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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部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06 08:33:5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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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私募基金

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的投资标的,是国内阳光私募行业中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目前有近七成阳光私募基金采用该策略。据统计,去年采用股票策略的阳光私募基金共有3667只,占全部私募基金的67%。股票策略的基金按是否借助量化手段投资分为传统股票策略与股票量化策略(包括趋势策略与阿尔法策略 定向增发私募基金

定向增发私募基金就是私募基金资金投向专门用于做定增的私募基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财务重组、股权激励、整体上市、收购资产、项目融资等目的,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用形象的话讲,定向增发就是由专业机构直接从上市公司批发股票,购买上市公司的半个原始股权! 新三板私募基金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专门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股票挂牌转让服务的平台,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市场。新三板定位于为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和融资服务,是中国的“纳斯达克”! 新三板发展之迅猛完全超乎想像,动辄超50%、翻倍甚至翻两倍的浮盈让不少投资者咋舌,早早入市布局者更是活在众人艳羡的目光中。在巨大的赚钱效应下,各路机构招兵买马纷纷抢滩,入股、定增各显神通,生怕错过这轮造富神话,私募基金更是其中最灵活的一只力量 债券型私募基金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要素包括面值、偿还期、票面利率和发行人。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称为债券型私募基金,因为其投资的产品收益比较稳定,又被称为“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 期货私募基金

期货私募基金按投资策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管理型期货基金(主观交易策略),另一类是系统化期货基金(程序化交易策略)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私募投资基金三巨头之一,它们分别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根据基金的不同运作阶段,又可为分为募集与设立阶段、投资运作阶段及退出阶段 FOF私募基金

FOF以精选基金组合为投资对象,是基金中的基金 MOM私募基金

MOM是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是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其他基金经理进行管理 公司制私募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如某某某投资公司),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 结构化私募基金

结构化私募基金,是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使投资者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融资并投资于二级市场。它与管理型私募不同,特点在于“结构化”设计上,通常分为优先、进取结构。结构化私募基金是可以加杠杆的,上限能够达到3倍。 量化对冲私募基金

所谓“量化对冲”其实是“量化”和“对冲”两个概念的结合。 “量化”利用数学建模以及统计方法来为投资服务,在科学设置严格的买卖标准模型的基础上,借助计算机技术,通过定性投资的数量化实践在海量数据中找到能够获取绝对收益的投资策略,进而获取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对冲”是指通过管理并降低组合系统风险以应对金融市场变化,获取相对稳定收益。可以理解为通过配对交易,寻找套利空间,获取稳定的超额收益,量化对冲说白了就是“两边都下注”,靠大概率取胜 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

固定收益是投资者按事先规定好的利息率获得的收益,如债券和存单在到期时,投资者即可领取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类投资指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我们可以按照银行定期存款、国库券等金融产品的特性来理解“固定收益”的含义,一般来说,这类产品的收益不高但比较稳定,风险也比较低

房地产私募基金

房地产投资基金组织体系由基金持有人、基金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通过信托关系构成系统 私募债

债券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私募债券是指向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募集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债券的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它与公募债券相对应 政府债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它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平衡财政收支;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中央政府发行的称中央政府债券(国家公债),地方政府发行的称地方政府债券(地方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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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2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3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3

六、基金的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7

十、基金的投资 .......................................................................................................................8 十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

二、基金的财产 ...................................................................................................................9 十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0 十

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

五、越权交易 .....................................................................................................................13 十

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

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

八、基金的收益分配(如有) ..............................................................................................14 十

九、报告义务 .....................................................................................................................14 二

十、风险揭示 .....................................................................................................................16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17 二十

二、清算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

三、违约责任 .................................................................................................................18 二十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19 二十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20 二十

六、其他事项 .................................................................................................................20

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但公示信息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基金管理人:指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5、本基金、基金:指 私募投资基金。

6、投资说明书:指《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7、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8、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0、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1、基金财产、委托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2、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3、初始销售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4、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

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委托财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委托基金托管人及其辖属支行开展任何形式的产品推介,不得在基金托管人辖属网点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推介其产品。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的类别:

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年。

(六)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如有)

本基金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XX亿元人民币。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与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基金份额持有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限: 联系电话: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送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住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0号 授权代表人:张松财 联系人:沈菲

联系电话:0571-87336184 传真:0571-87808186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基金合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X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八)风险收益特征 高风险、高收益 (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委托财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其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网银或电子直连划款指令以指令达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视为到达,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2小时。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基金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加盖印章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一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

财产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基金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基金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3)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管理人指定投资监督事项的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如需更换,需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一)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的次日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净值报告

基金管理人每(日/周/月)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前一交易日/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财产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基金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查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本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基金,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如有)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基金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基金合同需要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基金托管人和代表基金份额2/3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合同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三)对基金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

4、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全体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托管人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在非开放日要求赎回基金的,属于违约赎回。

1、违约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违约赎回。

2、违约赎回的处理。

(1)违约赎回的方式、金额限制、费用等。参照本合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条款的约定。

(2)违约赎回的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需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赎回申请文件,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办理违约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当日受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15:00后及非工作日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文件。

(3)违约赎回的价格。违约赎回份额净值为违约赎回当日计算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4)违约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应支付赎回金额(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后的实际赎回金额)的 %作为违约赎回费用,违约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杭州金融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杭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自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在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根据本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的权利义务,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有效期 年。但至本合同终止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期至各方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伍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执壹份,基金管理人执贰份,基金托管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20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 元整(¥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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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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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策略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股票策略

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是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约有八成以上的私募基金采用该策略,内含股票多头、股票多空两种子策略。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的缘故,国内的私募基金运作最多的投资策略即为股票策略,持续披露净值的产品数量超过3200只,规模占全市场比重的85%左右。

纯股票多头是指基金经理基于对某些股票看好从而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该策略的投资盈利主要通过持有股票来实现,所持有股票组合的涨跌幅决定了基金的业绩。按选择股票的角度划分,主要分为价值投资、成长投资、趋势投资、行业投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推出,国内阳光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对冲工具成为越来越多基金经理的选择,股票多空策略也应运而生。

代表机构:朱雀投资、民森投资

朱雀投资

自2007年运行以来,朱雀已陆续发行近50款私募产品,目前存续运作的产品数量达到46只,早期设立的4只产品累计收益率已经超过300%,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稳步增值。近几年朱雀投资还涉足新的产品类型,在量化对冲、股权投资等领域均有新的突破。尤其是在量化对冲方面,发行多只朱雀漂亮阿尔法产品,该系列产品引入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将净值波动控制在较低水平。

投资策略分析:

稳健风格下的成长股投资。与单纯的选时型或选股型投资者不同,朱雀投资意在两者之间做出一种平衡。一方面,朱雀投资重视自上的仓位决策和行业配置;另一方面,朱雀投资也重视自下的个股选择。前者使得其业绩呈现出较为稳定的风格,后者使得其业绩在市场上行阶段保持一定程度的进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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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位决策和行业配置。朱雀投资将组合的目标仓位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分别对应三个不同风险等级的市场环境。在三个不同的市场环境中,组合目标仓位的运行空间分别为0-33%、33%-66%、66%-100%,具体产品的仓位由基金经理在目标仓位区间内确定。仓位确定后,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基本面因素的分析判断,确定投资组合中的行业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朱雀投资在强调仓位决策的同时强调“像内部人一样理解公司”,做到投资的专注。公司长期看好与经济转型相关的行业,其核心是城镇化和内需,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娱乐文化等内需产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等。公司区分周期类(强周期、弱周期)和非周期类(快速成长、稳定成长),并分别采取有不同的投资方法。

总结:

朱雀的管理业绩给人比较稳健的印象,这可能与核心人物李华轮券商背景有较大关系。一方面,公司会进行主动的仓位决策,另一方面也会执行被动的调仓策略,这使得其业绩可以避免因市场波动带来的大起大落。朱雀投资旗下产品两次最大的净值回撤来自2008年和2011年,但均大大低于市场整体跌幅。

债券策略

债券策略的私募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较为敏感,基金经理需对债券组合的风险暴露进行调整,随着国债期货的推出,投资组合可结合国债期货来减少净值波动。固定收益基金通常收益空间较小,一般会配合结构化产品来扩大收益区间。

2012年的债券牛市行情中,债券型基金大行其道,也推动了债券策略私募基金的萌芽。由于在投资范围和杠杆使用上的限制,许多债券型私募通过有限合伙和基金专户来发行产品,更多的是成立结构化产品,以传统的管理型产品来运作的数量并不多。

