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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25 08:33:39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司文件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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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作为动态管理手段,能有效监控运输途中的安全运行情况。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使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是指公司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运输过程全程监控管理的系统(以下简称车载GPS系统)。包括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

本制度所称的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是指安装在公司危货运输车辆上,用于采集处理并无线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相关数据的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监控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用于实现运输过程监管、运输安全监管和调度管理等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货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和驾驶人员、押运员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一)、本项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执行,具体负责平台监控及卫星装置的管理工作。

(二)、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报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三)、驾押人员的职责:

1、按相关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3、使用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运行与使用,应及时通知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联系维修商;

4、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规程及有关GPS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

四、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一)、凡公司所属危货运输车辆,按照行业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危货运输车辆运行中的地里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运行时间情况以及驾押人员操作行为等,进行全程或全过程实时监控。

(二)、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交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三)、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运营车辆运行实时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四)、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对运行车辆驾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与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诉驾押人员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五)、每月检查、不定期抽查监控运营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进行整改、处罚。

(六)、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押人员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七)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确保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报告信息。

五、监控内容与程序:

(一)、建立GPS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过GPS监控

系统加强对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

(二)、监控系统监管内容包括:是否超速行驶、是否疲劳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

(三)、特殊天气和不良道路条件下,提醒驾押人员降低速度,保障安全行车。

(四)、建立并落实GPS记录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的正确使用。

(五)、指导和督促公司驾押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押人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做出严肃处理。

六、信息发送:

(一)、准确、完整的录入车辆与驾押人员的基础资料,设定车辆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点、电子围拦等;对按照固定线路行驶的车辆,按电子地图的路段限速标志进行分段限速设置。

(二)、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向道路运行的车辆发送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等。

(三)、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对超速、违规、疲劳驾驶的车辆,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进行提示驾押人员纠正违章或违规,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四)、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人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并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汇报,并有记录登记。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人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意运行路过线上运行的公司车辆;对公司安全运输通报,监控人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全体驾押人员,引以为戒。

七、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一)、监控记录:

1、监控人员要认真做好平台监控记录,包括《车辆动态实时监控记录》、《车辆违章处罚记录》等,填写字迹工整、记录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2、记录内容包括危货运输车辆号牌、进出场时间、起讫地、货

物品名及数量、报警情况、处置情况、故障维修情况等。

3、车载GPS系统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一年。

(二)、公司安全运输办公室每周对监控到的运行车辆超速、违规违章、疲劳驾驶等违规的信息要认真进行分析,确属违章的,及时按规定处理与通报,并将其违规违章信息及处理结果存入驾押人员挡案,作为公司对车辆和人员管理、考核依据。

(三)、对驾押人员超速、违规违章、疲劳驾驶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应高于公安与交通部门规定要求。

(四)、按照规定要求,夜间24时至次日凌晨6时,公司所属危货运输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如有违规将对违规车辆按公司有关要求处罚。

(五)、公司危货运输车辆在运行期间必须保证GPS车载终端设备正常且通讯畅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安排出车运输。

(六)、报警处置:

车载GPS系统监控人员发现有下列报警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输入警告信息;如果驾驶员未纠正违规行为,监控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形式纠正违规行为:

1、危货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超过80公里、一般道路行驶时速超过60公里的;

2、危货运输车辆偏离行驶路线或驶入禁行区域的;

3、危货运输车辆停放在非指定停车地点或者禁停区域的;

4、危货运输车辆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的时间少于4小时的。

(七)、做好有关监控数据的统计和违规车辆处理情况汇总,定期向公司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八)、具体违规处理细则:

1、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1)、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处罚50元/次; (2)、监控时脱岗的,处罚100元/次; (3)、监控记录不全的,处罚50元/次;

(4)、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处罚50元/次;

(5)、未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做好数据统计和违规车辆处理情

况汇总,处罚100元/次。

2、驾驶员违反规定的: (1)、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故意损坏,按照设备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罚500元罚款;无故关闭GPS的,处罚200元罚款。

(2)、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语音或短信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全运输办公室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年累计2次处以50元罚款、3次以上(含3次),以次翻倍上加(处罚以监控记录台账为准);严重超速的,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3)、驾驶员不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的处罚200元/次 ,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与经济损失。

(4)、对交警与行业主管部门抄告、通报限速的, 解释。

(二)、以往的规定与办法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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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第四条 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 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 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监控员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八、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使用,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

第八条 驾驶员职责

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

二、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三、遵守安全行车制度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更正。

第九条 大区市场部职责

一、水泥公司市场部门必须对自提客户所有进厂车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准确无误,并提前报于物流公司进行备案。

二、对于自提车辆运行出现问题,物流公司监控员上报市场部时,市场部需及时沟通物流公司与客户并紧急处理。

三、配合监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第十条 水泥公司销售部职责

一、水泥公司销售部门收集公司客户所有进厂车辆的资料信息,提供给大区市场部进行审核、备案,并要及时新增和更新资料。

二、对于自提车辆运行出现问题时,物流公司监控员上报销售部时,销售部需及时沟通物流公司与客户并紧急处理。

三、配合监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疲劳驾驶、定点停放、停车不熄火、长时间停车等情况。

一、车载终端设备由本车驾驶员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二、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三、驾驶员不得自行断开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应及时告知监控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维修完毕后应检查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四、驾驶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避免影响系统判断,贻误警情,对随意报警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对未在监控范围内的车辆,由销售部、市场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车辆动态监控报警设置

一、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时速为准,最高时速不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二、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疲劳驾驶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驾驶时间为准,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间隔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三条 报警的处理

监控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一、超速报警:及时警告驾驶员减速慢行,消除安全隐患;

二、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三、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四、疲劳驾驶报警:及时与驾驶员或调度员联系,确认是否为疲劳驾驶,及时安排驾驶员休息。

第五章 违章行为及处罚

第十四条 违章行为

一、非专业维护人员严禁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移动手机卡接收卫星信号,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

五、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七、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第十五条 违章处罚

一、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第一次给予100-2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5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二、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第一次给予1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2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五、监控中心警告车辆有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根据情节给予100-500元处罚;若由超速造成任何事故,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根据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

七、对调度或监控员发出的指令及提示,置之不理的,为严重犯规,每次罚款300元。

八、由公司统一派车的第三方物流车队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可协商在结算运费时进行处罚。

九、客户自提车辆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提交资料由水泥公司市场部、销售部进行处理。

第六章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

一、监控员负责车辆动态日常监控,监控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二、自车载终端设备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监控员应于每周进行一次数据汇总,把每周异常数据核实清楚后汇总上报,每月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时根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上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四、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车载终端设备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法律与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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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公交交通总公司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安全第

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和完善车辆动态监管体系。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一、通过GPS监控平台及时发送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信息。

二、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时,GPS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提醒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三、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上报有关领导进行处理。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等行为,要做好监控记录,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事后处理。

四、凡因停电或网络中断等客观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正常监控时,监控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推荐第4篇:《客运车辆车载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客运车辆车载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认真做好农村客运车辆车载GPS卫星定位系统设施的维护、管理与运用等各项具体工作,充分利用现代高新科技,落实农村客运车辆智能化安全运营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效率,公司将于近日出台《客运车辆车载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制定了车载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中心平台的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车载设备管理及驾驶人员工作职责等。

车载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中心是公司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工作的具体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客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运行、监控、有关数据采集、设备的监督管理和维护、修理的联系、系统运行情况的综合监控及与各站点、片区安办的综合协调、信息交流、调度与指挥工作。

规定要求公司中心监控平台必须专人负责车载GPS卫星定位系统设备、监控系统、公司监控室设备的管理和实施监控工作。建立完善GPS监控的各项管理台帐、监控台帐、违规处罚标准与处罚台帐、设备维护管理台帐等。

确保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运转正常,客运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GPS车载设备,严禁随意关闭GPS设备系统电源与调整摄像头方向。凡不按规定开通GPS车载系统或人为使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将按50元/次给予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对来自监控中心平台的电话和发来的短信,应按规定及时(靠边停车)接听电话和回复信息,配合监控中心落实调度指挥和线路、车辆调整等具体工作。不按规定予以接听电话、回复信息或不服从指挥和调整者,按50元/次给予经济处罚。客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按规定超速行驶的,超速一次处罚50—200元。超员载客行驶的,一次处罚100—2000元。

