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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14 07:53:3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票据管理员岗位职责

票据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满足医院收费的需要,及时到有关部门购买专用收据,同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二、严格按医院票据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借领。认真登记所借数量起止号码,在借出前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错号的现象,如发现上述现象,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三、认真做好年度收费许可证和所用收据的验证、核销工作;

四、明确收款收据、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不能混用、错用;

五、负责收据核销工作。票据使用完后,应及时将发票存根收回,按领用人的票据种类进行核销,并做好登记。核俏后的票据按财务规定统一存放管理,到期后集中申报处置。

六、认真检查收据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与领导汇报,确保收据使用上的安全;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推荐第2篇:票据岗岗位职责

( 票据专员岗 )岗位职责

★岗位设置目的:在上级管理者的领导和监督下,完成对供应商发票的接收、扫描、录入系统、认证、保管等一系列工作,构建和完善供应商发票管理体系。

★主要工作职责(以下仅是该岗位的主要职责,并不包含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发票收取:对供应商发票进行收取,核对票面信息,统计发票数量;并接受供应商电话咨询,掌握票据基础信息,了解相关的客户需求

2.发票扫描:对供应商发票进行扫描录入,将发票数据传送到发票管理平台;将发票整理成册;经AP同事认证发票后反馈,修改认证不通过的发票数据,确保扫描信息无误;及时发现并总结出工作流程或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预判出潜在的财务风险

3.发票保管:装订整理成册的发票原件,装箱后妥善保管;严格遵守发票借阅流程,控制发票进出的准确性;进一步维护发票归档、保管体系,更新财务需求

4.数据处理:将当日税票信息导入系统,随时维护税票信息,完成系统内删除发票、修改发票等一系列动作,为结算员核销发票提供保证;及时更新税票报表,核对税票数量及金额信息,确保封账工作正确无误,同时挖掘出数据的可利用价值,最大化的发挥数据作用

5.发票开具:按照发票开具规定,给供应商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和国税机打发票,及时催促回款,控制发票作废、冲红等动作,降低财务风险,控制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先票后款”损失

6.办理银行承兑:按照办理银行承兑相关规定,仔细审核银承采购合同中注意事项,及时交于资金管理部办理银承汇票,保障供应商收到款后及时发货,确保商城货物供销流畅。★主要工作沟通:

1.公司内部:税务部门—销项负数发票交接、扫描件查询、发票借阅等 资金管理部门—咨询预借发票回款处理、银承工作协助等

2.公司外部:供应商—接收发票、接受电话咨询、处理申请退票等

税务局—咨询、报税、购买发票等 ★专业知识与能力

1.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会计、结算等法规,熟悉、掌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操作能力—了解银行票据业务流程,能够独立鉴别票据真伪能力,拥有票据业务操作经历 3.沟通表达能力—采取恰当的沟通方式以克服可能的沟通障碍,准确而清晰地表达信息,并能充分理解对方的信息反馈,使沟通结果满足沟通目的

4.数据处理能力—掌握一定的数据采集、搜索、加工等相关的数据处理方法,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推导,发掘出数据潜在的利用价值

5.预判能力—在日常繁琐的票据处理工作中,能保持对财务风险的敏感度,正确预估出工作流程或者系统中的风险大小,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推荐第3篇:票据、档案管理专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发票及其他各种票据的购买、领用、缴销及检查工作。2.负责会计凭证的装订工作。3.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4.负责保管各种会计证件。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4篇:收费票据稽核岗位职责

收费票据稽核岗位职责

第一条 对门诊和住院收费票据进行严格管理和编号,做好票据的领发、登记、收回销号工作,不得有漏号缺号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条 每日将住院病人预收款收据与计算机内的数据进行核对,有无错误和串户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第三条 随时注意票据的使用,结存情况,及时联系购买,保证业务使用。 第四条 完成好科室领导分配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稽核会计职责

第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经手续,认真审核门诊收费处和住院收费处的各种记账单据,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二条 及时、认真审核门诊、住院收入日报表,审核是否金额相等,有无差错,报表是否完整,从而保证医院的业务收入及时、准确地得到反映。

第三条 对住院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有无多记、漏记和少记等情况。 第四条 负责审核出院病人的退费暂存的票据,清理病人暂存的各种医药费发票,每月交往来账核算岗位和医疗保险岗位对账保管。

第五条 定期每月向经管人员报送各科病人的欠费情况。

推荐第5篇:票据

应收票据底稿注意事项

1.在“应收票据盘点表”上详细记录票据的票据种类、出票/背书单位、承兑单位、票据 号、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

2.对未盘点到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票据执行替代程序,如函证 3.对已经背书、质押或贴现的票据,查看其形成的审批文件和合同

提示:

1、审计人员在盘点应收票据时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日明细账中有的应收票据,对于保 险柜中其他票据关注其出票日或最后一次背书转让日是否为资产负债表日之前。

2、审计人员应对库存应收票据进行监督盘点,清查工作应结合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 券同时进行,以防止利用现金代替被盗用的票据,或利用票据替代被挪用的现金,掩饰现金 短缺。应收票据监盘也应该实行突击检查。

3、审计人员监盘时,盘点的应收票据一定要是原件,如不是,要询问原因,做记录, 并做相应处理。同时需详细核对票据的各项内容是否与备查簿记录完全一致。

4、被函证单位为应收票据的承兑人、出票人或前手,在执行函证替代时应严格控制函 证过程,由审计人员发送和收回函证。

1、审计人员浏览应收票据明细账,选取大额票据和关联方往来票据,向被审计单位索 取与应收票据相应的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发票和出库单等原始交易资料,检查是否与票据 或备查簿一致。

提示:

审计人员要重点关注关联方票据往来是否有违法情况。

5.审计人员编制带息票据的利息测算表,测算利息并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6.对贴现的应收票据,复核其贴现息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编制已 贴现和已转让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清单,并检查是否存在贴现保证金。

提示:

1、复核贴现息后,用符号“@”标记在贴现息右边,并在的下方说明:“@”表示“取得银 行贴现单,贴现息金额与贴现单核对一致”。

2、重点关注商业承兑汇票的连带责任情况。应收票据关联方的检查:

1、审计人员在明细表上标识出应收持股5%以上(含5%)股东的款项。

将明细表中的关联方单位与外勤主管下发的关联方清单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将关联方 单位归入非关联方单位的现象。

2、对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应收票据,与本项目组内其他审计人员核对,与特殊 项目底稿“关联方往来核对表”交叉索引,并注明合并报表应予抵消的金额。核对不一致的需 说明对差异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3、对有密切关系的客户的交易事项作专门核查。了解交易事项目的、价格和条件,作比较 分析。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货运单证等相关文件资料;检查收款凭证等货款结算单据。 除前述各项提示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应收票据监盘的控制;

2、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问题和背书转让可能产生的或有事项。

3、对应收票据财务账与备查簿中记录的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应注意核对,如发生差异, 应考虑详细查验。

4、如果检查发现票据出票人并非公司的债务人时,应重点检查该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 无误。

