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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范文案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4 18:05:16 来源:公司文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破产案例

五谷道场申请破产获批 曾一年辟出15亿市场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李静)房山法院昨日透露,以非油炸方便面闻名业界的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五谷道场)已提出破产重整,房山法院已批准。

原因 前期投入大+原材料涨价

房山法院承办法官介绍,去年2月,五谷道场开始被起诉。案件主要有三类:银行讨要贷款和利息,经销商讨要拖欠货物或货款,供货商索要货款。

去年9月,建行房山支行贷款1000万给五谷道场,今年4月到期后,五谷道场只归还了30万元借款本金。去年年底,因为一个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房山法院将五谷道场的四个商标进行了查封。

今年10月,五谷道场向房山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书显示,因原材料大幅涨价,方便面行业整体效益下滑;加之公司创立之初,前期费用和广告宣传投入过大等因素,造成公司全面亏损。并在2007年10月、11月全面爆发财务危机。此后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劳动争议、法律诉讼不断增加。

根据五谷道场向房山法院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8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亿余元,但负债6亿余元。

重整 重整计划需债权人同意

房山法院主办法官介绍,根据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经法院批准,五谷道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其股东不能进行投资收益分配。而债权人如果发现五谷道场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要求宣告五谷道场破产。

11月4日,房山法院发出公告,要求五谷道场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0天内到房山法院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五谷道场需要制订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如果表决未通过,法院也没有批准,重整计划将终止。法院有可能宣告五谷道场破产。

分析 “利用现有条件可重新上市”

昨日记者就此致电五谷道场相关负责人,在听明记者来意后,他随即挂断了电话,之后其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中。

东方艾格农业咨询公司高级分析师陈树韦分析,在现在的经济形势下,6亿元的负债并不是很大的数目,若五谷道场的重组方案正式获批,利用其现有的设备和品牌效应,完全可以重新上市。 ■ 历史

一年辟出15亿市场

1999年,中旺集团创始人王中旺在河北省邢台隆尧县乡下出资170万元成立了一家小型方便面企业,打出“非油炸”旗号。

起步阶段,公司投入巨资在央视及各大知名媒体宣传。2004年10月,以5100万的注册资金正式成立北京五谷道场。在2005年年底到2007年年初,北京、吉林等生产基地先后竣工投产。

一时间,五谷道场非油炸方便面风靡,从2005年开始,仅一年就开辟出一个15亿的非油炸方便面市场。五谷道场的发展速度也曾令康师傅、统一这些方便面大佬不寒而栗,但终究因扩张过快、资不抵债而倒闭。

企业破产原因的认定

——上海金波大酒家申请破产案

(一) 具体案情

申请人上海金波大酒家系国有企业法人,199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1992年10月,申请人与辽宁省营门市鮁鱼圈区新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申请人由新星公司承包经营至2002年10月31日。随后,新星公司书面全权委托夏某全团负责该大酒家的经营管理。在夏某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5年7月,申请人停业,同年10月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199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申请人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0620.37元,但申请人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9654.23元,其余人民币1310966.14元应收款项无明细记载。而在已知的应收款项人民币629654.23元中,除去74282.93元是—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55371.30元却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夏某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8874.10元,而徐某白条借款竞达人民币266940.20元。

(二)法律焦点

申请人上海金波大酒家是否达到了我国《破产法》有关企业破产界限的规定中所规定的要求。知识链接

破产申请与受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上海针织品总公司破产还债案

【案情简介】

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始建于1949年10月,注册地为上海市南京东路233号,现址上海市九江路218弄19号3楼,注册资金278.8万元。该公司系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经营针棉织品为主泊的国有大型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人民币10亿元左右。1950年至1989年共为国家创利税15亿元。随着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该公司经营不断萎缩,效益每况愈下,商品滞销,库存大量积压,每年承受巨额削价销售损失和银行巨额贷款利息。受三角债困扰,至1992年应收款达2.8亿元,欠银行贷款3.54亿元,积压库存2.43亿元,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能走出困境,1993年经上级批准实行一年停业整顿,但仍复苏无望。经审计,至1994年8月该公司现有资产1.11亿元(含西藏外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883家客户应收款近0.7亿元),负债总额3.06亿元(含欠银行贷款2.61亿元和欠150余家工厂贷款),加上潜亏0.45亿元(含参与投资6家联营企业559万元,均因亏损难以收回),预计资不抵债达2.25亿元。在职职工1103人,离退休职工721人(均已大部分另行安置)。申请人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注册,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同一破产的批复,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了如下审理工作:

(1)受理申请、发出债权申报通知。收到破产申请后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因该公司系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本案一般应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办理,经请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交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立案受理并裁定宣告申请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在立案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在30天内申报债权,同时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告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在申报期内,共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新丰印染厂等48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法院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内容、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和申报日期登记造册,逐一进行审查。

(2)组织成立清算组。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后,法院立即依法决定由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市财贸办、市国资办、市审计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派员共10人组成清算组,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3人,经济师5人,助理经济师和律师各1人,接管该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限届满3个月后的第五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指定最大的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为债权人会议主席。1995年5月1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了债权额审查和清算工作。同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确认了各债权人的资格和债权数额。

(4)作出破产宣告。经审理确认申请人资不抵债后,法院认为,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及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时依法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并发布公告;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查明并追究造成申请人破产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5)指导清算组对申请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变卖,依法追索申请人债权和财产。对申请人的债务人,经法院通知后,仍不归还的,依法先后共作出420余份裁定,标的额2464万元,交执行庭立案后强制执行,总计共收回退货350万元,现金160.94万元,收回率为20.73%;对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进行变卖,清算组接管后的库存商品1843.12万元,加上收回退货共956.43万元,总计变卖处理2799.55万元,回笼资金为671.11万元,变现率为23.97%。

(6)分配破产财产。经过指导清算组进行了22个月的艰苦努力,清算工作完成,编制了财产分配方案。经1996年8月和9月第

四、五次债权人会议充分讨论,终于一致通过了清算组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原申请人破产财产总额清理、变卖所得共计25776908.71元,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按顺序上缴欠税共计1352262.76元后,余额24424645.95元(其中货币14104255.95元,各类证券计价9320390元),分配采取货币和证券兼分,对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按照比例(清偿率为7.89%)分配。

(7)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推予执行第五次债权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清算组按法院裁定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依法于1996年10月31日裁定终结了破产程序,由清算组向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焦点】

本案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上海针织品总公司是否符合破产申请的要求,破产申请的法律效果以及法院受理申请后的法律效果分别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线电一厂申请破产还债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无线电一厂系全民所有制中型企业,始建于1968年初,自建厂起至1988年的经营中连年盈利。1989年以来,无畅销的主导产品,产品积压,技术落后,新产品的开发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流动资金枯竭,借贷无门,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日趋恶化,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严重亏损和连年亏损,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近百万元,债权人纷纷诉诸法律要求还款。现全厂总资产(包括债权)2400万元,负债总额已达51725万元,资不抵债已成定局。申请人提交了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明,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石家庄市电子工业局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请破产还债。经人民法院催告中报债权,共有上百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债权人在法院的主持下成立了债权人会议.并且法院还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行家庄市和平路办事处为债权人会议主席。该债权人会议在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分配方案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厂以下审理工作:

(1)收到破产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通知和裁定宣告中请人破产还债,并告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后,对财产和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为他厂提供担保的,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停止清偿债务,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前须经法院审查批准;作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情绪,防止出现上街上访等社会不安定问题,在破产终结前,厂领导、财会、统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保护好财产、向法院提供企业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清算组成立之前的公章、合同章、合同纸、账册、文书、资料等收控起来。

(2)在立案10日内通知了221家已知债权人在1个月内申报债权。同时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告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在法定期限内有150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并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

(3)在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配合支持下,主持召开了清算组成立大会,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财政局、电子局、国资局、工商局等共派出25名人员组成清算组,指定了清算组正、副组长。

(4)指导清算组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要求方案对破产财产的数额及来源账目要清,分配结果严格按法定请偿顺序,分得公道,要经得起债权人的检查,分配形式要切实可行,对未追问的债权要列表说明原因。该分配方案向法院审判委员全汇报,得到了肯定,经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清偿比例为22.19%,参加议的债权当场兑现。

在法院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了债权人会议,并指导债权人会议做了如下下工作:

(1)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届满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分两次对债权人主体资格和所申报的债权额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与出初审报告交债权人会议确认。初步确认合法债权人137家,比申报的债权人150家减少了13家,初步确认债权总额54348126.68元,比申报数额59767742.26元减少了5419615.78元:

(2)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征询了最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和平路办事处的意见,向其通报了资产清算工作情况和债权人会议的议程,指定该处为债权人会议主席,该处在法院主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与法院合议庭积极配合,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债权人的拥护。

(3)为召开债权人会议,合议庭准备和指导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主席准备了如下材料,发给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合议庭淮备了如下材料:①债权人会议议程和时问安排;②申报债权情册;②宣告申请人破产裁定书;④债权人会议召开的通知;⑤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⑥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及其说明;⑦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有关事项;⑧对债权人资格的初审报告;⑨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初审报告。 指导清算组准备了如下材料:①清算:正作通报;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指导债权人会议主席准备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讲话。

(4)法院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配合债权人会议主席对债权人资格、债权总额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77家债权人以1票弃权,76票同意通过,井作出债权人会议一号决议,决议确认136家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确认债权总额为54338763.48元;配合债权人会议主席对清算组提交的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80家债权人以1票反对,79票同意通过,并作出债权人会议二号决议。决议后,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报执行.法院裁走7L以确认,清算组立即执行。

(5)法院指导清算组编制了破产财产分配兑现金额明细表。清算组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清偿比例金额在债权人会议上当场兑现给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未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出清算组邮寄兑现。 【法律焦点】

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织成定及召开的,它的法律地位如何,它享有哪些职权。

企业破产财产范围之界定

——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案

【案情简介】

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以下简称一面坡葡萄酒厂)是以生产紫梅、香梅、金梅等牌色酒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职工919名,固定资产原值880万元。截止1992年末亏损1877万元,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同意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1993年5月21日,一面坡葡萄酒厂向尚志市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尚志市人民法院接到一面坡葡萄酒厂的破产申请后,首先审查破产申请材料。对破产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情况的说明、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破产的意见等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符合规定,只是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虽同意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对破产后的职工承诺予以安置,但没有具体措施。经向某市工业局要求对承诺安置职工提出具体方案,某市工业局向法院提交了职工安置具体方案。据此,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4日裁定:

宣告一面坡葡萄酒厂进入破产程序。

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告之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及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并告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对已知的债权人,法院在受案后逐一通知债权人在1个月内到法院申报债权。

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案受理后,法院了解到某市工业局虽几次对一面坡葡萄酒厂进行整顿,也没有改变—面坡葡萄酒厂的亏损局面。到1990年该厂已亏损714.9万元。为摆脱债务,重振旗鼓,某市工业局将一面坡葡萄酒厂一分为五,设立了干酒分厂、啤酒分厂、白酒分厂、果酒分厂、药酒分厂5个分厂。一面坡葡萄酒厂以总厂名义保留,留有个别领导,承担债务。5个分厂则向总厂租赁设备,并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经营1年后,5个分厂也亏损停产。

鉴于本案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意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前已对企业进行了整顿,并没有使—面坡葡萄酒厂经济状况好转:尚志市人民法院认为:一面坡葡萄酒厂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符合企业破产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款之规定,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8日裁定: 宣告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的规定,尚志市人民法院在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了清算组,接管了破产企业。为了使清算组能及时开展工作,尽快查清破产企业的资产,行使清算组的职权,尚志市人民法院委托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一面坡葡萄酒厂资产评估作价组,对—面坡葡萄酒厂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由清算组审查认可,不认可的,可以重新评估。对个别易损毁变质的财产,经法院裁定,予以先行变价处理,保存价款。

破产企业的债权,既是该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也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积极收回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尚志市人民法院根据一面坡葡萄酒厂提供的债权清册和评估作价组清理的债权债务明细表,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动员一面葡萄酒厂积极追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宣告之前并没有丧失企业法人资格,仍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一面坡葡萄酒厂在被宣告破产之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42件,金额9922243.67元;向法院诉讼302件,金额5833013.7元,共收回债权金额672812.08元。对3个月不能审结的123件,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办理。二是破产宣告后,由清算组负责追债。一面坡葡萄酒厂清算组请求法院通知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的307件,金额4751913.32元。按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5件,金额16784.32元;申请强制执行的134件,金额4375129元。确无执行能力的173件,金额3025057.19元。在清理债权过程中,法院、清算组和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组成10个清债权组,赴省内外58个单位核对账目,索要债权。通过上述办法,共收回债权251笔,金额861906.14元。对超过诉讼时效和实在无法收回的债权逐笔进行了确认。

