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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落后制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1 18:01:16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落后产能

农六师落后产能淘汰制度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师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二、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各监管企业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和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商议有单位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单位要根据农六师国资委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行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师国资委。要切实担负起本企业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

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应暂停对该企业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师市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企业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各企业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农六师将每年向师市公布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企业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师市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兵团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兵团。

(三)实行问责制。

国资委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 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局、工商局、质检局、安监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企业也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农六师国资委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推荐第2篇:技术装备落后

、技术装备落后,新产品开发不足。据统计,中国纺织品三大行业(纺织业、服装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产值占比约分别为61%、28%、11%。除化学纤维生产技术和服装骨干企业的缝纫设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以外,纺纱、织造、染整等传统工艺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

2、标准低。目前中国的纺织企业还处于低端生产阶段。大约有80%的企业生产中低档产品、6%的企业生产中低档产品,4%的企业生产品质低价格低产品,仅有10%的企业生产高品质产品。

3、高素质人力资源缺乏。行业缺乏品牌运作、资本运筹、国际交往的人才,缺乏国际化经营经验和适应国际竞争的复合型人才。

4、企业信息化程度不高。行业性软件开发力量薄弱,软件产品少,企业管理软件应用比例低,信息化普及率低,电子商务起步慢,多数企业管理方式落后,难以真正建立起\"小批量、多品种、高品质、快交货\"的市场快速反应机制。

5、缺乏品牌经营理念。传统家纺多,规模小,产品单一,加工贸易比重仍然很大,应对国际竞争手段不足,处在整合阶段。

三、应对全球纺织贸易一体化,中国纺织业应采取的战略

1、开发核心技术,提升产品附加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中国纺织业应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提高竞争能力的优化升级。加大机电一体化的先进纺织机械和高性能、高功能性纤维的开发应用,通过对市场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努力做好发现和预测潜在需求的工作,即要从纤维等纺织产品的面料新技术的研发和服装设计入手,着力做好开发、生产、销售、管理工作,提高产品档次,建立起从原材料到产品的一系列整体的开发体系,又要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在资金尤其是技术方面的合作,学习和借鉴其在产品研发设计、质量管理及品牌推广等方面的经验,形成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品牌,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从而适应国际化竞争的需要。

2、创新品牌,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加快实施\"品牌战略\"。21世纪的经济是以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支撑起来的具有特色文化内涵的品牌经济,中国纺织服务应建立起产品设计、打样、制版、测试、生产、物流和销售于一体的出口产业链,积极与国际采购商、国际知名厂商合作,积累技术与资金、吸取经验,并尽快创建自有品牌体系。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形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域差异而产生的信息差异、技术差异,使品牌产品在最初级的研发阶段能够与国际品牌同步,使品牌产品能够形成自我的个性特点及时尚前瞻性。

3、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纺织服务产业链,努力降低成本。首先,新一轮竞争的主要内容是国际市场的重新分割,竞争的产品层面上将由中低档纺织产品向中高档纺织产品转变,竞争的关键是价格高低。因此,中国纺织业要以信息化主导市场,坚持内外信息结合,分析并建立健全全球采购和供应信息系统,以寻求大规模的生产定制。其次,要想在国际化竞争中快速发展,必须采取\"强强联合\"的办法,以形成\"航母\",使很多企业互相依托、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在生产中做到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产品快速转换,实现弹性专精生产模式。企业所参与的群体规模越强大,运行效率越高,运行成本就越低,企业的竞争力才会越强,实力才会越大,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及经营能力,全面提高纺织产业综合竞争力。第三,必须建立起先进、高效、稳定的行业信息网络,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纺织业。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现代流通体系犹如一座桥梁和纽带,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及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信息资源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信息化已经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构建结构合理、内容完善、查询便捷的行业住处数据库和注重实效的信息服务体系以及人才的培训制度,开发纺织ERP软件、CIMS软件和多种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及交易规则。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互联网技术,设计网页,构建网站,全面做好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依靠信息技术抢占国际市场。

4、坚定实施\"走出去战略\"。首先重点是开辟多元化市场和分享优惠贸易政策。其一可通过整合国内市场,在采购、生产、运输上获取巨大成本优势进军国际市场;其二可利用股权关系建起国内企业与著名企业的纽带,实现企业的国际化;其三实力较雄厚的企业,可以采用收购和兼并的方式在国外适宜地点投资办厂,这样既可以拓宽销售渠道,又能与当地相关企业形成利益同盟,减少贸易磨擦等。

其次,应自觉遵守法制,诚信经营。国际贸易讲究的是效率和信誉,谁违背国际贸易规则,谁将受到规则的否决和制裁。当今社会责任标准和生态环保标准将成为阻碍我国纺织服务出口的主要壁垒之一。为此,中国纺织业在国际贸易中,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人权益。二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三要建立严格的质控机制,增强\"绿色\"环保意识,在纺织服装产品的原料采用、生产制作、设计包装和产品使用后的处理等方面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规来动作,主动推行生态环保认证,坚持国际认可的标准,与国际化接轨。四要建立诚信的服务机制。处处做到讲效率,讲规则,讲信誉,方能赢天下。

再次,应积极开展纺织行业外交,提高中国纺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加强与国际同业竞争者、合作者、相关产业、客户和消费者、社会团体、经济与政治组织及个人的沟通、交流与互信,消除和避免因误解而造成的冲突与隔阂,提升国际形象,树立强国地位,打造中国纺织国家品牌,提升我国纺织产业的整体美誉,构造有序的产业体系,保证中国纺织业在经济全球贸易一体化时代能够稳定、健康和快速发展。

推荐第3篇:管理模式落后

管理模式落后,管理观念陈旧

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差,管理思想落后。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存在重技术、轻管理和重销售、轻理财观念,认为企业效益靠的是业务发展,不是“管”出来的,忽视财务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作用。企业经营者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控制薄弱

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设账本,另外设有账本的企业也存在亲属管账、会计出纳不分、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 从中小型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有炽热的追逐利润的内在冲动,近年来,其凭借自身经营方式灵活等明显的优势和社会功能,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如鱼得水,发展迅猛。但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比较起来,其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关于财务控制薄弱体现在: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片面考虑到季节价格波动,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很多中小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两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四是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浪费严重。不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职责不明,资产浪费严重。

(五)经营能力不足,缺乏专业管理人才

就经营能力来讲,中小企业通常不如大型企业。大多数中小企业财会人员都没有经过专门化、系统化的知识教育,无证上岗的现象极其严重。财务与会计不分,没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的职能由会计人员或企业主管人员兼职,导致内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中小企业受其规模之限,管理分工较粗,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者往往是业主自己,即使不这样,聘请的职业经理也很难达到与大型企业经理相当的水准。第二,中小企业缺乏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能力。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不仅需要投入巨额资本,而且需要有掌握先进技术和熟悉先进设备的专业人才,这两点对中小企业而言都是困难的。第三,中小企业缺乏新产品开发能力。新产品开发不仅需要较高水准的技术力量,而且要求有善于捕捉市场需求变化信息的营销研究人才。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这两方面的条件。第四,中小企业缺乏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资本力量,资本力量是决定企业经营能力的最本质的因素。中小企业创立之时的较小资本规模,以及创立之后积累额的有限性和吸取新的直接投资与负债筹资的困难,决定了其资本力量的增强是十分缓慢和困难的。

(六)外部宏观经济影响

金融危机的蔓延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导致国内的投资、消费需求不足,进而削减了进口需求。我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中小企业集聚的地方,大部分中小企业是凭借低成本优势,依赖出口需求不断成长与发展的,出口的大幅度下降直接导致企业订单的急剧减少、销售萎缩。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汇改以来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不断加大,据国际清算银行测算,2008年12月,按照贸易权重加权的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指数为111.56,较2007年12月升值12.9%。人民币的升值使得一些利润率低的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压力。另一方面,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从2007年3月PPI开始上涨一直持续到2008年11月份,原材料价格上涨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此外,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人力成本,中小企业低廉的劳动力优势一去不复返。成本的上升挤压了利润,使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入“寒冬”。

四、分析问题,并针对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由宏观经济环境和自身双重因素造成的。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除了政府出台扶持政策、适应市场,优化价值链和供应链外,企业自身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推荐第4篇:殡葬改革制度

殡葬改革制度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各村应当根据本村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各村基层组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各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四、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文化广场、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区;

(三)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五、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镇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制定规定。

第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报请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推荐第5篇: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公务消费问题上的腐败问题诸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公款报销私人费用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之所以屡禁不绝,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公务消费基本上仍是沿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公务用车为例,主要是按干部一定级别和机关单位在编干部人数配车,一般一个处级单位少则几台,多则上十台,有特殊公务的(如司法部门等)单位数十台,一个厅局机关少则十多台,多则几十台,不少单位不该配专车的配了,该配低档的配了豪华或超豪华的,各级财政每年用买新车、养车费用用越来越高,已成为各级财政的一笔沉重的负担。据对一些单位的调查,一部一般档次的公车,每年的折旧费约需2万元,维修费2万元,油料等消耗1万元,驾驶员工资、资金、福利等消费约1.5万元共计6.5万元,高档车一般开支则在7-8万元以上。某省某县财政全额拨款的40余个县直机关,共702人,每年工资总额为598万元,现有公车110台,每台6.5万元开支,一年耗费公款700多万元,大大超过机关工作人员一年的工资总额;某市市委、市政府机关21个单位共120辆公车,每年消耗840万元费用(这还不包括每年需要新购买的公车的费用在内),超过其900余名公职人员一年800万元的工资总额。节约几相机关单位的公车可以救活一个中小型企业。几乎所有车改实践都证明,改革公车制度一般可节约原有开支1/3以上,改革力度大的可节约开支1/2以上。不仅公车上的消费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更重要的是公车消费还成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黑洞,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之一。据调查,公车私用已成为一个难以遏制的顽症,一般一辆公车真正公用的约占1/3,其余1/3分别为干部私用,或司机私用,以致不少地方公车钓鱼、公车迎亲、公车旅游、公车接送子女上学,虚报公车维修费用等问题成风。

此外,公车使用上相互攀比,\"吃大锅饭\",还导致超支标准规模购买公车,没车不办事,违规使用专车,不合理用车,以及养车费用居高不下和干群关系紧张等诸多问题。因此,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已势在必行。

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变计划经济的公务用车公共消费或\"吃大锅饭\"方式,为现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合理的个人消费方式。

第一种方案为按标准发放个人乘车票,节约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发给个人以鼓励合理的节约行为,养车则实行成本核算费用包干。例如:湖南省长沙县人大机关自1999年7月开始成功进行的\"车改\",将公务用车费用量化到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为2万元/年,副主任为1.5万元/年,其他工作人员为2000元/年不等;公务用车按一定里程或时间计算车费按章交票;因私用车按高于公务统一派车,对驾驶员和用车实行科学管

理。车改实行一年多,费用减少近1/3,车辆减少1/2,机关作风、干群关系大大改善,公车私用基本杜绝,工作效率也有所提高。

第二种方案为公务用车社会化、货币化。 这种方式改革的力度更大些,即成立专门为机关服务的公务用车公司,按干部职级和工作需要发交通费,公务用车自费租车。例如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的做法;该单位共有56名干警,56辆车(12辆汽车,44辆摩托车),车改前年均车耗近60万元(还不包括每年新购车的费用),自1998的1月起实行公开拍卖公车,发入公务用车交通费,公务用车自费租车,单位不再向财政申请购买新车。改革实行两年多,每年仅节约用车耗费就达15万元。

随着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公务用车改革的步伐必然加大,迟改不如早改,早改更利国利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应扫除改革的思想障碍,走出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要深刻认识公务车改革对从源头上治理\"车轮下的腐败\"改进机关作风,节约财政开支,减少不必要的公车浪费的重要而深远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意义,增强公车改革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是要消除所谓\"群众心理难承受\"论,要大力宣传传车改利国利民的重大意义,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并可将一部分车改节约的资金建立专门基金,用于补贴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

推荐第6篇:改革会议制度

望城中心小学改革校例会制度

学校的例会制度,肩负着统一教职工思想,凝聚向心力的重任,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是,如果学校的例会次数过多,时间过长,就会出现效率低下的现象。如果会议的主持者废话过多,不但浪费了全体老师的时间,还会招致老师们的抵触,产生厌烦心理,会与会议的初衷背道而驰。

如何改革学校的例会制度,新学期开学以来,望城中心小学在这一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显著。

其举措如下:

1、控制会议的次数和时间。每周一次的全校职工全会控制在半小时之内,平常尽量避免集全体教师会议,有了重要的事情,召开年级组长会,将任务层层下达,保持工作的高效率。

2、会议的主持者精心备课。会议时,做到言简意赅,避免废话,语言要条理、逻辑,有一说一,有话长,无话短,尽量减少随意性的语言。

3、会议不搞一言堂,会议主持者采用轮换制,并增加与老师互动的环节,既活跃了会议的气氛,又提高了会议的效率。

经过改革后的学校例会制度,受到了老师们的欢迎。

推荐第7篇:登记改革制度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推荐第8篇:隰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局淘汰落后工作总结

隰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局

2007-2008 年隰县钢铁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及

2009-2011 年工作计划

从国家对“两高”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隰县县委、县政府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高度重视,作了认真安排,结合我县实际,主要从炼铁行业进行全面清理,落后产能企业共计 13 户,具体是:隰县恒利铁厂、隰县临隰冶炼厂、隰县临紫冶炼厂、隰县尧隰冶炼厂、隰县黄河冶炼厂、隰县晋华冶炼二厂、隰县建民冶炼厂、隰县聚鑫冶炼厂、隰县宏达铁厂、隰县东升冶炼厂、隰县紫东冶炼厂、隰县紫金冶炼厂、隰县广钰焦铁有限公司,2007年6月30日前已经全部拆除。 13 户淘汰企业中有1户(隰县恒利铁厂)得到国家奖励资金,其余12户由于不在100立方以上,按规定不予奖励。目前,一户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己发放国家奖励资金,省奖励资金和拆除补偿资金没有到位。

一、2007-2008 年隰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2007-2008 年我县纳入淘汰落后产能的 13 户企业,为了

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抓好、抓扎实,按照完成上级交给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我们多次到企业做思想工作,传达国家产业政策和上级文件要求及国家对拆除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优惠政策,争取企业业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我们的思想动员下,所有已2007年6 月底拆除。在做思想动员工作中,我们尽最大努力动员,对仍执迷不悟的企业,我们将采取强制措施,坚决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推进我县淘汰落后产能进程,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为构建和谐隰县,发展隰县经济作不懈努力。

我县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阻力大,根据各级政府的要求,我们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一是对 13 户淘汰企业制定了实施方案和淘汰计划,对 13 户淘汰企业提前下发停产通知。二是认真做好淘汰企业的思想工作,对没有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关停工作提前介入,提前做思想工作。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我县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离上级的要求很远,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 1、企业投资大,我县最小的企业投资都是 200 多万元,大的上千万元,投产时间短,加上市场波动大等原因,我县的落后产能企业基本上从投产到勒令关停期间都是亏损运行,还未开始回收投资成本。

2、因企业积极主动,业主积极配合,资料收集快,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不符合100立方以上,得不到奖励资金,企业业主对政府存在不理解。

3、奖励资金未全部落实,我县 2007 年关停企业13 户,其中只有 1 户得到奖励资金,省奖励资金和拆除补偿资金没有到位。

(二)工作建议: 凡是被关停企业,都应落实奖励资金,那怕是数额较小,否则企业业主存在被欺骗的感觉。

三、2009-2011 年隰县钢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一是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加大发展节能环保企业。

二是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奖惩制度,充分体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

三是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专用资金,确保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监督管理和工作体系。

总之,我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虽然难度大,但我县会根据

上级政府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在上级政府要求的时间内全部关停和拆除我县的落后产能企业,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上级政府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 00 九年五月二十日

推荐第9篇:转变落后思想观念

上海学习心得体会之一:转变思想观念

西双版纳州第二中学 曾文精

明清后期,我国开始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导致我国与外界隔绝,使我国开始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落后就要挨打。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中国被英国的坚船利炮打败,被迫签订《南京条约》,中国的大门被迫打开。上海作为五个通商口岸之一,对外开放。从此,上海成为近代中国西学东渐的桥头堡。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由于领导人仍然坚持“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我们国家处于徘徊之中。终于在1978年底,我国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会上作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1984年,上海作为第二批沿海开发城市对外开放,上海在现代再次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1990年,国家决定设立上海浦东经济开发区,把中国的对外开放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之后上海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引领者。所以,上海从近代开始就成为了中国接受西方先进思想文化的前沿阵地,也是中西文化和思想的融汇地。

来到上海学习的最大感受就是上海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的先进和新颖。实际上,这几年随着西双版纳州政府对教育的重视和持续不断的投入,我们在硬件设施上和上海仍然有差距,但差距已经不是那么大了。我们上课也有多媒体设备;有学校付费的各种教育网站;有网上阅卷和质量分析系统;有崭新的教学楼和设施齐全的运动场;而我们滞后的主要是思想观念。因此,我认为要使我们西双版纳的教育发展的更好、更快,关键在于要学习别人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转变我们落后的思想观念。

