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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02 07:45:0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纠纷保证书

2016纠纷保证书范文

纠纷保证书范文

本人承诺已经和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保证与原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与法律关系。 若因本人现单位与之前公司发生任何法律纠纷 ,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特此证明。

本人与 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 年 月 日。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不发生劳务纠纷保证书 远洋傲北项目经理部:

为贯彻落实“昌平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会议精神,根据《昌平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昌建发[2016]55号)及总包项目部要求,我劳务公司对预防及不发生劳务纠纷方面,作如下保证:

1、劳务公司按合同及时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工资;

2、劳务分包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3、建立健全劳务管理体系,及时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及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施工人员作业前及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4、编制《预防劳务纠纷预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劳务纠纷发生。

5、不出现围堵项目经理部、攀爬脚手架、塔吊、广告牌及封堵交通道路等恶劣行为。

6、不发生施工人员拨打相关政府机构举报电话(建委、公安、劳动保障局等)等行为。我公司遵章守法、不触犯各项法律、法规,遵守以上保证,如发生劳务纠纷问题我单位自行妥善解决。 劳务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推荐第2篇:欠款纠纷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日積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債\"或債務鏈,有相當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為企業的一個沉重負擔。

從實際情況看,由於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帳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並不等於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

一些企業由於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

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

二是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方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

三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

四是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五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

六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採取法律手段的少;

七是對相關法律不是很瞭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瞭解的少。

每個企業儘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瞭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於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

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範圍;

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

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

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定,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定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明確;

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範,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儘量採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於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範;

八是能採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後的債權優於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

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產生後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後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後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後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採取必要的因應措施。

三、欠款糾紛產生後對債權的保護欠款糾紛產生後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於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後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瞭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諮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後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2002年開始施行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使得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後果。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定、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於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於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於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定,以擺脫不利。

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門藝術,雖然作為當事人不可能象專業人士那樣瞭解得那麼多,但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是不可少的。

推荐第3篇:房屋纠纷

房屋纠纷

哥哥和弟弟住的是一套23平方使用权房子,哥哥一家住的是7.8平方,弟弟一家住的是15.2平方。哥哥因儿子长大没有办法有7.8平方的房间里摆床给儿子睡觉做功课,哥哥要把天井搭起来给儿子睡觉做功课。弟弟不同意给哥哥儿子睡在里面,后来哥哥与弟弟协商只要弟弟给哥哥3万元钱,哥哥出去买房子,区房子让给弟弟,哥哥冒着大热天找房源,找到了跟弟弟拿钱,弟弟说,我没有钱给你,今天、明天一拖再拖,就是没钱。过了几个月,弟弟向哥哥要求给他8万元,房子让给哥哥(弟弟给哥哥3万元没有,自己打算买16万的房子),哥哥做保安每月500元工资儿子要上学,一家人吃饭,弟弟两口在一家合资企业工资几千元,因为是使用权房子每月要付房租费。当时已欠了有几千元钱,哥哥没有想到弟弟会这样子,也没有办法,因为儿子要地方睡觉,就同意欠的房租不用弟弟给,另外给弟弟7万,弟弟竟然不同意,一定要8万元,没有8万元不行,就这样不了了之。 第二次

国家开始申办廉租房待遇,需要两家人的身份证明才可以办理,他们两个人不肯拿出身份证来给居委会的人,经过调查之后知道哥哥家确实有困难,儿子没地方住、做功课,就因为他的不同意拿出身份证拖了一年的时间,最后还是居委会的人帮助办了廉租房。哥哥出去借房子住,后来弟弟在哥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天井敲掉准备大装修,正好被哥哥发现,哥哥去居委会求帮助,居委会的人说,7.8平方的人没有搭天井。15.2平方的人倒搭天井,居委会和房管所的人不允许搭天井,哥哥提出要把房子卖掉一家一半。民警和居委会的人也说一家一半。然后弟弟不同意,要自己多得一点,这样又拖了一段时间,弟弟提出一半就一半,把房子卖掉挂在中介,几个月没有人愿意买,因为先前弟弟已经把天井和房间敲得一塌糊涂还有楼上和隔壁邻居养鸽子太脏,人家看不中这房子。 第三次

房子卖不掉,哥哥搬回家不想卖了,弟弟向哥哥要求给他20万元钱,当时36万都卖不掉,弟弟却向哥哥要20万,哥哥做保安1000元工资,还要吃饭,儿子读书,老婆看病,哪里有这么多钱给,又过了一段时间,弟弟提出给15万一次性付清,哥哥就求亲戚帮忙借钱给弟弟去办理得时候,弟弟又改变说要20万元。后来民警说可以先商量,劝解弟弟说你哥哥又困难又吃低保得,你就让一部,弟弟表示同意。接下来又改变说自己房子卖掉了户口没地方迁走,民警说可以先放在这里(因为是照顾你情况特殊)等买了房子就迁走,弟弟还是不同意。第二天,弟弟请舅舅、大哥帮说要求哥哥给他15万,户口不迁,哥哥要求弟弟给个承诺什么时候迁,是三年还是五年呢,弟弟不给承诺,只想要钱,户口不迁,哥哥借钱给弟弟为得是迁户口。但弟弟只想把钱骗到手,户口不迁。 第四次

因为时间长了,天井里垃圾越来越多,有猫死在里面,还有一次差点发生火灾,二楼邻居一次又一次要求我们把天井随便怎样想办法把天井搭起来,这样太脏了,受不了,哥哥找弟弟商量把天井搭起来,这样太脏了受不了。弟弟同意还请三哥做证明人,同意天井给哥哥搭,并讲定哥哥若迁户口,哥哥就给15万元,哥哥同意了,就回来搭天井,快要完工的时候,弟弟老婆来无理取闹还弄坏东西,就这样因这一二三再二三的拖到今天,弟弟觉得他得到利益了(因为现在房价涨高)他反正条件好,这点钱他本来并不在乎,却把哥哥害惨了,现在房价这么高,怎么买得起房子,儿子长大了,没有房子,又没有钱,现在儿子长大了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不好谈女朋友。如果当时弟弟有点兄弟之情自己条件好,哥哥又没有想弟弟少得一点,弟弟最起码得道德标准都不能做到,这种情况问题应该早就解决了,不至于让哥哥面对现在这样高房价的困难,房子这么高的差价到底该算到谁的头上?

推荐第4篇:抚养费纠纷

简述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抚养费纠纷案中的正确运用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思想得到极大的解放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思潮、不良习气不断滋生;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为和婚前同居增加;重婚、婚外恋等无效婚姻数量增多„„这些使得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已成为当今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呈高发之态势。由于此类案件的根本特性所致,在审理过程中往往证据严重不足,亲子鉴定成了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证据。然当事人往往会拒绝亲子鉴定而法院又无权强制其配合做亲子鉴定。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的正确运用显得如此之重要,最终得以实现“切实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保证其健康成长”的根本目的。本文特结合具体案例加以阐述,以引起法律界同仁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同时也关注该孩子群体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亲子鉴定推定

典型案例

2004年,黄某和左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期间,双方共同租住在一出租房内。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黄

某随左某一同去了左某的老家看望其父母,左某将黄某介绍给了叔叔、婶婶等亲戚。之后,左某也随黄某到老家过春节。

2006年3月,双方协议分手,此时黄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黄某将怀孕的事告知左某,但双方已经无意再继续共同生活,所以,在黄某父亲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左某赔偿黄某医疗费、交通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左某声称自此后对黄某的人身安全及其他事宜概不负责。

黄某本来打算到医院堕胎,将自己与左某的这一段感情作个了断。遗憾的是,当黄某到医院做术前检查时,被医生告知:黄某的身体不适合做引产手术,否则将有可能导致以后不能生育。无奈,黄某放弃了手术,重又回到杭州,并将此事告诉左某。然而,左某得知此消息后却避而不见。

为了保证母子平安,无奈之下,黄某在父母等亲人的安排下,匆匆与一个地处偏远山区的男子彭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并疏通关系,领到了准生证。

黄某在生育后不久就将儿子的事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了左某,但左某从来未曾看望过儿子,也从来未承担过儿子的抚养费,还以各种借口恶意中伤原告。

黄某几次找到左某,但左某仍然避而不见,一直不肯与儿子相认。黄某带着儿子千里迢迢到了左某的老家,左某的父母不在家,其叔叔、婶婶接待了母子俩。由于孩子相貌长得酷似左某,因此甚得叔叔一家的喜爱,还拍了合照以作为留念。住了几日,左某的父母仍未回家,

黄某只得返回老家,将儿子交给父母亲,自己回到杭州打工。后又几次到左某的单位寻找,左某均避而不见。最终,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被告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法院通知被告后,遭到其断然拒绝。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照片、协议书、医院检查报告、新生儿出生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初步证明原告和被告恋爱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的事实,进而可以证明被告左某系孩子的生父。被告虽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时间进行亲子鉴定,故依法推定被告与孩子之间亲子关系成立。孩子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被告左某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稳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的诉请合法合理,应予支持。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左某上诉,2011年元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的审理判决,对于有效处理当前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无疑是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同时也很好地保护了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及我国实行的儿童优先原则。对于本案的判决,笔者深表赞赏。

据调查,当前引发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基本上是女方代表孩子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其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较为常见:

1、恋爱期间,双方对感情关系的处理不够冷静,以致越轨偷食禁果,女方生下孩子,男方逃避责任;

2、因严重的“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不惜违法、违反道德规范,借腹生子,而女方生下了女孩,遭男方抛弃。

3、因“包二奶”等不良行为留下后遗症,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无着落。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事由,男女双方交往均存在隐秘性,一旦发生纠纷,女方要求维权,最常见的便是证据严重不足。之前卿卿我我、如胶似膝之时,绝想不到为埋下的日后隐患留下证据。以至于在追索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例中,亲子鉴定成了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证据。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拒不进行或者消极妨碍亲子鉴定的进行时,能不能强制进行鉴定。因此,一旦当事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无权强制要求男方进行亲子鉴定。这无疑成了此类案件中原告方维权难的症结所在。也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的正确运用显得如此之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司法解释正是运用了妨碍举证的推定制度。推定在证据法上具有重要作用,推定通过变更证明的主题,用对前提事实的证明较容易地完成对本来相当困难的推定事实的证明,从而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的存

在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七十五条通过对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而推定该证据内容所证明的并且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主张是成立的,据此减轻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妨碍举证一方,这一规定,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的。〔1〕

然本案中还有一节,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赫然写着彭某,且彭某曾与原告黄某办理过结婚手续。也就是说,彭某也有可能是孩子的生父。在这种情况下,直接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似乎对左某太过草率,对其不公平。且为了合理、正确运用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法明传1998第208号)。因此,法院对于该答复中“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内容予以充分的考虑,要求原告必须提供排除彭某为孩子生身父亲的证据。在这关键时刻,黄某提交了当地法院的彭某与她的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双方在当地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之后按农村习俗办酒,婚后双方之间没有夫妻生活,未共同生育小孩,因此法院依彭某的要求判决其与黄某离婚。据此,本案中合理排除了第三人(即彭某)为孩子生父的情形。

综合分析本案不难看出,

〔1〕《贵州民族学院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总第93期),《由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案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

制度》,雷明光、李莹著;

早在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中,该原则就被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了“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我国实行的儿童优先原则

推荐第5篇:矛盾纠纷

农村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

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已成为解决“三农”的难点和重点。它事关农村和农业的稳定,关系到国民生产的全局。

一、农村矛盾纠纷和信访的几种类型:

(一)单纯内部矛盾纠纷

1、涉及农村建筑、改选,如建房、圈舍改建、挤占街道等邻里日常生活矛盾纠纷。集中在占地多少、挡光、阻碍水流,侵犯地权、物权、使用权争夺等问题上。

2、农村家族内部财产分割不均引发的亲缘关系间的矛盾纠纷。如争夺遗产,分配房屋、生产资料不均,赡养争议等。

3、农村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三角债,合伙经营收益分配不均,债务分摊标准不一,讨债与偿债互不让步等。

4、土地、林业等资源经营、分配调整不公平、不公开,承包经营使用权争议矛盾。如对分配土地位置、地力不满,对竞标存不同意见,对土地承包租赁、荒山开发权、林地权属等争夺引发纠纷。

5、物质利益需求之外,因为个人的目的和动机,与他人或组织进行对立的斗争。如个人成见反对他人、名誉地位争夺、恩怨纠缠等,一般通过申诉、控告方式表达不满,有的寻求公正、公平处理,要求组织或个人改正错误,有的则动机不纯,无中生有,设计陷害,也有的纯属无理要求。

6、其他类型引发的矛盾。如夫妻矛盾、遗失物品、禽畜等猜疑争执,交往中情绪化的口舌之争、人身攻击,难以辨明是非曲直,却纠缠不清。

(二)农民与政府、干部矛盾纠纷

1、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一是干部因为正常工作,因方式、方法不当或坚持原则无意间引起群众不满;二是群众对干部的作风、品质、不良行为不满,或反对或抨击,甚至针锋相对引发尖锐矛盾。

2、政策性的措施没有执行或未得到较好执行、政策连续性不强造成脱节,从而引发的群众与政府、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技术、定单销售、价格保证和配套工作落实不到位,国家的粮种补贴不到位,政府行为承诺的工作没有兑现,大型农业产业项目推广占用农田与农民自主选择生产、按传统生产习惯之间的矛盾。

3、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救济需求与政府可提供产品、服务承受能力的矛盾。如贫困群众的住房问题,普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农民医疗卫生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等,因为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政府无力全部解决使群众满意。对象复杂,问题棘手,资金不足,标准难统一,救助难平衡。不能不管,又无力全管,群众意见大,政府有苦难言。

4、特殊群体的信访日益增加。如企业转制后的下岗、离退休职工工资、医疗保险等问题,事业单位定岗分流、竞聘上岗引发的群体上访等不稳定问题,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安置问题,残疾群众生活、就业及贫困农民子女入学等问题,已经不是个别现象,难以短期解决,群众的期待与政府的解决时效有差距。

(三)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矛盾纠纷。如管理体制、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利润分配;村镇规划建设与企业扩地经营,企业外招用工与政府主张使用当地劳力等矛盾;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土地出让等优惠不落实;政府对企业的服务工作不到位等等,这些也形成矛盾。

(四)政府、组织与个体矛盾纠纷。项目建设、公用事业建设、产业化生产经营引发的政府、企业、大户与群众的矛盾纠纷。如企业生产的环境污染问题,某些虚假农业产业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城镇管理与群众需求,城镇建设拆迁、招商办企征占农民土地问题等,围绕赔偿金额、置换条件等引发矛盾纠纷。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城镇管理中的执法行为与群众产生的矛盾不在少数。

二、农村群众矛盾纠纷和信访的心态分析

(一)寻求公正、公平。一般要求待遇、地位、处理结果平等一致,利他则应利已,不利已即不利他。主张个体间权利对等,消除差异,达到心理平衡。

(二)寻求保护和保障。一般为保障权利、维护利益,通过信访上诉取得支持、同情和保护。以农村弱势群体为主,希望能置身于社会常理、舆论、道义规范、政策法规等保护下,不受侵犯和伤害。

(三)争取利益。

一是争取正当的等量、应得利益。如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享有的,社会集体公认的合乎情理的,传统沿袭根深地固,劳动换取的利益等等。 二是要求利益扩大化。超出所能评估的现状利益,增加过多长远利益和升值空间的考虑,主张超值获利,不实行等价交换。

(四)出于动机和目的的需要

通常把社会组织机构、集体、个人,或者无形的规定、决定等,作为信访对象,以更改、获取荣誉、地位、身份或有利结果为动机,不计时间、费用等的付出,主动出击,通过信访申诉的途径达到目的。

三、区分有理访和无理访,为信访定性是解决农村矛盾纠纷问题的关键。

(一)有理访的基本类型

1、正常的情况反映。一般提出问题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不以攻击为目的和手段,信访成为一种善意的传递信息的载体途径,目的为加强沟通,促使改进,有提示、参谋作用。

2、正当的权利主张。包括权力和利益,一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材料,有政策法规作为依据,符合情理、道德、行业规范等社会潜规则,通过正当的举证要求权利。

3、出于纯正的动机和目的。信访者出于公理、公平、正义的要求,为利已或利他,依法有序进行呼吁、申诉、控告,寻求拨乱反正。

(二)无理访的成因及情况

1、心态不正,动机不纯,品质道德恶劣。一是因为嫉妒、不满,为发泄私愤,带头或在幕后煽动信访,挑拨离间,损人利已,损人不利己。二是小题大做,无理取闹,滋生信访。三是制造矛盾,恶意纠缠,借机获利。这类信访最牵扯精力,处理也最棘手,通常用情与理的手段很难奏效,也不太适用法律手段解决。

2、非理性思考问题,个性偏激,草率行事,无恶意动机和目的。遇事不冷静,不等政府、集体组织、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就急上心头,引发上访甚至是越级上访。对某些合理的政府行为、措施办法不经过研究比较,不去认真咨询,没有集体核计就冒然反对,不负责任上访

3、政治素质不高,接受错误信息误导,或理解偏差。某些政策和措施的出台因为前期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使群众对上级推行的产业项目、工作安排产生抵触情绪,引发矛盾。不注意学习掌握知识和信息,素质偏低,拒绝新的生产方式和致富思路,小农意识严重,部分群众有理说不清,难以作通工作。

4、过分强调个体利益、小集体利益,缺乏全局观念,无理要求,夸大损失,借机索要。对政府行为在农村进行的修路、办企、建校等公用事业建设中,涉及合法占地、拆迁等的补偿,部分群众高价索赔,不达目的动辄群体上访,甚至阻挠正常工程施工。有的群众只管自家建房、排水,妨碍村屯街道规划和邻里生活,造成矛盾纠纷。

四、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思路

(一)加强对党和国家农村和农业工作政策、措施的宣传、组织学习和教育引导。要通过媒体宣传、农业科技、法律等下乡服务、建设农村信息服务站(所)等多种载体形式,使群众在头脑中树立政策、法律观念,正确理解富民方针和政策,正确看待利益得失,把主要精力和心思用如何发家致富上,如基本农田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粮种补贴、退耕还林、社会救济、农村信贷等。要使他们能了解知道信息,能看到效果,能用到政策,能得到实惠。

