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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理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1:38:26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注册有关条件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规定:

1、一次性实收货币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高管人员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至少3名高管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经验。

3、单个投资者最少100万元以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二、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自有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2、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新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制,投资者人数不得少于5人,多于50人。

4.单个投资者认缴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其占资本总规模的比例不得高于50%)

推荐第2篇:投资经理岗位职责

职位:投资总监(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能源投资项目的开发及项目洽谈;

2、负责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可行性及风险性;完成项目相关的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评估分析、投资方案设计等报告的编写;

3、负责公司投融资;

4、项目投资后管理工作,以及项目退出交易设计、文件、跟踪等基础工作;

5、掌握、跟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动向,对公司投融资提出前瞻性的意见及决策参考;

6、完成其它工作事项。

任职要求:

1、5年以上能源(电力、新能源、能源科技等)投资分析相关工作经验,参与过能源项目投资者或有过证券业行业分析师工作经历或参与过PE投资的优先;

2、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能源类学科、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背景优先);

3、熟悉能源行业开发和投资管理流程,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书面及现场报告能力;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至少跨学科的了解过企业经营管理、项目运作与管理、财务分析与管理等的自我动力;

4、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有良好的自我学习能力及知识更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与创新能力;

5、具有较强的英文阅读、写作水平,基本具备英文听、说能力能满足商务交流;

6、能根据工作需求出差。

7、条件略逊者可应聘投资经理。

推荐第3篇:投资经理岗位职责

1.证券市场以及证券行业相关政策、产品的跟踪与研究。2.积极发展新增客户,并做好客户维护与服务工作。3.负责基金等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4.负责营业部与银行等外部渠道的业务协调与联络工作。

推荐第4篇:投资策划部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及部门工作安排,起草部门工作汇报及工作总结。2.负责协调本部门与公司其他部门之间工作联系。3.负责组织公司营销决策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有关营销会议。4.负责组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对市场的中长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撰写有关报告。5.负责组织市场调研,组织撰写市场调研报告。6.负责组织项目命名工作及项目各项专题研究。7.负责编制和控制项目发展计划。8.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营销策划书及项目营销专题报告。9.负责组织撰写项目营销策划专题总结。10.负责组织制作、审核项目标志、宣传资料、现场包装方案。11.负责组织本部门协助公司其他部门组织开工、封顶、公开发售、入伙、参展等活动。12.负责审核项目对外宣传文件及宣传稿件。13.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项目营销费用。14.负责起草及协助完成项目报建工作计划。15.负责组织对销售代理机构的选定与谈判、签约,组织有关销售代理合同的落实、监督、协调、配合等工作。16.负责组织召开项目策划代理及销售、广告相关会议。17.负责组织本部门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18.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公司的各项培训及其他活动。1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5篇: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一种新选择

投资三五年,获益十几倍! 股权投资一张新面孔

要想弄清楚股权投资基金是怎么回事,就得先弄明白它的概念。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性基金。

通俗来说,就是各类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通过持有标的的企业的部分股权(通常不高于20%),并使其增值,之后出让股权,来获得投资收益。按募集方式的不同,股权投资继今年可分为公募投资资金和投资基金两大类。

相关统计显示,目前,共有超过51只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亚洲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资总金额超过611.54亿美元,其中,新募基金平均募资额,已由2008年的5.56亿美元,上升到本年度的将近70亿美元。

上述数据显示,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一股新的“输血动脉”。不过,即便如此,与国际市场相比,国内的股权投资基金仍有极大差距。 据统计,2005年全球股权投资基金共募集资金金额为1730亿美元,2006年达到2150亿美元。目前,这一数字为7380亿美元。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一些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10%。

而从每年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占GDP的比例来看,美国股权投资基金占全年GDP的比例是0.6%,欧洲为0.35%,亚洲为0.2%,而目前在我国该比例还不到0.1%。

三种模式保障安全合法

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资金的安全性了,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是要靠完善的制度、法规来保障的。股权投资发起设立的形式非常重要,由于各方责权的划分、利益获取的方式和比例、管理流程的控制等操作细节均与发起设立形式紧密相关,因此,要保证基金健康长足开展业务实现资本回报,就必须选择最为科学、可持续的设立形式来实现。

据介绍,在世界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有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有限合伙。由具有良好的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应的,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受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不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晰,激励约束明确,从而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尤其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成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成为不少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设立形式。

其次,信托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信托契约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管理机构)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协作。该方式对于刚起步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而言将大大降低资金速动率和资本回报率。

最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体现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它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即可成为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公司经营者以公司名义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此形式基金的缺陷明显,如代理、双重征税等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

长期投资高额回报

对于一个理性的投资方来说,钱投出去以后,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什么方式盈利,也是其关注的重点。

对于投资人而言,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资金兑换非上市企业股权为手段,以帮助企业进入股市为目的,以企业价值倍化增长后,出让所持有股权谋取股权价值差价为盈利的投资产品。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依靠在非上市企业进入或即将进入股市时,出让手中所持有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因此其实现收益与所投资企业能否进入股市或达到进入股市标准息息相关。

通常情况下,一家非上市企业从导入股权投资基金到进入股市或具备进入股市的标准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

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以几倍或者几十倍的回报为目标,因此其盈利也必须建立在企业从非上市到上市(或具备上市标准)的质变上。通常情况下,无论企业运

