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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29 07:43:44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如何制订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才有效力

如何制订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才有效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时间:2006-5-28 16:15:00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制订并公布的行为准则。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要产生法律的效力,必须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违法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二、制订规章制度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合法指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说明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包括:在内容上必须要与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形式上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

三、规章制度必须公示并告知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经公示后方能第生效,未经公示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也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公示一般采用用人单位文件、印制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手册、在规定场所公布等形式发布。

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只在用人单位内部使用,不为公众所知道,所以在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时,应当告知新员工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通过发放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手册等方式让职工了解具体的内容,以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施。

四、规章制度必须经审查备案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

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备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和制订程序的合法性,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规定,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用人单位不报送备案的,可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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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案情简介

边某于2011年8月1日进入某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负责房屋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4年7月31日,入职时该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告知边某《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销售管理人员淘汰线是指业绩指标完成率<50%”,同时明确“淘汰是指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边某在上述《考核管理规定》上签字,该《考核管理规定》实施前经过公司职代会民主商讨。

2013年12月1日,该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边某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无法胜任工作,根据《考核管理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边某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4年1月,边某以该房屋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690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690元。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7690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性的要件包括哪些?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的规定是否合法?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业绩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典型案例。某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虽《考核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并经边某签字确认,但其对于淘汰直接解除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规定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因此对于边某要求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予以支持。

按指标完成率或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在实践中经常会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其目的是在于激励和刺激员工尽最大可能地达成相应的特定业绩,不过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特别禁止了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即使员工在考核中处于末位,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确实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也应该安排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而不能据此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经民主程序制定;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集体合同;三是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在实践中,按指标完成率或末位淘汰制的实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制定末位淘汰制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职工民主程序;

2、建立一套科学和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

3、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启示与思考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在本单位实行的有关组织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总称。企业规章制度通常由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酬薪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等。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降低用工风险,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规范员工的行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用人单位任意发号施令,乱施处罚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但是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会侵犯职工权益。企业规章制度不仅是一种规定,还赋予职工以权利和义务,从而产生积极地正面效应。

企业规章制度由企业自己制订,但又能够和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做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经制订出来就是有效的。

如何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由于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规定,笔者经研究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1)内容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二)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内容合法。

(2)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三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

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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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1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1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应遵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3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4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员工应如实正确填写入《职工登记表》。员工因隐瞒真实情况被录用后,如果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员工应聘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6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保证金、抵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7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8 公司培训员工的,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培训费用票据清单由公司保存备查。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由此设定的违约金金额以实际培训费用支出为上限。

9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1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 劳动合同应当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印章。

4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7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8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员工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0 员工未提交辞职报告,或者应当提前30日辞职报告,而在提交辞职报告后未满30日景离职的,属于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11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员工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2 损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13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15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

16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2::00 13:30-17:30 3 休假日: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4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2天;

(三)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四)产假: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1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2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当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

3 非员工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

4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五)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理的经济性制裁;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七)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八)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九)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6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7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 公司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4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1 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必须自己打卡(登记),不得委托他人打卡(登记)或代替他人打卡(登记);

(三)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登记)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证明)方能有效;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部门经理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部门经理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公司分管经理反映。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七)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2 辞职规定:

(一)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日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书面通知;部门经理或主管拒绝接收《辞职通知书》的,可向分管经理投诉,并直接向分管经理提交《辞职通知书》;

(二)部门经理或主管接收《辞职通知书》后,递交公司经理或主管审批。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三)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部门经理或主管故意刁难的,可向分管经理或总经理提出申诉。

3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十一)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4 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工艺指标;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五)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六)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七)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八)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十)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十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十二)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1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2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3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加薪或发奖金的奖励: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三)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加薪和奖励的标准另行规定。

4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50元:

(一)委托他人打卡(考勤登记)或代替他人打卡(考勤登记)的;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每次15分钟以上);

(三)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四)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五)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六)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七)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九)在禁烟区吸烟的;

(十)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十一)违反本制度禁止性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并给予经济处罚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被记过10次以上的,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不良或违法行为,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或损害公司声誉的;

(三)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四)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等内部文件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行政机关执法检查除外);

(五)在公司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或者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7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旷工每天按***元的标准处罚。

(三)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四)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安排培训,员工拒绝公司的安排,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

(五)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依法调整工作岗位,员工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安排的岗位的;