(二)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对农村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纪律要求。一要牢记“两个务必”,践行“三个代表”,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指导农村干部的言行,使他们成为遵守党纪国法的表率。二要选好干部,配强班子,培养和造就忠诚执行党的农村和农业工作政策的队伍;三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尊重群众利益,切实为群众服务,排忧解难。

(三)在实践中总结积累、探索和创新信访的工作思路、方法。实践证明:尽量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信访,避免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群众不满,多做交流沟通、调查研究去了解情况,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想想群众利益,多方协调,多想办法,工作做细,兑现承诺,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都能得到缓和、化解和息访。

(四)要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访。

一要高度重视群体访所提出的意见、主张以及反映出来的问题。大都是涉及面广,矛盾相对集中,关系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难点、焦点、热点问题。不能轻视、淡化处理,更不能简单粗暴甚至弹压解决,要慎重对待,调查了解,最好由主要领导牵头,实地办公,采取行政干预、政府抓总、部门合作、群策群力的办法共同解决。涉及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得到严肃处理,错误做法应得到及时纠正,以稳定群众情绪,平息矛盾纠纷。

二要注意把握和控制群体访的态势。正当的群体访是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选出代表依法有序、有组织向党政机关反映问题、主张权利。坚决反对和制止群体冲击党政机关上访、丢弃正常生产、工作上访,流动串联上访,挟持伤残、老弱群众上访,禁止党员干部参与上访,严惩破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上访行为。要防止群体访被少数别有用心分子或地方黑恶势力所操纵,发生性质转变。对待群体访要果断决定,迅速出击,控制局面,耐心劝导、疏散,关键人物要出面交涉,避免矛盾尖锐直接对立。

五、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和信访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信访责任制,实行首办负责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责任到人、到部门,实行包案督办,责任追究。

(二)实行信访的属地化管理和职能部门归口受理相结合的办法,条块结合,适用的政策、原则和措施口径一致,步调统一。

(三)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信访工作体系。县、乡、村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访机构,形成社会化的大信访格局,政府抓总,其他组织和单位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传递,有效利用信访工作资源。

(四)强化政府对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确保社会救济、低保、扶贫资金及城镇建设、公用事业等对群众补助、赔偿的政策性资金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对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险要及时、足额配套缴纳。要规范农村执法管理行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五)要切实做好农村乡、村务和财务公开工作。通过公开,杜绝暗箱操作,有得提高民主、科学化程度。大的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要公开竞标,要强化财务审计,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公开、公平。要保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防止资产流失。

(六)对农村矛盾纠纷实行司法调解和诉诸法律途径依法解决相结合的办法。不能以集体决定、组织行为、以权代替法律执行。要重视普法工作,增强法农村群众的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七)发挥农村人大、政协代表的监督、指导作用,重视农村“三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和“三长”(党小组长、大嫂队长、村民组长)的作用,积极调动群团组织等多方面力量,参与农村信访工作,宣传政策,研究办法,解决问题,稳定和凝聚民心。

(八)采用“一案一策”和信访归类集中相结合的办法,灵活处理矛盾纠纷,做到定性准确,案因清楚,时机、分寸和角度恰当,处置果断,结果公允。

推荐第6篇: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

(4)医患纠纷中患者的非理性维权增多,以“医闹”现象为典型代表,并出现暴力化倾向,也有个别极端事件发生。医疗暴力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普遍化和激烈化特征。[6]医患纠纷中,患方在发生纠纷后,更趋于采取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可视为当事人依自身或私人力量实行的一种合意或者强制交易。[7]患者之所以选择私力救济,原因在于:一方面出于救济成本的考虑,采用私力救济只需要自己或借助他人的力量就可进行权力救济,患者最容易从“亲友团”获得支持,实践也证明这种方式更行之有效;另一方面,在患者个体对抗医方组织时,更易使得患者组织“家族”式的维权队伍与医方对抗,而患方“家族”式维权队伍易于做出非理性行为,使得患方在维权过程中出现暴力行为。据湖北省红安县对13例恶性医患纠纷事件的统计分析,患方的不良表现如下:围攻医院,谩骂医护人员,有13例;砸毁医院财物,有7例;殴打医护人员,有7例;停尸病房,有5例;在医院挂条幅,有5例;停尸医院办公室,有3例;封堵医院大门,有3例;把棺材停放在医院内,有1例;占住医院病房,有1例;袭击警察,有1例;反复上访,有1例。[8]上述各种方式,在同一案例中交叉出现。通过上述统计来看,患方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的暴力倾向明显。2002年1月,四川华西医院耳喉鼻科医生王凯博士,遭患者连砍13刀,致左眼失明,四个指头被砍掉;2003年8月,武汉市冈济来福康医院,1名患者因对医院不满,手持剪刀当场刺死6名医患人员。[9]砍伤、杀死医护人员的极端恶性行为,将医患对立关系的严重程度诠释得淋漓尽致。

[1] 一家省级医院的年收入大都过亿元,笔者曾在安徽省中医院工作过,这是一家省级三级甲等中医院,2003年一年收入1亿人民币;而同处合肥市的另外两家西医三级甲等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03年收入分别是3.5亿、4亿人民币,门诊量每年至少百万以上。

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了我国的医患纠纷会呈如此爆炸性的增长呢?原因虽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我们的医德医风确有滑坡现象;二是群众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三是某些媒体有误导现象,不切实际地将大量非医疗事故或纯属医疗意外渲染成了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事故;四是近年来某些司法机关及法学工作者在理论和实践中,不适当地扩大了医患纠纷的受案范围与赔偿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医生的不信任感和索赔意识。

从建国初到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对医患纠纷仅限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才予以立案,才可以得到适当赔偿。这一规定是由医学的双重效应、高风险及不可预测等特征所决定的。有些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存在医疗差错,就可以向医院索赔。这种解释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也是违背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本身的规则的。同时医疗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已远远超过一般民事(如公路、铁路、民航)事故的赔偿限额,也超过了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及国家赔偿的限额。武汉的一位妇女因生了对脑瘫儿而获得了290余万元的赔偿(张赞宁著:《医疗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l88页)。290万是个什么概念可想而知?这种不恰当的审判,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更为可怕的是,它必然大大地刺激了一些人的胃口。

据统计资料表明,大部分医患纠纷并非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而是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工作的复杂性缺乏认识,并对医疗事业期望过高所造成的。须知医学科学是所有科学中最为复杂、最高尖和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学科。可以说人类对天体世界有多少未知数,那么,人类对人体本身也就有多少未知数。医生是人不是神,不可能包医百病(说能包医百病的是江湖骗子,不是医生)。然而,人们普遍对医学科学的高难与复杂性缺乏认识,对医学期望过高,因而常对医疗工作产生误解。尤其是当医院回天无术、治疗失败时,人们怎么也难以接受这一现实。所谓“人命关天”也就在于此。“有人经常说医生一只脚在法院内,一只脚在法院外”,这正是对医生职业风险的真实写照。人们常说:“理解万岁!”所谓理解万岁就是无论吃多大的苦、受多大的罪,只要不被人们误解,也就感到莫大欣慰。这正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可贵之处。然而,有些医务人员在抱怨说,在现今中国的三百六十行中,惟一最不易被人们理解的就是医务工作。例如,据国内外统计麻醉意外的发生率为4%~26.3%,其中有62%~76%病例是误吸造成的,而误吸大量胃内容物的死亡率是70%(现代麻醉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518页)。我们应当承认这一事实。不承认这一事实,就是不尊重事实、不尊重科学。可是,每当发生麻醉意外时(这对病人及其家属当然是不幸的),病人及其家属总是不依不饶,怎么解释也不能接受这一现实。这其中当然也存在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问题,但医患之间也有相互理解问题,医生应当严谨科学的工作,强化责任,病人也要信任医生,万一出现了意外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用科学和法制观念对待,不能盲目扩大纠纷更不应提不合理的过分要求。作为媒体应当在实事的基础上,正确引导而不要不能搞脱离客观实际的炒作,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对解决医患纠纷的不同认识

近年来包括国内某些媒体和社会上的某些人,认为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是:鉴定人员都是医务人员,鉴定起来胳膊总是向里拐的,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然而,据笔者近年来的一项调查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定的错案中,往往是把不属事故的案错定为事故的居多,这种错案率至少在50%以上;而把本应属事故的案件错定不属事故的只是极少数,这种错案概率不足0.1‟。虽然这只是笔者有限的调查,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其理由是由于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医学界的技术权威和专家组成,他们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但缺乏足够的法学知识。因此,在鉴定中很容易以学术观点,来看待所发生的医疗事件,往往把鉴定会开成了一个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追求的是完美,而医学是永远也达不到完美的。这样,便很容易对任何医疗失败“挑”出“毛病”,并得出有“医疗缺陷”或者“医疗不当”的结论。又由于他们不懂得用法学的因果关系去认定事故,因此法律工作者便会认为只要有医疗缺陷,就是医疗事故。

其实医学上指的医疗缺陷与法学上指的医疗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缺陷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它是一种医学学术用语,而且由于各人的经验及看问题的水平与角度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对同一个感冒者,同时让l0位医师为他看病下药,可能l0个医生就会开出10种不同的处方(尤其是中医辩证论治)。如果说这10种处方中,只有一种是最佳方案,那么其他9种处方就都存在用药不当的医疗缺陷。而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成立。在客观方面,则须同时符合有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时才能成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认定为医疗过失。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通常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医务人员做到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即不能认为是违法。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是不能用医疗规章的最高标准来衡量或要求的。我们在学术讨论或总结经验时,可以用医疗规范的最高标准甚至超出最高标准来要求医生;但是在认定其法律责任时,则只能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疗规则的最低标准来衡量和要求医生。所以,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除了必须要符合客观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主观构成要件才能成立。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而且这种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确定无疑,但是行为人若无主观上的过错,便不能构成民事侵权。

