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岗位职责

住房公积金归集科科长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27 08:36:19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

2009年***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石,它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存亡。为进一步推动黄州区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我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将按照“开拓创新、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运用“布点扩面、重点拓展、难点突破”的办法

,有效地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为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夯实基础。依法强化住房公积金征缴工作,推动以中低收入为主体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缴存。认真清理、严肃查处不建、不缴、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纠正单位非法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建立未建、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催建催缴数据库,进一步明确归集扩面工作重点。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探索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建立新体制,促进黄州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全年考核任务***万元,力争达到***万元,新建促缴***万元,其中归集股***万元,其他兼跨归集(工作包括一把手在内的)总共***万元。

2、新增住房公积金缴交人数***人,新增开户***户,归集覆盖率提高到3个百分点,达到62%。区所有乡镇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确保缴交基数和缴交比例,抓好公积金缴存扩面限高。

三、工作措施

1、确保2008年住房公积金***万元缴交基数不变,消灭行政事业单位欠缴的空白。

2、依法强化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征缴工作。

(1)重点加强对三泰纺织、新昌纺织、雅比家用有限公司、昌达医药纺织公司、祥辉纺织公司、七一商场、黄商集团、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四海公司、赛络天然气、华工总公司等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工作,全年力争归集***万元。

(3)对于民营企业有希望建立的单位采取“先进门、后调整、低门槛、广覆盖”的十二字缴交方针。

3、纠正少数单位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损害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行为。

4、探索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建立的新体制,出台相关政策,力争使社会从业人员应缴尽缴。

5、加大乡镇事业单位的宣传力度和公积金的缴交。利用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转政策,进一步加强各乡镇卫生院和各学校以及“以钱养事”人员的归集工作。计划在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乡镇所属站所建立5家,全年归集额20万元。

6、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在6月底全面完成黄州住房公积金数据库的建立,并把2008年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资料进行归类并档,具体资料由***牵头,***上机核对,其他归集人员协助。

7、抓住2008年专项检查工作和黄州政办〔2008〕84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的有利形势,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工作,确保职工缴存基数与工资同步增长,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在正常归集的***个单位中没有按新工资总额含津贴交到位的,督促缴交到位,力争这方面补缴额达到****万元。

8、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①利用每年3月24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日进行宣传。3—5人为一组,分头到黄州区域内的繁华地段拉横幅、摆设摊位、发放宣传资料。定期更换区委、区政府院内的橱窗宣传栏目,分季公布各单位公积金进度情况,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家喻户晓。②今年3月中旬召开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暨表彰大会。

四、组织保证

1、举全办之力支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做到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带头,全员上阵。

2、具体安排:

***:分管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负责各单位工资总额和提高比例的核查。

3、具体做到“四个一”:一周一汇报、一月一小结、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兑现。

4、经费和后勤保障优先归集工作。

推荐第2篇:住房公积金问题归集

1.外地户口可否自己个人在贵阳办理公积金和个人缴纳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为职工开户缴纳,个人不能单独进行缴纳。缴纳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户口所在地没有任何关系。

2.新成立的公司,住房公积金是在什么地方缴交?根据您公司注册的所在地,到相关管理部办理开户手续。管理部地址可到本网站机构设置查询。

3.辞职后,又应聘到新单位,新工作单位愿意给职工交住房公积金,请问职工现在能否交住房公积金?只要单位为职工新开户,均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4.公司怎么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证件?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时需提供的资料:1 新开户单位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2 已开户单位的新增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3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无身份证的须单位说明原因)。

5.个人住房公积金按什么利率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属当年缴存的,按现行活期利率计息,即年利率0.36%;属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即年利率1.71%。 6.目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分别是多少?2010年—201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额合计)上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682元。下限标准不得低于66元。

7.目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是多少?目前贵阳市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都为5%,(即职工个人承担5%,单位承担5%),但有条件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申请提高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但不能超过两个12%(即职工个人承担12%,单位承担12%)。

8.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和对象?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须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9.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0.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是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1]1号文)的内容为准: 1)政机关公务员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 2)关工人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 3)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 4)企业职工工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11.单位如何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1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3.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4.外地驻筑单位是否也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驻筑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无论户口是否在筑,驻筑单位都须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如果尚未建立,可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要求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

15.下岗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待岗、下岗期间,单位应定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纳额不低于15元。恢复上岗后,再按规定比例缴交住房住房公积金。

16.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办?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马上到新工作单位重新就业的,由原单位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其余额资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由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由原单位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其余额资金转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内进行封存管理。

17.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但档案未调入单位,单位是否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凡是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且工资由单位支付的职工,无论其档案是否调入单位,单位均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18.一个职工能否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19.已经买房的职工为什么还要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义务性长期住房储金,它要求所有职工都为解决社会住房问题而尽自己的义务,同时享有应有的权利。已经买房的职工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其它住房困难户早日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可以为自身积累一大笔修理住房资金,并可以在离退休时全额支取本人名下的公积金本息用于养老,这对己经买房的职工也有好处。

20.离退休职工为什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或家庭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而对于一部分暂时不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有住房公积金积累的离退休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两种机能。因此,职工离退休后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实际是为保障职工利用公积金养老的权益。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存公积金的话,将享受不到这笔资金养老保障的优越性,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职工去世后才拿这笔资金就没有意义了。从另一方面来看,职工运用公积金购建房,也就达到了解决住房的目的,并从住房资产的角度间接的保障了其养老的权益。因此我国住房公积金办法规定,离退休职工不再缴存公积金,当职工离退休后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可以全额提取供养老之用。

21.单位经济困难,能否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困难不能成为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由,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22.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什么条件?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亏损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相当或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2)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连续亏损三年(含三年)以上,且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相当或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进行的无记名投票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

23.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报有什么程序?申报程序如下: 1)单位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席会议。单位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前一周必须书面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表决结果应在单位公示10天以上; 4)单位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告、《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5)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6)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24.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提交什么资料?应提交以下资料;1)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及《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会议的决定; 3)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交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近三年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提交申请前12个月在岗职工工资发放清册。

25.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是多长?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应恢复缴存。缓缴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清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需延期的,须于到期前30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延期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再依程序向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批。

26.单位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怎么办?职工是否有权要求单位建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个人可向单位领导反映,工会组织有权代表职工要求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也可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责任督促单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电话:6519792。 27.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受到何种处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受到何种处罚?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扣了职工住房公积金,但未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挪作它用的怎么办?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期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扣了职工住房公积金,未及时缴存,挪作它用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缓交期限内的公积金要补交吗? 缓缴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因资金安排有一定难度而申请暂缓缴存的行为,因此缓缴期间所欠住房公积金部分要补交。

31.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破产清算时要补缴吗? 按照国办发(1996)35号文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可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以前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要进行清算并优先予以偿还。

32.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按规定办理职工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3)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推荐第3篇:***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

2009年***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石,它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存亡。为进一步推动黄州区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我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将按照“开拓创新、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运用“布点扩面、重点拓展、难点突破”的办法