代表机构:乐瑞资产、鹏扬投资、千为投资

乐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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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瑞资产成立于2011年4月,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专注于债券市场等低风险领域投资的私募基金公司。公司董事长唐毅亭曾负责中国农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工作,所在团队自2001年起连续五年市场综合排名五连冠,2007年转战安信证券,将其资产管理规模扩大至行业前十名,其他两位投资经理张煜、王笑冬也均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资背景。乐瑞强债1号为非结构化的信托产品,投资经理为王笑冬,运作三年以来操作风格稳健,即便是在“钱荒”的2013年也实现绝对收益,截至目前累计收益达到65.94%,年化收益率为17.10%,稳居国内债券型私募第一名。

市场中性策略

市场中性策略是指同时构建多头和空头头寸以对冲市场风险,在市场不论上涨或者下跌的环境下均能获得稳定收益的一种投资策略。市场中性策略主要依据统计套利的量化分析,市场中性策略又分为阿尔法套利和贝塔套利。阿尔法套利:做多具有阿尔法值的证券产品,做空指数期货,实现回避系统性风险下的超越市场指数的阿尔法收益;贝塔套利:在期指市场上做空,在股票市场上构建拟合300指数的成分股,赚取其中的价差。

国内的私募管理人一般在选股方面具有较多心得,但在市场系统性下跌中也会不得不遭遇净值的大幅调整,允许信托账户做空之后,越来越多的传统私募基金开始尝试转型,朱雀、翼虎、鼎峰、重阳等私募就是其中的代表。当然,也有一些管理人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市场中性策略,如宁聚、盈融达、尊嘉等私募。

在2014年11月、12月金融股独涨的极端行情中,以往通过做多中小市值、做空沪深300期货来获得双向收益的市场中性策略私募遭遇“黑天鹅”事件,尊嘉、宁聚等一批私募机构甚至出现20%以上的回撤幅度,此前构造的稳健收益特征遭受空前打击。随着中证500股指期货放开,大部分市场中性策略私募都纷纷将对冲标的转向中证500,对冲效果也更为理想。

代表机构:富善投资、盈融达

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型的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的套利。基金经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事件的发生,然后择机退出。该策略在我国目前有效性偏弱的A股市场中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事件驱动型策略主要分为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参与新股、热点题材与特殊事件。

事件驱动策略私募产品普遍有1.5年-3年的封闭运行期,相比一般私募产品流动性更差。另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一般会通过证券公司来承销,因而近年来券商资管产品中参与定增投资的数量占据主导。今年以来,随着新三板市场火爆起来,越来越多的私募也开始关注和参与这一市场,数十只新三板私募基金应运而生。

代表机构:千合资本

宏观期货策略

宏观期货策略包含宏观对冲和管理期货两类细分策略。

宏观对冲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国内以及全球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研究,当发现一国的宏观经济变量偏离均衡值,基金经理便集中资金对相关品种的预判趋势进行操作。宏观对冲策略是所有策略中涉及到投资品种最多的策略之一,包括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衍生品等。操作上为多空仓结合,并在确定的时机使用一定的杠杆增强收益。目前受制于国内外汇管制以及利率市场尚不完善,宏观对冲基金参与外汇品种的较少,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完善,宏观对冲策略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管理期货被称之为最“分散”的策略,由于基于管理期货基金本身的特性,其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机会,从商品,黄金,到货币和股票指数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管理期货基金的决策一般对计算机程序较为倚重,可以实现与传统的投资品种保持较低的相关性,来达到充分分散整体投资组合风险的目标。

代表机构:凯丰投资、泓湖投资

量化套利策略

量化套利策略的核心是利用证券资产的错误定价,即买入相对低估的品种、卖出相对高估的品种来获取无风险的收益。套利策略一般也会结合多空手段来实现市场中性,优点是净值波动小,不过当市场品种出现较大波动时套利基金容易亏损。套利策略主要有期现套利、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ETF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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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种投资策略需要计算机技术和金融工具紧密结合,而且在模型的前期开发、构建直到实战中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国内从事这一投资策略的机构大多有在海外从事量化投资的经验,可追溯业绩的时间也不够长。

代表机构:礼一投资、申毅投资

礼一投资

礼一投资是一家以数量化交易为核心的对冲基金公司,也是国内少有的专门从事指数研究交易的投资机构,通过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独立开展大型交易平台研制、开发和运维,实现了IT技术和交易策略的无缝对接。程序化交易包括期货基差套利、ETF套利、α选股、债券类产品套利等多个投资策略,2012年初发行信托产品——礼一“两克金子”量化回报1期,年化收益超过20%,历史最大回撤幅度1.2%。

组合基金策略

组合基金分为FOF(Fund of Funds)、MOM(Manager of Manager)两种形式。FOF即基金中的基金,通常由专业机构筛选私募基金,构造合理的基金组合,从而实现基金间的配置。MOM是在FOF的基础上发展衍生出的新型组合基金投资策略,FOF是直接投向现有的基金产品,MOM则可以理解成把资金交给几位优秀的基金经理分仓管理,更具灵活性。

从运作模式上看,MOM与直接认购其他基金的FOF(产品较为类似,但是FOF产品存在三个劣势,一是两款产品的架构上存在双重收费;二是底层的配置资产并不透明,投资者难以了解;三是当资本市场出现大的下跌时,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难以赎回母基金的份额。MOM则可以避免这些缺点。

随着海外组合基金理念的引入,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到组合基金的运作中来,尤其是去年开始的牛市行情以来,部分商业银行和券商陆续有MOM产品推出。其中,万博兄弟资产无疑是国内组合基金策略私募中的佼佼者,他们从宏观经济研究以及宏观的资产配置入手,再是依靠准确齐全的数据库以及科学有效的评价体,遴选出最具投资价值的私募基金团队,之后还具备良好的风控能力,以控制产品净值的回撤。

代表机构:万博兄弟、平安罗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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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策略

随着期货品种的加入及对冲策略普遍应用,很多阳光私募机构将多种投资策略结合使用,以期增加获利空间。如将定向增发、商品期货同时吸纳,在两个相关性极低的领域进行复合投资。具体而言,可以采用多策略管理人模式,将基金资产分配给不同管理人打理,例如同安投资自行负责选择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并运用期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另外选择多家期货公司,以其自营团队进行商品期货套利操作,获取稳定收益;再另选基金经理进行现金管理。与组合基金不同的是,同安投资并非独立的第三方,而是在资产配置的同时,还负责部分资产的直接投资。

代表机构:信合东方

2007年成立的信合东方有限合伙采取了对冲基金运作模式,资产组合涉及股票、ETF、期指、外汇、商品、固定收益等多个品种。从历年业绩来看,信合东方都取得了不错收益,尤其在2008年,上证指数跌幅超过65%,而信合东方当年取得了53.66%的正收益。2010年推出首只信托产品——信合东方,成立以来累计实现115.69%,年化收益为17.2%,而期间最大回撤仅为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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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证券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

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

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一)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考

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

独的纳税主体。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

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但是对证券投

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

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

利收入。

(二)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但是对法人投资

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

[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

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没有给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备考资料及历年真题集锦 基础知识 证券交易 投资基金 投资分析 予该差价收入免税的待遇,因此,该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

所得税。

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

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

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规定适用于法人投资者的部分已经全部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

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差价收入在财税

[2008]1号文件中同样也没有获得免税待遇。财税[2002]128号文,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对法人投资者的优惠同样

也被财税

[2008]1号文件吸收。

(三)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

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78号文)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实际上是

继续重申了财税[2004]78号文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文接着规定,自2004

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

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该差价收入的所得税优

惠可以持续下去。

推荐第5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注册办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注册办法

2013-03-09 16:25:15|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字号 订阅

概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顾名思义,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注册登记

注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基金行业协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备案申请核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文件及内容

(1)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发起人签字、盖章。

(2)发起人情况

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3)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募集方式和存续时间;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未成立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

(5)招募说明书

(6)发起人财务报告

包括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7)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拟委任的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起人的重要财务状况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8)募集方案

包括基金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公告。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时,除应报送上述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注册条件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投资者要求

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七)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基金存续期

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可以扩募或者续期:

(1)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扩募或续期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对开放式基金而言,除非出现导致基金终止的情况,否则基金将长期存续。

基金的变更

以下情况属于基金的变更,但事前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1)改变基金券的认购办法、交易方式及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

(2)基金扩募或续期。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等。

基金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基金应该终止,结束营业:

(1)基金封闭期满,未获批准续期的。

(2)因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任而无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或在基金存续期内有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连续数量工作日以上,基金持有人数量不足100人或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而引起基金合并、撤销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的清算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注册顾问:13651188371(王先生)编辑。

推荐第6篇: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编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适用于契约型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分行

特别声明:托管人仅承担基金托管人职责,不参与基金的募集与销售,不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基金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声明与承诺 ...............................................................................................................................3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4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5

六、私募基金成立的备案 ...............................................................................................................7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8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8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23 十

一、基金的投资 .........................................................................................................................24 十

