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章程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8:06:15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劳动用工

第一节 入职要求

第一条 员工入职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所提供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各类证件、证书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所填内容不得有隐瞒或欺骗情况。员工如有虚假、隐瞒、欺骗情事,一经发现,公司有权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员工入职需接受入职培训,了解企业发展,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测试,并与企业签订《承诺书》。

第三条 企业在员工入职后,要通知员工其试用期薪资和劳动合同约定薪资,并告知每月发薪日期。

第四条 员工入职后需阅读相关书籍,并于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500字以上的手写读后感。在此后的读书活动中,亦需认真完成。

第二节 劳动合同

第五条 企业对被聘用的员工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享受试用期待遇。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需提前三天通知企业。

第六条 企业聘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第七条 试用到期前,员工需提交转正申请书、试用期工作总结并接受转正考试;如员工未提交转正申请,自行承担延长试用期的后果或视为当事人要求中止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若试用期内(

1、

2、3个月)连续缺勤达

5、

10、15个工作日或累计缺勤达

10、

15、20个工作日,员工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集团和员工均应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如员工未提出续签申请,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企业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前员工需系统地总结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工作,写出书面报告。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员工,将按离职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的经营状况致使用工发生变化时,公司可以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职务,亦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商定续签劳动合同后,员工又提出辞职,需再工作一个月方可离职。

第三节 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自员工入职之日开始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二条 员工在入职二十天之内,需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往本企业,以保证企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员工自身的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交纳“五险一金”,由员工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三条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节 离职管理

第十四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员工在通知期内仍须遵守集团管理规定,如发生违纪,将按企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离职须根据公司的离职通知及时交接好工作和财、物等,公司将按照通知时间计算离职时间。未能按时完成交接,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工作、财务、物品交接以书面形式体现,交接明细需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签字并一式三份,移交人、接受人、人力资源部各一份。

第十七条 离职手续全部办理完后,方可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的薪金。

第十八条 未按企业规定完备离职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企业将按旷工处理;如造成损失,企业将依照相关制度及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重要岗位负责人离职,企业将给予离职审计,审计完毕

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部分 劳动纪律

第一节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企业执行标准工时(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委托或代他人打卡,一经发现或举报并查明属实,将被视为严重违纪,企业将对委托人和代打卡人同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迟到扣款20元/次;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旷工按旷工时间的3倍扣发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企业有权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若因工作不能按时打卡,需及时填写《出勤变更申请表》,注明未打卡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需经总经理审核。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公外出,应当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报告,说明外出的地点、事宜、所需时间等,经部门经理或者主管同意后方可外出。部门经理外出应当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员工出差需提前填写《出勤变更申请表》,逐级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作为考勤和出差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本企业工作不允许在外兼职,一旦发现,企业有权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请假规定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事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3日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超过3日(含3日),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及时电话告知本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并于事后2天内补齐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假是无薪休假,按实际请假时间扣除相应时间的薪资。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有调休或年假不得申请事假。

第三十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需请假治疗时,应提交医院开具的有效病休证明。请假3 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超过3 日(含3 日),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员工在外地生病,需及时电话告知本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上班后2日内持医院病休证明及病历补办病假手续。

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年度累计 发薪比例(日工资) 不满30天 70% 不满60天 60% 超过60天(含60天) 50%

第三十一条 员工连续休病假15天(含节假日),需持病历办理病假审批手续;连续病假30天(含节假日),需去公司指定医院复查,否则按缺勤处理扣除当日薪资。住院的员工凭住院手续和病历办理请假手续,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员工的医疗期执行劳动部相关规定。医疗期超过90天,集团将酌情下调薪金标准一次,之后每超过90天可再次酌情下调薪金,但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薪金的20%,病假期间薪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此限不再降薪。恢复工作后每180天可根据身体情况和工作情况酌情恢复一次调薪。

第三十三条 员工休假应提前3天办理手续,并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或者部门的工作。休假期间未经集团允许为其他公司工作或到其他公司“试用”, 一旦发现,企业有权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入职满一年可休带薪年假。年假需于年初作出休假计划,因工作或特殊情况可调整休假计划,并报知人力资源部。年假可延续至次年的三月底并可拆分使用。

第三部分 薪资福利

第一节 薪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每月的10号为发薪日,遇休息日延后。薪资直接存

入员工个人的银行卡。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员工自行负担,并在当月薪资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按岗定薪,按劳分配,按绩效奖励。员工的薪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行业工资水平以及员工身体状况、企业经营状况等诸多因素全面评定后确定。企业可以根据上述因素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职务并升、降薪资,员工需服从安排。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提倡加班,因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加班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按程序审批。非特殊原因,法定节假日不安排加班。加班以调休为主。

