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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审核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19 08:36:3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新三板审核要点汇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要点整理归纳

一、业务审核要点

1.财务重点审核企业的营运记录:

 从现金流、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支出等方面查证。  收入确认是财务审核重点。

 大额或账龄较长的备用金应做专门说明,企业要对此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  挂牌公司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且不做任何说明。比如:收入确认方式、跨期收入合同处理、系统集成业务、建设合同、坏账准备费用类调整、重分类调整,如果挂牌公司出现类似情况将受到严厉处罚。  重大合同的真实性。

 大额应收款的真实性、收回的可能与潜在的风险。

 比较期间财务数据变动30%以上的,或者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5%或者利润总额10%以上的,必须说明变动原因(信息披露重要性原则的表现)

2.如果企业的交易事项多为偶发性事项,则不适合推荐挂牌。(强调业务稳定与持续经营能力)

3.强调企业在规范经营方面的情况:

 挂牌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公司在设立时的瑕疵(如创始人的国籍问题)

 重点审核挂牌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核查是否存在转让限制或者法律纠纷。 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强调,公司风险、管理层讨论、董事会评估应结合自身企业特点,不能千篇1律。

 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得有违法发行股票的情况。

 企业在区域市场挂牌的,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应在区域市场停牌;股转系统挂牌成功的,区域市场的股票应摘牌

 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和纳入报表的其他主题应符合挂牌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核要点

(以风险为导向,以重要性为原则的信息披露是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则) 1.在披露行业风险时,要加入企业个性化的描述,相关披露可以在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下呈现企业的特点。

2.商业模式描述清晰,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商业模式可以写在业务与技术部分。3.在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与企业业务相关的会计政策即可,不需要要全部照搬审计报告内容。但要求准确,不能存在财务简表与审计报告不同、千分符、甚至资产负债表不平等错误。

4.禁止无痕替换。这要求券商在制作材料中要尤其仔细,若有错误则要进行留痕替换,系统为每家券商建立行为档案,定期向证监会非公部进行汇报。

5.豁免披露制度:涉及商业机密、国家机密的,可以就单个项目向系统公司申请。6.关于相关批复、许可、资质问题的披露:国有股权、外资股权必须由有管部门出具批复,券商及律师需要对出局批复部门是否有权出具批复进行判断和核查。 7.不强制要求企业在申报挂牌时,提供环保、质量、安全等证明或 核查文件,但需要日常经营合法合规,并且做好相应的披露。

8.涉及并购重组事项,需要与股转系统提前沟通,以确定披露的关键点。9.除息除权 用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10.拟停牌的公司应于三个工作日前申请。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审核要点

1.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近两年内不允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重点核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占款情况。如有占款情况必须归还,保证公众股东的利益。挂牌公司应对资金占用归还情况进行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3.对实际控制人变更有条件的接受。接受的前提是,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业务的稳定性。

四、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1.对于同业竞争情况的核查不搞一刀切,尽量提出整改措施。如难以解决,则如实披露,并在持续督导中持续关注。

2.公司的关联方根据《公司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不 参考 IPO的标准。

3.关联交易要分为惯发业务和偶发业务。对于日常性的关联交易,可以根据常态预测一个关联交易额度,未来额度内的关联交易无需披露。 4.关联交易的定价与市场上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存在巨大差异。

五、股份锁定与解除限售的承诺

1.董监高的股份需要锁定。

2.董监高锁定股份解除限售在每年1月份办理,新增股份在三个转让日内办理。3.董监高离职离任,在离职生效后2个转让日办理

六、挂牌过程中的再融资问题审核

1.挂牌过程同时涉及企业定向增发股份,不需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盈利预测。 需要经董事会提议、公开征求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一完整的公司治理过程。

 老股东的优先配售权必须落实,除非老股东以书面形式出具放弃声明。  新增股份不强制限售,自愿承诺,不需要再中登公司进行登记,需要券商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 定向增发价格可以协商或询价决定。

 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模式只适用于证监会核准的定向增发,不适用于豁免模式。 2.定向发行报告书的审核要求:  现金增资,仅需要律师签字  股权增资,需要会计师、律师签字

 非现金实物增资,需要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签字 3.挂牌时有融资需求的,可以先披露融资内容,再需找资金。 4.券商可以作为挂牌企业的主办券商也可以作为股东。

5.股权激励如果价格不公允,则可能使用会计准则中的股份支付方式。

七、申报材料的审核要求

1.近两年申报材料中的财务报表与原始报表比较不需要会计师出具意见。2.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历史上的验资报告,则需要提供银行对账单。 3.挂牌企业的相关承诺需要全体董事签字。

推荐第2篇:新三板挂牌审核密码

股转反馈背后的审核密码

新三板不是想挂就能挂,毕竟还有5%的公司被股转公司拒绝。要上新三板,必须研究股转公司的偏好。相比股转公司的公开言论和政策指引,股转公司对拟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更值得重视,这里隐藏着挂牌审查的核心密码。

据说创业者现在找钱,除了谈梦想,还会谈下如何在两年之后挂牌新三板。 不过,新三板不是想挂就能挂,毕竟还有5%的公司被股转公司拒绝。要上新三板,必须研究股转公司的偏好。相比股转公司的公开言论和政策指引,股转公司对拟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更值得重视,这里隐藏着挂牌审查的核心密码。

7月1日至8月1日,483家公司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这期间股转公司对这483家公司发出592份反馈意见。「读懂新三板」(微信公众号:ddxinsanban)系统研读了592份反馈意见中的4251条具体反馈,试图还原新三板挂牌真规则。

根据这4251条具体反馈,「读懂新三板」发现股转最关心18个问题。搞定这18个问题,你就能登陆新三板。

财务规范性是股转公司最关心的问题,48.03%的公司被问及;第二大问题关于持续经营能力,43.06%的公司被问及;资质、异常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收入真实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等问题也位于前18个问题之列。

股转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问这18个问题,主办券商又是如何反馈并解决这些问题的?「读懂新三板」为您一一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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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制度规范性(48.03%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股转公司最关注财务规范性并不难理解。中小公司一般都有两套账,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比如收入确认的规则、增值税发票的对应性。另外从股改到挂牌新三板,一般也就半年多时间,而IPO可能准备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时间紧任务急,尽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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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工作70%的时间都花在财务规范上,但很多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财务部分处理得并不完美。

以下三种情况被明确视为财务不规范:(1)报告期内未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且需要修改申报报表;(2)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款项未在申报前归还;(3)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公司所得且未规范。

「读懂新三板」的研究数据显示,7月1日到8月1日,共有483家公司公布公开转让说明书,其中232家被股转公司质询财务制度规范性问题,占比48.03%。

股转反馈:未来电器(833054.OC)向关联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请对该行为作出具体说明。

主办券商回复:经过补救,公司不存在挂牌限制。1,解释了票据融资的目的,所融资金均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2,通过现金解款及公司流动资金转入的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到期自动解付手续;3,开户银行及付款银行确认票据融资行为是在银行知悉并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因此不存在刑事处罚风险。

2.持续经营能力(43.06%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虽然股转公司对公司是否盈利并没有硬性要求,但是对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非常看重的。

以下三种情况被认定为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1,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2,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3,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208个拟挂牌公司被质询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占比43.06%。

股转反馈:天堰科技(833047.OC)第一大供应商CAE若败诉,将导致公司丧失独家代理权,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会受影响。

主办券商回复:持续经营能力不受影响。1,公司在CAE采购占比15.54%,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的重大依赖;2,公司有境外供应商近二十家,若CAE败诉,公司可与其他供应商合作;3,公司在高端研究领域(如虚拟现实模拟技术等)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未来外购产品销售会逐步下降;4,CAE已与诉讼方日正华瑞达成和解协议。

3.资质(35.20%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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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资质、环保资质、员工从业资质等,如果是特许行业,还需要有专门的特许资质。2015年9月8日,股转公司在《挂牌业务问答》中也再次强调了关于拟挂牌公司资质的问题。

170个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资质的问题,占比35.20%。

股转反馈:德威股份(833308.OC)的工业企业用房未具备房产建设手续与产权证明,风险有多大?

主办券商回复:风险可控。1,该房产不属于完全无法办理的情况;2,目前已取得长葛市城市规划局的《规划意见》,明确房屋建设没有占压规划道路的绿线和红线,不属于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的风险较小,风险是获取房产证的时间不可预测;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正在办理。

4.异常财务状况(34.78%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异常财务状况是指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财务信息、会计政策等出现异常现象。股转公司审查拟挂牌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往往从财务异常状况着手。

拟挂牌公司在初创期对关联方、大客户、政府补贴等往往存在较大依赖。股改后公司在财务制度、内部控制等方面得到了提升,但这往往也容易引起财务方面的异常状况,比如毛利率显著下降、净利润下滑、大客户变动、期间费用增加等。同时改制过程中清理不合规交易、聘请三方机构也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168个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财务异常状况的问题,占比34.78%。

股转反馈:翔宇药业(832276.OC)子公司仁和堂药业向员工集资补充流动性,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主办券商回复:子公司的借款已全部清理,且该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1,子公司与职工及其亲友签订借款合同,年利率10.00%,未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2,子公司已将向职工及其亲友的借款全部清退完毕;3,参与集资的职工及其亲属签订承诺书:参加集资系个人自愿行为,已收到全部本金及利息,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关联交易(33.33%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161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关联交易的问题,占比33.33%。

股转反馈:帜讯信息(833252.OC)向关联方上海超捷大额采购,请说明该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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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回复:关联交易合法合规。1,上海超捷拥有接入号资源;2,上海超捷长期从事通信资源代理业务,拥有较为广泛的通信资源并享有较为优惠的通信资源价格;3,创业初期公司向上海超捷采购通信资源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拟挂牌公司大都是初创型公司,主要依靠创始人及高管的个人能力进行管理,鲜有一套完整的内控体系。

6.内部控制(32.92%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159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内部控制的问题,占比32.92%。

股转反馈:赢鼎科技(833172.OC)13年、14年个人代理商收入占比分别为98.52%和83.40%,公司如何实现对个人代理商的管控?

主办券商回复:1,公司的销售模式主要是招商代理,与个人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开具发票给个人,个人代理商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结算,报告期内不存在退货情况;2,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销售循环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的收入确认恰当合理。以上陈述表明,公司内控机制完好。 7.收入真实性(32.51%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收入真实性是最容易触碰红线的区域。157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收入真实性的问题,占比32.51%。

股转反馈:江苏中博是通信公司,白茶股份(832946.OC)与该公司有大额白茶交易,请说明其真实性。

主办券商回复:交易真实合理。通过实地走访相关人员、核查运费单据、出库单和银行入账凭证,与访谈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以此来确定其销售真实性。江苏中博主要业务为通信业务,江苏中博的下属单位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办事处,主要经营福建省茶叶和纺织品等出口贸易,茶叶主要为白茶、红茶、铁观音等,其中白茶占比60%左右。江苏中博在公司采购的白茶80%作对外出口贸易,20%内部消化,采购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确定,目前已全部到货,无退回情况,合同已执行完毕,且期后款项全部收回。

8.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30.85%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149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的问题,占比30.85%。股转的大部分质询涉及私募基金、国有资产以及股权太过于分散没有实际控制人等问题。

股转反馈:好帮手(833323.OC)实际控制人由卢灿光变更为其女卢婉红,请公司说明变更原因、股权是否明晰以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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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回复:公司股权清晰且不存在股权纠纷。1,卢灿光因其投资的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截止2014年7月1日;2,2011年7月卢婉红实际接管公司具体管理经营,2013年12月卢灿光辞去公司董事,并将其59.73%的股份全部赠予卢婉红,卢婉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3,相关股权转让均经过必要的合法程序,相关文件的签署均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后亦无第三方对相关股权提出异议。

股权稳定性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石和保证,对赌则是引起股权变动的常见因素。根据股转的规则,为了保持公司的稳定性,投资人可以和原股东对赌,但是不能和公司对赌。

9.股权稳定性(26.09%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126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股权稳定性的问题,占比26.09%。

股转反馈:易贝乐有限与机构投资者签署对赌条款,是否损害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主办券商回复:不合规条款已全部解除,对申请挂牌不存在实质影响。2014年2月24日,易贝乐有限、诺亚智信等与曲建魁签署协议,就诺亚智信向易贝乐有限增资及回购权利进行约定;2015年4月27日,各方签署《补充协议》,确认诺亚智信在2014年2月24日确立的回购权利全部终止;除此之外,公司与机构投资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业绩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权利约定。

10.税收补贴与缴纳(22.98%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111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税收补贴与缴纳的问题,占比22.98%。

股转反馈:百事达(833204.OC)存在5次税务处罚,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主办券商回复:公司无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1,公司累计5次被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沙井税务分局罚款900元;2,公司取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深国税证(2015)第01832号证明,未发现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11.业绩依赖(18.22%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业绩依赖有很多来源,比如对关联方依赖、大客户依赖、单一产品依赖、政府补贴依赖。

88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业绩依赖相关的问题,占比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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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反馈:军一物联(833247.OC)2013年对关联方南京才华科技集团销售占比91.20%,2014年度公司对成都六九一四有限公司的收入占比78.07%。公司经营业绩是否对两家公司存在重大依赖?

