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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18:02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承诺书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人郑重承诺: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抵押登记书内容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用于本次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归抵押人享有,没有争议,抵押的财产没有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品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验,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查阅了抵押登记机关置备的动产抵押登记簿,知悉抵押人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情况。

申请人愿对登记书及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动产抵押契据

立动产抵押契据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立据人)兹向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贵行)为担保对贵行在本金最高限额_________元以内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所成立的债务(另立借据或(1)及透支契据或本票或及(1)约定书或(1)及委任保证契约等,作为本契据的附件,各该附件的规定其效力同于本契据),以及其他一切债务及其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实行抵押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的清偿起见,特提供后开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抵押与贵行,并愿遵守下列各条款:

一、贵行对于根据本契据所成立的债务,得分别规定其分别清偿日期,并得随时中止贷放或减少贷放,或收回全部或一部已贷款项,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照办,绝无异议。

二、利息按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其给付方法愿照贵行规定。逾期利息按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迟延还本违约金依照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算。

三、贵行接受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所提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协助贵行或凡抵押物增加、减少、移动等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所有登记等费用由立据人及抵押和提供人连带负担。

四、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所提供的抵押物,完全为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无任何他人权利或设定任何负担,如日后发生纠葛,致使贵行受到损害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连带负责完全赔偿。

五、抵押物的现状如因不可归责于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事由发生变动时,立据人及抵押提供人应即刻通知贵行。如拟出让抵押物,或拟设定次顺位抵押权或拟设定影响贵行抵押权的权利,或拟变更抵押物的现状时,均应事前征得贵行书面同意。抵押物的税捐、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带负担。

六、抵押标的物的占有人,应尽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或使用抵押标的物,其因任何原因所生的损害,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带负担。

七、抵押物的存放地点,应按贵行指定存放于_________,非经贵行同意,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决不擅自移动。

八、抵押物的保险,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同意经由贵行信托部办理保险手续,并应以贵行为优先受益人保险足额,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贵行的同意,一切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连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应交贵行收执。如由贵行垫付保费,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即偿还,如未即时偿还,贵行得径列入立据人所欠款金额,并按本契据第二条规定的利率计算。但贵行并无代为投保或代付保费的义务,如抵押物不幸遭遇损失,保险公司无论因何事由拒绝或延迟赔款或赔款不足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即负责清偿债务本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或另外提供贵行认可的担保品。决不借口意外损失推卸责任。

九、抵押物的取回占有或派员占有:

(一)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如有下列中任何情形之一,贵行可取回占有或派员占有抵押物:

1.不履行契约者或抵押物被迁移、出卖、出质、移转出租或受其他处分,致有害于抵押权的行使。

2.擅自毁灭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

3.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行为足使抵押物价值显著减少。

4.贵行认为抵押物或借款运用不当及其他原因。

(二)其因占有抵押物所发生的任何损害或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带负担。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抵押物时,贵行得依本契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贵行占有抵押物时,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履行契约,并负担占有费用者,得回赎抵押物;但抵押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显有减少,足以妨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或其保管费用过巨,贵行于占有后得立即出卖。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仍不履行契约时,贵行得出卖占有抵押物,出卖后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不得请求回赎。出卖抵押物所得价金抵还债务本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如有不足时,贵行仍得追偿。

(三)抵偿债务的先后得由贵行任意决定。

十、抵押物被占有后所所生天然或法定孳息或其他任何收益,应由贵行抵偿所欠债务。

十一、立据人愿接受贵行对借款用途监督及对立据人业务财务的稽核,如需各项表报立据人应立即供给,但贵行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二、本契据所规定的义务应以贵行所在地为履行地,如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违背或不履行本契据规定的各事项至涉讼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等,不论是否在贵行所在地,或国籍有无变更,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及保证人同意贵行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本契约的管辖法院。

十三、本契据所载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

十四、本契据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规章及惯例办理,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规章有修订时,并依各该修正后的规章办理。

本契据副本_________份。

此致

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推荐第3篇:动产抵押合同

立动产抵押合同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称、数量、特别标志、说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称及方式及所在地,详粘附于本合同的标的物明细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前开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续存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税、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乙方依前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三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推荐第4篇:动产抵押合同

立动产抵押合同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称、数量、特别标志、说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称及方式及所在地,详粘附于本合同的标的物明细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前开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续存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税、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签字):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推荐第5篇:动产抵押契据

立动产抵押契据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立据人)兹向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贵行)为担保对贵行在本金最高限额_________元以内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所成立的债务(另立借据或(1)及透支契据或本票或及(1)约定书或(1)及委任保证契约等,作为本契据的附件,各该附件的规定其效力同于本契据),以及其他一切债务及其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实行抵押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的清偿起见,特提供后开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抵押与贵行,并愿遵守下列各条款:

一、贵行对于根据本契据所成立的债务,得分别规定其分别清偿日期,并得随时中止贷放或减少贷放,或收回全部或一部已贷款项,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照办,绝无异议。

二、利息按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其给付方法愿照贵行规定。逾期利息按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迟延还本违约金依照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算。

三、贵行接受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所提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协助贵行或凡抵押物增加、减少、移动等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所有登记等费用由立据人及抵押和提供人连带负担。

四、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所提供的抵押物,完全为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无任何他人权利或设定任何负担,如日后发生纠葛,致使贵行受到损害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连带负责完全赔偿。

五、抵押物的现状如因不可归责于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事由发生变动时,立据人及抵押提供人应即刻通知贵行。如拟出让抵押物,或拟设定次顺位抵押权或拟设定影响贵行抵押权的权利,或拟变更抵押物的现状时,均应事前征得贵行书面同意。抵押物的税捐、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带负担。

六、抵押标的物的占有人,应尽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或使用抵押标的物,其因任何原因所生的损害,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带负担。

七、抵押物的存放地点,应按贵行指定存放于_________,非经贵行同意,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决不擅自移动。

八、抵押物的保险,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同意经由贵行信托部办理保险手续,并应以贵行为优先受益人保险足额,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贵行的同意,一切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连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应交贵行收执。如由贵行垫付保费,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即偿还,如未即时偿还,贵行得径列入立据人所欠款金额,并按本契据第二条规定的利率计算。但贵行并无代为投保或代付保费的义务,如抵押物不幸遭遇损失,保险公司无论因何事由拒绝或延迟赔款或赔款不足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即负责清偿债务本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或另外提供贵行认可的担保品。决不借口意外损失推卸责任。

九、抵押物的取回占有或派员占有:

(一)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如有下列中任何情形之一,贵行可取回占有或派员占有抵押物:

1.不履行契约者或抵押物被迁移、出卖、出质、移转出租或受其他处分,致有害于抵押权的行使。

2.擅自毁灭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

3.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行为足使抵押物价值显著减少。

4.贵行认为抵押物或借款运用不当及其他原因。

(二)其因占有抵押物所发生的任何损害或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带负担。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抵押物时,贵行得依本契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贵行占有抵押物时,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履行契约,并负担占有费用者,得回赎抵押物;但抵押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显有减少,足以妨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或其保管费用过巨,贵行于占有后得立即出卖。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仍不履行契约时,贵行得出卖占有抵押物,出卖后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不得请求回赎。出卖抵押物所得价金抵还债务本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如有不足时,贵行仍得追偿。

