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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事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59:25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

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

一、本承诺书当事人一方为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网上办事”(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的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方”),

二、本承诺书当事人另一方为申请在“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网上办事”上申报有关社会保险业务的单位用户或个人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三、用户自愿申请并使用网上办事系统,须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服务条款》,承诺自愿接受所有条款的内容。

四、主办方在收到用户的网上办事系统使用申请后,审核用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符合规定的用户发放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开通网上办事功能。

五、用户可以在网上自行修改密码。用户对网上办事系统申报业务提示须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的,用户必须持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六、用户违反网上办事规定,或者因泄露密码、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七、主办方有责任维护好网站的正常运行,但对于用户在接受或使用网站服务时,因设备故障、数据传输、软件瑕疵等原因造成的后果,主办方不负责任。

八、主办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网站服务的规定及其条款,并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但应及时通过网站公告通知用户。

九、本承诺书经用户签署后立即生效。直至注销其用户资格为止。

单位编号及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2篇:东西湖区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

东西湖区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自愿申请成为“东西湖区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单位(本人)同意并接受《东西湖区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服务条款》所有内容。在取得“东西湖区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合法用户身份后,应妥善管理用户密码及数字证书,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社保业务规范,保证提交业务数据及资料的真实、准确,并对有关资料妥善留存、归档,按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审验。

如违反以上承诺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单位(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编号及名称(盖章):武汉茶马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491925-1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经用户签署后立即生效,直至注销其用户资格为止。

推荐第3篇:《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承诺书

《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承诺书

一、本承诺书为《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主办单位(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服务网”)与申请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业务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就明确双方在网上办事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

二、用户单位自愿向“劳动保障服务网”申请网上办事,并承诺遵守所有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规定。

三、“劳动保障服务网”在收到用户单位的网上办事申请后,当即审核用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符合规定的用户单位发放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开通“劳动保障服务网”所有的网上办事功能。

四、用户单位可以在网上自行修改密码,并可以在网上注销不需要的办事功能。用户单位对已经注销的网上办事功能要求重新开通的,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服务网”指定的部门办理开通手续。

五、“劳动保障服务网”对所有的网上办事功能实行免费服务。用户单位在使用“劳动保障服务网”的网上办事功能时,不能向劳动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用户单位在使用“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功能时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服务网”有权要求用户单位立即改正,改正不力的,“劳动保障服务网”将终止网上办事资格。

七、用户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规定,或者因泄露密码、工作人员差错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户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八、“劳动保障服务网”公布的所有规定均为本承诺书的有效条款,用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九、本承诺书经用户单位签署后立即生效。除明示外,本承诺书一直有效。

用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用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经办人:(签字)

推荐第4篇:网上办事婚姻登记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1.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提供《婚姻登记条件》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4.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的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此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8.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

推荐第5篇:网上公示办事程序

网上公示办事程序

办理城镇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一、办理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常住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必须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未能升学但有就业愿望,属初次就业的历届初、高中毕(修)业生以及技职校生;

2、年满26周岁的社会闲散人员;

3、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4、劳动教养已解教或被判刑已刑释的人员;

5、原从事个体经营,现已歇业的人员;

6、中止挂靠档案的自由职业者;

7、2003年至2006年毕业至今未就业并持本县户口的高校毕业生;

8、2006年毕业后未就业,户口回到原籍(指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自愿);

9、本县户口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退役士兵;

10、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人员;

11、外地户口迁入本县城镇的无业或失业人员(包括农转非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失业登记范围:

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待学人员;

2、无业但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提前退休、内退及退职手续的人员;

4、个体劳动者及其帮工;

5、尚有劳动能力但需特殊安排的残疾人;

6、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属初次就业的:先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填写《盱眙县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然后到盱眙县劳动就业管理处领取《就业登记证》;

2、就业转失业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填写《盱眙县失业人员登记表》,然后到户口所在盱眙县劳动就业管理处领取《就业登记证》。

三、申办材料:

办理失业登记时按本人所属类别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年满16周岁的初、高中毕(修)业生以及技职校生——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件、《职业资格证书》;

2、年满26周岁的社会闲散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其他有关无业的证明;

3、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失业的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4、两劳刑释或解教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或“解除

劳动教养”证明;

5、原从事个体经营,现已歇业的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6、中止挂靠档案的自由职业者——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7、2003年至2006年毕业至今未就业并持本县户口的高校毕业生——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件、学校发放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8、2006年毕业离校后未就业,户口回到原籍(指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件、学校发放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9、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需加盖民政部门“准予领取就业登记证”章);

10、被征地农民——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村委会开据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明”;

11、外地户口迁入本县城镇的无业或失业人员(包括农转非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外地劳动部门发放的《就业登记证》或无业证明。

初次领取《就业登记证》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一寸免冠照片2张。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七、办理地址: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所在地

八、工作时间: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8827519

1外来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证》

一、办理条件:

已在盱眙县辖区内单位就业的持外地户籍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二、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就业人员办理花名册》(一式二份),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实材料—→发放《就业登记证》,并在证上做好就业记录。

提示:用人单位应与外来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办材料:

外来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劳动合同书(原件);

3、一寸免冠照片1张;

4、《流动人口计生证明》。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盱眙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人力资源市场

七、办理地址:

盱眙县金鹏大道(烟草公司一楼)人力资源市场大厅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由市就业管理中心接受委托)

一、办理条件:合法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办理。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发证。

三、申办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与受聘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须提供);

4、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5、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或验证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7、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

六、办理机构: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力资源开发科

七、办理地址:大治路24号

八、工作时间:3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83658192

推荐第6篇:开通网上办事账户申请书

附件

开通网上办事账户申请书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充分利用“市住建局网上办事平台”,本单位申请开通网上办事账户。本单位郑重承诺:

妥善保管本账户和密码,对本账户的所有申报行为负责。本账户在“市住建局网上办事平台”上传的资料均真实有效,与书面资料一致,本单位将配合你局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生上传虚假资料、不配合资料核查、恶意重复申报等行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愿意接受你局对此做出的不良行为扣分、行政处罚、停办业务、撤销账户等处理。

本单位(□已/□未)通过东莞建设网注册网上办事账号,户名: 。(如实填写,有则填、无则不填)

本单位(□需要/□不需要)办理重点工程施工报建,工程名称: 。(填一项即可)

申请单位: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网上办事解答(单位篇)

网上办事问题解答

一、现在每次到社保大厅办事,排队的人都非常多,能不能让我们参保企业自己通过网上办理日常的社保业务? 答:参保单位可以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窗口申请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签订《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领取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用户名及密码,即可自行通过网上办理社保部门授权的社保业务了。

二、我们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哪些社保业务,还用不用跑社保处?

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新参保、社会保险续接、社会保险暂停缴费、职工缴费工资变更、b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个人部分信息变更、社会保险年度工资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欠费注销业务等日常社保业务。VIP用户如办理以上业务完全不用跑社保处办理了,但需要妥善保存相关办理资料,以供社保经办机构核查,非VIP用户除社会保险新参保、社会保险续接和社会保险暂停缴费业务需要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外,其他业务不需跑社保处了。

VIP: 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新参保、社会保险续保、社会保险暂停缴费、职工缴费工资变更、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个人一般信息变更、社会保险年度工资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欠费注销等; 非VIP:职工缴费工资变更、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个人一般信息变更、社会保险年度工资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欠费注销等。(新参保、续保、暂停缴费需到社保处办理)

三、什么样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VIP网上办理用户?

答:参保单位第一次申请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时,社保部门都会给参保单位开具非VIP用户,参保单位熟悉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程序和流程后,可以再次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非VIP用户转成VIP用户,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的能力及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单位发放VIP用户。

四、我们单位不是VIP单位,部分业务需要到社保经办部门审核,但怕去了人很多,有没有办法进行提前预约?

