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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8 15:03:33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实施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催生发展动力、释放改革红利,认识、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先手棋”和“突破口”。

XX年2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XX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热情。XX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制逐步改为认缴制。XX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改年检验照为年报公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XX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充分肯定了商事制度改革成效。今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到国家工商 总局视察,主持召开了14个部委负责人会议,明确要求加大商事制度改革力度,特别提出要在年底前实现“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今年5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年内实现“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继续创新优化登记方式,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要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使新增企业数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新企业活跃度不断提高,为稳增长、促就业奠定基础。今年6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免费发放统一代码和登记证,即实行登记注册“一照一码”制度,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

根据李克强总理要求,国家工商总局部署了当前商事制度改革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年底前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二是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名称、经营范围、集团的登记管理,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三是尽快出台“先照后证”改革措施,切实加强“先照后证”后续监管。四是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经营自主权。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企业 信息归集公示、联动响应和公共服务需求“一张网”。

从各省区市的情况看,基本都已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同步开展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先照后证”等改革,江苏、上海、XX等省区市建立了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在省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制度,江苏、福建等地建立了证照联动监管、强化后续监管等制度。国家工商总局选择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4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区试行企业简易退出机制改革,选择上海、江苏等9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区试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目前包括我区在内已有6个省区市实行了“三证合

一、一照一号”试点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省工商系统在省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精心指导下,全面贯彻“8337”发展思路,认真落实省党委九届十三次全委会暨全省经济工作会、省政府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座谈会等一系列会议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使我省的商事制度改革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开始起步,逐步发展到商事制度改革,涉及领域也由工商部门的一家改革拓展为政府部门的协同改革。改革实施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切实抓好改革设计。我们充分认识到,商事制度改革与以往工商登记注册管理相比具有“颠覆性”。为此, 我们不断更新观念,注重整体设计,勇于自我革命,主动降低门槛,早在XX年上半年就开始进行外出学习考察、内部学习研讨等工作,认真做好改革的思想、知识和工作准备。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突出“宽进”与“严管”并重,先后报请省政府审议出台了《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加强企业信息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拟在近日报请省政府审议出台《关于省本级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的意见》、《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链接与数据推送办法》、《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做好了改革的总体设计,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了有力有效的依据和保障。同时,工商部门先后制定了《***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方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技术方案》、《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工作实施方案》等18个文件,进一步把政策规定细化为具体操作措施,将各项改革政策落到了实处,使商事制度改革成为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中最早启动、最早见效的改革。

第二,全面落实改革举措。按照“宽进严管”相结合的 总体要求,我们坚持“宽严相济、放管并重”,一方面抓“宽进”,另一方面抓“严管”,把该放的放到位、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努力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序,保障了市场经济活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宽进”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八项措施,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一是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将过去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并经中介机构验资后才能注册,改为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后无需实际到位也不用验资即可注册,大幅降低了准入限制和办事成本,切实简化了注册手续。二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将过去有限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不再限定最低出资额,解决了注册资金不足也能开办企业的问题,极大地促进了“草根阶层”创业。三是把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将过去企业每年必须到工商机关年检并提交许可材料和审计报告,改为直接在网上年报公示即可,不再提交审计报告等材料,同时将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制度也改为年报公示制度,不仅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协同监管。四是大幅简化登记注册程序。将过去15种版面的营业执照改为1种版面、8种格式,减少材料34个、文书29种,登记表格由31套减少到9套。同时,试行“同城通办”、“县域通办”等登记注册制度,申请人可在同一行政辖区内的任何工商登记注册窗口办 理业务。五是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不用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进行现场勘查,而且实现了“一址多照”,彻底打破了开办市场主体在住所和经营场所方面的严格限制。六是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除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等事项外,把过去工商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全部改为后置,先办营业执照再办其他审批项目,市场主体办照后即可进入市场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目前,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我区已全部落实,按规定只保留了34项;省层面共梳理出24项前置审批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大部分改为后置,省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同时,正在研究制定“先照后证”后的证照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先照后证”后市场监管不缺位、不空位。七是积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即可在全省启动实施,建立起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新模式,大幅提高登记注册效率。八是大力推进“三证合一”改革。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国家层面的制度和流程再造,成为商事制度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我们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积极主动协调各方,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市场主体只需到 工商部门即可免费办理,大幅缩减了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和办事成本,充分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的一致好评。目前,全省已有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通辽市、包头市等4个盟市实现了“三证合

一、一照三号”,*市超前实现了“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市等正在做准备工作。我区是全国第6个、西部省区市第1个发放“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省区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在“严管”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快速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立足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场规则和激励机制,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努力构建企业信息归集公示、联动响应和公共服务需求“一张网”,建立起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由工商部门代省政府建成了覆盖省本级、14个盟市和136个旗县、市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网站群,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年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信息全部上网公示,供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XX年10月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以来,访问量已达1692.29万人次,收录市场主体信息数据5837万条、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634条。二是全力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促进各监管部门联动响应、联合惩戒,逐步形成“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今年以来,已对全省2624户企业的即时信息、4992户企业的出资信息进行了随机抽查,正在开展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已有215户企业因公示信息不实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三是废止市场巡查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大道至简”的要求,将市场巡查改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减少了对一般性市场主体监督检查的频次,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了监督检查效率,推进了综合执法进程。四是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针对问题突出、影响严重的行业和领域,敢于亮剑、重拳出击,特别是在办理烟草、金融、电信等领域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达到了查办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特别是查办烟草公司、烟花爆竹经营企业2件反垄断案件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充分肯定,多个省区市工商部门前来学习。

第三,积极主动简政放权。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从群众投资兴业的第一道门抓起,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为切入点,带动相关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经省政府批准,工商部门下放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权,实行属地登记注册和管理。省工商局根据实际需要,下放了冠“***”字样企业名称核准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企业登记管辖权、著名商标受理权和初审权;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各盟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提 高了行政审批和管理的效能,更加方便外商到我区投资兴业。目前,省工商局已将2090户企业下放到盟市、旗县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理,为企业办事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成本,也有利于基层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我们通过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释放了经济发展潜力,激发了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要成效体现在:一是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推动了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新设市场主体增长较快。从XX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开始到今年5月底,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40.07万户,同比增长17.58%。其中,新登记企业6.94万户,同比增长60.28%,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近900户,比改革前多133户,创历史新高;注册资本4755.08亿元,同比增长近1倍。截至5月底,全省各类市场主体总量达到了160.51万户。二是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在商事制度改革后的新设企业中,第三产业企业数量增幅为62.23%,明显高于第二产业企业数量52.1%的增幅。其中,新兴服务业企业数量增长迅速,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的增长较快。三是就业人数稳步增长。到今年5月底,全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达到564.66万人,同比增长17.36%,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对缓解就 业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开展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进校园”等改革新政宣传活动,激发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积极性,拉动了小微企业增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势头良好,达到了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随着新登记企业数量的不断提高,促进就业的效果还将进一步显现。四是市场活力明显增强。商事制度改革降低门槛、放松管制,适应了经济发展阶段性变化,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激发了广大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许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为经济繁荣注入了活力。国家工商总局采集数据的分析情况反映出,到今年5月底,新登记市场主体抽查开业率为67.6%,活跃度为61%,较好地促进了创业创新。从总体上看,我区的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李克强总理在*调研和听取我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情况汇报时,先后两次对我区的商事制度改革连连称赞。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做出了肯定批示,有4位副局长给予了好评。广大市场主体对商事制度改革非常满意,从中得到了很多的实惠。

在看到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第一,通过商事制度改革,工商部门登记办照已经非常通畅,但其他监管部门办证的条件、程序、时限尚未跟进简化,出现“照快证慢”的问题,也就是大门打开了,剩下的小门还关着或者是半开半关,有的行政审批周期还比 较长、程序不够简化,影响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和实际成效。因此,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协同推进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而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第二,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后,后续的协同监管有待加强,需要研究建立“宽进”基础上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起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经营的体制机制。其重点是全面深入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目前,由工商部门代省政府建设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已于XX年10月1日开始运行,但相关部门的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还没有及时上传共享。需要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集中公示、互联共享、联合惩戒,避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碎片化”和形成“信息孤岛”,真正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第三,随着注册资本改革到商事制度改革的升级发展,这项改革也由工商部门一家的事发展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改革,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形成改革合力,扩大改革成效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安排部署,主要从七个方面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一是全面贯彻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大力推进“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工作, 确保年底前达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全部实现的目标。二是开展名称登记管理和集团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定。三是加快推行统一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核心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服务。四是认真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推行工商登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模式,使市场主体由“法不许可不可为”转向“法不禁止即可为”。五是积极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无债权债务和未开业企业的注销流程,努力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六是解决好“先照后证”后各部门监管无缝衔接的问题,积极推进“证照联动监管”新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七是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等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总之,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8337”发展思路,坚持以深化改革统领全局,全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具体工作,为全省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出台政策措施情况表

2.XX年5月底全省市场主体情况表

3.全国各省区市市场主体对比情况表

4.全省市场主体XX年度年报公示情况表

5.全省市场主体XX年度年报公示情况表

推荐第2篇:我国商事制度改革6大特点

我国商事制度改革6大特点

减少行政审批、降低准入门槛、精简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上下功夫,还权于企业和市场,不断降低投资创业的制度性成本,成为“放管服”改革中的一大亮点。张茅在其主旨演讲中,首次系统阐述了这项改革中鲜明的6大特点。

一是从试点探索拓展到整体推进。

二是从微观改革拓展到宏观制度建设。商事制度改革,切入点是微观,是针对百姓投资创业面临的突出问题,着眼点是宏观,通过改革着力推动体制机制的完善。

三是从单一部门改革拓展到多部门的综合性改革。改革最初是工商注册制度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是工商系统自身的改革。随着“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改革任务的展开,商事制度就从工商自身的改革,拓展为部门之间的联动改革,成为影响长远、影响全局的综合性改革。

四是从激发市场活力拓展到规范市场秩序。我们坚持宽进与严管相结合,在推动营商自由的同时,着力保障交易安全,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着力点,积极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新型监管模式逐步形成。

五是从便捷准入拓展到便捷退出。我们在提高市场准入便捷程度的同时,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程序,加大对僵尸企业清理力度,破解创业者“退出难”的问题,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是把法制保障贯穿到改革的全过程。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使商事制度改革在法治下破题、在法治下完善。

推荐第3篇:广州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明起广州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新快报记者 冯艳丹

广州市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昨日,广州市工商局下发通知,工商部门不再核准经营范围,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同时,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工商部门建议暂不换照

2013年9月1日,广州市率先在南沙新区、珠江新城等六个试点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广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广州市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从明日起,实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制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工商部门不再核准经营范围,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通知要求,全市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登记(变动申报)、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等业务,参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新版文书的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事登记”专栏(http://www.daodoc.com/商事登记/商事办事指南)查询下载新版登记文书、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等。

通知要求,全市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不过,相关负责人昨日解释,换照时间到2014年年底,“但鉴于下一步国家可能会制定统一的新的营业执照版本,所以建议有国家新版本后统一换照。”

每年3-6月网上提交年报

按照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从明日起,全市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相关负责人解释,全市商事主体应当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登记机关将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或验照章。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确需登记机关出具已提交年度报告证明的,可到登记机关办事大厅办理。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i.gz.gov.cn,http://www.daodoc.com/cri)明日起将公示已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等各种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7-2

3发布机构:

穗府函〔2013〕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商事主体发展壮大,利于我市长远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提及的“商事主体”是指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即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项目经营活动”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的活动;“一般项目经营活动”是指无需许可部门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东“十二五”时期要“切实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定位和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及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新型城市化发展为契机,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城乡一体发展为突破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发展要求、加强与国际发达地区商事登记管理制度衔接、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通过清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一系列商事登记新措施,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逐步建立新型市场登记、监管体系,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

改革现行企业登记体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商事登记体制,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主导作用,

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社会经济进一步繁荣发展。

(二)坚持深化服务型政府的原则。

以商事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政府、企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

(三)坚持审批和监管协调统一的原则。

创新监管方式,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工作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审批和监管的协调统一,促进审批主管部门监管到位、提升部门绩效,发挥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管理效能,实现行政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四)坚持主体自治的原则。

凡是民事方式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企业和市场自主解决;凡是涉及商事主体内部管理事务,不得随意干预;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社会信用制度,凡是能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不用行政手段解决。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实现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行。

三、改革目标

(一)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制度,改变企业登记与前置审批相互渗透的登记模式,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创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坚持以商事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把生产经营权交给商事主体,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权力留给综合经济部门,大量的服务、协调、监管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突出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三)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改革“重准入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改变部门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的管理现状,按照“谁许可,谁监

管,谁负责”及“宽进严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登记与监管职责,确保责、权的协调统一,实现登记监管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四)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

加强商事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记录,完善信用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同时,加大政府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

四、具体步骤和内容

根据当前企业登记现状和我市实际,采取“先抓试点、分步实施、加紧立法、配套推进”的方式,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天河区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开展以下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和做法,在全市全面组织实施。

(一)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1.改革营业执照制度,经营项目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后,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具体做法是: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不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2.营业执照中不再记载商事主体具体经营项目,仅记载其主营项目类别(即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商事主体的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其主营行业应当与名称中的行业相一致。商事主体变更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其主营行业出现与其登记的名称中行业特征不相符情况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仅对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申请商事登记,无需提交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情况的验资报告。商事主体股东实际出资后 30 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实收资本备案手续。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认缴注册资本情况向公众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商事登记机关可根据商事主体股东出资情况,出具商事主体实缴注册资本情况证明)。

(三)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

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即总部)地址,商事登记住所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产权证载明的功能以及《物权法》的要求。营业执照住所是法律文件(包括司法和行政机关文书)送达地,起到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区域的作用。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区、县级市),允许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不需办理分支机构手续,仅办理备案手续。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

(四)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1.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到位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2.商事登记机关有权对商事主体办理年报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进行处罚。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可依法进行查处。

(五)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1.商事主体连续两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书》; 2.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情节严重的; 3.商事登记机关无法按照登记的住所送达法律文书;