加班费以员工的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按小时计算;1小时以内(含1小时)不予计算。周

六、周日加班满半天补贴餐费。加班超过6小时扣除1小时就餐时间。

第三十八条 集团将视每年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年底双薪制和发放奖金;员工当年累计缺勤在十五天以上,三个月以内,则按比例扣算;缺勤超过三个月,则不享受(含工伤、病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各种带薪假)。

第三十九条 员工加入集团工作不满三个月(含三个月),该员工不享受年底双薪和年终奖,超过三个月,则按比例扣算。

第四十条 任何与薪资有关的问题,均被视作绝对保密,不得讨论和谈听,如发现有泄密行为,将视为严重违纪,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节 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凡上班工作的员工公司补贴交通、午餐费,试用期满转正后补贴通讯费。人力资源部每月按工作天数统计发放。

凡休假(含事假、病假、法定节假日、年假、生育、婚、丧假、工伤、各种公休假、调休等)及出差期间(已领取出差补贴)均不发放交通、餐费补贴。

第四十二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每年享受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及婚、丧、生育、哺乳等带薪假期,婚假需以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领取《结婚证》,并于一年内休完。

第四十四条

员工在企业服务满一年,遇婚、丧、生育等重大事情,企业奉送贺仪和慰问金。贺仪和慰问金在办理请假手续时一并申领。

第四十五条 企业每年为员工进行一次例行体检.并将不定期举办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提供展示才华的机会。

第三节 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企业鼓励员工自身不断学习提高。凡参加与本岗位有关的培训、学习、职称和上岗证考试,需提前经企业批准。

第四十七条 培训、学习需签订协议书;职称、上岗证考试在取得有效证书后企业予以相关费用的报销。凡由企业出资培训、学习或考取

证书,须按规定延长服务期,服务期未到离职,则按比例赔偿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员工学习、培训回来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部分 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 集团员工都要具有保密意识。

第五十条 文件一旦被设定为保密,则对其翻印和拷贝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严格按照份数进行印制,不得多印多留。

第五十一条 保密文件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转借、出示给他人,文件整理期间应妥善收存,防止他人轻易取得翻阅。

第五十二条 不得使用传真机发送秘密文件、资料。

第五十三条 员工应按规定分级使用网络,不得越级进入管理区域,不得打听或占有其他管理密码。

第五十四条 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外单位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计算机和网络。

第五十五条 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涉及集团秘密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员工不得进入档案管理区域。

以上劳动规章制度,凡 的员工,均须仔细阅读并牢记,在日后的工作中认真执行。

阅读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概述

1、制度内涵(多角度)

法学---法规性、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公文经济学---约束追求主体福利的行为规则管理学---制约相互关系的社会规则

2、劳动规章制度内涵(多学说)依法定程序制定、平等协商确定

法律规范说---强制力与约束力基础、用人单位有限制定权、员工参与权(非制定主体)

契约规范说---双方契约或协议、用人单位制定或变更/须经劳动者同意

集体合意说---集体规范、劳动者合意产生约束力

3、劳动标准三种形式的关系

相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内容规定劳动条件且有交叉

区别:a制订或订立主体差异(单方主导/双方同意/三方协商)、b适用对象差异(全体和个体)、内容各有侧重(劳动规章侧重于行为规范/集体合同侧重于用人单位最低劳动标准和待遇)

冲突时效力处理:劳动者请求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高不就低

4、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

企业运行保证、成员行为指南、企业奖惩依据、双方维权利器

5、常见问题与策略

招聘制度---避免歧视、履行告知义务、区分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慎用录用通知书(注明失

效条件)

薪酬福利制度---合法性问题、整合相关制度(薪酬/用工/合同)应对立法调整绩效制度---试用期解除的法定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工会和送达本人)试用期与正式合同期绩效制度区别:时间跨度不同、考核内容和侧重点不同、考核目的和结果应用不同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1、内容(8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

2、制订程序/步骤:起草、讨论、通过、公示

3、制订常见问题:不适当---劳动者有权要求修改;违法---劳动者解除合同、单位负赔偿责任;偷换概念

4、制定注意事项/或修订原则不损害劳动者权利(平等就业、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职业培训、民主管理、组织和参加工会等);利于合同履行(谨慎界定严重违纪标准+量化内容);员工参与(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公示)劳动规章制度的实施与评估 1.1实施主体企业行政---发布规章、劳动管理劳动者---劳动主体、执行规章