,有效地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为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夯实基础。依法强化住房公积金征缴工作,推动以中低收入为主体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缴存。认真清理、严肃查处不建、不缴、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纠正单位非法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建立未建、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催建催缴数据库,进一步明确归集扩面工作重点。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探索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建立新体制,促进黄州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全年考核任务***万元,力争达到***万元,新建促缴***万元,其中归集股***万元,其他兼跨归集(工作包括一把手在内的)总共***万元。

2、新增住房公积金缴交人数***人,新增开户***户,归集覆盖率提高到3个百分点,达到62%。区所有乡镇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确保缴交基数和缴交比例,抓好公积金缴存扩面限高。

三、工作措施

1、确保2008年住房公积金***万元缴交基数不变,消灭行政事业单位欠缴的空白。

2、依法强化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征缴工作。

(1)重点加强对三泰纺织、新昌纺织、雅比家用有限公司、昌达医药纺织公司、祥辉纺织公司、七一商场、黄商集团、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四海公司、赛络天然气、华工总公司等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工作,全年力争归集***万元。

(3)对于民营企业有希望建立的单位采取“先进门、后调整、低门槛、广覆盖”的十二字缴交方针。

3、纠正少数单位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损害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行为。

4、探索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建立的新体制,出台相关政策,力争使社会从业人员应缴尽缴。

5、加大乡镇事业单位的宣传力度和公积金的缴交。利用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转政策,进一步加强各乡镇卫生院和各学校以及“以钱养事”人员的归集工作。计划在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乡镇所属站所建立5家,全年归集额20万元。

6、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在6月底全面完成黄州住房公积金数据库的建立,并把2008年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资料进行归类并档,具体资料由***牵头,***上机核对,其他归集人员协助。

7、抓住2008年专项检查工作和黄州政办〔2008〕84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的有利形势,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工作,确保职工缴存基数与工资同步增长,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在正常归集的***个单位中没有按新工资总额含津贴交到位的,督促缴交到位,力争这方面补缴额达到****万元。

8、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①利用每年3月24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日进行宣传。3—5人为一组,分头到黄州区域内的繁华地段拉横幅、摆设摊位、发放宣传资料。定期更换区委、区政府院内的橱窗宣传栏目,分季公布各单位公积金进度情况,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家喻户晓。②今年3月中旬召开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暨表彰大会。

四、组织保证

1、举全办之力支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做到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带头,全员上阵。

2、具体安排:

***:分管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负责各单位工资总额和提高比例的核查。

3、具体做到“四个一”:一周一汇报、一月一小结、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兑现。

4、经费和后勤保障优先归集工作。

推荐第4篇: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知识问答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缴存职工”指的是什么?

答:“缴存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1、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2、离岗学习、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是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没有户口限制?

答: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户口在农村、城市或外地的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

3、归集管理都包括那几项?

答: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

4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谁?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5、怎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 答: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3.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4.法人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带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带机构成立文件)和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6、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列支?

答:(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7、新设立单位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8、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有何规定?有何作用?

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必须进行合并;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9、单位怎样管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定期与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对帐。

10、单位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单位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事机构办理账户设立、账户转移及缴存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需填写变更清册并加盖财务章。

11、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办理时单位需填写变更清册并加盖财务章。

12、职工名字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或有误怎么办?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职工名字或身份证号码与本人的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单位或职工本人持职工身份证、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公安部门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更正手续。

13、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文件及单位出具的变更申请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14、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是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方式进行的。缴存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的部分,需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汇缴业务。单位首次和以后各月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均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单,其他表格均为附件,应根据情况分别填写。

15、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行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它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等各种功能的联名卡。比如:建行住房公积金龙卡;工行住房公积金牡丹卡。

16、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怎样确定的?2009年度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度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职工2008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全市职工2008年度平均工资80%以上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17、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18、每年什么时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答:缴存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变动的情况下,应在每年的七月份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9、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没有限制?

答:按照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郑州市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0、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有限制?

答: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最高不能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二。

21、职工月平均工资怎样计算?

答:职工月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

22、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哪几项?

答:按国家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职工工资,有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23、职工月缴存额怎么计算? 答:职工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与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之和。(按元计算,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4、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怎样计算月缴存额?

答:新参加工作职工从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25、什么情况下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2)发生严重亏损的;(3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6、怎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手续提供资料是:(1)申请报告;(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3)税务、审计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及表格。

27、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多长?

答: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

28、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

答:单位因撤消、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托管管理.

29、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答:由单位或清算小组到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办理时需按规定填写“住房公积金托管登记表”,并携带关于单位破产、解散及相关的原始文件和复印件、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托管申请登记表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职工个人签字并按指纹。

30、什么情况下进行住房公积金补缴?

答:住房公积金补缴分为个人补缴和单位整体补缴。

个人补缴是指单位新增加职工或从其它管理中心转入时未按时汇缴、漏缴住房公积金,应为职工进行个人补缴。

单位整体补缴是单位欠缴(包括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就是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缴存的),单位给个人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31、单位解散、撤消或破产时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答:单位解散、撤消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宣告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32、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没有利息?

答: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结息办法和利率计息。

33、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不计入职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34、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是什么意思?

答:职工因故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能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单位进行管理。

35、什么情况下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答:(1)职工停薪留职时;(2)职工辞职时;(3)职工因长期病假、领养婴儿假、下岗而领取折扣工资,并征得本人同意停缴住房公积金时;(4)职工停工、羁押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时;(5)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可以封存。

36、什么情况下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答: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时(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予以启封。

37、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分单位账户合并和个人账户合并。(1)单位账户合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该单位集体归并、转移到其他单位的,由原单位经办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单位缴存网点办理账户合并;(2)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单位未及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调入单位又为其开设另一个住房公积金帐号后,经转移造成一个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帐号的,由现单位出具合并证明,到单位缴存网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合并。

38、个人住房公积金怎样转移?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分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转移和异地(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之间)转移。

(1)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各单位之间转移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本表一式五联,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同时在二联、五联上加盖单位财务章),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2)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之间转移的:凭身份证、转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及转出单位加盖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二联、五联加章),到转出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转移手续;

(3)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转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处于封存状态。

39、什么情况下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答:(1)职工调动工作并转移工资关系的;(2)单位合并、分立的;(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4)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40、缴存单位怎样申请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

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领取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申请表》、《协议书》及《法人代表授权书》,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印章,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网上缴存开通手续。

4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有什么益处?

答: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后,单位经办人在自己的办公室即可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单位人员的增加、减少,基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信息的查询、修改,数据的下载和票据的打印等;操作简单,维护方便,减少了经办人员的奔波劳累。

42、如何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本息余额?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有:

(1)拨打语音电话67887788查询,初始密码是111111的(不受初始密码限制),更改以后用更新密码查询;

(2)登陆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是:http://www.daodoc.com查询;用住房公积金帐号或身份证号(若不正确必须由单位出证明修改)或联名卡、个人住房公积金密码(如果是初始密码111111的,必须更改以后才能使用,更改方式是拨打电话67887788或持本人身份证到业务经办网点修改,修改一天后可以在网上查询使用);

(3)用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在住房公积金查询机上查询;

(4)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银行ATM机上,点其它项查询,银行卡初始密码更改后才能查询,建议最好把住房公积金密码和银行卡密码设为一致,便于查询;

(5)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或办理网点查询。

43、住房公积金帐号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帐号有什么区别?

