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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04 07:33:17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事授权委托书法院版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

电话:住址 :现委托在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

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在诉讼中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

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有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请求法庭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的申请执行的

权利。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民事上诉状(法院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 北京奇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晨,职务:总经理

电话:1390118918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农林服务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钟兆启,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一、撤销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0388号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0388号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故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原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诉人表示同意,但法院认为:“根据法庭查明情况,奇沃公司应当分别于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但在农林服务中心按照双方约定提供租赁场地后奇沃公司一直未按期缴纳相应租金,且逾期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60日”的认定有异议。 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乙方在原场地上建设一栋面积为700平方米的二层办公楼并无偿提供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使用,但所有权为乙方。乙方为无偿使

用人,属于利益享有方,但对方却承担较少的法律义务。上诉人一直没有拒缴租金的行为,事实是:一直以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将建设好的房屋拿出一部分作为被上诉人的办公用房屋(被上诉人曾经多次修改我方的建设、装修图纸可以证明其具有日后使用房屋的目的),用于获得政府支持、冲抵土地租金,但是,被上诉人为侵占上诉人已经建好的房屋所有权,故不要上诉人给的租金,而提出解除合同,以达到侵占上诉人房屋的目的。

二、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法律规定了被上诉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出书面通知。

2、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本案中上诉人当庭表明愿意支付租金,立即可以履行。故被上诉人的合同目的可以得到事项,故法院不应判令予以解除合同。

3、贯彻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鼓励交易是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这类案件要严格掌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对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案件,就不确认其合同解除的效力。如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只有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时,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违约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就不要判决解除合同,使生效的合同尽可能得到履行,从而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本案中上诉人要求支付土地租金,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所以法庭不应判令解除合同。 被上诉人行使解除权是显失公平的,之所以认为该条件是显失公平的,

(一)是因为上诉人未付租金部分为15万元,解除合同后其建设投入300余万元均不能得到补偿,15万元相对300余万元而言,明显相差很大。上诉人仅仅因为未付15万元租金而导致最终损失300余万元,被上诉人却因此得利300余万元。

(二)是被上诉人出租房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租金这一经济效益,而租金给付时间的迟延,被上诉人而言并不很重要,其可以得到房屋建成后无偿使用的目的,对于700平米的房屋无偿使用来见,区区15万元显然是太少了,仅计算700平方米的租金,恐怕也不止每年15万元,因此造成的后果也并不严重,不会因此造成被上诉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如果通过诉讼上诉人获得租金,同时合同继续履行,不仅能保持双方利益的均衡,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租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出租方应当要求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上诉人没有书面通知上诉人支付租金,直接起诉请求判令合同无效,显然过于苛刻。因此对此案的处理应当是驳回被上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如所请。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2012年9月17日

推荐第3篇:民事法院审判庭剧本

民事庭剧本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刘华秀]: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刘华秀]: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原告,杨宁,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2号1号楼2单元208户

委托代理人 :第一代理人,李梦婷,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审判长]:被告。

[被告周清华]:第一被告,周清华,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6号2号楼2单元102户。

被告代理人.: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秦一丹,山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代理起诉、质证、辩论、进行和解。

[被告博客网]:第二被告,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厣蕉〖媚鲜欣虑酱舐?9号。法定代表人丛日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第二被告代理人,钟臻臻,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是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这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代理人一]:原告清楚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被告清楚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被告清楚

[审判长]: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宁诉被告周清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由本院审判员宋秋实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华秀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开庭前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周清华]:不申请回避。

[被告博客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第一被告周清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第一被告周清华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宁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周清华,于2010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被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杨宁》、《大过年的杨宁发什么疯》、《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

(一):杨宁,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

(二):扒杨宁的皮》。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周清华。题为《解剖杨宁》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杨宁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了吧!杨宁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此外,被告的文章中,还出现以下文字:“杨宁是个受虐狂,越骂他,他越幸福。”在题为《扒杨宁的皮》的文章中,称原告杨宁先生为“兽医网虫”,并道其已经精神分裂。”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杨宁的妻子发了《警告杨宁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周清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状篇幅较长,首先申请法庭给以我充分时间进行自我辩护,并对不得以占用法庭过多时间表示歉意。因杨宁起诉我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部分、事实的经过

2010年6月20日,我与杨宁通过QQ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当天杨宁擅自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文中说“你在*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杨宁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其从我的好友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杨宁又发表具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大量地将“新*”、“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我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杨宁》。

随后的数月杨宁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10年6月20日开始,一直到目前,杨宁依然在不停地对我骚扰。面对持续骚扰和攻击,我沉不住气,便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与杨宁对抗。2010年12月18日,杨宁发文《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意淫》,有如下语句:“一位21岁海未到法定婚龄的小伙子就如此出笔意淫”。这些是赤裸裸地进行人身攻击的语句。 杨宁多次公开发表骚扰和刺激我的言论,终于让我愤怒到极点,更重要的是我不希望与他再纠缠下去,因此我公开发表了《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希望杨宁能够停止对我的攻击。在2011年1月15日,我发出《投诉函》,向博客网投诉杨宁。 2011年1月15日,我发出《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博客网、及杨宁》,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这是我第一次就杨宁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11年3月,我在北京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

2011年3月20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 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连续3次设法与杨宁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 但是,在杨宁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杨宁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第二部分、对杨宁起诉状的辩驳

第一、对于杨宁在起诉状里所列举的材料,我进行如下解释。杨宁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杨宁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

2、博客痴呆症等词都源自杨宁的文章。

第二、杨宁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

(二):扒杨宁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杨宁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对此我表示强烈不满。

第三、《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却是我主动希望解决争端的开始,其中并没有列举出有侮辱人格性的语句,请大家注意,我使用的是“敬意”的“敬”,而不是“警告”的“警”。

原告提出的在全国这么多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超出了我本人的承受能力,且杨宁对我攻击在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的请求我认为极不合理。请法官明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审判长]博客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杨宁的任何投诉。杨宁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周清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陈述完毕。

[审判长]: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合议庭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对此,原告方与被告方有异议吗?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那么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代理人]:我方有如下证据:1.济南市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周清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第一,秦尘系周清华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秦尘系周清华的网名,而且这是周清华自己注册的信息:第二,周清华多次发表攻击杨宁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周清华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

2、公证费用票据原件,证明我方公证费用的支出。[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博客网的,百度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关于秦尘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我方提交的证据是,2011年1月15日我向博客网的投诉函,证明当时我的当事人已经主动就此事寻求解决办法,他对他的过激言词已经表示了解决诚意,且投诉函中包含了杨宁对我的当事人攻击的信息,请求博客网删除。 [审判长]:投诉函是如何送达的?

[被告周清华]:通过我的博客,并给博客网打了客服电话。

[审判长]:你的这一文章什么时候被删除的。

[被告周清华]:很快,大概5分钟。

[原告代理人]:投诉函来源于电脑存档,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并且文章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投诉函中所涉杨宁发表对周清华攻击的文章的内容,我们不予认可。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对周清华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对投诉函真实性无异议,其当时发表在周清华的博客上,我们确实当日删除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博客网出示他证据。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我方提供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我们已经删除了原告所诉的侵权文章。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删除了侵权文章。 [审判长]:现在你方所诉的侵权文章在博客网上还有吗?

[原告代理人]:我们不确定。

[审判长]: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代理人]: 没有。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 没有。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博客网,你网站的网址是什么?

[被告博客网:http]://www.daodoc.com/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是。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有监管本网站网页的制度。

[被告博克网]:有,但我们无法进行事前监管,只能是事后进行审查,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进行删除。

[审判长]:请你方简述一下具体的监管操作步骤。

[被告博客网]:客户发表的文章题目在我们这里有显示,我们审查题目后进一步判断是否违法,违法的文章将予以删除。对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只能待接到投诉后进行审查。

[审判长]:原告是否与被告博客网就本案进行沟通,主张权利。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根据互联网相关规定,删除侵权文章是网络运营商法定义务,我们没有书面联系过被告博客网。

[审判长]:周清华,你发表原告在本案所诉文章的具体位置在什么地方?

[被告周清华]:我的博客,“敬告杨宁妻子”一文还在天涯等其他网站上发表过。其他文章是否在其他网站发表过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对你所使用网名为秦尘有无异议?

[被告周清华]:没有异议。

[审判长]:没有异议,那么这5篇文章,哪些是你自行撰写的,那些是你转载的? [被告周清华] 前四篇是我自己写的,最后一篇“扒杨宁的皮”不是我写的,我没有扒过杨宁的皮。

[审判长]请你回答问题的时候,直接明确地回答法官提问的问题。那你转载时内容是否有变化?

[被告周清华]:内容没变化。

[审判长]:原告方,转载文章原来是谁发表的?

[原告代理人]:博客网一员工发表的,我们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暂时我们认可《扒杨宁的皮》的文章是周清华转载的。但是,应当清楚的是,转载也是一种侵权,它加重了第三人侵害杨宁名誉权的后果。

[审判长]:我明白你的意思。被告博客网,你方对原告称你公司员工发表上述文章一事,是否认可?