主办券商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对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但公司已经在转让说明书中作出明确的风险提示。公司未来对关联方南京才华科技集团的依赖会逐渐减弱。1,公司决定大幅减少对才华科技的智慧营区项目销售,才华科技将不再是公司主要客户;2,公司未来主要发展方向是RFID系统和产品定制,成都六九一四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来也会是公司的主要客户,但由于产品使用周期一般在1年以上,未来对该公司的收入也会下降;(3)公司预计未来将会在服装、啤酒、食品等行业产生收入,对关联方的依赖会有所下降。

12.成本(16.98%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成本涵盖了存货、人力资源、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82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成本方面的问题,占比16.98%。

农林牧渔行业造假高发地,在财务报表上一般体现在存货里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几乎每家农林牧渔公司申请挂牌,股转公司都会就此提问。

股转反馈:七丹药业(832955.OC)存在消耗性生物资产三七,请说明入帐、盘点和计提办法。

主办券商回复:公司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管理合理合规,不存在减值迹象。消耗性生物资产为三七。1,初始入账价值包括土地租赁费、直接人工、籽条等费用,通过抽取公司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来核实发生费用的真实性;2,生产成本核算中设置生产成本专用科目,并下设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二级科目进行一一归集,对于不能归集于某一批次的制造费用按照该批次耗用的工时来进行分配;3,公司产品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数量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4,监盘采用随机抽样核实法,并以此推测整个种植基地的三七株数;5,聘请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由于气候较好,在不发生无法预料、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三七将取得比较好的收成。

13.上下游(16.56%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上下游包含了劳务派遣、外协厂商等方面的内容,对上下游的依赖程度是股转公司考量拟挂牌公司业务独立性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方向。

80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上下游的问题,占比16.56%。

股转反馈:优万科技(833074.OC)2014年外协业务成本占比为41.98%,公司与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有依赖?

主办券商回复:通过查阅外协合同、审计报告、公司以及董监高出具的《与外协厂商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等材料发现:1,外协厂商与公司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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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2,公司外包业务不涉及核心技术,可替代性强;3,公司与多家不同的外协厂商合作,对单一外协厂商不存在依赖性。

14.子公司管理(14.08%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股转公司在《挂牌业务问答》中对子公司的控制提出了明确说明:1,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要求披露业务情况;2,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同样据此执行。

68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子公司管理的问题,占比14.08%。

股转反馈:协和资产(833565.OC)收购陕西瑞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主办券商回复:公司对收购的定价公允,会计处理正确,不存在利益输送。1,收购是为了避免同业竞争;2,陕西瑞泓设立后没有具体业务,虽然购买过程中未进行外部审计及评估,但因不存在或有事项,故不存在承担或有负债的情形;3,协和资产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从事基金管理服务,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由陕西瑞泓担任。

15.出资验资(13.04%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63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出资验资的问题,占比13.04%。 股转反馈:八达科技(833430.OC)出资程序瑕疵。

主办券商回复: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1,2004年周顺明229.5万元的实物出资实际上是以现金投入,公司也按现金出资做了账务处理。虽然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出资程序和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股东出资不实情形;2,后期公司召开股东会并按照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了规范,规范措施履行了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弥补了出资瑕疵。

16.同业竞争(11.59%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同业竞争往往是引起公司内外部利益冲突的重要节点。股转公司在《新三板审核标准模版意见》第8条进行了重点阐述。56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同业竞争的问题,占比11.59%。

股转反馈:耀华医疗(833141.OC)关联方包含医药包装和药用玻璃,而公司产品主要通过医药包装进行销售,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主办券商回复: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1,医疗器械与医药包装、药用玻璃的经营范围、产品、客户和供应商均不相同;2,2014年医药包装的采血管、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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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针收入(全部系委托医疗器械加工)之和占医药包装的总收入比为8.44%,比例较低,不存在医药包装业务依赖采血管、采血针收入的情形;3,采血管、采血针采用平价对外销售,不存在医药包装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4,公司与医药包装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控股股东已作出承诺。

17.资源(资金)占用(8.70%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股转公司在《新三板审核标准模版意见》明确说明:公司须披露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情况。

42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资源(资金)占用的问题,占比8.70%。

股转反馈:振源电器(832697.OC)实际控制人从公司频繁预支款项,公司如何实现对资金占用的管理?

主办券商回复:除少量预借差旅费外,公司无关联方占款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相对独立。1,实际控制人从公司预支资金是在公司股改之前,当时公司内控制度尚未完善,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缺乏管理;2,截至2015年1月末,关联资金占款全部清理完毕。

18.对外投资(7.45%的公司被质询此问题)

36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对外投资的问题,占比7.45%。

股转反馈:崇德动漫(833355.OC)股东借用公司资金,再以公司名义开立股票账户委托第三方进行股票投资。公司如何实现规范运营?

主办券商回复:公司及管理层对于规范运作的意识仍然有待提高,对相关制度的理解有一个过程,执行的效果有待观察。因此,公司未来仍存在运作不规范的风险。1,公司股东同意股东以公司名义开立股票账户,并代为委托第三方操作股票买卖,与此相关的收益、风险、所有税费等均由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权按比例享有及承担;2,公司仅为代持股,不承担风险,股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公司资金占用费;3,截至2015年4月27日,股东已全额归还占用资金,包括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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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

一、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挂牌同意函下发前,可以进行增资

拟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前完成整个增资程序,可仅修改相关文件,无需履行特殊的审批程序及准备特定文件。

(一)需要修改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1、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增资完成后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2、公开转让说明书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历史沿革”中详细披露在审期间的增资事项,包括不限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工商变更时间、认购方式、投资者信息(包括不限于私募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增资协议中涉及的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等。

在“股东所持股份限售表格”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及持股信息。

在“股权结构图”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在“最近二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表格后增加注释,说明增资完成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在《推荐报告》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二)最新案例参考

1、北森云(836393)

公司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期间增资 128.75 万元,本次增资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新增股东分别签署了认购协议,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2号)对增资情况予以验证。公司本次增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

2、网营科技(836423)

补充披露了“挂牌申请审核期间的增资情况”。

2015年12月21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00万元,新增800万股,由宁波同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乐投资”)、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慧投资”)、袁震星、陈平、黄巍以现金认购,认购价格为7.51元/股。

2015年12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5]57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2月28日止,股份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8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6年1月6日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

然后相关文件详细论述了,定价依据、增资程序、投资者适格性、认购合同、股东人数等,结论为: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的增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定价依据、增资认购对象、增资程序、认购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增资完成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增资合法合规。

二、如挂牌同意函下发后,则需要严格按照挂牌公司定增程序进行

如拟挂牌公司在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前未完成整个增资程序或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后才开始启动增资程序,需严格按照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程序进行。如果股东没有超过200人,则走股转公司的备案程序。如目前的股东及定增后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是证监会的审核程序。相关的定增程序就不在这里赘述。

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上、实践中,新三板申请审核期间,挂牌同意函下发之前,进行并且完成相关定增是允许的,也是有相关案例参考。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不是特别着急完成定增的话,还是建议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完成定增,或者挂牌之后走相关程序,毕竟在审核期间改动股权属于重大事宜,需要进行修改材料,影响审核整体挂牌进度,且一般都会被审核员反馈。

三、申请挂牌新三板会被问到哪些问题

新三板不是想挂就能挂,毕竟还有5%的公司被股转公司拒绝。要上新三板,必须研究股转公司的偏好。相比股转公司的公开言论和政策指引,股转公司对拟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更值得重视,这里隐藏着挂牌审查的核心密码。

根据这4251条具体反馈,笔者发现股转公司最关心18个问题,搞定这18个问题,你就能登陆新三板。

财务制度规范性(48.03%)

股转公司最关注财务规范性并不难理解。中小公司一般都有两套账,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比如收入确认的规则、增值税发票的对应性。另外从股改到挂牌新三板,一般也就半年多时间,而IPO可能准备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时间紧任务急,尽管准备工作70%的时间都花在财务规范上,但很多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财务部分处理得并不完美。

以下三种情况被明确视为财务不规范:

(1)报告期内未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且需要修改申报报表; (2)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款项未在申报前归还;

(3)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公司所得且未规范。

持续经营能力(43.06%)

虽然股转公司对公司是否盈利并没有硬性要求,但是对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非常看重的。以下三种情况被认定为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2)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3)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208个拟挂牌公司被质询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占比43.06%。

资质(35.20%)

资质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资质、环保资质、员工从业资质等,如果是特许行业,还需要有专门的特许资质。2015年9月8日,股转公司在《挂牌业务问答》中也再次强调了关于拟挂牌公司资质的问题。170个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资质的问题,占比35.20%。

异常财务状况(34.78%)

异常财务状况是指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财务信息、会计政策等出现异常现象。股转公司审查拟挂牌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往往从财务异常状况着手。

拟挂牌公司在初创期对关联方、大客户、政府补贴等往往存在较大依赖。股改后公司在财务制度、内部控制等方面得到了提升,但这往往也容易引起财务方面的异常状况,比如毛利率显著下降、净利润下滑、大客户变动、期间费用增加等。同时改制过程中清理不合规交易、聘请三方机构也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168个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财务异常状况的问题,占比34.78%。

关联交易(33.33%)

161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关联交易的问题,占比33.33%。

内部控制(32.92%)

拟挂牌公司大都是初创型公司,主要依靠创始人及高管的个人能力进行管理,鲜有一套完整的内控体系。159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内部控制的问题,占比32.92%。

收入真实性(32.51%)

收入真实性是最容易触碰红线的区域。157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收入真实性的问题,占比32.5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30.85%) 149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的问题,占比30.85%。股转的大部分质询涉及私募基金、国有资产以及股权太过于分散没有实际控制人等问题。

股权稳定性(26.09%)

股权稳定性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石和保证,对赌则是引起股权变动的常见因素。根据股转的规则,为了保持公司的稳定性,投资人可以和原股东对赌,但是不能和公司对赌。126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股权稳定性的问题,占比26.09%。

税收补贴与缴纳(22.98%)

111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税收补贴与缴纳的问题,占比22.98%。

业绩依赖(18.22%) 业绩依赖有很多来源,比如对关联方依赖、大客户依赖、单一产品依赖、政府补贴依赖。88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业绩依赖相关的问题,占比18.22%。

成本(16.98%)

成本涵盖了存货、人力资源、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82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成本方面的问题,占比16.98%。农林牧渔行业造假高发地,在财务报表上一般体现在存货里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几乎每家农林牧渔公司申请挂牌,股转公司都会就此提问。

上下游(16.56%)

上下游包含了劳务派遣、外协厂商等方面的内容,对上下游的依赖程度是股转公司考量拟挂牌公司业务独立性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方向。80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上下游的问题,占比16.56%。

子公司管理(14.08%)

股转公司在《挂牌业务问答》中对子公司的控制提出了明确说明:

(1)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要求披露业务情况;

(2)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同样据此执行。

68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子公司管理的问题,占比14.08%。

出资验资(13.04%)

63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出资验资的问题,占比13.04%。

同业竞争(11.59%)

同业竞争往往是引起公司内外部利益冲突的重要节点,股转公司在《新三板审核标准模版意见》第8条进行了重点阐述。56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同业竞争的问题,占比11.59%。

资源(资金)占用(8.70%) 股转公司在《新三板审核标准模版意见》明确说明:公司须披露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情况。42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资源(资金)占用的问题,占比8.70%。

对外投资(7.45%)

36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对外投资的问题,占比7.45%。(读懂新三板)

四、挂牌新三板,法律审查有哪些要点?

在新三板挂牌条件中,法律审查的主要对象集中在: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同样围绕这两个方面:公司治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及执行;股东出资;独立性;同业竞争;对外担保的决策及执行;关联交易等的决策及执行。公司合法合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及续存情况;股权变动情况;主要财产合法性;重大债务;纳税情况;重大诉讼、仲裁及违法违规情况。下文梳理了新三板挂牌前法律审查的相关实务要点,以为律师及企业重视:

■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必须缴足。

■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存续满两年:两个完整的日历年度,而非跨两年。

■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实收资本即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家族企业股权安排。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通过继承获得,则未来面临遗产税风险,可先行进行股权安排,进行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根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可以赠予且不交个人所得税。

■公司能否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1条第(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0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企业取得的土地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2006年8月31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因此,对于2006年8月31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

■历史虚假验资瑕疵,应予以补足。 ■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为特殊目的,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3.无形资产出资到位。应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股权代持。需要还原,如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关联交易。需披露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不得不合理地输出挂牌公司利益。

■同业竞争。允许,但应进行合理解释。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 1.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劳动用工合法。

1.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购买社保,遵循《劳动合同法》各项规定。2.劳务派遣问题。《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独立性问题:五个“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1.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2.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3.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4.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经营情况的解释和杜绝。

五、新三板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发布

申请赴“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审查过程中一般问题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标准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下称《参考要点》),进一步明确了挂牌核查和信息披露标准。

全国股转公司公告显示,《参考要点》由全国股转公司在对申请挂牌公司一般问题的反馈意见进行标准化整理的基础上起草,内容分为合法合规,公司业务,财务与业务匹配性,财务规范性,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等九个部分。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参考要点》从即日起开始试运行2个月,试运行期间向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单位需将《参考要点》作为申请挂牌项目内核或质控审查的参考。项目承做人员须结合申请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申报前就适用的相关问题予以落实,并体现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安排,在《参考要点》试运行并征求意见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不再发出一般问题的反馈意见,而主要针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特有问题提出反馈意见,重点关注特有问题的落实。对于存在一般问题应落实未落实的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将纳入执业质量监管并进行统计公示。

