、整合计划实施

四、业务整合方法

五、人力资源整合

(一)人力资源整合目标

(二)人力资源整合策略

六、文化整合策略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组织结构

(一)A集团

(二)B公司

(三)C公司

二、管理团队介绍

三、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四、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五、项目进度计划

六、项目工程进度管理体系

(一)三级计划进度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二)三级计划进度管理体系的工作流程

七、项目质量控制管理

(一)项目管理方法

(二)质量控制系统

八、项目成本控制管理

第七章 风险分析与规避对策

一、政策、法律风险与规避

二、收购风险及规避

(一)收购风险分析

(二)收购风险规避

三、项目工程风险及规避

(一)工程风险分析

(二)工程风险防范

四、市场与人力资源风险与规避

第八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说明

二、财务分析条件说明

三、收购A公司

(一)A公司收入预测

(二)损益分析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A项目

(一)收入预测

(二)损益分析表

(三)现金流量表

五、B项目

(一)收入预测表

(二)损益分析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九章 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说明

二、财务资料预测

1、销售收入明细表

2、成本费用明细表

3、薪金水平明细表

4、固定资产明细表

5、资产负债表

6、利润及利润分配明细表

7、现金流量表

8、财务指针分析

1) 反映财务盈利能力的指针 a.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b.投资回收期(pt) c.财务净现值(fnpv) d.投资利润率 e.投资利税率

f.资本金利润率

g.不确定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

2) 反映项目清偿能力的指针

a.资产负债率 b.流动比率

c.速动比率

d.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偿还期

附件附表:

1、营业执照影本

2、董事会名单及简历

3、主要经营团队名单及简历

4、专业术语说明

5、有关证书生产许可证鉴定证书等

6、注册商标

7、企业形象设计宣传资料(标识设计、说明书、出版物、包装说明等)

8、演示文稿及报道

9、场地租用证明

10、工艺流程图

11、项目市场成长预测图

第11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

目 录

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1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2

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3

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3

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4

6、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4

7、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

8、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

9、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

10、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6

11、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6

12、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7

13、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8

14、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8

15、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9

16、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10

1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11

18、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11

19、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12 20、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 1 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13

2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13

22、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14

23、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15

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16

2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16

2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18

27、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9

2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19

2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20 2

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2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

1 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6、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档工作。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关“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向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综

2 合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材料。每一方案由A、B两个监管处负责,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备案机制。备案无异议,上市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其电子版。具体包括:经签署的申报报告、相关部门(如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关于激励对象合理性说明、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持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对文件真实性的声明、上市公司考核方案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激励草案摘要董事会公告前六个月内高管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还应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

(一)存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问。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6、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

二、十

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收购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7、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收购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收购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8、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属于《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项规定以及第

(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9、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等文件及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应当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格证书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具有不少于2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

5 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应当引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10、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往往涉及国资批准、外资准入、环保核查、反垄断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该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是我会受理相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条件。结合实践,对于常见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归纳如下:

一、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国有资产臵入或臵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四、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七、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11、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BVI公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的简称,此处泛指

6 在境外设立的、为享受税收等优惠成立的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规定,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在报送我会之前,其股东资格应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12、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豁免及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各方应提供二级市场交易自查报告。对于自查报告,具体要求 归纳 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及豁免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 ;(2)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3)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4)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 ;( 2 )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 3 )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 4 )前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三、法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13、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14、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答: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7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规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报告一般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三十九条及《第17号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 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8 如截止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境内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的,须请财务顾问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在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中说明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二、要约收购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三、管理层收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评估报告”。

四、定向发行方式收购的特别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收购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15、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9 答: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第26号准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通常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例如,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通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16、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交易对方、交易标的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交易对方财务报告

《第26号准则》规定,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二、标的资产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

《第26号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10 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提供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提供依据重组完成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1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常常涉及标的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的情况。结合审核实践,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应当进行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有关 要求归纳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三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前述文件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18、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11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等要求,归纳如下:

一、《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在拟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况下,由于评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未来收入、费用作了定量分析估算,且已获得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认可,在此情况下,若不能提供盈利预测,则存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是否合理的问题。据此,拟购买资产若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通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二、《第26号准则》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19、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答: 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

12 “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 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20、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2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措施,明确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 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三、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四、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必须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22、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

二、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中有关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必须做出以下特别提示:

(一)外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必须提前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如果属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或控股的行业,必须提前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必须提前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反垄断审查的批复。特别提示中必须明确说明,只有取得以上有权部门的批复,收购人才能正式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

14

23、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发生调整时的安排,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前述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明确披露该项重组的交易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象的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其中,“交易对象的重大调整”不仅包括交易对象的变更,也包括交易对象范围的调整。因此,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增加或减少交易对象应当视为对方案的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要交易对象、变更主要标的资产等)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无故变更主要交易对象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15

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在监管实践中,上述人员短线交易的案例频频发生。考虑到短线交易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有限的监管资源,并非所有的短线交易均受到行政处罚。为明确监管标准,现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由证监会上市部、地方证监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短线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三、对于金额较小、无主观故意或其他情节轻微的短线交易行为,由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措施;

四、行政许可申请中出现短线交易的,证监会根据上述监管措施及危害后果消除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的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青鸟华光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宜的复函》(新出厅字[2007]66号),结合审核实践,对于上市公司重组中可能产生文化产业准入问题的,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

(四)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六)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二、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二)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

(三)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三、对于进入上述第一条第

(五)、

(六)项领域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超过49%。但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四、非公有资本经营第一条第

(五)项、第

(六)项、第

(七)项规定的事项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产业事项须取得新闻出版行业出管部门的批准。

五、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17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对于涉及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前,不受理其申请。

2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在审核中贯彻落实《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反垄断审查与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协调、衔接,在审核中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一般要求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种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上述规定,在对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等事项的审核过程中,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其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并提供有关依据;

(二)对于达到申报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否则不得实施相关并购重组行为;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已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五)上述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有关说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决定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均应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告。

二、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应按照前述“一般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件及行政决定,并由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27、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19号准则》)的规定,在要约收购、管理层收购、以及收购人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要约豁免等情形中,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具体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二、《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三、《第19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2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关“国 19 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具体理解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 必须取得有权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

二、“无偿划转、变更、合并”是指没有相应的对价,不得存在任何附加安排

三、如本次收购中存在的包括有偿支付在内的任何附加安排的,申请人不得按照《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四、根据上述要求,申请人不符合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但仍以《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证监会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实务中,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一)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20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重组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 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 则重组方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二)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

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

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关注标的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重组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帐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21

第12篇:证券部部门及岗位职责

证券部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证券部

上 级: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 属:证券部主任、证券事务岗、资本运营岗

部门职责:

1、负责股份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所需各种材料的组织编写和报送工作。

2、负责按《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公司日常运作,按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负责编制上市公司年报、中报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工作并及时披露。

4、负责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及其它有关资本运作工作。

5、负责公司债权、股权等短期投资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6、负责与公司中国证监会、上海证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财政部、经贸委、工商局等有关部委联系工作。

7、负责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等各中介机构的联络和信息披露工作。

8、负责公司股票送股、转赠及配股等再融资方案的拟定工作。

9、负责组织对公司领导及员工的证券知识培训工作。

10、及时监测股份公司股票波动情况,有异常波动及时分析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11、负责接受各类投资者的咨询、来访。

岗位名称:证券部主任

上 级:公司主管领导

下 属: 证券事务岗、资本运营岗

证券部主任岗位职责:

1、主抓证券部的全面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集团总公司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和运作;

2、负责股份公司融资工作;

3、负责募集资金的投放和使用工作。

4、负责股份公司的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及其它资本运作的方案设计和执行工作;

5、负责公司债权、股权等短期投资方案的制定、批准后组织运作实施工作。

6、负责与财政部、工商局、证监会、证交所及其它相关部委和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

7、负责按照有关上市公司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使股份公司规范、高效运行;

8、负责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工作;

9、负责管理和解答股东和投资者的来信、来电和来访;

10、负责组织和筹备董事会、股

第13篇:并购重组尽职调查清单

独立财务顾问尽职调查文件(并购标的、被重组方)

第一章并购标的基本情况调查

1-1并购标的股东(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1-1 并购交易对方持有并购标的股权情况表 1-1-2 并购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1-3 并购交易对方(或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的营业执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1-4 若并购交易对方(或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如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关于国籍、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以及住所的说明,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说明

1-1-5 并购交易对方(或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与并购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1-6 并购交易对方持有并购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权属争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

1-1-7 并购交易对方(或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情况

1-2并购标的设立与历史沿革情况

1-2-1并购标的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

1-2-2并购标的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

1-2-3并购标的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相关工商登记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1-3并购标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1-3-1并购标的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1-3-2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时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资料文件

1-3-3自然人股东直接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及其在并购标的的任职情况

1-4并购标的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1-4-1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

1-4-2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文件

1-4-3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增减资协议、债权人同意文件、工商变更登记文件、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说明或支付凭证等 1-5并购标的重大重组情况

1-5-1 重大重组涉及的内部决策文件 1-5-2 重组协议 1-5-3 政府批准文件

1-5-4 重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1-5-5 重大重组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文件

1-6并购标的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情况

1-6-1 并购标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

1-6-2 并购标的的参控股子公司

1-6-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6-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6-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持有并购标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

1-6-6并购标的全部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份性质的说明 1-6-7股东中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1-6-8并购标的成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业务情况的说明

1-7并购标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情况

1-7-1 并购标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8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情况 1-8-1 房屋所有权证 1-8-2 土地使用权证

1-8-3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

1-8-4 资产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控制或占用情况的说明 1-9商业信用情况

1-9-1 并购标的信用征信报告

1-9-2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记录和处罚文件

1-9-3主要银行给予并购标的的授信额度、主要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第二章 业务与技术调查

2-1 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

2-1-1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1-2行业研究资料、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 2-1-3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发展纲要