4.商事登记主体的名称或者行为存在有损国家、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对公众欺骗和误解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不免除该商事主体和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仍可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存在民事纠纷和债权债务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在3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恢复: 1.经查实,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并不存在或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2.商事登记机关程序不当;

3.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商事主体作为债权人基于债权实现提出申请。

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恢复申请后,商事登记机关经审查同意恢复的,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公告恢复。

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清算小组成员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履行商事主体清算义务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限制其相应的权利实现。

(六)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1.整合各部门行政服务与社会管理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均通过该平台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七)全面推行网上登记服务。

1.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2.优化整合登记环节。构建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一体化登记制度。减少商事主体的登记环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五、配套措施

(一)营造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1.认真清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审批事项。一是对我市政府规章设立的审批事项,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行政审批动态调整进行清理。二是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审批,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报市人大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决定。三是对省人大或省政府立法设立的审批,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相关的审批事项报省人大或省政府,修改相关的法规、规章或决定。四是对全国人大立法或国务院立法设立的审批,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清理的审批事项报请国家支持。

2.就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问题,提请市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 3.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与商事登记衔接的审批监管办法:

(1)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制订商事登记和商事主体监管实施办法;

(2)市编办、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各部门清理办理营业执照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市工商局配合); (3)市政务办负责具体建设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示平台;

(4)市公安局负责制订特种行业、出入境中介、保安服务和消防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5)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订土地资源和房屋相关配套制度; (6)市环保局负责制订环境保护监管配套制度; (7)市交委负责制订交通运输管理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8)市农业局负责制订种子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9)市外经贸局负责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配套制度;

(10)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订文化、广播电视、出版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11)市卫生局负责制订卫生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12)市质监局负责制订食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13)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制订餐饮、药品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14)市安监局负责制订安全监督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15)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制订税务方面的配套制度;

(16)其他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与商事改革相适应的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二)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明确各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监管职责,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1.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各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存在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职权进行监管。

2.各许可审批部门在对商事主体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项目活动进行审批的同时,依职权对商事主体擅自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经营项目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3.法律、法规规定商事主体使用的经营场所须经审批后,方可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对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如商事主体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使用,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许可和监管职责,由申请人先行办理经营场所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领从事该项经营活动许可。

4.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从事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或其他渠道反馈给有关部门。

(三)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和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

1.建立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以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依托,以各职能部门日常审批和监管信息为重点,将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形成商事主体信用网。逐步构建以该信用网为基础的商事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信用信息披露体系和信用激励体系。

2.建立和完善商事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强化中介组织连带责任。对消防验收、环境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等许可审批中涉及的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能进行相关资质或资格认定、许可评估的专业领域,逐步将实质性审查、审批及备案职能转移给中介组织,由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四)做好商事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的各项衔接工作。

1.对原已核发的旧版营业执照,可设置2年过渡期,要求商事主体在过渡期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纳入新的管理体系。

2.做好与国内其他地区的衔接工作。按新制度登记的商事主体,如因经营需要或由于不符合其他地区和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如海关)要求,需要由商事登记机关证明其具体经营范围或实收资本情况的,

由商事主体提出申请后,商事登记机关和许可审批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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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于:林记财税 添加日期:2013-9-2 23:58:20 查看次数:6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内的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商事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申报事项,以及注销、吊销、经营异常情况。 第二章 登记和申报事项

第六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类型;

(四)主营项目类别;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

(六)出资总额;

(七)营业期限;

(八)投资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 商事主体申报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制定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和申报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第九条 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商事主体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将其经营范围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条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类型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分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主营项目类别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确定。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商事主体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的一项主营业务,核定其主营项目类别。

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用语,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三章 登记和申报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商事主体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十四条 预先核准的商事主体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有效期满,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商事主体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其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并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 经营范围中的具体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金融、电信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商事主体,应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商事主体登记或申报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不登记实收资本。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进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是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出资期限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但不得约定为无期限,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其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申报实收资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区、县级市,下同)内增设经营场所,不需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申报经营场所信息。

企业在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应当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或申报事项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或接收申报,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或接收申报信息通知书。

商事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四章 住所和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

(二)在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企业。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商事主体、变更住所及增设经营场所,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场地证明文件: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备案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四)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第五章 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公司及企业分支机构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经营者、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记载于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营业执照设置重要提示栏,载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认缴和实际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经营场所、营业期限、年度报告、许可审批等情况和信息的查询方法。 第二十九条 商事主体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时,企业填写基本情况信息表,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现金流量表;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仅填写基本情况信息表。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商事主体的年度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众公示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情况。 第三十四条 商事主体名称被撤销后,应先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再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设立登记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第七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一)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商事登记机关连续两次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的;

(三)商事登记机关查实商事主体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三十六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以继续经营,但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主体连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

第三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应当告知商事主体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已纠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行为的,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5年的,不得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第八章 信息管理和公示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市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市科技与信息化局负责基础平台技术支撑与维护。 第四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应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基础信息共享,在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商事主体登记、申报事项、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提交年度报告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接收申报事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和接收申报事项的信息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接收信息。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或确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审批或确认事项信息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 属于国家、省级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审批的,依照商事主体的申请,由市级对应管理部门将许可审批信息录入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市级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录入上传。 第四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对商事主体处罚的信息,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商事主体登记、申报事项、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提交年度报告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办理商事登记的依据、程序和期限;

(二)申请商事登记申报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

(三)商事主体的具体登记和申报的信息;

(四)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情况信息;

(五)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六)对商事主体处罚信息;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的依据、程序和期限;

(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

(三)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信息;

(四)对商事主体处罚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商事登记管理、商事主体信息公示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未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从事经营行为的;

(二)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商事登记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行政机关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问责决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问责。需要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二)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是指股东、投资人、出资人、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企业。第五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迁入试点地区的,在办理迁入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按照本办法登记的商事主体迁出试点地区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商事主体因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登记机关证明其具体经营范围或实收资本情况的,商事主体提出申请后,由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监管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3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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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再加码 “三证合一”将变“五证合一”

5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确定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措施,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专家认为,商事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将这项改革进一步推进,有助于更好激发市场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增加就业和经济发展。

商事制度改革自2014年实施以来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2015年10月1日全面实施“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办照时间普遍缩短至2-3天,大大提高了设立企业的便利化程度。今年一季度,全国新登记企业106.3万户,比去年同期增长25.9%,平均每天新登记1.17万户。

“从之前工商、税务、质检‘三证合一’到现在提出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

一、一照一码’,将产生多重利好。”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他说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完善企业主体基础数据,提高我国统计数据的精准度和公信力,“一照一码”还将有助降低交易风险,避免监管真空,最主要的是“五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会进一步减少企业创立时各种制度性成本,有助于鼓励投资兴业。

为了让更多市场主体分享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三证合一”覆盖面扩大至个体工商户,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实际上,有一些企业拿到了营业执照,但却迟迟拿不到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不能及时开展经营活动,成为有名无实的企业。“改革高地”上海市正在进行“证照分离”试点探索,除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证”都分离出去,有的证被废除、有的许可改为备案等,以切实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但不准经营”的难题,提高企业的活跃度,推动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要有吐故纳新、优胜劣汰的功能。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大幅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程序。

“企业退出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周清杰指出,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破产清算时,牵涉到银行、政府、企业职工等诸多利益相关方,有些企业就勉强靠“输血”活着。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正常规律,社会还需要提高相关的意识,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据了解,工商总局2015年选择了上海的浦东新区、江苏盐城、浙江宁波、深圳等地方进行试点,对有些未开业的企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工商总局目前正在稳步推进注销流程的简化和完善,今年要继续扩大试点,让企业不仅能够便捷进入,也能便捷地退出市场。

刘俊海指出,地方政府要切实支持政策落地,可考虑对这些企业进行适度税费减免等措施,探索一条合法又公平的渠道,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也要警惕“假退出真逃债”的情况发生。

去产能是当前五大任务之一。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提出,支持去产能过程中分流人员自主创业,为他们从事经营或注册企业提供“绿色通道”便捷服务,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专家指出,分流人员并不是社会的包袱和负担,除了再就业,很多人只要转变观念,都能融入双创的新潮流中。然而,为分流人员创业提供“绿色通道”应该只是一个阶段性措施,让创业项目真正转化为盈利能力,政府部门还需注意政策的连续性,促进提高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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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工商局窗口紧紧围绕县工商局总体工作部署,立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登记监管职能,以市场主体“增量提质”为中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窗口全体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尽心尽力发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实现江陵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市场主体发展情况

截止11月25日,全县现有五类市场主体12169户,注册资本(金)1180977.34万元;其中企业类市场主体2092户,注册资本(金)939224.85万元,个体9763户,注册资本(金)100120.59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 314户,出资总额达到141631.9万元。 今年以来,新登记五类市场主体3674户,注册资本(金)282128.03万元;其中新登记企业类市场主体319户,注册资本(金)214294万元,个体 3285户,注册资本(金)36711.03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70户,出资总额达到31123万元。截止11月25日已全部完成市局下达的市场主体增量任务。

二:主要工作情况

今年是商事制度改革攻坚年,改革力度大、政策更新快、惠民幅度大 。我窗口以服务好市场主体为宗旨,抓住改革重点并突出亮点,切实做好了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分化、落实。

(一)把握工作细节,抓好实施重点,落实“先照后证”。为使“先照后证”改革措施惠及面更广,我窗口全面落实“先照后证”工作。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扩大“先照后证”范围,允许有前置审批且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办理筹建登记。并同时进一步缩短登记时限。一般企业为3个工作日,涉农企业为2 个工作日,重大招商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为当场受理,当日核准登记。

规范行政行为,形成监管联动。为使“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登记窗口在把好准入关的同时,严格规范“先照后证”操作流程。一是规范告知,对所有领取“先照后证”类执照的市场主体均发放了“先照后证”告知书,并在书式档案资料中留存其经办人签收的资料;二是准确把握登记政策,在核定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时正确使用规范用语;三是及时抄告。窗口对全县所有“先照后证”数据进行统计、梳理,填写“先照后证”登记台账,以县局名义拟定抄告函,由政务中心办公室协助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登记台账、抄告函及其送达回证分月装订成册,便于后期查阅。自改革开始至今,已向12个职能部门送达1100余份抄告函,为加强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保障。

打铁还需自身硬,增强服务底气。进一步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专业技能培训,牢记“先照后证”改革遵循的原则,了解并熟识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切实保障改革前后的顺畅衔接,确保“先照后证”能惠及全民。

(二)循序渐进把握关键环节,积极落实“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国务院召开全面推进“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江陵县工商局迅速召开会议传达精神,并要求在9月初本县已全面启动“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五个规范,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截止11月25日,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共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231份,降低了交易成本,健全了社会诚信体系,极大激发了本县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1、规范窗口服务。在工商登记窗口设立咨询、导办人员,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和诉求,同时要把握关键环节,加强登记窗口建设,建设规范、高效、便捷的“三证合

一、一照一号”综合服务窗口。

2、规范登记流程。跟踪对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材料提交、工作流程运转等培训,保障窗口人员熟悉流程、精通业务。同时,要进一步统一规范登记条件和流程,尽量缩短办事时限,最大限度地便利企业登记。

3、规范信息公开。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提供详细的办事指南,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企业“多头跑”。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问题,争取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4、规范部门协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并按照改革要求将部门职责制度化,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顺利推进。

5、规范改革衔接。全面、及时公开登记注册信息,切实保障改革前后的顺畅衔接,努力扩大改革成果应用,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畅通使用。

并同时利用“三证合一”改革红利,稳步推进“个转企”工程。重点引导生产加工型、连锁经营型、科技创新型的个体大户转型为私营企业,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允许转制企业沿用名称、字号。截止2015年11月25日,已办理“个转企”户数62户,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树形象

今年以来各项改革措施层出,对窗口人员的学习水平和业务技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窗口站在部门生存的高度,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同时不放松服务水平的层层提高。窗口多次获得政务中心红旗窗口的荣誉称号,窗口工作人员也都先后获得服务标兵的的表彰。

1、多渠道学政策学技能,打下服务基本功。为使窗口人员能及时更新政策要领,同时不耽误窗口日常工作,我窗口将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召开的历次大小会议形成文字资料,及时印发,要求窗口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同时在“三证合一”制度开始之前,带领窗口人员前往市政务中心学习操作,以便改革在本县窗口的顺利实施。

2、发动服务人员多多换位思考,在服务态度上要做到热心、耐心、专心、细心、贴心,在服务质量上要做到接待咨询一次清,表格发放一次清,告知内容一次清,从行为上予以规范,从群众利益出发做好细节。考虑到我们服务的对象大部分为农民主体,文化水平较低、办证时间不灵活。窗口人员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登记申请时,都指派专人负责,耐心告知相关申请材料的办理,自觉延长工作时间,尽可能做到相关登记申请的当日办结。由于“三证合一”后税务、质监相关证照已停止办理,大部分市场主体仍然有多方面的疑惑。窗口主动联系税务、质监部门,将他们的相关宣传资料、公告牌整理在工商窗口发放,以解除市场主体的后顾之忧。为招商引资企业的登记开辟“绿色通道”,以帮助其顺利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以最快的速度落户江陵,并从品牌发展的高度陪同大型文化产业办理相关的商标申请,有效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切实从细节出发,服务好群众。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今年我窗口通过认真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企业类市场主体数目增长增幅不大,与去年相比不容乐观;二是登记服务质量不高,存在官本位思想,没有做到与群众换位思考;三是商事制度改革后,登记注册窗口人员变动大,队伍新手较多,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2016年改进计划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窗口将在明年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改善,继续抓好窗口建设工作,并加大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基层登记水平:

一是继续大力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强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落实“一照一码”登记,以改革推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二是加强基层登记注册培训。将各项文件法规及时向基层送达,并在日常巡查中注重对基层注册业务能力的考察,以保证广大农村市场主体享受到登记注册改革红利。