另外,全国股转公司将在各中介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完善标准化反馈意见并尽快发布挂牌审查内核参考要点活页夹,供中介机构参考并相应落实。

原文如下: 附件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2 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3 公司设立与变更

1.3.1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3.2股本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 股权

1.4.1股权明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2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5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5.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1.6.1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若存在,请核查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的解决措施。(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请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

请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合法规范经营

1.7.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2环保*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3安全生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4质量标准*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应核查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6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请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7其他合规经营问题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如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8未决诉讼或仲裁

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公司诉讼、仲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2)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公司业务

2.1 技术与研发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请公司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②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③若是受让取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相应应对措施。

(4)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收入、研发人员等情况核查公司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所存在的风险。

请律师核查(3)、(4)所述事项。

2.2业务情况

2.2.1 业务描述

请公司结合报告期内业务收入分类,准确、具体的阐述公司的业务、业务分类的标准、产品或服务。请主办券商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就公司业务描述是否准确、公司披露的产品或服务与营业收入分类是否匹配发表意见。

2.2.2 商业模式

请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清晰准确披露商业模式,可参照“公司业务立足或属于哪个行业,具有什么关键资源要素(如技术、渠道、专利、模式等),利用该关键资源要素生产出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服务,面向那些客户(列举一两名典型客户),以何种销售方式销售给客户,报告内利润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利润率的概要原因”总结公司的商业模式(鼓励企业家自我归纳)。

请主办券商对公司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发表意见。

2.2.3 重大业务合同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包括披露标准、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合同总价,披露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核查。

2.3 资产

2.3.1资产权属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范情况。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3.2知识产权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相应发表意见:(1)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2)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4人员、资产、业务的匹配性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是否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2)请结合公司员工的教育背景、学历、职业经历、员工结构情况等分析并披露员工状况与公司业务的匹配性、互补性;(2)公司主要资产与业务、人员的匹配性、关联性。

3.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类型、关键资源要素、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收付款政策、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业务合同等,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3.1公司收入*

请公司:(1)结合产品类别、销售模式、销售区域等列表披露收入构成,如:自有产品与代销产品、自主产品与OEM产品、提供劳务与销售商品、外销产品与内销产品、经销收入与直销收入等;(2)结合产品及服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以及具体时点;如存在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请分别披露。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披露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特殊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净额确认、完工百分比等),如是,请补充披露;(2)说明针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履行的尽调程序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并说明取得的相关的内外部证据;(3)核查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以及隐藏收入的情形,并针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专业意见。

3.2成本*

请公司:(1)披露成本构成,结合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分析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发生较大波动的,请公司披露波动原因;(2)说明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方法;(3)结合存货变动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1)公司成本归集、分配、结转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成本调整业绩的情形;(2)公司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若存在,核查是否合理;(3)核查公司采购的真实性、成本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发表专业意见。

3.3毛利率*

请公司:(1)披露毛利的构成明细,如在报告期间波动较大的,请结合销售价格及单位成本的内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分析并披露各项毛利波动的原因;(2)结合同行业情况、公司自身优劣势等分析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披露原因。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毛利水平以及波动是否合理;(2)针对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发表意见,并针对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期间费用*

请公司披露期间费用的明细,并结合影响期间费用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动情况披露公司期间费用波动的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结合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2)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3)针对公司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专业意见。

3.5应收账款*

请公司:(1)结合收款政策、客户对象、业务特点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水平以及占当期收入的比例的合理性;(2)存在长期未收回款项的,请披露原因,并结合客户资信情况说明可回收性;(3)报告期内或期后有大额冲减的,请公司披露冲减原因;(4)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点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5)说明期后收款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坏账政策是否谨慎,并结合应收账款期后收款情况核查收入的真实性,结合收入确认依据核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3.6存货*

请公司:(1)披露存货构成及波动原因;结合经营模式、生产周期、生产模式等补充分析并说明存货构成的合理性;(2)说明公司对存货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3)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公司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存货明细项目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4)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汇总披露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结合公司盘点报告补充核查公司盘点情况,并说明履行的监盘程序;(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的具体依据、测算过程,并进一步核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谨慎合理;(3)公司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分配与结转情况,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分配及结转方法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存货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形。

3.7现金流量表*

请公司:(1)分析并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的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2)说明各报告期内所有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特别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财务规范性

4.1内控制度有效性及会计核算基础规范性*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说明财务机构设置情况、财务人员是否独立,并结合财务人员数量、执业能力、公司业务特点等情况补充说明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能满足财务核算的需要。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1)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等五大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2)公司会计核算基础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说明在尽职调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与公司内控及会计核算相关的主要问题以及后续规范措施,并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发表专业意见。

4.2税收缴纳*

请公司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情况,如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依赖,请披露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应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客户对象、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非货币资产出资规范等实际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缴纳税种以及税率情况;(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

5.1主要财务指标

请公司:(1)按照反馈督查报告模板格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填列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简表;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应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机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计算;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模拟计算并披露有限公司阶段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等指标,并披露计算方法。(2)披露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取现金流能力,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补充分析公司相关指标的合理性,并针对财务指标的波动原因进行分析并披露。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如存在异常,请核查异常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5.2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请公司披露与公司行业、业务特点相符的会计政策与估计。报告期发生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量化分析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性判断标准、内容、原因、审批程序、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改变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坏账计提比例、调整存货计价方式等。

6.持续经营能力*

6.1自我评估*

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6.2分析意见*

请主办券商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就公司是否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发表意见。

7.关联交易

7.1关联方

请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完整披露和列示关联方名称、主体资格信息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核查公司关联方认定和披露,并就其认定是否准确、披露是否全面、是否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7.2关联交易类型

请公司区分经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分别披露。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1)公司对经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区分是否合理。(2)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7.3必要性与公允性

请公司:(1)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2)如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量化分析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措施,并作重大事项提示;(3)如报告期关联交易占比较大,分析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并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并着重说明对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程序。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7.4规范制度

请公司披露针对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是否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是否切实履行,并发表明确意见。

7.5 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核查其发生和解决情况。

(2)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8.同业竞争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从事业务,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相同、相似业务(如有)的情况及判断依据;(2)该等相同、相似业务(如有)是否存在竞争;(3)同业竞争的合理性解释,同业竞争规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公司作出的承诺情况;(4)同业竞争情况及其规范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5)重大事项提示(如需)。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判断依据是否合理;

(2)同业竞争规范措施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影响公司经营。

9.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

请公司披露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分开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是否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其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文中标有符号“*”的表明该内容涉及挂牌条件。

推荐第4篇:新三板年报 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4月1日

推荐第5篇:新三板

新三板

一、什么叫“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特质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证券公司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为给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提供融资条件。 新三板适合那些目前还不符合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要求,但是有进入资本市场意愿、希望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能规范化发展的企业。

二、进入新三板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

1.为价值投资提供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是的价值投资成为可能。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投入新三板公司的资金在短期内不可能收回,即便收回,投资回报率也不会太高。因此对新三板公司的投资更合适以价值投资的方式。

2.通过监管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新三板制度的确立,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融资行为被纳入交易系统,同时收到主板券商的督导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自然比投资者单方力量更能抵御风险。

3.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挂牌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另一投资热点。

4.“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

1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功盖和年报(经审计);

2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5.新单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股份刘松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加入“新三板”的利弊分析

有利方面

1.进入“新三板”后,如果国家运作得力,股值可能得到升值;

2.一旦公司扩大经营资金短缺,可以通过股份流动很快得到融资,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3.申请进入“新三板”公司必须进行改制,由独资转变为股份制,骨干员工参股,有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4.有利于理顺内部关系,明确股权,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顺应时代的发展和大环境的要求,促进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反战后劲;

5.有利于提升企业品牌,扩大企业影响,更有效开阔市场;

6.同时,可以很好的得到政府的帮助,拓宽市场。

有待考虑的方面

1.进入“新三板”的重要目的是买过银行融资,

2.公司是否有明确的长远发展规划,有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产品?

3.要进入“新三板”,首先要进行公司改制,是否已经做好了心理和物质的准备?

4.一旦进入,本所的财务要接受外界的监督并定期披露,是否能接受?

5.一旦进入“新三板”如公司经营不善,有面临着控制权转让的可能,是否做好了心理准备?

6.“新三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属场外交易。但要真正进入股票交易还需转板,事实上转板较困难,上市交易的可能性极小。

推荐第6篇:审核岗位职责

财务部审核员岗位职责

审核员主要是经证实具有实施审核的个人素质和能力的人员,下面来介绍一下财务部审核员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审核员

二、岗位级别:员工

三、直接上司:财务部主管

四、下属对象:

五、主要职责:

1、审查记帐的完整和合法依据,包括科目对应关系,借贷是否平衡,数字金额等项目;同时审核记帐凭证与原始单据是否齐全和合符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原始单据是否与记帐凭证内容一致。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对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和违反收支原则的结算,均要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会计主管或财务经理报告。

3、编制年度、季度、月度会计报表,并做出编表说明。

4、协助会计主管编写每月的财务分析报告,对经营收入影响较大的项目,要单独做出分析。

5、月终做出汇总平衡表,并与各明细分类帐核对。

6、装订记帐凭证、会计报帐表、各种帐册,并分类编制。

7、对消费帐单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各部门联系,或上报总经理。

六、任职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工作勤恳,认真负责。

2、精通酒店的财务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组织管理能力。

3、中专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篇2:审核部工作职能

审核部工作职能

商务签单,是公司利润来源的第一步,保证客户第一时间上线消费,才是公司的持续发展动力,360搜索的宗旨是安全可信,我们对于上线客户的资质审核认证体系非常完善。由专门的部门分别跟销售、客服、总部对接,是很有必要的。为了提升工作效率,审核部的员工,要对公司签单数量,上线数量,未上线客户数量,未上线客户原因汇总,当月签单上线率,账户搭建质量,客服服务满意度等数据熟练掌握,审核部经理负责向销售总监、客服总监以及总经理汇报工作。

审核部人员构成:

审核经理,审核专员共3人,分别负责crm问题,客户上线审核问题和账户监察客户回访问题。

审核部具体工作流程: 1.销售提单后,客户进入预审系统,审核专员负责客户资质,真实性验证所有材料的跟进收集,并且要电子文案,复印档全部留档保存。并且负责将所有总部需要资质上传总部系统审核,沟通财务部门加款。目的是将客户上线时间压缩到最短,协调销售、客服和财务的关系;

2.负责销售crm录入的准确性审核,确保公司有良性绿色

的crm系统,便于以后大销售团队的客户管理和以后更智能的销售工具的对接; 3.客户上线后,定期对客户的推广效果和服务体验进行回访,总结问题和经验,整理产品的反馈情况与总部对接;

审核部具体工作内容: 1.每天通过财务数据跟进签单未提单客户明细,沟通销售部,催促销售提单,客户到预审系统,总结未提单客户名单,未提单客户原因,留档,跟进; 2.每天通过预审系统统计提单未上线客户明细,跟进客户未上线原因,包括网站问题、资质问题等其他审核问题,汇总并跟进问题解决,保证客户及时上线; 3.每天预审crm中的销售crm录入信息,做准确性审核,整理crm录入数据,汇总给销售部负责人,对crm录入质量跟进负责; 4.每天对已上线的账户进行质量抽检,对于客服员工的账户质量施行扣分制,计入个人每月的kpi考核中; 5.定期对公司的老客户进行关怀和回访,杜绝服务事故,培养老客户的忠诚度;篇3:内部审核员岗位职责

内部审核员岗位职责

a)在pt积极宣贯iso9000族标准; b)遵守审核员行为准则,熟悉审核程序和有关文件; c)传达、沟通和阐明审核要求,按分工编制检查表;

d)完成分工范围内现场审核任务,收集客观证据,记录观察结果; e)编制不符合报告; f)参加审核组会议,清楚、明确地报告审核结果; g)参与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价; h)参与验证纠正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i)配合并支持审核组长的工作,配合其他内审员开展内审工作。篇4:费用审核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

费用审核岗位职责:

职责一:费用审核 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接合公司费用预算及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对于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以及违反正常审批程序的开支拒绝报销。

2、每月5日前报生产处三项费用分析。

岗位流程:

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财务会计填制记账凭证→财务处领导审核签字→出纳审核付款 考核标准:

1、费用审核是否严格按照公司费用支出相关制度办理,是否严格审核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及借款手续的完整;是否严格审核票据的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未按制度规定发现一次考核-1分。

2、未按时报送三项费用分析考核-2分。

职责二:备用金及其他应收款的清理

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审核备用金借款的审批程序是否齐全及逾期未归还的备用金的清理。

2、月末编制备用金的账龄分析表,报处领导与公司领导。

3、及时清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明细账,督促经办会

计及时清理,对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备用金流程支取与归还流程:

1、备用金支取流程与费用报销流程相同,不同的是备用金支取需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的专题报告,工伤借款还需生产安全科签字认定。

2、备用金的归还流程:

(1)、临时备用金的借款人于借款之日起30天内,到财务报销有关费用,并缴清余款冲减备用金。逾期财务处发送催款通知书或出具工作联系函给所在部门,逾期满30天未报销或未缴清余款的,由财务处通知其本人和办公室从工资中扣回,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同期贷款利率×备用金余额×逾期天数,其中逾期天数按逾期满30天起开始计算)。

(2)、定额备用金是每半年清理一次,分别于当年6月25日与12月25日前清账,定额备用金清理方式两种:一种是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款项,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另一种是以续借报告的形式清理。逾期不办理同临时备用金一样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并加收利息。