营如何高效都不可能带给投资者几倍或者几十倍的投资回报,当然,高额回报之下,也伴随着高风险。由于通常能够上市的企业都是表现出长期稳定的成长型的企业,因此股权投资基金也更为青睐于这一类企业。

推荐第6篇:股权投资

“投贷联动”: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股权融资

在信贷规模收紧的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再次引发关注。记者近期采访多家商业银行获悉,除信贷支持外,银行正在探索一条以“投贷联动”模式参与中小企业融资的新路。

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企业高成长性的显现和国内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的加快,都对融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种新兴的直接股权投融资工具,投资基金中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因其与实业无缝对接的功能,在国际上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并逐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引起众多成长型企业的关注。

直接股权基金的出现,无疑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带来了福音。从国际上看,股权投资主要的机构投资人来源于保险、社保基金、银行、企业年金等,但我国由于政策的限制,银行还没有获准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为此,有不少业内人士呼吁,监管部门应适当放开对银行的限制,允许银行在一定限额内,用资本金参股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国家已经放开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但对银行没有放开,而银行恰恰是中国金融资产最多的金融机构之一,监管部门可考虑适当放开对银行的限制,允许银行在一定限额内,用资本金来做股权投资,可参股创投基金,也可成立创投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心总经理朱心坤在日前举行的“2011陆家嘴论坛”上表示。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则认为,目前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还主要停留在提供信贷资金上面,但大多数企业信用等级不高,经营风险较大,银行难以扩大对这类企业的授信,加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息差不足以覆盖相关信贷风险,在这种情形下,进一步拓展银行信贷风险比较高,空间也较为有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商业银行建立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机制。

国际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套有效做法是: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少量一级资本或发行集合投资计划资金,以股权投资基金方式间接参与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并将信贷与股权投资联动,即“贷款+股权投资”模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我国,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商业银行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股权投资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已经具备。2010年以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均提到了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最近颁布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提出“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至2010年末,在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达457家,以各种形式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已近5000家,这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提供了必要的市场广度和深度。事实上,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正在学习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通过与创投企业合作,以“贷款+股权投资”联动的模式曲线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今年3月,以优质中小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为投资目标的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正式挂牌,该股权投资基金40%的股权属于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而中银投资是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近年来先后参股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国基础建设和交通基金等投资,是中国银行对外直接投资和投资资产管理的载体,投资资产规模超过500亿元。显然,这是中国银行对接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

与之相比,浦发银行的动作更为直接。近来,浦发银行积极探索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直接股权融资方面的服务内容,以“成长型企业PE/VC综合金融服务”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选项、融资、管理以及跨越成长等四大方面的支持。据悉,浦发银行建立国内首个涵盖十万余个项目的直接股权基金项目库,其中收录了创业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等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创造性地搭建了整合不同产业、不同细分市场的公司客户资源和按多元化指标为基金筛选项目、推荐项目为一体的股权投资信息系统。

“一方面,浦发银行抓住处在初创期、成长初期和发展期等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需要,积极研究配合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债权融资方式,设计、实践了先投后贷、先贷后投、投贷一体三种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另一方面,浦发银行与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紧密合作,创新组合风险缓释手段,组合运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风险缓释手段,实现商业银行和股权投资基金职能的优化组合,推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投贷联动服务模式。”浦发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向瑜介绍说,“点”即针对成功引入风投的初创期企业,依托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实现投、保、贷联动。“线”即针对一批成长初期企业,实现多元化质押方式与投贷联动模式组合,满足企业加速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面”是针对广大成长后期企业,以多元化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投贷联动模式,支撑中小企业跨越式发展。

2010年,浦发银行为129个中小企业项目提供了与PE/VC基金的项目对接服务,为30多家企业提供了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截至2010年末,浦发银行已为50多家企业提供了上市金融服务。

获益的不只是企业。对于银行来说,参与成长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丰富服务内容,提高综合经营服务能力;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优化业务结构;通过提供“融资+融智”综合服务,增强优质金融资源配置功能。此外,构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模式,可以实现资本与银行信贷的有机衔接。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实现国家、企业、银行和投资基金四方的共赢。“从国家角度看,可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银行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有效促进民间资本转化为投资,缓解流动性过剩的压力;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从PE角度看,可以提高PE/VC社会公信力,规范PE基金运作管理,壮大我国PE市场;利用银行结算网络的优势,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提高PE投融资运作效率,走良性发展之路。”向瑜表示。

设立‘基金的基金’,鼓励资本流向股权投资市场。”全国政协委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力3日表示,建议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和社保机构等分头发展“基金的基金”,支持所辖机构通过这一机制参与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一来增加投资收益,二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三来推动社会就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增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能力,提高债权和项目融资能力,能够有效地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大量增加社会就业,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增长。,目前对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认识还未统一,鼓励政策还未到位,自律监管框架还未确立,资金市场还未形成,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希望有关部门从发展中小企业,促就业、保增长的战略层面关注支持这一行业的发展,及时解决该行业面临的瓶颈问题

推荐第7篇: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其余为一般纳税人。另外,公司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只要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自主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其中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以公司章程为法律依据,二者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故纳税情况相似;而契约型基金其法律依据为合同契约,因此无法确定它的纳税主体。

(一) 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增值税 1.销项税

1.1 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其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另外,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也各不相同。

1.2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或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按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3 收益部分的增值税