5、如在对应收票据发生额的抽查中发现应收票据明细账发生额与票据备查簿发生额 记录差异较多,应考虑全年详查应收票据的发生额。

6、在现实中可能会存在客户在收到票据后未入账,直接偿还债务的情况,如:收到甲

公司票据不入账,后以该票据背书转让乙公司支付应付账款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 -乙公司,贷:应收账款-甲公司。以上情况需提请对上述往来科目的相关审计人员予以关 注,如存在发生额较大情况的,应考虑是否影响了票据记录及或有负债披露的完整性,考虑 是否应追加审计程序并提请公司出具相应的声明及进行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考虑适当披露。

盘点表审计说明:

1、应收票据盘点核对内容

(1)核对出票人是否一致、核对背书人与记录或核销的应收账款客户名称是否一致; (2)核对票据金额是否一致; (3)核对票据号是否一致; (4)核对票据种类是否一致; (5)核对票据出票日期是否一致; (6)核对到期日是否一致;

2、对在2008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进行100%的盘点。

3、审计人员在核对应收票据时发现2008年11月3日收到大话西游公司的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已质押,检查了质押合同ZC004-2(未附)、审批文件等,未发现异常。

4、安平基金制品公司票据已于2009年1月7日兑付,已查看收款情况(凭证:2009-1-12银120),未发现重大异常。

5、查看了保险柜中的其他应收票据,出票日或最后一次背书转让日均为2009年。审计结论:

经审计,未发现重大异常。

应收票据询证函?

推荐第6篇:票据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1)无条件支付命令(2)基本当事人(3)支付时间(4)一定金额

本票: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自己开立有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签发,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者指定人或来人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汇款结算方式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属于逆汇。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发运货物之后,把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委托出口方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海外的联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DP先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试着代收行平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DA先承兑,后交单之后再付款)

汇款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

推荐第7篇:票据

票 据 部 分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结算最早产生于( )。

①国际投资 ②国际信贷 ③国际贸易 ④国际租赁 2.世界上最早采用互通有无的方式是( )。

①以物易物 ②补偿贸易 ③现金交易 ④非现金交易 3.开立票据并将票据交给他人的人即为( )。

①出票人 ②背书人 ③被背书人 ④收款人 4.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 ④承兑人 5.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 ②承兑 ③保证 ④出票

6.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按票据上的指令付款的行为称为( )。

①保证 ②承兑 ③背书 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 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 ②保证 ③背书 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12.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 则这是一张( )。

①即期汇票 ②远期汇票

③跟单汇票 ④光票

13.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

①限定性背书

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

④空白背书

14.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承兑人 ④保证人

15.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2个月,则其到期日为( )。

① 2002年2月28日 ②2002年2月29日 ③ 2002年3月1日 ④2002年3月4日

16.ACCEPTED 1 June, 1999.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兑属于( )。

① 普通承兑 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托收承兑

17.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①合法 ②正当 ③对价 ④单纯

18.如果出票人想免除被追索的连带责任,其可以在票据上加注( )。

①付一不付二 ②见索即偿 ③不得追索 ④单到付款 19.现代国际结算的中心是( )。

①票据

②买卖双方

③买方

④银行

20.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则这是一张( )。

①即期汇票 ②远期汇票 ③跟单汇票 ④光票

21.某汇票关于付款到期日的表述为:出票日后30天付款。则应如何计算汇票到期日( )。

①从出票日当算起,出票日作为30天的第一天 ②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不计在内

③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计算在内作为30天的第一天 ④可以由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约定选择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法计算 22.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的次序在承兑后依次为( )。 ①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②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③承兑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④出票人、承兑人、第一背书人

23.属于汇票绝对必要记载项目的是( )。

①出票人签字 ②付款时间 ③担当付款人 ④出票地点 24.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称为票据的( )。 ①无因性 ②流通性 ③提示性 ④要式性 25.本票和支票的付款人分别为( )。

①出票人、银行 ②出票人或承兑人、银行 ③出票人、企业 ④承兑人、企业

26.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承兑,承兑日为4月1日,持票人要求承兑行于承兑当日贴现,贴现率6﹪,则持票人获得的贴现净额为( )。

①120 ②7880 ③8000 ④7660 27.关于汇票付款期限的下述记载方式中,( )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

①at sight ②at xx days after sight ③at xx days after date ④at xx days after shipment 28.下列汇票中,注明( )是不可转让的。 ①pay to Johnson Co.Ltd.only ②pay to Johnson Co.Ltd.and its order ③pay to bearer ④Pay to the order of Johnson Co.Ltd.29.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其基本含义是指( )。

①票据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 ②票据建立了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

③票据是书面债务凭证

④票据上的权利可以背书、交付和转让

30.根据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定,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

)。 ①本国法律

②行为地法律 ③第三国法律 ④出票地法律

31.既能作为支付工具,又能作为信贷(信用)工具的票据是( )。 ①本票、支票 ②汇票、支票 ③汇票、本票 ④汇票、本票、支票 3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该在( )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①汇票到期前

②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③任何时间

④法定时间内

33.对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 )。 ①前手

②后手

③保证人

④被保证人 34.以下语句满足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是(

)。 ①Pay to A„

②Would you please pay to A or order„

③Please pay to A providing„

④Pay to A on the condition that„

35.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以(

)法律解释。

①出票地

②行为地

③付款地

④交单地 36.票据的有效性应以(

)国家的法律解释。

①出票地

②行为地

③付款地

④交单地

37.票据所有权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的(

)性质。 ①要式性

②设权性

③提示性 ④流通转让性

38.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方能请求付给票款。这是票据的(

)性质。

①要式性

②设权性

③提示性

④流通转让性 39.承兑是(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①付款人

②收款人

③持票人

④受益人 40.以下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 ②付款人可以是银行,工商企业或个人 ③可以使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 ④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41.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关系是( )。 ①债务人和债权人

②债权人和债务人 ③银行的存款人和银行

④供应商和客户

42.一张汇票得到承兑后又经过二次特别背书转让,则有(

)个当事人对票款负责。

①2个

②3个

③4个

④5个 43.(

)行为适用出票地的票据法。 ①背书 ②出票

③承兑

④付款 44.通常,票据的转让形式不包括(

)。

①过户

②背书并交付

③流通

④交付转让 45.汇票、本票、支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是(

)。 ①都有承兑行为

②都可以背书流通 ③都可以做成远期付款

④都是债务人出立的 46.支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付款银行

②代收银行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47.在贴现市场上,信用等级较高的票据是(

)。 ①商业承兑汇票

②普通支票 ③商业本票

④银行承兑汇票

48.甲将一张经过乙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甲

②乙 ③丙

④甲和丙

49.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这是(

)。 ①一般性承兑

②特别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限制性承兑

50.对汇票的收款人承担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的汇票当事人是(

)。

①出票人

②受票人

③被背书人

④受让人

二、多项选择

1.狭义的票据包括( )。

①汇票 ②本票 ③支票 ④股票 ⑤提单 2.下列各当事人中,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是( )。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收款人 ④背书人 ⑤保证人

3.下列各当事人中,属于票据债权人的是( )。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收款人 ④被背书人 ⑤承兑人 4.保留性承兑分为( )。

①有条件承兑 ②一般性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地方性承兑 ⑤付款时间限制承兑 5.票据的属性主要包括(

)。

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②票据是要式证券 ③票据是无因证券 ④票据是流通证券 ⑤票据是文义证券 6.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