驾驶人员负责做好系统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避免意外损坏和人为破坏,发现系统故障或设备损坏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或值班人员报告,以便及时修复。否则将按50元/次给予经济处罚。系统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将按价予以赔偿,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安装有GPS卫星定位系统设备的车辆,在遇有较长时间停场维修或其他因素需要将车辆长时间停放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做好设备的安全撤除和转移工作。否则,造成系统设备的损坏、丢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赔偿责任。

凡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设备的车辆,公司稽查队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违者一律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请公司全体驾乘人员严格遵守GPS管理规定,为建立高效有序的客运秩序作出贡献。

推荐第5篇: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 GPS的监控

第四条 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 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 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 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判定车辆超速行驶的方法如下:

1.查看车辆前10分钟的轨迹回放,如这一时段90%以上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2.对该车辆连续监控三次,每次间隔5分钟,如果该车辆三次监控到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第三章 GPS的应用

第十五条 公司及委托公司所属客运车辆必须统一安装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车载终端。

第十六条 监控平台负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服务费收缴、定期检修、软件升级和日常监控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新增车辆申请安装车载终端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登记表报市局批准,并交纳安装费用后,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八条 车辆报废、变更,应持车辆报废证明、变更证明到公司进行登记备案。车辆报废不再更新车辆或车辆转移变更其他公司,须将车载终端拆除,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车辆安装设备后,本车司机应在安装师的帮助下现场进行自查,确认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 GPS监控平台应建立管理台帐,并对设备的完好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运转正常。

第二十一条 GPS故障应及时对GPS车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 GPS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

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的;2.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 3.GPS服务费欠缴的。

第二十三条 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处以责任人500元罚款,并保证GPS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凡由GPS监控平台发现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初次发生的处警告;第二次发生的处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发生四次以上的停止运营,停班进行再教育,并处500元罚款;第五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凡由GPS监控平台发现非正常脱线行驶、偏离行驶路线,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值守的,未如实填写监控记录的,初次发生的处50元罚款,发生两次以上的,停职检查,并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推荐第6篇: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

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从业驾驶员。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

3.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3.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4.管理职责

4.1安全保卫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4.2公司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公司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认真填写监控记录。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

- 1 为早班车发车前至最末次班车停运后,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

5.2.2监控人员应轮换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2.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做出回应,同时要汇报公司安全部。

5.2.4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

5.2.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非站点停车等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

5.2.6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5.2.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安全部,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5.2.8监控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5.2.9公司应为监控人员提供满足规定的工作条件。 5.3监控值班室职责

5.3.1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5.3.2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5.3.3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 3 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5.5.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 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带打印机);货运车辆可以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分体机。

5.5.3安全保卫部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人为破坏。5.5.4安全保卫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安装专门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5.5.5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5.5.6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5.5.7安技部负责与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

5.5.8任何人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5.5.9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5.6监控管理

5.6.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5.6.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的全过程监控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监控时间为

- 5 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5.6.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6.12各单位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5.6.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内容包括监控平台状态、上级指令信息、在线情况等。

5.6.14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集团公司监控中心,统一进行解决处理。

5.7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

5.7.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长途班车、加班车辆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7.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8处罚规定

5.8.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5.8.2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5.8.3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报警信息,各单位负责进行核实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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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卫星定位监控值班制度[定稿]

卫星定位监控值班制度

1.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室实行专人值班制;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须坚守值班岗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禁擅离职守、脱岗、遛岗或在岗不履行职责;

3.值班期间严禁带非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监控室,严禁在值班中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务,严禁在值班过程中酗酒、打牌等活动;

4.值班期间的突发情况,及车辆报警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如遇重大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报告,严禁瞒报、漏报或隐情不报,由此造成失误的,将予以追责;

5.值班时,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车辆运行相关信息;

6.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上班未处理完的失误,须向接班人交接清楚,保持值班期间失误处理的完整性。

推荐第8篇:07ZD01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从业驾驶员。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3.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3.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3.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4.管理职责

4.1安全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4.2公司设立监控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公司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认真填写监控记录。

5.内容及要求

5.1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

5.1.1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安装范围

1)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营运客车,包括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间的客运班线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班线;

2)旅游包车。

5.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

1)监控平台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1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定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5.1.3监控平台运行规定

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3)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

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随意停车、变更路线、站外上下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

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适时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

7)对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并对行业监管平台的指令即时应答,执行安全指令内容。

5.2从业人员工作要求

5.2.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5.2.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4小时;日间连续驾驶车辆达4小时或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5.2.3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GPS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护方法,严格遵守执行车辆运行中收到的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

5.2.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GPS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 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GPS终端设备,否则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自负。

5.2.5当班驾驶员发现GPS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接受信息等异 2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常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5.2.6驾驶员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运行过程中GPS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5.3设备管理

5.3.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5.3.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 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带打印机)。

5.3.3监控室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人为破坏。

5.3.4监控室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安装专门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5.3.5 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5.3.6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5.3.7监控室负责与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

5.3.8任何人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5.3.9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5.4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

5.4.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班车、加班车辆、旅游包车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4.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全部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加班车辆、旅游包车等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5.4.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 3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否则由车属单位负责将车辆追回并做出处理。

5.4.2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4.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5行驶速度的界定

5.5.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5.5.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5.5.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5.5.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5.5.5超速驾驶的定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5.5.6因天气和道路因素限制时,公司要设定低于道路设计的行驶速度;超过该速度时,也视为超速驾驶。

5.5.7夜间行驶时,车速应控制在该路段日间限制速度值的80%以内。5.6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或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累计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

5.7处罚规定

5.7.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5.7.2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5.7.3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报警信息,各单位负责进行核实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公司监控中心。否则,视监控设备 4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正常处理。

5.7.4发现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GPS终端设备,蓄意破坏、抽取GPS终端设备SIM卡的。对集约化驾乘人员罚款20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自负;对承租车辆经营者罚款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500~2000元罚款:

1)未经生产部门安排,私自加班包车或私自改变运营线路的; 2)强令驾驶员违章作业过着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 3)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

4)采用技术措施造成GPS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 5)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

6)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

7)超员运输的,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对以下行为做追加处罚:超员10%以内的,加罚20%;超员21%~50%以内的,加罚50%;超员50%以上的,加罚100%;

8)疲劳驾驶的,每超过一小时,加罚50%;

9)由于监控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 5.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500元罚款:

1)未发现本单位正常运行车辆GPS行驶记录仪无数据的; 2)经核查,生产作业计划与行驶记录仪数据不相符的; 3)故意在GPS设备尚堆放杂物、造成通讯干扰或数据丢失的; 4)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上下客的;

5)存在超速违规行为的;超速5%~10%(含5%)的,加罚50%;超速10%~20%(含20)的,加罚100%;超速20%(含20%)以上的,加罚200%,同时收缴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驾驶员下岗学习;超速30%(含30%)以上的,收缴驾驶员即时证明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办理。

5.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200元罚款: 1)车辆驾乘人员不服从各级监控中心调度指令的;

2)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未发现车辆违章、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的; 3)监控人员在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等不安全行为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5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4)安全部对发现的所属车辆驾乘人员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未及时进行教育、处罚、处理、通报的;

5)发现GPS终端设备损坏故意不报修、拖延维护的;

6)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夜间运行车辆未登记、未实时监控的;基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6.相关记录

6.1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车载终端登记台账 6.2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维护台账 6.3监控平台校验和维护台账

推荐第9篇: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XX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卫星动态监控系统的功能,有效实施对公司车辆的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程。

一、系统登陆:

1、双击桌面上的图标或者 打开“开始”→“程序”, 进入监控系统双击即可启动。

2、在服务器名上输入本地服务器的地址,输入完后,请检查您输入的服务器名、数据库名、用户名称和连接密码是否正确,单击“确定”系统连接数据库成功。

二、开启前检查准备:

1、班前准备

上班前值机员应对各类报表及当班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对当班重点问题及当前处理异常做全面了解,并检查系统运行正常。

2、交接班

监控员应提前半个小时岗位交接班,在交接班时,当班人员应将本班系统存在的问题向接班人认真交代清楚,并对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汇报,使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班中要求:

1、文明作业

衣冠整洁,随身携带上岗证,文明用语,接听外线来电用普通话,态度和善,待人友好。

2、检查线路运行情况

接班后认真检查各种线路连接情况,要保持线路连接牢固,发现线路连接问题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GPS 监控管理操作:

1、通过 GPS 监控平台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2、GPS 限速设臵实行分段限速,其中山区道路不得超过 6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 100 公里/小时。

3、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GPS 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4、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5、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与车站客运科或公司经营发展科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要责成经营发展科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6、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车辆滞留,夜间 22 点至日 6 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作为重点监控,GPS 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通过 GPS 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一是要及时提醒、提示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二是要制止夜间 22 点至次日 6 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三是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四是要将未能在正常时间内到站的车辆到站时间要电话通告相关车站,以便车站作出班次调整或安排其他驾驶员临时顶班上岗或停班;五是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7、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 GPS平台不能登陆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报告,并与省运管局 GPS平台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同时通过电话查询车辆运行动态,做好相关记录记载。

8、夜间值班人员每日对车辆违规数据进行统计,填写《GPS 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白天值班人员要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趟次及时进行处理。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班人要将车辆运行动态、所采取的处臵措施以及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注意的事项交待给接班人,并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

五、突发紧急事件处臵操作:

1、车辆运行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以及道路塌方、山体滑坡、落石等造成交通中断时,驾驶员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果断停车,防止次生事故或灾害发生,并及时向公司或车站报告。

2、公司或车站接到驾驶员事故报告时,接报人要查清事故基本情况、现场处臵情况、事故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县交警大队报案,同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

3、公司或车站接接到道路塌方、暴雨、洪水、泥石流、大雾、大雪、冰凌严重等险情报告后,要通过 GPS 或电话迅速联系已经发车出站的客车驾驶员或乘务员,如实通报险情,及时提醒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当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时,要及时通过信息进行提示。

4、GPS 监控人员发现监控车辆紧急报警时,要迅速查明原因,问清事态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和危险程度,做好相关记录记载后,逐级向上进行汇报。

5、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接报后,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视情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六、信息处理程序: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会处理日常故障,并负责打印规定的报表。

2、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3、上班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脱岗、假报、瞒报、不报、漏报。

4、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5、处理故障情况做好记录及时向相关部门及主要领导进行汇报、登记。

6、违章及处理信息至少保存3年。

推荐第10篇:10、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车辆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消除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一、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GPS 系统,

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二、通过 GPS 监控平台对营运车辆实行全天候全程监控,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三、监控人员负责对本公司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监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四、GPS 限速设置实行分段限速,其中省内道路不得超过 6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 100 公里/小时。

五、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GPS 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六、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七、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与车站客运科或公司经营发展科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要责成经营发展科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八、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车车辆滞留,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作为重点监控,GPS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通过GPS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

(一)要及时提醒、提示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

(二)要制止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

(三)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要将未能在正常时间内到站的车辆到站时间要电话通告相关车站,以便车站作出班次调整或安排其他驾驶员临时顶班上岗或停班;

(五)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九、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登陆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报告,并与省运管局GPS平台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同时通过电话查询车辆运行状态,做好相关记录记载。

十、夜间值班人员每日车辆违规数据进行统计,填写《GPS监控系统违法

(规)车辆日报表》,白天值班人员要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趟次及时进行处理。

十一、严格施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班人要将车辆运行动态、所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注意的事项交待给接班人,并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

第11篇: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文本

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

1、北斗设备使用及处罚制度

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违规使用北斗系统、设备的处罚

1、在使用北斗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北斗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同时给予驾驶员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二、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1、道路限速标准。

我公司车辆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公司北斗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设置为100公里/小时。

2、处罚标准。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行为,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a.当超速不足10%时,北斗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b超速20%以上不足50%被监控人员或相关部门查证抄告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再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解除驾驶员聘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三.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

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或休息时间少于规定休息时间的,由公司给予口头警告。2.连续两次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停岗学习1天。 3.多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经济处罚和学习教育后仍不改正,多次出现不休息或不换班行为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营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附则:

疲劳驾驶的界定

车辆驾驶员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夜间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不得少于20分钟以上;否则,视为疲劳驾驶。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1、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2、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剪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3、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4、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监管平台管理工作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5、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6、自觉接受监控平台的管理,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9、操作车辆定位系统时应注意行车安全。

10、驾驶员在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应逐条阅读完车载系统中的未读消息,以便即时获悉公司向车辆发送的调度信息,即保险、一二级维护到期提示等。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营运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载设备,保证在行驶过程中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13、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4、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3、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为有效实施对车辆的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营运车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备了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二、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JT/T 796) ;

(二)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

(三)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JT/T 809) 。

三、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 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为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所有车辆必须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公司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六、监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积极的和平台服务商沟通,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和服务商沟通并向领导汇报。

七、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及时发送安全提示、预警信息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

4监控平台值班制度

A、值班制度

1、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监控人员值班。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线或存在超速报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做好有关监控记录。

4、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填写好有关监控记录。

B、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 ,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数量,并检查设施设备(电脑监控、拍照设施和其它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4、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1、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2、认真学习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做好本单位运行线路分段限速的摸底调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4、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实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5、每日对所有车辆进行监控,按规定点击查看车辆的运行动态。对于报警车辆和不在线车辆要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作好登记和处理,并将信息情况填写在《道路运输企业平台监控日志》,留存备查。

6、每日须利用监控平台功能监控车辆的实时运行动态。

a.及时发现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时间运行及运行异常等情况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发现车辆紧急报警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及车辆位置等信息,并及时处理;

b.要充分利用监控系统加强对车辆的监督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防止车辆私拉乱跑,严防车辆管理失控; c.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及时向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停车休息提示信息;

d.收到并确认特殊信息如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道路消息后及时向营运驾驶员发送消息进行安全提示; e.及时答复和处理车辆信息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f..按照相关规定,确保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对被监控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不间断监控,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监控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擅自修改。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每日应统计车辆违规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并填写《车载终端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为及时处罚提供处理依据。

7、负责本公司平台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归档要规范、及时。

8、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9、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

5监控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北斗监控人员综合能力及素质,加强监控人员规范化管理,确保平台监控正常运行,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确保道路运输车辆规范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目的是提高监控人员知识能力和技术水平,以保证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2、监控人员在相关人员指导培训下须了解北斗监控设施的原理及方法,并牢固掌握设备、平台常见故障的解决办法,做到脉络清晰、职责分明;以便使监控平台达到有效运行。

3、监控人员需加强对运行台账的真实填写,做到逻辑清晰、书面整洁、井然有序、一目了然。

4、监控人员每日记录、巡检及日常维护。需按照《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执行。

5、如监控人员发生变岗或离职的情况,原任监控人员应与现任监控人员进行交接工作,并说明工作的性质及注意事项;如新任监控人员对该平台设施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该设施的工作原理、监控方法及日常维护等内容给予培训。

6、培训人员完整填写培训记录表格,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等;培训表格需得到被培训人员的签字认可方能生效;培训人员须做好相关的培训内容记录,并统一归档保存。监控人员须经公司岗前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二条、职责与分工:安全部:负责指导、监督、对各类交通违法信息进行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基层单位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会议,落实措施,及时消除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第三条、内容与要求

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①.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疲劳驾驶、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记录。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科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科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②.当班动态监控员应及时记录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相应的截图或拍照。③.当班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或分管违章处理的安全员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④.安全科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设备维修通知书。⑤.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或维修通知书要求接受处理或者回公司后协助技术人员对终端进行检查、维护。⑥.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科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科负责人或安全员,限制其营运,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营运,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营运。⑧.安全科负责人或安全员每天通过轨迹回放的方式对监控员上报的监控信息及相应的截图或照片进行排查,将审核后的监控信息记录予以确认,并负责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监控信息记录保存要求: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⑨.安全员每月应向企业负责人上报本月的各类违规违章信息,同时将处理决定公布。

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①分管安全领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车辆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分析会议,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车辆、驾驶员,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按要求报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②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疲劳驾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违法违规行为。③统计分析的方法:a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全面,要推广应用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可采用对比、排列图等数据分析工具及平台车辆轨迹回放进行分析。排列图是为了对发生频次从最高到最低的项目进行排列而采用的简单图示技术,利用排列图统计分析不仅可以找到一个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可以找出复杂问题的最终原因。通过区分最重要的与较次要的项目,用最少的努力获取最佳的改进效果。b.统计分析各类交通违法违规信息时,应与本年上月或上一季度情况进行对此。c.分析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如综合分析和各个类别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分析,既可综合整个单位情况进行分析、也可对某一车辆、某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d.进行分析时,应针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存在问题,善于找出其普遍性和规律,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对策和合理化建议。e.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列入安全考核、评比的重要的内容。