一、改变对教师考评的标准。

上海进才中学给我最大的触动就是教师考评标准的新颖。他们对教师的考评不是一味的看考试成绩,而是要参考各学科的作业量和占用学生的时间,他们关键看的是一个教师的教学效率。而我们考评教师就是一味的看考试成绩,这样就会出现这种情形:各学科教师拼命抢占学生学习时间,除了自己的正课时间以外,还利用晚自习的时间霸着讲课和辅导学生;课后又采用题海战术,布置很多课后作业,最后搞的学生疲惫不堪,学习效率低下,各学科之间发展不均衡。所以,我认为考评教师也应该借鉴上海进才中学的做法:首先,给各学科制定作业和占用时间的标准;其次,学期末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和发学生调查问卷,了解每个学科的作业量、占用的时间是否超标。如果超标了,就算考试成绩优秀也不能奖励,而是要批评教育;而有些教师作业量小,占用学生的时间少,而考 1 出来的成绩也不差,这说明教学效率高,这样的教师就应该表扬。如果我们像上海进才中学这样考评教师。那么,各位教师肯定会想尽一切办法提高教学效率,而不是想方设法的去占用学生宝贵的时间,我们一直以来强调的高效课堂不就出来啦。另外,还可以和谐教师之间的关系。

二、不要搞疲劳战术,要注重教学的实效性。

我们西双版纳州的许多学校周末都在上课,甚至有些学校一个月才休息

三、四天,根本没有双休日;晚自习从七点上到十点,到高三有些学校甚至到十一点;加上白天上八节正课,学生一天被弄的疲惫不堪,根本没有时间缓解自己的情绪,心情会变得非常压抑,久而久之,学生就会厌学,学习效率也会变得非常低下。而上海的学校都实行双休日,高三年级的学生会适当的增加一些辅导,晚自习一般在九点就结束了。此外,上海的学校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课,还有举办文化节、艺术节、读书周等校园活动。学生在紧张的学习之余,通过这些课外活动得到了放松,情绪得到了释放,学习的劲头更足了,学习的效率更高了。

三、不要一味的只追求教学成绩,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现在,我们西双版纳州的学校都把关注点放在考试成绩上,每年各个学校都在比中考有几个800分,前十名有几个;高考一本有几个,二本有几个,上线率是多少;是否有清华、北大。而不关注学生其他方面的培养和发展。很多学校只是一味的埋头抓教学,课外活动开展的很少,就算开展活动课也是为了完成任务,走走形式而已,就怕占用了学生的学习时间,甚至有些班主任禁止学生课间去打球,禁止学生参加学生会和社团,只希望学生一心一意读圣贤书,不要为其他的事情分心。而上海的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课,如服装设计、建模、合唱团、话剧、三D打印、击剑、射箭等,还有文化节、艺术节、读书周等主题活动,并且有许多社团活动,学生得到了全面发展,素质得到了提高,将来走入社会会很容易融入。而我们的学生一心只读圣贤书,发展有许多局限性。所以,我认为还是要回归教育的本质,在关注成绩的同时,要着重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归根结底还是要提高教学效率,构建高效课堂,把更多的时间还给学生,让学生有一个丰富多彩、色彩斑斓的学生时代,让学生更加快乐的学习和生活。

四、做一名“聪明”的教师

我们常说:“教师是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我们许多教师不可谓不敬业、不负责,尤其是班主任,一天到晚的蹲在班上,守着学生,牺牲了自己的业余生活,甚至是自己的家庭和健康。但是,教学效果却不理想,教学成绩也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老师 2 虽然“燃烧”了自己,却没有“点燃”学生,让学生动起来自主学习,最终教师“自燃”而亡。在上海浦东中学,我有幸听了一节深圳红岭中学吴磊老师的课,她有一句话,我很赞同“教师不是要燃烧自己,而是要点燃学生”。我也认为教师不必事事躬亲,很多事情完全可以让学生自己去完成。现在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了,学生的知识储备很充足,眼界也很开阔,也参加过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他们完全有能力去自主学习,关键是老师怎么去调动学生。比如:讲到一个历史人物,如拿破仑,完全可以让学生起来讲,有可能学生比老师知道的还多;高三评讲试题,可以让成绩好的学生来分析、讲评,也许学生的思路比老师还要开阔;巩固基础知识,可以让学生组成小组(6人一组),互相背诵,不能过关的就由教师负责;作业也可以小组协作,好生帮助后进生,小组之间交叉批阅。通过这些方式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率,也可以减轻教师的负担,让教师有更多的业余时间享受生活和照顾家庭。

推荐第10篇:落后学生总结

(11—12)年度 第二学期 后进生转化总结

转化后进生是班主任教育工作中的一个难题。是每位教师不可推卸的责

任。后进生是指那些在学习成绩和思想品德两方面均暂时落后的学生。他们是在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通过内部后进心理促成的,归结起来,后进生的形成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根据以上特点,我对后进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转化工作,并取得了一点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如同良医用药:要对症下药,做到药到病除,也就是要找到“差“的病根。帮助他改正。如我班兰明周同学,不是调皮的孩子,功课却一直上不去,所以我下决心要帮助这名同学,找出问题出在哪里?经过我平时的观察,他平时学习惰性大、基础差,作业经常拖,不能及时完成作业。学习目的不明确,特别是语文成绩差,如六个单韵母也常弄错,在许多方面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找他谈话,他却闭口无言,自己也多次观察证实之后,不急于批评他,惩处他,而是摸索他的心理特点,发现他具有逆反心理并且胆小。寻找机会和他心平气和地谈,给他讲学习中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当他有点滴进步时我就马上在班级里表扬他,肯定他的优点,帮助他树立自信心,逐渐改正缺点和不足。

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在工作中,我深刻地体会到后进生更需要集体的温暖与师生的爱和信任。因此师生关系融洽是转化后进生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要正确地对待后进生,不歧视、不排斥、不粗暴,要与优生一视同仁;经常给跟他们谈心,恰如其分地给予表扬。并晓之以理,施之以情。

三、尊重信任,唤起自尊心

自尊心是人的自我意识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进步的动力之一,教师应当尊重、信任后进生,逐步消除他们的疑虑。自卑心理,唤起自尊心,培植自尊心。所以,在教学中,本人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对后进生要求要适度。(2)让后进生获得成功。只有当他们真正体验到经过努力而获成功的欢悦时,才能树立起进步的信心和愿望。(3)让后进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才能,充分展示自己的长处。适时地表扬,在育人工作中是有独特魅力的,尤其对后进生而言,更是开启他们心灵的钥匙。要不断努力让后进生成为优等生。

总之,作为老师,在平常的教学工作中本人注重对后进生的关注,比如在课堂提问一些适应于后进生的问题,让他们主动参与回答,从而激起主动参与学习的欲望。另外,对后进生,我们更要倾注爱心,以尊重、赏识唤起他们的进取心,以真诚、宽容激发他们的上进心,努力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引导他们力争上游、健康成长。只要我们从热爱学生的真诚愿望出发,动之以情,深于父母,晓之以理,细如雨丝,一定能更好地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河北省灵寿县城内小学:张彦勇

第11篇:旧中国不落后

中国的中小学课本告诉我们:“旧中国”的工业相当落后,很多东西都不能自己制造,甚至连“火柴、铁钉都要从外国进口”,以至于很多物品的名称前面都带一个“洋”字,称为“洋火”、“洋蜡”、“洋钉”、“洋灰”。还说“新中国成立之初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既不能制造汽车、飞机,也没有冶金设备、矿山设备和大型发电设备等制造业。建国前,中国真的就这么落后吗?

其实,“旧中国”不但能生产“洋火”、“洋灰”,还能制造飞机、大炮、轮船。北洋军阀后期,全国各地有火柴厂100多家,上海“鸿生火柴公司”生产的火柴不仅在国内是抢手货,还打入南洋市场。1906年周学熙创办“启新洋灰公司”,该厂生产的水泥由于产品质量好,销路顺畅,为全国重大工程所采用。1926年,永利碱厂生产的红三角牌纯碱,质量超过了英国卜内门公司的洋碱,在美国建国150周年国际博览会上获得金质奖。甲午战争时期,江南制造局就已成功量产了120mm、150mm口径舰炮,福建船政局也造出了全钢甲战舰“平远”号。1919年8月,福州船政局造出了中国第一架双翼水上飞机“甲型一号”,此后又造出了双座教练机、海岸巡逻机、鱼雷轰炸机等17架飞机。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拥有直辖兵工厂24个,能够完全满足迫击炮、重机枪、各种榴弹的消耗,基本满足步枪、轻机枪、枪弹、迫击炮弹的消耗,还能生产半自动步枪、战斗机、轰炸机、运输机等装备。早在1920-1921年,中国就有能力建造“万吨级轮船”,而且一口气建造了四艘,分别是“官府”号、“天朝”号、“东方”号、“震旦”号。这些船根据美国政府的订单建造,完工后均开赴美国交付,直至二战时仍在美欧航线上使用。

在北洋军阀和国民政府时期,中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据约翰·K.张的研究:在1912—1949年期间,平均增长率为5.6%;在1923—1936年期间,平均增长率为8.7%;在1912—1942年期间,平均增长率为8.4%。换而言之,在全面抗战爆发前,中国现代工业和矿业实现了8—9%的高速增长。

那么,“新中国”又是如何沦为一个一穷二白的国家的呢?

1,摒弃西方主流国家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国立刻获得了巴西、墨西哥、古巴、美国、英国、法国、俄国(苏联)、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匈帝国、荷兰、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丹麦、瑞典等国的承认,并建立了外交关系。这些国家的疆域连同其殖民地基本覆盖全球。1945年,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外交成就——成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和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毛泽东提出“一边倒”的外交策略,与西方主流国家断交,投入苏联的怀抱。中国由此沦为苏联与美国等西方国家进行对抗的战略前沿。1960年中苏关系破裂,中国陷入前所未有的孤立,只好转而寻求第三世界的穷国的支持。直到1964年,中国才与西方主流国家——法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人们常以为中国与西方交恶是由于美国的敌对政策,然而,历史资料却显示,1949年前后美国曾一度向“新中国”示好。1949年1月,美国将其“当前目标”确定为——阻止中国成为苏联的“附庸”。4月22日,南京解放前夕,中外媒体报道了令世界震惊的消息: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拒绝了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叶公超的南下请求,坚持“滞留”南京,仅让参赞刘易斯·克拉克以“代办”名义去广州。6月,司徒雷登与新政协筹备委员会的民盟领导人罗隆基接触,要求罗隆基向中共转告:如果“新中国”采取中间态度,不完全亲苏,美国可以一次给新政府50亿美元援助。这接近印度15年所获得的贷款。遗憾的是,罗隆基听到毛泽东“一边倒”的报告时,不敢把“50亿美元援助之事”转达给中央。不久,美国把它在亚洲的战略工作中心放到了日本。

“向西方学习”是清末以来先进知识分子的共识,也是中国近代史的大叙事。中国加入苏联帝国主义阵营,意外地打破了这一历史进程,也让中国自绝于自由、民主的现代文明。 2,清除外资企业 民国时期,中国有大量的工厂和外资企业。1933年,中华民国进行了第一次工业普查。后来,巫宝三进一步修订了普查数据,得到的结论是:全国有华资工厂3167 家,外资工厂674 家,雇用工人总数73.8万名,总产值2.2亿元,其中外资工厂产值约占1/3。据C.F.雷默和日本东亚研究所的估计,到1936年外国在中国的投资总额已达 亿美元。其中,英国投资占35%,日本投资占40%,美国投资占,法国投资占,德国投资占。

建国伊始,中国仍然存留大量外资企业。据沙健孙《中国共产党和资本主义、资产阶级》估算:外资企业1192家,职工12.6万人,资产12.1亿美元,其中美资企业有288家。徐京利则认为:中国当时有外资企业1700多家,投资总额8.6亿美元,其中英资企业最多有299家,美资企业次之有212家。

1949年以后,外资企业被逐步赶出中国。这一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没收战败的日、德、意等法西斯国家的在华财产,对其它国家的在华企业则加以监督和利用,“让它们暂时存在”。第二阶段,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管制、清查和冻结美国在华一切公私资产,其他国家的在华企业也因此陷入瘫痪,它们或者被自动转让以抵偿在华债务,或者由人民政府作价收购或征用。比如,本朝军事管制了上海电力公司、上海电话公司、友邦银行、美孚火油、美国X光医疗用器公司等115家企业。1951年4月30日,英国亚细亚火油公司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政府征用。到1952年底,凡有关国计民生带有垄断性的外国企业,如煤矿、机器制造、石油、造船、等已全部转归国有,内河航运设备也全部收回,轻工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卷烟、肥皂等企业也收归国有。据统计,在此期间,外国企业由1192个减至563个,所属职工减至2.3万人,所有资产减至4.5亿美元。其中,英国企业由409个,职工由10.4万人减至1.5万人,资产由6.9亿元;美国企业由288个减至69个,职工由1.4万人减至1500人,资产由3.9亿元减至1600万元。

对于一般的外资外企,本朝政策是:一不没收、二不征用,而且不许关门、不许解雇工人,还要征税。然而,政府却控制着原材料,结果搞得在华外企经营十分困难,亏损严重,叫苦连天。最终走投无路时,不得不甘愿无条件奉送政府……譬如英美烟草公司即是。就这样,到了1954年,所有在华外资企业全部被政府接管了。还有一个可喜的功绩:不欠外国一分钱! 3,消灭本国资本主义和资本家

解放前,民国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约占全国工业资本的2/3左右,占全部工矿、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80%,控制了全国的金融机构,占有全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和44%的轮船吨位。1949年上半年,中央发出了《关于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关于接收江南城市给华东局的指示》、《关于接收平津企业经验介绍》等文件,要求立即接收“国民党政府”的国家企业、没收官僚资本企业。到1949年底,共没收国家垄断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企业2858个,职工129万人。1951年1月,中央政府发现私营企业中隐藏着官僚资本股金,于是专门出台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彻底清查处理隐藏在民族资本企业中的官僚资本。至此,没收国家垄断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的任务彻底完成。

1953年9月,中央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此后三年,本朝通过和平赎买、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等形式,完成了私营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什么是“赎买”呢?所谓“赎买”,不是国家用一笔钱收买资本家的企业,而是在每年的企业利润中,拿出一点分给原私营业主。可见,“改造”实际上就是公然消灭、掠夺、抢劫的代名词。老毛明确地说,“变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和消灭资产阶级,这就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质”。当时,全国私营企业的资产被评为亿元,此数额不及实际数额的十分之一。改造完成后,71万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和10万资方代理人最终全部变成公私合营企业的普通职工。

做了普通职工就没事了吗?夺其财,还要杀其人。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全国共有184270人被捕,119355名党员被开除党籍,133760人死亡或伤残。在以后历次运动中,资本家都成为重点迫害、折磨的对象。 4,消灭乡村士绅阶层

民国时期,政权的力量并没有深入基层社会,民间主要依靠自治。无论是北洋军阀还是随后的南京政府,都主要从城市为政府筹措经费,没有从农村大量征税。

1949年以后,本朝在农村发动了 “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称土改的任务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结束,将近3亿无地农民获得了7亿亩土地,近300万头耕畜,近4000万件农具,以及3800万间房屋和105亿斤量食。表面看来,土改运动是一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均贫富”运动。实际上,土改的真实目的是让农民跟党走。1956年9约,刘少奇在中共八大上说,“由于我们采取了这样的方法,广大的农民就站立起来,组织起来,紧紧地跟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走,牢固地掌握了乡村的政权和武装”。许多“民主人士”主张,“只要政府颁布法令,分配土地,不要发动群众斗争” 。可是“党反对不发动群众,用行政命令方法把土地„恩赐‟给农民的„和平土改‟” 。“你杀了人,大家就怕了,就服了,这个政权就稳固了”。于是,一场本来可以和平进行的土改成了一场流血的土改。

《人民日报》前总编室主任喻权域回忆说:“召开诉苦会、批斗会。我们这些土改工作队干部坐镇会场,起两个作用:一是为农民撑腰壮胆,二是维持会场秩序。农民诉苦诉到愤激处,打地主一两巴掌或一两拳头,我们坐视不管。当农民义愤填膺,蜂拥而上,拿起锄头、扁担或端起板凳要砸向地主,可能把地主打残打死时,我们这些土改工作队干部立即冲上去,夺下农民手中的锄头、扁担、板凳,并用自己的身躯把地主围起来。……我们当年的做法是正确的,既支持了农民的正义斗争,又发扬了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不使地主被打残、打死”。 广东海洋大学一位教师对苏南土改的调查发现,苏南2742个乡中,有200多个发生了乱斗乱打。据当时中共苏南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原始记录,一共有218个人被打、被吊、被迫下跪或者被剥光衣服。广东省则流行着“村村流血,户户斗争”的口号。有专家保守估计,土改中有200万“地主分子”被杀。一位美国学者甚至估计有多达450万人在土改中死亡。在以后的历次运动中,地主及其子女都都成为被整肃、迫害的对象。 乡绅阶层一方面垄断了农村的部分土地资源,另一方面也以其宗族凝聚力和儒家人格成为乡村伦理道德的基础。地主阶级被腥风血雨地消灭,彻底破坏了社会的道德规范。 5,消灭知识分子