)。

①加拿大

②印度

③法国

④新西兰 ⑤德国 7.以下属于指示性抬头汇票的有(

)。

①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②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③Pay to John Smith ④Pay to John Smith only ⑤Pay to John Smith or bearer 8.现有5张票据,分别标明了以下字样,属于汇票的是(

)。

①bill of exchange

②draft ③cheque ④exchange

⑤note 9.以下属于限制性抬头汇票的有(

)。

①Pay to John Smith Only ②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③Pay to John Smith ④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⑤Pay to bearer 10.以下票据中,可以背书转让的有(

)。

①本票

②支票 ③指示性抬头汇票

④限制性抬头汇票 ⑤来人式抬头本票 11.以下属于广义本票的是(

)。

①银行本票

②银行券 ③国库券

④旅行支票 ⑤企业债券 12.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在于( )。

①前者是无条件支付承诺,后者则是要求他人付款

②前者的票面当事人为两个,后者则有三个

③前者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承兑,后者则无需承兑

④前者的主债务人不会变化,后者的主债务人因承兑而发生变化

⑤前者包含着两笔交易,而后者只包含着一笔交易

13.按照《统一法》的规定,汇票付款期限的确定方法有( )。

①见票即付 ②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③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④提单日后若干天付款 ⑤保险单日后若干天付款

14.汇票进入流通以前的基本当事人有( )。 ①出票人 ②背书人 ③付款人 ④收款人 ⑤承兑人 15.汇票持票人享有的权利有(

)。

①提示权

②转让权

③背书权 ④退票通知权

⑤追索权 16.汇票背书人的责任包括( )。

①担保承兑

②担保付款

③向后手担保所有其前手的签名真实性

④在拒付时接受持票人追索

⑤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17.(

)不是汇票、本票、支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①承兑行为

②可以背书流通

③可以做成远期付款

④是债务人签发的

⑤可以贴现 18.以下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有(

)。

①限制性抬头票据

②指示性抬头票据

③来人式抬头票据

④经过限制性背书的票据

⑤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字样的票据

19.即期汇票不可能发生的票据行为是(

)。

①出票

②背书

③承兑

④参加付款 ⑤参加承兑 20.根据出票人不同,本票可分为(

)。

①承兑本票

②商业本票

③记名本票 ④银行本票 ⑤政府本票

三、填空题

1.汇票的收款人(即抬头)有三种表示方法,分别是( )、( )、( )。其中不能转让的为( ) 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转让的为( )汇票。

2.汇票的提示分为两种,分别是( )、( )。 3.世界上两大票据法体系,一是( )法系,二是( )法系。 4.汇票的( )行为是主汇票行为。

5.出票行为并不能使付款人承担绝对付款义务,付款人只有经( 承兑 )以后才负付款责任。

6.票据流通的形式一般有三种:( )、( )、( )。 7.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称为( 止付 ),支票因出票人在存款行没有足够的存款以支付票据金额而未得付款,称为( )。

8.汇票付款期限为出票后90天,出票日期为4月15日,此汇票到期日应为( )。

9.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相似的票据属于( )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相似单据属于( )单据。

10.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付款的( ),而汇票和支票是无条件付款的( )。

11.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分为( )和( )。 12.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 ),另一个是( )。

四、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者在括号内打“T”,误者在括号内打“F”。

1.票据具有流通性,所以凡是票据都可以转让,无论其抬头如何表示。( ) 2.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 3.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为废票。( )

4.承兑是各种票据都具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 5.参加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 6.支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7.票据的产生(签发)是有原因的,签发之后的合格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

8.汇票无论其期限如何都必须承兑。( )

9.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付款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 10.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 ) 11.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付款人是商业企业,后者的付款人是银行。( )

12.一般汇票有两张正本,根据票据法规定,两张正本汇票具有同等效力,都可以同时收取款项。( )

13.信用证业务项下,汇票出票人应该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 ) 14.远期汇票只有经过承兑才能转让。( )

15.流通转让是转让人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支付对价,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16.要式性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 17.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可以开立无记名汇票。( ) 18.支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

19.票据贴现,其它条件既定时,贴现率越高,收款人所得的净值就越大。(

推荐第8篇:票据

基本解释

(1)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

(2)发出或运送货物的证件

详细解释

释义:(1).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

释义:(2).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

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

转让。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形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

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

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

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

义务人。

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

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

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

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

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

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

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

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

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

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

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

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

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保证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票据的请求权

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追索权

1、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2、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汇票是一种票据,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1)

发票人签发汇票给(2)执票人,并委托(3)付款人向执票人付款。)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 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

者承兑的保证责任。一般是供货方,真正的债权人。)

受票人:就是“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付款人一般为

买方或 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收款人;又叫“汇票的抬头人\",是指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

(进出口业务中,一般填写出票人提交单据的银行。)

汇票的功能:①支付功能

②汇兑功能

③信用功能

④结算功能

⑤融资功能 汇票参与方:出票人;

受票人或付款人;

收款人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

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①光票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②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

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

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②远期汇票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

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

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

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①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5、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银行汇票的分类

汇票有多种,就银行汇票而言也有常见的两种,一般企业间用的较多的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要企业在银行有全款才能申请开出相应金额的汇票(即如果你要在开户行开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你在该行帐户上必须要有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才行),后者要看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是企业向银行交一部分保证金,余额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开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交30%保证金30万,其它70万企业可以用土地、厂房、货物仓单等抵押,企业信誉好的话,也可能只要交部分保证金就可以开出全额)

你是收款人的话,收到别人给你的银行汇票的话,可以立即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即把相应的款转入你帐户。

如果你收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到了上面的期限向银行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期限之前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会扣除相应的利息),也可以把票支付给你的下家。

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一、出票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出票时有三种方式规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头,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pay ABC Co.Ltd.only”或\"pay ABC Co.Ltd., not

negotiable\".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汇票常标有\"pay ABC Co.Ltd.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

3.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To bearer)常标注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tLd. or bearer\" 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旅行支票定义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

是固定的。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旅行支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旅行支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的补救有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

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

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

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

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

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

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

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

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

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

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但是,

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4、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

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

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

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

个月以内。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

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

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5、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

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

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

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

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

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

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

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

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

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

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

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

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

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

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

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承

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

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

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 parties),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

拒付和追索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 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汇票特点

与本票、支票的联系

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

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

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

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

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

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

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

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

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

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票据本身不是

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

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

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本票定义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与本票、支票的不同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

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

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

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

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商业汇

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

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

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

没有规定,各专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

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

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

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

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

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

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

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

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汇票内容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出票人签字

7、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

或其指定的银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点。10.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

银行)

律法描述 第一节 出 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

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

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

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

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

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

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

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

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

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

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

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 背 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

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

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

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

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

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

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

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

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

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

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

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

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

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

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

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

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 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

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

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

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

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

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

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

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

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保 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

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

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

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

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

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

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

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

索权。 第五节 付 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

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

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

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

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

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

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

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

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

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

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

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

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

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

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

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

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

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

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

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

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

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

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

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

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

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

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

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

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

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

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

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

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

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

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

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

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旅行支票定义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旅行支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旅行支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2.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的补救有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汇票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作用