3、各单位交通违法信息处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每月25日前报送公司安全部。

7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流程

建立健全监控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按规定设置速度和疲劳驾驶限值,完善监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设备完好率100%、确保车辆上线率100%、设备安装、维修合格率100%、确保动态监控率100%、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

安全员在车载终端安装时要进行监督,并在安装后检查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安全员定期对运输车辆的终端设备在线和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时,对在规定时间不能上传动态数据和说明原因的,形成检查记录,并进行维护。

安全员每日对前一天的动态监控中的数据轨迹回放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解决各种问题【无定位、超速、疲劳驾驶】,认真记录,查找原因,并认真处理不留盲点。

安全员通过上级抄告、违章查询【每月】、内部排查等检查方式,积极主动严查超速、疲劳驾驶、不在线运营,人为干扰损坏设备等行为;同时分析原因查找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有的漏洞,并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控人员发现超速、疲劳驾驶时,及时发送提示信息,认真记录。不及时纠正的,不及时拨打押运员随车电话的,事后从重处理。对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员实施重点监控,节假日、恶劣天气、重要时段、事故路段,监控员及时发送提示信息。

保障措施:加强监控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专业维修人员及时按标准进行维修。

对违反公司《动态监管制度》的人员,出具处罚通知单,情节严重作出通报、罚款【同时进行安全谈话,当事人作出书面保证】、解聘的处理决定。

8、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认定标准

1、安装标准:

单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JT/T79

6、JT/T80

8、JT/T809 车载终端的功能符合以下标准:JT/T79

4、JT/T80

8、GB/72

58、GB/T19056,功能齐全;天线安装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

2、车辆超速认定限值:普通货车高速100km/h,普通公路80km/h;路口50km/h;山区、乡村道路、市区40km/h;主要路口等关键点30km/h;特殊路段遵守限速标准。

3、疲劳驾驶认定标准:驾驶员日间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时间不得低于20分钟。

4、人为干扰破坏监控终端设备的认定标准:人为损害线路、连续三次出现设备故障不及时上报和维修的。

5、重点监控车辆的认定标准:一年内发生1次轻微事故的车辆

6、重点驾驶员的认定标准: 1年内发生两次违章的驾驶员;3次警告无效;超速超过20%的;故意遮挡、损坏设备,线路的

7、针对重点车辆和重点人员,监控人员应列为重点监控的对象,发现违规行为,认真记录并向安全负责人汇报,负责人应从重处理,对责任人下发《处罚决定书》,限时1周之内处理结束,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周,并分别依规作出通报、罚款、停岗学习、直至解聘的处理。

附录:术语解释

一、超速:普通车辆高速管理行驶速度以大于100 km/h,普通公路速度大于80 km/h的速度。

二、严重超速: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普通车辆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20km/h且小于130km/h;

三、十分严重超速: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普通车辆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30km/h;

四、单车报障:车辆所属企业以终端故障为理由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该车超速的复核诉求。

五、在线车辆:当前连接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监控系统且正常定位的车辆。

六、在线率 单车日在线率:按每两小时至少上传一条定位数据作为一次在线计算,单车日在线率等于当日累计在线次数除以12。

单车月在线率:当月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企业车辆日在线率:当日企业运输车辆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企业运输车辆总数。 企业车辆月在线率:当月企业车辆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车辆的位置传输频率在车辆运行时不得超过20秒/次,熄火后不得超过600秒/次。

七、经常不在线

同一车辆连续30天内累计1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则视为该车辆经常不在线。

八、长期不在线

同一车辆连续90天内累计3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则视为该车辆长期不在线。

第12篇: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福州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作业指导书

消监控中心值班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员工手册》中相关制度及管理规定等。

二、负责消控中心消控设备24小时运行操作、监控、记录,显示火警信号后,应立即与保安联系前往查看,确认火情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三、负责闭路监控、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保安。

四、消防车、闭路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通知维修工进行维修。

五、做好每班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工作。

六、在消控中心维修工监控下,每月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一次功能检查并启动消防风机泵一次,并将试验结果记录下来。

七、认真做好消控中心卫生工作,保持地面、墙面、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八、外来参观人员需经批准或由相关人员陪同,方能进入消防监控中心。

九、在接听电话和工作中,应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福州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13篇:关于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任命文件的通知

德兴龙运(2015)第

签发人:

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

关于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任命文件的通知

为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本公司车辆的 GPS监控管理工作,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兹任命 为我单位专职车辆监控人员,专职从事车辆GPS的监控和记录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安全职责

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 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安全职责

1、坚守岗位,按时开启和关闭操作界面,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若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确保系统正常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或进行娱乐活动。

2、每日监督检查公司危货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情况。

3、及时准确地观察和掌握行车动态,发现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规违章现象应立即电话通知车辆驾驶员责令其及时纠正,做好相应记录。若发现车辆出现报警信号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理(转接110),以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如无问题,及时解除报警信号。

4、负责监控系统数据采集及存档工作(保存期一年)。

5、负责协调车辆动态信息监控系统管理软件的安装、维护、使用。

6、定期向分管安全经理汇报所抽查车辆违规、违纪情况。

7、对发现的违规违章现象做好相应的记录,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8、根据车辆实际运行情况、天气情况及其它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因素(如:风、雪、雨、雾特殊天气,高速封路、事故拥堵、临时限行等特殊路况),及时向运行车辆进行短信息提示,并实施车速监控和安全行车告诫。

9、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熟练掌握系统操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10、对交通事故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并制订预防措施。

2

11、严守保密制度,严禁将管理权限密码告知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4篇: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 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4〕48号发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总质量超过12吨的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教练车、汽车列车等,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监管的重点营运车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及企业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应根据车辆动态监管新的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具体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

第六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维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应当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抽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在线率、超速等情况,对抽查到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立即采取信息化手段通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通报严重超速、十分严重超速、经常不在线、长期不在线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和所属企业。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地级以上市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维护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监控系统或者安装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控客户端软件,对辖区内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记录建档。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在线率、超速等情况。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对抽查到的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立即通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记录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月通报辖区内严重超速、十分严重超速、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和所属企业。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指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接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指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提出车辆定位数据异常的原因和复核诉求应当及时核实,并于数据异常发生时间的下月10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将诉求复核的结果回复企业。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车辆及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见,监督企业落实。

第四章 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建或者委托建设企业监控系统,对所属需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控。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能根据企业实际营运情况对所属正在运行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不间断监控。有关制度应当包括监控工作、信息发送、监控数据处理、应急处理、车载终端安装维护、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等内容,以上制度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企业监控系统应当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可以采用语音自动提示功能或者人工提醒方式实现,并按以下要求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实施严格监管。

(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二)日间行驶车辆监控。日间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四)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段行驶的车辆,应当加强监控行驶速度和防止疲劳驾驶,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当查明停车原因,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客运车辆在该时段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长途客运班车(800公里以上)在凌晨2点至5点时段应当停止运行(实施接驳运输试点的企业除外),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指令驾驶员纠正。

(五)对运行中不在线的车辆,企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立即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 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监控系统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连接,按以下要求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上传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数据及各类报表。

(一)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时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数据应当真实、有效,企业不得擅自修改。

(二)每月5日前上传上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对企业平台总体运行情况、车辆在线率、违法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的统计、核查及分析。

(三)道路运输企业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本企业所属车辆违法违章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布之日的下月5日前书面上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个别道路运输车辆因车载终端设备故障、卫星定位信号飘移等原因造成卫星定位数据异常的,应当迅速整改,并将引起数据异常的原因及复核诉求,于数据异常情况发生日期的下月5日前书面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诉求复核的结果,应当于当月10日前回复企业;同一车辆3个月内单车报障累计超过2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车的复核诉求。

