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活动方案

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方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2:30:45 来源:活动方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典型案例

2017年3月29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黑龙江省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林某申请某保安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某系某保安公司的一名押运员,1999年11月23日,林某在从事货物列车的押运工作时,不慎从列车跌落,被行驶的列车轧断右上肢和右下肢,事故发生后林某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治疗出院后,林某多次向保安公司索要赔偿均无果。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保安公司同意支付林某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交通费及安装假肢费用合计8万余元。但保安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按期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属涉民生案件且林某残疾行动不便,属弱势群体,因此从立案阶段开始,执行法院即启动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主动、快速采取执行措施,全力为其解决假肢安装和生活保障问题,力争案件执结并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不辞辛苦多次与林某和保安公司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及时与当地残联取得联系,了解他们对解决本案的看法和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策、法规,多次到社会劳动事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确定了保安公司应为林某缴纳保险的数额,促使保安公司为林某一次性补缴了长达14年的养老保险。此外,执行法院还多次到假肢厂商讨安装假肢的规格、价格和相关事项,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林某最终戴上了新的假肢,而且保安公司同意承担林某日后更换新假肢的费用,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执行人系残疾人士,属于弱势群体。执行法院没有机械的以完成法定程序为目标,而是对申请人加以特殊照顾和保护,积极协调多部门办理社保,主动帮助购买、安装假肢等,案件执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曲某等7人申请执行某化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农民工曲某等7人,在富裕县某化工公司打工,化工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的2年期间拖欠曲某等7人工资10万余元。曲某等人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化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胜诉后,化工公司并未按照期限履行债务。曲某等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启动快速执行机制,优先安排办案骨干办理此案,尽量缩短执行各个节点所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周密的调查。经调查,该化工公司已经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考虑到工资款是曲某等农民工辛勤劳动的血汗钱,是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为了保证农民工及时拿到拖欠的工资款,法院集中力量对化工公司的经营往来进行深入调查,终于发现化工公司对另一家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共计90万元,在债务公司无异议的情况下,立即将此笔款项中的10万余元予以冻结扣划,11月10日将上述执行回款全额发放给曲某等七人。

典型意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未直接终结案件,而是采取超常规执行措施和手段,深挖执行财产线索,最终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使案件全部执结,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三

李某申请执行秦某抚养费纠纷案

李某与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秦某离婚,双方婚生女由李某抚养,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自2015年6月份起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2015年度的抚养费35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于每年7月1日前付清。判决生效后,秦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秦某支付女儿抚养费8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无正式工作生活十分困难,被抚养人年纪尚幼,亟需此笔抚养费,执行法院加快了执行速度。但被执行人秦某离婚后,为逃避履行抚养费举家搬迁至外省,对执行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拒绝签字和申报。执行法院经过“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了快速将抚养费履行到位,解决申请执行人家庭实际困难,执行法院每两天即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9月30日,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秦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2048.52元。10月1日上午执行法院成功冻结秦某某银行账户。随后,秦某慑于网络查控的巨大震慑力和执行工作的强大力度,主动联系法院并于10月9日下午将剩余抚养费8000元打入法院专用账户,并保证以后每年主动支付抚养费6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追索抚养费案件,此类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高效执结了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快速执结案件的同时,做好被执行人思想教育工作,为下一阶段抚养费的及时给付打好了基础。

案例四

陈某申请执行徐某抚养费纠纷案

2008年5月陈某与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由陈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徐某未履行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的抚养费共计10,500元。由于陈某离婚后无固定工作,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徐某未履行抚养费义务,导致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业受到影响,故于2016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考虑陈某生活现状以及孩子教育问题,立案当日向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但徐某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经调查发现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2万余元后,及时将其中部分执行款冻结扣划,当日将执行款发放陈某,解决了陈某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问题的燃眉之急。同时,执行法院以徐某拒不申报财产,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子女抚养费案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推拖拒不履行,当执行人员发现其账户中有存款时,直接扣划后并未简单对案件作结案处理,而是突出执行强制性,鉴于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为了维护法律权威,给被执行人以教育和惩戒,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拘留,被执行人被拘留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悔过,也保证会主动履行以后的义务,案件取得了较好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五

