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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科科长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3 08:35:48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业务科科长岗位职责

1.在分管主任的具体指导下,对处领导负责,提出建议,当好参谋。2.组织科室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全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3.按照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健全和落实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地下室的“四防”工作。5.具体负责干部骨灰的管理、墓穴的经营管理,水、电、暖、宿舍等管理工作及其他的创收项目。6.协调好其他科室人员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推荐第2篇:住房公积金业务小常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1、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2、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所得利息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3、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时,可以申请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4、职工购买、建造、翻修或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5、职工退休时能一次性、连本带息全部提取公积金,这相当于一笔可观的养老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应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提供以下要求提供一年内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住房公积金担保行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对交易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户口簿、土地使用证、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规划部

门出具的规划(建房)证明;

4、一次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放贷银行提供的当日还款对账单;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

6、离、退休提取,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书、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到外地上学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调动手续或入学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他提取情况,请参见《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标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申请部分提取,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3、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时,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但账户余额不能为零。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参加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款的70%。单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购房款的60%(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对有偿还能力,收入稳定,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贷款期限最多延长不超过5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翻新、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借款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3、具有依法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须有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文件;

4、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

5、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未发生,无住房公积金担保;

7、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管理中心及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8、申贷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征迁安置协议》以签订日期为准超过2年的不受理贷款,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不受理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个人要件:

1、身份证: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联保的需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的,提供复印件;

4、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和《个人薪资证明》。

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0%以上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新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焦作市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房管局出具与原件一致证明);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的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原件;农村的提供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工程预算原件。另外,采用不同担保方式,需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详情见《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办理标准》。

推荐第3篇: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及权属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我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按照《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其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缴存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上述单位均须按规定到住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在职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只有为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而进行基本住房消费时,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了其他性质的个人消费或为了投资、增值等其他商业目的,则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为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聘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第一步,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到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填报有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公积金汇缴清册》,由管理中心核定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汇总月缴存额。

第二步,管理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开户手续。

首先,单位核对管理中心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个职工的月缴存额包括职工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的缴存额两部分,其中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计算。其次,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核对无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表》,为该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开户手续。第三步,单位按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按照管理中心为其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表》的数额,在每月发薪时,先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额,再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为其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依据管理中心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年度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年度为每年7月到第二年6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的,一次核定,一年不变。单位应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结束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每年

5、6月份向管理中心报送新的职工月工资总额,由管理中心据此核定下一核算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若职工工资未发生变动的,则继续以上一年度核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和税收减免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管理中心开据的缴存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单位和职工变更情况等相关问题

(1)单位因职工工资调整需按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管理中心一年核定一次,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内,每个职工每月缴存额不变。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6月份,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变化情况,向管理中心填报新的《公积金汇缴清册》,重新核定下一结算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单位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增加人员应办理新增员工的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单位录用(含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单位新录用和调入的职工,从录用、调

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核定的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4)单位减少人员应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出)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时应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八、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一)职工因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时,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和本人亲笔签名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及支取手续。其支用金额上限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新对账单百元以上部分,但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

1、购房时支用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应提供签订日期在一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单位公房,应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公房出售文件及分户价格表,并在单位办理售房款缴存的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交房款手续;

(3)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以内交房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应提供购房协议和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用住房公积金

(1)农村自建住房的,应持农业户口的“户口簿”和村、乡两级出据的建房证明(以配偶名义建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部门出据的婚姻证明);

(2)城镇职工自建、翻建住房的,应持有关的建房批准文件(如城建规划部门出据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住房的,应持房屋大修合同、房产证明、大修结算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应持计委立项批文、房改办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和支用职工已交房款收据。

上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

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实际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通过贷款购房的,在还款期内,可持银行借款合同、最新银行还款凭条,一年一次办理支取,其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贷款还款额。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需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生活困难,需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应持单位审核出据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的证明、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按年办理房租超出15%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三)职工按规定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应持所在单位核实后出据的相关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

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书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职工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符合下列特殊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

1、3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做销户处理。符合上述第2项情况的,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一项政策性优惠住房贷款。凡在省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近期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的单位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具有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贷款偿还手续方便、形式灵活等项优点,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的一项互助性的权益。职工申请购房贷款时,可到省中心领取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购房合同等资料,办理贷款手续。

十一、职工在本市工作变动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如属调动、原单位辞职后在新单位聘用的,应持调动函、新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原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全部金额的转移手续;如属辞职、辞退、解聘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再就业或再就业单位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随个人的人事档案,由原工作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办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手续。

十二、有关名词解释:

(1)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如职工脱离工作停发工资、调离、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退休、亡故等,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或终止,单位在管理中心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为非正常缴存户的行为。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封存条件时,其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管理中心财会部,办理封存手续。

(2)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是指职工因单位调整或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其原工作单位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含利息)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行为。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暂时没有新工作单位的,该职工的原工作单位应先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再根据该职工以后的工作情况或其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关系情况,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转移到其新工作单位户下或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户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和转移手续。

(3)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与原工作单位重新恢复工资关系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所在单位应为该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管理中心财会部,办理启封手续,使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状态。

(4)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是指单位因故暂时无法按规定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单位因经营情况不佳等原因,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单位将附有该决议的缓缴报告报省房改办批准后,送管理中心办理缓缴登记。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5)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6)翻建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

(7)大修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十三、管理中心各业务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分工

(1)公积金归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解释、新缴存单位的开户、缴存单位的年度核定、单位及其职工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单位缓缴手续的登记等,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各类表格的发放。

业务联系电话:87349013;部门负责人电话:87334099

(2)财会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核算、对账、账户封存与启封、结息、对账单的发放,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的账务处理。

业务联系电话:87314946;部门负责人电话:87347985

(3)资金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的审核、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解释、贷款申请表的发放以及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手续。

业务联系电话:87313669 ;部门负责人电话:87348537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地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邮编:710003

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8734901587314945

推荐第4篇:住房公积金托管业务

住房公积金托管业务

住房公积金托管业务:指针对下岗失业及所在单位破产、解散的职工办理的一项特殊转移业务,经单位(职工)申请后,将职工已不再正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中心开立的托管账户并予以封存。托管后,职工办理提取、销户、转移、查询等业务均在托管户进行。办理职工账户托管可由职工单位负责办理,也可由职工自行办理。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托管业务的办理流程:

 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单位)》(一式二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并在表中指定位

置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

 经办人携带《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单位)》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到单位公积金开户办事

处办理托管业务。

 托管业务完成后,中心柜员打印托管回单,托管回单由单位保管。

单位破产、解散托管业务办理流程:

 托管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个人)》(一式二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无需盖章。 托管职工携带《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个人)》及破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局出具的破产证明

或撤销证明或注销证明材料,到单位公积金开户办事处办理。若单位已经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内的可托管单位名录范围内,则不必提供

 如果单位欠缴,中心柜员须告知职工,职工放弃欠缴公积金,需书面声明。托管业务完成后,中心柜

员打印托管回单,托管回单由单位保管。

注意事项:

 托管职工重新就业需要转移托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由接收单位开具介绍信,并写明单位住房公

积金账号和代办银行。托管职工持介绍信、填写完整准确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到托管帐户所属办事处办理转移。

推荐第5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知多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问: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如何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

答: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及提供的材料同纯公积金贷款。 4.问: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何执行?

答: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分两档::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4%;5年以上至30年,年利率为4.5%。

当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利率的调整在借款合同中都有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问: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最长贷款年限是几年?

答: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总价的70%(二套房50%)以内确定。对夫妇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首套房、二套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方缴存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 6.问: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程序:

填写《福州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携带申请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收件,转入初审;

公积金中心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转入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审核材料进行审批;

银行复核;

签订贷款合同;

办理登记抵押;

发放贷款;

按期归还贷款;

清户。

7.问: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二份;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住:如申请人或配偶为集体户,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5)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注:未婚者提供一寸彩照二张到公积金中心“综合业务”窗口面签未婚声明。离婚的需另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6)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预交30%以上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9)如遇特殊情况请按“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 8.问: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二份;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住:如申请人或配偶为集体户,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5)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注:未婚者提供一寸彩照二张到公积金中心“综合业务”窗口面签未婚声明。离婚的需另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6)买卖契约原件一份、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7)首付款资金托管凭证;

(8)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卖方产权人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房屋性质为拆迁房的须提供土地证,其他性质的二手房无须提供)

(9)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10)如遇特殊情况请按“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

9.问: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夫妇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 购买首套住房、二套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方缴存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10.问:公积金贷款首付有什么规定?