[被告博客网]: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起诉书中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其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等因素参考计算的。

[审判长]:周清华,你曾经几次向原告道歉,请详细说一下。

[被告周清华]:很明确,3次,分别在发给杨宁的电子邮件、博客网的专栏、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审判长]:原告,你方对被告周清华刚才所称的致歉是否认可? [原告代理人]:对于被告周清华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周清华向原告杨宁道歉的证据。而且我希望提醒法庭注意,被告在法庭上仍然至少有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所以我们并没有看到被告的诚意。所以说:第一,我们并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周清华曾经道过歉,仅被告周清华口头的声称自己三次道过歉,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道过歉,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第二,被告目前在法庭上竟然还存在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相反,我们看到了被告周清华公开的污辱诽谤。 [审判长]:原告是否看到被告周清华在2011年3月20日发表的《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

[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我们只看到了周清华对杨宁的攻击性文章,这些文章至今未删除,仍在数十家网站上被转载。

[被告周清华]: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不代表杨宁本人没有看到。

[审判长]:提醒被告按照法庭规则发言,法庭会给予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还是原告文章的侮辱诋毁性质存在与否,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以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问题。鉴于时间原因,请大家注意简明扼要。现在就第一个辩论焦点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周清华以秦尘的文章网名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词语带有明显侮辱、诽谤的性质,侮辱性的词语甚至涉及到了原告的家人,而且文章在网上不断被转载、传阅,已经广为传播,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被告周清华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以“秦尘”的网名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杨宁的人格,其在主观上具有对杨宁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有实际侵犯杨宁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杨宁的公正评价,对原告的名誉也产生极坏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周清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博客网公司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对有侵犯别人名誉的文章,应该及时删除,被告博客网公司却不管不问,纵容被告周清华发表攻击原告的文章,并且在网上广泛传播。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博客网公司与被告周清华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被告周清华,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杨宁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杨宁的、我的当事人气愤之下说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玉米虫”是指国内大量从事投机倒卖域名的人的称呼,并没有污辱性。“兽医”是我国的职业的一种,因此,兽医同样不构成人格侮辱。2.“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的当事人数十次遭遇杨宁语言攻击和挑衅,导致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他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的当事人对杨宁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方多次道歉的事实。[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公司,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作为博客业务的提供商,我公司有义务对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及图片进行监管,但是博客的技术特色决定了,其是博客用户自己编辑文章、图片并发表在博客网上,然后我公司通过浏览文章的标题确定是否有侵权行为,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予以删除。此外,现在每天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有5万多篇,监管确实有困难。新颁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博客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系事后监管义务。对博客用户发表的文章,我们也要保证一定的尊重,在未明确其构成侵权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权对其进行删除。我们只能在接到投诉的时候,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删除侵权文章等。本案中,原告起诉前未向我公司主张过权利,相反是我公司主动发现并删除了原告所称的侵权文章。

原告所称我们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实际上可能使我们对博客作者的言论自由造成侵犯,而且每天发表的博客文章有5万多篇,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周清华说是原告首先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周清华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我方不予承认。 [审判长]被告周清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被告周清华]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就第二个辩论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和利益。本案中,被告周清华应在博客网以及其他网络媒体的首页位置,明显位置向原告连续一个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方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审判长]被告周清华,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首先,我的当事人已经多次对原告表示道歉,而且,原告要求的长达一个月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论坛这些全国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所需的费用,我的当事人也没有能力承担。其次,是原告首先对我的当事人进行的攻击,对于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故应当减轻我方的赔偿责任。第三,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的赔偿。我方对原告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故我们不认可原告遭受精神痛苦的事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请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我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也不接受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原告]对于被告周清华刚才所称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周清华向原告杨宁道歉的证据。并且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 [审判长]被告周清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被告周清华]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 [审判长]不同意是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下面继续开庭。 合议庭合议认为,鉴于周清华对其在博客网上曾使用“秦陈”的署名先后自行撰写了《解剖杨宁》等四篇文章,另将《透视兽医网虫

(一):扒杨宁的皮》一文以“秦陈”署名予以转载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对杨宁所诉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周清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具有广泛传播的客观效果,因此周清华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清华虽表示其撰写上述文章系基于杨宁对其本人的攻击,但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之前,就所指杨宁文章的具体内容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此外其已构成对杨宁人格权的侵害。杨宁基于上述内容的公开发表布,要求周清华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博客网博客专栏属于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广泛、及时、互动等传播特点, 同时,博客文章对于其他民事主体名誉利益的侵害,有赖于管理者对于争议事件的了解程度,因此其评判依据除特定文字本身外,还应借助于当事人的信息反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发布于博客网的侵权文章现均已删除,且现有证据无法印证杨宁曾因所诉文章向博客网公司进行投诉,故其要求博客网公司以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庭确认,周清华在博客专栏中所发表的文章使用了侮辱性词句,上述内容经公开传播即会使杨宁名誉利益受到侵害。现杨宁要求周清华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状态,杨宁对侵权行为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现其要求赔偿公证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鉴于博客作为存在在网络环境中相对独立的个人开放空间,因其发布主体的广泛性特点使其侧重于对信息的共享,故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内容以非财产方式承担责任足以使被害人名誉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鉴于周清华发表于博客网上的侵权文章现以实际删除,且杨宁对侵权内容给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合议庭对其另要求周清华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第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周清华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连续30日以秦陈的署名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杨宁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二,周清华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杨宁公证费1010元。 三,驳回杨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周清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将在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核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秋实 2011年4月20日

[审判长](敲法槌)请坐。原告杨宁与被告周清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推荐第4篇:[刑事]+[民事]授权委托书【法院】受害人

授权委托书

【】陕陈律字第号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被告人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一案,现本案受害人(监护人)__________委托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律师作为受害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具体授权为:

1.代为参加庭审、控诉犯罪;

2.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权限为:

(1)、一般授权:参加诉讼、调解活动;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人:受托人:

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推荐第5篇: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州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

我院接到州中院关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个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

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2006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937件,现已结案817件,结案率8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54件,占受理总数的80.5%;在审结的81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248件,撤诉161件,调撤率达50.1%,速裁结案133件,占结案总数的16.2%;共上诉95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改判32件,发回重审6件,调解2件,撤诉4件,移送1件,未发回17件。

受理一审案件926件,审结810件,审结率87.5%。其中:受理权属侵权案件243件,审结207件,审结率85.2%;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90件,审结352件,审结率90.3%;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93件,审结251件,审结率85.7%。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继续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情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1次民事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1次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次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同时,不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1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发言,其他法官再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我院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认真落实《建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同时,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1.进一步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2005年以来,我院“大立案”格局基本形成,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通过1年多的实践表明,原来所谓“大立案”格局有利有弊:利主要表现在方便了群众诉讼,对审判法官形成一种良性监督制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弊主要表现在造成法官对当事人无任何接触,无法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心里状况,法官只在开庭时抱着卷宗审判案件,因为无针对性,降低了调解的可能性和调解效率、审判效率。今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由立案庭统一立案,但排期开庭、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由审判业务庭负责,创造审判法官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心里状况的机会,以此提高审判效率和调解针对性。此项工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中,在权衡利弊之后,我们将做出科学选择。

2.大

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按季度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查找问题,奖惩法官,抓好整改。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人格魅力拉

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3.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以当事人的和解促社会和谐,调解结案的大部分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比如,2006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审结民事案件92件,其中调解结案的42件,撤诉的有11件,调撤率高达58%。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的具体做法主要是:(1)注重把握调解原则。我们的原则是“合法、公开、效率、规范”,合法就是所有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合法,不得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公开就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效率就是不允许法官以调解为名拖延办案时间;规范就是法官的仪态、语言、调解文书必须规范。(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把调节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不定期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谈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充分利用和乡(镇)、村、自然村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人民法庭认真指导好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仅2006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就指导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民事纠纷445件,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

4.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我院积极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制度。2006年至今年6月审结的817件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754件,占80.5%。

在速裁方面,2006年我院共速裁审结116件案件,多数以调解、裁定方式结案,部分以判决方式结案,具体为调解44件、裁定33件。具体做法为:(1)在立案之初进行繁简分流时,对案件事实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在安排开庭日期后直接移送速裁组审理。(2)对可以速裁的案件,填写口诉笔录,计算诉讼费,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即开庭调解,力求当日结案。2006年,我院专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组,负责速裁案件。今年4月,我们又撤销了速裁组,由各民事审判庭审理速裁案件。具体是哪种方法更适合我院实际,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5.推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我院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曲江人民法庭每年均有一部分案件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民一庭、民二庭巡回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人民法庭巡回审理的数量相比较而言更多一些,5年来,该庭在所受理的473件案件中,巡回审理189件,占收案总数的40%。

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等司法为民措施难以落实

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法院所收诉讼费用降低到原来的三分之一,而办案经费难以落实,巡回审判、司法调解、走访回访当事人等一些司法为民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二)编制紧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我院现有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审理全县各类民事案件,以上3个庭仅有法官11人。全县每年发生的民事案件在2000到2500件之间,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在500到800件之间,其余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庭不仅审理这些案件,还要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力的不足和繁重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果要认真落实巡回审判等制度的话,人力资源的不足更加明显,而受到法院现有编制的影响,法院没有能力增加民事法官。

