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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17:59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落户承诺书

户口迁移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

现请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本人承诺:只调动档案及人事

关系,不迁户口;因不迁户口引起的一切问题由本人自行

承担。

承诺人签名: 接收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篇2:承 诺 书户口迁入 承 诺 书

根据***户口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本人承诺户口迁入***后,不享受***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后认购股份及***任何福利待遇。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篇3: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

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

天津象屿速传物流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因不具备天津个人落户条件,现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为公司代理集体户口业务的“天津市河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河西人才)集体户内,并同意以下条款:

1、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后果,确认公司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户口迁入集体户期间,接受并遵守有关集体户口的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本人承诺,具备落户条件后,会及时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4、若本人在与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此期间,拖欠河西人才集体户口落户手续费、管理费(落户手续费双外2500元/人,单外500元人;管理费500元/年/人,如有变动,以河西人才收费标准为准),本人将自行补交所拖欠的费用。否则,公司不予提供户口页及相关服务。

5、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本人承诺在解除或终(中)止当月及时将户口从集体户迁出。未能迁出时,视为自动接受并遵守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公司无关。

6、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务费,公司不予办理与本人户口有关的事项,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公司无关。

7、本人联系方式变更,将及时通知公司。因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联系电话: 承诺人:

年 月 日篇4:户口迁移承诺书] 户口迁移承诺书

, 现请办理市外干部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接收单位名称: ,本人承诺选择( ): ( 1 )迁入本人固定住所。以《房地产权证》为准,且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独立房产; ( 2 )迁入接收单位集体户,若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户口落在单位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户(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及珠公发[2009]28号《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 ( 3 )只调动档案及人事关系,不迁户口。

承诺人签名:

盖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备注:交调动材料或办理毕业生接收时请出具由本人签名及单位盖公 章的“户口迁移承诺书”。篇5:车辆入户承诺书

车辆入户承诺书

: 我公司基于 (身份证号 ,以

下称购车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车辆(主车车型

;发动机号 ;车架或底盘号 ;拖车/挂车车型 ;车架或底盘号 ),申请入户挂靠我公司特作如下承诺: 我公司清楚购车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车辆,是由贵公司以

自身名义代表购车人和 公司(以下融资租赁公司)签署合同或协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义务则完全由乙方承担;也清楚为保全贵公司的债权,贵公司和购车人约定了将以上入户车辆作为对贵公司物的担保;

二、我公司承诺将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车辆入户手续,

并保证入户车辆在入户之日起5日内将车辆发票及登记证书原件,行车证和车购税本复印件交给贵公司,逾期入户或逾期交付资料的,我公司均将向贵公司按日 元支付逾期费。

三、我公司同意并保证以抵押人身份将入户车辆抵押登记

给 。我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并保证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逾期按日 元支付逾期费;我公司保证除 外不会再另行设定抵押。

四、我公司保证购车人能以我公司名义,在购车人未清偿贵公司

欠款并在没有完全免除风险责任以前,连续投保第一受益人为 的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自燃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贵公司为以

上保险的第二受益人。

五、我公司保证能全力协助贵公司依有关约定处分车辆,所得款

项优先用于融资租赁公司及贵公司债权的清偿,我公司不会以任何理

由留置和占有车辆。自接到协助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办理过户手续

的,我公司将按日 元支付赔偿金。

六、在购车人未清偿贵公司欠款并在没有完全免除贵公司风险责

任以前,我公司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单独或协助购车人处分车辆的,

应自处分之日起按日 元支向支付赔偿金至购车人清偿贵公

司欠款,并至购车人完全履行融资租赁付款义务之日止。

七、我公司同意为购车人所欠贵公司的款项提供担保,与购车人

关联的合同或协议等文书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已充分明了。担保期

限自车辆入户登记之日起五年;车辆抵押不是购车人的物的担保,不

会就此寻求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八、入户车辆产生的交通或商务事故损失,或货运和劳务纠纷,

我公司保证不会连带到贵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入户车辆对我公司所

造成的任何损失,我公司不会就此向贵公司和和融资租赁公司主张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对承诺人的以上承诺完全清楚。本人在此特别声明:本人申请入户在承诺人名下的车辆是我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车辆。