在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是新的过失理论判断医疗行为并认定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这是由医学科学及医疗行为的职务属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医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同时又有致人伤残的后果。因为任何药物都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任何外科手术都必然造成病人的痛苦和损伤,甚至可能会伤及周围组织器官造成残废或大出血休克死亡,还有刀口可能感染、药物麻醉可能发生麻醉意外等等。任何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全都明白无误地写在医学教科书上。由于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医务人员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医疗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的后果”而放弃对病人的治疗,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同样不完全适用于医疗行为。对于一般民事行为,行为人既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他是可以不去干的,而且也不应当再去干。否则,出了问题,就应当认定他犯有“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而受到法律追究。然而,医务人员却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医疗失败而放弃治疗责任。这样,反而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如果将一般法学理论的“主观过错”中的过失理论用到卫生领域,那么只能使医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有人这样对医生说:“你们医生治病,就像修鞋匠修鞋一样,你修(治)得好就修(治),修(治)不好就不要修(治)嘛!”这种将医生看作是医匠的观点,既说明了他对医学的无知,也是对法律的亵渎。试想修鞋和制鞋是可以通过流水线操作程序来完成的,然而医生却不可能通过流水作业来完成对病人的治疗。这是由每个个体均有不同的个体特征所决定的,哪怕患者是同一种疾病(如同是流感和乙型肝炎时),医生也不可能用同一种方案和相同的药物、剂量为病人治疗。再说,医学是科学,而科学是允许失败的。人是由物质和精神两部分组成的,科学对于人体不是万能的,更何况医学尚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人们常说医疗行为就是同疾病的斗争,既然是斗争,就必然有胜有负,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来影响治疗效果,甚至造成治疗失败。因此,修鞋匠必须承诺能把鞋修好才能从事修鞋这一业务,否则他就是个骗子;但医务人员却不能承诺“包医包好”或“包医百病”,医务人员若作出这样的承诺,反倒是有违职业道德的,只有江湖骗子才会向病人作出这种承诺。然而医务人员又不能怕担风险而放弃自己“治病救人”的天职。因此,用“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理论来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履行职务的便利,对医务人员在医疗中的失误,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和某些不可预测性。这正是由医务工作的特征所决定的。

为此,应当特别提请鉴定人员在对医疗事件作鉴定时,特别注意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6种不属医疗事故和不应当追究医疗责任的情形。这6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是:(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的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对医疗事件作出不属事故或免除医疗责任的认定,这不是部门保护主义,而是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体现了医学的特殊性和某些难以预见性。如果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切实际,过于要求医生只许成功,不能失败,动辄就要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势必会挫伤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履薄冰、如坐针毡,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广大病人的利益。

三、解决医患纠纷的现状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均严格适用“专家举证”原则。我国法律(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明文规定,对专门性问题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才有资格进行鉴定。尤其是医疗技术鉴定,更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对科学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非医学专家不能胜任。但是也曾有人提出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纪检监督人员参加鉴定,我们认为,这不但欠妥也没有必要。这岂不是在草营人命与开法律的玩笑吗?就是不让他们参加投票,只是“临场进行监督”也可能会对鉴定工作形成干预。因为这些人员均有很大的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把他们引进到鉴定机构中来,必然会对鉴定机构成员形成某种干预。这样,便违背了鉴定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司法和任何个人干涉的原则。尤其是让公、检、法人员参与鉴定,势必造成对案件“先人为主”,尚未审判便形成了观点,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违背了公、检、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相互制约的原则,这是明显违反法定的鉴定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再说,其他鉴定,如对铁路、民航、邮电、供电事故的鉴定,以及国家技术监督与商品检验等鉴定,也都没有规定要引进什么人大、政协、公、检、法的人员参加鉴定。为什么惟独对医疗鉴定作如此古怪的规定呢?这显然是对医学科学工作的不信任的表现。

有一种说法是,“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卫生局与医院在经济、荣誉上有牵连,责任连带”,因此卫生局主持医疗鉴定是“自家人断自家人案”,缺乏可信性等等,有的甚至说“鉴定委员会是医疗事故的保护委员会”(《中国青年报》1998年7月17日王磊的文章,《中国消费者报》1996年9月25日陈新利的文章,《南方周末》l998年8月7日第l2版等)。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行政管理学及法律的无知。众所周知,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代表政府担负着行使卫生管理职能;而医疗卫生机构是事业单位,不是卫生行政机关的隶属机构或下属单位,它与卫生行政机关的关系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依法由政府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按照自己的职责和行政法的要求进行管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按这种逻辑推理,那么,必然得出国家教委不能处理在学校里发生的问题,企管部门不能处理在工矿企业里所发生的任何事件这类结论,否则便有“自家人处理自家人”之嫌。除了“医疗事故”之外,我国尚有“重大责任事故”、“铁路事故”、“航空事故”、“邮电事故”、“供电事故”等,对这些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是相关部门应有的行政权。除了卫生行政部门之外,又有谁有这种技术力量和技术条件能够胜任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与处理呢?再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的成员均是由政府任命的医学专家组成的,他们多来自于各个不同的医疗机构,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由他们进行鉴定是完全可信的。何况还有回避制度作保证,只要严格履行鉴定程序,尤其是回避制度,是不会存在“自家人断自家人案”的问题的。当然在行政处理之后如果当事的双方仍对结果不能接受达不成共识,各自却可以经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对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下称“医事案件”)的处理,大家都说很“难”。法官说“难”;检察官说“难”;公安人员说“难”;许多律师说,“我最不愿意接受的案件就是医疗官司”。在跨入21世纪的时候,全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1999年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新闻”,把医患纠纷案件列人了它的“十大热点”之一,称“医疗投诉数量大,解决难度大”。处理医事案件确实很难,尤其是在近年来,差不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每一例医事案件不是原告不服,就是被告不服,很少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或满意的。因此往往每一例医事案件均要打完二审,甚至再审„„又再审。如天津李新荣医事案,一审审了1年,二审审了5年,最后矛盾上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了专项解释。法官们自认为处理得很公正、很慎重,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结果还是再审了。再审后双方当事人仍不服。案发16年了,打了11年官司,现在仍在无休止缠讼。

那么医事案件的“难”,究竟难在哪里呢?还是律师说得对,“我最不愿意接受的案件就是医疗官司,因为我不懂医”。原来难就难在“不懂”二字上。既然“不懂”,当然处理起来就备感棘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自行制定、颁布了《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一些媒体对它的颁布欣喜若狂,立即予以报道,推波助澜,并像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似地说:“患者的福音:原来‘老大难’问题,其实不难”,只要某市中院发布一个《处理意见》,问题就解决了。表面上看似乎该中院真是立了头功。但该中级法院不知想过没有: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司法解释权,中级法院既无立法权,又无解释权,怎么可以发布“对某项法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呢?对于这种严重的违法与违宪事件竟然还有个别专门从事民法研究的专家,以法学权威的身份出来表示支持和声援,说《意见》“表明了人民法院以这为案件的性质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南方周末》,1999年l2月17日第16版)。毫无疑问,能说和敢说这种话的人,自然也就表明了他自己一定是对这类案件已有或早有“正确的认识与把握”的。

但事情果真有这么简单吗?这位民法专家确实是国内很有造诣的法学专家,也是笔者所尊敬与崇拜的法学家之一,但他对医事法学(也称卫生法学)方面的一系列表态,却实在不敢恭维。他把医事法看得过于简单了,认为只要用一般民法学原理往所有的医事案件上一套,问题便解决了。说卫生法学很“简单”,正是对这一领域不了解的表现。一些法学专家们,之所以被人们称之为“专家”,是由于他在某一法学领域确有很深的造诣,确实作出过重大贡献,但是,如果他们一旦脱离自己的专长,去对自己并不熟悉的卫生法学领域里的问题随意表态的话,往往是要闹出笑话或闹出悲剧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长沙惨案中的被害人王万林教授与凶手彭世宽,就是“医患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法调整”这一观念的牺牲品。因为民法及消费者权益法教给人们的基本概念就是:“我出了钱,你就得给我合格的产品,给次品都不行;我花了钱,你就得为我服务,而且必须服务好,否则便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彭世宽杀人的理由便是,“我花了钱,你就得给我治好病,你没替我把病治好,又不肯赔偿,所以该杀!”其实,医事法学是一门很复杂的学科,绝不是只要将它纳入了民法的范围,便可用一般民法规则予以调整的,事情决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医学科学确实太复杂了、太高难了。众所周知,在一般国家普通理科的学制是4年制,而惟独只有医学要学5~7年,而且有资格报考医学院校的,多为国家第一流的学子。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是理科本科毕业的才有资格报考医学本科专业;法学也一样,不少国家也规定只有本科毕业者,才可以报考法学,而医事法学却是集世界上两门最高难的学科——医学与法学与一身的学科,这也就决定了医事法学是法学领域中最为高深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如果从事医事法研究,不懂医是万万不行的。事实上医学科学方面的问题,有许多都是用一般法学理论所难以解释的。如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就很难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自愿原则”与“等价有偿”去解释,医患关系确有许多类似于行政法关系的特征,但它又绝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尤其是在医学科学方面的每一项重大发现与发明,都向传统法学与传统伦理学提出了挑战,成为当今世界法学与伦理学上的一个个难题。如安乐死问题、器官移植、试管婴儿、代理母亲、人工授精、基因工程、克隆人等问题,无一例外,这些问题均不是用普通民法规则或理论所能解释的。

