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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6 15:06:34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国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

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

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

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

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1)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1)选区的规模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投票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5、确认和宣布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八、违法行为的惩罚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推荐第2篇:中国基层选举制度随想

中国基层选举制度随想

201015018 李玮琳

寒假某日,一位农村的阿姨来到我家做客,不知怎的,和父母聊起了村里选村干部的事,阿姨用非常淡定语气说了一句话,“村里选干部要靠家族的,我们的家族不够大,不够强”。在一旁看电视没把他们对话当回事儿的我瞬间被震到。家族?我还以为这是在美国搞大选的时候才会出现的词语!一个天津郊区的小村庄选举村干部竟然也涉及到家族!后来进一步了解,才知道原来她所谓的“家族力量”其实基本指的就是一个村子里这位候选人的亲戚家人个数的多少。虽然知道阿姨真正的意思后震惊的情绪消退而去,但一些想法却向我的脑海席卷而来。阿姨所在农村的选举制度虽然可能有一定的弊端,但她的脑子里尚且有这个意识,民主选举的意识,正因为有了这种意识,才有了她的抱怨不甘之类的情绪。而自诩高学历有文化的我们一家三口好像连这种最基本的意识都没有。每次居委会送到家里一张选票,我们做的就是在他说的名字后面画上一个对勾。而十九岁的我来到外院拿到人生中第一张属于自己家的选票时,做的事也仅仅是按工作人员说的打钩后,拍张照片,把它发到微博上。自认为了解民主、倡导自由的我们在民主选举这件事上所做的真的让我不敢恭维。

随后我在网络上搜索了相关的话题,发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的蔡宝剑做过这样的一个调查研究,在广泛进行实地采访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会议研究中心在全国二十个地区发放的2500份问卷调查进行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农民对选举的积极性,参与选举的主动性和对选举改革的态度和信心等方面都很强,排在最前面,有时还是最积极的一类,比城市居民和大学生、知识分子等群体要高得多。”这与我切实感受到得是一样的!

为什么农民的民主意识、选举积极性和选举改革精神比大学生和市民还要强?我想,不能说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让我们没有很强的民主意识,我们和农民是处在同一个社会,同一个国家,遵守着同样的规则,拥护着同样的政党。于是我将两者相比,发现了一个比较大的区别,人大代表或候选人距离大学生和市民相对来说遥远很多,不像村子里的人,大家互相认识,有一定了解,我们对候选人的概念仅限于选票上那二到四字的名字而已。这种遥远的距离造成了大多数的城市

选民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

人大代表职责应该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然而在代表和选民互不了解,互不认识的情况下,这种职责如何履行,选民又如何做到民主!选民不了解候选人或人大代表的关键,在我看来,还是政府政策存在着问题。我们的政策禁止和不鼓励候选人做自我宣传;我们的政府和媒体不对人大代表做跟踪报道、多数人大代表的提案以及处理结果不对外公示!这导致选民感觉人大代表或候选人距离自己很遥远,没有对自己的工作或生活做了什么工作,既然如此,选民自然懒得自我良好地认为自己是国家主人,也懒得积极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了。

诚然,允许或者鼓励人大代表或候选人自我宣传,尤其是在选举前,监督不到位可能会存在贿选等违法事情发生!但是,我们应该因噎废食吗?我们不能制定严格的选举法和建立完善的选举监督机制来杜绝或者降低贿选事件的发生吗?看到官员贿赂我会觉得社会真黑暗,让我沮丧;但看到各种提案全票通过我会觉得我们的国家真虚伪,让我想吐。13亿中国人,330万各级人大代表,3000位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一致同意一件事情,我不相信!但正如前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所言,“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也许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政党也愿意相信,毕竟,善良的孩子都愿意相信世界是美好的。

本想写一席正式学术的文字,却不想真如题目所言写成随想一篇,但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们的生活越变越好是毋庸置疑的。在姥姥说着“过去啊,我吃过草籽树皮”的时候,在父母说着“过去啊,我们天天棒子饽饽刷锅水”的时候,我可以说,“我从小吃喝不愁,想吃什么都有”,我的弟弟妹妹可以说“我天天iphone、ipad不离手”。但是,我们的民主意识,选举权利还要靠政府来帮我们提高和完善。不给人大代表或候选人自我宣传的机会,不对人大代表提案公示或跟踪报道,不仅降低了我们实行民主权利的积极性,也使人大代表或候选人少了发挥潜能为社会和国家服务的压力以及动力,少了一份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责任感。

我一直坚信从未怀疑,我们的党和政府是有民主意识的,知道积极外交、举

办奥运会等去做我们国家的宣传;我们的普通国人也有民主意识的,我们只是需要更多的宣传报道,更大化的公开透明。希望我们的党和政府能不断、更快地完善选举法,让人民了解自己的代表,给人大代表或候选人一个自我展示的舞台,创造一个监督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机制,给人大代表或候选人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和国家服务的动力,也给我们广大选民一个真实的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平台。

推荐第3篇: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本人首先声明一下,这里所指的“中国选举制度”阐述的其实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选举制度,并不包括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虽然为新中国建立后的选举制度打下了基础,但缺陷一大堆而且完全体现不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接下来,先介绍一下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回归一下历史,正式的来说,新中国选举制度正式建立的真正标志是,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选举法》。虽然该选举法的缺陷很明显,还有很多不可实施性的地方,就连邓小平同志也在后来坦诚的说选举制度“不够完备”,“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情况所决定的”,“着眼于实际的民主”。但客观地说,选举法的规定可以理解,符合实情。饱尝专制、官僚压迫之苦,从未真正行使过选举权利的中国老百姓能够以此为武器,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主权利,扬起手中的鞭子鞭策政权机关,这无疑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民主大跨越。

尤其应该肯定的是,1953年选举法及有关的选举文件确立了我国选举制度的“蓝本”:普遍选举,平等的选举权,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照顾少数民族的选举权权利,规定党组织、民主党派、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权,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等等。这些内容基本上为1954年宪法所确认,大都至今仍然沿用。像县、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等做法,到今天仍有借鉴价值。

在接下来的日子,选举法一直在国内产生着积极的影响,推动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发展,但到了1979年,“文化大革命”摧毁了选举制度。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1953年选举法为框架重新制定选举法。选举法历经三次修改,中央多次发文指导选举,不断调适选举制度与民主诉求的冲突。期间虽然有民主紧缩和选举的退步,但总的来说,民主气氛浓厚,选举生动活泼,公民的政治激情释放比较到位。

紧接着的几个月选举法被作出六大改革:直接选举由乡镇扩大到县一级;确立差额选举制度(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中副职必须差额选举,正职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但可以等额选举),设立预选程序;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选人的办法”,代表或选民

与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权法律地位平等;宣传候选人比较民主,提名人“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规定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投票方法;增设监督、罢免、补选代表等规定。

总的来说,新中国第二部选举法站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防止“*”悲剧重演的高度来改革制度设计,选举制度获得巨大历史进步。1980年前后,中国基层群众再一次燃起久违的民主热忱,乡镇人大直选的同时,全国第一次县级人大直选拉开帷幕。据1981年9月的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2356个县级选举单位完成选举工作,平均1249人选出1名人大代表。

时光再倒回1980年。11月初,北京市海淀区直选区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要选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学生。经初步提名酝酿后,18名学生被提名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当时,竞选的大字报、辩论会、演讲、座谈会盛极一时,候选人经常在餐厅、教室、广场进行辩论、回答提问、发表演说。一系列竞选后,12月1日,一名国政系研究生以登记选民57%的得票率当选。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等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竞选。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指出,必须坚决反对“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大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这导致1982年选举法把“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限制竞选。地方组织法也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的原则改为可差额选举,也可通过预选实行等额选举。第二次县乡直选中,一些地方出现不让选民或代表提名,不准介绍候选人,大搞等额选举,选民、代表民的选举热情“比较平淡”。蔡定剑教授认为,这是“选举的后退”,“第一次民主选举高潮后的小低潮”。

再后来,198

2、1986年选举法连续两两年被修改,尽管在规定缩小城乡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减少代表名额,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等方面作了更合理的设计。但是,选举法连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主要触及到民主选举的两个敏感而核心的问题:一是介绍候选人的

方式;二是预选和差额选举的部分变性问题。这两个“重量级”的问题在民主选举中迂回曲折,飘摇多变。与此相应的是选举中,民主气氛和选举环境经历了两度不小的“波峰”、“波谷”。

1986年,在政治体制改革及地方人大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中,“两法”朝着民主化方向作了修改。改变1982年限制介绍候选人的做法,规定间接选举时,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推举者在代表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改变放任等额选举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差额选举的原则。有了法律武器,加上中办1986年发的三个文件,1988年前后的选举,“民主气氛浓”,“四级人大换届选举成为最民主的一次选举”。一些地方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亮相,向代表发表施政演说,如1988年4月24日,朱镕基应普陀区人大代表的要求,作了整整110分钟的演说,赢得30多次掌声,当选为上海市第七任市长。河北、广西等27个省级人大换届选举副省级以上干部中,主席团提名的9人落选,代表提名的12人当选。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后,选举虽然没有出现人民想象的倒退,但是,选举的民主要求毕竟得不到理直气壮的支持,整个选举迎来“民主化发展中的又一次低潮”。

最后到1995年,1988年前后的选举,这里较普遍地出现了党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落选,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态势,中央有关部门曾提出把选举制改为“首长组阁制”的意见。1995年初,“选举法”和“组织法”修改不得不提上日程。所以接下来的修改侧重于完善选举程序,推进选举民主化,规定更加平等的选举;增加间接选举的预选程序,不允许通过预选搞等额选举;保证间接选举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实行“串联提名”和“等额提名、差额选举”的制度;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历经“热”与“冷”的选举砥砺,中国公民的政治情绪趋向冷静和现实,选举的理想化色彩逐渐淡漠。蔡定剑教授指出,民主选举的发展与传统“党管干部”的原则出现不协调,“民主选举的发展处于相持状态”。

一方面,公民、代表依法选举意识与时俱进。2000年初,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区选举人大代表时,两位候选人因出差未能与学生见面,有655位青城大学学生拒绝投票。学生们说:“我们刚满18岁,第一次行使选举权,必须对自己负责,我们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虽然有候选人的简介,但我们连他的高矮胖瘦,是否能为选民说话,以及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都不知道,怎么投票”,“不见候选人,我们不选举”。后经选举委员会同学生商量,学生代表给在外地出差的候选人通电话,学生们才投票;北京顺义区的选民对候选人不露面反响强烈,要求“见见面,是骡是马拉出来遛遛”。2003年1月,湖南省常德市人代会选举产生68名省人大代表中,有10人由代表提名当选;衡阳市人代会选举产生78名省人大代表,其中23人由代表提名当选,占当选代表总数的29.5%。