答:购买首套住房首付金额为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二套房不低于50%。 11.问: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几种?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有何区别?该如何选择?

答: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两种: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指每月还款金额相同,其中利息递减,本金递增;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偿还金额呈逐月递减,其中本金相等,利息递减。采用等额本金还贷方式,首月还款金额较大、负担较重,具体选择何种还款方式,应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及客户偏好决定。它们的计算原理相同,主要区别在于:

1).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不同:等额本金还款法,开始多还本金,越往后所占公积金本金越少,因而所产生的利息也少;等额本息还款法,开始还的贷款本金较少,占用资金相对也较多,所以利息也会相应增加。

2).利息总额不同:在相同贷款金额、利率和贷款年限的条件下,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利息总额要少于等额本息还款法。

3).还款前几年的利息、本金比例不同:等额本息还款法,前几年还款总额中利息占的比例较大(有时高达90%左右);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本金平摊到每一次,利息借一天算一天,所以二者的比例最高时也就各占50%左右。

4).还款前后期的压力不同: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的还款金额数是一样的,所以在收支和物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每次的还款压力是一样的;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次还款的本金一样,但利息是由多到少、依次递减,同等情况下,前期的压力要比后期重。

5).适用群体不同:等额本息还款法,由于月还款额相同,计算简单,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的贷款户,如国家机关、科研、教学单位人员等;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的偿还额逐月减少,较适合于已经有一定积蓄,但预期收入可能逐渐减少的借款人,如中老年职工家庭,其现有一定积蓄,但今后随着退休临近收入将递减。而购房首付款额度较高,又急于装修的家庭不适合该方法。12.问:两个人还未结婚,都有缴存公积金。如果想共同贷款买房,能否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房产证上是否要两个人的名字?

答:俩人均为购房人,可共同申请贷款,但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只能按单方计算。 13.问: 公积金从外中心转入,在贵中心公积金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能否申请贷款?

答: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但之前在其他“中心”已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那么在其他“中心”所缴存的时间可予以追认,累计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14.问:由于单位原因未及时缴存公积金,造成缴存时间未满6个月,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某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一次性补缴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至申请贷款当月,该职工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属于单位集体欠缴的情况,必须一次性补缴该单位全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至申请贷款当月,该单位职工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5.问: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因素有哪些?

答: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的月公积金缴存额、年龄、家庭月收入、购房总价以及个人信用记录等因素均有关。

答:在未结清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17.问: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不够,能否同时申请商业性贷款。

答:如果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不够,在家庭收入足够还款时,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配套相应的商业性贷款。 18.问:公积金贷款从申请办理到放款需要多长时间?

答:正常情况下商品房大约需要15个工作日,二手房大约25个工作日(其中3个工作日为中心审核、决定是否贷款时间,其他时间为银行复核、签订合同、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发放贷款)。 19.问:办理公积金贷款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不能。 20.问:产权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区别?

答:产权共有权人不一定是共同借款人,只有参与还款的产权共有权人才是共同借款人,配偶为法定共同借款人。 21.问:哪类商品房为别墅?别墅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别墅是指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时确定为别墅的房屋。别墅属高级住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2.问:夫妻一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能否以另一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一个家庭在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23.问:楼盘封顶前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楼盘封顶到中心备案后,才能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24.问:开发商楼盘未报备,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 25.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否用现有住房做抵押?

答:不能,贷款需用所购房产做抵押。 26.问:申请的二手房房屋总价是以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还是以合同交易的实际金额来计算?

答:以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与合同交易的实际金额较低者为准。 27.问: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交哪些费用,是否必须办理房屋保险?

答:目前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费用。房屋保险由个人自愿办理,不强制。

答: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自行规定。 29.问: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夫妻双方须同时到公积金中心吗?

答: 夫妻双方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并按手印后,可由其中一人向中心报送材料,但签订借款合同时,夫妻双方必须当面签字。 30.问:夫妻一方不作为共同借款人可以吗?

答:不可以。配偶是自然的共同借款人。 31.问:请问提前部分还贷后,剩余的本金如何计算利息?

答:提前部分还贷后,贷款银行将根据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和还贷方式重新确定每月还贷款(含本金、利息)。 32.问:没有户口簿,可否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答: 可以。 33.问:买拆迁安置房可不可以申请公积金?

答:由于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受理安置房贷款的抵押登记,所以目前安置房仍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34.问:没有通过中介,个人可以直接办理二手房贷款吗?

答:可以。

推荐第6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支取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金额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

(二)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的,在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发生2期逾期还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人至少留存一年还贷额;连续发生3期以上逾期还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贷人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患者本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因纳入城镇低保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五)职工因离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原因提取的,可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的身份证、还款证明。

1、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

2、在省直、铁路分中心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3、在商业银行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四)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

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五)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六)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七)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提取证明,所在单位初审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报批。审批通过后,中心将资金划入单位提供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到职工个人。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凭提取证明及身份证、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

五、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别墅、商业性公寓、商铺、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

2、购买违规住房的;

3、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

4、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以上情况的;

5、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

推荐第7篇: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指南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按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只有符合了规定的条件,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也就是说,公积金不能像储蓄一样随意支取。

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分为以下十二大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办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如是外地的购房合同必须提供商品房备案查询方式(网址、查询用户名、密码)。

②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如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②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性质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的 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

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四、出境定居的

提取时须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五、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提取时须提供:

(1) 借款合同:

(2) 借据(指公积金贷款)或还款计划表(指商业银行贷款,

贷款银行出具的本年度还款计划);

(3) 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

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交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提取时须提供:

(1) 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西安市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发票;

(2) 婚姻证明;

(3)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提取时须提供: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使家庭应负担医疗费用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 病案首页复印件;

(3) 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

(4) 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 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

明;

(2) 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3) 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本市户籍人员连续两年以上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以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 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

业证明;

(2) 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

的工资收入证明;

(3) 户口薄;

(4)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提取时须提供:

(1) 去世证明;

(2)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

公章);

(4) 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或受遗

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

(1)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 户口薄(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

信息证明);

(3) 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

职工已离职,并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且提供新单位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需注明转入异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异地单位全称、异地单位公积金账号、异地职工个人公积金账号)

温馨提示:因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不同所需资料也不同,请大家严格按照条款中列出的要求提供资料,如是双职工提取,必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以证明夫妻关系。职工最好每月初将资料递交给人力资源部侯阿曼,以方便统一为大家办理支取业务。所需资料都是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支取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条件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如有不清楚的请致电02962521626与侯阿曼联系。

人力资源部

2013-11-19

推荐第8篇: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定稿]

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

一、开户业务

单位开户

即单位在公积金中心开立单位公积金帐户的行为,单位只有先建立单位公积金帐户,才能在单位公积金帐户下建立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进而办理单位公积金缴存等业务。单位户生成后自动产生单位预缴帐户,此帐户只针对日后单位公积金缴交业务。 (前台

5、6号窗口处取相应材料) 准备材料:

《帐户开户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申请》、《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民主决议》 请于公积金办事大厅咨询处领取,并详细阅读有关事项。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公章、财务印章、法人印章。注意事项:

1、一个单位只可以存在一个单位公积金帐户。

2、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均享受单位正常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3、公积金的缴交时间与成立时间不符,应提供《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民主决议》,并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请在此决议上加盖工会印章。如无职工代表大会的需在决议上加盖公章并全体职工签字通过(50人以上需2/3职工签字)。个人开户

单位公积金帐户生成后,即可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登记表》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一个职工只可以设立一个公积金帐户。

2、月汇缴额=缴存基数×(单位比例18%+个人比例14%) 其中缴存基数需保留到元位

3、必须填写职工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此业务可在大连任一办事处办理)

预缴 准备材料:《房改资金进帐单》 加盖预留印鉴。 注意事项:

1、支票请勿背书。

2、支票到帐后,请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预留印鉴)到公积金前台窗口按月办理公积金预缴转汇缴业务。

汇缴

单位为其帐户下所有正常户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准备材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支票请勿背书。

2、单位因特殊原因整体欠缴公积金,缴存时请做汇缴业务。

3、如一笔缴存额对应两张及两张以上支票,请将每张支票对应存入预缴户(见预缴业务),到账后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预留印鉴进行预缴转汇缴。

