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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11 18:06:26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司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原则,制定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部署,和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公司支部委员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

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党组织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干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公司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及上级党委的意见。研究决定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董事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

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支部委员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支部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四)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七)董事会、公司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支部委员会沟通,听取党支部的意见。进入董事会、公司领导班子的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公司支部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八)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公司董事长、支部书记、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二)公司应当依据本意见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

(三)公司应当对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四)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切实加强对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公司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支部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公司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司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七)人力资源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公司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九)本意见适用于xxxxxxxxx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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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细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程序,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现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办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农业综合开发发展思路、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定;

2、农业综合开发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研究、制定;

3、国办、省办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方案的研究、制定;

4、办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办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6、内部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

7、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8、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申报、检查验收等相关适宜;

9、机关公务大额支出的安排使用;

10、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农发系统的奖惩事项;

11、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三)重要项目安排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项目立项和变更。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农发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

2、2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实行主任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主任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党组会的正式成员为办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党组扩大会为办党组成员和机关支部成员,主任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办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中层干部,出席部门联席会正式成员为相关部门党政领导成员。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

前,要经过反复酝酿及可行性论证,制定出具体方案,提交讨论要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干部的任免在决策之前,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主任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主任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扩大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六)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主任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主任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部门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主任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主任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党组会,党组扩大会,主任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办秘书科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领导汇报,秘书科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推荐第3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党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党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1

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党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党校内部组织机构中层领导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党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党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党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党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

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推荐第4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农开办关于完善“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工作的暂

行办法

为严格规范各类决策程序,提高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党风廉政建设、市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权利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事

1 项;

2、本单位内干部任免和调整;

3、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4、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5、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

各类项目安排对照农业开发政策,坚持申报信息公开、确定项目公正、实施项目规范、验收项目严谨,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可追溯、可督查、可问责。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严格执行上级财经纪律和机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支部书记、主任或分管副职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本单位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向组织部提出书面报告等必要程序后,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

2 出方案或报告,经分管副职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主任办公会或党支部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办公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主任办公会或党支部会讨论决定。

3、机关经费开支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共同审批;大额资金支出由主任办公会或党支部会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办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全体同志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主任办公会、党支部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人员拒绝拨款报帐。

4、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

3 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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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友谊国土资源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防范集体决策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工作的重要部署;

4.年度经费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资金安排使用等问题;

5.市级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和下达;

6.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年度工作报告;

8.需要下发或颁布的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

9.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

10.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 二)重要干部任免

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考核、解聘、表彰、奖励、处分和后备干部人选、职工待遇等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土地出让、土地供应、规划调整、土地收储、矿产资源配置、矿业权审批、土地开发整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评审,测绘资质审核上报等工作;

2.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单位购买大宗办公用品计划与使用; 2.大型活动预算与开支;

3.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方案与支出;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局纪检组意见;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应在局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向局办公室提交议题,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纪检组长缺席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负责人作简要说明;讨论时,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要在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可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局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局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但在集体未改变原决策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局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风险防控措施

(一)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分工责任制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贯彻落实,要实行分工责任制。即局党组书记对本局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监察室等协调配合,其它科室共同参与的组织机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相关情况(保密内容除外),定期在网上发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工作由纪检组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共同承办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检查等相关工作。由纪检组负责对局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局党组。

(三)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局党组将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局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推荐第6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公司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制定和出台涉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5、涉及到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7、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涉及全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公司中层干部的任免;

2、公司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4、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5、总公司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6、对公司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交通工具的增加;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资金标准:

支出金额一个事项一次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和公司各单位一次性花费5000元以上的,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考察学习、会议、培训、高规格公务接待等。

二、决策的原则

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三、决策的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总支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3、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办公会讨论决定。

5、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并起草相关文件,经党委书记或总经理签发执行。

四、决策的实施

1、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主管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办公会,党支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推荐第7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科学发展,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党内法规以及****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运作。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 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和决策程序

一、由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一)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审议,提交上级党委审批;