(六)上班期间(或在厂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七)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九章 附则

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 本制度所设置的关于警告、记过、经济处罚等名词,仅适用于本制度所构建的范围体系内,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定义无关。

推荐第4篇: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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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笔者曾经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甲系某纺织厂的工人,在工作期间乘人不备偷了三尺纱布,后被厂方发现,厂方随以甲违反厂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将其辞退。甲不服将工厂诉诸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厂方提供了自己单位的规章制度,即:“若发现本单位职工有偷盗行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本案中甲某应否被开除,单位的该项规定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焦点。本文结合此案例,着重探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审判实践中涉及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概念及类型

各个用人单位均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来确保本单位的正常运转。这些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公布表达、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保障用人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违法、不合理的的规章制度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最终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分类较广,本文主要阐述关于劳动关系调整及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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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规章制度,该类规章制度在实践中最容易引发纠纷。其主要特征如下:

1、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中关于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制度,一般是直接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如工资报酬、开除辞退、劳动合同签订等。

2、具有很强的单方利益性。此类制度大部分是厂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的,经职代会通过一般是走形式,且经公示听取职工意见进行修改的较少。

3、具有格式合同的特征。职工无权修改此类合同,只能接受或服从。

二、审判实践涉及的不合理企业规章制度

现实中的企业规章制度,明显违法的较少,尤其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大部分企业都依据新的法律修改了不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但是为了规避法律,使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多企业制定了规章制度有不公平、不合理之处,但是又看不出违法之处,使得劳动争议纠纷频发,以下介绍几种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情况。

(一)存在隐形不公平、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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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可是现实中用人单位只规定了框性条款,未制定详细的制度,实施时由用人单位再做具体解释。例如:用人单位规定了提供正常的休假、实行同工同酬等制度,但事实上并未向职工提供正常的休假制度,也没有做到同工同酬,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找各种理由予以解释,并称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即解释权归单位。

(二)存在显性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处

在实践中,显失公平的企业规章制度比较普遍,如某企业关于加班费支付的规定:“职工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加班,不另算加班费,年终统一结算发放一定补助”。再如:“单位只和职工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每次有效期限为4年,期满不再续聘”等。类似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公平;另如本文所述的案件中所提到的条款,即为显性的不公平条款,因为,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就要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显然有失公平。

(三)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方面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处。

程序不合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民主程序,即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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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只是领导层面的决定,未经过职代会通过、公示等程序;二是拒绝听取职工提出的修改意见。三是未履行有效的告知义务。

很多职工对部分企业规章制度并不了解,只是在发生纠纷后才知道有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规章制度内容制定、修改的必经程序,履行告知的法律义务,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基本要件,缺一不可。

本文所提到的案例中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规章制度并不知情,被告也未提出关于已经公示的证据。

三、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一)依法制定,内容合法

1、制定主体有权。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应是用人单位有权机关统一制定,并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布实施。用人单位不具有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资格,以其名义发布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应视为整体有效的规章制度。

2、内容合法。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就是指其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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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这里的“法”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等。

3、诚实守信。一些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予以具体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4、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渗透所有法律。《劳动合同法》也贯穿着“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

(二)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所谓程序合法有效是指规章制度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所谓的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合法的程序包括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充分协商确定、履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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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等。

(三)规章制度公平、合理。

一是公平。所谓公平是指同类工种,无差别对待,不可出现特权、歧视现象,不存在隐形的不合理之处。如不能做出对临时工和人事代理人员有不同工同酬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在对规章条款具体解释运用时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合理。所谓合理,即规章制度不得有苛刻条款,过于严格、超乎常理的条款即为苛刻条款,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条款较为常见,本文中所提到的案例即为此类现象。

三、在审判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运用与处理

(一)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下列规章制度可以直接参照处理,但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至于效力如何认定,本文之前已论述。

2、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必须明确,例如适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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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时间范围、内容范围等。

3、内容全面、细化。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不仅要全面且应该细化,例如在规定的处罚制度上,应明确处罚对象、处罚等级、处罚事宜、处罚程序等。

4、相互一致,前后不矛盾、不冲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出现歧义,不得有模糊性语言,不得前后不一致,否则法院不应参照,法院无解释权力和义务。