但是,另一方面,组织要求保证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有效控制选举的格局越来越强烈,使选举步入两难境地,选举实践与公众的民主期望产生冲突,人民群众对选举的厌烦和冷淡情绪开始滋长,人民期望选举制度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入世”的民主潮流。

虽然我国选举制度大体上适应了我国的国情,但还有一些不适时、不是特别科学的地方

1、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长期以来,竞选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而视为禁区。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从选民登记、选区划分、到选举程序,候选人的提出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代表的产生等都带有浓厚的计划指派色彩,选举活动成了变相的组织安排活动,缺乏应有的竞争机制。

2、选举权的不平等。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了修正,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农村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省、自治区代表的名额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的区别分配。这种制度安排将农民置于政治上的弱势群体的位置,限制了农民的政治参与,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容易损害农民的利益。

3、直选范围过窄。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多层次选举方式。即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使选民不能及时监督代表,代表不能确切地表达民意。在直接选举中,选民的意愿最大程度上不会被扭曲,有利于保障选民的个人权利,真正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但这样的直选仅限于县乡两级,范围相对狭小。

4、监督难以到位。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单位都有权利免去自己选出的代表。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仅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监督的内容和监督方式等均未作详细的规定,实际操作难度很大,监督难以到位。

建国以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选举的民主程度逐步提高,选举方式、选举程序也日趋完善。实践证明,现行选举制度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它已成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手段。针对这些问题,我党和政府其实也正在不停地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尽量将可实施性提高,以达到民主的最大化!作为一个学生,本人还没有实力去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只是希望党和国家能尽力办妥!!

推荐第4篇:中国美国的选举制度

中国的选举制度

新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根据普遍、平等、直接、协商等原则确立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真正体现民主的选举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手限制。

【名词解释】

选区:即选举国家政权机关代表的区域单位。中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间接选举:是选举方式之一。中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也是选举方式之一。中国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从1979年开始,直接选举从乡扩大到县,这是中国政治的一大进步。

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种选举称差额举。中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名额,正职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数1人至3人,进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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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总统选举

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复杂,过程漫长。选举的主要程序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选举人”成立选举人团投票表决正式选举总统和当选总统就职典礼等几个阶段。

预选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阶段,通常从大选年的年初开始,到年中结束。预选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政党基层会议和直接预选。前者是指两党在各州自下而上,从选举点、县、选区到州逐级召开代表会议,最终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后者在形式上如同普选,一个州的两党选民同一天到投票站投票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大多数州目前采用的预选方式。

预选结束后,两党通常将分别在

七、八月份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最终确定本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并讨论通过总统竞选纲领。

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总统竞选活动便正式拉开帷幕。这一过程一般要持续8至9周。在此期间,两党总统候选人将耗费巨资,穿梭于全国各地,进行广告大战、发表竞选演说、会见选民、召开记者招待会以及进行公开辩论。此外,候选人还将通过多种形式阐述对国内外事务的政策主张,以赢得选民信任,争取选票。

全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2008年是11月4日),这一天被称为总统大选日。所有美国选民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张选票上选出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一个(党的)总统候选人在一个州的选举中获得多数取胜,他就拥有这个州的全部总统“选举人”票,这就是全州统选制。全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总统大选日的投票结果,产生的实际上是代表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538位“选举人”。另外,在总统大选日,选民还要在联邦范围内进行参议院和众议院选举。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期满后全部改选),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为538票。一位候选人赢得的选举人票超过总数的一半(270张),即当选总统。

真正的总统选举是在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2008年是12月15日)。届时,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被推选出的“选举人”将前往各州的首府进行投票。获270张选票以上的候选人将当选总统,并于次年1月20日宣誓就职。

就职典礼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最后一道程序,只有到当选总统于次年1月20日手抚《圣经》,宣誓就职时,美国的总统选举才告结束。

推荐第5篇:选举制度

(1)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2)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二、选委会(选区选举工作小组)

(1)选委会的成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并

受其领导。

(2)选委会的职权

①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②规定选举日期

③进行选民确认工作

④划分选区及代表名额

⑤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⑥派人主持选举工作

⑦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3)选委会的机构:①秘书组、②联络组、③宣传组、④组织组、⑤选民登记

及选举事务组、⑥派出机构

三、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一)选区划分

(1)农村

1)选县级人大代表 (几个村,或大村,或小乡成为一个选区)

2)选乡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民小组,或大村民小组,或小村成为一个选区)

(2)城镇

1)独立选区

2)联合选区

3)混合选区

(二)选民登记过程:登记——资格审查——编入选民名单——公布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公布日期是选举日的20天以前)

四、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㈠ 提名、推荐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选民10人以上联合推荐(提名数量不多于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㈡ 公布提名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1)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差额),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2)介绍、宣传候选人(录象、宣传材料、展板、见面会等等)

五、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一)投票

(1)地点: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

(2)人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二)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节 间接选举的程序

一、提名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代表10人以上联合推荐

二、选举方式

(1)直接投票选举

(2)先预选再正式投票选举

三、介绍代表候选人

四、投票

(1)地点:本级人大会议

(2)人数: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五、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 (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节 特殊代表团选举

一、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间接选举

1、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程序

(1)全国人大确定选举办法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分别为36名和12名,有选举权的,分别是各自居民中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成立选举会议( 包括各界人士,有资格者)

1)参加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

2)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3)不是上述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

(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3)经申请、审查、确认后公布

(4)选举

1)选举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

2)提名代表候选人

3)预选和选举

二、台湾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通过协商选举产生

1.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协商选举方案:名额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约三万三千人)中选举产生。

2.成立协商选举委员会:成员120人,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分布情况分配。

3.选举: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节完善选举制度

一、提高直选程度

二、候选人的确定

三、竞选与候选人介绍

四、代表名额

五、选区划分

六、提高对选举的认识

推荐第6篇: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

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7.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的罢免:是指选民对选出来的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现代多数国家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第一,权威性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代议机构是否真正通过选举产生;代议机构是否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实际影响力。

第二,普遍性原则。该原则涉及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是指是否实现了普选权。

第三,平等性原则。该原则是指“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没有平等性的普遍性,不是真正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包括三个问题:差别选举制问题;复数投票权问题;少数派

的利益问题。

第四,透明性原则。该原则是指选举的充分开放和公开,它包括国事公开、候选人提名和情况公开、选举过程和结果公开、竞选费用开以及当选议员的观点主张公开等。

第五,自由性原则。该原则是指,选民投票是出于自愿并且有选择余地。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强制投票问题;秘密投票问题;选举的物质保障问题;选举的自由度问题。

现西方选举制度的作用:

第一,政治录用方式。选举制度最直接的一个功能就是确定公职人员。

第二,实现代议制的方式。现代西方民主制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第三,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有世袭制、委任制、指定接班人制以至政变等,选举制是现代西方最基本的政府交替的方式。

第四,政府权力合法化的方式。在现代西方社会,选举成为检验政府权力的有效性和是否获得人民同意的基本方式。

现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政治意义主要表现在稳定政局方面。现代西方选举制度为政府权力的和平交接和转移提供了有效保证,从而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政治环境。

第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调动了公民的参与和积极性。现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以真实的、普遍的选举为标志的,选举制度不仅是一项

重要的政治制度,而且作为社会制度深入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第三,教育意义主要表现在培养了公民的公共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公民教育方面,选举比政治说教更直接也更有效。

现西方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选举中的金钱控制问题。西方国家的选举经费主要来自大财团。

第二,选举迎合选民问题。候选人在选举中未获得更多的选票,往往根据选民的眼下需要制定竞选纲领和做出政治承诺,而忽视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第三,选举地理问题。执政党通过对选区范围巧妙的划分使自己在选举中处于较有利的位置,这与选举的平等精神是相违背的。第四,选举的实际影响的减弱趋势问题。随着议会地位的降低和行政权力的膨胀,选举的作用在现代西方社会就显得夸大了。

推荐第7篇:中国与英国 选举制度的不同

Different Electoral Machinery In China and Britain

Both the electoral machinery in China and Britain are the typical example of election around the world .Through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I have known more and further about UK.

Firstly, as we all know China is a communism country, led by single party-Chinese Communist.So the major organs of state power is called PC(People’s Congrees).The hierarchical electoral system is the basic

election system, where the local PC are directly selected by native citizen, and all higher level of PC up to National PC are indirectly elected by PC of level immediately below.Different rank of the governors mayors and councils are elected by respective of relevant PC.For example , heads of districts are elected by local PC (the lowest level).The president and state council are elected by national PC (the top one).

However ,election in UK is quite different .The United Kingdom is divided into 659 constituencies ,each of which returned one member to House of Commons at a general election.The citizen who are residents in UK (including British citizen , citizen of other common wealth countries and republic of Ireland ) can vote in parliamentary elections.What is worth mention ,each candidate’s nomination must be proposed and seconded by two electors registed in the constituency and signed by eight others.Always ,the candidates are chosen by the local organization of major parties (Labour , Conservative, 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and they will get help in the election campaign .If the candidate win more votes in a constituency than any other candidates ,he will be selected MP (Member of Parliament) for that.Apparently , the part ,which wins the most MP seats in House of Common , become the government .By traditional , the sovereign will invite the leader of the party to form the cabinet .

In conclusion , the main difference embody in the scale of voters and candidates ,and the function.However ,no matter in which way we

elect ,the purpose is to ensure the justice and equity .It will only refresh the government but also improve the citizens’ political

accomplishment .I this case , our homeland will become more just ,more fair and more open.