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5 十

三、基金的财产 .........................................................................................................................25 十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7 十

五、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0 十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2 十

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33 十

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34 十

九、风险揭示 .............................................................................................................................37 二

十、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39 二十

一、基金的清算程序 .............................................................................................................40 二十

二、违约责任 .........................................................................................................................42 二十

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43 二十

四、通知和送达 .....................................................................................................................44 二十

五、其他事项 .........................................................................................................................44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私募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私募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但公示信息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_________基金合同》,以及对该合同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本基金风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_________。

4、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______分行。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5、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

7、本基金、基金:指。

8、投资说明书:指《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9、开放日:指非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0、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1、基金财产/委托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2、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3、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16、初始销售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7、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8、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19、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0、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1、违约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非合同约定的赎回开放日赎回基金的行为。

22、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2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4、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成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编号为:___________,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持有人认购前可去监管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证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对基金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中有关托管的相关约定若与托管协议不一致的,具体的托管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为准。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基金的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开放式,开放频率为________________。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如有)

本基金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元。

(八)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如有):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如有):

本基金外包机构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期间、募集方式、募集对象、投资人上限

1、初始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初始募集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2、募集方式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自行销售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基金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通过自行销售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应当将认购资金存入基金管理人专门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具体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号: 开户行: 监督机构: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基金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具体募集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基金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募集对象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4、募集投资者上限 不超过200人(含)。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货币形式交付。委托人在初始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募集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为________________。

(四)初始募集期间的认购程序

1、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基金募集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认购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初始募集期间投资人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初始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结束或停止销售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募集专用账户内的有效募集资金转入基金托管账户。

(六)基金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初始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加计其在初始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认购资金的交付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私募基金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认购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募集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至基金开放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

(九)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1、本基金设有时间为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全部认购基金的款项后开始计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应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形式进行投资回访,对投资人认购基金的相关行为进行确认,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募集机构的回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5、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6、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7、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8、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9、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10、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11、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12、投资者在回访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如投资者解除合同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在____工作日之内将全部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13、未经回访成功,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划转至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该认购基金款项。

六、私募基金成立的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签署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需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本基金初始募集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财产合计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的备案

初始募集期限届满,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公示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四)基金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场所为直销机构(管理人)及/或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基金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基金赎回开放日为。 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认购、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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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认购、申购与份额赎回”原则,即认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开放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及业绩报酬。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申购申请,确保本基金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对未予确认的申购资金予以返还。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认购、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认购、申购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如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未持有基金份额,则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用),且符合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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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每次申购的金额应不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基金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基金将致使其在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以保证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赎回基金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认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为___________________。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0人;

(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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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内某个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5、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大额赎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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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委托人在开放日赎回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该等通知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委托人的赎回。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工作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2)部分延期赎回:当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基金份额的转让(如有)

在本基金合同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但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完成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总人数应当不超过200人。

1、具体转让方式和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转让后的基金份额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重新份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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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信息披露资料;

(7)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4)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6)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7)向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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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1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限: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募集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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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9)按照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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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根据本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4)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15)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行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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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传真: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资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履行本项义务;如果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本项义务)。

6)根据本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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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有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延长本合同期限;

(2)修改本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日常机构的设立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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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人员构成和更换程序应由本合同约定。

(三)会议/日常机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日常机构负责召集。

2、日常机构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非公开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相关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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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进行相关提示性通知;

(2)召集人按本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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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对本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本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日常机构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日常机构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日常机构授权代表和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将会议提案通知相关参会人员,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基金托管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基金托管人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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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本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日常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日常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基金托管人予以监督。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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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召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非公开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相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可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外包机构。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外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信息如下: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登记编码: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0年以上。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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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本基金合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按照《私募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授权并同意,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本基金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关方签署本基金投资相关协议,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本基金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项目;

2、投资于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以外的或者禁止投资的品种;

3、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对于基金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九)如本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的,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十)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2/3以上(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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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其它类资产权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投资经理的指定

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自营证券投资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基金投资经理 本基金财产投资经理为。 投资经理简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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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6、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费等自动扣收的费用)。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当托管资产处于托管行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时,托管行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托管职责。

9、基金托管人对非现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职责,对因保管不当导致的非现金资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10、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权利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并负责该等款项的收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付基金托管人。

1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财产权利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变更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权利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基金托管人。任何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凭证的权利变更,其法律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承担不免除基金管理人因此对本基金所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委托财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_________存款利率。

1、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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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户号: 开户行: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3、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募集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十四、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加盖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或由其签字。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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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划款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备用方式。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网银指令以到达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视为送达,传真指令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一般至少提前1天提交指令。且划款指令应于划款日[ ]个工作日前送达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于上述截止时间之后才收到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将尽最大努力办理划款,但是对于划款成功与否、延迟划款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与基金管理人的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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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时有权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若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基金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的原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时原指令已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对因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承担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或由其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所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对于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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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形式审核义务而执行划款指令所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本基金不需要估值核算

□本基金需要估值核算,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于 (□每日/□每周/□每月/□按约定频率)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基金财产净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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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财产净值的_______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份额净值即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执行: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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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或外包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业务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4、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6、为基金募集、运营、审计、法律顾问、投资顾问等提供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从基金中列支相应服务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的年费率计提。(已包含____%的销项税)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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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增值部分提取业绩报酬。

每次对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拟分红金额的%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业绩报酬A=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拟分红金额×%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4、上述

(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五)基金业务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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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孰低数。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分级产品不适用,可根据产品情况自行约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若本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一次性划付。对选择转换基金份额分红方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分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转换基金份额确认书,同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注册登记部门更新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基金份额资料,增加分红转换基金份额。

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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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对投资者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中介文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4、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四)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五)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1、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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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3、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放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陆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也可以登陆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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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要求,在各项应披露信息截止日至少2个工作日前,将须披露信息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为限进行形式上的复核,对基金管理人应披露而未按时提交复核的,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对于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未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的,由基金管理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赔偿。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九、风险揭示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二)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包括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范围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2)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管理基金财产时,所投资的非现金资产可能出现无法按期变现,或即使可以按期变现但可能需承受部分变现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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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投资对象的违约风险。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基金所投权益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6)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标的原因、宏观经济原因、市场政策等原因而导致目标公司无法成功上市的,本基金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将缺乏流通性而无法完全变现,使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时收取投资收益及回收投资本金。

2、因本基金相关合同项下的相关环节操作失误、延误或合同相关方违约,而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失的风险。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募集失败风险 (8)税收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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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十、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 基金初始销售期限结束报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并获基金行业协会书面确认。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年。

(四)代表基金份额2/3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基金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变更代理销售机构。

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本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五)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六)合同变更的流程(可根据情况自行约定):

1、征询份额持有人意见的具体方式:

2、不同意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退出安排: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基金托管人和代表基金份额2/3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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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有人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对基金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七)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

5、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清算小组的成立及职责

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双方具体职责如下:

1、基金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代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8)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布清算通知、清算报告;

(9)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0)履行与基金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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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2、基金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复核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3)基金财产资金等账户的注销; (4)复核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5)履行与基金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资产核对与变现

1、合同终止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财产剩余清单、资产负债表和基金存续期的利润表,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确认;

2、合同终止日后,基金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基金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合同终止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三)清理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1、基金财产债权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交易保证金、备付金及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基金财产债务主要包括基金财产应付管理费、托管费、银行汇划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对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基金财产中预提。

(四)清算报告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财产的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如遇上述特殊情况,则应在基金财产全部变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清算报告出具后,依据本合同规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审计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3、在清算报告出具后,依据本合同规定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支付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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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自基金的清算报告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按清算完成后基金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双方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私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清算财产。

(六)相关资料的保管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七)账户销户

1、基金财产账户销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银行汇划费用

对到期清算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支付款项中扣除。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基金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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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或免除相应责任。

5、基金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或禁止交易等投资者自身违法违规原因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基金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管理人及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不可抗力。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在非开放日要求赎回基金的,属于违约赎回。

1、违约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违约赎回。

2、违约赎回的处理。

(1)违约赎回的方式、金额限制、费用等。参照本合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条款的约定,本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赎回的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书面赎回申请文件,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办理违约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当日受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15:00后及非工作日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文件。

(3)违约赎回的价格。违约赎回份额净值为违约赎回当日计算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4)违约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应支付赎回金额(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赎回金额)的1.0%作为违约赎回费用,违约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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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通知和送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伍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执____份,基金管理人执____份,基金托管人执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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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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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适用于非标准证券类、股权类和项目类)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_____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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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 基金合同如载有任何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的,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实际获取的收益(率),也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该等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三) 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货、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通胀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