推荐第2篇:落户承诺书

篇1:户口迁移承诺书 户口迁移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

现请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本人承诺:只调动档案及人事 关系,不迁户口;因不迁户口引起的一切问题由本人自行 承担。

承诺人签名:接收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篇2:承 诺 书户口迁入

承 诺 书

根据***户口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本人承诺户口迁入***后,不享受***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后认购股份及***任何福利待遇。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篇3: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

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

天津象屿速传物流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因不具备天津个人落户条件,现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为公司代理集体户口业务的“天津市河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河西人才)集体户内,并同意以下条款:

1、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后果,确认公司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户口迁入集体户期间,接受并遵守有关集体户口的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本人承诺,具备落户条件后,会及时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4、若本人在与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此期间,拖欠河西人才集体户口落户手续费、管理费(落户手续费双外2500元/人,单外500元人;管理费500元/年/人,如有变动,以河西人才收费标准为准),本人将自行补交所拖欠的费用。否则,公司不予提供户口页及相关服务。

5、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本人承诺在解除或终(中)止当月及时将户口从集体户迁出。未能迁出时,视为自动接受并遵守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公司无关。

6、本人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务费,公司不予办理与本人户口有关的事项,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公司无关。

7、本人联系方式变更,将及时通知公司。因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联系电话: 承诺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上海积分落户

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推荐第4篇:上海积分落户

2018年上海积分落户

来源:网络

侵权删

2018年上海积分落户条件、落户需多少分

上海市积分落户条件是什么?在上海市落户需要多少积分呢?上海人才培训市场提醒您,上海市人才落户要72分,普通落户120分。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上海市积分落户的具体分数和落户条件。 上海市积分落户需要多少分? 人才落户要72分,普通落户120分。 上海市积分落户分值标准 积分项目 积分细则 备注 是否限额 是

年龄 最高30分,56-60积5分 积分=(56-年龄)×2 大专(高职) 50 大学本科学历 60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科学历学位 90 研究生学历学位 100 博士学历学位 110 职业资格五级 15 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可获得积分。 职业资格四级 30 职业资格三级 60 职业资格二级 100 职业资格一级 140 缴纳社保 满3年积1分 急需专业 30 投资纳税或 每纳税10万元或每聘用沪籍10名积10分,最高100分 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

带动就业 连续平均值满3年

社保基数 0.8<缴纳基数<1 25分 需连续缴满三年,按照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数计算

1≤缴纳基数<2 50分 缴纳社保≥2

100分

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每满1年积4分, 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区域工作或居住 每满1年积2分,最高20分 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10分 需是应届生

市级专项性表彰奖励 30分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 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 60分 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110分

配偶为沪籍 每满1年积4分 最高分值40分 提供虚假材料 减150分 三年内 行政拘留记录 每条扣50分 五年内

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每条扣150分 五年内 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一票否决 违反计划生育计划 一票否决 上海积分落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

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推荐第5篇:留学生上海落户

留学生上海落户

留学生上海落户指: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在上海参加工作后办理落户上海手续的过程。

第一, 办理留学生上海落户者要求申请者本人是留学生在国外至少学习满足一年,且取得

国外毕业文凭;

第二, 回国后凭毕业证书,成绩单,回国人员证明,护照等材料在教育部做好国外学历认

证;

第三, 学历认证完成后,在沪参加工作,通过试用期后,由单位提出留学生落户申请,留学生落户材料准备完成后向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出申请就可以了,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受理时间大致为3个月左右,审批通过后留学生本人会取得由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签发的同意接受留学人员的批复,凭此批复,留学生本人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四, 老家户籍迁出后,留学生本人再带着相关材料到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大致1

个月后取得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的新的身份证,落户手续即完成。

推荐第6篇:上海落户新政

2014年上海居住证转户籍必备要求和注意事项(上海户籍新政策)

小编从2005年开始,一直在上海从事各类上海户籍的咨询服务,经历了各类上海户籍政策和上海居住证政策的变迁,今天来谈谈上海居住证转上海户口的一些必备要求,希望可以帮助到正在办理上海居住证转上海户籍的各位姐姐妹妹忙,这里也感谢一下曾经帮助小编的一些社会各界的朋友。