2-1-4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主要竞争对手资料 2-2 采购情况

2-2-1行业和并购标的采购模式的说明文件

2-2-2与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能源动力供求相关的研究报告和统计资料 2-2-3并购标的过往三年的采购情况以及成本变动分析

2-2-4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的各自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说明

2-2-5与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的供货合同 2-2-6并购标的关于采购来源以及价格稳定性的说明

2-2-7与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2-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并购标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所占权益的说明 2-3 生产情况

2-3-1行业和并购标的生产模式的说明文件 2-3-2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2-3-3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2-3-4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历年产量有关资料 2-3-5房屋、土地、设备租赁合同 2-3-6无形资产的相关许可文件

2-3-7并购标的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文件

2-3-8境外拥有资产的情况说明及重要境外资产的权属证明 2-3-9安全生产及以往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资料 2-4 销售情况

2-4-1行业和并购标的销售模式的说明文件

2-4-2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的资料

2-4-3报告期对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

2-4-4与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合同以及关联销售合同 2-4-5报告期产品返修率、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资料 2-4-6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并购标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客户中所占权益的说明

2-5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2-5-1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 2-5-2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

2-5-3核心技术的取得及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的说明

2-5-4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及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财务与会计调查

3-1 并购标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资料 3-1-1 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1-2 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1-3 披露的参股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1-4如接受过国家审计,需要该等审计报告 3-2销售收入

3-2-1 并购标的收入的产品构成、地域构成及其变动情况的详细资料 3-2-2 并购标的主要产品报告期价格变动的资料 3-2-3 并购标的报告期主要产品的销量变化资料 3-2-4 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成本明细表 3-2-5 补贴收入的批复或相关证明文件 3-2-7 对主要客户的函证文件 3-3期间费用

3-3-1 营业费用明细表 3-3-2 管理费用明细表 3-3-3 财务费用明细表

3-3-4 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4并购标的银行账户资料 3-5应收款项

3-5-1 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

3-5-4 应收持并购标的5%及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账款情况 3-6存货明细表及构成分析 3-7重要的对外投资

3-7-1 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3-7-2 被投资公司报告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3-7-3 投资协议

3-8固定资产的折旧明细表和减值准备明细表 3-9主要债务

3-9-1 银行借款合同 3-9-2 委托贷款合同

3-9-3 应付持并购标的5%及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账款情况 3-10纳税情况

3-10-1 报告期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

3-10-2 公司历史上所有关于税务争议、滞纳金缴纳、以及重大关税纠纷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及信函

3-10-3并购标的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 3-10-4报告期内产品出口退税税率变动情况及相关文件

3-10-5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并购标的报告期内纳税情况的证明文件 3-11无形资产摊销和减值情况

3-12 报告期内并购标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3-13报告期内并购标的管理层关于商誉减值测试情况说明 3-14盈利预测报告 3-15有关评估情况

3-15-1 并购标的公司设立时(含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期间)及报告期内历次资产评估报告

3-15-2 并购标的公司设立时(含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期间)及报告期内历次土地评估报告

3-15-3并购标的本次资产评估报告

3-15-4评估结果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3-15-5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意见

3-15-6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意见

3-15-7其他评估报告(矿产、房地产开发存货等)(如有)

第四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4-1 既往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动或历次重大事件的相关资料

4-2 重大合同(包括已履行完毕但属于报告期内且对并购标的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4-3 诉讼和担保情况

4-3-1 与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相关文件

4-3-2 所有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

第14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答案(材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答案

1、从19世纪末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并发生了(5)次系统性并购浪潮,每一次并购浪潮都显著加快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5 7 4 6 2第三次并购浪潮的特点是并购的主要形式是(混合),即并购与被并购的企业分别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且这些部门之间没有特别的生产技术联系,进行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谋求生产经营多样化,降低经营风险。 横向并购 混合并购 杠杆并购 纵向并购

3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可以低于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错) 4在全球资源配臵中依托资本市场跨境并购,有利于维护本国资源定价权和经济利益。(对) 5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的要求包括(全选)

A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B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C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D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6资本市场为并购重组提供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交易工具,以股份对价的并购重组手段日益丰富,为兼并重组提供了()的操作平台。 高成本 大规模 高效率 低成本

7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其中,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日平均交易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日平均交易量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8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对) 9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不能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错) 10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 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下的

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达到30%的 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

11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内不得转让。 6个月 3个月 12个月 1个月

12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有下列(全选)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任选。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13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约定俗称的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东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对 14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 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

15、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对 16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2/3 1/3 全部 1/2 17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最高成交价 最低成交价 最后收盘价 交易均价

18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配臵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资本市场服务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工具,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具有的特征包括(全选) 市场化程度高 利益相关者多 财富效应明显 内幕信息敏感

19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简称为重大资产重组。() 20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 21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全选)

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和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 财务顾问、律师

2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对

23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30% 20% 60% 50%

24、1916年前后,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现了以()为特征的并购浪潮,即以上下游产业整合为目标的并购形式。纵向并购 杠杆并购 横向并购 混合并购

25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只需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错) 26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 27第五次并购浪潮从1994年开始持续至今,方兴未艾,这次并购浪潮的主要特征包括() 全球配臵资源 强强联合 以纵向并购为主 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28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错) 29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有下列(全选)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任选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0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再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对)

31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需提交()作出决议。 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 管理层 股东大会

32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不要求采取要约方式进行。(错) 33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全部 2/3 1/2 1/3 34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到达20%的,只需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错) 35并购重组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及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股份回购 合并

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 控制权转让(收购)

36以上市公司为平台的产业整合,交易成本相对(),交易效率和市场化程度相对() 较高较低 较高较高 较低较高 较低较低

37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以同等对待。(对) 38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最后收盘价 最低成交价 最高成交价 交易均价

39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0% 60% 30% 50% 40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41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配臵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资本市场服务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工具,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具有的特征包括() 市场化程度高 内幕信息敏感 财富效应明显 利益相关者多

4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三个会计年度。(错)

43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对) 44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未经核准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对) 45以()为特征的第一次并购浪潮,在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同时,也带来了行业垄断问题,为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美国政府出台了反垄断法。 横向并购 混合并购 杠杆并购 纵向并购

46收购是指取得和巩固控制权,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调整,包括:通过直接持股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 47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10 7 3 5

第15篇:并购重组16个问题解答(全)

证监会释疑并购重组16项问题

(一) 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2

(二)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3

(三)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3

(四)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

(五)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

(六)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5

(七)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5

(八) (九)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6 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6

(十) 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7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7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8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9 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10 (十六) 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10 1

(一) 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7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规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报告一般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三十九条及《第17号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 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截止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境内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的,须请财务顾问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在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中说明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二、要约收购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三、管理层收购的特别要求

2

《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评估报告”。

四、定向发行方式收购的特别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收购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二)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第26号准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通常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例如,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通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三)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交易对方、交易标的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交易对方财务报告

《第26号准则》规定,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二、标的资产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

《第26号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提供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提供依据重组完成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常常涉及标的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的情况。结合审核实践,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应当进行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有关 要求归纳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三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前述文件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五)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等要求,归纳如下:

一、《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在拟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况下,由于评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未来收入、费用作了定量分析估算,且已获得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认可,在此情况下,若不能提供盈利预测,则存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是否合理的问题。据此,拟购买资产若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通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二、《第26号准则》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六)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 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七)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5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八)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措施,明确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 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三、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四、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必须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九) 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

二、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中有关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必须做出以下特别提示:

(一)外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必须提前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如果属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或控股的行业,必须提前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必须提前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反垄断审查的批复。

6 特别提示中必须明确说明,只有取得以上有权部门的批复,收购人才能正式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

(十) 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发生调整时的安排,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前述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明确披露该项重组的交易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象的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其中,“交易对象的重大调整”不仅包括交易对象的变更,也包括交易对象范围的调整。因此,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增加或减少交易对象应当视为对方案的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要交易对象、变更主要标的资产等)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无故变更主要交易对象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十一) 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在监管实践中,上述人员短线交易的案例频频发生。考虑到短线交易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有限的监管资源,并非所有的短线交易均受到行政处罚。为明确监管标准,现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由证监会上市部、地方证监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短线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三、对于金额较小、无主观故意或其他情节轻微的短线交易行为,由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措施;

四、行政许可申请中出现短线交易的,证监会根据上述监管措施及危害后果消除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的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青鸟华光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宜的复函》(新出厅字[2007]66号),结合审核实践,对于上市公司重组中可能产生文化产业准入问题的,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

(四)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六)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二、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二)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

(三)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三、对于进入上述第一条第

(五)、

(六)项领域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超过49%。但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四、非公有资本经营第一条第

(五)项、第

(六)项、第

(七)项规定的事项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产业事项须取得新闻出版行业出管部门的批准。

五、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8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对于涉及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前,不受理其申请。

(十三)

《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在审核中贯彻落实《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反垄断审查与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协调、衔接,在审核中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一般要求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种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上述规定,在对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等事项的审核过程中,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其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并提供有关依据;

(二)对于达到申报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否则不得实施相关并购重组行为;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已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五)上述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有关说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决定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均应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告。

二、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应按照前述“一般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件及行政决定,并由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9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十四) 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19号准则》)的规定,在要约收购、管理层收购、以及收购人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要约豁免等情形中,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具体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二、《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三、《第19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十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具体理解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 必须取得有权 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的 批准 。

二、“ 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是指没有相应的对价,不得存在 任何附加安排 。

三、如 本次 收购 中存在的包括有偿支付在内的任何附加安排的,申请人不得按照《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四、根据上述要求,申请人不符合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但仍以《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的,证监会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十六) 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1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实务中,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一)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重组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 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

则重组方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二)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

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意见。

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关注标的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重组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帐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第16篇:第五章 企业并购与重组

第五章 企业并购与重组

1、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2、收购: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金、债券或股票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票重要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3、兼并与收购的区别与联系:

1、从形式上,在兼并中,兼并方接受目标公司产权后,目标公司丧失了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兼并完成之后目标公司从法律上不再存在。在收购中,收购方获得部分股票达到控股目的,或者只达到重大影响状态,收购方掌握了目标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收购完成后原目标公司实体资格还保留。

2、从行为上,兼并体现双方共同的志愿,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满意的结果,因此兼并往往是善意的,所以称为善意并购。而收购常常是收购方单方面意思的表示,被收购方处于被动的地位;可能形成目标公司的抵抗,因此,遇到目标公司反抗的收购称为敌意收购。

3、从目标上,兼并、收购的共性在于:都是谋求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资产,以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二者差异在于:兼并的范围广、目标明确,谋求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和资产。兼并的目标不一定是上市公司、任何企业均可以自愿进入兼并交易市场。 而收购的目标是控制权,一般只发生在资本市场上,收购的目标公司一般是上市公司。

4、从程序上, 兼并、收购在程序上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接受反垄断部门的监督。并购合同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后,并购行为才成立。二者在执行中的区别在于:兼并一般是善意的,一般在达成协议后才公开声明,而且兼并方仅需在兼并完成后向外界公布而不必透露更多细节。在收购过程,由于涉及上市公司,在收购进程的准备。开始、中间和结束等各个阶段都要向有关部门申报,而且要不断进行信息披露,公布收购比例、收购价格及收购目的等。

5、从责任上,无论兼并还是收购完成后,收购方都需要承担出资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兼并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兼并方,兼并方承担了目标公司所有的权利、债务及相关责任,如法律诉讼、合同纠纷、员工去留等问题。而在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后,对目标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和风险。

4、并购的动因:(西方)效率理论——提高管理层经营业绩、给公司带来某种协同效应、向市场传递信息、代理问题与管理者主义、增加自由现金流量、减少市场竞争对手,增加控制力、税负考虑。(我国)大股东为获取控制权收益、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投机性收购带来收益、管理者主义动机、政府干预

5、企业并购重组的效率理论:(要点)公司并购活动的发生有利于改进管理层的经营业绩;公司并购将导致某种形式的协同效应。

1、效益差异化理论。并购的原因在于交易双方管理效率存在差异。三个基本假设: a.收购方企业有剩余的管理资源 b.目标公司管理非效率可通过外部经理人介入和管理资源的投入而得到改善 c.收购方因行业需求状况限制,不具备进行自身增量扩张的能力。 2.无效率管理理论。现有管理层未能充分利用既有资源达到潜在绩效。外部集团的介入,可通过更换管理层而使得管理更有效率3.经营协同效应。由于在机器设备、人力或经费支出等方面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产业存在规模经济的潜能。假设前提:在行业中存在着规模经济,且存在合并之前的经营活动水平达不到实现规模经济的潜在要求。

4、多样化理论。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为了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企业不应该把所有的资本投入到一个行业领域,而应当实行多元化战略。

5、策略性结盟理论。通过并购活动可以实现分散经营。战略规划不仅仅与经营决策有关,还与公司的环境和顾客有关。 – 隐含了规模经济或挖掘出公司目前未充分利用的管理潜力的可能性。通过外部并购进行调整的速度要快于内部发展的调整速度。

6、价值低估理论。公司价值被低估(管理潜能未充分发挥;收购方拥有未为外人所知的内部信息;通货膨胀造成市场价值小于重置价值

6、并购产生的效应:静音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企业扩张效应、市场份额效应、企业

战略效应

7、西方企业并购重组浪潮:•

(一)“横向并购”浪潮( (20世纪初叶)–以商品为

中心的行业垄断的横向并购

(二)“纵向并购”浪潮( (20世纪 纪20年代)行业上,

不再拘于煤、电、油、化工等以简单工业品为中心的行业,而是扩展到运输、通讯、商业、

金融等包括系列商品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跨行业的纵向并购。

(三)“多元并购”浪潮

( (20世纪 纪60年代)旨在发挥资本规模经济的多元并购。

(四)“融资并购”浪潮( (20

世纪 纪80年代)融资并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在股权或管理权上的控制(仅仅是阶段性

手段),而是通过股权控制、加强管理、重新整合使公司增值后再出售公司获利,即买卖企

业获利。“敌意收购”、“收购与反收购”、“垃圾债券”、“杠杆融资”、“白衣骑士”、“熊式拥

抱”是这一时期的流行语。

(五)“战略并购”浪潮( (20世纪 纪90年代末)“强强联合”

“跨国并购”,参与并购的企业数量多、并购交易金额大,影响广泛。

8、杠杆支付是是属于债务融资现金支付的一种,是以债务融资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然后

再用赵武融资取得的现金来支付并购所需的大部分价款。

9、杠杆收购(LBO):是指收购方

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为抵押,通过举债筹资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方式。

10、管理层收购:是

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集体或阶层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尤其指达到一定数量、具有控制力的股

份比例。

11、股权融资的优点在于取得会计和税收方面的好处。既不用负担商誉的摊销也不

会因资产并购造成折旧增加。从目标企业角度上看,股东可以推迟收益实现的时间,得到谁

手上的好处,也能分享并购后新企业所实现价值增加。缺点在于审批手续比较频繁、耗时较

长,容易为竞争对手提供机会,即使目标企业有时间布置反收购措施;新股发行会改变原有

股权结构进而对股权价值产生影响;股权波动会是收购成本难以确定,换股方案不得不经常

调整。

12、企业并购活动中有哪些税收优惠的来源?

可折旧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将正常收益转化为资本收益、经营亏损的税收抵免递

延、负债融资的税务抵免。

13、企业并购中有哪些可行的税务筹划环节和方式,它们各自有哪些因素和问题在税务

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加以考虑?

(1) 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环节:目标企业纳税主体属性、目标企业注册资金类型、目标企

业财务状况、目标企业所在地

(2) 选择并购会计处理办法环节:(同一控制下——类似权益结合法)增加合并企业留存

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

收挡板”作用、不确认被并企业商誉,不增加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非同一控制

下)减少并购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增加并购企业的资

产价值、确认目标企业商誉。

(3) 并购支付方式及融资环节:并购出资方式——并购双方的税负轻重、融资方式——

税务成本

14、最优资本结构如何确定?最优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筹措的资本的加权

平均资本成本WACC最低,使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化。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所有者的财富,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

∗ 能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的资本结构。

能使资产保持适宜的流动,并使资本结构具有弹性的资本结构。其中,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

低则是最主要的判断标准。

15、驱鲨条款策略:指在公司章程或附属章程中设计一些条款,目的是为公司控制权易手制

造障碍,其主要作用在于增加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难度。

16、收购收购者(帕克曼防御):指当恶意收购者提出收购是,以攻为守,针锋相对地对收

购者发动进攻,也向收购公司提出收购,或以出让本公司的部分利益,包括出让部分股权为

条件,策动与目标公司关系密切的友邦公司出面收购收购公司,从而达到“围魏救赵”的目

的。

17、业绩评价的分类:

(1)依据评价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依据业绩评价客体不同分为整体评价、

部门评价和个人评价;根据业绩评价内容不同,分为财务评价和非财务评价;根据评价范围

不同,分为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

业绩评价系统组成:评价目标、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报告。

业绩评价模式:财务模式、价值模式、平衡模式

18、经济附加值(EVA):企业收入扣除所有成本(包括股东权益的成本)后的剩余价值。

经济增加值=息前税后经营收益—使用过的全部资本*资本成本率=税后经营收益—使用的

股权资本*股权成本率 (>o,创造了价值和财富;=0,刚收补偿成本;

1、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2、将公司价值(股东财富)与企业

决策联系在一起

3、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它体现了一种新型的价值观

5、经济增加

值终结了多种财务指标的混乱情况

6、一种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

7、经济增加值尽量剔除

会计失真的影响

缺点:适用范围局限、通货膨胀影响、折旧影响、经济增加值是历史性而不是前瞻性的、不

是完全意义上的利润指标

19、平衡计分卡(BSC)是从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与成长四个角度,将组织的战略

落实为可操作的衡量指标和目标值的一种新型绩效管理体系。平衡计分卡反映了财务、非财

务衡量方法之间的平衡,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之间的平衡,外部和内部的平衡,结果和过程

平衡,管理业绩和经营业绩的平衡等多个方面。平衡计分卡背时为一套能是高层经理快速而

全面地考察企业的业绩评价系统,通过说明远景、沟通与联系、业务规划、反馈与学习四个

环节把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与短期行动联系起来发挥作用。

20、IPO优点:通过IPO上市,企业可以迅速募集资金,增加现金流入;可以规范企业行

业、财务体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让企业在公众的监督下运行;可以使企业的股权、业务、

资产、人员、业绩稳定;迅速提升企业形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等。

缺点:由于受到券商通道制的影响,IPO通常需要2至3年的期限,排队时间长;对企业的

核查严格,程序复杂,要求也比较高,政策性风险较大

21、新股发行的审核制度有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核准制是从计划经济向注册制过渡的

中间形式。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区别:核准制是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是,不需要各级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证

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请上市。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

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发行注册制和核准制最关

键的区别在于审核机构是否对发行人进行实质性审核,注册制不对企业做估值判断,不要求

上市企业必须是优质企业,而核准制则通过专门机构把关,过滤掉部分资质不好的企业。采

用核准制还是注册制并不能用作判断资本市场是否市场化的指标,两种制度对社会监管环境、

上市参与主体的自律要求、证券市场制度环境、投资者素质等要求不同,采用何种发行体制

是由市场特征决定。

22、对IPO市盈率进行管制的目的与效应:一方面,就新股定价而言,监管层通过对发行

市盈率的上限控制,来达到压低发行价格,降低投资者因新股高价发行带来的股票持有风险,

以及因高价发行后股价的下跌对投资者带来可能损失,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但是在

二级市场股价虚高的情况下,新股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高价的倒逼。另一方面,相对于二级市场而言,一级市场上较低的发行市盈率和参与新股申购带来的高收益,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囤积在一级市场赚取新股的发行差价,不利于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的提高。一级市场对IPO的低市盈率定价,在很大程度上反过来支撑了二级市场上劣质公司的价格虚高现象,使证券市场的估值体系发生了扭曲,也严重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23、IPO抑价的原因: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发行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发行公司和承销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诉讼假说、承销商托市假说、控制权假说、市场分割理论、信息瀑布假说、展望理论、投资者情绪理论)