民国时期的知识份子,特别是那些从西方回来的,身上不仅具有儒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更有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渴望。这些精神气质与无产阶级专政是水火难容的。毛泽东说:“读书越多越糊涂”,“知识越多越反动”,“拿未曾改造的知识份子与工农比较,就觉得知识份子不但精神有很多不干净处,就是身体也不干净,最干净的还是工人农民,尽管他们手是黑的,脚上有牛屎”。

1949年以后,本朝对知识分子进行了长期的迫害,掀起了一连串的运动:1951年“思想改造运动”、1954年批判胡适运动、1955年“批判胡风思想”运动、1957年“反右”运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在运动中,毛泽东要求知识分子彻底摒弃了资产阶级思想,树立起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自觉批判和“否定过去”,“从头学起”,检讨自己的“反动买办思想”、“剥削思想”,检查自己的“清高思想”,接受亿万“工农兵”的批判。运动过后,那些敢于给朝廷提意见、说真话的知识份子彻底被打倒了,以至于在“大跃进”中出现惊天谎言没有人敢去捅破。 1957-1958年“反右”运动中,有400多万人被打成了“右派”,但到1978年,全国只有55万人摘掉右派帽子。这意味着,在“反右运动”过程中,全国有345万右派神秘消失。纪念一下这些消失的民族文化精英吧:陈寅恪、张东荪、顾准、李达、赵树理、施今墨、田汉;熊十力、陈梦家、翦伯赞、刘绶松、吴晗、杨朔、老舍、李平心、黄绍竑、傅雷、刘盼遂、刘永济、罗广斌、邓拓、顾圣婴、沈知白、上官云珠、严凤英、赵九章、小白玉霜……

中国不是向来就“一穷二白”的。摒弃西方主流国家,中国陷入国际孤立,失去了向西方学习的朋友和老师;消灭外资和民族企业,民族经济凋敝,生产萎缩,民不聊生;土地改革运动,传统的社会道德趋于崩溃;迫害和消灭知识分子,中国失去了民族的脊梁和社会良心。这是中国历史上一段毫无希望的黑暗时期。改革和开放如同一阵春风,重新给中华大地带来生机,盼望有一天能春暖花开。

第12篇:落后就要挨打

落后就要挨打

——观《甲午大海战》有感

宜兴市第二实验小学六(1)班朱本心

暑假里,我和妈妈一起去电影院观看了《甲午大海战》。想到那场悲惨的战争,我两眼不时泛着泪水,为牺牲的英雄而感动,为中华民族的浩劫而伤痛。

影片开始,一群少年被送到福州马尾船政学堂学习海上作战策略,之后在李鸿章的请求下船政学堂中的一批优秀学员又留洋国外接受海战训练。几年后,留在中国的名叫邓世昌的学生到英国把他们接了回来,又从英国带回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军舰组成了中国第一只海军——北洋水师,与此同时,日本也在英国订购了巡洋舰,但威力远不及北洋水师。北洋水师组建七年后,由于军费短缺,炮口老化,船身生锈。再加上慈禧太后不断的从海军军费中抽取银两建造颐和园。这只中国历史上最强大的海军慢慢地变得虚弱,不堪一击。和慈禧太后领导下的昏庸腐败的清朝政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明治天皇带领手下的大臣们节衣缩食,订购了当时最先进的速射炮,向着清朝政府虎视眈眈。

1894年,甲午海战正式打响。由于经费短缺,弹药不足,北洋水师白白错失了多次攻击敌人的大好时机,这只最强大的海军最终沉没在日本军舰速射炮的炮口之下。

这是一段屈辱的历史,堂堂大国人才济济,却被弹丸小国日本打的一败涂地。说到底,这奇耻大辱——北洋水师上的战败,还是因为我们中国当时实力落后,日本才有机可趁。要是当时我们中国国富民强,日本哪敢动一根汗毛呀。相反,还要对我们俯首称臣呢!所以说,落后就得挨打。

联想到今天,日本又要和我们因为钓鱼岛的归属挑起战火。只是这一次,我们对于他们提出的任何不平等要求,我们都可以理直气壮地站起来反对。因为现在的中国越来越强大了。我们既拥有发达的经济,也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更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所以,我们不再畏惧弹丸小国——日本。再细想想,如果我们中国现在是世界第一大国,日本还敢惹我们中国吗?还会有这么多关于领土争端的事情发生吗?答案当然是不会!

“落后就要挨打!”同学们,让我们紧紧记住这句话。从现在开始,让我们脚踏实地,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为了中华民族的每一步前进,为了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而奋斗!

第13篇:淘汰落后产能

工信部重拳淘汰18行业落后产能 一批公司影响巨大

在落后产能淘汰名单中,多家上市公司赫然在列。例如济南钢铁350立方米高炉×

6、重庆钢铁JN43-804型4.3米焦炉、明天科技6000千伏安电石炉、中国铝业80千安预焙阳极电解槽200台等等。

此外,包括新兴铸管、英力特、冀东水泥、亚泰集团、皖维高新、巢东水泥、福建水泥、博闻科技、青松建化、晨鸣纸业、太阳纸业、莲花味精、湖北迈亚、吉林化纤、天山纺织等数十家上市公司也出现在名单当中。

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较去年有显著加大。前期的明星公司中国铝业、莲花味精、太阳纸业、天山纺织等都涉及落后产能淘汰问题。

水泥等行业淘汰产能力度加大.此次淘汰落后产能主要涉及多家上市公司。济南钢铁、新兴铸管、广钢股份、重庆钢铁、英力特、*ST明科、中国铝业、晨鸣纸业、太阳纸业、莲花味精、吉林化纤、天山纺织、ST迈亚等公司都有落后产能需要淘汰。

以水泥为例,去年淘汰落后产能1.07亿吨,导致各地水泥价格上涨,相关上市公司因此受益。日前已经发布今年中期业绩预告的7家水泥上市公司全部预增50%以上。 20110714

广弘控股000529私募游资大幅买入

冠福家用002102私募游资大幅买入

北矿磁材600980私募游资大幅买入

中长线继续看好,短线今天不追高,关注2808附近指数能不能强势,如果不能强势就会进行震荡整理,2820日线级别的压力,站上去后才会打开新的空间。目前短线还处于反弹周期中,不必太担心。关注压力:2808 支撑:2780

中报资讯:川大智胜(002253)增126%, 立讯精密净(002475)利增96%银河电子(002519)利增18%

政策点睛

1、现代煤化工十二五规划预计年内将正式出台

2、中国电信加快布局云计算产业 万亿产业待爆发

3、航空煤油价格每月一调 国内油价试水国际

据万和财经监测平台显示,超日太阳(002506)、法拉电子(600563)

1、3日资金净流入量较大,近期机构单连续小幅净流入,可逢低关注。

中关村(000931):四部委与北京市联合签署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率先在中关村启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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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0718

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扶持医疗器械领域将成规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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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落后与迷信

落后与迷信

第五章基本上都是在讲老胡家的团圆媳妇的事。对于我来说就是觉得这呼兰河城里的人们实在是太迷信了,但是从中我也知道了不少的民俗风情,比如说“抽帖”啊,“跳大神”等活动。

老胡家为了能够把他们家的那个小团圆媳妇的病治了实在是花了不少的冤枉钱。花了有5000吊钱。这都是人们的迷信造成的。

但是到最后那团圆媳妇治好了没有呢?没有,最后还是死了,小团圆媳妇的死让我感到十分地惋惜,一个十二岁的小姑娘就这么活生生地折腾死了。小团圆媳妇的死是她的婆婆的打骂吧!她婆婆首先是自己一生气就大团圆媳妇来解气,生气的时候还拿烙铁烫她的脚,把他烫晕过去了,有几次还把他吊在房梁上用鞭子打,这经常打她,能打不出病来吗?而她婆婆说,多打一打团圆媳妇是为了她好,是教她怎样做人,其实这都是一种十分落后的见解,这样打人是在教人吗?再说,她婆婆在为团圆媳妇治病时,给她乱吃些药这使她的病情更加严重。而且又花钱跳大神,大神说要给团圆媳妇 洗澡,那洗澡的水特别热, 有连洗了三次,把她唐晕了三次,结过婚了七八天,最后死了,这就是人们迷信的后果。

我觉得,人们的迷信会十分严重地阻止社会的发展,是这个地方更加落后。

第15篇:警惕企业信息化落后

警惕企业信息化落后

随着信息技术的集成化和信息网络化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建设逐渐被提升到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境地。如果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失去了有利的地位,势必会被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所淘汰。

在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中,由于思想观念滞后、政府的扶持不力、企业重视度不高、投资力度不大、人才供给不足等等问题导致占全国99%以上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普遍较低,虽然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拥有台式电脑办公、打印机、投影仪等基础的IT终端与外设设备,但网络设备的拥有率普遍很低,ERP(企业资源计划)、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DLP (数据泄露防护)、SCM(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等应用软件拥有率很低,绝大多数的公司电脑仍停留在文字处理、财务管理等基本信息与数据处理上,已拥有局域网或使用互联网的公司,公司间的业务联系仍然主要依靠传统的电话、传真和邮件,效率低且成本高。能利用供应链集成和网上支付的企业少之又少,企业使用电子商务的现状需要大大改进,有研究表明,我国企业在信息技术应用的投入只占企业总资产的0.21%(平均水平),是发达国家的1/50,我们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只占21.6%,从事网上采购的只占4.1%,网上销售的企业只占3.4%,订单、合同签订、支付等业务活动基本都没在网络上进行,而发达国家已基本进入全面的电子商务时代。 那么,搞好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举措有哪些呢?

我认为,加大资金投入是务必。加大信息化的资金投入,但不是盲目投资,要从实际出发,总体规划,做好软硬件的投入比例,适当加大人才的供给,消除企业信息化“软肋”,不得重此失彼,影响信息化的效果。结合企业的应用基础,如员工的业务素质、管理层的管理素质,信息化的变革能力和效果,整个行业的外部环境等等因素建设自身企业的信息化实力。

除此之外,政府的支持也是很必要的。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政府的支持、鼓励和引导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至关重要。

最后,针对我们企业,改变观念,循序渐进的引进信息技术是重点。公司对信息化建设人事模糊,不了解公司信息化对自身的重要性,对信息化建设认识很肤浅,如:80.4%的企业认为开展电子商务有助于宣传产品,77.7%的企业认为可以提高知名度,43.6%的企业选择降低生产成本、销售、运营成本。认识不到位直接会导致现有的基础设备应用水平低下,未来参与电子商务的可能性减小,提高认识,刻不容缓。制定自己企业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在战略的指导下不断前行建设企业的信息化实力,以企业的效益为根本,有层次的实现企业信息化,不可消极等待,盲目乱从。

第16篇:工作落后检讨书

篇1:工作检讨书大全 公司员工违纪检讨书 领导的领导:

为我的罪过,特向您检讨。

首先,愧对领导对我们多次的教导,以为下午便没有什么事安排;其次,我没有自制力,迟到后将错就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当然,这些客观原因都不能成为我上班时间迟到的充分理由。主要原因是长期积累的个人无安排和散漫性质。 未能参加公司重要工作会议,不仅对不起??对我的循循善诱,更对不起我自己的生活理念:生活就是工作,我们却让生活干扰了工作。使我对接下来安排的工作没有直接有效的倾听,影响效率。

鲁迅先生说过,我们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

在写此检讨之时,我深感自己的无知,后悔之极。 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还是写得不好,只怪自己才疏学浅,不能更好的运用我们深厚的汉语言文化,敬请领导谅解。 单位职工工作失职检讨书反省部分

通过这次事件,我要重新反思自己的阅读和研究,一个人,工作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做的事情。每个人都应该重点,工作重点应。不要集中精力搞某些事情不能做成功的事情,不能清楚地把握细节。一个人学习,做一点点事情位。这绝对不是经典的书籍,但在人,在做事情的位位。 “学习对像帆船目前,落后的,”读那么多书,如果不掌握,不与生活,这是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说“时,学习和享受自己的学习。”

2,学习最重要的领域是实现。如果这项研究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是“心理科学问道:”喜欢吃的东西,而不是消化的,当然身体,无助,甚至是有害的。有一些事情没有运行,这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有一件事双方,而不是发展的好处,那么我们自然发展恶化。所以,当遇到不明白的事,我不能太麻烦,咨询虚心人很多,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

总之,我采取行动,为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使这种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 “男人不犯错误了,”我将努力发展成为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原因人先安心学习,从过去的错误和智慧,而不是简单懊悔。 “老师很容易从难求的学习,”我衷心感谢的教导希望在未来发展进程的领导,学习你的身体更“智慧”,让你的教学和帮助,余倍运气感,将不胜感激!

尊敬的各位领导;首先由于我的工作不认真的原因,没有把工作做好出现了不应该的工作失误在此我做出深刻检讨!

当天由于我工作的马虎大意,忘记了本应该在学习的时候就应该完成的信息反馈!事后经领导检查后才发现犯了过错但为时已晚! 经过领导的批评后我发现,造成没完成作业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我责任心不强。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自己身为组长,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增强自身的职业态度,避免在工作上的随意性。然而自己却不能好好的约束自己,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工作态度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想法。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想法,如果继续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我感觉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篇2:经典工作失误检讨书范本 工作检讨书范本 尊敬的各位领导: 由于本人的工作失误,导致出现了„„„„错误,给单位集体和工作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我对此十分的愧疚。现在,我郑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深度挖掘犯下此次错误的原因,认真检讨自身思想、行为和作风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向组织表明改过自新、努力进步的决心,确保以后绝不会再犯类似错误,以优异成绩回报组织的信任和各位领导的关怀帮助。

(一) 出现错误的原因

在承担本单位工作时,我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出现了„„„错误。出现该错误的主要原因是我本人工作态度不够端正,业务素质不够优秀,责任心有待加强。虽然存在非财会专业出身、接触工作时间短等客观原因,但自己确实存在学习意识淡薄、缺乏进取精神,思想态度不够端正、责任心有待加强等问题,这才是出现此次错误的最主要原因。我深知作为财会人员,拥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十分重要,可是因为自身的懒惰,平时不注意系统学习和主动向老同志请教,导致进步较慢、工作较为吃力,现在想来十分的后悔。作为财会人员,理应高度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恪尽职守、精益求精,工作中不能出现任何的瑕疵,可是自己以前思想觉悟不高、认识不够深刻、态度2 -认知,端正工作态度,该进工作作风,切实改掉懒惰、散漫等坏毛病,克服不够专心、马虎大意等缺点。并在工作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接受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监督指导,正确认识善意的批评指正,努力培养爱岗敬业、尽忠职守的正确观念。 - 3 -篇3:免费:工作检讨书大全 公司员工违纪检讨书

发布时间:2010-5-18 关键字: 员工 违纪 检讨

领导的领导:

为我的罪过,特向您检讨。

首先,愧对领导对我们多次的教导,以为停电便没有什么事安排;其次,我没有自制力,迟到后将错就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当然,这些客观原因都不能成为我上班时间旷课的充分理由。主要原因是长期积累的个人无安排和散漫性质。 未能参加公司重要工作会议,不仅对不起??对我的循循善诱,更对不起我自己的生活理念:生活就是工作,我们却让生活干扰了工作。使我对接下来安排的工作没有直接有效的倾听,影响效率。

鲁迅先生说过,我们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 在写此检讨之时,我深感自己的无知,后悔之极。 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还是写得不好,只怪自己才疏学浅,不能更好的运用我们深厚的汉语言文化,敬请领导谅解。

党员缺席会议检讨书

敬爱的党组织,尊敬的老师:

今天,我在这里诚恳的承认错误,希望得到党组织和老师的谅解。 而我的行为没有好好的履行党员义务,给我们的组织抹黑,我为自己的后进表示深深的忏悔。在此,我不想找客观理由来搪塞我的错误,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重视不够,错过了这么难得的学习机会。我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下定决心改正错误,不断进取,在党组织和老师的帮助下提高、完善自我,紧跟党的步伐,多做对社会有益的事,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

以后,我会在学习上和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好好学习专业知识,并提高党性认识。恳请党组织和老师给我一次机会,我愿意接受党组织和老师的考验与监督。

漏写工作日记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由于我的工作不认真的原因,没有把工作做好出现了不应该的工作失误再此我做出深刻检讨!

当天由于我工作的马虎大意,忘记了本应该在学习的时候就应该完成的信息反馈!事后经领导检查后才发现犯了过错但为时已晚! 经过领导的批评后我发现,造成没完成作业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我责任心不强。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自己身为组长,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增强自身的职业态度,避免在工作上的随意性。然而自己却不能好好的约束自己,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工作态度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想法。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想法,如果继续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我感觉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保证:

1, 在这件事中,我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加强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态度。认真克服工作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异工作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对公司的管理规定制度学习和执行不好,以后认真学习公司的管理规定制度,做一名合格的员工。

2 ,以后工作中认真履行的岗位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要积极表现,多和同事、领导配合以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

3,由于个人工作疏忽,带来了麻烦,影响了公司或部门的形象,以后要积极改正亡羊补牢,狠抓落实。

4,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我已经意识到我的错误了,而且认识到了此次错误严重性。我知道我那天确实是太马虎大意了。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请领导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希望领导和同事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还有再此我向全体部门人员道歉,真的对不住大家,由于我的粗心大意把大家也拉到了写检讨书的行列中,大家每一天面对紧张忙碌的工作,还要和我共同分担我的错误,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 年月日

工作疏忽检讨书范文

李总:

在??工作中,由于个人疏忽,我没能全面的对??进行准确无误,认真核实、查对后给您再次汇报确认。犯了一个最低级、最原则性的错误,把基本的??都没能按您的要求做好,给公司的??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一定的损失,同时也愧对李总对我的信任。通过此事我也在自我反思一定要把犯错误的根本原因找出来,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也许将来还会犯更多更严重的错误。反思后,归结原因如下:

1、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作为一名材料部负责人,不论有多少事去处理,都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头绪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学习和业务水平,牢记工作上细节性。一个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做人要专注,做事也要专注。做事不专心,一定无法把事情做得圆满,无法清楚地掌握细节。

2、做事情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真负责,勤学多问能真正领会领导安排工作的意图,不能偏差千里,对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有始有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能从工作中、业务中学更多的智慧,自己要不断提高业务及其他综合水平。

因此,我请求李总对我处罚,无论怎样从严从重处罚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再给我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反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

检讨人:??