1.2实施目的: 规范劳动行为、保证劳动秩序 1.3实施原则严格执行、依章治企;前后统

一、全面实施;各司其职、协作实施;及时、合理 2.1制度评估含义---判断合理制定、有效执行、执行效果,确定制度价值 评估体系(评估要素)---评估主体、评估对象

(客体)、评估目标(目的)、评估标准(基础)、评估

方法(手段) 2.2评估方式与方法 评估方式---评估制度方案(评估内容)、评估制定过程(过程控制)、评估实施效果(结果导向评估)定性分析---图表评估法(等递尺度/评级量表/李克特5点量表/三要素:合法适用经济)、强制排序法(简单排序法)、对比评估法(配对比较评估法)定量分析---层次分析法、经济计量学方法、成本效益法 2.3评估步骤评估准备:确定目的(基石和起点)、确定实施主体、确定评估对象(客体)、制订方案(准备阶段最重要工作)、确定标准和方法(基准和标杆)实施与分析:信息收集(观察法/查阅资料法/调研法/案例分析法/实验法/德尔菲法)、综合分析、科

学评估

结果输出:综合判断(是否达标)、分析诊断(优劣评价与问题)、反馈信息(撰写报告、总结建议)

推荐第3篇: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企业规章制度是为保证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虽然不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同,但是一些关键的部分基本上都是一样的,世界工厂网的小编就收集、汇总了,普通中小企业规章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顺利完成公司下达各项生产任务、经营目标、管理目标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包括生产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本公司的各部门的每一个员工。

第二章行政办公制

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生产计划、产品质量、人员培训会议。

第五条:公司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议。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

1.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2.各类原材料的堆放必须有各自直接使用者负责堆放整齐、安全、卫生、清洁。

3.每台设备由直接操作者负责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4.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公司环境卫生工作,保证厂容厂貌的整洁。

5.食堂卫生、饮食的清洁工作由食堂炊事人员直接负责,预防食物中毒。

第七条:工作期间,公司内严禁个人电话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的办公用品严禁使用与本公司无关的事宜。

第九条:生产场所严禁吸烟。

第十条:任何员工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不说任何不利于公司和有损公司形象的话。

第十二条:不做任何有害公司的事。

第十三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出入厂物品人员必须填写出入厂证,同意核准方可进出。

第十四条:宿舍里严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第十五条:必须按公司值日规定和要求清扫宿舍,保持其清洁卫生。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公司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发现迟到、早退,视时间长短作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有事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批准同意后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生产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休假,不可强行要假。

第十九条:公益事业活动等休假可享受工资待遇补贴。

第二十条:新招员工有试用期,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而自行离开者,扣发当月工资,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同意后方可辞职,自行离职者扣发当月工资。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岗位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他人岗位,擅自操作他人岗位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各自岗位操作人员有责任报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时发现、排除。第二十四条:如遇台风、洪水、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公司任何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紧急调配,保卫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章员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奖勤罚懒。

第二十八条:按公司规定休息和休假。

第二十九条:享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第三十条:请求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六章员工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任务和各项生产指标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劳动规程,按规定操作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的义务。

第七章奖罚制度

第三十五条:按民主选举获“优秀职工”者公司予以嘉奖,奖金:300-500元。

第三十六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公司予以处罚,罚金5-500元。

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高劳动用工的基础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要求,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哈二局劳动用工管理复杂、多元化的特点及临时工、农村电工用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从2007年8月开始,哈二局人资部在全局范围内实施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根据管理需要和用工性质,建立各级各类用工的审批和备案制度。根据劳动定员标准,控制企业用工规模,优化企业组织机构,加强岗位管理,建立企业岗位分类体系,完善岗位动态管理制度,提高劳动用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使企业用工真正做到可控和在控。

关键词:劳动用工管理

1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描述

1.1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的理念及策略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是企业战略、资源、业务和行动有机结合的管理体系。将企业发展需要与劳动定员标准相结合,通过用工规模控制、组织机构优化、岗位动态管理等手段,驱动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人是企业种最核心、最活跃的因素。用工管理规范化的实质就是使企业员工在最适合的岗位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即所谓“人尽其才”,通过完备的培训机制及合理的激励机制关注并辅助员工的个人成长不仅是整个管理体系的基础,更体现了“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

与绩效管理评价结果紧密结合。加强和完善岗位动态管理是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的核心内容,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将员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员工岗位聘任、职务升降、工作调动及辞退的依据,将使企业用工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1.2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的范围及目标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就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根据管理需要和用工性质,建立各级各类用工的审批和备案制

度。根据劳动定员标准,控制企业用工规模,优化企业组织机构,加强岗位管理,建立企业岗位分类体系,与绩效管理评价结果紧密结合,实现岗位动态管理。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员工与岗位完美结合,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2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2.1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面临的困难