三是进一步明确窗口日常科学合理分工,消除业务短板,不论是任何岗位,都对政策法规、改革举措了然于心,以更好的服务于市场主体。

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7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群众投资创业的热情持续高涨,注册资本从实缴变为认缴,进一步降低了创业成本,便利了投资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盲目投资或非理性投资增多。新设公司门槛降低,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注册资本较大公司的产生,是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投资者认为改革就是登记门槛降低了,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常被视为企业实力的象征,在市场准入、合同招标等项目中也是重要的条件和参数之一。为了提升信誉度,一些投资者对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能力考虑得不多,随意变更出资及出资期限,部分企业甚至不顾自身实力和发展需要盲目增资,很多企业认为缴纳多少资金、什么时候缴清,全由自己说了算,产生侥幸心理,出现了“只认不缴”的现象,并未认识到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意识有待增强。同时,也存在新设市场主体迅速增长,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给后续监管带来困难的问题。

二是任意填报出资方式现象增多。因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行为无需评估作价,及非货币出资占货币

1 的最低比例限制的取消,出现了部分企业任意填报出资方式的行为。对此负责任的公司会以市场评估价来约定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而不负责任的公司会任意填写非货币的出资额,注册资本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

三是同一地址登记公司数增多。在同一地址登记多家公司的现象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了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兴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初次创业等对场所要求不高的企业的经营场地问题,能为他们降低创业成本。但同时,实行“一址多照”,允许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也容易催生“空壳公司”,也会为相关监管部门带来更大的挑战。

四是经营范围中新兴行业较多。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很多经营范围无法准确分类,只能归属于其它行业。会间接影响对经济发展行业趋势的判断。

五是后续监管任重道远。改革后,市场主体数量大幅上升,监管任务加重,大量的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工商部门一直存在的有限监管力量与无限监管任务的矛盾更加突出。而当前基层的监管模式无法彻底解决这一矛盾,监管力量也跟不上“严管”的高强度要求。目前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推行“先照后证”模式后,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方面监管模式的转变。“先证后照”模式改为“先照后证”并不仅仅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行政许可顺序

2 的简单位移,它涉及到各行政审批部门对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理解和认知,涉及到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与监管的统一管理,涉及到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转变。“先照后证”模式下,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外,经营主体可直接申请营业执照,若经营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到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监管,这种后续监管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多部门联合监管。但由于考核机制和信息传递等方面的因素,目前对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还没形成良好的协作联动机制。

六是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缺乏技术平台支撑。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准入关口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程序进一步简化,给工商部门高效能、全方位“严管”到位提出了新要求。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部门以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为主导,根据市场主体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情况进行内部分类、评价和监管等级划分,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以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的涵盖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尚未统一建成,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后续衔接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技术平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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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省厅约稿: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NZ县工商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纪实

近年来,NZ县工商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局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围绕简政放权,大力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着力优化注册登记流程,致力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努力打造门槛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秩序最优的一流营商环境,较好地激发了NZ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一站审批

实现“多证合

一、一照一码”改革,是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导落实、多措并举,强力进行推进。整合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办证流程,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2015年5月22日NZ县顺利实施了“三证合一”改革;

2016年10月8日NZ县实施了企业“五证合

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2017年8月1日顺利实施“27证合

一、一照一码”改革,办理营业执照时间由过去的近30天,缩短至3天内;提交的材料由过去的向不同部门提交多份材料,现在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到“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工商部门3日内发照,发照之日就一并办理了列入整合的27项登记、备案事项,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市场主体的办照成本。“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NZ县落实多证合

一、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举措,被《中工网》、《湖北日报》、《襄阳日报》、《视界网》等10多家网站和媒体报道,收到了较好地社会效果。

实施“三证合一”改革以来,全县新发展各类市场主体12204户,其中,企业1866户,个体工商户992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411户。截止2017年8月底累计实有各类市场主体27279户,注册资本2757736.60万元。其中企业4886户,注册资本2359353.16万元;个体户21379户,注册资本138092.32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1014户,注册资本260291.13万元。截止2017年8月底共发放“三证合一”营业执照4215份;企业“五证合一”营业执照3686 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15428份;“27证合一”营业执照2137份。

简政放权,同县通办,便捷准入

围绕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落地见效,NZ县工商局积极实施

简政放权举措,强力进行了职能服务再优化、措施再加强。

实行“同县通办”、“同城通办”登记改革,加速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进程。在落实“先照后证”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和企业集群登记注册制,允许“住改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信息申报登记、集群登记,较好的解决了初创企业、小微企业住所难找或费用过高的创业瓶颈,对激发投资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全县87户创业者适用住所申报制度办理登记注册;NZ县兰羽集群注册托管有限公司以托管的方式,一次性为15家企业办理“集群企业住所托管”工商营业执照。

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注册“零见面”。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在NZ县得到有效推进,市场主体足不出户就可开公司、企业,极大方便了群众创业发展。2016年5月13日,NZ县首份电子营业执照顺利发出。截止目前,全县颁发电子营业执照75份,实现企业登记“零见面”。目前,NZ县工商局正加大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业务培训,待网上登记软件开通后,全面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和电子执照应用模式。

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和企业集群登记注册,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2017年1月,《襄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制试行办法》和《襄阳

市企业集群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后,NZ县工商局迅速贯彻落实,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采用住所申报制进行登记注册,并指导经营者填写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相关文书,确保其申报的住所信息准确、完整。“住所申报”、“集群登记”成为NZ小微企业发展的新的便捷途径。截止目前,全县已有87户经营者适用住所申报制办理了登记注册,新登记集群注册托管服务企业1家,托管企业15家。

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方便市场主体快速退市。2015年,襄阳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NZ县工商局迅速转发并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2016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NZ县工商局按照指导意见全面实施并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进一步简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放管结合,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为了有效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监管盲区,放管结合,实现部门间无缝对接,NZ县工商局主动加强了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积极强化信息共享,,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格局。

打破信息孤岛,实行信息共享。为确保“多证合

一、一照一码”改革后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对接,NZ县工商局全面实施“双知识、一承诺”制度。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臵审批事项”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时,拟制《工商

登记后臵审批事项告知书》,在发放营业执照时一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办登记注册时,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相关后臵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诚信守法事项。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及时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相关部门通过“共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做好共享数据的导入工作,实现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通过“双告知一承诺”制度,不仅避免了申请人对“先照后证”认识上的偏差,而且清楚告知了申请人该去哪些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避免了跑冤枉路,减少“折腾”时间;同时也较好的打破的部门间信息壁垒,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落实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NZ县工商主动强化职能服务,积极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按时公示年度信息,企业年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2017年,全县企业应报4384家,已报2933家,年报率为66.90%;个体工商户应报19425家,已报13904家,年报率71.58%;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报871家,已报641家,年报率73.59%。全县市场主体年报率名列全市领先地位。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努力提升科学监管效能。NZ县工商局结合有关政策和NZ实际,制定了《NZ县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NZ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

抽查实施细则》,并全面建立健全县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清单。目前已建立4438家企业名录库和全系统32名信用监管执法人员名录库,结合监管需要组织开展对企业的定向抽查和实地检查,进一步细化抽查检查内容、涵盖事项。

建立监管“三库”,积极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即时性的重点检查,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库”和台账,制定工作规程,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和经营异常状态标记工作。截止6月26日,对全县168家企业、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99家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移出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50家。

加强协同监管,实现事中事后全面对接。NZ县工商局积极发挥市场监管委员会办公室作用,主动加强各成员单位间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基本实现部门间信息无障碍传递。截止目前,全县市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各类数据24350条。其中:工商部门推送信息20020 条,其他单位上传许可数据1096条;全县上传处罚信息1599条,上传协同监管信息395条,上传抽查检查信息1635条。

推荐第9篇:安乡县工商局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安乡县工商局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安乡政府网 www.daodoc.com 发布日期:2015-10-12 作者: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对接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促进我县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省、市商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放开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的限制;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制,创设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建立更为便利、更为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改革传统登记方式,逐步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三、工作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申报上一年度的基本信息,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1.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在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商事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2.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选择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3.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

(五)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逐步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打造信用监管体系。

1.依托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均可通过平台共享行政许可登记、监管、信用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依托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六)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逐步推行网上登记服务。

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原则,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

四、组织机构

根据省、市的安排部署,我局已于2014年3月1日开始逐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改年检验照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等改革工作,并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明确责任,根据人事分工,对原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成立安乡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学军

常务副组长:周泽武

副组长:周明华李世玉徐苾

成员:罗清泉许宏樊一帆吴浩

王跃辉王民安刘树祥胡君

孙云潘云辉雷光明赵明

肖河军刘绍安曾冰朱宏亮

江浩张全勇许艳利章鸿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注册分局,罗清泉任办公室主任,李华、刘树清任专干。组长李学军统筹全局改革工作;常务副组长周泽武负责牵头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其他副组长根据领导分工,配合做好改革工作;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好具体的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改革具体实施、部门间沟通协调、舆论宣传等日常工作。

五、分工职责

为系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与县政府办及县政府综合部门沟通、协调、对接;做好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的业务股室上报的需报送县政府和市工商局的材料修改、把关和报送工作;做好全局性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材料撰写、调研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注册登记分局

主要职责:按照上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做好与商事登记有关的资料准备、政策宣传及登记发照工作及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归类;牵头全系统相关业务的改革推进、督促检查;组织对改革后相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培训实施,在5月份以前对各所进行至少1次的业务指导;在全县信息公示平台未投入使用前,由注册分局将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汇总,提供各行政审批单位。

(三)法制股

主要职责:牵头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清理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好法制保障,与县政府法制办、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接,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提供风险防范保障。

(四)监管股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培训和衔接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好有关监管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照上级部署,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牵头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五)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与省、市局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县电子政务办对接。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撑,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六)监察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效能督查,加强窗口服务的监督检查。

(七)人教股

主要职责:协助做好培训工作,在4月底前,组织全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一次系统全面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培训。

(八)各基层工商所

主要职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把好市场准入关;落实好限时、承诺、预约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窗口登记人员加强学习,准确掌握改革精神和改革内容; 积极开展对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户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务必使各企业和个体户充分了解商改的意义、内容和精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二)加强督促检查

县局监察室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三)加强服务保障

各相关单位配合财务股作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经费预算,保证改革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统筹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单位要积极向县局办公室上报改革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五)加强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按照县局文件要求,认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对改革涉及的超出我局职责职能的,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推荐第10篇:某县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自2014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迄今已满一年。一年来,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

三、四中全会”精神,以“党的群众落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为契机、以全县经济发展规划为纲要、以全面推动我县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为目标,在优化服务质量、优化设施建设、优化设备配置的基础上,积极贯彻落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各项事宜,为全县市场主体发展开拓“零起点”空间,为激发市场投资建立“引领式”服务,为商事制度改革做出“局部性”贡献。现结合我县资源特色、产业结构和工作情况,对一年来工作开展成效及问题进行如下总结:

一、改革以来全县市场主体发展情况:

截至2015年2月28日,全县市场主体实有户数990户,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或出资总额)累计131170.75万元。其中:内资企业实有户数96户,注册资本(金)75664.5万元;私营企业实有户数196户,注册资本(金)52255万元;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688户,资金数额2476.8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户数10户,出资总额774.8万元。市场主体增量同比增长17.4%,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或出资总额)同比增长46.2%。其中:内资企业同比增长14.3%,注册资本(金)同比增长23.7;私营企业同比增长16%,注册资本(金)同比增长93.9%;个体工商户同比增长18.4%,资金数额同比增长151.8%;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比增长11.1%,出资总额同比增长13.1%。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施的第一年,全县新增市场主体196户,新增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或出资总额)41693.8万元。其中:新增内资企业12户,注册资本(金)14536.5万元;私营企业29户,注册资本(金)25381万元;个体工商户154户,资金数额1686.3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1户,出资总额90万元。新增市场主体同比增长6.5%,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或出资总额)同比增长-28.5%。其中:新增内资企业同比增长-14.3%,注册资本(金)同比增长-67.7%;私营企业同比增长-23.7,注册资本(金) 同比增长99.5%;个体工商户同比增长20.3%,资金数额同比增长204.4%;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比增长-75%,出资总额同比增长15.7%。

以我县资源分布特色为基,通过对近3年市场主体发展数据分析来看:全县综合市场主体发展呈平稳式增长趋势发展,市场主体准入年度曲线增幅平衡,市场主体按组织类型划分发展适应全县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速度。值得关注的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资本投入呈上升式大幅度提高。

数据呈现之所以有不足:主要原因是我县资源种类主要体现于矿山资源,资源分布分散不利于速度型开发;新型产业随已进入我县市场,但市场价值体现不足综合投入趋势受限;支柱产业被列入淘汰产业目录现有企业整合、转型在即,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投入。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以工商注册登记为主的商事制度改革,自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信息公示制、企业年度报告制及注册登记前置改后置分阶段实施后,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立足于工商改革大发展、立足于职能转型大升级、立足于工作格调大转变,以服务全县市场经济发展为宗旨、以适应市场运行需求为作为全面调整工作格局。为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在稳步推动各项工作的同时,倾斜、强化工作重心对注册登记窗口硬件建设进行更新,以保证服务质量的有效实施;抽调、重组工作人员对监察系统进行强化,在保证企业登记制度运行畅通的基础上,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实效落于实处。与此同时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稳步推动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

(一)注重长效、夯实基础。改革需要在运行中体现效果,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是工商职能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工商部门今后体制运行重要体现。随着企业登记改革制度的逐项出台及实施,我局深刻认识到:“改革项目的落实是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落实改革目标的第一年是改革的关键一年 ”,为切实落实好责任,本局从县属实际出发认真分析优劣影响因素制定《实施方案》,以新型登记制度在现代市场作用下长效运行为目标,以解决废旧推新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为重心,以开拓稳推速进的工作绩效为宗旨,打基础、履责任、改问题、推进度做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工作。

(二)注重实效、引导宣传。随着企业注册登记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实际工作中我局发现:“虽然改革再继续但作为部门、作为企业、作为投资人的‘延用’理念依然存在”,为正确推动改革进程、正确引领企业准入,本局在强化服务质量的同时,将重心工作放在引导宣传上,以“粗狂式”范围宣传为主,倡导“点阵式”引导宣传,防范、杜绝“新概念传统运用”的错误理念。以此快速、准确地的将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工作做到实处。