(二)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党组织委员会审议,提交上级党委审批。

二、由党组织参与,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事项: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公司的基本制度制定、修改;

(四)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公司的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要业务调整等战略决策事项;

(五)公司各机构设立、撤销、合并;人员编制及对机构、人员较大规模的调整方案;

(六)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企业经营范围;

(七)企业年度经营计划、预算支出计划、年度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企业经营项目的经营性资产处置、参股、控股、重大收购等对外投资活动;

(九)企业人力资源计划,包括基本工资、奖励、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员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需征求员工意见;

(十)重大技术改造、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十一)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的范围和决策程序: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职能调整事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由党组织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按照提名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与 1 征求意见、讨论决定等基本程序进行,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层正、副职(含经理助理)管理人员,以及委派到外埠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委派推荐至外埠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范围和决策程序。以下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董事会审批,党组织参与决策。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企业从事证券、期权、期货等高风险性金融业务;

(四)企业对外抵押、提供担保或代开信用证;

(五)重大固定资产购建;生产经营场所、大额固定资产对外租赁;5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

第六条 大额资金运作的范围和决策程序。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按规定公司领导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下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董事会审批,党组织参与决策:

(一)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含固定资产修缮)、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本性支出500万元以上;

(二)超过年度预算购建固定资产(含固定资产修缮)、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本性支出30万元以上;

(三)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其它有息负债方式进行融资的;

(四)股权投资,包括新增股权投资,追加股权投资,改变股权投资在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等;

(五)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高风险业务投资及理财业务;

(六)进行股权融资如增资、扩股及相关活动;

(七)进行企业并购重组,国有股权计提减值准备、核销、处置、出售;

(八)进行债权债务的重组;

(九)对外(指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提供抵押、担保,代开信用证等;

(十)对外提供捐赠(捐款)、赞助;

(十一)公司资产(不含所持国有股权)报废、报损计提减值准备、核销、处置、盘盈盘亏处理、调拨等100万元以上;

(十二)按照《财务审批及联签管理办法》规定的所应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决策规范,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集体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征求党组织意见,实行会议研究、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 3 发扬民主、听取工会意见和建议。

(四)科学决策原则。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中,做好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及决策后的评估工作,防控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效率、讲求决策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务实高效。

第八条 会议决策

(一)研究三重一大具体事项时,党组织参与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的讨论,决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依据《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议事,董事会依据《董事会规则》议事。

(二)议事表决: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分别发表明确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行上会决策。

(三)材料报送:上会议题及相关材料报送办公室汇总,并按规定时限提前印发并送达参会人员。

(四)存档备查: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意见、结果等内容要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牵头落实人员。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研究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按照党、政分工落实到各层级人员,逐级落实责任;

负责纪检监察的组织或人员,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并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追究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定、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将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国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别或并行给予处置:

(一)个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组织委员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北京市**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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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各科室和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所级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1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科、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

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推荐第9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关于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单位:

《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4月15日

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体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单位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全局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全局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5、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6、财务年度预算调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更改、补充和完善;

7、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8、全局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局性的奖惩事项;

9、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10、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全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2、市管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参照《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实行局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组会的正式成员为局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党组扩大会为局党组成员和机关党委成员,局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局行政班子成员及相关中层干部,出席部门联席会的正式成员为相关部门党政领导成员。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股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制定出具体方案,提交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在决策之前,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扩大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六)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局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局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部门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书记汇报,局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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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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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

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区级以上荣誉人选推

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二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2、动用资金在二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4、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书记、局长、队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队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队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讨论决定。

3、机关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的局队领导审批;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和局长共同审批;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提交局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五万元以上的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局队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局队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主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队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必须有详实的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局队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

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局队人事科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

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党组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

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

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

理。

第11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XX单位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规定,更好的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局(分公司)各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局(分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的原则。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局(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决策前要对决策的可行性、潜在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1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及参会人员的作用;参与决策人员要行使好权利,充分发表意见;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分清责任界限,依据有关党纪国法和局(分公司)规章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经济处罚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条 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任务、重点指标