2.1.1 以身份管理为主 各单位虽然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但实际用工中,仍然以身份管理为主,岗位管理为辅。劳动关系管理相对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2.1.2 用工方式多元化 用工方式多种多样。历史形成的人员身份,有干部和工人,有全民和集体之分;用工形式上,除原有的正式编制职工外,有外聘、人事代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上,有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也存在未及时签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上,有长期职工和短期职工之分。

2.1.3 劳动用工基础管理比较薄弱 部分单位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信息化水平不高,人员统计不规范,信息更新不及时,造成用工家底不清,政策制定缺乏依据,给劳动用工管理乃至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被动。

2.2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临时用工管理问题 对临时用工管理不够规范,对临时用工的控制不够严格,致使临时用工总量较大,且部分临时用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较长。

2.2.2 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临时工和农村电工原劳动合同期限较短,不适应劳动合同法规定。

2.2.3 农电用工管理问题 农村电工社会保险问题。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以来,关于农村电工的工龄认定问题、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一直是制约用工管理规范化的关键因素。

年纪偏大农村电工的去留问题。一部分农村电工超过50多岁,这些职工一方面为企业的农村电网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体质和精力已不太适应现在的工作;另一方面有些农村电工到退休时社保缴纳年限达不到享受社会统筹的条件。虽然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一旦终止劳动合同,会引发劳动争议,所以这部分人的去留问题成为解决的难点。 3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的实践过程

3.1 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实践 ①在2007年底之前,哈二局对现有的临时用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全部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②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对短期使用或为完成某项工作需临时用工的,签订一年期以下劳动合同,或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临时性用工管理,一般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③对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及辅助性生产岗位,采用劳务派遣、非全日

制用工等形式处理。④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总量。

3.2 关于农村电工管理的规范化实践 ①完善农电用工管理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电用工管理制度,根据哈二局的实际情况完善农村电工的组织管理体系,确保农村电工管理职责明确,工作到位。②合理选择农电用工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加强农村电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利管理”的原则,合理选择农村电工用工方式,根据哈二局实际情况,我们采取与农村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③加强农村电工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电工培训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农村电工培训力度,提高农村电工队伍素质,确保农村电工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适应电网发展和优质服务的需要。④完善农电用工的社会保险。我们通过认真研究社保政策,充分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为全部农村电工建立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切实解决了农村电工的社会保险问题。⑤加强农村电工入口管理,建立农村电工规范的退出机制。我们通过完善农村电工招聘、录用机制,严格按照劳动定员控制农村电工总量,严把人员入口关。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和竞争上岗机制,每年通过绩效考核和竞争上岗置换部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农村电工。

3.3 关于多经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实践 ①根据主业缺员需要补充部分多经全民职工。随着我局电网建设速度的加快,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在多经工作的全民职工补充到主业的合适岗位,缓解生产一线缺员状况,同时,也为下一步主多分开工作减轻了压力。②规范全民职工在多经企业的用工管理。与主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民职工到多经企业工作时签订借用协议,协议中对借用人员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4 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的改进目标

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哈二局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工作渐有起色,规章制度不断健全、信息化水平有所提高,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人员统计不规范,劳动用工信息更新不及时,政策制定缺乏科学、准确的依据等问题,给哈二局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带来一定的制约。

上述问题正是我们下一步努力改进的目标,相信通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哈二局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水平乃至人力资源综合管理水平一定会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推荐第4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样本)

目录

一、总则

二、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五、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六、员工培训

七、劳动定额管理

八、劳动用工(合同)管理

九、劳动纪律

十、奖惩

十一、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劳务派遣员工规章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员工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有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第五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需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新员工报到时需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公司人力资源部验原件留复印件;无相关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员工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接到公司的录取通知后,新员工即可与人力资源部联系体检事宜,最晚要在正式上班的第一天领取体检表格并在一周内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的,公司将随时决定终止录用,因个人故意拖延体检时间或隐瞒体检不合格结果的,一经发现,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录用。

第八条新员工报到时应交3张1寸照片及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工作证、医疗保险病历本、开工资帐户。

第九条体检等录用条件符合后,企业予以录用。录用后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档,调档同时转入社保关系;档案调入公司的员工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开始时间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做兼职工作。

第十条公司不得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含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十三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174小时。

第十四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十六条公司每月1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八条员工病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但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九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8)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员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

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 ,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六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或经本人申请,填写《安排加班表》或《申请加班表》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

六、星期日;

(2)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二十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者5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5天。