一年来,我局通过媒体、网络、电子显示仪、横幅悬挂等形式宣传130余条次,利用“宣传日”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200余份,以前沿咨询引导宣传840余件。

(三)注重实绩,履职履责。通过强化基础建设、营造舆论氛围,我局以取得实绩为履职目标,认真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推行社会诚信公示体系承建,建立主体资格“互联网”年报机制、公示前置改后置项目便捷准入机制,在履职中接受群体监督;在尽责中规范纪律作风;在工作中拓展服务空间;在服务中体现用权到位。

(四)分级实施、强化重点。为全面有效地使企业注册登记改革项目落实到位,我局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企业信息公示制、年报制及“先照后证”登记制按“风险点、生疏率”进行分层分级,对注册登记认缴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对年报制实行“引导为先、自行公示”工作原则要求经营主体自主实现。同时将工作重心放在企业信息公示制和前置改为后置“先证后照”登记制的落实上,把企业信息公示制作为全局工作重心,抽调骨干铺展工作初步实现第三方信息公示点击率和使用率;把前置改为后置“先照后证”作为注册窗口的中心工作,对取消下发的依照《文件》指示坚决予以执行,对尚存的严谨审查,严肃把握“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行为准则。

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为主的商事制度改革是今后一段时期工商部门履职作为的一项重心任务。不断在理论中获取新思路、在实践中完善工作方式、在贯彻执行中总结成败经验,是我局今后履职作为的行动指南。在此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指导性政策措施,全面拓展全县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为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化奠定一个良好的开局 。

三、存在的问题及意见

一年来,我县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摸索中探寻正确的履职方式;在实践中总结正确的履职方法;在拓展中归集长效的履职方案,经全局工作人员不间断的努力完善,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应于本县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目标的工作方法。经过近一年的实施成效虽然有所体现,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呈现出一些问题:

1、随着业务量的不断上升,现在使用的工商“云桌面”系统无法满足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需求。原因主要是键盘卡壳,系统死机、跳出、打印机无法读取等现象屡出不穷无法解决;运行速度过慢造成数据经常遗失。

2、因取消下发的行政审批不彻底,导致因区域、资源所限,注册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先照后证“的优势无法得到彰显。

3、因新型行业的出现,导致部分行业经营范围不能准确认定,造成理解误差,不利于一线工作人员审查。

4、国家工商总局已对《营业执照》版本进行统一,但行政审批事项依旧按照原有项目进行归类,造成工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过多。

四、下一步的打算

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为主的商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利国益民的工程。一年来,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县实际,在工作人员的有效推动下,商事制度改革的优越性在不同程度上得以体现,特别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前置改为后置“先照后证“登记制在投资领域引起了强烈反应。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工作我局将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1、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商事制度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2、进一步强化机构建设,优化行政服务质量提供优势服务;

3、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政(企)人员软件运用能力;

4、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速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度;

5、进一步拓宽信息公示平台影响力,初步建立以政府部门主导信息录入平台。

2015年3月3日

第11篇:以信用建设推动商事制度改革

以信用建设推动商事制度改革

——从企业信息公示现状探讨商事制度改革的未来之路

摘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企业“进、行、退”自由、规范、有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因此,这项改革必须继续坚持立足长远、系统思考、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将远期与当期结合进行,以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和重点内容,构建以市场主体自身为核心的自主、自律信用运行约束体系,实现动力、活力和约束力的自然融合。

关键词:商事制度改革;企业信息公示;诚信体系;市场主体退出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释放和激发市场活力,出台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本项改革设计周密、贴合实际,实施两年来,开局良好,基本实现了工商登记便利化、最大限度取消前置许可,极大地推动了新常态下市场主体的培育和新经济业态的成长。

但从基层实践来看,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填报不理想、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退出难等问题。本文拟从企业信息公示现状,探寻商事制度改革的本质,为下一步深入改革、创新监管提供有益参考。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执行现状分析及启示

信用建设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基石,是谈商事制度改革绕不开的话题。企业信息公示是为其所做的先行探索,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就必须剖析企业信息公示施行现状,探寻其运行的机理和梗阻。

(一)企业信息公示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监管方式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也相应出台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并同步启用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前,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企业信息公示还面临不少问题:其一,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多

1 数企业自觉公示信息意识不强,由于信息公示不具有过去年检的强制性作用,企业不公示的后果还未能直观体现。从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4月24日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通报的数据看,多数省份2013 年度、2014年度年报率不足 60%,远远低于往年的企业年检率。其二,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率不高。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是企业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和工商部门履职中形成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很多省份没有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履职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在政府监管、市场交易等活动中,没有形成主动核查和使用企业公示信息的规范和习惯,多数部门未将企业公示的信息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造成“信息孤岛”现象较为严重。其三,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过多。各省都不同程度存在未经营的名存实亡企业,这部分企业不主动办理注销,也不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成为拖累年报率的一大原因。

分析原因,存在这些问题的表象是各方不重视,企业的信用意识不强,部门之间协同性不够,存在信息壁垒等等。但究其深度的原因还主要是《条例》强制性不够,信息公示指标范围过窄,失信惩戒力度不够,信息归集职能化程度不高。在信息公示强制性方面,《条例》未强制性规定各部门要统一集中公示,推动企业信息集中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信息孤岛”现象难以消除。在信息公示指标范围方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指标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如企业产品质量、消费侵权、债权债务等诸多直接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未纳入公示范围。在失信惩戒方面,现有的法规规章都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完善、强制性的惩戒措施,信息使用、信用监管约束缺乏载体。在信息归集智能化方面,信息录入的便利化程度与技术发展不相适应,多数部门没有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库,还不能全面实现自动交换,网络信息技术水平还不能满足信息公示的需求。

(二)从上述分析中得到的启示

通过对企业信息公示施行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三点启示 :其一,监管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信用监管将不再是配套手段,它正倒逼我们不得不思考加强过程追踪、强化信用约束,实施“宽进严管”等问题。其二,包括企业信用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建立统

一、科学、规范的信用信息征集公示制度和完善的失信惩戒制度刻不容缓。其三,技术创新是改

2 革的重要内容。互联网+商事制度改革,将是营造和改进中国营商环境的有力利器。

二、新常态下市场主体的需求

当前,我国在经济总量上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传统实体企业生产经营越来越困难,但企业逐利的本质仍然没有改变。通俗地说,市场主体的本质需求就是要能挣钱、挣更多钱。当然,必须在合法合规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因此,商事制度改革和政府服务必须要立足市场主体的本质需求。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企业逐利的强大支撑是企业信用,加强信用约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监管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

从当前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来看,信用下降与企业的生存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之间的矛盾已日渐严峻。究其深层次原因,除归结于先前发展方式和需求市场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外,还有全社会信息和信用(包括产品与用户、企业与市场、与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等)不透明、沟通互动不畅、约束力不强等原因。如到国外哄抢马桶、奶粉等事件就是市场主体信用形象问题的真实写照。因此,解决市场主体的信用问题,既是当前改革的需要,更是市场主体本身的急迫需求。

从企业远期发展战略来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不断改进现有生产效用和寻找开发新的需求。因此,研究和作出鼓励创新的制度安排,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营造和谐守信的社会氛围,应是市场主体未来的殷切期盼。

三、对下一步改革的建议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企业 “进、行、退”自由、规范、有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因此,这项改革必须继续坚持立足长远、系统思考、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将远期与当期结合进行,以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和重点内容,构建以市场主体自身为核心的自主、自律信用运行约束体系,实现动力、活力和约束力的自然融合。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监管服务功能

3 充分利用“三证合

一、单一号码 ”的改革成果,努力实现企业信息的“聚、通、用”,加强企业溯源、追踪以及信息挖掘,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的作用,使其尽快上升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并加以应用;推动部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互联互通,完善信息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提升监管效能。只有建立这样一个综合的平台,才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让分散的信用信息跨部门流动,“串珠成链”,从而全面展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

(二)加快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是实施一切改革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当前,要尽快推动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息和信用的运用。 通过完善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联动响应等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提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强制性和企业失信的代价成本,进而倒逼企业自我约束,增强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比如可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将其结果与上缴税费、要素供给等事项挂钩,现行可在《条例》第18,19条规定的基础进一步细化,提高操作性和限制惩戒力度。

(三)尽快启动“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系统改革

商事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方式:随机抽查、社会举报、大数据监管。其中随机抽查取代过去日常巡查,是监管工作的颠覆性变革。而国务院明确要求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始,对抽查这一全新监管工作的要求又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既有效遏制“随意执法”,又能厘清自身权责,将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并逐渐推广延伸到其他监管执法领域。这都是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创新的探索之举。

目前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核心是“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上级监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规划等内容、进一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将事前监管转入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中事后监管难的问题,按照“宽进严管”要求落实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在改革当中不断完善。

(四)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4 在商事制度改革后,尤其是将年检改为年报后吊销机制的取消,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显得更为迫切,现行的退出机制已不适应商事改革的要求。

原先对未参加年度检验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终结经营资格,取而代之的年度报告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信用约束制度,而不年报的企业多数是经营不善关门歇业的,即使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它的主体资格甚至经营资格依然保留。大量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占用资源却不产生效益,既不能真实反映全社会市场主体数据,也会导致企业年报率逐年降低,同时还浪费了大量的企业名称资源。

而主动申请注销的企业少之又少。市场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他们会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退出市场。依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决定解散的,要成立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制作各类表格文书,最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整个过程至少持续45天以上,时间较长。另外,成本不菲,尤其是在欠缴税费、固定资产清理、职工安置、债务纠纷等方面都面临严重困局的企业,与其主动清算,不如选择放在那里不管不顾。有些股东僵局后的退出程序旷日持久,财务成本、人力人本很高,也是造成企业难退出的原因之一。

面对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固有局限,很多地区已开始施行简易注销程序的试点工作。

1、完善法律规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本身存在许多问题,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增加了退出机制的复杂性。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异常名录管理期限内企业如果申请注销或因宣传破产解散,名录如何管理、程序如何启动都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必须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以及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增加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具体法律责任、条件和程序等规定,实现有法可依。

2、严格执法监督。基层工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除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外,还要高度重视主体资格监管,在日常监管和年报催办中,对于原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可以电话联系且确认已经歇业、实行先照后证但在很长时间未能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执法监管。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周延的问题,也应逐一加强调研,逐步统一规定,避免立法真空或矛盾。

3、规范操作流程。目前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都做了同一规定:对未获得经营资格或者丧失经营资格的,都要求主体资格登记部门予以处理。经营资格与主体资格捆绑在一起,违背了商事制度改革两分离的初衷。

进一步完善商事登机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规定经营资格的终结可以与主体资格的终结分开处置。例如设计“休眠”程序,允许企业在获取主体资格后,可以暂时不启动具体经营活动,但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开始经营活动后,亦可选择经营中止,但要向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许可,同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企业选择恢复经营的,也应采用上述程序操作。在休眠期间,企业对年度报告也需“零报告”。对休眠企业,不计入正常经营企业基数,不影响一般的统计分析。另外,设计“注吊销”许可证的后处理程序,对注销单项许可证的,应当催告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拒不变更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明确因歇业原因列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或者对列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的市场主体予以强制吊销或注销,而不是简单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能走向清算终结,退出市场。同时,简化歇业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如将注销必须报纸刊登公告的规定改为运用公示平台进行公告,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更加扩大债权人的获知渠道。税务部门、人保部门等通过网络平台传递相互意见,确定清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挤干市场主体水分,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总体要求。

参考文献:

[1]王江平:以信用建设撬动商事制度改革——从“先照后证”和企业信息公示执行现状看商事制度改革未来之路《工商行政管理》, 2015(06) [2]邱柏:浅析新形势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固有局限及建议,《工商行政管理》, 2015(06) [3]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10.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1.1)

第12篇:工商局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年来成效显著

工商局**市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年来成效显著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投资环境国际化的重大举措。2013年10月下旬以来,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大力发挥特区新优势,围绕职能转变,敢于先行先试,在全省率先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一、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在坚持改革步伐与中央步调一致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大胆放开,勇于突破,出台了“先照后证”并扩至外资鼓励类项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扩至所有商事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别登记备案制度等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改革措施,企业“放得开、办得好”,社会活力大大增强。一是激发了创业热情。截至12月底,全市新登记各类商事主体7.03万户,新设量同比增长80%。其中,私营企业占比46%,个体工商户占比51%;新设内资公司中,98%选择“零首付”出资设立,认缴注册资本低于100万元的占7成。改革激活了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成为改革的最大践行者和受益者。二是创业带动就业。按照今年上半年社会就业人数与新设主体量比来推算,改革至少给全市增加了27.67万的就业岗位。三是推动了产业转型升级。从全市新设法人商事主体的数据看,第三产业占新设户数82%,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位列注册资本前五位。

二、强化部门职责,后续监管无缝对接。为防止改革后监管工作的“缺位”和“失位”,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同步考虑后续监管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许可监管部门职责,实现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一是制定后续监管方案。制定了**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许可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和监管要求,涵盖所有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对于行政审批事项,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分工确定职责。按此工作方案的要求,**市属的28个行政许可监管部门全部制定了各自的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二是强化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工作。修订了《**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同时,为防止改革后个别许可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偏弱偏软的问题,通过特区立法赋予许可监管部门对无证经营行为的调查权、处罚权及部分查封、扣押的强制权;合理界定无照和无证经营行为,落实登记、许可和监管部门职责,确保改革后执法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到位,防止推诿扯皮。