(四)企业可以根据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通过车载终端直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上传数据。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违规车辆的通报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教育。营运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严禁车辆发生超速等违章行为,不得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屏蔽卫星定位信号,逃避监控。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保存至少3年。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不按要求将辖区内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纳入监管、不按规定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监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批评其所属企业并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因长时间停运,出于安全考虑关闭车辆电源总开关而可能造成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因车辆长时间停运而可能造成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车辆所在企业应当提前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否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接受其数据复核的诉求。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运行动态情况未进行定期抽查、每月通报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其主要领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提出车辆定位数据异常的原因和复核诉求,不及时核实、上报,造成上级部门对该企业、车辆、相关人员处理有误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现车载卫星定位信号损坏、被屏蔽等重大事故隐患,营运驾驶员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属同一车辆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的,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接收到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管指令后,以及企业监控系统接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管指令后,不执行指令,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单位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监控系统的监督,于每年1月对企业监控系统上年度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车辆安装终端情况、企业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控情况、车载终端的在线率、车辆基础数据及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的上传情况、违规违法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日常监控记录情况、监控情况统计分析等。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对上一年度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辖区内车辆安装终端情况、辖区内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率、监控系统在线监控时间和监管指令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省级、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分别公布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各企业监控系统的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应用和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企业监控系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质量信誉考核及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用指标的解释见附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粤交运〔2010〕1794号文件。

附录:术语解释

一、超速车辆以大于100 km/h的速度持续行驶超过60秒。

二、严重超速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20km/h且小于130km/h。

三、十分严重超速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30km/h。

四、单车报障车辆所属企业以终端故障为理由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该车超速的复核诉求。

五、在线车辆当前连接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监控系统且正常定位的车辆。

六、在线率单车日在线率:按每两小时至少上传一条定位数据作为一次在线计算,单车日在线率等于当日累计在线次数除以12.单车月在线率:当月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企业车辆日在线率:当日企业运输车辆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企业运输车辆总数。

企业车辆月在线率:当月企业车辆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七、经常不在线同一车辆连续30天内累计1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则视为该车辆经常不在线。

八、长期不在线同一车辆连续90天内累计3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则视为该车辆长期不在线。

第15篇: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员的操作规程

綦江海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1卫星定位系统的购置、安装和维护

1.1车辆上户或转入公司后,由安全科负责对卫星定位系统进行采购,财务科根据发票进行费用报销;

1.2 提供卫星定位系统的运营商派出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1.3 卫星定位系统的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专业维护由GPS运营商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维护人员不得随意进行。 2 卫星定位系统的检修

2.1 监控人员要随时对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检视,查看车载终端设备工作是否正常(包括信号是否正常、显示屏是否正常、显示数据是否正常等);

2.2 如发现卫星定位系统不正常,要及时向公司安全科进行报告或立即与运营商维修人员及时联系;

2.3 公司监控人员应每天对所有车辆车载终端进行一次网上排查;

2.4 发现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有故障的及时通知运营商专业维修人员,通知驾驶员协助进行维修。

3 监控参数设置

3.1 根据监控设备的功能限制,安全科对车辆进行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速度设置;

3.1.1 高速公路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速度为100公里/小时;

3.1.2 普通公路最高限速速度为80公里/小时;

3.1.3 道路上有限速标志,按限速标志行驶;

3.1.4 车辆行驶速度一旦超过限速速度,监控员将提醒驾驶员并对驾驶员进行超速记录。

3.2 疲劳驾车时间标准

3.2.1 驾驶员连续驾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达到4小时后,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累计驾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

4 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和处理

4.1 根据系统的监控流水信息,监控员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是否属于卫星漂移,是否属于超速,及时给超速车辆提示预警信息。安全科核查车辆的轨迹,确定车辆是否超速情况。

5 数据统计、报送及处理

5.1 监控员填写车辆监控记录表,每月低将监控记录报安全科,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进行核对,按照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要求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6 监控信息保存

6.1 监控记录表至少保存1年,违章驾驶员处罚记录保存3年。

7 注意事项

7.1 保证线路安全,不烧毁监控设备;

7.2 实行24小时监控,不离岗;

7.3 发现驾驶员违章及时利用短信平台或电话进行纠正;

7.4 监控期间不饮酒、吃零食、睡觉和做与监控不关的事。

第16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系统架构概述

5 政府监管平台

6 企业监控平台

7 性能与技术要求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舍金、李旭光、冯泉、罗冠伟、董轩、刘建、洪茂枝、周炜、沈兵、张锦、李文亮、尚绛、梁金焰、刘佳欣、李明瑛、朴松爱、孙亚夫、张伟。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JT/T XXXX-XXXX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车辆 operating vehicles 以营运为目的,并有营运许可证的车辆。

3.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GNSS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动态数据,满足营运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系统由卫星定位系统、通信网络、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等部分组成。

3.3 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提供信息处理及人机服务接口等功能,实现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接入平台、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业户的管理以及车辆运营安全的监管。 3.4 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 enterprise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的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

3.5 接入平台 acce platform 接入到政府监管平台的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下级政府监管平台。

3.6 车载终端 vehicle terminal 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道路运输车辆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监控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监控平台控制功能的装置。

3.7 监控信息服务系统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ervice system 和通信网络接入网关相连,包含能提供车辆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车辆位置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监控工作站进行地图浏览和查询的电子地图系统以及存储和备份车辆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并提供后台管理和维护支持的系统。

3.8 监控工作站 monitoring station 和监控信息服务系统相连,能提供车辆管理和控制等信息处理和人机交互接口的系统,是监控平台实现人机交互的功能实体。

3.9 休眠 sleep 车辆熄火后,终端继续保持与监控中心联系的一种特殊状态。车辆熄火后,终端自动进入休眠状态,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外其他不必要设备,并自动持续降低数据上传频率。

3.10 疲劳驾驶 tired driving 驾驶人的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h时,认为该驾驶人进入疲劳驾驶状态。

3.11 区域报警 regional alarm 车辆驶出或驶入规定区域范围。

3.12 地理栅栏 geographic fence 通过监控平台对车辆设定限制区域实现当车辆从此区域移出或是进入后报警的功能,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

3.13 在线车辆 online vehicles 当前连接到监控平台的车辆。

3.14 上线车辆 previously online vehicles 监控平台设定时间内曾经在线连接到监控平台的车辆。

3.15 车牌 license plate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号牌以及车牌颜色简称。如闽AY3154黄。

4 系统架构概述

系统由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组成。通过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业务管理以及数据交换和共享。

政府监管平台与上级或下级政府监管平台对接,也可直接提供企业监控平台接入,主要实现政府管理业务功能,以及对下级接入平台进行监管和考核。

企业监控平台接入到政府监管平台,主要通过对车载终端的控制,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营的监控,并实时上报各项数据给政府监管平台。

政府监管平台之间通过专线网络或互联网VPN方式进行连接,企业监控平台与政府监管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或专线网络方式进行连接,车载终端与企业监控平台或政府监管平台之间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连接。

5 政府监管平台

5.1 基本功能 5.1.1 接入平台管理

应提供接入平台管理、平台信息查询和平台考核等功能,具体功能要求如下:

——接入平台管理具备平台配置管理、平台自动查岗和平台手工查岗的基本管理功能;

——平台信息查询具备平台基本情况、平台在线车辆、平台历史上线车辆、平台未上线车辆、平台运行日志和平台巡检日志等查询功能;

——平台考核包括平台动态数据传输情况、平台链路通断情况和平台车辆上线情况和平台查岗统计等,具备对接入平台按日、周、月、季和年进行考核的功能。

5.1.2 报表导出功能

平台中所有查询结果及统计分析结果均应支持excel的报表导出功能。

5.1.3 车辆数据定时下发功能

定时向接入平台下发其上报的正常汇报车辆列表及异常车辆列表。

5.1.4 报警

应支持接收由下级监管平台或企业监控平台上报的报警信息,包括紧急报警、偏离路线报警、超速报警、区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

产生报警时,可通过声、光、图片和文字等方式提示并显示车辆动态位置信息和静态信息及相关信息。

5.1.5 报警管理

应支持接收接入平台上报的报警信息及对应的报警处理信息。如下级监管平台或企业监控平台未在约定时间内上报报警处理信息,监管平台应向其发送报警处置请求指令。

5.1.6 基本资料管理

提供对接入平台的各种车辆、交通从业人员和运输企业等基本资料的查询管理功能。

5.1.7 危险品车辆/企业管理

5.1.7.1 危险品车辆查询和统计功能 危险品车辆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危险品车辆查询,包括在线危险品车辆查询、上线危险品车辆查询、跨域危险品车辆查询和警情信息查询;

b) 危险品车辆统计,包括危险品车辆在线情况统计、危险品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危险品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危险品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危险品车辆分布情况统计。