—面坡葡萄酒厂的紫梅、香梅、金梅牌色酒曾多次获得名优产品的称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商标有一定的价值。清算组对这三种酒商标进行变卖,共得价金8万元。 1993年9月22日,尚志市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债权人中报债权115笔,金额为41584488.65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112笔.余额3770550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笔金额11666409元,应优先受偿,不列为破产债权、紧接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一面坡葡萄酒厂资产总额为17658753.19元,优先受偿11666409元,余额5992344.19元为破产财产总额.再减去破产费用和财产处理损失1499099.05元。剩4493245.14元为可分配财产总额。第—分配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1179731.26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的26.2%;第二分配顺序清偿欠缴税款3313513.88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的73.8%,尚合932889.87元税款未能清偿。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焦点】

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企业破产时其设立的分厂应当如何处置。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西宁冶炼厂破产案

【案情简介】

西宁冶炼厂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于1985年筹建,1988年投产.占地总面积47000平方米。主要设备及建筑物为两座6300千伏安矿热炉和与之相配套的厂房、供电、变电设备等,设计能力为年产工业硅4800吨,产品主要出口日本。由于该厂基本是靠贷款建成,投产之际即负债累累,加之投产初期管理不善等原因,产品质量、产量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连年亏损。后来民和镁厂承包该厂,因种种客观原因,产品没有销路致使亏损增大,1989年年底停炉,民和镁厂终止承包。以后工业硅市场虽然好转,价格回升,但由于严重缺乏资金,债务负担过重.一直未能正式生产,职工陆续放假回家,至破产申请时止,停产已达5年之久。经初步核查,申请人企业财产约为2000万元,但负债已达4200余万元,确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提交了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西宁市重工机械局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组织成立了清算组,决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土地管理、财政及主管局等9家部门的人员组织成立清算组,接管该厂的全部物资财产,负债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审理工作:

(1)收到破产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对该厂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立案受理,并在立案10出内通知债权人在1个月内申报债权,同时在《青海日报》发布公告,告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在申报期内,共有52家债权人(职工债权人作为一家)申报债权,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内容、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和申报日期等事项登记造册,逐一进行审查核实。

(2)受理案件后,依职权对申请人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负债情况、破产原因及其真实性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查明申请人的资不抵债额后.认为申请人团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具备和解整顿的条件,应及时依法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

(3)组织成立清算组。及时决定成立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土地管理、财政及主管局等9个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接管该厂的全部物资财产,负债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4)依照法律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限满3个月后的第四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通报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定最大的债权人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确认债权人中的青海省柴油车修理厂、青海省化轻公司储运公司、马某祥的担保物权成立,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认真核查和充分讨论并表决,参加会议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100%的债权人同意上述二家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对工商银行西宁市文行城西办事处、建设银行西宁市文行城北办事处的抵押权存在争议,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一致通过并确认,同时对逾期申报债权无效、申报债权中的滞纳金、迟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具有惩罚性的加倍利息均不计入债权等事项形成了决议。合议庭立即着手对两笔存在争议的抵押权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裁定抵押权成立;

清算组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丁作:

(1)处理破产申请人的财产。清算组决定整体出售申请人的财产,整体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在《青海日报》发布公告,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招标。青海省大型国有企业山川机床铸造厂向清算组投标.经过充分协商,山川机床铸造厂最终以1050万元的价格和全部接收破产企业职工(包括退休职工)的条件中标,与清算组签订“西宁冶炼厂整个财产售买合同”和“西宁冶炼厂职工整体调入山川机床铸造厂协议书”,法院裁定认可,l050万元价金(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并入破产财产。

(2)查明申请人在停产期间,与西宁万纳实业公司联营生产镀膜玻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清算组与万纳实业公司达成了终止联营协议,妥善处理了债权债务。 (3)清算组分三路到各地依法追索申请人的债权和财产,审执结合,财经清算组通知后既不提出异议又拒不归还,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收回了申请人多年难以收回的部分债权。 (4)清算组在基本完成资产评估、清收债权、整体出售财产及安置职工任务后,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之后,全部采用金钱分配方式,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对各破产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按顺序和比例分配。该分配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会议—致通过,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5)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焦点】

在破产案件中为何需要设立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法上有何法律地位以及主要有哪些法律职责。

取回权及破产财产评析

——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染织总厂破产清算组出售回租裁定案

【案情简介】

潍坊某染织总厂于1999年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潍坊中院于1999年签发(1999)潍中法破裁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1999)潍中法第5—2号破产还债通知书,宣布潍坊某染织总厂破产还债。法院在审理潍坊某染织总厂破产还债一案中,申请人潍坊某染织总厂破产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染织总厂有关融资租赁问题依法予以裁定,要求确认破产财产的范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潍坊第二染织厂经批准向中国银行潍坊分行贷款3128757美元,用于购买毛麻、青年布的配套生产设备。该贷款潍坊第二染织厂于1991年12月6日偿还本金647820美元,利息754172美元,贷款期满后尚欠本金2480937美元,利息312086美元未能偿还。因此,经中国银行潍坊分行联系,1991年12月6日,潍坊第二染织厂给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发来潍染二办字(1991)第58号《关于剑杆织机中行外汇贷款转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公司的申请》,表示为避免逾期加罚加重还款负担,申请将外汇贷款转为向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债务。同日,填写了租赁委托书。同意将剑杆织机40台、逆流染色机1台、电子分条整经机2台、浆染联合机1台的项目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委托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事宜,租赁期满后留购租赁物。该委托书并经二厂主管部门潍坊市纺织工业局盖章同意。同年12月9日,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向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发函称外汇管理局同意“以贷转租”,潍坊外汇管理局同日在该函上对此予以确认。1991年12月12日,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在租赁委托书上盖章同意接受委托。1991年12月14日,染织二厂与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签订91UL-02804024L融资租赁合向。合同约定:租赁物件为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购买的技术设备.合同期满后染织二厂支付租赁物件的残值4500元人民币后,由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转归染织二厂所有。

1991年12月17日,中国环某租赁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染织二厂发出实际应付税金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二厂应分5年5次支付租金,每次支付665606.43美元,共计3328032.15美元。逾期按合同第5条第6项办理:延付1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1个月后,每超1天加收欠租金额的5‰逾期利息。1991年12月17日,染织二厂给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发来传真,称:“向意租赁合同生效,请速将外汇电汇中国银行潍坊分行。”1991年12月18日,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二厂传真后,将258万美元设备对价款付至二厂在潍坊中行的账户。

1992年5月10日,潍坊某染织总厂给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发函,按照潍政发(1992)110号文件,染织二厂与潍坊染织厂合并,组建为潍坊某染织总厂。潍坊某染织总厂向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发函承诺染织二厂债务由其承担。经核实,至破产,潍坊某染织总厂向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共付租金1232472美元,尚欠租金2095559.95美元、利息2613924美元、逾期利息2725402.95美元,合计4847102.14美元。 【法律焦点】

剑杆织机40台等租赁的技术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范围;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是否对这些技术设备享取回权。

破产别除权评析

——某市宜良钢铁厂、某市宜良炼铁厂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案情简介】

某市宜良钢铁厂是一家县办的城镇集体企业。1985年在原宜良县造纸厂的基础上,转产筹建宜良钢铁厂,1987年建成投产,占地面积236.68亩,房屋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1997年分离式改制为某市宜良钢铁厂、某市宜良炼铁厂(人员、资产、债务未分),有职工1094人。自1995年开始,由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冶金行业逐步萧条,企业技改失控,资金严重不足,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亏损严重,负债过高,官司缠身,1997年7月被迫停产。企业累计亏损2500万元,总负债1.61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23%,已属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

1998年4月14日“两厂”向主管的宜良县工业局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县工业局1998年4月15日以宜工业发(1998)21号文件同意“两厂”破产还债,并上报宜良县人民政府审批,宜良县人民政府1998年6月6日以宣政复(1998)59号批复同意“两厂”破产还债。

1998年6月16日,“两厂”向宜良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该院经请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宜良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遂于同年7月7日立案受理某市宜良钢铁厂、某市宜良炼铁厂申请破产还债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裁定成立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报》、《云南日报》、《某日报宜良版》、宜良电视台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公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内容。1998年11月2日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人154家,债权总额为1.5亿元,裁定宣告某市宜良钢铁厂、某市宜良炼铁厂正式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时宣布指定由无财产担保的最大债权人宜良县财政局为债权入会议主席。

期间,为了尽可能提高破产企业的变现价值,清算组收回了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资产。具体情况是:1997年出宜良立信建筑公司起诉宜良钢铁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以(1997)昆执民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将宜良钢铁厂厂区内办公大楼及土地、制氧车间及土地(包括附属工程、设备及备件)、轧钢车间及土地等财产以1200万元执行给宜良立信建筑公司。据此,宜良钢铁厂办公大楼、制氧车间、轧钢车间所有权依法由宜良立信建筑公司享有。从厂区的整个状况来看,将属立信建筑公司享有的财产分离后,剩余资产进行拍卖,变现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变现,变现价值也很低。如果将立信公司这部分财产再收回来,整体拍卖,既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变现值,又能提高债仅人的清偿率。清算组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与宜良立信建筑公司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立信公司同意将所有权为1200万元的资产以450万元并入宜良钢铁厂、炼铁厂厂区资产一并拍卖。

在进行债权申报登记时,由于清算组在初始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对银行借款抵押权登记出现错误,导致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遇到困难。事实是:宜良县钢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支行贷款33笔共9283万元,33笔贷款形式上均为抵押借款合同,但其中32份合同中抵押条款不清.抵押物不明确,无抵押清单,无登记。仅有一份合同为1997年8月18日宜良钢铁厂与县农行就1996年12月3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所答借款金额2000万元的合同,以宜良钢铁厂下燕窝村[房产证号(94)074号]、宜良县清远街210号[房产证号(94)053号]的房屋设置抵押,并向宜良县房管处进行了抵押物登记。进入破产程序后,县农行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出具债权登记证明:宜良县农行债权额9283万元,有财产担保1.1亿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宜良县农行的债权总额9283万元(担保贷款)。2000年3月该债权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一步清理核实,法院发现,农行的债权涉及抵押担保的登记出现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因此清算组以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重新确认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在破产程序中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将清算组的申请送达债权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在收到该办事处的书面回复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双方开庭进行审理。

【法律焦点】

清算组是否有权与立信公司签订协议收回立信公司资产,这种行为是否对债权人有效;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市宜良钢铁厂、某市宜良炼铁厂全部债权是否享有别除权。

撤销权及清算组的责任

——某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三某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某市啤酒饮料总厂破

产清算组资产转让合同案

【案情简介】

某市啤酒饮料总厂系某市政府所属国有企业,1996年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某市政府列为企业破产试点单位。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某市轻工业局经过考察协商,选定三某利公司和某三九公司为收购单位。

1996年10月5日,三方为此签订联营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某啤酒总厂宣布破产并进入法律程序后,破产不停产。某三九公司注入资金并派管理人员进入企业。某市轻工业局保证某啤酒总厂破产后优先由三某利公司整体购买。破产程序结束后,某三九公司购买该厂55%的股份,实现控股等。该协议签订后,某啤酒总厂即申请破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9日裁定某啤酒总厂进入破产程序,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并对破产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1996年12月2日清算组同意三某利公司收购某啤酒总厂拍卖的财产,并与三某利公司及某三九公司签订资产拍卖及转让的有关协议。“资产拍卖协议”主要约定:清算组决定对某啤酒总厂的资产拍卖还债,其收购单位为三某利公司。拍卖资产为整体拍卖,整体收购。拍卖资产的价格为36599203.12元,三某利公司需支付的收购金额为1462041.03元。三某利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的15天内注入300万元资金,在清算组监督下全部用于偿还拖欠的工资和集资。这时某啤酒总厂的上述拍卖资产的产权将归三某利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15日内,自三某利公司注入300万元资金到位之日即生效,合同开始执行,三某利公司对破产资产有使用权。

在“资产拍卖协议”签订的当日,三某利公司、某三九公司、清算组又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①转让资产及价格:通过整体收购破产的某啤酒总厂资产,甲方(三某利公司)所属资产合计36599203.12元,甲方原有养殖场资产1522155.10元,资产总计38121658.22元。②转让方式及额度:其一,乙方(某三九公司)向甲方付款16143396.13元,专项购买甲方资产,该费用用于清偿法院裁定的第一偿还序列的债务。其二,甲方原有资产152455.10元合人新公司。通过以上有偿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列资产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组建的新公司邯某九公司所有,转让后出资比例调整为甲方占10%,乙方占90%。③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应在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注入300万元资金,在某市轻工业局监督下全部用于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在60天内全部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和医疗费。出资转让手续,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着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向乙方签发获得甲方转让资产的转让证明,并由双方签署出资转让交接文件。由于甲方向某市轻工业局整体收购破产后的某啤酒总厂产权尚未移交,因此,本协议中某市轻工业局为甲方出让资产的担保人,并负相应的责任。