三、实施信用监管,社会诚信意识增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改革始终将信用监管作为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坚持“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信用监管框架基本构建。一是强化信息公示。以特区立法的形式,明确“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法定载体的地位,对外公示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截至2014年底,平台收录了全市31.2万家商事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和上万条信用信息,对每一家商事主体均形成了独立的信用信息档案;访问量逾941万人次。二是强化信息共享。依托“**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发的审批管理平台,实现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截至12月31日,信息公示平台经由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向37家相关许可部门推送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80141条,接收23家许可部门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向公示平台推送的许可信息26153条。三是强化信用约束。制定经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制度,商事主体不按期公示年报或者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违法行为的将被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实现“年检改年报”,将原有的政府监督检查职能改为提供公共服务,由企业自主公示年报信息。同时,国家工商总局还将**市作为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全面启动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截至年底,已公示2013年度年报的商事主体有192235户,年报率达93.4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1.51万户商事主体因未按期公示2013年年度报告以及885家商事主体因无法联系住所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590起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被载入黑名单。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商事主体,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等有关单位在办理登记备案、政府采购、银行开户、银行贷款等多个领域已开始对其实施限制或约束。

四、强化保障体系,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为稳步推进改革实施、确保改革成效,市商改办在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注重统筹深化,完善配套措施,“宽进”后的市场“放而不乱、放而不低”。一是法律法规支撑有力。充分发挥特区立法优势,出台《**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作为改革的法律保障。同时,配套制定了《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规定》、《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等12个规范性文件,对改革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后续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等具体事项作了详细规定。二是政务服务效能明显提升。商事登记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当日办结率达六成,登记和备案申请材料分别由原来的14项和6项大幅精简为5项和3项;加快简政放权。对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保留前置审批项目7项,前置转后置(照后审批)的审批项目180项,使改革后全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22%,平均办结时限压缩至法定承诺时限的1/3;审批环节全部精简到5个以内,23.2%的审批服务事项实现“一审一核”,74%的事项“即来即办”。三是创新建立“负面清单+分类管理+部门协作”的经营场所分类管理制度。在实施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别登记、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对经营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对油烟噪音扰民、高污染、影响城市景观和历史风貌的经营项目划定禁设区域,列出《**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对禁设区域内的经营场所不予备案,真正做到“放而不乱、放而不低”。明确各职能部门对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对需要甄别的商事主体拟登记、备案信息,由工商部门发送给有关行政部门做出是否予以经营场所备案的答复,构建起部门间良好的协调互动机制。2014年,**市局已向相关部门发送甄别请求580条,接收部门反馈的甄别信息549条,对302家商事主体拟备案的经营场所作出不可作为经营场所的甄别意见。

2015年,**局将结合**市的自贸试验园区建设,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二次改革”。一是进一步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做好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衔接,改进和提升年报公示系统。积极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和公示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探索研究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二是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以信用监管和行为监管为重点的后续监管模式和监管制度,总结提升加强“先照后证”监管的“**经验”,有效落实改革后的后续监管工作。三是进一步强化改革法律法规保障。贯彻落实《**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及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信用信息征集、公示、使用和管理。

第13篇:悟空财税:智能科技推动商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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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财税:智能科技推动商事制度改革

“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人们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式。以信息经济与电子商务等为主的数字经济、技术革命、人口老龄化等是税制改革必须重视的方面”悟空财税资深政策研究专家认为,技术革命无处不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税收征管呈现出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中国应该实现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重构,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正是为了不断解决出现的新问题。

对于小微企业来讲,财税服务是刚需,但无法把控代理记账公司服务质量。对于代理记账公司来说,人工成本不断上升,行业恶性竞争严重,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时常出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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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与报税错误等一系列问题,标准化自动化作业、规范化运营将是代账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悟空财税全程电子化运营中心负责人介绍,以前对于不少办税员来说,每个月的15号是一个“痛苦”的日子。就算是刮台风,也要拿着资料赶往办税服务厅。如今,这些老朋友们却难得见上一面了,他们都在使用网上办税厅。悟空财税全程电子化中心负责人称,只要键入网址,录入这个月的申报数字,按下“回车”键。不用十分钟,全部的申报和纳税已经做好了。

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悟空财税积极组织职员参加“多证合一”换照专题培训。通过强化培训,悟空财税业务专员在充分掌握国家、省、市“多证合一”改革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能够熟练掌握“多证合一”改革后的新流程和新要求。

在“多证合一”换照的办理上,悟空财税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完成换照。电子化服务实现了远程登记注册,大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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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了企业,电子发票不用实物传递,信息化方便,为办理执照、自动记账提供了条件,随着电子发票普及,传统方式将彻底改变,是自动化财税的推力。

悟空财税负责人认为,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面对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国家政策的支持,智能科技将建立起财税服务的新格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推动“放管服”改革。

未来悟空财税将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拓展“放管服”改革,积极响应“五证合一”、“两证整合”和“多证合一”政策号召,以智能化、一体化、电子化财税服务,推动改革发展,以新的气象、新的作为创造新的业绩。

第14篇:宣汉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释放经济发展活力

宣汉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释放经济发展活力

我县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愿和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一、坚持把商事制度改革作为简政放权的“先手旗” 1.坚持立法先行、于法有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我县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出台《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根据“三证合一”先关规定,我县推行“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商事制度改革执行力。

2.坚持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臵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自觉做到不代替、不干预,本应由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自我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事务,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把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把“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真正放权于市场、放权于企业、放权于社会。

3.坚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由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税、地税、金融、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文化等部门参与,全县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政策落实、环境整治、提档升级”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对国家以及省、市、县一系列有关扶持商事制度改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

二、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1.促进了产业结构持续优化。结合我县实际,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依法规范”的原则,根据目前我县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重点对象转型升级。对实施“个转企”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现行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减半、减低税率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扶持,同时,辅以金融扶持以及财政扶持等措施,加强“个转企”进程。2015年,我县成功实现“个转企”44户。

2.对促进就业贡献显著。改革促进了创业就业观念的转变,提高了人们对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就业中作用的认识,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全县城镇新增就业575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380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45人,创业培训514人,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2370人,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107人,引领大学生创新创业327人,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9个,发放创业担保贷款620万元。并引进规模外资企业一家—四川省皓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落户我县马渡乡百丈村,解决当地村民就业难题。

3.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自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通运行后,通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我县社会公众和政府各个部门、行业组织均可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有效扩大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企业认缴注册资本比较理性,自我约束意识、诚信意识逐步提高。

三、努力营造充分、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坏境

1.加快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识别号合并为18位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将拥有全国唯一的“身份证号”。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只须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申领一个营业执照,大大缩短了办事流程,便利了群众办事。自“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实施以来,我县共办理了私营、内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共293户。

2.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加强市场监管能力。一是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电话、短信、微信、QQ群、横幅等宣传工具和载体,全方位、立体式大力宣传年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申报要求,着力提高年报工作公众知晓率。二是清理“失联”主体。将预留的电话无法联系,经实地检查未在住所地经营的主体进行彻底清理,并登记造册,单独管理,确保主体信息真实、准确。三是提高填报质量。针对部分市场主体对年报操作流程不熟悉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年报申报流程图,耐心讲解操作步骤,对确实在申报上有困难的市场主体,安排工作人员采取预约上门指导的方式现场进行指导填报,在提高年报率的同时,切实提高信息填报质量。四是在县政务中心窗口增设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台,免费提供操作电脑一台,还设立专人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等方面对其进行现场操作演示以及讲解。五是不定时对未进行网上信息公示的企业进行督促督办,确保辖区每一户企业的相关信息都及时公示。截至2015年6月30日,统计得出2014年度企业已报2413户,年报率为98.53%。(企业年报时间为1月-6月,当年统计去年数据)

3.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放宽市场准入的背景下,信用约束尤为重要,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创新信用监管方式,推动信用监管、行为监管、综合执法、社会共治一体化,坚持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并重,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与其品牌声誉紧密结合,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企业诚信经营。认真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

三、商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者对政策把握不准,责任意识欠缺

一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认识不足,误以为可以随便申报注册资金,而忽视了其按照认缴额度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存在申报“一元公司”、“亿元公司”,滥用认缴期限情况;二是对“先照后证”认识不足,误以为领到执照,就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忽视了许多行政审批只是从“前臵”变为“后臵”,并没有取消;三是对“企业年检改年报”认识不足,忽视了市场主体自身应对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负责,存在在年报中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的情况。

(二)相关改革配套措施滞后,执行层面无范本可循 改革涉及修订完善的法律法规较多,机制体制也未捋顺,在这个“空档期“,对一些执行层面的细节问题容易出现政策把握不准和争议。一是营业范围核准的难以规范。对变为后臵许可的经营项目,如餐饮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项目核准,餐饮业可分为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其他餐饮业四类,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上将餐饮业细化为“中餐类制售,(不)含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等,这样就引起经营项目证照不符的问题,不利于规范管理,普通民众更是莫衷一是;二是认缴期限带来的不确定性。如出资期限内,出资完全或部分未到位的,能否进行注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登记都没有明确规定。三是认缴出资为实物的但实物已经作为抵押物(银行或其他机构作抵押)应通过何种形式告知登记机关,如登记机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核准登记,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登记机关是否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宽进对“严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放宽场所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宅办公”政策,使得经营场所登记冗杂,容易引发扰民纠纷、随意用地、违法搭建等问题,造成环境污染、浪费土地资源,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安定因素,也给基层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二是 “先照后证”将带来监管缺失。实行“先照后证”后,一些后臵审批仍然难以取得,势必造成一些经营户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营业的问题,这些问题由谁监管?怎么监管?给基础监管带来困惑。三是 “宽进严管”制度与执法力量不匹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催生大量的市场主体,监管难度、广度和深度也随之增加。而与成倍增长的企业数量不相称的是,基层工商质监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并没有增加,改革带来的创业潮和市场主体的大增使得监管力量捉襟见肘,可以预见,基层工商质监部门后续监管压力和监管任务将更加艰巨。 (四)未实现信息对接,失信严惩机制效果难现

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信用信息公职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乃至新一轮全国改革的重要一环,而实际上,目前,各部门开发软件不一致,监管平台不对接、数据不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未实现与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互联互通,企业随意认缴注册资金、未经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失信行为频现,而监管部门又因信息不通导致监管不力,未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有效机制,失信严惩的效果难以显现。

第15篇:宜阳县工商局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宜阳县工商局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自实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宜阳县工商局积极实行审核合一,全力实施简政放权,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助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以高效快捷的工商准入服务、优越的营商环境,吸引项目落地、资金流入、人才汇聚。

我局严格按照目前保留的4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注册登记,上半年完成新注册企业27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96户,个体工商户 2128家;积极推进企业年检制度转向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改革,为县工业园区企业、邮政局、锦康药业、农商行等几家分支机构多的企业上门提供企业信息公示暨年报工作培训,指导完成年报公示达 3万余户次。截止6月26日,我局共完成2013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示13701户;2014年分别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986户、15259户、444户,公示率达90.03%、99.34%、94.07%,较好的完成了年报公示工作。截止6月 26日,我县企业达到2020户,注册资本947528万元;个体工商户达到17488户,注册资本100366万元;合作社达到568户,注册资本180484万元。

第16篇:深圳商事制度改革 将实现8大改革

深圳商事制度改革 将实现8大改革

2012-05-13 09:05:17

在日前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表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圳经济特区2012年的重点改革项目之一。深圳将通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先行先试,进一步放开市场的准入,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人创业更有条件,减少政府部门的审批等流程,使得创办企业更为容易。

而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大力实现从“事前管”到“事后管”这个职能的转变,通过管理方式的进一步改变,使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更便捷。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袁作新向记者表示,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有8大突破,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深圳将进一步放开市场,降低门槛,减少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及政府部门间的前置手续等,在证照进一步分离后,将让办企业更容易。

先行先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今年3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深圳和珠海横琴新区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开展试点。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方案以及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深圳市委、市政府在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纳入深圳市重点改革计划。

据介绍,虽然目前深圳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仍未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但它的方案、涉及的层面和目标已形成。

而早在2010年,深圳市场监管局就实行企业年检无纸化、年检盖章常态化办公,市民中心的办事大厅设置窗口,98%的企业登记能在一小时内完成。去年年初出台的28条注册登记新规,也多集中在企业的注册登记领域。

深圳前海合作区相关人士也透露,尽管缺少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可供参照,但他们已专门研究如何实现商事主体统一登记的具体实施。

“对前海来说,商事制度改革对于方便企业运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要打造一个国际一流的经商环境,商事工作是第一步,也是必须做好的一个方面。”前海管理局局长郑宏杰认为,商事制度改革对于前海的前期招商工作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另据记者了解,我市在推进前海合作区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同时,也在全市逐步实行“渐变式”推广。

8大突破实现“宽入严管”

袁作新介绍,本次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有8大突破,主要涉及登记、注册资本管理、审批与监管职责等方面。

一是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统一的登记制度。二是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三是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四是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对以自然人名义从事经营者豁免商事主体登记。五是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六是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七是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八是改革传统的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探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袁作新表示,这一课题我市从2010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目前调研报告和实施方案都已完成,但具体实施时间要“稳中求快”。特别是需要提请市人大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加紧调整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职能,制定具体许可审批和监管的配套措施。

据介绍,此次的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大力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真正体现出“简政放权,自我革命”。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直接体现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但未来将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远影响。”袁作新认为,政府部门通过转变职能,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工作作风,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的审查标准体系,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宽入严管”。 “证照分离”使办企业更容易

“过去我们的监管模式是‘重审批、轻监管’,企业必须要经过重重前置审批,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袁作新告诉本报记者,好比一个人在出生前就得先把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全都办好,这是不合理的。此次商事等级制度改革就是要与国际接轨,企业先“出生”再办证,办好了营业执照后,再去走其他审批程序。

“证照分离”将使得在深圳办企业更容易。如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今后将实行注册资本认登记制度,不改变商事主体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只在监管制度上进行调整。

袁作新介绍,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不再审查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多少,只审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非货币的交付比例等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及股东之间互相监督,在法律上如果有纠纷,由股东或公司负法律责任。

“这项改革有利于公司、股东按照自身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规范注册资本管理,减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效破除了‘注册资本信用’的泡沫,有助于建立真实可靠的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袁作新说。