补缴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加盖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支票请勿背书。

216155元)×缴存比例×12,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超过最大汇补缴额,在本年度内该职工无法做正常汇缴。

3、因系统自动控制汇补缴总额,在做补缴业务时,最好咨询前台柜员,能不做不定额补缴的尽量不做不定额补缴,以免发生到年度末公积金不能缴交的情况。

电汇缴存

此业务为单位缴存公积金时无法提供支票或现金,以银行汇款形式缴存公积金的方式。

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预留印鉴。

注意事项:

1、电汇业务经银行汇出或转账后,请在汇出一周内持准备材料至前台办理业务。

三、个人公积金转移

个人转移为因工作调动职工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应单位帐户下的行为 准备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

注意事项:

1、在职职工转移,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 并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办理。

2、在单位帐户下封存或单位欠缴职工公积金的职工,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 并加盖预留印鉴办理。同时需持与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调转证明等办理(以上证明需解除、调转日期与最后汇缴月相符),如无上述材料或日期不符,需转移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亲自办理。

3、托管职工转入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出具新单位介绍信或新签定的劳动合同办理,有托管单的职工需出具公积金托管单。

四、住房公积金帐户变更

住房公积金帐户变更业务分为业务变更和资料变更。业务变更分为基数调整、启封、封存等。资料变更分为单位资料变更与个人资料变更。

基数调整

即对帐户下正常职工的月缴存基数变动的调整。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 加盖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2010年7月之后,,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6155元 ,下限为900元。

2、缴存基数保留至元位,请按照缴存基数推算职工月汇缴额。

3、缴存基数的生效时间以启用时间为准,启用时间大于单位公积金缴存的最后汇缴月并小于等于当前月。

4、《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请按正规表格打印数据(报盘格式不变),页数少于等于10页每页均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若多于10页第一联、最后一联及侧封口处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启封 (此业务可在大连任一办事处办理)

已被单位封存或从外单位转入本单位的职工为其正常缴存公积金前所做的业务。 准备材料:《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注意事项:

1、缴存基数保留至元。

2、启用的时间应大于单位公积金缴存的最后汇缴月并小于等于当前月。

封存 (此业务可在大连任一办事处办理)

单位帐户下个别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单位正常工作,为不耽误其他职工正常缴存而将其帐户暂时封闭在单位帐户下的业务。(产假不予以封存)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 加盖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提供封存所需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干部调动表等。

2、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请将详细原因打印在A4纸上,并加盖公章。

单位资料变更

单位因故更换单位名称、法人等需到公积金中心重新修改单位信息。 准备材料:《住房公积金资料变更申请表》 加盖新公章。工商局《核准变更通知书》或上级编委的任命文件。

个人资料变更

职工本人实际资料与公积金管理系统内的个人信息不符,需变更的业务。 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资料变更申请表》 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公积金卡(密码) 注意事项:

1、同音不同字(限为一个字),《住房公积金资料变更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公章。

2、因重错号而更改信息请提供公安系统出具的重错号证明,或在户口本可以体现新旧号码(姓名)变更可不加盖单位公章。

五、托管

职工离开单位在其未找到新单位前,原单位将其帐户转入公积金托管帐户下的业务。 准备材料:《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 加盖单财务印鉴、法人印鉴。与原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变更明细表或失业证。 注:

1、因系统改造,新系统只可通过U盘转换数据,请大家携带相应的手续前来办理业务。

2、上述说明中未指明带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

3、从2009年开始职工提取公积金职工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且单位不需加盖预留印鉴。

4、2009年开始,部分业务实行通存通兑。公积金提取、汇补缴、启封、封存都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何一个办事处办理。

5、单位打印好的业务报送表格报送前请仔细核对,不允许在表格上随意增加、删减、涂改等。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96688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 咨询电话:87189728

推荐第9篇: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须知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须知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的规定,结合我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无住房贷款的

(一)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且只限于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2.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3)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二)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的

1.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本人所持有的本地活期存折或有效银联卡一张(需弄清楚卡所属银行的分支行名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2.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本人所持有的本地活期存折或有效银联卡一张(需弄清楚卡所属银行的分支行名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2010年3月8日《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但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允许职工夫妻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再享受每3年提取1次的政策。

(三)办理程序

1.教职工持以上资料到学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填写相关内容,经学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盖章;

2.职工本人或配偶(带结婚证或户口本)持以上资料到武汉公积金中心高校分中心营业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3.高校分中心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职工在营业大厅办理完提取手续后,其提取款项将直接转入其个人指定账户内。

二、住房贷款若全部是商业贷款的

(一)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1.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首次冲贷金额,以此前实际已还贷期数的月还款额之和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6期的月还款额之和。

2.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教职工持以上资料到学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高校分中心)》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填写相关内容,经学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盖章;

2.职工本人持以上资料到贷款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高校分中心)》并盖章,并到建行茶港支行开具《个人信用报告》;

3.职工本人或配偶(带结婚证或户口本)持以上资料到武汉公积金中心高校分中心营业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三、住房贷款若全部是公积金贷款的

购房时办理了纯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只能办理按年或按月委托扣划还贷。

(一)注意事项:

1.办理委托扣划还贷,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公积金缴存正常,存款账户未被集中托管和冻结;

(2)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已通过与贷款银行约定的个人还贷储蓄账户经公积金管理系统成功扣划贷款1次以上。

2.逐月扣划还贷,要求教职工公积金账户应保留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金额;

3.逐年扣划还贷,要求教职工公积金存款账户中应保留不少于100元的金额。当公积金存款账户不满足此条件时系统自动停止扣划,待条件满足后系统才能再执行扣划;

4.扣划还贷时间:逐月扣划还贷于每月20日扣划一次;逐年扣划还贷于每年委托人指定日扣划一次,但第一次扣划时间必须为贷款发放并还款6个月后(不含6个月,遇节假日顺延);

5.如教职工公积金账户信息显示错误必须更正的,应到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连同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高校分中心营业大厅更正信息,如在高校分中心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还需到该中心信贷部;

6.教职工办理委托扣划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配偶及其他人代办;

7.逐月扣划和逐年扣划的方式转换期限间隔时间至少为6个月;

8.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发生贷款逾期且累计逾期期数达3期及以上的借款人及配偶,其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本息的,在办理委托扣划还贷时,只能选择逐月扣划还贷方式。

(二)需提供资料

1.《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2.贷款还款存折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与配偶有关的还需结婚证或户口本以及配偶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供以上资料并填写《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可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下载,网址

http:///);

2.职工持《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等资料到学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加盖印章;

3.职工持加盖单位印章的《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身份证到高校分中心大厅办理委托扣划授权手续。

四、住房贷款若是组合贷款的

购房时办理了组合贷款的教职工,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还贷:

(一)可直接办理按年或按月委托扣划还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同上(注:此种方式下,公积金不可再用于还商业贷款部分);

(二)也可提取公积金先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此种情况不能使用委托扣划还贷方式,须正常还贷6个月以后,可每年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用于还商业贷款,且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限额。其程序是持相关资料(同上)先到学校住房资金中心领取《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证明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再到贷款银行盖章,最后到公积金中心高校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待商业贷款还清后,可再申请办理公积金按年或按月委托扣划还公积金贷款;

注:教职工及配偶都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可以一方选择委托扣划方式还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仍按原规定每年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还商业贷款。教职工及配偶可根椐自身情况和需要自行选择。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需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银行进行贷款咨询并领取《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经济收入证明》,并填写相关内容;

2.持《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经济收入证明》到学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并盖章;

3.持《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经济收入证明》到学校人事处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

4.其他手续类同商业贷款办理程序。

六、住房公积金销户

(一)公积金销户支取对象

1.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的退休教职工;

2.因调出、出国定居、辞职读书、应征入伍、死亡等的教职工。

(二)需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1.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的退休教职工

须持贷款银行所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本人身份证、退休证、银联卡前往学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然后持上述资料到武汉公积金中心高校分中心办理。

2.因调出、出国定居、辞职读书、应征入伍、死亡等的在职教职工

凡属上述情况的教职工办理销户支取手续时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联卡外,另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调离本市的职工需提供调令或新单位接收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工作后再读书的或应征入伍的职地区工需提供入学(入伍)通知书原件;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继承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应材料。

教职工持上述相应材料到学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再到武汉公积金中心高校分中心办理公积金账户销户支取手续。

