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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22 07:55:33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汇报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发展

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汇报

区委、管委会、区政府:

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出台以来,我区从总体发展的战略高度对该项工作进行了部署,迅速成立了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基本情况

自2011年政策执行至今,工作小组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努力做好宣传工作,多次组织招商团队赴国内发达地区做推介活动,积极为驻区企业与资本市场搭建良好的投融资平台。截止8月底,开发区(头屯河区)累计新注册和迁入股权投资类企业194家,其中:新注册企业135户,迁入企业59户,注册资本金突破137亿,持有股票市值或股权约200亿。

二、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对我区的作用和意义

(一)保证了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自2011年至今年8月,在我区登记并产生税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共计41户,实现各项税收1.8亿元,地方留存约7,260万元,这些零增地项目为开发区(头屯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 1

了应有贡献。随着我国股市基本面的逐步好转,驻区股权投资类企业不断地减持股票、受让、转让股权等投资,其对我区的财税贡献将带来可观的增长。

(二)搭建了开发区(头屯河区)优质项目和资本的对接平台

股权投资类企业有效引导了内地有实力的企业和资本深入了解新疆乃至开发区(头屯河区)的投资环境,一大批疆外有实力的企业家、投资者来疆投资兴业,实现了内地发达地区的资本、技术、理念、管理等投向疆内成长性产业、企业、项目,助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经不完全统计:我区共计13家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了疆内11家企业的股权,投资总体规模超过41.3亿元。

(三)建议抓紧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

通过政策引导,大批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我区,对我区综合考察后,比较优势明显,极力要求与我区合作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目前股权投资工作小组已与国内多个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具备较多成功案例的大型投资基金洽谈中,具体包括北京“大华大陆”、“高能资本”、上海“海通创新”、深圳“广东股权投资协会”等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我区于2012年8月20日在上海与“海通创新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与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合作事宜在稳步推进中,具体有:正在与“大华大陆”旗下的华宝联华基金、招商昆仑基金、上海基石资本、广东股权投资协会、西安开元基金洽谈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基

础设施建设基金”、“房地产基金”等。

股权投资类企业对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仅直接带来巨大的财税的贡献,并且为驻区企业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还可以活跃区域金融市场,促进融资渠道的稳步拓展;更为重要的是,它将更加坚定和促进当地政府对企业(项目)的抚育信心和引导决心。

通过设立一定规模“政府引导基金”,以引导相关机构与我区合作建立各类“产业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并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和资源整合,培育出一批成长性较好、发展潜力大企业,为我区企业上市融资、打造区域产业链奠定坚实基础,也将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会产生极大地促进作用,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等方面都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专此汇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推荐第2篇: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

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

附表1.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1.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2.1: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附表2.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附表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附表4: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附表5: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情况表附表6:股权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2、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

3.1 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4、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标准文本

5、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标准文本

6、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指引

7、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指引

8.1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8.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9、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指引

推荐第3篇: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X X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有关规定,本企业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现报上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企业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还应提供普通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本招募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还应提供普通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还应提交托管协议)。

四、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五、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六、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①①②所有投资者的承诺出资规模合计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但实缴出资额合计未超过1亿元的,可豁免备案。

本标准文本所称“发起人”:在自我管理情形下,系指对股权投资企业承担发起责任的人;在委托管理情形下,可以是实际承担管理责任的管理机构或其他对股权投资企业承担发起责任的人。

况说明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管理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介绍)。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有关附表③:

附表1.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1.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2.1: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附表2.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附表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附表4: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附表5: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情况表

附表6:股权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XX股权投资企业(公章)

③ 对所填写的有关表格,申请人均需加盖公章。日月

推荐第4篇: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制作工作底稿,保存相关档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备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提交备案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经两名及以上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应就以下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本次备案申请是否符合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股权投资企业是否依法完成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注册登记文件所标明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①;

(四)投资者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认缴承诺书是否体现股权投资企业所有投资者已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揭示的风险因素等内容;

(五)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六)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七)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如有)、托管协议(如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交的文件与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②;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① 股权投资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根据《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就股权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人是否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等发表意见。