(2)婚假:员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看护假3天。对晚育的,延长女职工产假三十天,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给予探亲假。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公司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员工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录用新员工,应在一周内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有关公司制度、安全、岗位技能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十五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双方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第七章劳动定额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用科学的测算方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

第三十八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岗位,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有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公司确定或变更劳动定额标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推荐第5篇: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青岛爱搜广告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总则

本《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之主要目的,在使各员工能够清楚了解公司之有关规则、行政制度及员工应有之权利,能在工作上获得更完善的合作和了解。

一、劳动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新员工即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部并按有关法规于指定时

间内与新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3、公司会根据需要为新入职的员工订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1、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按照有关规定为新聘员工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内工资按照《员工薪资待遇签核单》计算工资。

三、正式员工

1、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良好之员工,将于试用期满后获公司书面通知成为正式员工。

2、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优秀之员工,可提前转正为正式员工。

四、退休

1、员工应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届满时退休。

2、公司会考虑按其它合约形式,重新聘用已届退休年龄之员工。惟重行聘用之合约须

每年检讨。

五、工作时间

1、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有责任了解自己的工作时间,必须遵守所在部门或区域的

作息时间限制。未经许可,不可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

2、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

3、在需要连续生产的时候,个别部门实行轮班作息时间制。员工应该服从部门的合理

轮班安排,配合生产需要;一切未经批准的非法调班均视作为旷工。

六、超时工作

1、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所分

配的工作。

2、若因生产,工作或紧急事件需要时,公司将合理地安排员工有偿加班。

3、被安排加班的员工,除特殊事由外,应积极配合公司安排。

4、员工加班,公司有权根据劳动法规选择以1:1补休假或支付加班工资的方式,补

偿加班的员工。

5、加班工资不应该视为工作表现的奖偿。

6、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 参加公司、政府或自愿参加的活动及会议;

(2) 参加公司内部、外部组织的或自愿参加的培训及学习;

(3) 适逢公休日出差,并且在出差地未有参与工作的员工;

(4)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没有按要求完成职现范围以内的工作而自愿意延长

工作时间的;

(5) 未经申请或未获主管正式批准之超时工作。

七、发薪日期及方法

1、工资计算期间按每一历月计算,即每月第1天到当月最后1天为一计算月。

2、当月工资在下月指定工作日进入到员工个人帐户。

3、在黄金周的月份(如五

一、国庆、春节等)新进和离职员工的工作天数统一按调整

休息日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动合同的解除:

(1)、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员工在试用期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返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终止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九、考勤制度

守时是每个员工应有的操守,公司是绝对不容许员工经常性迟到或缺勤:每月迟到、早

退及缺勤超过公司所规定之时间者,其薪金将按比例扣除,屡犯者公司更会对其作出适当的纪律处分。

十、休息日、节假日

1、享有资格:所有员工。

2、休息日:每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为公休日(倒班员工因工作需要,休息日将遵照倒班

表安排)。

3、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节假日为员工有薪假期,而每年度的节假日参照国务院颁

布规定。

十一、法定年假

1、享有资格:除特别约定外,连续服务满一年或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法定年休假。

2、员工所享有之法定年假日数,按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实行。

十二、病假

享有资格:员工一经录用,如果持有社保机构指定医院批准的病假证明书,即可享

受政府规定的有薪病假。

十三、婚假

享有资格:员工入职后经合法婚姻登记,可按有关法规享有有薪婚假《具体情况参

照国家有关规定》

十四、分娩产假

享有资格: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产的女员工,可享有政府规定期限的有薪分娩产假

(具体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十五、丧假

享有资格: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遇丧,可在办理丧

事期间给予有薪假期,具体情况请参照当地有关规定。

十六、事假

享有资格:未满试用期之员工、已经透支法定年假之员工

十七、工伤

享有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认定的

员工。

十八、员工福利

1、社会保险:公司依据政府政策的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工作餐:员工每天可获当天的餐费补助。

3、班车: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将酌情向员工提供班车。

4、保健: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岗位需要,公司每年为该等员工作一次免费的常规

身体检查并在有需要时注射乙肝疫苗。

5、其它福利:根据政府规定的其它福利。

推荐第6篇:劳动规章制度范本范本

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8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2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4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5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0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2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6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7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8:00~11:40,下午12:40~17:00

第28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

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1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32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33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34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35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36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37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38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39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第41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推荐第7篇: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0天。试用期期满后,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正式录用的职工,依法享有相关劳动保障权益!

