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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承诺书后果(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50:07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不签合同后果

企业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原来的劳动用工制度将产生一些重大的转变。企业要及时转变用工观念、理顺劳动用工制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过去的企业用工中,经常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此规定,企业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长期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还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好,以免引起混淆。

《劳动合同法》对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范围比以前宽了,如果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订立的,将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以前规定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现在除了保留这一规定外,增加了“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件。如果企业连续两次与该劳动者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那么第三年开始时,职工就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二个方面的变化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发生了变化,以前的主动在须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职工就无权要求延续劳动合同。现在的主动权在职工一方,只要符合前面所讲的两个条件,职工提出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即企业只有两次选择职工的权利,两次选择权行使以后,选择权则交给了职工,只有职工可以炒企业,企业炒职工则是违法。因此,用人单位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应对该劳动者的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估。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获得任何好处,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还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处罚,故使用任何一种类型的工人,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者,都必须事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即在2008年2月1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第 8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 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应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武器,大胆向劳动部门举报,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需要当事人双方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办事,也需要相对处于弱者地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一方对用人单位守法情况的监督。只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大胆举报投诉,才能形成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效监督机制,才能使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推荐第2篇:公司不注销的后果

注销一个公司需要多少钱和代价?终于明白:注册容易,注销难了!

虽然说创业基数一直在往上涨,但创业的成功率呢?有些半死不活的僵尸企业,想卖又卖不出去,想继续经营又实在是力不从心,那该怎么办呢?送你两个字——注销!

注销公司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价格一般都是6000元起步,贵的都是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否则根本没有办法去注销一个公司。

先来看看公司注销和公司注册的流程图!你就知道为什么注销公司比注册公司难了!

什么样的公司才允许被注销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销公司为什么那么贵?

一、注销公司流程非常复杂繁琐

工商局先备案 → 登报 → 国税局申请注销 → 地税局申请注销 → 工商局递交注销资料 →代码注销 → 银行注销

整个注销公司流程下来一般都是5至7个月左右,分公司注销时间为4-5个月左右。如果公司出现一些严重问题,甚至要花费一年时间才能注销。

二、注销来回跑的次数多,且资料要求多

注销公司的时间光国税局注销一般平均要10趟,地税局10趟,工商局也要4-5趟,银行3-4趟,这还是工商代理机构办理的时间,如果不懂流程的小白去办理,估计来回跑的次数会更多,浪费的时间也更多。

另外,需要整理企业所有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上传国税地税报表,如果企业以前的账务没有整理或者没有做,那么还需要补齐全。其次,税局还会核查企业所有的税务问题,看看是否有纳税异常或者抽逃税款的情况。

三、注销的补税情况或者罚款较多

一般公司注销往往是因为公司出了一些问题才去注销,但注销的时候也会查出一些问题。比如:企业的租金发票开了没有,是否还在那里经营了,企业的租赁合同都找不到,前几年企业的税收偏低等等情况。注销的手续又要增加,费用自然又要增加了。这就是为什么注销公司比注册公司还贵的原因。

四、如果你嫌注销麻烦,不注销,那你的公司将会被工商吊销,而注销和吊销的区别是

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

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被吊销公司的后果

公司注销又贵又麻烦,干脆不注销了,让公司自生自灭吧!千万别引火自焚!让公司自生自灭,公司就会有信用污点,后果很严重。

只要公司涉及到的法人代表、股东,以后办理如下事情,都会受到相关限制的:

1、工商局黑名单,永远办理不了公司(带你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的任何信息)。

2、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3、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移民。

4、开不了国税、地税办不了税务登记,涉及欠税的会公告企业信息。如果涉及有欠税款,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不能称作飞机和高铁。

5、长期不报税,发票会被锁机。

6、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可能上门检查。

7、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8、纳入正在我们诚信系统,以后很多都要受限制。总而言之,不注销公司的后果很严重!

最后特别提醒:最后的银行户一定要注销掉,不然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后期银行盘点起来也可能把你纳入异常状态...

王先生

电话

13528704432

推荐第3篇:上课不听讲的后果

上课不听讲的后果

“哎,这到底怎么做呢,3张12元,一张不就是4元吗?可为什么不对呢?难道是我前面一步错了?„„”

晚饭上,我咬着笔杆,苦苦地思考着作业中的一题。

“你上课不听讲,现在题目做不出来了吧!这就是上课不认真的后果。” 耳边又响起了老妈地训斥声,要是以前,我必定会马上反驳,可现在,我无理可说,老师上课讲过这道题,可我偏偏没听,现在能怪谁呢?我不禁回想起上课那一幕来:

数学老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我不耐烦地听着,什么分配律、结合律„„我强制性将它们塞进脑子里,课上了一半时,我已听得昏昏沉沉的,听到最后,我抑制不住了,开始跟同桌窃窃私语,不知不觉,一堂课过去了,“咛铃铃”的下课铃打响了。