收益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各公司,将收益在会计处理和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能够有效降低税负。 2.进项税

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 契约型基金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契约型基金本身不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三、所得税

(一) 公司型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一般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二) 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上不缴纳所得税。 1.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

计税基础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1.1 投资者为自然人 (1)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股权退出收益

针对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国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1.2 投资者为企业

(1)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持续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

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先分后税”的“分”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1.3 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2.管理人层面纳税

管理人为公司,按企业税率缴纳所得税。 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直接交税。 2.1 个人作为管理人缴税方式

(1)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2)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国家曾面对自然人合伙人税务处理规定

(1)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为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3)京金融办[2009]5号文件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4)津政发[2009]4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即,区分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股权转让收益与执行合伙业务收入。

(5)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件规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 (一) 税收返还

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一些地方可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综合税率可低至9%。 (二) 税收政策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推荐第8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注册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来源:作者:日期:11-04-06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

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 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8)验资报告

(9)股东资格证明

(10)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1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推荐第9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笔记

如何区别有限合伙基金与信托产品

因为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产品在固定收益类产品里又极其相似,因此有必要解释下二者的不同:

方法/步骤 1.1 信托的监管单位是当地银监局并需备案,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单位是当地发改委和工商局,并需在工商局备案。

信托项目和合同主要根据《信托法》制定和实施,有限合伙基金和合同主要根据《合伙企业法》制定和实施。

想对于信托产品必须100万起的门槛,有限合伙基金则更加灵活,合伙企业只要不超过50个合伙人即可,让很多不到100万的资金有了更多选择

有限合伙基金的风控往往比信托(如主动管理型)更加全面,风控总体更加安全。 有限合伙基金的融资通道费用相比信托较低,比如一个企业的总融资成本在16%至20%之间,做成信托的通道费用就在3%到7%之间,而有限合伙的融资通道费则灵活很多,如果项目风控同样的情况下,客户能享受更多的收益。

有限合伙基金这种组织形式丰富多样,成为大多数项目融资的主要手段,比如PE、定向增发、结构化私募基金、包括很多信托等都采用有限合伙基金形式。 信托产品由于受信托法规定不可承诺“保本保息”,“刚性兑付”只是近年来兑付状况的描述,没有法律依据。但有限合伙基金则可在合同里加入“保本保息”条款,因此真正做到了项目的法律保障。 2.8 相对于信托产品,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认购主体,可享受更多权利,并且披露的项目信息和资料更加全面,让客户可以全方面的了解项目。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项目运作主体的普通合伙人(GP),对有限合伙基金负有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作为项目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项目整体会更加尽职尽责。

有限合伙基金目前主流都以一年期产品为主,半年一付息,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更高了,而信托目前还是以两年期的为主。

以上是有限合伙基金相对于信托产品的区别和十大优势,从市场总体看,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目前都是金融市场的主流,很难单纯区分两者优劣,因此还需观察项目本身,毕竟任何产品都有优劣之分。

(一)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一、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北京】。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二、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

推荐第10篇:股权投资基金认购意向书(定稿)

深圳市XXX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认购意向书

深圳市XXX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暂定名,以下简称“基金”):

本公司(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了《深圳市XXX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称“《协议》”),明了其中内容且没有疑义。

本公司(本人)自愿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认购基金(最低认购额度500万元,按50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成为基金之有限合伙人。

在此,本公司(本人)承诺和确认:

1、(如认购人为公司)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具有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合法资格;

2、(如认购人为公司)本次投资符合本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会违反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要求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协议、合同;

3、本公司(本人)将会按照《协议》的规定缴付出资款,并保证该出资款为本公司(本人)合法拥有、可自由处分和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认购人名称(姓名):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认购人签章:

二○一二年月日

第11篇:保密协议(股权投资基金用)

内部文件

保 密 协 议

协议编号:N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 月 日签署:

甲方: ,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广州的公司(以下简称“提供方”)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乙方: ,是一家根据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广州的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中进行融资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1 内部文件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本项目中的融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2 内部文件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6、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三条 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归属。

第五条 违约和赔偿

3 内部文件

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六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提供方无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该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该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5、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4 内部文件

6、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并不构成该方将来履行该规定或其他规定、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

7、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人:

签订日期:2018年 月 日

第12篇:文档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投资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根据财务工作量需要设置综合部,适当配备专兼职的财会人员,经全体股东同意,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实行财务外包或者委托代管。 二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规范扎实,原始记录完整、真实、及时、合法、手续齐备,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活动必须通过会计核算。 三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费并接受各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 四 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投资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接受监事的监督,股东的检查,内、外部的审计。第三条 财务管理任务 一 依法、合理地筹措资金,保证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和正常经营的需要。吸收投资人的资本金和债权人借入资金,必须认真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考虑资金的风险和资金成本等因素,从中选择最有利的筹资方案。 二 合理地投放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资金的控制、调度、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 做好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工作。 四 正确处理公司与投资者、被投资者的所有权关系;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往来客户之间的债务关系、合同责任关系;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五 进行公司的建立、合并、分立、合资、联营以及清算过程中的财务活动。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主要方法 一 财务预测。包括资金预测、成本费用预测、利润预测。要详细收集资料,掌握准确数据,根据公司财务活动的规律和理财环境的变化,运用正确、可靠的方法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及其发展趋势作出预测,选择最优方案供公司决策。 二 财务计划。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投资计划等。编制财务计划既要积极先进又要切实可行,适当留有余地。 三 财务控制。要将财务计划指标分解下达,按计划、定额、目标进行检查监督。 四 财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提出财务分析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并进行财务预警。财务分析要通过各项财务指标来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重点分析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资金、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投资余额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变动情况、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利润构成及分配情况、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分析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重点突出,评价全面。通过财务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财务分析的方法可采用对比法、因素分析法等。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权责 一 公司董事会主席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 1.贯彻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股东的决议,接受内外部检查、监督。 2.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财务管理权限行使财务管理权。 3.负责组织资金的筹措和调度。 二 财务经理的权责 1.负责资金的筹措。 2.审核重要财务事项。 3.协调各部门与财务部的关系。 4.组织制定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 5.定期检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6.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三 综合部财务人员的权责 1.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2.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3.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费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表。 4.负责资金的调度、筹集,监督财务收支,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按照国家规定负责财务原始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的保管。 四 各部门的权责 1.落实各部门财务预算,检查分析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2.填报各项原始记录,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六条 财会人员 。公司主要负责人直系亲属不 公司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直接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主席提名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主席聘任。 第八条 财会人员调离财会岗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不能办理交接手续的要通过有关人员的认证。 第二章 财务预算 第九条 公司要根据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 第十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财务目标,并采用上下结合的办法制订规划指标。

(二)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的收支预算。

(三)财务负责人将各部门的收支预算汇总、平衡,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批准后的财务预算,下达各部门执行。第三章 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是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并承

担民事法律责任。在公司经营期间,不得任意抽逃挪用资本金和所有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按制度办理。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按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股东会批准接受外部机构投资,其资产必须委托有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与吸收的投资认定各自的投资比例。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投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能以货币计量的实物、无形资产。现金出资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 50。以现金取得的资本金,属于外币的应折合人民币入账,同时以原币记录;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取得实收资本金的应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第十六条 在筹集资本金的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接受损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七条 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发生变化按下列规定原则办理。

(一)实收资本增减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盈余公积的增减 法定盈余公积金从税后利润提取,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之后,一般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 25;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的 50时,公司不再提取。

(三)资本公积金的增减 资本公积金的增加,包括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过规定资本金的差额、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部分、接受捐赠的财产折价入账、资本汇率折算等。 资本公积金的减少仅限于转增资本。转增资本的审批与资本金增加的审批办法相同。

(四)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和权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必需在年度会计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四章 负 债 第十八条 负债包括借入资金和应付未付的款项,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未付利润、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他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九条 根据经营的需要和资金需求量,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或公司内部发行债券,筹措长、短期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借款要有明确的项目、用途和期限,进行可行性分析,经股东会批准,并取得合法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公司要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章 流动资产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公司应加强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并应严格按照规定核算其他货币资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第二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于年度终了根据账龄分析法按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比率提取坏账准备金。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下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及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照本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对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 ×100 折旧年限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 5的范围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按月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二十九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七章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其它资产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

形资产的计价及摊销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二)固定资产的装修、装潢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超过一年以上的其他摊销费用按照实际受益期限进行摊销。第八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购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产期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占该单位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的,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以上,或虽不足 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三十六条 根据稳健性原则,公司设立“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用以备抵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为当期投资损失,逐项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设立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照期末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其差额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九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费包括:办公经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修理费、汽油费、房屋租赁费、会议费、电话费、工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折旧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项税费、诉讼费、咨询费、各项资产费用摊销、股东会费、其他费用(坏账准备金、印刷费、审计费、技术转化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及上述未包括在内按国家规定可以支出的费用等。 坏账准备金是指公司按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规定比率提取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 公司的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 3 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办公经费是指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一次性小额办公用品、用具以及经常性的经费支出。 差旅费标准由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工资是指全员工资、奖金及各种工资性支出。 社会统筹是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 各项税费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纳税鉴定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咨询费是指公司在投资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外部咨询机构支付的费用及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性摊销。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4计提,用于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纳的医疗保险及员工福利方面的开支。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工会经费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 2计提,提取后转入工会经费专户储存,用于工会活动的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开支。 股东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在范围内)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四十条 公司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 1 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限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四十三条 ,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 公司的成本核算,要以月(季)期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四条 营业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咨询收入以及投资收益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

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投资收益包括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经批准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 5 可以在 5 年内延续弥补; 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八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 50时,可不再提取。

(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五十条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本 25为限。 第十一章 外 币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外币业务较大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业务较小时可不实行外币分账制,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五十二条 公司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账制的,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公司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七条 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五十八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六十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

第13篇:股权投资基金投委会议事规则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非常设的专门议事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受托管理基金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问题进行决策。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基金”或“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 名成员,主要由董事会成员、公司经营层和外部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应少于 名。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公司章程》和《基金章程》;

(二)熟悉股权投资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项目投资分析与风险判断的能力,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人选。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但投资决策委员会须独立行使公司投资决策权。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依据股东及董事会的意见,审定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二)对公司经营层提交的项目投资申请和投资方案进行审议;

(三)对已投资项目的退出变现或其他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四)对项目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投资事项,由公司初审后,报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需 2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根据公司经营层的项目投资审议申请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于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非项目投资的审查,则根据股东或董事会的意见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层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文件包括:

(一)公司内部审查并通过的《项目投资建议书》;

