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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辞职报告了还能要双倍工资吗(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2:01:08 来源:辞职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就是两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意思,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中国人喜欢把二倍说成双倍,如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应用

实践中,双倍工资,一般都是已经拿到工资后的赔偿,那么在仲裁申请和起诉的时候,应写双倍工资的不足部分。

通常赔偿双倍工资的时候,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补偿金、社会保险。

双倍工资的赔偿时按照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包括提成奖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资来参考。中国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往往在仲裁裁决的时候,错误地拿最低工资来参考,这是错误的,有的劳动部门变相维护企业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诉的时候被纠正过来。

推荐第2篇:双倍工资时效

法官详解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

时间:2015-08-10 | 作者: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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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北京某服装服饰中心(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李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服装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李某于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北京某服装服饰中心(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李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服装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服装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了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服装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州法院判决服装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骤增,其中,尤以如前述案例所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数量增加最为迅猛。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在赋予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权的同时,对该项权利的界定及计算方法尚有留白,笔者即拟对劳动者获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间权限的问题进行析释,以期助益于劳动者主张权利。

(一)时效的适用

1、双倍工资的定性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即双倍工资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在遣词造句上必然字斟句酌,故其既然使用了双倍工资这一法律概念,即意指其为工资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5年意见)的规定,工资系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补偿,即双倍工资与工资的内涵及外延均有质的区别,其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工资,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则。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亦未将双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可以印证劳动合同法是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置于工资范畴之外的;其次,在劳动合同法中,双倍工资规定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第三,若采信第一种观点,虽然从短期看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从长远发展的着眼点出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其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善企业内部规制的情况下,一再地对其苛以双倍工资的罚则,增加用人及经营成本,必将影响企业的发展潜力,那么一旦中小企业失去了继续发展的活力,劳动者面临的将不再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他的“饭碗”在何处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能解决的。综述,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定性为罚则是正确的。

2、时效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将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了时效的限制之外,若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归入工资的一种,则其亦可不受时效期间限制,则时效问题丧失了讨论的基础。现已明确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双倍工资的性质,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则有的放矢,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适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双倍工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适用的起算点是我们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仲裁法第二十七条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即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解释二第一条则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笔者认为,从法律效力上看,仲裁法相较于劳动法法律位阶相同,但其为新法,既然新法对旧法中劳动争议纠纷的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点均作了修改,则应以新法的规定为准,即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时效期间。具体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理由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次日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以此作为时效的起算点符合客观实际及法律的规定。

(三)双倍工资时间权限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按上述法定时间订立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能够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间权限的限制,即劳动者能否要求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主张超过11个月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不能主张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有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分以下二种:

第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可划分为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应超过11个月;二是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说明的是,首先,若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其次,对于最终未补签劳动合同的,即使系因劳动者的原因所致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有一点需要在此言明,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适用于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处的补订亦包括两种情况,即“补订”与“倒签”。当然对于“补订”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不大,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双倍工资使用的立法用语均为“应当”,属于强制性、义务性规范;且在条例第六条中,“应当”一词控制的内容既包括支付双倍工资,也包括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一旦用人单位未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然同时导致两个法律后果:支付双倍工资和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因补订而免除其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司法实践对“倒签”的处理尚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倒签”系指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事后补订时,人为地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倒签至法定期限内。劳动合同的倒签往往基于用人单位的意愿,劳动者作为缔约的弱势方往往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签,并且由于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不等,法律意识强弱不同,在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其未必能够真实了解倒签行为对其实体权利的影响。事实上,这是用人单位在已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的情况下,恶意规避法律惩罚的一种做法,因此如果放纵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在事后以倒签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就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阻碍劳动合同法的真正的贯彻实施,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相悖。故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若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书面劳动合同确属在超出法定期限后倒签的,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实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日期的前一日期间(最长不超过11个月)。但为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若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该“倒签”行为系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或其他因劳动者的原因所致,而后用人单位积极组织补签的,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将该“倒签”行为视为双方对此前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考虑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仍不应超过11个月;二是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的分析说明。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主张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该种观点的理由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其亦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也就是说,当存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其法律后果之一即系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其未补订的,应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然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四种情况,不应包含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者有质的区别,故当依据条例第七条产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宜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否则就意味着对企业进行双重的处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限期的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天平本已倾斜于劳动者一方,在法律适用尤其是进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若对劳动者进行再次的倾斜,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将不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保护,这种以牺牲企业长远利益来保护劳动者的做法,最终将使得对劳动者的保护丧失根基——劳动者去何处就业呢? 第

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非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前一劳动合同期满前,若有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即在劳动关系延续而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除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外,还应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长可达12个月。这就是劳动者不能主张超过11个月双倍工资的例外情形。

推荐第3篇:补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

补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

作者:葛弋慧 时间:2010-09-26

一、案情介绍:

某集团公司和派驻在上海新成立的公司部门主管张小姐,因为对试用期后的转正工资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久拖未签,在快满一年时,公司未避免超过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向张小姐发了一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后来单位为挽留张小姐,做出妥协,同意其转正工资涨一倍的要求,并补签了劳动合同,不久因为单位经营不善,调整结构,撤销了张小姐所在部门,并随即调整了张小姐的岗位,但工资并没有调整,张小姐表示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并消极怠工,公司也觉得一味妥协不是办法,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张小姐觉得自己做得很辛苦,到头来仍被单位辞退,心理很不平衡,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计20万。

二、处理思路:

本案对于单位来说是满冤屈的,合同是补签的,但过错并不完全在于单位,且单位做了妥协,并补发了张小姐转正工资和试用期工资的差额,但补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人认为仍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体现立法本意。既然补签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我们也只有根据法律关于过错的规定,从张小姐对于未签合同本身存在过错进行抗辩。至于解除是否合法,就要看单位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凿。张小姐对于单位给其的所有通知均拒绝签字,而单位在所有通知上均盖有公章和签字。从证据方面来说对单位是不利的,单位在一次和张小姐谈话中做了录音,根据录音记录可看出张小姐对此案自身确实存在一定过错。

三、庭审纪实

本案未经仲裁审理直接诉至法院,庭审中张小姐坚持自己的诉请,并声称单位欺骗自己签订合同后又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则根据单位提供的证据和所出庭的证人证言,认为虽然是补签合同,但也要根据事实和过错情况考虑。对于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单位出具了审计报告和撤销部门、调整岗位的集团内部决定,并由证人出庭作证张小姐表示不能胜任并消极怠工。

四、庭审结果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开展了调解工作,最后张小姐同意单位赔付5万元了结此案。

五、律师评析

本案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如果单位管理规范,在一开始就和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后转正工资,就不会有后来那么多次被动的谈话和被诉经历了,就是因为单位上层领导频繁更换,导致对于部门经理劳动合同未签事宜一直久拖未决,人事部虽然了解劳动合同法,但却错误运用,在未签合同快满一年时匆忙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给员工造成心理伤害,员工一怒之下欲提起仲裁,后来为挽留员工和避免损失,一再妥协后补签合同但却没写下双方不再有争议的书面说明,留下风险隐患,后来事情的发展都出乎大家的意料,给单位造成极大的被动,虽然最后调解成功,但这5万元赔偿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六、相关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推荐第4篇:补签劳动合同需付双倍工资吗?