1996年12月18日,某三九公司按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将300万元收购资金交付给了清算组后取得了对破产资产的生产经营权和破产资产的使用权,开始组织生产。1996年12月19日,三某利公司与某三九公司签订共同组建新公司合同并制定公司章程。1997年1月7日,经某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某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后,某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由某三九公司经营,三某利公司未参与经营。1997年7月5日,由于某啤酒总厂产权尚未转移,清算组收回企业的经营权,使某三九公司从邯某九公司退出经营,这时邯某九公司已经亏损。于是某三九公司起诉三某利公司与清算组,要求确认“资产转让协议”无效。 【法律焦点】

“资产拍卖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破产抵消权评析

——菜市某商场被申请破产产生的破产抵消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1年2月1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纺织品批发公司申请某市某商场破产一案。经查:某商场资产只有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多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仅欠某纺织品批发公司届期债务达132万元,已届破产界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7日裁定宣告某市某商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当日,即2001年2月17日便在《某晚报》刊登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其内容如下:“本院已受理某纺织品批发公司申请某市某商场破产一案。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申请,凡与某市某商场有债权的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01年2月26日止,持有关债权证明,向本院申报。债权人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院同时决定于2001年2月28日在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务必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放弃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特此公告。”

公告公布后,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而通过各种途径想方设法使其债权得以清偿,并不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某商场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的债权人则从某商场拿走商品抵债。某手表厂曾经汇款1080元给某商场为本单位职工购买福利品,因一时未买成,见法院公告刊登后,担心债权受损失,便于同年2月18日从某市某商场提走被面50床。某皮鞋厂曾经销售各种型号的男女皮鞋给某商场,某商场尚有2223元未付清,当某皮鞋厂得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赶紧提走某商场还未销售完毕的皮鞋。还有的债权人则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的手续,以收回其债权:就这样,在短短两天时间内,有24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3623408元.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这—问题之后,立即通知某商场停止清偿所有债务,并下令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账户时,发现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某商场的50万元银行存款,此款系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商场赔偿某电器厂的贷款,尚未划走。某电器厂在法院受理某商场破产案件后,要求将50万元的冻结款项划走,以便了结执行案。

同时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某商场曾与债权人某空调机器有限公司互有债务。1999年某商场曾向某空调机器有限公司购入空调100台,未付货款23.5万,此后,某空调机器有限公司在某商场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空洞一年半也未付入场费及柜台资20万元。在破产宣告后某空调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即向法院申报了债权,并得到确认。财产分配开始前,某空调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担心某商场破产不能偿还债务,要求与某商场的债务进行抵消。2001年3月,某空调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场破产清算组双方达成抵消协议。 【法律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两个方面:某电器厂能否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某商场与债权人某空调机器有限公司抵消债权行为是否有效。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某市服装厂破产案

【案情简介】

1996年5月,某市(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①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8号产权证。其中

1、

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②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第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③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元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④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了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破产后还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9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全部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4)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贷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 【法律焦点】

(1)法院立案后,服装厂清偿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立案前服装厂向本厂领导、职工分发、销售皮衣的行为是否有效。

(2)涉案

1、

2、3号房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3)服装厂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比例分给债权人,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也在此程序清偿。服装厂是否府当先清偿欠职工的债、有财产抵押的债和银行的债,然后再清偿其他债。

(4)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纳入债务清偿程序。

推荐第2篇:破产案例分析题

(一)

甲厂是一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某工商银行于1997年8月23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长期拖欠的银行贷款,至1998年4月15日审结,判决甲厂偿还贷款及相应的利息,但还没有执行。某建设银行曾向甲厂提供一笔贷款一直没有收回,故而也于1998年2月12日诉至法院,至今仍未审结。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果难以避免,1998年初的一次厂务会议上决定:考虑到与其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的利益,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对拖欠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补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的资金通过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来获得。1998年4月18日甲厂被另一到期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丙厂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4月24日决定受理该破产申请。

1.(2002,81)人民法院在收到丙厂申请甲厂破产的案件时,要求丙厂提供的材料有()。

A.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批准文件

B.丙厂对甲厂的债权性质及数额

C.丙厂对甲厂的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D.甲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可以得出结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证明两个事实:(1)提出申请的债权人与被申请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2)该企业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故得出结论,在本题中,若丙厂提出甲厂的破产,应当提供:(1)丙厂对甲厂的债权;(2)该债权已经到期;(3)甲厂没有能力清偿该到期债权。所以选择选项CD.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丙厂对甲厂的债权性质及数额是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的材料,故排除B项,至于A项,法条中没有提及。

2.(2002,82)人民法院受理丙厂申请甲厂破产的案件后,应当()。

A.10日内通知甲厂

B.10日内发布公告

C.10日内通知甲厂的上级主管部门

D.10日内通知已知的甲厂的全部债权人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告的日期。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可以得出结论,《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受理申请后公告的时间为25日。所以本题无答案。

3.(2007,83)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关于甲厂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工商银行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以回收贷款和利息

B.工商银行只能凭生效的判决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C.建设银行的诉讼案件,可以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建设银行的诉讼案件,应当终结,由建设银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真题解析】本题涉及破产受理后的诉讼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

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可以得出结论,工商银行应当凭生效的判决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不能要求法院执行,即使法院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也应当中止。至于建设银行的诉讼案件,如果要继续,也应当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后;如果证据充分,也可以终结诉讼程序,直接申报债权,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来确认该债权。所以排除AC两项,选择BD项。

4.(2002,84)甲厂于1998年初召开厂务会议决定做的几件事,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中无效的是()。

A.提前偿还乙厂未到期的债务

B.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C.对拖欠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

D.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无效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朋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同时,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结合题意,分析可以得知,AB两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和“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所以属于“可以撤销的行为”而不是无效行为;CD项也不符合破产法所提到的两种无效情形,故此题无答案。

5.(2002,85)以下关于破产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清算费用可以列入破产债权

B.破产债权必须为财产请求权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列入破产债权

D.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被称为破产债权。可以得出结论,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的债权请求权,而这里的债权主要是“财产的请求权”,故选择B项。A项中的清算费用应当算做破产费用随时支付。

根据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下列两种情形可以被列入破产债权:(1)行使完优先权后仍有债权未能完全受偿;(2)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选项C是不正确的。

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可以得出结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只是不能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而不是放弃债权,故选项D错误。

【答案】1.CD 2.无答案3.BD 4.无答案5.B

(二)

在某地级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某国有制造厂因产品长期滞销而连年亏损、负债累累。经

厂领导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破产清算还债后关闭,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4,76)该制造厂应当向()提出申请。

A.制造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制造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多数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多数债权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申请的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破产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的答案为B项

2.(2004,78)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清算组之前,应当进行的程序是()。

A.组成合议庭

B.通知债务人

C.发出公告

D.宣告破产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故C项正确。

3.(2004,79)企业清算与破产还债的区别是()。

A.适用法律不同

B.发生原因不同

C.财产结构不同

D.目的不同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清算和破产还债的区别。企业清算和破产还债都是由于企业发生了法定的解散事由而适用的特定程序。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之后,其所适用的法律已经相同,故排除A项;而适用的原因,企业清算程序是因为企业发生了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宣布解散,因此其发生原因不同,选择B项;企业清算的目的是终结企业的法律关系,处理企业剩余财产,以最终消灭企业,故其目的不同,选择D项。

4.(2004,80)关于本案能否申请和解,正确的说法是()。

A.由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B.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C.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D.本案不可以申请和解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和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中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可以得出结论,能否申请和解,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故选择C项。B项中应当曲人民法院召集。

【答案】 1.B 2.C 3.BD 4.C

推荐第3篇:柯达破产案例

柯达,为什么这家既重视技术创新,又重视营销创新的公司会走到倒闭的边缘呢?有人说是柯达自己发明的数码相机杀死了柯达。更深一步的理解是柯达对数码相机发明后的市场形势犯了战略误判的错误。数码相机发明后的新形势是摄影不再需要胶卷,相机与影像记录材料合为一体。而相机制造技术的世界霸主是日本。日本的富士胶卷正确地判断了这个新形势,及时实现了战略转型,将其最早的影像事业、信息事业、文件处理事业三大业务板块调整为医疗生命科学、高性能材料、光学元器件、电子影像、文件处理和印刷六大重点发展事业,得以生存和继续发展,传统胶卷业务在公司收入中的占比已降至2%。

柯达申请破产保护,敲响了三个警钟。

第一个警钟,任何一种成熟的技术,都有被一种全新的技术完全替代的可能。企业对此要保持警觉。

第二个警钟,成功的企业要正确判断自己经营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形势,对技术和市场前景作出正确的战略判断,及时对自己的经营战略和策略进行调整。

第三个警钟,当发现自己的经营领域需要作出战略调整时,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不可恋战旧业务。为此,一要有必要的技术储备,二要善于通过资本市场运作进行兼并重组,使企业能够顺利、迅速地实现经营战略的转型。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柯达的历史,再来各抒己见:

1884年 乔治·伊士曼创办伊士曼干版和胶卷公司,成为柯达公司前身。

1885年 推出第一卷胶卷。

1888年 推出第一部民用相机。

1889年 推出第一卷民用胶卷。

1898年 推出\"Folding Pocket\"柯达相机,被认为是现代使用卷装胶卷的相机鼻祖。该相机使用2×3英寸的底片,成为业界标准。

1900年 推出第一部\"BROWNIE\"相机,售价仅1美元,成功地使摄影普及化。1902年 发明柯达冲印设备,简化冲洗胶卷的程序。

1913年 推出伊士曼人像胶卷。

1923年 推出可拍摄业余电影的16毫米底片,奠定娱乐事业的发展基础。

1925年 乔治·伊士曼先生成为柯达董事会主席。

1928年 推出16毫米彩色电影胶片。

1929年 推出第一盘为有声电影设计的彩色电影胶片。

1942年 推出全球第一卷彩色胶卷。

1959年 推出高速胶卷“EKTACHROME”。

1975年 柯达制造出全球首部数码相机。

1986年 推出首部拥有USB界面的数码相机DC260,USB后来成为标准界面。2001年 推出全球最高1600万像素专业数码相机。

2004年1月13日 柯达宣布停止在美国、加拿大和西欧生产胶片相机。

2004年年底 柯达停止制造使用Advanced Photo System和35mm胶片的相机,专注新兴的数码市场。

推荐第4篇: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破产是指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是与其实体权利(即债权)具有密切联系的一种权利保护请求权。

实践中,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社会组织。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债权人的权已届受偿期,未到受偿期的债权,不得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确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债务人虽未按期履行还债义务,但尚有履行能力的,仍属一般债务纠纷,不能按破产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1)债权的真实性;(2)债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重;(3)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1)权人的名称、企业的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债权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还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所;(2)债务人的名称、企业的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3)债权的性质、种类、数额,如债权为货币或是实物的,写明其金额或价值,如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还应写明其担保财产的性质、名称、数量、价值等;(4)写明债权存在的材料,以及债权受偿期限;(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明材料。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暂不予受理。

来源:http:///lzgx/

推荐第5篇:破产申请的受理及效力案例

破产申请的受理及效力

【案例介绍】

某厂为国营企业,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到2011年底,该企业实有资产还是50万元,而所欠的到期债务已经达到100万元。甲债权人多次催讨债务未果,即以某厂已经资不抵债为理由,向本企业所在地和某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某厂所在地法院受理该案后,在10天内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并且发出了公告。债权人乙、丙分别在收到通知15日时和35日后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丁、戊没有收到通知,分别于公告之日后两个月和三个半月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债权人庚得知某厂已经被申请宣告破产后,非常着急。因为它是某厂最大的债权人,而且在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前,已经与某厂进行了一场诉讼。在这场诉讼中,债权人庚胜诉,某厂已经开始分批偿还其欠庚的大量货款。因此,庚要求某厂加快还债的进程,争取在破产案子结束前清偿全部债务。而其他债权人则不同意某厂继续对庚还债。在此同时,某厂对法院受理该案也有意见,认为甲债权人先向甲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某厂所在地法院申请,因此该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几种观点】

1、破产案件,由先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

2、所有债权人都有参与分割破产财产的权力。

3、债权人庚已经打赢了官司,可以先获得清偿。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破产案件的受理机构,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这是因为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最有利于该案的审理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尽管债权人甲先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某厂所在地法院申请,该案仍应由某厂所在地法院受理。

其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这种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形式要件是否具备,即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有无必要的书面材料等;二是审查实质要件,即被申请企业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再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天内发出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让债务人提交债务清册;二是让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1个月内,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自己的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本案法院是按时发出通知和公告的。从理论上来讲,所有债权人都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力;从实际上来说,并非每个债权人都参加破产程序。不参加破产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主动决定不参加,如债权额较小或破产企业还债能力太差等;另一种则是被动的,即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已经被申请宣告破产,待其主张债权时期限已过。本案中债权人乙、丁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丙和戊则因为期限已过而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视其为主动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由此可见,债权人在其债权到期时应当积极追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更是如此。否则就容易失去参加破产程序的机会。