(三)息诉服判任务更加艰巨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有打官司的意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使大部分群众打得起官司,因此,民事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由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上在证据采用方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不断申诉,加大了息诉服判的难度。

(四)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有的上百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更大的争端。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不能纯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理,还要顾及社会效果。有时,这类案件不是法院一家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配合,给法官协调各类关系带来了难度,加大了审判工作量。

2.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有些法官同志提出司法鉴定不公正的问题,对负责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3.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中,单位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各集资建房人也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由此带来诉讼主体混乱的问题。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1.对于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和人员紧缺的问题,请调研组多呼吁、协调,尽量保障办案经费,为基层法院增加编制,确保有人办案,办得好案。

2.对于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请调研组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便建立多部门协调联系机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对于司法鉴定和职工集资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望中院作出规范性解释。

推荐第6篇: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州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

我院接到州中院关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个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2006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继续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情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1次民事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1次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次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同时,不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1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发言,其他法官再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我院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认真落实《建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同时,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2.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按季度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查找问题,奖惩法官,抓好整改。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人格魅力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5.推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我院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曲江人民法庭每年均有一部分案件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民一庭、民二庭巡回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人民法庭巡回审理的数量相比较而言更多一些,5年来,该庭在所受理的473件案件中,巡回审理189件,占收案总数的40%。

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等司法为民措施难以落实

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法院所收诉讼费用降低到原来的三分之一,而办案经费难以落实,巡回审判、司法调解、走访回访当事人等一些司法为民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二)编制紧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三)息诉服判任务更加艰巨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有打官司的意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使大部分群众打得起官司,因此,民事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由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上在证据采用方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不断申诉,加大了息诉服判的难度。

(四)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有的上百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更大的争端。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不能纯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理,还要顾及社会效果。有时,这类案件不是法院一家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配合,给法官协调各类关系带来了难度,加大了审判工作量。

2.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有些法官同志提出司法鉴定不公正的问题,对负责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3.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中,单位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各集资建房人也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由此带来诉讼主体混乱的问题。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1.对于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和人员紧缺的问题,请调研组多呼吁、协调,尽量保障办案经费,为基层法院增加编制,确保有人办案,办得好案。

2.对于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请调研组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便建立多部门协调联系机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对于司法鉴定和职工集资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望中院作出规范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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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民事撤诉申请书(法院通过)

民事撤诉申请书

原告:X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15年10月15日 身份:301室业主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15年10月15日 身份:401室业主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因房屋漏水纠纷一案(案号:( ) 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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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事迹材料

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事迹材料

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无私奉献

争做人民群众的好法官

-------记某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宋继宏

在某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有一位身材魁梧的法官,他爱岗敬业,心系百姓,秉公办案,在民事调解工作上倾注了满腔热忱。他始终默默无

闻,以自己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事业的执着追求,对工作的无私奉献,演绎着为民、务实、清廉的共产党员的光辉人生。他,就是某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宋继宏。

参加工作以来他凭着其对知识的渴望,不甘落后,孜孜以求,面对繁重的工作,他丝毫没有放松对政治思想的学习,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他清楚的认识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法官,仅仅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精湛的业务技能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坚定的政治信念。他常常以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作为自己政治生命中的导航灯。在“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大思考中,在“执法为民”的大讨论中,他总是坚定不移的将“三个代表”的精髓溶入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成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先锋;在“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中,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新时代的法官风采;在“双学”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学习了任长霞、牛玉儒等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通过反复学习、思考和实践,使他的政治品格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一、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无私奉献

宋继宏从当法官的那一天起,就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了热爱的审判事业。十多年来,他忠于职守、兢兢业业、默默奉献。他任民庭庭长期间,全区每一个办事处、村组、每一条胡同、每一条田间小道都留下了他的足迹。并完成了从收案、送达诉状、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宣判、整理卷宗等一系列繁杂的办案流程,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共计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013件,没有一起因错判、漏判而发回重审的。由于工作成绩突出,他连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04年被省妇联评为“维权先进工作者”;2005年3月被市政府妇联授予“维权示范岗”荣誉称号。

宋继宏同志是一名普普通通的人民法官,他总是以自己身边的模范和典型,给自己的追求和目标定位,他从不向别人高呼自己将怎样去做,而总是将自己火一样的热情,水一样的真情,溶入自己的一言一行,用自己坚定不移的信念,用他人为之折服的执着,讲述着自己默默无闻、甘愿奉献的情怀,讲述着一个基层法官平凡的故事。

二、调解规劝,文明办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家庭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时疏忽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为此,他强烈要求并主动带领全庭同志在审判活动中讲求办案策略和方法,既审结案件又妥善地化解矛盾。一年来,他所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占70%,一方面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累”,另一方面有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另外,他还要求全庭同志对当事人做到文明接待和文明办案,让告状来访的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是他们论是非,寻求法律的落脚地。由于受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限制,不少当事人或来访群众说起来没完没了,问起来没头没尾,生怕没有讲清楚,没问明白。对此,他总是聆听他们的叙述。不厌其烦的解答他们的问题,将难懂的法律条文尽可能地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表达。对于情绪激动者,给他们倒上一杯水,让他们坐下来慢慢讲,对于无理缠诉者,有理有节地摆事实,讲解法律法规,让他们最终回到服刑息诉上来。

作为一名法官,宋继宏一直奉行“草野观念”。他十分清楚的认识到要正确的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为了踏踏实实的为民办案,扎扎实实的为民办事,他紧紧依靠群众,处处方便群众,特别是针对民事案件的特点,尽量为当事人着想,不怕麻烦,甘于受累,不简单的一审了之,而是以特有的细心和耐心,化解纠纷。为了让争吵不休的夫妻重归于好,他经常奔波在田间地头;为了让卧床不起的老人终获赡养,他又经常往返于病榻床前;为了让剑拨弩张的邻里握手言和,他又穿行于东邻西舍,用细腻的情感触角,和风细雨的调解艺术,就地妥善处理,解决了大量纠纷。

2005年5月,宋继宏在审理一起抚养纠纷案中,原告闫烂举、闫科举,法定监护人张彩霞,三人为母子关系,现住鲁山县瓦屋乡太平村谷山坪组。被告闫国占,现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赵岭村一组。张彩霞和闫国占1996年相识,1998年4月开始同居,期间先后生下长子闫烂举,次子闫科举,张彩霞曾要求闫国占与其原妻离婚,但遭到闫国占的拒绝,在张彩霞生下次子后,闫国占开始对张彩霞母子三人的生活不管不问,张彩霞故诉至法院。由于原、被告意见不一,怨恨比较深,多次调解均没成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庭长的宋继宏并没有泄气,而是分别对双方不厌其烦地

推荐第9篇:刑事附带民事法院函

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函

(2011)刑函字第59号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

因贵院受理的被告人邱常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许强律师担任受害人周树章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 四月二十六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通讯地址: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西街161号邮政编码:642450联系电话/传真:0832-82222517

推荐第10篇:法院民事庭实习报告

20xx年7月7日,我们怀着无比愉悦的心情来到孙中山的故乡---中山。我们在坐了十多个小时的火车后,又经过几个小时的汽车后,终于从武汉踏上了中山这座美丽的城市。汽车缓缓驶入市区,沿路的草木郁郁葱葱,兴中道上的大王耶骄傲的挺立在道路中央,显得无比的威严。处处都显现着绿色,空气一片清新。和车水马龙、人潮涌动的武汉相比,这里是恬静和闲适的,没有喧闹的街市和拥堵的交通,一切的一切都显得那么的舒适和安详。我开始相信在路上导游师兄告诉我们的,中山是最适宜居住的城市之一这句话,我开始为自己能到中山实习而感到自豪。

在市区兜了一圈后,汽车很快驶入博爱五路,一会儿工夫,坐落于路边的中山市人民法院映入眼帘,高耸的法院大楼威严、庄重,大厅内“公正、效率、为民”几个大字正好诠释了大楼前的一座石雕--独角兽的象征意义。就这样我们来到了这次“旅行”的目的地。接下来的2个月我们就是在这里度过的。

我们一共是12个人,被分为了三组,四个去了沙溪法庭,另外四个男生被分在刑庭,而我们四个女孩子则在执行局。执行局以男士居多,而有些事情还是需要女孩子来做,所以应执行局的申请,我们以巨大的热情在执行局开始了我们为期两起月的实习。执行局,顾名思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机构。在法制相对不发达的中国,很多情况下,执行法官都是要深入民众执行,直接进行执行,执行冲突是在所难免,所以说执行是一项相对危险的工作,要一个实习生而且是一个女实习生直接参与执行是不现实的,为了安全起见,我们只能留在办公室工作。我被分在了执行局二庭。带我的是二庭内勤张婉仪,一个很年轻的书记员,张姐为人随和,开朗,而且我们又同时年轻人,所以很快就熟悉了,唯一一点缺陷就是这边人大多爱说粤语,很多时候我是不知生在何处啊!