“两倍工资”和“补订合同”是用人单位并列承担的责任,即使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推荐第5篇:索要双倍工资时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是一年,所以绝大多数观点认为,双倍工资时效应当以月为单体事件而不是作为整体事件。比如,劳动者2010年1月1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追索2010年2月份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其时限不得超过2011年2月底,依此类推。

其实不然,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补充来理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是作为一个整体事件来对待的, “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作为另一个事件来对待的。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一种情形作为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支付双倍工资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给予的经济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情节相同的整体事件,不能人为分割成以月为单元的单项事件。后一种情形是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另一种更加严厉的惩罚。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第一种情形法律时效起算时间。整体事件结束的标志是什么呢?一是补签劳动合同之日;二是侵权行为满一年的前一日;三是另外一种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开始实施,即: “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之所以这样理解还因为:首先,法律没有对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按月计算仲裁效做明确规定,如果将第1个月至第11个月的期间按单元逐月计算,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最迟在第1个月受到侵权之后的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不可否认的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从某种意义上往往是劳动关系结束的前奏。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想全面维护自身权益的话,必须在受到11个月的侵权结束后两个月内提起仲裁,否则,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这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以月为侵权事件的单体起算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将逐月归于消灭,势必将二倍工资的惩罚停留在纸上,这不但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会使法律实务复杂化。

因此,只要劳动者在受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侵害结束的当日,在其后一年内的任何时间内索要双倍工资赔偿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推荐第6篇:我现在是“黑户”了,还能申请信用卡吗?

不小心成了“黑户”,上了征信可咋办?今天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Q:什么是“黑户”?

卡友们一般所说的“黑户”是指“信用黑户”,是指有过逾期还款而产生了个人信用污点的用户。此类客户将在人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记录,并且保存5年。

Q:“黑户”还能申请到信用卡吗?

的确,有过信用污点的用户在申请信用卡时会被银行从严审核,一些风控严格的银行就会对“黑户”拒绝发卡。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绝对。 一般来说,只要有过逾期记录,再申请信用卡都会增大难度,也可能会被银行拒之门外,但也有些银行会收留这部分用户,因为这部分用户虽然有过逾期,但也会给银行带来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等收入,要知道银行发信用卡也为了赚钱的!

Q:“黑户”要如何自救?

1、还清欠款,把自己从“黑名单”里摘出来。如果你不想还钱,还想把自己“黑变白”,那……不可能!

2、不要销卡,因为不良记录是5年一更新,如果注销了卡片,等于逾期记录永远留在了首页,影响你以后的申卡、申贷等事宜。正确的姿势是用这张卡继续刷刷刷,以求在一定时间内,用良好记录把这笔不良信用记录覆盖掉。

另外,提醒各位逾期的卡友:

要想彻底解决申卡难的问题,就要及时还清欠款,并且之后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即使还款困难,也要保证还上最低还款额或分期还款,以免再次影响个人记录。

最后,如果你已经从黑户中走出来,为了能快速的办到信用卡,可以选择一些比较容易下卡的银行,如,招行、中信、交行、华夏等。还可以向银行提供你的财力证明,大额存单等等,这些也能证明你具备的还款能力,也可以提高申卡成功率。

Q:“黑户”的申卡误区? “黑户”办卡过程中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同时申请多家银行多张信用卡。有些用户因为着急办卡,会在网上一下申请好几家银行的信用卡。这样做并不会为他申卡加分,反而会对其申请信用卡产生不利影响。因为银行可以在申卡人的征信系统中看到他的申卡情况。什么人会着急申请那么多卡呢?这很容易让银行怀疑该用户有办卡的真实目的,更何况该用户还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综合来说,都会影响申卡结果。

Q:“黑户”申卡的正确姿势?

可以选择商业银行的普卡等低级别、低额度的信用卡,相对好批一些,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用卡申请门槛相对较低一些,对于有过一两次逾期、逾期情况不严重的用户来说,银行并不会“一棍子打死”,还是会综合其他条件来判断是否发卡,在申请信用卡时,尽量提供充分详实的申请资料增加自己的可信性。

推荐第7篇: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真该企业买单吗?

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真该企业买单吗?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的一家工厂,我们姑且称为J厂,最近被2名员工告上了劳动仲裁庭。当然,在维权意识高涨的今天,这并不算什么“大事”,但J厂的领导班子却对此十分重视,他们不明白,一直遵规守法的工厂怎么会突然被索赔将近20万的补偿!无奈之下,J厂的领导委托我接手了这个案子,目前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事情的大致情况是这样,J厂的行政文员文某与生产线领班曹某是夫妻,2人双双于2008年底先后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尔后不久他们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J厂赔偿他们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二人加班费差额合计将近20万元。

J厂搜集证据时发现,J厂与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与文某仅保留有一份试用期合同,合同上均约定了月薪制。同时他们又发现,文某作为行政文员,其职责包括签订和管理基层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有机会接触到公章,而曹某的职务属于中层管理干部,其劳动合同由经理保管。

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诉人文某和曹某起初称二人入厂后即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厂方提交了曹某的劳动合同后,逼不得已,二申诉人在庭后拿出了一份曹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一栏有明显涂改痕迹,经公司经理辨认,乃一份基层流水线员工作废的合同,经过人为变造而成。该“合同”并未约定月薪制,而注明了“依法计算加班费”字样,与其他流水线员工的合同内容相一致。对比厂方提交的曹某的劳动合同,与该伪“合同”上的字迹完全一致,均出自文某之手。J厂也提交了与文某同职位的其他几个在她入厂前后入职的文员的合同,证明仅有文某没有合同,怀疑是其窃取了她自己的合同。庭审后,仲裁庭认定文某有签订、保管劳动合同的职责而故意漏签自己的合同,J厂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无须对其进行赔偿。文某、曹某不服,一审再次起诉,仍然被判败诉。

后经J厂经理回忆,他们的管理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漏洞,文员的权利过大,上层与下层缺乏沟通,于是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此后,劳动合同、公章均由经理保管,弊端是大大加重了经理的工作量,仅仅是二者权衡取其轻。其实,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没有办法,而是要从制度上入手,制定一套行之有效、掷地有声的规章制度,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保管分开,将文员、经理的职责细化,比如,公章的拿出需要一个审批手续,再如,对合同进行编号,录入电脑管理等等。

一个企业,总会存在一些别有用心的“问题员工”,就拿签订劳动合同来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很多处于

管理岗位的劳动者或忘记,或故意,或真的被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企业或不甘,或愤怒,或理亏地为劳动者“买单”。其实,通过制度建设,这种风险完全是可以被规避的。不签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通过制度监控全部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势在必行。

推荐第8篇: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经典案例】

2012年2月,上海某广告公司进行了一次招聘,经过层层筛选,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某成为他们的录用对象之一。录用名单确定后,公司按照内部招聘程序向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他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王某接到通知书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公司实行经济性裁员,王某被列入裁员名单。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王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通知书中包括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但不应当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发给王某的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吗?

公司认为,招聘时,公司便向包括王某在内的每一个被录用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包括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某认可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从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不应当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王某认为,虽然公司给他发放了录取通知书,并且通知书中包括了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但是录取通知书并不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不仅应当支付其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还应当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认为,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并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公司招聘中发给录用人员的录取通知书虽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实际的权利义务也按照该通知书执行,但是该录用通知书仅仅是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蓝海提示】

公司招聘中向录用员工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是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可以避免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推荐第9篇:双倍工资案件疑难问题解析

双倍工资案件疑难问题解析

《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不仅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而且还倡导用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支付双倍工资,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处罚。自2008年该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劳动者追讨双倍工资的案件层出不穷,有资料显示,双倍工资争议占了劳动争议总量的20%左右。笔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自己的办案实务,总结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双倍工资案件的疑难问题并予以解析。

一、关于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自第2个月起,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满1年后,既然法律上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是否还要求用人单位再与劳动者订立1份书面合同呢?对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资双方之间已无需再另外签订1份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再签订1份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另外的双倍工资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最长是11个月,即从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底。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上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直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对于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一般人的理解是打印的合同文本,用人单位未提供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某应聘者发出了聘用函,应聘者回复邮件表示接受聘用函载明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时休假、劳动纪律、聘约解除等合同事项,双方就此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对聘用函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异议。应聘者入职后,由于应聘者提出超越法定标准的签约条件,双方对此产生分歧,虽经数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未能在书面合同的正式版本上签字。离职后,应聘者就未签合同提出了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那么在本案中,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聘用函是否构成书面的劳动合同,成为一个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聘用函所载明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纪律等内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是单位发出的工作要约;应聘者接受聘约是其对该工作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就彼此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的劳动合同就此成立。同时,双方也一直按该合约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之前,电子邮件依然是双方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所依据的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对应聘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来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一般人不认可电子形式的聘用函,认为聘用函只能起到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不能代替纸质的合同文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但笔者认为,电子形式的聘用函可以认为是一种载体,这种载体是书面载体的替代形式,这一载体载明的内容使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很明晰,只要将聘用函打印,就是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应特定化,对于有文字记载且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的其他形式,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而且个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那么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的基数如何确定?对此,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各地裁判亦有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这段支付期间的应发的所有劳动报酬确定,不做任何排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二中院辖区工作会议综述》认为,考虑到工资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前对双倍工资罚则的运用,原则上应该主要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