最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因为如果这时仍对破产企业财产执行民事程序,会妨碍破产程序的进行,也无法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与此相关的,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也是无效的。因为此时全体债权人是一方,他们中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外,其他债权人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本案中的债权人庚,虽然打赢了与某厂的官司,但因为某厂已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它的债权只能暂停受偿。如果法院审理下来某厂不需要宣告破产,或者某厂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庚的债权可以继续受偿。如果某厂被宣告破产了,庚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通过破产程序来清偿。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对庚清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平清偿的原则。

推荐第6篇:当事人如何申请破产

当事人如何申请破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推荐第7篇:通用申请破产保护

通用申请破产保护

美国媒体14日援引知情人士话说,通用汽车公司与工会(UAW)就员工医疗基金的关键谈判于13日晚破裂,美国联合汽车工人工会谈判人员拒绝接受公司方面提出的退休人员医疗基金偿付方案。《华尔街日报》 报道,通用已将申请破产重组作为一个选择开始考虑。

通用1月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公司眼下负债高达416亿美元。美国政府要求通用把向社会募集的\"高危\"债务降低三分之二以上。通用希望债权人拿180亿美元的债权换公司股份。但熟悉谈判情况的人说,眼下债权人也没有 \"松口\",希望从通用那里得到更好的出价。

通用如果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组,将整合尚具活力的品牌和资产,重组一个新公司,不良资产将在破产法庭监督下清盘或拍卖。通用公司拒绝对此发表评论。

另外彭博社此前报道,为获取优先获偿的债权人地位,美国政府可能逼通用破产。

【分析点评】

1、事情进展到目前的地步,地球人都知道高居不下的人力成本问题是导致通用走向衰弱的\"寄生虫\"。来自美国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的数据,通用每辆车上分担的医疗保险成本为1500美元,大众为418美元,丰田只有97美元。

根据美国媒体的最新消息,UAW拒绝接受通用方面提出的退休人员医疗基金偿付方案,再次印证\"由奢入简难\"这一真理。况且,在形势日益艰难情况下,UAW成员也认为自己是此次经济危机的受害者,总不能让受害者承担所有的责任吧!另外,美国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下,通用无法借助合理的程序解决历史性的制度问题。曾服务于通用旗下韩国大宇汽车公司的汽车行业资深分析人士钟师表示,\"当市场萎缩、开工不足时,它却不能轻易解雇工人、关闭工厂,这使它无法维持一个动态的平衡,而这一问题靠它自己的调整几乎是无法解决的。通用汽车正看着自己慢慢被消耗、吞噬。\"

2、开发和销售成本是拖垮通用汽车的\"癌细胞\"。某种意义上,通用汽车正是被它几十年来的骄傲、自大所击倒。美国《财富》杂志这样评论道:通用汽车公司过去一直在闭门造车。它非常自闭,没有人费心去想为什么通用汽车的组织方式与丰田截然不同,而且也不同于福特、大众以及其他所有的汽车制造商。组织方式是导致通用汽车表现不佳的主要原因。一个明显的表现是,组织架构的松散、职能的重叠让通用汽车的开发和销售成本面临很大挑战。当丰田只为一两种产品做市场营销时,通用要在世界五六个市场同时给八种中高档轿车做营销。这些,也在逼迫通用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

3、1995年,奥田硕刚刚担任丰田总裁后不久,被问到最欣赏哪家汽车企业时,奥田硕坦率地回答:\"技术方面是梅赛德斯-奔驰,财务方面是通用汽车,因为它非常善于管理现金与资产。\"因为当时,通用汽车的销售利润为98亿美元,每辆汽车的销售利润率达5.8%;丰田只有33亿美元利润,单车销售利润率为3.2%。事实上,此时,丰田的生产效率远高于通用汽车,危机已经在潜伏。高超的财技并不能一劳永逸地掩盖通用高成本的弊端。当其赖以生存的金融系统出问题时,\"兵败如山倒\"也就来临了,因为它自身的免疫调节能力已经基本丧失了。要解决这一系统性问题,通用唯有置于死地而后生(盖世汽车研究院)。

推荐第8篇:破产申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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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注意事项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此规定在我国《破产法》的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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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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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其实,有时,我们不一定要申请破产,还可以注销公司。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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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登记。

二、根据内地法律,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清算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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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内地《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内地《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按内地《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馀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依《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於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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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馀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后,如果仍有剩馀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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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

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

编者按:

2017年,江苏法院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强化审限管理、编发审理指南、狠抓中介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府院联动,依法服务保障去产能、降杠杆、补短板。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1672件,同比增长107.70%,审结1224件,同比增长185.31%,化解债务611.34亿元,安置职工4.51万人,释放土地资源2.8万亩、房产资源88.98万平方米,成功审结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重整案、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一批典型案例,现将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重整案【工作亮点】综合运用“合并重整”、“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化解20亿余元债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六家企业实现整体脱困重生,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基本案情】2017年1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年6月14日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五家子公司重整案。在程序上对六家公司合并审理,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担任六家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对六家公司清产核资后认为,六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高度混同情形。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认为,六家公司财务混同,没有独立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人员及行政人员混同,基本由省纺织公司委派;业务混同,相互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互联互保。管理人根据上述事实,向南京中院申请对六家公司合并重整,南京中院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六家公司合并重整。此后,管理人将六家公司作为整体与投资人进行谈判,成功引进省纺织集团、苏豪控股等重整投资方,对企业增资近11.92亿元,以现金清偿担保债权1000万元及5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清偿超出50万元普通债权部分,出资人权益作相应调整。同年11月22日,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组表决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2月8日,经管理人申请,南京中院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六家公司重整程序。【裁判要旨】多家关联企业进入重整时,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在确认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全面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审计机构、管理人等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有效整合各成员企业优势资源,综合运用创新偿债、重整重组同步进行等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工作亮点】运用商业思维,首创“多方联动,破中有产”的新机制,采取“破产不停产”新模式,实现“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为困境企业运用破产实现再生提供有益经验。【基本案情】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海工公司)是世界中小型液化气船市场“领头羊”,特种船舶及再汽化模块全球市场占有率均位列第一,拥有十几项国家专利。随着世界船舶海工行业持续低迷,加之公司对外提供巨额担保,企业财务与经营陷入困境,公司近7000位员工亟待安置,价值30多亿元的项目尚未完工。2016年6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危机爆发。鉴于本案影响范围广、牵涉利益大,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即提请政府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破产相关事宜,一体解决工作指导、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以及招商引资等问题,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为继续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启东法院于2016年8月5日裁定受理太平洋海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加快清算速度,尽快厘清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一方面全力支持企业“保订单、保资金、保团队、保生产”,通过继续履行合同、转让待履行合同等方式,确保太平洋海工公司持续经营,有效维持企业在工信部船舶海工行业优势资质,最终吸引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一批上下游企业得以挽救。2017年7月22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针对众多银行债权人未完成内部审批,要求延期投票的情况,启东法院采取现场投票与信函表决相结合、定时统一开票的规则,最终,重整计划草案以高票通过。同年8月4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当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即与外商签订10多亿元的海工订单。同年12月19日,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太平洋海工公司重整取得圆满成功。【裁判要旨】当前诉前破产拯救机制缺失,程序内外协调衔接不畅,容易导致破产企业失管、营业停顿、团队流失,错失挽救企业时机。启东法院主动延伸触角,破产前加强引导,破产中加强对接,为 “破产不停产”营造良好内外部条件,确保持续经营,避免员工下岗,实现“无震荡”破产,为挽救企业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3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工作亮点】运用“执行转破产 清算转重整”拯救危机房企,通过“市场化招募 出售式重整”吸引重整投资人完成楼盘续建和品牌升级,充分保护购房人、工程款、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等各类债权人利益,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基本案情】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成公司)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红梅新天地”期间,无法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诸多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部门发现仅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解决涉富隆成公司系列纠纷且呈现出群体性事件的苗头。2016年8月15日,无锡中院执行部门裁定中止对富隆成公司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同年9月12日,无锡中院破产审判部门裁定受理富隆成公司破产清算案;2016年11月14日,无锡中院踩准程序步点、在重整可行性达成基本共识前提下,将富隆成公司转入重整。针对富隆成公司股权均被多重质押及查封的情况,富隆成公司重整舍弃传统股权结构调整模式,采用出售全部在建工程的“出售式重整”模式。在无锡中院指导下,管理人三次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最后一次招募参照招投标方式,即在招募公告中预设评选规则和评分标准,明确得分最高者为重整投资人,并邀请专家顾问、债权人代表等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分。最终,绿地集团控股的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4.7亿元报价的偿债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续建方案中标,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17年8月7日,富隆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到会128位债权人全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得以全票通过。同年8月8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同年12月,偿债资金4.7亿元全部到位并分配完毕。【裁判要旨】从“执转破”实践看,本案真正发挥了“执转破”的功能,运用破产解决执行无法解决的问题:执行只能就地变价,有限地个别地清偿债权;不能集中偿债、平衡全体债权人矛盾;更不能续建楼盘、解决购房人危机。从审判方法看,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连续两次巧妙的程序转换,在对房企破产各项权利冲突进行准确排位后,采取对重整投资人市场化招募,既考察偿债资金、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评估经营方案、保障购房人权益,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从社会效果看,数百位购房人、债权人、原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全票赞成,在国内破产重整史上也实属罕见。最终重整成功,清结债务14.5亿元,职工债权受偿,百余位购房人入住新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例4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等三企业合并重整案【工作亮点】运用“现金偿债 以股抵债”、“偿债期限 偿债金额”选择、参考破产和解程序,实现企业救治的合并重整案,盘活企业不良资产,降低企业负债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各债权人、投资人利益得到妥善平衡。【基本案情】2013年10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新北法院)裁定受理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陕西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永泰丰系企业)合并重整申请。永泰丰系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重整计划草案被顺利表决通过,根据该重整计划,投资人先后三次出资8000万元受让公司股权,通过现金方式清偿2727.18万元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优先债权、职工集资款和劳动债权,以“偿债期限 偿债金额”此消彼长的债转股模式供156位普通债权人选择,执行期和监管期为2年。但由于受第二期4000万元偿债资金未到位影响,遇到以下新问题:因永泰丰系企业丧失融资能力,原融资计划受阻,制约企业生产经营;因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互不信任,难以形成一致意见,重整陷入僵局。管理人参考破产和解模式,通过引入新投资人,投入1258.61万元为企业注入新活力,该款转为新借款完成偿债工作,预留清偿资金48万余元备用于未申报债权,并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各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法院审查后裁定批准上述计划,并同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半年。目前,该重整计划已顺利执行完毕,相关股权变更登记已办妥,企业重新步入正常生产轨道,恢复营利能力。【裁判要旨】本案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表决通过,但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陷入僵局,通过引入新投资人,参照破产和解模式,与部分债权人协商达成债转股、清偿款转为新借款等协议,并对照原重整计划延长执行期限,提交法院批准,为类似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障碍的案件提供有益经验。

案例5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工作亮点】运用公开竞价方式,成功招募房企投资人,企业重整成功,公司恢复运营,购房合同得以履行,债权获得较好清偿。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自愿将部分报酬捐赠于破产基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破产案件启动资金保障不足的难题。【基本案情】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开发的“蜀岗玫瑰园”小区建成少量房屋但未交房,2014年后,公司债务缠身缺乏清偿能力,31件案件进入强制执行。2015年8月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裁定受理嘉联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目标包括完成项目开发、全额保障优先债权、向购房人交房、普通债权清偿优于模拟清算。经债权人会议审核,嘉联公司无争议债权约11亿元,含职工债权97万元、税款75万元、购房款6660万元、工程款及抵押优先债权1.9亿元、普通债权96户计债权额约8.1亿元。企业资产评估约8.2亿元,模拟清算中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45%。债委会多次磋商,管理人最终开展洽谈投资者并竞价遴选工作,港资佳源集团旗下港源公司竞价胜出。相应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一是原出资人股权无偿让渡;二是投资人投资8.9亿元清偿债务及支付重整费用,若不足,投资人补足,若剩余,则用于项目开发;三是恢复项目开发按计划向购房人交房;四是职工债权、税款全额受偿,其他优先权范围内债权全额受偿,每户普通债权人10 万以下100%受偿,超出部分按68%比例清偿。该计划草案经表决,出资人组反对,其他组别投票通过,其中普通债权组赞成人数55.32%,代表债权额67.02%,优先债权组赞成人数100%,代表债权额100%。扬州中院审查后,于2017年2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裁判要旨】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出资人已无所有者权益,重整计划草案制订过程中,管理人在与相关方谈判失败后,决定采用公开竞价方式招募投资者,通过引入投资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制订、对出资人组权益进行调整,公平对待了同一表决组成员,是市场化重整的有益尝试。