5.1.7.2 危险品运输企业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 危险品运输企业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危险品运输企业查询,包括危险品运输企业详细情况查询;

b) 危险品运输企业统计,包括危险品企业分布情况统计、危险品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和危险品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

c) 危险品运输企业考核,包括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8 班线客运车辆/企业管理

5.1.8.1 班线客运车辆查询和统计功能 班线客运车辆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班线车辆查询包括在线班线车辆查询、上线班线车辆查询、跨域班线车辆查询和警情信息查询;

b) 班线车辆统计包括班线车辆在线情况统计、班线车辆上线情况统计、班线车辆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班线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班线车辆分布情况统计。

5.1.8.2 班线客运企业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 班线客运企业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班线客运企业查询包括班线客运企业详细情况查询和班线客运线路查询;

b) 班线客运企业统计包括班线客运企业分布情况统计、班线客运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班线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

c) 班线客运企业考核包括班线客运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9 旅游包车/企业管理

5.1.9.1 旅游包车查询和统计功能 旅游包车车辆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旅游包车查询包括在线旅游包车查询、上线旅游包车查询、跨域旅游包车查询和警情信息查询;

b) 旅游包车统计包括旅游包车在线情况统计、旅游包车上线情况统计、旅游包车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旅游包车报警情况统计和旅游包车分布情况统计。

5.1.9.2 旅游包车企业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 旅游包车企业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旅游包车企业查询包括旅游包车企业详细情况查询和旅游包车营运线路查询;

b) 旅游包车企业统计包括旅游包车企业分布情况统计、旅游包车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和旅游包车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

c) 旅游包车企业考核包括旅游包车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10 货运车/企业管理

5.1.10.1 货运车辆查询和统计功能 货运车辆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货运车辆查询包括在线货运车辆查询、上线货运车辆查询、跨域货运车辆查询和警情信息查询;

b) 货运车辆统计包括货运车辆在线情况统计、货运车辆上线情况统计、货运车辆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货运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货运车辆分布情况统计。

5.1.10.2 货运企业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 货运企业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货运企业查询包括货运企业详细情况查询;

b) 货运企业统计包括货物企业分布情况统计、货运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和货运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

c) 货运企业考核包括货运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11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车辆动态监控功能应至少具备以下几个功能:

a) 提供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单向监听、双向通话等功能,提供对多车的车辆跟踪、报文发送和车辆拍照等功能,并可支持对反馈报文、车辆行驶记录数据及照片的历史数据查询。

b) 提供对指定单车车辆历史轨迹回放功能,并支持在历史轨迹点提供车辆事件的提示。

c) 提供查询指定时间段、经过指定区域的车辆信息,应支持多区域多时间段的联合查询。

5.1.12 车辆视频监控

提供对单车或多车的视频信号监控查看功能,应支持实时监控及历史视频数据调用查看。

5.1.13 电子地图管理

5.1.13.1 电子地图基本功能

电子地图应支持包括漫游、放大、缩小、全图、拉框放大、拉框缩小、距离量算、比例尺显示、打印和当前屏幕图像保存等基本操作;支持电子地图的鹰眼功能、标注功能、图层控制功能、量算功能、地理信息查询功能和路径分析功能;支持对电子围栏设置、行驶区域设置和行驶路线设置功能。

地理信息查询支持对设施点、地名、道路和行政区域模糊检索。

5.1.13.2 电子地图表达

电子地图表达应符合GB 20263的规定。

5.1.13.3 目标影像展现

支持车辆等动态目标、自定义设施和点线面叠加;支持地图显示、影像显示、影像和地图叠加显示。

5.2 平台接口功能

5.2.1 与其它平台信息交换

实现与企业监控平台、上级政府监管平台及下级政府监管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包括车辆动态信息、静态信息和跨域信息的交换功能。

具备下发通知信息给接入平台的功能。

5.2.2 数据共享接口

提供标准数据共享接口,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数据共享接口服务。

5.3 系统管理

系统提供用户、角色、权限和日志管理功能。

提供报警控制参数配置功能,实现对报警的声、光提示可控配置。

5.4 统计分析

5.4.1 平台管理统计分析

提供对接入平台总数、在线平台数、平台入网车辆数、平台在线车辆数和平台车辆报警数的统计分析。

5.4.2 车辆管理统计分析

提供车辆统计报表和车辆综合统计分析功能,具体功能如下:

——车辆统计报表应具备车辆上线情况统计报表、车辆跨域情况统计报表和车辆警情(警情包括下级平台上报的报警及本平台自行产生的报警)统计报表。

——车辆综合统计分析应具备车辆信息在线分析、车辆上线情况同比/环比分析、车辆警情情况同比/环比分析和车辆跨域情况同比/环比分析功能。

5.4.3 其它统计分析

提供对地区车辆统计分析和重点运输车辆的特殊统计分析功能。

地区车辆统计分析包括对地区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和地区所属企业平台上线覆盖情况统计。

5.5 运营维护功能

监管平台系统运营维护应至少具备以下几个功能:

——服务器状态监控功能,能监控各种服务状态;

——系统资源监控功能,能监控各服务器资源消耗情况,可显示资源消耗情况。

6 企业监控平台

6.1 基本功能 6.1.1 报表导出功能

平台中所有查询结果及统计分析结果均需支持excel的报表导出功能。

6.1.2 报警和警情处理 6.1.2.1 报警

应支持接收由车载终端触发的报警信息,包括紧急报警、设备故障报警、偏离路线报警、区域报警、超速报警、疲劳行驶报警、断电报警、超时停车报警和电瓶欠压报警等。

应支持由平台产生的报警,并应能配置是否下发终端进行报警提示。

产生报警时,可通过声、光、图片和文字等方式提示并显示车辆动态信息、位置信息和静态信息及相关信息。

6.1.2.2 报警信息处理

提供对终端上报的报警信息和企业平台分析产生的报警信息进行处理,报警信息处理过程包括报警信息确认、报警处置、报警处理情况登记和报警信息处理状态跟踪,以及报警信息查询和报警统计功能。报警处理可依据不同报警类型进行如下方式的处置,包括车辆监听、拍照、报警解除和下发信息等,通过下发信息达到提醒司机的目的。

企业监控平台应支持将报警信息和报警处理结果信息实时传送到政府监管平台,并响应政府平台下发的报警处置请求指令。所有报警及报警处理信息均应记录并提供查询功能。

6.1.3 监控功能

6.1.3.1 车辆监控管理

车辆监控管理包括车辆上下线实时提醒、车辆调度、车辆监控、车辆跟踪、车辆点名、车辆查找、区域查车和车辆远程控制的功能:

——车辆上下线实时提醒:实时反映车辆上下线情况,通过声、光等形式进行提醒; ——车辆调度:通过多种方式选择车辆,并向车辆下发调度信息;

——车辆监控:实时接收终端上传的动态信息,并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其位置,并可根据需要显示车辆动态信息;

——车辆跟踪:以定时方法,在电子地图显示单车或多车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

——车辆点名:向指定车辆发送车辆点名命令,终端上报车辆位置信息,企业平台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车辆位置;

——车辆查询:按照车牌号码、SIM卡号码、司机、企业和车队等条件查询车辆;

——区域查询:在电子地图上查询设定区域的当前车辆;

——远程控制:将监听、解除监听、GPRS连接、抓拍等指令发送到终端,通过终端实现相应功能。

6.1.3.2 历史轨迹回放

提供支持单车指定时间段内回放车辆历史轨迹的功能。

6.1.3.3 定时定位车辆查询

根据车辆的轨迹数据,查询指定时间段内、经过指定区域的车辆信息,应支持多区域多时间段的联合查询。

6.1.3.4 车辆视频监控

提供对单车或多车的视频信号监控查看功能,应支持实时监控及历史视频数据调用查看。

6.1.3.5 电子地图管理

电子地图管理应符合4.1.13的规定。

6.1.4 平台接口功能

6.1.4.1 与政府监管平台信息交互

实现与上级政府监管平台的信息交换,包括车辆动态信息、静态信息和跨域信息的交换功能。

具备接收上级政府监管平台下发通知并进行醒目显示的功能。

6.1.4.2 监控平台间连接情况

具备监控自身与上级政府监管平台间连线情况功能,并以声、光等提示信息提示用户直至恢复连接。

6.1.5 监管功能 6.1.5.1 监管巡查 响应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岗位巡检指令,并将巡检结果上报到政府监管平台。