5、注意有可操作性。法律调整的是普遍性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将法律法规具体化,最好规定到具体的行为、程度,而过于原则、宽泛,操作性较差的原则法院无法参照。

(二)对于违法、显失公平的单位规章制度做出如下处理

1、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因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并损害自身权益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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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可能因劳动规章制度违法而承担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规章制度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本文所提到案件中的规章制度,虽然合法,但是显失公平且不合理,因此,不能做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应当判决被告恢复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张海峰 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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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二、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三、公司情况介绍。

四、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五、员工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六、员工必须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八、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运营部主管提出。

九、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十、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合同

十一、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十二、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率。

十三、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十四、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十五、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六、家住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外来人员务工\"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工作纪律

十七、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八、员工应无条件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

十九、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合理节约,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十、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地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第五章考勤和请假制度

二十一、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市场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运营部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二十

二、考勤工作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二十三、考勤记录表,由表勤员每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二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资和扣罚款的考勤依据。

二十四、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不发工资、午餐补贴。

二十五、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六、凡未按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工资福利

二十七、员工工资按职务、职称、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确定实施办法。二十

八、实行计时工资(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多少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工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或经济效益挂钩。

二十九、全厂的工资管理由人事部、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和考勤实绩,由财务造册报总经理批准发放,公司的发工资日为次月五日。

十、本公司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工资水平坚持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三十

一、本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庥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三十

二、员工可离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七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7天等(调休后)。

三十

三、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计发,每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三十

四、员工试用期满后继续在公司工作者,即可享受公司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具体缴纳金额根据当地社保政策协定。

第七章培训

三十

五、所有员工均需接受本公司政治和业务技术培训。

三十

六、凡经公司批准,受本公司指派赴外培训,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不计缺勤,取得合格证书后,学费给予报销。员工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费全部自负。

三十

七、经本公司培训的员工,如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八章治安管理

三十

八、门卫值班应严守岗位,坚持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部领导。

三十

九、加强财务现金、仓库和食堂物品、员工宿舍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第九章卫生守则

四十

一、办公室、营业部、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 四十

二、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向水池内洗盥室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四十

三、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厂区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

四十

四、各部门工作场卫生,应由本部门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卫生包干区域内有不卫生、不整洁现象时,要立即清扫。

第十章奖惩制度

四十

五、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十

六、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四十

七、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

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

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

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2、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在本公司范围内干私活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200元的罚款;

(1) 旷工一天的;

(2) 谎报虚报考勤的;

(3) 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 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 非驾驶员或无证开汽车的;

(6) 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 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 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 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 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2) 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四十

八、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对于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经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偷窃本公司、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公司发展计划、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12、工作不负责任,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四十

九、\"手册\"各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手册各条规定解释权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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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招聘制度 薪酬制度 考勤与休假制度 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 奖惩制度 离职制度

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 附则 —1—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2—

(一)本单位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

(二)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

二、招聘条件

(一)单位不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职位录用条件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单位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招聘流程(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

(二)招聘岗位的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3—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五)复试由人力资源部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可根据单位情况增加实际操作、性格测试等内容)。

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六)经董事会审定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与其联系,确定报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入职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情况登记表;

2.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 3.提交一寸照片4张,用于办理职工证等证件;

4.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 5.办理单位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五、订立劳动合同

—4—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三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劳动合同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二)单位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定,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单位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五)单位已招用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

—5—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将职工名册交职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

(七)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新招聘人员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八)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职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等部分构成(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明确职工的工资构成)。

—6—

(二)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定期调整单位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单位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单位定期与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单位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如职工加班的,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加班工资。

职工领取工资清单时,应在上面签名。

(五)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职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二、付薪时间

单位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推后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

三、计发办法

—7—

(一)单位根据职工的岗位性质、职责范围、个人表现等,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在周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三)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四)单位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为: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五)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特殊工时的工资

(一)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单位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职工,单位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8—

(二)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依法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特殊情况的工资

(一)职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6.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职工过错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后,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单位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单位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

六、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单位向职工提供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第四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单位实行每日轮班工作制。

工作时间安排为:8小时工作制(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考勤打卡(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职工必须遵守单位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单位(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具体根据单位实际确定。

三、加班管理

—10—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相关人员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根据单位轮班进行休息。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以上节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含在外单位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不少于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天(不少于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 天(不少于15天)。