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4.付款地点;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跟单汇票

承兑,简单地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

时承担付 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

(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

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

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

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

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

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

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1、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

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

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

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

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 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兑,该付款人则成为承兑人,就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不在汇票上签章,那么则不产生票据责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兑,并不对收款人承担责任,只是对出票人违反约定义务;形成违约,从而对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注意事项

汇票的承兑,只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适用。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也就不存在承兑行为。同时,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同一人的对己汇票,也不需要进行承兑。

存在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

A、微小瑕疵票据

1、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① 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

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② 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

造成骑缝章压框。③ 没印“粘单”字样。④ 印刷“粘贴单”字样。

B.一般瑕疵票据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

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

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C.重大瑕疵票据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

书面承诺函。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

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D.不合格票据

a、伪假票据

b、无效票据

1、票据要素缺失。

2、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4、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5、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6、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c、权利障碍票据

1、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2、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3、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

4、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5、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6、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

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根据定义

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

内循环使用。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

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

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

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

通资金。 保贴业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银行承诺贴现加强了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与银行

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我国的商业信

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

持票人接受。如果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得到银行

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

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贴函后的商业承

兑汇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

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需要条件

额度承担人需要满足我行授信条件,已有授信额度的,使用保贴额度前需要和我行签订

有关补充协议;办理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办理程序

a) 企业申请保贴额度或与银行签订保贴额度补充协议;

b) 企业与银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c) 企业向银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

d) 企业向银行提出保贴申请,银行据此开出《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e) 企业将此函及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

f) 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与办理;

g) 汇票到期,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本票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特征

(1)自付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基本当事人少。(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

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

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确定的金额;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种类

一般本票

一般本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本票的用途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可先由买主签发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

交给卖方,卖方可凭本票如期收到货款,如果急需资金,他可将本票贴现或

转售他人。

2.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人收执。

3 .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商业本票,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

于证券市场获取资金,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4.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

的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出票

出票人的资格

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

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任意记载的事项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责任承担的地点

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

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

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汇票和支票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

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 (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

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

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

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

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

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

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

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

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

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

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

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

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

资金使用效益。

主要区别

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1)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 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 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

小本票

由数枚相同一面值或多种面值的邮票,连印在一起装订在小本册内,称小本票。小本票上的邮票与原邮票的图案、面值、刷色均相同,只是由于装订裁切往往有一边功两边无齿孔。小本票,又称邮票小册。为便于用户携带使用,将一种或几种常用面值的数枚邮票连印在一起,装订成小本册。其特点是:配有简单的或精美的封面、封底,并印有与邮票相关的图案或文字说明;小本里面的邮票与全版张的图案、面值、刷色等基本相同;通常邮票上有一边或二边无齿;一般按邮票面值出售。

贴息的含义

“贴息”是“贴现利息”的简称,又称“贴水”。 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面额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

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贴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凡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

贷款贴息指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借款人本人贷款期内不支付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住房贴息贴息的全称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如果您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是根据您的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商业银行给您发放贷款,贴息额是以您能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为基础,用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额,这部分差额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给您个人。贴息业务是公积金贷款有力的补充,所以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申请贴息。具体某一房屋项目能否申请,请您咨询开发商。选择贴息对于借款人来说有不少好处,首先所有的贷款手续都有律师代办,您可以免去了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评估事务所、担保中心、和放款银行之间奔波;其次贴息业务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为您节约费用;第三,贴息业务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为您提供担保,担保中心为贴息业务的借款人统一购买了融合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内容的保险,全方位保障您的利益;第四,贴息业务的实质是一笔商业贷款,放款的速度和商业贷款的放款速度一样快,并且您还能在付房款时享受贴息业务专有的折扣。

贴 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相关概念

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

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

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

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

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

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

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

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在贴现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

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 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

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

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期限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回购

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适用对象

生产或经营规模较大,产品或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的各类企业。

业务申请条件

1、票据真实,记载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持票企业与其前手企业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企业应满足我行商票贴现授信条件;

4、持票企业与银行签定贴现回购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协议书);

5、持票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7、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并退还未使用资金利息。

计算方法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贴现率*(汇票到期日-贴现日)/360

假设你有一张100万的汇票,今天是6月5日,汇票到期日是8月20日,则你贴现后得到的金额如下:、100-100*3.24%*76/360=99.316万、有的银行按月率计算,则:

100-100*3.24%*3/12=99.19万

其他定义

根据终值求现值的过程被称之为“贴现”。

基本解释

贴现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通融资金,银行扣取自提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以票

面余额付给持票人

详细解释

释义:拿没有到期的票据到银行或钱庄兑现或做支付手段,并由银行或钱庄扣除到期以前的利息,称贴现。

发放贷款

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时间不同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不同

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资金使用范围不同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

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365天)

银行表述

对于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并列,同时

明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

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中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贴现合同。因此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

(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

(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

(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

(四)项又规定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三)《暂行办法》回避了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 方式”,同时明确规定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事实上,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

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正是由于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贴现问题

在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中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

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票据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

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预防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

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贴现利息是持票人以未到期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给予现款,但银行要根据贴现率和承兑 汇票的剩余天数,计算并从汇票金额中先行扣收一部分款项,这部分被从承兑汇票金额中扣收的金额就是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例:汇票金额10000元,到期日2006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x90x3.6%/360=90元,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0元,扣除的90元就是贴现利息。(注意: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一年一般按360天计算,故要除以360)

贴现利率一般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贴现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汇票也具有较高的流通性,银行也比较愿意办理贴现业务。计算天数如下:

一公司于8月15日拿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面值1000000贴现率2.62%,签发于上年的12月30日,到期日为10月29日,贴现息如何计算?

贴现天数,为从贴现日起至到期日的天数,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

推荐第9篇:票据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1、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

3、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4、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5、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6、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7、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律制度概述(2007年新增)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以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发货后,债务人甲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乙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为此,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的存在,引发了甲、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企业才向乙银行签发支票。(2)出票人甲企业、持票人乙企业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

【解释】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票据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例题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

【解析】甲、乙解除买卖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甲向丙支付票款后,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例题2】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2005年)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答案】ABD

(二)票据行为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是签名加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答案】C

【司法解释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答案】√ 【司法解释2】(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ABCD

【例题2】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2 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2)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1】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在填写汇票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

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

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选项C: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签章。(4)选项D: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非法定事项。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例题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 (2007年)

【答案】√

【解析】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

A、票据代理无效

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

【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解释】(1)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2)如果持票人“善意”、“无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不充分”的票据权利:如果其前手干干净净,则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据金额;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牵连”。(3)如果持票人“善意”、“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丙之间签订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非胁迫、欺诈),则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利。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对抗来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则出票人甲不能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同合法地无偿取得票据,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持票人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

【答案】×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例题2】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 4 女友乙作为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D