为了放开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改革中也涉及到逐步实现对以自然人名义从事经营者豁免商事主体登记,进一步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门槛。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就可以经营了,不需再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每年年度检验是一件劳力劳心的事情。今后,这一制度将被年报备案制度取代,企业只需要进行网上报备便可。改革后,不仅年度备案可以在网上进行,登记将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并建立电子营业执照,现实生活中的“亮照经营”将被网上的“亮照经营”取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还指出,同时取消的还有“不年检便吊销营业执照”的条例,改为对商事主体进行除名制度。“吊销是个严厉的惩罚,企业的法人同时会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的黑名单,但除名只是一个信用标签,公众可以通过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找到被除名的名单,是一种诚信指标。”

改革中还涉及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也就是说,市民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可以登记自己的住址,就是联络地址,而不需要登记经营场所地址。这一举措给因场地问题无法办理证照的经营者提供了疏导办照的途径,有利于进一步缓解政府在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方面的压力。

第17篇:衡山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衡山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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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县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放开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的限制;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

制,创设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建立更为便利、更为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改革传统登记方式,逐步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三、工作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申报上一年度的基本信息,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商事主体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等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取得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11号规定执行。)

(四)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1.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在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商事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2.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选择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3.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

(六)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逐步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打造信用监管体系。

1.依托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均可通过平台共享行政许可登记、监管、信用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依托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七)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逐步推行网上登记服务。

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

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原则,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

四、组织机构

根据省、市的安排部署,我局已于2014年3月1日开始逐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改年检验照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等改革工作,并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明确责任,根据人事分工,对原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成立衡山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李磊建 常务副组长:朱志云

长:周宋清

李瑞华

周建卫

赵鸿雁

员:刘

阳红洁

朱旭东

柳勇军

唐新卫

欧阳南

曾文正

伍线军

周向军

谷虎桦

周海波

刘智辉

赵建辉

李璧君

陈 斌

金飞辉

周健海

赵文斌

赵焕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注册分局,刘芳兼任办公室主任,符玲、江涛任专干。组长李磊建统筹全局改革工作;常务副组长朱志云负责牵头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其他副组长根据领导分工,配合做好改革工作;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好具体的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改革具体实施、部门间沟通协调、舆论宣传等日常工作。

五、分工职责

为系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与县政府办及县政府综合部门沟通、协调、对接;做好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的业务股室上报的需报送县政府和市工商局的材料修改、把关和报送工作;做好全局性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材料撰写、调研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注册登记分局

主要职责:按照上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做好与商事登记有关的资料准备、政策宣传及登记发照工作及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归类;牵头全系统相关业务的改革推进、督促检查;组织对改革后相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培训实施,在5月份以前对各所进行至少1次的业务指导;在全县信息公示平台未投入使用前,由注册分局将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汇总,提供各行政审批单位。

(三)法制股

主要职责:牵头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清理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好法制保障,与县政府法制办、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接,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提供风险防范保障。

(四)企监股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培训和衔接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好有关监管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照上级部署,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根据《衡山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牵头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五)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与省、市局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县电子政务办对接。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撑,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六)监察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效能督查,加强窗口服务的监督检查。

(七)人教股

主要职责:协助做好培训工作,在4月底前,组织全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一次系统全面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培训。

(八)各基层工商所

主要职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把好市场准入关;落实好限时、承诺、预约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窗口登记人员加强学习,准确掌握改革精神和改革内容; 积极开展对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户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务必使各企业和个体户充分了解商改的意义、内容和精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商事登记制

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二)加强督促检查

县局监察室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三)加强服务保障

各相关单位配合财务股作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经费预算,保证改革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统筹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单位要积极向县局办公室上报改革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五)加强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按照县局文件要求,认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对改革涉及的超出我局职责职能的,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18篇: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宣传知识小问答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宣传知识小问答

1.广州市何时开始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全市范围同时开展吗?

答: 2013年9月1日起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2.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今后设立公司可以“零首付”吗?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仅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申请人申办设立登记手续时,如资金不到位,允许“零首付”,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3.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吗?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 “一址多照”应当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形:一是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可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二是在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家企业的住所。

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不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允许“一照多址”,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经营场所信息。 4.什么叫“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

答: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是指股东、投资人、出资人、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企业。 5.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领取营业执照即可经营,如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即“先照后证”。 从事金融、电信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先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先经外经部门批准,再申领营业执照,如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 6.什么是一般经营项目?什么是许可经营项目? 答: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 如需了解许可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可以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查阅。

7.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是否仍登记经营范围?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登记经营范围,仅登记主营项目类别,企业在章程中确定经营范围后向工商部门申报。 8.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经营范围里的具体经营项目?

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经营项目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可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或者到注册受理大厅自助服务区使用“具体经营项目生成器”填报。

为方便申请人快速准确选择具体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生成器”拆分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中类和小类。例如,设立一家面包零售店,申请人使用“生成器”首先在“行业大类”选择“零售业”,“中类”选择“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小类”选择“糕点、面包零售”作为其经营范围。又如,设立一家快餐店,申请人在“行业大类”选择“住宿和餐饮业”,“中类”选择“餐饮业”,“小类”选择“快餐服务”作为其经营范围。

申请人按照上述操作方法,确定了经营范围,在“生成器”中填入手机号码并保存后,系统会自动将其选择的经营范围信息,发送到手机上。 9.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还需要办理年度检验和验照手续吗?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书式方式提交年度报告)。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 10.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

答: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营异常名录是商事登记机关将没有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以及不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商事登记簿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以继续经营,但其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将被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 11.原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答:原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13年9月1日起1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第19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视角解析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视角解析

公共管理 艾琳王刚

发布时间:2014-1-17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doi:10.3782/j.in.1006-0863.2014.01.02

[摘要]商事登记是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的制度手段,是针对商事主体资格及经营能力的批准行为,在我国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门槛高、注册难等许多问题。自2013年3月31日起,广东省深圳、珠海等地先后实施了以“宽入严管”为特征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行证照分离管理制度、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企业联系地址申报制度、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全程电子注册登记制度,建立信息信用公示制度,对区域的社会生态、市场环境、政府管理等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实施规制管理、商事登记属性的法律属性、商事主体资格的审批、前置审批许可等问题。

[关键词]商事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4)01-0019-07

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石。2013年全国“两会”后,中央政府掀起新一轮以简政放权、职能转变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热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牛鼻子,是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对于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激发经济活力都具有决定性影响。在此之前,广东省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先行先试,围绕商事登记做了大量的改革探索,也就是说要通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来解决企业注册登记的种种弊端。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即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要求,它是以营业执照为圆心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双重赋予,同时又以营业准入许可为前置条件,对登记要素进行实质审查为办理方式,以经营范围为管理半径,包括核准登记、行政监管、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针对工商企业进行管理的制度体系,换言之,它作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的制度手段,是以行政审批的方式针对商事主体及其经营能力的法律化的行政管理。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发展历程及审批特征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消失期(1949年—1978年)。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庸,企业不进行工商登记。二是恢复期(1978年—1992年)。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开业经营。自此,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建设全面展开。三是发展期(1992年—2013年)。1994年以后,国家先后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登记的弊端日益突出,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公正与效率,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2013年起,广东省的深圳、珠海、东莞等市先后启动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整体主义格局下的商事登记的法律制度和实施规程,体现了“放松监管”的世界性潮流,商事登记制度进入了突破阶段。

从行政审批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呈现以下特征:

(一)从登记功能看是市场准入。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是制度体系最为复杂,承载政府公共行政任务和公共管理功能最为庞大的行政审批制度,它的作用是通过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的严格管制实现的。商事登记的市场准入管制,相对于商事主体而言主要包括:一是获取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不同的商事主体有着不同的组织形态和责任形式。二是被赋予市场准入的经营资格,可以开展没有营业准入限制的经营活动。三是确定市场准入的活动范围,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应属违规。四是符合要求的特定的经营场所。

(二)从登记行为看较为繁杂。一方面我国是整体主义的商事登记格局,另一方面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主体类型的多元化、商事登记立法体系的分散性,导致不同所有制形式、责任形式的商事主体进行商事登记时往往依据不同的实体法,适用的登记规程亦不相同。比如,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企业形式种类繁多,且有着各自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实施程序,如公司法人及其分公司依公司登记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程序设立,商事登记的实务操作较为繁杂、比较麻烦。

(三)从登记要求看门槛过高。企业登记要求多、门槛高、注册难的问题与商事登记制度的“一体捆绑”特征有关,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核准登记的内容较多,涉及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等商事主体情况的诸多方面。二是纳入前置审批的事项较多,据不同地方的统计结果,目前商事登记涉及到的前置事项大致在150项左右。三是对审批许可的要求较高,对需要商事主体出据的材料大多都要求提供原件,包括企业合伙人的全体签名等。

(四)从登记结果看是双重赋权。尽管各类商事主体的办理规程、适用法律、登记内容等并不相同,但进行商事登记的目的都是取得营业执照。核发营业执照是商事登记的结果,它包含有两个同时产生但相互独立的法律效果:一是确立了商事主体的法律人格,二是赋予了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也就是说,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既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的身份资格证明,也可以作为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营业许可证明。

(五)从登记工作看是范围管理。针对商事主体的管理是基于营业执照及其载明事项的营业准入管理,营业执照的市场准入功能是通过商事登记对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实现的。所谓经营范围,就是商事主体预先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批准的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由此,对商事主体的监管也是围绕是否超范围经营开展的,进一步讲,对商事主体的监管就是从商事登记开始的。

从实际情况看,以准入登记为前提、以年检制度作保障的商事登记制度并未解决商事主体的纯洁性问题。据深圳市统计,截止2010年4月,该市实有企业321,484家,历年累计吊销企业156,532家,注销企业266,735家,注销企业中已被吊销的企业有5,625家,占注销企业的比例仅为2.1%,占已吊销企业的3.6%,说明只有很少的企业是通过法定程序退出市场的。在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有近三分之一的企业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正常死亡”,2006年至2009年的4年间就有67,237家企业被吊销,年均吊销量16,000余家,年度最高吊销量达到34,491家。上述数据表明,大量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按法定程序退出市场,市场上有着数量惊人的“僵尸”企业;数量庞大的“僵尸”企业群体,仍然具有商事主体资格,不排除其中有的企业仍然拿着营业执照继续运作、经营和交易,但是根据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登记机关既不能恢复这些企业的经营资格又缺少法律依据直接将其注销。这种尴尬局面,在国内其他地方普遍存在。大批“僵尸”企业的存在,不但给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带来了极大风险,也大大降低了社会交易信用度。

二、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改革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的呼声,由来已久。1997 年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就提出了商事登记立法的建议,1998 年《商事登记法》列入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的立法计划,成为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一类立法项目。至今15年过去了,商事登记立法仍未落地。2009年,广东省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确定为重点改革任务。2010年,深圳市提出了改革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互分离、各自独立的证明体系。2012年4月,广东省抓住国家赋予的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有利契机,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支持下,选取深圳、珠海、东莞三市和佛山市顺德区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先后批准揭阳、肇庆、惠州、清远、佛山、梅州等市分别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3年3月1日,深圳、珠海两地正式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启用全国通行的新版营业执照。各地围绕“宽入严管”的目标,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注册登记门槛。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发展经济首先要培育企业。如何便利企业设立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创造了“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办理模式,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这种办理模式的创新,仍然停留在行政审批的业务组织和流程优化层面,是工作方式的而非法律制度的、是业务流程的而非职能转变的、是审批方式的而非管理体制的创新,因而并不涉及商事登记制度的变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市场化为核心取向,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以深圳市为代表的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行证照分离管理制度。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取消前置审批为原则的先证后照,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或申请书记载并公示。完善“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力图形成“放宽登记条件、加强日常监管服务、重视市场退出”的工作格局,扭转“重登记轻服务”、“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把“宽准入、严监管、树诚信”理念融入商事登记制度设计之中,改革现行商事登记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方式,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登记机关只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均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三)企业联系地址申报制度。提倡社会和企业自我管理,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无需提交任何场地证明材料,释放更多场地资源。

(四)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是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信息的基础,是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商事登记的法律功能定位为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公示效力,突出公示服务功能,改变了企业年检制度的监管性质与功能。

(五)全程电子注册登记制度。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全流程电子注册,“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网上注册企业,足不出户就可拿到营业执照。

(六)建立信息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关键,是将公权力与私权利连接起来的桥梁。改革传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方式为信用监管模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商事主体,中止正常商事登记公示,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改变信用监管模式。

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宽入严管”,但各地在理解角度和具体规定上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结合自身实际有所丰富。珠海市与深圳市同属经济特区,通过特区立法推进改革;实行了“公司秘书”制度,公司秘书负责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加强有限公司披露信息的责任。佛山、惠州市等着眼于行政审批对现行商事登记做部分改善。佛山市对特殊许可经营项目实行标准化审批和并联审批。惠州市全面推进并联审批,凡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综合协调,限期办理。顺德区推出“双轨制”服务措施,企业可以选择办理商事登记,也可以选择传统登记模式。这些试点地区之间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认识不统一,制度设计不完全一致,丰富了改革实践,也反映了改革的复杂性。

三、对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初步成效的分析

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为基本原则,围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总体目标,体现了以申请人为导向的行政审批的服务原则。改革后,商事登记的申办手续极大简便,企业需要递交的申请材料由改革前的平均15项减到11项,注册企业变得非常容易;同时,原来的18种营业执照也简化成4种。

(一)简化统一了申请表格。改革前,企业需要根据类型不同填写不同制式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包含《设立登记申请表》、《全体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组织机构人员登记(备案)表》、《法定代表人信息表》等,几乎每类企业都有一种申请表,内容细致,填写困难;改革后,所有类型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表都统一为一种制式,内容简单易懂,便于填写。

(二)取消了住所证明材料。改革前,企业住所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证明材料,住所证明又与经营范围挂钩,相关证明材料的获取颇费周折;改革消除了住所与经营场所的“铁栅栏”,相关信息只需在企业注册登记表中填写即可。

(三)出资证明不再强制提交。改革前,企业设立登记需验证资产,企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银行的征询函,三者必选其一提交;改革后,不再强制验资,企业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才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企业虚假验资几无必要。