谁知,正当我和同桌说话之时,老师已经将这类似的题目讲过了,而造成我这时作业写不出来。

上次考试,是老师出的试卷,上面几乎全是老师在课堂上讲的题目,同学们都考出了好成绩,而我呢,考了个70多分,回家挨打不说,在老师的眼中,我的成绩一落千丈,瞬间从中等生变成了差等生。

哎,谁叫我不课不听讲呢,现在我才觉悟到这一点,太迟了!上课不听讲是一个连续性的大问题,一是作业苦思冥想不起作用,二是考试成绩飞速下降,遭到父母气愤,同学歧视,老师责骂,我真是自作自受呀。 可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呀,现在还是绞尽脑汁去想这一题怎么做吧? „„

看看表,九点了,我竟为这一题想了两个小时,还没有想出来,哎!看来只好明天硬着头皮去问老师了,下次,我一定要上课认真,可不能重蹈覆履,故伎重演呀。

石化三小602班陈伟康

指导老师:吴琳

推荐第4篇: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后果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日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推荐第5篇:履行岗位职责承诺书

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纪检监察干部,恪尽职守,履行职责是我的天职,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纪检监察和旅游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模范。

三、积极协助局党委、纪委做好党纪政纪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党纪国法,进行遵纪守法和反腐倡廉的经常性教育。

四、依纪依法、认真及时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各类案件查结率达100%。

五、积极搞好来访信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信件登记及情况调查记录,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

六、做好纪检监察日常工作。按要求及时或提前上报纪检监察方面的总结、汇报、计划、报表及其它有关材料,及时收集、归档案卷材料。自己不满意的材料决不交给领导审查或上报。

七、及时或提前完成局领导和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如违反承诺,我愿承担相应责任。

推荐第6篇:安全不重视 后果很严重(安全演讲稿)

安全不重视 后果很严重

我们经常会在大街上看到“一秒钟的大意,一辈子的痛苦”、“为了您的安全,请小心驾驶”等等类似的标语,对于它们的存在,也许很多人都会表现漠然,毕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在人们心中早已根深蒂固。其实,安全和危险只在一念之间,只要每个人多点细心,多点爱心,安全隐患就会远离身边。当20年、30年以致更多的年月过后,我们依然健在,到时,我们可以自豪的说:“我还活着”,为什么活着?因为我们都是一群热爱生命,重视安全的好公民。

安全,一个简单的词语,可就是这样一个简简单单的词语,却是关系每个人、每个集体乃至每个企业的大事。安全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个人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集体和企业也必将蒙受巨大损失。学安全,讲安全,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规范使用劳动工具,这些都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认认真真的执行,而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一种形式。

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在每个人心里,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认识到生命的可贵,安全的重要。拥有生命,才能把工作做的更好,重视安全,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我从事的是数杂工作,虽然机器操作不是很复杂,可一样不能马虎大意。看似简单的步骤,却是一项都不能少,只有正确操作,才能保证人身的绝对安全,进而保证产品的绝对安全。作为企业一员,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重视安全。想想,没有生命,做的再出色也豪无意义,没有安全,任何事情都无从谈起。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作为特殊行业,安全对我们而言尤为重要。我们应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发挥每位员工的自觉性,根据部门、车间、班组的实际情况,立足岗位,有步骤、有目的的做好安全检查,相互约束监督,配合安全工作的开展,让每个人都能时时刻刻把安全牢记于心,改变以往“要我安全”的错误认识,把“我要安全”的思想落实在工作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危险,做到 “三不伤害”,在企业内部营造一个“关爱生命,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从而使企业步入安全发展的良性循环圈。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人从一出生,就无可避免的要面临种种危险,在人生的成长中,安全警钟应时常敲响。须知,蚁穴虽小,但足以毁堤;错误虽小,但足以致命,多一点警惕就多一点安全,多一点责任就多一点保障。人生就像一首歌,而安全就是歌的主旋律,没有主旋律,再动听的歌也会显得苍白无力。

如果说,质量是产品的保障,那安全就一定是生命的保障。有了质量的优势,企业才能做精做细,永葆青春;而有了安全做前提,我们才能充分发挥聪明才干,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有诗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依我看,现如今应该改成“爱情诚可贵,生命价更高”才更为贴切,你想,没有生命,再深的感情又有何用?没有生命,谈再多的恋爱也是于事无补。所以,就算为了另一半的幸福,我们也应该重视安全,珍爱生命,这样,才能更好的享受人生,享受生活带来的快乐。

最后,请所有爱生命的朋友记住:安全不重视,后果很严重。

推荐第7篇:不签合同的法律后果(推荐)