【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

(五)票据权利的保全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相关链接】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案例】A、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向B企业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B企业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此发生合同纠纷。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票据债务人A企业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即A企业可以拒绝向B企业付款。但出票人A企业不能直接要求承兑银行不得向B企业付款,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经A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如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如B企业败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B企业将汇票退还给A企业。否则,一旦B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0万元的款项将被B企业提走,A企业即使胜诉也可能在执行上遇到困难。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相关链接】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向B企业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企业出票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目的就是为了把纠纷限定在A、B之间。如果B企业的货物出现问题,出票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B企业提出抗辩。如果B企业将该汇票质押给C企业,一旦C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0万元的款项将被C企业提走后,A企业即使在与B企业的合同纠纷中胜诉也可能在执行上遇到困难。因此,当B企业的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A企业在起诉B企业之前,为了防止C企业把钱提走,经A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答案】ABCD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5 【解释】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地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5)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付款人所在地。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例题3】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解析】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 6 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七)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第

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

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案例1】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出票日期找对日),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7年7月1日,持票人E企业应当在2007年7月1日-7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D企业的追索权,但并未丧失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E企业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即持票人只要在2007年7月1日-2009年7月1日的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人甲银行就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超过2009年7月1日,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并未丧失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2】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承兑日期找对日),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为4月10日,则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7年7月10日,持票人E企业应当在2007年7月10日-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E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7月15日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后,持票人E企业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A企业、B企业、C企业、D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1)持票人E企业对B企业、C企业、D企业的首次追索权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如果C企业向E企业清偿了102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则C企业不能向D企业行使追索权(不能回头追),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之日起3个月;如果B企业向C企业清偿了103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则B企业只能向A企业追索,此时就不是3个月了,而是自汇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为A企业是出票人。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 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7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例题3】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八)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解释】如出票时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背书不连续。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解释】票据未到期: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4月1日到期的汇票,如果持票人乙企业3月20日在票据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请求付款,付款人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解释】支票自出票之日起如果超过了6个月,支票失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丧失。因此,当持票人(不管是谁)持已经作废的支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就可以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8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基础关系;(2)持票人乙企业是票据债务人甲企业在买卖合同中的“直接相对人”,二者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抗辩的限制(重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是,如果乙企业已经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1)如果丙企业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债务人甲企业不能以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企业。(2)如果丙企业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但未支付对价,其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债务人甲企业就可以以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企业。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2007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1)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背书不连续

9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2)选项B:属于“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权。

【例题3】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对人抗辩”。

(九)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解释】票据的伪造限于伪造“签章”,变造是指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例题1】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1、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C拿到支票后被D偷走,D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如果持票人E被拒绝付款:

(1)E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进行追索。因为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B,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E不能向被伪造人C进行追索,因为C没有在票据上真正签章,既使持票人E是善 10 意取得,对被伪造人C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E不能向伪造人D进行追索,因为D根本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1】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答案】√ 【例题2】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 【答案】√

【例题3】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解析】(1)选项A: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一般认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则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因此两者不能等同。(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解释】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案例】甲企业签发一张支票给收款人乙,金额为10万元,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支票后将金额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支票被变造,但该支票仍然有效。(1)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就10万元负责;(2)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对100万元负责;(3)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负责给戊10万元,戊所受损失90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4)丙属于变造人,而且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丙不仅需要按照变造后的金额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 11 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答案】√

【解析】丙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则甲、乙应当按照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丙、丁应当按照8万元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十)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出票地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2、行为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

【解释】注意“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

3、付款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

A、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确定

B、票据的背书

C、票据的付款

D、票据的承兑

【答案】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汇票的票据行为中,属于应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

A、背书 B、保证 C、付款 D、承兑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涉外票据中,下列事项中,适用出票地法律的有( )。

A、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B、票据的提示期限

C、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D、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答案】AD

【解析】选项BC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汇票

【解释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账户资金至少应有100万元);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本节的汇票是指商业汇票。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4】“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找承兑银行去盖承兑章,让银行明确承诺票据到期会兑现;“提示付款”是指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找银行去要钱。按照教材中的说法,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先出票、后承兑,但实际工作中的通常作法是:企业出票时汇票已经得到了银行的承兑,这样持票人才放心。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发货后,甲企业于4月1日向乙 12 企业签发了经丙银行承兑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企业于4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7月3日,持票人丁企业向付款人丙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考生应清楚的基本概念:(1)出票人甲企业是票据债务人,汇票经丙银行承兑后,承兑人丙银行为票据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丙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2)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即到期日)为7月1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才能提示付款;(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1)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2)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一)出票

【解释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解释2】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1)金额、收款人名称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

①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出票日期找对日。

(3)出票人签章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日期 法律规定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2)其他汇票:相对事项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13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但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不得转让、贴现或者质押。

4、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表明“××”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

确定的金额 √ √ √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 ×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解释】(1)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的问题。因此,银行本票、支票的相对事项仅包括“出票地”、“付款地”。(2)银行本票,顾名思义,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即付款人),因此在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人名称”;(3)支票的金额尽管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毕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选项C: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2005年)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答案】D

【解析】选项A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选项BC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选项D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2005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14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2007年)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答案】A 【解析】(1)选项A:“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2)选项B: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例题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前手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2)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相关链接1】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 15 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票据行为 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例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

4、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如果持票人C企业被拒绝付款,则C企业不能向出票人A企业进行追索。在本案中,B企业向C企业的转让,属于普通的债权转让(持票人B企业作为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但该转让和出票人A企业没有关系,因此出票人A企业对持票人C企业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 16 转让”字样,C企业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如果持票人D企业被拒绝付款,则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在本案中:(1)B企业对其“直接的后手”C企业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对直接后手以后的持票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C企业向D企业的背书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当D企业被拒绝付款,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只是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

【例题1】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答案】A

【例题2】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的上效力。( )(2003年)

【答案】√

【例题3】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2005年)

【答案】√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2001年)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6】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5、法定禁止背书

17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答案】BCD

【例题2】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已经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答案】AD

【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A企业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经承兑后,甲银行为汇票的付款人、主债务人)。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拿到汇票后被D偷走,D伪造C企业的签章以C企业的名义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企业。在本题中,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由于D的伪造行为,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但甲银行作为付款人仍应对善意持票人E企业付款。理由是: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7、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委托D行使付款请求权,C企业在向D作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本案中,当事人D只是C企业的代理人,D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D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如果D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C企业的前手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8、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

18 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将票据“质押背书”转让给D企业,C企业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在本案中,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D企业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D企业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例题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三)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2001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19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相关链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1)甲银行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甲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企业,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2007年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日-10日)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之日起起2年。因此,只要持票人在2009年7月1日前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甲银行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1】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2006年)

【答案】×

【例题2】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B 【解析】(1)选项D:承兑人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甲公司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2)选项A: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追偿汇票金额。(3)选项C: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票据保证

1、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20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选项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选项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

2、保证责任

(1)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

(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21 【答案】B

3、付款人审查的内容义务

(1)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2)审查汇票上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六)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3年)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付款人破产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答案】B

【例题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4月1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D

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22 (1)取得拒绝证明

(2)发出追索通知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3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注意)。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001年)

【答案】√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 23 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C错误。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持票人能否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3)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4)票据被伪造的:持票人对被伪造人无追索权。

(5)回头背书: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相关链接】(1)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2001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背书人(乙、丁)。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5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因此不能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例题3】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

【答案】×

【解析】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本票的基本当 24 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出票人即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解释1】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解释2】(1)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汇票、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4、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判断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4年)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到期日。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