(三)抵偿债务的先后得由贵行任意决定。

十、抵押物被占有后所所生天然或法定孳息或其他任何收益,应由贵行抵偿所欠债务。

十一、立据人愿接受贵行对借款用途监督及对立据人业务财务的稽核,如需各项表报立据人应立即供给,但贵行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二、本契据所规定的义务应以贵行所在地为履行地,如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违背或不履行本契据规定的各事项至涉讼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等,不论是否在贵行所在地,或国籍有无变更,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及保证人同意贵行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本契约的管辖法院。

十三、本契据所载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

十四、本契据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规章及惯例办理,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规章有修订时,并依各该修正后的规章办理。

本契据副本_________份。

此致

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推荐第6篇: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 借款主体的条件

第四条 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

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

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

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

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

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

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

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

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

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支行、营销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须向合行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书;

2、调查报告;

3、拟开展动产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

4、其他资料。第八条 合行业务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按权限上报审批、报备,确定其成员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九条 对于提供机械设备抵押的,原则上必须是通用设备,限制专用和限制性行业设备抵押,特别是“两高一资”、“五小”行业和已到报废年限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第十条 合理确定抵押物和抵押率。对于机械设备抵押的,必须出具原件购买发票,按照抵押物净值的50%确定授信额;对于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抵押的,必须提供抵押物原始进帐凭证,其中原材料、半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40%确定授信额,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50%确定授信额。

第十一条 动产抵押贷款必须办理抵押物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对于用原料、半产品和产品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妥善保管,保管双方应签定抵押物保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管双方主体名称。

2、保管标的物的名称、期限、数量、质量、地点和保管方式。

3、保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管责任、建立抵押物出入库台账、跟踪销售等。

4、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

5、违约责任。若借款单位违约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停止发放余下授信或已发放贷款出现逾期,合行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客户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支行、营销部审核属实后将取消对其的综合授信:

1、出具假合同、虚假报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

2、不按规定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3、出现贷款逾期;

4、发生产品严重积压,严重亏损等异常现象的;

5、发生重大商业纠纷的;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出现贷款逾期或担保逾期的。第十三条 支行、营销部要做好本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贷款到期前的催收工作。

1、贷款到期前十天, 支行、营销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提示贷款将到期。

2、支行、营销部要做好客户的授信管理工作,随时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生产品积压、净现金流量为负值、亏损等现象。

3、支行、营销部要按月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考察企业的销售收入归行率。

4、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贷款品种的利率按照合行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本贷款品种业务的客户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和家属出具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人承担调查材料真实性、贷后管理、到期催收责任;贷款审批(核)人承担贷款资料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决策责任。对隐瞒事实,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起试行。

推荐第7篇:动产抵押所需材料

动产抵押登记、注销、变更需提供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动产抵押登记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4份);注:申办反担保抵押登记的,需在被担保债权概况的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反担保抵押”;申办最高额抵押登记的,需在被担保债权概况的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最高额抵押”。必须在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写明“本抵押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2、主、副合同;

3、抵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印章);

4、抵押合同双方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红印章);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红印章);

5、抵押物明细表(注明抵押总价值)及抵押物权属证明(采购发票);

6、公司章程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印章)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二、动产抵押注销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4份);

2、抵押权人出具的主债权履行完毕的证明;

3、抵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印章);

4、抵押合同双方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红印章);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红印章);

5、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三、动产抵押变更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4份);

2、与变更内容相匹配的相关证明材料;

3、抵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印章);

4、抵押合同双方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红印章);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红印章);

5、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四、注意事项

字迹工整清晰,不得复印、涂改;有涂改处需加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印章。

推荐第8篇:动产抵押登记案例

动产抵押登记案例汇编

1、企业委托加工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

公司A欠公司B货款200万元,双方签订《货款偿还合同》,1年内付清。为确保《货款偿还合同》的履行,公司A将自有设备一批抵押给公司B,为公司A在《货款偿还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2、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

公司A向公司B购买80台钻削加工中心,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价为2000万元,分期付款期限为3年。公司A接收该批设备后,其所有权即由公司B转移到公司A。为确保《买卖合同》的履行,公司A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公司B,为公司A在《买卖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3、企业购买原材料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

公司A向公司B购买原材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总价为2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3年。为确保《买卖合同》的履行,公司A将自有设备一批抵押给公司B,为公司A在《买卖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4、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机器设备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

公司A欲向公司B购买13台数控机床,为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公司A与融资租赁公司C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公司C根据公司A要求,为公司A融资250万元向公司B购买该设备,并租予公司A,租赁期限为23个月,租金总额为270万元,租金支付完毕,该设备的所有权由公司C转至公司A。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公司C授权公司A将该13台设备抵押给公司C,为公司A在该融资业务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5、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融资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

公司A为获得融资,与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融资回租合同》,将自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B,转让价为625万元;公司B支付转让价款后,将该批设备回租给公司A,租赁期为24个月,租金总额687万元。租赁到期并按合同付清租金后,公司A可以100万元的留购价格将该批设备购回。为确保《融资回租合同》的履行,公司B授权公司A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公司B,为公司A在《融资回租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6、企业向银行贷款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1)

公司A向银行B贷款5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公司A以价值1.3亿元的自有机器设备为所欠银行B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7、企业向银行贷款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2)

公司A向银行B贷款500万元用于购买木材,公司A以现有或将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木材存货为所欠银行B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8、企业向银行贷款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3) 汽车销售公司A向银行B贷款2000万元用于汽车销售业务的经营资金,公司A以现有或将有的价值2000万元的未上牌汽车为所欠银行B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推荐第9篇:办理动产抵押所需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所需材料是:

1、《动产抵押登记书》;

2、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5、非法人企业提供企业出资人其拥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

6、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流程是: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开具《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动产抵押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申请人凭《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到发证照窗口领取《动产抵押登记书》。

推荐第10篇:动产抵押执行相关问题

动产抵押执行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 作者: 日期:08-11-29

【内容提要】

《物权法》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已对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产生巨大冲击,因此,法院执行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物权法》,深入探讨物权语境下的法院执行工作,调整执行思路、改革执行模式、丰富执行方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动产抵押是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过研究《物权法》中动产抵押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工作。

【关键词】动产抵押执行工作执行理念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的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包括所有权、抵押权和用益物权。民事强制执行当中,这三个物权都涉及,存在的形态有各种变化,所有财产都涉及到,最多的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中最多的是抵押权。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涉及很多抵押权问题。通过本文的对动产抵押权的研究,探讨规范法院执行工作问题。

一、动产抵押及对执行工作的要求

(一)动产抵押的概念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二)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

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泛,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动产,将这些财物设定抵押而非质押的话,有时会得到更大的效益。这样做对交易双方都有益,这就是动产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利用物的价值。

(三)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

1、动产抵押物的范围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除《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外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第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合同生效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的原则,同时采用了对抗主义,即把登记仅仅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而不是物权变动的条件。对这类动产在抵押合同签署生效后就已经设立了,未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第二,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是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内容,二是第181条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作为可以设定抵押的动产的时候,也就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时候,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候在这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浮动抵押登记时候不可以,是个概括性的抵押登记,说你企业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要浮动给抵押权人,过一段期限,债权到期要实现浮动抵押权时候再确定四类财产客体的存在,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