案例6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和解案【工作亮点】本案是国内首例关联企业合并和解案,通过分别受理,先清算、后和解的破产审理方式,成功实现关联企业合并和解,为应对家族型关联企业危机提供借鉴。【基本案情】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双喜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南通冠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六企业系受施某一人实际控制的南通当地知名家族型企业,拥有38项国家专利,其免检产品远销十几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下半年以来,六企业因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相继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12月7日,金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企业以存在人格混同、合并和解有利于挽救企业及公平清偿为由,共同向启东法院提出合并和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金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企业虽均为法人主体,但实系作为一个整体运营,资金和财产均由金双喜公司掌控,人员调配、企业决策和运营管理均由施某统一负责,已严重丧失法人实体应具备的财产与意志独立性。2016年12月8日,启东法院向所有债权人下发通知,征求各方对合并和解的意见,取得绝大多数债权人支持。同年12月28日,启东法院组织召开由异议人、债务人、管理人、审计机构等参加的听证会。2017年1月6日,启东法院依法裁定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由于合并和解的债权清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模拟清偿率,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协议草案,2017年3月23日,启东法院裁定认可合并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为确保合并和解协议履行,协议专款规定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由债权人委员会向债务人派驻财务人员,设立监管账户,监督和解协议履行,此举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也保障了和解后企业的有序经营。六家企业成功和解,数百员工重新上岗。【裁判要旨】针对家族企业特点,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灵活运用破产程序,及时由清算转入和解,探索实质合并规则,构建合并和解程序,创设和解协议监督执行机制,化繁为简,归并资产,抵销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提高债权清偿率,确保债权公平受偿和协议全面履行,实现优质企业重生。

案例7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和解案【工作亮点】以“清算转和解” “货币偿债叠加债转股”清偿方式消解企业债务,和解方案同时满足小债权人、职工、债务人合理诉求,企业主营业务得以延续,充分体现和解程序在矛盾化解、稳定维护、债权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势。对以民间借贷债务为主的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司法处置具有借鉴意义。【基本案情】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自设立初期即由法定代表人个人通过对外巨额融资形式进行基本建设,因对外需支付巨额融资利息,法定代表人将中原公司列为个人借款担保人,最终导致中原公司资金链断裂,社会矛盾激烈。2015年12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裁定受理中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评估,中原公司资产总额1200万元,债务则高达1.691亿元,其中民间借贷债务合计1.689亿元,占总债务的99.9%,企业资产与负债极不对称。同时该企业此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希望企业复产以提高债务清偿率。2017年6月,中原公司向宜兴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法院依法裁定进行和解程序。根据和解草案,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下进行货币清偿,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上(暨全体民间借贷债权人)按债转股方式进行清偿,职工债权及税务债权经法院协调全额清偿,该草案经全体债权人书面表决一致通过。2017年9月12日,宜兴法院裁定确认中原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后中原公司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货币清偿、股权转让等各项事宜,现该企业已恢复营业,生产经营进入正常轨道。【裁判要旨】坚持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尊重各方意愿,实现“清算转和解”程序转换;鼓励债务消解路径创新,对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暨全部民间借贷类债权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最大程度保留企业实物资产、客户资源及生产资质,减轻债务人资金偿债压力,同时兼顾小债权人诉求,运用货币清偿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强化司法保障,监督和解草案制订实施,提高小债权人货币清偿比例,同时要求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及税款,大大减轻社会维稳压力,实现司法效果及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例8镇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工作亮点】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动协调,简化流程,并依法减免破产企业税费,提高债权清偿比例,促进案件妥善处理。【基本案情】因镇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阳法院)经审查,哈特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经审计,哈特公司主要破产财产为房地产。而在房地产产权过户过程中,国土部门要求重新核算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延期办理过户滞纳金,变更税费测算无法操作。丹阳法院多次向市委主要领导专题汇报,并针对本案以及其他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形成破产案件审理难点专题报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市委、法院数次召开国土、税务、金融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破产案件相关问题,并指定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具体政策制定与落实。丹阳法院就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特殊性、破产与税收征管等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并提出建议。最终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联席会议就破产企业土地出让金测算与补缴、房地产产权变更税费测算与预缴、免除所有破产企业立案后税收滞纳金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同时,联席会议还就破产企业相关手续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减免破产企业税费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政策的会议纪要》,服务保障破产审判。本案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办结相关手续,税务部门退回已收取的30万余元滞纳金,同时免除另一关联破产案件200多万元税款,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升5.5%,分配方案获债权人全票通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裁判要旨】丹阳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理解与支持,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取得实效,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减免相关税费、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并出台相关会议纪要,为破产案件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案例9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工作亮点】本案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2个月,系首例完整适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的案件,成功实现执行程序效率与破产程序公平的有序衔接,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可复制经验。【基本案情】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在执行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隆公司)财产过程中,将其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拍卖成交,在清偿优先权债权及职工债权后,剩余执行款仅823.12万元。但吴江法院经查询,涉及宝德隆公司的执行案件34件,执行标的额达1.07亿元。2017年8月10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吴江法院执行部门决定将宝德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同年9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宝德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同年10月31日,宝德隆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表均无异议,依管理人申请,吴江法院口头裁定确认债权表并宣告宝德隆公司破产。随后,管理人将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7年11月1日,吴江法院裁定确认该分配方案。同年11月6日,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吴江法院于同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同时针对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提交账册等资料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况,告知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裁判要旨】对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变价,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及时启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吸收利用执行成果,并从选任管理人、压缩弹性周期、债权人会议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宣告债务人破产、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方面简化审理程序,有效化解执行积案,服务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案例10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工作亮点】本案通过强化清算责任制度运用,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违法行为,依法制裁漠视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人,对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弘扬竞争伦理和商业道德,增强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起到示范作用。【基本案情】2015年1月22日,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典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后该公司并未组织自行清算。2016年8月16日,债权人以卓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对卓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年10月19日,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卓典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彭胜军在法院和管理人多次电话和书面通知、释明情况下,仍拒不向法院提交卓典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亦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后经召开听证会,南京中院作出民事决定书对彭胜军罚款6万元。2017年3月4日,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卓典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法请求明确清算义务人对卓典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宣告卓典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在裁定书中告知卓典公司债权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另行要求卓典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亦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人民法院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并在终结裁定中告知债权人可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相关责任。

推荐第10篇:破产申请的每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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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目录

1 概述

▪ 破产申请的意义 ▪ 破产申请的资格 ▪ 破产申请的形式 ▪ 破产申请的受理 2 法律内容 ▪ 债权人 ▪ 债务人 ▪ 清算责任人 ▪ 撤回

3 司法解释 概述

破产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重要期限

(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解释】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包括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法律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清算责任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破产清算。”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的清算组。在合伙企业的场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其特点是:第一,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第二,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第三,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始;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始。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如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一样,由于破产事件已经进入司法权的控制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制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有权审查其处分权利的正当性,及考虑其撤回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的权利滥用,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其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为规范和统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对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的审查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11篇: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受理的应用

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往往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混在一起一并审查,然后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笔者认为,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只需形式审查,即法院仅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破产资格即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以及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破产申请人(特指债务人)或指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目的是否合法的审查。关于破产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应在审理程序中进行。因为在受理阶段,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予以受理。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不影响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应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将实质性审查也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那岂不等于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同时就必须裁决了原告胜诉。诉讼是有风险性的,同理,申请人(指债务人)或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也应具有风险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通过审理

认为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不宣告债务破产。那么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及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因自己过错所负的责任。何况现实生活中,有的债权人为达到损害债务人的目的,而恶意地申请债务人破产,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等目的。同样,有的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破产。

关于形式审查的期限,笔者认为以7日为宜。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在7日内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作出受理裁定,否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只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制作、送达受理破产申请裁定,这种做法应予纠正。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即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申请的撤回-指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的撤回

笔者认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及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无论是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还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都应允许申请人任意撤回破产申请。因为如果债务人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撤回,债权人认为债务人该行为损害其利益,债权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如果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撤回,则可以视为债权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当然,因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给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破产申请有的驳回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要求的应当以裁定形式驳回其申请。法院对破产申请立案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的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3)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审查;(4)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破产逃债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上所列情况若在立案后才发现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

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

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第二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第四,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2)对债权人的效力。

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

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无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3)其他效力。

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优先。

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先主要是指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权人即不得再提起满足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申报债权以破产程序行使债权。强调一点,这里所谓“诉讼”是指旨在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即满足债权的诉讼,并不是排除一切的诉讼。实际上,即使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也有其他民事诉讼出现。例如,确定债权额的诉讼,有关财产归属的诉讼等。

破产程序优于民事执行程序,是指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主要是因为,个别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概括执行制度相违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中止。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有关财产的诉讼应当中止,待法院指定管理人或受托人后再继续进行。这主要是避免债务人恶意放弃财产或权利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12篇: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P273) 1.破产受理的基本程序

【法条】(1)

①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②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务人的异议能否成立?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举证责任与资料提交 (1)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除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债权人申请破产

①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并不需要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3)材料的补充、补正

①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并及时进行审查。

②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③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10日/15日)。 (4)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4.对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根本不接收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申请根本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13篇:申请破产流程及相关规定

申请破产流程

一、申请人:债权人、企业、清算人

二、申请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接受申请法院(管辖法院):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五、法院受理及裁定: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企业。企业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六、债权人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七、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期间的义务: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企业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企业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企业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企业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企业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企业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企业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14篇:什么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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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提示:什么企业可以申请破产?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下面就由赢了网的编辑为您介绍。

什么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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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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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纠正企业破产就是逃避债务的错误观念。

二、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

三、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应依法作出。

四、依法作好破产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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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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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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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1、企业经营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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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经营不善”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严重亏损”与非严重亏损”的区别,目前尚无明确界限。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了三个要件: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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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案情简介

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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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现在问: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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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

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

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

本案参考结论

1、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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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优胜劣汰,一些企业濒临破产乃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正是在这种经济规律作用下,法院审理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少,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数量早期较少,仅是近几年有所增加,所以,现行的整个破产案件审理的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为使我国的破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本文对此作一些探讨。

一、破产申请提出

破产申请人——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存在依职权申请的例外。笔者认为,破产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一定程序为变价,然后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从而使债务人从摆脱债务危机,达到自身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债权债务清理的特别程序。破产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债务人是否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由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不为他人所干涉,他人也无权干涉。

(一)债务人申请的基础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基础有二:其一是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原动力。这是因为现代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的免责制度,这是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有利激励。一个诚实的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免责的优惠,从而摆脱债务危机。正是这种有利的激励使得更多的债务人产生了申请破产的原动力。其二是,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有利条件——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和清偿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所以债权人很难适时地提出破产申请。现代破产法正是使得这两种基础进行有机的结合,以适时地开始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经济秩序,而这种结合是通过免责机制来实现的,只有适当的免责制度,才能使得债务人具有适时申请破产的积极性,所以,在世界各国,90%以上的破产案件是由债务人而非债权人提出的。所以,有的国家规定破产申请是债务人的一项义务。例如根据法国破产法的规定,不得不停止支付的债务人应在15天内向法院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第和公司法第89条、115条、108条、第113条等分别规定了法人的董事、公司清算人的破产申请义务。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上看,仅仅《公司法》第196条规定了公司清算人的破产申请义务,而其他法人董事等无此义务。笔者认为,为了更加重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破产法应当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时的破产申请义务。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又赋予所有的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即不以所有制为破产能力的划分标准,而是以是否为企业法人为标准来确定其破产能力。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有关破产的法律制度仅赋予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没有赋予其他民商主体的破产能力。另外,我国1986年破产法对国有企业赋予破产能力,但对其提出破产申请也行了限制,即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有关合伙组织、商事自然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能否被赋予破产能力,期望在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中予以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动力。 债权人是指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财产请求权的人。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之一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法国判例称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专断权利,即使严酷地行使也不构成权利滥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满足其债权的不得已而为的策略,若能以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的,债权人一般不为此申请,故以债权人的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较少。一般来说,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目的是想从破产程序中得到民事执行程序不能得到的利益。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财产债务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债权人是否可提出破产申请。

1、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 这应与破产原因联系起来。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超过,”则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因为“债务超过”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成为客观事实,所以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因为,无论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不赋予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不受破产法的保护。实际上,各国破产法均允许其作为破产债权人而参加破产程序,有条件地接受破产分配。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笔者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无限地负债而又不能按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而有受偿的顺位,故特设担保以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但设立担保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须以担保途径满足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实际上使得债权人获得于双重身份——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也就同时给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或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或者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身份在破产法上也不应消灭,他既可以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行使别除权,也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债权人自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对其开始破产程序。如果认为担保债权人不能提起破产申请,意味着强迫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这对其他债权人也无益处。另外,在实践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权时,才有可能发生其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3、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 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必须有实体法上的根据。而自然债权,在民法上无请求力与执行力,仅有保持力,即如果债务人自愿清偿的,债权人的接受仍为有法律上的根据而非为不当得利。如果允许自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无疑等于赋予这种债权人以请求力,对债务人不利,故不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书面形式