(二)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三)公司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行业专家就项目行业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出具的专家意见;

(四)公司与被投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和《投资备忘录》;

(五)投资项目及其投资人需具备相关资质或批复的,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应在收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及上述相关材料后的 个工作日之内,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项目投资建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主任不能召集或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或主持。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相关项目文件送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 3 可举行。委员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委员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也可以上述有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不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投资、投资额度(包括项目团队跟投数额)、投资方式、投资条件(如委派董事、监事或其他经营管理者)、投资退出等。投资决策委员会不独立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论证。

第二十三条 被投资决策委员会否决的项目,其上报审核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但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委员对议案的表决应为签字方式的书面表决形式,以电话会议方式作出的表决,应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并在会后补充传真或其他的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方案或退出方案进行审议时,项目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指定人员应列席会议,负责介绍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回答委员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专家列席会议,介绍有关行业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情况,并回答委员的质询。行业专家由公司董事会聘请,行业专家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被投资方的经理人员或其他代表列席会议,介绍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回答委员的质询。

4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项议案在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表决票格式见附件),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须为书面形式,所有参会委员必须在该书面决议上签字,包括同意和不同意的委员。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议案的决议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否决三类。如为有条件通过,必须是项目满足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的投资条件后方能实施投资,正式投资前必须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如对项目投资建议尚有疑问,不能做出通过或否决决议的,可以要求项目团队继续完善和补充相关资料,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 其他议案的决议分为通过、否决两类,被否决的议案不得施行。

第三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决议(包括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在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议案或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应采取书面形式反馈,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发现投资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决议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予以纠正,或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书面的会议记录,并有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的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5 上对其会议发言作出陈述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视同公司项目投资的重要文件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

第14篇:股权投资基金投委会议事规则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基金章程》和《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非常设的专门议事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依据《公司章程》、《基金章程》和《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对公司受托管理基金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问题进行决策。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基金”或“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事项。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名成员,主要由董事会成员、公司经营层和外部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应少于两名。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公司章程》和《基金章程》;

(二)熟悉股权投资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项目投资分析与风险判断的能力,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 1

条件。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人选。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但投资决策委员会须独立行使公司投资决策权。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依据股东及董事会的意见,审定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二)对公司经营层提交的单笔投资在基金规模15%以下的项目投资申请和投资方案进行审议;

(三)对已投资项目的退出变现或其他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四)对项目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单笔投资在基金规模15%以上(含)的投资事项,由公司初审后,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需提交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议事与表决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根据公司经营层的项目投资审议申请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于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非项目投资的审查,则根据股东或董事会的意见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经营层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文件包括:

(一)公司内部审查并通过的《项目投资建议书》;

(二)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三)公司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行业专家就项目行业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出具的专家意见;

(四)公司与被投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和《投资备忘录》;

(五)投资项目及其投资人需具备相关资质或批复的,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应在收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及上述相关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项目投资建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主任不能召集或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或主持。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

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相关项目文件送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委员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也可以上述有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不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投资、投资额度(包括项目团队跟投数额)、投资方式、投资条件(如委派董事、监事或其他经营管理者)、投资退出等。投资决策委员会不独立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论证。

第二十三条被投资决策委员会否决的项目,其上报审核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但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委员对议案的表决应为签字方式的书面表决形式,以电话会议方式作出的表决,应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并在会后补充传真或其他的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方案或退出方案进行审议时,项目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指定人员应列席会议,负责介绍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回答委员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专家列席会议,介绍有关行业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情况,并回答委员的质询。行业专家由公司董事会聘请,行业专家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被投资方的经理人员或其他代表列席会议,介绍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回答委员的质询。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项议案在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表决票格式见附件),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格式见附件)。决议须为书面形式,所有参会委员必须在该书面决议上签字,包括同意和不同意的委员。

第二十九条项目投资议案的决议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否决三类。如为有条件通过,必须是项目满足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的投资条件后方能实施投资,正式投资前必须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如对项目投资建议尚有疑问,不能做出通过或否决决议的,可以要求项目团队继续完善和补充相关资料,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其他议案的决议分为通过、否决两类,被否决的议案不得施行。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决议(包括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在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公司的政府出资方进行合规性审查。基金公司政府出资方的合规性审查不对投资项目做技术性判断,仅涉及“投资地域、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政府出资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前述议案或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应采取书面形式反馈,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发现投资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决议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予以纠正,或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书面的会议记录,并有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的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发言作出陈述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会议记录应当视同公司项目投资的重要文件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基金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公司章程》、《基金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应以《公司章程》、《基金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可后执行。

第15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知识

私募股权投资基础知识汇编

1、私募基金的概念:一般来说,私募基金通常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基金),主要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或类股权投资、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集、由专业投资管理团队管理、以为投资人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的集合投资载体。

2、PE基金的类别: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以及过桥基金。

3、PE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和契约制基金。其中,因有限合伙制基金在资金募集、营运管理、收益分配及退出等方面较为灵活,便于操作,从而成为目前国内外PE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4、PE基金主要特征:

(1)非公开发行。从法律上看,公司制基金投资者为200人以下,有限合伙制基金为50人以下。

(2)投资方式多为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普通股或可转让优先股可转债等形式进行投资。

(3)退出渠道多样化。主要包括上市、兼并并购、管理层回购、破产清算等方式。

(4)投资期限较长。对企业的投资通常持有期限为3-5年以上。

5、基金设立的一般流程:

(1)前期准备。包括确定基金的组织形式、基金的架构、注册地,根据基金架构设立GP、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实体,以及设计GP、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等有关文件。

(2)与投资人接洽。设计制作《基金认购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PPM)、《保密协议》等有关文件,与基金的潜在投资人接洽、谈判。

(3)基金设立和交割。准确设计《有限合伙人协议/章程》、《LP认缴出资确认书》、《资金委托协议》等有关文件,完成基金的工商登记和首次交割。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按照现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更新手续。

6、PE基金投资的基本流程为:

(1)签订意向协议书。根据基金既定的投资方向、方式、规模等初步选定拟投资的企业,并签订相关投资合作协议。

(2)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基金管理公司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要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采取收集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核对事实以及必要的实地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企业的设立和存续、资质和许可、主要资产、业务经营、融资情况、劳动人事、行政处罚与诉讼风险等情况,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提出有关项目投资建议。

(3)合同签署。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经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由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双方可约定通过购买原始股、增资入股以及跟进投资等方式参与企业投资。

(4)办理交割。按照双方约定,由基金管理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支付投资款项。为确保投后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分期交割的方式出资,也可采取签订“对赌协议”(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的方式,激励和约束被投资企业搞好相关项目的运营及管理。

7、PE基金退出渠道:目前国内PE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A股退出、红筹退出、H股退出、并购退出以及清算等方式。此外,还可以在美国(N股)、新加坡(S股)、日本(T股)等地上市退出。

第16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X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第 1 页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前言

(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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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合同。

2、本基金/基金: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5、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指XXXXX(有限合伙)。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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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1、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2、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

13、T日: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5、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17、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18、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间。

19、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0、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1、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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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X)。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三)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1000万元。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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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封闭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3个月。

(七)基金的开放日: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1.00元。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XXXXX(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7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需凭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或许可经营)。

第六条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募集对象、方式、期限

1、募集对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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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销售。基金产品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XXXXX(有限合伙)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体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基金的认购事项

1、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结算账户。

投资者在募集期限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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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募集结算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15:00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部门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5、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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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与付款期限:

1、认购金额

XXXX:400万元认购400万份; XXXX:300万元认购300万份; XXXXX:200万元认购200万份;

XXXXX(有限合伙):100万元认购100万份。

2、付款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四) 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冷静期为二十四小时,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基金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冷静期满后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上述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第八条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采取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书面签署纸制合同方式。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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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三)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若基金备案失败,按照募集失败的方式处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应在当期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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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开放日为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 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 (二) 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将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三)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1%,申购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申购费用不包含在申购金额内,二者须在本基金申购时一并缴纳支付。

申购费=申购金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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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持有期小于12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资产。

(五)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六)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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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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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个工作日。

(2)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接受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未被接受的剩余部分赎回申请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后续开放日重新提交。

(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当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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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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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转让业务,但均应满足在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二)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转让方式:

1、转让程序

(1)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签订转让协议;

(2)受让方如是本基金的新进投资者,还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规定,并签订本基金合同;

(3)管理人将转让协议交由份额登记部门;

(4)受让方将转让款划转至本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5)份额登记部门根据转让协议办理转让份额的过户,并同时将转让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2、转让协议至少要包含的内容:

(1)转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购买基金的时间、份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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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3)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4)转让标的(要注明协会备案编码)、价格(管理人、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份额数量,转让款总额;

(5)交收方式(受让方将受让款全额划款至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份额登记部门依据转让协议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确认的转让信息办理转让款、份额的交割);

(6)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一)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 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三)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一) 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三) 制作调查问卷,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四)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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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六)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七)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 自行担任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十) 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 计算并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十三)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四)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六)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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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八)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 建立并保存基金投资者名册;

(二十)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基金投资者。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一)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二)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四)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五)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六)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一)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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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六)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七)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八)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四)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标准;(五)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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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三)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四)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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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

(二)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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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 下设份额登记岗位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份额登记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设立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和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

(一)岗位职责

1、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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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协调与管理份额登记运行业务,对份额登记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位实施业务操作授权;

(3)负责对份额登记系统参数设置和日常业务处理进行复核,确保交易重要数据的准确性,复核份额登记业务有关报表;

(4)通过日志查询等方式全程参与整个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流程,并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日常操作行为进行监督,防范份额登记业务差错风险;

(5)对份额登记系统运算结果进行抽样复核运算,如有差错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系统参数和运算结果,并将此事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6)依据审计等业务要求提供投资人名册、投资组合交易等相关信息; (7)负责制定份额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登记结算行为,防范风险; (8)决定异常业务处理方式和程序,授予业务操作人员权限; (9)负责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用章的保管使用工作; (10)每日编写业务工作日志;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份额登记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 (2)负责份额登记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参数设置;

(3)负责份额登记业务日常操作,包括数据的传输和接收、投资组合净值日常维护、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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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主管指令处理异常业务,执行危机应急方案;

(5)每日编写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日志,定期将业务报表、业务管理文档、工作日志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二)份额登记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制定的《份额登记管理制度》的操作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二) 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三) 投资策略: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大股东回购退出。(四)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基金管理人出资;

6、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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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开立的上述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者同意基金不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项基金募集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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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置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以此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机制

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资金的保管,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

(三)纠纷解决机制

因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发生纠纷而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三) 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四) 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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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