ZHU Jinglei

推荐第8篇:中国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经验性研究

中国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经验性研究 --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验报告

一、引言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农村最广泛的实践。

无疑,民主选举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它是实现村民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村民自治自实施以来,全国农村的民主氛围大为高涨。仅有3.6亿农村人口参与了村委会选举,50%左右的村委会实行了民主选举。但尽管如此,仍还有少数一些村委会的选举仍停留在“上边定调调,下边画圈圈”,个别乡镇干脆指选、派选,或在选举以后随意更换、调整村委会干部。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却没有具体规定应采取何种途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因此,全国各地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除了上述的的指选、派选以外,还出现以下几种选举模式:

在提名方式上,主要有海选、自荐、联名、户代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选举领导小组、村党支部等几种提名方式。由于海选具有公平、平等、民主和透明的特点,深受人们的欢迎,已在一些地方推广。

在投票选举程序上,主要有平行式、职次式、叠加式和累计式四种投票选举方式。

1、平行选举,就是分别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同时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基层人大选举方式相同)。目前,各地大多采取这种选举方式。由于一位候选人只能竞选一次职位,这种选举方式对于高职位落选者不公平,没有机会参加较低职位的竞争,容易导致“能者下、庸者上”的不正常现象。

2、职次选举,就是依次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或是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与各级党委选举相似)。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高职位落选者有机会参加较低职位的选举,缺点是操作复杂,社会成本太高。

3、叠加选举,就是三项职位一次投票,高职位候选人同时也是低职位候选人。这种方式保证了高职位候选人的入选机会,但选举缺乏竞争性,由于高职位候选人挤占低职位候选人的选票,容易导致一次性选举失败,复选机率较大。

4、累计选举(倒叠加式),就是每位候选人可以同时竞选三种职位,一位候选人可能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位的选票。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缺点是职位竞争意识模糊,民意不清,不同的统计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选举结果,容易发生争议。

以上四种选举方式,从选举制度本身来看,均重视了个体素质的选择,是从传统“选贤举能”政治理念中产生出来的。其最大的缺点是忽视了整体的优化组合,并形成如下民主的悖论:在提名上越是充分发扬民主,越是难以形成协调合作的班子。在实践层面上分析,容易产生班子不团结,聚合力差,工作效率低等现象。据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全国农村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村委会占了1/3以上。我们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与选举制度本身深层次的不合理性不无关系。

事实上,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是否科学合理,是民主选举成败的决定性环节。为此,我们对村民自治选举制度进行了长达13年的探索和试验,积累和创造了村委会“组合竞选制”的经验。

二、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验基本情况

早在十三年前,我们遵照中共安徽省委负责同志的指示,在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开始了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验。所谓“组合竞选制”,指首先由村民自由民主推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3—4名正式候选人,各候选人提出自己村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名单并在竞选大会上发表演说时公布于众,接受村民审查,然后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最后对当选人提出的“组合”名单中的村委会其他委员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村委会“组合竞选制”在历次试验的基础上不断的和总结完善。

第一次试验是在1989年元月17日。在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进行的这次选举的特点是打破过去上级提名、村民举手通过的老框框,采取选区推荐、联名推荐和本人自荐的办法,不限额地产生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并张榜公布,让选民们评头论足加以比较,经过各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投票,最后确定4名正式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竞选村委会主任。然后召开全村选举大会,4个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会上一一发表竞选演说,讲自己为村民服务的诚意和施政宏图,同时把自己的“组合”名单公布于众,一一介绍他们每人的优缺点,并接受选民们的质询,让全体村民鉴别审查。经过两轮无记名投票,一名农民技术员击败了原村长和另外3名候选人,当选为腾云村首任民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大会从上午8时开始到下午4时结束,外面下着雪,室内却是暖洋洋的,285名选民忍着饥饿,一直坚持到底,唱票一结束,村民们纷纷议论:“这样选举才是真选举,上面不定框框,我们自由选择,硬抵硬选出的干部,我们信服!”选举取得完全成功。

腾云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没有辜负村民的信托,1989年元月,这个民选的村委会上任伊始,就建立了一个专门监督村委会的机构(监事会),还聘请了本村离退体干部

担任顾问,指导村委会工作。继而又成立了财务清理小组,对该村“学大寨”以来的从未公开过的村财务账目进行了清理,通报全村,实现了财务公开。他们还收回了前任村干部占用的一笔茶叶款,用这笔钱使多年架不起电线的西岭组当年腊月通了电。随后,村委会又带领村民大搞杂交稻制种,修复了4处年久失修的河岸田坎,加强了山林管理,当年全村粮食产量比前3年平均产量翻了一番,经济收入是常年收入的2倍。民主选举村委会,既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又增强了干部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腾云村这次选举是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刚公布不久仅半年就进行的,这在全国来说应该是最早的。

腾云村第二次试验是在1995年4月25日、第三次试验是1998年5月。这两次腾云村选举比第一次有了较大的改进,即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竞选大会上提出的“组合”成员也必须经过村民差额投票选举,从而完全吻合了村委会所有成员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组法》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地处贫困山区的腾云村前后三次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都不是本村大族,而是单门独户,这就充分说明了即使如腾云村这般封闭落后的山村,也并不是某些人担心的那样:宗族宗派势力如何严重干扰民主选举。

后来《组合竞选》试验扩大到一个乡的范围。1998年3月,我们应原滁洲市委书记张春生同志之邀,在安徽省来安县邵集乡进行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点,对全乡8个村同时进行了换届选举。从宣传发动到最终竞选投票,一共10天时间,顺利完成了试点任务。邵集乡通过“组合竞选”村委会,重新选出的村委会班子年龄、文化结构都有了较大改善,新班子中党员干部占总数的86.6%,文化程度全部为初中以上,其中高中以上18名,8名女同志当选,班子平均年龄降至34.9岁。

《组合竞选》对于鼓于群众的选举热情十分有效。从这几次选举来看,广大村民不但十分珍视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而且还表现出极大选举积极性。在邵集乡选举过程中,北涧村赵学东等9名在外打工的农民,在选举前夕连夜赶回家参加投票选举。在3月2日选举日那天,全乡3165户农民的参选率达99%。广大村民“组合竞选”不但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还能选举出比较得力的村委会班子,这表明当今中国农民不仅具有成熟的民主意识,而且有成熟的民主参政能力。

三、村委会民主选举为什么要采用“组合竞选制”?

众所周知,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明显区别之一是城市社区居民的人口流动率比农村高的多。在中国农村,农民大都是世代相居一地,由于这一基本特点,村民之间遍布血亲网,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宗族和血缘关系;也是由于这种世代相居一地,某些邻里、门户之间往往世代冤仇,见面就眼红,说话就顶撞。如果采用“海选”模式或其他选举方法选举村委会,选民选择的个人,而无法顾及其班子组合情况,一些血亲很近的人,如父子、兄弟、郎舅等很可能同时选到一个村委会班子里,这固然不妥,违反了近亲回避的

原则;而把世代冤家对头选到一个村委会班子里,也无法工作。由此可见,如果采取传统的选举办法,是无法克服上述些弊端的。

而采取“组合竞选制”,就能避免这种弊端。首先由村民推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3—4人,每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提出自己的“组合”名单,在竞选大会上,他们在发表“竞选演说”的同时,公布自己“组合”的村委会其他委员候选人的名单。为了争取村民的信任,谁也不敢把自己“九亲六族”拉进来,更不会把名望不好、明显带有某种集团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作为自己的竞选伙伴,否则他就会丢失选票。当然,为了他当选后能做好工作,取得成绩,他们也不会把同自己谈不拢的人和不会把缺才少德的人“组合”到自己的班子中来,这样,当选后的村委会不会是“软”班子、“散”班子;而将是深受众望的,优化的,能干事的团结班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组合的村委会其他成员,最终都必须经过投票选举来决定。当某一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竞选”成功后,在同一大会上,我们将这一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组合”名单位作为村委会其它成员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这等于是把村委会主任同他提名的“组合”班子进行“联选”,得票过半数者当选,否则落选。由此可见,“竞选”充分发扬了民主,“组合”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组合竞选制”则是民主与集中完美的结合,达到了优化组合班子的目标。

四、“组合竞选制”试验引起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国内外反响

安徽省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验,经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传媒的宣传报道,已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反响,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

1998年7月中旬,上海社会科学院派出了以副院长左学金博士为首的专家考察组,专程来安徽省考察文化扶贫与村委会“组合竞选制”。7月17日,安徽省社会科学院与上海社会科学院联合举办了“文化扶贫与村民自治研讨会”。经过为期一周的实地考察,上海市专家们认为,“组合竞选制”所设计的程序十分科学,由此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工作效率好。它是理论结合实际、是对传统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创新。与会专家、学者还建议安徽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并希望把安徽省首创的这一经验及时报告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利于新的《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和完善。1999年9月,日本著名研究中国问题专家早稻田大学毛里和子教授、日本静冈县立大学菱田雅睛教授、日本东京女子大学茂木敏夫副教授在上海市社科院吴书松研究员陪同下到安徽省岳西县、来安县考察文化扶贫和村民自治,他们认为辛秋水教授的这种社区实验在社会学学科建设上很有价值。对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采取“组合竞选制”方式表示充分肯定,认为“组合竞选制”对于优化班子,加强团结,提高工作效率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2001年4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杨希雨所长、岳颂东副部长、周戎研究员、卞晓春副主任一行四人专程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对文化扶贫与村民自治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实地考察。他们走村串户,访问了许多因受益于文化扶贫与“组合竞选制”选举村委会而脱贫致富的农民,大量生动的事实证明了“组合竞选制”对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贫困封闭的山乡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具有重要意义。考察组的专家们对此做了充分的肯定。我们相信,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在广泛充分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必将进一步推进中国乡村民主化进程,中国式“草根民主”终会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结果。

最后,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时,务必将村委会选举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在安徽省若干地方试验村委会“组合竞选制”十三年的实践经验证明,村委会选举采用“组合竞选制”是既适合中国农村民情又与现代民主制度操作规范接轨,因而,希望能将其吸收到《村委会组织法》中去,以统一全国村委会选举制度。

推荐第9篇:中国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经验性研究

--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验报告

一、引言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农村最广泛的实践。

无疑,民主选举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它是实现村民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村民自治自实施以来,全国农村的民主氛围大为高涨。仅有3.6亿农村人口参与了村委会选举,50%左右的村委会实行了民主选举。但尽管如此,仍还有少数一些村委会的选举仍停留在“上边定调调,下边画圈圈”,个别乡镇干脆指选、派选,或在选举以后随意更换、调整村委会干部。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却没有具体规定应采取何种途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因此,全国各地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除了上述的的指选、派选以外,还出现以下几种选举模式:

在提名方式上,主要有海选、自荐、联名、户代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选举领导小组、村党支部等几种提名方式。由于海选具有公平、平等、民主和透明的特点,深受人们的欢迎,已在一些地方推广。

在投票选举程序上,主要有平行式、职次式、叠加式和累计式四种投票选举方式。

1、平行选举,就是分别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同时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基层人大选举方式相同)。目前,各地大多采取这种选举方式。由于一位候选人只能竞选一次职位,这种选举方式对于高职位落选者不公平,没有机会参加较低职位的竞争,容易导致“能者下、庸者上”的不正常现象。

2、职次选举,就是依次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或是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与各级党委选举相似)。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高职位落选者有机会参加较低职位的选举,缺点是操作复杂,社会成本太高。

3、叠加选举,就是三项职位一次投票,高职位候选人同时也是低职位候选人。这种方式保证了高职位候选人的入选机会,但选举缺乏竞争性,由于高职位候选人挤占低职位候选人的选票,容易导致一次性选举失败,复选机率较大。