② 参考脚注①

2

推荐第5篇: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一种新选择

投资三五年,获益十几倍! 股权投资一张新面孔

要想弄清楚股权投资基金是怎么回事,就得先弄明白它的概念。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性基金。

通俗来说,就是各类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通过持有标的的企业的部分股权(通常不高于20%),并使其增值,之后出让股权,来获得投资收益。按募集方式的不同,股权投资继今年可分为公募投资资金和投资基金两大类。

相关统计显示,目前,共有超过51只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亚洲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资总金额超过611.54亿美元,其中,新募基金平均募资额,已由2008年的5.56亿美元,上升到本年度的将近70亿美元。

上述数据显示,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一股新的“输血动脉”。不过,即便如此,与国际市场相比,国内的股权投资基金仍有极大差距。 据统计,2005年全球股权投资基金共募集资金金额为1730亿美元,2006年达到2150亿美元。目前,这一数字为7380亿美元。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一些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10%。

而从每年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占GDP的比例来看,美国股权投资基金占全年GDP的比例是0.6%,欧洲为0.35%,亚洲为0.2%,而目前在我国该比例还不到0.1%。

三种模式保障安全合法

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资金的安全性了,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是要靠完善的制度、法规来保障的。股权投资发起设立的形式非常重要,由于各方责权的划分、利益获取的方式和比例、管理流程的控制等操作细节均与发起设立形式紧密相关,因此,要保证基金健康长足开展业务实现资本回报,就必须选择最为科学、可持续的设立形式来实现。

据介绍,在世界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有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有限合伙。由具有良好的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应的,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受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不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晰,激励约束明确,从而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尤其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成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成为不少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设立形式。

其次,信托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信托契约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管理机构)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协作。该方式对于刚起步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而言将大大降低资金速动率和资本回报率。

最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体现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它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即可成为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公司经营者以公司名义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此形式基金的缺陷明显,如代理、双重征税等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

长期投资高额回报

对于一个理性的投资方来说,钱投出去以后,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什么方式盈利,也是其关注的重点。

对于投资人而言,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资金兑换非上市企业股权为手段,以帮助企业进入股市为目的,以企业价值倍化增长后,出让所持有股权谋取股权价值差价为盈利的投资产品。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依靠在非上市企业进入或即将进入股市时,出让手中所持有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因此其实现收益与所投资企业能否进入股市或达到进入股市标准息息相关。

通常情况下,一家非上市企业从导入股权投资基金到进入股市或具备进入股市的标准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

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以几倍或者几十倍的回报为目标,因此其盈利也必须建立在企业从非上市到上市(或具备上市标准)的质变上。通常情况下,无论企业运

营如何高效都不可能带给投资者几倍或者几十倍的投资回报,当然,高额回报之下,也伴随着高风险。由于通常能够上市的企业都是表现出长期稳定的成长型的企业,因此股权投资基金也更为青睐于这一类企业。

推荐第6篇:股权投资

“投贷联动”: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股权融资

在信贷规模收紧的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再次引发关注。记者近期采访多家商业银行获悉,除信贷支持外,银行正在探索一条以“投贷联动”模式参与中小企业融资的新路。

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企业高成长性的显现和国内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的加快,都对融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种新兴的直接股权投融资工具,投资基金中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因其与实业无缝对接的功能,在国际上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并逐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引起众多成长型企业的关注。

直接股权基金的出现,无疑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带来了福音。从国际上看,股权投资主要的机构投资人来源于保险、社保基金、银行、企业年金等,但我国由于政策的限制,银行还没有获准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为此,有不少业内人士呼吁,监管部门应适当放开对银行的限制,允许银行在一定限额内,用资本金参股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国家已经放开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但对银行没有放开,而银行恰恰是中国金融资产最多的金融机构之一,监管部门可考虑适当放开对银行的限制,允许银行在一定限额内,用资本金来做股权投资,可参股创投基金,也可成立创投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心总经理朱心坤在日前举行的“2011陆家嘴论坛”上表示。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则认为,目前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还主要停留在提供信贷资金上面,但大多数企业信用等级不高,经营风险较大,银行难以扩大对这类企业的授信,加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息差不足以覆盖相关信贷风险,在这种情形下,进一步拓展银行信贷风险比较高,空间也较为有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商业银行建立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机制。