(四)基本取消了前置审批。改革前,企业注册登记是企业设立的最后环节,法律法规对涉及行政审批的企业规定了环保、卫生、消防等方面的前提要求,企业注册登记时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个凡是”的基本原则(即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改革后,对原有前置审批仅保留了涉及金融、保险、证券、会计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等5个领域的1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137项前置事项,这些被取消的涉及药品生产经营、文物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摊贩、广告经营、通讯服务经营、锅炉压力容器生产企业许可等前置事项。

(五)大大简化企业证明资料。改革前,企业设立涉及到企业决议的,需以股东或出资人全体签字的形式提交证明(公司制的包括全部股东的签名、上市公司需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改革后,涉及到企业决议的事项,只需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简化了证明材料的形式。

检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效的最简明的标准,就是商事主体的变化。通过上述措施,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自2013年3月1日实行新的商事登记制度以来,申办营业执照审批多、注册难的问题得到解决,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形成了营商的“洼地效应”,企业注册登记环境和营商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创办企业热情空前高涨。新登记商事主体出现“井喷”现象,业务量暴增,甚至一度出现一号难求的现象。自3月1日至5月31日,新设立商事主体10.7145万户,同比增长133%,其中企业4.4811万户,同比增长80%。截止8月15日,5个半月的新商事主体达到18.8万户,是2012年新登记主体数量15.9万户的125%;在新设立各类型企业中,第三产业占到93.6%。全市累计实有商事主体达到117万户。与之相应,截止6月30日,全市新办税务登记7.7565万户,同比增长56%,其中企业5.5490万户,同比增长73.04%;个体2.1741户,同比增长25.87%。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诱发的企业登记“井喷”,是否会产生更多的“僵尸”企业,以及无证经营现象是否会大量增加尚需时间检验。

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公共管理带来的影响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政府运作管理的重大变革,是一次关系管理模式、制度体系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综合改革,是一次触动了行政理念、审批流程、监管职责、信用体系等方面的巨大改变。广东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还处在分头推进的起步阶段,整体性的制度重构和配套措施的跟进尚显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造成制度体系的内塌效应。商事登记制度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规范的基本制度,其变革必然引发构建在此之上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系列变化,从而产生已有制度体系的“内塌效应”,并进而转化为行政管理格局需要重新联结的要求。比如,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需要如实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信息。商事登记允许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就对税务部门的属地征管方式带来困难,使税源难于控管。再比如,登记机关放宽了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有的企业将其经营范围表述为:“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实际经营项目的表述,对流转税种的确定造成困难,也给企业所得税的归属界定带来不便。改革给国、地税管户的界定造成问题的同时,也对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征管带来困难。改革的内塌效应不只局限于政府内部,比如改革赋予了新登记商事主体更大的主体自由,这就与改革前注册登记的企业产生了实际权益的不平衡性。

(二)审批部门的配合较为勉强。我们注意到,登记机关在检讨行政审批的问题时,非常强调审批部门之间在行政审批中职责与权益、权力与责任、任务与工作的对等性,认为“谁审批、谁监管”的行政原则,由于登记机关承担了“进口把关”的责任,在许多时候被异化为“少审批、少监管”、“不审批、不监管”以及“随意提高营业准入门槛”的现象。有的审批部门为了降低监管风险、减轻监管责任,故意“高标准、严要求”抬高准入门槛,这些又会转嫁为登记机关的审核工作,并为企业注册难、登记难的社会责难“买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机关无须对商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不再协助审批部门共把“审批关”,在责任、压力此消彼长的状态下,改革有可能加剧单位之间的互不信任、推诿扯皮,甚至还形成了改革推进中的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当然,改革也推动了审批部门精简审批材料、降低许可门槛、转换监管方式等,这种倒逼机制是登记机关利用自身的职能优势形成的,带有一定的“由不得你”的强制性。由此可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具有强大牵引力的改革,改革所涉及的人的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阻力必然在行政机关内部首先体现出来,分歧之一便是登记机关是不是借改革放弃责任、推卸工作,因此需要就改革内容、发展方向达成思想共识,进一步强化政府内部的统筹协调,加强主动协作、信息共享。

(三)关联审批未能协同的隐忧。在分别对比了深圳市本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后前置事项的业务量变化,商事登记数量的暴发性增长与前置事项业务量多数下降的情况后,我们发现,其中涉及环保、卫生、医药等义务型审批事项的业务量下降幅度最大,不仅没有随着商事登记业务量的成倍增长而增长,业务量反而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了40—55%的。义务型审批事项是指出于共同利益和公共管理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准入门槛、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准、尽到相应的义务责任等的审批(管理)事项,体现了行政审批的权利与责任、利益与义务的平衡原则,也是对非救济性审批事项所做的事先救济安排。不再把义务型审批事项作为取得受益型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往往意味着其他审批部门正在履行的那些含有要求申请人必须附带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申请人又缺乏制约力的管理事项,如不加强后续监管可能形同虚设。行政审批由前置改后置,登记条件的降低、登记方式的简化,并没有改变商事主体开展涉及市场准入的经营活动仍然必须取得营业准入的实质,取消前置并不是取消审批,甚至不是降低许可标准。比如,由于商事登记取消了对经营场所的前置审批,产生了大量的家庭旅馆商事主体,但当他们进一步了解到旅馆业需要具备的其他审批要求不变后,大多放弃了继续申请相关审批的想法。有效的公共治理,应该体现政府管理的整体性。我们可以合理推测,许多新增的商事主体更有可能成为僵尸户或者成为有照无证的经营户,甚至不能排除有的商事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违法经营。

(四)证照分离后防止管理缺位。商事登记始于行政审批,也是行政监管的开端,虽然不登记行为同样属于监管范畴,但事先登记更便于监管也是不争的事实,对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就是监管的有机组成。毫无疑问,实行商事登记是建立有序、安全和高效的市场经济的前提,改革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在释放“放松管制”的有限政府理念的同时,还在传递着“服务为本”的服务行政的信念。就商事登记而言,实质审查是权力的开始,形式审查则是服务的起点,行政管理方式的本质变化,在一些时候会转化为对政府部门的挑战。商事登记的前置要求取消了,意味着原已形成的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关系要发生相应的改变,如果登记部门不再在行政监管的开端、市场活动的入口进行把关,而审批部门的监管力量没有充实、管理职能没有跟上,就难免形成监管的空白地带。从实际情况看,“证照分离”给审批部门带来了或大或小的管理负荷,登记机关减掉的记录事项有的还需要多个审批部门分别再补回来。就审批部门而言,监管方式要从过去“等人敲门”转变为 “出门找人”,而且必须找的准、管到位确实也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宽入”的目标达到了,但“宽入”不是“进入”、更不是“活动”,如果“进入”后的管理措施不完善,后续监管缺位、失位和不到位的情况就会逐渐显现。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反复强调的观点就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该整体构建、分步实施,应该逐步深化和完善。商事登记绝不是登记机关一家可以单独完成的。我们注意到,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已启动了以商事主体为核心的“改革实施成效”的评估工作,这无疑是非常必要和负责任的。缺乏整体改革的制度安排,配套改革措施跟不上,深化改革就无从实施,改革的成效就会打折扣。比如,对商事主体的信用管理是改革的重要基础,像资本认缴制、经营场所申报制、企业年报备案制等,基于政府部门的内部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和基于外部信息检索、统一发布的商事主体信用公示平台,是商事登记“宽入”与“严管”的桥梁和纽带,是改革顺利推进的保障。再比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三证合一”登记,建立“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份档案、一张证照、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将登记机关的登记职能与税务登记职能合并。

五、对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实施改革的问题

现实问题是变革的起点,改革的困惑是理想与现实矛盾冲突的认知和调解过程。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创新,广东及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刚刚起步,难免会遇到不少的问题,外界对此也有一些质疑的声音,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做清晰的梳理。

(一)实施规制管理的必要。国外与“审批”一词对应的概念是“规制”或“管制”。一般认为,政府规制是国家运用综合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利益分配进行配置的规范和制约,与宏观管理相对,政府规制主要体现的是政府通过干预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企业、个人或组织机构的行为来实现对市场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影响。依据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政策的性质不同,政府规制可以分为以避免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资源优化或配置低效为目标的经济规制,以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的社会规制,以及以修正政府失灵、提高政府规制效率的行政规制。政府规制政策范围涵盖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载体。政府规制的制度和方法比较多,通常运用的经济规制主要有:市场运行规制,反垄断规制,价格规制,环境规制,依据WTO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规制,以及如投资项目审批等其他规制手段。商事登记制度属于市场运行规制,是是否建立禁止特定行为、对营业活动进行限制的检查制度和准入制度。

商事登记的目的是申请人为了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对于政府来讲主要有三个功能:一是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规范、监督和管理,二是促进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三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也就是说,商事登记的功能从来不是孤立的,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政府职能的定位,而这又直接关系到商事登记采取何种登记制度。

在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各国这方面的基本经验可供借鉴:一是政府干预较少,商事登记效率较高。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国家采用了较自由的商事登记制度,登记程序简洁,提交商事登记材料少,批准速度快。二是重视法律对登记制度的保障,重视登记效力及法律责任的明确。如在审查阶段,登记机关只负责形式审查,而材料的真实性则由股东、董事、律师、会计师等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权利,保障自由行商权。四是强调市场自治和自我规范作用的发挥。五是政府重在执行管理政策,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

(二)商事登记属性的法律。界定商事登记是属于公法范畴还是私法范畴,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登记”活动的属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将“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列入了行政许可,商事登记毫无疑问地应视为行政审批。持对现行商事登记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的观点认为,将商事登记定位为行政许可有违商事登记的“私权”属性,也与商事登记的现实功能不相吻合,因此用行政许可的规则来苛求属于商事活动范畴的商事登记是不妥当和不必要的,因为选择登记是商事主体的权利和自愿行为,而予以登记是登记机关的义务。[1] [2]

我们认为,商事登记的过程是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和核准注册、发放执照的工作过程,也是创设商事主体的法律人格的形成过程,合法经营权的赋予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商事活动的介入。考虑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从兼顾交易安全和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公权力的介入无疑是正当和必要的。登记机关的核准登记行为显然具有较为浓郁的公法色彩,因此登记机关与登记申请人之间并不属于《民法通则》规范的关系,而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从这一点讲,对登记申请的审核和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管理意志。

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要消除的是以往行政审批制度所体现的“全能型政府”的烙印,转变本位主义、家长主义和包办主义下的以秩序为先的行政管理理念,改变对商事主体自由的缺乏尊重的行政审批运作模式。以秩序为首要价值的行政审批的制度构建和运作管理,其行政逻辑必然要突出更全面的“管理”与更严格的“监督”,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亦是如此。纵观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不难发现其对商事主体的诸多限制,比如,采取了繁琐的叠加式的前置审批的制度安排,对经营范围的登记强调绝对的目的性和越权违规,取得经营资格的条件严苛,对于注册材料采取实质性审查等。

(三)商事主体资格的审批。在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下,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是并存的,即“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之和。[3]主体资格是商事主体的法律人格,是商事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必需取得的法律承认的独立权利和独立义务的主体身份,它既是经营资格的存在前提也是经营资格的承载者;经营资格是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所具有的能力或者应当具备的资格,需要通过行政审批才能取得,只不过基于现实的必要性,政府一般只会对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行业设置营业准入。从法律功能来讲,商事登记是一次登记两次赋权(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因此,商事登记本身就具有营业准入许可的含义,改革后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样承载着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登记作为行政审批的方式之一,是一种对企业法人资格的行政确认行为。如前所述,不同于商事登记的主体性问题,经营资格许可(即营业准入)要解决的是对特定行业、领域的营业准入问题,即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通过设置特定的条件要求或者资格壁垒,对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或其行为进行的各种限制,它既可能是对商事主体一种禁止的解除,也可能是一种权利的赋予。因此,相对于经营资格的普遍权利,营业准入具有法律效力的优先性。[4]

由此可见,营业准入与商事登记二者在审批属性上是存在着差别的:从许可作用上看,商事登记是对商事主体的法律权属身份的确认,属于初始登记,营业准入是对商事主体具有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依法享有经营权的批准;从登记内容上看,商事登记登记的是与商事主体核心特征相关的有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营业准入审批的是按照一定要求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能力信息;从审批方式上看,商事登记的办理方式侧重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规范的审核,营业准入除此之外,多数还要做实质性审查,有的还要进行现场勘察、实物检验等;从申报结果上看,商事主体申报的目的是取得商事主体登记证,营业准入申报的目的是取得各类特许经营的许可证,对商事主体营业准入的许可就是对商事主体要从事的纳入政府特殊管制范围的合法经营权的批准。

(四)前置审批许可的价值。我国商事登记前置审批的制度安排的雏形源于198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规定经营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最基本的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第七条第五款关于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的规定,正式确立了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的制度安排,并成为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规则。前置审批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能称为制度,就在于前置审批方式所体现的既是法律法规对不同审批事项关联性所做的制度安排,也反映了政府一体运作和整体管理的实施要求;但是,由于行政审批“搭便车”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商事登记承载了许多不应纳入前置审批的审批事项。具体讲,由于缺乏立法约束,大量的规章、“红头文件”设置的前置事项贯穿于企业法人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各个环节,与放松管制的大趋势是相悖的,虽然这些年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前置事项已做了相当大的精简。实行前置审批必然使以获得营业执照为目的的需要取得营业准入许可的商事登记,具有门槛高、条件多、规定严、时限长等特征,给申请人留下了政府管制多、要求严和事难办的印象,抑制了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同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很难准确把握商事登记的繁琐要求,使“一揽子”审批模式对商事登记效率的损耗而饱受诟病。取消前置审批,对于主体资格附带经营资格的商事登记而言,是切切实实的减负。

如前所述,商事登记包含着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一是商事资格登记行为,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二是营业准入许可行为,赋予商事主体在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准入资格。前置审批的制度安排就是在商事资格登记前的营业准入许可制度,可见,营业准入许可是对商事资格登记已取得的经营资格的叠加审批,因此如无特殊限制要求,取消前置审批并不影响商事主体既有资格权利的完整性;据了解,不受市场准入限制的已注册企业,即无须前置审批的商事主体,在广东省超过了工商企业总数的半数以上。