(3)、工伤备用金首先于工伤出院后退回未用完的借款,然后再根据工伤理赔款到账后一个月内办理工伤理赔款的报销手续且结清备用金余款。

(4)、财务部门核销备用金,必须填制一式二联的“报账(结算)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反馈一联给借款人,

现金还款的必须由出纳签字,并在证明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考核标准:

1、对三个月以上的其他应收款未及时清理,每个客户考核经办会计-1分,费用会计未及时督促经办会计考核-1分。

2、备用金的审批程序不齐全但给予办理的考核-1分。

3、逾期未归还的备用金未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考核-1分,如果及时出具工作联系函或发送催款通知书给所在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还未结清备用金的考核所在部门经办人-3分。

4、未按月编制备用金账龄分析表且报领导审批的考核-1分。 职责三:社保及公积金的审核支付与收缴 主要工作:

1、负责每月25日前审核支付公司员工的社保及公积

金款项。

2、负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的和往来对账,保证代收代 缴款相符。

考核标准:

1、25日前办公室未交社保公积金的申请汇款单导致款项未支付的考核办公室-0.5分,考核经办会计-1分。

2、代缴社保及公积金往来长期未清理的考核-2分。

职责四:工资费用的审核支付

主要工作:

负责每月15日前审核支付公司员工的工资。 考核标准:

1、工资错误未审核出来,考核经办会计-1分。

2、代发工资的银行账户保证当日账户余额大于发放工资金额。余额不足导致开出空头支票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的考核出纳-3分,经办会计-1分。

职责五:相关费用的计提及工资费用的分配 主要工作:

1、每月贷款利息的计提与支出的核算。

2、每月环保费用与无形资产的计提。

3、每月部门年终奖费用的计提。

4、每月末工资的分配。

考核标准:

1、及时了解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情况,保证贷款利息计提的准确,核实每月银行扣收贷款的金额是否准确,未发现错误考核-2分。

2、年度环保费用是否超出预算范围,超出部分是否有相关专题报告。对超出预算未发现考核-1分。 职责六:门面房管理

主要工作:

1、负责每月门面房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的收缴与核算。

2、负责每月门面房租金台账的登记。

3、负责每月门面房租金收入的结转。

考核标准:

1、门面房租金、水电、物业费未按时收缴入账,考核办公室-0.5分。经办会计未督促到位考核-0.5分。

2、月末租金台账余额与用友系统账面余额不相符考核-1分。

3、月末收入未结转考核-0.5分。篇5: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当对报告进行以下几方面审核:

一、编制依据或标准的应用是否正确、有效。

二、报告编制所依据的各种原始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包括:原始记录和计量单位、见证记录等。

三、检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四、数据处理及数字修约的正确性;

五、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检验结论的正确性。

推荐第7篇:新三板税务

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现在为您解读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一、“新三板”交易方式

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

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1、企业所得税

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当前,我国针对一般的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实施的是差异化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条之“股权转让”应当涵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但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为5%。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营改增”正在快速推进,“金融保险业”将纳入增值税体系。

3、印花税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有关印花税的具体规定,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可见,针对新三板是完全参照沪深两市政策执行的。

四、个人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1、个人所得税

当前,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暂免个人所得税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针对限售股,个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同时,该文件的第三十条明确:“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可见,针对新三板个人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征税需要对转让的股票性质作出判断,如果按照前文所述国务院文件“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则属于免税范畴。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印花税

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五、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最新政策及适用

当前,针对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已经出台了具体的税收文件。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

推荐第8篇:新三板题库

新三板交易

1、下列哪些代码为新三板交易股票 ( C ) A、410001 B、400016 C、430222 D、420005

2、新三板最少交易股数为( B )

A、100 B、1000 C、500 D、200

3、新三板交易最少变动单位为( B )元,最小交易股数为( B )股 A、0.01元 500股 B、0.01元 1000股 C、0.01元 100股

4、新三板挂牌公司申请做市转让方式的,最少要有( B )家做市商为其做市报价服务。

A、一家 B、两家 C、三家

5、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有( A )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公司

A、一家 B、两家 C、三家

6、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B )或( B )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A、10% 200 B、5% 100 C、10% 100 D、15% 150

7、后续加入做市商持股要求,每家做市商持股数不低于( A )万股即可。 A、10 B、20 C、30 D、40

8、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D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A、12 B、9 C、8 D、6

9、后续加入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D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A、12 B、9 C、6 D、3

10、做市商退出做市后,( A )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A、1 B、2 C、3 D、4

11、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安排( B ) A、9:15-11:30 13:00-15:00 B、9:30-11:30 13:00-15:00 C、9:30-11:30 13:00-15:15

12、做市商于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做市商实时最高( B )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B )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A、2 B、3 C、4 D、5

13、做市商于每个转让日内,应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做市成交义务,同次报价的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应大于零且不超过卖出价格的( B )。

A、4% B、5% C、8% D、10%

14、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 D )分钟内重新报价

A、2 B、3 C、4 D、5

15、为方便新三板客户交易,通达信软件应更新至以下哪个版本 ( D ) A、6.43 B、6.44 C、6.45 D、6.46

16、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开户条件,错误的是( D ) 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B、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C、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D、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17、关于做市商制度,下列选择错误的有 ( C ) A、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投资者只能与做市商成交

B、每只挂牌股票,至少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报价服务 C、每只挂牌股票,至少有三家或两三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报价服务

18、新三板股票协议转让目前不可通过哪种方式交易? ( C ) A、通达信 B、网厅 C、金太阳

1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目前主要包括哪几类转让业务 ( C ) A、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

B、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公开转让 C、以上都包括

20、新三板目前主要交易方式为( C ) A、协议转让 B、做市转让 C、以上都是

21、出现下列情况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挂牌股票做市( C ) A、做市股票摘牌;

B、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及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C、以上都是

判断题:

1、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有两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公司

2、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安排9:30-11:30 13:00-15:00 对

3、做市商于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做市商实时最高3 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对

4、做市商于每个转让日内,应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做市成交义务,同次报价的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应大于零且不超过卖出价格的10%

5、新三板股票引入做市商后可进行竞价交易? 不可以

6、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采用集合竞价方式成交。

7、新三板挂牌公司提出转让方式变更的,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即可。

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9、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10、做市商制度成交价格以客户申报价格为准,保护投资利益。

11、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与成交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推荐第9篇:新三板简介

新三板简介

一、什么是新三板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2013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新三板扩容到全国所有企业。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在新三板挂牌。

二、新三板的功能和好处

1、企业形象和影响力提升

挂牌公司是与沪、深交易所并行的第三大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即为公众公司,可大大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2、价格发现及估值提升

场外市场通过做市商等交易制度为挂牌公司实现连续的价格曲线,使得挂牌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反映。同时将使公司的估值提高,与挂牌之前相比容易获得银行贷款。

3、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1)股权融资。挂牌前可引进私募,因股份有进入公开市场流通的机会,解决了PE/VC投资后长期难以退出的难题,因而更具吸引力;挂牌后可定向发行,以公开市场价格获得资金。

(2)银行授信。挂牌公司财务透明,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且有专业中介机构辅导,更容易获得银行授信;挂牌公司股权可以公开流通,大股东也可以将公司股权质押给银行,获得更大额度的贷款。

(3)私募债发行便利。易于被市场接受,而且利率较低。

4、规范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时需经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中介机构辅导规范,并接受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和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公司治理和运营将得到有效规范。

5、股份流通

挂牌公司股份可在全国性场外市场公开转让,获得流动性溢价。

6、并购重组

挂牌公司可借助全国性场外市场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手段加速发展壮大。

三、新三板挂牌准入条件

1、不设财务指标: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2、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3、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

四、园区财政补贴政策

中关村园区:改制完成资助30万元,成功挂牌60万元,补助50万元,合计140万元

深圳园区:改制完成资助30万元,每挂牌成功一家最高资助150万元 中山园区:改制完成资助100万元,完成内核并备案50万元,成功挂牌50万元,共200万元

大连园区:进入新三板挂牌准入150万元 张江园区:进入新三板挂牌准入150万元

长沙园区:改制完成30万元,完成内核80万元,共计110万元 武汉东湖园区:进入新三板挂牌准入150万元 苏州园区:改制结束、递交申请、正式挂牌各50万元资助,共计150万元 重庆园区:最高补助不超60万元 青岛园区:最高补助不超70万元

石家庄园区:改制结束、券商内核结束后补贴50万,挂牌成功补贴50万,合计100万元。

备注:以上为部分园区的补贴政策,最终补助金额以各地最新文件为准。

推荐第10篇:新三板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新三板相关问题专题研究

一、基本情况

(一)政策背景

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倒金字塔型”的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并未遵循从低级到高级的自发演进顺序,而是将最先形成的场外交易市场搁置在国家资本市场正式制度安排之外,首先致力于发展和完善以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高级资本市场形式,然后才逐步向低级资本市场层次有计划延伸。

“倒金字塔型”资本市场结构,导致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极为狭窄。尽管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增加了交易层次,但由于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上市非常困难。无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都对上市公司提出了很好的上市标准,多数中小企业不可能满足条件。 根据监管层的表态,场外交易市场将形成以新三板市场为主、券商自建柜台交易市场(OTC)并行、各地股权交易所为辅的多层次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类似于纳斯达克市场,重点是培育园区高科技创新企业,目前会推广到园区之外全部企业;区域性券商主导的柜台交易将类似于美国的OTCBB市场,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各地股权交易所类似于美国的“粉单”市场。

(二)发展历程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

1、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俗称“新三板”。

2、2012年8月:国务院批准新三板扩容,扩大试点范围至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并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试点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等服务。

3、2012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全面负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

4、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京举行揭牌仪式,这是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规范运行的重要转折,标志着此前的区域性市场向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转变。

5、201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据相关信息显示,新三板扩容至全国的工作预计在9月份开展并于10月份左右开始接受申请材料,扩容至全国没有设定特殊限定条件。

(三)美国借鉴

1、纳斯达克:场外市场先驱

美国拥有一个多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总体来说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内市场分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地方性证券交易所和另类交易系统。场外市场分为场外交易市场公告板(OTCBB)、粉单市场、私募股票交易市场(PORTAL)。

研究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必须提到纳斯达克,纳斯达克的发展是美国场外市场发展的缩影。纳斯达克是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于1971年负责组织和管理的一个自动报价系统,是世界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场外交易市场。成立之初纳斯达克并无撮合交易的功能,交易通过证券商达成,并且不设挂牌标准,只要有做市商愿意做市就可以挂牌(出现在报价系统中),因此这是的纳斯达克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场外交易市场。

经过十年发展之后,到1982年4月,纳斯达克成立由交易最活跃的40只股票组成的全国市场,并制定了该板块的挂牌标准,其余公司则组成仍然不设立挂牌标准的小型股市场,全国市场实质上已经可以算作场内市场。1990年,纳斯达克为部分小型股市场中的股票设立了挂牌标准,并将其余股票组成OTCBB。

2006年2月,纳斯达克宣布将全国市场和小型股市场的分层体系,改组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原来的全国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原来的小型股市场)。2006年1月13日,SEC正式批准纳斯达克注册成为继NYSE和AMEX之后的美国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至此纳斯达克已经完全由场外交易市场转变为场内交易市场。

2、经验结论

从各国/地区情况来看,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和股票流通渠道的主板市场普遍采用交易所市场的模式,而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新兴企业的“低端市场”,普遍采用场外交易所市场模式。 国外场外市场普遍对挂牌标准的要求较为宽松,场外市场定位于大量成立时间短、规模有限、达不到交易所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 各国场外市场主要采取做市商制度,做市商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场外交易市场证券流动性低的问题,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挂牌条件及说明

(一)基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挂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硬性财务指标要求。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二)挂牌条件进一步细化

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股转系统公司对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并于2013年6月20日下发“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通知。

通知指出:股转系统公司进行挂牌审查时,对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指引》的,原则上同意其股票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审查工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围绕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满足要求和主办券商是否按要求完成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引导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它中介机构提高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①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③《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①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③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但是可以早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取得日。比如:改制基准日是6月30日,那不能你5月31日作为最近一期上报材料,但是可以在7月1日申报材料,尽管营业执照可能在7月15日才能取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①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②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①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审计事项:重大债务违约;经营性亏损累计额巨大;资不抵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①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②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①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A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B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C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B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①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②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③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①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A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B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东可以超过200人的公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 200 人。根据《关于发布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已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股票的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4家挂牌公司已履行相关程序,递交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申请,并于2013年4月22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述204家挂牌公司已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从2013年4月23日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东可以超过200人。【关于历史上曾存在较为复杂的代持、有限公司阶段股东人数众多(超50人、甚至超200人)的推荐挂牌项目可以参考江仪股份430149 】

②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三、业务制度

(一)基本规则

1、监管规则 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85号】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89号】 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证监会公告[2013]1号 ④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证监会公告[2013]2号 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证监会公告[2013]3号

2、系统规则、监管、指引

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3、业务规则 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二)规则简介