2、动产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在同一抵押财产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其清偿的顺序必须按照抵押权是否登记以及登记的顺序来确定。根据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最新规定

物权法第195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券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个规定是这个法律最亮的亮点,这一条规定抵押权和抵押人双方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要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这就是我们立法上将私权凭证作为执行依据的一条立法规定。就是抵押权人可以用抵押权证直接申请执行,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有很多值得我们在执行工作中注意的问题。一是申请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即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凭证做出裁定;二是审查应当有执行机构做出。《物权法》出台后,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条表明,在无法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条件下,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这一特点符合物权法关于简化抵押权实现程序的立法本意,属于非诉讼程序。其次,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强制实现过程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的行为,属于执行阶段中的裁判事项,应当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来审查。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也赋予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赖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审查义务。

(四)物权法动产抵押规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

第一,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规定较之《物权法》生效前的法律有更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第二,给执行人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物权法》的实施,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要求执行人员及时对《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的规定作深入的学习和理解,并与相关的法律规定融会贯通,只有这样才能在执行中及时调整执行思路,改变执行方式,增强执行技巧,做到依法执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二

是要求执行人员改变执行理念。

二、《物权法》生效前在动产抵押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理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物权法》生效前,登记要件主义和对抗主义兼采的作法,是我国法律规定上的弊端,《担保法》中对船舶、航空器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而在《担保法》生效前的《海商法》和在其后颁布的《民用航空法》上,对20吨位以上的机动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抵押,采用的为登记对抗主义。这一直接冲突的规定不利用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第二,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规则不明确,抵押权人无法确定在自己同一担保物上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从而易使动产抵押债权悬空,导致金融机构信贷萎缩,经济发展缺乏动力。

(二)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 我国没有集中统一的抵押登记系统,不同抵押物须在不同部门登记。根据有关调查,我国现有的抵押登记机关达15家之多。十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登记,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登记系统电子化程低,登记信息处于相对分散、隔离状态,且缺乏透明度,增加执行人员查询、检索的难度,不利于信息的充分和有效利用,降低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第二,对“第三人”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文对所谓的“第三人”却未作出任何界定。对于第三人的范围,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第三人应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而享有债权的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理由在于动产抵押权若已成立,则无论登记与否,由于其是物权,效力恒优于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动产抵押权是否具有物权性,将因有无登记而不同,势将混淆法律体系。(1)有的学者则认为第三人指对于动产有权利要求的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对该动产享有物权或者一般债权的人。(2)

第三.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力制度的规定、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未明确。就登记对抗力而言,《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其并未明确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也未明确当事人如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得否对抗任何第三人。而针对“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我国《担保法》没有相关内容。

三、深入研究《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相关规定规范执行工作

《物权法》针对以前动产抵押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对冲突规定、第三人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要以物权法为指导开展执行工作。

第一,执行工作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第186条、191条、194条、195条、203条、205条、206条等规定的禁止留押、

转让抵押财产、附随转让等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也要遵循这一原则。

第二,审慎处理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动产的强制执行工作。《物权法》实施之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动产的查找应更加细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更加谨慎。既要及时准确地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要切实地维护他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第三,理解把握执行程序中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又称他物权、限制物权。它是在他人之物的所有权上,设立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抵押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防止抵押人非法出让或减少抵押物的价值,来保护抵押权人的债权,在债权得不到满足时,最终以抵押物的价值获得清偿。抵押权的核心是优先受偿权,在清偿顺序上优于一般债权。作为物的担保方式,抵押不以人的信用为基础,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因此抵押物本身不是债务关系中的履行标的。债务履行期满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权随之消灭。从这一意义上说,抵押权是一种期待权。即使在债务未予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抵押物价值实现的可能程度,来确定是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任何财产来履行义务,还是以抵押物的价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既然债权的实现方式不限于抵押权,这表明,抵押权仅仅是债权的权利补充形式。尽管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拥有债权为前提,但债权的行使,则完全不必依赖于抵押权。同时法院的司法权是一种消极权力,它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主动干预。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便没有法院相应的司法活动。债权是给付之诉,抵押权是确认之诉。如当事人未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确认之诉尚未成立,法院也没有形成司法审查的结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直接确认当事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继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要理顺审执关系,做到审执并重且相互促进。审判应兼顾执行,法官对案件情况和法律适用都有着比执行人员更深刻的了解。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树立执行意识,对在审判阶段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案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对涉及《物权法》的相关问题应及时与执行人员沟通,使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二要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树立为债权人服务、侧重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并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执行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公开曝光、强制审计、公开听证、执行合议制度,进一步强化执行分权制度,真正落实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和监督权分离。三要规范执行程序,严格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物权法》的实施,为一般动产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能够为执行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更好地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作为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要深入研究《物权法》相关内容,改变执行方法和执行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注释:

(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43页.

(2)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第615页(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王强)

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11篇: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论文摘要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在世界广泛运用且功效甚巨。然而由于其对传统法的突破和自身固有的特性,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动产抵押在立法主义上系采混合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主义同时并存)。本文从动产抵押的历史沿革乃至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程,自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有关特殊规定入手,对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本文通过对现行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分析,对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个人看法:

1、对动产抵押以特别法形式加以规定;

2、限定抵押物的登记范围;

3、增加辅助公示方式;

4、引入恶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统一登记机关;同时对登记效力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动产抵押制度 历史沿革 有关规定 缺陷 完善措施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最大的价值莫过于迎合了工商企业的需要利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由需要利用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意义。[1]除此之外,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因此各国家或地区以立法和判例的形式对该制度加以肯定。尤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国际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史到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逐步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完善措施,力图能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做一点探讨。