4、累计选举(倒叠加式),就是每位候选人可以同时竞选三种职位,一位候选人可能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位的选票。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缺点是职位竞争意识模糊,民意不清,不同的统计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选举结果,容易发生争议。

以上四种选举方式,从选举制度本身来看,均重视了个体素质的选择,是从传统“选贤举能”政治理念中产生出来的。其最大的缺点是忽视了整体的优化组合,并形成如下民主的悖论:在提名上越是充分发扬民主,越是难以形成协调合作的班子。在实践层面上分析,容易产生班子不团结,聚合力差,工作效率低等现象。据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全国农村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村委会占了1/3以上。我们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与选举制度本身深层次的不合理性不无关系。

事实上,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是否科学合理,是民主选举成败的决定性环节。为此,我们对村民自治选举制度进行了长达13年的探索和试验,积累和创造了村委会“组合竞选制”的经验。

二、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验基本情况

早在十三年前,我们遵照中共安徽省委负责同志的指示,在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开始了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验。所谓“组合竞选制”,指首先由村民自由民主推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3—4名正式候选人,各候选人提出自己村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名单并在竞选大会上发表演说时公布于众,接受村民审查,然后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最后对当选人提出的“组合”名单中的村委会其他委员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村委会“组合竞选制”在历次试验的基础上不断的和总结完善。 腾云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没有辜负村民的信托,1989年元月,这个民选的村委会上任伊始,就建立了一个专门监督村委会的机构(监事会),还聘请了本村离退体干部担任顾问,指导村委会工作。继而又成立了财务清理小组,对该村“学大寨”以来的从未公开过的村财务账目进行了清理,通报全村,实现了财务公开。他们还收回了前任村干部占用的一笔茶叶款,用这笔钱使多年架不起电线的西岭组当年腊月通了电。随后,村委会又带领村民大搞杂交稻制种,修复了4处年久失修的河岸田坎,加强了山林管理,当年全村粮食产量比前3年平均产量翻了一番,经济收入是常年收入的2倍。民主选举村委会,既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又增强了干部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腾云村这次选举是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刚公布不久仅半年就进行的,这在全国来说应该是最早的。 后来《组合竞选》试验扩大到一个乡的范围。1998年3月,我们应原滁洲市委书记张春生同志之邀,在安徽省来安县邵集乡进行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点,对全乡8个村同时进行了换届选举。从宣传发动到最终竞选投票,一共10天时间,顺利完成了试点任务。邵集乡通过“组合竞选”村委会,重新选出的村委会班子年龄、文化结构都有了较大改善,新班子中党员干部占总数的86.6%,文化程度全部为初中以上,其中高中以上18名,8名女同志当选,班子平均年龄降至34.9岁。

《组合竞选》对于鼓于群众的选举热情十分有效。从这几次选举来看,广大村民不但十分珍视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而且还表现出极大选举积极性。在邵集乡选举过程中,北涧村赵学东等9名在外打工的农民,在选举前夕连夜赶回家参加投票选举。在3月2日选举日那天,全乡3165户农民的参选率达99%。广大村民“组合竞选”不但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还能选举出比较得力的村委会班子,这表明当今中国农民不仅具有成熟的民主意识,而且有成熟的民主参政能力。

三、村委会民主选举为什么要采用“组合竞选制”?

众所周知,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明显区别之一是城市社区居民的人口流动率比农村高的多。在中国农村,农民大都是世代相居一地,由于这一基本特点,村民之间遍布血亲网,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宗族和血缘关系;也是由于这种世代相居一地,某些邻里、门户之间往往世代冤仇,见面就眼红,说话就顶撞。如果采用“海选”模式或其他选举方法选举村委会,选民选择的个人,而无法顾及其班子组合情况,一些血亲很近的人,如父子、兄弟、郎舅等很可能同时选到一个村委会班子里,这固然不妥,违反了近亲回避的原则;而把世代冤家对头选到一个村委会班子里,也无法工作。由此可见,如果采取传统的选举办法,是无法克服上述些弊端的。

而采取“组合竞选制”,就能避免这种弊端。首先由村民推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3—4人,每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提出自己的“组合”名单,在竞选大会上,他们在发表“竞选演说”的同时,公布自己“组合”的村委会其他委员候选人的名单。为了争取村民的信任,谁也不敢把自己“九亲六族”拉进来,更不会把名望不好、明显带有某种集团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作为自己的竞选伙伴,否则他就会丢失选票。当然,为了他当选后能做好工作,取得成绩,他们也不会把同自己谈不拢的人和不会把缺才少德的人“组合”到自己的班子中来,这样,当选后的村委会不会是“软”班子、“散”班子;而将是深受众望的,优化的,能干事的团结班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组合的村委会其他成员,最终都必须经过投票选举来决定。当某一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竞选”成功后,在同一大会上,我们将这一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组合”名单位作为村委会其它成员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这等于是把村委会主任同他提名的“组合”班子进行“联选”,得票过半数者当选,否则落选。由此可见,“竞选”充分发扬了民主,“组合”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组合竞选制”则是民主与集中完美的结合,达到了优化组合班子的目标。

四、“组合竞选制”试验引起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国内外反响

安徽省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验,经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传媒的宣传报道,已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反响,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

1998年7月中旬,上海社会科学院派出了以副院长左学金博士为首的专家考察组,专程来安徽省考察文化扶贫与村委会“组合竞选制”。7月17日,安徽省社会科学院与上海社会科学院联合举办了“文化扶贫与村民自治研讨会”。经过为期一周的实地考察,上海市专家们认为,“组合竞选制”所设计的程序十分科学,由此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工作效率好。它是理论结合实际、是对传统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创新。与会专家、学者还建议安徽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并希望把安徽省首创的这一经验及时报告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利于新的《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和完善。1999年9月,日本著名研究中国问题专家早稻田大学毛里和子教授、日本静冈县立大学菱田雅睛教授、日本东京女子大学茂木敏夫副教授在上海市社科院吴书松研究员陪同下到安徽省岳西县、来安县考察文化扶贫和村民自治,他们认为辛秋水教授的这种社区实验在社会学学科建设上很有价值。对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采取“组合竞选制”方式表示充分肯定,认为“组合竞选制”对于优化班子,加强团结,提高工作效率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2001年4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杨希雨所长、岳颂东副部长、周戎研究员、卞晓春副主任一行四人专程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对文化扶贫与村民自治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实地考察。他们走村串户,访问了许多因受益于文化扶贫与“组合竞选制”选举村委会而脱贫致富的农民,大量生动的事实证明了“组合竞选制”对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贫困封闭的山乡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具有重要意义。考察组的专家们对此做了充分的肯定。我们相信,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在广泛充分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必将进一步推进中国乡村民主化进程,中国式“草根民主”终会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结果。

最后,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时,务必将村委会选举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在安徽省若干地方试验村委会“组合竞选制”十三年的实践经验证明,村委会选举采用“组合竞选制”是既适合中国农村民情又与现代民主制度操作规范接轨,因而,希望能将其吸收到《村委会组织法》中去,以统一全国村委会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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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蔡定剑:聚焦中国选举制度

蔡定剑:聚焦中国选举制度

作者: 蔡定剑

今年是人大政协换届选举的重要一年,万众瞩目的“两会”也正在北京举行,在这种 情况下,公民的选举权越来越为社会各方所关注。

民主选举是我国民主制度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选举权,是每一个公民拥有的管 理自己国家的至高无上权力,与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因为它不但是一种政治行为,而 且是广大人民切身经济利益的体现。

中国选举状况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存在哪些问题,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什么?全国人大常 委会秘书处副局长蔡定剑博士对此问题作了深入地分析,足以使我们每一个人对我国民 主选举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蔡定剑,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供职,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 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 学部研究员、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特聘教授等。

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

马克思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有所谓四原则:即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 则。选举是否民主,一般用这四原则来衡量。蔡定剑教授说:搞什么样的选举制度,在 新中国建国初就提出这个问题。由于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中国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 ,好多人还不识字,人民的觉悟程度还不高,国家这么大,一下子搞普遍、平等、直接 的选举有困难。所以1953年的选举法是一个非常有限的民主选举制度。*后,经历了 没有民主和法制的惨痛教训,这时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的政治体制做了一些重要的改革, 其中有一项改革是选举的改革,它包括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将直接选举从农村乡一级 扩大到县一级;规定进行差额选举,代表和选民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并可以以各种方 式宣传候选人。

在过去20年,民主选举总的是在不断前进。1986年中央提出搞政治体制改革,1988年 前后的选举,通过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推进差额选举和完善介绍候选人的 制度。在选举的普遍性与平等性方面,我国都已基本做到。现在问题比较大的是直接选 举,我们直接选举的程度是非常低的,现在老百姓只能直选村长,只能直选乡人大代表 和县人大代表,所以我国的直接选举的程度是很低的。从世界范围看,全世界180多个 国家和地区,国家议会(有两院制的下议院)不是直接选举的占到少数。

在提到国家机关领导人差额选举的问题时,蔡定剑说,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领导人的 选举,副职一律都要搞差额,正职是可以搞差额,也可以搞等额。那么这样一规定各地 提名的正职一定是等额的,不可能提差额候选人;1988年前后。中国搞政治体制改革, 不少地方的选举,包括正副省长、国家机关领导人,组织部门提名的都落选了,我的统 计是有11个地方这种提名都落选了,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了。这是以前从来没 有发生过的事情。同时,蔡教授坦言,地方选举中尊重民主是经过很艰难的斗争,全国 人大一步一步地在法律上将选举程序民主化,但实施中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高投票率背后的问题

选举会有副作用的,选举带来的副作用如果不能很好的抑制,很有可能被人利用来破 坏选举和扼杀选举,比如在农村里用金钱来控制选举、家族势力和暴力行为等等已经出 现,有些人不主张搞选举就是以这个理由来反对选举,说这样把农村搞乱了。选举肯定 是有副作用的,问题是如何来看待利弊,问题是我们是否有措施把它的弊端限制在最小 的范围内,这是我们要面临的问题。

蔡定剑教授提到,中国选举还存在一个高投票率的问题,据了解,最近20年,中国参 选率从总体上不断攀升,居高不下,一段时间,个别地方甚至接近100%。很长时间,高 参选率一直被称作中国民主的一个成果。分析其成因,专业人士认为有几方面:首先是 举国动员体制。在我国过去集体主义体制下,政府对全体民众有一种强大的动员能力, 而这种动员能力在选举中得到最好的体现。