6.1.5.2 监管平台实时数据交换 收到车辆上报动态位置信息后,立刻向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上报车辆的位置、状态信息和报警信息,响应政府监管平台拍照和监听指令,显示政府监管平台下发信息。

6.1.6 统计分析功能

对车队或车辆报警、行驶里程、车辆上线率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文字或图表方式表示统计分析结果。

6.1.7 管理功能 6.1.7.1 终端管理

支持终端开户、销户、车辆停用、车辆转组和终端转车等功能。

提供对终端参数配置管理功能,包括IP地址配置、报警参数配置、区域设置和路线设置配置、终端固件升级等功能。

6.1.7.2 基础信息管理

提供SIM卡管理、终端管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车队、运输企业管理功能,并提供对车辆信息的综合查询。

6.1.7.3 行驶记录管理

提供远程调用车辆行驶记录相关信息,并能够对车辆行驶记录信息保存、查询、统计、分析和打印。

6.1.7.4 多媒体信息管理

提供对终端上传的音频、视屏、图片等信息的检索上传、存储及查询等功能。

6.1.7.5 系统管理

系统提供用户、角色、权限和日志管理功能。

提供报警控制配置功能,实现对报警的声、光提示可控配置。

6.1.7.6 运营维护管理

监控平台系统运营维护应至少具备以下几个功能:

——服务器状态监控功能,能监控各种服务状态;

——系统资源监控功能,能监控各服务器资源消耗情况,可显示资源消耗情况。

6.2 业务功能 6.2.1 偏离路线报警 当车辆偏离预设的行驶路线范围超出阈值时报警,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提供对偏离路线报警的记录和处理。

6.2.2 线路关键点监控

支持对车辆行驶路径关键点时间的监控,即当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到达或离开指定位置时,实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

6.2.3 地理栅栏

车辆熄火后,以车辆熄火位置为中心,以不大于600m的距离为直径,设定一个电子栅栏,当车辆从此区域移出后报警,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提供对报警的记录和处理。

6.2.4 疲劳驾驶报警

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阈值时报警,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并提供疲劳驾驶报警的记录和处理。

6.2.5 司机身份识别

对终端上传的司机身份信息识别,并将司机身份有效性结果信息下传到终端,完成司机身份识别过程。

6.2.6 特殊业务功能 6.2.6.1 班线客运

6.2.6.1.1 营运线路查询

提供对长途班线客运线路查询功能。

6.2.6.1.2 乘客超员监控

通过拍照或视频方式监控车辆超员情况,提供对车载终端直接通话功能提醒驾驶人员超员,提供对超员的警告、记录和处理。

6.2.6.1.3 分路段限速监控

分路段设置限速阈值,实现超速报警,并提供对超速的警告、记录和处理。

7 性能与技术要求

7.1 质量与性能指标 7.1.1 系统总体性能

系统总体性能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支持系统7×24h不间断运行;

——车载终端在非休眠状态下上报车辆动态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60s;

——在没有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120min。 7.1.2 应急与报警信息响应时间

报警及报警信息处理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应急与报警信息处理时间不超过10min;

——优先保证报警信息及报警处理信息显示。

7.1.3 接入平台数量

政府监管平台支持与之对接的平台数量不小于100个;

7.1.4 接入车辆的数量平台车辆接入性能要求如下:

——具有海量定位数据高并发处理能力:平均 500条/秒、峰值1000条/秒;

——企业监控平台能支持至少10,000台终端接入,支持超过10,000个动态目标的监控能力;

——政府监管平台能支持显示超过100,000个动态目标。

7.1.5 平台响应时间

最大并发用户数达到系统设计要求的并发用户数时,各事务平均响应时间不应超过单用户平均响应时间的五倍。

7.1.6 地图数据质量

电子地图数据质量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电子地图应使用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

——地图更新频率不少于一年一次。

7.2 网络传输

网络传输环境要求如下:

——政府监管平台之间支持专线网络或互联网VPN连接;

——企业监控平台支持互联网或专线网络等方式连接政府监管平台。

7.3 数据存储和备份 数据存储及备份要求如下:

——数据在线存储时间不得少于183天; ——建立数据备份机制,每月对数据进行全量备份,每周对数据进行增量备份,系统数据恢复时间不超过5h;

7.4 安全要求平台安全要求如下:

——满足GB 17859第3级及以上安全要求;

——数据库中关键数据加密存储,用户密码加密存储;

——采用日志对操作和接收及发送的数据记录,至少存储183天日志数据;

——采用备份平台,主平台出现问题能自动切换到备份平台。

——平台间数据交换采用加密传输方式,具体要求见JT/T XXXX(《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的规定。

7.5 系统运行环境 系统运行环境要求如下:

——通信网关、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独立部署;

——数据库服务器能支持大数据量存储与检索;

——局域网网络数据交换速度至少为100M。

第17篇:厂区人员定位监控系统

厂区人员定位监控系统

前言

近年来,一些易燃易爆的厂区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虽然厂区内有明显的警示牌,但是往往人们忽略这些警示,依然我行我素,置之不理。厂区内有些地方是不能随便出入和逗留的,但是人们有时间有好奇心理,趁人不在的时候就偷偷的溜进去;还有一些管理和责任人员,不能按时按点的去工作,八连杀原唱巡检,给安全事故带来隐患。

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如何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如何准确实时的履行易燃易爆行业的安全检测职能,保证抢险救灾、安全救护的高效运作,摆在了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面前。同时如何改变目前易燃http://baliansha.26wd.com/易爆企业对现场作业人员落后的管理模式,如何实现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也成为所有易燃易爆企业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建立以灾害预防、事故救助、电子信息化管理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势在必行。

为此,我们推出了厂区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厂区设备管理系统。

上述系统可以实现如下功能:

通过GIS技术的地理信息实时显示,可以实时显示厂区现场情况

1.1.1 任何一个时间,厂区现场或者某个地点究竟有多少人,这些人是谁。

1.1.2 每个人在产区任何时间活动的轨迹和路线,可以在软件上显示

1.1.3 查询一个或者多个人现在的实际位置,方便控制中心联系该人员。

1.1.4 查询有关责任人员在任一地点的到或者离开的时间和工作总时间等一些列的信息,可以督促和落实重要巡查人员是否按时按点的进行各项数据的测试和处理,从根本上尽量杜绝因为认为因素而造成的相关事故。

1.1.5 可以实现多点共享供多个领导在不同地点查看。

1.2

现场人员每时每刻的实时动态分布,根据现场情况做出相应的动态图,使现场情况一目了然。

1.3

自动统计出各类人员的各种报表

1.3.1 生产人员的出勤时间表,出勤月报表,加班报表,请假和缺勤报表,工资报表等 1.3.2 制定和统计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报表

1.3.3 其他人员:如参观和考察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到达指定的区域,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行走等。

1.3.4 一旦发生事故,立即能查出多少人遇险,他们是谁,他们在哪里遇险等。

1.4

在设备管理方面实现的功能包括

车和其它重要设备的具体位置

记录工作车辆的出入次数和出入频率,便于管理。 系统介绍

系统特点 高度自动化

先进的网络通信系统 完善的数据分析系统

基于GIS技术的地理信息显示 查询系统 安全可靠,在恶劣唤醒下可以24小时正常工作

产品性能

远距离,有效识别距离从2米到80米可调。

极高的防冲突性,采用多种防冲突方案,可同时识别200个以上标识。

高速度,MLRFID的移动时速可达200公里以上。

高度的识别可靠性,误读率小于十万分之五。

安装方便,一体化设计,无需外接天线或地感.