(一)、债务人的书面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在书面申请中必须写明其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2)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根据与理由。即债务人必须说明自己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债权人的书面破产申请应包括以下事项

(1)申请人(债权人)与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联系地址或电话等。(2)请求事项。即请求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 (3)请求的根据与理由,即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同时附上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4)债权的数额、性质以及债权发生的根据和时间。 (5)人民法院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①书面破产申请;②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③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往往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混在一起一并审查,然后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笔者认为,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只需形式审查,即法院仅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破产资格即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以及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破产申请人(特指债务人)或指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目的是否合法的审查。关于破产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应在审理程序中进行。因为在受理阶段,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予以受理。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不影响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应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将实质性审查也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那岂不等于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同时就必须裁决了原告胜诉。

(二)破产申请有的驳回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要求的应当以裁定形式驳回其申请。法院对破产申请立案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的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3)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审查;(4)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破产逃债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上所列情况若在立案后才发现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

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3、对债权人的效力,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无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四、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做的工作

(一)组成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

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复杂、标的巨大、社会影响大等原因,因此审理破产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通知与公告 通知与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向债务人或破产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案件文书的司法上的审判行为。通知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公告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布告或登报刊载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告知破产申请已受理的事项,告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已经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通知与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的主文,以及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债权申报期限以及申报的注意事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合议庭应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4,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指定专人登记债权

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应立即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同时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的内容同上述所列公告内容。债权人应当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申报债权。

(四)破产保全

从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和学理上看,破产保全是指在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为保证将来的破产程序能够得到顺利进行,并维护债权人利益而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限制。从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看,也有关于破产保全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2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向企业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等。但我国的破产保全是从破产案件受理开始的,不向其他大多数国家那样从破产申请开始的。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破产法规定从接到破产破产申请到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仅七日期限,但为了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将来破产程序能够得到顺利进行,破产保全也应从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开始。

(五)成立专门机构管理破产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法院应立即成立或指定一专门机构替代债务人管理财产。即临时财产管理人——如会计师事务所、破产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类似的解释,望在新破产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即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在受理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期间,有时这种期间较长,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而隐匿财产,对特定债权人进行优惠清偿的可能性随时都有,尽管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的有关损害债权利益的财产性行为有撤销权制度可以利用,但是,如果该财产已经由第三人进行了转让,若对第三人或受转让人行使撤销权就会受到民法上的一系列限制和要求。所以有必要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替代债务人管理财产。能达到良好破产保全效果。

第17篇:“‘中国贫油论’破产”案例分析

在布克威尔德抛出“中国贫油论”,并得到美孚在陕北采油的失败的佐证,而且这一理论还得到了西方许多地质学家的赞同和我国一些地质学家的附和的情况下,李四光根据自己提出的地质力学理论,在1928年就发表文章指出,“美孚的失败,并不能证明中国没有油田可办。”1934年他又在用英文版《中国地质学》一书提出:新华夏构造体系沉降带有“可能揭露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沉积物”。这个沉积物指的就是石油。接着他分析了“唯海相地层生油论”的片面性,认为某一地层是否含有丰富油藏的关键不在于是陆相地层还是海相地层,而在于当时是否具有生油的环境和条件;我国的几条著名地质构造带,特别是新华夏构造体系具有良好的生油条件和广阔的储油远景;问题的关键是要抓紧做好全国范围的石油地质勘查工作。于是,在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一支浩浩荡荡的石油勘探大军,根据李四光的部署,在新中国大地上展开了战略性的石油普查勘探。他们把主要力量部署在新华夏构造体系的第二沉降带松辽平原和华北平原上,在那里展开了前所未有的石油大会战。1959年9月24日,在国庆十周年前夕,石油部在松辽盆地的松基3井钻至1380米时,人们期待已久的工业油终于喷涌而出,至此,我国东部找油获得历史性突破,此后建成大庆油田。大庆油田的开发,使我国的原油产量大幅度增长。从此,中国不仅摘掉了“贫油”的帽子,也使李四光独创的地质力学理论得到最有力地证明。发现大庆油田之后,李四光指挥石油队伍南下,沿新华夏系沉降带向华北、江汉和北部湾推进,相继发现了胜利油田、大港油田、华北油田、中原油田等几个大型油田。

我非常赞赏李四光的做法。因为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内的重工业发展大量的需要石油。而又由于意识形态对立等各种因素,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我国实施石油禁运。这样的话使我们国家蹒跚起步的工业雪上加霜。如果没有李四光先生,也许我国的现在化建设就有可能推后几十年,甚至无从谈起,我们今天快速的经济发展及现在的幸福生活也将化为泡影。更甚,在石油禁运的情况下,我国的工业得不到发展,人民的生活得不到保证,社会就可能不稳定,对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一种相当大的威胁。而在这中情况下,李四光的出现是历史性的,他不顾外国人“权威”,不顾问题的艰巨。自动的担起重担,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创新的提出了新理论,为新中国找到了油田,为新中国的发展注入了宝贵的血液。正是有了李四光当年的壮举,才有了中国今天的发展,有了我们幸福的生活。可以说,李四光,是新中国工业发展的基石,为新中国工业的发展立下汗马功劳。

“中国贫油论”的破产正是体现了过程论思想的方法论意义,即“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能一成不变”。具体分析如下, 1922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地质学家布莱克威尔德教授来中国做地质调查,回国后发表一篇题为“中国和西伯利亚的石油资源”的论文,第一次抛出“中国贫油论”。他们的理论是“唯海相地层生油论”,这种理论在某些地区可能是正确的,但是中国的情况是不同的。这样在面对中国是否有油的问题就要对已有的理论进行发展。而美国人还是用那一套理论,没有发展,不适合中国的情况,自然就要得出错误的结论。李四光正是用了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提出新理论,找到了石油。

过程论思想的方法论意义是上段中提到的“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能一成不变”,而过程论是“事物是永恒发展”理论的深化,其具体给我们的启示意义是“可持续发展”。即事物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也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发展,但是发展不能是一次性的,若是一次破坏性的发展,则在一次发展之后就会陷入停滞。而这样的发展是失败的。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这则案例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能一成不变”。它给我们的启示为“要可持续性发展”。

第18篇: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

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 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 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审理中,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70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50万吨FDY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此外,本案也是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探索对重大程序性事项尤其是债权人会议进行合并,提高审理效率。

案例2: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

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晖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2015年5月,松晖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被迫停业,继而引发1384宗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查明,松晖公司名下的财

产除银行存款3483.13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1620000元外,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459名员工债权因查封顺序在后,拍卖款受偿无望,执行程序陷入僵局。2017年2月23日宝安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同意后,将其所涉松晖公司执行案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4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松晖公司破产清算案,松晖公司其他执行案件相应中止,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统一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理。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受理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立即在报纸上刊登受理公告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经管理人对松晖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后发现,松晖公司因欠薪倒闭停业多年,除银行存款3483.13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1620000元外,已无可变现资产,而负债规模高达1205.93万元,严重资不抵债。2017年6月28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松晖公司破产。按照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1623645.48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685012.59元后,剩余938632.89元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11347789.79元。2017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从而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由于松晖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尤其是涉及的459名员工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很难平衡。通过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一是及时移送、快速审查、依法审结,直接消化执行积案1384宗,及时让459名员工的劳动力资源重新回归市场,让闲置的一批机器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有效地利用破产程序打通解决了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其中职工债权依法得到优先受偿;二是通过积极疏导和化解劳资矛盾,避免了职工集体闹访、上访情况的发生,切实有效的保障了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三是通过执行与破产的有序衔接,对生病企业进行分类甄别、精准救治、及时清理,梳理出了盘错结节的社会资源,尽快释放经济活力,使执行和破产两种制度的价值得到最充分、最有效地发挥。

案例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于1997年8月11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

其股票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364.38亿元,负债总额为365.45亿元,净资产为-1.07亿元。因连续两年亏损,重庆钢铁股票于2017年4月5日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债权人申请,重庆市 据重庆钢铁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其2017年度获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亿元,已实现扭亏为盈。

(三)典型意义

重庆钢铁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的典型案例。该案因系目前全国涉及资产及债务规模最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首例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挂牌交易的“A+H”股上市公司重整、首家钢铁行业上市公司重整,而被认为属于“特别重大且无先例”。该案中,人民法院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引入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利用资本市场配合企业重组,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工艺流程、管理制度等的全面优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积极作为,协同创新,促成了重整程序中上交所首次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联交所首次对召开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豁免、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的五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江苏省纺织及外贸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自营和代理各种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在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的背景下,因代理进口化工业务的委托方涉嫌违法及自身经营管理等原因,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出现总额高达20余亿元的巨额负债,其中80%以上为金融债务,而六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仅为6000余万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审理情况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分别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6月14日裁定受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其中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请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京中院管辖)重整案,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接管六家公司。管理人对六家公司清理后认为,六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

资产等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据此申请对六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南京中院在全面听证、审查后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五家子公司合并重整。基于六家公司在纺织及外贸行业的影响力及经营前景,管理人通过谈判,分别引入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等作为战略投资人,投入股权等优质资产增资近12亿元,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并进行资产重组,同时整合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资源,采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债权。2017年11月22日,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经过分组表决,各组均高票或全票通过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南京中院审查后于2017年12月8日裁定批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合并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对分别进入重整程序的母子公司,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审理,在确认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合并重整中,通过合并清理债权债务、整合关联企业优质资源,同时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重整的同

时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不仅使案件审理效率大为提升,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还化解了20余亿元的债务危机,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实现了六家企业整体脱困重生,凸显了破产审判的制度功能与社会价值,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案例5: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

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工集团)系云南省国资委于2005年8月组建成立的省属大型集团企业,下辖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并系上市公司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的控股股东。2012至2015年煤化工集团经营性亏损合计超过100亿元,涉及经营性债权人1000余家,整个集团公司债务约650亿元,云维股份则面临终止上市的紧迫情形。如债权人维权行为集中爆发,煤化工集团进入破产清算,集团旗下4.3万名职工中大多数将被迫离开工作岗位,72亿元债券面临违约,数百亿金融债权将损失惨重。

(二)审理情况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和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系统)流通转让股票的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1999年9月,上述“两网”系统停止运行后,“两网”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股份流动性差等问题,但由于存在着可能申请公开发行的政策优势,因而仍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本案中,京中兴公司通过重整引入优质旅游资产,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配置,培育了发展新动能,并为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申请公开发行奠定了基础,也为其他“两网”公司通过重整重返资本市场提供了借鉴。同时,对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落实北京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促进首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把企业上市作为一个重要增长点来抓”的要求,对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首都营商环境亦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本案中北京一中院采用预重整方式,通过对识别机制、重整听证程序、沟通协调机制的综合运用,大大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充分发挥了预重整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共赢。

案例7: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

(一)基本案情

庄吉服装是温州地区知名服装品牌,庄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吉集团)、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温州庄吉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四企业长期经营服装业务,且服装业务一直经营良好。但因盲目扩张,投资了并不熟悉的造船行业,2014年受整体经济下行影响,不但导致投入造船业的巨额资金血本无归,更引发了债务人的银行信用危机。2014年10月9日,除服装公司外,其余三家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2015年2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庄吉集团、园区公司、销售公司三企业的重整申请,并根据企业关联程度较高的情况,指定同一管理人。本案中债权人共有41人,申报债权约20亿元,确认约18亿元。2015年8月20日,管理人请求温州中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2016年1月27日,服装公司亦进入重整程序。由于四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符合合并重整的基础条件,且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务,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温州中院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四企业合并重整的基础上,经过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重整申请予以准许。随后管理人制定整体性的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债权人会

议表决的过程中获得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仅出资人组部分股东不同意。经与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沟通,其之所以反对主要是对大股东经营决策失误有怨言,对重整计划本身并无多大意见。2016年3月17日,温州中院强制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温州中院及时根据《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9号文件]对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使得重整企业隔断历史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正常使用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银行账户、正常开展税务活动、解除法院执行部门的相关执行措施,为重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审慎适用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权、积极协调保障企业重整后正常经营的典型案例。实践中,一些企业在重整计划通过后,因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又重新陷入困境。因此,重整是否成功,并不仅仅体现在重整计划的通过上,虽然重整司法程序在法院裁定批准后终止,但重整后的企业能否迅速恢复生机,还需要在信用修复、适当的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使其顺利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才是完整发挥重整制度价值的关键。本案中,在庄吉服装系列公司重整计划通过后,温州中院积极协调,为重整后的庄吉服装系列公司赢得良好经营环境。此外,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维护了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以及整体利益最大化,庄吉