一、动产抵押的历史沿革近现代抵押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罗马法上最早出现的担保方式是信托质(fiducia,即现代所谓的让与担保),而后是占有质(pigius,即质权),再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才出现抵押。但是罗马法上之抵押不同于近代民法上之抵押,盖因罗马法上还未产生登记制度,抵押的设定没有一定的公示性要求,仅须合意而为之。在这种欠缺公示规则的立法背景下,担保的设定不因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抵押权和质权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两者本质相同,仅为名称上的差异而已,[2]因此动产抵押的出现不足为罕。由于没有公示规则,抵押权没有公信力,那么如何对抵押权进行保护呢?罗马大法官萨尔维乌斯(serviana)发明了“萨尔维”之诉,即通过赋予抵押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起诉权加以保护。但是通过诉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事后性,而且没有公示的抵押权制度忽视了交易安全利益,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极危险的物的担保。[3] 日耳曼法上的担保制度也经历了和罗马法相似的历史进程,也是先产生信托让与担保,然后是占有质(亦称古质),再然后发展到非占有质(也称新质,即抵押权)。中世纪末期,欧洲封建势力逐渐衰弱,不移转占有的动产新质开始兴盛。尤其是象船舶等其它重量和体积比较庞大的财产,如移动占有势必使债务人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仿效不动产质,通过法院、市参事会等一些公共机构主持的要式行为来代替移转动产的占有,以此为基础,不久便产生了通过在城市账簿上登记来替代移转所有权的制度。[4] 法典化运动前,欧陆各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抵押制度主要承袭罗马法,因此公示原则被否定。据考证,当时除法国北部一些地方仅零星的存在不动产移转的公示制度外,关于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的公示制度始终未见其踪迹。法典化运动之后,公示原则被各国所确立,动产抵押制度因此被各国民法典废除。如法国民法典2119条明确规定“动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从此规定出发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动产不得基于抵押权加以追及”的原则。[5]《日本民法典》369条第二项规定:“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担保的不动产,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860条规定:“称抵押权者,谓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不动产,得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之权。”[7]在德国,民法学者多数崇尚法典的形式理性,物权法体系依照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而构建,而动产和不动产的最大法律区分就在于公示方法的不同。在这种动产和不动产公示方法严格区分的背景下,动产抵押制度根本没有存在的可能性。近代民法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并确立不同公示方法的做法,维护了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严密性,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其弊端在于忽视了农业经营者和工商业主以其使用中的动产设定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进行融资的需要,但这一弊端,在整个19世纪乃至20世纪之初表现得并不十分明显,所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8] 随着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动产形态和登记制度的变化对融资担保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农业社会和工业划时代的早期,社会的主要财富集中在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少量动产上,而以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设定担保移转占有,对债务人的生产生活的社会经济影响甚微,因此将不动产限定为抵押的标的并以登记为其公式方法,而将动产作为质权的标的并以移转占有为其公示方法,比较适宜。然而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动产的价值迅速提升,与不动产的价值上的差异逐渐缩小。现代企业的资产不再局限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上,企业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有时甚至成为企业的主要财产。如果通过移转占有的方式将这些动产进行融资,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经营无从进行,另一方面债权人还要担负保管的责任,对双方都无益处。正如学者所言:动产只能质押不得抵押的传统做法,“此在农业社会以书画饰物之类提供担保的情形,故无大碍,但在今日工业机械社会势必窒碍难行。机器或原料均为生产材料,工厂赖以从事生产,将之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以寻觅资金,殆属不可能之事。”[9]面对这种不移转占有融资的现实需求,各国法律纷纷作出响应,通过特别法和判例的形式承认动产抵押制度。日本先后制定了《农业动产信用法》(1933年)、《机动车抵押法》(1951年)、《航空器抵押法》(1953年)和《建设机械抵押法》(1954年),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动产担保交易法》,意大利在其1997年新修订的《意大利民法典》中,也规定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均可设定抵押权。而德国没有确立这一制度,究其根源,笔者推敲以为,原因有三:

(一)德国民法素来以体系化和逻辑性著称,确立此制度,必将打破整个物权法体系的和谐,实属引狼入室之举,故确立与之功能性质相近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代之。[10]

(二)德国向来重视抵押权的流通功能而轻视其保全功能,以流通抵押为原则,以保全抵押为例外。[11]而动产抵押制度旨在保全债权和融资,因此“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不移转占有的方式设定动产担保,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时,德国宁可通过判例和学说创立让与担保制度,也不愿突破现有的物权法体系”。[12]

(三)德国对抵押公示的效力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若将动产纳入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则势必要设立大量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对动产进行登记,成本太高。尽管如此,但多数国家仍然采纳这项制度,就连秉承德国民法体系化传统的我国台湾地区也不例外,在其《动产担保交易法》上作出相应规定。在此,罗马法上的动产抵押制度终于在经过改造后于新的社会环境和法律背景下得以复生。

二、我国动产抵押的发展历程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我国真正开始担保物权立法的,是1981年。当时经济合同法从合同担保的角度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留置权的问题,但是未涉及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问题。 随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其中,抵押权和留置权两种为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本谈不上担保物权的体系建构问题,但是它对抵押权和留置权所做的规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担保物权性质所持的态度。显然,在当时立法者看来,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方式一样,只不过是债权的担保方式,本身不具有物权的特性。这种立法定位,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受了《苏俄民法典》的影响。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以此作为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可见,担保法的制定,至少在当时,是被当作一种临时性的对策措施来看待的。[13]1995年的《担保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担保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但是该法仍不是一部专门的担保物权立法,它仍把担保物权与保证,定金等其他担保方式一起,规定在一部单行法中。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绝无仅有的。尽管如此,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置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此外,1992年《海商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相应地规定了担保制度,从而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

三、我国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所谓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一般认为抵押权所具有的对被担保债权的从属性、设立上的公示性、标的物的特定性与不可分性、效力上的优先性、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等,动产抵押权也同样具备。动产抵押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标的物为动产,并基于动产不同于不动产的特性而复生出动产抵押权的特殊性。故此,动产抵押权制度的设计,主要围绕得抵押的动产之范围限制、抵押权的公示及公示的效力、危害抵押权安全的行为之防止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等方面。 我国《担保法》中,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并借鉴日本、台湾等立法例上的有关规定,对动产抵押制度明确予以肯定并对其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而使动产抵押权成为与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并列的一种抵押权类型。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的解释》中又对一些规定作了补充乃至“修正”。上述规定中有关动产抵押制度的特殊性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关于抵押物 对于可以抵押的动产范围,《担保法》中未作任何限制,第34条中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均可设定抵押,除非其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第37中规定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不得抵押)。 2.关于抵押合同与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 《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列内容的,可以补正,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等。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在有关登记部门作出的具体登记办法中,对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3.关于抵押登记及其效力 我国《担保法》中,将抵押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称为抵押物登记。[14]根据该法第

42、43条的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该法第42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普通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第41条和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特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当事人以其他普通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鉴于上述规定中混淆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违反了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的区分原则,故而《适用担保法的解释》中对此作了部分修正,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第2款)。4.关于动产抵押权的顺序 抵押权的顺序问题,因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而发生。抵押人以同一财产抵押担保两个以上债权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所谓的“余额(值)再抵”;二是所谓的“重复抵押”。《担保法》第35条中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顺序的确定规则是: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其顺序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而定;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可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如果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前项规定确定其顺序;如果未登记的,则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则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上述规定中,关于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以及登记的抵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之“登记在先原则”,均属正确。有问题的是,得自愿登记而均未登记的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并存时所采用“成立在先”规则,违背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基本精神,因而遭到许多学者的有说服力的批评,《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76条中也因此而对其作出了修正,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5.关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及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并限定:转让所得的价款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对我国《担保法》上述规定所采取的态度,学界颇有微词。[15]《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67条对此作出了变通的解释,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的68条还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关于抵押权与标的物的承租人的关系,《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66条又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上述规定中,区分了先押后租与先租后押两种情况,而使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此规定的合理性值得肯定。 关于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并存时的效力关系,《担保法》中未作规定,《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此外,《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的解释》中还有涉及动产抵押权的其他一些规定,因无大的争议,此处不再一一述及。

四、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缺陷近现代法意义上的动产抵押制度在世界各主要国家或地区相继通过特别法、判例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得以确立,运用广泛且功效甚巨,然而由于其对传统法的突破和自身固有之特性,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我国在动产抵押方面有很多立法(参见《担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有关条文),已经初步形成了动产抵押的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