工作接待失误检讨书

尊敬的?总,?副总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同事:

首先怀着充满十分懊悔遗憾的复杂心情,我对?总,?副总和公司全体同事表示真诚的歉意,对于在最近一个月内连续发生的两起由我而起的接待事故在此做出深刻的检查与反省。

关于此次失误,经过这半个月来的反复斟酌和思考,我才如梦方醒,意识到自己竟然犯下了如此低级和愚蠢的错误。也许在一开始心气过高的我还抱着不服气的心态对这次的投诉信嗤之以鼻,但是现在我渐渐明白,由于自己此次对工作的不重视,忽略了工作中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在整个行程期间,大部分时间由自己主观意识形态所决定,完全没有以一名??人员的素质严格要求自己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所造成了客人投诉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关于??一事,完全是由于我个人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尽管后来我采取的一系列力所能及的措施弥补,但是过失在先,在此我对我自己的工作在近一个月内的连续发生的失误做深刻的检讨和反省。

发自内心说,在这里我要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悉心的栽培和教诲。此次投诉是一次非常大的遗憾,但是痛定思痛,仔细回想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和过程,如果没有这一次的遗憾也许在明天或者不远的将来就会因为我的忽略和不在意或者是自满的情绪导致我终身的遗憾。我怀着十分愧疚和忐忑不安的心情写下这封信,一则是对于我此次的工作重大失误做出最深刻的检讨;其二,此次对我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生涯是一次全新的重启,今天就是我新的开始,认真对待每一个团队和每一件事情认真履行公司和赋予的工作任务;第三,我热爱这个集体,热爱这个大家庭,我沉痛地忏悔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各位同事带来的负面情绪和公司带来损失,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各位同事表示深切的歉意,希望各位同事从本人的失误中吸取教训,不犯同样的错误。 正是如此,此次带给我的是难以忘怀的记忆,我希望这能够成为我的警钟时时在我耳边敲响,不要重蹈覆辙。

再次我诚心诚意向公司以及各位领导表达我的心声:

第一,这次是我个人职业生涯的耻辱,我必将时刻铭记于心,我真心诚意接受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批评,感谢各位对我的批评和帮助,我将以此促使自己更加努力去完成每一次任务每一项工作。

第二,对于此次失误,我真心诚意愿意以我个人的名义在全公司全体同事面前做深刻检讨和反省,警示自己也警示别人。

第三,我真心诚意接受公司给予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此致 敬礼

单位职工工作失职检讨书反省部分

通过这次事件,我要重新反思自己的阅读和研究,一个人,工作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做的事情。每个人都应该重点,工作重点应。不要集中精力搞某些事情不能做成功的事情,不能清楚地把握细节。一个人学习,做一点点事情位。这绝对不是经典的书籍,但在人,在做事情的位位。 “学习对像帆船目前,落后的,”读那么多书,如果不掌握,不与生活,这是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说“时,学习和享受自己的学习。”

2,学习最重要的领域是实现。如果这项研究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是“心理科学问道:”喜欢吃的东西,而不是消化的,当然身体,无助,甚至是有害的。有一些事情没有运行,这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有一件事双方,而不是发展的好处,那么我们自然发展恶化。所以,当遇到不明白的事,我不能太麻烦,咨询虚心人很多,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

总之,我采取行动,为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使这种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 “男人不犯错误了,”我将努力发展成为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原因人先安心学习,从过去的错误和智慧,而不是简单懊悔。 “老师很容易从难求的学习,”我衷心感谢的教导希望在未来发展进程的领导,学习你的身体更“智慧”,让你的教学和帮助,余倍运气感,将不胜感激!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由于我的工作不认真的原因,没有把工作做好出现了不应该的工作失误在此我做出深刻检讨!

当天由于我工作的马虎大意,忘记了本应该在学习的时候就应该完成的信息反馈!事后经领导检查后才发现犯了过错但为时已晚! 经过领导的批评后我发现,造成没完成作业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我责任心不强。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自己身为组长,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增强自身的职业态度,避免在工作上的随意性。然而自己却不能好好的约束自己,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工作态度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想法。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想法,如果继续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我感觉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第17篇:公安工作落后检讨

公安工作落后检讨

篇1:警察工作失职检讨书

尊敬的王xx局长: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在xx一事,因我个人的疏忽,我没有能够充分地对所内各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监督,给xx公安局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我可以说是犯了一个最低级,最原则性的错误。虽然是一件看似很细节性的问题,但是连这么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做好,没有根据您的要求,把您安排给我的工作做好而深感愧疚,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重要的是给xx公安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导致xx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因为细节而蒙羞,更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王xx局长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但此次我通过自我反省,必须找出我工作失误的根本原因,经过深刻反思查找根源性问题,使我深刻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同时我也从中学习到深刻的教训。

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责任心不强。我在部署工作时,要求多,具体抓落实少,以致值班管理工作、值班部署和要求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值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派出所对各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作为领导没有抓好落实,平时工作松懈,思想麻痹,总认为不会有事,由于对值班工作缺乏重视,我对值班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缺乏敏感性,对部分民警不按制度要求开展工作,该谈话的不谈话,该了解的没有了解,麻痹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为此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忠心的恳求中心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也衷心的感谢领导给我重新工作、学习的机会,我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后将会更加努力,更加认真的学习和工作。请领导相信我。 xxx 年月日

篇2:工作落后检讨书

篇1:工作检讨书大全

公司员工违纪检讨书

领导的领导:

为我的罪过,特向您检讨。

首先,愧对领导对我们多次的教导,以为下午便没有什么事安排;其次,我没有自制力,迟到后将错就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当然,这些客观原因都不能成为我上班时间迟到的充分理由。主要原因是长期积累的个人无安排和散漫性质。

未能参加公司重要工作会议,不仅对不起??对我的循循善诱,更对不起我自己的生活理念:生活就是工作,我们却让生活干扰了工作。使我对接下来安排的工作没有直接有效的倾听,影响效率。

鲁迅先生说过,我们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

在写此检讨之时,我深感自己的无知,后悔之极。 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还是写得不好,只怪自己才疏学浅,不能更好的运用我们深厚的汉语言文化,敬请领导谅解。 单位职工工作失职检讨书反省部分

通过这次事件,我要重新反思自己的阅读和研究,一个人,工作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做的事情。每个人都应该重点,工作重点应。不要集中精力搞某些事情不能做成功的事情,不能清楚地把握细节。一个人学习,做一点点事情位。这绝对不是经典的书籍,但在人,在做事情的位位。 “学习对像帆船目前,落后的,”读那么多书,如果不掌握,不与生活,这是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说“时,学习和享受自己的学习。”

2,学习最重要的领域是实现。如果这项研究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是“心理科学问道:”喜欢吃的东西,而不是消化的,当然身体,无助,甚至是有害的。有一些事情没有运行,这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有一件事双方,而不是发展的好处,那么我们自然发展恶化。所以,当遇到不明白的事,我不能太麻烦,咨询虚心人很多,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

总之,我采取行动,为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使这种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 “男人不犯错误了,”我将努力发展成为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原因人先安心学习,从过去的错误和智慧,而不是简单懊悔。 “老师很容易从难求的学习,”我衷心感谢的教导希望在未来发展进程的领导,学习你的身体更“智慧”,让你的教学和帮助,余倍运气感,将不胜感激! 尊敬的各位领导;首先由于我的工作不认真的原因,没有把工作做好出现了不应该的工作失误在此我做出深刻检讨!

当天由于我工作的马虎大意,忘记了本应该在学习的时候就应该完成的信息反馈!事后经领导检查后才发现犯了过错但为时已晚! 经过领导的批评后我发现,造成没完成作业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我责任心不强。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自己身为组长,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增强自身的职业态度,避免在工作上的随意性。然而自己却不能好好的约束自己,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工作态度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想法。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想法,如果继续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我感觉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篇2:经典工作失误检讨书范本

工作检讨书范本

尊敬的各位领导:

由于本人的工作失误,导致出现了错误,给单位集体和工作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我对此十分的愧疚。现在,我郑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深度挖掘犯下此次错误的原因,认真检讨自身思想、行为和作风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向组织表明改过自新、努力进步的决心,确保以后绝不会再犯类似错误,以优异成绩回报组织的信任和各位领导的关怀帮助。

(一) 出现错误的原因

在承担本单位工作时,我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出现了???错误。出现该错误的主要原因是我本人工作态度不够端正,业务素质不够优秀,责任心有待加强。虽然存在非财会专业出身、接触工作时间短等客观原因,但自己确实存在学习意识淡薄、缺乏进取精神,思想态度不够端正、责任心有待加强等问题,这才是出现此次错误的最主要原因。我深知作为财会人员,拥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十分重要,可是因为自身的懒惰,平时不注意系统学习和主动向老同志请教,导致进步较慢、工作较为吃力,现在想来十分的后悔。作为财会人员,理应高度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恪尽职守、精益求精,工作中不能出现任何的瑕疵,可是自己以前思想觉悟不高、认识不够深刻、态度2 -认知,端正工作态度,该进工作作风,切实改掉懒惰、散漫等坏毛病,克服不够专心、马虎大意等缺点。并在工作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接受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监督指导,正确认识善意的批评指正,努力培养爱岗敬业、尽忠职守的正确观念。 - 3 -篇3:免费:工作检讨书大全

公司员工违纪检讨书

发布时间:2010-5-18 关键字: 员工 违纪 检讨

领导的领导:

为我的罪过,特向您检讨。

首先,愧对领导对我们多次的教导,以为停电便没有什么事安排;其次,我没有自制力,迟到后将错就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当然,这些客观原因都不能成为我上班时间旷课的充分理由。主要原因是长期积累的个人无安排和散漫性质。

未能参加公司重要工作会议,不仅对不起??对我的循循善诱,更对不起我自己的生活理念:生活就是工作,我们却让生活干扰了工作。使我对接下来安排的工作没有直接有效的倾听,影响效率。

鲁迅先生说过,我们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

在写此检讨之时,我深感自己的无知,后悔之极。 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还是写得不好,只怪自己才疏学浅,不能更好的运用我们深厚的汉语言文化,敬请领导谅解。 党员缺席会议检讨书

敬爱的党组织,尊敬的老师:

今天,我在这里诚恳的承认错误,希望得到党组织和老师的谅解。

而我的行为没有好好的履行党员义务,给我们的组织抹黑,我为自己的后进表示深深的忏悔。在此,我不想找客观理由来搪塞我的错误,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重视不够,错过了这么难得的学习机会。我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下定决心改正错误,不断进取,在党组织和老师的帮助下提高、完善自我,紧跟党的步伐,多做对社会有益的事,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

以后,我会在学习上和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好好学习专业知识,并提高党性认识。恳请党组织和老师给我一次机会,我愿意接受党组织和老师的考验与监督。 漏写工作日记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由于我的工作不认真的原因,没有把工作做好出现了不应该的工作失误再此我做出深刻检讨!

当天由于我工作的马虎大意,忘记了本应该在学习的时候就应该完成的信息反馈!事后经领导检查后才发现犯了过错但为时已晚!

经过领导的批评后我发现,造成没完成作业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我责任心不强。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自己身为组长,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增强自身的职业态度,避免在工作上的随意性。然而自己却不能好好的约束自己,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工作态度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想法。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想法,如果继续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我感觉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保证:

1, 在这件事中,我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加强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态度。认真克服工作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异工作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对公司的管理规定制度学习和执行不好,以后认真学习公司的管理规定制度,做一名合格的员工。 2 ,以后工作中认真履行的岗位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要积极表现,多和同事、领导配合以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

3,由于个人工作疏忽,带来了麻烦,影响了公司或部门的形象,以后要积极改正亡羊补牢,狠抓落实。

4,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我已经意识到我的错误了,而且认识到了此次错误严重性。我知道我那天确实是太马虎大意了。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请领导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希望领导和同事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还有再此我向全体部门人员道歉,真的对不住大家,由于我的粗心大意把大家也拉到了写检讨书的行列中,大家每一天面对紧张忙碌的工作, 还要和我共同分担我的错误,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

年月日

工作疏忽检讨书范文

李总:

在??工作中,由于个人疏忽,我没能全面的对??进行准确无误,认真核实、查对后给您再次汇报确认。犯了一个最低级、最原则性的错误,把基本的??都没能按您的要求做好,给公司的??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一定的损失,同时也愧对李总对我的信任。通过此事我也在自我反思一定要把犯错误的根本原因找出来,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也许将来还会犯更多更严重的错误。反思后,归结原因如下:

(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公安工作落后检讨)

1、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作为一名材料部负责人,不论有多少事去处理,都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头绪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学习和业务水平,牢记工作上细节性。一个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做人要专注,做事也要专注。做事不专心,一定无法把事情做得圆满,无法清楚地掌握细节。

2、做事情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真负责,勤学多问能真正领会领导安排工作的意图,不能偏差千里,对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有始有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能从工作中、业务中学更多的智慧,自己要不断提高业务及其他综合水平。

因此,我请求李总对我处罚,无论怎样从严从重处罚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再给我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反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

检讨人:??

工作接待失误检讨书

尊敬的?总,?副总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同事:

首先怀着充满十分懊悔遗憾的复杂心情,我对?总,?副总和公司全体同事表示真诚的歉意,对于在最近一个月内连续发生的两起由我而起的接待事故在此做出深刻的检查与反省。 关于此次失误,经过这半个月来的反复斟酌和思考,我才如梦方醒,意识到自己竟然犯下了如此低级和愚蠢的错误。也许在一开始心气过高的我还抱着不服气的心态对这次的投诉信嗤之以鼻,但是现在我渐渐明白,由于自己此次对工作的不重视,忽略了工作中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在整个行程期间,大部分时间由自己主观意识形态所决定,完全没有以一名??人员的素质严格要求自己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所造成了客人投诉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关于??一事,完全是由于我个人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尽管后来我采取的一系列力所能及的措施弥补,但是过失在先,在此我对我自己的工作在近一个月内的连续发生的失误做深刻的检讨和反省。

发自内心说,在这里我要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悉心的栽培和教诲。此次投诉是一次非常大的遗憾,但是痛定思痛,仔细回想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和过程,如果没有这一次的遗憾也许在明天或者不远的将来就会因为我的忽略和不在意或者是自满的情绪导致我终身的遗憾。我怀着十分愧疚和忐忑不安的心情写下这封信,一则是对于我此次的工作重大失误做出最深刻的检讨;其二,此次对我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生涯是一次全新的重启,今天就是我新的开始,认真对待每一个团队和每一件事情认真履行公司和赋予的工作任务;第三,我热爱这个集体,热爱这个大家庭,我沉痛地忏悔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各位同事带来的负面情绪和公司带来损失,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各位同事表示深切的歉意,希望各位同事从本人的失误中吸取教训,不犯同样的错误。

正是如此,此次带给我的是难以忘怀的记忆,我希望这能够成为我的警钟时时在我耳边敲响, 不要重蹈覆辙。

再次我诚心诚意向公司以及各位领导表达我的心声:

第一,这次是我个人职业生涯的耻辱,我必将时刻铭记于心,我真心诚意接受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批评,感谢各位对我的批评和帮助,我将以此促使自己更加努力去完成每一次任务每一项工作。

第二,对于此次失误,我真心诚意愿意以我个人的名义在全公司全体同事面前做深刻检讨和反省,警示自己也警示别人。

第三,我真心诚意接受公司给予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此致

敬礼

单位职工工作失职检讨书反省部分

通过这次事件,我要重新反思自己的阅读和研究,一个人,工作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做的事情。每个人都应该重点,工作重点应。不要集中精力搞某些事情不能做成功的事情,不能清楚地把握细节。一个人学习,做一点点事情位。这绝对不是经典的书籍,但在人,在做事情的位位。 “学习对像帆船目前,落后的,”读那么多书,如果不掌握,不与生活,这是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说“时,学习和享受自己的学习。”

2,学习最重要的领域是实现。如果这项研究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是“心理科学问道:”喜欢吃的东西,而不是消化的,当然身体,无助,甚至是有害的。有一些事情没有运行,这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有一件事双方,而不是发展的好处,那么我们自然发展恶化。所以,当遇到不明白的事,我不能太麻烦,咨询虚心人很多,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

总之,我采取行动,为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使这种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 “男人不犯错误了,”我将努力发展成为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原因人先安心学习,从过去的错误和智慧,而不是简单懊悔。 “老师很容易从难求的学习,”我衷心感谢的教导希望在未来发展进程的领导,学习你的身体更“智慧”,让你的教学和帮助,余倍运气感,将不胜感激!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由于我的工作不认真的原因,没有把工作做好出现了不应该的工作失误在此我做出深刻检讨!