赵某申请执行姚某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

赵某与姚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共计18,437元。判决生效后姚某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姚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股票,均未发现姚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姚某下落不明。经询问其亲戚朋友均未发现姚某下落,执行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姚某在购买飞机票、高铁车票、入住宾馆等日常生活中处处被限制,深刻认识到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主动现身来到执行法院请求解除其失信身份。经执行法院认真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一次性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该案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的各种行为都受到限制,其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使得这起规避法院执行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六

贺某申请执行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贺某受雇佣到李某家干活,在从事二层室外抹灰工作时从跳板上坠落受伤,导致颈部脊髓损伤,伤残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等级为三级。因赔偿问题贺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贺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李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某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事故是因在宅基地盖房才发生的,被执行人拥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执行法院多次找到李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如不履行赔偿义务,将依法评估拍卖其房产。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但是因为盖房造成资金困难,希望贺某可以放弃部分赔偿请求。为确保贺某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李某陷入绝境,执行法院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分两次偿还贺某赔偿款17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从事雇佣工作时受伤,造成三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丧失劳动能力并需要家人照顾,生活困难。执行法院不局限于传统的财产调查模式,拓展查询思路,根据案件起因调查被执行人新建二层楼房的实际情况,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案件的执行,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案例七

苑某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农民工苑某经人介绍,到宝清县某建筑公司从事力工工作。由于商混站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苑某砸伤,在治疗期间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用。苑某治疗结束后,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在苑某多次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无果的情况下,苑某于2015年4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程序,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还应给付苑某各项费用1.4万余元。裁决生效后建筑公司未向苑某履行债务,苑某于2016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案后,认为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涉及农民工工资及治疗费用问题,且年关将至,苑某急需此款用于治疗和家庭生活,决定分配办案骨干优先办理。执行法院第一时间联系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履行债务,并对建筑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沟通调查后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规避执行行为,遂对其采取在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诚信龙江”网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录入该公司失信信息,限制其融资贷款、项目招投标。在强大的执行震慑下,建筑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

典型意义:本案中,针对被执行人系建筑企业,融资需求较为急迫的特点,执行法院充分发挥信用惩戒作用,成功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及时实现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八

李某等163人申请执行某煤业公司拖欠工资案

李某等163人因某煤业公司拖欠工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生效后,煤业公司并未履行支付李某等163人的工资义务,李某等163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立即抽调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合并执行这6起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煤业公司因政策原因已停产歇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但春节将至,该系列案件又涉及人数众多,如不能尽快执结,将影响这一百多个工人家庭过上一个祥和的节日。法院针对案件的情况,制定了“强制与协调相结合”的执行方案,一方面积极推进执行,另一方面积极召开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促使被执行人和其主管部门尽快履行法院判决。在法院与政府联动机制启动后,煤业公司主管部门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4万余元,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系拖欠工人工资案件,涉及申请执行人人数较多,且时间临近春节,处理不好必将影响社会稳定。执行法院抓住被执行企业系因政策原因而停产这一关键,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努力协调被执行人有关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偿付拖欠工人工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和社会效果。

来源:http://www.daodoc.com/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推荐第2篇:临河法院打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组合拳”

临河法院打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组合拳”

发布时间:2014-04-21 16:10:1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分享到:3

在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通过加大财产查控、力促执行和解、严打规避执行行为、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等一系列“组合拳”,推动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步入良性循环。截止4月中旬,临河区法院共梳理各类涉民生执行积案156件,执结118件,执结率达76.4%,执行标的215.58万元。

强化案件考核。该院成立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领导小组,并对执行法官进行量化考核,每月将所承办的赡养、抚养、劳动争议、道交损害、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的执结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

力促执行和解。该院加强与案件当事人居住地的政府、社区、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协商制定有效措施,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力求矛盾最小化。目前,通过和解协议执结案件 43件。

加大财产查控。临河法院还强化与车管、房屋、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执行机制,加大财产查控力度,针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老赖型”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拘留、搜查、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等司法手段予以制裁。对拒不履责“老赖”共采取司法拘留29人次。

坚持执行回访。针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回访,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二次矛盾再发生。

细化流程管理。该院加强对财产查找、评估拍卖、执行期限、交卷归档等执行工作的节点管理,严把终结执行案件出口关;实行“阳光执行”制度,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执行案件信息,第一时间公开;细致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答疑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化。目前,已累计为群众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300余人次。

强化执行救助。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尽力通过申请执行人让步一点、被执行人履行一点、司法救助一点的方式予以化解。该院探索将执行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救助方式相结合,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范围。对经查实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22位申请执行人,共发放14万元救助款,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加强舆论宣传。临河法院还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展现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形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集中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社会效果。