答:住房公积金帐号是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时,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为本单位职工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编号,也称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最初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上面显示的号码就是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以后不再补、发。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帐号是银行卡号,只能在所属银行网点上查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行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它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等各种功能的联名卡。比如:建行住房公积金龙卡;工行住房公积金牡丹卡。)

4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丢失怎么办?

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丢失,需持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银行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

45、缴存单位怎么知道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归集、支取情况?

答、缴存单位应及时记载单位每月归集及支取明细,每年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一次;缴存网点在每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帐单及利息单,对帐单和利息单反映了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年度结息等情况。单位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本人。

46、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怎么办? 答: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办事机构在收到职工、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47、单位不给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怎么办?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单位不给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怎么处理?

答: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49、自由职业者能否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因为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还没有具体管理办法出台。

推荐第5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文号:津公积委〔2014〕5号 有效期:20190930

发文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40909 主题词:

文件名称: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0-05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9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分中心”)负责所辖区县、行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退出市场终止的,应在单位终止前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不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 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单位应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可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全市统一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审批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提高、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部分不再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者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下限,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并适时公布。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封存、启封及转移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缴存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退出市场等原因终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按前款规定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新单位就业的,新单位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转移和缴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30日废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7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推荐第6篇: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一、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1.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申请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请时间: 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建行、工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 业务处理:

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可到建行、工行支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有关表格,下同)等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建行或工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登记 申请范围:发生分立的单位。

申请时间: 自发生分立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单位分立或转制的批文。 ⑵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三)(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建行、工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 业务处理:

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可到建行、工行支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有关表格,下同)等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建行或工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变更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为办公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的。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迁址或其他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原开户银行办理转出手续,并到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手续。

同一银行网点间转移的,无须改变单位账号和个人账号;不同银行间转移的,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上述材料到原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再到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4.单位名称变更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时需要变更登记的。 申请时间:自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等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⑵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5.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申请时间:自发生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注销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⑵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销户登记表》。 ⑶ 开户银行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 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单位发生合并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接收单位,被合并的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6.住房公积金每月汇缴

申请条件:(1)单位每月为职工按时汇储其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每年调整一次。(2)单位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变动情况,需要进行每月汇缴的。(3)单位连续汇缴数月或几年的,按正常汇缴手续办理。

申请时间: 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当月无变化的,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当月有职工新开户、销户、封存、启封、调入、调出等情况的,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⑵ 转账支票或现金。 业务处理:

单位每月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变动情况,调整月缴存额,并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7.住房公积金补缴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少缴或漏缴的单位和职工,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应由单位办理,即单位收取个人应缴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一起办理补缴;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由单位统一办理,则由单位和个人分别办理补缴手续。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写明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月份、每月补缴额和补缴总金额等情况,并由职工和单位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⑵ 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⑷ 转账支票或现金。 业务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8.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①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②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降低为零。

(2)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①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市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2)《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时间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

(2)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

(3)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

四、业务办理 (1)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2)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9.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申请条件: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单位必须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 申请时间:每年4月至6月。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若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提供经审核的《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2)填妥的《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情况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

业务处理:

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手续,经审核同意后,自7月1日起按核定后的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人数较多,单位需提供符合银行格式要求的职工新汇缴额数据通过磁盘交给银行,由银行进行新汇储额批量调整。

10.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1、申请条件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2)职工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旷工、下岗失业且没有找到新单位、被判刑劳教、出国留学等原因,与单位只中断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的,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的。

2、申请人

发生上述情形的职工所在单位。

3、申请时间

终止劳动关系或中断工资关系后30日内。

4、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封存原因证明材料,即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职工被判刑、劳教的,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其他情形的,提供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5、业务办理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开户银行办理封存手续。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1、申请条件

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

2、申请人

需要将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的职工

3、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⑷ 转入单位(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及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

⑸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

4、业务办理

调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上述材料到本单位开户银行(转出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调入单位凭转出行的转移通知书,到本单位开户银行(转入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在同一银行之间转移无须为转入职工开设新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在不同银行之间转移的,调入单位到开户银行为该职工开设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调出单位办理了资金转出手续,然后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1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3)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申请时间: 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业务处理:

单位在提供上述资料后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3.集中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申请条件:集中封存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集中封存户”中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提供:①由接收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申请表》;② 单位的接收证明(盖单位公章的接收证明或劳动合同);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⑵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除了需要提供上述“集中封存户”中职工办理转出手续的三份材料外,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业务处理:

职工持上述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14.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申请条件:职工符合《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 提取证明材料(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一览表》)。 ⑶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业务处理:

职工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审核和取款手续。

15.集中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申请条件: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⑵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业务处理:

职工持上述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16、符合集中封存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管理

1、申请条件:符合集中封存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情况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又不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封存在原单位。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挂在原单位名下转入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管理,原单位名称后增加“集中封存户”字样。单位办理此项业务时,需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2、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业务处理: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17、已关闭、注销且未办理集中封存的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的管理

由公积金中心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转入手续。

推荐第7篇: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惠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对维护职工住房保障权益,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单位职工合法利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主任任副组长,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财政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广播电视台、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主任兼任主任。

三、扩面对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对象纳入本次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范畴:

(一)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实行劳务人事代理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四、公积金缴存

(一)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今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暂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或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告,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四)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归集扩面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按月落实工作任务,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全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步伐。

(二)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要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否则依法给予处罚;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切实搞好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归集扩面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

推荐第8篇:成都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图

成都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图

一、单位缴存登记

(一)柜台直接受理

(二)预约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

注:自由职业者账户设立后执行委托扣款协议签约业务,无账户设立清册和联名卡待发卡清册。

三、封存

四、启封

五、零积数零余额账户销户

六、基数调整

七、比例调整

八、内部转移

九、异地转移

十、集团内部转移

十一、转入托管

十二、汇缴登记

(一)暂收缴款汇缴

(二)非暂收缴存汇缴

十三、撤销登记

十四、延缓缴存

五、降低缴存比例

十六、补缴登记

(一)异地转入补缴

(二)其它补缴

十七、暂收登记及缴款

十八、多缴退回

十九、集中汇划

说明:

受款单位工作流程:受款单位自行完成各自清册维护后→选择集中汇划缴款方式→确认缴款→生成业务登记号→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汇缴清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总变更统计表》并签字。

付款单位工作流程:付款单位统一接收各受款单位业务登记号,在集中汇划缴款中逐一勾选,确认缴款→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集中缴款通知书》,《成都住房公积金暂收转出通知单》(付款单位采用暂收缴款),《成都住房公积金集中汇划缴存单位明细》并签字。