当天由于我工作的马虎大意,忘记了本应该在学习的时候就应该完成的信息反馈!事后经领导检查后才发现犯了过错但为时已晚! 经过领导的批评后我发现,造成没完成作业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我责任心不强。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自己身为组长,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增强自身的职业态度,避免在工作上的随意性。然而自己却不能好好的约束自己,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工作态度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想法。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想法,如果继续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我感觉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篇3: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关于公安工作的四点建议) 公共安全咨政

关于公安工作的四点思考

上海防灾中心

前不久,发生了贵州省瓮安县“6·28”和上海市闸北区“7·1”暴力袭警事件,全国震惊。7月3日,陕西省府谷县又发生了一司机跳河引发群众围攻警察的冲突事件;7月19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又发生了公安干警被群众围攻、殴打后被迫开枪自卫,造成2人死亡的冲突事件。这一系列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在纷纷谴责肇事者不应采取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对公安干警的行为以及作风、素质、执法意识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仔细检讨一下,我们现在的人民警察队伍,确实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上述事件只不过是在一个时间段内,问题暴露的比较集中而已。其实这些年来,因基层警察素质问题造成的案件,每年都不少,并呈上升趋势。人民警察在社会群众中的声誉,整体而言在不断地降低。这个问题是很严重的,早已引起了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同志在任公安部部长时,就下了很大的气力抓队伍建设,开展了公安队伍“三讲”教育和“三基”工程活动。应该说,这些活动不同程度地遏止了腐败和加强了纪律。但由于社会的相关性和整体性,公安队伍很难以一支独秀的面貌屹立于人民群众之前。作为时刻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每天战斗在社会第一线的人民警察,又必须维护为人民服务的公正形象。因此除了加强队伍建设,还应该注重体制方面的改进。

一、分工不宜过细,责任应当明确

分工是社会运行和社会管理的必要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各类分工呈现越来越细的趋势。但实践证明,分工并不是越细越好,由于分工的细化,会产生许多由此带来的矛盾。如衔接遗漏、重复交叉、效率降低、程序扯皮等问题,当前的公安各警种中就存在此类问题。

公安工作的敏感性和应急性应是第一位的,但现在由于分工过细,则大大减低了这“两性”。比如,现在治安和刑警是两条线,治

安警的职责是管理户籍和民事纠纷,掌握辖区的社情,维护日常的秩序,处理一些盗窃吸毒赌博卖淫的案子。一旦发生大案,就交给刑警去处理了。时间长了就形成了一种现象:老百姓自行车丢了,刑警不管,派出所也不愿管,结果偷盗自行车成风;夫妻或邻居打架,没造成后果派出所不管,造成后果小则训一顿大则就处罚,一旦出人命就由刑警去处理。类似分工实际上对社会治安是很不利的,因为治安是基础,是预防,只有把每一件小案情处理好了,大案要案才能不出或少出。

再如,巡警和交警也是两条线。上海曾经把二警合一,组成交巡警,但这样一来巡警都跑去管交通了,街头和社区巡逻的力量大大减少。现在把交巡警又分开了,又恢复到巡警不管交通,交警不管街头刑事案件。这里的根本问题就是分工不合理。上海搞的网格化管理,应该说方向是对头的,但就是由于各警种分工太细,客观上影响了网格化管理的效果。如果把交警、巡警、刑警和派出所都捏到一起进行网格化管理,警力就会大大加强,区域治安情况就会好的多。现在县一级都成立了交警和刑警大队,而人却只有二三十个,发生现案,当事人先要报警,然后就是等待。往往一个交通事故,就要等好几个小时,这就反映了现有机制的落后。

公安工作这几十年的发展,基本就是出现什么新情况,就设立一个所谓有针对性的机构,比如督察、禁毒、反恐、特警、网警,都是这样来的。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实像县一级公安机关,除了办公室和政工、后勤、消防、技检等专业性部门外,其他只要设置一个接待科(接待窗口,兼管理户籍、受理报批、调解纠纷、处理上访等)、一个治安科、一个重案科就行,这样才能使整个警力下沉,才能发挥综合警力的最大作用。公安部从原来的十几个局,发展到现在的四十多个局,同样是这个问题。分工是越来越细,而整个社会治安形势,并没因此控制好,这个问题是应该好好反省一下的。

这次瓮安和上海发生的事件还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地方公安机关作为管理社会治安第一线的半军事化单位,区县一级公安机关却没有可靠的保卫机制。许多地方的门卫交给了保安,区县机关大楼成了

公安部门的软肋,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应该确保公安机关的相对安全。总之,社会上出现各种新情况是正常的,但机构的设置和分工要科学。凡是能在原有框架中包容的,宁愿在原有的机构中增加力量,也不要随意设立新的机构;不得不设新机构的,要充分考虑新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职责划分和协调配合,以避免职能交叉重复,责任相互推诿。现在国家推行大部委制,公安部应该考虑大部门制,通过警力下沉把网格化管理优势体现出来。

同国外比,我国公安机关的权力比较大,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执法权相对独立,这是事实。现在有不少专家主张削减公安的权力,将实体处罚中的强制措施(如拘押、拘留和各种处罚)统统纳入法院的审判程序。这种主张看似和西方接轨了,实际上会使治安状况更加糟糕。因为在西方的司法分权制度下社会治安并不是理想的,所谓通过司法程序来保证人权的主张,在我国实行起来只会使犯罪分子更加嚣张、更加有恃无恐,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千万不能犯幼稚病。所以我们只有通过改造公安内部的机制来修正公安工作,恢复我们曾经达到的良好的治安秩序。

二、条例应该简明,执法须有依据

现在的法律多如牛毛,不要去说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行政规章与技术规范之间的矛盾、交叉和漏洞(人大每年整理修订都来不及)等问题,仅要把成千上万的法律规章条文搞清楚,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公安干警面临的情况也是如此。现仅举《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这3个对公安部门来说最常用的法律为例,仅条文就有294项,加上具体的条款足有400多项。要每一个干警都熟悉这些条款,实在是有点太苛刻了;而如果不熟悉这些条款,又怎么可能在工作中不违反。加上现在每年公安部门的人员流动性又很大,所以尽管国家的法律条文规定了那么多,但公安部应该抓住要点,简化条例,明确几条必须遵守的,使公安干警做到每次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

如《人民警察法》在第二章“职权”里规定了14项公安警察的职责,这些职责是根据现有的职能部门排列的,所以显得很累赘。第三章“义务和纪律”里规定了若干义务,其实义务和纪律是不太相干 的,义务从广义上说是职责的一部分。公安警察的职责因此可以写的简单明了,就是两条: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公共安全秩序,并对户籍、交通、消防、边防、警卫、出入境和各种危险品、危险器械、网络信息以及游行集会、重要场所、特种行业进行依法管理。

(二)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上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必须履行职责。当公民人身和社会财产的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危难情形时,应立即救助;对公民在公安警察职责范围内提出的要求,必须予以解决。这就非常简单明了。

对于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人民警察法》第三章有关纪律的规定有些不到位。仅规定了不得有“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敲诈勒索或者收受贿赂;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行为,而没有规定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不得在工作时间动酒、在工作之余醉酒;不得从事警务工作以外的其他营利性社会业务。同时应该规定:“家属或亲朋好友间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干警本人有购房、购车等5万元以上大笔消费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并说明经济来源。”而且“干警登记的要求和内容,派出所干警应当在所内定期张榜公布,分局以上干警应当在机关内定期张榜公布。”有了这样的规定,领导和干警一视同仁,队伍情况可能就会好的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条规定也不到位。因为按照当前的国情,要个人去抵制领导(组织)的指令,是很难做到的。许多地方的公安局长都是地方党委的常委,公安局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怎么能不去处置突发的群体性事件。但是公安部应该明文规定,人民警察到了现场,只能维持秩序,制止暴力,以平息现场气氛为目的,而不能站到现场群众的对立面,按领导旨意随便抓人,更不能威胁和镇压群众,激起群众的民愤;对使用暴力的当事人,应对现场群众说明情况,宣读法律依据,严格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序处理,处理完就放人。对地方领导无法律依据的个人要求,要坚决拒绝。公安部应该规定“凡是按规定拒绝违规指令的,应该保证个人拥有以下权利:1.可以在公

安系统市一级范围内要求调动,包括家属在内;2.如得不到应有的调动,本人申述后由省公安机关负责合理安排,并应做到原则上让当事人感觉满意;当事人感觉不满意的,由公安部进行裁定。”这样第三十三条就应该改为:“各级公安机关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令,人民警察对超越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至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安督察制度,完全可以归到纪律检查的职责中去,没有必要单设一个机构。而归到纪检委的属下去领导和管理,则更顺当。

随便说一下,整个《人民警察法》应该重新修订了。现在看来,其不但内容落后,而且条理上也有问题。作为章目来说,应该分成职责和义务、权利和纪律、管理和保障、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特别是法律责任,应该一条条对应起来,详细明确,而不是笼统地归为一条,随意操作。

三、管理队伍要狠,解决问题要柔

除了体制和法制问题,公安工作还有一个改进责任制的问题。如何改进现有的责任制,建立一种具有针对性、时效性的责任制,以及和责任制相关的机构,是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以下是有关责任制的建议,供参考:

一是建立自上而下的领导责任制。

所谓的领导责任制,是专指一级领导对下一级领导在职业操守方面的责任制。即当局长的,必须对所有的副局长和他直接领导的处(科)长,包括贴身的工作人员,如秘书、司机等,在“德能勤绩”方面的表现负责。这些人如果发生问题,局长至少要负领导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处分;自己任内提拔的人出了问题,则领导必须引咎辞职。

二是建立专业性的干警监督机构。

所谓的专业性监督机构,是指包括心理干预在内的专门负责对本机关(部门)全体干警进行监督、测试、培训、调理、鉴定的机构。即给负有责任制的领导提供任用或调整下属的工作表现客观依据的机构,否则让领导仅凭感觉去判断下属是否可靠或值得信任,那是不科学的。现有的政工部门就可以承担这个职责,但原有的职能是远远不够的。

第18篇:落后表态发言

落后表态发言(精选多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2014年我村目标考核工作排名倒数,对此,我们深感愧疚。通过认真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思想不解放,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认识到兴村富民、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是民心所向、职责所系,责任意识、紧迫意识不强。二是工作措施不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细致。三是执行力提升不够,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结合学习、、、、等村的先进经验,深挖根源,找准差距,真抓实干。名次是昨天的,也是暂时的,只有工作是动态的。2014年

的目标任务更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多,但是村两委全体干部对今后的工作仍然充满信心。对于本村2014年各项工作,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积极争取镇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招商引资,全力争取项目,缓解村集体经济压力,多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

二、把财税工作作为重心工作来抓。确保在2014年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我村的财税指标。

三、加强党建工作,建设好村综合服务中心,发挥为农服务的职能。

四、认真做好信访稳定、计划生育、大病合医等各方面的工作。

总之,排名末位使我们警醒,更使我们认识到肩头责任重大。请镇党委政府放心,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比学赶超,迎头赶上,以实际行动改变落后局面!

谢谢大家!

表态发言材料

办事处

在本月的经济指标“百日攻坚”行动中,我办事处在全区的排名处于末位,对此,我们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深刻反思和研究讨论。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思想不够重视。在前两个季度的目标完成情况较好,排名比较靠前,所以精神上有点松懈,领导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措施不得力。没有把各项经济指标细化、量化、责任到人。三是工作有差距。与市、区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少。

下一步我们决心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措施,尽快扭转被动局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以抓纪律作风整顿入手,提高干部战斗力。围绕增强责任心,提高执行力,改善效能等方面,使办事处上下形成团结一致、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从完善规章制度入手,规范机关运转,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机关管

理制度、财政奖惩制度、绩效考核等一系列制度,通过奖优惩劣、动态管理、绩效考核,进一步激发争一流的积极性。

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经济指标快速赶超。在10月份要累计完成工业销售产值4180.4万元;工业增加值

1213万元;工业利润424万元。完成商业销售2665.9万元。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800万元。累计完成招商引资4730万元。

各位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将团结和带领办事处全体人员紧盯各项工作目标,强化措施,负重奋斗,开拓创新,务实苦干,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打赢攻坚战,确保全年各项目标的完成。

在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会议上的表态性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大会安排,我就青山湖街道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一表态性发言。

淘汰落后产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今年以来,青山湖街道按照市政府部署,以水污染事件为契机,通过对全街道260余家企业地毯式的排查摸底,确定了关停的15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名单,并勒令停产整顿。今后,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做好我街道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比较多。会后,青山湖街道将专门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明确纪律,并与经发、环保、工商等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街道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完成。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场合,向我街道的企业大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省、杭州市,特别是我市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面的信心、决心和措施,

提高企业和企业主的思想认识,努力形成

自觉淘汰落后产能的良好氛围。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在做好企业主思想工作,并协助、督促企业落实关停并转措施的同时,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全力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积极帮助下岗职工联系企业,使其再就业,以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格准入,防止新增。对要进驻我街道产业化区块的项目和企业,严格按照科技城概念性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要求,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并积极引进和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

五、鼓励升级,淘汰落后。街道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和服务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通过腾龙换鸟等形式,帮助企

业加快转型升级;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总之,青山湖街道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严格按要求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为我市实现杭州西郊现代化生态市建设新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发言,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县公安局向始终关心、支持我局各项工作的领导致以忠心的感谢!

回顾2014年,我局治安综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认真落实严打整治、治安巡逻、铁路护路、普法宣传、民调帮教、信访稳定等各项综治措施,构筑了严密的治安防范网络,为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创造

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先后荣获“**”、“**”等荣誉称号。

2014年我局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牢固树立“发展为第一要务、稳定为第一大局、安全为第一责任”的观念,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强力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概括起来讲就是“抓住一条主线,找准一个载体,突出一个重点,夯实一个基础,凸现两大亮点”。抓住一条主线:即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方针,加大普法宣传,提高法制意识,深入排查摸底,化解基层矛盾,推进依法治理进程;找准一个载体:即以创建“平安**”为载体,实施打防并举,群防群治,消除苗头,确保稳定;突出一个重点:即围绕重点工程建设,严厉打击强装强卸、敲诈勒索、阻挠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夯实一个基础:即狠抓综合治理基础建设,健全组织,完善设施,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综合治理措

施落实到位;凸现两大亮点:即“大走访”开门评警和基层基础工作,这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广大民警通过走访辖区各类社会群体,认真摸排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积极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前做好调解工作;对走访中掌握的征地拆迁、非正常死亡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隐患,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化解工作,确保辖区无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辖区的和谐稳定。

此次会议的召开为全县今年的环京整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局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构建和谐、安全、文明的大厂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4月份,城关镇非访量有所反弹,信访工作在全市排名落后,拖了全市后腿,有负领导的重托和期望。在深感愧疚和自责的同时,我们认真查找了存在

的问题:一是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在思想上有松懈,抓得不紧、盯的不死。二是化解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有畏难情绪,存在等、靠的思想。三是化解信访问题的措施还不够得力。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尽管成立了工作组进行化解,但对群众的思想工作不够深入,没有把群众稳定在当地。分析原因虽然有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是主观上努力不够。

针对我们目前的信访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始终把信访稳定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与经济发展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坚决避免再次发生到京上访的情况。

二是全面排查整治。组织机关干部,分片包村下访,对近期全镇不安定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问题逐件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对重点疑难案件,由镇班子成员分包,争取在较短时

间内解决。

三是畅通信访渠道。强化镇领导班子接访工作,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和重点上访人员,直接与群众对话,对应该解决的问题现场办公,现场处理,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明确包保责任、承诺办结时限,及时化解。

四是抓好重点对象。对重点信访群体和信访老户,我们将成立工作组,逐户做工作,了解群众诉求,稳定群众情绪,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妥善化解问题。同时,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律观念,有关涉法涉诉等案件走法律途径解决,力争其息访罢诉。

五是严肃工作纪律。继续强化信访包案制度,落实稳控责任制,对分包的信访案件、分包的重点信访人员,严格落实稳控措施,凡是再发生到市以上上访,一律进行问责,以严格的纪律确保信访工作各项制度落在实处、抓出成效。

总之,排名落后使我们警醒,更使我们认识到肩头责任重大。请市委、市

政府放心,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比学赶超,迎头赶上,以实际行动改变落后局面!