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但不排除个别特殊情况。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不应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

人力资源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类特殊群体——人力资源经理,这类专门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那么这类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谁,公司是否需要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类似的案件不断涌现。人事经理这一特殊群体,本是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运行,并负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项,这类群体如果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受到双倍工资的处罚,对此也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双倍工资。这种观点的论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因为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里,法律的规定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没有允许任何例外情形的出现。因此,只要劳资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管任何原因,用人单位均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人力资源经理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也深知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造成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而且这类人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按照这样的逻辑,用人单位当然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在上述两种观点中,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专门负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屡屡出现,有些是人力资源经理本人的疏忽遗忘,有些则是其本人的故意为之,等到日后要求双倍工资。人力资源经理系公司整个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从员工的入职、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考核到员工培训、晋级再到最后的员工离职的各项工作,均是其职责范围,不管何种理由,其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均不能由用人单位来承受。更主要的是不能让其本人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不管这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否则便与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原则相悖。笔者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一概地认为用人单位未与人力资源经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定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其实,在实践中,与人力资源经理类似的还有一类群体存在,那就是企业的法务人员,对于这两类人员,如果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需要劳动者个人举证曾经向用人单位提出过签订而遭拒绝的,也就是说个人需要证明是用人单位恶

意不签订,只有个人证明了用人单位的恶意不签,才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如果个人无法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恶意不签,则无法获得双倍工资。这与普通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在普通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豁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诚信磋商义务。

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的适用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1年以内劳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满1年的,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强行终止的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笔者结合现行规定,做如下分类:

(一)在1个月内的,不管谁不愿意签均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笔者认为,在此期间,单位不愿签订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虽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要看谁不愿意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认为,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的话,不仅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且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关系,则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满1年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双方的用工关系。

劳资双方满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劳资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如果以劳动者不愿意补签合同单方解除的话,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而应支付赔偿金。

推荐第10篇:关于“双倍工资”胜诉技巧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得到“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胜诉技巧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这条法律所引出的几个实践中的问题

一、是不是人人都适用“双倍工资”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在实践中很多人根本不关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仅针对法条文意进行阅读,这是片面的。

比如许多在外企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如果不是跟外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双倍工资”,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针对外企代表处的劳务关系认定,是不敢苟同的,认为外企代表处在实际违法雇佣劳动

者的前提下,反而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造成违法反而获利,是不公平的,对此笔者有另文来阐述。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保姆,各大电器企业雇用的服务网点的维修安装人员等,一般都无法适用“双倍工资”的制度。

二、这里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广义来解释, 保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笔者接待过很多的咨询者,都说我和公司只签订了劳动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双倍工资”.我们通俗的说”劳动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种称谓,因此协议只要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要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那么到底应该支持多长时间呢?我们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劳动合同法》14条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对“双倍工资”设置11个月的上限.根据笔者代理的案件的结果以及同法院法官的交流,确认在北京法院阶段,11个月的限制是不被采用的.那么“双倍工资”到底可以支持多长时间,我们说就目前来说,是没有限制的.当然目前没有限制并不是说以后也没有限制,在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规定“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3个月,但是否最后定稿并实施,大家拭目以待.

四、“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的“双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 “双倍工资”是工资,而不是工资赔偿,因此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举个例子,小林2007年进入公司,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8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小林对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6月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的期间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呢?我们说前面的阐述,和我们代理案件的生效的判决,小林是完全有权利要求上述“双倍工资”的,计算为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北京某仲裁委裁定过了时效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备注:进入2011年后北京法院开始统一做法以1年为限,有些仲裁还是坚持从离职起算,因此请大家注意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第11篇:我还能再爱你吗?

喜儿:

2004年11月5号晚上10点35分。我知道你从广州回长沙了。你走的时候没有和我说再见,回来的时候也没有告诉我。我想尽一切办法弄来了你的新电话号码。在那之前我打过你以前用是所有号码听到的都是:你拨打的电话是空号。可你知道不?那些电话我打过了多少次,我多么期望能从那里听到你的声音。

喜儿,广州之行你肯定吃了不少苦。我曾经对自己发誓我要尽我的能力去呵护你,但我失败了。你的坚持只好让我做出了分手的决定。 可你知道不?我答应你分手的前几个晚上都是在黑夜里面怎么熬过来的吗?当我把你织给我的围巾送到你同事那里的时候,你能看穿我那假装坚强的面孔后那脆弱的心灵吗?在我真正决定前,你知道我在湘江边上流过几次泪吗?我用尽了我所有的办法你都不给我一次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你真的好残忍。

我也想过分手快乐,快乐分手。可我知道我是不可能做到那样的。因为我已经爱上哪个叫我大老鼠的女孩子。我曾经对你说过,爱人是在心里,而不是挂在嘴边。那我今天想告诉你,你一直都是我的爱人,我想请求你给我一次让我再爱你一次的机会。可以吗?

爱你的大老鼠

2004 11 06

第12篇:“新股盛世”还能维系吗

2018“新股盛世”还能维系吗

近两年来,中国A股市场上新股上市初期“秒停”加“板停”情况不少。因为大多顶格23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首日区别化涨跌幅交易等均导致板涨、连涨,推高市盈率,“新股盛世”成为A股近年的一个市场特征。

对比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上市破发屡见不鲜,而交易机制所体现的透明与公开、对等,使得其理性成份较多。新股不败虽是近年中国证券市场上一个特别现象,但综合来看,这种新股“盛世”在2018年难以维系的概率较大。 新股高位回落风险正在形成

2017年,新股大多演绎了秒停加板停后的高位回落走势,使得其投资风险增加。从部分投资者的全年投资收益观察来看,如果其在高位进行了新股投资,那么取得的年终收益大多是负数甚至巨亏。

比如主板及中小板市场的次新银行股,许多上市后秒停加板停推高到每股20-40元的高位。但随着低成本解禁股流通后,这些股票的价格几近“腰斩”甚至出现更低的价格。此类投资风险正在被市场印证。

再如一些小盘新股的下跌幅度也较为惊人。截至2017年12月14日,上海亚虹从80多亿元市值跌至25亿元,跌幅为68.86%。尽管如此,这只股票当前的静态市盈率仍高达60倍左右。

目前一些新股破发,只是一个风险演变的阶段性开始,而高估及炒作后的股票风险仍在释放,这种品种投资风险在2018年或将更加显著。

另据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2016年IPO首发数量是248家。截至12月14日,2017年IPO首发数量是417家,较2016年增加了68.15%。从时间周期来看,这些股票将不断进入到解禁期,而此前许多被高估的个股,其股价在2018年面临低成本解禁股的冲击将是大概率事件。

目前股票市场环境是一些新股已经破发,累积的解禁股及高PE估值,正在形成一个批量回落后风险的扩散,因此2018年,“新股盛世”难以维系可以预期。

新股发行常态化导致优胜劣汰

从历史行情来看,新股发行走势也与市场环境密切相关。如在2011年上半年,新股加速扩容的同时,新股破发也创下了新的历史纪录。

2011年4月,新股庞大集团开盘即大跌两成,创下A股实行网上申购以来上市首日开盘跌幅的最大纪录。终盘,庞大集团全天跌23%,报收于每股34.58元,较每股45元的发行价下跌10.42元。庞大集团也成为了当年上半年上市新股中首秀表现最差的一家公司。