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提供的社保办事预约功能进行提前预约,到了预约的时间再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可以大大减少排队等待时间甚至不用排队了。

五、

我们怎么通过因特网进入“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本单位业务?

答:通过计算机登陆因特网,打开浏览器(建议使用IE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输入栏输入www.daodoc.com网址,进入“武汉劳动保障服务网”首页,点击“网上办事”业务菜单进入“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再按页面上的提示即可进入。

六、我们参保单位是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办理业务?

答:不是,参保单位每月1日至20日之间(节日除外,不顺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办理社保业务,其中如果办理欠费补缴业务还需要将时间控制在每月1日至15日之间完成。

七、

我们单位平时需要办理的社保业务不多,但经常需要查询职工社保的缴费情况,每次都要跑到社保处查询,很不方便,有没有好的办法能不用跑到社保处查询?

答:现在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为参保单位提供了丰富的查询打印及下载功能,足可以满足参保单位日常所有社保业务的查询要求,再不用跑社保处进行查询了。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提供了单位基本情况查询、单位社保应收帐查询、单位社保实收帐查询、单位社保税务帐查询、单位社保费欠费查询、单位职工基本情况查询、单位职工社保缴费情况查询、单位社保业务异动情

况查询、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费及发放情况查询、单位遗属人员待遇情况查询和社保保障卡制卡信息查询等等。

八、我们才领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用户名及密码,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后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如果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首次领取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用户名及密码后,应第一时间登陆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中修改原始密码,然后妥善保管用户名及密码,不要将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他人。万一密码忘记了可以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网上用户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密码重置。

九、

我们登陆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时提示要安装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是什么?需要每次都安装吗?

答:参保单位第一次在某个计算机上登陆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时需要先安装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是确保网上安全的,安装成功后,再通过此计算机登陆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时,就不需要再次安装了,除非重新安装了操作系统或到新的计算机上操作,所以数字证书的用户名及密码一定的妥善保管切勿丢失,万一丢失请及时联系社保经办机构取得帮助。

十、

我们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办理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新参保业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办理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新参保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输入信息时应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再进行保存提交操作。如保存提交后发现信息输录错误,需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订正手续;

2、职工首次参保时年龄需满足(女年满16周岁小于40周岁,男年满16周岁小于50周岁),超过年龄界限的需携带以上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理;

3、如参保职工属于特殊人群(如:军转干、劳动模范等)时,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理;

4、如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实际情况,通过勾选“是否追溯补缴”来为职工补缴应缴社会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理;

5、职工办理首次参保业务时,请一定要上传电子照片,并于当月20日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手续;

6、非VIP用户网上办理完成还需要在当月20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十一、

我们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办理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接续业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办理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接续时应注意,办理续保业务的职工所有的社会保险险种均应处于停保状态,如办理时提示职工存在未停保的险种,请先通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停保业务后再办理续保业务。非VIP用户网上办理完成后还需要在当月20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十二、

我们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为参保职工办理暂停缴费业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为参保职工办理暂停缴费业务时,如参保人存在欠费,则不能办理,系统会给出提示。单位应先办理社会保险欠费补缴业务后,再为其办理暂停缴费业务。办理暂停缴费业务后,从次月起单位不再为暂停缴费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非VIP用户网上办理完成后还需要在当月20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十三、

我们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为参保职工办理个人工资变更业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为参保职工办理个人工资变更业务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严格按照职工收入进行缴费工资填报,不得瞒报漏报;2.

办理个人工资变更业务后,系统自动对变更后的工资进行保底或封顶处理,并重新核定职工的缴费基数,变更后的缴费基数从办理次月起生效,企业按新的标准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我们参保单位存在历史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如何以最快方式进行补缴?

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中提供的“欠费补缴”功能最快完成历史欠费的补缴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1.点击网上“单位员工欠费补缴”办事菜单完成相关业务操作,核定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2.

点击网上“生成欠费补缴单”办事菜单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生成并打印《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和《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3.

携带《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和《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于当月15日以前到税务部门开具缴费税票并到银行缴费。 4.

于当月20日之前,携带《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缴费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到帐确认手续。

十五、

我们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变更哪些单位信息?

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办理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邮箱地址、邮政编码、单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的信息变更。除以上信息外的单位信息需变更时,还是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理。

十六、

我们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哪些信息的变更?

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为本单位职工办理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参保人联系手机、参保人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地址、照片的信息变更,但职工姓名、身份证等信息需要变更时,还是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理。

十七、

我们参保单位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后,能不能马上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答:参保单位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后,可以当天在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时间内去办理审核手续。但为了避免不排队,建议先预约。 十

八、

我们是新手,如果自行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办理业务时遇到问题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在使用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时如遇到问题,可以直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提供的“问题报告”功能直接将遇到的问题发送给社保经办部门,社保经办部门会在最短时间内给出答复和解决办法。

推荐第8篇: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指南

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业务指南

(个人篇)

一、申请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 (一)业务说明

参保个人向社区或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领取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凭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登录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个人社保业务和查询(个人社保业务功能仅对灵活就业窗口参保人员提供)。

(二)办事程序

1、参保个人携带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或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

2、领取网上办事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取得个人社保信息的查询资格;

3、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后,取得社会保险个人网上办事资格,即可网上办理个人社保业务。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个人取得网上申报资格后,应尽快下载安装数字证书,并修改初始登陆密码;

2、参保个人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不

要随意向他人透露,如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丢失请及时到原社区或辖区社保经办机构重新领取;

3、未取得灵活就业窗口参保身份的人员,须携带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或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

二、网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险种的新参保及续保业务

(一)业务概述

已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的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提供的“增员(续保)”模块办理相关险种的新增和暂停险种的续保业务。

(二)办事程序

点击网上“增员(续保)”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三)注意事项

1、在网上办理养老保险续保业务,女不能超过55周岁,男不能超过60周岁,超过年龄范围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2、需申请制作社会保障卡的,请一定要上传电子照片,并及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制卡申请手续;

3、网上办理新参保和续保业务后,要于每月20日前将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存折中,保证邮储银行每月月底划扣社会保险费。

三、网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险种的暂停缴费业务

(一)业务概述

已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的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提供的“暂停缴费”模块办理某个或全部参保险种的暂停缴费业务。

(二)办事程序

点击网上“暂停缴费”办事菜单,选择需要暂停的险种,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三)注意事项

1、如参保人员存在欠费,则不能办理暂停缴费业务。参保人员需通过“欠费补缴”或“欠费注销”模块办理欠费补缴或欠费注销手续后,再办理暂停缴费业务;

2、办理暂停缴费业务次月起不再继续缴纳暂停参保险种的社会保险费。

四、网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欠费补缴业务

(一)业务概述

已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的人员,存在灵活就业窗口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通过网上提供的“欠费补缴”模块办理某个或全部参保险种的欠费补缴业务。

(二)办事程序

1、点击网上“欠费补缴”办事菜单,选择需要补缴的险种,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核定需缴纳的欠费金额;

2、上述业务提交审核通过后,点击网上“生成欠费补缴单”办事菜单,查询补缴金额及抄录“凭单号”;

3、携带抄录的“凭单号”、缴费存折及个人身份证到邮储银行缴费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三)注意事项

1、此业务需当月20日前办毕,否则会影响当月其它相关业务的办理;

2、此业务办理后,邮储银行将不再通过月底划扣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请务必及时到邮储银行缴费网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

五、网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注销业务

(一)业务概述

已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的人员,存在灵活就业窗口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网上提供的“欠费注销”模块,办理某个或全部参保险种某个时间段的欠费注销业务。

(二)办事程序

点击网上“欠费注销”办事菜单,选择需要注销欠费的险种及注销时间段,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三)注意事项

1、请谨慎操作此模块,一旦欠费注销成功将表示放弃了此段时间的缴费,将无法恢复;