第19篇:武汉市住房改革制度

武汉市城镇合作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1996-10-03

第一条 为了鼓励城镇居民、职工通过合作建设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加强对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居民、职工合作建设住房(以下称合作建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在政府扶持下,通过组建住宅合作社,采取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的住房建设及其管理。

第四条 合作建房应遵循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合作建设、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合作建房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作建房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是城镇居民、职工组建的,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规定从事合作建房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组织。

第七条 居民职工申请加入住宅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居于中低水平;

(三)住房条件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自愿按规定的标准出资。

家庭中低收入水平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组建住宅合作社应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合作建房。

第九条 成立住宅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四)有可行的合作建房方案;

(五)成立职工型的住宅合作社应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社决议,且其单位已按本市的规定开展了住房制度改革。

第十条 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筹集资金,组织房屋建设、分配,组织居住区管理和生活服务,培育社员互相合作意识,兴办为社员服务的其他事业。

第十一条 住宅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本社章程,决定本社重大事项,选举产生本社委员会。

住宅合作社委员会为常设机构,主持本社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住宅合作社合并、分立或终止,应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住宅合作社合并、分立或终止,本社委员会必须负责保护社内财产,依法清理房屋产权产籍和债权债务,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交房屋产权清理和财产结算报告,在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办理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住宅发展政策制定本市合作建房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并送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部门会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计划、土地部门应将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合作建房发展规划提出的年度用地计划纳入本市年度用地计划。市计划和有关住房发展、金融机构应给予专项贷款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合作建房资金有下列来源:

(一)住宅合作社社员个人出资;

(二)单位资助;

(三)其他合法资金。

住宅合作社社员出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住宅合作社组织合作建房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有关资料或证明;

(二)凭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税费减免和工程建设等手续;

(三)建房工程通过验收15日内报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验房屋建设和住房分配方案等有关情况;

(四)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的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从事合作建房,应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合作建设的住房应由住宅合作社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各方出资金额确定房屋所有权份额。

第十八条 合作建设的住房不得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但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宅合作社社员确实不需要使用合作建设的住房,可退给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按法定的评估机构现场勘估价和住宅合作社社员出资比例结算办理退款手续,同时注销住宅合作社社员的资格。

住宅合作社由社员职工退回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用于吸收新的住宅合作社社员。

第十九条 住宅合作社应协助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规划、房地产部门制止房地产违章行为。

第二十条 住宅合作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居住区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以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准组建住宅合作社或进行合作建房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撤销其住宅合作社,追缴有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7-01-02

一、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办发〔1995〕6号文,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1994〕761号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鄂价房地字〔1994〕151号文和武汉市武政〔1993〕4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宅)是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单元式楼房住宅。其销售对象是人均居住面积在八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户。

三、依据“积极开发、政策扶持、定向销售、控制价格”的指导思想,凡列入市计委、市房改办联合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其销售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四、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按照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切实促进住房投资体制、分配体制和管理体制转换,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价格构成如下: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以及房屋(构筑物)拆迁中按规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物价局、市征地拆迁办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总体规划设计、勘察(水文、地质、文物)和测绘、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费用。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项目结算费用,如住宅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材料、人工、机械价差,工程监理费等,按统一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取费标准计入;

4.水电增容费: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计入。

5.管理费:以上述1—4项之和为基数,按3%计入。

6.贷款利息:指借用住房基金、银行贷款、或施工单位自带建设资金,由此而发生的利息。

7.利润:以前1—4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按不超过5%核定。

8.税金:按实际发生计入。

六、根据各类房屋的地段、装修、设备等条件及楼层因素,可调节售房价格。

1.经济适用房开发小区内30%房屋可作为商品房出售,其出售价格按商品住宅作价办法执行。

2.地段差价、装修设备差价由市物价局制定。

3.楼层差价由市房改办制定,但整栋楼房的楼层调节差价代数和为零。

4.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以元/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

七、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程序:

1.填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表》。发包工作完成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第五条中规定的各项费用及有关资料填写《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2.对因开发过程中发生合理的不可预见费用确需调整价格时,按规定的定价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并由市物价局和市房改办监督差价款的收退工作。

八、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中不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各种税费,如土地批租费、市政、人防、教育、商网等配套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除政府收费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乱收费。

九、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市物价局审批的价格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定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属价格违法行为,超出成本部分为违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十、各郊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价局、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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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试行规定

颁布机关: 武房物(1997)第134号文 执行日期: 1997-05-04 武汉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商品房销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借鉴上海经验,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审批,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的程序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应当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改善居住条件、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销售商品房为目的,按照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依法转让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主管机关。

武汉市房屋调换站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划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业务管理。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区房地产公司房屋调换站按确定的职权范围搞好本辖区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审批,承租人可以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

(一)为购买商品房而筹措资金;

(二)为购买直管公房而筹措资金;

(三)自住有余。

本市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经审批,可以有偿受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有偿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一)拖欠房屋租金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四)独用单元式厅室结构房屋转让其中一部分住房使用权的;

(五)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迁的;

(六)转让后转让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5平方米的;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转让的。第七条

有偿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下列当事人有优先受让权:

(一)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区房地产公司及房屋所有权人;

(二)该户房屋的团结户,其中包括共厕、共厨、共厅房屋的住房;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5平方米的。第八条

有偿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给辖地房屋调换站。经同意,也可以转让给他人。 第九条

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价格应当由转让双方在参照房屋调换站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协调议定。 第十条

房屋调换站评估被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应当实行现场评估,并参照当地当时商品房价格确定评估价值。 第十一条

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当事人应当持签定的转让协议、合法的租赁契约、个人身份证、户口薄等有关证件,按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到房屋调换站办理转让手续,缴纳规费。 第十二条

实行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应当对转让人予以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房屋调换站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房屋调换站将受让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应当按评估价值收取有偿转让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办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手续,应当按市物价管理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房屋调换站审批同意,其手续费减半缴纳:

(一)为购买商品房而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20元的。第十六条

在有偿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活动中,房屋调换站收取的有偿转让费应当作为房屋维修费和换房业务活动经费,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实行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受让人今后如遇国家房改售房而购置该房产权时,应按公房出售政策办理,不得以受让时支付的转让费、手续费冲抵购房资金。 第十八条

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当事人不得私下成交,不得擅自将自己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违者,房屋调换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并由房管机关按非法买卖公房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各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由房地产公司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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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发布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新体制,支持和鼓励职工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建(包括翻建和大修,下同)自住住房开办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方式。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发放并与借用公积金贷款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有关金融手续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一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存有不低于所购、建住房总价20%、存期不少于3个月的购、建房款;

(四)有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配偶;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包括配偶)年工资总额之和×35%×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50%,最高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70%。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缴贷挂钩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5至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市房改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借用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协议;

(四)批准自建住房的文件和其它相关证明;

(五)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分别办理手续:是购买住房的,签发公积金贷款承诺书,由其据以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是自建住房的,书面通知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担保:

(一)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以记名式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再到发售单位进行出资登记);

(三)在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综合保险,或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同意,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作为第三方保证人,并办理房产保险;

(四)将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或经注记的房屋预售、预购合同、质押登记的法律文书和有价证券、保险单等,交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保管(签订住房预售、预购合同的,在房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办《房屋他项权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十四条 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在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后,通知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由银行以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内;用于自建住房的,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借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户内。 第五章 担 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用经认可的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质押金额不得低于所借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权益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权益自有价证券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抵押期内,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作重复抵押;质押期内,出质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

第十八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下同)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由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以所得款项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它费用;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二十条 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随之解除,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亦随之将有关保管物予以归还,同时办理抵押权、质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贷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债务。

第二十二条 因合法事由变更保证人,借款人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保证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将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章 保 险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综合保险或房产保险,投保期限不得低于抵押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金额,且必须指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为保险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章 偿 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本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月还款额,逐月等额偿还,借款人可每月到银行交款,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银行。

公积金贷款期限(月数)

公积金贷款利率×(1+公积金贷款利率)

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

偿还期限(月数)

(1+公积金贷款利率 -1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质押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期先于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在与借款人协商后,按期将有价证券兑现,并将兑现价款用于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罚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向保证人发出催还通知书,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办理公积金贷款综合保险的,由保险人代为清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履行贷款合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武政办〔199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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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7-10-26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或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按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出租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所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或无合法权属证件的;

(二)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

(三)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结构、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第八条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出租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非住宅用房及单位自管住宅用房,执行标准租金。

出租其他房屋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可以实行协议租金。

第九条 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房管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权属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或资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房屋的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

第十一条 房管机构应在收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并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房屋租赁证》。

出租房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还须按《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租赁证》每年验审一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如实申报租金(申报的租金明显偏低的,以房管机构评估的租金为基数),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应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缴国家。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将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达成续租协议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限内,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承租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房屋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

私房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第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出租的公有住宅用房和自管住宅用房应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承租人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住宅用房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

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的,在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且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情况下,出租人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确需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结构或增添设施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费用承担和增添设施权属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转租房屋,应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租人与转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履行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出租人与转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与他人调换使用或入股合营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的房屋的结构、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的时间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承租的公有住宅用房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包括出租房屋内的柜台、摊位。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以房屋为条件进行联营、承包经营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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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

1998-04-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盘活存量住房,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范围

本市公有住房除无法确认产权的房屋,委托代管房屋,属保护文物、优秀历史建筑房屋,危险房屋,违章房屋,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房屋不能出售外,其它均可出售。

单位公有住房产权来源无争议,且不属违章建筑,但因缺乏建房资料而未办理房地产确权手续的,在各单位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房屋也可出售。 临街底层住房经过产权单位批准已部分改为营业用房的也可出售。

二、售房对象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已合法租住或由单位调整分配的、属于出售范围内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或职工(以下统称承租住户),都可以申请购买现租住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对本单位和非本单位的承租住房购买公有住房要执行统一售房政策,不得限制非本单位承租住户购买公有住房。

三、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计算

承租住户购买租住的公有住房按户购买,按租住公有住房实有建筑面积计算(包括每户分摊的公共面积)。对高层住宅公用设备、设施占用的建筑面积应按户分摊,并计算其产权面积,但不计算房价,也不计入超面积基数。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购买公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暂定为:

(一)按户籍人口控制标准。以城镇户口为依据,户人均建筑面积新房20平方米、旧房30平方米。现役军人、带薪留学人员、户籍在校的大中专学生作家庭人口计算;家庭独生子女、30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可按2人计算;劳教、有期服刑人员为有利于其劳动改造,也可作家庭人口计算。

(二)按职级控制标准。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职工75平方米,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局级干部130平方米。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级别掌握。

以上两种控制标准可由购房人选择,此标准只作为购买自住公有住房享受不同售价政策的依据。

四、出售价格

按照《武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包括腾空住房)按1995年的房改成本价出售。各类结构住房房改成本价详见附表一。

实际售价=〔(1995年房改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到1992年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地段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建筑面积

凡承租住户所购公有住房面积在控制面积以内或超过控制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售价按上述公式计算;超过5-15平方米部分的售价不给予工龄和现住房折扣;超过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售价按1995年确定的市场价格计算,各地段房屋市场价格详见附表二。

出售经过产权单位批准已部分改为营业用房的临街底层住房,其价格按1995年确定的市场价格计算。

五、公有住房出售的折扣政策

按房改成本价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下列折扣政策:

(一)承租住户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按承租人夫妇双方1992年以前的工龄之和乘以工龄折扣额折减。工龄折扣额为每年每平方米3.43元。1992年前离、退休职工的工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年份;丧偶单身职工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时,计算工龄可加上其配偶去世前实际工龄;离异单身职工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时,可加上其配偶离异前的实际工龄。

(二)旧公有住房出售按使用年限成新折扣,平均每年折旧率为2%。使用30年以上的旧公有住房按30年计算折旧。

(三)承租住房购买租住公有住房,对其负担价予以折扣。1998年现住房折扣率为3%,以后每年降低1%。

(四)公有住房实际售价根据朝向、楼层、地段等因素进行调节,各类调节率详见附表

三、

四、五。

(五)承租住户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按实际售价折扣20%。

(六)承租住户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一户只能享受一次折扣政策优惠。每个承租住户的购房家庭人口、夫妻双方工龄不得分别重复计算。

六、购买公有住房的其他政策

(一)承租住户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付清购房款后即获得住房的完全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取得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发给的、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属证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本文件发布前,已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可按当年房改政策补足以标准价计算的实际付款与当年以房改成本价计算的应付房价款的差额后,即取得住房完全产权。

(三)承租住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方案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原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购房的;

职务、职称晋升,原购住房退还,重新购房的;

职工异地调动、交流、原工作地所购住房退还,在新工工作地重新购房的。

但所购房屋超过市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过面积的购房款计征契税。

(四)承租住户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向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或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七、促进已售公有住房的交易

(一)承租住户已购公有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进入市场交易,所售房款如不新购房或新购房后的余额,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鼓励卖旧房买新房的计征税费方式:

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为简便征收有关税费,对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取得的售房收入,依全额按统一规定的5%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作为保证金。

2、对售房收入中用于新购房款的部分免收综合征收率5%的税款。 具体运作时,出售人先向征收机关按综合征收率交纳5%的保证金;新购进住房后,再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大力发展房地产中介组织,鼓励中介组织从事房地产交易代理业务,加快培育房地产交易

二、三级市场。

八、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的交易办证

(一)自管房产权单位按本文规定向市房地局(房改办)提出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申请,经批准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立契和权属登记手续,发放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件。已出售的自管公有住房,可由单位集中申办房地产权属证件。

(二)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由承租住户向属地房管所提出购房申请,经房地产公司审核后,报市房地局审批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件。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为购房人提供申请、审批、交易、办证一条龙服务,自受理出售公有住房单位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交易立契手续、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件。可以采取先收款,后办证的办法,对购房所交的房价款按建筑面积核实发放权属证件后,多退少补。

九、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管理与维修

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并由购房人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0元按年一次性缴纳,作为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高层建筑配有电梯设备的从售房款中提取30%,购房人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20元按年一次性缴纳,作为维修基金。基金的使用帐目定期按栋公布,维修资金不足时,再由购房人按各自住房建筑面积分摊。购房人购得住房后,必须遵守《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协议》,正确使用和爱护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确保住房安全。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建或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

十、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全市公有住房售房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实行集中存储,分级管理。由售房单位设立专户,存入武汉市商业银行(原武汉城市合作银行),由同级财政会同房地局(房改办)、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监管,确保售房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十一、售房相关配套政策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停止公有住房无偿分配,出售旧公有住房实行房改成本价,停止实行标准价。

(二)承租住户按现行房改成本价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时间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

(三)从1998年7月1日起,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8元调到1.20元,以后逐步增加,到2000年原则上调整到占职工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水平。

(四)未享受房改成本价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其住房问题将通过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确定的方式解决。

(五)对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家庭,仍实行廉租住房政策。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困难家庭收入增加时,应腾退廉租住房或对其收取标准住房租金。

十二、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要求

为保证我市出售旧公有住房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意义,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挂帅,有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积极推进,严格执行政策,不得弄虚作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者要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办事时限,促进我市旧公有住房出售和已售公房上市工作健康顺利进展。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市房地局(房改办)负责解释。

市房地(房改办)、财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于1998年5月1日前要制订出相关配套办法报市人民政府认可后发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一、1995年房改成本价格表

二、1995年房改市场价格表

三、住房城区地段调节率表

四、住房朝向调节率表

五、住房楼层调节率表

附件一:1995年房改成本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 房屋结构 |房改成本价|负担价|抵交价

----------|-----|---|--- 钢混结构 |1000 |777|223

----------|-----|---|--- 砖混一等结构 | 800 |577|233

----------|-----|---|--- 砖混二等结构 | 614 |391|223

----------|-----|---|--- 砖木一等结构 | 620 |397|223

----------|-----|---|--- 砖木二等结构 | 434 |211|223

----------|-----|---|--- 砖木三等结构 | 386 |163|223

----------|-----|---|--- 简易结构 | 343 |120|223

-------------------------

附件二:1995年房改市场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 市场价格| 房 屋 结 构

/ |-------------------

地段等级|砖混一等|砖混二等|钢混多层|钢混高层 ----|----|----|----|---- 一级 |1391|1194|1851|2442 ----|----|----|----|---- 二级 |1391|1194|1851|2442 ----|----|----|----|---- 三级 |1391|1194|1851|2442 ----|----|----|----|---- 四级 |1365|1168|1825|2415 ----|----|----|----|---- 五级 |1339|1142|1798|2389 ----|----|----|----|---- 六级 |1313|1116|1772|2363 ----|----|----|----|---- 七级 |1286|1089|1746|2337 ----|----|----|----|---- 八级 |1260|1063|1720|2310 ----|----|----|----|---- 九级 |1234|1037|1693|2284 ------------------------

附件三:住房城区地段调节率表

----------------------------------------

地段等级|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调节率%|130|100|80 |78 |76 |74 |72 |70 |70