—11—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可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年底)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商定当年度(次年)年休假计划,职工应当遵守。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30岁周岁、女年满26周岁)增加7天。

(六)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12— 天。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二十六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2.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七)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八)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医疗期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3— 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六、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职工请假 1 天以下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车间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超过 2天以上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机关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

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的,应当电话请示相关人员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职工车间负责人签收,另一份交相关部门备存。

(二)职工超假期应提前通过电话请示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三)职工请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五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等教育培训工作。

—14—

(二)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内部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三)单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及激励机制。单位组织和鼓励职工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开展单位内部职业技能竞赛。对职业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职工,实际工作中业绩突出、技能水平高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各种奖励,并建立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制度。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 1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二)对于刚从农村到单位工作的职工,单位组织“从农民向职工、从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教育培训,鼓励农民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15—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单位与 教育培训机构(如高校、技工学校等)合作,为工作表现好、积极好学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培训。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职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职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职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职工。

(二)单位对转岗的职工安排培训,促使职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五、专业技术培训

(一)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前,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其中培训费用2000元以下的,约定的服务期为一至二年;培训费用超过4000元的,约定的服务期为三至四年。

培训费用包括单位为了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职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16—

(二)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单位与职工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单位与职工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与职工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1.职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六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17— 在单位,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一)技术信息: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经营信息: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秘密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分类方式),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二)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

(三)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单位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四)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单位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

—18—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

(一)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19—

(一)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务(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奖励方法)。

对于杰出贡献的,可由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给予更高的奖励。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提出可行性建议,使其单位增资增效的。

2.全季度(或者全年)全勤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3.技术革新,为单位增加经济效益的。

(三)单位设立全勤奖,每人每月 30 元。

二、惩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惩处方法)。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1.旷工半天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2.口头批评、书面批评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审定;扣发奖金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初审后,由单位相关人员决定;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或者单位对惩处设臵其他审定权限)。

(八)职工每迟到、早退一次,减发全勤奖 元;每旷工半天,减发全勤奖。

—20— 职工每月迟到、早退、旷工超过二次的,不发当月全勤奖,且不得参加所处季度(当年)的优秀职工评选。

第八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

4.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2—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职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职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3—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工会意见;

3.报单位相关人员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24—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将即将期满的职工名单送职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10天内对职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职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相关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前15天与职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四)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章 附 则

—25—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如属国有企业,则为: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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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效力

【执行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宪章,是劳动管理的自治规范、行为守则,一经制定、生效,对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皆具有约束力,在内容与实施上相当于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章等都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赋予类似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办法审查、备案的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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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六章 培训发展制度 第七章 劳动纪律制度 第八章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章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用人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1 第4条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利。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5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职工聘用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按照未成年保护法规定,适合年满16周岁以上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可放宽至年满16周岁)、?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违法不良记录。

各岗位人员具体招聘条件,详见用人单位岗位说明书(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各职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用人基本条件)。

第6条 劳动者应聘,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所提供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采取欺骗行为借用或伪造证件。

第7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概不录用。

第8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年,特殊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9条 新招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10条 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注:有关商业秘密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另行制订)。

2 第11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提前?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注:建议提前30天)。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

第12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日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并在?日内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它相关资料交还职工。

第13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第14条用人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15条 作息时间规定:

常日班上班时间:上午 -- ,下午 -- ;

运转班上班时间:早班——、中班——、夜班—— (注:具体作息时间可根据胜仗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16条 严格遵守国家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加班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17条 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不得私自加班。职工个人确需加班的,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并得到主管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加班的不得作为加班统计。

第18条 考勤以科室、班组为单位,考勤周期为每月 日至 日。考勤记录包括出勤、病事假、公假、加班加点时间等。考勤统计表交职工签字确认。

第19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有关规定。职工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第20条 职工休年休假必须提前?天向所在部门或经理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经理(注:具体审批权限由用人单位确定)批准后方可休假。

3 第21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病或受伤需要治疗请病假的,必须由本人出具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及病假单(注:提供病假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用人单位确定,同时应考虑急诊病人病假如何处理),经主管批准后方能休假。

第22条 职工因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可申请无薪事假,用人单位可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批准休无薪事假。