24、证券发行办法:

25、公开征发与定向征发的区别:

25、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26、融资优序理论:在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中首选内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首选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中首选债券融资

•内部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

资金积累部分;

•外部融资又可分为通过银行筹资的间接融资和通过资本市

场筹资的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

27、新股发行价格确定方法:

市盈率法:发行价格=每股收益*发行市盈率

议价法:固定价格方式、询价方式、

竞价法:网上竞价、机构投资者竞价、券商竞价

28、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或个人涉水事项的预先安排,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自主理财行为。

29、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筹划的区别:在税收筹划中,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的整体负担分公司;分公司设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不能单独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难以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子公司可单独享受税收的减免等权利,而且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及其他间接费用等容易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但其亏损不能抵充母公司的利润。

30、逃税、偷税——非法性、欺诈性、逃避缴税;骗税——违法、弄虚作假,骗取退税款;欠税——拖欠税款;抗税——以威胁暴力方法拒不缴税的行为;漏税——故意不缴或少缴;避税——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

第17篇:并购重组内控及跨境并购

并购重组内控及跨境并购

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2012年,中国并购市场涉及了二十多个一级行业。其中并购交易金额排名首位的行业是( )。

A.能源及矿产行业

B.互联网行业

C.机械制造行业

D.金融行业

2.( )的并购支付方式在国内并购业务中存在具体应用的案例但支付对象及方式限制大。

A.股份支付

B.认股权证

C.现金支付

D.优先股支付

3.在境外收购交易的基本流程中,属于一对一交易而不属于招标交易的程序的是( )。

A.审批、交割

B.尽职调查

C.文件签署、交易披露 D.商业谈判

二、多项选择题

4.并购交易中的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整个并购交易的始末,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组成部分包括( )等。

A.人事,环境

B.财务,会计

C.法律,监管

D.行业,业务

5.并购重组业务实务操作过程中,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在交易方案方面重点关注因素包含( )等。

A.根据具体的法律环境、税收环境,判断交易方案是否合规可行

B.交易结构中交易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否真实准确,盈利能力是否可持续

C.交易结构中交易主体的过往股权转让及经营是否存在瑕疵

D.根据交易时间表的要求、有关监管机构的过往经验、项目涉及的融资需求等要素,判断交易方案是否可行

6.我国并购重组市场目前发展状况及未来趋势呈现出以下( )几种特征。

A.产业并购的发展潜力巨大

B.整体上市是我国并购重组市场的主流模式

C.借壳上市可作为IPO上市的有利补充

D.其他创新模式不断涌现

三、判断题

7.在亚太地区,2012年中国、日本、澳洲地区的并购交易明显领先于本区域其他国家。其中,日本相关并购交易在金额和交易单数方面占据亚太地区首位。( )

正确

错误

8.中国入境并购面临的挑战中,经济成本的挑战是指由于收购方或被收购方因违法而卷入法律诉讼,而导致交易的自动撤销。( )

正确

错误

9.中国入境并购面临的挑战中,合同执行的挑战是指合同任意一方无法满足并购交易的前提条件,导致合同无法执行。( )

正确

错误 10.伴随大型IPO资源的日益缩减,我国经济发展逐步向结构调整、产业并购、产业升级转型;“并购带动融资,融资促进并购”的模式,将成为我国未来资本市场的主流。( )

正确

错误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境外收购交易的基本流程中,属于招标交易而不属于一对一交易的程序的是( )。

A.文件签署、交易披露

B.投标

C.尽职调查

D.审批、交割

2.在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过程中,( )不属于买方尽职调查第二阶段的工作内容。

A.管理层报告

B.实地访问

C.政府审批 D.要求最终约束力竞标

3.全球市场上,2012年全年并购交易额及并购交易单数居于领先地位的是( )。

A.欧元区

B.亚太地区

C.北美地区

D.中南美

二、多项选择题

4.中国并购市场的驱动因素包含( )等方面。

A.资本市场的发育

B.人民币的升值

C.产业集中度的提高

D.产业升级的需要,对资源、技术、品牌的需求

5.目前国际上从事并购业务的投行主要有专业化精品投行和大型全能投行两大代表性的类别。以下选项中属于专业化精品投行的缺点的是( )。

A.缺少对于并购融资的支持

B.无法提供一站式、全方位位服务 C.独立性容易受到质疑

D.业务收入不稳定、周期性更强

6.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公司的项目小组,包括来自研发、生产、营销、财务、法律、人事、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人员的主要职责包含( )等。

A.审阅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B.审阅各项尽职调查审查资料

C.展开与对方管理层的对话。对对方企业高管人员和其他重要员工的素质和诚信状况作评估

D.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评估收购与兼并的可能性,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三、判断题

7.尽职调查就其范围而言需对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律等各方面作全面的评估,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减小交易的成本。( )

正确

错误

8.体量大的出境收购交易需要获得许多政府部门的审批,其中包括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机构等。( )

正确

错误 9.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益成熟和完善,大量优质企业完成粗放、跨越式增长,并实现上市,大型IPO资源日益缩减,普通再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常规、范式融资渠道。( )

正确

错误

10.在跨境并购第一阶段尽职调查中,保密信息备忘录应提供足够资料允许卖方做出不具约束力的标书。( )

正确

错误

第18篇:控制并购重组税务风险

控制并购重组税务风险 2014-08-13 来源:网络

今天很高兴作为并购公会的理事单位,为大家举办这个研讨会,我主要是从实务的角度讲一讲并购的税务风险。

在长期为企业做并购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于税收及整个交易成本的测算和原来偏差很大,由此也对双方对如何承担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我们今天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并购重组需要关注的六大税务风险;二是对于控制并购税务风险的一些建议;三是结合近期的一些案例探讨一下,并购一旦发生税务风险,责任应该如何认定、界定。

一、并购重组六大税务风险

1、历史遗留税务问题。比方说一个公司存在假发票,收购后被发现,要追究经济责任、民事责任。讲一个案例,2008年中海油服在挪威收购CDE,12年12月17日,CDE受到挪威税务主管机关调查,要补税7.8亿挪威克朗,13年11月,中海油与挪威税务部门达成和解,认定应纳税6.2亿挪威克朗,这个税就要由中海油来承担,这个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如果要控制收购的历史遗留风险,我们认为,聘请专业机构做历史税务调查是非常必要的,有五个方面对我们的并购税务调查有着积极的作用:

1、并购的公司有没有致命的税务缺陷,如果发现这个公司有潜在的税务,甚至有可能涉及责任,这个交易是不是要继续下去,就需要重新评估判断;

2、如果发现一些小问题,那么并购以后,应该如何处理?我们的经验是要在并购前有一个担保,如果说并购完成以后,如果因为税务管理的发票给后续造成一定损失,那么担保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收购方在拿到税务局税票后可以做一个诉讼或仲裁;

3、税务调查也有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营运情况;

4、发现未来税务优化,比方说争取一些税务规划、税务优惠政策的机遇等等;

5、对其他相关项目的收购做一些判断,对未来做一些铺垫和预测,形成一些数据,对未来收益的评估有一些支持。

2、并购重组的税务架构不合理引起的风险。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美国公司收购一个中国公司,有两个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直接收购,收购后假定一年税后的利润是1000万美元,应该交100万美元的所得税;二是通过在香港的公司间接收购,交的所得税应该是50万。

3、并购重组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所有的并购交易方式,我们都可以把它简化为股权收购和资产交易,但这两种交易架构涉及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股权交易税务风险将会被承继,资产交易税收优惠又是不能承继的。

4、并购重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主要是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的检查。与此同时,针对间接股权转让发起的反避税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巨大案件频出。并购重组被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税务局稽查带来的风险需要重视。

5、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会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但是相对于一般的税务处理而言,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去做申报,可以规避很多后续的风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五个方面:(1)没有避税的目的;(2)收购资产或股权要大于75%,下一步国务院24号文也提出要降低一次性收购股权的基数要求,对于并购来讲,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3)并购以后12个月不改变原来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股权支付额不低于整个交易的85%;(5)支付完成后12个月不进行再次转让。我们有个探讨,就是备案的重要性,有的企业所有条件都符合要求,但是没有备案,后续也不做申报,这种情况是不是会认定为偷税、会不会进行处罚?备案的实际意义还是将它的并购材料交到税务局,税务局原则上是做形式审查,也不会给企业什么批复、行政许可之类的公文。但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但没有备案,这种情况被税务局发现肯定会认定企业是偷税。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认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也进行了备案,税务局也受理了,也没有提出疑义,税务局在后续审查中发现备案材料和实际交易是不太相符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承担偷税的责任。2014年5月28号,国税总局发布了一个公告,取消了9项进户执法项目,其中就包括“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

6、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这个主要是国际司的民营企业处来调整,文件是698号文,只能在中国境内执行,存在特殊情况的在境外发生的案件,中国的税务局也可以去处罚,也可以要求转让方在中国的税务机关纳税,这是一种特例。有一些并购通过香港的公司进行转让,这几年税务总局国际司对间接股权转让介入比较多,他的主要原理是认为香港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尽管转让香港公司,他也认为你的所得是来源于境内的,也应该按照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