的主要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战略管理等

事项;

(三)局(分公司)年度计划、业绩目标、业绩考核、奖金薪酬兑现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内外部各类检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

(四)局(分公司)资产变动、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局(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稳定等方面重大事件的处理;

(六)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监察、审计及群团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制度、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七)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确定局(分公司)级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确定年度党员发展方案,审批年度党员发展和转正决议;

(十)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员的处理;

(十一)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3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局(分公司)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任)、调整;

(二)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推荐;

(三)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涉及企业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维修、工程建设、重大关键性设备购置等年度计划;

(二)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和维修项目及有关非经营性重大项目;

(三)员工后勤生活和福利待遇重大项目;

(四)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5万元及以上预算内项目支付;

(二) 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九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条和第八条由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六条由党组会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由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职代会审议;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由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职代会审议;

(五)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项应根据具体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由局长、经理办公会或党组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 局长、经理办公会由局长、经理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到办公室、议题提报部门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需要列席的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干部人事事项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八条所列事项内容必须采用票决制,其中第六条第一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议题提出。由局(分公司)领导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或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照“三 5 重一大”事项内容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负责收集后报局长、经理审批,确定议题。

第十三条 会前酝酿。

(一)征求意见。对涉及面广、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示或者其它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员工参与度。对干部任免,由人事部组织进行考察,并征求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

(二)论证评估。组织局(分公司)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三)法律审查。在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四)形成方案。分管领导听取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评估,形成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

(五)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会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重要人事任免、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以及其它可能泄漏企业秘密的事项除外。通知方式和会议材料送达方式包括邮件、书面、电话或口头等。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局长、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必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应到会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充分讨论。讨论重大问题时,每个参会成员都必须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讨论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六条 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时,应实行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记名投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或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对议定事项作出通过、原则

7 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决策事项,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对于经过2次以上讨论仍未形成决定的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按照职能分工做出决定并对此负责,同时向局(分公司)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决策事项、决策过程以及与会人员的意见、表态和主要分歧意见、表决方法和表决结果、会议最终决定等,并要求正式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重大决策报备制度,局(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有关情况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司报备。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经参加该次会议的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

(一)局(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执行,

8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

(二)“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三)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局(分公司)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应及时请示汇报。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请示汇报,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集体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要重新提交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局(分公司)党组要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 9 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局(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上级局(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局(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监察、工会、财务等部门可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财务稽核等方式,对“三重一大”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和企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或公示,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员工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人员、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管理,违反规定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10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及时向市局(公司)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监察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矛盾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本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本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专项资金、救灾物资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6)涉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8)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2)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3)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4)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5)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交通机具大增加;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资金标准:

支出金额一个事项一次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和局属各单位一次性花费5000元以上的,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考察学习、会议、培训、燃修、高规格公务接待等。

二、决策的原则

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三、决策的实施

(1)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的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范文网 www.daodoc.com)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支部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3)重大项目大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局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室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局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由党支部会议决定大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并起草相关文件,经局长签发执行。

第13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惠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四)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有关事项。

须经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2、全县城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等重要问题;

3、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综治维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5、局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状况;

6、机关及下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7、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职工工资福利、职称晋升、住房保障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分配办法的确定和审核;

9、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流动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1、局机关中层干部及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推荐、提拔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

4、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5、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需要引进的人才及调入、调出的人员研究,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调配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上级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2、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等重要基础设施等项目;

3、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车辆等大型设备采购;

4、机关及下属单位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与处置;

5、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方案审批;

6、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大额度资金支出使用项目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事项的决策可以邀请县纪委监察局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专题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科室(单位)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局督查室要协同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制度时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科室(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局督查室应对局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局党组应督促下属各事业单位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主动县纪委、县监察局监督。

五、责任追究与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其它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由党组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发现责任人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上报上级机关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

(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2.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教纪〔2010〕11号