从当时情况来看,新股不败的神话已成为“浮云”。这一现象至今仍被不少投行人士称为新股发行市场化的“前奏”。

梳理发现,从中国股票市场新股历史运行来看,历史上中国新股发行政策历经9次政策调整,停停摆摆特征明显。且每次变化都是出现在市场变化(跌幅)较大之时,新股优胜劣汰机制并未真正形成。

延续今年新股常态化的发行态势,可以预期,以往新股停停摆摆情况将发生改变,优胜劣汰机制将使得新股破发的概率增加。 投资理念的变化将日趋明显

近年随着沪港通、深港通及QFII、QDII等对接,国际资本市场投资理念也在深度影响投资者。

2017年以?恚?少部分机构重仓的大盘监筹股跑赢大盘、边缘化及绩差品种的逆向下跌,都可理解为投资理念的变化。

另据东方财富网12月14日统计数据显示:剔除当年上市新股,2017年市值实现增长的A股公司只有789家,占比26.09%,而市值缩水的公司达到了2228家,占比73.68%。这其中即体现出明显的投资理念的结构化差异。

而从亏损严重的股票来看,次新股高位下落伴随低成本解禁类股票的冲击,其许多品种如果投资在高位,则年度亏损不容小觑。其它则主要集中在*ST类、市场边缘化较为明显的绩差或回报较差的股票之中。

严格监管将带来市场机制的完善

此外,市场监管力度加大,也将改变新股交易机制。

证监会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12月,证监会共开出200多张“罚单”,罚没款合计超过70亿元,金额远超过2016年。此外,监管层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行政处罚重拳频出,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震慑,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从成熟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只有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规则,才可能形成一条健康发展之路。严格监管必将带来市场机制完善与规则的公平、公正、公开推进,这是市场效率与法治结合的必然。

同样以A股市场新股上市被热炒为例。这一现象与相关制度、交易和对冲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一些A+H上市企业,其股价在A股上市能够体现较大的市场升幅,但在香港市场也许并未如此好运。成熟市场上,实行T+0与无涨跌幅限制,新股发行上市后,股价无论破发还是上行,取决于市场力量。

总体来看,近年来“新股盛世”现象是中国股票市场不成熟或机制缺陷影响所致,而随着监管与市场化结合有可能带来机制、规则的变化,市场新股高位回落所导致的投资风险在2017年已有体现。成熟市场投资理念或在未来深度影响中国市场。综合判断,2018年新股盛世难以维系的可能性较大,差异化将构成新股运行的主要特征,优胜劣汰机制有望体现。

第13篇:民主集中制,还能焕发青春吗?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由于组织松散软弱和处于秘密状态的特殊条件,列宁强调党要实行严格的集中制。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党的斗争环境发生变化,列宁适时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革命战争年代,它发挥了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曾经,它也成为我立党建国之基石。可如今,它却成了滋生一切腐败之温床,为官员腐败、独断专行披上了华丽的外衣!这可让我们的那些革命前辈们情何以堪!民主集中制,还能焕发青春吗?

第14篇:毕业工作很多年了,还能申请日本留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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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工作很多年了,还能申请日本留学吗?

日本高等院校的数量以及世界排名情况位居亚洲榜首,是亚洲著名的教育强国。而且相比欧美国家留学,日本留学的性价比高很多。所以,越来越多学生选择去日本留学。那么,毕业工作很多年了,还能申请日本留学吗?小编将为大家进行说明。

少数去日本留学读高中的学生暂且不论,根据目前日本的留学政策,在学历方面日本普遍要求受正规学校教育要达到12年以上,即高中(或同等学历)毕业才可申请赴日留学。也就是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的学生也是可以申请的。

日本政府对大多数留学者的年龄下限基本还是要求在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而对日本留学人员的年龄已经不设严格的上限了,不再有之前30周岁的严格限制。但其实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日本教育有关部门依然会对那些最终学历毕业超过5年时间以上的学生申请进行特别审查,确保学生留学目的的纯正。因此为了能够顺利赴日留学,在申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经费保证

赴日留学签证的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在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和签证时,申请者本人或经费支付人的经济能力都要作为参考。申请人的担保人最好是自己的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因为日本入国管理局认为,只有申请人的至亲在将来申请人遇到经济困难的时候,才会100%的为申请人提供援助。

2.语言能力

毕业多年或年龄较大的同学,多是对国内工作不满意,想出国进修并且以提升学历为目的。毕业多年或者年龄较大的学生如果以升学为目的,最好具有一定水平的日语能力,这样才能尽快升学,尽可能的减少年龄方面的弱势。因此有一定的日语等级,会提高签证通过率。

3.留学动机

申请人需要阐述自身留学动机,要做到合情合理。因为每一次入管局的申请,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理由书。理由书不能做到千篇1律,更不要从其他的网站摘抄。理由书是材料中唯一与入管局官员主观对话的机会。因为毕业时间较长的不利因素已经影响到入管局官员对申请人的第一印象。所以,在阐述中一定要明确升学目的,一定要说明为什么选择了日本,也要把自己的留学规划阐明的详细。

日本入管局对于毕业时间超过5年的申请者,一般会提高审查力度。所以毕业时间较长的申请者在具备一定学历的基础上还能注意好以上3点,一是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再更主要的就是比较高的语言能力和合理的留学动机。那么申请日本留学的成功率还是很高的。

小樱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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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肯定是喜欢日语才会去学习的吧。如果喜欢日语的话,便会不断进步,成为日语达人指日可待哦!在日本,有句谚语是这么说的:“正因为喜欢才能学好”。我认为这句谚语是千真万确的。喜欢的事情,有兴趣的事情,便会在不知不觉中牢记在心,能够融会贯通。

樱花国际日语教师们把枯燥的课文演变成动漫的形式,配以纯正的日语发音,来进行基础单词、会话和语法的预习及复习。外教除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外,还具有深厚的日本文化底蕴,在花道、剑道、书法、茶道、空手道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造诣。寓教于乐,让学生只要来到樱花就能体验到一种被日本文化包围的氛围中,轻松愉快地学习日语。

第15篇:怎么打辞职报告

怎么打辞职报告

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贵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奋力后发赶超,为到2014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而奋斗。

一、过去五年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显著,开始进入经济加速发展新阶段

省第十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是贵州在攻坚克难中奋起直追的五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团结带领全省各族人民,全面贯

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性机遇,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圆满完成了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全省生产总值从2014年的2339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5702亿元,年均增长13%;人均生产总值从不足800美元增加到2500美元以上,年均增长14.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从1198亿元增加到5102亿元,年均增长30.5%;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从227亿元增加到773亿元,年均增长27.8%。全省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社会财富积累增多、投资规模迅速扩大,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活力不断增强,基础设施状况发生很大变化、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空前高涨,全社会蕴含着加快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具备了经济加速发展、实现起飞的基本条件。

大力推动提速转型和改革开放,为经济起飞奠定了坚实基础。充分发挥投资、消费的拉动作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推动经济增长逐步加快,2014年多项指标增幅位居全国前列。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不断扩大特色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持续提升畜牧业比重,增强了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撑能力。发展壮大能源、烟酒、化工、原材料等支柱产业,积极培育航空航天、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成一批产业园区,提升了工业对经济增长的主导作用。金融、商贸、房地产、信息服务、交通运输等第三产业成长迅速,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在全国的排位明显上升。城镇建设步伐加快,承载能力不断增强,城镇化率从27.5%提高到35%。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贵阳至广州等快速铁路开工建设;与周边省份相连的高速公路全部建成通车,公路通车里程从11.3万公里增加到15.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从678公里增加到2014公里;建设和开工了一

批机场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节能减排任务全面完成,森林覆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管理权限,增强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与国家部委的战略合作成效明显,面向中央企业和泛珠三角、长三角、成渝经济区的开放工作取得重要突破,招商引资规模成倍增加,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全省经济快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势头日益显现。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经济起飞凝聚了强大力量。省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等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依法治省深入推进;政府管理得到加强;大团结大联合局面进一步巩固;巩固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实践并深化了以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为鲜明特质的“同心”思想,在毕节试验区谱写了多党合作推进科