国际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套有效做法是: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少量一级资本或发行集合投资计划资金,以股权投资基金方式间接参与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并将信贷与股权投资联动,即“贷款+股权投资”模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我国,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商业银行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股权投资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已经具备。2010年以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均提到了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最近颁布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提出“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至2010年末,在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达457家,以各种形式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已近5000家,这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提供了必要的市场广度和深度。事实上,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正在学习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通过与创投企业合作,以“贷款+股权投资”联动的模式曲线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今年3月,以优质中小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为投资目标的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正式挂牌,该股权投资基金40%的股权属于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而中银投资是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近年来先后参股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国基础建设和交通基金等投资,是中国银行对外直接投资和投资资产管理的载体,投资资产规模超过500亿元。显然,这是中国银行对接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

与之相比,浦发银行的动作更为直接。近来,浦发银行积极探索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直接股权融资方面的服务内容,以“成长型企业PE/VC综合金融服务”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选项、融资、管理以及跨越成长等四大方面的支持。据悉,浦发银行建立国内首个涵盖十万余个项目的直接股权基金项目库,其中收录了创业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等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创造性地搭建了整合不同产业、不同细分市场的公司客户资源和按多元化指标为基金筛选项目、推荐项目为一体的股权投资信息系统。

“一方面,浦发银行抓住处在初创期、成长初期和发展期等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需要,积极研究配合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债权融资方式,设计、实践了先投后贷、先贷后投、投贷一体三种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另一方面,浦发银行与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紧密合作,创新组合风险缓释手段,组合运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风险缓释手段,实现商业银行和股权投资基金职能的优化组合,推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投贷联动服务模式。”浦发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向瑜介绍说,“点”即针对成功引入风投的初创期企业,依托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实现投、保、贷联动。“线”即针对一批成长初期企业,实现多元化质押方式与投贷联动模式组合,满足企业加速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面”是针对广大成长后期企业,以多元化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投贷联动模式,支撑中小企业跨越式发展。

2010年,浦发银行为129个中小企业项目提供了与PE/VC基金的项目对接服务,为30多家企业提供了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截至2010年末,浦发银行已为50多家企业提供了上市金融服务。

获益的不只是企业。对于银行来说,参与成长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丰富服务内容,提高综合经营服务能力;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优化业务结构;通过提供“融资+融智”综合服务,增强优质金融资源配置功能。此外,构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模式,可以实现资本与银行信贷的有机衔接。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实现国家、企业、银行和投资基金四方的共赢。“从国家角度看,可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银行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有效促进民间资本转化为投资,缓解流动性过剩的压力;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从PE角度看,可以提高PE/VC社会公信力,规范PE基金运作管理,壮大我国PE市场;利用银行结算网络的优势,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提高PE投融资运作效率,走良性发展之路。”向瑜表示。

设立‘基金的基金’,鼓励资本流向股权投资市场。”全国政协委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力3日表示,建议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和社保机构等分头发展“基金的基金”,支持所辖机构通过这一机制参与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一来增加投资收益,二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三来推动社会就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增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能力,提高债权和项目融资能力,能够有效地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大量增加社会就业,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增长。,目前对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认识还未统一,鼓励政策还未到位,自律监管框架还未确立,资金市场还未形成,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希望有关部门从发展中小企业,促就业、保增长的战略层面关注支持这一行业的发展,及时解决该行业面临的瓶颈问题

推荐第7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8.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1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推荐第8篇:济南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20号),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运作,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20号)注册地在我市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或定向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二)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二、资本募集

(一)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告知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每个投资者认缴的股权,只能用自有资金并由相关金融机构或验资机构出具资产证明。

所有投资者均须以货币形式出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接受不明来源或非法的股权基金认购资本。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必须确认投资者在签署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须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三、注册登记 (一)登记机关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投资者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以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企业名称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定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五)资金数额及出资方式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均可作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额证明。

(六)企业章程和合伙协议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出资人制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载明: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七)提交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材料。

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从事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备案程序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15工作日内到市金融办办理备案手续。