服装系列公司在重整成功后的 中茶农债权人83名,债权金额合计约776万元)。管理人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引入投资人向铁观音集团增资2.2亿元,持有铁观音集团股权76.2%,原股东的股权稀释为23.8%;铁观音集团普通债权清偿率7.54%(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30%),比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提高三倍;安溪茶厂普通债权清偿率16%(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40%),两案重整计划草案均获得高票通过。2016月11月3日,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17年8月31日重组方投资全部到位,2017年10月31日,泉州中院裁定确认两案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安溪茶厂、铁观音集团等企业共同形成了茶叶种植、生产、研发、销售的产、供、销一体化涉农企业。重整成功使“安溪铁观音集团”这一著名商号得以保留,带动茶农、茶配套生产商、茶叶营销加盟商相关产业发展;且投资方“互联网+”思维模式、合伙制商业模式、“制茶大师工作室”等创新模式的引入,对传统农业企业从营销模式、产品定位、科研创新等方面进行升级转型,同时化解了金融债权约5.8亿元,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此外,本案中,经审计机构和管理人调查,两家企业在主要财产、交易渠道、账册等方面不存在高度混同情形,故未采用实质性合并重整的

方式,而是采取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审理模式对于安溪茶厂和铁观音集团两个关联企业进行重整。基于两家企业母子公司的关系,招募同一个投资人作为重整案件的重组方,最大限度整合两家企业的资源,提高重整的价值,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9: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汽车)成立于2002年,主要业务为轻型客车的制造、销售。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企业陷入困境。2009年开始停产,诉讼集中爆发,职工大规模上访。至2017年1月,累计负债27亿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社保1440人,普通债权人130余家,相关执行案件130余件,严重资不抵债。2017年1月1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中顺汽车破产重整案件。

(二)审理情况

法院裁定受理后,基于该企业停产时间长、社会稳定压力突出、协调审批事项复杂等现实情况,法院通过“沈阳工业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工作小组”会商后决定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在重整工作中,法院牵头抓总,主导重整程序

推进;清算组除管理人基本职责外,侧重解决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协调、审批,产业政策把握等事务。

针对企业的困境成因,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一方面立足于化解债务问题,保证公平清偿;另一方面着眼于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增强盈利能力。在重整投资人引入过程中,采用市场化招募方式,将引入新能源产业作为目标,指导管理人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招募公告,将符合国家政策支持导向并具有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核心要件,通过严格的招募遴选程序,从报名的主体中择优选定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沈阳思博智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威马汽车作为致力于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的企业,给中顺汽车注入活力,构建绿色出行,智慧出行,实现了中顺汽车由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的转型升级。2017年6月30日,债权人会议各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7月6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18年1月,中顺汽车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报告。

(三)典型意义

中顺汽车重整案是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协调机制的优势,以常态化工作平台有针对性指导个案,同步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和经营问题,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振兴的典

型案例。中顺汽车案件审理中,充分利用“沈阳工业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工作小组”平台优势,判断企业的救治价值和可能性,把握重整产业发展方向,搭建引资平台,促进项目落地,并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完成变更、审批事项,在法院依法完成程序推进工作的基础上,共同实现成功重整,助力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

案例10: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一)基本案情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公司)拥有全球 确定相关债权数额并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明确文投公司义务。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代表债权金额275,892,800.36元,表决通过该草案;普通债权组过半数同意,代表债权金额761,128,974.3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7.30%,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该草案。2017年12月4日,广西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2018年1月份,文投公司出资资金到位;1月26日,广西高院裁定确认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位债权人债权共计1,469,526,673.18元,其受偿金额分配共计589,207,646.36元;2月中旬,文投公司完成股权过户。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个直接由高级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件。由于考虑到公司经营项目为国际知名大型实景《印象·刘三姐》剧目,对广西旅游业、地方经济影响较大,且公司所有资产被国内、区内数十家法院查封、涉及职工人数众多且成分复杂等情况,广西高院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 力,确保800多名演职人员就业机会也解决关联公司548名职工安置问题,相关产业通过《印象·刘三姐》项目实现升级改造,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第19篇:安然公司破产案例解析(推荐)

安然公司破产案例解析

引言

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破产是商品经济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也是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的机制。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其调整范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对当事人间夫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因为破产法不具备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制度。

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由于破产法社会涉及面甚广,不仅民法诉讼法与之相关,企

1 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乃至刑法、行政法等都与之有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要依靠这些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的保障。实践已经证明,单靠一步破产法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相应有社会调整功能的。本文就以安然公司的破产为例,简介一下安然公司的破产原因和其深层次的原因。

案例

——安然公司概述

安然公司是由肯尼斯•雷于1985年兼并了实力超过自己一筹的竞争对手——Inter North 公司后为公司取名为安然公司的,在成立之初,公司的主业是石油气和天然气生产及传输。肯尼斯•雷领导公司一边生产天然气,一边依托其与业界及华盛顿的良好关系大力宣传天然气是未来能源的理论,并铺设管道至客户端。当安然在全美天然气供应商中仅列第13位的时候,就已建起美国最大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系统,输送量达到全美消费总量的1/5,形成其后能源输送业务的雏形。

随着美国政府在80年代后期解除对能源市场的管制,构成了能源期货与期权交易勃兴的契机。安然于1992年成立了“安然资本公司”,成为这一新市场的开拓者和霸主。安然也开始了国际化的道路于1991年在英国建立第一家海外发电

2 厂。到1995年,安然的收入有22%来自安然资本公司,12%来自国际项目。

为进一步实现从“全美最大能源公司”变成“全球最大能源公司”这一目标,安然公司继续在印度、菲律宾和其它国家扩张。在北美的业务也从原来的天然气、石油的开发与运输 扩展到包括发电和供电的各项能源产品与服务业。在另一面,安然创造市场的能力远远地扩展到能源证券之外,他们似乎越来越相信,为任何一种大宗商品创造衍生证券市场都是可能,于是,在2000年安然开创了带宽交易市场,这也是他们最后一个大的行动。

——安然公司的金融创新

安然最主要的创新成就来自对金融工具的创造性“应用”。通过新金融工具使能源商品“流通”起来,为能源产品开辟期货、期权其他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以期货、期权市场和衍生金融合同把这些能源商品“金融化”。在世界各国的能源证券交易中,安然占据着垄断地位。

——Enron Gas Services 和运作思路

这一创新的能源交易模式使得安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确定了其美国能源交易领域的霸主地位。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里根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自由市场

3 经济,并由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开始解除管制的改革,不但放开能源价格管制,而且允许能源用户可以长期签订长期能源供应合同。这些宏观政策的改革大大加剧了美国能源市场的竞争程度,使能源市场上的价格大幅波动,这种变化在初期确实给存有大量天然气资源储备的安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安然虽然遭遇了风险,但其却从中看到了商机:能源用户为了规避风险,迫切需要套期保值的服务,但当时不存在这样一个市场,安然的机会就此产生。安然在实际运作当中积累了风险管理的初步经验。随后安然确立了公司战略转型的雏形:在受管制的管道业务之外涉足非管制的领域。公司由此涉足“能源+金融”的能源期货期权业务,Enron Gas Services由此产生。

把能源交易和金融工具相结合,依赖其丰富的天然气储备和跨州的输送管道,把握能源价格变动趋势,通过能源银行这种商业模式的平台,交易天然气输送何用—能源期货和期权交易,使消费者在日益波动的能源市场规避价格风险,同时还为生产商提供融资服务。

供应商开发机构的主要工作是与供应商以固定的价格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当然,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很大,以固定的价格和安然签订合同对供应商来说也有潜在的损失,安然采取的办法是给供货商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进行天然气

4 的生产,以此为条件得到长期的固定价格的天然气。同时他还通过对濒临破产的能源企业注入资金从而获得直接的合法的储备天然气能源的权利,因而使得其面临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转移。

市场开发机构的主要工作是讲以固定价格购得的天然气在数量或价格上做些调整后卖给消费者。当然,安然提供了诸如互换等金融交易工具来使消费者能够得以规避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集体化的后勤和风险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公司的金融期货期权业务进行风险管理。他所采用的方法是讲和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所暴露出的风险分为五个账簿进行管理。分别是:天然气价格账簿、来源账簿、指数账簿、运输账簿和选择权账簿。

安然研制出的这一套为能源衍生证券定价与风险管理的系统,构成了它的核心竞争力。这些定价技术、风险控制技术以及财力资源上的优势,使安然垄断了能源交易市场。

同时由于安然是这个能源交易市场中“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因此这一个市场的几乎所有游戏规则都将由安然来制定,这就相当于安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对这个市场的垄断地位的形成也就在理所当然之中了。

——安然迅速崛起的原因

1、通过战略联盟建立了功能强大的战略行资产网络,从而使公司能够以更强的适应性和更快的速度为客户提供范围广泛的最有解决方案。

2、拥有较强的流动性和“造市”能力,从而相应获得价格和服务优势。

3、创新的风险管理技能使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可信赖的价格及交付。

4、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使客户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交易商品和服务。

但这都避免安然公司最后破产。2001年底,安然公司因虚报近6亿美元的盈余和掩盖10亿多美元的巨额债务的问题暴露出来。12月2日,安然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规定,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创下美国历史上最大宗的公司破产案记录。

案例思考:试分析美国安然公司崩塌破产的原因。

案例结论:

——安然破产的原因分析

安然崩溃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由于其通过一系列方式操纵

6 公司财务报表,欺骗投资者,以维持所谓的高增长。当其手段被揭穿后,投资者发现了安然的财务黑洞和欺诈行为,引爆了安然这一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市场的力量最终惩罚了安然。纵观安然的花招来看,安然的破产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了,至于在2001年11月份因不能偿还到期的几十亿美元的债务而导致申请破产,只是说是安然倒塌的导火索而已了!

——安然的花招

90年代后半期开始,为实现其成为世界领先公司的野心,安然进入快速纵深扩张阶段,在全球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业务和投资扩张,由于这些投资在短期内无法产生满意的收益和现金流,而安然又坚信这些投资在长期会获得较好的收益,从而给安然的财务报表造成巨大的现实压力。安然迫切需要低成本增量资金来支撑其“高增长”的态势。

安然把目光投向了愿意参与安然融资安排的外部投资者。为了维持较高的信用评级及“高增长”的态势,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安然的资产负债表上不能有过多债务,还必须保持收入的快速增长。为了实现这样的母的,安然需要一个特殊的金融工具,以便在持续获得外部低成本资金的同事又能对其增量债务进行资产负债表外的会计处理。

循着这一思路,在许多种可能的选择中,安然以其“过度追求金融创新”的一贯风格选择了一条危险的道路:在会

7 计处理上玩弄花招,利用金融工具进行大量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利用或滥用会计准则的漏洞少报或隐藏债务,通过关联交易和激进、大胆的会计处理夸大收入及利润。

——SPE体系

在特定情况下,美国的会计准则允许SPE的发起公司可以不将其合并报表。因此,这些在发起公司和SPE之间进行的交易将产生收益或损失,且可确认为发起公司的现金流。

熟悉金融技巧的安然正好利用了对SPE不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漏洞,在华尔街金融机构的帮助下,安然以股票、债券等资产作为权益投资,创建并实质控制了包含3000多个SPE在内的复杂的运作体系,构成其迷宫般的脉络,以达成其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夸大收入和利润以及获取税收优惠的目的。

——安然运作SPE的主要方式

1、安然将股票托管给一家由其安全有用的信托投资公司;

2、这些股票用于为一个安然搭建的SPE提供抵押担保;

3、SPE从外部投资人那里获得少量的现金资本投资(实际上很多安然SPE的外部投资人都是安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质控制着SPE);

4、SPE通过发行有安然股票作担保的企业债券筹集大量

8 现金(在发行公告中一般有一旦安然的股票降至一定点位或安然的债券跌至投资级以下时,安然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偿还SPE的债务约束性条款,一般要求安然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支付);

5、SPE投资与安然建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占有50%的权益;

6、为取得合资公司的另外50%的权益,安然将其资产与SPE的50%权益进行置换。此外,置换给SPE的相应资产由已被安然安全控制的合资公司管理。这样,安然就达到了表外融资且掌握已出售资产的控制权的双重目的。

7、通过上述运作,安然就可以利用SPE通过发行债券筹集以投资合资公司的资金来偿还债务或进行新兴业务的扩张,调整和优化自身的资产结构。

——安然的崩溃

通过运作SPE,当任何季度的利润达不到华尔街分析师的预期时,安然总可以通过增减项目资产的出售达到或超过预期利润额。

2001年3月5日,《财富》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安然股价是否高估?》的文章,首次指出安然的财务有“黑箱”。从此安然的黑洞被媒体一个个揭开,尽管这期间安然的高层不断否认自己的财务问题,但毕竟“纸是包不住火的”,随着安

9 然股票价格的一路狂跌,2001年12月2日,安然正式向法庭申请破产。

——安然破产的深层次原因

第一,从公司内部的管理体制上来看:现代管理制度采取管理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公司的大部分所有者—股东,并不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公司外部的股东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内部管理者的侵犯的惟一有效途径来自于有效的公司内部制度。安然事件发生的核心原因应该归咎于这种内控制度的失效。高层的管理者对错误的会计处理听之任之;某些个人通过与会计公司私下交易获得利润;董事会没有有效地监督好高层管理者;一些反对意见被隐藏等等。

第二,从审计行为上看:Anderson公司的以为经理人在事发后承认其在审查安然公司报表中的一个有关负债项目时犯下了一个“判断错误”,导致了安然公司在1997年至2000年间的利润高估了60亿美元。

事实上,在这一失误背后,隐藏的是一种商业利益的因素。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经营审计业务的同时,也可兼做其客户的咨询业务。安然公司Anderson公司的第二大客户,Anderson公司在2001年从安然公司收取了2500万美元的审计费,而咨询费用则更高!