学发展的新篇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切实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民族、宗教、港澳台和外事、侨务工作得到加强;坚持党管武装,加强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全省同舟共济、和谐稳定、合力发展的生动活泼政治局面已经形成。

大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为经济起飞提供了精神动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不怕困难、艰苦奋斗、攻坚克难、永不退缩”的贵州精神和“开放创新、团结奋进”的贵州时代精神,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的价值取向,激发了全省各族干部群众热爱贵州、建设贵州的巨大热情。精心打造“多彩贵州”文化品牌,深入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对外宣传推介,树立了贵州积极进取、奋力赶超的新形象。加强和创新宣传思想工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化文化

体制改革,建成一批重要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县城以上城镇全部实现有线电视数字化,全省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实现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起了15615个“农家书屋”;充分发挥贵州文化资源优势,重点实施了“六个一批”工程,特色文化产业的影响力、竞争力不断增强,贵州文化软实力正在快速提升。全省人民思想观念、精神面貌变化所凝聚成的精神力量必将转化为加速发展的强大动力!

大力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经济起飞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牢固树立民生优先、民生为本的理念,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解决了大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十大民生工程”扎实推进。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城镇新增就业107.6万人。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覆盖面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实现全覆盖。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失

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城乡低保标准逐步提高。推动形成全社会大扶贫格局,按照国家原定扶贫标准,实现了377万人脱贫。解决看病、上学、住房、饮水、出行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大力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新建乡镇卫生院515所,全部行政村设立了卫生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地方病、传染病防治成效明显,重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由68.42岁提高到73.45岁;加快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实现“两基”攻坚目标,人均受教育年限由6.48年提高到7.41年;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建成保障性住房19.23万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02.5万户;解决了1300万人的饮水困难;99%的乡镇通了油路,99%的建制村通了公路。“平安贵州”、“和谐贵州”建设迈上新台阶,群众工作、社会管理及其创新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社

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公共安全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9117元提高到16495元,年均实际增长8.4%;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85元提高到4145元,年均实际增长11.2%。全省人民建设美好家园、追求幸福生活的自信心、自豪感和强烈愿望与日俱增!

辞职考研面临的八个问题

一直想写些什么,只是苦于笔拙,拖到今天。作为一个在职考研者,我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能让有些兄弟姐妹们少一些迷惑,多一些决心。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吧。当然,人各有志,很多东西只是我的想法,你没有必要赞同,但你却一定要思考。

1、要不要考研?

这是最需要深刻思索的问题,所有的已经工作的兄弟姐妹都要慎重,且不可将其当作再次逃避的借口。

在一家国企工作了3年后,我感到深深的迷惑,虽然,我的工作轻松稳定,工资也一般,但我发现自己对工作已经完全丧失了热情,我的岗位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可言,在这3年中,我没有任何提升。看着那些已经工作了10年的同事,我在想,难道我要和他们一样?一辈子在同一个地方同一个企业?这个念头让我发寒,那么,是辞职吗?我承认我的能力一般,辞职也未必能有更好的选择。从而,我决定考研,希望能给自己一次改变的机会,当然,也不是说考上了就一定能改变,未来总是不确定的,我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一个有限理性的决策,无论如何,我试过,就不会后悔。

2、要不要辞职?

从决定考研后,我就开始搜寻有关信息,考研论坛是用得最多的。看很多人都是辞职考研,我也犹豫过,要不要辞职?可是在仔细的分析后,我还是决定不辞职。理由如下:首先,我的工作很轻松,一天8小时,很少加班,双休,

所有的法定节日都有,即便是上班的8个小时,我的自由度也非常之大,比如,可以看书。其次,我不是一个耐性很好的人,我从来就做不到一天看十几个小时的书,就算是辞职,只怕我有效的学习时间还是不会太长。再次,辞职考研的压力不是一般的大,我自认自己无法在长达一年或半年的时间里承受这样的压力。实际上,我10年就没考上,当时也没觉得什么,11年考后也感觉不好,还想着又要考一年呢,结果还是很幸运。 最后,由于丢开书本多年,实际上,大学时也没认真学,我知道自己的基础很差,考研对我,肯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3、选什么专业?

在决定在职考后,我首先思索的就是该考什么专业,由于我本科学文,可选择的专业相对要窄。在可选的专业里,我主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要能符合自己的性格,最好自己能喜欢,二是它的发展前景相对要好些,三是它的专业性要强些,四是最好自己能熟悉点,在仔

细对比后,决定考会计。

4、选择哪一所学校?

这个问题曾让我很头痛,考虑过西财,但最终选择了暨大主要是基本以下几点:

可以和我几个亲爱的兄弟们在一起 会计是暨大的强势专业 暨大很公平,真的没有歧视性暨大的信息很公开暨大是211 自己的实力

5、考研中什么最重要?

这一点,我相信很多过来人都有共识,那就是决心。实际上,你只要具备了这一点,就一定能成功了。至于基础,智商,年龄,学习环境等等,它们最多会阻碍你,让你难一点,迟一点达到自己的目标,实际上,只要你有坚强的决心,你一定会找到种种方法克服上述的种种不利,最终达到自己的目标。

2014年,在我决定考研时,我的基本情况是这样:工作了3年多,年龄算是很大了,数学试着看了二章,一点也不懂,英语在大学时考了二次,过了4

级,但怎么也过不了6级,大学期间一直没搞明白借和贷。周围的人呢,个个都是拼命玩的主,下班回去,也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宿舍看书。不怕大家笑话,10年我的数学考了53分,总分 278,而我几乎是花了一半的时间在数学上。11年我的数学仍然只有112,当然,我还是花了一半的时间在数学上。不得不承认,我确实很笨,你还能比我笨吗?

6、计划重要吗?

我想,有计划肯定比没有好,但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切合实际,二是重在坚持。当然,这并不是说计划要完全刚性。实际上,我制定的计划常常都不能很好的完成,因此导致计划的经常性修订,但在大的时间段上我还是能基本符合,比方说,在几月前该看完什么。

7、每天学习多少小时好?

我经常在论坛上看到,有人说自己每天看书12小时以上,我都是一笑了之。平均算下来,我每天的学习时间在4-5个小时左右,这个,当然太少,因为我

很懒的缘故,希望大家不要学我,但也因为如此,整个考研过程中我都没觉得多累。基本上,周一到周五,我会7:30起床,然后去上班,晚上5:30看书,12:00睡觉,中间有吃饭,洗澡,洗衣服,休息等时间。周末上午我是不看书的,因为周一到周五还是有点累,我又喜欢睡懒觉,必须补充睡眠。此外,四川人喜欢打麻将,每一二周我还是要打一二场的,再加上公司搞一些活动,同事们的红白喜事。所以细算,只怕5个小时是没有的。

8、该如何复习各科?