其次,从“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也可以看出卫生法学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门学科。十年前,当卫生法学界的人士筹备成立“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时候,并没有想过要成立国家一级学会,当时他们只想成为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一个二级学会,他们找到中国法学会这个“婆家”时,中国法学会说:“你们卫生这一摊子太复杂了,我们弄不懂,你们还是挂靠到中华医学会去或单独去搞吧。”于是又找到了第二个“婆家”中华医学会。然而中华医学会却说:“法学这东西,我们不懂,领导不了你们,你们还是单独去搞吧。”于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只好自起炉灶,成了既独立于中国法学会,又独立于中华医学会的一个国家一级学会。可见中国法学会与中华医学会的领导们确实是有自知之明的。同时也正证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推荐第7篇:医患纠纷

媒体报道,武汉协和医院值班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该院21日晚上因一名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了严重的医患冲突事件,“大概三四十名”死者家属“带着钢管”到医院“闹事”,有10多名保安受伤,一人受伤特别严重。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一名曾经的患者闯入该院办公室,砍伤耳鼻咽喉科主任徐文。卫生部表示,强烈谴责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称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

13日,人民日报刊发“聚焦·医生执业状况调查(下)”的报道,关注“医患信任脆弱,患者期望值高,暴力事件增多”现象。

医生流汗又流血

今年以来,医患暴力冲突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忧虑。9月21日,湖北武汉协和医院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一名七旬患者因病情复杂,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因不认同医院的结论,纠集数十人持械冲击医院。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医患关系发生了剧烈变化,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化。尤其是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医生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文章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不让医生流汗再流血,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谴责医院场所的暴力行为,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一名网友写道:“当医生受到暴力侵犯时,整个社会应该和医生站在一起。我不是在偏袒医生,而是想明白了一个道理:我们离不开医生,更离不开好医生。”

医患信任太脆弱

信任缺失是转型期中国医患关系的显著特征。医患暴力冲突愈演愈烈,最根本原因是缺乏信任。

中国医科院整形医院副院长吴念告诉记者,几年前,医院曾收治了一名烧伤男孩,由于家长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把医院告上法庭。令人意外的是,家长居然出示了长达70分钟的录音资料。患方从第一次就诊时便开始录音,包括医生的承诺和解释、抢救治疗过程、多方专家咨询等。

“患者随时留取证据,以备诉讼,这是对医生情感的极大伤害。”吴念说。

生老病死,本是人生的自然规律。然而,很多患者家属对生命的期望值过高,要求医生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一旦发生死亡或意外,往往迁怒于医生,无理取闹。

医疗环境恶化,医患纠纷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医疗知识的专业性,医生占据主导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患者获取医疗知识主要依靠与医生的交流沟通。

北京安贞医院副院长周生来说,目前,医患沟通是医学教育的“短板”。医生本来有“三件宝”:语言、药物、手术刀。但是,很多医生只会用后两件,不会用第一件。很多人当了一辈子医生,却不会和患者说话。

用制度保护医患双方

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患暴力事件不是单纯的医患矛盾,仅靠医患双方努力无法解决,还需要社会各方形成合力。要从根本上杜绝暴力事件的发生,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医患纠纷处理制度。

北大人民医院院长王杉说:“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可以有效改善医生的执业环境。”

据悉,《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举措赢得了医患双方的认可,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妥善处理,“医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企图用全世界最少的医疗投入保障全世界最多的人口,利用无良媒体将之与愚昧平民的矛盾转嫁。我们过着最苦的大学生活,毕业后领着全世界医生中最低的收入,还要被得了绝症的患者砍了泄愤,砍死了都还要听一群人民高呼大快人心,这到底是怎样一个畸形的社会?! 徐文老师被砍,网民纷纷表示砍得好,医生都该砍;昨日夜班,全院抢救一个颈椎骨折送来时已无心跳呼吸的车祸病人,历时9个小时,患者死亡,家属表示要让主持抢救的医生偿命,扯烂了他已经浸满鲜血和汗水白大褂,作为他辛苦奋战9个小时的回报。终于明白,鲁迅为什么弃医从文了,医生是医不好中国人的。

今天打车回学校,出租车司机在得知我是学口腔的之后,先是大骂医院黑医生没良心,接着对徐文医生被砍事件表示砍的好,再说如果他自己得了绝症花几万块钱被医生治死了他也会砍医生的(注意:绝症和治死),最后在我下车的时候竟然跟我说“以后找你看牙你可得给我个成本价。”

如果你的朋友长时间没有和你联系,一种情况是他死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学医;如果你的女性朋友在26岁还没有结婚,一种情况是她喜欢女人,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她学医。

我,80后,医务工作者。

我们经历了高中般的大学生活,当其他专业的大学生们在上网、逛街、化妆、看电影、谈恋爱的时候,我们整日泡在自习室里,用5年(本科)或8年(硕士)的青春和一摞摞成百上千页的书作伴,终于毕业了,有了一份工作,一份既让你们羡慕,又被你们唾弃的工作。这是一份女人当男人使,男人当牲口使,还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我给你看病,你的病恢复的快,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你的病恢复的慢,你认为我是庸医,是刻意留你在医院里,好多赚点钱。给你治好了,你认为是应该的,毫不领情;一旦病治不好,医生立刻就成了杀人凶手,轻则被告上法庭,重则遭打杀报复。生老病死本是自然过程,况且有些病的确是目前医学上解决不了的难题,你以为医生是神仙,无所不能、包治百病、药到病除、起死回生啊,对不起,我是人,不是神仙。

我给你做全面的检查,你说我是过度检查,牟取暴利,你向媒体极力控诉我的恶行;我给你省钱,尽量少做检查,当某个病没检查出来时,你又告我,说我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那么,请问,你到底想让我怎样呢?

你家属急需手术,需要你签字同意,你却害怕承担手术的风险,迟迟不肯签,最后你家属死了,然后你对着媒体的镜头无比愤怒的斥责医生,然后媒体也是一脸正义的质问着为什么医生不能把病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为什么非要因为一个签字而耽误了一条生命。那么好吧,作为医生,我们换种做法,我们不管你签不签字,马上先进行手术,但是如果手术失败了呢?我知道,你肯定又会对着媒体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说我们医生没经过你的同意就擅自进行手术,把你的亲人给害死了。然后你可能还会叫了一大帮亲戚朋友甚至请专业医闹到医院拉横幅、摆花圈、砸桌子、打医生。我倒想问问你,我们医生怎么做你们才满意呢?我也想问问媒体,你以后能不能不要在什么都不懂的情况下,不分是非的伪装成一个正义者!

你急需要输血,血液储备却不足,有血型相符的人说要输血给你,我们拒绝了,因为法律有规定医院不能自行采血。从外单位调用血液时耽误了病情,然后你告我们。而如果我们答应了现场抽取血液立即为你输,到时感染了肝炎、梅毒、艾滋等等,这责任你又该推给我们了。难道不是吗?

我夜班时不时在病房里溜达,你认为这是我应该做的,我累的打个盹你就把我的照片传到网上,接着控诉整个医疗作风是如何败坏。在外科,常常是做手术忙一整个白天,然后接着上夜班,写病历抢救病号折腾一夜,凌晨打个盹第二天又照样上班。要不你也试试这样连续几十个小时的工作,你要是不打个哈欠、闭个眼,我就去死。其实,这是很多医生工作的写照,你以为他这样加班就有很多钱拿啊,那你也来做医生好了,试试看钱会不会多的堆成山。有多少大夫这样忙碌了十多年,却连房贷都还不完。你以为媒体曝光一次红包事件,就表示所有的医生每天有收不完的红包啊。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

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推荐第8篇:纠纷保证书

2016纠纷保证书

纠纷保证书 本人承诺已经和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保证与原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与法律关系。若因本人现单位与之前公司发生任何法律纠纷 ,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特此证明。 本人与

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 年 月 日。

保证人: 年 月 日

不发生劳务纠纷保证书 远洋傲北项目经理部:

为贯彻落实“昌平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会议精神,根据《昌平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昌建发[2016]55号)及总包项目部要求,我劳务公司对预防及不发生劳务纠纷方面,作如下保证:

1、劳务公司按合同及时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工资;

2、劳务分包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3、建立健全劳务管理体系,及时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及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施工人员作业前及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4、编制《预防劳务纠纷预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劳务纠纷发生。

5、不出现围堵项目经理部、攀爬脚手架、塔吊、广告牌及封堵交通道路等恶劣行为。

6、不发生施工人员拨打相关政府机构举报电话(建委、公安、劳动保障局等)等行为。我公司遵章守法、不触犯各项法律、法规,遵守以上保证,如发生劳务纠纷问题我单位自行妥善解决。 劳务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无法律纠纷承诺书