推荐第8篇:劳动保健站规章制度

劳动保健站规章制度

1、在街道劳动保障所的领导下,开展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掌握就业、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并及时更新信息,建立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3、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掌握有培训意向人员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组织推荐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4、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各种再就业援助服务。

5、配合市、区劳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6、负责指导本辖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旅行情况报告备案工作,协助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7、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督促本辖区应参保企业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参保、续保手续;为辖区内服务对象查询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

8、做好本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了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并建立基本信息库,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指导建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开展日常文体娱乐、定期走访慰问、医疗保健等方面活动;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各类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体检预约。

9、完成街道劳动保障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推荐第9篇:劳动规章制度内容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可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法定内容;二是非法定内容。法定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主要有: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等。非法定内容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主要有员工选聘依据、考核标准、晋升条件、工资分级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有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等制度。

2、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等事项。-

3、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指“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指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5、工时休假制度。主要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

6、职工奖惩制度。主要指奖励制度和违纪处分制度。

7、其他制度。主要指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选聘、考核、晋升、培训等制度

三、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1、民主程序制定

根据《公司法》第18条、第47条以及第50条规定:公司在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公司的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则由经理拟定,报董事会批准

2、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所以它必须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所知悉。用人单位公示规章制度的方法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等方式。但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司法机关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对规章制度公示效力认定的困难,建议用人单位在对新员工培训时将规章制度作为培训内容,并通过劳动合同或者签收证明的方式对劳动者知晓其内容进行证据固定

四、关于规章制度的效力。

(一)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法》第5条也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第4条则明确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以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在法律的明确授权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需要。该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告知劳动者,是合法有效的,对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冲突时的处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再向劳动者公示要求其遵守的管理制度,本质上属于一种约定,而且是一般约定。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者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为维护劳动者全体的利益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对于规章制度属于特别约定,但相对于劳动合同应属于一般约定。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签订,最能体现劳动者的意

志,属特别约定。根据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理念,三者在效力上应为劳动合同优先、集体合同其次、规章制度最后。

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根据《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保障,并可以根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二)不予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程序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三个条件如有一个缺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会不予适用。

推荐第10篇: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11篇:劳动规章制度(一)

劳动规章制度

(一)

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实行每周休息一天,每天工作七小时的作息时间,即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销售中心工作人员每周二为休息日,并由财务部门抽调一人顶岗。(结合开发项目进展的工作需要,季节的变化等因素,可灵活调整)

二、公司实行上下班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员工公出办事、私事请假或调休,必须预先告知办公室和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并在去向牌上显示。不得擅自先行离岗,而后请示,否则一律作为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例外)

三、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全年累计六天以上(含六天);不服从管理,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无视公司规定拿回扣,受贿,充当收据,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财物;均属于严重违反纪律,公司有权单方解聘并追回罚款。

四、为了保障职工享有合法的休息时间,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安排职工加班,但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员工,必须经协商同意后,由部门或个人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领导批准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同时凭加班单及时安排调休,但不计发加班费。

五、员工节假日放假时间按国家规定实施,为了便于员工集中时间休假,处理个人事务,公司规定可以合并使用(包括调休、探亲),但必须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公司原则上不实施员工年休假制度,但在春节列假时间不足时,给予补假。

六、公司以前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条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尚未提及的有关条文,今后陆续补充完善,并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3月

第12篇: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 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

第13篇: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 员工职责

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

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

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7、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自觉服从企业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寸照片×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天(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天(法律规定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职工名册内容有: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用工起始时间、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方式、岗位工种、合同类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原因、备注等栏目。

第十四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争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法律规定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书面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 员工提前××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7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56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六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三十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二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薪资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满1年不满XX年满XX年不满20年20年以上

天数5天10天15天

4、婚假。

项目标准条件备注

一般3天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晚婚12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薪资有薪

5、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有薪假1-3天。

6、产假。

项目标准简要内容薪资

产假

一般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有薪

难产105天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90+15天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薪

流产假3个月内20-30天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3-7个月50天

护理假7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7、医疗期。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月数病休时间计算

XX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XX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XX年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8、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

9、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0、事假。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全年事假不得超过××天。

11、紧急假: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低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日(法律规定5日内)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如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个月内(法律规定6 个月)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九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企业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支付生活费。

第四十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员工工资的××%(不超过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约定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

第四十三条 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经营和按规操作的自觉性。

第四十六条 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条 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四十九条 企业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律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一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十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八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九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六十二条 企业文件资料等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aaa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六十三条 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文件资料等,更不得向外传播。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十四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十六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议订立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为属实,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使本企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

②上班时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x万元以上);

③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员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④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蒙受损害的;

⑤连续旷工×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日以上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 ××审批。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xx日。

对职工的处理均以一定形式记录在案,个别典型的违纪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结果,以教育他人。