第23条 职工申请无薪事假,须提前?天向?部门(注:具体提前期及向哪级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职工因处理紧急事务不能履行提前请假手续的,应立即电话告知企业,说明情况及预计到岗时间,获得口头批准后方可休假。到岗位后应即时补办休假手续。(注:何为紧急事务,向用人单位哪级主管电话告知,由用人单位确定)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作旷工处理。

第24条 事假审批权限:(注:由用人单位根据管理层级具体设臵,如请假1天由哪级批准,请假2天由哪级批准……)。

第25条 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假需提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注:具体审批部门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26条 基本工资是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应享有的工资报酬。基本工资不低于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各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第27条 等部门和岗位实行计时工资制; 车间(班组)实行计件工资制。各岗位计时工资标准和计件工资计算单价由企业另行制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4 第28条 用人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保证90%以上的职工通过努力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达到和超过定额的指标。

劳动定额由用人单位制定,并根据职工技能熟练程度及时调整,定期公布。

第29条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日加班的,按150%标准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在6个月之内安排调休,6个月内不能安排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30条 加班工资以职工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注:也可与职工协商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建议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其加班工资100%部分与计件挂钩,另50%-200%部分(加点50%、休息日加班100%、法定节假日加班200%)与工时挂钩。

第31条 用人单位每月 号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本人工资清单,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2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可实行月度工资全额结算按月预付制,并经职工签字确认。预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结余工资部分在年底12月30日前全额支付(注: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借款,用人单位在工资余额结算时予以抵扣。

第33条 职工休病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注:病假期间工资也可直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发放,建议以基本工资为妥,具体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60%-80%发放的,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34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标准由用人单位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规章制度对职工实施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5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依照规章制度扣除赔偿的损失费、违规违纪被扣除的部分工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工资或费用。第36条 用人单位每年根据物价指数、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在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实施薪资调整和奖金发放,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不下降,稳中有升。

第37条 用人单位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效益下降,经采取措施仍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与职工协商临时降低工资,但降低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应充分理解和支持,与用人单位共度难关。

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38条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章 培训发展制度

第39条 加强职工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40条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脱产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由用人单位出资选送职工参加技能人才培训并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涉及有关事项通过劳动合同或签订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41条用人单位根据个人受教育程度或工作技能提升情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做到量才施用。

第七章 劳动纪律制度

第42条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爱护用人单位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对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6 第43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 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达 天(注:旷工天数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金额重大或对企业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3、违反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且经确定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行为(标准由用人单位定);

4、盗窃企业财物价值超过 元人民币(注:金额由用人单位确定);

5、违反道德标准谋取私利,接受商业贿赂,骗取钱物,提供虚假休假信息骗取假期,或利用职务之便,从用人单位或有关第三方谋取私人利益等行为;

6、在工作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导致他人被动离岗治疗或休养 ?小时以上(注:时间由用人单位确定)或干扰他人工作,受到劝阻仍不改正的;

7、违反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故意将保密资料泄漏给予他人或者其他单位;

8、受到违纪处分后, 个月内再次发生 次违纪的(注:违纪次数、性质和类型由用人单位确定)

9、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0、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业务或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

11、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44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书面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 元至 元的罚款以示惩诫(注:建议罚款数额不宜过大以5-10元以内,重在教育);

1、一次迟到或早退 分钟以上的作旷工论处,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的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 元;

2、上班迟到、早退,上、下班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每发现一例扣 元;

3、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干私活、串岗、吃零食,打闹嬉戏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4、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杂物,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5、拒不服从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6、进入或逗留厂区,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7、……

(注:第43条、44条所列情形仅供参考,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章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该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自定。

第九章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该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3、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职工调职或离职时,有关资料移交规定。

4、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5、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离开后的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2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内任职,但需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章 奖惩制度

该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形式有表扬、晋升、嘉奖等。

2、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形式有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降职、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3、对职工的违纪处理决定,必须书面送达当事人。职工对用人单位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4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相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注:一般情况以劳动合同为准,用人单位也可以规章制度为准,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注明)

第4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9 第48条 本制度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49条 本制度自2013 年1 月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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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供参考)

一、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工作时间:《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加班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为:21.75。

(三)工资的支付:《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假期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婚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

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日。

(二)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三)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事假: 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六)工伤假:工伤假依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推荐第10篇: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授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为其规定的义务。因此,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0905]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第11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总结大概有以下内容:

①以盗窃、欺诈、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员工个人财物的;

②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使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而造成损失的;