经过了差不多一个星期,就对中山法院的组织系统有了大致了解。中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个。民庭除了我所实习的单位--民三庭(负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是中山法院在庭系设置上与众不同之处)外,还有另外两个:民一庭(合同、信用卡纠纷等)、民二庭(负责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刑事审判庭也分为两个审判庭:刑一庭(暴力型犯罪)、刑二庭(经济类犯罪);行政庭单独成立一个审判庭。除了这些审判庭外,还有政工科、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以及院长等单位。而执行局因为案件繁多,又分为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以及综合办。

中山市目前只有一个基层法院,全市所有的案子都在这里办理,

而中山又毗邻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也是走在大部分城市的前列,法制当然也不会落后。案件的数量远远高于中西部城市,案件标的的平均额度也是中西部无法比拟的。在这座不大的城市,执行法官年平均执行量100多件,有一个资深的执行法官在今年上半年所办案件就已近两百件,数量之多实在令人汗颜。同时可见,这里法官的工作任务是多么繁重,工作的压力多么深重。而我所在的二庭所主管的中山市下面乡镇的执行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执行麻烦,很多时候,法官需要下乡执行,这是一份费力又费时的工作。在我所在的这短暂的两个月里,我深深的感觉到了他们的压力与艰辛,也被他们乐观的态度和认真的工作所感动。

两个月,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从一开始,我就融入了他们的工作,我所力所能及的事情都会交于我去做。所以说,这两个月我是充实的。我所做的事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每天必做事情。虽然这只是一些简单琐碎的事情,但确让我认识了二庭所有的法官以及部分其他部门的人,并且也有一定的收获哦!每天早上开始上班后,我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在他们出去执行之前把当天的案件分发给各个法官签收;然后将其他有关材料一并分发给各个法官。之前有说过,二庭的法官出去执行比较多,所以这两件事情必须赶在他们出去之前搞定。然后将需要领导审批的案件整理,按各领导所管辖的范围拿交各个领导审批,并将已审批完毕的案件还给各承办法官。然后将各承办法官交回的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资料整理,并复印相关资料。每天下午四点左右,将各个法官需要邮寄的信件整理好,交由审管办一并邮寄。

二、结案以及录入案件信息。案件的完成要经过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每个案件都是法官的一个孩子,执行的过程则是法官的一项艺术。结案是法官执行案件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相对重要的。结案就是把法官已经实际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报结。把各个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录入电脑,有延期等情况输入原因,然后输入结案信息就完成。看似按部就班的事情,其实不然,这是相当麻烦的。首先它的数量巨大,我曾经经历过差不多一个星期就是不停的结案,录入案件信息,做的人头昏脑胀。若录入的当事人都是自然人而且在判决书中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又是齐备的,输入就相对简单明了,但经常是并非天遂人愿,我所需要的案件信息零散的存在所有的案件材料中,需要我拿出所有材料细细翻查才能找到,更有甚者事我翻遍所有的材料最终无果,而不得不把案号和所缺失信息记录下来,以便综合办查询。这项工作考验的是耐心与毅力,每个人都可以做,但是不是每个人都能完美的完成它。在这个过程中,同时考察我们的语文基础知识是否扎实,很多次,我做在电脑前发愁,这次字该怎么读,或者查字典,或者询问他人。我终于发现,中国的文字真是博大精深啊,字典是多么的实用。

三、旁听。本来执行局的工作是不会接触到开庭审理的,但对于我们来说,庭审是实习的一大重点,所以在我们闲下来的时候,就会去旁听,不是说要学到多少知识,只为熟悉开庭审理的流程,体会真正庭审。只要不是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之类的案件我们都可以去旁听的。民事案件不提前看卷宗,要想把事实分清楚是相当困难的,而且在庭审中认定事实也是相当困难的,我经常觉得双方当事人说的都挺有理,而且法官也基本上不当庭宣布某些事实和判决,因为民事案件确实比较复杂的,必须在庭后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分析才能确实认定清楚。听刑事审判还是相对轻松的,事实经过公安局和检察院已经相当清楚了,并且到那个时候,被告也已经很驯服了,基本上是问什么答什么,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审判的顺序基本上就是: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到庭情况,二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三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四听证原因召开、程序等事项,五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六宣布听证人员名单,七开始审理,八审理完毕、当事人确认。

四、学习法律文书。虽然我没有机会直接写法律文书,但是接触法律文书的机会还是挺多的,所以要想学习司法文书的写作只能靠我自己了。法院办公室的电脑里存了大量的文书范本,像受理通知书、执行审批表、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裁定书等等。开始的时候我只是自己在电脑里搜索文书样本查看,后来就有法官建议我没事的时候可以看看卷宗里面的文书。因为经常要送案件,所以手边也是经常有卷宗。我开始翻阅卷宗里面的判决书、裁定书之类的,经常在里面发现问题而向法官请教。虽然看了很多,但还是有些遗憾,未能亲自书写文书。

五、其他。除了这些经常要做的事情,还有一些琐碎的工作需要处理,虽然小,但很多还是蛮值得一做的。在法官无暇顾及这些的时候,通知当事人或者律师到法院领取材料或者上交材料并签单,这时候我是以一个法院工作者的身份独立来接触当事人或者律师。送材料到各个部门。偶尔会和法官一起到乡镇银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帐户,顺便熟悉中山的环境,也只有这种我才有可能出去。整理记录法官的支付单及缴款单之类的事情……

虽然我所做的,真的只是一些简单的工作,但对我来说是弥足珍贵的,是我工作经历中的一笔宝贵的财富。它让我认识了真正的法院,也让我认识了现实。

和执行局的摸打滚爬中,在和执行法官的交流中,我真切意识到了我国执行难的困局。第一,我国执行案件量大,造成执行案件积压,出现大量的超期案件,第二,我过执行难,执行效果差,有很多执行都是无果。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执行威慑机制,让那些不主动配合执行的受到一定惩罚,采用惩罚机制来威慑被执行人从而提高执行效率。这并不是说要真的惩罚阻碍执行人的,只是通过这种方式,树立起执行的权威性,让后面的人积极主动的参与执行,提高效率。主要是从两个阶段威慑被执行人,一是在生效裁判做出时,当时人基于不予实现生效裁判而进入执行阶段所带来的不利危险而积极实现自己的义务;二是在执行阶段,不积极主动参与执行所带来的后果则会清晰的展现在被执行人眼前,从而激励其对执行的参与性。同时,还要注重在执行中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一方面要积极的执行,一方面要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着两个看似矛盾的执行要求其实是没有矛盾。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是执行所必须作到的。

除此之外法院系统还大力推行异地执行。异地执行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是外地人所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是本地人而委托外地人执行。第一种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方面执行,节约执行成本。而第二种就不好理解,当初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只到他们告诉我几个案例明白。在中国现在这种体制下,有时候本地执行会受到各方的干扰,让执行很难进行下去,而委托外地法院,其当然不存在与本地被执行人的盘根错节的关系,执行就相对简单。

在法院,我见证了公务员工作的艰辛,打破了我一直以来的愚昧无知,以为只要加入公务员队伍,就加入了吃皇粮的行列,轻轻松松生活。但现在我终于明白,任何人都不能一劳永逸,即使你入了公务员,工作的压力依然显而易见。但值得欣慰的,在中山法院,我感觉到了他们认真的工作态度,看到他们将法律公正、效率的价值体现。作为一个法科学子,选择法制相对发达的南方是明智的。

在中山,我不仅收获了实习经验,也收获了丰富的生活经验。利用周末,我逛遍了中山大大小小的公园。在孙中山故居,我感受了伟人生活的气息,更加熟悉了他的生平。步行街、百货商场也在我们的浏览之列。同时,我们还学会了一些必要的交际,懂得该如何与人打交道。在此我也对之前的一些观念做了修正,我接受了一位法院大哥的建议,必要的交际是需要的,一味的单纯那就真的是傻了。

在离别之际,我似乎无时不刻没有闻到马路边上散发的花香。生活还将继续,虽然不舍,我依然要回去,继续我还未完成的学业,如果有可能,我将以崭新的血液踏上这片热土。再见,再见……

第11篇:18年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2018年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2006年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2007-02-01 11:05:4

4民事工作报告

中院在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通过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诚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以弘扬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较好地完成了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

1、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始终坚持做到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重视审理涉农案件,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的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

2、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

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做到了“案结事了”。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职业素养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并邀请专家学者为基层法院法官授课组织全市法院法官进行严格的考试等,通过相互交流和学习,统一了司法理念。

4、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今年市中院针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认真分析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上级法院维持的判决进行研究,从中掌握和把握好法律的适用和执法的尺度。

5、加强信息宣传和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工作。通过对有影响案件的宣传,推动了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增强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提升了民事审判法官的知名度。

通过加强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对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和借鉴作用,也为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提供了依据。

6、加强民事审判法官廉政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自我约束能力,随时警示着我们的每一位民事法官要恪尽职守,公正高效、清正廉洁地办好每一件民商事案件。

通过近四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我们的经验和体会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自觉服务于大局,是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水平,是深化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深化改革、建立机制、规范管理、是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的不竭动力;忠于法律、敬业奉献,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