附:公积金业务办理的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

1.学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地点:东一区1号楼,电话:87559789。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地址:中南路建设大厦13楼(中南商业大楼正对面,从建设大厦左侧门上电梯),联系电话:688734

54、68873463(归集部),68873461(个贷部)。

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对外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4:30。

4.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可查询有关政策和公积金余额,先用职工姓名和个人公积金账号注册后方可查询余额)。

5.我校公积金缴存银行为建行茶港支行,我校公积金单位帐号为0201332。

6.西边高层住宅小区公积金贷款户的贷款银行现为建行茶港支行(湖北饭店、就业大厦附近,洪山侧路张家湾小区旁),电话:87847948。

7.喻园小区公积金贷款户的贷款银行为工行洪山支行(街道口武汉大学附近),电话:87884061。

推荐第10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购房

1、购买新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房管部门备案的机打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原件、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资金拨付方式:能提供机打发票(或税控收据)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入职工所在单位帐户(个人定期存单);不能提供机打发票(或税控收据)的,由开发商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填写帐户并加盖印章确认,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入所购房屋开发商帐户。

2、购买二手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一份;契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帐户(个人定期存单)。

3、从农村购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职工或配偶为农村户口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提供所购房屋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帐户(个人定期存单)。

二、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款额。

(2)需要提供的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3)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到职工还款存折,专项用于归还贷款。

2、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款额。

(2)需要提供的材料:借款合同复印件、还款存折复印件、上一年度还款对账单一份。

(3)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到职工还款存折,专项用于归还贷款。

三、销户

1、退离休

需要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

需要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需要提供《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以上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拨到职工所在单位。

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厂人力资源部(南楼216室或222室)审核通过后开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之后职工携带全部资料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齐鲁分中心所在地石鼓建行办理提取手续(工作日全天办理),10个工作日(两周)后即可到厂财务(南楼四楼)领取提取凭证或存单。

胜利炼油厂人力资源部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第11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介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阿克苏地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廉租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三个月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0、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办理场所:阿克苏城区内单位在阿克苏市南大街信诚大厦B座3楼地(市)直管理部办理;各县单位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职工凭证明材料领取:

1、《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职工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1)、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购买异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交购房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房产公司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二)、购房改房的提交: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单位集资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集资房协议或证明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前期需提供: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支取公积金按照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日期,在四年内办理,超过四年期限不予受理);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交易后买房人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交易后买房人房产证办证日期二年内办理,房产证办证日期超过二年期限不予受理);

(五)自建住房的提交:《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土地证》原件、复印件《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维修自住住房申请、维修项目预算、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表》原件、复印件(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交:《加盖商业银行业务公章的银行住房贷款余额表》(余额表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还款期次、每月应还款额、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九)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交:职工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租住协议(职工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廉租房房租租金)。

(十)离、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十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院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交: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三)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提交:正式调动手续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交:《伤残职工登记表》、《劳动鉴定审批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三个月未重新就业的提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职工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原件;

(十六)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十七)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疾病(符合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十三种特殊慢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的医疗费用支出证明原件、复印件(患病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自行承担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以支取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自行承担费用不足2万元的,不得支取公积金)。注意事项:

1、《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由单位财务人员填写,单位、姓名、帐号、支取原因、支取金额及支取人本人工资卡(折)帐号等填写应准备无误,并签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及加盖公章。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面指导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在《支取申请书》及《支取审批表》填写支取申请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支取审批表》及《支取申请书》不得涂改。

2、职工购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审批表签订日期,在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过户后的房产证日期在二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集资房在四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单位集资建房、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经公积金中心两人以上现场勘查已完工的,可一次性办结支取手续;大修自住住房的经公积金中心两人以上现场勘查符合大修条件的,一次办理支取手续。

4、职工购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偿还住房贷款等业务,中心根据售房单位或还贷银行提供的账户证明,将 职工公积金转账划至相应账户;

5、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二手房、租赁自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由职工本人申请提取现金,由职工配偶或他人代办的,中心根据职工单位提供的职工本人工资卡(折)账号证明办理转账卡(折)支付。由职工配偶或他人代办代领现金的,应办理委托代办代领公积金公证手续。

6、如职工本人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填写以身份证姓名为准,由相关部门出据身份证明后办理提取。职工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过期的,由当地派出所出据身份证明后办理提取。

办理流程:职工本人或代办人提供要件材料到中心管理部、窗口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公积金中心审核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经审核无误,即办。需现场勘查或需核查提取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告知结果。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无。

三、职工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

阿克苏地区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登陆阿克苏政府网站点击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daodoc.com输入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查询。

2、拨打中心的公积金查询电话查询:0997-2125236

16826999

3、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职工工作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询内容:

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余额。 职工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窗口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2、通过电话、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查询。查询时限:

职工通过窗口柜台查询、电话、网络查询的,当场即时查询。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查,复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职工本人。

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

1、阿克苏地区职工可在地区各县(市)公积金管理部咨询。

2、可拨打我中心咨询电话咨询: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咨询电话0997-2133387;公积金贷款业务咨询电话0997-2125202

3、登陆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www.daodoc.com 主任信箱、在线答疑咨询。 答复时限: 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及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住房公积金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

办理业务窗口、管理部的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电话:0997-212637

6、0997-21259

28、0997-2125160、登陆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www.daodoc.com 主任信箱投诉。 投诉反馈时限:

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六、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窗口及受委托银行服务地址、联系电话

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窗口及受委托银行服务地址:

阿克苏城区公积金业务:阿克苏城区内单位在阿克苏市南大街信诚大厦B座3楼地(市)直管理部 地(市)直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2122012

地直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农业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北大街第一分理处 农行北大街第一分理处联系电话:0997-2133740

市直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 工行分行营业部联系电话:0997-2122470

0997-2121037 库车管理部地址:库车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库车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71298

37、0997-7127151 库车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行解放路分理处

0997-7122413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行文化路营业部

0997-7124201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行营业部

0997-7122896

沙雅管理部地址:沙雅县政府联合办公大楼1号楼一楼 沙雅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832776

5、0997-8330213 沙雅受委托业务银行: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雅支行

0997-8322348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雅支行

0997-8322344 新和管理部地址: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和支行三楼 新和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8121

510、0997-8126160 新和受委托业务银行: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和支行营业部

0997-8122272 拜城管理部地址: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二楼 拜城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8621023

0997-8629516 拜城受委托业务银行: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营业部 0997-8622421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支行营业部

0997-8622354 温宿管理部地址: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支行一楼 温宿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4538890

0997-4539992 温宿受委托业务银行: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支行营业部

0997-4532440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支行营业部

0997-4538411 阿瓦提管理部地址: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行三楼 阿瓦提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5126226

0997-5121000 阿瓦提受委托业务银行: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行营业部

0997-5122119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行营业部

0997-5122103 乌什管理部地址: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什支行一楼 乌什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5327366 乌什受委托业务银行: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支行营业部

0997-5322357 柯坪管理部地址:柯坪县水利局综合大楼一楼 柯坪管理部联系电话:0997-5823799 柯坪受委托业务银行: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坪支行营业部

0997-5822553 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阿克苏市东大街11号地区防疫站综合楼东段3-4楼 联系电话:0997-2125160

中心网址:www.daodoc.com

第12篇: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业务

进入lather用户,进入“D:\\Program Files\\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文件夹,执行“Gjjapp.exe”运行管理系统,或从桌面直接进入

单位登记号:048942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11001069700053002521(没用过,所以不清楚使用方法,可能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支取时使用)

等同词语:

减少=封存 增加=开户或启封开户≠启封 支取=提取

(一)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增加、减少、汇缴):

每月25日前办理缴纳(增加、减少、汇缴)业务,且办理汇缴业务后本月无法再办理增减业务

进入软件系统→业务办理→汇缴办理→变更办理→正常开户或启封(即增加)封存(即减少)→在查找值内输入减少职工编号→回车→输入封存原因→确定→退出→汇缴确认→转到固定报表选项→打印变更清册(增加减少清册)→打印汇缴清册。

汇缴时如人员变动很少(

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支票号码由马琳渤提供支票后填写)

填写“附变更清册张”(增减清册总和)

资金来源:自筹

其他内容按原来格式填写即可

不需加盖任何印章

(二) 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提取方式(个人储蓄)