其次是委托投票被滥用。委托投票在总投票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少则占百分之十 几,多则百分之三四十。“委托投票从立法本意上说,是少数个别的变通处理办法,但 一些地方为了单纯追求高参选率,把委托投票变成了一种主要的投票方式。而委托投票 有的成了一人代写一大把选票。在这种情况下,参选率失真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是流动票箱的作用。流动票箱的本意是因为中国地域辽阔,为方便选民而设,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却成了参选率没有达到要求时的一种应急措施。在一些地方,每 当选举快结束、而回收的选票还难以达到上级要求时,工作人员就拿着票箱走街串巷收 票。“问题正出在这里,由于没有一套严格的程序限制,回收上来的选票很多是由工作 人员填写的。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对此,一位研究者指出,高投票率并不完全反映中 国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也不完全反映民主发育程度的高低。

选举与利益脱节导致厌选

与我国选举的高投票率相对应的是我国选民厌选情绪的日益浓重。“参选率不单单是 一堆简单的数字,相反,它已被赋予了很强的政治内容。在我们国家,选举已成为一项 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而任务往往和具体指标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性质的驱动下,神 圣的公民选举渐渐形式化,可以说,厌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成为选举工作的最大 难题。

令人忧虑的是,这种厌选情绪已经蔓延到搞选举的干部和机构。蔡定剑曾采访过一位 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法学博士,蔡定剑问他是否愿意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他说,“ 从理论上讲,我会对选举感兴趣,但说实在话,如果不是领导提出要求,我不会主动去 投票。”这位博士进一步说,“我们的人大代表都是按单位组织选举的,虽然也允许大 家联名提候选人,但不管你提了多少候选人,最后协商的结果往往还是按领导的意图确 定正式候选人,这样的选举很难引起大家的兴趣,其实谁当选也无所谓。”

“我们通常以为的精英群体,如知识分子、公务员、企业家等,也都有厌选的情绪。 我在北京一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门作过调查,他们当中一些人对待当前选举的冷漠态度 让我吃惊,更让人吃惊的是,人大系统有相当一部分人也对选举感到厌烦。”蔡定剑说 。

为什么会厌选?相关人士指出,公民是为了利益才参加选举的,而不是基于对政治感兴 趣或是对民主所做的善意的理解才参加选举的,他们参与愿望的强弱取决于利益的大小 ,而不是取决于政治觉悟的高低和民主意识的强弱。中国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选 举和利益脱节。首先,选民和代表之间没有形成一种稳固的利益关系,虽然宪法和法律 规定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必须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但并没有一套衔接细

密的程序设计使之成为一种有效的机制。其次,由于人民代表大会 的决策作用还不够大,所以,他们无法主宰选民的利益。

此外,在中国现行官员选举中存在的形式化问题也是选民积极性不高的一个原因。比 如,国家规定差额选举为基本原则,特殊情况可进行等额选举,但在实践中,却往往等 额选举成为常例,差额选举反而成为特例。而在一些地方,有些副职领导人员选举搞“ 陪选”;候选人介绍简单、不透明,缺少实质性的内容,问卷调查显示,77.9%的代表 只了解国家机关候选人的“一点简历”,另有12.4%的人对候选人“很不了解”,只有6 .4%的人表示“很了解”。这些也都制约着选民的积极性。

文化素质不能决定参政能力

中国要进一步发展民主,扩大直接选举就碰到了一个很大的理论障碍。这种理论说: 中国经济文化落后,老百姓的素质太低,不能搞扩大直选,这是中国的国情;如果搞得 不好会把中国的社会搞乱。这种理论在知识分子、政治家包括在老百姓中都有市场。中 国的这个理论不是现在才产生的,近代史上我们的许多精英领袖人物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这么认为的,有过这方面的讲话。

在这个问题上,蔡定剑教授用自己的调查报告,以事实说明了:文化素质与民主选举 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当我看到当时竞选和投票的录像时,我受到极大的震动和感染。 ”蔡定剑说,“当中国农民在为了自己的选举权利不顾阻扰、四处奔走,冒着被打击报 复的危险时,我们的一些理论家还在指责他们素质太低,不配搞民主选举呢!”

这次调查证实了大量问卷调查的结论,即民主选举与公民素质和文化水平没有直接关 系,相反,只有利益才是决定选举的动力,有利益才有激情,才会去投票。在安徽、在 四川、在河北,蔡定剑不只一次地发现中国农民的民主热情。“说农民素质太低,搞不 了选举,完全是一种主观想象。“民主实践是最好的民主教育,”一次直接的民主实践 超过100次的民主教育。利益因素是选举最有力的动力。”

蔡定剑得出的结论是: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一种好的政治制度就是要使个人利益 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一种好的选举制度就是能使选举行为与人们的利益建立联系。选 举制度的真谛在于通过公民广泛的参与,选出代表某种利益的人来。每个智力健全的公 民都能判断自己的利益所在,关键是我们相不相信群众,是不是真正尊重公民的民主权 利。

调查结果也证明,“公民的文化素质并不能决定他的政治参与能力。”蔡定剑教授补 充说,从调查分析来看,有的与想象的是一致的,而有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比如公民的 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与选举意识和行为的关系。还有政治身份,如党员、国家机关的 干部,一般来说选举的积极性表现得会相对高一些。但是对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 几乎所有的调查表明,农民的选举意识比城市的市民的选举意识要高,比大学生要高。 无论是选举意识,选举参与程度,选举改革的态度,农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学生都要高。 另外很多数字都表明:大学生的选举参与程度比农民的要低,还包括知识分子、科研人 员。他们对选举的民主程序和政治环境感兴趣,对他们认为不感兴趣的选举是很冷淡的 。而农民对选举有很高的热情,这是因为利益因素在起作用,无所谓素质高低。所以不 能说大学生的选举素质就比农民高。也许文化的因素,政治的因素,经济的因素在一定 程度上起作用,但是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是利益。在利益的作用下,其他因素都会排 到次要的地位。

“什么是政治素质、政治觉悟?”蔡定剑说,“如果大家把政治看成是政治知识、政治 理论,那确实是知识分子的政治素质高。但为什么实践中知识分子比农民还不愿去投票 ?什么是政

治,说明白就是公众参与自己事务的管理就是政治,如果这样来看政治素质 ,那么只要是一个健全的人,一个能够意识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参与政治。 对选举来说,人们看到利益所在就会积极投票,看不到利益所在就不会积极投票,任何 人都一样,无所谓素质高低。关键是你让不让他们参与和给不给适当的途径参与,在制 度设计上能否把政治行为与个人利益联系起来。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农村“草根民主”渐成气候

谈到当年村民自治、村委会选举这个超前举措是怎么搞起来的问题时,蔡定剑教授谈 到了当年彭真委员长对这个法的首创之功和大力支持。他说,是彭真委员长提出要搞村 民自治,民主选举,力主要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时讨论这个法律时,很多人不同 意,常委会就讨论了三次,代表大会还讨论了一次,那时一个法律一般在常委会上讨论 一次就通过。为什么讨论这么多次?就是反对的人不少。没有彭真这个法是不可能通过 的。

当时为什么彭真会提出这个问题?蔡定剑说,彭真是20世纪50年代党中央主管政法的一 位领导人,他是当过北京市委书记,全国人大的副委员长。文化大革命开始他是第一批 受害者,被投入监狱好象是有8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在反思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彭真 是在老一代的领导人里面在民主法制方面反思比较深刻的一个。当时他为通过这个法, 专门有个讲话,他说:中国搞民主,要有两个方面,在上面,从我们中央来讲,是要发 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下面要搞村民自治, 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农民能够直接管理自己 身边的事情。九亿农民如果自己身边的事都管不了,谈什么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 他提出村民自治当时很多人觉得这个法会把我们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基础都搞掉。

蔡定剑说:“这个法律虽然在1987年勉强地通过并颁布,因为有一些不太赞成的投票 ,就在这个法后面标了一“试行”。这个法通过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没有人知道,默默 无闻。当时我认为,这个法先制定了再说,先实施不了也没有关系,总有一天会有人把 它捡起来当作一个武器来使用的。我在1988年写过文章,谈如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村 民选举制度确立以后,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民政部在个别地区从搞试点开始将这个 法逐步实施开来。首先是在吉林、山西、河北等地。通过试点、推广,村民选举制度得 到承认、发展。到1998年,民政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民主选举和自治的经验, 全面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将一些好的制度又加了进去,这个制度已经作为中国的“ 草根民主”逐步扎根开花。当然大家也不要太乐观,这种很嫩的花也会很容易被人践踏 。”

中国选举制度改革应从何处入手

通过对中国选举现状的分析,就中国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问题,蔡定剑教授也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搞民主选举会把社会搞乱,影响稳定,这 种观点是长期以来拒绝扩大直接民主选举的很有说服力的理由。实际上,民主选举不但 没有把社会搞乱,相反,很多地方都是通过选举,实现了由‘乱’到‘治’。”蔡定剑 说,“选举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应当成为一个更加民主的社会,但在向着这一理 想奋斗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我们的路还很长。”

蔡定剑教授指出,1949年后,我国建立了民主选举制度,但是,我国选举的民主化程 度仍不很高。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政治制度的文明将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应有之义,而选 举制度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和核心问题。这就是我们之所以特别关注选举改革 的原因。 对于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问题,许多专家作了有意义的探讨。有的专家强调国家机关 领导人员选举机制的改革,要求保障代表提名权,将法律规定的代表提名权落到实处, 代表提名不应受到任何不合法的限制。此外,还要建立非对抗性竞争机制。“在选举安 排上,必须为候选人开展竞争活动留出必要的时间;竞争选举活动也应当在本级人大常 委会或者单独组织的选举机构主持下有秩序地进行。”

在如何发挥候选人自身作用的问题上,专家认为,候选人主要以自己的力量开展宣传 活动,应该可以在公共场所和广播电视上进行演讲,在允许的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品等; 同时允许组织义务后援班子;候选人也可以投入一定费用,用于印发宣传品、打电话等 必要开支,但应当有最高限额。通过这样,尽可能的杜绝变相等额,完善和扩大差额选 举。实践证明差额选举是可以成功进行的,应当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

从选举的技术角度,有专家分别对省级人大代表和较大的市的人大代表直选进行了假 设分析,认为从这个角度上,中国先在省级和较大的市一级扩大直接民主选举是可能的 。并有相关人士对中国进行乡镇长直接选举改革的条件是否成熟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论证 。

第11篇:组织选举制度

瓯海区人民法院组织选举制度

1、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党总支、支部委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采取“两推一选” (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一般采用直接选举。

3、选举应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召开群众会议、党员大会,按规定职数和选举办法,民主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酝酿确定候选人,报上级党委审查。

5、召开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6、选举产生的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构组成人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第12篇:社团选举制度