上海居住证从一出生就表明的一个态度:办理上海居住证7年后可以转上海户口,这样的一个政府表态,已经从前几年就开始转上海户籍了,随着国家公安部门发布的政策,对北上广深等特大型城市的户籍迁移落户提出严控后,最近一段时间,有很多兄弟姐妹在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递交材料时,不断发生无法递交材料的尴尬局面,大多是材料真实,但是内容不真实,很多人都是被早前刚刚申办上海居住证的时候,随意填写了简历而导致现在申办上海居住证转户籍的时候,被查证简历和档案无法一致,大多是这个原因导致最终功亏一篑,可谓是悔之晚矣,很多人就只能放弃上海户籍。还有不少客户因为违反生育二胎,窃以为二胎没有上报户口,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不被上海计生办查到,而最终被拒之上海落户办理门外,实在是太可惜啦。

小编现在整理了一下上海居住证转上海户口必备要求

1.居住证必须满84个月

2.社保职称缴纳满84个月,可以累积

3.税单必须满84个月,且原则上不可以0税单,很多人被卡在这里,原因是逃税漏税,你们都懂的,上海人保局也懂,所以认定材料内容不真实!

4.无违法生育

5.无犯罪记录,政治清白,就会人要纯洁啊,哈哈

6.要有落户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居住证转户口就很难呢

7.要么你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

8.不满足第7条,你就要最近36个月的社保基数是平均值的2倍,少一分钱都不行! 以上是小编这几年的经验之谈。

推荐第7篇:上海落户文件

附件1: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1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2年受理工作启动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

(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⑴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⑵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⑶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三)根据《2012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申请表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cn)下载。

(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复印件(验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2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由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12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以高校校办发文形式提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用人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相关高校、区县、开发园区代理点进行现场申报。部分试点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自2012年3月1日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受理单位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交通:公交224路、43路、92路、92B路、122路、131路、712路、732路、755路、775B路、763路、764路、830路、909路、946路、953路,轨道交通1号线、9号线

其他代理受理点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cn)上查询。

七、审核结果查询

2012年4月中旬起用人单位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cn)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开始查询。

八、其他

咨询电话:021—6482919

1投拆电话:021—64826857

投拆邮箱:ts@firstjob.com.cn

附件2: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一、申领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12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本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的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招聘的,以项目、办事处、代表处等各种形式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二、申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并持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已经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登录。

非独立法人企业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企业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企业上年度在沪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创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注册验资证明;

(2)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网上登录后,为员工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审核并提交。

3.用人单位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随员证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批,并由受理点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5.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6.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三、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政务公开网()。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推荐第8篇:留学生落户上海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11、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12、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第五条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2、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3、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4、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7、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8、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2、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3、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第七条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4、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6、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①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②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③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④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⑤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7、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8、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关于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七)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八)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第九条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有意项定居落户上海户籍的广大留海外学生(海归)对落户上海政策要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想咨询有关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更多信息及疑难问题,可以登录官网: 海归来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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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上海落户政策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子女: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附件2:本市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3、和上海人结婚

http:///xinxi/file.jsp?f_ID=23

52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附件3: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4、人才引进

http:///detail.asp?id=8137&lmid=A3501常见问题解答

http:///xinxi/file.jsp?f_ID=2308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 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推荐第10篇:上海落户政策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http://www.daodoc.com/download/index.jsp 附件1: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2、持有人才居住证满7年

http://www.daodoc.com/xinxi/file.jsp?f_ID=2308

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 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第11篇:上海积分落户

重!磅!

2018年最新非上海户籍的应届毕业生落户标准公布,应届毕业生落户标准分为72分!具体申请可根据2018《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申请本市户籍办法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1.创业型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或者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

2.创新中介服务人才: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

3.分析按投资运营管理: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 4.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

5.企业家: 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创始人、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已经挂牌上市的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这些积分标准的前提就是你必须有一张居住证!而办理居住证则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上海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这个积分政策你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居住证满7年

2、积分120分+

3、买房

4、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5、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

6、无违法生育

7、无犯罪记录

8、税单必须满7年

9、拥有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第12篇:上海积分落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条(依据)

为了**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第13篇:上海积分落户政策

2017年上海积分落户细则: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适用对象和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第14篇:留学生落户上海指南

201

4留学生落户上海办理申请手续的,在实施细则里面规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条件至少需要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同时在国外学习超过1年,同时在实施细则里面还规定了留学生落户上海相关材料明细。