2、医疗保险欠费注销后,不能再次进行补缴,注销的时间段不记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将会影响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3、养老保险欠费注销后,注销时间段不记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将会影响到养老保险待遇,若需再次补缴此时间段,将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重新核定补缴金额,补缴金额会高于注销金额。

六、网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业务

(一)业务概述

已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的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模块来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金额。

(二)办事程序

点击网上“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办事菜单,选择相应的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三)注意事项

1、办理此业务后,新的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次月起生效;

2、参保人成功办理业务后,应将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于每月20日前足额存入缴费存折中,保证邮储银行每月月底划扣社会保险费。

七、网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一般信息变更业务

(一)业务概述

已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的人员,如发生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情况的变化,与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时,可通过网上提供的“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模块进行修改。

(二)办事程序

点击网上“个人一般信息变更”办事菜单,录入需要变更的信息项,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三)注意事项

1、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参保人联系手机、参保人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地址、照片等一般信息发生变化时可通过“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办理;

2、如参保人姓名、身份证等重点信息需要变更时,应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八、网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补缴业务

(一)业务概述

已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的人员,若存在养老保险缴费中断,可通过网上提供的“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模块办理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补缴业务。

(二)办事程序

点击网上“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办事菜单,选择需要补缴的时间段,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三)注意事项

1、办理此业务时,将按当前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核定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2、网上仅提供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功能,若存在1996年1月1日以前的中断期,须携带有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3、参保人成功办理此业务后,应将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于当月20日前足额存入缴费存折中,保证邮储银行月底划扣社会保险费。

推荐第9篇:网上申报承诺书

马鞍山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用户承诺书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办理马鞍山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和查询业务。

二、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网上申报业务操作,并保证所有申报的业务数据准确、真实、有效。

三、我单位承诺由专人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与管理,并保证不恶意破坏和攻击网上申报系统,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病毒和安全措施。

四、我单位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按月归档,并且保证不以网上申报业务系统提供的功能和信息从事任何与社会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同意随时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

五、我单位保证当网上申报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时,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如果未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六、我单位保证如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携带变更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网上申报系统权限注销及重新开户手续。

七、我单位保证申请成功后妥善保存用户名及密码,如泄露上述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八、我单位若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操作,或因我单位及操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单位及时更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我单位如违反网上申报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暂停、注销我单位网上申报业务权限,并追究我单位相关责任。

十、我单位在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时,因设备故障、数据传输、软件瑕疵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我单位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必要时修改网上申报相关规定及其条款、修改或中断服务内容。

十二、以上承诺自网上申报业务开通后即刻生效,除明示外,本《承诺书》长期有效。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 2 -

推荐第10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

劳动监察网上年检申请开通流程如下

一、从

http:// “办事大厅”栏目下的“劳动年检” 登录窗口下载业务申请表、业务承诺书和“一证通”申请表

二、申请表、业务承诺书和“一证通”申请表填写完毕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到单位所属劳动监察大队审核、办证、开通相应权限。登录名为单位编号已开通社会保障其他网上业务网上年检密码与之相同未开通的用所注册的密码开通默认密码为单位编号。 劳动年检业务问题请咨询企业所在区市劳动监察大队 市内四区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咨询电话 市劳动监察支队80791191 市劳动监察监督审理科80791196 市劳动监察支队一大队负责驻市南区企业85831211 市劳动监察支队二大队负责驻市北区企业85830510 市劳动监察支队三大队负责驻四方区企业85831280 市劳动监察支队四大队负责驻李沧区企业

85830106 市内四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年检咨询电话 市南区劳动监察大队88729512 88729528 市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2726015 四方区劳动监察大队83761681 李沧区劳动监察大队87633105 其他区市企业年检咨询电话 城阳区87860463 崂山区88978673 开发区86893822 保税区86766803 胶南市86163329 胶州市82205962 即墨市

88531461 莱西市88478430平度市88332625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

一、我单位自愿向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劳动保障“大厅”业务网址http://。

二、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政策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大厅”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市劳动保障局赋予的操作权限进行“大厅”业务操作并保证所有申报的业务数据真实有效。

三、我单位承诺由专人负责劳动保障“大厅”的操作和管理并保证不恶意破坏、攻击劳动保障“大厅”系统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病毒和安全措施。

四、我单位若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大厅”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操作以及因我单位及操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刻生效。除明示外本承诺书一直有效。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年检业务申请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部 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网方式 上网计算机的型号及配置 操作系统 防毒软件 防火墙 操作员姓名 操作员代码 初始密码 申请业务内容 □ 劳动监察网上年检 申办单位公章 经 办 人 申办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和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申办单位、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一份。

2、本表和业务承诺书可从http://“相关下载”栏目直接下载。

3、本表和业务承诺书填写完毕加盖

单位公章后根据企业性质分别到辖区内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业务权限授权开通。

第11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网上办事指引含承诺书样本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网上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电话:54666232)

三、办理时限

1.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20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

四、受理类别

(一)首次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

(二)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1.企业名称;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

1.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五)遗失补办(受理纸质材料)

经营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六)注销(受理纸质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1.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经营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也应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网上申请

经营企业登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网(www.daodoc.com) “网上办事”-

2 “在线受理”,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 “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同时应将纸质材料全套存档备查。

六、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以下五种: 1.仓储经营; 2.零售(加油站); 3.零售(除加油站); 4.批发(租用储存设施); 5.批发(自有储存设施)。

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作为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企业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生产、使用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如自有储存设施已取得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可用于相应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业务,按照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方式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根据经营方式各有不同,具体说明详见附件2-6。

附件:

1.承诺书(样本)

2.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3.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4.零售(加油站)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5.仓储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6.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重新申请、注销、移失补办材料说明

3 附件1

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除仓储经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此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电子资料与纸质原件一致。

二、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

2.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3.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委托储存或运输的,每年签订委托储存或运输合同。

4.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为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对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本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评估机制。对其生产、使用场所及储存设施(包括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条件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禁止销售;如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销售,纳入社会诚信企业体系建设内容,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日期:

4

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仓储经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此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电子资料与纸质原件一致。

二、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

2.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如为非工业园区仓储经营企业)根据本市和区(县)产业结构规划布局调整需要,按规定补办符合城市规划方面的相关手续,并遵从城市规划调整工作。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日期:

5 附件2

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零售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

(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商业、店铺或办公)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房产证,房屋用途应为:商业、店铺、办公。 C.延期申请企业如无房产证,应有区县级的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具为商业、

6 店铺、办公用途的证明。

D.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如位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应有相关批文和房产证;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3)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

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4)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说明:

A.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八 条规定范围的,可以经营农药。

B.农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符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第

七、八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5)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

7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

A.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已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01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作为燃料使用的气体燃料的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范围,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进口业务的企业,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储存设施材料; 说明:

A.委托储存企业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提交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供供应方的储存设施资质;供需方均不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可提供需求方的储存设施资质。

B.上述资质指: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证明或储存设施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上述资质证明均应在有效期内,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市场可根据容纳的企业数量、经营规模,确定仓储面积,统一签订合同,应覆盖市场内所有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7)运输单位材料; 说明:

A.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运输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供需方均不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可提供供应方运输单位的资质;零售(非加油站)企业可提供供应方的运输单位资质。

B.上述资质指: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外省市危运企业驻沪经营备案。上述资质证明均应在有效期内,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自有运输单位的,应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D.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市场可根据容纳的企业数量、经营规模,确定运输单位数量,统一签订合同,资质范围应覆盖市场内所有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8 附件3

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自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D.自有储存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

(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D.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9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房产证或相关部门批文;延期申请企业如无房产证,应有相关部门出具土地房屋用途的证明。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2006年10月份前已存在的储存设施,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储存设施,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提交自有储存设施资质(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资质范围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说明: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应提交上述备案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类场所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10 B.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数,并建立定期检测、检查的档案。 C.有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9.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交)。10.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2)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

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说明:

A.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八 条规定范围的,可以经营农药。

B.农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符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第