2、基金的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3、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基金合同等相关合同制作费及其他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上述

(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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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划扣。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投资者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投资者的同意,且基金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二) 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三) 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投资者应得收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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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汇报投资情况。每半年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临时信息应随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一) 基金投资情况; (二) 资产负债情况; (三) 投资收益分配; (四) 基金承担的费用;

(五)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六)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三十三条 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基金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私募投资基金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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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2、本基金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本基金的财产安全及保管存在一定风险,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存续期届满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投资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5、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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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三十四条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基金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

需要变更基金合同重要内容的,可由全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变更。 第三十六条 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第三十八条 基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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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三) 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清算完成后清算小组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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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投资者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

(二) 本合同于____ 年___月___日签署于___市____区。

(三) 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签订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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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合同签署方: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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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高级投资经理岗位职责(证券公司)

1.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发展新客户。2.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建议,向客户传递公司产品与服务信息。3.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基础服务。4.按公司要求,向客户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18篇:比尔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

比尔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

当今的世界上,业绩能够持续跑赢大盘的基金经理非常罕见,而比尔•莫特(Bill Mott)则是个例外。

他将以往的成功,归因于不遵循当时流行的自下而上(bottom-up)的投资理念。 “我更喜欢自上而下(top-down)的投资风格,”他表示,“我坚信股市的效率很高。秘诀是努力发现新趋势,当未来走势不同于过去时,找出拐点。”

“如果你能抓住主要趋势,那么业绩跑赢大盘的几率就非常高。股票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

莫特选择了首次谈论他新投资的Psigma基金的构成,很明显,这种行为非常前卫。

他 最大的赌注是认定超级大盘股——即蓝筹股中市值最高的股票——将重现风采。自2003年市场走势扭转以来,富时小型股指数(FTSE Small Cap index)已飙升149%,富时250中型股指数FTSE 250更是大涨212%,而富时100(FTSE 100)指数则受其市值最大的蓝筹成份股拖累,仅上涨96%。

因此,该蓝筹股指数的历史市盈率(P/E)仅为12.9,而中型股指数为18.9,小型股指数为40.7。

最近几周,施罗德(Schroders)、邓普顿(Templeton)和JO Hambro等基金公司的少数英国基金经理,已开始调整仓位,为这种趋势的逆转做准备,莫特很高兴自己也位列其中。

“我 认为,超级大盘股价值颇高,相对于其它股票,它们正处于20年来的市盈率低点和收益率高位。前20只股票的权重仅占总市值的逾50%。我们最初的投资组合 是超级大盘股比例超过70%。”因此,莫特重仓持有银行和制药类股,以及汇丰银行(HSBC)、英国石油(BP)和葛兰素史克 (GlaxoSmithKline)。

尽管如此,他尚不确定调整目前状况的推动因素将是什么。中国可能会开始将其1万亿美元外汇储备从债市转移到股市,他看到了这一过程的初步迹象。

另外,尽管超级大盘股可能规模太大,不会受到私人股本的关注,但董事会可能面临效仿这种激进模式的压力。“大公司的管理层可能面临着更大的压力,通过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和出售企业的方式提升股东价值,自己去做私人股本公司可能会做的事情。”

莫 特的第二个主题是希望利用亚洲等新兴市场经济增长加速的机会。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南非米勒酿酒公司(SAB Miller)、Diageo、英国保诚保险(Prudential)、劳斯莱斯(Rolls-Royce)和特易购(Tesco)等公司的投资就体

现出 了这一主题。与此相对应的是,他减持针对英国消费者的股票,例如房地产和零售类股。

他增持比例最大的股票是糖类和甜味剂集团Tate & Lyle,他认为,在今年1月份该公司发布利润预警后,其股价降幅过大。

从这些观点来看,莫特显然热情不减。对于那些质疑这位现年55岁的基金经理职业寿命的人而言,有一个现成的答案。

“零售基金经理的平均任职时间为3年。你可能与一位28岁的人一起投资,但他可能不会做很久,”莫特表示,他对自己目前的工作充满热情,“我会长期留在这里,希望还能干上更多年。”

第19篇: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实现公司资本运作战略,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一定资产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新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以及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对现有股权的处置,包括因公司解散而收回股权、股权出售、股权置换、内部整合重组、减资等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因其他股东方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主营业务发展重点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优先,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避免重复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公司工作组,负责股权投资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企业审计管理部是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会计核算,办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出资手续等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股权投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部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股权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权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 项目选择。企业审计管理部负责搜集或受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初始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初步可行性分析,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书面立项意见,组建投资专项工作组。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投资专项工作组负责进一步尽职调查,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投资方案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报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签署书面评审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后由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工作组。根据股权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提议人提议并提交正式议案后,董事会就股权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按照权限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股权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事项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根据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应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且必须经与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公司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一条 在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与各方出资比例相当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派高管)的推荐方式,其中公司推荐外派高管人选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推荐或委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投资批准文件、企业管理部出具的划款通知,办理股权投资的划款手续。 若出资方式为实物或无形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应协助被投资对象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部牵头负责组织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提出评估报告或投资调整的建议。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股权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股权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股权投资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八)上证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的股权投资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如适用)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八)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

(十二)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三)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四)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如适用);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的要求,对报告期内股权投资事项进行披露。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项目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相关方以实物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或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为出资进行股权投资,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股权投资事项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分别适用第十