③在用人单位因工作的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但劳动者予以拒绝的,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的;

④酗酒滋事、聚众闹事,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⑤在用人单位聚众赌博的;

⑥故意损坏用人单位财物的,损害在500元以上一次,500元以下两次的;

⑦收受业务回扣,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两次的;

⑧对同事性骚扰、施以暴力、或是重大侮辱或是散布不实言词而对名誉造成影响,对人身以及精神造成重大伤害的;

⑨因违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拘留);以及被劳动教养的;

⑩因犯罪而受到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或是取保候审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标准探讨 作者:余伟安律师

单位: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分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

所谓“严重”,一般以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二、研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意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企业规范化管理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意义重大。

三、法律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笔者总结,仅供参考) 明细列举

(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次者。

(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因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罚者。

2、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故意泄漏重要商业秘密者。

5、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2、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4、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5、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6、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

7、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 造谣生事,捏造需要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 利用职权,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者。

二、概括规定:

1,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3,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第12篇:中山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版)

中山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本)

目 录

总则

招聘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

薪酬制度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

奖惩制度

离职制度

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 附则

- 1

二、招聘条件

㈠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㈡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技能等条件。特殊工种人员应具有相关合格的操作证。

㈢入职前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失业登记,以及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或保持劳动关系。

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招聘流程(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先提出招聘职工申请,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

㈡招聘岗位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㈢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㈣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㈤复试由人力资源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

- 3 ㈠人力资源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1个月内,但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㈡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和新招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定,但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1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㈢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人力资源部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㈣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二、试用期考核转正

㈠人力资源部在职工入职前,要书面告知试用期录用转正条件和考核部门、时间、方法等,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㈡职工在试用期满(转正日)的前1周,向所在部门填报《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

㈢ 考核部门按规定时间、方法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

- 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要告知拟续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本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㈣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将书面告知职工拟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职工应自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书面回复。

㈤人力资源部收到续订回复意见之日起5日内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㈥职工在通知期限内未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的回复意见,视为职工拒绝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即劳动合同正式终止。

第四章 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则

㈠职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明确职工的工资构成)。

㈡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定期调整单位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单位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㈢单位定期与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 7 ㈡职工在工作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在周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㈢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㈣单位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为: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㈤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特殊情况工资

㈠职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奖励假、陪产假等假期期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㈡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㈢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 9 下午 : 至 :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如部分岗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单位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可增加:、、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加班管理

㈠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及与工会和职工协商。

㈡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休息休假

㈠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 日(每周休息不少于1日,具体时间由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

㈡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日(1月1日);

2、春节,放假3日(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日(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日(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日(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日(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日(10月1日、2日、3日)。

- 11 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需额外支付2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单位可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年底)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商定当年度(次年)年休假计划(单位可根据实际将年休假与春节连休),职工应当遵守。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㈤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享受婚假3日。

㈥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8日,其中产前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30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享受30日的奖励假。

2、产假期间给予男方陪产假15日。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日至30日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日产假。

4、符合计划生育的哺乳期(小孩出生至满周岁)女职工每日可享有1个小时哺乳假;职工可选择在每个班次上午、下午各休30分钟,也可于每班次上班后或下班前休1小时。

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㈦丧假

- 13 早退、旷工。

㈡所有职工出入单位(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㈢考勤采取电子打卡(或人工记录)方式。具体为: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㈣如果出现打错卡、漏打卡现象,职工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补刷卡记录申请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补刷卡。

㈤职工所有未得到部门负责人审批的补刷卡申请,其任何漏打卡、打错卡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㈥若职工的考勤卡遗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填写《工作证/考勤卡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给人力资源部补办。

㈦任何代打卡等伪造考勤记录的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人力资源部与保安员有执行考勤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考勤卡的正确使用,单位的每一位职工也有责任去监督检举此类欺诈行为。

㈧每月考勤记录需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㈨特殊考勤规定

1、由于所在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人居所受到破坏、交通中断等,致使职工不能上班的,由所属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按正常出勤处理。

2、如遇及其恶劣的天气,如当地气象台发布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或橙色/红色台风预警信号、或橙色/红色雷雨大风预警信号时,职工可留家不上班(单位不作扣假处理),若在下

- 15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日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㈡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考取到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单位报销以下费用: (如部分学费、交通费等,具体由单位确定)。