十、托管内部转移

二十一、注销缴存登记

二十二、联名卡管理

注:本流程适用于联名卡查询密码重置和解约 二十

三、单位信息变更

二十四、个人信息变更

二十五、单位附属功能管理

注:适用于单位网上政务大厅使用、财政属性缴款、集团单位设立和比例差异化管理

二十六、个人委托收款

推荐第9篇: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马政〔〕1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 【发布文号】马政〔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01-12 【生效日期】2005-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马政〔2005〕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消费,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转移、封存等。

第三条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授权马钢分中心、当涂县管理部分别负责马钢系统、当涂县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下属马钢分中心和当涂县管理部,下同)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填写《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登记表》和《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补缴)清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在1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第七条 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2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 每个单位只能在一个经办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在经办银行有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缴 存

第九条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构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算。

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在录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条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内不予调整(市出台统一调整政策、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除外)。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上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小型单位及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离岗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可以只缴存单位部分,不缴存个人部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当年下限标准。

能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在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上限范围内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单位在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申请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比例,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无上级主管部门除外),提供单位正常纳税证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连续两年亏损、正常缴存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税务部门出具单位亏损证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方式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进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存入单位住房公积金托收账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按照前款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填写《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手续;10日以后填写报送的,从次月开始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后应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录用原单位职工的,应将职工原账户的公积金及时转移到新的账户,按不低于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标准和重新确定的缴存基数,续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已办理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单位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委托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谋职业者、自主择业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交纳个人缴存部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每年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对账单,并负责其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1月1日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单位在结息后一个月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对账单,自对账单发至单位一个月内,单位或个人未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视为核对无误。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未补缴的部分,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转移和封存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专户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20日内,填写《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和《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清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将《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清单》送经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故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支取条件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封存,由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封存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负责封存管理,由单位为职工填写《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销户清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将职工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封存:

(一)职工停薪留职等劳动人事关系在单位的;

(二)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尚未办理转移手续的;

(三)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的,尚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填写《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清单》,将职工结余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封存专户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进入封存户的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20日内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住房保障的基本制度。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是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和封存手续;

(三)按时足额地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四)建立并妥善保管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册;

(五)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

(六)定期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工会通报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七)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职工情况、工资表以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市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和工会、工商联等团体及各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贯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含改制后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适时建立全市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档案和住房公积金年度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单位、企业不得拒绝。对欠缴情况,通过媒体予以披露,接受社会监督。欠缴单位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按规定实施补缴。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且未能及时纠正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评先评优中,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作为有关部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或纠正。逾期不办理或纠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经办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转移、封存手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10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哪些单位及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新设立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目前,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8%;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国家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报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企业)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报送《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报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一步 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简称“管理部”)领取空白的《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三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步 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新设立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管理部领取开户后的登记资料。

第五步 受托银行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制作完毕后,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领取。

>>>返回顶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 5日内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设立单位如何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根据开户时退回的《汇缴清册》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简称《缴存汇总表》),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无变化,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缴存汇总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新录用、调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转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增加的,应为以上职工核定当月应缴额,分别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简称《汇缴增加清册》)的新开户、转入和启封栏,然后将当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减少的,应按职工上月应缴额分别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简称《汇缴减少清册》)的销户、转出、封存栏,然后将当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减少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什么是内部封存和启封? 职工在离退休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单位应在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通过《汇缴减少清册》为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启封月份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核定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增加清册》,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为职工启封。

单位如何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因漏缴、少缴等原因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补缴金额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简称《补缴清册》),然后根据《补缴清册》的补缴金额填写当月《缴存汇总表》的本月补缴栏。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当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当月应缴存额?

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上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转账支票收款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途填写“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增加的,提供《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减少的,提供《汇缴减少清册》一式三份。

5、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6、《汇缴增加清册》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手续?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和本月人员变化填写《缴存汇总表》及相应清册。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审核。

第三步 单位经办人持经管理部审核的缴存凭证到受托银行交款。

>>>返回顶部

三、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的,单位应发生变更或发现错误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变更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返回顶部

四、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做哪些工作?

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有接收单位的职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撤销证明文件: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报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报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返回顶部

五、住房公积金转移

哪些情况下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简称“第一类转移”)。

2、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简称“第二类转移”)。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简称“第三类转移”)。 什么是集中封存?

集中封存是指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 ,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满两年,职工可以凭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携带哪些材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单位职工集体调入同一单位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简称《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

3、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转入集中封存户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移通知书 》一式三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转入就业单位,应携带哪些资料办理转移?

1、接收单位证明一份(接收单位证明须写明接收单位名称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单位或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第一步 开具《转移通知书》。第

一、二类转移,职工到原单位开具《转移通知书》;第三类转移,职工到集中封存户所在区县管理部开具《转移通知书》。

第二步 单位或职工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管理部审核后,受托银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账户。

>>>返回顶部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何时进行调整?

以下两种情况单位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全市每年7月份下发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缴存额调整,单位缴存每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按当年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

2、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按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也要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调整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清册》(简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3、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第一步 单位到所在区县管理部领取调整前的《调整清册》。 第二步 单位按当年政策核定单位及职工调整后月应缴额,填写《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比例核定单位及职工月应缴额。

第三步 单位将《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送回管理部。

第四步 管理部调整单位及职工月应缴额后,将审核后的《调整清册》退回单位。

第五步 单位按调整后的月应缴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返回顶部

七、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基数上限

哪些单位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哪些单位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 60%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

哪些单位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 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是否可以设定缴存基数上限?

单位可以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缴存基数上限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以单位设定的上限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上一会计结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财务报表》中反映单位欠税的,需提供补足税款的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申请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携带什么资料?

《单位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申请表》一式二份。

单位如何办理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基数上限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填写申请表。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携带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三步 申请通过审核后,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领取审核后的申请表。

>>>返回顶部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管理部领取)一式二份。

2、《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管理部领取)一式二份。

3、《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

■单位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一步 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简称“管理部”)领取空白的《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三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步 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管理部领取开户后的登记资料。

>>>返回顶部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

■单位如何缴存首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根据开户时退回的《汇缴清册》填写《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简称《缴存汇总表》),缴存首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无变化,如何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缴存汇总表》,缴存当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增加,如何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增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新录用、调入未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应开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二是,当月转入已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应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三是,当月有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应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增加的,应为以上职工核定当月应缴额,分别填入《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汇缴增加清册》(简称《汇缴增加清册》)的新开户、转入和启封栏,然后将当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了。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减少,如何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减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职工销户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当月不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二是,当月职工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出,当月不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三是,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停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减少的,应按职工上月应缴额分别填写《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汇缴减少清册》(简称《汇缴减少清册》)的销户、转出、封存栏,然后将当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减少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了。

■什么是内部封存和启封?

单位需要停止缴存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在按月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同时,通过《汇缴减少清册》为职工内部封存,停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应按启封月份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核定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增加清册》,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为职工启封。

■单位如何为职工个人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因漏缴、少缴等原因为职工个人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应将补缴金额填入《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补缴清册》(简称《补缴清册》),然后根据《补缴清册》的补缴金额填写当月《缴存汇总表》的本月补缴栏。单位当月应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等于当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如何计算当月应缴存额?