各中小学、市职高、进修学校、幼儿园:

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明光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室监督检查“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办法(暂行)》和明纪[2010]28号《关于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检查情况的通报》文件精神,经教育局党组局长办公公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所属二级机构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本单位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本单位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中层干部任免:

1、各处室负责人的聘任提名

2、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3、市级以上表彰人选推荐

4、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包括借用借调)

(三)学校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基本建设在5千元以上的项目,单项修缮改造在3千元以上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在3千元以上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学校土地承租,小店承包等)。

4、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校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初步意见,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聘任

学校中层干部的聘任推荐,根据学校管理工作需要议定职位,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提出初步意见,经全校教职工推荐后,经学校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人选,报教育局,如遇意见分岐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安排由相关处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告,经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2、大额资金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后勤总务处审查后提出意见,报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学校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下由校长批准,3000元以上的计划外开支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4、凡属于政策采购范围内的物品,都必须通过市招标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采购。

(四)民主决策程序和集体决策规则

1、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教育局监察科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实施监督职能。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之前,要告之局监察科,会后将决策情况送监察科备案。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涉及重要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循招投标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

3、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进行采购。

4、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天通知班子全体成员。

5、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出席会议人数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采取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有争议的事项可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记录在案。

三、学校集体决策执行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为牵头人。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3、加强督查反馈,对决策执行结束后,将事项情况以书面形式送教育局监察科备案。

四、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明光市教育局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3.规范中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 当前,中央企业面临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在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面对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企业的科学决策尤为重要,要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精准性,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势在必行,责任重大。日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了督查调研,初步掌握了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情况。

当前中央企业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现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基本健全。绝大多数中央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按照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确立了党委(组)会、总经理(裁)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会议制度,制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并将它们作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载体。二是按照业务分类,制定了涵盖“三重一大”事项的财务、采购、人事、投资等多个方面的业务管理制度,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配套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比较规范。中央企业不仅普遍重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而且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依法决策,不搞“一言堂”、拍脑袋,不允许重大决策停留在纸上、规章制度挂在墙上,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逐步加强。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通过健全监管体系、法规体系、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特别是加快推进企业改制、实行董事会试点、引进外部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工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体制和制度保证。部分企业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或者“党政分设”等组织措施,从领导体制上保证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体现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的职能,为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

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顺利实施的企业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到位。当前,绝大多数中央企业正处于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过程之中,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起来,尚未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机制。部分企业由于党政决策机构的人员高度重合,决策、监督、执行的体制构架不清楚;部分中央企业存在集团公司干涉或代替子公司决策的弊端,致使现代企业制度对集体决策的机制保障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个别企业领导人员集体决策意识淡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企业领导人员作风不够民主,担心完善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会影响到个人权威;有的领导人员认为重大问题按集体决策程序走一遍,影响决策效率,会贻误市场机遇;有的领导人员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不愿接受监督;个别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担保事项以及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业务等随意决策、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系统性不强,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和程序等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由会议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组成。会议制度往往规定得比较原则,业务管理制度一般是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问题来制定的,彼此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不够。由于对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权限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某些企业,同类的事项有的上会集体决策,有的由个人决策;还有的企业不分大事小事都上会走程序,分散了领导班子抓重大事项的精力。由于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不够系统、规范、严格,在某些企业,有的事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就开始实施,事后补程序、补手续,这样一来,发挥众人智慧,提高集体决策科学性以防范决策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还有的不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资料、通报情况,使得参会人员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研究,对所要决策的事项把握不准,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或者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不力。企业内部的同级监督乏力,个别企业的同级监督甚至形同虚设。个别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不顺畅。不少企业至今没有成立工会,也不召开职代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难以实行民主监督。企业普遍感到在监督“三重一大”事项方面,自身的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上级或其他部门的外部监督更有力度。