(四) 关联交易风险:投资人知晓本基金将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基金持有人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对于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造成的损失、收益未达预期或其他责任,向基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五) 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六)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七) 基金财产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在本基金终止时可能采取非现金资产方式分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此项风险。此外,部分权利可能存在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如债务人、担保人不配合,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无法实际办理登记过户至投资者名下的情况,基金财产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八)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九) 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联系人(机构客户):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王庆彬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风险提示函.......................................................................................................................................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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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言 ...................................................................................................................................5 释义 ...................................................................................................................................5 声明与承诺 .......................................................................................................................8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1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2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基金份额的登记 .............................................................................................................22 基金的投资 .....................................................................................................................22 基金的财产 .................................................................................................................23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4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7 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28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3 基金的收益分配 .........................................................................................................35 报告义务 .....................................................................................................................36 风险揭示 .....................................................................................................................38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交易、冻结、解冻及质押 .............................................40 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41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42 清算程序 .................................................................................................................43 违约责任 .................................................................................................................43 通知与送达 .............................................................................................................44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45 基金合同的效力 .....................................................................................................45 其他事项 .................................................................................................................46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2、自本基金成立且基金投资者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任何份额之日起,其不再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6、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1、本合同:《【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3、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5、基金投资者:拟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7、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之基金份销售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名称】 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代理机构。

10、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1、外包服务机构:由《【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外包服务合同》中约定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核算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13、关联方:于本合同中,关联方将根据中国有效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进行认定。

14、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5、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17、开放日:为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8、T日:除本合同特别说明外,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日)。

19、TM日:指本基金的申购开放日;20、TN日:、指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

21、T+n日(TM+n,TN+n): T日(TM日、TN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22、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交纳的款额所形成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2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4、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25、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6、期货结算账户:指基金托管人在期货存管银行为基金财产开立的存款账户,用途仅限于基金财产进行期货投资的出金和入金。

27、期货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账户,用于存放基金财产期货保证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期货结算账户划回结算回款等,该账户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唯一的银期转账关系。

28、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9、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0、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31、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32、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时间为 ,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33、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34、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4、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履行相关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对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其已通过要求基金投资者向其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确认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其为合法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已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保证其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 基金托管人承诺其将依据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 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 。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基金存续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于提前终止或延期前1个月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可由销售机构通过短信和/或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

(五) 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募集期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或延长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程序。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本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媒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可以将募集期及其缩短或延长、基金的基本情况、申购、赎回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的代销机构为【销售机构名称】,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本基金仅向合格投资者发售。

4、基金募集账户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资金应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内追加认购金额应为 万元的整数倍。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投资者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三)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四)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累计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每个工作日,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应计利息-认购费)÷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应计利息为基金投资者认购款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应计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应计利息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为准。

(六) 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进行保管,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成立:

1、基金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人(含),累计不超过200人。

(二)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本基金的成立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发布的公告所载日期为准。

(三) 基金的存续期最低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最低规模不低于 万元。

(四)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五) 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不满足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宣布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利息。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或请求任何报酬。

基金募集失败,投资者应退还所有已签署的基金认购文件。

七、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的代销机构为【销售机构名称】,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开放日分为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基金首次成立,封闭期为6个月。基金成立6个月后,每个月的 日为产品开放日,开放日按照当日公布的净值进行申购与赎回。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投资者参与申购或提交赎回申请,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预约申请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只允许申购,不允许赎回。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 预约申购与预约赎回

1、基金投资者拟于申购开放日(TM日)申购基金时,应于TM-5日至TM日之间向销售机构发出书面的申购预约。

基金份额持有人拟于赎回开放日(TN日)赎回基金时,应于TN-5至TN-21日之间向销售机构发出书面的赎回预约。

2、欲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须在预约申购日或预约赎回日的9:30-15:00内(以下简称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预约工作时间”)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向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提交书面申请文件。未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3、人数达到上限时的申购预约处理

本基金的人数累计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预约有效期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申购预约登记。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申购预约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申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4、当日的申购、赎回预约申请可以在预约申请当日预约工作时间结束前撤销,在预约申请当日预约工作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存续期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情况,基金管理人经提前在其网站上公告,即有权调整预约申购日、预约赎回日以及投资者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时间。投资者同意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申购申请日(申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申请日(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2、“金额认购、份额赎回”原则,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3、“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接受全部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将使的基金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时,则在200人范围内,提交申购申请的在先的优先予以确认,同时提交申购申请的,则申购金额大的优先予以确认。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预约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新的申购、赎回原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前述调整的通知,以告知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1、销售网点受理预约申购申请、预约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预约申请。预约申请是否接受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对T日(指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起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六) 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

1、申购款项的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和现款支付方式。申购资金应于开放日,按照预约申购的金额全额支付至销售机构指定的销售归集账户。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达到销售机构指定的销售归集账户,则预约申购的申请无效。因无效的预约申购申请而交付的投资款项将于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无利息地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内追加投资进行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万份,低于 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八)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2、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收取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时间不足六个月,则需支付违约赎回费率为 %;如持有刚满6个月需退出,则需支付赎回费率为 %;如持有超过6个月,则赎回费率为 。

赎回费=(赎回价格×赎回份额-业绩报酬)×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中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归基金管理人。

如因按本合同的规定提取业绩报酬而相应调减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可赎回基金份额将减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赎回份额由基金管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理人根据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和其实际可赎回份额确定,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数据为准。

(九)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赎回费-业绩报酬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对应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如因按本合同的规定提取业绩报酬而相应调减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可赎回基金份额将减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和其实际可赎回份额确定,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数据为准。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相同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赎回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申购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的认定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如赎回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期赎回款项支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价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开放日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不支付利息。

如基金管理人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所有赎回款项,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金额占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告形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

(2) 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 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 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本基金的的风险收益特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2)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根据本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6)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7)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10)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 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12)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 按照本合同、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0) 按照本合同规定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1)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2)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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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 在从事关联交易时承担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并对违反市场公允价格交易原则的交易行为给基金财产/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责任。

(16) 按照本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 按照本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18)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应当向其披露的基金信息;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履行托管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2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王庆彬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邮政编码:100031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3)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4)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按本合同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2)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根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及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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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依其与 订立的服务合同的规定,委托 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十、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本基金的投资经理: 。

(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应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 投资目标: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本基金投资融资融券、转融通、个股期权、股指期权、ETF套利以及市场日后新增品种的,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投资,并预留系统开发时间。

(四)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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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投资的标的资产的开放时间,及时进行调整,以满足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要求。

(六)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 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中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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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期货账户,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

十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发送划款指令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划款指令有效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以电话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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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13: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但仍应有义务尽力推进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但仍应有义务尽力推进完成划转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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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交易已生效,托管人应通知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对于此类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管理人此类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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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选任并委托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证券经纪机构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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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T日(指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T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基金资产净值等数据。

2、T+1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T+10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应对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五)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经纪机构向托管人传送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并要求其保证发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或由于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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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产品和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3、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5、估值核对时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每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对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核对,于基金开放日对开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7、估值对象

基金所投资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货、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估值方法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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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附件所约定的“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认购的未上市基金,以场外公布的该基金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场外非货币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6)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估值。

(7)期货以估值日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8)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符合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9、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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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10、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按如下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执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B、如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估值错误给其他直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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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C、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其他当事人或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D、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E、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向托管人传送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并要求其保证发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或由于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E、由于交易所或其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委托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F、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G、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H、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I、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和复核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J、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根据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估值错误进行处理; D、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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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11、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本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并按本合同的规定定期核对,确保账目一致。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基金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外包服务费;

4、业绩报酬;

5、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6、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中介服务机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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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 H=E× %÷N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下月初三个工作日之内,从托管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托管费

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 H=E× %÷N H: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的年托管费最低为10万元,每个自然年末及基金到期结束时,按照当年基金存续天数计算当年最低托管费,不足当年最低托管费金额的应在每年最后一个月及基金结束当月补足。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下月初三个工作日之内,从托管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指定的收取托管费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运营中心 账 号:911059720620091010

3、外包服务费

基金的年外包服务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 H=E× %÷N

H:每日应计提的外包服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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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外包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的年外包服务费最低为10万元,每个自然年末及基金到期结束时,按照当年基金存续天数计算当年最低外包服务费,不足当年最低外包服务费金额的应在每年最后一个月及基金结束当月补足。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月初三个工作日之内,从托管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

招商银行作为外包服务机构收取外包服务费的账户为: 户 名: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外包 开户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9100 5312 0629 0480 10

4、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于某赎回开放日、某收益分配日或合同终止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5、上述

(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投资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业绩报酬。

(五)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由其各自承担和缴纳。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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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分配收益

基金可分配收益为基金已实现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需要定义,如在基金实现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不少于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改为红利再投分红方式,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发售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报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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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成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成立的次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定期基金财产管理报告 (1)净值报告

基金管理人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

基金成立不足两个月以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当季,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三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