七、八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

A.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已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01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作为燃料使用的气体燃料的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范围,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进口业务的企业,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储存设施的其它相关材料;

11 说明:

A.储存设施已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规定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联锁装置;应配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检测检验报告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检查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避雷、静电接地设施等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的有效报告。

B.储存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

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七条规定,易燃易爆的储存设施与铁路的距离应符合200米。

C.作业场所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储存方式和类别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牌和平面图;作业区域应有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以及其他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6)运输单位材料; 说明:

A.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运输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

B.上述资质指: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外省市危运企业驻沪经营备案。上述资质证明均应在有效期内,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自有运输单位的,应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7)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材料。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12 附件4

零售(加油站)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加油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加油站站长应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并考核合格。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

(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仅限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地址一致。

A.首次申请的加油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B.延期申请的加油站应提交房产证、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及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说明:加油站如为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可提交营业执照。

13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首次申请的加油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B.延期申请的加油站如建于2006年10月前,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8.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10.相应其它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2)建(构)筑物防雷工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说明:建(构)筑物防雷工程经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防爆电气设备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防爆检查报告结论符合,在有效期内。

(3)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说明:应设置总电源切断开关、紧急切断设施;应设置水封井、隔油池、集水井、高液位报警仪、静电接地报警仪等设施。

(4)周边防护距离及站区内平面布置距离符合规定; 说明:

A.按《加油站设计规范》,内部、外部的安全距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符合。

14 B.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七条规定,易燃易爆的储存设施与铁路的距离应符合200米。

(5)民营加油站应有供货协议和运输合同。 附件5

仓储经营企业首次申请、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A.除批发、零售企业具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见上文)外,还应有承包商管理制度;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电气设备(含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有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

D.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

(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D.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E.仓储经营企业全体员工至少每年1次全员教育考核合格。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15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房产证或相关部门批文;延期申请企业如无房产证,应有镇(乡)级以上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具土地房屋用途的证明。

C.原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企业中,如涉及部队土地,应有所在部队出借证明。

D.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2006年10月份前已存在的储存设施,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储存设施,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C.仓储经营企业储存设施应在市经信委公布的工业园区内;非工业园区内的应提交服从布局调整承诺书。

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说明: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应提交上述备案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类场所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16 B.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数,并建立定期检测、检查的档案。 C.有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9.安全评价报告; 10.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2)储存设施的其它相关材料; 说明:

A.储存设施已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规定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联锁装置;应配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检测检验报告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检查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避雷、静电接地设施等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的有效报告。

B.储存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

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七条规定,易燃易爆的储存设施与铁路的距离应符合200米。

C.作业场所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储存方式和类别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牌和平面图;作业区域应有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以及其他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安全投入、人员保险、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有近三年来安全资金投入执行情况,并加盖企业财务章。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企业全体员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或缴纳凭证。

17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8 附件6

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重新申请、注销、移失补办

申请材料说明

一、变更申请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三)、变更门牌号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门牌号证明材料。

(四)、变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五)、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重新申请

变更注册、经营地址;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原经营许可证;

3.其它材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三、遗失补办(受理纸质材料)

1.遗失补办申请(自制,说明单位名称、原证号);2.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市级报纸)。

四、注销(受理纸质材料)

1.注销申请(自制,说明单位名称、原证号,单位盖章);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办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

第12篇:劳动保障网上办事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窗口单位:

1、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网上办事认证申请;

2、建立完善网上办事工作管理考核制度,根据工作职责,在时限内及时办理网上办事事项及身份认证工作;

3、管理认证申请资料档案,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定期统一归档。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1、负责信息系统网上办事项目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2、负责建立网上办事认证业务规范并组织培训。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1、负责网上办事项目网站页面、功能的设计、优化和完善;

2、负责建立网上办事运行维护机制,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完善;

3、负责组织网上办事的用户指导培训、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等工作。劳动保障局办公室:

1、负责将网上办事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负责网上办事宣传工作。劳动保障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窗口单位网上办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3篇:苏州市网上申报业务办事规则

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

办事规则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到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并与苏州市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在进行社会保险业务网上办理过程中,请遵守以下规则:

一、社会保险网上办事仅限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二、参保单位在网上可进行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新增、续保、减少、转移等业务申报操作;并可相应获得本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缴费信息。

三、参保单位网上办理当月结算的社保业务时间为上月15日至本月3日。在受理时间外仍需办理的业务,参保单位应及时在柜面受理期限内直接到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逾期未申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全部承担责任。其他时段网上申报系统只提供查询功能,参保单位不能进行业务申报操作。

四、参保单位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的申报业务,通过第三方数字认证后无需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书面材料和相关表式,由参保单位自行妥善保管以备审核;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也不再作归档要求。

五、“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提供单位人员首次增加表和统筹区域范围内转移单的打印。其中首次增加表用于单位相关证卡的申领需要;转移单打印后可直接交于职工本人。两种表单均无需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

六、参保单位在网上进行的所有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具体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的相关规定请至苏州市社保中心网站“业务指南”中查询(社保中心网址:)。参保单位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保证网上数据的安全性。参保单位对网上进行的所有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和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参保单位违反协议书规定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取消网上申报资格。

第14篇: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

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2年9月中旬实现省网上办事大厅试运行,珠三角九市建成网上办事分厅,省直部门和东西北地区有条件的市建成网上办事窗口并连接到省网上办事大厅。10月中旬省网上办事大厅正式开通。

(二)2013年7月底前,珠三角九市和省直各部门根据标准规范和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各市分厅和省直窗口。

(三)2013年12月底前,东西北地级市建成网上办事大厅分厅并全部连接到省网上办事大厅。

(四)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连接到所在市网上办事大厅分厅,形成“横向到各厅局、纵向到各县(市区)”的网上办事系统。

二、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在省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各部门按照省确定的目标进度,实现本地区本部门分厅和窗口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的连接,按统一要求对分厅和窗口进行改版完善和规范,逐步增加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办理事项,完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最终实现全省联动的并联审批及协同办事。

(二)顶层设计,统一标准。省网上办事大厅按统一规划、顶层设计的方式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网络,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网上办事大厅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分省、市两级建设,统一进入方式和页面设置,统一版面风格和标准规范,树立全省政府“一站式”网上办事形象。

(三)整合资源,联合共建。发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现有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的梳理、整合,积极推进各地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四)需求主导,突出重点。围绕企业和公众的办事需求,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办理事项为主线,以向企业和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规范的“一站式”网上办事服务为重点,切实做到便民、惠民、利民。

(五)责任明晰,分级管理。网上办理事项由各地各部门按照自身职能上传并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制度,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正常运行。省、市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确保互联、互通、互动。

三、工作要求

(一)网上办理事项设置总体要求。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事项设置要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按服务对象合理需求组织提供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对办理事项进行科学分类,提供便捷、清晰的指引,点击不超过三次即可进行具体办事。

(二)省直部门网上办事窗口建设要求。省直各部门的网上办理事项除按照现有规范进行网上办理外,还要将本部门的网上办理事项同步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在试运行前,省有关部门要将全部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业务表格经省统一系统直接发布到省网上办事大厅,并提供办理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进度查询的网址链接;在正式开通后,省各有关部门网上办理事项的业务系统要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互联互通和深度对接,逐步做到统一用户登录、统一网上申办、统一进度查询,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地市网上办事分厅建设要求。各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建设本地网上办事分厅,将经梳理的网上服务事项进驻地市分厅,并实现地市分厅与省网上办事大厅风格统

一、互联互通、深度对接。在试运行前,将本市网上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业务表格经省统一系统直接发布到省网上办事大厅,并提供办理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进度查询的网址链接;在正式开通后,各市网上办理事项的业务系统需与省网上办事大厅互联互通和深度对接,逐步做到统一用户登录、统一网上申办、统一进度查询,并力争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网上办理事项目录和梳理办理事项内容。