4.指导中央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对策建议

明确决策范围。一是要从规范组织行为入手,充分体现集体决策的本质要求。集体决策是企业领导班子的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就是要通过明确决策范围、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方式等组织行为,把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负责纳入到集体决策和民主管理规范的组织行为之中,以解决“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二是要结合企业实际明确“三重一大”的事项范围。要根据《企业法》、《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决策事项的范围;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决策事项的范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企业主业发展、对外投资、产权转让、业绩考核等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凡是明确规定由企业集体决策的事项,或依法要求企业向出资人备案、报批的重要事项,均要纳入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的范围;要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集体决策事项的范围,准确全面体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

规范决策程序。一是在决策酝酿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前的提议、会商、通报、酝酿程序,不能违反程序随意提出决策事项;要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的经济、法律、技术等可行性论证程序,防止决策的草率、随意。二是在决策形成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过程中的议事规则,试行票决制,不能将不同意见置若罔闻;要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参与企业管理、表达意见建议的程序,充分保障职工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三是在决策执行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程序,不能将决策结果放任自流。

健全决策体制。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内容。党委(组)、工会、职代会是企业主要的决策参与主体。国有企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是企业重大问题,主要是企业方向性、原则性、政策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在党组织领导下,工会、职代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法参与决策。二是要进一步理顺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程序。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参与主体、法定决策主体相互衔接的议事规则,明确决策参与主体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按照责任、权利、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逐步将决策事项告知企业党委、工会等决策参与主体,各决策参与主体按照程序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并向法定决策主体及时反馈。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要准确体现厂长经理负责制,充分保障党组织、工会、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权,可以采用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由企业党委(组)与经营管理班子共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三是要进一步分清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主要是履行决策之前的审核权和建议权,即通过集体研究对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进行政治把关,审核监督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各股东方的利益及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并提出决策建议或意见。因此,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主要是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承担政治责任。企业的法定决策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决策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加强决策监督。一是要加强出资人监督。要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以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的名义下发,为中央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指导作用。要进一步扩大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范围,认真总结在决策管理中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原则、组织设计和职能分工的成功做法,并加以全面推行;暂时没有进行董事会试点的企业,要明确要求在企业内部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建立相关信息系统,为集体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决策风险管理。要加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企业章程,体现到企业的规章之中。要通过加强对产权管理、财务管理、重组改制、业绩考核、董事会试点等业务工作的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要加强党组织监督。坚持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明确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董事会,依法体现党组织监督的政治要求;明确纪委领导通过双向进入监事会,把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党组织在参与企业决策的过程中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巡视工作之中,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和奖惩的依据,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规定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要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央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加强监事会监督。监事有权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监事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提出罢免建议的权利。四是要加强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健全职代会,明确职代会监督的职责权限和途径,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在决策过程中,要通过厂务公开等方式,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等民主权利的实现。

5.靠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国内外关于腐败问题的研究文献表明,腐败更多地与经济体制、社会制度及政府行为相关。我国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之所以多发易发,根本原因就在于经济体制转型期存在制度缺陷。因此,我们必须首先确定最容易诱致腐败的制度环境是什么,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制度建设来遏制腐败,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廉政实践中的一条成功经验。

腐败易发多发与制度不完善有关

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仍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这种状况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产生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

制度建设与形势变化总是紧密相连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反腐败斗争越来越复杂,原有的一些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反腐倡廉建设要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制度创新。笔者认为,制度创新必须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既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适应,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适应,及时总结规律,把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转化为对全局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制度。

对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性,我们党是有清醒明确的认识的。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不断认识和把握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注重发挥反腐倡廉制度的整体功能,做到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完善权力授予制度,理清权力授受关系

所谓理清权力授受关系就是做到谁授权就向谁负责。比如,党的各级机关的权力由党员授予(通过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应向党员负责。同样,政府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应向人民负责。如果名义上的权力来源和实际上的权力来源不相符合,必然导致权力授受关系混乱,从而使一些人不负责任、不受监督,乃至滥用权力。确立正确的权力授受关系,有利于对权力运作进行监督和制约,提高遏制权力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权力授予制度的关键在于完善选举制和罢免制。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应当被代理、都可以被代理。作为权力行使后果承担者的委托人,应该合理地把某些权力委托给代理人行使,而相应地保留一部分权力,譬如选举权、罢免权等。政府主要是掌握对国家事务的具体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唯有如此,才不至于造成公共权力的变异和滥用。