推荐第3篇:通化中院部署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

通化中院部署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年底前全部化解

8月20日,通化中院召开全市两级法院集中清理涉党政

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市开展涉党政机

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通化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树森

就开展好专项清理活动提出了要求,通化中院党组成员、执

行局长邢世和对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情况进行了通报。

截止2013年7月20日,全市尚有未执结涉党政机关执

行积案54件,张树森院长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明确任务。

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涉案法院在当地党委政法

委的组织下,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办法,全力化解专

项积案。各院要实行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

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

清理工作责任机制,各院院长是法院专项积案清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主动协调,重点案件亲自包案。集

中警力,分级负责,多策并举,确保全部按时化解。

各院要明确标准。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院专项积案结

案标准的要求,全市法院应当以“实际执行完毕”作为党政

机关未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件的结案标准,即生效裁判

确定的执行标的必须全部执行到位,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

行完毕。

各院要明确措施。各院要运用多种方法措施,抽调精兵

强将切实达到执行效果。本着一案一策的清理原则,制定执

行方案。对被执行主体能够自查自清的案件,必须及时结案;对被执行主体能够执行的,应及时执行结案;对于被执行主体确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的,要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划拨等强制措施,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主体一时难以执行的,在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执行还款计划,要积极主动地向涉案党政机关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和建议,敦促其寻求财政支持,调整资金安排、变现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尽可能促成执行和解。

各院要强化调度。市中院实行每周调度各基层院的积案化解情况,各院要逐案研究,逐案突破,执结一件上报一件,和解一件上报一件。各院要做好历次执行的工作记录,特别是“一案一策”的工作记录和案件执行综合报告,市委政法委和市中院将组成联合督导组,赴各地对专项积案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逐案听取报告,重点检查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到位、是否存在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为由,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结案标准的情形,是否存在转嫁和逃避法律义务及偿债责任等情况,对于确有履行能力,执行确实有困难的案件,执行法院可以提出交叉执行的意见,确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张树森院长同时强调,全市法院要把握好这次难得的机遇,专项清理涉党政执行积案活动既是一种压力,更是一次解决执行难的契机,要确保清积活动组织好,开展好,解决执行难题,切实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中院钟言)

推荐第4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

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执〔2010〕21号

本市各法院执行局、庭: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得到优质高效的执行,进一步确保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我局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将该意见下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讨论并遵照执行,意见实施中遇有问题的,请与我局实施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得到优质高效的执行,进一步确保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称涉民生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案件:

(一)执行标的为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款的;

(二)申请执行人是低保人员、协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的;

(三)其他与申请执行人生活利益紧密相关,需快速执行的案件。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应遵循特殊管理、快速执行、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开公正高效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民生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应对涉民生案件编制专项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并可根据部门内执行人员的配备、执行案件数量等情况,明确专门的执行组对涉民生案件实行归类执行。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领导负责对涉民生案件的确认、分案与管理工作,执行人员认为所承办案件符合涉民生案件情形的,应及时提请确认。

对经确认为涉民生案件的,案件卷宗封面上应加盖“民生”标志,便于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识别,便利后续的跟踪、督促、统计等管理工作。

各级法院可根据辖区内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涉民生案件的专项集中执行和宣传活动,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尽快兑现。

执行人员在收到涉民生案件后,当日即应发出执行通知。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应同时启动执行财产的调查工作;执行标的为交付特定物、或行为义务的,应同时启动直接执行措施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

涉民生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且有财产线索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人员应立即启动恢复执行的相关程序予以执行。

对金钱给付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的执行财产线索,或经调查发现执行财产的,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或其他不得查控、扣划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查控、扣划措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查控、扣划措施。

对已查控的执行财产,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不具备变现条件、其他不得处分或不需评估、拍卖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采取执行查控措施之日起(已查控财产系诉讼保全时查控的,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委托评估或拍卖程序。评估、拍卖程序可申请采用优先快速的途径。

执行钱款到位后,执行人员应及时发放,发放时应优先保障债权清偿,免予先行扣除执行费用;涉民生案件需与其他执行案件共同分配执行到位款的,涉民生案件应受清偿数额无争议的,可先行发放。

对交付特定物、或行为义务的涉民生案件,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不具备直接执行条件或其他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采取相应的直接执行措施或明确强制执行方案。