材料主要为:留学生本人学历证明材料(国外毕业证书和学历认证书).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和户口本).单位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清单.个税清单)居住材料(租赁合同或借宿证明或房产证)

留学生落户上海时间大致为3个月,目前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因为上海市从2013年11月取消人才类“集体户”清理,所以留学生落户上海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需要落户至其本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所以留学生落户上海流程变为先由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通过后再到实际落户的社区公共户进行落户申报(在沪以购置房产人员或直系亲属在上海拥有房产人员依然按照原落户流程办理落户手续)。

2014留学生落户最主要是落户由原来集体户转到社区公共户,其他变化不大,但是该政策2015年底结束,所以未落户的留学人员还需尽快办理相关落户手续,尽量避免政策变化对落户的影响。

留学人员办理落户上海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网上注册填写申请表并在网上提交。根据规定条件,准备并核对申请材料,向受理部门提交材料。

2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4审核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 5审核结果:a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出具批复函;开具落户确认单;开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开具申报户口证明信(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报市公安局人口办户口准入处(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派出所。b审核未通过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告知申请单位

6后续办理: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和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档案调动及劳动用工等手续。

留学生落户上海常见问题解答:

1 留学时间不满1年可以申请落户吗?答:不满1年不可以申请落户上海。

2 留学落户需要学历吗?答:留学落户需要先做学历认证,否则无法确认办理情况。

3 留学生单位有要求吗?答:单位需要注册地在上海,注册资金满足1年以上就可以 了。 4 留学生社保和个税至少要缴纳几个月?答:用人单位需要至少给留学生缴纳至少2个月以上社保和个税才可以申请。

5 农业户口可以申请落户上海吗?答:农业户口是无法申请落户上海,首先需要在原籍所在地办理农转非,才可以申请落户上海。

6留学生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申请落户吗?答:回国前结婚,配偶可以随迁,符合计划生

育的子女可以进行随迁。

第15篇:上海落户评分细则

2016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22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位、学历

博士、研究生

27分

硕士、研究生

24分

学士、本科生

21分

2.毕业学校

“985工程”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2)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4.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所在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6分

4分

2分

8分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本科2013年前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科2013年(含)后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

6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

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 5分

(须提供以下材料:1.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2.经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指导教师签名的证明材料(须载明该发明专利相对应的科研课题或论文名称);3.该发明专利相对应的学位论文、已发表论文、课题立项书复印件(验原件)之一,论文须由落户申请人署名,立项书须载明落户申请人为课题组成员)

4.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

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评分办法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5分

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满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行为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直接签订录用协议 5分

(二)导向要素 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3)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

3分

2.承担重大项目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3分 (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予以公布)

3.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且经营状况良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5分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获得相应的积分。

标准分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16年为72分。

附件:1.“985工程”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2.其它“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说明:《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评分办法》每年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及市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

1:985工程”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附件

“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兰州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天文台 中科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 上海科技大学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附件2:

其它“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

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延边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安徽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新疆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贵州大学 西南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海南大学 宁夏大学 青海大学 西藏大学 石河子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 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商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杉达学院 上海建桥学院 上海海关学院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上海化工研究院 上海香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舶设备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用柴油机所 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 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中国航空研究院(640研究所) 上海飞机研究所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所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附件3:

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一、研究生学科

01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 010102 中国哲学 010103 外国哲学 020101 政治经济学 020102 经济思想史 020104 西方经济学 020105 世界经济 020201 国民经济学 020202 区域经济学 020203 财政学 020204 金融学 020205 产业经济学 020206 国际贸易学 020208 统计学 020209 数量经济学 025100 金融 025200 应用统计 025300 税务 025400 国际商务 025500 保险 025600 资产评估 025700 审计 027000 统计学 030101 法学理论 030102 法律史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4 刑法学 030105 民商法学 030106 诉讼法学

030500030501030502030503030504030505035100035101035102035200040101040102040103040104040105040106040109040110040200040201040202040203040300040301040302040303040304045102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法律 法律(非法学) 法律(法学) 社会工作 教育学原理 课程与教学论 教育史 比较教育学 学前教育学 高等教育学 特殊教育学 教育技术学 心理学 基础心理学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应用心理学 体育学 体育人文社会学 运动人体科学 体育教育训练学 民族传统体育学 学科教学(思政)