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为公民参政议政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中国近年来村民自治的政治实践表明,委托人公共权力所有者的抽象地位一旦在制度上得到具体化,将极大地激发其参政议政积极性,重视对代理人的选择和控制,从而大大压缩代理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空间。在党内,要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改善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完善选举制度。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

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一个“职能配置科学、机构设置精简、权责划分合理、人员配备精干、运行机制高效”的现代化政府管理模式,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这包括: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将生产要素市场化,尽量减少和杜绝权力“寻租空间”。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斩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纽带,从体制上减少党政机关与企业之间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现代公务员制度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也符合民主政治发展和反腐倡廉的要求。这种制度的择优机制和科学精神对于吸引多数人参政议政、选拔优秀人才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的稳定与廉洁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的完备的法规体系、系统配套的管理办法、科学的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考试、培训、奖惩和监督等制度,对于规范公务员行为、保证公务员廉洁自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应与改革同步

在做一项事业的规划或者在拟订和设计某一政策、法律以及某种社会规范的时候,必须同时设计出反腐败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说,要在事前结合所要出台的某项事业和某项政策、法律、规范,仔细地设想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制度风险,并对这些可能的风险设计对策,从而形成与某项事业或政策、法律、规范等完全配套的反腐倡廉制度。

首先是完善教育机制。我们应该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典型,确立合乎现代社会的从政价值标准,使广大政府官员牢固树立人民公仆的观念,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勤政爱民,廉洁自律,并自觉地远离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腐化堕落等不良思想的影响。

其次是强化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这是现行政治体制的一个薄弱环节。就遏制腐败而言,强化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规划,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二是人大监督。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切实强化人大的行为能力和监督政府的能力;落实责任政府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首长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负领导责任,实施引咎辞职制和失责追究制;建立和健全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如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反腐败法等,使之真正起到威慑腐败分子的作用。三是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四是社会监督。它是对腐败行为施加社会压力、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要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为着力点,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管理过程,对官员的腐败行为加以曝光;要完善举报制度,鼓励和保护群众的举报行为;还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等。

第三是强化惩治机制。一方面,司法追诉及时,破案率高、判刑率高,是加大腐败成本的直接方法,也是一定时期内防范腐败的最有效方式。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司法队伍,提高打击腐败的效率。另一方面,刑罚严格,对腐败的惩罚力度大,是加大腐败成本的直接手段。可以考虑修改刑法,通过延长刑期和提高罚金数额,加重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完全剥夺腐败收益,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

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2008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是新时期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推进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中,关键在落实,即制度的执行力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提高制度制定者的政策理论水平、立法技术水平,提高创造“良法”的能力。其次要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即要着眼于制度的准确适用,保证制度逻辑严谨、表述清晰、指向明确。三要提高制度的“刚性”,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通过对制度执行状况进行严格监督、严明责任,切实维护制度的尊严和权威。

总而言之,我们要把反腐败措施寓于各项改革之中,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制度的规范功能,着力解决导致腐败滋生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作者系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党委书记)

第14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柳州市某总公司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柳州市某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支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 1 —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年度经济指标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修改。

(八)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 2 —

(四)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 年度投资计划、项目。

(二) 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建项目。(三) 重大投资项目。

(四) 应当向上级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计划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未列入计划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首先由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再提交公司委员会经理层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2、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 3 —

3、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5、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1、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可采用竞聘上岗、组织考察任命等办法,作出任(聘)用干部决定。

2、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3、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1、由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2、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3、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4、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 4 —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1、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计划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4、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会议决策结果等,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等资料存档,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 5 —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党政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六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 6 —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公司党支部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规则和程序的。