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控制

1、税务尽职调查。为了控制并购对象潜在的税务风险,之前开展尽职调查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从并购目标的企业的总体层面还是涉及到并购税务,我们都需要进行详细的了解。从税法来讲,包括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的流转税、包括进口环节的税金,预提税金,财产相关的房产税、契税,以及一些小税种,他们都是尽职调查的对象。从不同的企业来看,有不同的特点。比如私营企业,它的财务和现金流非常之高,特别是一些创业性企业,它的发票的合规、税务处理,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比如说小金库,相对于私人企业,并购调查的税务方面比较难。如果是国营企业就相对规范,国有企业也有特殊的地方,由于其国资背景,往往有些财产补贴和特殊的税收优惠,它会从科技部或者是地方科委争取到一些补贴回来,那拿到这些补贴以后性质就改变了。还有就是大国企,外资公司,它的要求不一样,一般的外资企业采购、销售和研发都存在大量的换证交易,收购以后,所有的采购、销售和研发会不会对它的业绩造成影响,包括税务方面,这也是要考虑的。那么相呼应,从股权收购的方式把它简化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一般来讲,需要进行非常详尽的尽职调查,资产收购一般情况不需要做详尽调查。原因很简单,因为股权收购(历史性问题由股东承受),资产收购交易的流转率比较高,在法律上做调查以后,没有法律纠纷,包括土地,产权非常清楚,卖完以后交完税就没有什么问题,所以重点是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一些问题是假发票,或者是一些其他的问题,需要在收购合同中做一些担保条款。无论对投资者还是被投资者,我们应根据尽职调查做一些相应的调整。对于投资者来讲,做尽职调查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一个是被竞购对象存在的一些问题,涉及的税款,要求并购的律师在协议里面担保。其他的如果是税务风险非常巨大,收购方仍然要收购,那么我们也会告诉他采去一些其他的方式,包括对它的声誉,我们都会有说明。那么对被投资者而言,尽职调查结束以后,我们会给他们出一份建议。还有一个就是税务整合,包括申请一些交易,包括一些关联交易,过去整个成本的分摊,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公摊,如果是非常不合理,我们也会提出一些新的建议,供收购结束以后,投资者做调整。无论是投资者或者是被收购的对象,都需要在收购完成以后对项目公司的税务重新调整,以使得被投资的项目在今后在税务方面有合理的优化。

2、对并购重组的税务架构和交易方式的规划。主要从四个层面去考虑,一是资金层面,二是收购的工具,三是退出的策略,四是后期的运作。我们知道,香港是有特殊的税务优惠的,也是好多外资公司进入中国的一个主要的跳板或中转站。在这个时候,也有了实际受益所有人断定。尽管我们有时候分配土地,有的上级公司是香港的。如果税务局认定,你的实际受益所有人不是香港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那么,他有时候会按照10%去征税,这个和间接股权转让的道理是一样的,他认为香港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视同没有,或者说是一个以避税为目的的、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公司。

3、提升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的水平。凡是有税务登记的,特别是居民纳税义务人,无论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按一般性税务处理。你都应该在都应该在并购重组之后的纳税年度,进行集中的申报。如果你没有申报,被税务局发现以后,就会做一些处罚和处理,这个损失可能就比较巨大;如果你积极的去申报,或者对这个评估值做一些确认,我觉得在税务局没有稽查的前提下,可能有些东西,可以商量的余地就比较大。目前来讲,税务局主要是依靠评估机构去评估。当然,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数据可能有一些差距。你不能说哪个对或哪个不对,这个肯定不好讲。如果在税务稽查当中,税法的刚性比较强,往往是协商程度不大。如果说在日常的申报,你积极地去采取一些办法协调、沟通,应该来讲,相对合理的就差不多了。所以说,并购重组,无论是一般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都需要一个企业财务人员,或者是你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税务做一个非常详细的了解。另外各个省市可能会有一些差距,比如说北京、上海、广州,这些省的税务机关比较了解。有一些,比方说甘肃、内蒙,他们不太了解,他们也有他的偏好,也可能有他的一些常规的做法。我觉得这些东西都是我们核心的竞争力,能够在一些前瞻性的计划、规划,到后续的处理,我认为对企业还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为了落实对间接股权转让的调整的管理,境外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如果说,被转让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说不征税的,你这个境外投资方,应该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30日以内,向项目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的税务机关报送材料,这也是一个申报的义务。

我们知道,有一些风险,因为中国的税法有个特点,它变化比较快,还有一个特点是各地的掌握不太一致。这样就造成在并购交易当中,这个税务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觉得,和并购相关的税务的问题,或者是法律责任问题,分成两类,一类是我们刚才说的跨境,或者是通过转让中间控股公司的,这里面是一种避税的行为。我转让香港公司,达到转让中国境内股权和资产的目的。我们没有交税,税务局发现了,说让你去补逾期所得税,然后也会处一些利息,加几个点。像这种行为,一般都会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如果涉及境内的,无论是你没备案还是备案不合理,还是根本没申报。我们知道,这个税法,它不以你知道不知道为标准,就是颁布之日生效的。如果税务局发现以后,他就会推定你这个企业拒不上报,或者是虚假申报。这样的话,就认定收购方,包括转让方,肯定有偷税的行政处罚的涉嫌。如果这个事,做得很激烈的话,政府如果严格按照规定,也会涉及到逃税罪。那金额会很大,每个并购的金额太大了。所以,我觉得并购呢,税务法律风险,是我们做并购必须要注意的。特别是,如果认定偷税的。这个滞纳金,这个罚金是0.5%,这个和避税是不一样的。所以说,核心的这块要注意。一旦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申报,或者申报的时候税务局不受理,那么,企业也认为可能就不要报了,而税务稽查、税务局又立上案了,要求企业要获处罚,如果去处理,这样也比较及时。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是要做三个方面,一个是要做有效的沟通,和当地的税务机关无论在专业上,还是从我们并购交易的模式上,进行一些具体的沟通和专业的说明。如果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那么我们企业,争取自查补税,把罚金可以免掉。滞纳金一般是不能免的,但是我也知道,上海这样的地方,如果税务局不征的话,滞纳金是可以不交的。这个可以和他去谈判解决。我觉得光补一个税,没有滞纳金,没有罚金的话,相对对企业来讲还是比较合理的。

三、案例分析

最后讲一个真实的案子,争议也比较大。这个案子,是G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是在辽宁的沈阳市,注册资金3500万,主要经营的范围是机械设备制造,他主要是资产是三个生产车间。R公司是钢铁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也是在沈阳市,他的注册资金是68888万。2013年8月份,G公司大股东王某和R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王某持有G公司的股权转让给R公司,转让的价格是11273.2万元。在债权债务方面,双方也做了约定,在股权转让前的所有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王某去负责清理。转让以后的债权债务由R公司来负责处理。对于职工安排方面,王某也承诺,你就留下你想要的人,其余的我去解决,把这个劳动合同给处理掉,不给收购方带来负担。重组是在2013年的12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包括后续的王某把那些人给开走了,发了一笔安置费。包括所有的债权人、债务人做了通知。去年12月,也变更了工商登记,王某也交纳了个人所得税,这个是R公司代扣代缴的,按照20%的税率。

2014年2月份,G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内部重组,进行了税务检查,他们认为,G公司重组之前的债权债务王某个人承担,没有一起转让,不符合51号文的规定。所以,这个重组,除了应该交纳所得税以外,还应该交营业税。2014年3月10号,税务局就给他下了责令整改的这个通知书,让他限期去申报。如果说不申报的话,他就移交刑警大队,追究刑事责任了。

这个案子,其实也是一个剥离的债权债务。北京大兴原来也处理过这个案子,和这个基本上也差不多。税务局认为,你把债权债务都由原来股东承担了,那你转让的实际上是资产,不是我们公司的股权。你要是股权的话,你这个债权债务属于法人,怎么能把它转让呢?其实,这个就属于税务局,从并购重组的立法目的,包括《公司法》的要求,以及一些其他法律的规定来看,还没有把它吃透。我们知道,公司的债权债务,你是第一的权利人,如果你股东对债权债务做出了特殊的安排,如果发生纠纷的话,纠纷一达成和解协议,那么这些债权人还可以一起回公司。就是说,你的股权转让行为妨碍不了债权人,包括对公司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所以,你这种剥离,只是一些经济利益的,对权利义务的安排。所以,他不必然否定你的法人资格。而且,收购完成以后,他也是以持续经营为目的,他也是主要看中了他这块资产的三个车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包括整个交易的方式,当时也是到税务局做了变更经商的登记。你税务局怎么能说,仅仅依靠你的条款约定了,债权债务他承担,而且也约定了职工有去解聘,那么就否定它是一个股权交易了吗?要征他的营业税,而且要交其他的一些税。我觉得这个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在并购重组的争议中,因为并购重组是比较新的交易方式,也比较灵活。在适用税法的时候,我们要结合立法的目的,包括立法条文的解释,包括体系的解释,等等。对税法做个正确的解读,也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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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税收政策梳理(2014年8月)

第19篇:并购与重组的区别

并购与重组有什么区别?