1、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完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这里大家要注意,以前的规定,将劳动关系分为两种情形,即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并根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区别待遇,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与工勤人员只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才适用劳动法;这次劳动合同法统一为劳动关系,这是合理并符合逻辑的。

2、不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风险:

(1)双倍工资的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曾经规定如不签合同,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外,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补偿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概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经有人将不定期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混淆,认为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则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这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钱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长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统一而已;当然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捧上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时间上是不双方再约定,其他问题也是需要双方约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的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物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

另外,有一些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旗号,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支付较低的工资,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将试用者赶走,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成立,则劳动关系便建立,则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便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有关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要求;如果虽有约定的,但约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低于约定工资的80%的,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视为没有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前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工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则可按照前面两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推荐第8篇:企业不注销的法律后果

目前,部分经营者对“吊销”和“注销”在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认为“注销”要清算,要花钱公告,还要跑有关单位,不如被工商部门把营业执照吊销了省时省力,少数企业甚至把“吊销”作为一种“解脱”,因此有些企业在退出市场时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等方法,等着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后果极为严重,企业在退出市场时应依法慎而为之。

此前,工商总局下发最新规定,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黑名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作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

三、法人黑名单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

因此,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注销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懈怠。下面介绍公司注销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注销流程: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七步:

工商注销备案 → 注销登报公告 → 国税注销 → 地税注销 → 工商注销 → 代码注销 → 银行注销

所以,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 ,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推荐第9篇:不重视信用记录的后果

删除通话记录 wwW.dc009.Com

不重视信用记录的后果

现在因为一张小小的信用卡,造成逾期还款,个人信用记录被银行记录为不

良信息,当在买房、买车的时候向银行贷款才发现自己已经被银行列为黑名单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

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情况发生居高不下的呢

其实我们从各大媒体的报道的信息来了解不难发现,大多数出现这样情况的

信用卡持卡人,不是说自己要恶意的去逾期还款,或者说没有钱还款。

在这些持卡人其实多是自己的不重视信用卡这一问题,在信用卡还款日期到

了之时出现忘记的情况导致还款逾期。乱办信用卡现象很多,有的甚至是办了信用卡,开卡以后就一直没有使用过造成的。这些开卡不使用的朋友,他们可能忽视了信用卡如果每年不刷满发卡行规定的次数是要产生年费的,而自己又不知道日积月累的信用卡就这样出现了欠款,并且逾期不还的情况。不良的信用记录也就这样产生了。通常这些都是在自己要买房买车向银行贷款的时候才会发现这些问题,所以我们千万别小看一张小小的信用卡,这不今天又有报道在福建一信用卡持卡人在买房时贷款,被银行告知他有信用卡逾期还款的情况,不能贷款给他

时,当场就傻眼了。等把这个事情解决完房价从之前的9000一平升到了1万多,通过这一件事情也提醒了我们,自己手里有信用卡的朋友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信用记录。

其实我们只要平常注意一下就会避免这样的问题。通常只要和银行有贷款业

务往来的朋友多应该注意,因为一旦不注意就有可能因此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到时候是悔之晚矣。

不过还好今年年初人民银行出了新的规定不良的信用记录不会永久保留。根

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负面记录将会保留5年。不良信用记录产生后不能进行修改,如果有关信用记录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个人可到有关信贷业务发生行或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经核实后会更正相应记录

我们自己一定不能不把个人信用放在心上,个人信用在关键时候是很重要的。

推荐第10篇: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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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实例】

王波在一家公司工作,工作2年未签劳动合同。他提出申请,公司答复,要在这儿干就不会与他签劳动合同;不愿干就走人。这时候王波应该怎么办?

【法眼点晴】

实践中,有的劳动合同先于劳动关系订立,有的劳动合同后于劳动关系订立,有的同时订立,也有的不订立劳动合同。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

第84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对于该条文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下列问题: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

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给一个月的宽限期法律规定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周期,特别是招用大批劳动者时,很难做到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立即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必就是对劳动者有利。在这个月内,如果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做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三、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现实中,我国劳动合同书面签订率较低,这有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也有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所致。企业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压缩成本、逃避交纳社会保险等。有的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必要性,有的劳动者出于跳槽、规避交纳社会保险的考虑,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为了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保证《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顺利实施,《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如下措施:第一,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第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11篇:班组长职务履行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张连峰,任生产部C组组长。为增强企业现场管理

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郑重承诺书如下:

1.服从公司和本岗位管理,听从领导安排,自觉遵守公司的

各项劳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各项生产

规定、5S考核内容和班组长考核内容。

2.积极带领全班组人员,搞好安全教育,人员工作状态,环

境卫生,抓好日常安全生产中的各项质量管理。保质保量

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任务。

3.维护企业、维护集体、关心他人、模范带头认真落实管理

好全班组的各项安全、设备、卫生、整改措施和设备运行

精心操作维护。

4.抓好工作前班组的班前教育,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积极提出具有班组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5.因本人带领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措施整改不力,计划