管理学院市场营销协会选举制度

第一条 :社团换届时间由管理学院社团统一安排。社团学期中(指非社团换届时期)更换社团主要负责人,需提前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过社团联合会审核以及管理学院批准,社团联合会派专人前往监督,进行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在规定时间以外,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产生的新会长,社团联合会不予承认,并对该社团在大会上点名批评.第二条 : 在规定时间内换届的社团须提前向学联提交换届申请,标明选举大会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详细换届流程。

第三条 :新一届会长须在全体会员大会中选举产生。换届采取会长提名制,由现任会长提名1-2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全体大会,决议是否通过会长提名的人选;候选人须得到本社团全体成员50%以上的支持才能当选新一届会长,否则由现任会长再次提名候选人。

第四条 :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每届任期一年。如社团负责人连任需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和学联审批院团委同意。

第五条 :社团换届,社团需提前向学联提出申请,届时社团选举大会须有学联代表前往监督,否则选举结果无效;以保证换届选举的民主、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会长不得兼任社团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选举大会产生新一届会长,须当场交接本社团一切事宜(社团档案资料,财政资料,活动资料等),财务状况必须当场公布,交接,由社团联合会代表监督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3)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主要负责人;

(4)社团日常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草案解释权归莆田学院市场营销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换届选举流程。

第13篇:班干部选举制度

班干部选举制度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提高班级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调动班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班级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本班同学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连续性、整体性,并保证班委选举的规范性、公平性和班级同学的积极性,特制订班委(团支部、队委)选举制度。

1、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具有被选举权:

(1)、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关心集体,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和责任感。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吃苦耐劳精神。 (3)、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具有较强的上进心。

(5)、竟聘班长、团支书者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名且无不及格课程;竟聘其他班委者,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排名在班级 名且不及格课程不得超过1门。

(6)、上学期无被处分记录。

(7)、选举时实到的该班同学才具有选举权。 (8)、

2、选举方式:

(1)、班(团、队)干部民主选举大会每学年举行一次。班委选举时,班级每个成员都有权利参加竞选,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全班发表竞选演说。团(队)干部选举时,由全体团员(少先队员)参加,每名团(队)员都有权利参加竞选。选举班委前必须经班主任同意。

(2)、选举举行时,参与投票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总人数的2/3以上(含2/3);

(3)、班委人数须控制在6-8名。除班长、团支书外,其他班委的职责与称谓由班主任和前任班委商议决定。

被选举人需要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全班发表竞选演说,并接受班级成员提问。 (3)、根据自荐者演说及提问情况,确定候选人。根据班级情况可以实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

(4)、实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唱票,按选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为准。应由超过全体人员4/5的同学对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5)、由班级推荐的记票人和监票人(不少于四人)当场记票。 (6)、班长和团支书选举时,得票数最高候选人的得票数需达到班级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含半数)才能担任相关职务。若第一轮选举时,得票数最高候选人的票数未达到半数,须在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得票数高的即当选。其他班委选举时,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即当选。

(7)、在候选人条件相当的前提下,要考虑到男、女生比例合理。 (8)、选出的新一届班委有一个考察期,考察合格的继续工作,不合格者另处理。

(9)、新生原则上须在第一学期第六周前完成班委改选;其他年级必须在期中考试前完成选举。若本班2/3以上同学(含2/3)要求不改选,原班(团、队)委可连任。如为换届选举,以上工作由原任班委组织、监督、完成。

(10)、

3、选举纪律:

(1)、少数服从多数,如争议较大,班主任有终结权。如果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者,取消其竞选资格。

(2)、当选的班级干部学习成绩必须排在班级前 ,达不到标准自动辞职。 (3)、每学期末班级全体同学对班级干部进行不记名民主测评,如果不满意率达50%者自动辞职。

4、任职期限:当选人如无重大失误,任期一年。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班干部职务: (1)、本人申请不愿担任班干部的; (2)、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的; (3)、多次违反纪律,且屡教不改的; (4)、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5)、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能胜任的; (6)、有一半以上同学要求撤销其职务的.

第14篇:选举制度专题

选举制度专题

如何完善选举制度: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理论成熟、程序完备、操作规范、监督严密、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简单来说,应该做到“三公”,即“机会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要以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是否增进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否调动了选民和代表的积极性,作为评判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针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现阶段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①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民主程度。建议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尽快实行直接选举,至少也应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进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②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建议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这就是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选举当天,现场应设立秘密划票间和一米线;投票完毕采取公开计票,允许选民监督,增加透明度,保证计票公正,计票完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和代表候选人各自得票多少,以杜绝可能的作弊行为。应取消水分很大的委托投票,外地选民可邮寄缺席选票,规定日期内投寄有效。实质上,竞选只是一种选举手段,本身并没有什幺特殊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照样可用它来发扬和扩大民主。③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作为过渡办法,建议在保持现有地区选举方式的同时,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这样既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能够保障和促进选举过程的民主化,避免过去那种为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采取硬性指选、派选的不民主做法。④合理减少代表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中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太多,造成一系列问题,客观上影响人大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建议根据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大大压缩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并规定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兼任人大代表。为保证人大代表具备必要的任职责任,还应规定当选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四方面。⑤改革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设立选举专门法院,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⑥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定期走访选民,经常召集选民座谈会,随时倾听和如实反映选民的愿望、意见、要求。代表需向选民定期通报情况、报告工作,接受选民投诉,真正充当选民利益的代言人。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提议,经全体选民的简单多数通过,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职务资格,另行补选新的选区人大代表。⑦制定新闻法,发挥新闻媒体的独特监督作用。建议尽快制定新闻法,确立“记者对事实负责,媒体对法律负责”的原则,把事前预防机制变为事后追惩机制,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并充分保障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闻媒体可以有权采访选举过程,可以对选举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进行自由报道和评论,从而大大增强选举的透明度。 发展完善:我国的地方选举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地方选举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加管理国家的重要形式。我国的宪法以及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选举制度作出了规定。1954年宪法对我国的地方选举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53 年和1954年,我国分别制定了第一部选举法和第一部地方组织法, 确立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选举的组织和具体程序,奠定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为适应新的形势,我国的地方选举制度也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982年颁布了新宪法。1979年重新修订颁布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此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又对这两部法律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改,对我国地方选举制度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其原因就在于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一、代表人数太多,应大量减少人数

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届代表为2978人,第九届代表为2979人,第十届代表超过了3000名。3000人左右的一个会议,如果让每个代表发言1分钟的话,就得3000多分钟,两天两夜多。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额为781人,河南省为957人,山东省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

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我国有些人大代表,对开人大会议的积极性是不高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多少,对于在人大会议上能否产生出热情洋溢的政治民主气氛实有着一种关键的作用。从议会便于开会讨论问题的角度来看,以200到300人为准,较为合适于开会,往上则呈饱和状态,人数再多,开会的效果肯定不好。从国外议会制度来看,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它们的两院制议会中有一院是超过500人以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它们的议会中任何两院都没有超过500人以上的。

所以,有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开会的现状和国外议会制度的建设经验,应当适量地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进行压缩,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400-500名。 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二、改革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制度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过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担任。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先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来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在不能立即修改选举法减少代表人数的情况下,分组审议时应该打破以地区为分组标准,改革为随机分组,选举组长进行主持。

三、改革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在欧洲中世纪,议员是一项属于贵族的荣誉职业,一个重要原因是议会那时不是一个职业机构。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民主参政意识的提高,议会的职能不断提升,议会立法不断取代由司法贵族制定的判例法。自从18世纪以来,英国下议院的地位不断提高,议员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正式职业。如果你做议员,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保障的体面收入。由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而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必须获得立法的及时调整,议员是一项很忙碌的专门职业,因而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其“第二职业”,因为她(他)要从其本职工作来拿工资的。立法是一项耗时费力且经常需要困难的利益妥协的工作,因而要求专门的注意力。人大工作机构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但他们大多数人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改革人大的会期制度,延长开会时间和次数

我国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但开会时间太短,5年之内只开5次会议,1年1次,每次2至3个星期。开会时间如此之短,使得人大代表大多数时间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所谓人大代表的人民性,是指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又复归于人民,在我国即是指采用兼职代表制,代表在每年1次的人大会议外,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代表往往视每年一度人大会议只是自己繁忙工作之外一种消遣和放松。所以,任期太长,而开会时间太短,容易导致人大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对自己执行职务就会形成漫不经心的习惯,他来开会,只能感性地谈一下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可能对某个议案有更深刻的洞察。

我国的人大制度跟西方议会制有一个区别的是,就是在人大全体会议下,设一个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继续工作,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一次一个星期左右。所以,把全国人大的开会时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间加起来,也不过九个星期,六十几天左右。 议会是一个开会的地方。议会不开会,经常处于休会期间,议会的权力是无法体现出来的。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宪法将议会的开会时间明确写进了宪法,“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自十月二日开始,会期八十天。第二次会议自四月二日开始,会期不得超过九十天。”如西班牙宪法规定:“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期间是九月至十二月,第二个期间是二月至六月。”议会开会的时间越长,就越能体现议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会期至少都在3个月以上,另外,还有几个非洲国家的宪法规定,会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

我国宪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开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欲要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功能,就得使议会经常处于开会的时间,就得对人大代表参与开会有一定要求,不在会议时间,对人大代表考察民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有一定要求,这些应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五、改革人大代实行直接选表的选举制度,尽可能地实行直接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 县级以下采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性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由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而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 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其民意也被过滤了。

六、改革代表名额的比例,实现宪法权利的平等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正。1982年的修正对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调整。1986年的修正对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调整。1995年的修正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设想,并缩小了城乡选民的选举权上的差别。

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从以上规定看,似乎在分配福利而不是在参与政治生活。

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5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平等的宪法权利吗?可能不平等。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第九届全国人大(1998—2003年),农村人口为每88万人一名代表,城市人口每22万人一名代表,解放军则每1万人一名代表,其代表人数占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10,是城市人口比例的22倍,是农村人口比例的88倍。如此巨大的代表比例差异是否具备宪法理由?这肯定不符合中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平等竞争。他所关注的对象是“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财富。

七、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使候选人真正体现民意

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从法律规定来看,候选人提名有两种方式: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联合提名实际上受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影响联合提名的主要因素包括不给代表发提名表、不允许代表进行“串联”酝酿提名、不允许代表进行任何形式的会下活动和跨团提名,同时又把代表团划的很小,使代表很难在本代表团内征集到联名所需要的人数等。

从推选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颇为讲究的协商确定过程。在各选民小组最初推荐候选人时,选举工作人员已经把内定范围告诉了他们,例如“一个处级干部、一个非党员科技人员、一个非党员的女同志。”实际上,代表通过在性别、党派等不同特征的人中分配名额来实现、协商确定过程以及候选人的确定标准违背了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西方,候选人一般时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并进行预选而产生的。因此,在进行最终选举之前,各候选人已经充分爆光,关心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策立场已经相当了解,因而具备相关信息以作出适当选择。相比而言,中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尤其是地方人大换届改选,人大主任一般是一线领导退居二线时进行过渡的职位。试想,这样产生的人大代表有民主性吗?其素质谁能保证?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应当打破不允许竞选的禁忌,尤其是放宽政党对候选人提出的控制权,让真正能够代表民意候选人能够当选。