资产重组与公司并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而并购则侧重于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于公司来说,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例如,A公司收购了B公司的股权,取得了对B公司的控股地位之后,可能用B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融资,或利用B公司进行担保贷款,而B公司本身并没有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那么,对A公司而言,其资产进行了重组,而对B公司而言,仅是更换了股东而已,可以称其被收购了,却与资产重组无关。 但是,资产重组与并购常常是交互发生的,先收购后重组,或先重组,再并购,再重组在资本运作中也是经常采用的方式。 重组有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之分: 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重组的方式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和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实现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目前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一重组过程中,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因此,不与他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单帖管理

第20篇: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文书范本

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文书范本

一、保密协议 ..................................................................................................................................2

二、律师尽职调查报告...................................................................................................................4

三、并购意向书 ..............................................................................................................................9

四、企业并购合同 ........................................................................................................................10

五、资产重组协议书 ....................................................................................................................13

六、资产置换协议 ........................................................................................................................20

七、股权并购的法律意见书.........................................................................................................23

八、股权转让的决议 ....................................................................................................................25

九、(目标公司)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26

十、增资合同 ................................................................................................................................27 十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1

二、债务承担协议 ....................................................................................................................34 十

三、债转股协议 ........................................................................................................................36 十

四、变更劳动合同协议.............................................................................................................38

一、保密协议

甲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为了保护甲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不被泄漏,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1 专有信息的定义

1.1.1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甲方所有的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企业基本情况或与甲方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他信息。

1.2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2.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

3.保密义务

3.1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3.2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3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及乙方为甲方制作的报告的存在及任何内容。

4.例外情况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4.1.1 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4.1.2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4.1.3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4.1.4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

2 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5.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6.补救方法

6.1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6.1.1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6.1.2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6.2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6.2.1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6.2.2 “接收方” 向“透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7.保密期限

7.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7.2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8.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9.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生效及其他事项:

10.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0.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0.3 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0.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导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aa股份有限公司( \"aa\" )的委托,基于aa和××的股东于××年××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条和第××条的安排,在本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 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公司” 指××公司,一家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bbbbbbbbbb。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公司询证;

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所有××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年××月××日××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公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 ××公司的设立

1.1.1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公司于××年××月××日设立时,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

×××万

货币

××%

×××

×××万

货币

××%

×××

×××万

货币

××%

合计

××× 万 100%

1.1.2 ××公司的出资和验资

根据××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

1.根据淄博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淄科信所验字(2006)第×× 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一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年××月××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2.根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所验字(2006)第×× 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二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 年××月××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1.1.3 对××公司出资的法律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根据××公司的章程,其××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是在三年内分三次到位,此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公司有关人员陈述,××公司的此种出资方式系经当地政府许可,但本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悖的政策,目前该种出资方式的合法性不能成立。

1.2 ××公司的股权演变

1.2.1 ××年股权转让

根据××年××月×× 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表,××年××月×× 日,××公司的股东×××先生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先生,××年××月××日,上述股东变更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定工商所完成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之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所占比例

×××

×××

××%

×××

×××

××%

合计

×××

100%

1.2.2 本次股东变更的法律评价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1.2.3 ××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2 名自然人:

(1)股东×××,男,身份证号为××××××××××××××。

(2)股东×××,男,身份证号为××××××××××××××。

1.3 ××公司的存续

1.3.1 ××公司的存续

(1) ××公司现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住所位于×××,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2)根据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年检情况,该公司已于××年××月××日通过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的年检。

1.3.2 ××公司存续的法律评价

根据××公司的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目前合法存续;但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其章程,其第三期出资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因此,aa在受让其100%股权后,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剩余的×××万元出资的义务,否则××公司的存续将存在法律障碍。

(二)××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2.1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章程是在××年××月××日由××公司最初设立时的三位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公司提供的资料,××年××月××日,由于二期出资××万元的到位,××公司股东会对章程第7条进行过修改;此后于××年××月××日,由于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2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该公司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一名和监事一名。

2.3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理一名。其中,×××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监事,×××为公司经理。

(三)××公司的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

3.1 ××公司的生产设备

根据××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评报字[2006]第××号《评估报告书》, ××公司的生产设备的评估价值为××元人民币。

3.2 ××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公司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申请。

本所律师未得到任何有关××公司《企业保密协议》或保密制度的材料。

(四)××公司的土地及房产

4.1 土地使用权

4.1.1 土地租赁

根据bb与cc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书》, cc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的××亩土地租赁给bb的全资子公司使用,期限为20 年,租金为××万元,全年租金上限为×××万元。

4.1.2 土地租赁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bb与cc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的承租土地的主体为bb的全资子公司,而××公司并非bb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应获得cc有限公司对此种情况的书面确认。此外,cc有限公司将其无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没有法律依据,

6 其合法性存在疑问。

4.2 房屋所有权

4.2.1 房屋状况

根据××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评报字[2006]第××号《评估报告书》, ××公司共拥有房屋建筑物××幢,建筑面积××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项;评估价值为××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的陈述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所有房产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4.2.2 房屋状况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房屋由于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其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

(五)××公司的业务

5.1 ××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5.2 ××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5.2.1 有关生产经营的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年××月××日,××公司取得××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化学品生产企业核定证明材料》,证明其生产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5.2.2 有关的环保验收

××公司×××× 吨/年××生产项目于××年××月××日得到了当地环保部门关于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

(六)××公司的贷款合同与担保

6.1 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无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6.2 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无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七)××公司的税务问题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其目前主要执行的税种和税率为:

(1)增值税

按17%计缴。

(2)所得税

按33%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附加费

按增值税的3%计缴。

(八)××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经本所律师审查,×× 年××月×× 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店分局对××签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正在使用的××设备中承压设备未进行登记注册等行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限1个月内改正,罚款××元。

××公司未提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资料。根据××公司的陈述,其将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出具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书面状况说明或承诺。

(九)××公司的保险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其以下财产设置了保险:

(1) ××年××月××日,××公司为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年××月××日至×× 年×× 月××日。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

(2)车牌号为××和××的运输工具已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

(十)××公司的劳动用工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其目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为××名。如果本次收购为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贵公司将接收××公司原有的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继续履行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

本所律师要求:

本报告系基于贵公司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狮王化工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

本报告谨供贵公司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致

商祺!

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三、并购意向书

甲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一)保密条款

为了防止并购方将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意图外泄,从而对并购双方造成不利影响,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应对本意向书的内容保密,且除了并购双方及其雇员、律师、会计师和并购方的贷款方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并购的内容,法律强制公开的除外。

(二)排他协商条款

没有取得并购方同意,目标企业不得与第三方公开或者私下进行并购接触和谈判,否则视为目标企业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费用分摊条款

无论并购是否成功,并购双方都要共同分担因并购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四)提供资料与信息条款

目标企业向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尤其是没有向公众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以便并购方了解目标企业。

(五)终止条款

如果并购双方在××年××月××日无法签订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六)并购标的条款

并购方拟并购的对象是资产/股权、具体的范围和数量,等等。

(七)对价条款

并购方打算给出的对价的性质是:

收购价格的数额:

(八)进度安排条款后续的并购活动的步骤:

时间: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四、企业并购合同

本合同包括首部、主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首部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甲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二)主文

1.先决条件条款 (1)行政审批 产业进入审批; 反垄断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转让的审批; 其他行政审批。

(2)并购双方股东会对并购的同意 (3)买方融资过程中需要的各种审批 (4)税务许可 (5)第三方许可 债权人许可; 合作人许可; 供应商许可; 特许权许可。

2.陈述和保证条款

(1)目标企业的主体合法性 成立文件; 营业执照; 年检手续。

(2)转让的股权或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证

对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合法拥有的权利范围及限制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3)对企业资产与负债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4)对与目标企业有关的合同关系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5)对劳资关系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6)对目标企业投保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7)目标企业对与其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8)对目标企业的或然负债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9)对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10)对目标企业人员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人数、职位设置、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等)

(11)对目标企业纳税情况和纳税的合法性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12)对与目标企业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并购方的陈述和保证:

(1)并购方主体的合法性成立文件;

营业执照;

年检手续。

(2)并购方并购动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

(3)并购方具有目标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4)并购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5)并购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6)改善目标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目标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的陈述的真实性保证

3.介绍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条款

4.保密条款

5.风险分担条款

或有债务在交割时由目标企业自行负担,交割后发现目标企业未曾如实陈述的或有债务,无论是否为故意、过失,均由目标公司负担。

6.不可抗力条款

凡发生地震、水灾、旱灾、突发疫情、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当事人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可不负赔偿责任。

7.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年 月 日为基准日,为目标企业债权债务承担的分界线。目标企业保证除债权债务清单中列明的负债之外再无其他负债。

8.职工安置条款

(1)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2)目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文本;

(3)与地方政府的规定不相抵触。

9.经营管理条款

并购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经营战略的规划;

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10.索赔条款和提存条款

索赔条款:并购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存条款:为防止出现目标企业无法赔偿的情况,并购方将并购价款存放在xx律师事务所,以供索赔之用。

11.过渡期安排条款

并购协议签订至协议履行交割前,目标企业须维持目标企业的现状,不得

11 修改章程和分派股利及红利,不得将拟出售资产或股份再行出售、转移或设定担保。

12.价格条款

主要规定拟收购的资产或股权的价格;

评估依据。

13.支付期限条款和股权或资产移转条款

(1)支付期限条款:收购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月内付清。

(2)股权或资产移转条款:并购方的对价支付期限的同时,股权或资产分批移转,办理股权或资产移转的手续由××负责,程序设置如下:

标的移转日;

变更登记日。

14.支付方式条款

现金;

股票;

现金加股票。

15.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条款

16.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条款

17.合同终止条款

在××情况下,并购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18.法律适用条款

纠纷发生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19.定义条款

20.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附件主要包括:

财务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政府批准文件;

财产清单;

职工安置方案;

会议纪要;

谈判笔录;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五、资产重组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甲方:A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B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以强化企业竞争力、追求规模发展为目的,提出资产重组要求,并就此分别向各自董事会申报,且已得到批准。

(2)甲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甲方在全部净资产基础上,以双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数进行比价确定的价格接受乙方投入部分净资产(部分资产和相关负债)而增资扩股。

(3)乙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乙方以其部分净资产(双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数值进行比价确定)对甲方进行增资扩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章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及附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新 公 司: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增资扩股后的股份有限公司。

签 署 日:指本协议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时间。

基 准 日:指依据本协议规定对甲方和乙方投入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即

年 月日。

相关期间:指基准日至增资扩股完成经过的期间。

评估报告: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资产中介评估机构对依照本协议进行重组的甲方全部净资产、乙方拟投入的部分净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连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文件。

本协议所称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乃指本协议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即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和证明力。

第二章

资产重组方案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1)乙方作为甲方的唯一新增股东,在甲方原股本xx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入股xx万元人民币对新公司进行扩股。新公司的股本规模为xx万元人民币。甲方原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不变,乙方按甲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的折股价计算其出资额。

(2)乙方以其在北京地区的连锁超市、配送中心、京外地区的连锁超市、海外超市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投入新公司。

(3)乙方以其经评估的北京地区的所有连锁超市、配送中心(含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本次重组增资完成日后1年内,乙方将京外超市另签协议转让给新公司。在转让工作完成前,乙方同意由新公司托管,托管协议由新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