职工姓名:

a) 如果只有一人支取,则将姓名、编号、证件号填写完整,并在申请书右下角写上支取所用储蓄卡或存折账号,并写明开户银行(如建行、邮政)

b) 如果有多人因同一原因支取,则写成如下格式

“某某某等X人”,而职工编号、个人证件号、右下角不填,并附带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c) 如果是2人也可写两张支取申请书

d) 如果有职工是第一次支取,无论什么原因都要同时提供支取清册 e) 支取申请书和支取清册要按支取类别写,例如:

A、C、D三人要退休支取,则ACD写在一张申请书及清册

B是购买支取,则B写在另一张申请书及清册

提取原因:

a) 如果是因为低保支取则选择(11)其他

b) 其他原因则如实选择

提取金额办理支取业务时按照管理中心回单填写(大写和数字不能填错或涂改) “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即可

第二联儿的单位预留印鉴找马琳渤加盖

(三)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的填写:

如果职工是首次办理支取业务,除填写支取书外还要填写提取清册。

如果是死亡、定居、离退休则选择销户

提取本金按照办理支取业务时管理部回单填写(注意是本金,不要填写本息合计数) 提取代码不用填写

要求支取人本人签字

加盖公章

(四) 约定提取书填写:

除单位登记号、个人编号外其余表格内容申请人填写均需申请人填写,并且现阶段只能使用联名卡办理预约支取

如果以前有因相同原因办理支取(即有支取记录单)则只需携带支取记录单和预约支取申请书,否则需要提供相应支取资料

单位预留印鉴由马琳渤加盖

买房、还贷业务可以办理预约支取,低保支取不可以预约

(五) 办理转移业务:

转移业务由转入或转出单位之一办理即可

 填写转移申请书:

 如果只有一个人进行转移,那么“转移金额”以上部分都要填写,“转移金额”

在办理业务时按照回单填写,加盖预留印鉴,其他不用填写。

 如果是2人或2人以上则还需要填写转移清册,转移申请书的“职工姓名”填

写某某某等X人,其他不填写,加盖预留印鉴。

 转移清册的填写:

 转移本金在办理业务时按回单填写

 如果是从外单位转入:

职工编号按照新编号填写,转出(入)单位名称写原单位名称,转出(入)职

工编号写原单位职工编号。

 如果是向外单位转移:

职工编号写在本单位是该职工编号,转出(入)单位名称和转出(入)职工编

号写新单位内容。

 其他内容均要填写

 加盖公章

(六) 数据备份:

进入软件系统→系统维护→数据备份→按照步骤点击→出现是否考入磁盘是选择否

默认备份路径在“D:\\Program Files\\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backfiles”文件夹内可用来恢复数据

数据恢复:

进入软件系统→系统维护→数据恢复→选择相应日期数据→恢复即可

(七) 业务总结:

汇缴(带好增减清册、业务数据盘、支票、汇缴书)

支取(带好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

 如果是退休支取带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复印件、支

取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 如果是低保支取,带好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如果是买房、还贷则除携带支取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支取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并填写支取记录单,还需携带其他相应材料(具体看有关提取的文件)。

转移(带好转移申请书、转移清册)

开户(在系统中办理开户业务——汇缴办理-正常开户、业务数据盘、带好身份证复印件、增加表)

最好参加跨年时的年会,对于怎样做跨年业务有帮助,年会要求有是两个),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找腾师傅。

财务每月要的住房公积金表格也在“D:\\Program Files\\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文件夹里,名字叫“副本财务用_转移.xls”,里边的内容按照转移的顺序工资表填写即可。

注意:

每年6月做跨年时汇缴书中的本月汇缴金额因为存在管理部结账问题先不填,到柜台再问 每年9月交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维护费500元(提前做好预算)

除预留印鉴找马琳渤加盖,其他要求加盖公章处一律必须加盖公章(人力资源章不可以)汇缴清册除外(汇缴清册只作为单位留底)

目前需要加盖公章的有:提取清册、增加减少清册、转移清册

每月做“办理汇缴”业务前后最好能备份一下数据

如果不确定库里的信息,可以带着软盘到管理中心考取“个人基本信息”→回单位进入系统→初始化→个人登记→选择导入文件,选择考回的文件→导入基本信息

软件公司单位名称:京九电子信息公司

软件公司电话:62358447

网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号A座3层

摄像头电话:

肖(女士)13810584235

如果软件使用有问题找:

许工:15011572169(还没找过这个人)

监控卡型号:1108HB5

13391789294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9%;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为0.2%,单位承担1%;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0.8%;公积金:个人12%,单位12%。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个人委托存档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13篇:住房公积金业务法人代表授权书

住房公积金业务法人代表授权书

我单位授权(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及我单位所属职工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具体权限为登记、开户、变更单位或职工信息、汇(补)缴、提现、封存、转移、销户等事宜。

CA证书仅授权与使用。

单位盖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第14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正常提取(提取百元的整数倍)时职工需准备什么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①购买自住商品房: 提供一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一年内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购买房改房:

提供一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一年内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购买二手房:

提供一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一年内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购买拆迁安置房:

提供一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内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上述情况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职工签字按手印的书面提取申请(申请上列明姓名、单位、个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贷款银行、每月还款金额、贷款余额等情况)。 ②商业性贷款:

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年还款计划表(表上加盖银行业务章、注明还款余额)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上述情况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目前暂按15%执行):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一年的房租发票、户口本或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家庭收入证明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开具,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双方均无工作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销户提取(提取账户内的本息)时职工需准备什么证明材料?

1、离、退休(含退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提供退休证(离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提供养老基金核定表、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的,提供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调离烟台市(烟台行政区域以外):

提供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没有人事调动函的由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注: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应说明调入职工的调入时间、调出单位及调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经中心落实情况属实,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3、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含外地户口的):

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或外地户口薄及临时户口注销证明) 的原件和复印件。

4、出境定居:

提供出国定居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5、异地求学(指全日制学习):

①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户口迁出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6、在职死亡或宣告死亡(由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的):

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农村户口解除劳动合同:

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身份证和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9、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的:

提供夫妻双方的失业证、身份证、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的办理时限有什么规定?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持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持购房合同和发票的,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期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10—11月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在还款的当月办理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于每年6月份提取一次。

4、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四、提取额度有什么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首次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数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以后每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本付息额,上年未提取的不重复计算,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支付的房租总额。

4、销户提取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单位如何办理提取业务?

提取公积金由单位集中办理。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向单位提供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汇总表”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提取申请书”和“提取汇总表”需要盖单位公章。

地址:泰山路44号4楼;缴存/提取:6377113;贷款:6931130;E-mail:gjj6377113@126.com

第15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介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介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办理条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相关

证明材料原件。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职工凭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

1、《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销户提取)

申请书》

2、《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职工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1)、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购买异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交购房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房产公司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二)、购房改房的提交: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单位集资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集资房协议或证明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前期需提供: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支取公积金按照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日期,在两年内办理,超过两年期限不予受理);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交易后买房人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交易后买房人房产证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房产证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五)自建住房的提交:《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土地证》原件、复印件《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维修自住住房申请、维修项目预算、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表》原件、复印件(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交:《加盖商业银行业务公章的银行住房贷款余额表》(余额表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还款期次、每月应还款额、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九)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交:职工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租住协议(职工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廉租房房租租金)。

(十)离、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十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院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交: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三)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提交:正式调动手续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交:《伤残职工登记表》、《劳动鉴定审批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交:低保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六)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疾病(符合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十三种特殊慢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的医疗费用支出证明原件、复印件(患病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自行承担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以支取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自行承担费用不足2万元的,不得支取公积金)。

第16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指南

(银行用)

■贷款业务概况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凡天水市辖区内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天水市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或居留身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欠缴、封存等缴存不规范现象;借款人申请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家庭成员具有夫妻关系的,无论购房合同由谁署名,均可由具备条件的一方申请贷款;借款合同由直系亲属共同署名的 ,可在任一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一方名下申请贷款;

5、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者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批

1

准的文件;

6、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或自有资金证明(新房20%,二手房30%);

7、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个贷债务、公积金贷款担保及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贷款额度: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申请金额、购建住房价格和偿还能力等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一)不高于购房总价款80%、评估价70%的额度;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有其他银行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与其他银行贷款余额月还款本息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夫妇双方或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月收入之和的50%;

(三)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高额度市区65万元、五县40万元;工资担保、公积金联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公积金联保贷款金额为联保公积金金额之和的三倍计算,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距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联保贷款,也不能为别人联保)。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延后五年。即男65周岁,女60