1.根据省本级已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或事项)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征询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梳理可网上办理的事项,编制省直各部门办理事项目录。梳理过程中要注意整理涉及港澳台和外国企业的办理事项,为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打好基础。(省直各部门)

2.汇总省直各部门办理事项,公开征询社会意见和建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府办公厅)

3.各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编制本市办理事项目录,并按要求梳理汇总市级及所辖县(市、区)的办理事项内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4.汇总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征询社会意见和建议后的办理事项,编制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事项目录,并公开发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府办公厅)

(二)建设省网上办事大厅总体框架及子系统。

1.建设省网上办事大厅总体框架和支撑服务平台。(省信息中心)

2.建设省直部门网上办事窗口及业务支撑系统。(省直各部门)

3.建设各市网上办事分厅,确保将政府所有部门的职能纳入,同时逐步提供公民个人网页服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协同建设省网上办事大厅核心栏目。

省网上办事大厅设置政务公开、投资审批、网上办事、政民互动、效能监察等5大功能栏目。

1.政务公开栏目。实现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信息数据共享,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公开办事依据,提供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事项依据和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查询服务;公开办事流程,提供所有办理事项的办事流程查询服务。(由省府办公厅、省法制办指导省信息中心进行栏目设计和建设)

2.投资审批栏目。根据政府调整的行政审批目录(或事项)整合省直部门、地市投资审批信息,提供统一的申办入口。(由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环境保护厅等指导省信息中心进行栏目设计和建设)

3.网上办事栏目。根据汇总编制的办理事项目录及政府调整的行政审批目录(或事项),利用我省电子政务已有建设成果,全面梳理整合和链接省直各部门和市级现有及在建的网上办理事项,设置“个人办事”、“企业办事”、“部门服务”等子栏目,逐步形成科学的栏目体系。

(1)建设完善“个人办事”子栏目。(由省编办、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等指导省信息中心进行栏目设计和建设)

(2)建设完善“企业办事”子栏目。(由省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指导省信息中心进行栏目设计和建设)

(3)建设完善“部门服务”子栏目。(由省编办、公安厅、港澳办等指导省信息中心进行栏目设计和建设)

4.政民互动栏目。实现省网上办事大厅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相关互动决策栏目的信息共享,具备直播访谈、政务论坛、民声热线、民意征集、网上咨询、网上调查等功能,并链接省网上信访大厅。(由省府办公厅、省信访局等指导省信息中心进行栏目设计和建设)

5.效能监察栏目。对省网上办事大厅、各市网上办事大厅分厅和省直各部门窗口建设工作进度、办事工作效率和质量、服务满意度加强统计分析与监察,对网上办理事项标准化程度、办事满意度、办事指引标准化程度等进行评分,对办事部门、处室、岗位进行星级评定,并与省电子监察系统衔接,强化效能监察。(由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指导省信息中心进行栏目设计和建设)

(四)办理事项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

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总体框架,按照先易后难、效果优先、分步推进、分批上线的原则,各地各部门通过省统一系统将梳理的办理事项分批上线,逐步实现办事指南统一查询,表格统一下载,事项统一申办、统一受理、统一回执,进度统一查询,结果统一反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直各部门、省信息中心)

(五)改造升级省直窗口和地市分厅。

1.按照统一部署和规范,省直各部门对原有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调整,升级为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直部门窗口,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界面风格统

一、双向链接畅通、用户体验基本一致。(省直各部门)

2.按照统一部署和规范,各地级以上市对原有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调整,升级为省网上办事大厅地市分厅,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界面风格统

一、双向链接畅通、用户体验基本一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六)对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和提供服务进行效能监察。

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监察机制,对各地级以上市、省直各部门开展办理事项目录编制、内容梳理、事项进驻、信息共享、办事协同、办事效能等加强监察,并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监察结果。(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编制标准规范和各地各部门改造升级方案。

1.研究编制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办事统一流程规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监察厅、法制办、质监局等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研究制订网上办事大厅共享信息数据标准及管理和应用等规范,编制省直部门网上办事业务对接经费核算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编制地市网上办事分厅、省直部门网上办事窗口界面规范及子栏目分类标准规范。(省信息中心)

4.编制省直部门网上办事窗口改造升级方案,包含“十二五”期间网上政务服务规划以及改造预算。(省直各有关部门)

5.编制地市网上办事分厅的改造升级方案,包含“十二五”期间网上政务服务规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6.制定电子签名认证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相关办法。(省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协同办理。

1.逐期编制发布省网上办事大厅共享信息目录,研究制订推动跨部门并联审批,跨层级、跨地区协同服务等协同事项网上办理的相关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逐批明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网上办事的协同事项牵头单位。(省府办公厅、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梳理网上办事涉及的证照信息,逐步逐级建设全省统一应用的电子证照库,推动证照信息共享。(协同事项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4.梳理业务程序,逐步优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协同事项网上办理流程,逐步逐项建立统一协同事项网上全程办理规范、标准,逐批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协同事项网上办理,以省直部门和珠三角各市为重点,实现业务办理一体化,推动网上办事体制机制创新。(协同事项牵头单位、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5.以省直部门和珠三角各市为重点,逐步推进网上办事信息共享一体化。梳理协同办理事项共享信息,将涉及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协同办理的办事材料、办事过程、办事结果等信息进行共享,实现一次提交、全程办理,做到信息一次采集,办理部门全程共享。(协同事项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九)基于交叉认证平台实现统一身份验证和安全保障。

1.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省交叉认证平台,提供省级办理事项统一认证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实现跨境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粤港澳办事服务为突破口,利用交叉认证技术建设省级粤港澳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应用试点平台,探索涉外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模式,实现涉外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港澳办、试点单位)

3.对需进行身份确认的省级办理事项系统进行改造,通过省交叉认证平台进行统一身份认证,逐步实现省级网上办事入口统一。(省直各部门)

4.在政务外网骨干网的市、县节点上部署交叉认证平台,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各地级以上市要进行对接,为跨层级、跨地区协同事项办理提供安全保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2年10月中旬前)

2012年9月中旬,省网上办事大厅对外试运行,珠三角九市建成网上办事分厅,省直各部门建成网上办事窗口并全部连接到省网上办事大厅。10月中旬正式开通。鼓励东西北地区有意愿、有条件的地级市和珠三角县(市、区)主动建设本地网上办事分厅。

各地各部门抓紧制订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改造升级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按省信息中心提供的版面样本,对地市网上办事分厅和省直部门网上办事窗口按统一风格进行改版。省信息中心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断改进相关版面设置,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同步修改。

各地各部门编制报送“十二五”期间网上办理事项目录,其中省直部门网上办事目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并向社会征询意见,各地级以上市网上办事目录由各市向社会征询意见。

省有关部门指导省信息中心进一步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5大功能栏目。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办理事项至少需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业务咨询等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依据公开率达到100%,公众可在省网上办事大厅“一站式”查询所有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

(二)第二阶段(2013年7月底前)

珠三角九市和省直各部门进一步根据标准规范和公众需求完善各市分厅和省直窗口。同时,逐步在有关行政服务中心、社区等建设开通自助终端版。鼓励东西北地区有意愿、有条件的地级市和珠三角县(市、区)主动建设本地网上办事分厅。支持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建设公民个人网页。

各地各部门根据网上办事进度计划,逐步将办理事项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每事项至少需提供网上申请、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三项网上办理功能;同时进一步梳理办理事项主题分类和具体事项内容,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子栏目实现深度对接连通。

省直有关部门整理本部门牵头的省级协同办理事项,规范协同办事业务,优化协同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

省网上办事大厅增加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指引特色功能,实现统一身份验证、办事人可查看办事记录和历史办事信息,并逐步开通手机服务版本。省网上办事大厅接入有条件地级以上市已建成的公民个人网页。省直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办事进度信息共享。