1、《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共三章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①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③财务报表有效期:6+1。④重大事项提示(对持续经营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 第二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基本情况:①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②披露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变化也不一定是障碍,要具体披露并且说明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③扼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业经历没有最近五年的说法,一般都是从毕业开始说起,协会认为企业比较小,管理层的学识和经验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对管理层的经历要详细说明。】 第二节 公司业务:①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技术、无形资产、业务资格、特许经营权、主要设备、人员、其他)。②披露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③归纳总结商业模式,简要披露一句话的商业模式即可。④扼要披露行业基本风险特征。 第三节 公司治理:①关注投资者(如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②披露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③披露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这里并没有“五独立”的要求,只是要披露详细情况,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连基本的独立性都不能保证的公司,怎么能够成为一家公众公司呢,投资者的利益又怎么保护呢,所以这一条还是要从严把握。】④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措施、承诺。【这里对同业竞争也没有一票否决的说法,有也是可以挂牌的,但是要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有具体的解决措施并出具承诺。】 第四节 公司财务:①报告期为最近两年及一期,最近一期不一定是季报或中报,有可能是1-4月或者1-5月。②根据业务特点披露各类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③披露挂牌前未实施完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对相关科目的影响,公司挂牌之前有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也没有关系,但是要说明可能会对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的影响,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④披露对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 第五节 有关声明 第六节 附件 第三章 附则

2、《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业务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共五章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没有要求前往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取得无违规函。但一般工商、税务方面的无违规函都会去获取。 第一节 业务调查

第二节 公司治理调查 第三节 公司财务调查

第四节 公司合法合规调查

第三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第五章 附则

3、《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细则》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细则》共八章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项目小组与人员:①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至少各一名;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2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法律或行业;或3年以上投行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IPO或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经历。

第二节 内核机构与人员:①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外聘。②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内核机构总人数的1/3。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四章 内核:每次会议须7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2/3以上通过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均为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五章 推荐挂牌业务规程:持股限制的情况为主办券商持申请挂牌公司股份7%以上或为其前5名股东;申请挂牌公司持主办券商股份7%以上或为其前5名股东;主办券商前10名股东中任何一名为申请挂牌公司前3名股东。 第六章 持续督导:①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督导人员;②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应事前报告股转系统并说明合理理由。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4、《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公开转让说明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挂牌企业在挂牌同时允许以定向发行的方式融资,本来这是鼓励企业配套融资的鼓励政策同时也是券商增收的重要手段,不过目前券商在这方面参与度并不高,就算是增发融资也主要是挂牌企业自己找的对象。目前第一家蓝天环保定增的案例不知道是个什么情况?】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①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②主办券商相关文件:尽职调查工作文件,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内核意见,内核委员审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记录、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四、发展现状

1、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计207家企业挂牌新三板。2013年5月,新规则发布后的首批7家企业挂牌仪式举行;2013年7月,第二批25家企业挂牌,共计挂牌企业244家。

2012年,挂牌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9476万元,平均净利润为830万元,平均净资产为6189万元。

截至12月31日,累计融资次数为52次,融资金额为22.87亿元,平均单次融资额为4399.43万元。

目前,新三板交易十分不活跃,2012年成交金额为5.84亿元,仅占AB股成交金额的0.0019%。

2、转板情况

1、五家成功上市:紫光华宇(430008)、佳讯飞鸿( 430023 )、世纪瑞尔( 400001 )、北陆药业( 430006 )、久其软件( 430007 )。

2、两家过会待发行:博晖创新(430012)、东土科技(430045)。

3、五家暂停报价待审:世纪东方(430043)、安控科技( 430030 )、康斯特(430040)、合纵科技(430018)、双杰电器(430049)

第11篇:新三板法律服务

新三板法律服务主要表现为,接受企业委托后,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律师助理组成团队,为企业量身定做工作方案和挂牌计划,协助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企业,协助企业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协助企业配股融资工作,并且在企业挂牌成功后等后续工作 。

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接受企业委托后,我们首先将派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律师助理组成工作团队,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做工作方案和挂牌计划,协助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企业,协助企业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协助企业向管委会申请资助金,并且在企业挂牌成功后为企业提供其他后续法律服务。

本所为企业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内容如下:

(一)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之法律事务:

(1)协助企业设计其改制方案;

(2)审查并确认其改制方案的合法性;

(3)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设立的发起人协议;

(4)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5)出席股份企业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6)审查股份企业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7)审查股份企业之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

(8)审查股份企业与其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协助设计关联关系的处置方案;

(9)协助起草与股份企业设立有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10)审查股份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协助规范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协助审查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协助起草有关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2)审查股份企业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情况;

(13)协助起草有关无形财产专有权、使用权处置协议;

(14)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产经营性综合服务协议;

(15)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活服务性综合服务协议;

(16)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有关知识辅导;

(3)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4)根据《股份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的所有文件提供法律咨询;

(6)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7)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帮助。

改制重组、设立股份公司

1.协助公司及推荐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确定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范围等。在此项工作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关键,要使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致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

2.方案一经确定,律师将展开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谈话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

3.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规范企业行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为股份公司的设立铺路。4.协助企业编制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

5.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律师将依据改制方案及实际情况,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是设立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6.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7.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工作。

8.企业及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

辅导公司进入新三板

1.股份公司设立后,律师将协助完善企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机制,严格依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规范企业行为。2.参加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协助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协助企业起草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文书。

3.收集股份公司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编制股份公司进入三板市场的《法律意见书》。4.参与起草《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就其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作出公正的判断,并就其中相关问题提出专项法律意见。

5.依法出具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6.与各中介机构共同协助企业编制发行申报材料,尽可能使之完美,力争早日通过审查。

7.完成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其他工作。

挂牌后定向融资及持续的信息披露

1.解答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和申报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2.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和各种专项协议,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3.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税务、债权债务确认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4.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5.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6.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工作;

7.审查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等法律文件;

8.审核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9.审核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协助解决和处理证券主管部门对本次发行提出的相关要求与问题。

主板及中小板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截止到2009年8月1日已发布的创业板主要法律法规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09年10月1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7月15日)

挂牌企业需要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

根据近年来,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申请挂牌工作的实际操作经验来年,首先要挑选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律师助理组成工作团队,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做工作方案和挂牌计划,协助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企业,协助企业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协助企业向管委会申请资助金,并且在企业挂牌成功后为企业提供其他后续法律服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业务:

(一)为挂牌企业提供新三板法律体系培训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3、《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4、《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5、《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提供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之法律事务: (1)协助企业设计其改制方案; (2)审查并确认其改制方案的合法性; (3)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设立的发起人协议; (4)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5)出席股份企业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6)审查股份企业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7)审查股份企业之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

(8)审查股份企业与其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协助设计关联关系的处置方案; (9)协助起草与股份企业设立有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10)审查股份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协助规范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协助审查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协助起草有关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2)审查股份企业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情况; (13)协助起草有关无形财产专有权、使用权处置协议; (14)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产经营性综合服务协议; (15)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活服务性综合服务协议; (16)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提供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有关知识辅导; (3)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4)根据《股份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的所有文件提供法律咨询;

(6)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7)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帮助。

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比较表

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比较

项目

主体资格

非上市股份公司 新三板

创业板

主板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存续满2年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盈利要求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

(或)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资产要求

无限制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股本要求

主营业务

实际控制人

无限制

主营业务突出

无限制

最近2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未发生变更

董事及 管理层

无限制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成长性及 创新能力 中关村高新技术 企业

“两高五新”企业

无限制

投资人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

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有两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投资者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审核制

无限制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审核制

信息披露之定期报

备案或审核 年报和半年报

备案制 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中的作用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离不开律师的工作,可以说,专业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运作过程中提出的专业策划、评估和建议,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相当的增值服务价值。

一、募集阶段的律师工作

律师介入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设立,不仅可以帮助完善投资机构内部治理架构、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还可以通过提供专业意见和规范化文本,帮助私募股权基金顺利募集、规范设立。在募集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阶段律师的工作有:

1、参与基金模式策划设计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三种形式各有利弊。

如果采用公司制模式,律师需要事先审查是否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对于投资人门槛、注册资本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等实质性条件的规定;

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模式,需审查是否符合当地的法规、规章设置的投资门槛,以及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限制;

如果采用信托制模式,需审查是否符合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的要求。

2、参与基金路演和投资谈判

律师可以协助私募基金发起人进行基金路演,制作、修改路演材料以及基金初步组建方式和投资意向书等,参与投资人与基金发起人的协商谈判,同时可以帮助基金筛选和推荐专门的代销机构进行基金推广,草拟并修改代销协议。

3、起草基金的核心法律文本

根据基金确定的不同设立组织形式,律师帮助基金起草并确定私募股权基金最终的法律文本。比如 《公司章程》、《内部治理规章制度》、《有限合伙协议》、《信托合同》和 《委托投资顾问协议》等。

4、协助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时还需要科学技术部的审批,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尚未向外资开放,故只需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5、基金份额的变更、转让

基金要引入新的投资人或将原有投资人的份额转让,会涉及其他的协议,该过程也将需要律师的协助。

二、运作阶段的律师工作

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要经过项目筛选、审查、评价和谈判阶段,律师参与投资决策不仅可以帮助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确保投资项目符合投资目的,并且能防范法律风险。

1、投资准备阶段

投资人在投资准备阶段需要律师对法律上的可行性进行认可,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以及对投资模式的策划。

2、投资过程阶段

整个投资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工作及法律文本包括:

(1)起草意向书和保密协议

在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初步达成投资意向后,律师将帮助起草投资意向书。同时,律师可以帮助合作各方拟定保密协议,以确保谈判在比较安全和秘密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尽职调查结果与被投资企业所披露的情况基本一致,投资意向书的内容就成为最后收购协议中的核心条款。

(2)尽职调查

投资协议书签署完毕后,投资人委托律师对被投资企业的各种法律文件以及企业的运营及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律尽职审查。对调查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揭示和评估,尽可能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起草投资协议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即进入草拟投资协议阶段。投资协议可能的形式包括 《增资协议》、《转股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等,其主要内容有: a、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选择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投资的变现、投资人利益的稳定回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等。可供投资人选择的常见金融工具有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债权等,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选择最有效的金融工具。 b、股权安排

投资人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股权中所占份额,关系到股东权益、融资结构以及股东间的相互制衡。股权安排与被投资企业的市盈率 (PE)价值相关,通常采用的是Post-Value价值,也即根据投资额与PE计算的被投资企业价值的比值计算投资人可取得的投资比例。 c、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组成及投票权,高管人员的推荐,财务人员的派驻,以及未能达到预定业绩时治理结构的变更。此外,律师还可以设计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实现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控制。 d、退出策略

投资人关注最大程度地收回投资,律师可以帮助事先设计适合的退出策略和渠道。 e、交易流程

交易流程包括了审批、变更登记的流程、付款流程以及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的交接流程,交易流程是落实和执行整个投资计划的关键。

3、投资协议签署及执行阶段

谈判完成后,律师将协助当事人各方完成投资协议的签署,以及向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包括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的交接手续、人员派驻、材料交接、资产清点等。

三、投资管理阶段的律师工作

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后,律师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管理,主要体现在:

1、协助私募股权基金进一步完善被投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比如调整董事会席位,调整业绩考核激励机制或增加管理层持股计划,选聘新的高管人员,派驻财务管理人员等;

2、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上市辅导

根据不同证券市场的要求,对被投资企业进一步整理,以使被投资企业符合上市的各项规范性要求。

3、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例如对外投资、资产重组提供法律建议等。

四、退出阶段的律师工作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有多种渠道和途径, IPO、并购退出、管理层回购或清算退出。以境外上市为例,律师的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1、上市方式选择

律师了解各种上市方式的优缺点,可以帮助企业选择更为适合的上市方式,帮助企业获取最大收益。

2、公司架构重组

上市前需按境外证券交易所及国内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的架构进行重整,以符合上市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律师可以帮助制定改制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并协助办理相关审批、变更手续、外汇登记或补登记手续。

3、获取预选资格

律师可以帮助制作有关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取得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4、申报及审核

拟上市企业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申报的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和发行计划,律师可以帮助拟定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书。

5、发行上市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后,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披露有关信息,接受投资者的质询,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企业法律之解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内容之一,其理论性、实务性都比较强,本文主要从实际操作角度谈一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有关注意事项。

无论是委托律师办理还是公司自行办理股权转让,具体承办人员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首先都应该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而多数公司对本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留档的资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阅非常必要。

承办人员根据公司工商留档资料和有关公司股东会决议审核或起草下列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具体说明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作出约定的书面法律文件,由于该文件的重要性,多数情况下转让双方会委托律师来起草,因此内容都比较详尽。如果转让双方自行起草,则该协议必须对前述基本事项都作出约定。另外,如果转让的是国有股的,需要提供本地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割单情况,除此之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考试大收集 (2)老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等。

(3)新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新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决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等。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也必然发生变更,因此公司新的全体股东将对公司原有章程进行修改。为此,笔者建议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这样便于工商登记人员和原有章程进行核对。如果单纯提供新的公司章程,有的工商登记部门不一定受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把事情做在先前,省得以后带来诸多事端。

(5)上述法律文件全部准备好后,承办人员需填写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空白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请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中一页中,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除了本公司盖章外,还必须盖有该股东的印章,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亲笔签名。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审查函、承诺书

一、承诺书

二、任职证明,工商登记部门都有固定的格式,只需有关单位、人员签章即可。

(6)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同时提供以备工商登记部门核对。

(7)审查函或者承诺书一。审查函是管理人员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对该管理人员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书面证明,承诺书一是管理人员承诺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情形的书面承诺,这两份文件提供其中任意一份即可。请注意:承诺书中,如果管理人员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只需盖该股东的印章;同上,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亲自签名即可;如果管理人员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需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加以证明。 (8)非在职证明或者承诺书二。非在职证明由管理人员住所地居委会或其原任职单位出具,承诺书二是管理人员承诺非国家公务员、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等的书面承诺。