(5)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后1年内(即上市辅导期满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办理A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处置事宜。

(6)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出资变更其注册资金,并将甲方的现名称变更为北京超市发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所称新公司名称)。在增资完成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

股本(万元)

股份比例

a商贸集团

××

××%

b有责任限公司

××

××%

c股份有限公司

××

××%

d有限公司

××

××%

e公司

××

××%

f公司

××

××%

g有限责任公司

××

××%

h自然人

××

××%

合计

××

100.00 %

(7)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决定新的董事会。新的董事会将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a和b各派2名董事,其他股东共同推荐1名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8)甲乙双方同时约定,甲方的原公司章程(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生效的章程)在新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按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新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本协议书的相关条款相抵触。

第三章 声明和保证

甲乙双方分别做如下声明和保证:

1.设立和章程

(1)甲乙双方分别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制企业,最近3年内未有任何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在签署日前,双方提交的所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主管部门有效批件均为合法有效。

2.投入的资产

(1)甲乙双方对进入新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为合法地占有和使用上述资产所需的任何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件均

14 已取得。其中,新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政策有偿使用土地。

(2)甲乙双方确保其上述资产未承担任何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法律上的担保负担,除了:(1)在签署日前已经向对方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2)在签署日前提供给对方或中介机构的会计报表中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3)上述担保形式或其他法律上的负担并不实际减损上述任何财产的价值,或影响新设公司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对其进行使用。

(3)就甲乙双方所知,或其应该知道的情况而言,除已向对方如实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针对上述财产的未决诉讼,或是将要提起的任何诉讼、调查和其他法律行为。

(4)对固定资产已按一般会计原则计提折旧。

(5)从整体而言,上述财产(1)状况良好,并获得适当的维护和修理;(2)除正常耗损外,不会发生任何非正常的损耗;(3)能够按照其现有的用途,继续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使用;

(6)除非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保证从签署日起至重组增资完成日前,将不就任何资产新设定担保或给予其他第三者不当权利。

(7)除了在正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失外,甲乙双方应各自对上述资产在相关期间内所遭受的损失负完全责任。

3.诉讼

除了在签署日前,甲乙双方已经向对方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会对新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司法调查,无论上述诉讼、仲裁或司法调查是正在进行的,还是甲乙双方已知或应知可能发生的。

4.财务报表

甲乙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或在中介机构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对方、或双方商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甲乙双方保证其财务报表符合如下要求:

(1)按照相关会计凭证编制。

(2)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了在各自的编制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未确定数额负债或争议负债),并概不受财务报表中没有披露之任何特殊项目或非经常项目之影响。

(3)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并在相关的会计期间内保持编制基础的一致性。

(4)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完整及准确,尤其对财务报表包含的每个有关账目截止期间所有已发生之负债余额做出记载,并就所有递延资产、或有负债做出适当备注(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载备注)。

(5)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应收款项均代表了在诉讼时效内的有效债权;

(6)不存在任何在其相关资产负债表中未予披露和反映的,但却需要按照前述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任何负债、责任或诉讼(无论是结清的,还是未结清的;无论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无论是已发生的,还是或有的负债)。

(7)除了已在签署日前(1)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或其他途径向对方或中介机构做了披露的事项;(2)在签署日之后,在正常的营业活动中发生的正常负债;(3)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和条款所发生的负债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负债、诉讼、责任。

5.税务事项

(1)甲乙双方若有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慨由各自承担。

(2)在签署日前,甲乙双方向对方和中介机构披露其所享有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争取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使新公司在成立日之后能够继续享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且该税收优惠政策不因新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任何变化而发生不利干新公司的改

15 变。

6.合同

(1)甲乙双方正在履行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贷款合同(增量部分)、租赁协议、许可协议、担保合同、保单)如果(1)合同标的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2)对甲乙双方从事目前的正常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或(3)其签署或履行按合理的判断可能给甲乙双方带来100万元以上的损失,则上述合同 为甲乙双方的重要合同。在签署日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就上述重要合同和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情况向对方或中介机构做如实的和完整的披露。

(2)在签署日前,不存在任何对上述重要合同和协议的违约行为;就甲乙双方所了解的情况而言,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甲乙双方也未收到任何中止或解除上述重要合同和许可的通知;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也不会导致任何对上述重要合同的违约行为。

7.特许经营权

(1)甲乙双方声明,进入新公司的业务拥有能够继续从事目前业务所需要的所有特许、许可和授权。上述特许、许可和授权在签署日后将继续有效,且不因新设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任何变化而发生改变。

(2)甲乙双方保证,上述特许、许可和授权在签署日后继续由新公司享有。

8.保险

甲乙双方拥有为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所必须的正式保单或临时保单,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产品责任险、汽车险;所有这些保单均为合法生效;甲乙双方保证上述保单在签署日后将继续有效,并可以按照其条款获得执行;甲乙双方未收到保险公司任何有关取消或将取消上述保单或减少承保范围和承保金额的通知。

9.知识产权

在签署日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披露其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其所拥有的上述无形资产享有合法的权利,在签署日之后新公司可以继续无偿占有或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甲乙双方保证其对上述无形资产的使用没有也不会侵害他方的任何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权利。

10.劳动用工

(1)甲乙双方遵守任何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

(2)甲方改制(××年××月)前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1.必要的财

产和权利在签署日之后,甲乙双方保证新公司继续拥有所有从事目前业务活动所必要财产和权利,无论是不动产、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资产。

12.相关期间内的变化

甲乙双方保证在相关期间内:

(1)按照原有的正常方式从事业务活动,所有的资产应按照正常的经营方式加以使用和维护;

(2)没有变更其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文件,如公司章程、重要的合同;

(3)在其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方面没有发生任何不利的变化,或是对甲乙双方的正常营业产生不利影响的劳动纠纷,或是遭受任何意外损失(无论是否投保);

(4)在正常营业活动外,没有发生任何其他负债和责任(无论是已发生的,还是或有的;也无论是已到期的,还是将要到期的);

(5)与关联公司的交易没有发生任何不正常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对关联交易协议的变更、签订新的关联交易协议或是关联交易的金额有显著的增长;

(6)没有将其任何财产(无论不动产、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受制于其他法律义务,除非是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发生、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或是取得了对方的书面同意;

(7)没有取消或放弃任何债权或其他请求权,或放弃任何有价值的权利,或是出售和转让任何资产(无论不动产、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但在正常的营业活动中所发生的上述取消、放弃、出售和转让行为除外;

(8)没有处置、同意终止任何专利、商标或著作权,或是对任何重要的专利、商标的申请权,或是任何特许经营权;没有处置、向任何人披露任何商业秘密、专有技术,除非上述行为是发生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

(9)给予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没有出现不正常增长的情况;

(10)没有对其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变更。

(11)相关期间的末分配利润由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3.信息真实性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或按照本协议提交或将要提交的任何附件、声明和文件中,所做声明或保证不存在也不将发生任何不实陈述,不存在也不将发生任何遗漏(该遗漏的存在和发生将使他人对披露的信息发生误解)。

第四章 信息的查阅和公开声明

1.信息的查阅

在成立日之前,甲乙双方将允许双方共同指定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查阅账本、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以完成相关报告和材料。

2.公开声明

甲乙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成立日前,发布任何与本协议和本次资产重组有关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开信息,在发布前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和确认。经双方一致同意和确认后发布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开信息,除非双方均同意,否则不能被撤回和撤销。

第五章 保密义务

在成立日前,任何由双方或本协议涉及的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在此之前,上述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做过公开披露,属于保密性质的信息),不能披露给除了双方各自的员工和财务、法律顾问、双方指定的中介机构、本协议或法律(国家政策)允许或要求的人员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员;如果本协议未能最终履行完成,上述信息如果是以书面形式提供,则应向信息提供方返还其所提供的信息的书面材料,或是应信息提供方的要求销毁其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包括所有的原件、复印件、任何派生材料;任何一方在此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他方的上述信息,或是为自身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任何他方的上述信息。

第六章 资产重组实施的前提条件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资产重组完成应以满足下述条件为前提:

1.声明和保证的持续真实

在本协议及其相关的文件、附件中,甲乙双方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的,不存在不实陈述或引人误解的重大遗漏,无论上述声明和保证是否为协议的条款,对方书面同意做出的变更则不在此限。

2.遵守协议

甲乙双方履行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附件、限制所要求的义务。

3.政府批准

依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行政命令的要求,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或新设公司今后经营现有业务所必须的、所有的政府机构的批准、同意、授权均已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对新公司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审查后,依据有关批复规定批准实施。

第七章 费用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同意,因本次资产重组工作而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办理全部相关手续而发生的费用(如工商变更、财产权变更、相关税项、人员费用等),由双方自行支付,新设公司成立后,记入新公司的开办费。

第八章 不 可 抗 力

如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调整等在订立本协议时各方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致使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和履行已背离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的初衷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通知对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履行延迟时,该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违 约 责 任

(1)若一方做出错误的声明、违反了其声明和保证、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统称违约行为),其同意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承担的责任。

(2)若一方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或是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都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给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章 协议的调整和解除

甲乙双方均理解本协议,依据本协议制定的资产重组方案需经本协议双方的同意,且双方同意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复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二章 协议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通过书面协议中止执行。本协议中止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通过协议恢复履行。

(3)如依据本协议制定的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自收到该批复之日起,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均告终止。

第十三章 其他

(1)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为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则方案,双方根据本协议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以最终完成重组工作。

(3)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4)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在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6)本协议正本一式××份,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报国家有关部门。

甲方:A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B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六、资产置换协议

本合同包括首部、主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首部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甲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二)主文

鉴于:

(1)甲方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且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甲方主要从事。乙方是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开发、生产业务。

(2)为了调整甲方产业结构,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使甲方经营向科技行业转化,甲乙双方经慎重研究决定,进行部分资产置换。