2

周岁。

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年限30年,保证贷款(工资保证、公积金联保)最长年限20年。

贷款利率:

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1-5年(含5年)年利率3.00%,月利率2.5‰ 5年以上年利率3.50%,月利率2.92‰

当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年内不作调整,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业务办理要件:

(一)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及配偶(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身份证明可以为: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有效户籍证明可以为:户口本(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一年以上暂住证、单位集体户口证明、当地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

3

印件(户口本原件2份,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可以为:结婚证、未婚的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参与还款人)工资或其他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收入证明可以为:显示连续三个月工资收入的工资折/卡明细单;单位人事/财务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连续三个月的有本人签名的工资收入花名册;如借款人为私营业主或民营企业股份所有人,可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资信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配偶及联保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证明(公积金联保贷款提供,该证明由住房公积金缴存部门出具)

6、其他证明:保证人身份证、户口证明、代工户工资折及工作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工资担保贷款提供)。

(二)购买不同类型住房所需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贷款

1、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4

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具体指以下手续:政府部门的立项报告、房管部门集资建房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与个人之间集资购房协议、加盖房管部门公章的职工集资购房花名册);

2、首付款(自筹资金)证明: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再交易住房,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已支付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3、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采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不需提供相关担保材料;

4、提供安置居住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5、用现房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抵押房屋购房发票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2份。

二手房贷款(必须先过户)

1、房地产买卖契约2份;

2、提供售房人和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售房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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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或配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契税完税发票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5、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2份或原购房发票及复印件2份。

商转公贷款

1、办理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经原贷款银行、开发商盖章或档案留存部门调档)。

2、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跨行转贷的提供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同行转贷的提供贷款余额单据。

4、原商品房购房发票或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1、贷前咨询

贷款业务办理人员给借款人做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讲解及贷款条件、金额、年限、贷款归还等相关信息的解答及合理建议。

2、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备齐相关材料,银行业务办理人员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进行面谈并做面谈记录,借款人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贷款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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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办理人员收取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要件并进行初审,用现房做抵押需要评估的,经借款人同意,银行可协同借款人员统一办理评估事宜。

4、贷款审查

银行把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经过初审的贷款资料要件提交公积金中心,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批等程序,通过贷款审批准予贷款的,通知银行,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不准予贷款的由中心退回办理银行,银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合同签订与抵押担保办理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用房产做抵押的,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落实抵押物。

6、贷款发放

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银行/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预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委托放款通知单通知受托银行放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购买二手房,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售房人在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不得支付现金。

商转公的贷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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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划到借款人在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不得支付现金。

7、履约还款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当月应还款金额,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8、结清贷款—一年以后可提前结清全部贷款;也可部分还款,每年一次,1万元的整数倍。

9、撤销担保——贷款结清后由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出具结清证明。职工到公积金中心、银行办理担保撤销手续(抵押贷款取回房产证,保证贷款解除担保责任)

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前还款业务

还款方式:

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当于每月正常还款(扣款)之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除应收利息外,不收取额外费用。

1.借款人还款期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金,按实际使用期限计收贷款利息。

2.提前部分还款,一年可还一次,还款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提前部分还款后,借款人可采取缩短贷款期限的方法继续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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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件: (1)原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银行对账单;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提前还款申请1份。 办理流程:

提供办理要件、提出提前还款申请(银行)—中心审批(中心)—银行还款(银行开具结清证明)—中心出具结清证明—撤销担保手续(银行)—变更借款合同(部分还款)

5、办理时限:

借款人应当于每月正常还款(扣款)之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知银行。

■抵押物变更业务

变更范围:

1、公积金贷款用现房产做抵押的,本人新购房屋产证办妥后申请更换抵押物。

2、工资保证贷款,本人新购房屋产权证办妥后,申请用房产证做抵押,撤销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注意:工资保证贷款的,担保是阶段性的, 最终要求用所购房做抵押,因此保证人不可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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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变更办理要件:

1、原借款合同;

2、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收取复印件2份;

3、购房发票原件及收取复印件2份;

4、借款人、抵押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收取复印件2份。(变更手续完毕后连同借款合同和抵押落实手续,缴存公积金中心留存一份)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

2、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3、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4、变更手续归档(银行、中心各自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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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住房公积金业务宣传稿

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宣传稿

各位师傅好,感谢大家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为提高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方便员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领导的指示,现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情况做一简单介绍。 今天的介绍包括四个部分:

1.公司住房公积金建立至今的情况介绍

2.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手续和银行转存的介绍 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简单介绍

4.住房公积金及财务工作将来的工作思路

一、我公司住房公积金建立至今的情况介绍

90年代初,北京市通过向东南亚的新加坡等国家学习,引进了为市民建立购房资金专户这一管理政策。目的是改变过去的住房国家分配方式,而逐步推行住房现金购买方式, 96年北京市主管局长苗乐如在一次工作会上曾讲:北京市在先发展住房还是先发展汽车的这一问题上做了战略决策,优先发展住房,北京市的改革核心是房改,房改的核心是建立住房公积金。

我公司根据北京市房改文件的精神,于1994年1月在公司内部为员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至96年1月,公司正式将住房公积金交存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时依据文件中对三资企业的规定,公司选择了可选择范围的上限即10%的比例,事后证明,这一决定使公司员工非常受益。1996年8月开始,公司对所售公房在自愿的原则下两次补收房款,并依据北京市文件为已补交房价款的员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建立初期,购房的员工并不多,随着北京市房改步伐的加快,更多的人意识到购房将成为一种趋势,因此近几年购房的员工人数大幅增加,由于员工一旦购房,即有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上年购房的员工本年仍可办理支取,当年新增的购房员工又累加上来,依此类推,符合支取条件的员工不断累加,到现在公司已有一半以上的员工有支取资格,他们可以每年支取1~2次住房公积金,就使得这一工作每年象滚雪球一样不断加大。现在住房公积金月支取额可达100多万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年度与自然年度不同,是从每年的7月1日开始至第二年6月30日截止。因此每年7月份,公司人力资源科依据上年月平均工资按10%的比例计算出员工新的月交存额(以元为单位),按月从员工的工资中扣出,此数一经确定,至第二年6月底前不能更改,至第二年7月,再重新核算新的月交存额。依据从员工个人工资中扣出的住房公积金月交存额,公司再从管理费提出相同的金额,两项合计作为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月汇交额,也就是以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双10%的比例按月上缴,直至员工离开我公司方可停止。依据 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企业、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不得以各种方式不提、不缴、扣留、挪用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否则以违反法律论处。目前,我公司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在册人数为5327人,处于正常汇交状态的3907人,余额是1.15亿人民币。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条件和手续

这也是员工咨询最多的问题,而在这方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变化也是最频繁的。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现行文件,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

(一)部分支取

1、购房:主要指购商品房,员工首次办理时需携带下述资料:本人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这三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号码。

因购房支取占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的70%以上,以购商品房为例说明一下各项审核材料的用途:

本人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这三项是文件的要求,其中并未提到产权证。大家可以看到政策的思路,即不是以个人是否拥有产权房这一指标作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是以是否发生购房行为、支出现金这一事实作为是否有支取住房公积金资格的评价标准。

工作证:属公司内部要求,由于住房公积金款项与员工号一一对应,为防止误支他人帐户,我们作为重点审核项目。

住房公积金对帐单:目的是为了计算员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而确定本次可支取数额的,是我们建议员工携带的。现在支取数的确认方法是“当前余额-最近月份的汇交额后取整”。如员工事先对余额已查询清楚对帐单可以不带。

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号码:作为员工收取款项使用。

2、员工因购买二级市场房屋(自住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管理局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交易的发票、身份证这四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号码。

3、修缮:大修、翻建本人的私产房,应提供:本人产权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的明细发票、身份证这三项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号码。

4、自建住房:一般为农村在宅基地上建房,应提供本人宅基地批复、购买建筑材料的明细发票、身份证这三项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主管部门开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号码。

5、交房租:指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以上的部分,应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身份证这三项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承租人收入证明、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租赁期满或满一年方可办理支取。

上述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如主买房人或产权人为配偶,根据文件要求,应先到配偶单位办理支取,然后才能凭对方单位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上述要求的资料到我公司办理支取。