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D、本票无须承兑

【答案】D

【例题3】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四、支票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只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本票、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 25 (2003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2004年)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1】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

【答案】×

【例题2】支票的出票人于2005年9月9日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到期日为2005年9月18日”,该记载有效。( )

【答案】×

4、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5、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而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26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汇票、本票、支票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2】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丁银行的确不是支票的债务人,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2)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其签发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3)选项C:支票的债务人为出票人甲公司,不包括乙公司。(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主观题演练

一、简答题

【案例1】(2004年)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案例1答案】

(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在本题中,由于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付款。

(2)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案例2】(2006年)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 27 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二、综合题

【案例1】

A、B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06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

2006年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6年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日-7月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8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2】

2007年3月10日,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3月20日向甲企业发货后,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日,付款人为丙银行。但甲企业在支票上未记载支票金额,授权乙企业补记。同时,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该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乙企业在支票上补记金额后,于2007年4月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20万元。

要求:根据支票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即将支票交给乙企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本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如果持票人乙企业于2007年4月1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能否解除?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

(3)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3】

A、B企业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6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9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企业在向C企业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04年5月20日-2006年5月20日的期间行使而消灭。

【案例4】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 30 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

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或者: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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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票据案例

票据业务案例

案例1:票据的无因性

案情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5万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5万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问题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分析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纵使票据行为有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效。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来理解无因性的。票据制度发达因家常常采用此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意见是从票据活动的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我国采用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2:伪造票据纠纷

案情

某年12月24日,某合作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合作公司用4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银行开出的本票两张,金额分别为260万和240万港元。,陈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合作公司后,合作公司当日即持票到某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合作公司到某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一起到某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某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合作公司与某工商银行分别在两张本票后背书鉴章。某中国

银行即将500万港元划入某工商银行账内,某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合作公司账户。合作公司见款已人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400万港元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某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在划出50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两张本票留做存根归档,直到次年8月22日,有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某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此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某中国银行即日向某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500万港元归还。某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某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合作公司在某中国银行的港元账户。此时陈某已不知去向。某中国银行以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涉诉本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陈某签名、出票人香港某银行的鉴章系伪造,因此,伪造人陈某、香港某银行均不负票据上的责任,香港某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付款义务;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在支票上背书鉴章,应对票据上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持票人某中国银行未在有效付款提示期限内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其前手某工商银行和合作公司的追索权,但其仍然有权请求民事赔偿,某工商银行和合作公司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问题

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如何? 分析

这是一起因涉外本票被伪造而引发的纠纷案,案件比较复杂,需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围绕本案争议重要问题逐一解决。

首先,应当区分本案涉及的两个法律关系,即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关系;而票据的基础关系属于非票据关系,即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而发生,但与票据行为有联系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就是导致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票据行为的法律关系。根据票据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原理,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彼此独立和相分离的,即

使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票据关系仍然成立。因此,票据关系的准据法和票据基础关系的准据法也应当依照不同标准确定。

其次,对于本案的票据关系,属于涉外票据纠纷,应当根据我国《票据法》中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

第一,本案本票效力认定。票据是要式证券,它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八条,本票的形式要件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即香港法律。香港法律也承认票据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即只要票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至于出票人有无票据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鉴章是否真实等均不能引起票据的无效。不能因为该本票实际上并不是由香港某银行作出的而否定其效力。这是因为,其后的票据受让人不可能从票据的形式及文义来判断出票行为的实质情况,为保护善意票据受让人的利益,维护票据的流通性,此时应适用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即出票行为因欠缺实质要件而无效的,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第二,本案票据的背书、承兑和保证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九条,应适用行为地法律,即我国法律。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某工商银行和合作公司以背书转让本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本票付款的责任,在本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有关利息。

第三,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应适用出票地法律。本案本票付款提示期适用香港法律。根据香港票据法,某中国银行已经超过了有效付款提示期限。香港某银行出具拒绝证明的方式和期限也适用香港法律。

第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九条,本案中香港某银行向某中国银行的付款行为,应当依据付款地法律,即香港法律。香港某银行以票据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符合香港法律规定。

第五,依据票据法原理,当持票人向第一债务人提示请求付款遭拒绝后,可向票据上的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也有时间上的限制,即当持票人不在有效的付款提示期内行使权利,便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二百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香港票据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凡已背书之即期本票须于背书后合理时间内,作出付款提示;如不作上述提示,则背书人责任即告解除。”本案中某中国银行未在合理期限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对于本案的票据关系,某中国银行负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同时,某工商银行和合作公司应承担票据法上的保证责任。而伪造人陈某和香港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

但是,尽管本案中某中国银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并不影响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其仍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票据的基础关系系陈某非法倒卖伪造票据引起,因此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或伪造有价证券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合作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非法买卖外汇,其违法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初始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工商银行尽管已免除了票据上的被追索义务,但由于背书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其应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3:汇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案情

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分析

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宇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这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实际票据操作业务中,须严格按照大小写金额一致的原则处理票据事务。消除侥幸心理,必免不必要的麻烦。倘收到的票据确遇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则票据事务的处理应严格按照《票据法》执行。

案例4:汇票的转让

案情

某年5月6日,韦金华携带以自己为收款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四川001403号150万元银行汇票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304100号50万元汇票各一张到坪南市,计划购买货物。

次日,韦金华委托石头城酒店业务员陈建到石头城酒店开立临时转账的坪南市信用社办理两张汇票的有关手续,将汇票暂时存在该处。

该社的业务员张新利对银行汇票进行核对后,陈建将韦金华身份证交给张新利,由张新利代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写上其姓名、住址、证件号码、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预留印鉴“石头城酒店财务专用章”和“孙世杰印”。张新利收下两张银行汇票后,填写一张送款单回单给陈建和韦金华。送款单上收款单位为坪南市信用社,账号8235,款项来源为韦金华汇票转入,合计金额200万元。坪南市信用社收下两张汇票的当日,即在两张汇票上加盖坪南市票据交换章后送坪南市河南西路票据交换所办理票款解付。

5月11日,坪南市信用社用转账付出传票将200万元汇票款从其8235账号转入石头城酒店转账。 6月,韦金华发现此事,即以200万元转给石头城酒店不妥向坪南市信用社提出异议。坪南市信用社认为,其是依汇票背书及银行规定将款划入石头城酒店的,并无不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韦金华遂于10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论。 问题

此案中汇票是否属合法转让? 分析

汇票属合法转让。

本案汇票纠纷,同题争执的焦点是汇票属合法转让还是寄存。

汇票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汇票转让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认定票据行为时,应先正确理解何谓“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分为:狭义票据行为与广义票据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是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在有些国家包括付款。

我们所指的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自己的特性:(1)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关系如何,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2)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法律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一旦行为生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名,不影响其他人签名的效力。

票据转让的方式有:(1)单纯交付。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2)背书交付。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

本案持票人韦金华,案外人石头城酒店陈建共同前往坪南市信用社交付两张银行汇票,经该社业务员张新利核对后、韦金华将其身份证交张新利,并由张新利代其在该两张银行汇票背面书写韦金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张银行汇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预留印鉴。至此,韦金华背书转让汇票的法律行为完成。