----------------------------------------

注:地段划分详见《武汉市土地等级》

附件四:住房朝向调节率表

----------------------------- 朝向 | 朝东向 | 朝南向 | 朝西向 | 朝北向

-----|-----|-----|-----|----- 调节率% | 95 | 100 | 90 | 85

----------------------------- 注:按主要卧室定朝向,如果只有一个朝向直接计算;如果有几个朝向则调节率直接按92%计算。

附件五:住房楼层调节率表

单位:%

------------------------- 楼房层数/| 四 | 五 | 六 | 七 |八层及 居住层次 | | | | |以上

-----|---|---|---|---|--- 一 |97 |95 |95 |95 |95

-----|---|---|---|---|--- 二 |100|100|100|100|100

-----|---|---|---|---|--- 三 |105|105|105|105|105

-----|---|---|---|---|--- 四 |98 |105|105|105|105

-----|---|---|---|---|--- 五 | |96 |105|105|105

-----|---|---|---|---|--- 六 | | |94 |100|100

-----|---|---|---|---|--- 七 | | | |92 |95

-----|---|---|---|---|--- 八层及以上| | | | |90

-----|---|---|---|---|--- 顶层 | | | | |85

-------------------------

注:八层以上有电梯的楼房,住房免费使用电梯的,三楼以上均为105%,顶层85%;住房交电梯使用费的,二楼以上均为100%,顶层85%;一层有架空层的,有独用小院的,在主干道临街的,为100%。三层(含三层)以下调节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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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资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精神,根据有关法规和现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含标准价改成本价的价差款,以下简称售房收入)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第三条 售房收入是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性资金,归产权单位所有,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地局(房改办)、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实行集中存储、分级管理。 第四条 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分别在武汉市商业银行(原武汉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直管住房出售收入专户”、“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用于售房收入的存储和收支核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必须报经同级房地局(房改办)批准。售房收入必须在收取当日全额存入本单位在市商业银行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企业售房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售房完毕,各售房单位将售房收入全额存入市商业银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的、由该行出具统一印制的售房收入专户存储证实书,报同级房地局(房改办)审核认定,作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必备依据。

第六条 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提取10%(有电梯设备的可提取30%)作为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二)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单位缴纳公积金补贴支出。

(三)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其他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使用售房收入,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企业单位安排使用售房收入,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加盖公章后,报同级房地局(房改办)审核。

第七条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区房地局分别收取,全额存入在市商业银行设立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专户”。

(一)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10%由市房地局集中,用于房屋抢险排危等专项支出。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二)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90%划缴市、区财政在市商业银行设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市、区财政从各自管理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收入中分别提取10%(有电梯设备的高层建筑可提取30%)建立房屋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为推进房产公司转机建制,市、区财政集中的售房收入中可提取5%用于房产公司改革支出。其余75%的售房收入,专项用于住房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支出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住房支出。

第八条 各级房地局(房改办)在批准出售公有住房时,负责开具在市商业银行房改专柜存储售房收入的通知书,并连同批文同时抄送市商业银行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房地局按月向同级财政报送直管住房出售收入收、存和收入分解及有关情况,并及时解缴资金。

市商业银行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房地局(房改办)报送售房收入存、付、余情况。 市财政局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售房收入管理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储售房收入的,房地局(房改办)暂停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后补办。 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售房收入的,市商业银行要暂停支付,并报告财政部门和房地局(房改办)查处。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房地局(房改办)、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售房收入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并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县、新洲县的售房收入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武汉市房改方案的中央、省、外地驻汉单位(机构)的售房收入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8年5月1日起实行。在本办法实行前制定的有关规章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前出售旧公有住房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地(房改办)部门按此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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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

1998-11-2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8〕65号文)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在政府的计划指导下进行。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坚持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立足市场,面向广大居民;坚持市场价商品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我市各类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以适应市场不同层次消费对象的支付能力和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1998至2002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规模确定为600万平方米,并将其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具有开发资质、社会信誉好、开发能力强的房地产企业中择优确定。

四、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城市中心区以外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驻汉部队,可利用单位规划生活区内的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及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其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重点在汉口后湖、古田、汉阳泗新、武昌南湖等地区布局,由市规划、土地部门从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中一次规划,分年实施。

城市中心区内的单位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应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布局的要求,将土地置换到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

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用的自用土地,经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利用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未经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有偿转让。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其规划、设计方案也应采用招标、方案竞选等方式,择优选定。

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保护环境。

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通过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方可入住。

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房屋交付使用时,须向住房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经有批准权部门批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各级政府已发文明确免征的,继续免征;未免征的,减半征收。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政府监控和社会监督。

九、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的公益性、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其费用可以摊入建房成本;对经营性、盈利性的公建设施,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转让,配套建设的经营性设施不得无偿划转给其它部门或单位。 对重点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市政大配套设施建设难度大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规划红线外的市政道路、排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列入年度城建计划中安排。

从1998年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不再执行小区30%以下的住宅可以作为市场价商品房销售的政策。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单位和驻汉部队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全部用于解决本单位、本系统职工住房,不得对外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时,须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并使用全市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文)中关于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稳定的有关精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调控的各项工作。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政策,其最高限价由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8项因素审核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底前竣工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十二、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教育、市政、环卫、园林、税务、物价、银行、供电、电信、自来水、燃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三、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武汉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6号令)和《武汉市城镇物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小区时,应按移交的住宅建设造价的1.5%,提取住房公共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列入建安工程费。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房地局(房改办)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经济实用住宅建设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

1998-12-24

【实施日期】1998/12/24【颁布单位】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备部门,备部属、省属驻汉单位,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市属备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我省应在今年年底之前停止任何形式的住房实物分配。我市在1998年4月21日下发的武政(1998)34号文件中也对停止公有住房无偿分配作出了规定。现就我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通知如下:

一、全市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部属、省属在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1998年12月31日起,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日起,单位不得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实物的形式向职工分配。

二、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规划立项、建设许可证并于:999年底前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房和单位建房及1998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交纳定金并于1999年底前交付使用的单位购房,可以按房改成本价和折扣政策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微利价格由职工购买。

三、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住房,必须纳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渠道,按政府规定的微利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将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职工可运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补贴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等自行购、租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五、市区房改办、房地局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管理和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实施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违反本《通知》,继续进行实物分房的单位,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已分配的住房必须退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9-02-02【颁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0号文)精神,支持中央、省、市属在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单位)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利进一步改善在汉科教文卫单位职工的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教文卫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问题,采取优先安排计划,简化手续等有效措施,支持这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其职工的住房条件。

二、科教文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计划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土地局根据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总规模优先予以安排。

三、对科教文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998〕125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并执行下列政策:

(一)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用的自用土地仍保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申请用地变更登记,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科教文卫单位建设经济适用房,应在符合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的条件下,在教学、科研等业务区外,避免占用绿化、活动场地,结合现有居住用地统筹规划建设,所建成的住房应全部用于解决本单位、本系统职工住房,不得对外销售;

(三)建设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须成立住宅合作社,按照住宅合作社模式实行规范化建设管理;

四、国有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科教文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贷款。

五、对已经实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办法的,其职工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安排。

六、科教文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在房改货币化方案出台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并按我市房改货币化的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七、科教文卫单位经规划部门核准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但未能列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按规定参加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并交纳住房公积金,经市房地局(市房改办)批准集资建房的,可按地段等级,按每亩3-7万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征,并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费、商业网点配套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

1999-09-0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经研究,现就我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房改力度,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武汉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1999年9月底前发布施行。

(二)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1999年9月1日起,将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8元调整到1.42元,不再增加新的住房租金补贴。对离休干部、烈属、残疾军人、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三)鼓励公房出售,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将不可出售住房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申购。2000年底前将可出售住房全部出售完毕。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折扣政策,出售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优惠20%执行至1999年底,2000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2001年1月1日起取消一次性付款优惠。现住房折扣率2%执行到1999年底。

二、实施优惠政策,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

(一)放宽准入制度。直管公房除不可出售的,凡是现住户自愿购买的住房必须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可出售的,非本单位承租户要求购买,应执行我市统一的售房政策,不得限制出售。职工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文件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即可上市出售。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即可上市出售。

(二)完善住房上市交易、办证程序。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市房地、土地部门受理申请、办理交易、核发权证等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一条龙服务。对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证书、证件规定资料齐全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本意见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30日内到市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降低住宅交易税费。住宅交易计税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遍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遍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遍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宅,2000年底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空置商品住宅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对降价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住宅交易登记收费从1999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83号)文件,不得超标准收费。继续试行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收费标准降为每平方米40元。

三、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完善拆迁还建政策,推行货币安置。市物价、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货币安置”办法和标准,1999年底前出台。实行统一拆迁,“货币安置”,减轻开发单位的社会负担,落实拆迁安置工作,促进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房价,减轻负担。市物价部门要组织对房地产开发收费进行清理,对国家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并逐项检查落实。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各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出台的收费项目应暂停收费,并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对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应公布收费依据、标准和用途,接受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大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提高居民购房能力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投入,大力发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依法加大公积金归集力度,从1999年9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199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提高公积金缴存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各缴存工资总额的5%均提高到15%,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原来单位、职工各缴存工资总额的5%均提高到10%。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重点向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经济领域延伸。理顺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加大公积金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力度,放宽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二)积极发挥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发展住房金融市场,全方位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加强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推进和完善住房组合贷款,提高商业信贷资金的组合比例,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凡是承办政策性住房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应按多存多贷原则增加发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对目前资金一时周转困难,销售前景看好的住宅开发项目,发放封闭性建设贷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提供按揭,转换贷款主体,通过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供贷款支持。

(三)简化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条件,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可延至20年。实行“一门三步”式服务,即:接受申请、承诺贷款、通知放款“一条龙”服务,把办理贷款时间缩短到20天以内。将住房贷款范围扩大到二级市场交易的住宅。

(四)完善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办法。市房地、财政部门应尽快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居民购房贷款提供担保。

五、改革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做好公房售后维修和服务工作

(一)全面推进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引导和扶持房地部门所属房地产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直管公房售房资金的15%用于房地产公司转机建制,对转制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给予优惠支持。

(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行为,从严控制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应分别按普通建设标准和高标准对各类物业分类制定并公布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三)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服务。制定公房售后服务办法,落实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多层住宅按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款专用,切实加强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 1999-09-16 武汉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 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将老职工32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核定计发。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房面积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4、老职工职务晋升后,根据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相应增补住房补贴。增补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基准补贴乘以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一次性补发。

(四)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和可转化的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另行制定住房补贴标准,报市房改委批准后执行。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

(一)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原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按规定集中的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支付职工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申 请补助。

(三)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单位住房基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四)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政府指定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并按职工个人设置住房补贴明细帐进行专项核算。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统一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五)职工住房补贴应专款专用,在其购买、修建自住房时支付。职工退休时可将专户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六)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拨制度。职工在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按计划统筹安排,银行按规定支付。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计发住房补贴。

四、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区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实施。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筹集、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四)企业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经营状况制定,提请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报市、区房改办备案。

(五)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武汉市房地局(房改办)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关: 武房字〔1999〕第78号 执行日期: 1999-10-22 武汉市房地局(房改办)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了贯彻武政(1998)125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管理,推进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原则

1、符合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节约用地\"的原则;

3、坚持利用现有市政设施和存量用地,成片进行项目建设的原则。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

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与文件。

1、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自建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3、土地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签订的用地转让合同文本;

4、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的1/2000地形图(用红笔注明);

5、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6、有关资金证明(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或自建单位职工公积金交缴证明)。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

1、市房地局(房改办)根据市场需求和全市布局建设情况,对申报的建设项目工作部门逐个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提交局例会讨论;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初审后,提交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3、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市建委、市计委、市房地局(房改办)、市规划土地局、市人行等部门会签计划报告,上报省有关部门待批。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下达

1、经审定上报的项目,由市房地局(房改办)先行下达前期计划,建设单位凭前期计划(原件)到市规划土地局办理前期有关手续,并与商业银行联系贷款事宜;

2、省有关部门批准我市上报的计划后,由市建委、市计委、市房地局(房改办)、市规划土地局、市人行联合下达正式计划;

3、在正式计划下达后,由市房地局(房改办)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协议书和年度计划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与监督。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武房管[1999]301号 99年11月11日

各区房地局、房改办、房地产公司,市交易互换心,市登记发证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武政(1999)98号文件,加快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未与开发单位办理产权交接手续的拆迁还建住房出售时:

1、属于开发单位还建的“散户”按还建时的“散户”建筑面积出售收款,待测绘部门测绘后,售房款按测绘后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产权证待产权交接手续完毕后发放。

2、属于开发单位集中还建的拆迁户,按建使比1.33系数测算建筑面积出售收款,待测绘部门测绘后,售房款按测绘后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产权证待产权交接手续完毕后发放。

二、在拆迁还建住房中,还建户按高于成本价的价格获得使用权的住房出售时:

1、按拆迁还建部分与高于成本价格获得使用权部分分开计算售房款,对高于成本价获得使用权的部分按市政府(1998)34号文件计算房价,再按50%折减后出售。

2、对高于成本价获得使用权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当时拆迁协议书上增加的使用面积乘以当时建使比系数。

三、关于房屋公用部位出售时,购房人必须与公用部位共有人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出售。

四、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已在市规划局领取拆迁许可证,即将拆除的住房,暂不出售。

五、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单位将承租的非住宅用房经过改造为成套民用住宅的,可向房地部门提出申请改变为民用住宅,经市房地局同意后可以出售,但出时应由承租单位统一代为办理。

附:《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的办理程序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工作的意见

武房改办[2000]2号

2000年4月3日

各区房改办、财政局,有关试点单位:

根据我市房改工作安排,现就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推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开展,拟通过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先行开展职工住房情况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测算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等工作,探索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使这项工作尽快全面展开,帮助职工形成现实的购房支付能力,切实启动个人住房消费。

二、试点单位:

试点区: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

试点单位: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市计生办、市委党校、市劳教局等。

三、试点方式:

1、市房改办、市财政局组织工,作专班,对试点单位进行指导。

2、试点单位成立有分管领导任组长、房管(房改)、财务、工会、人事、纪检等部门参加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小组。

3、试点区房改办、财政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试点。

4、试点单位和试点区,要开展宣传动员,组织职工进行住房情况登记,建立住房档案,并做好住房补贴的测算和核定工作。

四、试点时间安排

(一)试点单位:

3月31日,召开试点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议;

4月1日至10日,各试点单位筹备动员;

4月11日至25日,试点单位职工住房登记;

4月26日至30日,试点单位职工住房登记汇总,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5月1日至15日,试点单位进行职工住房补贴测算,制定单位补贴方案;

5月16日至20日,试点单位上报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填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核定表》;

5月2l至31日,市房改办审批单位住房补贴方案、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6月,试点单位开始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7月,扩大试点,逐步推开。

(二)试点区:

4月上旬,召开匡房改委工作会议; 4月中旬.区房改办、区财政局测算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砧需求,明确划转资金渠道;

5月底以前,制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5月至7月,指导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货币化分配工作试点。

8月,试点单位开始按规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

五、其它事项:

各试点单位要按工作步骤要求,尽快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的相关工作,并将试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反映,确保房改工作稳步推进。 

二○○○年四月三日

—————————————————————————————————

_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1年2月22日

第一条 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规定的减免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按与商品房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年度建设规模,控制在上年度全市住宅建设竣工总规模的15%以内。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本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布局,由市城市规划、土地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998]125号)规定,从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中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定和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计划管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精神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申请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有5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 (三)有占建设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经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计划、建设、房地、规划、土地、开发管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联合上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并联合下达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开工等手续。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制。

第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最大房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设计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招标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以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性、舒适性,优化人文居住环境。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物价部门商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结合区位和质量差价核定。

未经核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户限购一套,而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部门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应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应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区房地部门收齐申请,应张榜公布30天,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将经过初审,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对购房户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应符合实际;有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出具的证明无效,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购房户弄虚作假、骗取虚假证明的,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弄虚作假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土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和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购房户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年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二)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的异地安置居民家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事先取得开发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武汉市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不得向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购房户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否则,房地、土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和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须严格按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6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驻汉部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且不得向社会销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征收问题的通

【实施日期】2001-03-15【颁布单位】武政〔2001〕35号

各有关部门:

为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建设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8]6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3月15日起,凡在我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减半征收。 特此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1年3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政办[2001]134号

2001年7月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以前制发的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财综〔2001〕18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请按财综〔2001〕18号文件精神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三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已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许多市县已经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但少数地区由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政策还未落实等原因,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仍然难以真正启动。为此,根据《通知》精神,现就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各地财政和建设(房改)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使住房分配货币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按《通知》规定应该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以不低于1996—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尽快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并在以后年份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1996—1998年期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投入较少,或1998年底前的职工无房、未达标较多,且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并制定出使用计划。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多渠道筹集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化分配后,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自建或联建职工住房,财政预算不再安排建房资金。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出台前已立项并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未完工程建设资金应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不得挤占住房补贴资金。

四、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配套政策,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在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住房档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准确核定住房补贴对象和住房补贴资金需求量。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办法,推进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研究制定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财政部门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原则,科学有序地分配住房补贴,严格监督有关部门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

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2002-08-31

武政[2002]87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住房保障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租金核减和配房租赁等。

租金核减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现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与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由产权单位予以核减。

配房租赁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调配一处廉租住房供其承租使用。

用于配房租赁的廉租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为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50%。

第五条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第六条申请租金核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证明等材料;

(二)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房屋产权单位给予租金核减;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

第八条申请配房租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

2.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户籍证明及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身份证件。

(二)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审查完毕,并定期将审查结果在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户籍所在或者实际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对己登记的家庭,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轮候原则,确定实行配房租赁的家庭。

轮候期间,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的住房状况、经济收入和家庭人口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退出轮候。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房源及需求情况,每年向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配房租赁计划。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达的配房租赁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排序等公开方式有计划地实行配租廉租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应优先纳入实施范围。

第十一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订立《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应由其承担租金等相关费用。原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并交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继续用于配房租赁。

第十二条实施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住房保障专用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专用资金;

(三)配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四)接受社会损赠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兴建、维修以及管理等,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配租廉租住房的房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购置的存量住房等;

(二)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上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住房;

(四)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退出的原公有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通过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住房。