前面所说是首次支取,如为再次支取,凡填写过支取记录单的员工只需凭身份证、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银行信用卡这四项的原件就可以办理了。若首次支取时未填写支取记录单的,按首次手续办理。

另外,员工在办理上述支取业务时,如已离开公司,需由原部门为其开具身份、工号证明,目的保证员工号的准确性,并告知各部门。

(二)销户支取

1、离退休:人力资源科按月转发我们当月退休审批表。请各单位综合事务组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通知其携带退休证、身份证、银行信用卡到行政保卫科医疗财务组办理清退签字手续。我们办理后将款项直接划入个人帐户。另外,对未离退休但男满60岁,女满55岁,凭身份证也可办理销户手续。

2、出国定居:需携带护照、常驻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定居证明(如加拿大的移民纸、美国绿卡)

3、死亡:请各部门协助员工家属携带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员工死亡前帐户号码或继承人公证书、继承人帐户号码、单位证明等材料办理。

4、丧失劳动能力并解除劳动合同: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一般由部门代办,目前走病退手续。

(三)已离职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需由员工本人凭身份证、对方单位提供的其新单位所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开户证明及原所在部门综合事务部门开具的身份、工号证明办理。

(四)对于2003年为员工制作的太平洋卡及相关转存银行的一些介绍

2003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加强付款的安全性,改革了住房公积金支取付款的方式,原先的方式是将款项以支票的形式转存到单位帐户上,再由单位发放给员工现金。改革后的付款方式是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过签署协议的银行直接划入到支取人任意指定的银行帐户,2003年9月份首先开展这项业务的是邮政储蓄和交通银行,而当时其他银行是否会开展这项业务、什么时候开展尚不确定。

为此,我公司根据中心通知,于2003年10月前为员工办理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其目的是为员工开立一个可以转入住房公积金的空存折,以保证在其他他银行开展此业务前,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能够通过交通银行领到现金。到10月底,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8家银行都开立了此项业务,我公司的工资卡也可转存住房公积金,至此,员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转存银行完全由员工自行决定,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的工作已无意义,即告结束。 目前,这八家银行包括: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借记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招商银行(一卡通)、光大银行(阳光卡)、商业银行(京卡、存折)、华夏银行(华夏卡)、农行(金穗卡),据悉工商银行也将开展这项业务。随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的不断完善,在今明两年,将有可能达到所有银行都能转存住房公积金。

(五)我公司在支取业务业务中的现状

我公司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观念上一直处于北京市其他单位的前面,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业务时,经常有其他单位的经办人提出复印咱们的各种表格,记录一些管理程序和办法,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过去曾多次提出介绍其他单位到我公司进行学习。比如,改变住房公积金的发放方式。在北京市其他单位还处在住房公积金对支取认识模糊时,我们就考虑到成批支取的程序问题,其他单位支取用现金发放时,我们已考虑改变现金发放方式。在其他单位提出这一问题,中心去年统一改以信用卡发放时,我公司住房公积金用定期存单发放方式已经进行两年了。

由于我公司经常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问题和建议,由此使得我们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历任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关系都非常好。目前依据文件各单位为员工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带资料要求为原件,由于员工在发生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往往是办理购房手续的后期,各种证件、票据使用频繁,为了方便员工,我们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导协调,出于对我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信任,同意我公司为员工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代为审查原件,管理中心只审核复印件,在方庄管理部开户的3000多家单位中得到这种待遇的只有不到10家。因此,在日常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登记时,我们审查各种资料原件是比较严格的。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属员工的个人行为,但由于随着北京市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化,老百姓观念的不断更新,关心这一问题的人越来越多,因此我对此也做一简单介绍,但大家实际购房贷款时,以借款部门的说明和要求为准。由于借款程序比较复杂,我所介绍的只是借款程序中的一些基本知识和观念。

1、办理程序

第一步、借款申请人到贷款部门咨询,根据所要购买的房屋性质咨询相应资料和规定。

第二步、本人携带各种资料到分中心初审及信用评估,填写各种表格 第三步、分中心复审并出具信用评估报告并向担保部门出具通知 第四步、借款申请人办理担保审核及手续 第五步、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等一系列合同和证明上签字后,等待经办银行通知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此时还需依据银行的要求带上相关材料

第六步、银行放款,并返回相关合同文件

根据以上介绍,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贷款不同,银行是自己审查自己放款,遵循的是商业银行的市场行为,目的是赢利。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自己审查,委托银行放款,他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遵循的是国家政策,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更具专业性,优惠性,帮扶性。重要的是,他对将来由于社会的原因使得借款人还不清贷款的处理办法、手段也与银行不同。

2、关于贷款的时间长短和利息率

目前贷款额最大为40万,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对于快退休的员工,以65岁为限。对于提前还款,目前规定是可以办理,但仍按原利率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分为两个档次,5年以下(含5年)年贷款利率为3.6%, 5年以上年贷款利率为4.05%。随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相应浮动。

银行贷款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年贷款利率为4.77%, 5年以上年贷款利率为5.04%。

从2004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可以采用等本还款方式。也就是说,可以在等额还款和等本还款之间选择。

3、关于贷款资质的确定及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的概念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在上年底引进了这一方法,其本质是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2003年上半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曾下通知要求各单位统计报送个人资料,其目的就是为了开展进行此项工作,现在我公司的个人资料已存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计算机中,员工贷款时将会作为评价个人信用的基础。对新增员工,各部门综合事务组应在其第一月工资发放之前,通知其到行政保卫科医疗财务组办理开户登记个人资料手续。

信用登记评价的依据是个人学历、职称、职位是否有私房等等因素。目前个人信用等级分为多个档次:如果达到“AAA”或“AA”这种高信用等级,贷款额可上浮10%。但目前尚未听到低信用等级有贷款额下浮的说法。

4、举例说明

以某员工购房办理贷款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贷款20年计算,在等额还款的方式下,贷款利率为4.05%,将来每月还款1217.23元,总计为292135.2元,其中利息为92135.2元。

5、近两年我公司贷款的情况

2002年~2003,我公司贷款购房人数约160多人。

6、关于等额还款和等本还款

这两种还款方式并没有本质区别,利息总额的差别是由贷款人占用银行资金时间长短造成的。

等本还款,贷款人在还款的前期需要支出比较多的现金。等额还款,每月还款数额相等。

虽然两种还款方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对于银行来讲,第一种还款方式保证银行稳定的现金流,同时由于客户借贷的实际时间也长一些,利息收入也多一些。

如果说过去选择等额还款方式的人有什么可以抱怨的,那就是银行没有介绍两种还款方式及其对贷款人的影响。

两种还款方式各有长短,对于贷款人来讲,也不要以为利息总额较少而盲目选择等本还款方式,而在还款前期给自己比较大的经济压力。如果要缓解经济压力,那么就选择较长的贷款期限,每月还款额度也小,但是银行必然赚取较多的利息。因此,选择何种还款方式,还是应该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收入,量力而行。

四、关于对将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一些想法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一些细节进行完善,比如,由于上年底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采用支取住房公积金款项划入员工帐户的程序后,统一印制下发了员工个人银行帐户号码登记表,由于表格过于简单,实际工作中不便于我公司这种支取量大且频繁的大公司使用,我们提出由我公司自行制定表格,目前已得到中心主管人员的认可,并认为这也是中心未来将完善的工作。表格的编制正在进行中。此外,由于住房公积金支取量会越来越大,为提高效率,去年我们调整了办公室的格局,今年2月份又重新对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财务档案进行了定制管理。

2、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越来越多,计算机程序的应用问题越来越重要,但此问题一直处于一种两难的尴尬状态,包括联想在内的众多大公司都暂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今后,我们将继续在这方面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高管理水平。

3、年初,科长在《2004年工作要点》中对包括住房公积金、食堂帐户、福利费等等在内的财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不断完善日常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提高预测分析能力和反应能力,学会做管理会计,达到加强财务管理的目的。为此,作为行政保卫科的窗口,为提高行政保卫科的品牌形象,达到经理提出的“主动、快捷、到位”的要求,我们今后要变“管理意识”为“服务意识”,为员工解决实际问题。逐步摸索财务分析的方法,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符合财务制度的情况下为一线业务职能人员做好参谋,发挥好财务工作的职能,使工作越做越好。

第18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一、购买商品房

(一)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购买商品房的证明材料;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商品房应付房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5、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限

借款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单身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