(9)任职证明,如果管理人员是大股东委派,除本公司盖章外,还需加盖大股东印章或签名,如果管理人员是选举产生,需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加以证明。

(10)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自己签名的履历表和审查函,审查函的内容同上。新股东如果是公司的,还需提供该股东的

(11)会计报表复印件和该股东承诺报表真实性的承诺书三。公司年检审计报告,复印件。 (12)公司盖章的变更申请书,注明变更哪些项目。

(13)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的委托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书。 (14)具体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工商信息卡。

以上全部材料准备好后,承办人员即可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工商登记部门受理后,正常情况下,一个星期内即可核发公司新的营业执照,整个股权转让事宜到这里也就全部完成。 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范围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范围

律师尽职调查就是为了获知目标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判断收购中的风险。这些风险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中存在的各种陷阱———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工资福利负担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税务陷阱、环保陷阱等等。 律师尽职调查范围:

1、境内公司的法定主体情况;包括设立、登记、股东变更、公司章程,股本总额以及变更登记情况,股东出资情况,公司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重组、资产置换、不动产资产规模、经营记录方面有无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

2、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状况;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状况,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3、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是否发生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经历的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处罚等情况,税务、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

律师尽职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以一份简要范本为例):

1、审查拟收购目标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能力。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便: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公司变更、有无吊销或注销等。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

2、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情况

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以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无瑕疵,无法律上的障碍。

3、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目标公司的各种负债会增大收购方的责任,因为这些债务在收购后还是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当然,债务剥离式的收购除外。还有一些因权利义务不清楚而发生争议,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情况将为收购方的责任增加不确定性。这时,律师就要对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进行分析,研究,将它们定性、定量,为收购方进行谈判提供合理的依据。

4、重要交易合同

对于公司的存续与发展相当重要的交易合同,是收购方律师仔细审查的重要对象,这些合同通常包括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大额贷款合同、公司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使用合同、关联交易合同等等。律师对这些合同进行审查,目的是:第一,确定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并不会丧失合同中规定的预期利益,这是因为,有些公司之所以能够签订的一些重要的合同是利用了其公司大股东的关系,所以,这种合同中往往规定,当目标公司因被收购等原因出现控制权变化时,该合同将需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第二,确定这些合同中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目标公司是否处于重大不利的情形中。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律师应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所有还是通过许可协议使用),有效期限情况,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等等。

6、审查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安排

目标公司的雇佣人员的数额,目标公司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措施,是否存在对此次并购造成障碍的劳动合同,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规避措施。对于目标公司的普通职工,一般只审查公司的劳务合同范本,但是对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则需逐一审查其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这种审查是看其薪酬水平以及如果将其解聘公司所需要的补偿数额。

7、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

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主要是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收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等等,以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可能争议的发生。

8、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调查

公司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责任和损失的可能。律师的审查将注重于这些诉讼或仲裁胜诉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赔偿责任的开支。

对于律师的律师尽职调查对象来说,其规模的大小不同,从事的行业也千差万别,其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以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是独一无二的。律师要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出不同的调查文件,通过勤勉、认真的分析研究得出结论。

三、律师尽职调查业务的方法

1、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会见公司代表,为尽职调查打好基础。

2、认真组织《尽职调查文件清样单》,详细编写《尽职调查问卷表》,向境内公司索要相关文件和资料。

3、查阅境内公司是否按文件清单和问卷表提供了相关证照、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事关公司的重大合同、完税凭证、以及答卷资料,对收取的各种材料和凭证一一进行分类编号,作为附件。

4、向行政登记机关查阅相关许可、批准文件、档案材料。

5、同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职能机关核实相关公司情况。

6、要求公司提交表明其提供的所有材料、资料凭证真实、内容属实、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

四、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程序

1、就委托项目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

2、律师与当事人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

3、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准备尽职调查清单,设计尽职调查提纲;

4、目标公司在律师指导下搜集所有相关材料;

5、律师进行具体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律师出具尽职调查的法律意见。◆协助制定减排项目交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协助草拟、修改、审查与减排项目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书;

◆就减排项目,帮助委托方准备应向国内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各方呈交的各类有关文件; ◆协助委托方完成各种报批手续;

◆审查各种与减排项目有关的原始文件、证件;

◆根据对减排项目的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的审查,出具必需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方要求,协助其对作为CERs 交易的相对方进行资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就减排项目,协助委托方及其下属企业制作有关内部协调文件,如授权委托书等(中英文);

◆参加委托方与CERs境外拟受让方就CERs购买意向书、正式买卖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谈判、磋商等,并提供相关修改建议(中英文);

◆根据委托方需要,就意向书和减排协议提供相关的中英文翻译;

◆对减排项目交易合作合同的履行(包括审定、核查、核证、交付及付款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就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加有关的调研、谈判和磋商;

◆对减排项目交易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等事项为委托方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代理委托方参加相关的诉讼、仲裁活动;

◆对委托方减排项目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为委托方提供合作方的推介(包括介绍国外买家、推介项目资源、及有经验有实力的技术开发机构等); ◆为委托方提供与CDM有关的其他律师服务。

第12篇:新三板联盟

新三板

新三板联盟平台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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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热点话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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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新三板简介

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1]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

一、简介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新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编注:即新三板),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

上市条件

( 1) 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由来

在2000年,为解决主板市场退市公司与两个停止交易的法人股市场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协调部分证券公司设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三板”。由于在“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要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因此很难吸引投资者,多年被冷落。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新三板”。无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要求,要高于“老三板”,同时交易规则也有变化,譬如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等。“新三板”在很多地方确是实现了突破的,但客观而言,“新三板”的现状仍难以让人满意,甚至很多股市上的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市场体系中还有“新三板”的存在。

三、前景

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是否可以托管要去建设银行咨询,一般是冻结状态,使用时要预约。新三板有超过300家北京中关村挂牌公司 政策支持和IPO预期,是资金蜂拥新三板的最大动力。中国证监会前任主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年八大工作重点中,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即业内惯称的“新三板扩容”,被作为年内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2012年8月3日下午证监会在新

闻通气会上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稳步推进的原则,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转板通道

转板制度就是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间流动的制度。新三板的转板通道指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流动的通道。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真正的转板制度,三板挂牌企业和非三板企业,都需要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才能在场内资本市场的相关板块上市。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其IPO的条件与其他企业无异。

“转板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无论讨论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是建设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事实上都不可回避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却缺乏相互之间有机的结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尚未搭建起链接的桥梁,缺乏完善的转板制度。

四、区别

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的区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关注的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的门槛也首次明确。根据上述规则,个人投资者需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并且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有不少投资者抱怨规则门槛太高,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法参与,这一门槛甚至比股指期货还要高。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门槛高固然有其弊端,比如说参与的投资者数量少,吸引的资金量也会减少;不过,开放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有助于活跃新三板市场,提高门槛更多的也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上述试行的业务规则,除了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做市商制度也被明确提出,竞价交易方式也有可能引入。规则显示,“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并且“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五、制度体系

熟悉这一制度体系的人士告诉记者,监管层希望将新三板打造成拟上市公司的“练兵场”,这与业界有关“预备板”的建议不谋而合。

六、影响作用

影响

新三板的推出,不仅仅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落实,或者是三板市场的另一次扩容试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建立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了积极的探索,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积累。

作用

1、成为企业融资的平台。新三板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会因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投资。

2、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依照新三板规则,园区公司一旦准备登录新三板,就必须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先进行股权改革,明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层职责。同时,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照上市公司进行设置,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3、对投资者的作用和影响

1.为价值投资提供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价值投资成为可能。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投入新三板公司的资金在短期内不可能收回,即便收回,投资回报率也不会太高。因此对新三板公司的投资更适合以价值投资的方式,

2.通过监管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新三板制度的确立,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融资行为被纳入交易系统,同时受到主办券商的督导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自然比投资者单方力量更能抵御风险。

3.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挂牌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另一投资热点。

4.对A股资金面形成压力

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就等于多了一个大市场。对于A股来说,肯定会分流一部分资金。虽然短期挂牌的企业是通过定向增发来融资,但是随着挂牌企业越多,融资规模也就会越大,肯定会吸走市场的一部分资金。[7]

七、条件

“新三板”挂牌条件是: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

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目前挂牌公司区域不再局限在四大园区,已经扩展到全国。

“新三板”主办券商,同时具有承销与保荐业务及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

“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新三板”的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

1.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

2.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八、操作程序

开户

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在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前,投资者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主办券商属下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户事项,该账户与投资者使用的代办股份转让股份账户相同,因此,已开户的投资者无需重新开户。

申请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开户费用:个人每户30元人民币,机构每户100元人民币。

开立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投资者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到建设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股份报价转让的资金结算。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查询建设银行可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服务的营业网点。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提供身份证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立结算账户的资料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个人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在开立的当日即可使用,机构投资者的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使用。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存入结算账户中的款项次日才可用于买入股份。结算账户中的款项通常处于冻结状态,投资者在结算账户中取款和转账时,须提前一个营业日向开户的营业网点预约。

签订协议

新三板企业挂牌与报价券商签订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报价券商在接受投资者的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前,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报价券商如认为该投资者不宜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可进行劝阻;不接受劝阻仍要参与股份报价转让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前,投资者应与报价券商签订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者在签订该协议书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股份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报价券商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服务的证券公司,报价券商有:中信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等。

委托

委托种类:股份报价转让的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类。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当日有效,均可撤销,但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则不得撤销或变更。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虚假报价扰乱正常的报价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1.报价委托:报价委托是买卖的意向性委托,其目的是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的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报价委托中至少注明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联系方

式等内容。投资者也可不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对手,而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买卖对手,达成转让协议。

2.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向报价系统提交的买卖确定性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中至少注明成交约定号、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拟成交对手方席位号等内容。成交约定号是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时,由双方自行约定的不超过6位数的数字,用于成交确认委托的配对。需要注意的是,在报送卖报价委托和卖成交确认委托时,报价系统冻结相应数量的股份,因此,投资者达成转让协议后,需先行撤销原卖报价委托,再报送卖成交确认委托。

委托数量限制: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投资者在递交卖出委托时,应保证有足额的股份余额,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成交

(一)成交确认委托配对原则: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买卖双方向报价系统递交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包括交易款项及相关税费)和股份,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二)成交价格: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交割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采用逐笔结算的方式办理,股份和资金T+1日到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担保交收,交收失败的(如买卖双方的资金、股份不足或被司法冻结将导致交收失败),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不能交收的风险。

转托管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信息获取

1、账户查询:投资者可在报价券商处查询股份账户余额,在建设银行查询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

2、行情信息: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九、相关问题

问题

缺乏流动性是“新三板”最大的缺陷。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在需求与风险偏好方面千差万别,客观上,他们存在对风险度较高,同时也具有相应盈利机会的柜台交易品种的有效需求。“新三板”推出后,对参与投资对象的身份及数量上的限制,也令其流动性大打折扣。而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看来至少要在不少方面逐一调整。

第14篇:新三板协议

有限公司与XX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方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具有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及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3、甲方拟委托乙方为其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之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请财务顾问目的

1、促使甲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2、促使甲方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担任甲方高级职务的人员)全面、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

3、促使甲方按照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披露信息;

4、帮助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完成股份报价转让的前期工作。

二、财务顾问工作内容

1、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的规定,为甲方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方案设计、操作咨询等服务;

2、按照股份报价转让的要求,协助甲方对其相关业务、规则

进行规范、清理;

3、对甲方的股份管理提供专业建议;

4、协助甲方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公司

章程,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

5、协调各相关中介机构,协助甲方制作规范的股份报价转让

业务的申报材料,并帮助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6、指导并敦促甲方严格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股份报价转让的要求披露信息;

7、双方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财务顾问工作方式和期限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对甲方情况提出尽职调查清单,

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改制方案设计、尽职调查等工作;

2、对甲方公司组织架构、信息披露、股份管理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由乙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当面指导和书面意见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专业建议;

3、若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申请未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乙

方的财务顾问工作至有关主管机关不予批准之日结束;若甲方股份

转让的申请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至甲方股份开始报价转让时结束。

四、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所提供的有关情况和文件材料真实、全面、完整;

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财务顾问工作所需的必要的便利;

3、甲方承诺委托乙方为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

4、乙方承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勤勉、尽责的态度

完成财务顾问的工作;

5、乙方保证对财务顾问工作中获知的甲方信息保密,不向除

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获知的机关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

五、财务顾问费用

1、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1)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甲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3)在乙方内核小组出具内核意见同意推荐股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如内核小组出具内核意见不同意推荐,则甲方无需支付该费用,乙方此前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不得

退还。

(4)甲方股份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如甲方未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未能挂牌则甲方无需支付该费用,乙方此前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不得退还。

2、乙方收款账户: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

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有未阐明之其他事项,由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协商决定;

2、待甲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乙方支付了万元

后,双方将签署《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本协议中甲方应向乙方

支付的剩余费用将转换为《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中的委托备案费万元;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联系电话:

传真:代表人

日期:年

有限公司日乙方: XX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传真:代表人:日期:年月月日

第15篇:新三板法规

【重磅】与新三板有关的97部法律法规汇总(2015最新全文)

|法客帝国

[原题]速分享:最新新三板法规大全(必备*100部

*word版)