执行人员在办理涉民生案件过程中,要讲求执行艺术与策略,充分发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的威慑作用,积极借助联动执行、协助执行网络的力量与资源优势,不断提升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效率与效果。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应强化涉民生案件的内部监督制度,对需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严格审查有关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向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公开情况等内容;对在两个月期限内未办结的涉民生案件,应进行加强催办、督办力度,或采取更换承办人、领导包案等其他措施,尽快办结。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进一步推进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公开力度,通过接待谈话、书面通知、电话告知、电子邮件告知、手机短信告知、网上查询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减少误解,接受监督。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开通“服务民生”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接受执行线索举报。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应由专人负责接听、查阅,发现有执行线索举报的,执行部门应立即安排执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采取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行动不便或患重大疾病等,来执行法院谈话有困难的,执行法院应安排人员上门接待。

各级法院应注重对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人文关怀,对于老弱病残且难以正确表达诉求的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法律援助;对于案件执行不能,生活又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时给予救助;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其他有助于案件矛盾化解的合理要求,或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弱势群体的案件,应强化执行工作联动,积极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辖区执行工作应急网络和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的作用,动员各方力量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案结事了。

各级法院应畅通“信访服务”渠道,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来访的,承办人员应立即接待;承办人员外出的,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接待。

对于来访人提出的法律疑问或者要求,能够当场解答或答复的,应当场解答或者答复;不能当场解答或者答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或者答复。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对于信访反映强烈或者矛盾易激化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应专门登记,实行庭长、执行长分级督办制度,督办全庭或者各自职责范围内民生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

对于辖区内下级法院涉及信访的涉民生执行案件,上级法院执行部门应通过案件研讨、共同接待、限期督办、会同执行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指导。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上级法院执行

部门应在收到信访件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督办,执行法院应按照上级法院督办要求办理,并汇报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

对于上级法院要求限期执结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执结;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民生案件的立、审、执兼顾机制。民生案件在立案或审理阶段需要执行部门提前介入,共同研究纠纷解决方案或者配合其他事项的,执行部门应提前介入。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可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民生案件的类型、规律、特点,以及执行工作的实际,细化民生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推荐第5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民生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民生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2016年1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全省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和十个典型案例。2015年,湖南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1437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49996.54万元,标的到位率86.45%。发布会通过新浪微博同步视频直播。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刘某某等168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摘要】

王某某、章某某夫妇经营牲猪收购业务,共欠湘潭县龙口乡、花石镇等地168户村民牲猪养殖款160余万元。2012年,百余农户先后向湘潭县人民法院花石法庭提起诉讼。花石法庭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对百余户农户应得的养猪款予以确认。同年,湘潭县人民法院还受理了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章夫妇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判决后,信用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拍卖借款时抵押的原龙口粮站房屋及土地。被执行人因负债太多,躲避在外,拒绝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养猪农户多次集体上访,要求在处置抵押的房屋土地后优先支付农民个人的养猪款。执行人员对拟拍卖房屋及土地现场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还有其它未抵押的房屋及土地可处置,立即将该部分财产纳入拟拍卖财产中,促使当事人达成养猪户债权全部实现,信用社贷款本金全额支付,其他债权按比例分配的执行方案,最终于2015年11月执行到位181万元,使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债务金额相对较大,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务种类复杂,牵涉面广。执行过程中,面对抵押财产优先权与一般债权,尤其是诸多养殖户卖猪收入并存,利益互相冲突的局面,执行法院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涉民生执行难题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与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