省直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网上办事效能监察情况实现网上公开。

(三)第三阶段(2013年12月底前)

东西北地区各地级市建成网上办事分厅。省网上办事大厅连通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及珠三角各县(市、区)网上办事分厅。同时,逐步在全省行政服务中心、社区等建设开通自助终端版。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建设公民个人网页。

各地各部门根据网上办事进度计划,继续按第一阶段的要求将办理事项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

省直有关部门协同办理事项逐步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同时逐步建成全省统一应用的电子证照库,提供证照验证服务。省网上办事大厅增加证照验证服务,省直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协同办事证照信息共享。开通省网上办事大厅平板电脑版。省网上办事大厅接入各地已建成的公民个人网页。

(四)第四阶段(2014年底前)

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连接到所在市网上办事大厅分厅,形成“横向到各厅局、纵向到各县(市区)”的网上办事系统。

各地各部门根据网上办事进度计划,继续将办理事项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每事项需提供网上全程办理功能;梳理新增办理事项的主题分类和具体事项内容,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子栏目实现深度对接连通。

到“十二五”末期,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90%以上,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80%以上。省直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协同办事。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厅)要切实做好当地分厅建设的牵头主办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建设和运营维护。省直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中心的对接联系,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制订改造升级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制订网上办事大厅地市分厅和省直部门网上办事窗口改造升级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落实实施主体,做到责任到人。

(三)健全标准规范。加快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制定相关工作标准规范,建立完善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体系,促进网上办事大厅科学规范运作,提高政府整体办事效率。

(四)强化监督考核。把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与年度政府网站评估、政府信息化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制定考核评估指标,建立完善检查机制,运用电子监察手段,确保监督考核效果。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大力推介网上办事大厅,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网上办事大厅的认知度,积极利用省网上办事大厅各种“一站式”政务服务。加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培训,熟练利用网上办事大厅开展政务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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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网上报名诚信承诺书

网上报名诚信承诺书

1、本网站网上报名系统的所有权、运作权和解释权归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拥有,报考人员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才可以办理本网站的网上考试报名业务。

2、只有在福建地区参加考试者才可以在本网站报考,否则所做的一切操作无效。

3、本系统以身份证件号码及姓名作为登录的依据,报考人员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号码,否则他人误用造成的后果,本网站及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造成其他考生无法实现报名而引起纠纷,需承担全部责任。

4、报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准确填写报名表格,并对输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报考人员提交报考信息后,则表明:

报考人员已阅读并理解了本项考试的有关报考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资料经过认真检查,真实准确。由于个人填写错误导致报名延误而影响到正常参加考试,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保证报考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3)报考信息网上提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考试费用和提交纸质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报名。 (4)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愿意接受考试管理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作出的处罚。

第16篇:申请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 …

申请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

本人ххх,х族,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出生,身份证号码хххх,户籍地хххх,现住址хххх,工作单位хххх。

我与ххх在хххх年хх月结婚,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登记。

我承诺:我们夫妇结婚后以及双方结婚前均未有生育或收养行为,不存在任何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我们愿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陈述,取得的登记材料自动失效;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登记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并同意按使用虚假计生证明以最高幅度处罚;造成违法生育的,按最高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承诺人 :ххх(签名并按手印)

хх年хх月хх日 联系电话: хххххх

注:

1、申请人按照本样式工整誊写于空白A4纸上,签名并按手印后存档。

2、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应分别书写承诺书。

第17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网上办事指南(含承诺书样本)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网上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时限

1.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20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

四、受理类别

(一)首次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

(二)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变更申请

1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1.企业名称;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

1.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五)遗失补办(受理纸质材料)

经营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六)注销(受理纸质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1.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经营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也应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网上申请

经营企业登录上海界蓝实业网(www.daodoc.com)了解详细信息。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

2 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同时应将纸质材料全套存档备查。

六、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以下五种: 1.仓储经营; 2.零售(加油站); 3.零售(除加油站); 4.批发(租用储存设施); 5.批发(自有储存设施)。

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作为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企业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生产、使用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如自有储存设施已取得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可用于相应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业务,按照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方式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根据经营方式各有不同,具体说明详见附件2-6。

附件:

1.承诺书(样本)

2.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3.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4.零售(加油站)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5.仓储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6.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重新申请、注销、移失补办材料说明

附件2

3

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零售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

(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商业、店铺或办公)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房产证,房屋用途应为:商业、店铺、办公。 C.延期申请企业如无房产证,应有区县级的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具为商业、店铺、办公用途的证明。

4 D.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如位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应有相关批文和房产证;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3)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

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4)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说明:

A.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八 条规定范围的,可以经营农药。

B.农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符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第

七、八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5)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说明:

A.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已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01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作为燃料使用的气体燃料的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范围,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进口业务的企业,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储存设施材料; 说明:

A.委托储存企业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提交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供供应方的储存设施资质;供需方均不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可提供需求方的储存设施资质。

B.上述资质指: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证明或储存设施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上述资质证明均应在有效期内,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市场可根据容纳的企业数量、经营规模,确定仓储面积,统一签订合同,应覆盖市场内所有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7)运输单位材料; 说明:

A.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运输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供需方均不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可提供供应方运输单位的资质;零售(非加油站)企业可提供供应方的运输单位资质。

B.上述资质指: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外省市危运企业驻沪经营备案。上述资质证明均应在有效期内,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自有运输单位的,应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D.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市场可根据容纳的企业数量、经营规模,确定运输单位数量,统一签订合同,资质范围应覆盖市场内所有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附件3

6

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自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D.自有储存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

(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D.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7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房产证或相关部门批文;延期申请企业如无房产证,应有相关部门出具土地房屋用途的证明。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2006年10月份前已存在的储存设施,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储存设施,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提交自有储存设施资质(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资质范围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说明: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应提交上述备案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类场所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B.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数,并建立定期检测、检查的档案。

8 C.有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9.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交)。10.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2)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

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说明:

A.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八 条规定范围的,可以经营农药。

B.农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符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第

七、八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

A.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已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01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作为燃料使用的气体燃料的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范围,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进口业务的企业,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储存设施的其它相关材料; 说明:

9 A.储存设施已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规定设可燃气体报警装臵;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有毒气体报警装臵;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臵高液位报警装臵及紧急切断联锁装臵;应配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检测检验报告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臵检查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避雷、静电接地设施等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的有效报告。

B.储存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

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七条规定,易燃易爆的储存设施与铁路的距离应符合200米。

C.作业场所设臵安全标志标识,储存方式和类别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作业场所应设臵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牌和平面图;作业区域应有设臵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以及其他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6)运输单位材料; 说明:

A.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运输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

B.上述资质指: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外省市危运企业驻沪经营备案。上述资质证明均应在有效期内,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自有运输单位的,应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7)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材料。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附件4

10

零售(加油站)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加油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臵、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加油站站长应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并考核合格。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

(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仅限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地址一致。

A.首次申请的加油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B.延期申请的加油站应提交房产证、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及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说明:加油站如为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可提交营业执照。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11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首次申请的加油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B.延期申请的加油站如建于2006年10月前,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8.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10.相应其它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2)建(构)筑物防雷工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说明:建(构)筑物防雷工程经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防爆电气设备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防爆检查报告结论符合,在有效期内。

(3)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说明:应设臵总电源切断开关、紧急切断设施;应设臵水封井、隔油池、集水井、高液位报警仪、静电接地报警仪等设施。

(4)周边防护距离及站区内平面布置距离符合规定; 说明:

A.按《加油站设计规范》,内部、外部的安全距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符合。

B.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七条规定,易燃易爆的储存设施与铁路的距离应符合200米。

(5)民营加油站应有供货协议和运输合同。

12 附件5

仓储经营企业首次申请、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A.除批发、零售企业具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见上文)外,还应有承包商管理制度;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电气设备(含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有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

D.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

(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D.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E.仓储经营企业全体员工至少每年1次全员教育考核合格。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房产证或相关部门批文;延期申请企业如无