基金成立不足3个月以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当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接口,内容包括净值报告、定期报告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管理人网站并通过身份认证后,查询报告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资产净值数据。

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传真、电子邮件、短信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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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相关投资产品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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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3、基金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保本及收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八)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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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九)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基金持有人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对于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造成的损失、收益未达预期或其他责任,向基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交易、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类型。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如果继承人、受捐赠人、司法执行受益人等,不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或者该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致使本基金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拒绝该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直至开放日进行强制赎回或本基金期限届满清算,并将赎回或清算所获资金支付给继承人、受捐赠人、司法执行的受益人。

(二) 交易(转让)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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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转让场所的选择、转让时间的确定、转让费用、转让的登记注册等具体的转让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方便、快捷、低交易费用的原则确定后,在法律法规及技术措施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本基金份额。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本基金份额转让事宜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

(三)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 基金的质押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一) 合同的成立、生效

1、合同成立

本合同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后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成功,基金投资者获得基金份额;

(3)本基金依法以及根据本合同约定有效成立,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二) 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2、基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申购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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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三) 经基金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销售机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10日书面通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对基金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的;

2、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的;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的;

4、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的;

5、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1人的;

6、本基金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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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7、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

(一) 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清算未尽事宜

本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十三、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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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

违约责任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四、通知与送达

除本合同规定可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的事项外,本合同的规定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需要、主张和其他联络内容等均应以当面递交、传真、快递、挂号信、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方式送至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被送达方为基金管理人的,送达至本合同当事人信息页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地址或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为基金托管人的,送达至本合同当事人信息页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联系地址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送达至其在销售机构预留的联系地址为或其按照本合同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改变接收通知所用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或手机号码都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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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即将该变更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该变更通知未能送达,递交给上述收件人或地址的通知或联络应视为被正常发送和接收。

所有该等通知和其他联络均应视为已被收到:(1)当面递交的,于递交时收到;(2)邮寄或快递的,则寄出五个工作日视为收到;(3)传真递交的,传真机报告确认时视为收到;(4)电子邮件发送的,收件方服务器接收视为收到;(5)短信发送的,发送方发送成功视为收到。

二十五、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

(一)本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本基金的托管事宜与托管人另行签署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投资监督与核查等具体托管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托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若本合同和该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矛盾的,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

45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基金合同的效力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二十七、

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46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请填写:

(一)基金投资者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基金投资者账户

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认购/申购金额

签署本合同之基金投资者,承诺认购/申购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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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署页。本合同基金托管人印章套印无效。)

基金投资者: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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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证券私募基金策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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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股票多头策略是指基金经理基于对某些股票看好从而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该策略的投资盈利主要是通过持有股票来实现,所持有股票组合的涨跌幅决定了基金的业绩。按选择股票的角度划分,主要分为价值投资、成长投资、趋势投资、行业投资。

股票多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推出,国内阳光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对冲工具成为越来越多基金经理的选择。

事件驱动型策略

事件驱动型的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的套利。基金经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发生,然后择机退出。该策略在我国目前有效性偏弱的A股市场中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事件驱动型策略主要分为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参与新股、热点题材与特殊事件。

宏观策略

宏观策略可细分为大宗商品以及宏观对冲两种。

大宗商品

大宗商品是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000061,股吧)、铁矿石、煤炭等。该策略的基金通过研究大宗商品现实的供求关系,根据预判的价格走势做出多空仓的操作。按照决策对计算机程序的倚重程度,分为期货主观、期货量化。

目前市场上期货基金多以私密的单账户期货为主,业绩完整度及参考性欠佳,因而格上理财仅统计公开产品。截至2014年11月30日,期货主观类公开产品共有328只,2014年以来平均收益20.62%,期货量化类公开产品共有107只,2014年以来平均收益38.92%。受益于自主发行及公募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通道的打通,期货基金2014年公开产品发行量大增,2014年新增期货公开产品321只,超过历年总量的70%。

代表机构:

期货主观:混沌投资、敦和投资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期货量化:富善投资、青骓投资

宏观对冲

宏观对冲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国内以及全球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研究,当发现一国的宏观经济变量偏离均衡值,基金经理便集中资金对相关品种的预判趋势进行操作。宏观对冲策略是所有策略中涉及到投资品种最多的策略之一,包括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衍生品等。操作上为多空仓结合,并在确定的时机使用一定的杠杆增强收益。目前受制于国内外汇管制以及利率市场尚不完善,宏观对冲基金参与外汇品种的较少,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完善,宏观对冲策略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套利策略,套利的核心是利用证券资产的错误定价,即买入相对低估的品种、卖出相对高估的品种来获取无风险的收益。套利策略一般也会结合多空手段来实现市场中性,优点是净值波动小,不过当市场品种出现较大波动时套利基金容易亏损。套利策略主要有期现套利、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ETF套利四种。

债券策略

该策略的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较为敏感,基金经理需对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暴露进行调整,随着国债期货的推出,投资组合可结合国债期货来减少净值波动。固定收益基金通常收益空间较小,需配合杠杆操作来增大收益区间。

组合基金策略

组合基金分为FOF、MOM两种形式。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通常由专业机构筛选私募基金、构造合理的基金组合,从而实现基金间的配置。MOM(Manager of Manager)是在FOF的基础上发展衍生出的新型组合基金投资策略,FOF是直接投向现有的基金产品,MOM则可以理解成把资金交给几位优秀的基金经理分仓管理,更具灵活性,但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存在一定局限。

复合策略

随着期货品种的加入及对冲策略的普遍应用,很多阳光私募机构将多种投资策略结合使用,以期增加获利空间。如同安投资将定向增发、商品期货同时吸纳,在两个相关性极低的领域进行复合投资。具体而言,其采用多策略管理人模式,将基金资产分配给不同管理人打理,其中同安投资自行负责选择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并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另选择多家期货公司,以其自营团队进行商品期货套利操作,获取稳定收益;再另选基金经理进行现金管理。与MOM不同的是,同安投资并非独立的第三方,而是在资产配置的同时,还负责部分资产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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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公司商业计划书最新

*******有限公司商业计划书

一、公司简介

二、公司管理团队介绍

三、正常展业后投资管理概述

四、投资理念

五、正常展业后投资标的及投资策略 1.主要投资标的

2.投资策略(标的精选策略、标的量化策略等) 3.风险控制策略

六、资金募集方式

七、公司拟开发的产品(产品要素表)

八、公司展业人员配置

1.公司组织结构、部门设置、部门职责

部门职责:

2.公司在基金资金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方面的相应业务流程及措施

九、基金外部情况

十、其他认为需要描述的内容

********有限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2.

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

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4.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5.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法条摘要: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八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十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第九十四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

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七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

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 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 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登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业务规范等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11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从2004年国内第一只阳光私募基金开始,9年来,阳光私募行业走过A股牛熊,大浪淘沙,而今已然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等并驾齐驱,过百亿元规模的私募巨头也已出现,重阳投资、泽熙投资、证大投资、凯石益正、朱雀投资、星石投资、淡水泉、金中和、乐瑞资产、艾亿新融、佑瑞持等私募居前,均在30亿元以上。

重阳投资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其中阳光私募产品的规模超60亿元,成为国内首家资产管理规模破百亿元的阳光私募,是实实在在的“私募一哥”。泽熙投资2009年成立,目前资产管理规模已达70亿元,仅次于重阳。

证大投资和凯石益正则是从PE起步,投资范围涉及广泛。证大投资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60亿元,其中投向股票市场的阳光私募产品有35亿元。专注于股票市场的星石投资、淡水泉、金中和,目前资产管理规模也都达到30亿元。后起之秀的债券型阳光私募,2010年刚刚起步,目前有3家公司的资产规模跻身前列,其中乐瑞资产管理规模已达50亿元,产品主要投向均为债券。

九年来证券私募基金,得到了快速发展,房地产基金也有了开头,一种崭新的基金,五色土房地产抵押贷款基金,正在酝酿中,争取能够填补行业的空白,五色土基金的收益率预计将控制在年10%以上,基金专一用途是,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

第12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私募理财通常是通过私募基金的投资来实现的。私募基金(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基金已成为21世纪重塑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新兴力量,它作为一种寻求高投资回报的风险投资工具,以市场的眼光去发现技术的市场价值,去筛选创新种子和技术半成品,从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其利益机制客观上社会上的创新活动的兴起和创新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有政府主导型的各类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业在各地纷纷设立,发展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加速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第13篇:私募基金

1.1.私募基金释义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也可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三种。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

第14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

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另从其他角度划分,有成长型基金、离岸基金、雨伞基金、基金的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

基金定义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 (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

第15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笔记

如何区别有限合伙基金与信托产品

因为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产品在固定收益类产品里又极其相似,因此有必要解释下二者的不同:

方法/步骤 1.1 信托的监管单位是当地银监局并需备案,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单位是当地发改委和工商局,并需在工商局备案。