第16篇:上海落户评分办法

2013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2013年6月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批准)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27分 硕士24分 本科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1)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2)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

4.外语水平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8分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5分 二等奖3分 三等奖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

(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13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由分管校领导签发的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样张附后)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1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在创意设计等产业用人单位就业的3分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就业项目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5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并直接签订录用协议5分

(二)导向要素

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3)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3分

2.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1-10分 (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予以公布)

3.自主创业

(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

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2.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4.专利公示证明、高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样张)

5.关于公布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近沪就业评分办法和结果的说明

第17篇:最新上海落户政策

2015年最新上海户口政策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一些看法,就目前形势而言,通过引进人才直接落户上海的高端人才,每个月报进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的人,是少之又少,上海市人保局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中,可以审核同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予公示人员,也就401个主体人员,下一次还不知道要等多久。通过公示名单人员中,几乎都是大型集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小型公司几乎全军覆没啊,所有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外地高端人才,如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小型企业想直接落户的概率越来越低,那要怎么样可以获得上海户籍?

还可以通过下面的第二类,也就是上海市发布的120分积分的上海居住证转上海常驻户口相关政策,也就是我们以前常说的人才引进居住证,该政策于2013年7月已经更改至今,也有不少外地持有上海引进人才居住证的朋友,通过该居住证落户政策成功和子女一起落户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但是,每个月的审批人数和办理上海居住证满7年的总数来比,还是不多的,有不少上海紧缺人才,因为各种原因,而被拒之门外,如:外地职称、违法生育、简历虚假、社保基数、税单为0、离婚再婚、单位诚信、个人诚信等问题造成无法通过初审,甚至不少人通过了区县人才中心的窗口,在上海市人保局的人才开发处被拒,各种情况都有发生。

户籍新政:持有居住证满7年可转常住户口上海市政府日前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凡是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该办法试行期为3年。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

(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持证人员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优先办理的持证人员,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上海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据悉,上海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办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8篇:上海落户打分政策

2010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硕士

本科

27分 24分 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6分 4分 2分 8分 7分 7分 7分 7分 7分 6分 6分 6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 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15分 12分 8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5分 2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0分 8分 6分 5分 3分 1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 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3分 3分 1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董事

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5分 2分 5分 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5分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3分

5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一: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二: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三: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3分 附件一: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 以及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在沪“211工程”高校: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附件二:

其它“211工程”院校 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

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延边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安徽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新疆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贵州大学 西南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体育大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陕西师范大学 海南大学 宁夏大学 青海大学 西藏大学 石河子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商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杉达学院 上海建桥学院

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同济大学同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上海化工研究院 上海香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舶设备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用柴油机所 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 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中国航空研究院(640研究所) 上海飞机研究所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所

附件三:

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一、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010101 010102 010103 02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哲学 外国哲学 政治经济学

040104 040105 040106 040109 比较教育学 学前教育学 高等教育学 特殊教育学 020102 020104 020105 020201 020202 020203 020204 020205 020206 020208 020209 030101 030102 030103 030104 030105 030106 030107 030109 030180 030201 030203 030204 030207 030301 030302 030500 030501 030502 030503 030504 030505 040101 040102 040103 经济思想史 西方经济学 世界经济 国民经济学 区域经济学 财政学 金融学 产业经济学 国际贸易学 统计学 数量经济学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刑法学 民商法学 诉讼法学 经济法学 国际法学 法律硕士 政治学理论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 国际关系 社会学 人口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教育学原理 课程与教学论 教育史

040110 040200 040201 040202 040203 040300 040301 040302 040303 040304 050100 050101 050102 050103 050104 050105 050106 050107 050108 050200 050201 050202 050203 050204 050205 050206 050207 050208 050209 050210 050211 050300 050301 050302 050400 教育技术学 心理学 基础心理学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应用心理学 体育学

体育人文社会学 运动人体科学 体育教育训练学 民族传统体育学 中国语言文学 文艺学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汉语言文字学 中国古典文献学 中国古代文学 中国现当代文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外国语言文学 英语语言文学 俄语语言文学 法语语言文学 德语语言文学 日语语言文学 印度语言文学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 欧洲语言文学 亚非语言文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新闻传播学 新闻学 传播学 艺术学