(二)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方可享受济政办字〔2012〕20号及济财企〔2012〕38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资本招募说明书及委托管理协议;

4、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验资证明;

5、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手续;

6、拟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证明材料;至少3名高管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所有高管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法人股东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法设立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需对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的资质进行说明;

9、所有投资者签署的完全知悉招股说明书内容及揭示的风险因素;

10、企业及主要股东保证依法、合规运作,不从事非法集资、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等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活动的承诺书;

11、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参照上述规定备案。

五、资金扶持

(一)资金申请。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济政办字〔2012〕20号文件及本办法要求的,予以财政奖励和补助。申请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时,按济财企〔2012〕38号文件要求办理。 申请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金申请资格,已获补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机关依法查处。

(二)不遵守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程序、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六、监督管理

(一)经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件主要是指:

1、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2、股权转让,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变动,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变动;

3、增减注册资本(金);

4、分立与合并;

5、高级管理人员或委托管理机构变更;

6、单笔股权投资业务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7、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业务,提交相关管理计划书和托管计划书;

8、解散、破产;

9、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定期报告制度。投资类企业每半年度应将完成及正在进行的业务情况,汇总后报市金融办。

(四)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金融管理部门应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对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转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受托资金必须由与市金融办签订协议且符合要求的银行托管。

(六)加强合力监管,实行工商登记、年检与市金融办备案、监管信息互通制度。工商登记、年检或日常监管中的信息及时通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备案、监管的信息及时通报市工商局。

(七)根据济政办字〔2012〕20号文件,市金融办组织股权投资业发展服务小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0日。

推荐第9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注册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来源:作者:日期:11-04-06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

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 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8)验资报告

(9)股东资格证明

(10)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1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推荐第10篇: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9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制作工作底稿,保存相关档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备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提交备案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经两名及以上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应就以下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本次备案申请是否符合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股权投资企业是否依法完成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注册登记文件所标明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①;

(四)投资者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认缴承诺书是否体现股权投资企业所有投资者已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揭示的风险因素等内容;

(五)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六)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七)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如有)、托管协议(如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交的文件与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②;① 股权投资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根据《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就股权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人是否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等发表意见。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② 参考脚注①

第11篇:(三)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三)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缴付期限。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应明确管理构架和投资决策程序;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还应当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与分配。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九、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股权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12篇: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实现公司资本运作战略,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一定资产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新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以及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对现有股权的处置,包括因公司解散而收回股权、股权出售、股权置换、内部整合重组、减资等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因其他股东方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主营业务发展重点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优先,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避免重复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公司工作组,负责股权投资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企业审计管理部是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会计核算,办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出资手续等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股权投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部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股权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权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 项目选择。企业审计管理部负责搜集或受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初始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初步可行性分析,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书面立项意见,组建投资专项工作组。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投资专项工作组负责进一步尽职调查,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投资方案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报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签署书面评审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后由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工作组。根据股权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提议人提议并提交正式议案后,董事会就股权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按照权限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股权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事项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根据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应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且必须经与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公司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一条 在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与各方出资比例相当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派高管)的推荐方式,其中公司推荐外派高管人选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推荐或委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投资批准文件、企业管理部出具的划款通知,办理股权投资的划款手续。 若出资方式为实物或无形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应协助被投资对象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部牵头负责组织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提出评估报告或投资调整的建议。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股权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股权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股权投资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八)上证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的股权投资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如适用)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八)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

(十二)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三)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四)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如适用);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的要求,对报告期内股权投资事项进行披露。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项目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相关方以实物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或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为出资进行股权投资,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股权投资事项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分别适用第十

三、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十

三、二十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十三条 交易仅达到第十三条第

(四)项或者第

(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上证所申请豁免

批准后,可以免于将该股权投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

三、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还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办理或批准办理股权投资事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不足”、“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与其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13篇:股权投资意向书

股权投资意向书

甲方:武汉碳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乙方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增资扩股。

3、甲方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乙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事宜达成如下意向条款: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条 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 甲方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乙方增资扩股的股份,认购价格及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待甲方尽职调查后双方协商确认。

2、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存入的认购款项后,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