零、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doc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49号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2.1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2.2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第16篇:新三板审核加快 月底挂牌企业料超1400家

新三板审核加快 月底挂牌企业料超1400家

2014年11月26日 05:07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程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最新公示的在审企业基本情况表显示,目前在审企业共计732家。新三板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些在审企业正在按照既定的审查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进行挂牌审查,同时为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申报高峰,新三板将提升挂牌审查效率。预计到11月底新三板出具同意挂牌函的企业数量将超过1400家。截至11月25日,共有1350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今年1600余家企业 申请挂牌新三板

据了解,自新三板面向全国接受企业挂牌申请以来,共有1600余家公司向新三板递交了挂牌申请,今年8~10月出现了申报高峰,这3个月累计接收了687家公司的挂牌申请。

新三板公示信息显示,目前共有732家在审企业,新三板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些企业将于今年11月底至明年1月期间陆续审查完毕。截至11月21日,9月30日之前报送挂牌申请材料的企业的反馈意见已全部发出,10月31日前报送挂牌申请材料的企业的反馈意见将于11月30日前陆续发出。预计到11月底,新三板出具同意挂牌函的企业数量将超过1400家。

针对审核流程,该负责人指出,新三板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有频繁的反馈互动,对于反馈回复的项目,新三板都以主办券商为单位,重点审查主办券商内控的组织和落实情况,进行集中讨论和会商,对反馈落实完毕且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进行快速审查处理。只要符合条件就会及时获取新三板出具的同意挂牌函。

推动主办券商

提高挂牌公司信披质量

面对不断涌现的企业申报高峰,新三板提高了挂牌推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近日,新三板在案例总结的基础上,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意见分成“公司一般”和“特有问题”两部分,“公司一般”为企业常见问题的经验总结和标准化,借反馈之机供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参考,视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特有问题”是基于公司所处行业、自身个性化和差异化特点的问题;积极鼓励主办券商结合自身专业能力,除注重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外,还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挖掘企业业务特点,鼓励为被推荐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评估,为挂牌以后的交易、融资等行为提供增值服务。

上述负责人指出,目前新三板出具的反馈意见既有一般问题,也有特有问题,没有机械化地进行反馈操作。“新三板希望主办券商对于共性问题形成标准,对同一问题不再重复出现,不断提高挂牌推荐的工作质量。”

据悉,下一步新三板将加强对主办券商质控/内核专业人员和项目人员的督导和培训,发挥主办券商内控/内核的专业能力和力量,提高执业质量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新三板将以主办券商为单位批量审核项目

2014-11-27 09:07:22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继续谋变,这一次指向审核端。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新三板市场正在探索审核反馈改革,尝试实行以主办券商为单位对拟挂牌项目进行集中审核、集中反馈、集中回复。

内控质量挂钩审核进程

上周,新三板对主办券商9月份报送项目进行了集中意见反馈。与以往意见反馈不同的是,这次各家券商反馈意见差别较大。

有券商人士透露,该公司新三板项目刚收到新三板反馈——内容有30多页纸、涉及70多个问题,反馈内容的严格程度甚至超过此前一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项目的反馈量。

为此,有券商新三板项目负责人表示,未来挂牌项目收费如果低于200万元,肯定没什么可做的,因为工作量太大了;那些没有长期业务开拓价值的项目,根本不值得去做。

江浙某中型券商新三板负责人介绍,这次反馈意见比较多的项目,多是原来内核比较松散的主办券商的项目。“因为新三板审核相对宽松,很多小券商之前内核都很马虎,这次突然加严,自然比较被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内核一直严格,之前有个项目内核反馈的问题就有70多个。这次报送的项目,新三板的反馈意见量与之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因为能提的问题我们公司内核早已提过。”

新三板此次发送给各主办券商的邮件中表示,该系统将在12月初将9月、10月两批上报项目全部反馈给各主办券商,将以主办券商为单位集中讨论,集中批复。

新三板方面表示,反馈回复显示哪些主办券商质控督查好,今后这些主办券商项目审核进程就加快;若发现哪些主办券商内控存在严重问题的,将连坐该主办券商同批报送的项目。此举目的就是为了强化主办券商内审责任,该系统以后主要工作就是审查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加快挂牌审核进程。

尝试集中批量审核

除了主办券商内控质量直接挂钩同批报送项目审核进程外,新三板谋变的另一个领域是审核端的审核。

“此次反馈改革探寻的是审核转型尝试,批量审查,以主办券商为单位,同期项目集中反馈、集中自查、集中质控督查、集中回复。”一位券商新三板业务负责人透露,这是股转系统给该公司项目反馈中的原话。

这位券商新三板业务负责人的理解是,新三板应该是在尝试将主办券商分级对待,级别高的主办券商,后一阶段报送的项目可能直接通过,级别低的主办券商报送的项目则会强化审查和反馈。

一家已完成股改的券商新三板业务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以后主办券商内控质量不仅直接事关办券商所承担的责任,还关系到主办券商新三板业务量的多寡。

西部某券商新三板业务部门总经理说,上述新政策产生的直接效果是:内控好的主办券商项目越来越多,内控不好的主办券商被市场抛弃。

新三板出招“治堵” 审核权下移券商

2014-11-26 01:41: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杜卿卿

新三板挂牌审核权力,正在向主办券商下移。

新三板扩容之后,挂牌企业迅速增加。特别是做市商制度推出以来,挂牌申报也一度出现高峰。今年8~10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3个月累计接收了687家股份公司的挂牌申请。数据显示,目前在审企业还有732家。

为了解决当前的“拥堵”问题,新三板正在探索创新机制,审查方式也从审项目,变成审券商,即以主办券商为单位,重点审查主办券商内控的组织和落实情况。

权力下移

股转系统将审核权力向主办券商转移,客观上是申报企业积压背景下的无奈选择。但是让主办券商负责审核项目、股转系统负责审核主板券商的内控,却恰恰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

据股转系统统计,2013年项目审核周期约为44个工作日,今年8月份以前挂牌审核平均周期为38个工作日。但是从券商和企业的角度,实际并非如此,项目从报送至股转系统,到最后成功挂牌,周期在不断加长。对此,股转系统方面此前解释称,38个工作日是不含企业落实反馈意见的时间。而且个别企业审查耗时较多,主要原因也是企业落实反馈意见的时间较长。

在股转系统方面看来,主办券商在报送项目时,有许多共性的、事前的工作没有做到位,这也是导致后续审查费时、反馈落实周期长的原因。所以,探索一种机制创新让主办券商更多发挥作用,提高挂牌推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成为股转系统试图解决的问题。

股转系统11月25日晚间公布了新的工作流程,即对于反馈回复的项目,股转系统将以主办券商为单位,重点审查主办券商内控的组织和落实情况,进行集中讨论和会商,对反馈落实完毕且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进行快速审查处理。

门槛不提

今年以来,股转系统已累计接收1600余家股份公司的挂牌申请。为了尽快审核完毕“积压”企业,股转系统正在探索新机制提高审查效率。

一位股转系统内部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将反馈意见如前所述进行标准化处理,实际上是让主办券商有一个自行审查的过程,将事后反馈程序前置,将企业相似性问题提炼出来,以提高整体审查效率。

由于目前的审核“拥堵”,券商也在对项目企业进行筛选。一方面考虑尽调成本,另一方面也考虑未来能否做市、且收益如何。对企业而言,新三板的遴选门槛有所提升。

股转系统发言人隋强此前回应“提门槛”传闻时称:“主办券商基于终身督导、做市转让、后续服务等考虑,在遵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底线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的手段遴选企业,券商的标准一般要高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底线标准,这是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

什么是新三板股票?

2014-11-26 13:46:22来源:金投股票

摘要:什么是新三板股票?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国家专门对中关村这样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平台,新三板市场的优势明显,就是对挂牌企业没有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

什么是新三板股票?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国家专门对中关村这样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平台,新三板市场的优势明显,就是对挂牌企业没有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这对以高新技术为主导,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来说,很有吸引力。并且有利于新三板企业转板,并能树立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新三板属于场外市场,它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的简称;上市一般是指场内市场,主要有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2012年9月,新三板的运营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2013年1月,新三板正式开板。2013年12月,新三板从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四城市高新园区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企业均可挂牌。截至2014年6月6日,新三板已挂牌公司776家,总市值1852亿元,平均市值2.4亿元。

总之,新三板挂牌不是表示上市。 1)挂牌条件

楼上说的不错,存续期满两年,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健全,合法合规,股权清晰,券商辅导,这几项是基本条件。

不过那些是最早期的条件,那些条件都很不具体,之后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交易所)又公布了细化的挂牌条件指引。比如:存续期满两年,是要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保证企业有两张完整的可披露的年报,等等。对于有挂牌需求的企业来说,这个指引更有实际操作意义。

指引原文附在下面,有需要的仔细读就行了,都是可操作性较强的东西。

2)利弊分析

要说利弊,从理论上讲,新三板挂牌对企业应该是好处为主,坏处为辅的。 好处:

1、股份可流动,实现融资。来挂牌了,本质目的应该是为了股票可以交易。比如原来某个科技小公司,有核心技术,但是缺钱,问银行借钱,银行只看你的资产、总收入规模,这样他肯定没优势。他就可以来挂牌,那么在新三板上的投资者如果看好这家公司,就可以出钱买他的股票。他出让一点股权,就能换来钱,这样企业融资就方便了。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因为要挂牌,必须首先符合交易所的一套要求,因此,准备挂牌的公司会由主办券商帮忙把公司整个里里外外梳理一遍,所有的年报、法律关系、资产关系,都需要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所审计一遍。这样,原先往往是夫妻店式的小公司,就能够从里到外的把自己整理一下,原来可能没有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也因此都建立起来了。这些监管要求,虽然低于主板,但是仍然是类型相似。企业经过这一套洗礼,就算是入了资本市场的门,将来如果发展的好,再想去主板IPO,也会更容易一些。

3、提高授信,吸引银行,PE。虽然新三板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声明,不对挂牌企业的盈利状况做要求,只要求企业是规范经营、业务明确就行,但是无论如何也还是证监会那一套审核的流程,还是比较严格的。起码来这里挂牌的企业,做假账啊、或者经营状况很差啊这些情况发生的概率更低一些,这样,一旦企业来挂牌,银行就会对这些企业高看一眼。不少银行都会盯着新三板,哪家企业来新三板挂牌了,原本不爱搭理这些企业的银行,反而会主动找上门,希望给他们提供一些贷款服务,这也从另一个层面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样,这些企业如果质量够好,PE也会觉得他未来有希望IPO,也会主动过来申请入股,也能给企业带来资金。

坏处:

1、有成本。要来挂牌,终究有些成本。虽然新三板交易所以服务为原则,收取的费用和主板比要低很多,但是还是有3-10万的挂牌费、3-10万的挂牌年费,另外挂牌的时候请会计师、律所审计,也要花几十万,这些还是有成本的。

2、融资功能有限,但却将自己暴露在更严格的监管之下。新三板目前不能公开发行新股,只能定向发行,这和IPO圈钱的能力比差远了。但是,对于企业的信息披露、审计要求却不少,那么原本可以做些假账、逃些税,现在就比较困难了。而且,信息披露也可能会让一些企业觉得不适应。来挂牌提高知名度的同时,也可能引来媒体、社会的关注,这是双刃剑,处理好了可能给企业带来好处,处理不好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公关危机。当然从理论上和长远看,规范治理、严格审计是企业应该做的。

新三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初显

2014年11月12日 10: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不仅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支持,而且在帮助其获得银行信贷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新三板已与22家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三季度合作银行实发贷款金额已达到第一季度的近4倍,新三板作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初显。

2013年12月,新三板与工、农、中、建等7家商业银行签署首批战略合作协议;今年以来,又有浦发、招商等15家银行先后加入。截至今年10月,新三板已与22家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未来仍有望增加。

申银万国[-0.61%]证券场外市场总部副总经理黄文彬表示,企业挂牌新三板,除了有股权融资这一渠道之外,还可通过主板券商督导来规范公司治理、提升公司品牌,这有利于公司吸引银行主动授信,更加便利地实现间接融资。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在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三板以改善和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为使命,着眼于融资效率的提升,打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渠道,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初具雏形。”新三板新闻发言人隋强表示。

“我们第一次获得的银行主动授信来自杭州银行中关村[-1.21% 资金 研报]支行,通过大股东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500万元的银行授信,仅用7天就完成了整个信贷流程,速度超出预期。”新三板挂牌企业三众能源有关负责人说,经过一年合作后,杭州银行主动为公司提升300万元额度,公司仅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就获得800万元的授信额度。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三众能源已获得3家银行授信,贷款规模3100万元人民币,其中信用贷款1400万元、大股东担保贷款170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上,类似三众能源的案例有许多。

在直接融资方面,截至8月29日,今年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成交46.50亿元,是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的5.71倍。在股票融资方面,合计完成154次股票发行,融资金额为89.77亿元,是2013年全年的8.96倍。特别是自今年8月份做市业务开展以来,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更是大幅提升。隋强表示,通过做市转让,企业能进一步分散股权、提升公众化程度,增强市场流动性,畅通投融资渠道。此外,目前竞价交易的技术准备、制度准备正有序开展,预计在今年年末或明年年初择机推出。

在间接融资方面,除了提供更为畅通的信贷渠道之外,新三板还通过支持和吸引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地方性、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挂牌,提高其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经济日报记者 何 川)