指标完不成和失职造成影响生产的或造成的安全设备事

故、环境卫生不达标,愿意负班组长管理责任,承担公司

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追究。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观念变则态度变,态度变则行为变,行为变则结果边。

人品决定产品,思路决定出路

第12篇:班组长职务履行承诺书

班组长职务履行承诺书

为加强班组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增强企业现场管

理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达到造就培养每个班组长唯才是用和

晋级经济提升的管理目的,特对各岗班组长签订职务承诺书

如下:

岗位姓名年龄务任职时间所带班组人员名单

1.服从公司和本岗位管理,听从领导安排,自觉遵守公司的

各项劳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各项生产

规定、5S考核内容和班组长考核内容。

2.积极带领全班组人员,搞好安全教育,人员工作状态,环

境卫生,抓好日常安全生产中的各项质量管理。保质保量

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任务。

3.维护企业、维护集体、关心他人、模范带头认真落实管理

好全班组的各项安全、设备、卫生、整改措施和设备运行

精心操作维护。

4.抓好工作前班组的班前教育,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积极提出具有班组建设的合理化建议。高标准严要求尽职

尽责履行好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5.因本人带领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措施整改不力,计划

指标完不成和失职造成影响生产的或造成的安全设备事故、环境卫生不达标,愿意负班组长管理责任,承担公司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追究。

姓名:

日期:

观念变则态度变,态度变则行为变,行为变则结果边。

人品决定产品,思路决定出路。

临朐县伟华玻璃有限公司

第13篇: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恩施州城乡规划管理局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坚持“阳光规划”,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实行规划编制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批前、批后公示,提高规划工作透明度。

二、着力提升审批效率

优化行政许可和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质量。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推行“一周办结制”,执行“一次告知”制度,促进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实行文明办事,礼貌服务,对来我局咨询办事的人员做到热情、耐心、诚恳、认真、主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严禁工作不实、落实不力、作风漂浮等问题发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及时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四、积极开展规划宣传

加大《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恩施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划法规宣传力度,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增强全社会规划法制观念,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管理。

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州委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以上承诺,敬请监督。

恩施州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x年x月xx日

第14篇:资料员岗位职责履行承诺书

资料员岗位职责履行承诺书

作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巴里坤二道白杨沟水库项目部的一名员工,我承诺: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树立个人良好形象,爱岗敬业,团结同志,诚恳待人,说实话,办实事,不回避矛盾,不敷衍,不推诿责任,保证在工作期内高效的完成任务,尽职尽责的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1.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部门,各部、室发送的各种图纸、文件等资料,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2.负责发放本部门对外发送的各种图纸、文件等资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3.规范工程项目开发施工期间的各类图纸变更通知、工程合同及其它工程项目方面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制度。

4.对各种工程资料进行科学的规范的编号、登记、复印。 5.负责管理好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借阅管理,并按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及时清理作废资料不被误用。 6.发放的图纸资料必须留原件一份,连同发放清单一起存档。 7.负责定期清理工程档案,合同、资质和建设、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审批原件,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8.负责视具体情况定期清理资料室档案。

9.相关部门借阅图纸及工程资料,应报工程主管工程师同意,登记相关借阅内容及时间,到期归还时,须经双方签名确认。10.若因公须借阅公司规定的机密资料,须报总经理同意并填写有关借阅手续后,方准借阅。

二、认真学习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观念,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基础资料,并随时地接受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第15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承诺书

2015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承诺书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4]20号)和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绵委办[2014]30号)要求,我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愿以自己的党性原则和人格作保证,自觉遵守如下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党纪、政纪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包括打游戏、看视频、听歌、上购物网站等,不随意离岗、串岗。

3、严格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转。

4、带头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

5、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以及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

6、坚决抵制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红包”现象,拒收与自身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和各种节礼。

7、公道正派,秉公办事,不营私舞弊、与民争利。

8、不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到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下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报销应由个人和亲属支付的各种票据或抵冲发票等。

9、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不贪图享受,不参与赌博,不参与违反规定的各种娱乐休闲活动。

10、不违反规定操办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生日、乔迁、生子、升学等宴请。

承诺人单位: 承诺人(签字):

第16篇:履行反洗钱义务承诺书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本人及所在中心支公司郑重承诺: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及我某某本人(以下简称本人),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信守行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并切实做到:

一、负责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

二、负责组织、推动本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反洗钱内部自查检查工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接受并配合当人行反洗钱作好机构反洗钱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五、按时按要求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分公司监察审计部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等需上报事项,并对上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六、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七、完成上级机构及外部监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本人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违反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本人承诺引咎辞职;本人及本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自愿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接受问责和处罚。