本人_ _,身份证号 。为 瑞比宝贝体验中心项目发起人,本项目现有店铺投资回报率可达_ _%以上,_ 月收回成本并盈利,预计新成立的 项目,投资回报可达 %, 月收回成本,本人保证本次融资项目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证件及信息均真实有效,同时承诺:本人及本企业过去以往无重大-法律纠纷、无严重信用逾期记录、无不良法院判决记录,如发现有虚假、伪造、编造数据及资料等与事实不符或因本人恶意隐瞒事实,投资人有权终止本次合作,并就造成的相关损失提起法律诉讼及相应赔偿。

说明人:___________ (盖章有效)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此页内容请盖章扫描或清晰图片格式) 第1 / 1页

推荐第9篇:劳动纠纷

如何处理6种情况劳动纠纷

1、停薪留职人员在约定期满后,未与单位办理延续手续,也未对单位付出实际劳动,而单位未对其支付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已没有劳动权利义务,单位可行使对“空壳”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

2、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判断争议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争议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个别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

3、企业辞退、解聘或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

4、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还有:处理证据不充分,缺少有力证明;忽视处理时效性规定和处理书送达手续不完善等,企业如果继续忽视这些问题,被处理员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仲裁,不仅人力资源管理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企业的声誉与会受到损害。

5、发生了劳动争议,首先应进行协商,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协商虽然不是法定程序,但却是解决一般争议最常用的方法。调解不成,就得申请仲裁了。根据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要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也要注意时限,必须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审理期限为6个月。

6、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之间为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所以,劳资双方在招聘或受聘进入劳动关系时,应该考虑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头等大事来付诸实施,以免留下后患。

推荐第10篇:专利权纠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昌,男,汉族,1949年8月15日生,住兰考县城兰三路口,

系兰考县永昌机械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慧芳,开封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河南省专利代理中心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民,男,汉族,1952年6月17日生,住兰考县城关镇建

设路25号,系兰考县新原机械厂管理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广聚,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生,住兰考县城关镇林

荫路14号,系兰考县新原机械厂管理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元,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生,住兰考县城关镇二

化家属院,系兰考县新原机械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根成,男,汉族,1952年2月8日生,住兰考县闫楼乡王

玉堂村三组,系兰考县新原机械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田小伍,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远启,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生,住兰考县城关镇酒厂前街2号,

系兰考县中原起重机械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新原机械厂。

负责人刘变,该厂厂长。

上诉人王永昌因与被上诉人孙国民、冯广聚、赵庆元、曹根成、兰考县新原机械厂(以下简称新原厂)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汴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兰考县新原机械厂未到庭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永昌系兰考县永昌机械厂(下称永昌厂)业主,永昌厂1999年3月1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农机加工、维修。同年,王永昌设计加工出全液压自动吊装机。2000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永昌的全液压自动吊装机实用新型专利。新原厂于2000年7月 24日注册成立,系家庭经营,经营者为刘变,经营范围及方式:起重机生产、销售。新原厂前身名为兰考县中原起重机械厂。2000年3月,该厂生产出全液压自动起重机。2000年5月19日开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88)量认(豫)字(Z0101)号NO机械2000.24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 XQ15.5-3.5全液压自动起重机合格。赵庆元、曹根成原为永昌厂技术人员,在2000年与永昌厂签订聘用职工合同时,未能按聘用合同中要求交纳 1000元抵押金,分别于2000

年3月、2000年2月离开永昌厂。后2000年6月1日、5月21日被兰考中原起重机械厂聘用。另查明,2000年4 月3日,河南省专利管理局对王永昌出具豫专纠字(2000)第10号专利纠纷受理通知书,受理王永昌请求与兰考县中原起重机械厂关于“全自动液压吊装机” 专利侵权纠纷一案。2000年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撤销专利权请求初步审查结果受理书,对孙国民2000年5月12日提出的撤销王永昌的一种全液压自动吊装

机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予以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王永昌主张的其吊装机中转盘、液压马达、减速机三部分技术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王永昌的全液压自动吊装机已于2000年2 月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权保护的即吊装机的形状、构造(组件或者部件的连接或者结合),并未注明仅保护吊装机部分构造。王永昌称吊装机中转盘、液压马达、减速机系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主张不能成立。王永昌生产的吊装机已于1999年投放市场。其机械构造较为普通,他人可以通过反复研究,研制出成品,故该技术不具备商业秘密之不被公众所知悉的特点,不构成商业秘密。关于王永昌主张其结构产品的来源、购料、加工渠道为商业秘密,但其未能提供对方盗取其秘密的相关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王永昌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王永昌负担。

王永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其在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保护的内容与其主张的转盘、减速机技术完全不同,而对液压马达主张的是外协件采购渠道属商业秘密,原审将三者混为一谈,且将三者与专利混为一谈,应予纠正;原审法院认定该三者不构成商业秘密缺乏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部门的鉴定,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在庭审中,王永昌提出对双方的产品、液压吊装机、整车及其中的转盘、减速机、液压马达在结构、工作原理及生产工艺方面是否相同进行鉴定。被上诉人孙国民、冯广聚、赵庆元、曹根成、新原厂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王永昌诉讼所主张保护的转盘、减速机两部分虽未在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要求保护,但该两配件属于吊装机的通用配件,并无新颖性,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且一经公示,即可为公众所知悉,故也不符合商业秘密的要件。王永昌诉讼另主张保护的液压马达本身也不属商业秘密,其请求的实质是保护液压马达的采购渠道,对该进货渠道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王永昌采取何种保密措施,是否与其员工签订有明确保守经营秘密的合同,各被上诉人采取何种侵权行为窃取其经营信息,王永昌未尽到举证责任,且该采购渠道作为一种经营信息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因此,王永昌的上诉理由及证据均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王永昌主张的其吊装机中转盘、液压马达、减速机三部分技术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虽有不妥,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王永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书金

代理审判员 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二○○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天艳

第11篇:纠纷协议书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乙方在上班期间遭甲方无理由辞退,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发放工资及养老保险金直至退休,工资、养老金按照上海市标准发放

二、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三、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第12篇:纠纷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安庆市4444444医院

乙方:3333 身份证号:444444444444444

患者33333,男,48岁,因“肛门肿物脱出伴疼痛”到甲方就诊,门诊以“环状混合痔”收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3年10月30号行手术治疗。乙方认为在甲方在术后护理操作中存在不足,要求甲方给予精神抚慰,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给乙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元整(¥元),双方一次性了结;

二、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就本起医疗争议对甲方主张其它任何权利,双方关于此事所有权利义务终结;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甲方:

2013年11月7号2013年11月7号

第13篇:矛盾纠纷

汪堤小学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协调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2014年3月5日

会议地点:多功能厅

参会人员:全体教师

会议内容:

燕校长会上讲了三点意见,强调了“五个重”。一是总结去年的综治工作,既要肯定成绩,更要多看问题。去年,全校工作人员没有发生过一起违法违纪事件,无发生失盗失窃和火灾事故,保持平稳的工作局势,今年,要对照标准,对照责任书好好查一查,按人、物两条线多去找,找找什么地方还容易出事,找找还存在着什么问题,还有哪些工作要加强。二是确保平安稳定,今年任务更重。稳定压倒一切,确保稳定是第一责任。单位如果不稳定,没法干事,国家不稳定,没法发展,平安稳定是安居乐业的基础。今年保平安、促和谐、保稳定的要求,任务非常重,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好自己的事,做好综治工作,做到“人保平安,物不受损”。三是争取综治先进,是我们年度工作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今年的综治工作目标,强调了“五个重”:一是重在领导重视。二是重在群治群防。三是重在工作过细。四是重在防患于未然。五是重在廉政建设。

综治工作。一是突出中心,抓重点。即:围绕保增长,积极创建平安和谐环境;服务保民生,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促进保稳定,全面完善综治防控体系。二是强化措施,明目标。主

要是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开展矛盾纠纷调处,维护人事系统持续稳定;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政策法规意识;

3、强化职能服务,促进人事人才工作;

4、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做好平安和谐创建工作;

5、坚持齐抓共管机制,健全综治领导责任体系;

6、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综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14篇:矛盾纠纷

关于深入开展经营性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区综治委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省市党政领导同志重要批 示精神,深入开展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全 区社会政治稳定,现就市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经营性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通知》(淮综治[2 011]9号)的贯 彻落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目前,*同志对通化市如家快捷宾馆纵火案作出 了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三运和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综治委主任徐立全分别就贯彻*同志 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市党政领导也就开展经蓄性矛盾 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排查化解经营 性矛盾纠纷是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当前维 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服务经济发展、加强 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举措,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 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维护金市稳定大局,以坚决 防止发生恶性案件为总体目标,深入排查调处经营性矛盾 纠纷,切实把各类经营性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 步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为庆祝建党9 0周年创造和谐稳 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和经营性组织、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经营 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 自过问。为加强领导,区综治委成立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 导任副组长,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信访局、区维稳办、区经信委、区教育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 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乡建设委、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卫生局、区文广新局、区物价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工商联、八公山国税局、八 公山地税分局、八公山工商分局、各镇街道、新庄孜矿、李嘴孜矿、舜泰化工公司、舜岳水泥公司、皖淮机械厂负 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王涛任主任,区综治办副主任闫绍清任副主 任。各单位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抽调或 明确专人负责(领导小组名单7月1 0日前报区综治委)。 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维稳综治机构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督导作用,充分运用大调解工作体系,发挥职能作用和工 作优势,组织和推动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三、明确重点