三、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十

三、二十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十三条 交易仅达到第十三条第

(四)项或者第

(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上证所申请豁免

批准后,可以免于将该股权投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

三、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还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办理或批准办理股权投资事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不足”、“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与其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0篇:股权投资意向书

股权投资意向书

甲方:武汉碳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乙方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增资扩股。

3、甲方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乙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事宜达成如下意向条款: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条 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 甲方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乙方增资扩股的股份,认购价格及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待甲方尽职调查后双方协商确认。

2、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存入的认购款项后,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

第四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乙方公司章程和中国境

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待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得到甲方投委会批准后即签订正式投资合同。

2、在甲方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工商变更。

第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武汉碳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章): 签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篇2:投资意向书(通用版本) 甲方 (你的公司)

乙方 (vc) investment termsheet (投资意向书)

适用于创投、私募股权投资

被投公司简况 xxxx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或者“公司”) 是总部注册在开曼群岛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通过其在中国各地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经营在线教育开发、外包和其他相关业务。总公司、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控股关系详细说明见附录一。

公司结构

甲方除了拥有在附录一中所示的中国的公司股权外,没有拥有任何其他实体的股权或者债权凭证,也没有通过代理控制任何其他实体,也没有和其他实体有代持或其他法律形式的股权关系。

现有股东

目前甲方的股东组成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单 股权类型 股份 股份比例 黄马克/ceo 普通股 5,000,000 50%

刘比尔/cto 普通股 3,000,000 30% 周赖利/coo 普通股 2,000,000 20%

--- 合计: 10,000,000 100%

投资人 / 投资金额

某某vc (乙方)将作为本轮投资的领投方(lead investor) 将投资: 美金150万

跟随投资方经甲方和乙方同意,将投

资: 美金100万

--- 投资总额 美

金250万

上述提到的所有投资人以下将统称为投资人或者a轮投资人。

投资总额250万美金(“投资总额”)将用来购买甲方发行的a轮优先股股权。

本投资意向书所描述的交易,在下文中称为“投资”。

投资款用途

研发、购买课件 80万

在线设备和平台 55万

全国考试网络 45万

运营资金 45万

其它 25万

总额 250万

详细投资款用途清单请见附录二。

投资估值方法

公司投资前估值为美金350万元,在必要情况下,根据下文中的“投资估值调整”条款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投资将购买公司 股a轮优先股股份,每股估值0.297美金,占公司融资后总股本的 41.67%。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

现在股东同意公司将发行最多1,764,706股期权(占完全稀释后公司总股本的15%)给管理团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将在投资完成前实施。

所有授予管理团队的期权和员工通过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期权都必须在3年内每月按比例兑现,并按照获得期权时的公允市场价格执行。 a轮投资后的股权结构

a轮投资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执行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单 股权类型 股份 股份比例 黄马克 普通股 5,000,000 27.63%

刘比尔 普通股 3,000,000 16.58% 周赖利 普通股 2,000,000 11.05% 员工持股 普通股 1,764,706 8.75% a轮投资人(领投方) 优先股 5,042,017 25.00%

a轮投资人(跟投方) 优先股 3,361,345 16.67%

------------------ 合计: 20,168, 067 100%

投资估值调整

公司的初始估值(a轮投资前)将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进行如下调整: a轮投资人和公司将共同指定一家国际性审计公司(简称审计公司)来对公司2010年的税后净利(npat)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进行审计。经ifrs审计的经常性项目的税后净利(扣除非经常性项目和特殊项目)称为“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 如果公司“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低于美金150万(“2010年预测的税后净利”),公司的投资估值将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2010调整后的投资前估值=初始投资前估值 × 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 / 2010年预测的税后净利。 a轮投资人在公司的股份也将根据投资估值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估值调整将在出具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执行并在公司按比例给a轮投资人发新的股权凭据以后立刻正式生效。

公司估值依据公司的财务预测,详见附录三。

反稀释条款 a轮投资人有权按比例参与公司未来所有的股票发行(或者有权获得这些有价证券或者可转股权凭证或者可兑换股票);

在没有获得a轮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新发行的股价不能低于a轮投资人购买时股价。在新发行股票或者权益性工具价格低于a轮投资人的购买价格时,a轮优先股转换价格将根据棘轮条款(ratchet)进行调整。

资本事件 (capital event) “资本事件”是指一次有效上市(请见下面条款的定义)或者公司的并购出售。

有效上市

所谓的“有效上市”必须至少满足如下标准: 1.公司达到了国际认可的股票交易市场的基本上市要求; 2.公司上市前的估值至少达到5000万美金; 3.公司至少募集2000万美金。

出售选择权 (put option) 如果公司在本轮投资结束后48个月内不能实现有效上市,a轮投资人将有权要求公司- 在该情况下,公司也有义务3456 -篇5:投资意向书(模板第一稿) 投资意向书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本投资意向书(“意向书”)描述投资人拟投资目标公司的主要投资条款。投资人、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合称“各方”)均确认,以下条款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如出现在此之前的与下述条款不相符的文件表述,应以下述条款表述为准。各方将尽最大努力根据下述条款尽快完成并签署正式法律文件,以促成本次投资的及时完成。 1 2 3 本意向书中相关条款将根据尽职调查进展情况适当调整,并据此确定最终交易架构,以实现本意向书项下的商业目的。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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