13 房产证,应有镇(乡)级以上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具土地房屋用途的证明。

C.原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企业中,如涉及部队土地,应有所在部队出借证明。

D.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2006年10月份前已存在的储存设施,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储存设施,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C.仓储经营企业储存设施应在市经信委公布的工业园区内;非工业园区内的应提交服从布局调整承诺书。

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说明: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应提交上述备案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类场所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B.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数,并建立定期检测、检查的档案。 C.有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14 9.安全评价报告; 10.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2)储存设施的其它相关材料; 说明:

A.储存设施已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规定设可燃气体报警装臵;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有毒气体报警装臵;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臵高液位报警装臵及紧急切断联锁装臵;应配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检测检验报告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臵检查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避雷、静电接地设施等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的有效报告。

B.储存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

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七条规定,易燃易爆的储存设施与铁路的距离应符合200米。

C.作业场所设臵安全标志标识,储存方式和类别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作业场所应设臵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牌和平面图;作业区域应有设臵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以及其他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安全投入、人员保险、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有近三年来安全资金投入执行情况,并加盖企业财务章。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企业全体员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或缴纳凭证。

15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6 附件6

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重新申请、注销、移失补办

申请材料说明

一、变更申请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三)、变更门牌号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门牌号证明材料。

(四)、变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五)、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重新申请

变更注册、经营地址;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原经营许可证;

3.其它材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三、遗失补办(受理纸质材料)

1.遗失补办申请(自制,说明单位名称、原证号);2.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市级报纸)。

四、注销(受理纸质材料)

1.注销申请(自制,说明单位名称、原证号,单位盖章);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办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

第18篇:无锡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办事流程指南

无锡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办事流程指南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8-19 16:37:00

一、网上申报业务的开通

1、参保单位可登陆“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网址:wxcsi.wuxi.gov.cn)在网页中找到“下载中心”,然后点击“更多”,选择下载《劳动保障业务网上办事申请表》及《劳动保障业务网上办事承诺书》或“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以下简称“人保网”网址:http://l.chinawuxi.gov.cn),在网页中找到“下载中心”,然后点击“更多”,在目录中找到“信息化建设”,选择下载《劳动保障业务网上办事申请表》及《劳动保障业务网上办事承诺书》(注“承诺书”在“申请表”内),下载承诺书、申请表各一式三份,单位如实填报并盖章,申报单位的操作人员请填写单位固定电话和个人的手机号码。可同时下载安装《无锡市劳动保障单位管理系统》。

2、参保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业务网上办事申请表》,到就近的中国电信各网点(如网点不办理请到电信总局)领取并填写《网上申报“社保E通”业务客户登记表》,(电信每年收取200元费用),打印“中国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业务登记单”,获取电信网上申报帐号(8位)及电信密码,开通电信网上申报业务。(如:111111单位代码前输入rb就是获取的电信网上申报账号8位:rb111111,也称VPN帐户)。

3、参保单位带好申请表(二份)、承诺书(二份)、营业执照正本和社保登记证正本的复印件、电信开通的业务登记单复印件到到社保中心征缴管理部或各区社保办事处申请网上申报开通业务,获取社保网上申报用户名及社保密码(社保开通不收费)。

二、网上申报业务的办理

1、网上申报业务的登陆

参保单位登陆中国电信网页:https://61.160.74.141/wxsi,→输入电信VPN帐号及VPN密码→登陆后会自动弹出“无锡市社会保障网上申报系统”→输入社保用户名(单位代码)及社保密码→登录“无锡市社会保障网上申报系统”。

2、建立受信站点(网页上方功能列表点击“工具”栏→点击“Internet选项”→点击“安全”→点击“受信任的站点”→点击“站点”→在添加栏输入社保申报网址:“https://61.160.74.141/wxsi”(14后缀是冒号) 并点击“添加”→去掉□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中的“√” →点击“确定”→右下方点击“确定”)

3、网上申报的办理流程

(1)单位首次进行网上申报,按照已下载安装的《无锡市劳动保障单位管理信息系统》(报盘软件)或从申报窗口下发到u盘已申报的资料信息,生成当月单位的“人员变动”和“月缴费工资”报盘文件,登陆“无锡市社会保障网上申报系统”,点击功能列表中“月缴费申报上传”,把“报盘文件”在逐一上传到服务器上→网上申报功能列表下→点击人员增减变动报盘文件(必须是在劳动部门做过增员或减员的前提下,姓名和个人代码不能用T00001代替)→点击浏览文件并双击文件→点击显示内容→点击上传;网上申报功能列表下→点击月工资缴费申报→明细文件路径→点击浏览文件并双击文件中的工资信息(信息里姓名和个人代码不能用T00001代替)→总额文件路径→点击浏览文件并双击文件中的工资总额→点击显示内容→点击上传(先传人员变动、后传工资信息、工资总额)→本月网上申报工作完成。 2)正常网上申报流程(次月):登陆“无锡市社会保障网上申报系统”→在功能表选择“报盘回盘信息下载”→双击“社保中心回盘上传文件名”下载即可(每个单位只能看到自己单位代码文件)→用下载的文件,或用上月的报盘文件信息,生成当月单位的“人员变动”和“月缴费工资”报盘文件后,按照首次上传流程进行网上申报即可。

4、网上申报工作各个单位每月上传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20日。每月21日后上传的社保系统将进行上传控制,需注意的是各社保办事窗口每月21日后将不再下载单位上传的数据。也就是说20日前单位网上未上传数据信息的,单位必须在21日-24日时间内带U盘到所属社保办事窗口进行申报。25日社保窗口将不再受理单位申报,因25日信息中心已将各单位申报征缴额传送地税。

5、网上申报单位带有关资料到电信办理社保E通时,请注意:假如单位有多家下属单位时,只需带一个单位的材料(单位参保登记证、劳动保障业务网上办事申请表:单位填好内容盖好章)即可。开通社保E通后按程序带好所有下属参保单位以及已开通社保E通单位的劳动保障业务网上办事申请表(各二份,单位填好内容盖好章)、承诺书(各二份)、营业执照正本和社保登记证正本的复印件、电信开通的业务登记单复印件到社保征缴管理部办理社保业务开通手续。

三、有关业务

1、参保单位在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时,如遇到难点或建议,请您与社保中心(包括各所属区社保办事处)各自受理申报窗口的工作人员联系。

2、《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的打印(打印前,必须先建立受信站点):在每月网上申报社保核定数据下发回传后,在正常进入社保网上申报介面下:请在功能表选择“月缴费工资申报结果查询”→结算期点击查询→点击单位代码→点击“打印”→在弹出的提示中选择“打开”或“保存”即可打印《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如不能打印请业务员左手同时按下CTRL键不要松,右手用鼠标点击打印即可,如还不能打印请卸载已安装的迅雷软件和其它浏

3、《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的打印(打印前,必须先建立受信站点):方法和打印《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一样。

4、用户如出现网上申报数据上传提示“文件中第一行单个数据错误,请查询”错误时,请更新《无锡市劳动保障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版本。新软件版本下载:参保单位可登陆“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网页中找到“下载中心”,然后点击“更多”,在目录中找到“劳动关系和工资”,下载最新版本进行安装即可。

5、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网上查询 (1)当年基数查询:

登陆“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找到“公共服务大厅”-〉“在线查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录入个人身份证号、个人代码及校验码→查询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明细。

(2)历年基数查询:

登陆“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找到“公共服务大厅”-〉“在线查询”,点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录入个人身份证号、个人代码及校验码→查询历年度月缴费基数明细。