第三,从市场监督的作用看:事实上,直到公司宣布破

10 产前的那一刻,分析师们一直建议客户买入安然的股票。安然事件至少可以揭示出证券分析师工作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多来自于投资银行内部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多的分析师开始帮助他们融资部的同事开展公司融资业务。那些敢于对自己公司的潜在客户作出负面评价的分析师发现很难受到上司的赏识,甚至有些投资银行要求分析师提出的报告必须先提交融资部门审核,因此,分析师极少提出“卖出”建议。

第四,从信用评级上看:美国的众多证券评级机构虽然一直以来都没有给安然很高的信誉级别,但是对其内部的危机也缺乏足够的认识,降低其评级的反应显得过慢。甚至连美国著名的标准普尔评级公司也没有为这一事件发出预警。事后很多人认为,如果他们仔细阅读安然公司报表中“特别条款”的附注并对此深入调查的话,是应该可以发现端倪的。

安然事件对我国的启示:

1、要警惕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2、要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效的内控机制。

3、要在内部建立起一个独立于管理层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有独立解释权。

4、正确看待“500强情结”。

5、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应该有更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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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例分析

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例

摘要:本文从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例出发,结合国内银行业务实践,提出了对银行信贷决策方面的一些建议和看法,主要有:对借款人资产负债结构、账面价值与资产的市场价格的认识;借款人稳健经营问题,尤其是流动性风险问题;银行分散化投资的信贷原则问题;关于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问题,等等。

美国安然能源公司(Enron Corp.ENE),曾名列世界500强第16位,并连续4年荣获“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2001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最受称赞的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总资产达618亿美元;2000年8月,其股价曾超过90美元,其业绩甚至超过IBM和AT&T这些市场表现优异的公司。但即使是这样曾经是“业绩优良”的巨型公司,在涉嫌做假帐,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的消息公布后,该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标准普尔等评级机构将其债券评级下调为垃圾级,不得不递交了破产保护申请,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司破产案。该公司目前也在中国开展业务,其破产在全球证券及银行业中引起较大震动。本文从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例出发,结合国内银行业务实践,提出了对银行信贷决策方面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一、要对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正确的判断,不仅要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更要关注公司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对企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是金融分析的三大支柱之一。正确理解衡量资产与负债价值的核心原则,对于金融机构正确决策及防范信贷风险非常重要。

通常,我们在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时,关于企业的财务信息主要来源于其财务报表,但由于这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是按照会计专业的原则制定的,仅用原始成本计量资产的价格,再考虑折旧后记录下来。显然,其所计量的某项资产或债务的价值,不仅没有考虑资产与负债当前的市场价格,而且忽略了一些经济意义非常重要的资产与负债。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报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仅为账面价值,如果不与其市场价格结合起来,就不能对负债公司的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判断。

例如,某家公司因产品质量可靠、信誉良好,或因研发高效而拥有具有市场优势的科技产权,这些虽不一定直接表现为实际资产,但却会影响公司的市场价值。同样,有关其未来前景的信息,虽不直接表现为现实的资产或负债,但却是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预期因素,如该公司为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会相应做出反映。

同资产、负债表的账面会计价值相比,其市场价格与公司的现金流量、信用的联系更加密切,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反映更敏感,影响更深,美国安然公司就是

证明之一。安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不良表现,很快使其能源交易及行销业务受到重大影响,其曾是全美最大的在线能源交易平台(日平均成交金额高达30亿美元)——网上系统交易基本陷于停顿,交易平台也在当天关闭。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使我们不难看出:财务会计报表只能部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只有正确分析、预测公司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影响因素,才能正确评价公司资产的真实价值。

从另外一个侧面也提醒我们,公司与资本市场的联系,使得对其资产价值的评估更加复杂。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资金的同时,受市场敏感性及反作用的影响,公司也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可以想象,如果不是由于资本市场所做出的强烈反应,安然公司也许不会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破产。

但遗憾的是,目前在我国,银行进行项目评估及信贷管理时,多数采用的还是传统的做法,较多地注重会计报表,而对上市公司资产的真实价值及价值影响因素重视不够;在对公司信用评估时,比较多地认为上市公司一般信用较好、且能受市场监督,而对于市场的反作用可能带来的突发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风险认识不够。

二、一般企业都具有扩大负债的倾向,且当负债高于一定比例时,具有隐瞒真实负债的动机。

一般而言,公司管理者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是为了增加股东财富。根据关于企业资本结构的MM理论,在理想、无摩擦的市场环境下,公司发行的所有证券的市场价格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实际风险决定,与其资本结构无关。由于无摩擦环境不存在,公司资产的价值会因资本结构的不同而不同。比如,由于公司所得税的存在,借助债务融资,公司可减少纳税的金额。债务的利息抵税的现值会反映到股票的价格之中,对于一个无债公司,当管理者宣布公司将发行一定量的债券用于回购股票时,股票的价格一定会上涨。因此,为使股东财富最大化,一般管理者都会尽量增大公司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例。

但是,一般认为,当公司资本结构中债务所占的比例逐步提高时,公司的违约风险也越来越大,当债务比例过高时,出现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当公司的债务比例高于某一值(最佳负债率)时,其股票价格反而会随着债务比例的提高而下降。

企业管理者的目标是实现企业股东拥有价值的最大化,最佳负债率的存在从另外角度告诉我们,一个上市公司为何尽可能扩大债务比例,而当比例高达一定值时又存在隐瞒债务的动机。再以美国安然公司为例,截止2001年10月末,该公司负债达312亿美元(资产为498亿美元),资产负债率为62.7%。从目前披露的情况表明,该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虚假的财务结构和激进的会计政策,缺乏稳健和审慎作风,虽然具有所谓比较强的创新精神,但出现财务危机的风险也在同步加大。该公司在不断扩大负债时,为使债务不会立即被投资者们所了解,通过账务违规操作,将债务列入另外的业务部门,而不在资产负债表反映,欺骗

投资者。

我国部分借款企业存在负债率偏高的现象。按照规定,新建项目资本金比例一般为35-20%,按此推算,部分新建企业负债率则高达65-80%;部分老企业负债率也高达60%以上。

从银行债权人的角度看,对高负债公司负债的真实性及变动情况应引起特别关注。可以通过金融同业的信息沟通,加强对借款人实际负债的了解。

三、当公司真实负债高于一定比例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企业更趋向于选择高风险经营。

公司的资本结构决定了谁将获得企业未来多大部分的现金流量,债券、银行贷款需要保证固定的现金支付,而股东回报是支付所有负债之后的剩余部分。当公司的债务金额很大时,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便存在利益的冲突及协调问题,代表股东利益的管理者,为了获得高收益会倾向于选择风险很大的投资,因为如果项目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大部分损失,而当项目成功时,大部分收益由股东获得。例如,如果公司目前的资产价值为1亿元,一年后到期的债务面值为1.05亿元。管理者可以选择两个投资项目,一个是无风险的,利率为5%、一年后到期的国债;另一个是风险很大的投资项目,一年后要么获得2亿元,要么什么也没有。即使后者成功的概率较小,管理者也会选择它,因为管理者如果投资于国库券,一年后公司的价值将为零,如果一年后公司的价值可能大于1.05,不管可能性多么小,股东的财富将大于零。在本例中,债权人承担了风险投资的所有风险,股东却可以获得所有的风险溢价收益。因此,当公司债务比例高于一定值时,债权人会面临债务人经营选择上的道德风险。

安然公司破产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一点。安然公司负债比例较大,曾一度被认为是采用新营运模式的典范,它起初主要是经营发电厂等能源资产,后经过所谓“革命性的转型”,将其业务从传统经营转向能源买卖和约交易。安然公司在从电力这样的公共事业产品,到像“天气衍生金融产品”(是一种与天气相关的保险形式)这种新奇的金融工具方面,成为一个大胆的交易商。所有这些,起初给安然带来了巨大成功,但也为后来财务危机的爆发留下了隐患。

因此,当企业负债高于一定比例时,要谨防其经营选择上的道德风险。越是由于企业贷款条件好,银行要求资本金比例较低的企业,对于其经营范围的变化越是要引起高度的关注。

四、注意公司资产无流动性而引致的财务危机

保持流动性是指具有保证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流动性不仅要求维持日常运转的经营性流动性,还要求在危机情况下保证融资需求能及时得到满足。因此,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得不到满足,就可能陷入财务危机之中,甚至有可能破产。

美国安然公司与2001年初被纽约证交所暂停交易的APP公司(主要业务为

林、浆、纸)一样,陷入危机的直接原因都是因现金及信用不足而导致的流动性不足。安然公司虽拥有遍布全球的发电厂和输油管线,但却没有足够的现金及信用偿还债务,无法保证公司的流动性,公司不能正常运转。财务危机爆发时,安然也曾许诺其资产流动处于稳定态势中,但是其现金还是在不到三周的时间内耗尽。安然公司的个案,很可能使美国监管部门密切注意公布了巨额利润但营运现金收入很少的公司。

可以想象,如果安然公司当时能设法解决流动性问题,该公司就会有起死回生的一线生机,而不必被迫匆匆进行清算。

安然公司的案例启示我们,在项目的评估及信贷管理时,不仅要注意借款人的资产的整体状况,还要分析其资产结构,尤其是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现金管理问题。我认为,在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三者的权衡中,稳健经营是基础,保持合理的流动性,避免支付风险是企业实现经营稳健的关键。对此,单纯的外部约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必须要注意从内因上解决,采取稳健的经营和财务政策。作为银行,也必须从更高的层次认清这一点,避免贷款对象的流动性风险扩散到银行体系,造成银行的流动性问题。

五、关于银行分散化的贷款原则

适当分散化的投资原则表明,通过分散持有风险资产,可以在不减少预期收益率的条件下,减少整体风险的暴露程度。

美国安然公司的案例说明,大公司如不能稳健经营,也会有出现重大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因此,即使前景良好的贷款项目,如贷款比例过大都需慎重行事,因为这样会使风险集中集中积聚在少数贷款项目上。

安然公司的负债高达312亿美元,但专家分析,安然事件虽然会对美国金融机构有相当的影响,但由于许多债权银行是以银团贷款形式向安然公司放贷的,各家银行贷款金额相对较小,有利于分散风险。因此,预计安然公司的债务问题对银行体系的影响不会很大。

安然公司案例表明,对于同一项目及风险相关性较强的项目,把握分散化信贷政策是必要的。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即使是很大的项目(如贷款金额高达几十甚至上百亿元人民币),往往融资由一家银行或少数几家银行承担,为了取得对某个大项目的贷款,独贷某个项目的情况比较普遍。为防范风险,按照适当分散化原则进行银团贷款是较好的选择,银行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六、慎发没有任何保证的信用贷款

风险即不确定性,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系到投资安全。不确定性虽然是风险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但任何一种风险的情况都是不确定性的,没有

任何担保的信用贷款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大。作为银行,应审慎发放信用贷款。

新经济的发展使技术折旧加快、经济周期缩短,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与实体经济的结合使影响企业经营的因素变得更加复杂,而且影响更深更广。

任何公司都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即使是卓有建树的大公司也不例外。如果公司选定权益或资产作抵押,则当公司没有偿还贷款时,借款人有这些权益或资产的第一优先权。在破产清算前,有抵押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出售抵质押品获得应得的收益,而没有抵质押的债权人则存在不能收回债权的巨大风险。可以认为,在安然公司312亿美元债务中,采取信用放款的银行与采取担保措施的债权银行所具有的清偿保障是不同的。

在贷款期限长达数十年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准确预测债务人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即使对目前财务状况仍十分良好的公司,银行也应慎重发放无任何担保的长期贷款。但是,目前在我国,银行间为了争取贷款客户,对于一些目前看情况较好的客户,大量发放无任何担保的长期贷款(有的贷款期限长达15-20年)。安然公司的破产告诉我们,永远强盛的公司是不存在的,其无担保债权人的教训值得国内银行界借鉴。

客观的说,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事件给资本市场的启示是深刻的,尤其是对金融界的教训更值得我们深思。作为银行,如何对借款人资产负债结构进行正确分析,如何衡量借款人资产的实际价值,加强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的信贷管理,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在信贷风险防范上,如何采取适当分散化的投资原则和正确处理信用贷款问题是我国银行界面临的当务之急。

破产申请范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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