首家新三板投融资对接平台正式上线

作者:严建红来源:新三板定增网

2013-12-12 08:22

“投资新三板,时也势也!”征战股票二级市场多年、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说看到新三板即将扩容,准备把资金转到新三板去“炒”一把。但对于如何评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如何解决目前新三板交易不够活跃、建仓周期较长等问题,让他困惑了。新三板有关专家介绍说,就新三板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便利性现状来看,参与新三板定增无疑是目前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的最佳途径:最低十几万就可参与、建仓效率大大提升、定增股份不设限售期随时可变现。但新三板不允许公开发行 ,定向增发只能通过私下募集的方式进行,投资者难以及时获取新三板企业的定增信息。为解决以上问题,中国证券报专门打造了一个为新三板企业和投资者服务的投融资交流平台——“新三板定增网”,旨在帮助投资者寻找新三板定增、融资等项目,协助新三板公司寻找潜在投资者。新三板定增网犹如连接投资者与企业的桥梁,让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企业定增、发债、优先股等投资信息,通过专家分析和研报解读,准确发掘投资良机,进而分享新三板扩容这一巨大的财富“蛋糕”。

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定增的便捷通道

目前,新三板市场正在为引入做市商、连续竞价机制进行交易系统的升级改造。在此之前,新三板整体交易量较为稀少,2013年全年成交额只有约6个亿左右,投资者很难获得较好的建仓机会。手上拿着钱而买不到股票,投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

投资者想要参与新三板交易是否有捷径?从新三板的最新交易规则来看,参与新三板定向增发,是投资者低成本迅速实现投资的最佳途径。新三板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定向增发融资规模一般不大,募集资金总额一般在千万元级别。而按照新三板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与现有主板市场不超过10人相比,参与主体数量明显增加。因此,参与新三板定向增发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极大地降低了投资门槛。同时新三板定向增发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投资变现能力较强。

定向增发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融资的唯一方式,同时也是增加股东人数,提升流动性的重要手段。由于无需审批且每次融资规模有限,新三板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需求,持续不断进行定向增发。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不是上市公司,不允许公开进行招股宣传,那么,投资者如何才能获取新三板企业的定增信息呢?

通过新三板定增网,投资者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通过遍布全国的中证报网络收集到的新三板企业定增信息;注册成为会员,投资者还可以参与企业调研及路演活动,深入了解投资标的。

新三板融资的一站式解决平台

抢占新三板投资先机时不我待。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表示,截止今年9月份,全国共有1700多家企业准备在新三板挂牌,有研究机构乐观预测,未来5年,新三板挂牌企业将突破5000家,总市值突破10000亿元,年交易量约4000亿元。随着2014年做市商制度和连续竞价交易机制的逐步引入,具备“融资工具”的特性将会让新三板更具吸引力。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融资热情也将被点燃。据统计,2013年7月至10月22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共公布50例定向增发融资(包括已完成和拟定增),共募集金额5.28亿元;而2013年上半年仅有7例定增融资方案公布,募集金额0.51亿元。从新三板扩容前景可以推断,今后一段时间,新三板定增的规模将呈现几何级数快速增长。

在挂牌企业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新三板企业如何脱颖而出迅速获得投资者认可,高效快速地完成融资,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新三板定增网依赖中国证券报强大的信息搜集系统及后台专业研究分析能力,可以准确快速地帮助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公司与潜在投资者对接,为企业高效解决融资问题,同时还能为新三板企业与主板市场搭建沟通平台,实现并购和大宗转让的目的。新三板定增网将成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的一站式平台。

网络专业平台 填补市场空白

新三板定增网(http://www.daodoc.com/)于2013年12月12日正式上线,是目前为新三板投融资服务的唯一专业平台,是连接投资者与新三板企业之间的桥梁,实现了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信息的对接,达到了投资者与企业双赢的目的,据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新三板定增网将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举行一系列活动,加强新三板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17篇:新三板挂牌财务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

新三板挂牌财务审核重点问题解析(附案例)

一、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类型、关键资源要素、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收付款政策、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业务合同等,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审查项目时看财务报表应当结合业务看公司财务,不应埋头看财务报表。因为财务和业务部分有不同的人员执笔,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1、案例: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某公司为原申报IPO项目,后撤回材料开始申报新三板,报告期包括2012年度、2013年度。由于2012年度销售给客户的部分商品发生退货情况,退货金额较大,2013年度,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采取追溯重述去调整2012年度相关报表金额。退货的客户主要为经销商。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发表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收入真实完整。

本案是通过经销商压货虚增收入的典型案例,经销模式下的收入是很容易被调整的。主办券商要核查收入的真实性,以及关联性。在分析成本构成的时候要注意逻辑性,以及存货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2、案例:成本真实性 某公司被举报,公司报告期内为做账与前关联企业员工签订虚假的服务合同。律师认为合同内容不真实,无效的。会计师解释合同对应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正确。券商解释因为凭证过多,通过签订几笔合同的方式方便装订入账,成本是真实发生的,不存在违法违规。

公司成本真实性存疑,该事项已移交监管组进行后续处理。

3、案例: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某公司为建筑施工类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收入确认。计算完工百分比时收入与成本不匹配。收入按照客户确认的进度单,成本按照实际发生成本与总成本的比重。收入进度与成本结转进度存在差异,最终修改财务报表。按照客户确认的进度单确认收入与成本的完工百分比。

在我们这边审查时有好几个这样的案例,调整财务表报的。审核时收入与成本的匹配性是关注的重点之一。

4、案例:核定征收

某公司报告期为两年一期,第一年核定征收,第二年改为查账征收。认定为核定征收的依据是企业成立之初因业务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公司规模增长,财务核算水平的提高,经公司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公司自2011年所得税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并转为查证征收。公司补足税款,税务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重点关注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税收缴纳是否合规。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至少申报期最近一期应该采用查账征收。

5、案例: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产品多申报退税

某公司为系统集成企业,其中软件产品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公司申报退税的计算过程与法定的退税计算过程存在差异,导致2014年度多申报退税,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公司承诺2015年度开始严格按照法定的计算发放申报退税,并与税务局进行沟通,税务机关表示不予追究。主办券商与律师发表意见,不构成挂牌的实际障碍。

6、案例:变更收入确认时点

某公司销售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申报时收入确认时点为发货时确认收入,经反馈后,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收入确认不谨慎,修改收入确认时间,并进行追溯调整,被采取监管措施。

某公司为运营商整体提供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变更收入确认时点,由初验确认改为终验确认。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公司充分披露了原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也发表了意见。

二、持续经营能力

【自我评估: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分析意见:请主办券商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就公司是否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发表意见。】

1、持续经营能力-持续亏损关注点

已挂牌的持续亏损企业:纳晶科技、第六元素、众合医药等。 关于存在亏损的企业,关注报告期内具备持续经营记录;亏损原因;可采用多维度分析持续经营能力,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措能力(如:挂牌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就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等。

2、持续经营能力-资不抵债 某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负数,但是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为负数的主要原因在于报告期内新设子公司前期投入较大且未取得收入,公司主要采取债务融资方式,导致合并报表净资产为负数。

公司结合营运记录、公司竞争优势、母公司营运情况、获取现金流能力等详细分析了持续经营能力,充分披露了子公司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对新设子公司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揭示,并且在挂牌同时做了定向增资,挂牌前净资产已转正。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多维度的论证并发表意见。

三、关联交易

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核查其发生和解决情况。(2)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1、案例:变相占用公司资金归还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超额分配股利,导致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且截至申报基准日未进行规范,属于股东占用资金为规范,必须进行规范。依据《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之合法合规经营条款,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挂牌前与已归还或规范。

关注公司关联方是否变相占用资金、资源等情形,是否规范。

四、其他关注问题

1、解释毛利率变化、成本构成变化等问题时应当有逻辑性。例如,某公司的成本构成中原材料的占比大幅提高,其主办券商解释为原材料采购量增加,这就属于明显缺乏逻辑性的解释。

2、要关注现金收支占比较高的企业。例如农业企业,向个人采购或向个人销售,现金收支占比高,审核时应当尤其关注其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证据应当充分、完整。

3、要关注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例如某企业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数额的方法与规定的方法有所不同,导致其少缴了少量税款。鉴于当地税务机关出具了相关说明且金额很小,这一事项未成为其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4、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挂牌业务部与公司业务部间有协同机制,对于挂牌后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公司业务部将转办挂牌业务部,评估其申报时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

第18篇:财务审核岗位职责

财务相关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临时整理

财务日审工作内容

1.负责稽核酒店当日各营业点交来的各种结账帐单、票据,检查实际发生与电脑报表是否一致;依据《挂账日志》

2.核算昨日夜间稽核员完成的报表,《夜审交易审核》《宾客欠款报告》《收入日报表》,报表是否平衡、完整;

3.负责稽核酒店当日各营业每班的收款报表;

4.负责稽核当日各种消费项目明细表;

5.抽查酒店是否存在矛盾房;

6.负责稽核各种签单、挂帐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

7.负责稽核检查前台、客房、餐饮等给予的折扣和优惠是否合乎标准;

8.负责稽核每日发生的待结帐,依据《哑房名单》,并及时催促前台处理以前待结帐;

9.依据《财务日常操作审核表》检查账务冲减、交易作废、加收房费、取消结账、撤销开房、日租房等操作有风险的记录。

10.检查每日免费房与自用房情况,半日/全日加收,换房和升级情况,修改房价的操作。

11.每日把各类报表按日期、序号分类存放,月末装订成册;

12.记录接待及收银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收银制度,防止作弊现象。

13.审核完成后,向酒店总账会计提供《收入传票》或从财务软件里生成酒店收入凭证。

14.比较精通管理系统的各项统计分析报表及报表取数原理,随时协助管理层从系统中提取需要的各类报表。例如:《营业状况分析》、《销售日分析》、《帐户类型分析》、《综合营业分析》、《营业收入报表》、《房类分析》、《协议公司业绩》、《分析月报》 。

夜审工作内容

一.夜审前准备工作:

① 检查所有住店帐户资料是否录入准确,包括;帐户类型、客源、国籍、房税结构、房价等。

② 对当日预离客人未离店检查余额并延住。

③ 核查当日所有交易明细是否准确无误,依据《挂账日志》等。

④ 检查其他各营业点消费账单,包括消费项目、折扣及付款是否符合财务规范。如有内部消费,折扣,赠送,挂房帐、应收、待结帐等情况时,核对授权签字是否完整。并且不许出现遗留未结账单。

二.进行夜审:

① 登陆夜审操作员工号,进入夜审模块;

② 按照夜审步骤顺序1-6步,依次点’开始执行’按钮:1夜审准备;

③ 2过房费,完成后弹出过房费报告,此报表不必打印;

④ 3夜审开始,按系统提示依次执行完成;

⑤ 4交易审核,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进行逐项交易审核,或直接点“自动平帐”,点确定后会自动弹出“夜审交易审核表”“宾客欠款报告”“应收帐审核报告”可直接打印每张表或按财务要求打印指定表;

⑥ 5结束夜审,系统自动逐项显示完成,最后系统提示“所有夜审全部完成”到此夜审操作过程全部完成;

⑦ 退出夜审程序,重新进入夜审程序核对酒店日期与审计日期是否正确;

⑧ 6其他,其他过程中可打印夜审中所需报表,也可进入报表界面中选择报表文件夹“夜审打印报表”,找到夜审后需要打印的表,依次打印报表。

三.如遇停电等突发事件:

待事件终止后,重新启动计算机,启动系统,进入夜审步骤,继续点开始或用单步执行, 如果修改酒店日期已经完毕,请不要再执行‘夜审开始步骤中的设置未到。

注:发生异常情况请与电脑房联系,严禁夜审全部结束后再次重复执行夜审步骤。

第19篇:新三板退出机制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配套制定、修订业务制度的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13-12-30)

1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退出机制如何考虑?

答:“有进有退”、“新陈代谢”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挂牌公司提供了市场化的准入途径,也提供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根据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退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将有更多个性化的选择。根据企业意愿,我们可提供非公开转让、登记托管等相关服务;市场规模拓展到一定阶段,我们也将根据需要在市场内部进行分层管理。

第20篇:新三板挂牌案例

新三板挂牌案例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是国家专门对国家级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的资本市场融资平台,新三板企业的优势之一就是有利于新三板企业转板,并能树立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北陆药业(300016)是首家“新三板”企业“转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成功案例。

据公开信息显示,在最初的新三板挂牌的108家公司中,已有20家公司先后表达了冲击创业板或中小板的意向。其中,紫光华宇、佳讯飞鸿、世纪瑞尔、北陆药业及久其软件5家公司已实现华丽转身,成功登陆创业板。

北陆药业长期专注于对比剂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我国对比剂行业的市场领先者,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我国放射界及相关领域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公司所处对比剂市场,过去三年销售额年复合增长率达18.32%,增长势头强劲。预计到2013年,全国市场的销售额将达到6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仍将保持在18.92%。而北陆药业的对比剂产品钆喷酸葡胺注射液过去三年市场占有率始终保持在40%以上,排名第一。而另一个产品碘海醇注射液目前的销量和市场占有率也已跃居市场第三位。

北陆药业募集资金3.04亿元用于对比剂生产线技术改造与营销网络建设、九味镇心颗粒生产线扩建改造与营销网络建设等项目。

新三板审核岗位职责
《新三板审核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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