我深知,在这一点上自己是没有什么发言权的,因此只是将自己的经历写出来,以供参考。 数学,我只看了二李的复习全书以及全真题再加上经典教材,说实话,经典教材看了一遍就没看了。基本上,两年的时间我都是在看二李的复习全书,我那看的速度真叫一个慢啊,全书我是做了4遍的,不过到现在还是有不懂的。笨啊,鉴于分低,就

不多说了。

英语,10年59,11年69。说起来,我的英语水平真是差,因此我老老实实的先背单词,就星火的那四本,这单词我可是下了大功夫,这么说吧,在考研前,包括考

4、6级,我看英语阅读都一个感觉,不认识,不知道在说什么,到11年考时呢,大体上都能看懂一篇文章在说什么了。一力降十巧吧,不要老是想着用什么技巧,先打好基础。不是有句话吗?笨人总是在想着用聪明的方法,聪明人却知道老老实实的用笨方法,开玩笑了。

此外,我真题做了3遍,我看有的仁兄说要做10遍,其实我也想,可是到第3遍时我发现有的错的还是错的,要不一看就知道答案,就没兴趣了。 然后,张剑的150篇我是做完了的,我看有些人说这书不好,唉,说实话,可能我看书少,还真觉得这书很好呢,主要是它的纸张、风格和文章我都很喜欢。

最后,没有了,英语我只买了这些

书,当然,我偶尔会去读一下经济学人。

关于英语,我有一个教训是,由于作文太差,导致平时自己不想写,结果考试时作文考得很差。我算了一下,阅读+新题型+翻译我应该有52分,完形填空大概在2-3分吧,你可以算一下我作文有多少分。

政治 本来政治我想学人家,认认真真的背红宝书的,可我真的看不进去,特别是看到谎话连篇时就想呕吐。因此政治我是红宝书一篇都没看完。实际上,政治我也没背,就下载了一点课件,做做真题,背一背任的哲学提纲。考试前买20天20题,也想背,背了几题背不下去,就看几遍算了,结果,10年73,11年70。

我们的专业课是管理学和微观,我只看了学校指定的那两本书,然后就是背,10年时背的是网上别人的笔记。11年时间多点,背的是自己整理的笔记。结果,10年94,11年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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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 职 报 告

尊敬的领导:

感谢你们对我的帮助、关心和教导。由于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无法为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故申请辞职。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我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祝愿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申请人:

年月日

辞职申请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申请。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写这封辞职申请的。

2014年6月13日,我荣幸的进入xx公司,在这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公司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各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高。但是,“由于xxxxxxx的原因”,我决定辞职。

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公司特别是xx、xx环节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我已准备好在四月中旬从公司离职,并且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小因我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影响。在离职后的短期内我将不会变换联系号码,如果有同事对我以前的工作有任何疑问,我将及时做出答复,以尽量减少对现有工作造成的影响。

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弥足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自豪。我确信在公司的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研发部x x

2014-4-9

辞职申请辞职报告的格式写法范文

辞职报告格式

辞去原职位和工作,可以撰写辞职书。但应注意,从《劳动法》相关规定来看,辞职行为实为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劳动补偿方面将会有所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如无必要,不必主动提出辞职。

1.标题。可以写成:”辞职信(书”、”辞职申请”等。

2.称谓。

3.辞职理由和请求。

4.感谢的话语。

5.署名、署时。

辞职申请通常有五部分构成。

标题

在申请书第一行正中写上申请书的名称。一般辞职申请书由事由和文种

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申请书”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申请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正文

正文是申请书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申请辞职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申请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结尾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等。

落款

辞职申请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提出辞职申请的具体日期。

辞职申请书的适用范围

辞职申请书适用于下列一些情况:

个人由于对原来的工作不满意,而现在有更好的工作要做,于是向原单位领导提交辞职申请,请求批准。随着我国用人制度的改革,这类的辞职申请将会越来 越多,这体现了我们已走出了僵化的用人用工制度,改变了过去以单位为中心而 忽略人才的旧体制。

个人由于不满意单位领导的管理方式,从而提出辞职申请,另找工作的。许多单位的领导由于不能好好的使用人才或者别的什么原因,造成了职工对领导的抵 触和不满,而现今社会为每个人都提出了大量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这样,由于 一些简单原因而向单位辞职的也不在少数。

由于个人在工作中造成了某种失误或由于能力不及而无法胜任某项工作的也可以向单位或上级领导提出辞职

申请。有些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极坏影响或 造成损失的必须写出辞职报告,请求上级领导批准其辞职申请。

辞职申请的分类

辞职申请从提出申请的人员身份角度来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申请,一种是机关干部或单位部门领导提出的辞职申请。

如果我们从辞职人员的意愿去考虑的话,辞职申请还可以分为主动提出的辞职申请和被动提出的辞职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机关的各级公务员提出的辞职申请,一般要经过相应的形式才可获得批准,它是一种非常严肃的事情。而其它企业集体或较松散的组织内人员 的辞职申请则相对较随意一些。有些单位的辞职申请可能仅仅是传达一种信息, 单位领导批准与否可能并不重要。

辞职申请书

公司人事部:

我因为要去美国留学,故需辞去现在的工作,请上级领导批准。

公司的企业文化感化了我,我对公司是深有感情的。我留学归来之后,仍愿意回公司就职。

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在工作中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并祝公司兴隆。

辞职书

xx: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xx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 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 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 会。但同时,我发觉自

己从事xx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 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 位同事工作顺利!

礼!

xx

xxxx年x月x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公司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状态不佳,和一些个人原因

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 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坐在公司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当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同事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公司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我希望公司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商量一下工作交接问题。本人在2014年8月19 日离职,希望能得到公司领导的准许!

感谢诸位在我在公司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同事和朋友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时间:200× 年 × 月 × 日

辞职申请书

××研究所人事处:

我于1969年从某化工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本所,现在第五研究室工作。因家中父亲年老多病需人照料,又因我与爱人长期两地生活等实际困难,现向领导提出辞去 现职,调回家乡工作的请求。

我的家乡在××省××县。父亲现年七十三岁,于1979年患半身不遂病,衣食不能自理。我于1990年结婚,爱人在家务农,现有个儿子,由于我在外地工作,家 中照顾老人、教养子女和其它轻重家务劳动都由爱人一人担负,她长期操劳,累 得难以支持了。

这些年以来,祖国的经济建设风风火火、蒸蒸日上,作为一名党培养出来的科技人员理应在这一宏伟事业中多做贡献,但由于家庭实际困难的羁绊,不免时时分 散精力。为了妥善安排生活,解决困难,全力以赴地投入经济建设之中,我特请 求领导批准我的辞职。能就近安排我的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赵梦亮

×年×月×日

尊敬的荆校长:

你好。

首先向你说声对不起,我辜负了你对我的期望,今天写信是向您提出辞职的。

自去年分配到我校以来,我一直受到了您的各方面的帮助,对此我是感恩不尽的。刚大学毕业,我由一名学生成了一位光荣的人民教师,对教师这职业我是既熟 悉又陌生。记得在我来校的第二天,你就找我谈话,将许多教学经验传授给我。 从备课到讲解,从和学生相处到批改作业,从教态到板书设计,从语言运用到为人处世,你是那样的耐心啊!那天我学了不少东西。您是很器重我的,所以您竟 给了我一个班让我管理。应该说我是很认真很努力地在工作,如果没有发生这件 事,我怕也是学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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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们心中的一个好班主任,好老师吧。但都怪我,一时的冲动造成现在这种糟糕的局面。

赵宝辉平时也算班上的一个好学生吧,可那天他找我请假时实在太过分。我不知平时随和的他,那天却那样的固执。我无论怎么讲,他就是不听,我不准假他就 是不走。我由于下午有课,中午饭间时间又短,我是个非午后休息会儿不可的人 。中午哪怕打个盹儿也行,否则整个下午我就象丢了魂一样,头昏昏沉沉,精神萎靡不振。因此我让他下午上完课再找我说,可他就是非要我当场给他批假条。 关于学生请假,我班刚开过班会,制定了具体措施,我不能为他破班里的规矩。 长说短说,他耗在那里就是一个主意,我实在是生气。但强压住并未发火,后又以我该休息了,下午还有课,企图让他先走,他不动。我躺在床上,心想他站就 让他站吧。可这时他却走到我床边,嘴里仍嘟嘟嚷嚷让我准假,我实在压不住火 了。我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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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你走不走,他说不走。我随手抓了把水果刀,撵他走。其实当时我只是随意拿了件东西,并未太在意手里究竟拿的是什么。他走后,我才发现我 是拿了把小刀的。从他离去的表情上我已预感到什么了,我本想上完下午的课再 去找您说此事的。可上完第一节课后,李主任就找了我。