保障;政府及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对改善司法条件的呼吁,是法官追求正义、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正的不竭源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加重视运用这些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使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实现新的发展。

(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民事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案件证据采信不准,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文书存在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二是诉讼调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有些法官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存在怠于调解的问题。对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认识不够或缺乏责任心。三是裁判文书仍需改进。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四是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

(二)民事涉诉信访方面。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民事案件

的证据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申诉不止。另一方面由于个别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也未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我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有人,平均年龄为岁。岁以下的法官一个没有,岁以下的法官只有人。一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法官待遇等因数的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年龄结构很不合理。二是在审判人员的调整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使部分法官的素质、能力、知识水平等有限,已不能适应现在审判工作的需要,高素质法官相对较少,使在人员调配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极大地制约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三是法官的学习和培训时间无法保证。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

限制。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由于办公办案条件有限,无法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法院日常工作的运转仅靠有限的诉讼费用的返还,而且返还经常不及时,法院只能寅吃卯粮,东挪西借,经常被人上门讨债,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和公正形象。民一庭和民二庭x名法官只有x台电脑,大部分法官不得不靠加班加点来打印法律文书。由于受到交通条件的制约,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调解和及时履行以及司法为民措施的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司法队伍。一是继续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和诚信观念。以规范司

法行为为重点,以提高责任心为关键,从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细节抓起,注重培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的作风。二是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首先,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措施,保障廉洁公正办案;其次,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行为规范》,从严约束法官,树立法官形象;第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庭审质量和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开展岗位练兵和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同时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增强教育培训的计划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迅速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三是高度重视司法考试工作,在往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有大的突破,以及时充实法官队伍,解决一线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实现司法公正。一是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规

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继续开展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二是成立速裁法庭,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对双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及时解决,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

(三)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确保公正与效率。司法审判能力的建设要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以公正高效和人格魅力拉近法官与百姓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办案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交通及办公设施,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加大从优待警的力度。

第12篇:上海法院民事起诉状范本

起诉状

原告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单位和住所。如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信息,并在姓名后括注其

与当事人的关系。

被告写明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单位和住所。如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信息,并在姓名后括注其

与当事人的关系。诉 讼 请 求

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物。事 实 与 理

事实理由部分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叙述要完整。

2.叙事要真实。

3.叙事要明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应列述的证据有: 1.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 2.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年 月 日

第13篇:浅议民事法院调解制度

浅议民事法院调解制度

【摘要】 民事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从法院调解的概况分析,分别对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作用做了阐述。随后联系法院调解工作的实际,剖析当前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和错误调解思想,进而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挖掘其出现的根源,对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法院调解 运用与适用 改革与发展

调解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基本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否进行调解、如何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结果都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在我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历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调解的种类繁多,除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外,还包括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调解等类型。前述各类调解在所适用的程序、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以及效力上有所不同,其中,因法院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被赋予生效判决的效力而在各类调解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按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二是指审判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

我国民诉法学界对法院调解制度性质的认识,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审判行为说。该说认为,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1)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贯彻调解原则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二是处分行为说。该说强调,法院调解尽管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但它不同于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以判决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其是指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导下运用处分权自律解决纠纷的过程,当事人的合意是法院调解的本质。三是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相结合说。该说主张,应当从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这是由于:其一,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工作应遵循的首要原 1

则,以调解方式止争息讼,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解决纠纷的结果;其二,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合意,离不开法院的职权干预。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院调解是“在两种意志(指主持人员意志与当事人意志)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便既保证当事人合意具备相当的‘纯度’,又能使纠纷解决主持人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纠纷解决程序具有一定的效率和利用率”。因此,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和法院的职权干预是调解制度这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审判行为说和处分行为说只是分别强调了其中的一个方面,应予扬弃。

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从20世纪90年代的衰落到新世纪初的复兴,直至近年的昌盛,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法院调解的认识几经反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意见,对法院调解作出规定。当下,关于调解与判决的关系的定位,最高人民法院也从提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立法机关和人民法院重视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而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近年来民事案件调解率有下降趋势,但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仍然有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法院调解依然是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手段。

毫无疑问,法院调解制度能够如此广泛而有效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并为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所推崇,无疑这一制度本身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一般认为,法院调解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事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同时可以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诉讼和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尤其在适用于婚姻家庭类、群体性集团诉讼、小额标的争议、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业务伙伴之间的诉讼等案件时,其作用表现得就更为明显。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对案件的当事人及有关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分辨是非,明确责任,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从而达到预防纠纷的效果。

当然,法院调解在制度设计上也并非已经完美无缺,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对其作用的发挥构成了严重阻碍。

1、违背调解的原则一些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当中,对于谁是谁非,心中无数,一味地“和稀泥”,无原则调解,造成当事人思想反复而久调不决;一些审判人员反复劝说当事人做出让步并接受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形成“以劝压调”;一些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时,故意将案件搁置起来,使当事人为求得纠纷的早日解决,不得不接受调解,形成“以拖压调”;一些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中,暗示当事人如果不同意调解解决,判决结果必定对他不利,形成“以判压调”;一些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利用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和当事人对他的信赖,故意向当事人发出不真实的信息,使当事人误认为调解比判决更符合自身利益。接受调解协议,形成“以诱促调”。

2、由于立法上调审合一,将调解与判决一同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又具有不同程度的调解偏好,调解人常常自觉或不

自觉地对当事人施加各种影响,以促成调解成功,而法律又缺乏调解期限的规定,容易导致法官漠视当事人的权利,强行调解,久调不决,造成当事人讼累。

3、不稳定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调解书往往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的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那么,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就能够更充分地对调解书内容进行利弊权衡,造成客观上的不平等。同时,先签收一方的当事人往往不清楚后一方当事人的签收时间,而影响了其对调解书生效时间的认定,一旦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该调解协议,先签收一方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对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往往不能准确地提供给法院,从而使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无法确定,也使调解协议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加剧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形成“无效性调解”。

4、无原则的调解一些审判人员为了追求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妥协,而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常常表现出视而不见。如对当事人逃避税收问题,违法经营问题等等,既不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也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甚至有时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当作迫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筹码,使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法院的调解逃避了制裁。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 ;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四是法院绩效评定与调解案件数挂钩,这使得部分法院为追求调解率而忽视调解的真正意义,等等。

针对调解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一,在立法上修改、健全、完善法院调解制度。首先,明确调解适用范围,我国民诉法将调解规定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显属范围过广。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实际出发,应将调解在适用阶段上规定为只适用一审,而且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即庭前调解。在适用案件的范围上,以下几种案件应排除在外:(1)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2)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4)严重违法的以及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5)其他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其次,调解程序的启动应规定由当事人自动申请,法院才进行调解。再次,关于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记入法院笔录后,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产生与终局裁决同等的效力,具有形式上的确定力、既判力、执行力。

第二,提高法官素质,保证调解质量。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但有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或减少工作量、提高结案率,以各种方式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连哄带吓迫使人接受调解,这样的调解,债务人大多数不能按期履行。所以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是保证调解质量的关键,也是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保证。

第三,法官中立主持调解。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强化并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绝不能包办当事人的工作。庭审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在调解阶段法官不应一开始就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庭审,有针对性地进行充分说理,把法言法语和群众语言相结合,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使当事人的主张进一步向客观化、明朗化转化,调和社会常识、法律规范、事实关系及当事人的意见,使案件事实清、道理明、人心服,促成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我国经济基础仍较落后、国民法律素质仍不高的基本国情,现阶段如果当事人在庭上调解不成时,法官在庭审结束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征询当事人能否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综上我个人对调解制度的粗浅认识,可以看出,社会变迁的要求和发展趋势己经表明,法院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将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在当前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中,除了应继续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以外,对调解制度也要给予充分的关注。对于一项具有优良传统的经验制度,只有依法赋予其富有时代特色的新内容,才能够促使其与时代同步,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焕发出耀眼的法治光芒,在推进实现依法治国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14篇: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细心调解求和谐,案结事了保平安

**法院地处**省**平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县.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低、观念落后,缺乏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即败诉的证据意识,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一纸诉状递交人民法院,其就可以什么也不过问了,一切事情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将败诉和无法执行的责任都归咎

于法院,因此如何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诉讼调解,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简况

伴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到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法律原则的演变。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也经历了一个起伏的阶段。90年代以前强调以调解为主,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在法官不厌其烦的说服劝导下均以调解方式得以结案。90年代以后,随着以司法规范化和技术化为代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一些法官尤其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久缺的表现,而强调裁决权的行使和判决的说理,追求快审快结,使一部分可能调解的案件“一判了之”。案件调解率逐年下降,大量判决的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和诉讼成本。2005年以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得到圆满结案,有些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信访增多,成为不安定的一个因素。强调以调解方式结案和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式再次受到重视。我院也制定了鼓励和倡导调解的规章制度。在院领导亲自参与和指导下,我院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提高,2006年调解率为56%,2007年为66.4%,2008年达到75%,走在了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前列,涌现出众多民事调解能手,其中民一庭助审员李先芳、润河法庭负责人蒋晓被评为全省民事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二、**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其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在当前的调解机制下,调解的公正与效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敬业精神和对调解规律、技巧的理解和掌握。我院的具体做法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范围、调解程序、审限计算、调解方式、方法、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制作及效力确认,调解书形式的使用及制作都认真规范、防止调解乱、乱调解。