050401 050402 050403 050404 050405 050406 050407 050408 060102 艺术学 音乐学 美术学 设计艺术学 戏剧戏曲学 电影学

广播电视艺术学 舞蹈学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080703 080704 080705 080706 080800 080801 080802 080803 080804 动力机械及工程 流体机械及工程 制冷及低温工程 化工过程机械 电气工程 电机与电器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070101 070102 070103 070104 071000 071001 071002 071003 071005 071006 071007 071008 071009 071010 071011 071012 080200 080201 080202 080203 080204 080400 080401 080402 080500 080501 080502 080503 080600 080601 080602 080603 080700 080701 080702 基础数学 计算数学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应用数学 生物学 植物学 动物学 生理学 微生物学 神经生物学 遗传学 发育生物学 细胞生物学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物理学 生态学 机械工程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机械设计及理论 车辆工程

仪器科学与技术 精密仪器及机械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物理与化学 材料学

材料加工工程 冶金工程 冶金物理化学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工程热物理 热能工程

080805 080900 080901 080902 080903 080904 081000 081001 081002 081100 081101 081102 081103 081104 081105 081200 081201 081202 081203 081280 081301 081302 081303 081304 081400 081401 081402 081403 081404 081405 081406 081503 081505 081700 081701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电子科学与技术 物理电子学 电路与系统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信息与通信工程 通信与信息系统 信号与信息处理 控制科学与工程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系统工程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导航、制导与控制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系统结构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计算机应用技术 软件工程

建筑历史与理论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城市规划与设计 建筑技术科学 土木工程 岩土工程 结构工程 市政工程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桥梁与隧道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化学工程与技术 化学工程

081702 081703 081704 081705 082100 082101 082102 082103 082104 化学工艺 生物化工 应用化学 工业催化

纺织科学与工程 纺织工程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 服装

120402 120404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社会保障

082300 082301 082302 082303 082304 082400 082401 082402 082403 082404 082500 082501 082502 082503 082504 083100 100207 100209 100217 100700 100701 100702 100703 100704 100705 100706 100800 120100 120200 120201 120202 120203 120204 120280 120302 交通运输工程

道路与铁道工程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轮机工程

水声工程

运载工具运用工程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飞行器设计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人机与环境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护理学

麻醉学

药学

药物化学

药剂学

生药学

药物分析学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药理学

中药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

会计学

企业管理

旅游管理

技术经济及管理

工商管理硕士

林业经济管理

二、本科专业及代码

02010100 02010200 02010400 02010700 03030100 04010100 04010200 04010300 04010400 04010500 04010600 04020100 04020200 05010100 05010300 05020000 05020100 05020200 05020300 05020400 05020500 05020600 05020700 05020800 05020900 05021000 05021100 05021200 05021300 05021400 05021500 05021600 05021700 05021800 05021900 05022000 05022100 05022200 05022300 05022400 05022500 05022600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金融学 保险 社会学 教育学 学前教育 特殊教育 教育技术学 小学教育 艺术教育 体育教育 运动训练 汉语言文学 对外汉语

外国语言文学类 英语 俄语 德语 法语 西班牙语 阿拉伯语 日语 波斯语 朝鲜语 菲律宾语 梵语巴利语 印度尼西亚语 印地语 柬埔寨语 老挝语 缅甸语 马来语 蒙古语 僧加罗语 泰语 乌尔都语 希伯莱语 越南语 豪萨语 斯瓦希里语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00 05022800 05022900 05023000 05023100 05023200 05023300 05023400 05023500 05023600 05023700 05023800 05023900 05024000 05024100 05024200 05024300 05024400 05024500 05024600 05024700 05024800 05025000 05025100 05025200 05025300 05025400 05025500 05030100 05040000 05040100 05040200 05040300 05040400 05040500 05040600 05040700 05040800 05040900 05041000 05041100

05041200

保加利亚语 波兰语 捷克语 罗马尼亚语 葡萄牙语 瑞典语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土耳其语 希腊语 匈牙利语 意大利语

捷克语—斯洛伐克语 泰米尔语 普什图语 世界语 孟加拉语 尼泊尔语

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荷兰语 芬兰语 乌克兰语 韩国语 塞尔维亚语 克罗地亚语 挪威语 丹麦语 冰岛语 翻译 新闻学 艺术类 音乐学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音乐表演 绘画 雕塑 美术学 艺术设计学 艺术设计 舞蹈学 舞蹈编导 戏剧学 表演