1、动产抵押制度是一项具有体系异质性的抵押制度,它在诸多方面背离了既有的物权法体系、规则,我国现行的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一并规定的立法模式,虽于立法上有所创新,但实则破坏了整个体系的和谐。

2、对动产抵押的标的物采取不限制主义动产中种类庞杂,数量繁多,交易频繁,如不加以限制可以设定抵押的范围,势必增加登记负担,更何况大多数动产根本没有登记制度。

3、抵押登记制度我国担保法中对抵押登记采取明确部门登记制度,但未能明示公示方式,“由于动产品种繁多,易于移动,价值大小不一,交易频繁,而登记之公示机能无法随同物权变动立刻显现并为第三人知晓”[16]。不便于协调抵押权的保护和维护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

4、登记效力问题大多数立法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只有我国采取混合主义。由于混合主义对于动产抵押的登记效力进行个别规定,必然会增加法律适用的冲突,并非理性选择,已被广为学者所批判。[17]

5、登记机关不统一长期以来,我国将登记制度视为政府管理的手段,实行分散登记制度,不能及时全面披露信息,容易造成欺诈。

6、恶意行为人打击力度不够目前抵押动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我国尚无法律条文对动产抵押中的恶意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使得贪图小利而恶意将抵押物再行出资或变卖的抵押人,付出成本较低。并且不利于解决善意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五、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几点建议鉴于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在实际执行中发现很多麻烦和无奈,对维护公平交易构成一定影响,必须尽快得以解决,借鉴学者的已有主张和其他立法例上的有益经验,在肯定动产抵押制度存在价值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目前大多数立法例以特别法和判例的形式规定动产抵押制度,而没有将其与不动产抵押一并规定于民法典中。笔者推敲,原因有二:一是动产抵押制度为新兴之制度,各国民法典制定时没有通过动产抵押进行融资的迫切需要;二是该制度在诸多方面背离了既有的物权法体系、规则,将其置入民法典物权编,难以维持法典的体系性、和谐性和一致性。故多以特别法或判例将其作为非典型担保加以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其以特别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作为非典型担保之一种。

2、限定抵押物的登记范围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采取限制主义,笔者认为,动产抵押制度究其根源是迫于社会融资需要而被动产生的,应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不可泛化到所有动产。因此,为适应融资需要,可仿其它国家或地区之立法例,采取列举方式将可以设定抵押的动产加以限定。限定范围如下:

(一)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动产,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

(二)其它价值较大且与某种特定生产经营和生活使用具有较强依存关系并且具有存在上的稳定性,从而不会轻易被处分的财产。如企业的机器、设备等。

第12篇:动产抵押的潜在风险

动产抵押的潜在风险

一、动产抵押权的变化

《物权法》中对动产抵押权的立法口径更加宽泛,大大扩展动产抵押物的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它财产”均可以办理动产抵押。

二、动产抵押的风险

动产抵押从理论上来讲没有任何问题,但由于风险目前还难以控制,以前银行信贷接受动产抵押也较多,但近年来逐步退出动产抵押,反而担保公司开始接受动产抵押。

1、从实际操作来看,动产抵押对担保公司来说,首要的要求是相当熟悉抵押品所在的行业,能确定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但现实中,对于某些非通用性的生产设备以及某些组装的生产流水线的真实价值较难确定,未能为担保提供有力的证明。

2、存货抵押的关键是有良好的仓储机构和监管措施,担保公司没有能力管理流动性很强的动产,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动产往往是存货、预期交割的货物等,目前国内只能委托给中介机构去管理存货、合同货物等,限于国内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信用都不高,无法对已经抵押的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并监督其去向,甚至对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也往往无法甄别,往往只注重形式,实质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家中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

3、一物多抵和抵押物品不实是动产抵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担保公司应明确确定抵押物的数量以及真实价值,另一方面提前向抵押物相关登记部门询问该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用于防范中小企业老板欺骗担保公司。

4、抵押物价格下跌的风险。一般来说,动产抵押一块中生产设备价格波动的幅度并不会很大,对抵押权的影响不大;主要是存货一块的质押,由于受到国际游资的炒作以及其后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包括石油、黄金、棉花等商品的价格呈现过山车般的波动,对抵押权的影响是较大。

5、《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设立做了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运输工具以及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规定提高了操作技术要求,如抵押权未登记或未及时登记,均会导致抵押权落空。

6、债务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的风险。由于动产无法转移占有,导致部分抵押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即使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仍无法查找下落,部分抵押物因保管不善而贬值,在这方面已有较多的案例

企业调查分析之非财务因素分析

做担保业务跟银行放贷一样,企业调查是做好担保业务至关重要的一环节,也是各项工作的核心要素,所以企业调查做得清楚了,业务的风险自然就会减少,质量提高了。

但要做好企业调查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一方面要靠你职业技能知识:对企业财务数据分析,因为企业的经营情况自然会被在账面上揭示出来,再完美的报表粉饰,数据之间的勾兑关系也会露出破绽,账实不符也会将企业的经营不善反映得淋漓尽致。另一方面在企业调查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更是占据的大半壁江山,非财务因素分析带有分析人员的主观性特点,不仅是对企业内部股东结构、管理、制度、客户群体等方面的评定,而且还要对企业以外的东西进行评定,如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股东、法人在这个行业中的经验、地位等,非财务因素的详细分析加之财务分析就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企业调查。

企业内部非财务因素分析可以从几个方面出发来考虑:

一、行业所处的整体宏观经济环境,包括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前原材料的通胀压力等。

在现行的经济形式下,国家在不断的调整存贷款利息和准备金率,银行收紧银根,中小企业想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门槛较高,较高的银行利率使得某些小企业背负了较为沉重的财务费用的负担。那有人会说,那何不不要贷款就少赚点钱,但现实的情况不是这样的简单,前几年,金融危机过后,为了促进经济复苏,银行银根较松,不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大量的扩产:购买土地,进设备,扩大企业规模。但去年开始利息一次次的调高,信贷紧缩,企业的财务成本一下子上升较多,再加上好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配套的流动资金运转跟不上,有些设备只能闲置,产能跟不上,企业效益出不来,甚至出现亏损。加上现在的通胀压力,原材料价格上涨,消费群体的购买力下降,对于产能扩张较快,产能过剩的行业对其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在担保调查时要把如今经济形式对其的影响要放在第一位的考虑进去。

二、行业的特征。

在企业调查时要明白,如今各行业的形式和限制要求。例如,近年来,节能减排,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喷水一块对环境的影响相对的较大,因此盛泽等地今年开始实行了喷水织机数量控制的办法,每家企业要根据上报的喷水织机的台数不允许再扩大规模,以此来控制水污染问题;另外,对涂层一块今年来的限制也满严格,涂层、印染营业执照的较难取得就是为了控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所以,在担保调查时我们作为调查人员应该清楚的知道每个行业的准入规则及非财务方面的风险点,并针对风险点去了解企业老板的重视程度及应变能力,对于重视程度高、应变能力强的企业,其风险出现的概率就低,反之则高。