信托项目和合同主要根据《信托法》制定和实施,有限合伙基金和合同主要根据《合伙企业法》制定和实施。

想对于信托产品必须100万起的门槛,有限合伙基金则更加灵活,合伙企业只要不超过50个合伙人即可,让很多不到100万的资金有了更多选择

有限合伙基金的风控往往比信托(如主动管理型)更加全面,风控总体更加安全。 有限合伙基金的融资通道费用相比信托较低,比如一个企业的总融资成本在16%至20%之间,做成信托的通道费用就在3%到7%之间,而有限合伙的融资通道费则灵活很多,如果项目风控同样的情况下,客户能享受更多的收益。

有限合伙基金这种组织形式丰富多样,成为大多数项目融资的主要手段,比如PE、定向增发、结构化私募基金、包括很多信托等都采用有限合伙基金形式。 信托产品由于受信托法规定不可承诺“保本保息”,“刚性兑付”只是近年来兑付状况的描述,没有法律依据。但有限合伙基金则可在合同里加入“保本保息”条款,因此真正做到了项目的法律保障。 2.8 相对于信托产品,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认购主体,可享受更多权利,并且披露的项目信息和资料更加全面,让客户可以全方面的了解项目。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项目运作主体的普通合伙人(GP),对有限合伙基金负有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作为项目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项目整体会更加尽职尽责。

有限合伙基金目前主流都以一年期产品为主,半年一付息,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更高了,而信托目前还是以两年期的为主。

以上是有限合伙基金相对于信托产品的区别和十大优势,从市场总体看,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目前都是金融市场的主流,很难单纯区分两者优劣,因此还需观察项目本身,毕竟任何产品都有优劣之分。

(一)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一、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北京】。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二、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

第16篇:私募基金投资理财详解

私募基金投资理财详解

现如今,金融市场上陷阱众多,经常有投资者表示自己被骗,并指出投资并不是最安全的方式。那么究竟基金投资到底存不存在着隐患呢,今日我就来带大家深究一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投资理财靠谱吗? 私募基金合同内容复杂,不同产品之间差异较大,所以很多投资者都会有这样的疑虑:私募基金安全吗?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了解关键条款。

1)投资门槛--事关能否购买。大多数私募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部分大牌私募基金为200-2000万元不等。若手中只有100万元的金融资产,未达到大牌私募基金的认购起点,可选择阳光私募TOT基金。

2)追加投资--事关您如何投入更多资产享有基金收益。通常信托合同规定投资者可以追加私募基金,追加资金最少为10万元,以1万元递加,例如投资者可追击资金51万元。不过,也有合同规定追加资金最少为10万元,且为10万元的整数倍,例如投资者可追击资金50万元。追加资金按照申购日的净值计算追加份额。

3)费用--事关未来基金的收益和成本。阳光私募基金的费用主要包括:1%的认购费(价外一次收取);1.5%-2%/年的固定管理费用;浮动管理费20%。

1 私募基金投资是否安全应该有两重含义:

一、私募基金都是百万起投,然后按照10万的整数倍往上加。由于投资金额比较大,所以私募基金都是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这个是可以查的到的。如果没有备案,二话不说,拉黑,肯定骗人的。

二、排除掉这种非法融资之外,第二重含义就是指的私募基金的经营性风险。这个指的是有可能私募的投资标的会出现经营不善,导致投资失败。这个是会出现的。私募本就属于浮动收益的投资,有可能收益成倍数增长,也有可能会出现亏损,这个需要你选择一个好的项目,一个好的基金管理人。

总体来说,优秀的私募基金在收益上确实远高于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的三大价值

01 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交易费用提高投资效率

现代经济学契约理论认为,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交易是有费用或成本的。所谓交易费用,就是经济系统运作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或费用。具体到投资活动来说,其往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等成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收益,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存在的根本原因。

02 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中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该问题贯穿于

2 投资前的项目选择直到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拥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对复杂的、不确定性的经营环境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能用敏锐的眼光洞察投资项目的风险概率分布,对投资项目前期的调研和投资项目后期的管理具有较强的信息搜寻、处理、加工和分析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防范逆向选择。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股东与普通公司的股东相比,能更准确地知道企业的优势和潜在的问题,向企业提供一系列管理支持和顾问服务,最大限度地使企业增值并分享收益。这样,私募股权投资的制度安排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委托或代理问题,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得以快速发展的又一原因。

03 能够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

现代金融经济学认为,投资组合能够减少经济活动的非系统性风险,从而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对于单个投资者来说,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

3 段的项目、不同产业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能够享受成本分担的收益,还能够分享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进而获得价值增值。

4

第17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知识

私募股权投资基础知识汇编

1、私募基金的概念:一般来说,私募基金通常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基金),主要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或类股权投资、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集、由专业投资管理团队管理、以为投资人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的集合投资载体。

2、PE基金的类别: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以及过桥基金。

3、PE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和契约制基金。其中,因有限合伙制基金在资金募集、营运管理、收益分配及退出等方面较为灵活,便于操作,从而成为目前国内外PE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4、PE基金主要特征:

(1)非公开发行。从法律上看,公司制基金投资者为200人以下,有限合伙制基金为50人以下。

(2)投资方式多为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普通股或可转让优先股可转债等形式进行投资。

(3)退出渠道多样化。主要包括上市、兼并并购、管理层回购、破产清算等方式。

(4)投资期限较长。对企业的投资通常持有期限为3-5年以上。

5、基金设立的一般流程:

(1)前期准备。包括确定基金的组织形式、基金的架构、注册地,根据基金架构设立GP、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实体,以及设计GP、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等有关文件。

(2)与投资人接洽。设计制作《基金认购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PPM)、《保密协议》等有关文件,与基金的潜在投资人接洽、谈判。

(3)基金设立和交割。准确设计《有限合伙人协议/章程》、《LP认缴出资确认书》、《资金委托协议》等有关文件,完成基金的工商登记和首次交割。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按照现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更新手续。

6、PE基金投资的基本流程为:

(1)签订意向协议书。根据基金既定的投资方向、方式、规模等初步选定拟投资的企业,并签订相关投资合作协议。

(2)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基金管理公司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要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采取收集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核对事实以及必要的实地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企业的设立和存续、资质和许可、主要资产、业务经营、融资情况、劳动人事、行政处罚与诉讼风险等情况,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提出有关项目投资建议。

(3)合同签署。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经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由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双方可约定通过购买原始股、增资入股以及跟进投资等方式参与企业投资。

(4)办理交割。按照双方约定,由基金管理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支付投资款项。为确保投后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分期交割的方式出资,也可采取签订“对赌协议”(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的方式,激励和约束被投资企业搞好相关项目的运营及管理。

7、PE基金退出渠道:目前国内PE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A股退出、红筹退出、H股退出、并购退出以及清算等方式。此外,还可以在美国(N股)、新加坡(S股)、日本(T股)等地上市退出。

第18篇:投资新三板私募基金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根据清科私募通统计,2014年1572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至2015年7月22日,挂牌企业已达2811家——不断被吸引进入的挂牌企业,到辅助挂牌机构、投资机构、退市或转板辅助机构、再到下游的新三板产品渠道商、新三板产品的投资人/投资机构,整个产业链条贯穿于一级市场甚至是二级市场。处于新三板产业链末端的基金产品数量上的加速增加,是对整个新三板市场火爆的直接反应。那么新三板基金对个人投资者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个人投资者应当如何挑选投资新三板私募基金?现阶段新三板基金呈现出什么样的特征?