这件事在学校引起了一个小轰动,我对不起所有关心我的领导和同事们。也许我太年轻了,也许我还没有真正懂得教师这一职业。但不管怎样,我知道,我可能 将因此而告别这神圣的讲台了。所以主动提出辞去班主任职务,辞去任课老师的 资格。若一时还找不到合适的老师接替我的课,我可以先代着。

我是怀恋这三尺讲台的,因为我站在上面还不够365天,但我犯的错误却是不可原谅的。我期待着上级和学校尽快对我做出最后处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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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笑颜

×年×月×日

评析:

这两则辞职申请书条理清楚,语言准确,文字朴实。申请人详细陈述申请辞职的具体原因,使领导能够透彻了解到自己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及时就辞职申请给予 批复。范文一申请人因两地分居,家中老父多病等实际困难影响到只身一人在外 地工作的自己,无法全力以赴地投入工作之中,希望调回家乡工作。在陈述申请的具体理由时,申请人详细申述自己辞职的具体情况,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同时也提出自己申请辞职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得到领导批准。所言合 情合理,毫无虚张声势夸大之意。范文二则是一位出道不久的青年老师写给德高望重的校长申请辞职的申请书。首先他感谢校长知遇之恩,接着详细叙述引起自 己不得不主动辞职的事由,一件由于自己一时冲动而做错的事。虽无重大后果但 是影响不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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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希望辞职。愧疚之心隐蕴其中,整篇申请书情真意切,亦有几多无可奈何与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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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事实劳动关系一年后,公司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事实劳动关系一年后,公司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案例]

明全大学毕业后被北京一家公司录用,由于明全工作努力常年被派至外地工作,公司与明全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知不觉中,明全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已达一年半。那么,公司欲与明全签订劳动合同还需向明全支付双倍工资吗?

[专家评析]

公司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然应当向明全支付双倍工资,直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为止,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的当日,就视为明全与公司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及时与明全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是,对于法律已经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是否仍然需向明全支付双倍工资呢?答案是:公司仍然应当向明全支付双倍工资,直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为止。 这是因为,法律视为,是法律对于双方之间关系的一种拟制,而法律的似制,却是法律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与支付双倍工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体现的,是积极主动的法律行为;而支付双倍工资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尽管法律已将明全与公司形成一年半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仍然应当向明全支付双倍工资,直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为止。

第17篇:护照丢了怎么办?多年往返签证还能要回来吗?

护照丢了怎么办?多年往返签证还能要回来吗?

护照丢了之后,旅行者究竟是需要重新申请,还是办理签证转移?

解决方案必须分为两个步骤:

1) 申请新护照;2) 视乎各国关于签证的要求,重新申请或者办理签证转移。申请新护照

如果在国外旅行的时候丢失护照,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旅行证或者补办护照:

(1)

立刻向当地警方挂失,并获取护照遗失或被盗的书面报告。只有获得这份证明,才能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后续手续,回国补办护照以及重新办理签证手续都可能需要出示这份遗失证明;

(2) 亲自携带护照丢失证明文件到最近的中国使领馆,上交相应的证件资料,办理临时旅行证或者正式护照,签发时间根据使领馆所在地有所变动;但是不是所有的中国驻当地使馆都能够补发正式护照,处理时间也不同,旅行者应先行致电咨询该地中国使领馆。若使领馆能补发正式护照,所需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旅行证需时较短,一般可以加急办理;

(3) 如果使领馆不能办理正式护照,旅行者需要携带空白旅行证、原护照复印件以及所在国警方出具的护照丢失证明回国,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开具护照遗失证明,以备以后申请其他国家签证之需。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遇到办理登机手续后、在飞机场的过境隔离区、飞机上遗失护照等特殊情况,请立刻致电中国领事保护热线:0086 10 12308,拨通号码后按0再按9进入人工服务,或致电中国驻该地领事馆寻求帮助。如果旅行者在国内遗失护照,也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开具护照遗失证明,再进行护照补发手续的办理。护照补发的申请材料包括: 1) 原护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以及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2) 2-3张彩色白底近照,尺寸为48×33mm;

3) 如果护照遗失或被盗,需要提供相关说明。例如如果护照在境外遗失或者被盗,需要提供当地警察局出具的遗失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经过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翻译件,并提供境外办理的旅行证个人信息页以及复印件;如果护照在国内遗失或者被盗,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遗失证明。申请签证或办理签证转移

目前比较常见的多次往返签证一旦随护照丢失,一般都要重新递交申请进行办理,但是要求也不尽相同。锦囊君根据各国签证申请中心、使领馆网站、旅行者经验等信息归纳出以下说明,如有其他信息,欢迎有经验的旅行者通过评论进行补充。 美国

如果护照丢失了,而上面还有有效的美国签证,需要提供护照丢失后警察局所开具的遗失证明和报案回执,并且按照原来的流程重新到使领馆面试、办理签证,填写DS160表格时必须注明原护照详细信息和美签历史。加拿大

根据穷游er 的经验,加拿大多次往返签证一旦遗失,也需要重新办理。一般可以先发邮件到相应的加拿大签证申请中心,邮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护照的中文名字以及英文拼写、原护照号码、出生日期、签证签发地、申请签证时的编号、警方提供的遗失证明扫描件、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等。

签证中心将会在核实信息后和申请人联系。申请人需要按照指引递交申请材料,凭新护照办理签证。日本

如果护照遗失,旅行者仍然需要按照原有流程重新申请日本多次往返签证,并在申请材料中附上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中文遗失证明。 新加坡

只有能够提供旧护照,新加坡使领馆才能为旅行者办理转移签证。也就是说,即使旅行者遗失的护照上有有效的新加坡签证,也只能重新办理。新加坡方面并没有持有新旧护照 签证可以入境的说法,相反,新加坡边检的严格程度可以说是位居世界前列,旅行者在入境前一定要了解好对方边检准许入境的条件,以免被无辜拒绝入境。英国

根据英国ECB17.2规定,如果旅行者的英国签证随护照一并遗失,可以申请办理 replacement visa。除了原护照复印件、新护照等一般的申请材料外,签证中心还需要申请人提供警局出具的遗失证明以及案件报告,或者其他任何由官方出具的护照遗失凭证。签证中心有可能会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生物信息(即指纹),但并非强制,如果申请人拒绝,申请处理时间有可能延长,以便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细节。法国申根

单次往返申根签证的特点在于:1)旅行者必须申请主要停留国(旅途中停留天数最多的国家)签发的申根签证,入境国家不限;2)多次往返申根签证除了在首次入境的主要停留国必须为签证签发国外,从第二次起将不再受这些规定限制。更详细的解释可以参考申根签证常见问题。申根区内各国可以按照各自标准签发多次往返签证,但是也对护照失效后原有签证何去何从有不同的规定。目前为中国旅行者签发多次往返签证较多的国家为法国,旅行者一般需要提供足够可信的理由或者有足够良好的过往签证记录才能申请成功。常见的有效期从1个月、3个月到1年不等,而对于曾在法国读过硕士的中国人则可以获得5年多次往返签证。 根据法国签证中心网站显示,旅行者如果丢失护照,需要重新准备材料以及缴纳费用以办理之前有效的申根签证,递交申请时需要提供警方开具的护照遗失报案回执作为凭证。同时,旅行者还可以提供原有签证的复印件以及原护照复印件给签证官以作参考。澳大利亚

目前澳大利亚签证已经一律取消贴签,申请人获得的将会是电子签证的准签函。如果旅行者的护照遗失,并且更换了新护照,可以在澳大利亚边检官网上通过Immi Account更改个人护照信息,也可以填写Form 929并递交到相应的使领馆或者签证中心,以便更新澳大利亚签证对应的护照信息。 新西兰

之前提到过,如果护照失效,新西兰的签证是需要办理转移的。而如果护照丢失,也仍然需要办理转移,但所需的材料和普通申请有所不同,包括但不限于1)护照丢失后警察局所开具的遗失证明;2)新护照;3)如果旅行者曾经更改名字,还得出示更名证明;4)签证转移申请表或者包含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请求书。