三、企业老总性格、经营的一贯作风;企业老总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群体。

领导者的作风和经营理念决定一个企业的发展速度和风险的大小。领导者经营谨慎,企业会较为稳步的发展,但发展可能会较慢。相反,对于喜欢冒进而又盲目跟进的企业领导者而言,在经济大肆扩张时期,他们会跟随大趋势利用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来盲目的扩大企业的规模,若是碰上经济大涨之后的国家信贷政策的突然紧缩,对于冒进、盲目领导者的企业可能会面临财务费用成本的升高,运转资金的紧缺,企业产生经营风险。稳健经营者碰到的类似问题相对会减少。另外,喜欢冒进的领导者中还有一类在进行投资时善于考察、分析后再做决断的,这类群体的魄力胆识加上对其投资环境的谨慎的考察,企业在该领导者的领导下前景较好。因此,不同的领导者不同的性格作风会引领企业有不同的发展思路。

企业老总的社会关系地位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关系将会决定一个人所处的社会层面和社会地位,这对我们做担保这行是非常重要的,例如给一个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做担保,往往他所找的反担保企业规模实力会与他相当。这就是企业老板所处的社会群体所决定的。

四、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一个企业内部制度建立的好坏将关系到企业的自身生存和发展。

一个严格的企业内控制度,一个有组织有计划的领导群体将会使企业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五、企业管理层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一个优秀的管理团队将会是企业经营发展顺利前行的明灯。

以上几点只是担保调查非财务因素中的重要的几点,非财务因素有时往往是企业出现问题的一个起因,因此我们在做担保调查时,要把这些因素放在首位,从财务和非财务两方面来把握企业,从而有效的控制风险。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业务探讨

受国家货币政策影响,一方面随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的作用,银行资金被压缩。另一方面因银监会对银行的存贷比监管力度加大,银行贷款规模也受到了刚性限制。所以,今年以来银行的衍生产品开发力度加大,其中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就是其中一品。

因有的银行贷款规模没有了,但有贴现规模,所以才衍生出了这一金融产品。为什么会是贴现业务呢?这与银行的授信对象有关。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直接承兑的。所以,银行不能授信给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付款人,不然就成了银行承兑汇票了。银行授信只能给贴现人,所以,担保公司的业务就变成了贴现担保。 现就贴现担保的两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共同探讨。

一是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从2011年担保行业整顿后“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对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只有贸易融资担保,没有票据贴现担保。本人理解的商业票据贴现也是国内贸易融资方式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担保公司是可以经营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

二是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特性,及银行贴现后票据只能转贴现和再贴现的特性,就注定了担保公司不能成为持票人,行使不了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但非买断性贴现的贴现银行是保留有追索权的。对于贴现银行方面而言,担保公司和票据上的承兑人同属于保证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担保公司在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后是可以向票据的承兑人追偿。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最好要求贴现企业同时提供反担保措施。

联保贷款之利弊

所谓联保贷款是指由三个以上借款主体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银行申请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的人民币授信。

联保贷款为创新金融产品下的产物,可以不再通过专业的担保公司向银行获取贷款,一方面简化担保手续,另一方面减轻资金运营成本。

但就常熟国发担保公司将担保的客户退出后,再参加联保的实际情况来看,联保弊大于利。贷款银行对其利率上浮的幅度加大,收取的保证金一般为20%,且从人行征信系统记录来看,其贷款规模扩张速度较快,影响其它银行对其授信额度。

在目前银行信贷指标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有些企业表示,将退出联保仍改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降低其自身风险。

从2011年开始,担保公司领导先后3次组织了我们全体员工一起观看清华大学副教授陈晋蓉的《卓越总裁的理财之道,管理与财务》视频讲座并开展了一次员工劳动竞赛,通过这几次的学习培训和竞赛活动,使得我们员工在提高业务知识能力的同时,也提高学习、工作的积极性。

这几次的视频学习,我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当我们去看企业的时候,可以通过报表对企业现金流,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来分析。看企业的现金流是否正常、充足、稳定,能支付到期的所有债务,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来维持生产的话,那这个企业只能靠外部输血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对现金流的分析可以通过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这三方面来入手。对企业营运能力分析有助于判断企业财务的安全性、资本的保全程度以及资产的收益能力。企业的安全性与其资产结构密切相关,如果企业流动性强的资产所占的比重大,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强,企业的财务安全性较高。企业的资产结构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收益。企业存量资产的周转速度越快,实现收益的能力越强;存量资产中商品资产越多,实现的收益额也越大;商品资产中毛利额高的商品所占比重越高,取得的利润率就越高。良好的资产结构和资产管理效果预示着企业未来收益的能力。

通过此次活动,让我专业知识得到了提高,同时,也为下步工作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担保行业是一个专业性的高风险行业,担保公司面临着来自受保企业、担保公司自身、金融机构及法律、政策、监管部门等社会环境四个方面的风险,风险控制能力已成为担保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担保公司必须建立专业的风险控制体系,尤其是完善的内控机制来经营和控制风险,这是担保公司立足于市场的基础和关键。 1.规范自身制度建设,形成业务制衡机制。担保公司须建立明确的分级授权及评审制度、严格实行审保分离制度。通过设立权力对等的风险控制部门;建立经风险调整的收益考核体系;让风险管理人员参与业务流程,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在目标一致、密切合作的基础上,保持独立视角,增强前台人员和中台人员共同管理风险和回报的能力;让前台部门参与对风险管理人员的业绩评价,但是权重不能太大,使得风险管理人员既不能怕担责任厌恶风险,也不能因为前台人员的影响力太大而缺乏独立性。

2.组建具有专业风险管理能力、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并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职业团队,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

3.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风险评价体系是担保公司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的重要依据。

4.建立科学的保前尽职调查程序。尽职调查时担保公司的决策依据,担保公司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对申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基本情况及企业家的个人信用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对企业的资信能力做出合理判断;对企业贷款期间的盈利能力,尤其现金流量进行分析预测,以判断企业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5.建立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为保障担保业务顺利进行,担保公司须建立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保证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不影响公司日常运作。

总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是担保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信用担保行业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第13篇:动产抵押物登记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抵押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作如下承诺:

1、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设备或原辅材料)所有权属抵押人;

2、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设备或原辅材料)未向任何单位(人)抵押过;

3、提供的抵押物没有用于其它方面的投资;

4、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冻结;

5、属海关监管的动产或原辅材料已办批准抵押手续;

6、提交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如抵押登记产生所有权争议,其后果或法律责任、经济损失我单位自行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如有虚假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导致重复抵押登记或材料不真实时,由我单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14篇:抵押承诺书

抵 押 承 诺 书

银行客户二部:

财产权利人自愿用位于新城区新路东侧8#404住宅,面积111.57平方米,证号为房地权私字第号向银行客户二部申请抵押借款,并遵守担保抵押贷款中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目前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无价值损失,并承担保养、保全抵押物所需的费用,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转让、不出租,如抵押物有任何变化及时通知贷款人,在贷款没有偿还前,同意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配合贷款单位督促借款人按季结息、按约履行合同、确保贷款到期偿还,抵押权利直到贷款还清为止。如违反抵押合同各款内容,使贷款单位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受到的损失,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及费用,均由变卖抵押物清偿。

特此承诺!