我在上中学时亲身经历了两次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学校和另外一个学校是一个选区,第一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行政领导兼党组书记,第二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副职行政领导兼党组成员,在目前中国国情下,谁敢组织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另外的候选人与单位党政领导竞争?另外,选举中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厌选情绪严重,我看到超过一半的人不愿意参加选举或抱无所谓态度,这些人无论受教育程度如何,都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我从18岁至今已24岁,参加了2次选举,而平时根本就没人提。现在参选率虽然接近100%,但是靠行政命令和代为投票实现的。甚至有选民认为,都内定好了,何必演戏啊。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应当尽快改革我国选举相关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尽快推进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选举出能够代表老百姓说话的人代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使人大代表真正合格,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只有改革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才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提高人大监督各种国家机关的职能。相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高素质、有民主意识的候选人无法当选,而使素质不合格的人当选上,人大制度的功能也随之无法发挥了。

第15篇:美国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第一阶段——预选

来源: 新华网综合

四年一度的美国总统选举过程漫长而复杂,主要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举、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和当选总统就职。

预选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阶段,被视为美国大选的前奏。该阶段通常于大选年2月开始,至6月结束。党内预选绝大多数是在星期二举行。在预选阶段,美国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将分别在全国大多数州选出参加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少数不举行预选的州,则由两党的州委员会或州代表大会选拔参加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将在党代会上提出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因此,预选实际上是对总统候选人资格的争夺。

各州的预选制度是1902年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预选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政党基层会议(或译为“党团会议”)和直接预选。前者是指两党在各州自下而上,从选举点、县、选区到州逐级召开代表会议,最终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后者在形式上如同普选,一个州的两党选民同一天到投票站投票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大多数州目前采用的预选方式。

“初选”在形式上如同普选,一个州的两党选民在同一天到投票站投票选出各自出席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提名大会)的“承诺代表”(或译为“宣誓代表”,须在全国党代表大会即提名大会前宣誓,以地方意愿作为投票依归),并表示支持本党的某一竞选人。“初选”这种形式比较正规。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这种形式的预选。

美国总统选举——选举人团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实行,现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

根据选举人团制度,选民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简称华盛顿)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总统候选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270张或以上)即可当选总统。

根据法律规定,全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的次日举行。所有美国选民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张选票上选出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一个(党的)总统候选人在一个州的选举中获得多数取胜,他就拥有这个州的全部总统“选举人”票,这就是全州统选制。全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 ,因此总统大选日实际上是选举代表选民的“选举人”。>>美国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参议院由各州选举两名议员组成,众议院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人口多的州众议员人数相应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例如,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拥有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美国总统选举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538票。

选举人团制度还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将其选举人票全部给予获得相对多

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由于各州选举人票数量相差较大,这样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投票中累计获得更多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形。美国历史上曾数次发生这种情形,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得到足够的选举人票而当选。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所有总统候选人都未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经众议院投票表决被指定为总统的。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近年来,美国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不断,但由于多种因素阻碍,改革始终无法进行。

美国的总统选举

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复杂,过程漫长。选举的主要程序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和当选总统就职。

预选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阶段,通常从选举年的年初开始,到年中结束。其间,各党派竞选人将争夺本党总统候选人提名。预选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政党基层会议和直接预选。前者是指两党在各州自下而上,从选举点、县、选区到州逐级召开代表会议,最终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后者在形式上如同普选,一个州的两党选民同一天到投票站投票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大多数州目前采用的预选方式。

预选结束后,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将分别在第三季度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最终确定本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并讨论通过总统竞选纲领。

两党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总统竞选活动便正式拉开帷幕。两党总统候选人耗费巨资,在全国各地开展竞选旅行、进行广告大战、发表竞选演说、会见选民、召开记者招待会以及进行公开辩论等。此外,候选人还将通过多种形式阐述对国内外事务的政策主张,以赢得选民信任,争取选票。

全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的次日举行,这一天被称为大选日。为避免大选日投票过于拥挤,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允许选民在大选日前45天内提前投票。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选民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在大选中,美国绝大多数州和首都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在一州或首都获得选民票最多者获得该州或首都所有选举人票。赢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即获得选举胜利。因此,根据各州选举人票归属情况,通常大选日当晚就能决出选举获胜者。

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在选举年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选举人在其所在州的首府投票表决。一般情况下,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只是例行公事。

此外,如果两大党总统候选人各获得269张选举人票或因有第三党候选人“入围”而导致无人获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则总统人选由国会众议院决定。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也曾发生过。

总统就职典礼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最后一道程序。直至当选总统于次年1月20日在总统就职典礼上宣誓就职,总统选举过程才宣告最终结束。

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是自1952年以来,总统候选人中首次没有在职总统或副总统的总统选举。

美国的副总统选举

在美国政治中,副总统不担任实际工作。他的公务是担任国会参议院主席,但这主要是礼仪性的,因为他只有在参议院表决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况下才投票。副总统的日常工作通常根据总统的要求而定,一般无足轻重,如代表总统参加外国领导人的葬礼活动等。

根据美国宪法,如果总统去世或失去工作能力,副总统接任总统职位。先当副总统是登上美国总统宝座的途径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有三位副总统在总统任期内接任总统职务。杜鲁门因罗斯福去世,约翰逊因肯尼迪遇剌,福特因尼克松下台而分别继任总统。此外,有几位副总统还当过总统候选人,其中包括尼克松、汉弗莱、蒙代尔和布什。

美国副总统不是由美国公众直接选出的,而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挑选并经两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统候选人在选择副总统候选人时首先要考虑此人的政治资历和条件,但主要看他在党内代表哪部分势力以便取得平衡,尽可能争取最大多数选民的支持。

但大选结果不取决于总统候选人对副总统的选择,而是取决于总统候选人。1988年美国大选期间,许多美国人认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的竞选伙伴奎尔太年轻、不老练、不值得考虑,而认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杜卡基斯的竞选伙伴本特森经验丰富、深孚众望。但大选结果,布什获胜当上了总统,奎尔自然也成为副总统。

副总统候选人通常是国会议员,但参议员被挑选为副总统候选人的机会较大。原因是参议员一旦当选副总统,就担任参议院主席,这可加强总统与参议院的联系。

另外,在总统大选日,选民还要在联邦范围内进行参议院和众议院选举。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有议员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议员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后全部改选。

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是自1952年以来,总统候选人中首次没有在职总统或副总统的总统选举。

美国总统届、任、位的区分

谈及美国总统,经常会遇到届、任、位这三种提法。届、任、位三种提法的含义各不相同,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如下:

2006年11月20日,印有美首任总统华盛顿头像的新版硬币造型在华盛顿的史密森学会国立肖像馆展出。美铸币局2007年启动新版1美元硬币铸造项目。根据计划,印有美国历届总统头像的硬币将按其就职年代的时间顺序陆续推出。铸币局同时规定,只有辞世至少两年的总统才有资格出现在1美元硬币上。新华社/法新

届:根据美国宪法,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总统任期四年,任满四年为一届。如果总统在任期内死亡或因故去职,另由他人接任,继任总统和前总统为同一届总统。例如,1961年至1965年的第44届总统,开始由约翰·肯尼迪担任,1963年11月肯尼迪遇刺身亡后,由林顿·约翰逊接任。肯尼迪和约翰逊均为第44届总统。

任:指总统的任职而言。一人连续担任几届总统职务,仍为一任。富兰克林·罗斯福就属于这种情况,他从1933年至1945年连任4届总统。但如果一人在不连续的几届总统选举中先后几次当选,当选几次就算几任。例如,1885年至1889年的第25届总统和1893年至1897年的第27届总统都由格罗弗·克利夫兰担任。由于不是连任,克利夫兰被认为担任过两任总统。

位:指担任过总统的实际人数。美国从1789年开始选举总统至今,不论是连选连任,还是先后当选几任,均不重复计算,有几人算几人,迄今美国已有42位政治家担任过

总统职务。

现任总统乔治·沃克·布什是美国历史上第54届和第55届、第43任和第42位总统。在美国2008年总统选举中,奥巴马胜出,成为美国第56届、第44任和第43位总统。

美国的中期选举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国会选举每两年举行一次。其中一次国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同时举行,另一次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举行。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举行的国会选举,通常被称为“中期选举”。中期选举大都在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

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国会每两年为一届。

2006年11月13日,在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县展示的一枚\"倒置的珍妮\"邮票。在美国国会中期选举中,一名佛罗里达选民在邮寄缺席选举人选票时使用了一枚珍贵的\"倒置的珍妮\"邮票。该邮票发行于1918年,是美国发行的第一枚航空邮票。由于印刷错误,邮票中心的飞机图案印倒,使之成为珍贵的错体邮票。这种邮票现在每枚可以卖到数十万美元。 新华社/法新。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员候选人必须年满30周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且必须是选出州的居民;众议员必须年满25周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且为选出州的居民。两院议员可连选连任,且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另外,在中期选举中,除国会选举,美国部分州还将同时举行州长选举。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组成。各州州长由选民直接选出,州长任期不一,一般为4年,少数州为2年,1/2的州规定州长任期为一届或两届。按美国法规,中期选举也将改选多名州长。

2006年11月,民主党在举行的国会中期选举中获胜,自1994年以来首次获得国会两院的控制权。里德在2007年年初开始的新一届国会中担任参议院多数党领袖,佩洛西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众议院女议长。

第16篇: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

1、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内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4、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

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6、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⑴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⑵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⑶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⑷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⑸工作调动、下派锻炼或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7、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

⑴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⑵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三至五人,最多不超过七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⑶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

⑷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九人,最多不超过十一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至二人。

⑸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

8、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选举要求:

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⑵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⑶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⑷委员会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在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自然成为委员会的委员,不需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9、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⑴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

⑵组织所属的党组织或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⑶考察或酝酿候选人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⑷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10、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⑴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两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办法等。会后,党的委员会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⑵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包括对党员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酝酿、推荐下

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情况的报告等文件。根据党的委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召开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在筹备过程中,党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检查督促,注意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并注意经常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

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研究确定,在这次会上还可以审议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⑷上级党组织对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批复后,党的委员会即可召开支部负责人或党小组长会议。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党员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和地点;向党员提出有关要求;确定召开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⑸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会议议程是: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唱(奏)国歌;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作党费收缴情况的报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⑹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讨论单位,审议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情况报告);酝酿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⑺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情况报告)的讨论情况汇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听取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下届党的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讨论情况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审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⑻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一般有以下程序: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通过选举办法;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