如果旅行者此前的签证为护照贴签,申请签证转移费用为530元人民币。如果申请签证转移的家庭成员多于1人,必须分开递交申请以及缴纳签证转移费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此前旅行者所拥有的并非贴纸签(包括电子签等),签证转移费用可以免去。以上解决方案同样适用于各国单次签证。极品短租友情提醒各位,由于办理旅行证以及后续签证手续可能会需要原护照复印件以及对应国家原有签证的复印件,因此大家最好将护照个人资料页以及其他带有贴签的签证页扫描备份,出门时也最好多携带几份复印件备用。-------【棒导游】是全国领先的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为导游领队提供团队信息查询、带团管理等服务,并且能对来自旅行社和游客发出的带团邀请进行抢单,获得更多的带团机会!目前我们已经有100000 的导游领队小伙伴啦,一起来加入我们吧~~大家可以:

第18篇: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诉讼时效概要

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诉讼时效

[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诉讼时效沈斌倜律师前言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劳 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还是劳动争议仲裁特殊时效?双倍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赔偿金还是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一种法 定劳动报酬?有无相关法律解释或规定? 自 《劳动合同法》 颁布实施以来, 关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的争议不断。而 2010年后,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适用何种时效规定的争 议又成为了新的问题出现。 那么,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其申请 仲裁的时效期间到底该如何确定?应当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一般时效还是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的类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一般时效和 特殊时效, 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 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对双倍工资性质的不同理解, 导致对双倍工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存在 着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适用特殊时效的争论。

目前对双倍工资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仅仅是 一种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时效规定, 而该观点又细分为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 后一个月为起算时效标准(即以未签合同的 11个月为一个整体单位,只要提 出仲裁申请时距离最后一个月没有超过一年, 就认定全部期间的双倍工资未超过 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 应当以每月为标准, 如果某月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 那么对该月的双倍工资主张就不再支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 双倍工资中的 “另一倍” 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应当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 关于双倍 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算。

笔者支持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的观点, 认可关于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 效应当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算。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从立法上看, 关于劳动法中的 “工资” 是指 “劳动报酬” 有法律规定, 我国 1995年 1月 1日实施 《劳动法》 , 原劳动部 1995年 8月 4日颁布的 《劳动 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 指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 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 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1在我国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工资”的概念小于“劳动报酬”的概念; 2下用 人单位在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一种法定的劳动报 酬。

其次,从字面来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双倍“工资”二字和劳动 报酬中的 “工资” 文字表述是一致的。 该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 “工资” , 而非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一倍 “补偿金 (或 赔偿金”。

第三, 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内部统一。 对比 《劳动合 同法》 第八十三条, 更能明确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确系劳动报酬, 而非 “经济补偿” 或“赔偿”。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实际履行的,应 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 者支付 “赔偿金” (这里明确定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需支付的是按照一倍工资标 准支付另一倍“赔偿金”,而非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定义的为未签定 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可见劳动法中关于“工资” “和“赔偿金”的表述是 明确区分的。结合《劳动合同法》全文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看,第八十二 条规定的“工资”定义非常明确,即为劳动报酬。因此,如果将二倍工资的法定

劳动报酬性质区别于女职工产假工资等法定劳动报酬的性质, 则会对劳动法律内 部体系造成一种不统一 (即想让你成为工资就是工资, 想让你成为补偿就是补偿, 而无需依据规定即立法本意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谨性。

第四, 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关于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 有利于规范劳 动用工市场, 促进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及有序发展。 因为劳动关系中, 在 职期间,为了保有既有的工作机会,劳动者不大可能提出维权,或者一旦提出, 其付出的代价极可能就是丧失现有的工作机会, 因此, 扩大解释为适用一般时效, 要求劳动者在在职期间提出维权申请, 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而 《劳动合同法》 关于双倍工资设立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的稳定性, 依法 确定劳动关系, 同时, 也是为了达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希望达到的 《劳动合同 法》实施 3年内全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如果将二倍工资适用一般时效, 导致的直接后果将是违法时间越长, 违法成本越低的怪像 (因为如果适用于一般 时效, 用人单位只要坚持违法时间超过时效后, 就可以不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 责任。这样一来,不但无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违背了《劳动合同 法》 的立法本意。 而适用于特殊时效, 不但符合法律规定, 且有利于维护用工关 系的稳定, 也不至使企业的违法成本随着时间的增加而被轻易免除。 同时, 通过 司法引导, 促进企业增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 加快企业劳动 合同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

最后,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已经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放宽到 “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 , 因此, 企业在一个月时间内有足够充分的时间与劳动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显然存在过错,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某些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后, 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 如果我们姑息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则让这些劳动者处于更危险的境地, 即一旦经过时效, 则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一旦发生工伤等, 劳动者无证据证明存 在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中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 笔者认为, 无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 还是维护用工和谐的角度, 对 二倍工资适用特殊时效规定, 都是应当和必要的。 如果单纯为了暂时性地减少因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起的诉讼, 而对二倍工资适用一般时效, 则将可能导致更

多的新的问题产生(有可能为了双倍工资不得不在临近时效结束前提出请求赔 偿, 并失去工作, 重新进入招聘和应聘的行列, 与我们的立法目的和本意相背 道而驰,更有甚者,这也可能影响到我们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曾素贞 ]

本文作者: [

第19篇:索要双倍工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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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双倍工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很多用人单位由于一些原因而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不签,劳动者是可以索要双倍工资的。索要双倍工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索要双倍工资是否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现在赢了网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

不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注意事项:

一、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如何定义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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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持倍工资”支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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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是没有期限的限制的,只是支付的方式不同而已。

三、“双倍工资”该怎么计算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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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

好多劳动者咨询,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通知不续签了,双方,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终止,所以单位没有过错,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补偿呢?答案是肯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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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劳动者自己主动,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当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理由正当时,劳动者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当的呢?劳动合同法是有具体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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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一般劳动者辞职时所写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虑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劳动者来证明离职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在索要双倍工资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了,劳动者在维权的路上往往是出于弱势的群体。建议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注意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然后寻找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 来源:(索要双倍工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http://s.yingle.com/) 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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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没签劳动合同,能否索要双倍工资

没签劳动合同,能否索要双倍工资?

时间:2010-02-02 10:0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23219次

小刘问: 我从2008年8月开始在一个个体药店上班到现在,没有签劳动合同,药店也没有给我们买社保,只是从三个月前补贴200元说是社保,其他什么福利都没有。我的药师证在药监局是有备案的,在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我的名字,可法人代表不是老板本人,因为

小刘问:

我从2008年8月开始在一个个体药店上班到现在,没有签劳动合同,药店也没有给我们买社保,只是从三个月前补贴200元说是社保,其他什么福利都没有。我的药师证在药监局是有备案的,在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我的名字,可法人代表不是老板本人,因为他是从人家手里接的店。现在我想辞职,不知道可否向他索要双倍工资?

从2008年8月工作至今,我应该能得到多少个月的赔偿?赔偿月工资是怎么计算的?我们平时都是现金付的工资,没有工资条。经济补偿金是什么?跟双倍工资有什么不一样?我可否同时向老板要这个补偿呢?我是不是一定要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才可以提出这些要求呢?法人代表不是老板本人,如果我提出这些要求老板不认,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

1.关于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因此,你可以要求自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视为你与药店自2009年8月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关于月工资标准。就是你的实际工资,工资条不是唯一证据,你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证明。

3.关于经济补偿金。有两种情况: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拖欠、克扣工资额的2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4.你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并不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除外。

5.关于责任主体,需要看药店的营业执照。如果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这个单位而不是“老板”这个人;如果是营业执照,则属于分支机构,其开办单位属于责任主体。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雇工8人以上要

登记为私营企业,雇工8人以下的为个体经济组织),则登记的业主是责任人。如果你能证明实际经营的是“老板”,则责任主体是他,但由于登记业主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要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维权途径。你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通过与“老板”协商解决问题。

打辞职报告了还能要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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