各单位各部门和经营性组织、单位要深入排查各类企 业、新经济组织、个体工商者和农村生活经营环节中的各

类矛盾纠纷,重点排查调处冲突性较强、容易5』发“民转 刑”案件的经营性矛盾纠纷和可能产生“个人极端行为”、具有现实危害性的经营性矛盾纠纷当事人。

四、落实责任

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和“谁 主管谁负责”,

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镇(街道)、社区(村)为单位,把地区排查、系统排查和经济组织、单位内部排查紧密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发动群众 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调差摸底。各镇(街道)、社区 (村)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经营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各 部门负责涉及本系统业务工作范围的经营性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本单位工作业 务涉及范围的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各镇、街道要建立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长效工 作机制,把排查经营性矛盾纠纷纳入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化 解工作,纳入大调解体系,定期排查化解,定期上报,定 期督查推动,以充分发挥其他各项渠道化解调解经营性矛 盾纠纷的作用。区综治委将把此次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纳入 市对镇、街道和综治委成员单位2 011年度综治工作目标 管理考核内容。

要严格实行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排 查化解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明确解决问题的时 限要求,做到事事有人管、仁件有着落。对该排查出的问 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没有及时化解而酿成极端事件或 恶性案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精心组织

按照上级部署,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共分三 个阶段:深入排查阶段(6月2 O日至7月2 0目)、集中化 解阶段(7月21日至8月31日)、总结上报阶段(9月1 日至1 5日)。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全面动 员部署,充分发动各单位各部门、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人 民群众积极参与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把各 种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清楚,把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查出 来。对排查掌握的经营性矛盾纠纷,要根据其产生的原因、特征,逐件制定化解方案,逐件确定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制定工作措施就地及时化解,并逐一登记造册。对冲 突性较强、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的重大经营性矛盾纠 纷,要由领导包案,限期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对于可能 铤而走险、产生“个人极端行为”、危害社会的经营性矛 盾纠纷当事人,要及时纳入管控视线,重点包保,落实稳 控措施。重大经营性矛盾纠纷要在落实调处和稳控措施的 同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区经营性矛盾 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报区综治委。报

表见附件一)。排查化解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各部门要进 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镇、街道维稳综治工作 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区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排查化解工作总结请于9月1 0日前报 区综治办。

第15篇:劳动纠纷

邯郸劳动纠纷律师、邯郸劳动仲裁律师 贾律师,邯郸市劳动法专家型律师,专业代理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案件。贾律师承诺:对困难群体给予照顾;特别困难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最近几年,邯郸地区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普遍的增多,很多案件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如何减少劳动矛盾,避免劳动法案件的减少,是每个企业和每个劳动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本律师先后代理很多劳动法的案件,以下几个问题,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

1、违法辞退职工引发的纠纷;

2、未签定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引发的纠纷;

3、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后引发的纠纷;

4、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引起的纠纷;

5、关于保险的纠纷;

6、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补偿待遇、单位拒绝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引发的劳动纠纷;

7、拒绝支付节假日工资引起的纠纷;

8、任意给职工调换岗位或工资引起的劳动纠纷;

9、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手续动引发的纠纷;

10、关于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

11、强制让职工承担违约金引发的纠纷;

12、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拒绝给予赔偿引起的劳动纠纷;

13、其他的劳动法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代理好一个劳动纠纷案件,首先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诉讼请求要主张好,正确的主张,否则会带来今后的诉讼麻烦,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笔者代理过几个案件,都是后来才接到的委托,其实已经晚了,建议走劳动仲裁案件,提前委托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去代理,否则吃亏的是劳动者本人。

您身边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最有利的法律服务及劳动仲裁代理。

第16篇: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6、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2011年上半年进行普法宣传、法制讲座4场次,参与人数600余人。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乡综治办、派出所进行全乡安保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司法所人员要按照落实纠风目标责任制及纠风工作的要求,对本行业纠风工作负全责统一领导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保证纠纷工作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乡司法所工作人员都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发现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葡萄沟司法所

2010年7月18日

第17篇:纠纷案例

纠纷案例:买一楼送花园 送的其实是忽悠

‚买一楼送花园‛,市民买房时,会遇到开发商这样的宣传。那么,花园‚送‛给我了,我能不能在花园里种点菜呢?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一家物业社会法庭挂牌第一天,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因为物业拔掉了业主花园里的菜,业主把物业告到了物业社会法庭。谁是谁非,请看全省第一家专门针对物业纠纷的社会法庭咋断案。

【业主】俺家花园不让俺种菜?

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物业社会法庭刚刚挂牌,就来了第一位告状的居民。

张梅(化名)是富田小区19号楼的居民,家里老人在小花园里种上了菜,下班后却发现被物业给拔掉了。‚我们在自己的花园里种菜,物业凭啥给拔了?‛张梅生气地说,‚难道花园不是我们自己的?‛

孙跃伟等5位社会法官第一次‚升堂问案‛,‚大堂‛就设在富田小区的物业社会法庭:墙上悬挂着劝和格言,室内摆放着一张椭圆形桌子,和法庭相比透着一股温馨。‚原告‛张梅和‚被告‛小区物业主任郭建峰并肩落座。

【物业】小花园是大家的绿地

‚拔菜前我们已经下发通知,提醒业主自己处理掉小花园里的菜,可能业主没有看到。‛富田小区物业主任郭建峰解释,购房合同上写得很清楚,业主购买一楼住房的,对小花园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小花园属于小区公共绿地,想在小花园种菜,必须经过其他业主同意,私自在小花园种菜,使小区绿化面积减少,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工作人员拔菜是在维护其他业主的利益。

【‚法官‛】禁止在绿地内种菜养殖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没有直接和业主沟通就拔菜,物业的做法有些粗暴。‛主审的社会法官孙跃伟首先对物业的工作方式提出‚批评‛,随后又劝业主说,小花园里种菜确实不合适。

孙跃伟解释,《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在绿地内种菜养殖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我原以为这小花园是自家的,想干啥就干啥,听你们这么一解释,好像不是那么回事。‛张梅说。

【疑问】‚送花园‛送的到底是啥?

‚买一楼送花园‛、‚买顶层送花园露台‛……市民买房时,常碰到开发商这样的宣传。不少市民对此的理解是,不管是开发商送的‚花园‛,还是多掏钱买的花园,都归一楼房主‚使用和拥有‛。

郑州市二七区一新建成小区,一楼小花园就被栅栏围起,居民在此种花、种菜,还堆放杂物。‚这是俺家的小花园,种菜和种花种草没啥区别,都是绿化。‛一楼一位姓陈的业主说,购房协议里已注明他拥有花园的使用权,难道种菜行使的就不是使用权?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赵万军说,开发商所谓的‚送‛,只是将绿地的使用权里的‚养护权‛在一定期限内送给买房人,并非是真的送了全部的使用权。 【说法】拿公共利益忽悠个别业主

‚如果一楼前的小花园真的属于一楼某个业主,楼上的业主肯定不买账。‛赵万军说,《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如果开发商许诺赠送的花园属于公共绿地范围,开发商无权将之‚送‛给个别业主。没有特别明文规定,擅自赠送侵犯全体业主的利益,可能会有被收回用作公共用地的风险。

‚一楼花园属小区公共部位,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和使用,开发商没有公共部位的处分权,所以‘买一楼送花园’的宣传是拿全体业主的利益忽悠个别业主。‛赵万军提醒,购房者买房时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和宣传,要用心研究购房合同里的条款,最好请专业房产律师帮忙,以免掉入购房陷阱。

郑州市工人南路的香榭丽舍小区这段时间很热闹:2号楼一楼的6户业主,想改建自家屋后的小花园,遭到了楼上业主和相邻3号楼业主的反对。

一方坚决要施工,另一方坚决不让,双方都找小区物业讨说法,物业也犯了难。开发商赠送的小花园,并没有单独产权,业主不能随意加高栅栏,花园外就是公共绿地,因此业主不能在花园开后门。 【事件】

‚小花园改建‛搅乱小区邻里关系

该小区规模不大,只有4栋楼,业主们平时关系处得还不错,但最近两个星期,因为2号楼一楼6户业主想改建自家屋后的小花园,使得邻里关系变得微妙起来。

小花园是一楼业主购房时开发商赠送的,20平方米。小花园外,是小区的公共绿地。

记者昨天在小区内看到,白色栅栏围起的小花园,成了不少一楼业主家的菜园子。而2号楼下的小花园,水泥桩代替了白色的木栅栏。 【矛盾】

侵占绿地和美化环境各执一词

看见记者拿着相机在小区内拍照,2号楼楼上一位业主李女士说:‚一楼说是把旧栅栏换成新的,其实就是为了多占地。‛ 3号楼的业主王先生认为,当时买的啥样就应该是啥样,改建也不能加高栅栏。公共绿地大家都出的有钱,不能随便侵占。‚一楼的人还想在小花园装后门,出了后门就是绿地,改建摆明了是要占绿地‛。‚这些人就是不知足。‛2号楼楼上的业主张女士说,小花园现在都成了自家菜地,味道难闻,还滋生了很多蚊虫。‚都是邻居,也就忍了,可这次的改建实在太过分‛。