韦金华称此为寄存汇票,既无事实依据,又不符合寄存的法律特征。韦金华汇票寄存之说不能成立,应视为背书转让。

汇票一经背书转让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韦金华有意将持有的两张汇票权利让与石头城酒店,又被石头城酒店接受。此后,双方共同提示坪南市信用社,请求该社办理有关银行手续,以使韦金华与石头城酒店合意的法律后果发生。

坪南市信用社在此过程中处于办理汇票转账者的地位,只对转账手续是否合法、转账结果是否错误负责,而不是坪南市信用社能否办理转账。这是因为:

1.韦金华、石头城酒店之间的背书转让真实意思表示已授权坪南市信用社转账。

2.坪南市信用社当石头城酒店业务员面,代韦金华在浍争两张汇票背面书写其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发证机关等,这种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也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韦金华对坪南市信用社的此行为,应视为认可。韦金华持有汇票已作背书转让他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应由韦金华承担。 3.坪南市信用社作为汇票受让人开立转账的金融机构,依职责审查了转让汇票记载事项及汇票权利受让人的预留印鉴。坪南市信用社的这些行为,符合银行的有关规定。

案例5: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

案情

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转账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分析

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问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因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到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到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第11篇:票据管理制度

票 据 管 理 制 度

为了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一、财政所应设臵票据管理员,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登记、核销和保管工作。

二、领用票据应遵循“凭证核发,限量供应,核旧领新,限时缴存,票款同行,定期清理”的管理原则。

三、实行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财政所原则上不再对外核发票据。确因工作需要,收费单位须领用票据的,在领用时,应出具收费许可证,须与财政所签订规范使用票据责任状,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核销和款项解缴,收费单位负责人签字,且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严格规范使用票据。严格区分收费票据(专用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款收据的使用;财政所内部各经管人员领用的票据不得窜用;要做到一事一据、一次一据、一人(户)一据,不得混杂开具;填写时应逐项、逐栏填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票面整洁,不得涂改、挖补、潦草,金额大小写规范一致准确;对填错的发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票据记账联和收据联须印章齐全。

五、严肃内部牵制制度。票据管理员不得领用票据,经管现金收支业务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做到管票的不用票,用票的不管票;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时凭相关负责人在票据存根核签后方可核销,预算会计、财政所单位会计报账员、一卡通(兼家电汽摩)补贴资金管理员票据存根由所长根据有关账簿和凭证核签核销意见,其他出纳岗位票据存根由相应的记账岗位根据有关账簿和凭证记录核签核销意见。

六、严禁收入款项的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严肃资金解缴纪律,严格缴存时限。3000元以下的现金收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存,3000以上的现金收入必须在当日交存。

七、票据管理员要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簿,实行领、核双项签字;要经常盘点结存的票据,及时向主管部门核销、领用票据,确保票据供应;要每季组织清查,并向所长报告票据领、发、核、存情况。

八、财政所至少每半年结合内部审计、互查互审和业务评比等对票据全面清理盘点,实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要专柜保存票据,确保票据安全;核销的票据存根要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立卷归档。

第12篇: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支票的管理

第一条公司支票由出纳保管。

借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经主管该业务的财务人员签字后才可到出纳处领取支票,经财务部部长批准签字,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签字备查。

借用支票单必须由财务人员填写并由负责人签字。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付时,使用转账支票。

支票付款后经手人将签字后的发票、现金支出凭证由会计核对,并依据金额大小交财务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出纳根据支票存根统一编制凭证号,将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催办,月底从领用的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不足以抵扣的,要逐月延扣,一直待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三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第二章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等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倒买倒卖发票。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购买和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对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应当严格控制,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六条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公司财务报销凭证。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章汇票的管理

第七条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出票:

出具汇票(或接受汇票时)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第九条背书:

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或接受转让)。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同时应注意: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得背书(或接受背书)即: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第十条承兑:承兑(或接受承兑)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正面记载的“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第十一条保证:

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证条款的汇票,应检查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同时应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第十二条付款:

付款(或接受付款)一般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进行付款提示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对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当设立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的出具日期、到期日、金额、利率、背书转让、保证情况、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销情况。

第13篇: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3日 修订日期:

为规范医院票据日常监管,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常经济秩序,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票据的管理

计财部负责对医院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所有票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手续。未经批准,院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二条 票据的种类

医院的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和本院自制收款收据。

医院收费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包括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统一票据包括: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结算收据;专用票据包括:山东省医院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款收据、山东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山东省医疗保险门诊专用票据、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驻济医院医疗保险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医院内部收款收据由本院自制,属于内部财务结算专用收据。适用于医院各单位内部转账。

第三条 收费票据的购置

医院计财部由专人负责购置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购置票据前,先由票据管理员持物价收费许可证、经办人员会计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票据准购证》。票据管理员根据科室申请的种类、数量,凭《收费票据准购证》及时向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领购,以保证医院日常业务所需。

医院内部收款收据由医院计财部根据需要自行订购。内部收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医院计财部制定。

第四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

医院购入票据时,需票据管理员验收、核实所购票据名称、起止号并经主管会计确认后做好登记工作。门诊收款处、住院收费处领用票据时,由其负责人直接到票据管理员处领用所需票据,并在票据领用簿上登记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门诊收款处收款人员和住院部结算人员领用票据时,由使用人根据工作需要领取,同时在票据领用登记薄上做好票据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登记工作,并签字确认。

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款票据的领用,由科室派专人负责,每次仅限领一本,并仅以旧换新。

第五条 票据的使用

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CW—018:票据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3日 修订日期:

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条 票据的核销

计财部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核销工作,并及时办理核销登记手续。核销票据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内容一致等。

核销门诊收款票据(含挂号收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含预缴款收据)时,必须核对收入日报表中登记的号码与存根号码是否一致。核销统一票据及其他专用票据时,须核对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与记账联金额是否一致。

第七条 票据的作废

各收款单位错写、错打、退费或因机械故障报废的票据,各联粘贴在存根联上并加盖“作废”印章。

第八条 票据丢失

如发票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员及部门领导汇报,提交详细书面汇报资料,并逐级上报,经各级领导签字后票据管理员及时做好票据核销手续,且单独存档备案。由此给医院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票据的保管

医院计财部票据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十条 票据的监督与检查

医院计财部票据管理员定期抽检住院部、门诊收款处票据使用情况。医院监察部门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处罚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将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4篇:票据管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票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县财政局近期根据《陕西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新农保基金票据的领取、使用和缴销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新农保基金管理部门。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部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与县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共同担当起票据管理的责任。

二、统一新农保基金的收费票据。省财政厅监制的“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费收据”为唯一合法票据,票据要加盖乡镇劳动保障所印章。

三、票据领用坚持计划控制、限量管理。县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新农保票据日常使用量核定其领取量,实行分次限量领取。

四、建立新农保收费票据专人管理制度,完善票据信息化管理。票据领取、发放和核销均由新农保票据管理员负责,管理员要建立健全票据领销台账,实行票据信息化管理。

五、票据使用实行“票款同步,缴旧领新”制度;征收的新农保基金必须全额存入专户,不得坐支、挪用;票据使用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严禁替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票据。因填写错误作废的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六、明确票据缴销程序,加强票据缴销管理。各乡镇票据领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已开的票据存根向票据管理员办理新农保票据缴验手续。乡镇票据管理员汇总审核,并经社会保险基金结算部门确认汇缴资金的票据缴销汇总表送县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坚持“专人领取、专人保管、专人缴销,责任到人、落实到岗”的原则,切实加强新农保基金票据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挪用基金现象的发生。