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当月应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等于上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首月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转账支票收款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途填写“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单位按月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应携带以下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有增加的,提供《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有减少的,提供《汇缴减少清册》一式三份。

5、单位为职工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供《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按月缴存手续?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和本月人员变化填写《缴存汇总表》及相应清册。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管理部审核。

第三步 单位经办人持经管理部审核的缴存凭证到受托银行交款。

>>>返回顶部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的,单位应发生变更或发现错误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

■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变更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返回顶部

四、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做哪些工作? 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有接收单位的职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撤销证明文件: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报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报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

>>>返回顶部

五、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

■哪些情况下单位或职工应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简称“第一类转移”)。

2、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手续(简称“第二类转移”)。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简称“第三类转移”)。

■什么是集中封存?

集中封存是指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条件职工 ,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满两年,职工可以凭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单位职工集体调入同一单位的,提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集体转移清册》(简称《集体转移清册》)一式 三份。

3、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入集中封存户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由集中封存户转出应携带哪些资料?

1、接收单位证明一份(接收单位证明须写明接收单位名称及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号,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单位或职工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开具《转移通知书》。第

一、二类转移,职工到原单位开具《转移通知书》;第三类转移,职工到集中封存户所在管理部开具《转移通知书》。

第二步 单位或职工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管理部审核后,受托银行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账户。

>>>返回顶部

六、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何时进行调整?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单位缴存每年 6月份补充住房公积金后,应按当年政策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月应缴额。

■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清册》(简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2、《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单位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第一步 单位到管理部领取调整前的《调整清册》。

第二步 单位按当年政策核定单位调整后月应缴额,填写《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

第三步 单位将《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送回管理部。

第四步 管理部调整单位及职工月应缴额后,将审核后的《调整清册》退回单位。

第五步 单位按调整后的月应缴额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11篇:开滦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操作规定

开滦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操作规定

2010-04-15 10:37:07|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开滦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操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提取操作程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总房地字[2006]242号关于《开滦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合并与分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与注销、新增职工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住房公积金转移、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补缴。

按照《开滦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各单位工资、财务、公积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工资核算部门于每月发放工资时,根据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见附表1)和《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见附表2),将《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提供给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依据。将《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提供给财务部门,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每年一月份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工资核算部门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扣缴明细表》(见附表3)及电子文档提供给公积金管理部门。

(一)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

1、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

(1)单位账户设立登记统一由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部办理(以下简称房地产部)。新增单位开户时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向房地产部提出开户申请,并填报《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表4),盖章后上报房地产部。

(2)房地产部对单位开户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填入单位编码并盖章,其中房地产部留存一份,返回单位一份,然后为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登记手续。

(3)单位编码由房地产部统一设定,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单位编码。各单位开户后根据需要自行设定单位内部的部门编码。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

(1)新设立的单位在房地产部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资料及“人员花名册”为每个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情况。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坚持唯一性原则。即职工个人账号实行全集团公司大排序,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账号。

(二)账户的合并、分立

1、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缴存单位的公积金账户,调整为一个公积金账户。账户合并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合并单位和被合并单位共同持集团公司合并的文件到房地产部办理账户合并手续。被合并单位账户同时被注销。

单位公积金账户合并的操作程序如下:

(1)被合并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办理批量转出,并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见附表5)一式三份,盖章后,房地产部一份,合并单位、被合并单位各一份。

(2)合并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和被合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作批量转入业务,同时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入清册》(见附表6)一式二份,与《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认真核对一致后,加盖公章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2、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分立:指将原缴存单位公积金账户,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公积金账户。单位分立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和新分立单位共同持集团公司相关的文件到房地产部办理账户分立手续。 单位公积金账户分立的操作程序如下:

(1)单位分立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和新分立的单位共同持集团公司相关的文件到房地产部办理账户分立手续。新分立的单位应办理开户登记,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房地产部审核同意后为其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单位编码。 (2)原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一式三份,盖章后上报房地产部一份,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各一份。

(3)新分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入清册》一式二份,与《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认真核对一致后,加盖公章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3、职工个人账户的合并。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重号,如出现重号,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见附件7)到房地产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合并手续。

(三)个人账户注销

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是指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无住房公积金余额,且单位和职工不再该账户上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将该账户取消的行为。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办理完外部转移或按有关规定已全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以后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随职工最后一次办理提取业务时随机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变更业务

1、新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登记

已在房地产部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新参加工作或从集团公司系统外部调入职工时,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工资部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对新增职工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号坚持唯一性原则。

2、缴存基数变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变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各单位工资核算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于每年1月份发放工资以前,为本单位职工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计算职工个人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提供给本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中工资核算部门为职工计算月平均工资时,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开工资月数计算,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四舍五入到元,计算职工及单位月公积金缴存额时精确到分。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扣缴明细表》及数据的文档资料提供给本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 (3)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对工资核算部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扣缴明细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其导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程序,同时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对表》(见附表8)并与《住房公积金扣缴明细表》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缴存比例变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更,由房地产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设定。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时,需向房地产部上报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的文件进行备案后,由房地产部设定。

4、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转移分为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内部转移指住房公积金在开滦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单位之间职工调动的转移,转移时只改变单位编码,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外部转移指调出集团公司系统外或从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

职工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分别由调出、调入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工资核算部门提供的公积金扣缴变更表作内部转移业务。内部转移时,职工调出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将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职工调入单位。职工调入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对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实后确认转入。

职工调出集团系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办理外部转出,办理外部转出时,调出职工需持有关工作调动的证明,以及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内容包括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情况,到职工调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调出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调出职工提供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调出职工身份是否属实、转出金额是否正确、转出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1)内部转移操作程序如下:

① 职工调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业务时,根据工资部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对转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然后办理转移手续并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② 职工调入单位收到转出单位的信息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无误后,对该职工调入信息进行确认并办理转入手续。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入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③ 发生内部转移业务时,必须先办转出再办转入,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之间要及时联系,同步办理转出转入业务。 (2)调出集团公司系统外操作程序如下:

① 职工持有关工作调动证明、本人身份证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打印《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申请书》(见附表9)、《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清册》(见附表10)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同时将有关证明资料上报到房地产部。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单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封存户暂时封存。 ② 房地产部收到《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清册》及有关证明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清册》一式四份,盖章后返回单位及职工各一份,房地产部两份,通过银行将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调入单位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将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3)由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操作程序如下:

① 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调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集团公司时,职工需将调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交到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资料为该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职工调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交房地产部。

② 集团公司外部调入职工,其转入的住房公积金一律汇入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

③ 房地产部收到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后,通知调入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及时将转入资金计入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5、封存和启封

(1)封存:指职工因故停止缴存公积金,将其公积金账户由正常汇缴状态调整为停缴状态。职工发生转移、销户提取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当月依据相关证明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① 职工本人及单位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② 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③ 职工因单位撤消、解散、破产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尚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2)启封:指职工公积金账户由停缴状态调整为正常汇缴状态。