㈢单位与 教育培训机构(如高校、技工学校等)合作,为工作表现好、积极好学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培训。

四、转岗培训

㈠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安排转岗培训:

1、不能胜任工作;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3、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岗位消失;

4、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

5、晋升转岗。

㈡单位对转岗的职工安排为期 日的培训,促使职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五、专业技术培训

㈠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前,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其中培训费用 元以下的,约定的服务期为 至 年;培训费用超过 元的,约定的服务期为 至 年。

- 17 ㈠技术信息: (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

㈡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㈢ (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秘密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分类方式),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㈡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

㈢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单位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㈣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㈤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单位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

㈥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 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 19 或其它事故隐患,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汇报并整改。所有设施应专机专用,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

㈡注意安全防护,工作时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注意各种安全信号及安全标志。

㈢安全防护装臵、消防设施、器材、警示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更改位臵或非法占用,过时失效或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新。

㈣保持生产通道和安全通道畅通。

㈤操作人员离开操作现场,必须关停设备及其它设施。 ㈥职工必须服从上司安排,操作本岗位的设备,不准擅自操作其它岗位的设备。

㈦司机严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行车。

㈧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和在禁止烟火区使用火种。 ㈨不准私拉电线、乱接电源,禁止用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或电源线直接绕接插头,连接器件损坏时,应通知电工及时处理。

㈩严禁在工作场所或宿舍等地方存放任何危险品。

(十一)职工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交通事故。

(十二)如遇台风或洪涝等恶劣灾害天气时,尽量不要外出,注意人身安全。

三、安全事故处理

㈠事故发生后, 由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最快的方式向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事故情况。

㈡当火警发生时应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开启火警报

- 21 ㈡工伤事故报告

1、工伤职工工伤治疗期的工资、补助、工伤费用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职工须治疗或休养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医院疾病证明书或休息建议书。

3、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要返岗工作,所在部门要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工作。

4、工伤职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人力资源部在其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九章 奖惩制度

一、奖惩原则

坚持奖罚分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激励职工积极向上的从业精神,严厉处理违章行为。

二、奖励(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书面通报表彰、记小功、记大功(由单位确定的其他奖励方法)。

㈡职工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内容增减):

1、对于质量改良有明显绩效的;

2、发现并及时排除错误及障碍的;

3、节约原料、物料、消耗品,或对废料利用有成绩,节约价值在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4、拾金不昧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 23

2、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提早完成抢修工程增加生产绩效的;

3、对降低成本有重大贡献的;

4、有特殊贡献使单位获得显著效益的;

5、拾金不昧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金额);

6、遇意外事故、奋力抢救人员、财产,使单位减少损失由显著功绩的;

7、遇有危害单位权益或其它情况,能及时报告或制止,使单位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8、发现舞弊行为,及时检举或阻止,使单位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9、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进展的;

10、有显著实例,为单位增添荣誉或为其他职工表率的;

11、维护单位利益,避免重大损失,直接或间接金额在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12、其他十分突出事迹经过单位评议应给予记大功的。㈤单位设立优秀职工奖:

单位每季度(或者每年)按照 %的比例评选优秀职工,对每位优秀职工一次性发放 元的优秀职工奖金。凡在评选周期内受过惩处的职工,取消当期优秀职工评选资格。

三、惩处

㈠惩处分经济赔偿、行政处分两种,两者可并用(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㈡行政处分:书面通报批评、记小过、记大过(可解除劳

- 25 确定内容增减):

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日或月度迟到、早退时间累计 小时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或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3、不遵守操作程序、或有其它妨碍生产、管理的行为的;

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窜岗、换岗的;

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的;

6、违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等规定措施导致人员受伤,情节轻微的;

7、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单位的。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并视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内容增减):

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日或一个年度累计5日的;

2、提供虚假个人情况资料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兼职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5、玩忽职守、违法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6、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在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或年累计在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7、造谣惑众,挑拨是非,教唆怠工、罢工,或以强暴手

- 27

第十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 29 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终止

㈠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职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职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㈡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

- 31 ㈣财务部门在职工办结交接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㈤职工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待交接办结后才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证明书》和支付工资。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待交接办结后才支付。

㈥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一章 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

一、日常渠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巡视等制度,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保障职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和监督的权利。

㈡职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工会或者其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力资源部、工会或者其他部门在研究处理后答复职工本人。