特此承诺

承诺人:某某

时间:2012年某月某日

第17篇:学生不履行承诺检讨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很抱歉,我答应去你们学校读书却没有去,虽然远远很复杂,但是我没有遵守承诺是事实,我没有树立强烈的诚信意识,很对不起。

也就是说,我在没有想清楚的情况下就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导致了这次错误的发生。我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是明显的错误。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我决心要向您表示歉意。我觉得自己真的是做错了,我真的很对不起您。今后一段时间,我必须深刻反省错误。

在此,我向您做出保证:我会努力弥补错误带来的影响。

第18篇:公安机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公安机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导致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引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e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举证责任 $f

一、公安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 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包括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因为行政行为与行政不作为都是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不作为所固有的消极性、隐蔽性等属性使得这种行为常被人们所轻视、忽略,导致行政立法上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轻视、行政司法上不够主动。因此,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实践上关注和探讨行政不作为,这不仅有利于构建科学行政行为体系,而且有利于从立法和执法(司法)上健全和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加强和改善行政执行工作,切实保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样地,我们必须明确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才能避免和减少由于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诉讼案件,更加自觉地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一)公安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国家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救济机构。对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保护公民和公共权益的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明确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必须首先界定公安行政不作为。

公安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公安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公安行政不作为是指公安机关负有某种行政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公安行政不作为就是具有行政管理权能的公安机关消极放弃行政权力的行为。它包括公安机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一概念表明公安行政不作为,既有别于刑事、民事的不作为行为,又与公安行政行为有许多不同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专属性。公安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能是行使自家行政权力的公安机关,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都不能构成此类行为,且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刑事侦查行为也不构成这类行为。

2.具体性。公安行政不作为是指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为。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进行各项专门行政管理的职权。如果公安机关故意放弃履行法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构成公安行政不作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定的义务来源和具体的根据。如公安机关接到火灾报警或请求解救危难群众而不去履行,就是一种失职的表现,一种行政不作为。因为解救危难群众和采取果断措施处置火灾险情是《人民警察法》和专门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具体职责,也是人民群众提出合法请求而必须承担的行为义务。

3.程序性。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程序的不作为、如公安机关对公民提出办理《治安许可证》不予理睬,或虽已受理、审查,但拖延不作出决定,而不是指程序上“为”而实体上不为,如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提出办理户口迁移的请求,但因为公民的请求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故公安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户口迁移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如果程序上、实体上均“不为”,当然是不作为;如果程序上“为”而实体“不为”,只不过是一种否定性作为,仍然是一种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中的程序不为也包括行政主体没有完成一系列的程序行为,尤其是具有实质性的最后行为。这是一种末至终了的行政不作为。如上所述,公安机关受理了公民的户口迁移请求,但仅停留在受理、审查阶段,迟迟不予答复办理。

4.复杂性。任何行政行为都表现为程序行为和实体行为,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往往都是依法职责,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性行政而产生的,且行政法律规范文件往往把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内容合为一体,因此,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常常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例如,公安机关对于接报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作相应处置或处罚或作不正确处罚,可能构成不作为行为。也可能构成行政不正确行为。

(二)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1条第一款第

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中,即构成可诉的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不履行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包括办理户籍证明等)的职责;二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三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不作为,列入可诉的范围:

1.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灾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须救助于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积极接报警、出警,自觉履行人民公安机关的职责,那种“见死不救”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读职犯罪。如汪某诉某县公安局案中,原告汪某在其女被拐卖至某乡范某为妻后,请求被告某县公安局解救,但时过两年未得到被告的任何答复,遂诉到法院。又如赵某诉某区公安分局案中,原告赵某在举报他人赌博后身份暴露,并受到参赌者的恐吓和威胁、请求被告某区公安分局保护、被告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致使原告受到参赌者的报复。原告送起诉于法院、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不履行或不积极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社会治安的人、地、物、事,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实施有效的管理。例如,通过颁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对刻字业、旅馆业、印刷业、旧货业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通过颁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暂住证等,对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进行有效管理,以保护公民参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公安机关提供发现、制止各种违法犯罪的大量有价值的线索等。颁发许可证照,是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进行治安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放弃履行或消极履行法定职责,将会使社会治安遭受危害,人民权益受损。例如,某公安派出所拒不出具年龄证明,广东省雷州市企水镇八户农家学子失去中考资格。

3.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这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也是对相对人给予法律救济的措施。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履行复议职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以“打架斗殴”为由对李某予以行政警告,李某不服,向某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某区公安分局逾期未作答复、李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了起诉。