智能化,RFID与收发器之间可实现双向高速数据交换,使应用灵活,

数据安全得到保证。

可实现有方向性和无方向性的识别。

高可靠,适应工矿工作环境(-40℃-85℃),防水,防冲击。

低成本,全部采用0.18uM的芯片,成本更低。

超低功耗,更健康、更安全。

全球开放的ISM微波频段,无须申请和付费。

高抗干扰性,对现场各种干扰源无特殊要求。

系统工作原理

首先在厂区的各个路口和所有人员可能经过的通道中安放若干个读卡器,具体数量和位置根据现场实际工况和要实现的功能要求而定,并且将它们通过网络布线和地面控制中心的计算机联网。同时在每个工作人员佩带的一张工作卡(射频卡),当工作人员进入厂区以后,只要通过或接近放置在厂区内的任何一个读卡器,读卡器即会马上感应到信号同时立即上传到控制中心的计算机上,计算机马上就可判断出具体信息(如:是谁,在哪个位置,具体时间),同时把它显示在控制中心的大屏幕或电脑显示屏上并做好备份,管理者也可以根据大屏幕上或电脑上的分布示意图点击厂区某一位置,计算机即会把这一区域的人员情况统计并显示出来。同时控制中心的计算机会根据一段时间的人员出入信息整理出这一时期的每个工作人员的各种出勤报表(如:出勤率、总出勤时间、迟到/早退记录、未出勤时间等)。另外一旦厂区发生事故,可根据电脑中的人员分布信息马上查出事故地点的人员情况,然后可再用特殊的探测器在事故处进一步确定人员位置,以便帮助营救人员以准确快速的方式营救出被困人员。车辆和其他设备的管理原理大致相同。

系统组成

系统设计原则

实现厂区作业人员进出的有效识别,使系统管理充分体现\"人性化、信息化和高度自动化\"

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考勤作业、人员进出限制等多方面的信息查询。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通过该系统立刻可以知道厂区工作人员的数量,保证抢险救灾和安全救护工作的高效运作。

安全事故发生后,通过本系统的移动识别装置,可在事故现场10米范围内探测到是否有人存在,便于救护工作的及时展开。

系统设计的安全性、可扩容性、易维护性和易操作性。

系统设计特点

(1)高度自动化。系统能自动检测厂区工人经过该监测点的时间、地点信息,并自动实现考勤作业的统计与管理。 (2)先进的通信系统。安装在厂区各区域的识别系统,实时向网络服务器传送相关人员通过的数据,整个过程无需人为干预。

(3)完备的数据统计与信息查询软件。系统软件具备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包括工人通过厂区区域的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系统,考勤作业的统计与管理分析系统,显示并打印各种统计报表资料,为高层管理人员的查询与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

(4)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性设计。系统产品采用坑道壁挂式设计,无需在坑道进行现场施工,并保证系统在恶劣环境下24小时连续正常运转;

(5)完善的异常情况(包括无效感应器、失效感应器进入)报警呼叫系统配置。 系统设计方案

本系统遵循\"统一发工作证、统一装备、统一管理\"的原则,按准许上岗人员和班组实行(1)生产单位在所有厂区区域中均安装一定数量的读卡器,具体位置根据现场情况而\"一人一工作证\"制,该射频卡可视为\"上岗凭证\"或\"厂区准入证\"。具体方案如下:

定,以满足辐射区域为准。

(2)生产单位向有关人员颁发工作证,工作证佩戴在人员的合适位置。

(3)发工作证时射频卡所对应员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所属班组、所属工种、职务、本人照片等登录在系统数据库中。

(4)安全生产部门对该工作证进行授权后即生效。授权范围包括:该员工可以有资格进入作业面的区域,工作证的时效、失效、挂失等,以防止无关人员和非法人员进入厂区的特定区域;

(5)进入厂区的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和安全帽。当此人经过某区域的识别监测点时,立即被系统识别,并通过系统网络的信息交换,将此人通过的路段、时间等信息传输至井上安全监控中心记录,并可同时在地理信息大屏幕墙上出现提示信息,显示通过人员的姓名。如果感应的感应器号无效或进入限制通道,系统将自动报警,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立即执行相关安全工作管理程序。

(6)厂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监控中心在第一时间可以知道被困人员的基本情况,救险队使用移动式远距离识别装置,在10米的范围内方便探测遇险人员的位置,便于救护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运作。

(7)针对厂区的实际情况,我们解决了系统产品应用于易燃易爆厂区的技术难题:

a.设备本身在厂区安全运行问题:针对厂区的特殊环境和工作特点,我们的设备(读卡器)做到了:采用全金属外壳,结构牢固,防撞、防震。全密封设计,防水、防潮、防腐、。

b.设备的运行绝不能影响厂区的安全问题:设备具备超低功耗,峰值功率小于1毫瓦。 c.系统在厂区的工作电压小于直流12V的问题

d.设备适应矿井上和井下以及易燃易爆场合各种不同的安装环境问题:设备具有非常高度抗干扰性,对安装现场基本无要求,即保证设备运行的高可靠性,又大大简化了安装个维护工作量。

e.整个系统设计成为\"傻瓜型\",对用户的技术水平要求极低,具有简易可调的功能、故障的自动巡检功能等等。

f.厂区内简易施工和安装问题:产品采用直接壁挂式,接入直流电源及网线连接头即可,同样对今后厂区检测点的变更和添加一样非常方便轻松。

g.故障处理的简单化:当有机器产生故障,用备用机器直接替换即可。

第18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任务完成,科学化地管理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车载GPS设备。通过GPS定位对车辆运行过程位置、速度、方向、形势线路、运行轨迹、规范行驶等实施安全运行监控,从而规范车辆运行,规避风险,实现生产运行过程的受控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1、车辆GPS监控要做到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灯, 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灯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

2、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车载GPS设备和必要 的通讯工具。

3、凡公司车辆安装了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监控员和驾驶员职责

(一) 监控员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 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2、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 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监控平台由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4、教育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从业人员认识运用车辆GPS 监控管理系统对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公司的跟踪监控。

(二) 驾驶员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 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2、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 作。

3、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4、保护好GPS车载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三、监控管理

(一) 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夜间车辆 运行监控、定点停放、厂时间着车等监控。

1、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 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2、GPS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人员 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要求驾驶员将GPS检查和使用纳入车辆“三检”范围,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3、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 要及时告知公司监控人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驱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违章行为及处罚

1、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2、无故按紧急京开关报警的。

3、驾驶员不得超出规定路线范围行驶的

4、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6、如车辆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五、GPS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

1、监控员负责GPS日常监控的工作

2、自GPS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 录。

3、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GPS设施予以拆卸、变更 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第19篇:监控室人员岗位职责

监控室人员岗位职责

一、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安全、生产、销售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

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二、严格按规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

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否则,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不传播监控中发现的各种情况特别是他人隐

私;不在监控室以外谈论监控过程;无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需要证明或非经保卫部领导批准,不外借录像资料或为保卫以外的人员翻看、检索监控资料。因不遵守保密制度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泄密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负责监控室

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六、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不准向被监控人员介绍监控效果。

七、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替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

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

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九、每班下班后30分钟内之前向主管部门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如

发现瞒报、漏报或不报一次罚款100元。

十、完场领导交代的其他任务。

合肥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 -

第20篇:监控人员岗位职责说明书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说明书

1、熟悉公司生产车间结构、各工序设备的排列、操作规范及要求。

2、掌握本控制室内各系统的简单原理、性能和常规的维护保养工作,熟悉掌握各类系统的操作。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各类信号检查,确认正常与否,并做好记录。如不正常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问题,迅速上报管理处工程维修主管。

3、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密切注视监视视频及各类控制柜的运行状态,不得漏看、漏报、漏操作或误操作。

4、从闭路电视上发现可疑情况或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通知当值安全员或呼叫巡逻安全员及时跟踪追查、落实,并报告管理处。

5、出现消防报警信号时,要识别、核实报警信号,检查电动控制阀,确认为真火时,查看喷淋、水幕、卷闸、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信号是否联动。如不自动,则迅速手动操作接喷淋、水幕结合器灭火,启动卷闸隔离火区。并及时正确关闭客梯。通过广播和对讲系统劝阻住户切勿搭乘电梯。

6、业主装修火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暂时隔离某报警点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恢复并做好记录。

7、监控室内不准会客,外来人员不得入内。严禁收、录、放电台节目及对工作无关的音乐、录像带。

8、每天打扫机房一次,每月清洁设备一次,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9、做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下岗值班员应当将值班记录交给上岗值班员,讲清本班发生、发现的问题,上岗值班员应当检查仪器仪表运行和录像带使用情况,双方均需在值班记录是签字。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卫星定位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卫星定位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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