购置、兴建廉租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状况、经济收入和家庭人口等 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发现不再具备享受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报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通知房屋产权单位终止租金核减;

(二)对享受配房租赁的家庭,终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限期退出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不能退出的,经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续租,住房租金按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收取;逾期不退的,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曾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腾退原公有住房的,对原住房与现住房的面积差额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申请租金核减或配房租赁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核减或者租赁廉租住房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通知房屋产权单位终止租金核减;

(二)对享受配房租赁的家庭,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追缴廉租住房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

第十六条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住房保障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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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

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房指[2002]199号

2002年10月28

各区房产管理局、民政局:

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住房部题 重大措施,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现就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武政[2002]87号),作如下通知: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密切配合

各区房产管理局、民政局要把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工作作为大事来抓。要明确领导分管,落实工作责任,选拨得力干部,切实将这项惠及百姓,涉及稳定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要搞好宣传培训

各区要召开有区属部门和房改单位参加的动员会议,并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对最低收入居民收入居民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重大意义及操作办法。同时,要组织有房改、做到统一思想,统一下策,统一操作办法。

三、要按各自职能和工作程序做好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局要按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书入居民家许住房保障的计划分解、资格审查、落实到户等工作。各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民政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家庭的调查摸底和受理初审工作,并按《办法》的要求,及时掌握并通报享受住保障家庭的经济收入变化等情况。各社区居委会和单位要负责做好申请家庭的现住房情况和人口状况的核实工作。

四、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

按照《办法》规定的政策,坚待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审查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办法 2004/6/21 武资中发[2004]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使职工能及时、准确掌握本人公积金缴存明细情况,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的发放范围,各受委托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以下简称对账簿)主要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对账簿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唯一有效凭证,由职工长期保存,具有法律效力,是职工申请办理有关公积金业务的必要证件。从2004年起不再发放对账单、查询卡。

第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集中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对账簿不能作为单位或个人汇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凭证,但可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

第五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对账簿只能作为职工提取公积金的资料之一。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对公积金存款利息结计有异议时,有权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复核。受委托银行应当无条件受理并作答复。

第三章 对账簿的印制和发放

第八条 对账簿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制,受委托银行印制、管理及发放给职工所在单位转至职工个人。对账簿由本人妥善保存,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扣留或代管。每年缴存、提取、余额情况由本人持对账簿随时到受委托银行营业网点或自助终端上进行明细打印。如对账簿满页后可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缴存网点的房改专柜更换新对账簿,已满页的对账簿仍由本人留存。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和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设立或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所在单位的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缴存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的同时发放对账簿。

职工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内调动,在同一缴存银行和同一中心内办理转移的,对账簿仍可有效使用,个人账号是唯一的,但必须将公积金账户随工作关系一并转移到新单位。在不同缴存银行和不同中心之间转移的,在其公积金账户随工作关系一并转移到新单位后,由缴存银行重新发放对账簿。

第十条 对账簿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发放,初始账务记录反映的是2003年7月1日余额 ,与2003年6月30日发放的对账单余额一致,并反映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所有账务记录。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账务查询

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受委托银行应热情、及时为职工提供查询,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开办电话查询业务。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根据对账簿上提供的公积金账号,通过电话随时查询本人当前余额、最后一次缴存月份及月缴存额。

第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在各营业网点或自助终端上,受理持对账簿的职工随时打印明细业务。职工如对其公积金对账簿所登记的缴存、提取、余额有疑问,可随时与缴存银行进行对账。如仍有异议的,可提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复查。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各单位在受委托银行发放对账簿之前,应到其缴存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核对表》,核对、确认职工账户信息。

对一个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向缴存银行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办理账户合并手续,确认其唯一账户。

对已调离或已离岗职工的账户,应按规定办理转移或封存手续。

每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只能发一本对账簿。

第十五条 单位应主动与缴存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受委托银行应随时受理单位账户查询与核对,并打印单位对账单。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由受委托银行打印单位个人明细清单(或送盘片),供单位对账和登记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如有不符,应及时调整相符。

第六章 对账簿的补办

第十六条 对账簿因遗失、损坏需补发的,由职工向本单位提出补办申请,单位同意后再由个人到缴存银行办理对账簿。补发时需收取工本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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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工作暂行规定

2004-10-30 武房字[2004]21号

各区房产局、房改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落实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工作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购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实行申请、公示、核查制度,由各区房产局(房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家庭(含旧城改造、重点工程拆迁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标准,以武汉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指标为准。

第五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应按如下程序申请核准其购房资格:

(一)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区房产局(房改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共一式两联,一份由区房产局留存,一份转交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备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提请各自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并在《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则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应证明;

(三)申请人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区房产局(房改办)提出购房资格核准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附复印件);

2、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附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第六条 对申请资料完整、有效,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局(房改办)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七条 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区房产局(房改办)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区房产局(房改办)向申请人核发《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该证明有效期限为18个月。

第八条 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在有效期内持该资格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凭该资格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源和价格信息,由市房产局通过本市主要报刊和市房产局公众网站集中向社会公示,便于中低收入家庭掌握信息,并及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手续。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出售的,购房合同无效,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责令其开发建设单位须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将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购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购买2004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购买资格核准工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住宅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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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的通知 武房市〔2004〕99号

2004年10月21日

各区物价局、各区房地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搞活房地产

二、三级市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七个中心城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计收,城郊各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30元计收。

二、原《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办法》(武房〔1998〕224号)文件、《关于调整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收费的通知》(武房管〔1999〕274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标准的内容停止执行,其他内容仍按(武房〔1998〕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收费,并向广大住户公示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

四、要加强对房屋转让、调换工作的管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做到为广大住户排忧解难。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有偿转让过户费,一律不予退还。

附件:1.武汉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申请书

2.武汉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审批表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物价局

二 ○ ○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关于印发《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1/27 武资中发〔2005〕2号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现将《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受托银行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迅速在行内选择经办支行和少数客户进行试点运行,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并完善操作程序,以保证此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

二○○五年元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以下称“原商业贷款”)转换成由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资金中心”)对其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称为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在市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的经办支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称“转贷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对已办理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由市资金中心负责审批,有关贷款手续由发放原商业贷款的同一家贷款银行办理。

第五条 转公积金贷款必须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申请将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转贷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商业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出具由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2、因购建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已在市资金中心进行了登记备案的正规、合法的住宅开发项目;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5、房屋产权属共有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并办理公证;

6、转贷借款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上述三项条件中以金额低的为准。

每个转贷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在依据前述规定的同时,由贷款银行根据转贷借款人(含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及还款能力按下述计算公式综合确定:

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上述公式中,如转贷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计算公式中的月工资收入则不包括配偶方。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得长于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第十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三条 转贷借款人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需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4、办理原商业贷款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转贷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

6、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及公证书;

7、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承诺函;

8、住房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由开发商重新出具的该房产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书;

9、贷款银行办理转公积金贷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负责对转贷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贷款银行对转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按现行各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在《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资金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转公积金贷款经市资金中心批准后,贷款银行与转贷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好相关贷款手续,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先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的扣款账户内,作为转贷借款人归还原商业贷款的预付资金。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期限,从转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办妥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权属证明交给贷款银行保管之日止。

担保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并与转贷借款人和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 转贷借款人的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根据与转贷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扣划协议,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转贷借款人已存入的自有资金同时划入转贷借款人的原商业贷款账户内,结清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原商业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转贷借款人、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应共同到原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原商业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注销,同时重新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转贷借款人、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应办理变更房屋保险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监控转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保证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权益的落实,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方法》(武房改公[2000]5号)的规定,做好转公积金贷款委托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贷款银行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行的操作实施细则,报市资金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四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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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5]30号

05年6月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上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原则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内,持计划文件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持计划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末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销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

划拨土地取得后,严禁改变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依法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罚款、摊派。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层后,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

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销(预)售许可,销(预)售许可申请由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市房产部门共同审核。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

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房屋被拆迁人销售。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当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具体销售办法由市房产部门另行制定。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地址、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塬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前款规定交纳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由征收部门集中向市财政部门上缴,专项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出售给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七章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

本市集资、合作建房仅限于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上市条件等应当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上市条件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条件的前提下,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内部生活区建设的要求,以拆旧建新为主,不得占用现有生产、办公、教育、绿化、体育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在军队后勤部门划分的售房区或规划生活区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集资、合作建房申报单位应当向市房产部门如实提供本单位职工住房和收入情况,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提供总后勤部和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准文件。市房产部门在受理项目申报后,应当对巾报情况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

第三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由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个人全额出资建设,出资款项按项目建设的综合成本费用确定,建设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从中获取利润,不得对外销售,其综合成本费用应当报物价部门核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本单位职代会或社员代表的监督,收取款项前,应当与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资、合作建房”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产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集资合作建房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2001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第20篇:完善制度 推动改革

完善制度 推动改革

2008年,宜春市制定下发了《宜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该市公务卡改革正式启动。目前,公务卡改革在我市已实施五年。五年来,这项改革开展得怎样?改革成效如何?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和困难?带着以上思考,笔者深入我市部分区县,对基层公务卡改革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有关调研情况如下:

一、宜春市公务卡改革的基本情况和成效

五年的实践探索,宜春市公务卡消费从无到有、由点及面,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改革面迅速扩大。从县市看,除三区外,均启动了此项改革,实现了县市全覆盖。从改革单位看,2013年,全市开展改革的预算单位共计1 661个,比上年新增958个,占预算单位总数的89.6%,基本实现了除乡镇以外单位的全覆盖。二是发卡量和消费金额快速增长。2013年,全市累计发卡11 583张,比上年底增加8 094张,累计刷卡消费7 062万元,比上年增加5 569万元,增长近4倍。三是单位用卡意识逐步提高。目前,大多数预算单位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使用,逐渐养成了勤于用卡且乐于用卡的好习惯。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进一步深化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了财政财务行为,减少了现金支付结算,提高了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控制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改革进程中,部分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摸索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上高县将公务卡改革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办工作,由财政、纪检等部门具体落实;万载县大力压缩授权支付额度,严格控制预算单位使用现金消费;奉新县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情况,结合本县实际,分单位下达公务卡消费参考目标,督促各单位落实;靖安县严格对照强制结算目录审核每一笔项目支出,违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四县2013年公务卡消费金额分别为1 872.4万元、1 276.7万元、816.8万元和621.9万元,消费总额分别居我市10个县(市、区)前四位,占全市的比重分别为26.5%、18.1%、11.6% 和8.8%。

二、宜春市公务卡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尽管我市公务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全市整体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总体进度偏慢;二是县市间改革进度不均衡;三是乡镇改革明显滞后。

具体分析起来,阻碍我市公务卡改革进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革触及不当利益,部分单位找各种借口延缓改革。公务卡具有“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的特点,将公务消费置于阳光之下,堵住了过去现金结算“无迹可查、无据可寻”的漏洞。因此,公务卡改革触动了在财务工作中存在“浑水摸鱼”情况单位的利益,导致部分单位视公务卡为“杀伤性武器”,从而找各种借口拖延改革。如有些单位认为公务卡姓“公”,届时会导致单位承担私人消费引致的所有责任,又认为参与改革后单位所有职工都必须办理公务卡,反而不利于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有些单位表示对刷卡消费不习惯、嫌保管POS机小票麻烦、对公务卡消费信息的保密性不信任,即使发了卡也不想使用。有些单位认为公务卡报账程序繁琐,即使使用了公务卡消费,但仍按原程序报账。理由五花八门,看法莫衷一是,导致一些单位采取观望态度,能拖则拖。

2.刷卡条件有限,公务卡消费完整性大打折扣。因为公务卡消费主要通过POS机完成,所以公务卡的使用频率和POS机的布设情况直接相关。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商家安装POS机积极性不高。由于刷卡手续费均要商户承担,且公款消费均要索取发票,导致商户经营成本上升,部分商户特别是中小商户不愿安装POS机。这种现象在小县城、乡镇尤为突出。二是有POS机不用。有些商户出于成本考虑,经常以网络不通、设备故障或可以提供付现优惠等借口来诱使客户支付现金。三是许多单位将公务接待转移到刷卡环境较差的地方。为贯彻中央厉行节约的精神,一些单位在公务接待中,纷纷将餐饮招待由高档次酒店转移至乡下、学校食堂、私人会所或普通小店,这些地方刷卡环境更差。因此,受以上因素影响,许多消费无法通过公务卡来进行,公务卡消费的完整性大打折扣。

3.公务卡结算体系不完善,制约改革进程。公务卡结算体系主要由银行反馈消费信息――公务卡结算软件读取信息―按操作流程还款三个紧密相连的环节构成。公务卡还款是否方便快捷,主要取决于结算体系的完善度。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三个环节均有待完善。一是银行消费信息反馈速度偏慢。受制于跨行网络清算系统,不同代理银行间的用卡信息传递至少需要三天,如果代理银行经办人员未能熟练掌握相关业务,信息传递时间可能更长。2012年,奉新县某银行就出现过由于岗位变动,公务卡业务衔接未能到位,一段时间内信息传递均超过十天的现象。二是银行信息系统和公务卡结算软件的契合度不强。有时银行信息数据早已发送,但用友软件显示未接收到银行信息,反复查询后仍难以明确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奉新县曾出现因系统不能读取信息,最终持卡者逾期还款而在银行卡征信系统中留下了“污点”的情况。三是公务卡结算软件的成熟度不高。我市于2012年上线用友政务软件大平台,距今仅使用不到两年,软件的部分功能仍需完善。部分县市反映,公务卡结算模块存在着反应速度不够快、报销流程稍显繁琐、界面功能复杂等情况。公务卡结算体系的不完善,会让持卡者觉得公务卡是“麻烦卡”,会采用各种方式抵触使用公务卡。

4.相关问责机制落实不到位,对改革不力者威慑力

不强。现行公务卡管理制度虽然对使用公务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如何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各地还处于观望阶段。一是相关部门未能形成合力。公务卡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工作需要由财政、监察、审计、人行等部门分工协作,配合推进。但即使在改革进展情况较好的县市,现阶段也主要是由财政部门“单兵突进”,县市反映,财政部门虽然可以利用会计核算和资金拨付等方式来规范单位的公务卡消费行为,但这仅仅是推进改革的一种技术手段,一旦遇到深层次的问题,财政部门就显得力不从心。二是问责机制未有效执行。在公务卡改革制度设计中,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弹性过大,由此造成对未参与改革或改革不力者网开一面,改得好理所当然,改得不好也安然无事,无人问津。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问责机制落实缺位,没有对改革不力者起到应有的威慑力,同时也挫伤改革执行较好单位的积极性,更引起一些县市对公务卡改革观望情绪仍然浓厚,改革难以进一步深入。

三、推进我市公务卡改革的建议

公务卡制度改革作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在我市已开展5年之久,目前已到了从“量”到“质”的转变关键期。如不继续力推,改革将会半途而废。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四点完善建议。

1.加大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工作,使改革深入人心。一是加大宣传,有的放矢。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各种媒介,对公务卡改革进行进一步的全方位宣传,大力介绍公务卡改革的相关知识等,使各预算单位尤其是单位领导,对公务卡改革形成正确的认识,引导其积极参与改革中来。二是加强培训,提升技能。将公务卡业务培训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培训范围,邀请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公务卡还款的流程和操作要点进行仔细讲解,以强化对各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同时也可以解决单位财务人员因新老更替出现的业务操作脱节问题。

2.优化公务卡的使用环境,不断完善公务卡结算体系。一是加大对POS机的布设力度。鼓励银行抓住2012年底POS机刷卡手续费大幅度降低的契机,并将公务卡制度政策优势积极融入POS机营销理念,积极推广移动POS机,财政部门可考虑将银行的公务卡代理业务工作纳入对银行的工作考评,给予一定奖励。二是提高公务卡的结算效率。由于刷卡信息源均在各省分行,因此可向省财政厅反映相关情况,寻求高位推动,缩短刷卡信息反馈时间,并同时要求银行做好对本行公务卡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公务卡结算模块中的一些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友公司做好软件优化等服务工作,做好银行信息系统和公务卡结算软件“无缝对接”。

3.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客观评价改革情况。目前,各地公务卡仍处于“散兵游勇,各自摸索”的阶段,上级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评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套标准的考核评价体系,用于指导评价各地改革开展。一是统一全市评价体系。将单位覆盖面、发卡量、开卡量、刷卡消费额等量化数据整合起来。对照公务消费量、强制结算目录情况,同时考虑县市经济发展程度、刷卡环境等因素,建立一套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务卡改革综合评价体系。二是将公务卡改革纳入县市工作范围。可利用公务卡改革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县市改革工作的考评。对公务卡改革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和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对改革滞后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先予以口头警示,限期整改,到期仍“按兵不动”的,将进行约谈或进行全市通报,以达到激励和鞭策的效果。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严惩公务消费中违法违纪行为。一是高位推动,密切配合。将公务卡改革进程列入政府督导工作内容,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核查小组,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情况进行抽查监管,对于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或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可先进行提醒、警示,并限期整改,未及时完成整改的,暂停办理该单位的现金支出业务、暂停审批该单位的授权支付计划,达到震慑作用。二是落实制度,追究责任。完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逐渐建立起使用公务卡的刚性机制,对于故意不使用公务卡、违反财经纪律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

(作者单位:宜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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