一、监管层对新三板市场的正面倾向

未来投资者门槛下调,做市牌照放开及转板机制等诸多制度改革会相继到来,新三板将享受到政策红利、制度规范带来的诸多利好。从长远看,投资于新三板市场,即投资代表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的中小型、高科技类企业,这将会给投资人带来超额收益,新三板市场目前价值洼地特征十分明显。

二、投资方式多样化

私募基金可以定向增资的方式投资挂牌新三板企业,缩短企业IPO差距;也可直接投资于未挂牌新三板股权,待企业新三板挂牌至转板IPO。拟新三板挂牌或上市企业的存量及增发股份、债券、新股申购、期货、期权都可以成为私募基金投资标的。还可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相应产业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助推力。

三、产品分析

1、产品模式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私募契约型、有限合伙型(PE)基金都可投资新三板已挂牌企业股票、以新三板企业股票为主要标的的指数产品、有挂牌潜力的未上市公司股权、与新三板挂牌股票相关的衍生工具、交易所债券等。PE型新三板基金由于在合伙协议中已约定合伙企业期限,一般期限为2年以上;契约型新三板基金在区域工商局登记时仍面临不被认可的问题。

2、产品期限

根据目标投资企业是否确定、投资企业未来挂牌及IPO进程、及私募基金管理可承受的资金成本,投资未挂牌企业股权的新三板PE基金通常是封闭3+2年模式,可根据所投目标企业的挂牌或IPO退出情况分批退出。定向增资已挂牌企业的,期限一般较短。如硅谷天堂发行的“源实硅谷天堂新三板首轮定增契约型基金”期限是6+6月,通过20多家做市商合作做市退出获得收益,提高了流动性。

3、产品类型

新三板基金的投资类型,可分为主动型、指数型、FOF型,目前大多为主动型,依靠的是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而指数型产品寻求的是新三板的系统性机会。随着新三板股转系统指数于2015年3月18日正式发布,未来指数型产品可能会增多。截至2015年7月24日,基金业协会基金公示系统中已备案的指数型新三板基金数量较少

4、产品业绩

市场上新三板基金的面向投资人的最低业绩基准一般是8%左右,达到一定业绩标准以上后提取业绩报酬,但最终投资收益会比一般私募股权基金高。招财猫甚至称其在其网上平台推介的九鼎定增项目部分份额,投资者的收益一年已超过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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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建议

对比直接投资于新三板股票,通过新三板基金间接投资于新三板市场,是缓冲风险及降低投资门槛的第一步。契约型基金或PE凭借其投资能力、交易技术组合拟投资企业及其标的,分散投资风险,追求超额投资收益。但新三板基金的高预期收益率相伴而来的高风险,使得新三板基金注定不会成为市场的主流产品,新三板基金市场会分化出两种极端:巨大的机会与巨大的风险,它仅适合具有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尤其是机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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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 中国民生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 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 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三)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六)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信息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

(二)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三)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业务管理与分工

第十一条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是我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规划、业务管理与推动;

(二)负责制定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 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产品研发、营销推动、产品引进、产品审核、业务培训、统计分析和业务考核;

(四)对分行运营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奖励惩处;

(五)负责总行运营模式项目的运营,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对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托管职责,依法规范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六)根据监管部门或总行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分行、各事业部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营销、产品推荐以及客户维护,具体职责包括:

(一)开展对当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管沟通、当地业务开展资格申请(如需)、市场营销、产品推荐、客户服务及业务宣传等工作;

(二)负责搜集当地私��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竞争与客户需求信息,及时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报告;

(三)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前期调研,确认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及设立的合法合规性;

(四)按照总行要求,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的初审职责,

并按规定及时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报送产品相关材料,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产品审批;

(五)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负责分行运营模式项目的运营,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对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托管职责,依法规范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六)总行资产托管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总行资产托管部或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运营。 总行资产托管部对于采用何种运营模式具有最终决定权和解释权。

第十四条 为保障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顺利进行,我行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要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托管业务实际运作中,各岗位应各司其职,各业务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该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在总行的业务准入范围、业务运营权限等相关要求下,合规开展业务。分行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严格按照总行托管授权体系执行,不得违规进行业务转授权。

第四章 产品营销与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的审批管理工作。全行各经营机构营销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统一报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产品审核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各类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产品审核方式如下:

(一)对于经过总行私人银行部、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等总行有权部门审批通过且由我行代销或提供资金对接等方式主办(以下简称“本行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其托管采用合同审核制;

(二)纯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采用合同审核制;

(三)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纯托管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托管采用产品评审制。在相关法规进一步健全、我行托管经验更为丰富的条件下,总行资产托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符合实际需要的更有效率的产品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 各经营机构营销并推荐纯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时,要对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和初步审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满足以下准入要求:

一、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要求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重大投资亏损纪录,且管理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无违规、涉讼并败诉的情况,无重大失职、非法集资、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

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管理人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具备从事私募投资管理资质的机构,其设立的基金为经国家发改委、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等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由我国各级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创业引导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并能够提供相关批文。

(二)管理人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具备从事私募投资管理资质的机构,其设立的基金的投资者均为保险、社保基金、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等合格机构投资者,且合格机构投资者出资行为应获得保监会、社保理事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

(三)管理人是由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的。

(四)如管理人未符合上述

(一)、

(二)、

(三)的条件,则须符合以下条件:

1、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2、管理人具有真实有效的公司管理章程(如管理人为有限合伙制,则须提供合伙协议),并就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进行明确约定,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管理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私募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3年以上私募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关键人士及核心投资管理团队稳定性较强,最近三年内,其核心管理团队未发生重大人员变动;

4、管理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达到3支以上,管理资产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重大投资亏损纪录;

5、管理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均无违规、涉讼并败诉的情况,且无重大失职、非法集资、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

6、管理人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如管理人未达到以上准入要求,原则上不能进行纯托管合作;如管理人未达到以上准入要求,但分行有充足理由认为管理人综合实力较强、产品风险可控,可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提出特别申请,经总行资产托管部产品评审委员会特别审核通过后,可以准入。

第十九条 各经营机构确认管理人符合我行准入标准后,还需要对该管理人拟合作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产品可行性分析,确认该基金能满足以下基本准入要求:

(一)基金募集对象为合格投资者,该等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 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契约型产品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

(一)中视为合格投资者的(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私募投资基金正式销售前,已经由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四)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阶段,未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五)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过程中,已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未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私募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基金管理人不得接受多个投资人委托某一个投资者认缴基金份额或资本。

(七)基金投资方向合法合规,基础文件已经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遴选标准及投资决策流程。

(八)基金已经明确募集条件、运作模式等关键要素,并能提供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基金材料。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资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九)基金材料中的条款内容不得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冲突。

(十)其他总行资产托管部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符合准入标准的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纯托管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营销机构需要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在尽职调查报告中确认基金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性、管理人规范性、基金募集及设立合法合规性、基金投资方式合理性等事项,杜绝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经营机构营销的纯托管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我行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托管费,托管费率应符合总行资产托管部下发的费率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上下限。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突破,则必须就该事项进行事前专项申请并在获得总行资产托管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纯托管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营销机构需要将以下材料上报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产品评审:

(一)产品基本要素;

(二)托管协议或基金合同;

(三)管理人基本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企业代表)身份证等)、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证明材料;

(四)基金资质材料(如有请提供,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企业代表)身份证等);

(五)基金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基金合同(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等;

(六)基金的风险评级报告(加盖管理人公章);

(七)基金管理人信息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八)基金合法合规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九)基金尽职调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十)总行资产托管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纯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营销机构需要将以下材料上报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合同审核:

(一)产品基本要素;

(二)托管协议或基金合同;

(三)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证明材料;

(四)基金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基金合同(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等;

(五)基金的风险评级报告(加盖管理人公章);

(六)基金管理人信息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七)基金合法合规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八)总行资产托管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行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营销机构在获得总行有权部门签发的代销等批文后,需要将以下材料上报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合同审核:

(一)产品基本要素;

(二)托管协议或基金合同;

(三)总行有权部门的代销等批复件;

(四)基金募集说明书(如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基金合同(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等;

(五)总行资产托管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营销机构在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提交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材料时,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性、准确性,不得错报、漏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 总行资产托管部收到营销机构上报的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材料后,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产品评审委员会进行产品评审,产品评审通过后,总行资产托管部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产品审批意见;对未通过产品评审的产品,总行资产托管部将出具评审意见并退回营销机构。 第二十七条 通过产品评审的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纯托管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营销机构需要向总行资产托管部及时申请进行合同审核;纯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行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总行资产托管部直接进行合同审核。

合同审核通过后,总行资产托管部或者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运营机构方可根据最终审核意见负责托管协议签署和业务运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由分行运营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分行应在产品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签署完毕的托管协议等基金上线材料上报总行资产托管部,完成产品上线流程。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托管协议签署

总行资产托管部或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运营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与基金或/和基金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以下合称“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中需明确约定:“我行为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不表明我行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该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风险。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我行作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此外,托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 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四) 托管账户内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五) 投资监督事项;

(六) 信息报告事项;

(七)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和收取方式;

(八) 基金财产分配及清算方式;

(九) 协议期限,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条件;

(十)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 其他约定。

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原则上应采用总行资产托管部统一要求的托管协议格式合同文本。 第三十条 托管账户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约定,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办理相关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等手续,托管人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托管人对托管账户的有效控制,不得允许委托人、管理人或第三方随意支取或转移托管账户内的资金;

(二)托管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仅限于满足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需要,资产托管人不得假借基金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托管账户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为不同产品分别设置托管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相互独立。第三十一条 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

(一)私募投资基金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应严格按照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执行。托管部门或我行任何其它部门、营业网点均无权自行调拨、使用或冻结托管账户内的资金;

(二)托管账户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资金划款指令,对指令要素的完备性、表面一致性及合规性进行检查;

(三)托管人办理资金划拨应遵守三级审核制度,每笔资金划转须经过双人交叉复核后,方可由第三人进行授权签发。第三十二条 托管资产的会计核算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私募投资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三十三条 投资监督