第四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乙方公司章程和中国境

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待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得到甲方投委会批准后即签订正式投资合同。

2、在甲方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工商变更。

第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武汉碳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章): 签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篇2:投资意向书(通用版本) 甲方 (你的公司)

乙方 (vc) investment termsheet (投资意向书)

适用于创投、私募股权投资

被投公司简况 xxxx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或者“公司”) 是总部注册在开曼群岛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通过其在中国各地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经营在线教育开发、外包和其他相关业务。总公司、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控股关系详细说明见附录一。

公司结构

甲方除了拥有在附录一中所示的中国的公司股权外,没有拥有任何其他实体的股权或者债权凭证,也没有通过代理控制任何其他实体,也没有和其他实体有代持或其他法律形式的股权关系。

现有股东

目前甲方的股东组成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单 股权类型 股份 股份比例 黄马克/ceo 普通股 5,000,000 50%

刘比尔/cto 普通股 3,000,000 30% 周赖利/coo 普通股 2,000,000 20%

--- 合计: 10,000,000 100%

投资人 / 投资金额

某某vc (乙方)将作为本轮投资的领投方(lead investor) 将投资: 美金150万

跟随投资方经甲方和乙方同意,将投

资: 美金100万

--- 投资总额 美

金250万

上述提到的所有投资人以下将统称为投资人或者a轮投资人。

投资总额250万美金(“投资总额”)将用来购买甲方发行的a轮优先股股权。

本投资意向书所描述的交易,在下文中称为“投资”。

投资款用途

研发、购买课件 80万

在线设备和平台 55万

全国考试网络 45万

运营资金 45万

其它 25万

总额 250万

详细投资款用途清单请见附录二。

投资估值方法

公司投资前估值为美金350万元,在必要情况下,根据下文中的“投资估值调整”条款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投资将购买公司 股a轮优先股股份,每股估值0.297美金,占公司融资后总股本的 41.67%。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

现在股东同意公司将发行最多1,764,706股期权(占完全稀释后公司总股本的15%)给管理团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将在投资完成前实施。

所有授予管理团队的期权和员工通过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期权都必须在3年内每月按比例兑现,并按照获得期权时的公允市场价格执行。 a轮投资后的股权结构

a轮投资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执行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单 股权类型 股份 股份比例 黄马克 普通股 5,000,000 27.63%

刘比尔 普通股 3,000,000 16.58% 周赖利 普通股 2,000,000 11.05% 员工持股 普通股 1,764,706 8.75% a轮投资人(领投方) 优先股 5,042,017 25.00%

a轮投资人(跟投方) 优先股 3,361,345 16.67%

------------------ 合计: 20,168, 067 100%

投资估值调整

公司的初始估值(a轮投资前)将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进行如下调整: a轮投资人和公司将共同指定一家国际性审计公司(简称审计公司)来对公司2010年的税后净利(npat)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进行审计。经ifrs审计的经常性项目的税后净利(扣除非经常性项目和特殊项目)称为“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 如果公司“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低于美金150万(“2010年预测的税后净利”),公司的投资估值将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2010调整后的投资前估值=初始投资前估值 × 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 / 2010年预测的税后净利。 a轮投资人在公司的股份也将根据投资估值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估值调整将在出具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执行并在公司按比例给a轮投资人发新的股权凭据以后立刻正式生效。

公司估值依据公司的财务预测,详见附录三。

反稀释条款 a轮投资人有权按比例参与公司未来所有的股票发行(或者有权获得这些有价证券或者可转股权凭证或者可兑换股票);

在没有获得a轮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新发行的股价不能低于a轮投资人购买时股价。在新发行股票或者权益性工具价格低于a轮投资人的购买价格时,a轮优先股转换价格将根据棘轮条款(ratchet)进行调整。

资本事件 (capital event) “资本事件”是指一次有效上市(请见下面条款的定义)或者公司的并购出售。

有效上市

所谓的“有效上市”必须至少满足如下标准: 1.公司达到了国际认可的股票交易市场的基本上市要求; 2.公司上市前的估值至少达到5000万美金; 3.公司至少募集2000万美金。