(三)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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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起见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三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公司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8 —

第15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

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

2 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五)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聘任;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 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技术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重大合同签定事项;

(七)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预算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10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四)项目“三项招标”的贯彻落实

15、架子队组建、临时工招募及劳动合同的签定;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调整与清退,分包单价的确定,分包合同条款的审定;

16、固定资产的购置、租金在30000元及以上机械设备的租赁;

17、物资材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及价格确定。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8、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20000元及以上的使用;

19、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20、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21、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22、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确定与兑现;

23、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2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5、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5 第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

(六)、

(七)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组

6 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五条中所列

(一)、

(二)、

(四)、

(五)、

(六)项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采取由项目经理(处长)召集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五条中所列

(三)项重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支委)会议或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主持召开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支委)会议由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支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支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项目经理(处长)和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协商确定。

7 第九条 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由项目(处、分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项目(处、分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项目经理(处长)和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

8 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 9 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及项目党委(支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 10 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 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六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事(干部)、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12 第二十四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纪委、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半年抽查和每年底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人事(干部)、组织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13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14 第三十一条 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6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大用户管理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处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电力集团公

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处室及处室所属各科室。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处党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支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六)我处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局的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

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5、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16、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17、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8、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大用户管理处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局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总局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大湖管理处所属各科室“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处长和党组织书记协商确定。

第九条 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大户党委工作部、局组织处、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科室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17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X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试 行)

(XXXX年XX月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内容及适用范围............................1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2 第四章 重大事项范围..............................2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6 第六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6 第七章 决策执行..................................8 第八章 决策监督..................................9 第九章 责任追究..................................9 第十章 附则......................................10

XXX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明确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规范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公司及出资人利益,根据广安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内容及适用范围

1.本办法规定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及规则、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支部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统称决策机构,下同)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子/分公司应参照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和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2.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由参与决策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3.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征求XX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和相关咨询,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务实性和高效性,减少决策失误。

第四章 重大事项范围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1.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公司党支部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举措、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

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3)公司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投资、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4)参照XX园区党政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印发“XX办发„XXXX‟XX号《XX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XX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购置、处置及减值审批权。

XX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具体办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所有动产、不动产及债权股权等资产处置,必须事前报园区国资委初核并提出意见,再经园区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XX公司依法进行处置,园区国资委全程参与监督。

(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营计划、重大人才引进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拓展新产业、开发新产品方案,以及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6)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福利、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7)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

(8)按规定应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决策事项。 (9)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主要指涉及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包括以下事项:

(1)按照„XXXX‟XX号《XX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XX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及《董事会任命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公司直接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命、解聘。

(2)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领导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3)向上级推荐领导人员人选的确定。 (4)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主要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1)对外投资:XX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投资都必须由XX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XX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监事会参与监督;投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国资委及园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或按程序报经园区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2)融资方面:XX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项目融资必须履行书面报批手续,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国资委及园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或按程序报经园区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3)重大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公司年度预算内的和已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按照XX园区党政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印发“XXXXX发„XXXX‟XX号《XX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XX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执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XX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由XX公司监事会主席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按相

关权限审签;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必须经XX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签;单笔支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园区国资委及园区分管领导审签。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严禁将同一项目同一批次拨款分为多笔以逃避监管。 (2)对外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党支部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1.涉及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方式进行决策。

2.涉及党务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支部会进行决策。

3.决策采取票决、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表决方式。

第六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1.决策事项的提出。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公司领导直接提出。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决策会议议题。 2.决策事项的论证。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决策事项,应将项目分析报告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如需要事前做出资产评估或审计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或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决策事项的可研报告(或分析报告)以及备选方案。

3.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5.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可研报告(或分析报告)、备选方案、法律审查意见以及审计报告等。

(2)通知与会。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4)会议决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事先与党支部沟通,听取党支部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支部成员,要贯彻党支部的意见或决定。 5.5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充资料按规定上会;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支部、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5.6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为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5.8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章 决策执行