(3)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资产置换的方式及标的

1.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和方式,甲方将其拥有的从事经营的部分资产(即置出资产)与乙方拥有的从事及开发、生产经营的部分资产(即置入资产)进行等值置换,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

1.2 拟置换资产的价值

(1)置出资产价值:根据甲方的财务会计资料,截至年月日,其置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元(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评估值为元(以北京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2)置入资产价值:根据乙方的财务会计资料,截止年月日,其置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元(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评估值为元(以北京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第二条 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的内容

2.1 置出资产:指甲方拥有的并正在营运中的资产及相关负债。

2.2 置入资产:指乙方拥有的从事业务的相关资产及负债。

2.3 置出资产、置入资产的范围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明细。

第三条 资产置换的交割日

双方约定资产置换交割日为甲方股东大会批准资产置换事项后的第2日。

第四条 甲方保证

4.1 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就全部或部分置出资产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置出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亦不存在任何与置出资产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

4.2 甲方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的合同或协议。

4.3 本协议签署后至资产置换手续完成前,甲方承诺不就其所拥有的置出资产的转让、租赁、承包、托管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的接触或签定意向书、合同书、谅解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4.4 甲方应就本次资产置换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4.5 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有关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真实、全面、准确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保证

5.1 乙方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的合同或协议。

5.2 本协议签署后至资产置换手续完成前,乙方承诺不就其所拥有的置入资产的转让、租赁、承包、托管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的接触或签定意向书、合同书、谅解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5.3 乙方应就本次资产置换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依法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5.4 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产等方面的真实的、全面的、准确的资料。

第六条 置换资产的产权变更

资产置换交割后,甲乙双方应及时依法办理置换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将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灾害、战争、骚乱、罢工或类似事件。

7.2 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并非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包括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本次资产置换工作失败,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诉讼进行期间,除涉讼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要调整事项,由双方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与资产置换有关的附件、资产明细交接单、确认书、承诺书等,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

10.2 本协议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资产置换方案后正式生效实施。

10.3 本协议一式xx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xx份分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附件主要包括:

财务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政府批准文件;

财产清单;

会议纪要;

谈判笔录。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2

七、股权并购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

致:公司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企业(以下简称:)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 《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 《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属实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为:,目标公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年、年、年(连续三年)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2.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年、年、年(连续三年)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3.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年、年、年(连续三年)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23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

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开了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会议应到会董事人,实到董事人,符合该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目标公司的《公司股权并购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经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 (就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论(综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副本××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24

八、股权转让的决议

本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了股东会(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

鉴于本公司拟转让在目标公司(公司)所持有的××%的股权,本次股东会做出决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同意本公司转让在目标公司持有的××%的股权;

(2)同意变更目标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办理其他股权转让事宜。

本次股东会程序内容合法,从决议做出之日起即生效。

股东一: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股东二: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25

九、(目标公司)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鉴于: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公司(股权转让方)向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在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

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反悔。

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26

十、增资合同

合同编号:

当事人:

G公司: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甲方:A公司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B公司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丙方:自然人

(住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丁方:战略投资人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1) G公司系一家于年月日在注册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为增强公司实力,尽快将公司做大做强,经年度公司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增资扩股决议。

(2)甲方及乙方为G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前的股东。增资扩股前,G公司出资结构为:甲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拟将G公司注册资本由增加至。丙方、丁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投资入股。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对G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合同正文

第一条 释义

1.在本合同内(包括“鉴于”中的内容),除为了配合文义所需而要另做解释或有其他定义外,下列的字句应做以下解释:

增资扩股,指在原公司股东之外,吸收新的股东投资入股,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溢价,指在本次增资扩股中,投资方实际出资额高出授予其资本额的部分。

原G公司,指本次增资扩股前的G公司。

新G公司,指本次增资扩股后的G公司。

违约方,指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按照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了其在本合同所做的承诺或保证的任何一方。

非违约方,指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各方所做的承诺与保证,发生了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违反了其在本合同所做的承诺或保证事件时,

27 本合同其余各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书面及书面形式,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本合同,指本合同或对本合同进行协商修订、补充或更新的合同或文件,同时包括对本合同或任何其他相关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订、予以放弃、进行补充或更改的任何文件,或根据本合同或任何其他相关合同或文件的条款而签订的任何文件。

2.本合同中的标题是为方便阅读而加入的,解释本合同时应不予理会。

第二条 增资扩股方案

1.方案内容

(1)对原G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2)甲方、乙方以G公司现有净资产转增资本(或以现金、实物等法定形式),甲方新出资万元,占新G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新出资万元,占新G公司注册资本的%,甲方、乙方在新G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变为%和%。

(3)丙方、丁方投资入股G公司,丙方、丁方分别以现金出资万元和万元,其出资分别占新G公司注册资本的%和%。

(4)增资扩股完成后,新G公司股东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组成。修改原G公司章程,重组新G公司董事会。

2.对方案的说明

(1)各方确认,原G公司的整体资产、负债全部转归新G公司;各方确认,原G公司净资产为万元。关于原G公司净资产现值的界定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各方一致认同新G公司仍承继原G公司的业务,以经营为主业。

(3)各方同意,共同促使增资扩股后的新G公司符合法律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

3.新G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扩股后的新G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计

第三条 重组后的新G公司董事会组成

(1)重组后的新G公司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人,乙方提名人,丙方提名人,丁方提名人,为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设立独立董事名,由本合同各方共同选定。

(2)董事长由方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由方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由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乙方将经评估后各方认可的原G公司净资产万元投入到新G公司。

甲方、乙方保证原G公司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已披露的债务负担外,不会因新G公司对其权利和义务的承继而增加任何运营成本,如有该等事项,则甲方、乙方应对新G公司、丙方、丁方以等额补偿。

(2)丙方、丁方保证按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及数额投资到位,汇入原G公司账户或相应的工商验资账户。

第五条 投资到位期限

本合同签署前,由甲方、乙方作为原G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合同所述增资事项,并批准同意G公司增资改制,丙方、丁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将增资全部汇入G公司账户。

第六条 陈述、承诺及保证

28

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本合同其他各方陈述如下:

(1)其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订立及执行本合同, 或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并且直至本合同所述增资扩股完成,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

(2)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本合同任何一方向本合同其他各方做出承诺和保证如下:

(1)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其在合同内的陈述以及承诺的内容均是真实、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3)其根据本合同进行的合作具有排他性,在未经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能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类似的合作合同或进行类似的合作,否则,违约方所得利益和权利由新G公司无偿取得或享有。

第七条 违约事项

(1)各方均有义务诚信、全面遵守本合同。

(2)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全面履行其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应当赔偿由此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保密

(1)自各方就本合同所述与原G公司增资扩股进行沟通和商务谈判始,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现场考察、制度审查等工作过程,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等,在增资扩股全部完成的整个期间内,各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他方披露或提供的保密资料以及本增资扩股方案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做其他用途,但通过正常途径已经为公众获知的信息不在此列。

(2)保密资料的范围涵盖与本次增资有关的、由各方以书面、实物、电子方式或其他可能的方式向他方(或其代理人、咨询人、顾问或其他代表)提供或披露的涉及各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财务报表、人事情报、公司组织结构及决策程序、业务计划、与其他公司协作业务的有关情报、与关联公司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等。

(3)本合同终止后本条保密义务仍然继续有效。

第十条 通知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书面发出,并可用亲自递交、邮资付讫之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至收件人在本合同中留有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有关方面为达到本合同的目的而通知对方的其他联系地址。

(2)各方须于本合同签署当日将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在G公司登记备案。如有变动,须书面通知各方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作为解释新G公司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长期有效,除非各方达成书面合同修改;本合同在不与新G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新G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转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

2.更改

29

除非各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能做任何修改、补充或更改。

3.独立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定属于非法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将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分割,并应被视作无效,该条款并不改变其他条款的运作。

4.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等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或受到严重影响时,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改变,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通知对方。由于发生上述事件,需要延期或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合同时,由本合同各方协商解决。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争议解决

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无法达成互谅的争议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正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文本经签署并交付后即为正本。所有文本应为同一内容及样式,各方各执一份。

G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

30

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转让条件:

(1)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

(2)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正文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复印件(可以约定进行公证);

(2)甲方提供的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

(3)甲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说明;

(5)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的使用权,作为乙方的用地。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和界址图。

第五条 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方的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年限为准。

第七条 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政府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额为元。

第九条 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价格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合同签字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

31 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余的%,计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元。

第十一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块的通一平。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土地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 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 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时间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为乙方保留本合同所定地块的使用权,并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后,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

32 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33

十二、债务承担协议

协议编号:

当事人:

债务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务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权人:(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

合同正文

第一条 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元

(1) 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等) 元。

第二条 甲方承诺

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三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 或有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 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项规定

34 的方式解决:

①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35

十三、债转股协议

合同编号: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股权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债权转为股权后,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

合同正文

第一条 债权的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

(1)截至年月日,甲方对乙方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元;

(2)如甲方债权在债转股完成日之前到期,乙方确认其诉讼时效自动延期2年,各方无须另行签订延期文件。

第二条 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

(1)甲方将转股债权投入乙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乙方负责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等必要的法律手续。

(2)债转股完成后,乙方的股权构成为:

①甲方以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②以元的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第三条 费用承担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受损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

(2)若在债转股完成日前本协议被解除,甲方的待转股债权、担保权益及其时效将自动恢复至本债转股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36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并经乙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于年月日,于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37

(签字)

十四、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38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

由于事由,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间的原劳动合同予以变更。 原劳动合同于年月日予以变更,变更事项如下: (1)

; (2)

; (3)

本协议未对原劳动合同变更的事项,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原为甲方合同制职工,合同期限为××年,现因××原因,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标准及金额如下:。

(2)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甲方的商业秘密尚未公开,且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保密费的标准及金额如下:。

(3)协助乙方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党团关系接续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一切手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之前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则仍应对原协议予以遵守;

(2)乙方不得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要求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条 其他

从签订本协议起,甲乙双方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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