6、契税完税凭证。

(四)办理流程

1、贷款受理。借款人持上述贷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贷前调查和资信审查。

2、签订合同。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人持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贷款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手续。担保费或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3、抵押登记。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

4、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按借款约定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借款款项划入售房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或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内。

(五)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六)办结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真实合规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退回借款人相关证明材料。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一)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应付房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5、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限

借款人应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单身证明);

4、申购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

5、购房合同;

6、付款凭证;

7、合同备案证明;

8、预告登记证明;

9、契税完税凭证。

(四)办理流程

1、贷款受理。借款人持上述贷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贷前调查和资信审查。

2、签订合同。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人持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贷款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手续。担保费或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3、抵押登记。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

4、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按借款约定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借款款项划入售房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或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内。

(五)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六)办结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真实合规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退回借款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买二手房

(一)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购买二手房的证明材料;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二手房应付房价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

5、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限

借款人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单身证明);

4、房屋买卖合同;

5、契税完税凭证;

6、房屋所有权证。

(四)办理流程

1、贷款受理。借款人持上述贷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贷前调查和资信审查。

2、签订合同。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人持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贷款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手续。担保费或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3、抵押登记。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

4、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按借款约定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借款款项划入售房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或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内。

(五)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六)办结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真实合规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退回借款人相关证明材料。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

5、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限

借款人应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半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单身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房屋所有权证。

(四)办理流程

1、贷款受理。借款人持上述贷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贷前调查和资信审查。

2、签订合同。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人持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贷款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手续。担保费或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3、抵押登记。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

4、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按借款约定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借款款项划入售房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或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内。

(五)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六)办结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真实合规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退回借款人相关证明材料。

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所购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个人信用良好,在偿还贷款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

6、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单身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

6、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7、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月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证明。

(三)办理流程

1、贷款受理。借款人持上述贷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贷前调查和资信审查。

2、签订合同。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人持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贷款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手续。担保费或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3、抵押登记。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

4、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按借款约定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借款款项划入售房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或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内。

(五)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3、淮安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六)办结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真实合规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退回借款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19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知多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问: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如何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

答: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及提供的材料同纯公积金贷款。

4.问: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何执行?

答: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分两档::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4%;5年以上至30年,年利率为4.5%。

当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利率的调整在借款合同中都有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问: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最长贷款年限是几年?

答: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总价的70%(二套房50%)以内确定。对夫妇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首套房、二套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方缴存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 6.问: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程序:

填写《福州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携带申请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收件,转入初审; 公积金中心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转入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审核材料进行审批; 银行复核; 签订贷款合同; 办理登记抵押; 发放贷款; 按期归还贷款; 清户。 7.问: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二份;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住:如申请人或配偶为集体户,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5)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注:未婚者提供一寸彩照二张到公积金中心“综合业务”窗口面签未婚声明。离婚的需另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6)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预交30%以上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9)如遇特殊情况请按“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 8.问: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二份;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住:如申请人或配偶为集体户,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5)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注:未婚者提供一寸彩照二张到公积金中心“综合业务”窗口面签未婚声明。离婚的需另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6)买卖契约原件一份、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7)首付款资金托管凭证;

(8)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卖方产权人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房屋性质为拆迁房的须提供土地证,其他性质的二手房无须提供)

(9)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10)如遇特殊情况请按“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 9.问: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夫妇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 购买首套住房、二套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方缴存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10.问:公积金贷款首付有什么规定?

答:购买首套住房首付金额为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二套房不低于50%。 11.问: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几种?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有何区别?该如何选择?

答: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两种: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指每月还款金额相同,其中利息递减,本金递增;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偿还金额呈逐月递减,其中本金相等,利息递减。采用等额本金还贷方式,首月还款金额较大、负担较重,具体选择何种还款方式,应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及客户偏好决定。它们的计算原理相同,主要区别在于:

1).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不同:等额本金还款法,开始多还本金,越往后所占公积金本金越少,因而所产生的利息也少;等额本息还款法,开始还的贷款本金较少,占用资金相对也较多,所以利息也会相应增加。

2).利息总额不同:在相同贷款金额、利率和贷款年限的条件下,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利息总额要少于等额本息还款法。

3).还款前几年的利息、本金比例不同:等额本息还款法,前几年还款总额中利息占的比例较大(有时高达90%左右);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本金平摊到每一次,利息借一天算一天,所以二者的比例最高时也就各占50%左右。

4).还款前后期的压力不同: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的还款金额数是一样的,所以在收支和物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每次的还款压力是一样的;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次还款的本金一样,但利息是由多到少、依次递减,同等情况下,前期的压力要比后期重。

5).适用群体不同:等额本息还款法,由于月还款额相同,计算简单,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的贷款户,如国家机关、科研、教学单位人员等;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的偿还额逐月减少,较适合于已经有一定积蓄,但预期收入可能逐渐减少的借款人,如中老年职工家庭,其现有一定积蓄,但今后随着退休临近收入将递减。而购房首付款额度较高,又急于装修的家庭不适合该方法。

12.问:两个人还未结婚,都有缴存公积金。如果想共同贷款买房,能否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房产证上是否要两个人的名字? 答:俩人均为购房人,可共同申请贷款,但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只能按单方计算。 13.问: 公积金从外中心转入,在贵中心公积金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能否申请贷款?

答: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但之前在其他“中心”已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那么在其他“中心”所缴存的时间可予以追认,累计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14.问:由于单位原因未及时缴存公积金,造成缴存时间未满6个月,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某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一次性补缴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至申请贷款当月,该职工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属于单位集体欠缴的情况,必须一次性补缴该单位全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至申请贷款当月,该单位职工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5.问: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因素有哪些?

答: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的月公积金缴存额、年龄、家庭月收入、购房总价以及个人信用记录等因素均有关。 16.问:已申请过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可否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在未结清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17.问: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不够,能否同时申请商业性贷款。

答:如果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不够,在家庭收入足够还款时,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配套相应的商业性贷款。 18.问:公积金贷款从申请办理到放款需要多长时间?

答:正常情况下商品房大约需要15个工作日,二手房大约25个工作日(其中3个工作日为中心审核、决定是否贷款时间,其他时间为银行复核、签订合同、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发放贷款)。

19.问:办理公积金贷款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不能。

20.问:产权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区别?

答:产权共有权人不一定是共同借款人,只有参与还款的产权共有权人才是共同借款人,配偶为法定共同借款人。 21.问:哪类商品房为别墅?别墅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别墅是指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时确定为别墅的房屋。别墅属高级住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2.问:夫妻一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能否以另一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一个家庭在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23.问:楼盘封顶前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楼盘封顶到中心备案后,才能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24.问:开发商楼盘未报备,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

25.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否用现有住房做抵押? 答:不能,贷款需用所购房产做抵押。

26.问:申请的二手房房屋总价是以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还是以合同交易的实际金额来计算? 答:以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与合同交易的实际金额较低者为准。 27.问: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交哪些费用,是否必须办理房屋保险? 答:目前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费用。房屋保险由个人自愿办理,不强制。 28.问: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是全省统一还是各地市自定? 答: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自行规定。 29.问: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夫妻双方须同时到公积金中心吗?

答: 夫妻双方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并按手印后,可由其中一人向中心报送材料,但签订借款合同时,夫妻双方必须当面签字。 30.问:夫妻一方不作为共同借款人可以吗? 答:不可以。配偶是自然的共同借款人。

31.问:请问提前部分还贷后,剩余的本金如何计算利息?

答:提前部分还贷后,贷款银行将根据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和还贷方式重新确定每月还贷款(含本金、利息)。 32.问:没有户口簿,可否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答: 可以。

33.问:买拆迁安置房可不可以申请公积金?

答:由于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受理安置房贷款的抵押登记,所以目前安置房仍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34.问:没有通过中介,个人可以直接办理二手房贷款吗? 答:可以。

第20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实务

住房消费(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清单

(2015年6月)

温馨提示:

1.提取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以配偶的购建房资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提供以下所列资料以外的其他证明资料。 4.服务热线:12329

一、基本资料(必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交相应资料。注: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购建房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3.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房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5.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1.基本资料;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4.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5.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九)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1.基本资料;

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十)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所租赁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

4.个人无房声明(面签);受理时限: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首次提取额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租金总额,同时不超过下列最高限额:(1)未婚职工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2)已婚家庭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大修认定: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受理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住房公积金业务科科长岗位职责
《住房公积金业务科科长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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