2、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进行调解。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

3、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熟练掌握调解艺术。首先我院要求所有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到真正执行法律、真诚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理解法官为他们解决纠纷的良苦用心,从“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向当事人乐于调解发展,以促使他们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握手言和。其次吃透案件,找准焦点,抓住关键,把握心理,认真梳理并分析纠纷的成因,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以寻求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在调解时间上,我们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在调解方法上,我们推行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失、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从我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经验来看,调解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环节,在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中,虽不可能如理论设计的那样达到一种理想状态,但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仍具有着无限的生命力。下面截取几起调解成功的案例,可对我院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略见一斑

心系群众息纷争

2006年以来,在和谐司法工作的要求下,我院将调解工作放在民事审判工作的首位,但是我们并不简单地将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更多的是能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法官的真诚,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真正使当事人在结案后做到相互谅解而和平共处。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靳亚章”案件是一起靳亚章于1997年起诉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当时立案手续不完善等种种原因,该案一直未能开庭审理。2007年5月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第15篇:法院民事庭实习心得

在即将面临毕业走进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社会的时候,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给了我这次实习的机会。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非常珍贵的实际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几年以来学习的法律知识,原来那个懵懂的我对生活和未来有了更深入的规划与思考。在此,我要向给我这次实习机会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和在这次实习中给矛我帮助和指导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四月底,当我和同学第一次跨进重庆市沙坪区法院大门时,庄严的氛围不禁让我肃然起敬,当时内心就告诫自己要踏实作事、认真工作。当然,实习期间的所见所学并不是一篇文章所能概括的,有一些东西还需要更长时间的思考和回味,但我想这种总结和反思,会对我以后的法学学习和职业生涯产生很大的影响。

首先,我想先谈点在法院工作方面的心得。我在法院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翻阅和整理卷宗,通过阅读卷宗,就能从大体上把握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详细。刚开始时会觉得有些无聊,而后来慢慢地了解和认识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每个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各类案件的一个很好机会。从刚开始时的手忙脚乱到最后的坦然应对,这里得多谢耐心满满的张书记员和事必细心的彭书记员的帮助和教导,正是她们手把手的不倦教诲,我和我同学的工作才作得慢慢得心应手起来。为已受理案子排期、向被告发副本、通知当事人提交材料、整理案件当事人资料,这些工作都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曾经在学校对未来对实务工作中法律应用的困惑和迷茫,随着这次实习的一点一滴的应用慢慢的就不见了,实习让我从一个只看到理论上操作的学生走到了一个能自己动手的实习工作者。

我想这段实习带来的不仅是具体实践中的成长,更多的是一种思维上的蜕变,更多的是它对以后人生的指引作用。法官们在工作中所展现的认真扎实的工作作风,使我对将来参加工作之后的模式有了很大的指引作用。工作中我还认识到,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学做事首先要学做人,学交流。其次它让我深刻的体会到自身的不足,让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学到解决分析问题的技能,养成逻辑的推理思维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运作有所了解。

李法官的干练潇洒,刘法官的稳重和蔼,谭法官的热情风趣,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从她们那我不仅看到了如何处理一个案子,我看到的更多的是她们作为一个法律人所有的思维方式,怎么去把理论和现实的不同案子结合起来,怎么处理一个案子才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彭书记员是我们办公室年纪最小的,但我觉得却是最负责的一个,她每次把事情交给我作都是叮嘱得很清楚;张书记员是最有耐心的一个,所以每次有问题我都喜欢向她请教,还有,她的歌声像她的人一样的美;陈书记员,是最忙碌的一个,她很有上进心,参加各种考试只为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扩大自己的眼界。

第16篇: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包括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两方面内容坚持自愿原则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表现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首先,调解在程序上要合法,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活动,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其次,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法院调解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但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进行调解。

五、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的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程序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解开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条件。调解开始的时间可以是判决前诉讼的各个阶段。 调解活动既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进行,也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通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特别授权,可由代理人参加调解。但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志外,仍应出庭参加调解,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当出具本人的书面意见。 在调解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调解

(二)调解进行 法院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因此调解程序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和质证,1 并结合事先收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然后,由审判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如何解决纠纷进行具体协商,协商的方式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庭外进行

(三)调解结束 调解结束有两种情况:一种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解决纠纷的协议,并经法院审查批准而结束调解程序,即调解成立;一是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虽达成调解协议,但未被法院批准,或者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而结束调解程序,即调解不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继续对案件的审理。 调解成立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有的案件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只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它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但必须明确,依第二审程序调解成立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一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六、调解书的制作 调解书应由首部、内容、尾部组成。 首部,是指调解书的开头部分。首部应依次写明:人民法院的名称、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案由应另起一行,单独列出。 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内容部分应记明:争议的主要事实、调解理由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上有哪些争议以及争执的焦点和各自的主张。 尾部,是调解书的结尾部分。尾部应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该项的右上方,由审判人员署名,写明签收调解书的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最后由书记员签名。

七、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的效力 2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审查批准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便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诉讼程序 调解达成协议,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调解达成协议在实体上的后果。同样,调解成立后,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消灭,诉讼程序宣告结束,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继续审理和判决。

(二)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生效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样有排他的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不得上诉 在调解书送达前,允许当事人反悔,但当事人不得对调解成立的案件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有异议的,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四)可以强制执行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送达后,与生效的判决书一样,要求义务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7篇:法院民事庭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恪守法官职责 带病坚持工作

----法院民事庭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4月11日上午10点,**法院民事庭副庭长**刚从医院输完液,便杵着拐杖步履蹒跚的赶回办公室,电话联系当事人下午到法院来,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做调解工作。放下电话,他又仔细翻阅了前两天刚开完庭的一起案件的卷宗,在电脑上开始起草文书。同事们都过来问候,并劝他注意身体,多在家休息,安心养好病再来上班。但他却笑着说:\"这点病不算什么,我手上还有好几个案子未结,当事人都焦急地等着结果,我哪有时间休息呀。\"

58岁的**法官自1982年调入法院工作以来,已在审判一线岗位工作32年,因为工作敬业,又善于做调解工作,多次被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法官\"、\"调解能手\"、\"每月一星\"等荣誉称号。从领导到同事,大家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只要老胡到场,不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多尖锐,他总能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几年前,**法官不幸患上了关节炎和痛风病,每当一变天,病痛折磨得他直冒冷汗,但他一直带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除非不得已需要住院治疗,他从未因病请假休息过一天。今年三月,他病痛发作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时,还念念不忘手中正在办理的案件,生怕会耽误审理期限,电话里指导书记员如何适用法律条款草拟法律文书。即便在住院期间,他仍然心系审判岗位,为保证案件及时宣判,他就在病床上与合议庭成员一起讨论案件,并时常通过电话向同事介绍他因住院而无法审理的案件情况。出院时主治医师医嘱要求他静养几个月,其中卧床休息一个月。但他心里一直挂念着庭里的工作,挂念着手上未完成的案子,坚持第二天要上班,被院领导制止。可是他在家仅疗养了几天,再也按耐不住,便像以往一样按时来到办公室上班了。有时候实在疼得受不了,他就临时到医院挂一次点滴。前几天他坚持参与了一起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庭审,因坐的时间长,庭审结束时,他的腰胀痛的直不起来,在场的一位年轻干警感动得眼眶里含满了泪花。

2012年,**法官共办理案件百余件,其中民事案件45件,破产案件2件,调确案件60多件,参加合议庭30多件次,撰写调研文章5篇。所办理的案件无发回改判、无缠诉缠访、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有效的化解了许多群体性纠纷,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第18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实习日记

DATE 11.07.22

今天我的基本任务是通知当事人取传票,或者当事人自行到法院来取,或者送到当事人的住址,或者通过留置送达和邮寄的方式送达传票。

传票的填写是十分讲究的,也必须十分认真,这关于当事人是否明白调解和开庭的时间,确保当事人能到庭。传票中案号必须填写认真,案由一项可按实际情况,合同纠纷、继承、借款等等。送达人的署名也不可模糊,以及得在注意事项上填写上办公室电话方便当事人联系以及询问。最后送达时间一定的真实填写,这与审期及送达期间密切相关,多一天、少一天都可能影响整个审判程序的运作。盖上法院公章的传票方为有效传票,公章的位置的精确不可马虎。

今天学习写传票及盖公章,一张传票的诞生很是不容易。

DATE 11.07.25

今天是实习的第三天,正式接触工作,给当事人打电话通知其到法院取传票,跟当事人预约时间进行传票的送达,当事人在本地区,那么这是最为顺利的一种处理,面对面交接。 但是,碰上当事人身处外地,那么便复杂一些。询问当事人是否让其成年家属代为领取或者让其授权的代理人代为领取,若这两种方式均不可行时,必须得到当事人身处地的详细地址,并第一时间,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让当事人得到传票,签收邮件的日期的送达日期。