(三)界定可诉的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分清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只有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可诉的公安行政不作为。但是公安机关是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双重职能的机关,因而在实际中必须要分清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不难认定,但在有些情况下易发生交叉混合或竟会、例如,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从打击犯罪角度看是司法性质,但从受害方要求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角度看,公安机关既然是具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职责,因而立案侦查是一公安机关运用行政救助权作出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如果公安机关消极放弃行政救助权,即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责,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2.确定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期限的认定。无论是迟延不作为、行为起因性不作为,还是纯粹不作为都有一个明确的期限、否则很难确定行政不作为。如果法定期限届满而“为”,则是迟延作为。行政不作为期限应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即法定期限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时限。认定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期限,可分四种情况:

(1)一般期限为60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加日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涉及社会治安管理的方方面面的内容,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文件,大部分法律规范文件都确定了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3)实际时限,即在没有法定时限或者没有参考时限的情况下,以公安机关习惯处理同类事项实际所需和社会对此类事务的通常认识水准所需的时间,确定合理时限。

(4)紧急时限。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的履行期限不受限制,而实行紧急时限。例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火灾或抢救危难群众。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的规定期限中,仍然应当优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以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作为认定标准。

3.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必须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确实提出过申请而公安机关置若罔闻、不理不睬的态度来认定。因为如果没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提出(可以书面,也可以是口头,但应有证据),就不存在公安机关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这两种不作为行政行为形式的发生。同样,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确实态度是如何,也影响着行政不作为认定。如果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属已作出行为;如果对申请人的申请明确表示不予理睬或者一时拖延搪塞的态度(如表示经过商量才定而一直没有定,表示已在处理而一直没有结果)则属于行政不作为。

二、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诉讼的学证责任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也和行政作为诉讼件一样、都是适用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么安机关作为行政行为是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而不作为行政行为往往是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定职权作出反应的行为。因此,在审查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要突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作为先决条件,也要审查相对人申请的适用性或受到侵害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6条规定了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第对条第二项中又明确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要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和举证责任。具体地说,公安机关应当对原告的申请是否属于法定职责、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未超过法定履行期限、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的理由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举证。作为原告,可以在诉讼中对自己曾向被告提出申请和被告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的事实,以及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有关事实和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19篇:不履行补偿贸易合同(精)

不履行补偿贸易合同

中国N省W公司与F国S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W公司提供由Y国K公司生产的加工番茄酱成套设备,生产能力为每小时20吨原料,并提供该设备二年的零配件、备用件、检测化验用仪器、设备的安装和技术服务。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后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北京机场。合同总金额330万美元(其中设备款290万美元、S公司在1995年7月底前支付W公司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40万美元)。W公司分三年以该设备生产的番茄酱偿还全部款项。合同于1995年3月14日经N省对外经经济合作厅批准生效。

申请人W公司的索赔要求和理由

双方签订的生效后,W公司积极开展了建厂、安排番茄种植等一系列工作。为使1995年7月正式投产,W公司进行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国内配套设备的购置、9200亩番茄的种植(95年3500亩、96年5700亩)、派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学习培训、办理报关商检、保险、进出口代理、工商登记、土地购置、仪器卫生检验以及保险、消防等手续。同时,W公司还从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给被申请人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

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S公司既没发运任何设备,也未支付分文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其违约行为造成W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弥补W公司的损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于友好合作的良好愿望,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签定了《备忘录》和《补充协议》。《备忘录》规定:为了弥补W公司种植者种植番茄的经济损失,S公司于1995年11月底前偿付W公司20万元人民币。《补充协议》规定S公司应于1995年9月底前发运设备。

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既未支付20万元人民币,又未发运设备,致使W公司的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双方于1995年12月2日进行紧急协商。为了保证96年度的生产能如期进行,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S公司于1996年2月15日将番茄酱设备装船发运离港。

S公司逾期仍没有发运设备。而番茄生产的性很强,双方于1996年3月8日再次签定《设备发运协议》, 《协议》规定S公司必须于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酱生产线设备(包括化验仪器和设备配件)空运到北京航空港交货,S公司则保证退款。

该《协议》签定后,W公司做好了接运、安装的一切准备工作。为了及时接运设备,申请人按照集装箱的数量组织安排了14辆国内卡车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发运任何设备。3月28日17时,W公司致电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达B市航空港,我方将向贵公司提出赔偿追索起诉。

1996年4月初,双方就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当时传闻国家将不再对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惠政策,在S公司承诺海关税由其负担并保证W公司7月份试车投产的前提下,双方拟以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有关合资企业的协议及各项文件并未签字和报批,而经证实国家对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拟建合资企业事项并没有实际取代原补偿贸易合同。

对合同继续履行有实际意义的是4月5日《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和《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关于设备到货期的规定,在《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中规定,S公司应在4月下旬完成设备的购置发运工作。《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规定,分两批运到中国T港:第一批货于 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货不得迟于6月20日到岸。