【案情摘要】

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均系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六组村民,出嫁后户口均未迁出,仍系莲塘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土地被征收,莲塘村六组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时,以所谓的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给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莲塘村六组支付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征收补偿费用86万元。判决生效后,莲塘村六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当的义务。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依法申请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洪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莲塘村六组存于银行的存款90万元。在数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克服阻力,依法划拨了莲塘村六组银行存款9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征地补偿费是失地村民的生活来源和发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执行法院顶着巨大压力将出嫁妇女的征地补偿费用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执行后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该村其他几个存在类似情况的村民小组纷纷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主动履行义务。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李某等4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经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某等48位农民工工资25万元。李某等48位农民工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韶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案小组,由执行局长亲自承办。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执行,执行人员经过多方查找财产线索,调查到被执行人在发包方润泽东方公司还有部分工程款未领,立即找到润泽东方公司了解情况,并请该公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司协助执行,但润泽东方公司认为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未结算,暂不能支付,只同意法院冻结收益。因许多农民工兄弟还等着这笔钱给孩子交学费,给年迈的父母看病。执行人员通过各种途径与润泽东方公司协商沟通,最终润泽东方公司于2015年8月支付了48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25万元,该系列案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该系列执行案涉案人数众多,又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如执行不到位将影响社会稳定,执行法院高度重视,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与协助执行人沟通协调,将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款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5年5月14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蔡某某与许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有存款,遂立即扣划了杨某某在调解书中确认应当支付的4000元,但在查控系统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许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宁乡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多方寻找,于2015年12月8日找到被执行人许某某,向其释明法律并讲明利害关系后,许某某主动要求同蔡某某进行调解,通过执行人员做工作,蔡某某考虑到双方是相隔不远的邻居,同意以8000元结案。被执行人许某某当场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支付8000元,并为迟迟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向蔡某某道歉,最后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涉民生小额标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系邻居关系,如一味地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双方家庭今后的关系,执行法院通过调解做通双方工作,最后既做到案结事了,又做到不伤和气,使案件得到圆满执行。

案例五: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马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3年7月,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受鲁某某、马某某雇请在湘益阳机5125散货船上做事。2013年8月7日晚11时许,汤某某在抬水泵时摔入船机仓,经司法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法院判决七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汤某某经济损失261605.2元,除鲁某某、马某某已支付的90602.39元,还需赔偿171002.8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汤某某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了解到,年近六旬的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因瘫痪生活已不能自理,每日进食和大小便都靠妻子打理,需用赔偿款用于后期治疗。但被执行人相互推诿,均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遂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不久便接到被执行人马某某的电话,其长期往返于湘粤经商,因被纳入失信名单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在生意上亦受到诸多限制,主动送来9万元,经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同意,消除了其失信信息。另一被执行人臧某某也主动向法院送来3万余元,其余被执行人在失信系统的威慑下都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有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融资信贷、商业经营、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进行限制,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随着征信系统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都将受到诸多限制,可谓“寸步难行”。

案例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02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朱某某之子罗某乘坐被执行人谢某某驾驶的中巴客车,行驶途中车上电线突然冒烟,谢某某认为不会起火便没有停车,罗某因害怕起火从车窗户跳车,经抢救无效死亡。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某赔偿罗某某、朱某某各项损失35164元。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罗某某、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举家外逃,下落不明,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过各种途径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被执行人谢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18日,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奔赴广州番禺执行,但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因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衡南县人民法院向其发放司法救助款3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年丧子,家庭经济困难,被执行人举家外逃,下落不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到位。司法救助款既缓解了涉诉特殊苦难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消除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案例七:申请执行人白某、刘某等4人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5年01月03日,刘某某驾驶登记在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赣D722052015的大货车将刘某某撞伤致死,后刘某某家属白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某、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白某、刘某等4人324671.55元。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各种途径均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在湖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痛丧亲人,坚决反对将此案委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发现永新县永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有一账户显示为基本账户,遂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该账户进行冻结。2015年11月,执行人员到江西永新县对该账户进行查询,对该账户进行解冻后发现了32万多元余额,将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充分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外省的基本账户进行冻结,结束了过去异地执行地碰运气式的执行模式,将案件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痛失亲人的心灵得到了抚慰。

案例八: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3年4月1日10时30分,向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行驶到320国道洞口县石江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林某某等人受伤。洞口县人民院经审理,判决向某赔偿林某某19445元,扣除向某在林某某住院治疗时已支付2000元,尚应支付林某某17745元。判决生效后,向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林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某对法院判决非常抗拒且避而不见,叫其母前来协商处理,执行人员经调查了解到向某经济条件不好,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执行人员耐心做工作,多次电话联系向某及其母亲,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对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向某主动向法院告知其在交警队交纳了事故保证金,愿意用保证金抵偿赔偿金,执行人员去交警队提取事故保证金,将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大多是因意外发生的,肇事人一般都没有主观恶意,但有的因双方当事人经济困难,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对于此类案件,执行法院通过反复做工作,告之其拒不履行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义务将承担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往往愿意配合法院,将案件执行到位。

案例九:申请执行人戈某某与被执行人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劳动争议案。 【案情摘要】