另外,也会联系亲自上门送传票,由于当事人在本辖区,却因种种原因未前往法院取传票,法院人员将亲自送传票上门,由其本人或成年同住亲属或在有证人的情况下签收或返还传票。假如各种方法都无法送达,将采用公告60天的方式,视为送达。

DATE 11.07.26

今天我第一次跟当事人接触,直接给当事人送传票。这过程也大有学问,给原告送传票,的准备如下文件:送达回证、民事确认笔录、风险提示书、受理举证通知书。而给被告送传票,就得准备如下文件:送达回证、民事确认笔录、风险提示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必须还得准备起诉书。在与当事人交接时,的说明调解、开庭时间,还有明确办案人的名字,让当事人跟办案人联系。

特别要注意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传票。如果跟当事人面对面说清楚了情况,其仍然拒绝牵手的话,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当然是按程序处理。

通过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对一个案子以及送达程序多层面的了解。

DATE 11.07.28

今天进行装订卷宗及卷宗、卷内目录等一系列工作。

本人为装订不是什么难事,不复杂。等自己操作的时候,就知道这真是一个技术活。装订,首先是打孔。用的工具是最原始的锥子,往材料的装订线处钻出洞来,这一过程也大有学问,首先不能太在外沿处扎孔,另外还不能过于使劲,弄了一本卷宗,出了一身汗,等忙了两三份之后,也就熟悉了。

卷面上得写上案号,以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有利于查找的方便,节约时间,不至于白忙活。

卷内目录,按页码以及内容一一对应,仔细检查,这关乎审判员进行开庭前准备工作。 今天一天下来,既动了体力也动了脑力,记忆力也有所长进吧。

DATE 11.07.29

今天进行了卷宗的整理,这十分讲究顺序的。而且由于是整个案子从立案到送达、又到开庭到执行完毕,无上诉或判决完成的见证。

卷宗第一部分是目录。第二部分是立案信息表,关于案子的信息。第三部分是票据,仅此一张的收费凭证。第四部分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料,代理人的委托书等等。第五部分是证据。第六部分是判决书。第七部分是由送达回证、封卷页组成。

正本卷宗基本上是按如上的顺序进行整理,最后必须贴上封条,一本卷宗经过一系列整理,便可正式入柜存档,待以后查阅。

DATE 11.08.01

今天学习邮寄送达。由于,找不到被告或被告无法到达法院取传票。因此,我们通常会与原告到法院邮寄处邮寄传票及相关文件至被告,以这种方式通知被告到庭。

邮寄的文件包括传票、风险提示书、应诉举证通知书,缺一不可。至于邮寄地址,则通常由原告提供,当然在我们联系到被告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被告地址。明确的邮寄地址,是被告能接收到传票的前提。

另外,若被告不能亲自取邮件,可由其成年亲属代为签收,对于这点,邮寄人务必在邮件上写“可由本人成年亲属签收”字眼。

DATE 11.08.02

今天任务不多,我便拿来卷宗,研究起起诉书来。

如何书写起诉书,我是这样总结的:

第一步,必须写清楚的是原告的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若委托代理人,也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写清楚,姓名、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步,原告作为具状人,必须仔细写明被告的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应该写上的是明确可以使用的被告信息。这关乎能否顺利联系被告,保证审判程序的有序开始。

第三步:写明请求事实以及请求标的额。

注意请求事实中,应引用原告、被告、案外人等字眼,若是出现有关助证的车辆应写出车牌号。请求标的额的明确,直接影响诉讼费的收取。

DATE 11.08.03

今天了解了如何安排调解和开庭时间,在排庭表里有上午和下午的区分、第几法庭、法官、原告、被告、案由等多项需要填写的项目。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调解和开庭时间的确定。 如何确定调解和开庭时间?

以送达日为始,后十天为第一次调解时间,再后十天为第二次调解时间。若不需要安排调解,直接开庭的,以送达日后30天为开庭时间,举证期的要求是30天,不可以少于,但可以多于。调解时间和开庭时间,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定要谨慎。

同一个案子里,所有当事人按程序取得传票以后,我们便可以整理卷宗,转交到审判员,审判员开始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安排调解和开庭时间,是审判程序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不可以轻视。

DATE 11.08.10

今天学习写公告。我十分紧张,因为是庭长比较忙,给了我一叠参考资料,让我自己参考公告模板来写。我所要写的是法院对于某自然人和某法人采用公告判决,所需要的公告。“XXX、XXX:原告XX诉你XXXXX一案,经过裁定判决。限15日内„„视为公告送达”。原告到法院拿到这份公告,就可以到中级法院缴费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再回到我所在的基层法院取回判决书,整个审判程序结束,等待执行局执行。原告将依法取得赔偿款或相应的补偿。

公告中需有被告身份信息,相关法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办公地址,还得写明案号,最后盖上法院公章,方可视为有效公告。

公告将会刊登在法院报上,待期满。

第19篇:法院民事审判庭长先进事迹材料

一个人若被少数人说好,是件挺容易的事,但是,若被大家都说好则是挺难的事。然而,吉林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却赢得了老百姓的一致称赞。她自从调入**区人民法院15年来,承办的案件有1 300多件,接待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数千人,竟然没有出现一件错案,也没有一名当事人告她的状。在成百上千件案件中,再棘手、再疑难的案件到

了她的手中,都会迎刃而解,再挑剔的当事人,事后都会对她竖起大拇指。因此,人们不禁要问,一个女法官为何有如此的能力和魅力?探求答案就是两个字——公正。的确,自从走上审判岗位的她时时刻刻都把“公正”二字记在心间。

一、**认为,公正是人民法官的灵魂所在。只有办案公正,一方才能稳定。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公正司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也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官,别的法官遇到的难处,她也同样遇到过。

她曾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封玉山是一个外地农民,被告何海庭驾车将其撞伤。封玉山住院治病,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此案经交通部门裁决后,被告何海庭只给封玉山不足5000元的医疗费,然后便以没有能力支付为由拒不支付其余的医疗费,因此,封玉山告到法院。俗话说,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事实果真如此,此案刚到**的手,就有一位多年不见的老同学找上门来。几句寒暄过后,道出了实情。他央求说:“我是为何海庭来求情的。何海庭是我的好朋友,请你看在老同学的面上,往开一面,多关照点。”随后便拿出了一叠钱,说是一点心意。是啊!一边是老同学拿着钱说情,无理有钱;一边是无依无靠的外地农民,有理无钱。到底该向着谁呢?难怪时下好多法官都说案子难办。其实,难就难在这方面。

此时此刻,**耐着性子听完那位老同学的求述后,便开诚布公地说:“老同学,我理解你和你的朋友心意,出了事想少花俩钱,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你反过来想想,假如你的老同学是被害一方,我要是向着肇事一方,你们是什么心情?至少你得说我不公正, 我要是再收了对方的钱,你是不是还得到处告我?再则说了,对方是一个外地农民,家庭又十分贫困,又摊上这起车祸,从人之常情讲,该赔多少,就得赔偿多少……”老同学见**真不开面,便揣着钱,铁青着脸悻悻地走了。

以后,他又几次请**吃饭,却被**婉言谢绝了。因此,这位老同学也翻了脸,并在同学中散布:“**当了法官就六亲不认了。”从此,便断绝了与**的关系。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何海庭又找到了几个法院内部的人来说情,但是却被**拒绝了。

开庭时,何海庭态度十分蛮横。庭后又谩骂封玉山及代理人,还扬言要打封玉山。见此情景,**对何海庭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耐心开导,宣传法律。最终使何海庭承认了错误。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三天内将赔偿款送到法庭。

当封玉山收到赔偿款后,流着泪对**说:“开庭前,何海庭跟我说,他在法院是有很多熟人,一到法院,确实看见许多人跟他打招呼,我当时心里就凉半截,心想,这官司指定是输了。然而,我没有想到,我一名外地农民却赢了。这一切多亏你能公正办案啊!”为了表达感激之情,封玉山赠送一面锦旗,上书“秉公办案,严肃执法”。

不为钱所动,不为情所惑,不为权所迫。这是**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守的原则。她认为,如果这法官主持公正的人都不公正了,社会将失去公理和秩序,如果法庭上,乱敲法槌,要比球场上吹黑哨更加可怕”。

是的,**为了追求公正,她在坚守着,不断地在坚守着。

2001年3月,**依法审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 因为判决没有满足被告的无理要求,被告就在法庭上扬言“**,你记着,这世道山不转水转,你走着瞧, 当心有一天我灭了你!”**则义正言辞道:“我要是怕死,就不坐在法台上, 我死了是烈士,你死了是罪犯。

是的,对这类当事人,**从不畏惧,更不退缩。事后有人问**,你为什么不害怕。**笑笑说:“很简单,邪不压正。只要你办案公正了,心理就不会有鬼。心理没鬼,你怕什么。”话语虽然朴实,却道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浩然正气。

二、**明白,老百姓是人民法官的衣食父母,所以,法官只有老老实实为人民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才无愧于心中的天平。