1.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行政部按照职责分工是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议通知和会议决定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的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负责督办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2.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对实施过程中可预见及已发生的风险,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制定相应的预案措施。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决策监督

1.公司党支部及公司经营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2.党支部纪检、监事会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

第九章 责任追究

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既不报告也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5.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章 附则

1.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拟稿并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第18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 (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 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

(三)公司体制和机制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财务年度预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六)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方案;

(七)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八)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

(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十)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中层干部任免奖惩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站所长的选聘、任免;

(二)后备干部的管理;

(三)市、省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四)涉及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站所长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计划;

(二)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技改大中修项目;

(三)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

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四)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五)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项目;

(六)较大工程承发包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

安排;

(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2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

资金分配;

(二)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

(三)对外担保;

(四)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五)1万元以上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

助;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十条 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领导班子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司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会议等。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

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司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第十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干部任免有关事项。

(二)党支部对拟提任(聘任)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对拟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党委纪检委员的意见。

(四)将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干部名单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经过党支部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的拟提任(聘任)干部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单位和职能科室、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部室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

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

(一)讨论重大问题时,党政一把手必须齐全,必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

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

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

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

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

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

见。

(四)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

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五)“三重一大”事项,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六)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六章执行决策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一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

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分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9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要求,为推动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顺利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和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计工作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投资设立企业、股权收购、股权转让和产权置换;

五、融资和担保事项;

六、资产非正常报废和大额资产处置;

七、公司重大重组改革方案;

八、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和提请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中重要问题;

十、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十一、涉及对公司有着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范围

一、中层干部任免和调整;

二、重要岗位上的人事调整;

三、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四、委派出资人代表和指定股权代表。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范围

一、合资、合作和重组改制项目;

二、出国培训及考察;

三、公司重大活动;

四、公司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二、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开发项目等项目投资;

三、长期股权投资;

四、集中奖励或绩效工资确定;

五、对外捐助、赞助;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和方式

第七条“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方式

一、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董事会会议、党委(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

二、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

二、充分论证。召集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有必要时需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在议决“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三、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相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决策时应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或干部管理部门建议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重要人事调整等有关事项;

二、干部管理部门对上述人选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对上述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党委纪检委员的意见;

四、将上述人选名单和说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

五、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的决定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职能单位部门或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并提出具体方案;

三、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二、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

三、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对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追究:

1、本人写出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

4、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向集团公司建议免职或责令辞职或免职;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企管经营部起草,有企管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XXX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第20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中共**字[2018] 号

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全面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加强对全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乡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一)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和执行,领导班子应积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挥党内民主,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1 (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科学民主的原则。领导班子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权利正确使用。

(三)依纪依法、接受监督、惩防并举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规章办事、不按法纪办事、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全乡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机关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

4、全乡全局性的土地总体规划、村乡总体规划、重要行业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等事项。

5、涉及全局性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的应急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8、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调整。

9、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二)重要干部的任免

1、研究决定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等事项。

2、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自聘人员。

4、后备干部的推荐、提名。

5、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推荐和提名。

6、党组织调整和发展党员有关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的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项目发生的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2、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群众筹资实施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制定、重大工业、城建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

4、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项目安排。

5、政府采购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6、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7、乡党委、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8、涉及经济、民生等重要事项安排。

9、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3、通过议标等方式确定的工程建设、资金发包、资产出售等。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10000元以上)。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乡党政班子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按程序提交乡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1、议题确定。(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涉及信访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信访风险评估。(2)须由站所提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经 4 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责任站所提请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党委书记确定。(3)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组织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会议要求。审议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之内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议题讨论。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2.会议表决。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事项,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乡党政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部分群众代 5 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3.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乡党委、政府决策后,由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

1、乡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乡党委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列入乡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乡党政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书记和乡党委报告。

3、乡纪检、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各部门执行乡党委决策情况作为各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乡党委。

(二)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弄虚作假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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