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的,待恢复职工工资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也随之恢复并启封。 (3)操作程序如下:

① 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工资部门每月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对职工个人账户作“封存”或“启封”业务,同时打印出《住房公积金封存办理明细表》(见附表11)、《住房公积金启封办理明细表》(见附表12)、《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汇总表》(见附表13)各一份由单位留存备查,并与《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核对一致。

② 因单位撤消、解散或破产而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停缴住房公积金之月起,各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房地产部依据各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统一封存在原单位名下。 ③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符合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提取条件的职工,各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转移或提取手续。 6、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集团公司系统以外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调动的职工,调动当年其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标准缴存。

目前集团公司规定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为6%,单位缴存比例为15%,其中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集团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集团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9%。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由各单位工资、财务、公积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其中,工资核算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工作。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工资核算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扣缴的第一个月连同单位缴存部分填写“公积金扣缴明细表”和“公积金扣缴汇总表”,于每月发放工资后及时提供给本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从第二个月起,“公积金扣缴明细表”改为“公积金扣缴变更表”。财务部门根据工资核算部门提供的“公积金扣缴汇总表”负责将职工个人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上交房地产部。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工资核算部门提供的“公积金扣缴明细表”、“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增加、转移、封存、启封等业务,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月缴存情况并与财务部门上交的住房公积金核对一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办法。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凭当月《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作职工个人账户的新增、封存、启封等变更业务,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见附表14)一份,由单位留存。然后将职工扣缴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一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后,作当月公积金汇缴业务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见附件15)并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对账,核对无误后将本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在每月28日前上交到房地产部。 (1)汇缴程序如下:

① 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当月工资部门提供的《公积金扣缴变更表》作公积金变更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份并与工资部门提供的《公积金扣缴变更表》核对无误后单位留存。

② 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完公积金变更业务后,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四份,与本单位财务部门上缴的资金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在28日前上报房地产部两份,本单位财务、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③ 房地产部依据单位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汇缴金额、以及财务进账单进行核对,无误后确认分配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房地产部以银行实际收款日作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的入账日期,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若单位汇缴款少于《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的汇缴金额,则不予分配,并通知单位及时补缴。 7、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补缴指缴存单位对职工以前漏缴、少缴或欠缴的公积金进行一次性的缴存。 (1)补缴程序如下:

①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责成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补缴汇总表。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办理补缴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补缴书》(见附件16)、《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附表17)。其中《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各一式四份,与本单位财务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上报房地产部二份,本单位财务一份,公积金管理部门一份,并将补缴的公积金上交到房地产部。

② 房地产部依据单位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汇缴金额、以及财务进账单进行核对,房地产部以银行实际收到日确认为职工个人账户的入账日期,无误后确认分配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要求,然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开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的证明,职工持单位开据的证明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的原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向本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申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金。

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对提取职工,提供的所在单位证明及有关提取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单位审核的内容包括:职工身份是否属实、提取原因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职工账户与本人是否相符、提取金额是否正确、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对审核合格的,由各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将提取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上报房地产部。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将有关资料上报房地产部。 房地产部接到单位上报的提取申请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对职工的提取条件、证明资料、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复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提取金额是否正确等。

房地产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复核、批准的工作,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并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本单位财务部门核对下拨款情况,并负责及时将款项发放给职工本人。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告知不准提取的原因。

房地产部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将资金划拨到各单位财务部门,由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职工本人领取,并负责将职工签字后的提取明细返回房地产部。严禁各单位截留或挪用下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款。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本单位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部分提取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可以部分提取个人账户的金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如以配偶名义购房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可提供能有效证明夫妻关系的其他证件。

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如以配偶名义购房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可提供能有效证明夫妻关系的其他证件。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大修住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满一年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在还贷期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偿还贷款本息之和。贷款满一年后未提取的,可在持续还贷年限内,历年累加计算提取用于还贷的住房公积金。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如以配偶名义购房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可提供能有效证明夫妻关系的其他证件。

3、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供由工会开据的特困职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

(二)销户提取:

离休、退休的;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可以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被注销。

对于销户提取的,应结算公积金利息,即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当年缴存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凡当月汇缴公积金的职工当月不能办理公积金的销户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部门开据的离、退休证明。

2、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和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及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证明为公证处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或死亡者单位出具的认可继承人提取公积金的证明。

(三)提取程序如下:

1、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对提取职工提供的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及有关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申请书》(见附表18)、《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清册》(见附表19)各一式两份,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书》(见附表20)、《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清册》(见附表21)、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复印件或原件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

2、房地产部接到单位上报的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对职工的提取条件、证明资料、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复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提取金额是否正确等。

房地产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复核、批准的工作,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并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本单位财务部门核对下拨款情况,并负责及时将款项发放给职工本人。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告知不准提取的原因。

3、房地产部对各单位上报的提取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与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并打印《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清册》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清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财务拨付资金的依据,一份存档备查。并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的财务部门。

4、公积金管理部门从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接到房地产部批准提取职工明细资料后,在部分提取查询中打印《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清册》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清册》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提供给单位财务作为发放依据,另一份待职工签字后返回房地产部。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本单位财务核对下拨款情况,并负责及时发放职工本人。

三、住房公积金的年度结息对账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国家规定计息,当年缴存的按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结息日为6月30日。

其中,当年缴存的按活期利率计息,目前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72%;上年结转部分按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目前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的年利率为1.8%,职工所得利息不交利息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工作由房地产部统一完成,记息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0日。年度结息结束后,各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必须在7月10日至7月18日以前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明细表》(见附表22)并装订成册,同时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单》(见附表23)及时发给职工本人。

四、公积金年终结转 年度结息结束后,由房地产部系统管理员统一对职工个人账户存款进行结账并结转到下一年度。即将本年存入的住房公积金、本年结息与上一年度的公积金余额相加后结转到下一年度的年初余额。并备份上一年度的数据。

五、资金预算管理

房地产部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依据本月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支情况,预计下月资金收支计划,并于每月30日前向房地产部上报下月资金预算。

六、档案管理

各单位要按月对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以及提取时留存的各种有关资料、表格及年终台账等进行整理装订并妥善归档保管。 附表1: 《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 附表2: 《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 附表3: 《住房公积金扣缴明细表》 附表4: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附表5: 《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 附表6: 《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入清册》

附表7: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 附表8: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对表》 附表9: 《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申请书》 附表10:《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清册》 附表11: 《住房公积金封存办理明细表》 附表12: 《住房公积金启封办理明细表》 附表13: 《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汇总表》 附表14: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附表15: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附表16: 《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附表17:《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附表18: 《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申请书》 附表19:《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清册》 附表20: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书》 附表21: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清册》 附表22: 《职工住房公积金对帐明细表》 附表23: 《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单》

第12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进入调研期 使用范围或扩大

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开始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进行全面调研,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据悉,公积金针对购买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

同时,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针对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住建部暂时不会出台统一文件予以制度化。