戈某某1986年在慈利县象市镇向家溪煤矿(镇办企业)务工时,因矿井顶板脱落致残。1999年1月3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慈利县向家溪煤矿一次性赔偿戈某某伤残补助费、抚恤金17520元;慈利县向家溪煤矿自1999年1月起至戈某某死亡时止每月给付戈某某伤残抚恤金105元。判决生效后,慈利县向家溪煤矿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一直未执行到位。后慈利县向家溪煤矿改制承包给毕某某,更名为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2015年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关闭,国家给付相应奖补金,煤矿承包人主动拿出25万元给慈利县象市镇政府用于偿还该矿遗留债务问题。戈某某找象市镇政府协商未果,遂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象市镇政府退回了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以象市镇政府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拟对其进行处罚,象市镇政府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戈某某协商,一次性赔偿戈某某3.5万元,其余损失戈某某自愿放弃,至此,长达十余年的老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被执行人被关闭时作为企业主管部门的镇政府不但未积极处理煤矿的遗留债务问题,反而退回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迫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动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案例十: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城郊乡方竹湾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辰溪县城郊乡方竹湾煤矿偿还陈某某借款345万元。陈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被政策性关停后,会有中央、省、市三级配套煤矿关停奖补资金陆续到位。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辰溪县财产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月,辰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人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被执行人关停前还有61万元煤矿工人工资未支付以及15万元社保资金未缴清,请法院在执行中优先考虑工人工资和社保金,并出具了相关证据。执行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核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拖欠工资和社保金的情况属实,应优先支付。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沟通,取得申请执行人理解后,于2015年10月同意将工人工资和社保金从辰溪县财产局偿债准备金专户中支付给辰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其发放给18位煤矿工人,并缴清了被执行人拖欠的社保金。2015年11月,该院将剩余的关停奖补资金104万元扣划至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煤矿工人工资直接关系到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该案中执行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在对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审查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和社保金,在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了18位煤矿工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来源: http://www.daodoc.com/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推荐第6篇: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

型案例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5-02-14 10:32:57

 字号: 小 大

 打印本页

惩治抗拒执行

切实保障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年初以来,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清理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相关执行案件,截至今年2月14日,全国各地法院共执结各类涉民生执行案件21.9万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87.8亿元,进行司法救助19230件,涉及21147人,司法救助金额达2.19亿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在2015年春节前,要竭力做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的清理工作,切实加大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各地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执结追索拖欠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1232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6372万元,发还农民工19495人,受到一致好评。

为配合正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有效遏制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2014年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打击各种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三家联合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大批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的犯罪线索,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立案侦查、实施抓捕和审查起诉,部分案件已经宣判,相关行为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有力震慑了各种规避执行行为,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教育、鼓舞了群众。

案例1: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执行法院:重庆市开县法院

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祖桃等65人

被执行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止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福建三明市大田县法院

执行案由:继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兰香 被执行人:黄起滨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须于2014年4月2日前付清林兰香继承余款1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黄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冻结、扣划黄起滨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大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黄起滨仍拒不履行。之后,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查明黄起滨曾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帐户中的存款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大田县人民法院遂以黄起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起滨于2014年11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与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共人民币23万元,林兰香书面请求对黄起滨从轻处理。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起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起滨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起滨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本案被执行人黄起滨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130余万元银行存款转至案外人账户,致使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3: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申请人:徐守龙

被执行人:高雪珍

【案情摘要】

2006年3月5日,高雪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守龙发生碰撞,造成徐守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守龙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徐守龙将高雪珍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07026.45元。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5月18日达成(2007)南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高雪珍赔偿原告徐守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83800元,并定于2007年1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雪珍并未如约履行,徐守龙遂于2007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07年11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底,随着嘉兴市南湖区“三改一拆”活动展开,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家庭所有的猪舍列入拆迁范围,应当有相应的款项予以补偿,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查,2013年5月,高雪珍家与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就猪棚拆除有相关补偿,且相关猪舍拆迁协议系该家庭以许军燕(高雪珍之子)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2013年7月1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补偿单位新丰镇竹林村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补偿款项共计155492.18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后,许军燕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新丰支行挂失补偿款的农行存单,转移该笔补偿款人民币226170元至张理伟(高雪珍之女婿)账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遂以许军燕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雪珍于2015年1月20日将全部赔偿款85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118.22元交至执行法院。有关机关对许军燕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之子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从而促成了本案的执结,维护了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案例4:曾木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广西富川县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何品文