对于楼上业主的指责,2号楼一楼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认为,自己家的小花园咋改建,别人没有干涉的权利。他向记者出示了当时的购房合同,合同最后一页标注着‚赠送花园使用权‛的字样,不过这是手写上去的。‚我们也理解其他业主和物业的想法‛。改建小花园是‚为了美化小区环境‛。房子已经住了4年多了,原来的木栅栏破损比较严重,所以一楼的6户商量后决定统一更换。‚现在栅栏都定好了,施工合同也签了,不让改建损失可不小‛。栅栏总体加高十几厘米,影响不大;开个门也是为了看到绿地上有杂物或杂草时,方便清除。 【物业】

赠送的小花园不能随意改建

‚两边都是业主,各说各的理,我们也非常为难。‛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刘建华说,一楼的6户业主几乎天天闹着要施工,其他业主也多次来要求物业制止。反对者主要是2号楼和3号楼楼上的业主,因为小花园和涉及的绿地,就在2号楼和3号楼之间。

刘建华表示,赠送一楼的小花园并没有单独产权,所以改建时必须按照原来的样子。一是栅栏不能加高,这会让其他业主觉得花园成了私人的院子;二是小花园不能开门,因为小花园外就是公共绿地,没有预留出口,开了门肯定会破坏绿地。 【律师】

没单独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绿地、花园、屋面等应属全体业主共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栗九林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了业主依据产权凭证独占的专有部分之外,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及设施、设备等均属全体业主共有。

栗九林律师说,如果开发商赠送的花园,土地使用权已独立分割,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那么,该业主就可以单独享有,否则,就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从这个小区的情况看,受产权上的限制,一楼业主并不能随便改建赠送的小花园,如果其他业主对小花园的栅栏加高和开门有异议,改建人必须要拆除并恢复原貌。 【调查】

送花园当卖点抬高了一楼房价

‚买一楼赠私家花园‛,近两年,这样的房产广告越来越多,过去少有人问津的一楼变得炙手可热。有了这个卖点,一楼的房价甚至和三楼、四楼的价格持平,在一些花园建得较好的小区,一楼价格全楼最高。

河南省物业商会会长于阳认为,其实一楼花园可以通过土地分割,办理独立的产权证。‚3年前北京市就有开发商尝试,将一楼花园或庭院做成专用部位,办理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证,不过,在郑州还没有听说哪一家开发商这样做‛。 栗九林律师提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花园,开发商无权赠送或销售,也不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类似的条款,否则,就可能被小区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提起侵权诉讼。 【房管局】

明知开发商钻空子暂时无‚法‛管

郑州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发商赠送花园的做法,属于房屋设计方面的问题。规划局主要审批的是建筑高度、容积率、规划红线等项目,具体的户型设计不在规划部门监管范围之内。

郑州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开发商赠送花园、绿地,是钻了有关法律、政策的空子。

据记者了解,尽管政府目前还没有明确规范此类行为,但由于这种赠送花园的做法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下一步有可能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楼业主获赠的花园或绿地,如果不能获得业主大会的认同或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可能被强制去除,改造成公共空间,或被要求必须向其他业主开放。 将自家小花园擅自改建成小车库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大河房产网 2010年09月06日15:30 大连天健网 发表评论

摘要: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案例]

我家是居住在一个有正规物业小区内联体三层小别墅,小区内所有的房屋外形是由开发商统一建筑的,各家带小花园。今日隔壁家在他家的小花园内擅自建起了一个小车库,破坏了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进过多次交涉(包括与邻居和物业交涉)无果,我想请问这个小车库是否是违章建筑?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您的陈述,您的隔壁业主将自家花园改建成小车库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上述规定。据此,您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上述行为,督促其改正;如果其拒不改正的,物业公司应当向小区所在地的城管部门报告,城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案查处,如确属违法改建,城管部门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业主限期整改,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果通过行政手段仍无法解决此事,您所在的小区也可以业主委员会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权纠纷),加以解决。 公共露台‛岂能变成‚私家花园‛-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私改公共露台 高淳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近年来,一些业主(使用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相关业主同意,私自将公共露台改建为花坛、阳光房等设施以扩大个人使用面积的事情时有发生。孰不知这种行为既影响了邻里关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日前,高淳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在公共露台违法搭建案,判决被告业主恢复原状。

原告南京高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高淳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李先生是该小区1幢1单元301室业主。由于李先生所住单元只有3层,作为顶层业主,李先生为扩大使用面积,自行在该楼的公共露台铺设瓷砖搭建花坛,并擅自将该楼塔楼的3层封闭据为己有。后因楼下商铺顶面漏水,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对漏水处进行维修,但被告以楼下商铺顶面漏水并非被告搭建花坛所致而予以拒绝,原告高仁物业遂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拆除擅自在露台搭建的花坛和擅自封闭的塔楼门窗,恢复建筑物原状。在答辩过程中李先生提出,自己在露台铺设瓷砖时,原告并没有出面制止,实际上是已经默认了自己的行为,况且像自己一样在露台铺设瓷砖的业主还有很多,不能只针对自己一家,另外,楼下商铺顶面漏水并不是自己搭建行为造成的,而是开发商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由于自己曾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投诉过原告和开发商,所以此次原告只起诉自己完全是出于报复。李先生表示,将就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需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相关规定外还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个人无权擅自占用和处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业主临时公约及与原告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同时根据《物权法》、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建筑物的屋顶、塔楼属于共有部分,被告擅自在公共露台搭建花坛并将塔楼封闭据为己有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李先生拆除在露台搭建的花坛和塔楼门窗,恢复建筑物原状。宣判后,李先生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据该案承办人周法官介绍,实际生活中不少业主对于多层单元式住宅产权的内涵理解不够,片面强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忽视甚至侵犯共有部分的合法利益。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对于共有部分,业主个人无权擅自使用和处分。需要指出的是,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换句话说,业主并不是绝对不能使用或处分共有部分,但仅限于‚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同时还要满足‚正当、合理使用,同时不违法、违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最后,承办法官还提醒广大业主,在日常生活中,要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共同管理和使用好小区内的公有部分财产,共建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

相关法条链接:

1、《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8篇:旅游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释„201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19篇:遗产纠纷上诉状

上 诉 人:陈素碧,女,193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刘家台正街2号被上诉人:叶启均,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五江支路52号附1-2号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遗产纠纷上诉状。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200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收到(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200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200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范文《遗产纠纷上诉状》。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五年十二月 日

证 据 目 录

一、一审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在一审中是依照法律规定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二、江北区人民法院邮寄(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的信封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才知道举证时间延长至2005年11月5日;

三、被上诉人于1980年前后控告其父母暴力干涉婚姻的材料

证明内容:证明被上诉人与其父亲自1980年起就关系不和,说明被上诉人未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可信性;

四、本案所涉房屋改建前后的产权证书

证明内容:证明该房屋改建前为41平方。

第20篇:离婚纠纷代理词

文 章

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j.Co m来源

离婚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被告xx的委托,指派xx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通过今天庭审,围绕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院采纳。

一、子女由被告抚养更为合理。

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哺育期后的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法院在具体判决中,就会明确子女跟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抚养费及计算标准,并明确探望权及探望时间、探望次数以及协助义务。

在这里,原告拿出两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说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约定事项。然而,离婚协议是以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为生效要件。由于双方之后并没有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从而认定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进而认定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当由法院视情况作出判决。

而被告抚养子女更为合理的理由,是:

1、子女年龄幼小,跟随被告生活更利身心健康发展。子女才3岁多,年龄太小,需要悉心照顾,被告作为女人,比其他原告更会照看孩子,这是其一;其二,被告除工作之外,有更多时间照料子女生活,比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更关爱孩子;其三,被告作为医务工作人员,更能掌握子女身体发育、疾病预防与治疗。

2、被告生活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被告居住地,地理位置相对于原告来说,优越得多,与外界接触也就自然多,受外界好的信息也快得多,对小孩的成长提供的便利条件,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被告居住地的教育教学等各方面条件,为小子提供良好教育条件。

3、被告今后再婚、再生育因素,也是子女跟随被告生活的理由。被告已经30多岁,离婚后再婚就会困难,离婚后的寄托就在子女身上,这是一个因素;另一个重要因素,被告已经过了最佳生育年龄,再生育的风险非常大,为此就把希望放在子女的身上,不再想其他问题。

综合上面因素,从对子女今后的生活、今后的教育来看,子女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再结合被告的现实情况,子女跟随被告生活,更通情理。因此,被告要求子女跟随被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事实要求。

二、财产分割,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情形下,婚后取得的利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并对女方和无过错方倾斜。

原被告双方从组建家庭到现在原告诉讼离婚,共有以下几项财产:

1、四年前,为了组建家庭,被告从信用社贷款购置了电视、洗衣机、冰箱、衣柜、沙发、梳妆台等财产,之后再没有添置过财产。

2、四年前举办婚礼时,被告娘家送的嫁妆有:电脑、铺盖、碗等。

3、四年前原被告的小孩满月酒时,被告娘家送的东西若干。

4、三年前,原告和其亲戚合办沙厂。

以上财产,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请求法院查清后,按照被告的意图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结合事实与法律,法院应当考虑子女成长环境、考虑被告是女方的相关因素,按照被告的请求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文 章

来源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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