近日多个二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悄然提高。4月23日,武汉对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放宽了贷款额度,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呼和浩特也准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及贷款额度,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事实上,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名单仍在进一步扩大。据记者初步统计,近期还有江西南昌、安徽蚌埠、辽宁沈阳、新疆克拉玛依、山东滨州、河南的郑州和信阳等多座城市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额度均在15%至25%之间。

有市场人士认为,各地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传达出调控政策将更加精准微调的信号,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予以扶持的政策倾向更加明显

第13篇: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六种情况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的;

4.近两年内(含),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记录达到180天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1.两年以前,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

2.两年以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为6至11期(含)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3至5期(含);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第14篇: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163.com)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中心。

感谢各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2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5 第四章附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 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 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

(一)、

(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购买一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或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十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以职工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包括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等。

本暂行规定中自有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5篇:住房公积金

|

标签: 公积金

住房是我国公民的一件头等大事,甚至胜过古人讲过的人间四大喜事。为了缓解公民的住房购买压力,单位一般都通过公积金的补助帮助公民,如果不再在原单位就职了,那么,住房公积金怎么办呢?小编告诉大家,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为现金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步骤一 前提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步骤二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具备这些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如果购买的是这种房屋,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权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二选一即可,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备这种合同的,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作为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特殊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生活面临巨大压力,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二级甲等才有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不是其本人的话,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与原单位,就是自己工作过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

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必须是由银行发布的。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属于是商业性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二者可以选择其一,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果经济压力比较大的话,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说明相关的问题,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证明已经死亡。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具备法律效益的继承人,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没有工作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如果不是本人直接参与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这些基本的必备材料,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也就是第三人帮忙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步骤三 领取转账

1、如果你有在上班的,可以凭领取的凭证(正常办离职时应该都有的,都会有这些,在HR人事部、财务部也会审核),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申请单位帮助,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证明起到证明的作用,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是不是通过了,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不允许的话,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这样的公积金的话,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一切就绪,银行会转账到你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第16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有关规定

连日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贷款等问题成了市民关注的热点。记者对市民咨询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并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答。

现行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度为每月1217元

●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计息、按什么利率计息?

计息。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单位6%——15%、个人6%的比例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何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办法》等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最高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额度。现行最高缴存额度为每月1217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及缴存比例什么时候可以调整?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隶属关系由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随时提高。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如何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全额缴存,即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组成(平均工资的10%)。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低于193元。

公积金贷款最高4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在我市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②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为正常足额缴存;③所购住房为我市城镇范围内开发的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及产权明晰的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

●办理贷款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①户口本;②身份证;③结婚证(或单身证明);④商品房:首付发票;二手房:评估报告;经济适用房:首付收据;⑤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地产转让合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已经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能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只有把第一次贷款还清,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二人以一方的名义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只有把第一次贷款还清,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怎样确定?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为房款的20%。

●贷款的额度怎样确定?

单、双职工的贷款额度均按房款的80%确定,最高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因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说明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已经中断,不符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账户启封并正常缴存符合规定后,才可以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怎样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贷款手续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

婚内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时,贷款属于共同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所以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如有其他共有人,还需共有人同时到场办理贷款手续。

●办理贷款手续时如果夫妻双方或有一方不能到场办理怎么办?

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不能前来办理,须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出国的要由大使馆出具公证),可由受委托人代办。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怎样规定的?现利率是多少?怎样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现利率1至5年的年利率为3.33%,6至30年的年利率为3.87%;已发放的贷款,如遇利率调整,1年以内的继续执行合同约定利率,1年以上的,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何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在办理抵押时借款人要向产权登记部门缴纳一定费用。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银行住房贷款都需要哪些材料?

①户口本;②身份证;③结婚证(或单身证明);④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⑤他项权证复印件;⑥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⑧住房公积金卡。

相关链接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哪个部门?

县(区)的房屋到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市区及开发区的房屋按银行归属到相应的管理部办理,具体如下:

中心管理部:建行唐山分行、建行南堡支行、交行北新道支行

赵庄管理部:农行新华道支行、中行唐山分行

缸窑管理部:工行天元支行、工行建北支行、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

港口代办处:建行京唐港支行

南堡代办处:工行南堡支行开平代办处:建行开平支行。

第17篇:住房公积金

2010年,在矿务局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全局归集住房公积金2.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24万元,增幅为27.4%,全局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6.75亿元,全局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16.58万人,新增4.32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4%;全局向302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69亿元,全局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达到3.38亿元,为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要收、缴及时,归集、建账卡手续齐全。

2、住房公积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住房公积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办理,履行审批制度。

4、住房公积金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所收缴及使用情况每月一上报。使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5、在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手续齐全,申请领取人要签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制度。

制定《公积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

2、及时与机关所辖单位

财会人员联系,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按时交纳。

3、负责记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等情况。

4、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专款专用。

5、承办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制定《机关事务处各岗位工作考核表(非通用部分30分)》考核部门:房产班: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考核标准是未按要求及时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的-3分。存档资料不健全的-2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管理不规范,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8分。未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率100%的-9分。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分。

三、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

管理中心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财务核算、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已在统一软件平台下操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他们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审计监督。 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中低收入职工着想,善待弱势群体,积极推出深化完善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件,并告知所需工作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要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实行公开,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要,做到了公开、公正、高效;三是开通多种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已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发送短信查询、窗口打印等多种查询方式,为广大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五、存在的不足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普遍还存在着“少、低、多”的现象,少,即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人数少;低,即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多,即职工同企业转制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够;文明窗口的创建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违规贷款回收入任务还很艰巨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六、2011年工作思路

第18篇: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是否所有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TOP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能不能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TOP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暂不能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的缴存细则还未制订。

3、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TOP

(1)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输入公积金存折账号和身份证号进行查询(网站内的数据每月第一个星期更新一次);

(2)拨打建设银行电话95533,选择“8”——增值服务,再选择“2”——公积金查询,再选择“2”——身份证查询;

(3)携带《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建设银行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及补登;

(4)携带个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建设银行服务窗口查询;

(5)持有公积金龙卡的可到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查询。

4、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TOP持有《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888888”或住房公积金账号的最后六位数字;持有公积金龙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和公积金龙卡内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初始密码是一样的,在建设银行发出的密码信封内,由电脑随机生成。

5、忘记住房公积金存折密码怎么办? TOP可以到建设银行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业务挂失申请书》(建行网点领取,不需盖章),到任何一个建设银行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挂失。

6、能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TOP可以。一年度调整一次,单位在每年调整汇缴期为7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填写好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基数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无须经公积金中心审核。

7、能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TOP可以。一年度调整一次,单位在每年调整汇缴期为7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先填写好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然后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8、职工离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该怎么办? TOP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可封存在原单位或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内;有新接收单位的,应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封存和转移手续详见http:///bszn/GJ_bszn_jqtwzn.asp#jqyw1)