第15篇:票据丢失

财政票据遗失须知

一、中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遗失财政票据的,遗失票据直接负责人员应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票据遗失经过,注明遗失票据的名称、注册号码、票据编号、空白票据或已开具金额票据、票据联次以及遗失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附上相关人员、单位证明,属于票据被盗的还要附上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二、遗失票据单位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全国性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票据监管中心报告遗失票据情况,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票据遗失情况书面报告;相关人员、单位证明或其它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启示;其他相关材料。

三、票据监管中心对票据遗失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遗失票据属实后,予以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16篇: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1.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

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按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2.票据的填写要求

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

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

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

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第17篇: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

一、医疗机构在印刷及购买各种票据前,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各种收费票据的印刷及购买必须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定地点办理。

二、医疗机构所有票据的印刷及购买需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三、医疗机构所有票据的保管、发放和回收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建立登记薄,严格登记管理制度。领用部门需实行专人领用,专人保管,领用时需有责任人签字,保证票据的安全使用。

四、各种票据在使用时必须按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项目填写完整清楚,收款人签名处均需完整签名,并在票据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填写错误的票据需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五、定期对回收的票据进行核销,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以备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

六、专管人员在回收票据时,检查号码顺序,检查开出内容的合法性,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制定改正措施。

七、专管人员负责有关票据的联系工作,保证单位各收费点的票据供给,确保使用的连续性。

八、定期对票据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九、按会计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取得销毁证明。

十、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

(二)私售和盗卖票据;

(三)未经批准拆本使用票据;

(四)丢失票据;

(五)损(撕)毁票据;

(六)未按规定开具票据;

(七)未按规定缴销票据。

第18篇: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

一、目的

为了加强XX票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体系所有门店、营业厅及商超店面。

三、票据领用管理

1、XX体系的门店及进驻营业厅使用的票据,均由公司统一印制、发放,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票据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2、营业票据:商品销售缴款单、营业日报表(收银员使用)等。

3、门店及营业厅使用的票据,由门店店长(或指定专人)统一领取,领取后交指定的库房保管,使用时必须按顺序领用。

四、票据开具管理

1、销售小票缴款单的开具管理。营业员按实际销售商品明细开据,收银员按开具的票据收款,在收银员收款完毕留取红联后,营业员则带着其余联次票据到仓库进行取货、提机(仓库留取白票)。所有票据不允许有涂改、撕毁的现象。如有错开,应一式四联统一作废,不允许私自撕毁票据,所有票据应保证其联次的连续性、完整性。

2、营业结束后,收银员按当天销售明细填写营业日报表,保证当天的系统帐与手工帐账实相符(实收款、系统账、手工报表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收银员应保证有关票据的完整性、规范性。

五、票据的传递

1、商品销售单的传递:

(1)、仓库联(白联):由营业员交库房销账,出库、审核整理后,则定期(每周三)交至财务部相关人员处备案缴销,在由财务部相关人员登记、确定无误之后方可领取。如有联次不全等现象时,则限令门店在规定时间内找回,否则将被财务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处以罚款等相关处罚。

(2)、收银联(红联):收银员收款凭证,审核整理后,随营业日报表上交财务。

2、营业日报表在填写完整之后,按财务相关规定定期交至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19篇:票据管理

印鉴及票据管理

建立印鉴票据领用、核销制度、专人管理制度。印鉴票据总公司重要资料属贵重物品类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规定:

1.票据由公司指定专人管理,并承担票据管理责任,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店长,店长助理:领用并保管 定货单,提成申请表,设计费申请单,开单人员:领用并保管 提货单收款收据,付款单 ,借条,欠款客户收料单,费用支付原始凭证,(所有费用审批都必须采用计划制度, 照制度执行.出纳领用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转讫章,个人名章各类票据加盖后即视为有效。每本票据启用和注销必须通知关联方.

保管:领用并保管入库单,退货入库单。(厂家)返库单,店内物品台账,以个人名章为审核同意章 个人名章,货物付讫章加盖后即视为为有效。

会计:所有票据上必须有会计审核章方为有效票据。审核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财务制度。

2、每票据只能由公司指定的人领用该类票据,其它领用人不得领用,使用。

3、领用人领用时必须填写清楚票据起至号,并签个人名字,由管理人同时通知公司规定的相关被告知人。

4、每本票据使用完毕,必须进行核销,核销时由财务总监召集关联人共同核销,由于缺票、短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5、废票必须各联齐全,书写“废票”字样,因票据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6.公司规定作为票据各联保管的责任人必须承担保管责任,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7.各类票据格式及存留责任人规定:

提货单:一式5联。客户收货回单,会计,出纳,保管,运费结算各一联

退货单:一式五联。保管,客户退货回单,会计,出纳,运费结算各一联

收据:一式四联。 出纳,店长, 会计,客户各一联

销售定货单:一式四联。保管,开单员,会计,客户各一联

采购定货单:一式四联。保管,采购人,会计,店长人各一联

欠款,借款留存证明;一式三联,店面出纳, 会计,店长各一联。

入库单;一式六联。保管,会计,出纳,长途运费结算装卸费结算各一联。

盛大企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20篇: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

第三条 票据是记录经济往来事项的书面证明,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主要依据。 规范票据使用范围,正确使用票据,对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内各级收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内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本级票据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各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各所(区)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的票据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浙江省定额统一发票(含税务局统一发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业务往来。

(二)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主要用于非经营性收款,包括质保金、押金、政府补助经费、路政陪补偿款划入等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收款。

(三)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路产、路权损失陪补偿收入和经财政机关批准的收费款项等。

(四)管理处(监控中心)因内部管理需要,各处、所食堂经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可到本级财务管理部门登记领用普通收款收据,自盖食堂收款专用章,用于对外收取成本等费用。

第六条 票据的领用

(一)计划财务部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领用票据部门的经济业务情况,实行限量领用。

(二)领用票据时必须收回并检验、核对以前所领用的票据。

(三)领用的票据应盖有公司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领用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

(五)各单位对领用的票据应建立健全使用登记制度和专人保管制度,票据领用时应有登记,移交时,应填写移交单,做到权责明确。

第七条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填列票据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二)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验。

(三)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严格按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用票据

使用范围,超范围使用票据。

(四)每月开出的票据记账联及收取的现金必须在当月月底前上交计划财务部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

(五)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交回计划财务部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票据封面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空白、填用张数、票据的上交时间。

(六)领用票据的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如票据确实丢失,应于发现丢失票据当天书面报告计划财务部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第八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给予该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经办人员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由于保管不善,票据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该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对具有下述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购买、使用票据;

(二)无据收款或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

(三)收入不入财务帐,私设“小金库”。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等处理。

第十条 公司内各管理处(监控中心)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往来在公司没有统一印制内部往来收据前可开具《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作为凭证。

各管理处内所(区)、科(室)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往来,只能进行内部转账,不得开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票据岗位职责
《票据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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