财产权利人(签章):

第15篇:抵押承诺书

抵押承诺书

*********:

我本人及财产共有人郑重承诺:同意用在****的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贵社贷款本息,****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上述目前为我本人经营,没有对外出租,抵押期间,如抵押物:对外出租,我本人将以书面方式告知贵社,并且承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不得性质改变或权利变更。如出现以上情况,我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抵押人(签字):

财产共有人(签字):

年月日

第16篇:抵押承诺书

抵押承诺书

银行:

兹因本人于

日向贵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大写) ,自愿以位于 的自有住房(房产证号:

)作为抵押物(合同号: )。现本人及所有扶养的家属均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已将以上住房作抵押的事实告知了所有常住于该抵押住房的家属,所有抵押人所扶养的家属对该房作抵押均无异议。

2、该房产不属于抵押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范围,涉及抵押人主张、处置该房产,抵押人及所扶养家属有能力另外通过自身条件保障自己和家人满足安居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

3、以上住房在抵押前,未对该住房作其他抵押、处置、赠与等事宜;抵押期间,不对该住房作其他抵押、处置、赠与等损害贵行权益等事宜。

4、以上住房如对外出租,抵押人将事先征得贵行同意。

5、当贵行依法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及所扶养的家属均自愿放弃与上述声明和承诺相冲突的抗辩权。

特此声明并承诺。

抵押人:(签字) 年 月 日 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第17篇:抵押承诺书

抵押承诺书

本人向巴曲珍(女,藏族,1942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城关区东嘎桥8号,身份证号:540102194208153527),现郑重承诺:我自愿以我个人名下的401.3㎡的出让土地(土地证号:国用20050900387,地处拉萨市娘热乡军区总医院大门口)为李效忠通过西藏建设担保公司向西藏银行申请的伍佰伍拾万元(55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如李效忠不能按期还款,本人同意拍卖土地偿还李效忠名下的贷款。

承诺人:

年月日

抵 押 申 请

拉萨市国土局:

本人向巴曲珍(女,藏族,1942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城关区东嘎桥8号,身份证号:540102194208153527),本人自愿为李效忠通过西藏建设担保公司担保向西藏银行申请贷款伍佰伍拾万元(550万元)贷款,以我个人名下的地处拉萨市娘热乡西藏军区总医院大门口)的401.3㎡的出让土地(土地证号:国用20050900387)作为抵押物,现向贵局申请,请求办理他项抵押权证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还 款 协 议

贷款人:李效忠,男,东乡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系甘肃

省临夏市西郊新村43栋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622901196202151051。

抵押人:向巴曲珍,女,藏族,1942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拉

萨市城关区东嘎桥8号,身份证号:540102194208153527。

现就贷款人李效忠通过西藏建设担保公司担保,以向巴曲珍名下土地做抵押,向西藏银行申请贷款的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李效忠向西藏银行申请的550万元(伍佰伍拾万元整)贷款,按西藏银行的要求,由李效忠负责按月还息一次性还本,贷款期限为壹年。

二、抵押人向巴曲珍向西藏建设担保公司提供其名下土地证和房产证做为抵押物给李效忠做反担保。

三、若贷款人李效忠遇风险,不能偿还西藏银行贷款时,抵押人同意拍卖上述抵押物,承担偿还李效忠贷款的义务。

四、此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一份,国土局、担保公司各留一份。

协议双方签字:

贷款人:

抵押人:

签约日期:月

第18篇:抵押承诺书

抵押承诺书4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可以使用承诺书的机会越来越多,承诺书具有完全自愿的特点。那么你有了解过承诺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抵押承诺书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抵押承诺书 篇1

××银行:

财产权利人用位于 ,夫妻共同财产 ;证号为房地权怀私字第××号、××号,向××申请抵押借款,并遵守担保抵押贷款中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目前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无价值损失,并承担保养、保全抵押物所需的费用,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转让、不出租,如抵押物有任何变化及时通知贷款人,在贷款没有偿还前,同意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配合贷款单位督促借款人按季结息、按约履行合同、确保贷款到期偿还,抵押权利直到贷款还清为止。如违反抵押合同各款内容,使贷款单位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受到的损失,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及费用,均由变卖抵押物清偿。

特此承诺!

财产权利人(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本

单位(人)愿意用下列财产:

借款的抵押物,(具体内容详见 号)。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本单位(人)自愿委托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3

承 诺 函(土地抵押)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 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国用( )字第_________号,在我行(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XX他项( )字第___________号,现我行(公司)同意该宗土地上建设的 #楼(项目和楼栋号依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填写),(共 栋)办理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

房屋销售后,同意自动解除已售房屋所分摊的土地抵押权。

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复印件(我行(公司)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特此函告。

盖章: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4

承诺人(抵押人):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承诺人(配偶):_________ (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承诺人(共有人):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承诺人(共有人):_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_____信用社(部):

我(我们)同意以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地产(国有土地证编号: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作为__________(借款人)申请经商的{16}贷款抵押物。若贷款申请获得贵社(部)批准,我(我们)承诺将督促借款人按农信_____ 年_____ 字第_____ 号《{17}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清偿借款本息。若借款人不能依照与贵社(部)签订的`《{17}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我(我们)同意贵社(部)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依合同规定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时我(我们)将对此抵押物的处分行为无条件予以承认。如处分抵押物不足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发生的合理费用时,本人承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担保期限为:自本承诺书签发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清偿完毕时止。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信用社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附:1、承诺人身份证、结婚证及房、地产证复印件等,2、签订承诺书风险提示。

承诺人(抵押人签字及手印):

承诺人(共有人签字及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信用社见证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9篇:抵押承诺书

抵押承诺书汇编6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跟书信打过交道吧,借助书信人们可以传递思想、交流信息。那么你有了解过书信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抵押承诺书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抵押承诺书 篇1

本人 ,身份证号 ,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同意为 在贵社(行)申请(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意将(财产或权利名称) 抵(质)押给贵社(行),为 在贵社(行)(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担保。

□本人对上述抵(质)押物拥有完全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人与 共同对上述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就抵押事宜已征得抵押物其他所有权人同意。

本人同意贵社(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承诺人(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2

本人________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附表)作为向___________的`借款抵押物,本人承诺在无法按时偿还该笔借款时,将无条件配合抵押权人采取拍卖、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理抵押房地产,用于清偿该借款。若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人及其配偶将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并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一、借款人保证在房地产设置抵押时,该房地产无任何对第三人已设定了抵押权,并保证抵押权具有完整性。

二、借款人保证对所设置的房地产拥有完全的产权,并且无任何瑕疵。三、在借款人所签署的《借款合同》终止前,不得自行解除抵押条款。 四、借款人保证在房产做抵押期间,不擅自将抵押物变卖、拆除、改建、赠与,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五、今后凡涉及产权、抵押纠纷,概由抵押人承担债务及法律责任。六、本抵押承诺书一经本人签字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承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抵押人: (签字手印)

抵押承诺书 篇3

本人完全知晓抵押物所有权人 将我承租的位于 的房产抵押给贵社(行),为 在贵社(行)(信贷品种) (币种、大写金额) 万元,期限 个月,用于 ,提供担保。本人保证,在贵社(行)处理该抵押物时,完全按照贵社(行)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履行相关手续。