9、单位漏缴、少缴或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办? TOP

可以申请补缴。单位申请补缴时必须已为职工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且补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的。补缴需携带填写好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塘厦、常平、虎门)三个办事处审核,单位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补缴手续。漏缴或少缴单位应自漏缴或少缴月份起逐月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变的,按月缴存方式携带资料办理缴存手续。欠缴单位自欠缴月份起调整缴存比例,或欠缴单位补缴至缴存额调整月份时,应办理缴存额调整后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四种情形详见

http:///bszn/GJ_bszn_jqtwzn.asp)

10、职工如何反映企业没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TOP职工可直接向企业反映情况,或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或(塘厦、常平、虎门)三个办事处反映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的资料详见http:///bszn/TQ_bszn_tiqu_mx.asp)

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概念是什么?大修等于装修吗? TOPTOP

(1)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2)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3)大修不等于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属于此范围。

3、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提取用来装修住房? TOP不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互助性和保障性为出发点,以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为主要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出则不在此列,因此装修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4、在外地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TOP

异地购房可以申请提取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购买的方式不同(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次数、提取所需资料也不同,详见http:///bszn/TQ_bszn_tiqu_mx.asp。

5、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的名字,夫妻双方是否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姓名的,配偶可以使用结婚证或同一户籍夫妻关系的户口簿作为证明来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除此以外,产权所有人或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关系人,也可以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兄弟姐妹关系人不能提取。

6、自建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以,在建中的提取公积金需要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当地规划局颁发)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已经建好的提取公积金需要以下材料:

(1)《房地产权证》 原件。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房产证提取,只能一次性提取到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7、通过贷款购买住房的,第一次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住房公积金龙卡;

(5)《授权书》原件(属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此项,具体参见说明)。

注: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需打印显示最新的供楼还款情况,贷款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

说明:凡因偿还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所有借款人签名并按指模的《授权书》原件。(属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此项,《授权书》可在本中心前台索取或到本中心网站 “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8、那么首次提取后,什么时候才能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呢?还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吗?再次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TOPTOPTOPTOP因偿还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办理之日起满半年后才可再次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都需要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

(1)仍处于正常还贷状态

①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需打印显示最新的供楼还款情况,贷款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在正常还贷期间,职工从公积金账户累计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额度。

(2)贷款已经结清

①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需注明贷款结清日期);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结清证明只能提取到贷款结清当月的公积金余额。贷款结清后还可以申请提取贷款利息部分,办理时除需出示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或利息凭证。

9、每半年到公积金中心提取一次太麻烦了,能不能办理每月自动划账的业务呢? TOP从2010年9月6日开始,办理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要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就可以每月自动提取公积金,该业务目前只限于在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共八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还不能办理此业务。具体可以参见(http:///bszn/TQ_bszn_banxi.asp#banxi3)。

10、户口是东莞市中心人才集体户的,离职后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TOP东莞市中心人才集体户口属于东莞市户口,因此职工只有在失业(有劳动局颁发的失业证)或者是户口迁出本市(有公安局颁发的准迁证)、工作调离本市(有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介绍信)等情况下才能申请销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仅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1、我是外地户口在东莞工作的,现在离职了,如何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是不是可以全部取出来? TOP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销户时可全部提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本市建设银行公积金网点办理,无需经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

(1)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则无需提供此项);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12、通过赠予的方式获得房屋,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TOP可以。在取得了新房产证后,可以凭房产证一次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且不得超过房屋价格),需在自出证日期起一年内办理提取。

13、在建行网点可以直接办理提取业务吗? TOP目前只有外地户口职工离职、退休两种原因提取可以直接在东莞市任意一家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部或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办理审批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听说商业贷款可以申请优惠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没有这种优惠呢? TOP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政策性贷款,相对商业贷款利率是较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调整的,目前贷款利率(年利率)是:1—5年为4.2%,6年以上(含6年)为4.7%。目前商业银行贷款7折优惠利率已取消。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否区分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的?

不区分。只是区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

3、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屋的面积有何限制? TOPTOP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是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

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放贷款。

4、开发商不接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怎么办? TOP遇到这种情况时,你可向我中心贷款管理科反映情况,也可向市住建局反映。我中心将派专人进行跟进,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尽量解决问题。

5、夫妻二人能否分别以各自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夫妻其中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另一方自动视为共同申请人。

6、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有“快贷”? TOPTOP有,即是公积金担保贷款。现我中心与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推行公积金担保贷款,先行发放贷款,后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7、公积金担保贷款有什么优点? TOP可以大大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时间,特别是购买二手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缩短1-3个月。而且通过担保公司可以确保房产交易安全、抵押手续正常、按时完成,避免卖买双方不按约定办理有关手续。

8、在外地购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TOP目前在东莞、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8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8市内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所需资料请咨询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按各市规定执行。

9、购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可否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又申请商业贷款? TOP可以的。这种贷款称组合贷款,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总楼价=首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组合贷款的首期不得低于总楼价的3成,亦即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楼价的7成。

10、已申请商业贷款能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转按揭)?

暂不能。目前还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1、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申请提前还贷(部分提前或全部提前)?需不需要交违约金?如部分提前还贷,还款利

TOP

息会减少?

可以申请提前还贷,并不需要交违约金,申请提前还贷可以缩短还款年限,利息也相应会变化。办理提前还贷,直接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有关疑问直接向受委托银行咨询。

TOP

第19篇: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 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 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 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特点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 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 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 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 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 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四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 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有条件的城 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

本级人民政府 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由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异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布 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虽然都是为人们在购房中缺少资金而发放的贷款,但两 者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在于:

一、贷款对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的缴 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 6 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 24 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即不限于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二、贷款额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的 80%。

三、贷款手续不同。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 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 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 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 直接到相关 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四、贷款利率不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 定利差。

五、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多了评估费。商业贷款不需要评估, 但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 目前必须进行评估,缴纳评估费。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多了律师费。商业贷款委托律师事 务所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律师收取 4‰的律师费,公积金贷款则不需个人缴纳律师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才享有的一种贷款权利。 只 要是公积金缴存的职工,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利率较低。 贷款范围: 1、购买房地产企业

业开发的楼盘,需要购房贷款的; 2、购买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3、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4、因在本市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房贷款的; 5、为配合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银行认可的其他购房贷款项目。 贷款额度与期限: 按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 10 万元或不超过帐户储存总额的 15 倍, 补充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 3 万元或储存余额的 2 倍。两项公积金都缴存的职工,贷款最 高额不超过 13 万元。并且不超过总房价的 80% ,贷款最长期限为 30 年。购买二手住房或 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 50% ,最长期限 10 年。但主贷人的贷款年限不 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 年。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借款人最高年龄限制为 70 岁,这是 4 月 1 号执行的新政策 八 .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 款法两种。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 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 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 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 - 温馨提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 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 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20篇:住房公积金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 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管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对处以3万元(含3万元)以上罚款的,管理中心还应当告知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依法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单位。

第十四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单位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

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原罚款的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管理中心可以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或职工不服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拒不整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028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036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住房公积金归集科科长岗位职责
《住房公积金归集科科长岗位职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