托管人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托管财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划款指令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应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必要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具有托管运营资格的经营机构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在报告基金管理人和监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报告

托管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出具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工作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五条 档案保管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1)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2)账户资料。(3)划款指令、记账凭证等账务资料。(4)资金运用文件及相关合规性证明文件。(5)定期信息报告及其他信息报告文件。

托管人应对各类档案资料进行及时分类整理,分类归档,由专人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期限止。 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六条 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建立和完善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各经营机构应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产品的应

急预警及处理机制,明确产品风险事件处理流程,确保当产品出现异常状况时,最大限度的降低负面影响。

各经营机构应对产品发起、管理、运作等情况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自我检查,完善制度,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给总行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总行资产托管部为全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机构,对总行及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相关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违规行为:

(一) 未按照规定向总行提交产品审批材料;

(二) 未通过总行审批自行开展托管运营;

(三) 未及时向总行提交上线材料;

(四) 审批材料或上线材料存在瞒报、漏报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五) 产品运营期间,未按照总行托管运营规程和内部风险管理 制度进行托管运营;

(六) 超越托管协议所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擅自出具其他例外 性文件;

(七) 未经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擅自开展私募基金募集或投资 资金监管业务;

(八) 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各经营机构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否则由此引发的相关风险由经营机构自行承担,同时,总行将对违规经营机构采取相应惩罚措施。首次发现各经营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总行给予警告,各经营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再次发现违规行为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减计经营机构已完成托管业务业绩并暂停其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营资格;第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扣减该经营机构在总行的托管业务收入、并暂停直至取消其托管业务运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生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民银发【2012】10 号)废止。

附件一:基金管理人信息表 基金管理人信息表 经营范围

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简介 □无 □有 如有:请介绍相关情况

5、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有无重大失职、非法集资、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 本基金管理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管理人(公章): 月 年 日

附件二:基金合法合规承诺函 基金合法合规承诺函

致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现就 (基金名称)的合法合规性 承诺如下:

1、本基金募集资金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 对象宣传推介;

2、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以不明来源或非法资金认缴投资,不接

受汇集他人资金的投资者的投资;单个单位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 万元,单个个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 万元,并且经穿透核 查的最终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均为合格投资者;

3、本基金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契约型产品和股份有 限公司200人以内,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50人以内),且 不接受多个投资者非法委托某一个投资者的投资,并且经穿透核查的 最终合格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合并计算的人数亦符合以上要求;

4、本基金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 固定收益,并已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5、本基金正式销售前,已经由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风险等级为:

6、本基金投资方向合法合规,基础文件已经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遴选标准及投资决策流程;

7、本基金材料中的条款内容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无冲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管理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私募投资基金尽职调查报告(格式) XXX私募投资基金尽职调查报告 总行资产托管部:

我机构营销的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已完成尽职调查,现就该基金及其管理人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业务背景、产品结构及业务模式介绍 本部分结论:

本部分提起总行关注的问题: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背景情况介绍(针对管理办法中管理人准入要求,对应说明管理人情况)

1、管理人工商登记及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

2、管理人注册资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营业场所等情况;

3、管理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团队情况;

4、管理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5、管理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违规或败诉情况;

6、管理人营业场所及与业务运营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本部分结论:

本部分提起总行关注的问题:

三、基金情况介绍(针对管理办法中产品准入要求,对应说明基金具体情况)

1、基金模式及产品结构介绍

2、资金募集情况,包括募集对象、数量、募集方式、合格投资者等;

3、基金风险评级情况;

4、管理人是否违规宣传、是否充分向投资者揭露风险、是否承诺本金或收益;

5、基金投资范围,是否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遴选标准及投资决策流程;

6、基金设立形式、运作模式等,基金材料是否齐备,基金材料中相关内容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冲突;

7、其他相关内容。本部分结论:

本部分提起总行关注的问题:

四、承诺与总结

经核实,我机构确认本基金及其管理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向总行该提示未提示的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我机构认为本基金及其管理人符合我行相关准入标准,提请总行审批。 特此报告。

经营机构托管业务主管部门经办签字: 经营机构托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31 月 经营机构盖章(公章): 年 日

第20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X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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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前言

(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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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合同。

2、本基金/基金: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5、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指XXXXX(有限合伙)。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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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1、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2、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

13、T日: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5、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17、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18、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间。

19、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0、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1、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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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X)。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三)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1000万元。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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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封闭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3个月。

(七)基金的开放日: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1.00元。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XXXXX(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7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需凭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或许可经营)。

第六条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募集对象、方式、期限

1、募集对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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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销售。基金产品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XXXXX(有限合伙)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体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基金的认购事项

1、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结算账户。

投资者在募集期限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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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募集结算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15:00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部门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5、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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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与付款期限:

1、认购金额

XXXX:400万元认购400万份; XXXX:300万元认购300万份; XXXXX:200万元认购200万份;

XXXXX(有限合伙):100万元认购100万份。

2、付款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四) 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冷静期为二十四小时,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基金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冷静期满后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上述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第八条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采取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书面签署纸制合同方式。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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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三)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若基金备案失败,按照募集失败的方式处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应在当期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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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开放日为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 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 (二) 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将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三)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1%,申购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申购费用不包含在申购金额内,二者须在本基金申购时一并缴纳支付。

申购费=申购金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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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持有期小于12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资产。

(五)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六)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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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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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个工作日。

(2)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接受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未被接受的剩余部分赎回申请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后续开放日重新提交。

(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当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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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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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转让业务,但均应满足在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二)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转让方式:

1、转让程序

(1)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签订转让协议;

(2)受让方如是本基金的新进投资者,还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规定,并签订本基金合同;

(3)管理人将转让协议交由份额登记部门;

(4)受让方将转让款划转至本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5)份额登记部门根据转让协议办理转让份额的过户,并同时将转让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2、转让协议至少要包含的内容:

(1)转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购买基金的时间、份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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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3)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4)转让标的(要注明协会备案编码)、价格(管理人、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份额数量,转让款总额;

(5)交收方式(受让方将受让款全额划款至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份额登记部门依据转让协议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确认的转让信息办理转让款、份额的交割);

(6)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一)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 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三)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一) 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三) 制作调查问卷,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四)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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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六)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七)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 自行担任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十) 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 计算并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十三)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四)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六)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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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八)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 建立并保存基金投资者名册;

(二十)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基金投资者。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一)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二)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四)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五)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六)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一)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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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六)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七)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八)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四)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标准;(五)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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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三)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四)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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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

(二)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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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 下设份额登记岗位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份额登记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设立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和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

(一)岗位职责

1、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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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协调与管理份额登记运行业务,对份额登记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位实施业务操作授权;

(3)负责对份额登记系统参数设置和日常业务处理进行复核,确保交易重要数据的准确性,复核份额登记业务有关报表;

(4)通过日志查询等方式全程参与整个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流程,并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日常操作行为进行监督,防范份额登记业务差错风险;

(5)对份额登记系统运算结果进行抽样复核运算,如有差错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系统参数和运算结果,并将此事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6)依据审计等业务要求提供投资人名册、投资组合交易等相关信息; (7)负责制定份额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登记结算行为,防范风险; (8)决定异常业务处理方式和程序,授予业务操作人员权限; (9)负责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用章的保管使用工作; (10)每日编写业务工作日志;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份额登记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 (2)负责份额登记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参数设置;

(3)负责份额登记业务日常操作,包括数据的传输和接收、投资组合净值日常维护、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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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主管指令处理异常业务,执行危机应急方案;

(5)每日编写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日志,定期将业务报表、业务管理文档、工作日志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二)份额登记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制定的《份额登记管理制度》的操作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二) 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三) 投资策略: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大股东回购退出。(四)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基金管理人出资;

6、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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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开立的上述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者同意基金不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项基金募集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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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置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以此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机制

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资金的保管,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

(三)纠纷解决机制

因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发生纠纷而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三) 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四) 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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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

2、基金的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3、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基金合同等相关合同制作费及其他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上述

(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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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划扣。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投资者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投资者的同意,且基金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二) 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三) 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投资者应得收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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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汇报投资情况。每半年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临时信息应随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一) 基金投资情况; (二) 资产负债情况; (三) 投资收益分配; (四) 基金承担的费用;

(五)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六)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三十三条 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基金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私募投资基金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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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2、本基金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本基金的财产安全及保管存在一定风险,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存续期届满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投资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5、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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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三十四条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基金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

需要变更基金合同重要内容的,可由全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变更。 第三十六条 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第三十八条 基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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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三) 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清算完成后清算小组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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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投资者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

(二) 本合同于____ 年___月___日签署于___市____区。

(三) 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签订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第 34 页

(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合同签署方: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 35 页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部岗位职责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部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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