承诺人(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4

*********:

我本人及财产共有人郑重承诺:同意用 在****的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贵社贷款本息,****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上述 目前为我本人经营,没有对外出租,抵押期间,如抵押物: 对外出租,我本人将以书面方式告知贵社,并且承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 不得性质改变或权利变更。如出现以上情况,我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抵押人(签字):

财产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5

房屋抵押贷款承诺书

根据承诺人已与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承诺人以办理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屋部分价款。为体现交易诚信,保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顺利办理,现承诺人特就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向出卖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月平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元,具有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能力审查通过条件;

2、本人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3、本人对提供贷款银行所要求的贷款条件及程序已经充分了解;

4、本人具体情况以及拟购买的商品房实际情况等符合《银行按揭须知》里的其他条件;

5、本人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及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6、本人已知晓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须缴纳的相关费用。

承诺人: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6

______________:

关于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你处借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元一

事,本公司愿用所有以下财产: 为借款人____________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抵押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2、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债权人因向借款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借款人逾期履行债务__________可以对我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抵押期间内本公司承诺不得将抵押物向第三人进行抵押、转让、出租,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20篇:抵押承诺书

{17}承诺书

承诺人(抵押人):(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

承诺人(配偶):(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

承诺人(共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

承诺人(共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部):

我(我们)同意以位于的房地产(国有土地证编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房产证编号:房产面积:平方米)作为(借款人)申请经商的{16}贷款抵押物。若贷款申请获得贵社(部)批准,我(我们)承诺将督促借款人按农信年字第号《{17}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清偿借款本息。若借款人不能依照与贵社(部)签订的《{17}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我(我们)同意贵社(部)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依合同规定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时我(我们)将对此抵押物的处分行为无条件予以承认。如处分抵押物不足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发生的合理费用时,本人承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担保期限为:自本承诺书签发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清偿完毕时止。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信用社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附:

1、承诺人身份证、结婚证及房、地产证复印件等,

2、签订承诺书风险提示。

承诺人(抵押人签字及手印):

承诺人(共有人签字及手印):

年月日

信用社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董事会(股东)同意抵押承诺书

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场信用社(部)

借款人全称)向贵社(部)人民币借款,经董事会(股东)研究决定,同意我公司以位于的房地产(国有土地证编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房产证

编号:房产面积:平方米)作借款抵押物,并按农信年字第号《法人客户{17}合同》规定承担担保义务,若借款人不能依照与贵社(部)签订的《法人客户{17}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我(我们)同意贵社(部)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依合同规定处分上述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所得价款偿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时我(我们)将对此抵押物的处分行为无条件予以承认,如处分抵押物不足清偿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发生的合理费用时,本人承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担保期限为:自本承诺书签发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清偿完毕为止。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信用社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附:

1、承诺人身份证及房、地产证复印件等,

2、签订承诺书风险提示。

承诺人(董事或股东签名和手印):、、

、、

年月日

抵押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印章)

年月日

信用社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保 证 责 任 承 诺 书

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场信用社(部)

我(我们)自愿为{1}(借款人)于{21} 在贵社(部)申请借款{18}承担连带清偿{17}责任。若贷款申请获得贵社(部)批准,我(我们)承诺将督促借款人按农信彭场 信用社 2010 年 {26} 《法人客户{17}合同》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若借款人不能依照与贵社(部)签署的《法人客户{17}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我(我们)愿意承担连带清偿{17}责任,贵社(部)可行使贷款人的权利,依合同规定向本人追索,直至该借款完全清偿时止。{17}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信用社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附:

1、承诺人身份证、结婚证及房、地产证复印件等,

2、签订承诺书风险提示。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联系电话:

住址:仙桃市彭场镇建设下街18号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联系电话:

住址:仙桃市彭场镇建设下街18号

{21}

信用社见证人(签字):

{21}

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第一责任人承诺书

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我社以__{17}___方式拟对____{1}_______(借款人)发放贷款__{18}__,期限{20},利率{24} ‰(以借款合同、借据的金额、期限、利率为准)。根据省联社有关贷款规定和办法,_____自愿为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并作出以下承诺:

1、负责严格按照省联社贷款管理规定和办法对本笔贷款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核实,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作的调查结论负责。

2、负责严格按照省联社制定的贷款操作程序和市联社下发的准放通知书发放贷款;

3、负责严格按照省联社制定的贷款贷后管理规定跟踪管理此笔贷款,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如违反上述条款,本人自愿接受市联社按照省联社对违规放贷或到期贷款未收回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贷款第一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

{21}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信用社、信贷科及责任人各执一份。)

呈报社(盖章):

{21}

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承诺书

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我社以_{17}____方式拟对_{1}______(借款人)发放贷款_{18}__,期限{20},利率{24} ‰(以借款合同、借据的金额、期限、利率为准)。根据省联社有关贷款规定和办法,_______为该笔贷款的管理责任人,并作出以下承诺:

1、负责严格按照省联社贷款管理规定和办法,督促第一责任人对本笔贷款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核实,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作的审批小组结论负责。

2、负责严格按照省联社制定的贷款操作程序和市联社下发的准放通知书发放贷款;

3、负责严格按照省联社制定的贷款贷后管理规定跟踪管理此笔贷款,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如违反上述条款,本人自愿与第一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接受市联社按照省联社对违规放贷或到期贷款未收回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贷款管理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

{21}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信用社、信贷科及责任人各执一份。)

呈报社(盖章):

{21}

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资料真实性审查责任承诺书

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借款人)发放期限{18}(以借款合同、借据的金额、期限、利率为准),是该笔贷款的审查主责任人。在此,对呈报资料的真实性承诺如下:

1、呈报资料中的原件真实、合法、有效;所有复印件由调查人加盖了“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2、呈报资料中无变造、伪造凭证,无隐瞒、抽取真实性凭证行为。

如因呈报资料不真实导致贷款决策失误,我自愿承担审查责任,接受市联社按照省联社对违规放贷或到期贷款未收回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审查责任人签字:{21}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信用社、信贷科及责任人各执一份。)

呈报社(盖章):

借 款 人 承 诺 书

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彭场信用社(部)

本单位(人)于二〇年月日向你社申请借款万元,用途为,期限定于年月日偿还贷款。为保障信用社与借款人双方的权益,本单位(人)向你社郑重承诺:

1、本单位(人)上述借款系自贷自用,{17}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自觉接受贷款检查,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2、本单位(人)在偿还上述贷款时负责在信用社柜台办理还款手续,并向信用社内勤工作人员当场索取合法的、印章齐全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偿还凭证(借方凭证)》,任何与本凭据不一致的还款凭证均不视为本人偿还信用社贷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偿还凭证(借方凭证)》以外的凭证收取现金或物资造成的经济纠纷和资金损失均由本人负责。

3、本单位(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按规定在信用社柜台办理支付利息手续,并向信用社内勤工作人员索取合法的、印章齐全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偿还凭证(借方凭证)》作为结息凭据。借款人不得用其他凭据或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冲减贷款利息,凡未按合同约定利率结清贷款利息的本人负责交齐。

4、本单位(人)负责诚实守信。如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本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的,你社可直接处置抵(质)押物和本人及财产共有人名下的其它财产,用以偿还贷款本息。本人及财产共有人决不提出任何异议。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信用社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人)签章:财产共有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年月日

动产抵押承诺书
《动产抵押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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