审批事项互为前置是行政审批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是由政府职能的整体性与审批部门的分散性造成的,并取决于申请人办理项目的复杂性、关联度,因此,前置审批是否合理、前置事项是不是过多过滥,不能简单地标签化。在商事登记中实行前置审批主要体现了权力的“理解”:一是出于政府整体管理的需要,对企业注册登记采取“一揽子”审批有利于保证商事主体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二是希望通过严格审批来保证商事主体的质量,提高商事活动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市场失灵的风险。三是掌握相对完整的行政相对人信息资源,便于行政监管,提高行政管理的针对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前置审批的制度安排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商事活动的复杂性,忽略了市场经济应是信用经济的本质,对市场经济能够通过商事主体的自由交易配置资源、校正行为和维护秩序的能力尊重不够。[5]

(五)形式性与实质性审查。行政审批的审查方式分形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一般而言,采取哪种审查方式是由审批事项的内容、要求和作用决定的,是由审批部门对该审批事项的理解、重视和需要决定的,也是由这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文化传统和市场完善程度决定的,总而言之,审查方式是政府权力的体现。世界各国商事登记的审查方式并不相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形式审查,认为注册登记乃是企业设立的一项法律程序,政府对企业的登记主要是提供一种权威而统一的程序性服务,登记机关对于注册申请文件,只从形式上审查是否合规,也就是“只审查不负责”。二是实质审查,登记机关既要从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文件是否合规、是否齐全,而且还必须对申请文件所记载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加以审查,承担了注册申请人应自己承担的真实保障、真伪裁断的责任,也就是“既审查还负责”。三是折衷审查,登记机关可以视需要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有对登记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但无须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也就是“有权审查但不负责”。[6]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采取了实质审查的审批模式,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营业准入等,这是由植根于我们独特的国情背景所决定的。比如,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三次公司清理整顿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首期实缴数额以及严格验资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连续出现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和场地等不同概念,也需要加强鉴别管理。

商事登记采取实质审查方式,必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并附带严格的验资程序(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注册资本需存放在银行验资帐户),这就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拖长了公司设立的时间。住所登记对应的是商事主体,而经营场所监管对应的是商事主体的经营行为,对营业执照地址登记的实质审查,住所登记的功能由送达地公示和管辖权确定作用变为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的要求。对住所登记的实质审查,加剧了无照经营,也使得商事登记承担了对违法建筑的监管职能。事实上,只要违法建筑不当然是危险建筑且不被强制拆除,就没充足理由禁止违法建筑内的居住和经营行为。商事登记的年度检验制度实质上是企业经营资格的继续确认,或者说是对营业执照所代表的合法经营权(含营业准入)的确认程序。[7]“宽入严管”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改变审批方式,解放商事登记,使其无须再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也意味着商事主体的诞生将变得极为便宜。商事登记采取形式审查方式,《行政许可法》在第三十

一、三十四和五十六条都给予了法律支持。

(六)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商事登记制度、营业执照核发关系国家统一市场的建设,改革涉及法制统一这样一个极其严肃的基本问题,还需要面对更多的不同层面的现实问题。现行的商事登记模式是否为商事活动提供了合理的行为范式?现实存在的登记受约束、不登记反而不受监管的怪状,是制度设置的原因,还是行政体制或行政管理原因造成的?“严进”可能诱发商事登记中的形式化、隐秘化的做法,对商事登记进行减负,“宽入”如何促进有效、有序和自由、安全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取消前置审批,但在营业准入的法律环境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会受到充分激发吗?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效力是整体主义的立法模式,申请注册企业不仅要具备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主体要件如名称、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同时还要取得涉及营业准入的拟经营项目的许可证,登记机关才能核发营业执照。虽然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立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如香港地区的商事登记制度包括注册登记和商业登记,二者相对独立、作用各异,受不同的法例规制,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承担;对法律规定的特种行业的经营合法登记,实行的是与商业登记制度并行的许可证制度,在办理商业登记申请时,还须申请其他种类的牌照或被认可的专业资格。虽然存在争论,但迄今为止,世界主要国家均采取“整体主义”的立法模式是不争的事实。[8] [9]

在以行政机关作为商事登记机关的国家,都采取了中央机关统一主管的模式,确保在一国范围内行政管理上的统一性和登记效力上的权威性,这也体现了统一大市场的要求。

六、结语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层意义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变革,使政府管理从主要依赖事前的审批式的职能管理向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服务式的职责管理转变。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既是一个各种观点纠结在一起的非常复杂的现实问题,又是一个必须在实践中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的具体工作;既是一个伴随着大量争论的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涉及政府改革的重大决策;既是一个促进市场繁荣、企业发展的方式和手段,又是一个为了实现加快发展需要相应调整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形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科学理性地对待。广东及深圳的改革探索和多方实践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它拉开了一个沉重的体制、制度和管理的大幕,期待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综合配套改革的跟进,起到对全国统一的“商事登记法”的催生作用,此事不应再拖下去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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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王妍.商事登记中行政权力定位的理论思考[J].北方法学,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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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Lingjun.Research on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Legal System.Ph.D Thesis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 and Economics,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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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Group of Fuzhou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ureau.Study on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2013(5).Interpretation of Busine Registration 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on Busine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ation Practic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and

Shenzhen City Ai Lin Wang Gang

[Abstract]Busine registration reform, featured by easy market acce and strict management, was introduced in Shenzhen and Zhuhai, Guangdong province on 31 March, 2013.It aroused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nd has had a domino effect on the social ecology, market environment, and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gion.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sum up experience with the reform when neceary.As a mechanism for the government to regulate the market, busine registration requires administrative permit, and legalizes the approval of busine players and their operation capabilities by way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Reform of the busine registration system, which is a cornerstone to the market economy, is relevant to the reforms in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functions.For the formation of a unified national “busine registration law”, interpretation of the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provides analysis and answers in both practice and theory to the problems and confusions with advancing busine registration reform.

[Key words]busine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icense

[Authors]Ai Lin is PhD Candidate at School of Law,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Wang Gang is at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Shenzhen 518023 作者:艾琳,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春130012;王刚,深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深圳 518023

第20篇:对珠海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对珠海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来源: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编辑:佚名发布时间:2013/8/2 9:17:43复制链接打印

导读:

【编者按】《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 实施,这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指示精神,在新的发展时期进一步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重要举 措。与传统企业登记制度相比,《条例》以“宽进严管”为主线,在行政理念、行政程序、行政责任、信用体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颠覆性改革。市工商局组建课题 组,在认真总结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实施前亟需开展的工作、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完善方向进行了调查研究。

对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市工商局课题组

(2012年12月26日)

一、我市商事登记改革的背景

近年来,珠海市工商局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构建规范化、国际化的 营商环境,按照上级工作部署,于2011年6月启动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确立“政策先行,立法保障,横琴试点,大胆设想,谨慎推进”的改革原则,参照国际上 企业登记监管惯例和国内先进的企业登记改革经验,对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依靠先行先试的特区政策,利用特 区立法权,通过商事登记试点改革,逐步建立与特区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登记监管制度,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珠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下, 几经努力,2012年6月1日,横琴新区商事登记试点改革正式实施。在此基础上。以“三打两建”为契机,仅仅半年时间,商事登记改革作为珠海市重要的改革 措施在全市得以顺利推开。

二、我市商事登记改革内容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定于明年3 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是一部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珠海市商事登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

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 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行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二是改革现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三是改革企业 住所审查形式,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四是改革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制度。五是改革现行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 报备案制度;六是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七是改革传统的登记方式,实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 度;八是改革传统的证照号码管理制度,探索以营业执照为基础,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九是改革“重登记轻管理”的 体制,实行“宽进严管”机制,建立企业自律、自责清晰、信息透明的社会诚信监管体系;十是改革监管职责职能部门不清晰的局面,实行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的机制。

三、商事登记制度与传统登记制度的区别,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与传统企业登记制度的区别。与传统企业登记制度相比,商事登记制度是一项颠覆性改革,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理念颠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长期以来社会管理“有罪推论”向“无罪推论”的理念性颠覆,把“宽准入、严监管、树诚信” 理念一以贯之;二是行政程序颠覆。“宽进”作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重要核心,实际上把工商部门从登记链条的末端转变为最前端,企业办事效率大大提高,办事成 本降低;三是行政责任颠覆。商事登记改革突出的“严管”,是指由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实行“谁许可、谁监管”,改变过去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 象,逐步建立起科学监管机制;四是信用公示方式颠覆。商事登记依托政府搭建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经营信息,将企业信用情况置之 于阳光之下,改变企业过去被动公示信用信息为企业主动公示。

(二)《条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一是法律突破的障碍。《条例》是一项创新性、突破性的 改革,突破了各部门原来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改革必须取得省级、国家级的支持,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整,这是一个重要而艰难的工作。二是部门 协调的问题。很多行政部门对我市商事登记改革缺乏深入了解,认识不够,学习不够,认为只是工商部门的工作,对自身的改革持抵触情绪,特别是中央驻珠、省垂 直部门,总以有关法律和上级政策为理由抵触改革工作,给改革工作带来较大困扰。三是社会宣传的问题。目前我市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宣传、解释尚需进一步加强, 群众对商事登记改革了解不多。四是行政配套的问题。从横琴新区试点的情况看,《条例》实施后面临的配套问题十分重要,主要是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运作,经营 项目的税率确定、部分行政许可部门无执法权问题、执法权的转移和监管方式改革问题、证照在特区外的使用认可问题等。

(三)实施前亟需开展的工作。一是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尽快拿到上级支持商事 登记改革的批文,找出推进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扫除改革障碍,降低改革风险,确保《条例》按时实施。二是抓好《条例》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让商事登 记制度改革深入人心。三是尽快出台《珠海经

济特区商事登记实施细则》,为《条例》操作实施提供保障。四是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尽快组织梳理有关执法权转移、许 可部门无执法权问题,比如“两虚一逃”案件的查处等,进一步研究实行商事登记后相关部门如何执法的问题。

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与国际企业登记制度的差别及今后完善方向

(一)我市商事登记制度与香港企业登记制度之比较。香港企业登记制度所选择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我市在制定商事登记制度时借鉴了港澳地区制度,但基于客观实际,准入模式、准入效率、监管模式又有所不同。

——准入模式之比较。香港公司包括经营性公司和非经营性公司,其经营性公司准入模式与珠海主 要有以下区别:一是准入制度设计上,香港实行公司注册(商业登记)与牌照相分离,各部门各自独立进行、互不影响。在香港公司注册处,除了申报基本注册事 项,申办公司不需要验资,股本、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申报(特殊行业除外),对住所不进行审查(但要求填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秘书等人员的详细地址);到了 香港商业登记署,则要申报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以及分厂地址信息;到了牌照管理部门,则按照公司申报核定经营范围,并审查公司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条件等。而 按照珠海商事登记制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实际承载了香港公司注册处一般事项的登记职能以及商业登记署的营业登记职能,我市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实行公 司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审批相对分离,经营一般项目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合一,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须凭营业执照 申请审批许可文件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从准入程序上。香港的牌照制度与公司注册(商业登记)没有先后顺序,申请者可以选择同步进行。我市商事登记规定注 册审批环节的先后顺序,改革原来的“先证后照”为目前的“先照后证”,环环相扣。剔除行业审批这一环节,香港公司注册(商业登记)流程明显简捷,经过公司 注册处和商业登记署两个部门即可。我市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须向银行、质监、公安、税务等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须向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申办有关手续。

——准入效率之比较。香港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非常重视效率,以一般类的本地有限公司为例, 在备齐所有资料的前提下,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最快1小时可在网络平台完成注册手续(公司注册处一般24小时内完成);以纸张方式提交的,一般在4个工作 日内完成。但非香港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则须14个工作日。而在珠海申请公司登记注册,资料齐全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 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但从须审批的行业(场所)来讲,以一家食肆为例,香港食环署审查发出 食物业牌照,一般耗时约60-140天。从珠海原来登记制度看,一家普通的餐饮店在工商登记前涉及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在工商登记后涉及质监、税务等 部门,环环相扣,有的甚至是半年还没有完成开业所需手续,商事登记改革以后,情况会好一些,但也很难确定,改革刚开始部门之间还需磨合期来适应。

——监管模式之比较。香港与珠海企业监管模式基本相同,要求部门各司

其责。但由于体制、法律 法规和具体执行中的差异,香港公司监管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清晰,不会出现部门推诿扯皮的情况。二是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责任边界清晰;三 是行业化管理的程度高,各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非常有针对性。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监管模式逐步向香港靠拢。

(二)我市商事登记改革完善方向。一是树立检讨改进的服务理念。香港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吸收国 际最新理念和企业意见,不断检讨自身存在问题。我市商事登记改革首要问题应是政府服务理念进一步向国际化转变,并完善相关的服务检讨制度。二是完善政务及 信用公示平台。香港公司准入环节并非简单,但在信息公开、信息指引方面都做得相当到位,任何人均可轻松方便地在政府网站获取所需的各类政府公共资讯及服 务。我商事登记改革中建立起来的电子政务服务及信用公示平台应朝着这个方向改进、完善,从办事简单化到指引详细化,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围绕服务、监管、诚 信,不断提高服务水准。三是完善许可操作细则。法治是香港的核心竞争力,香港依照法例办事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出台后,随着 实施过程的不断磨合,会出现更多与社会管理不适应的问题,还有许多需要细化完善的具体规定,有待今后实践中予以修订、补充。四是完善重视举报且责任清晰的 监管机制。香港政府部门非常重视投诉举报,且案件线索也主要是来自投诉举报。在监管方面,政府监管责任边界非常清晰,司法部门强势介入是香港的特点,行政 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乃至入罪量刑基本集中在法院。我市商事登记改革的监管模式遵循的原则是“谁许可、谁监管”,政府部门责任边界进一步清晰,下一步努力 的方向应是更加明晰政府与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建立依靠社会、依靠司法、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管机制。

商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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