W公司按照约定继续进行1996年的番茄种植和番茄酱的生产准备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写为“4月19日”的传真和设备生产厂家4月18日、4月26给被申请人的传真,告知设备可能延迟装运、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后到达、设备主件“蒸发罐”有可能被转卖、不能保证在96年的番茄生产季节投产。W公司立即回传真表示拒绝:“任何晚于5月10日启运设备的安排,我们都是不能接受的。”并明确告诉S公司:“请贵公司注意:如果由于设备不能及时到货,而影响我司安装生产,我司将不会再进行这项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赔损失。”

5月2日,S公司传真告诉W公司,他们“在设备问题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烦……请你们不要进行今年的番茄种植计划。”这意味着:不仅96年已经大面积种植的番茄、与种植者签定的番茄收购合同等事项将必须赔偿,而且W公司96年生产番茄酱的工作计划也已经落空。这是W公司所无法接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传真中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并强调“再次提醒贵公司注意,如果设备不能如期到货,我司将对贵公司提出索赔起诉。”

随后,W公司被告知番茄酱生产设备主要部件已被生产厂家转卖,重新生产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周期,96年投产已毫无可能。由于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给W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5月17日,W公司传真S公司:“鉴于上述情况,我司不得不决定,中止我们之间的协议关系,要求贵方全部退回我们预付的设备款项,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S公司对于W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闻,在5月20日的传真中单方面将设备的装运日期改变为96年年底,并要发运少量对投产无实际意义的设备,这是一种单方面的人为地扩大损失的行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发运了设备,W公司也不提货,自1996年5月17日后,双方只就处理合同解除的遗留问题进行商谈,不存在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对于W公司如此明确态度,被申请人继续一意孤行,在6月3日传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书面方式明确,”否则,部分设备的装运将按计划进行。”W公司当即将“关于重申终止补偿贸易合同的函”传真给S公司,重申:“

1、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合同。

2、要求退还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预付款。

3、要求赔偿我方相关投资损失。

此后,S公司竟然违背国际商贸的一般准则,单方面人为地扩大损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别于6月17日和7月18日发运部分货物的通知,这两批货物在价值不足设备款的15%;在项目上属于支架、镙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无法形成生产能力,理所当然地为W公司所拒绝。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补偿贸易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因此,W公司请示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的《补偿贸易合同》; 裁决S公司退还W公司预付的设备款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并补偿该款项的银行同期利息。

裁决S公司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其全部损失包括:(1)设备预付款人民币810万元、美元13万元;(2)设备预付款的银行同期货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7.5万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3)厂房建安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435万元;(4)种植番茄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514.3万元(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358万元。

被申请人S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请书》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专递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 。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员会局称在H的公司已关闭,该书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用挂号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但S公司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提交答辩书和反诉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仍按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向其委托送达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要求S公司按仲裁规则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员会将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W公司按照仲裁规则指定了仲裁员。由于S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之规定为其指定了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没。三位仲裁员于1996年12月17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

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开庭审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代理人参加开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裁决”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审过程中,W公司就事实作了口头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信函,将开庭情况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对W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有意见或异议,或者要求仲裁庭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应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书面开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接受过期材料,并将根据现有书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W公司庭后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见或异议,应于1997年4月4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接受过期材料,并将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但S公司始终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仲裁庭意见]

关于适用法律

本案当事人在《补偿贸易合同》第十二条中已约定,双方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因此,本案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项补偿贸易的合同,除《补偿贸易合同》外,还 有2个合同:即《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

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第十条规定,《设备进口合同》是其附件A,《产品返销合同》是其附件D,连同其他附件,构成合同的完整性。《补偿贸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时,才完全有效,而且《补偿贸易合同》第一条3款规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销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认定,所称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为A的《设备进口合同》和作为附件D的《产品返销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作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设备进口合同》第二条2款明确规定“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后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将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港。

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的近一年后,S公司还在向W公司表示 “很遗憾在欧洲我们在设备问题上遇到了很大麻烦”。这就是说,虽经W公司多次给予 S公司以额外的时间来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没有能力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一、

二、款的规定,W公司有权解除合同。W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两次书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的补偿贸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认定这两个书面通知是有效的。

关于W公司的仲裁请求

(1)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第1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认定: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月17日终止。

(2)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文件、单据和证据,证明W公司确实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预付设备款等共计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于S公司没有履行设备交货义务,W公司的第2项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仲裁庭认定:S公司必须在本裁决规定的限期内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

(2)仲裁庭还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依据”,认为是合理的,申请人只计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认为应考虑W公司的“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请求,利息应计算到本案的裁决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 6.3=1,753,277)。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本案裁决规定的限期之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1,753,277元。

关于W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

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关于其经济损失的材料,仲裁庭注意到,所有经济损失共有2项。仲裁庭的意见如下:

(1)厂房建安损失:人民币4,350,000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资、差旅费、设计费、培训费、外贸代理费和其他 。仲裁庭认为以上费用,除培训费和外贸代理费外,均应转为W的固定资产,二项固定资产为W公司所有,因此不是损失。关于培训费,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应由S公司提供培训。而W公司提出的培训费用是请F罐头食品厂培训而发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范围,仲裁庭不予支持。关于外贸代理费,申请人没有提供单据或其他证据,仲裁庭也不予支持。

(2)种植番茄损失:人民币5,143.000元,包括种籽、地膜、围帘、化肥、筐箱、人工费、其他、赔偿费。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单据、证据,认为这些损失确是由于S公司未按时付设备而造成的。S公司应该予以赔偿,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这项仲裁请求。

(3)仲裁费的承担。 仲裁庭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违约,应承担本案仲裁费。

[仲裁裁决]

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与17日终止。

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1,753,277元,作为赔偿上述款项的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5,143,000元,作为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承担。

以上各项款项全计,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总额为人民币15,367,283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必须在1997年8月25日前支付完毕。逾期不付,则加计年利率为8%的利息。

[索赔指南]

在这一起补偿贸易合同索赔案例中,有二点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

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双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这与补偿贸易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有关。

补偿贸易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种特殊贸易方式,它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设备(包括机器设备、技术、必要的原材料及劳务);在一定期限内,由设备进口方用进口设备所制造的产品或所得收益进行偿还是以设备和用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换;它的“偿还”是在取得设备后的一定期限以后逐步完成的,即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按照补偿贸易取得的设备由进口方取得所有权,用以偿还设备的产品在转移给设备卖方后,设备出口方即取得所有权。

应该说,补偿贸易方式对于设备进口方是风险较小和风险滞后的,因而在第三世界国家中广泛采用。在双方签定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设备出口方(即本案中的S公司)便负有向设备进口方(即本案中的W公司)提供设备的义务。由补偿贸易合同的基本性质决定,W公司无需用货币来支付所进口的设备,而是用这些设备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分批偿还。在经N省对外经济合作厅批准的本案合同中,是以“番茄酱”作为补偿产品,并且,由补偿贸易合同延期支付的性质决定,W公司也不需要在设备未到达前(甚至设备未生产出产品前)向S公司支付现汇。但S公司完全不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反而三番五次地要求W公司给其支付现款,迫使W公司分别多次向其支付了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的现款。

在W公司未得到任何设备的情况下,S公司屡次把申请人给其支付巨额现款作为发运设备的先决条件的行为,更加严重的是,S公司在收取W公司巨额现款后,并没有将此款支付给设备生产厂家用于购买设备,致使生产厂家多次拒绝发货、取消空运、转卖设备主要部件,最终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导致了申请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本案仲裁庭作出要求S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W公司经济损失的裁决是公正的,维护了W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何对待被申请人采用的“不理会”方式?或者说能否通过采用这种方式有效地对待索赔请求?

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不理会”作为对待索赔诉求的方式,导致缺席仲裁或缺席审判发生。通常缺席的是被申请人或被告,尤其是当其欠债被原告提出仲裁或诉讼索赔时,原告缺席只发生在其面临一个更大金额的反诉时,被告缺席的主要原因是当其为皮包公司时,也有个别有实力的大公司因其法定地址在非1958年《纽约公约》签字国、能致执行困难。

实际上,“缺席”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或者积极的方式,无论是在仲裁还是在审判是,被告的缺席并不能阻止法定程序的照常进行,反而会导致仲裁或审判根据出席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完全没有缺席一方的反证与抗辩进行并完成,从而作出一边倒的、对缺席一方不利的裁决或判决。正如一位专家所言:“但仲裁员也没有办法,总不能凭空去想一些抗辩来保护缺席当事人。”

正如本案所证明的一样,被申请人S公司的缺席并没有终止本案的正常审理,仲裁庭同样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包括不支持W公司的某些仲裁请求)。对于仲裁员或仲裁庭来说,绝不会因为被告不理会就不审理和裁决了,作为仲裁员关心的是有没有给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适当的通知,有没有给败诉方提供申辩的机会。正如本案的仲裁审理一样,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多次通知了S公司,采用了法定地址、办事处地址、特快专递、委托律师事务所专程送达等方式,并且在通知中不仅给了被申请人S公司足够的答辩时间、还强调了最后答辩或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保障了S公司的权利,最后做出了一个不会因《纽约公约》规定的理由导致不被执行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国有公司经常“缺席”仲裁或审判,尤其是根据仲裁协议必须去外国或香港地区仲裁时,最后大都得到败诉的仲裁裁决。由于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签字国,等拿到裁决才说索赔金额太高已时过境迁,因为根据该公约,中国法院是不能对仲裁裁决书内容另作他议的,因此,面对索赔,正确的作法是积极应诉、据理争论、依法抗辩。甚至提出反索赔请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第20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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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补充规定:

一、监护人概念: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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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适格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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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监护人的消极资格

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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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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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承诺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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