第九十四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九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中,员工三次嘉奖相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等于一次大功;三次小警告相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相等于一次大过。员工受到记大过的,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

第九十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九十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一百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六十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条 已婚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括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七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十三条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七十六条 对未满期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员工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七条 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七十八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七十九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元。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元:

①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万元;

③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

④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

⑤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创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工艺和品质的;

⑥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

第八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视情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元:

①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②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万元的,创造效益×万元;

③为保护公共财产,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④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或晋升,一次性奖励×××--××××元:

①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②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③遇有灾害,挺身而出,处置得当,协助完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完成任务但却已尽力的;

④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⑤追讨客户呆帐有特殊成效的;

⑥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的;

⑦维护企业安全卫生,制止重大事故苗头的;

⑧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⑨对企业核心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绩突出的;

⑩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或颁发奖金或晋级,一次性奖励×××--××××元:

①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效的;

②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致企业获得巨额经济效益的;

③在管理、采购、储运、储备物资等工作,能准确适质、适量、适时供应急需,节省××万元成本的;

④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的;

⑤抢救重大灾害,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

⑥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八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和发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的对象,征求职工意见,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后,报××批准。

第八十五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五种。(降级、撤职仅限于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时下调薪酬待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①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合格产品,情节较轻的;

②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③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

④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的;

⑤损坏或浪费物料,情节较轻的;

⑥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⑦工作时间内随意串门、聊天者;

⑧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

⑴不服从部门主管正常管理,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⑵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设备受损,产品质量下降,检验不符合要求的;

⑶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

⑷身为主管,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⑸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⑹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的;

⑺对部门主管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陈述,随意辱骂或侮辱同事和主管的;

⑻执行警卫勤务时,在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等,甚至擅离职守的;

⑼非设备故障或原料不足等原因,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的;

⑽不按规定生产工艺、标准工作,擅自更改操作标准的;

⑾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⑿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的,可以给予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⑴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⑵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企业工作场所,不听劝告阻的;

⑶遗失企业经营之重要、机密文件和工具的;

⑷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

⑸擅自变更工作规程,致使企业蒙受损失;

⑹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的;

⑺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蒙受损失的;

⑻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代人、托人办理销售、修理私物的;

⑼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的;

⑽工作中饮酒或酒后滋事;

⑾借故请事假、病假,到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的;

⑿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提供伪证,谎报事实和记载不实记录,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的;

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的设备、场所、会议室、办公室等,且不听制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⒁委托或代人伪造出勤记录,以欺诈领取薪资或加班费的;

⒂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起可扣发绩效奖金××至××元,对单位管理人员可同时作降职、撤职处理。

(1)委托他人或代人考勤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x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聊天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它人设备的;

(6)未经允许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的;

(7)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企业的;

(8)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10)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过1次,第三次起可合并扣发绩效奖金××至××元;一个月内被记过x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x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作降职、撤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

(4)故意泄漏企业内部的管理文件、帐本等;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可施行降级直至撤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1)连续旷工x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x日的;

(2)提供与招录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等;

第14篇: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3.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二、聘用、培训及劳动合同管理

1.公司对聘(雇)用员工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出现职位空缺时,优先由公司内部选拔聘用。

2.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3.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双方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终止、续签、解除等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合同一经签订,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5.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6.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表现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享受正式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试用期内如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1.考虑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员工每日工作时间按实际经营状况因地制宜。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安排

员工加班其待遇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如需加班,待遇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病假: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在班前通知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在工作时间生病,应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有其主管负责人安排休息或到医院就诊。

5.事假:员工请事假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并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2天以内(含2天)事假经直属主管同意后,由直属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须由直属上级书面批准后上报董事长审批;分店主管请假由分店负责人批准;分店负责人请假由相关领导批准;如遇紧急事宜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向直属上级请假,并于当天补办书面手续交考勤人员登记存档,否则按旷工处理。

6.年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工伤假:员工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受伤,经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者,可享受工伤假,否则按病假处理。

四、薪酬及福利

1.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与提成、相关补助等。

3.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为鼓励员工长期服务,员工的基本工资每年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公司发给员工基本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员工薪酬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10日准时发放。

6.新入职员工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于次月一次结清。

7.公司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各项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8.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

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五、考勤管理

1.员工上班必须提前5分钟到岗刷指纹签到,未刷指纹签到做缺勤处理。2.员工应按时上班,按时下班,员工无故迟到,迟到在30分钟以内罚款5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罚;员工早退30分钟以内罚款5元,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罚。旷工半日扣发半日工资。(迟到或早退,以是否到达或离开工作地点准,员工中途在岗位上未经批准离开20分钟,视为早退,离开4小时以上,视为旷工)