㈢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职工可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㈣单位设立每月单位负责人会面日制度,每月指定时间和地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轮流面见职工,职工可当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二、举报投诉(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职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人力资源部、工会举报投诉。

职工举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人力资源部、工会受理,也可

- 33 成调解协议的,职工或者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如属国有企业,则为: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以 形式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 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 35

37

第13篇:如何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如何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王 斌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在本单位实行的有关组织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总称。企业规章制度通常由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酬薪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等。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降低用工风险,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规范员工的行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用人单位任意发号施令,乱施处罚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但是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会侵犯职工权益。企业规章制度不仅是一种规定,还赋予职工以权利和义务,从而产生积极地正面效应。

企业规章制度由企业自己制订,但又能够和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做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经制订出来就是有效的。

如何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由于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规定,笔者经研究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1)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内

容合法。(2)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三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

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14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讨论.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法律标准探讨

一、概念分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 所谓“严重”,一般以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二、研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意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企业规范化管理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意义重大。

三、法律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不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笔者总结,仅供参考) 明细列举

(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次者。

(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因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 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罚者。

2, 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故意泄漏重要商业秘密者。 5,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响生

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2, 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 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4, 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5, 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6, 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 7, 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 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 造谣生事,捏造需要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 利用职权,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者。

二、概括规定: 1,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3,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第15篇:新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

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第16篇: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二、

三、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笔者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是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一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内容合法。

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

三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必须对其适用的人公示或告知,未经公示或告知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17篇: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该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第

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第

二、内容须具合法性 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主程序概念: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定,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资方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法》似乎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该规定的操作性因此受到质疑。 本人 :最终由用人单位来确定,否则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无从谈起,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将该决定送达给劳动者,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送达等相关手续为由主张解除决定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18篇: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公司规章制度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雇佣规章、就业规则、工作规则等。我国1954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之后,曾长期将其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始称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文称作“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管理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具体而言,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必须合法;第二,公司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第三,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本单位内部。

法院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知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裁判依据。法院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合法性审查之外,是否有合理性审查权,在司法界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生产的情况不尽相同,对劳动者的要求千差万别,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难以判断。如果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于剥夺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符合“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三个要件,那么该制度则可视为有效,法院亦可将其作为裁判依据,法院无权做过多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当前民主协商制度、职代会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即使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仍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很难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平、合理,因此,司法部门应将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作为审查的标准之一。沈斌倜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即法院有权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进行审查。

1.出于对劳动者一方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应当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②提出方案和意见;③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④公示告知,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会使规章制度面临无效的风险。

法律作此规定意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因为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只要同时具备“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即可有效实施;而对劳动者而言,法律并未赋予其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决定权,仅赋予工会或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的权利,即通说的“民主程序”,但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强势地位突出,民主协商制度、职代会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即使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仍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规章制度更多的是体现企业的意志。这一程序显然难以限制用人单位。即,如果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认为该规章制度不合理,即使有提出意见和平等协商的权利,要想真正达到改变此制度的目的依然步履维艰。此时,在司法审判过程再不予以外部干涉,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遭到侵害,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2.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延伸,只有保证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才能称其为真正的合法。

合理性的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度”的把握。具体而言,假如某项规定普遍遭到员工的反对,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这样的规章制度注定难以得到合法有效执行。因此,在现如今用人单拥有规章制度绝对决定权和控制权的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合理性,才能促进用人单位在保障规章制度合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必要且有权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关于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我们认为,认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一方面要从用人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特性和生产状况来认定,行业不同、岗位各异都意味着在合理性认定上不可能存在统一的标准。如禁烟问题,假若工作场所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理所当然绝对禁止吸烟,但换个工作场地则未必要如此严格要求。另一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还需把握“度”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而罔顾员工的合法权益,至于“度”的把握可以从“少数服从多数”考虑。

目前,尚未看到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肖峰在其相关论述中还是倾向于法院有审查权的,江苏高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也倾向于法官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有审查权。

原文载中人网

第19篇: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甲方):职工(乙方):

地址及邮政编码:住址及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用(以下称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签字生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 _年,_年 _月 _日至_年 _月 _日止。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五、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五、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_年 _月 _日

第20篇: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目录 基本介绍

适用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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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中,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法颁布后,《条例》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最基本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合法成立,而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

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

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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