附:联系电话:人社局咨询电话:12333 电信咨询:10000 信息中心:8241128

9、824111

19、82411103 社保中心征缴管理部电话:82762206 社保城中办事处电话:8276847

5、82767744 社保滨湖办事处电话:8570

3212、85701097 社保马山办事处电话:85990262 社保南长办事处电话:8503258

1、85030913转80

3、80

5、80

6、809 社保新区办事处电话:8525300

5、85253006 社保锡山办事处电话:8870400

3、88702761 社保惠山办事处电话:8359227

3、83592267

第19篇: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业务指南(单位)

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业务指南

(单位篇)

一、申请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

(一)业务说明

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领取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凭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登录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有关业务和查询工作。

(二)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网上下载《承诺书》模板);

2、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上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

2、社保经办人员核实资料后,留存单位签字盖章的《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及相关资料;

3、申请单位领取网上办事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取得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

4、社保经办机构可对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的能力及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对评估达到相关条件的单位可分配VIP单位网上办事用户权限。

(四)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获得网上办事资格后,应尽快下载安装数字证书,并修改初始登陆密码;

2、申请单位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不要随意向他人透露。如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丢失请及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重新领取。

二、网上办理职工新增及续保业务 (一)业务说明

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提供的“增员(续保)”模块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首次参保及续保业务。

(二)所需资料

1、职工公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2、劳动合同书或其他用工证明材料;

3、参保职工电子相片(系统内无电子相片时需提供);4.《企业参保人员增员表》(系统下载打印)。

(三)办事程序

1、点击网上“增员(续保)”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2、非VIP用户还需携带以上资料于当月20日前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3、VIP用户须妥善留存以上资料并归档备查。(四)注意事项

1、输入信息时应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再进行保存和提交审核操作。提交审核后如发现信息输录错误,需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订正手续;

2、网上办理职工首次参保登记时,职工年龄需满足女年满16周岁小于40周岁、男年满16周岁小于50周岁,超过年龄界限的,网上不提供此类人员新增操作,需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3、网上办理职工新增及续保业务要求参保职工未参保或原参保险种(含居民医疗保险)为停保状态;

4、如参保职工属于特殊人群(如:军转干、劳动模范等)时,请先在网上办理新增或续保业务,再携带职工档案等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特殊人群认定手续;

5、如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根据劳动合同实际情况,可补缴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含当月);如补缴社会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要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6、职工个人所参加险种须与该单位参保险种一致;

7、需申请制作社会保障卡的,请同时上传电子照片,并及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制卡申请手续。

三、网上办理职工暂停缴费业务 (一)业务说明

职工发生辞职(退)、终止合同等情况时,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提供的“暂停缴费”模块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费暂停缴费业务。

(二)所需资料

1、职工公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2、单位与职工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辞职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

3、《企业参保人员减员表》。(系统下载打印)

(三)办事程序

1、点击网上“暂停缴费”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2、非VIP用户还需携带以上资料于当月20日前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3、VIP用户还需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提交一份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四)注意事项

1、如参保人存在社会保险欠费,则不能办理暂停缴费业务。参保单位需通过“单位员工欠费补缴”模块为职工办理欠费补缴业务(具体参考本文欠费补缴业务说明),社会保险欠费缴清后,再办理暂停缴费业务;

2、办理暂停缴费业务次月起,单位不再缴纳暂停缴费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3、办理暂停缴费业务后,如有待遇核定等后续相关业务,须携带职工档案等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四、网上办理职工个人工资变更 (一)业务说明

职工工资发生变更时,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提供的“个人工资变更”模块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工资变更业务,核定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所需资料

1、职工公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2、工资单或其他相关收入证明资料。

(三)办事程序

1、点击网上“个人工资变更”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2、须妥善留存以上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注意事项

1、办理个人工资变更业务后,系统自动对变更后的工资进行保底或封顶处理,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办理个人工资变更业务次月起,参保单位需按核定后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网上办理职工欠费补缴

(一)业务说明

如因客观原因,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通过网上提供的“单位员工欠费补缴”和“生成欠费补缴单”模块为职工办理在本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如有在其他单位的欠费,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办事程序

1、点击网上“单位员工欠费补缴”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上述业务提交审核通过后,点击网上“生成欠费补缴单”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生成并打印《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和《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3、携带《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和《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4、携带《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缴费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到帐确认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必须对所有参保险种欠费进行同步处理;

2、请于每月20日之前办理职工欠费补缴业务,当月20日以后办理的,可能会影响其它相关业务的办理;

3、如因各种原因未正常完成该业务的,在地税部门未开具税票前,必须通过网上提供的“欠费补缴回退”模块取消该业务。

六、网上办理职工当月欠费注销

(一)业务说明

如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职工暂停缴费业务,生成参保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欠费时,可通过网上提供的“当月欠费注销”模块办理职工当月社会保险欠费核销业务。

(二)所需资料

1、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欠费注销的情况说明材料;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点击网上“当月欠费注销”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2、须妥善留存以上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注意事项

1、必须对所有参保险种欠费同步注销;

2、请谨慎操作此模块,一旦欠费注销成功将无法恢复;

3、网上仅提供当月的社会保险欠费注销功能。

七、网上办理职工一般信息变更

(一)业务说明

职工如发生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情况的变化,与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时,可通过网上提供的“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模块为职工办理信息的修改业务。

(二)所需资料

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信息变更相关的证明及说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点击网上“个人一般信息变更”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2、须妥善留存以上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注意事项

1、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参保人联系手机、参保人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地址、照片等一般信息发生变化时可通过“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办理。

2、除以上信息外的其他职工重点信息变更时,要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八、网上办理单位一般信息变更

(一)业务说明

单位如更换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时,与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时,可通过网上提供的“单位一般信息变更”模块办理相关信息的修改业务。

(二)所需资料

信息变更相关的证明及说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点击网上“单位一般信息变更”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2、须妥善留存以上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注意事项

1、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邮箱地址、邮政编码、单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一般信息发生变化时,可通过“单位一般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办理;

2、除以上信息外的其他单位重点信息需要变更时,要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九、网上办理职工及退休人员年度工资申报

(一)业务说明

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提供的“个人工资年度申报”和“非统筹退休人员工资申报”模块,每年按规定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所需资料

根据每年工资申报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办事程序

1、点击网上“个人工资年度申报”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工资申报业务操作,并打印相关表格;

2、如存在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点击网上“非统筹退休人员工资申报”办事菜单,参考“网上办事操作指南”完成相关工资申报业务操作,并打印相关表格;

3、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四)注意事项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安排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并下发相关操作办法,具体操作事项以对应年度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20篇:社保开户及网上办事操作流程

办理“法人一证通”(简称CA)

公司注册成立后,拿到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等后,带好以上等相关材料到各区证照办理中心(闵行区为莘东路505号)办理“法人一证通”(简称CA)

开通社保网上办事(开通社保网上办事之前需登录。。。。。。相关网址,下载社保登记材料,进行社保新开户,记下社保登记号,下载好社保核定表进行开通社保网上办事功能开通)。开通后,即可网上操作办理社保。在本市缴过社保的员工,只要网上办理招退工后,转入就可以了。未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要到社会保障事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信息采集登记,方可进行网上招退工,然后新进入即可。操作步骤如下:

1、招退工办理首先登录 CA中心—网址导航—人力资源社保自助经办—劳动就业—招退工—招工登记办理(填写相关资料,填写注意事项见解释)

2、转入/新进/…返回到经办大厅—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申报—转入/新进(相应名词解释如右边)—填写转入/新进相关资料即可

招退工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妥招工登记手续:

即:填报的就业日期到网上办理招退工时间应该在30日之内

举例:张三入职日期2017年1月5日(20170105),网上办理招退工日期应为2017年2月5日之前(20170205),否则,需要到各区就业登记中心进行办理,方可进行社保转入和补缴。

注意:

社保缴费变更申报(新进/转入/转出/补缴/封存/启封/缴费基数调整)须在每月5日9点—26日16点时间段

补缴:

网上补缴时间最长为6个月内,6个月以外的需到社保中心进行补办。

网上办事承诺书
《网上办事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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