3.员工病假须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按实际天数×0.5扣除日工资;病假时间超过半个月,则按北京市相关规定,为其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费。事假按实际天数扣除相应日工资。

4.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勤视为旷工。旷工一日扣发三日工资,且该员工不再享受当月提成、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公司只为其发放当月基本工资。

5.所有假条应当天交部门考勤人员登记留档,未按时办理者处罚5元。6.考勤统计期限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

7.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和辞职等有关制度。

六、工作纪律

1.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奖惩制度。

2.员工须自觉遵守公司的打卡机及考勤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旷工。

3.员工辞职应经所在部门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4.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关心维护公司形象,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附则:

1.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2.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员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本制度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单位公章)

2012 年 9 月

第15篇:劳动保障工作站规章制度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规章制度

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领导下,开展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掌握就业、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并及时更新信息;开展城乡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掌握有培训意向人员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组织推荐城乡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四、掌握有创业意愿的人员信息,积极开展创建创业型社区工作,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创业项目收集、创业典型的推介,打造一村(社区)一特色的创业工作;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

五、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提供各种再就业援助服务。

六、配合市、区劳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七、负责指导本辖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报告备案工作,参与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八、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督促本辖区应参保企业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医保、少儿医保等参保、续保手续;为辖区内服务对象查询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九、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收治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十、做好本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了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并建立基本信息库(卡);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指导建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开展日常文体娱乐、定期走访慰问、医疗保健、护理服务等方面活动;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各类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十一、完成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6篇: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新特医院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武汉新特中医院和员工的行为,维护武汉新特中医院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武汉新特中医院是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的民办企业单位,武汉新特中医院法人代表:陈双发 ;业务活动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长港路园丁苑1号 ;开办资金:300万元整;业务范围:医疗卫生;业务主管单位: 武汉市卫生局。

第3条 武汉新特中医院下设:医务科 护理部 财务部 业务部 办公室

第4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医院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医院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医院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知悉医院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医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医院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30

第29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

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1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2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医院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医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3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4条 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医院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医院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4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5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医院不予发放工资。

第4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医院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医院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医院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7条 单位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8条 单位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医院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单位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9条 单位努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0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医疗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条 单位实行安全责任制,分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医院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2条 单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3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4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医院,必须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2)、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医院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医疗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医院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医院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医院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单位,维护医院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秘密。

第55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要做好医疗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医疗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医疗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导和相关医务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导、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手术室、药房、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医院;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56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7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医院,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8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医疗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9条 为维护正常的秩序,医院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6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医院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医院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医疗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对患者服务态度恶劣,给社会造成影响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医院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医院正常调动或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2)、未执行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5)、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6)、将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医院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医院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医院保密制度,泄露医院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3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17篇: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北京尖峰远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本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单位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曾春华 ;业务活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27号1号楼305室 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业务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第3条 下设: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部 业务部 技术部 售后服务部 办公室 第4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1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本人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2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6条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3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9:00~12:00,下午 12:30~17:30

第29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

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1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

六、星期日;

(2)休假日:按国家法定休假日执行。

第32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5天。年休假与春节假可一起连休。

(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享受婚假12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需赴外地处理丧事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费用自理。假期内工资照发。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4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3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4条 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4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5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予发放工资。

5

第4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7条 单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8条 单位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单位为员工统一购买了意外险:意外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额为40或20万元,经常出差人员保额40万元,其他人员保额20万元。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9条 单位努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0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条 单位实行安全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对全单位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2条 单位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3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6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邮件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申请》,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4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单位,必须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55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要做好办公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7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56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7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58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本职工作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9条 为维护正常的秩序,单位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8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6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警告及罚款:

(1)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0分钟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单位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0)携带危险物品入单位的;

(11)在禁烟区吸烟的;

(12)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2)未执行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5)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6)将单位内部文件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9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单位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3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九章 附则

第64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65条 本制度在公告栏公示一月后生效。

北京尖峰远景科技有限公司

2002年4月

10

第18篇: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3)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2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的约定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13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19篇: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

劳 动 保 障 规 章 制 度

- 1

第11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3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医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 5

第33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34条 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当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7

第49条 单位努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0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条 单位实行安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2条 单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3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4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公司,必须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 9

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油库、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56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7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8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 11

(4)、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5)、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6)、将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医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3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20篇: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八条 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公司招用员工于七天考察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签订一至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为0—3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公司、员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部分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的应按公司规定流程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审批。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五条 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十七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公司用工当月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准时参加早例会接受点名;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并按本公司考勤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员工辞职应当经公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员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按本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1月1日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