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党员大会的选举,由党的委员会主持。党的委员会通常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主持会议的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支部书记主持。

⑼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召开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会后,将选举结果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⑽召开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党的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经批准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要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讲话。新选出的党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于书记、副书记尚未产生,根据规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选举结束后,通过有关决议或新当选的书记讲话时,会议由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⑾党的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情况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须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⑿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做好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第17篇: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

1、党支部(机关党委、党总支)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2、党支部(机关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全委会选举产生。

3、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党员推选产生。

第18篇:职代会选举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

第五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组织

第八条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第九条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职权

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企业 (章)

年月日

第19篇:学生会选举制度

学生会选举制度

一、选举要求:

原则: 分步竞选,公平竞争。 选拔分成3步走:

第一步为班级内部公开推荐,这样做可以争取班级内部最大同学的支持,为日后的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班级基础;

第二步是广泛调查,听取民意。通过校政教处、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同学们当中了解候选人的日常表现和实际影响力,并广泛征求年级组长、班主任的意见,从而为日后的评选及确定岗位提供充分的能力依据。

第三步是校级竞选,让同学们在全校学生代表面前通过激烈的竞选演说,自由答问,让同学们切身体会么叫做竞争,同时在最有限的时间里将自己的优点和长处最大限度地展现在大家面前,这种现场应变及演说的能力也成为评判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选举办法

为保证学生会候选人员质量,在推荐的基础上再依据自愿的原则引导优秀学生参加学生会的竞选经学校研究决定学生会候选人按如下方法产生:

(1)、初一初二初三年级各班推荐品学兼优、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学2—3名作为学生会初步候选人。

(2)、学生会竞选工作在校政教处领导下进行。各班班委会要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把乐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干部推选出来。

(3)、学生生会干部候选人由各班民主推荐、班主任审核、学校审核相结合产生。

三、竞选程序

1、每位候选人认真写申请报告;

2、竞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的同学,须在学生代表大会发表竞选演讲。

3、演讲要求:

①介绍自己所在班级、曾任学生干部、特长、竞选职务及担任此项职务后的工作设想等。

②时间3分钟以内。召开竞选会议,每位候选人作3分钟的竞选演讲,按照竞选同一岗位候选人的得分高低确定人选。

四、学生会设以下岗位: 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 秘书长1名

学习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 宣传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 礼仪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 纪律检查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 体育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 卫生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

五、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安排:

1、组织机构:由校领导及各年级学生代表团团长(每班推派3名学生代表)共同组成选举委员会。

2、选举工作人员安排:

大会主持:负责,主持会议,负责监督。

发票人:负责,发选票并统计到会人数与实发票数,上报监票人或大会主席团,并负责唱票。

监票人:负责,统计到会人数与实发票数,统计有效票数。监督选票及唱票过程。负责验票。

计票人:收回选票并统计有效票数,上报监票人或大会主席团,并负责唱票的计数统计工作。

六、选举程序:

1、宣布:胶州市第二十三中学学生会选举及竞选演讲大会现在开始。

2、主席宣读学生会章程及选举大会注意事项及工作安排。

3、竞选演讲开始。(发选票)

4、划票。(注意划票的方式及方法)

5、投票。(由专人负责收齐)

6、计票。(报告实发票数与到会有选举权人数;报告有效票数,废票去除)

7、唱票统计。(按序号进行)

8、报告选举结果。附选举办法:

根据学生会章程的决定,我校学生会选举办法制定如下:

1、23中学学生会由15人组成。学生会候选人经过全体代表讨论、酝酿后,由大会主席团提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以票数从高到低当选。

2、出席本次学学生会的代表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意者在其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不同意时不画,若另选他人,在后面余下的空格内填上你要选的代表姓名,并在其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方可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应小于或等于26人,超过26人的作废。选票上盖有胶州市第二十三中学政教处印章方为有效。

3、会场设有投票箱,投票时,主席团成员先行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从右到左按次序投票。

4、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清楚,符号准确,选票划写模糊不清者作废,选举人将票写妥后应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5、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启封清点票数,并将结果报大会主席团,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

6、计票完毕,经大会主席团批准,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

7、本选举办法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大会主席团。如遇本选举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主席团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代表们的意见讨论决定。

七、选举注意事项:

1、遵守大会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2、选举代表应认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听好每一位候选人的演讲,确定投票意向,投好庄严一票,选好自己的当家人。

3、按照选票规定进行统一划票,凡有所划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随意涂改的选票均作为无效票处理。

4、选举委员会成员也要投票。

5、统计好到会且有选举权的人数与实发票数是否相符。投票完毕后,进行验票,如果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实发票数,则该选举有效,如果收回选票数多于实发票数,则该选举无效,重新选举。

6、宣布选举结果,宣布选举及演讲大会结束。

第20篇:美国选举制度

美国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有选举权,除北达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规定,选民必须事先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参加投票。

【候选人资格】宪法规定,凡年满25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7年者,均可竞选国会众议员;凡年满30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9年者,均可竞选国会参议员。但是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在选区居住(因此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为竞选纽约州参议员而临时移居纽约州)。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点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

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50个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参议员选举办法】国会参议员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选举出2名参议员,共100人,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具体做法是将参议员分为3组,1组两年后改选,1组4年后改选,1组任满6年改选。基本分配原则是保证一个州的2位议员不要在同一年任期届满。如参议员在任期内死亡或辞职,州长应组织补选,除非该州立法机构授权州长指定一位参议员继任者,继任者可一直任职到下次大选,但大选中继任者只竞选其前任余下的任期,如一位参议员任期为6年,在第3年去世,继任者继任一年后参加大选,获选者任期只有2年。现在50个州中有49个州都授权州长指定参议员继任者,只有俄勒冈州是例外,必须经过补选选出参议员继任者。

1866年以前,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参议员选举制度,各州自行其是,大约半数州使用两院表决,即州议会两院以院为单位分别选举,直到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选出同一人士为联邦参议员,这种制度的弊端是两院常常陷入僵局,以致国会开会后几个月,参议院的有些州议席还空缺。另外半数州使用“联席投票制”,即州议会两院议员一起投票,获多数票者当选。各州自行其是的选举制度给国会选举带来不少混乱。1866年7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向全院提交报告,建议国会通过法律,统一参议员选举制度。国会两院迅速通过了有关议案。新的参议员选举方式为:州议会两院分别投票,采用口头表决方式选举参议员,次日,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清点两院表决结果,如果两院分别以过半数票选举同一人为联邦参议员,应即行宣布该人当选;如没有一个同时获得两院过半数者,该州议会两院应在同一会期每天中午12点,至少每日一次地举行联席投票,直至选出联邦参议员。

这种通过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联邦参议员的做法一直沿用到1913年。1913年,三分之二的州批准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参议员由每州人民选举,即在州议会选举参议员前先由该州选民预选,州议会的选举实质上只是对预选结果加盖公章。

目前,美国有48个州参议员选举只须一次投票,获得简单多数者就可以当选,只有佐治亚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是例外。

参议员选举投票是非强制性的。

【众议员选举办法】美国宪法将众议员的选举原则规定为: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众议员与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1∶3万(即每位众议员至少须代表3万选民),但每个州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如按此比例,美国国会现在议员数将高达7000人。现在的435位议员数是按1910年第13次人口普查结果定下的。在第87届国会时曾又给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各一个名额,使众议院有437名议员,但人们普遍认为像英国平民院那样拥有650个议员的立法机构太庞大、太笨重了,不希望再增加众议员数额,因此1929年国会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后不再随人口增加名额。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不得少于3万,但实践中发现这个规定范围太宽。与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定的“尽量使每一位议员与其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当”原则不相符。因此最高法院又通过一个案例裁决划分选区时要使各选区人口比例差额不超过3.1%。

1967年美国又通过法律取消了所有以州为单位选举众议员的办法,即如果给某一州分配了3个名额,该州必须在本州划分3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位议员,而不得全州选民集体投票选出3名议员,当然若该州只有一个名额的除外。现行的众议院议席分配中加利福尼亚州的议席数最多,为52席;纽约州其次,为31席;阿拉斯加等7个州各有1席;仅有14个州的议席数超过10席。

众议院除有各州选出的议员外还有从波多黎各自由邦来的属地代表(Resident

Commiioner),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列席代表

(delegates),这些派驻众议院的代表享有大部分众议员的权力,只是不能投票表决。

【选举的管理】联邦竞选法规定由联邦选举委员会管理有关选举事务。联邦选举委员会由6人组成,他们经总统提名,由参议院认可产生。联邦选举委员会专门执行联邦选举管理法,对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根据联邦竞选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竞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所有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对同一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任何政治行动委员会在一年内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15000美元,参议院的民主党、共和党两个参议员选举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7500美元。虽然法律对竞选经费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实际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捐赠者往往通过捐软钱(soft money)的方式回避法律的约束(美国法律对选民将钱捐赠用于支持某一政策的数额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项政策很可能就是某一位候选人倡导的,因此捐钱支持一项政策与支持该候选人并无区别)。

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竞选开销,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讯处和职业。

【选举的种类】选举分大选年选举、中期选举和补选等。大选年选举为4年一度的总统大选年的国会选举,届时,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同期举行;中期选举指两次大选年之间的第二年

举行的国会选举。议员任期未满而辞职、死亡或被所属议院驱逐等形成空缺时举行的选举为补缺选举。

【议员构成】在现任参议院100席中,共和党占55席,民主党占45席。众议院435个席位中共和党占223席,民主党211席,独立候选人1席。

参议院中共有9名女议员,众议院有58名女议员。

绝大多数国会议员为男性,白人,受过良好教育,中年,中等或中上等收入家庭出身。按职业划分,出身律师的最多,在众议院占40%以上,在参议院占60%以上;其次是企业家和银行家,真正来自工会的或蓝领的议员很少。

【连选连任】美国对总统的任职规定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但对议员的任期未作任何限制。事实上,美国议员的连选连任率相当高,众议院有92%再度竞选的议员获得连任,参议院也有75%。在普通的大选中,众议院有50~70个席位的议员几乎不需作任何竞选努力就可当然连任。

在任者能较容易地连任成功的原因主要有:1.可利用的资源较对手多。可以在电视、广播、集会上发表演讲,让选民了解、熟悉(选民在投票时,往往会更倾向于投给自己比较了解的人);也可通过助手向选民发信,加强联系,让选民记住;更可以利用自己的职位为选区谋福利,让选民感激。2.在任者较其对手更容易获得竞选资助。

中国选举制度
《中国选举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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