出售选择权 (put option) 如果公司在本轮投资结束后48个月内不能实现有效上市,a轮投资人将有权要求公司- 在该情况下,公司也有义务3456 -篇5:投资意向书(模板第一稿) 投资意向书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本投资意向书(“意向书”)描述投资人拟投资目标公司的主要投资条款。投资人、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合称“各方”)均确认,以下条款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如出现在此之前的与下述条款不相符的文件表述,应以下述条款表述为准。各方将尽最大努力根据下述条款尽快完成并签署正式法律文件,以促成本次投资的及时完成。 1 2 3 本意向书中相关条款将根据尽职调查进展情况适当调整,并据此确定最终交易架构,以实现本意向书项下的商业目的。

第14篇:股权投资协议书

股权投资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丙方(原股东):

甲、乙、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乙方投资甲方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丙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1、各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新发行股份×××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元,乙方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XX万元记入注册资金,其余XX万元记入资本公积。

2、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次股权投资事宜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在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XX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全部出资,即人民币×××

1 万元。

3、各方同意,甲方的公司账户是: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银行×××支行

4、各方同意,乙方在支付完毕人民币×××万元的出资款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5、各方同意,乙方对甲方的出资仅用于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变更登记手续

1、甲方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甲方承诺,在乙方将出资款支付至甲方帐户之日起的XX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各方同意,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乙方具有以下权利:

1、若甲方年实现利润未达到人民币XXXX万元,则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原投资金额加上年化10%的利息收购乙方股份。

2、甲方后期若再引进投资者,其入股价格不得低于乙方此次入股价格。

3、甲方本次增资扩股后,以任何形式进行股权融资时,乙方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且认购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与其他新进投资者相同。

4、投资完成后,甲方的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XX人,乙方有权提名 1名甲方的公司董事(和甲方的董事会秘书),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投票赞成上述乙方提名人士出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甲方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变更手续。

5、如果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或成本,则甲方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给乙方,或者由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甲方公司部分股份给乙方直至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相同。

6、投资完成后,如甲方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的权利优于本协议乙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乙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7、若甲方公司原股东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其股份给第三方,乙方可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或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乙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乙方选择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乙方的股份。

8、投资完成后,乙方在持有甲方股权期间,乙方享有甲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乙方有权取得甲方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每日历月度最后一日起15天内,提供甲方月度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天内,提供甲方月度合并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日历年度最后一日起45天内,提供甲方年度合并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4)每日历年度最后一日起120天内,提供甲方的年度合并审计账。

9、甲方的所有对外投资计划和内部新投资项目价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需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五、保证和承诺

1、各方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4 有效、完整的。

2、甲方保证,甲方的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作为管理层的公司股东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3、乙方保证本次股权投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承诺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违约及其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2、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 10%,即人民币×××万元。

3、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XX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3、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八、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各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签订地为×××。(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 协议各方签署: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字):

月 日 8

第15篇: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同属某企业集团内的企业,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以其发行的普通股票500万股(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市价为每股5元),取得乙公司80%的普通股权,并准备长期持有。乙公司2007年1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总额为3000万元,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份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万元。

A.500

B.2500

C.2400

D.2560

2.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经甲、乙双方协议,丙公司的总经理由甲公司委派,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各方的出资比例均为50%,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

A.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

B.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

D.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

3.某投资企业于2007年1月1日取得对联营企业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摊销。被投资单位2007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为10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核算2007年应确定的投资收益为() 万元。

A.300

B.291

C.309

D.210

4.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B.确认为负商誉

C.计入资本公积

D.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 1

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5.A、B两家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独立公司。A公司于20×1年7月1日以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对B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60%的股份。该固定资产原值15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0万元,已提取减值准备50万元,7月1日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1250万元。B公司20×1年7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A公司由于该项投资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万元。

A.250

B.50

C.200

D.500

6.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乙公司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2007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8年5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200000元。甲公司2008年确认应收股利时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A.30000

B.20000

C.40000

D.0

7.甲公司2007年4月1日与乙公司原投资者A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以存货和承担A公司的短期还贷款义务换取A持有的乙公司股权,2007年7月1日合并日乙公司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甲公司取得70%的份额。甲公司投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账面成本800万元,承担归还贷款义务4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甲公司取得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确认的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为()万元。