**到法院后,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而民事审判好称万家诉讼。为此,15年来,什么样有苦有难的当事人她都遇到过。所以,她也帮助过许许多多有苦有难的当事人,而且不管是份内份外。她时常对属下讲,老百姓是咱们的衣食父母,若父母有了难处,我们怎能坐视不管?所以,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尽力为老百姓排忧解难。为了让人民群众满意,她向社会公开承诺:“不满意找庭长,有困难找庭长”。如今,这句话成了全庭人员的座

佑铭。

有一起抚养纠纷案,至今,**还记忆犹新。原告马晓燕是一个13岁的女孩,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可母亲下岗了,家里失去经济来源,母亲愁眉不展,只好四处打工维持生活。由于升初中需要定额的学费,使晓燕面临辍学。马晓燕多次去找生父贾楠,贾楠却以前妻擅自更改女儿姓名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没办法,马晓燕一纸诉状把

生父告上法庭。

当时已是2002年6月底,离新学期开学只有3个月时间。**考虑到被告人贾楠有承担的能力,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影响孩子上学。可贾楠是个生意人,白天根本找不到,几次传唤,他也不到庭。没办法,**便在一天晚上在丈夫陪同下,带着书记员来到贾家。贾楠做梦也没有想到法官会深夜到家中办案。

落座之后,**推心置腹地与贾楠进行了一番长谈。她说:“老贾,你我都是有儿女的人,我们都应该懂得孩子是父母的希望这个理儿。你家晓燕天资聪慧,好学有上进心,未来是很有前途的,她虽然随了母姓,但仍是你的女儿。你忍心让她失学,误了她一辈子前程?再说,法律也有明文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啊!你再想想,将来你也有老的那一天,当你走不动,爬不动的时候,你的女儿也有义务赡养你呀……”

一句句暖人肺腑的话语深深地打动了贾楠,他说:“为了我的孩子,你们深夜来到我家中,真让我既感动羞愧,你们放心,从今以后,我承担女儿一切学费,并且再增加100元抚养费。”

第二天,贾楠就把女儿的学杂费和抚养费交到法庭。帮人帮到底,**又亲自出面,为马晓燕联系了学校,这使马晓燕的母亲十分感激。

15年来,**就是凭着对人民审判事业赤胆忠心,对人民群众的一片爱心,为当事人化解了一个又一个难题。人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则认为,作为法官,难断也得断。

2000年,**办理一起赡养案。原告宋有、王芸是一对年过古稀的老人,由于子女不给付赡养费,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两位老人把子女告法庭。

受理此案后,**立即顶着寒风大雪,赶到未有家中,一进低矮黑暗屋子,只见两位老人倦缩在冰冷的炕上,两位老人见法官亲自登门造访,真是又惊又喜。这时两位老人记着讲述了自己没有生活费,而且重病在身无钱医治的经历。在听完两位老人诉讼的苦难后,**不禁流下了同情的泪水。她心想,天下谁人无父母?老人落破到此境地,子女岂能坐视不管?

于是,她把老人的几个子女召集在一起,从亲情、责任、法律、义务的角度对其进行教育。她动情地说:“父母把你们拉扯大,不容易,现在老了,你们应该好好孝敬老人才对,羊羔咂奶都要双膝跪地呢!你们咋能狠心让你们的父母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你们再想想,将来你们老了,你们子女也不管不顾,你们该怎样想,怎样做?”最后,**沉下脸说:“再这样下去,你们就犯了遗弃罪,到那时,可就不在这说话了。”国法公理,天地良心,说得几个子女坐不住炕了。她们“扑通”一声跪在两位老人的面前:“爸、妈,我们错了,马法官你放心,今后我们一定要好好孝敬老人,一定按时给赡养费。”此时,有的儿媳还争着要接老人到自家生活,见此情景,感动得两位老人老泪纵横。

2003年,当**回访时,宋有夫妇已搬进个儿女出资的新房。老人红光满面,高兴地说:“我们老两口能过上今天的好日子,多亏你马法官哪!”

是啊!透过**每天都在不停忙碌的背影,使人仿佛看到,在冰天雪地里留下了她走村串户的足迹;在风雨交加的夜晚回想着她对当事人的深切话语;在崎岖泥泞的乡间土路,流淌着她辛勤的汗水。在当事人绽开的笑脸上充满了对她的感激之情……

三、**坚信,法官要做到公正审判,光有一份热情还不够,还必须提高办案能力。

内行人都懂得,判决容易,调解难,双方当事人若能够自愿和解,谁也不会打官司。然而,在**审理的1300多件案件中,有接近75%的案件是靠调解结案。这其中的道理何在?

在庭务会上,**的一番话也许就是答案:“我们要想当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在办案中就要经常注意两点,一是要有责任感,办案不能图省事,对案子草草下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是要不断提高办案能力。特别是要耐心做好调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矛盾。

她是这样说的,实践中,她也是带头这样做的。她到法院1 5年来,从未放松过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习内容既有法律知识,也有社会知识,**认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光懂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必须知社情,察民意,讲政治,懂政策,法官只有懂得方方面面的知识,办起案来才能得心应手。

据说,**有一个“承包离婚专业户”雅号,意思是她办理此类案件特内行。然而,去年一起离婚案却令她十分为难。王冬利和杨旭原是一对夫妻,因为隐私问题,男方提出离婚。但是,此案历时二年多,经历了两次判驳,这婚也没离明白,判离女方就自杀,不判离男方要在法院跳楼。**受理此案后,感到此案弄不好就会使矛盾激化,甚至人命关天。没有采取一判了之的方法,而是决定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双方矛盾。在双方情绪极为对利的情况下,她分别找其谈话。从法律讲到情理,从眼前讲到未来,从各自的生活讲到双方亲人家庭,真是让**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为了减轻双方对抗的心理矛盾,她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和有关领导。总之,能做的招法,**都用到了,最终在耗时将近6个月的情况下,使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此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巧手化干戈,妙语息纠纷。**就是凭着高超的办案技能,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

相邻纠纷,是农村多发案件,有的农民常常因为一堵墙、一垄地打的不可开交。有一起相邻纠纷案,就再次说明,法官的办案能力决定着办案质量和效率。

原告孟祥臣与被告吕殿实是多年的老邻居,后来由于翻盖新房,原告盖的新房地势高于被告家,到了雨季便常常有水流进吕家,吕殿实气不过,便砌了一面墙,挡住了水,也挡住了孟祥臣的路。

为此,孟祥臣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然而,被告吕殿实是位70多岁的老人,脾气倔强远近闻名。**第一次去他家调查时,温和地说:“大爷,我是法院的。”吕殿实胡子一抖:“法院的能咋的?还能把谁吃了?”不用细说,**撞到了枪口,在后来的交涉中,不管**怎么做工作,吕殿实就咬住一个词:不拆。但是,**没有气馁,一次不行,她又第二次上门做工作。那是一场大雪过后,天特别的冷,风特别的大,**骑着自行车,摔了好几个跟头,才赶到老吕家。一进门,老人连坐都没让,但是**还是亲切地说“大爷,我想跟你唠唠”,“有啥唠的,我还是那句话,天王老子来了我也不拆”。第二次,**又吃了闭门羹。

开庭那天,原本可以当庭判决吕殿实败诉,但是,**一考虑70多岁老人的面子,又考虑两家还得低头不见抬头见,一旦下达判决,双方的矛盾再也无法化解。于是,她决定第三次登门调解。**一进村,就听说吕殿实病了,她转念一想,立即买了水果,罐头等物品去探访。老人见她拎着东西进屋,立马被感动了许多,并主动打招呼,让座。

**入情入理地讲了判决结果,吕殿实听得连连点头。后来,老人表态:“马法官,就拼凭你这份诚心,你怎么判,大爷都听你的。”

案件圆满解决了,吕殿实拆了墙,孟祥臣彻了一道防水墙,还打了一口渗水井,两家人又和好如初。

几度风雨,几度春秋,审判台上数风流。如今,在**的身后留下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她先后荣立三等功两次,二等功一次,一等功一次;被评为吉林市“首届杰出法官”;吉林市政法系统“十佳干警”;省“人民满意法官”;全国法院系统“百名人民满意调解法官”。她用心血和汗水在江城百姓心目中树起了人民法官的公正形象。

第20篇: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法院在执行前,要依法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对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强制执行力。但法律对依何种程序、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未作出规定,何为“确有错误”,法律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2)债权文书给付期限不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等存在争议的;(4)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5)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6)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7)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如公证员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8)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目前,法院申请公证处公证的执行案件大多是对其

1 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在一般情况下,象这样的案件都是该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法院才申请公证处对其执行行为进行公证,在实践中,实际性情况是公证处在法院的领导下,按照执行文书,协助法院完成执行程序。如制作现场工作笔记,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其实只是对法院执行的过程给予见证,甚至帮助执行人员搬运被执行的财物等。建议:公证处只对法院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对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执行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作审查,也不作任何证明。

3、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查封、扣押财产时,遇到那些应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情况,可以向公证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证处介入民事执行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要求公证处派员协助执行工作或要求公证处在各种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要求将其强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等现象,都是欠妥的,应该要求公证处将其执行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法院民事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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