05041300 05041400 05041500 05041600 05041700 05041800 05041900 05042000 05042200 05042300 05042400 05042500 05042600 05042700 05042800 06010300 07030200 07040100 07040200 07040500 07120000 07120100 07120200 07120300 07120400 07120500 07120600 07120700 08020300 08020400 08020500 08020600 08030200 08030300 08060100 08060200 08060300 08060400 08060500 08060600 08060700 08060800 08060900 08061100 导演

戏剧影视文学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摄影 录音艺术 动画

播音与主持艺术 广播电视编导 艺术学 影视学

广播影视编导 书法学 照明艺术

会展艺术与技术 音乐科技与艺术 考古学 应用化学 生物科学 生物技术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科学类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科技防卫 信息安全 信息科学技术 光电子技术科学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复合材料与工程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子科学与技术 生物医学工程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 信息工程 软件工程

08070600 08072400 08080300 08080400 08110200 08120400 08130100 08140500 08140600 08150000 08150100 08150200 08150300 08150400 08150500 08150600 08150700 08150800 10010100 10030200 10030300 10050100 10070000 10070100 10080200 10080300 1102030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 制药工程 飞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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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27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

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1分 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分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 2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5分 担任董事 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5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 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第19篇:上海落户申请程序

1.申请居住证

1.申请人需要已经在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居住满6个月或以上

首先你需要签订正规的房屋出租合同,同时也要在所在委员会报备过身份证等信息。如果是单位提供住宿的,也需要单位提供相关的住宿证明。 2.社保缴满6个月以上

你需要与正规单位签订五险一金,并按照相应要求缴纳社保。

2.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1.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2.单位将持证人的申请积分相关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3.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4.受理点调阅申请人档案,将学历学位证书送专门机构验证。调档及学历学位验证后,进入审核程序。

5.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6.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或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积分通知书》。

积分满120分

在上海达到120分的积分不难,拥有本科学士学位再加上足够的年龄分就可达到,如果拥有职业等级评定加上高学历更是容易轻松过线。

一旦拥有了上海市居住证就可以享受上海市民的大多数福利政策,同时其子女也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通过积分入学,不必返回户口所在地。 孩子入学,社保享受。。。积分越高越好!

3.七年后开始办理 七年啊啊啊

办理人须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且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同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办理人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办理人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办理人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办理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办理人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审核通过

获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以及本市公安部门 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前往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手续。

注意:

1.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员的配偶,可以在持证人员办理的同时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的相应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2.在每年办理的落户数量方面,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的年度总量是实行调控的,只有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才可以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如果申请时已经超出了当年的调控人数总额,申请人将被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20篇:落户上海的相关信息

目录

一、申办暂住户口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境内人才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条件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指南

内容

一、申办暂住户口

1.办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2.申办手续:公民申报暂住户口,须由本人或户主持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乡以上政府的有效合法证件,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凡申领《暂住证》的人员,须交近期(六个月内)大头一寸标准照片二张。

3.工本费:10元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办理机构: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2.申办条件:

2-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2-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2-4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子夜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2-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发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3.激励条件:

3-1持证期间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资格)证书并聘任在相关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尅哪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3-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技术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3-4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胡职务资格等地的限制;

4.申请材料

4-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2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4-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4-5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6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7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本市核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帧数的原件和复印件;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8目前所在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原件和复印件; 4-9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原件和复印件;

4-10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11婚育证明材料:

(1)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4-12本市落户地证明: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校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4-13子女随迁材料:

(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户口薄或者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4-14其他证明着材料: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核发的高级技师(国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连续三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办事程序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城主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想注册地的区、县人才中心申报。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三.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急缺继续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人才;

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企业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经营良好、具有相当的社会贡献的优秀投资人才。可经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财税、征信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核;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指南 1.办理机构:上海市、区(县)人才中心 2.申办条件

注: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 3.申请材料

3-

1、填写完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3-

2、申报人撰写能反映自己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3-

3、申报人的所从事工作、专业内容相关的论文、论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

4、申报人的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等证书;

3-

5、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成果和业绩的证明材料;3-

6、评审委员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上海落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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