A.0

B.-30

C.170

D.1400

8.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用货币资金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25%,实际支付价款50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5万元,同时,B公司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100万元。A公司2007年1月1日应确认的损益为()万元。

A.4

5B.0

C.50

D.20

9.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用货币资金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25%,实际支付价款50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5万元,同时,B公司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A公司2007年1月1日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万元。

A.550

B.505

C.500

D.555

10.甲公司2007年4月1日与乙公司原投资者A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以存货和承担A公司的短期还贷款义务换取A持有的乙公司股权,2007年7月1日合并日乙公司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甲公司取得80%的份额。甲公司投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账面成本800万元,承担归还贷款义务4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甲公司取得乙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万元。

A.230

B.-30

C.30

D.1400

11.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B.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C.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D.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2.下列关于企业合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均称为合并方。

B.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合并日其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C.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所有明细科目均不足调整的,调整留存收益。

D.在确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所有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不同的会计政策予以统一。

13.关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的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B.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所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C.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企业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如果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D.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4.A公司于2007年3月31日以5000万取得B公司30%股权,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假设利润均匀发生),已知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相等。2008年1月1日,A公司又斥资3000万元取得B公司40%股权。如果B公司始终未宣告发放股利,A公司按净利润的15%计提盈余公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购买日,A公司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冲减长期股权投资360万元

B.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购买日为8000万元

C.A公司在购买日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270万元

D.A公司还应在购买日调整盈余公积40.5万。

15.企业以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的,应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B.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且这个约定价值应当公允。

C.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不应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

相关的费用。

D.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与公允价值不同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1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B.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C.成本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始终不变

D.成本法下,投资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应相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17.关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中去。

B.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有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应同时将其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C.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D.股权转让日应以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购买方为标志

18.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确定。

A.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B.发行权益性证券的账面价值

C.发行权益性证券的面值价值

D.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投资单位的账面价值

19.采用成本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属于投资成本的收回,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A.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B.借:应收股利

贷:营业外收入

C.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D.借:应收股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关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允许的出外

B.无论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是否公允,都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C.按原投资者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D.按协议签订的市价作为初始成本

二、计算及账务处理题

1、甲公司和丁公司同为远大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甲20×7年至20×8年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资料如下: ⑴20×7年4月1日,甲公司以原价为2000万元,累计折旧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作为合并对价,从丁公司取得其子公司A公司60%的普通股权,合并日A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000万元,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在合并过程中,甲公司支付相关法律费用20万元,相关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⑵20×7年4月21日,A公司宣告分派20×6年度的现金股利200万元。 ⑶20×7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分派的20×6年度现金股利。 ⑷20×7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1~3月份净利润为200万元)。 ⑸20×8年4月2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7年度的现金股利300万元。 ⑹20×8年5月20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分派的20×7年度现金股利。(7)20×8年6月1日,甲公司出售其拥有的A公司股份,收到银行存款2000万元。

要求:(1)说明甲公司对该项投资应采用的核算方法;

(2)编制甲公司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单位用万元表示)

3、甲公司、乙公司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2006年1月1日,甲公司开出支票800万元,收购了乙公司60%的表决权股份。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2006年6月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5年度现金股利120万元,2006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50万元。2007年6月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400万元。2007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8年6月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80万元。

要求:做出甲公司上述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过程。

5、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1035万元(含支付的相关费用1万元)购入B公司股票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30%,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2007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摊销。2007年1月1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40万元。2008年B公司增加资本公积100万元。2009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52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和其他事项。

要求:完成A公司上述有关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

第16篇: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注册有关条件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规定:

1、一次性实收货币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高管人员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至少3名高管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经验。

3、单个投资者最少100万元以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二、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自有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2、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新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制,投资者人数不得少于5人,多于50人。

4.单个投资者认缴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其占资本总规模的比例不得高于50%)

第17篇:股权投资协议书

股权投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 ,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占该公司%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即%, 注资期限共个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号起算。 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 1

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地址:

乙方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址:

协议书签订地点:

协议书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18篇:股权投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 协议书 ,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

一、甲方 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属的境外母公司注资(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该公司)。

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注资额为rmb ,所占该境外母公司股权为 %。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 每月 注入 即 %, 注资 期限共 个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 号起算。 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rmb 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7、退出机制:如若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最终没有在境外成功上市,乙方须向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注资额转让所占该境外母公司的股权。

三、甲方的 其他 责任:

1、甲方 应指定专人 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

2、甲方 对 其 提供的 一切 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 其他 责任:

1、乙方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 信息咨询服务 工作。

2、乙方 对 甲方 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 乙方 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 本次咨询服务 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 不可抗力 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 协议 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 协议 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

七、甲乙双方 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 和授权代表签字后 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协议书签订地点:

协议书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19篇:股权投资协议

甲方:吉林省永超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乙方: (认 购 人)

经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充分了解,自愿认购公司股权 股。双方在办理购股手续同时签属如下协议:

一、该股权持有人享有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并享有公司股权的增值收益和利润分红。

二、乙方同意并委托甲方承办日后股票在境外上市操作交易服务。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承办境外上市工作相关事宜,包括在美国股票托管、开设资金账户、代理并代表乙方在境外上市的有关交易交割事宜。

四、为便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交割,遵照中介机构的要求股权原件要由美国股票证券托管公司管理,便于股票交易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承担股票上市前在美国办理的股票登记、托管、银行开户首次发生的费用,并承办美国上市相关股票手续。待美国登记、托管、银行开户及中国外币开户统一办理完毕后,乙方持甲方发给的股权确认书到公司领取在美国办理的股票及相关手续(即:股票副本复印件、股票登记回单、股票托管回单及国内股票外币开户账号)。

六、乙方在股权交易、挂失、私下转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收代办服务。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备一份。

甲方:吉林省永超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

甲方:

乙方:

现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 协议书 ,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

一、甲方 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属的境外母公司注资(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该公司)。

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注资额为rmb ,所占该境外母公司股权为 %。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 每月 注入 即 %, 注资 期限共 个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 号起算。 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rmb 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7、退出机制:如若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最终没有在境外成功上市,乙方须向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注资额转让所占该境外母公司的股权。

三、甲方的 其他 责任:

1、甲方 应指定专人 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

2、甲方 对 其 提供的 一切 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 其他 责任:

1、乙方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 信息咨询服务 工作。

2、乙方 对 甲方 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 乙方 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 本次咨询服务 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 不可抗力 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 协议 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 协议 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

七、甲乙双方 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 和授权代表签字后 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协议书签订地点:

协议书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20篇:股权投资协议书

股权投资协议书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乙方投资甲方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新增资本的认缴

1、各方同意,乙方以货币形式向甲方注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甲方增资为万元,乙方占增资后甲方股权的25%。

2、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次股权投资事宜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在书面交付乙方后的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全部出资,即人民币万元。

3、各方同意,甲方的公司账户是: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4、各方同意,乙方在支付完毕人民币万元的出资款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三、变更登记手续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甲方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甲方承诺,在乙方将出资款支付至甲方帐户之日起的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各方同意,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乙方具有以下权利:

1、乙方自出资义务完成后,前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可以获得不低于出资额5%的利润分红,根据当年利润按照乙方股权比例计算,乙方利润分红不足前述标准的,由丙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补足达到出资额的5%。

2、乙方出资完成,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5日内,乙方可以选择将出资所获的甲方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按照原乙方出资额进行转让。逾期视为乙方放弃上述请求权利。

3、甲方本次增资后,以任何形式进行股权融资时,乙方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且认购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与其他新进投资者相同。

4、若甲方公司原股东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其股份给第三方,乙方可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

5、投资完成后,乙方在持有甲方股权期间,乙方享有甲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乙方有权查看甲方公司财务资料(每个会计年度次)。

五、保证和承诺

1、各方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2、乙方保证本次股权投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3 承诺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本次协议洽谈或者生效后获得的一切关于甲方及其股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经营、财务等信息)不得透露给任何协议外的第三方。

六、违约及其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2、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 10%,即人民币万元。

3、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

4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3、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八、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各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签订地为。(以下无正文)

协议各方签署:

5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6

企业股权投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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