被执行人:高顺举、曾木生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2日,曾木生雇请司机高顺举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公路上行驶,与行人何平(系申请执行人何品文之子、滕梅之继子)发生碰撞,造成何平当场死亡。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司机高顺举承担主要责任,何平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6月9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高顺举、曾木生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何品文、滕梅因何平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9695.14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品文、滕梅于2014年7月24日向富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7月30日向高顺举、曾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木生于2014年6月25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货车转让给了他人,于2014年6月26日到工商行政部门注销了其在贺州市八步区经营的裕生食品批发部。经富川县人民法院多次调查,未发现另一被执行人高顺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曾木生在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将名下财产予以变卖、处置,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12月8日,富川县人民法院将曾木生移送富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曾木生被富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曾木生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余款分期给付履行。对曾木生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

【典型意义】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车辆、房产等予以变卖、处置。本案中,被执行人曾木生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其名下的车辆予以变卖,将经营的个体户予以注销,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羁押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如果转移、隐匿财产,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5:王以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隐匿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抗拒执行,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责。

执行法院:甘肃省山丹县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钧

被执行人:王以军

【案情摘要】

2013年9月13日傍晚,被执行人王以军的雇佣人员任玉华驾驶王以军名下车牌号为甘GF2002的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甘肃省山丹县霍城镇王庄村路段时,与申请执行人赵钧之妻杜永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杜永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事故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王以军支付申请人赵钧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及达成协议当日支付的106000元外,剩余14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不按协议履行,需另赔偿总额20%的违约金53200元。同年10月8日,经双方申请,甘肃省山丹县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赔偿协议的效力。

因王以军未按照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赵钧于2014年11月13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山丹县人民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王以军拥有车牌照分别为甘GF2002轻型自卸货车和甘GC6631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与其妻刘春桂在该县陈户乡范营村市场经营一化妆品店和一手机、家电门市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执行人员找到王以军通知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但王以军拒不履行。2014年12月8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对王以军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同时查封了王以军名下的甘GF2002轻型自卸货车及甘GC6631小型普通客车。拘留期限届满后,王以军仍然拒绝履行。山丹县人民法院责令王以军交出查封的车辆,但王以军拒绝交出。2015年1月15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再次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执行法院向其告知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主动交出车辆配合执行,但王以军仍拒不配合。山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以军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在多次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及时对王以军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王以军摄于法律的威严,于2015年2月3日交清全部执行款193200元,案件顺利得到执结。对王以军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以军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拒绝交出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对其两次司法拘留仍对抗执行,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本案通过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不仅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顺利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力震慑了犯罪,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

推荐第7篇:派出所“五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上级公安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我们所将于2月至5月开展公安民警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铁治警方针不动摇,教育公安民警自觉遵守党纪党规、法纪法规、警纪警规,严肃查处公安民警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违法违纪案件,铁腕整肃警风、严明警纪,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队伍战斗力,为公安工作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公安民警遵纪守法的养成教育,进一步增强公安民警遵守党纪国法警规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决防范民警课件下载[*]违反五条禁令和涉毒违法违纪案件反弹,坚决遏制民警酒后驾车、吸食毒品、参赌护赌、非法使用违规车辆、滥用枪支致人伤亡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三、组织领导

成立集中整治公安民警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所长xx任组长,教导员xx任副组长,其他所支部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教导员为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全面贯彻落实专项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强化警示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警学习法律条规中涉及车、酒、赌、枪、毒的管理规定,重温五条禁令、《纪律条令》,使各项警纪警规在民警当中入耳、入脑、入心,内植于心、外践为行。要以近年来公安民警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典型案例来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民警深刻认识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问题的严重危害,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来吸取,举一反三,彻底破除侥幸心理,切实筑牢严守党纪国法、警纪警规的思想道德防线。对去年开展的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进行回头看,加强作风教育和自律教育,帮助民警不断提高预防各种违禁违令行为的自控能力。

2、营造宣传氛围。要利用公安网、宣传展板集中宣传酒驾的危害性,着力培养民警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良好习惯,开展对酒知识的宣传,把酒的成分、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及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采取图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要组织本单位的重点对象、滑坡民警、有参赌涉毒倾向的民警,到市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地开展教育实践,实地体验,进一步加大本单位民警拒赌拒毒范文网[*]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坚定其与毒品、赌博决裂的信心。要利用手机短信编发文明饮酒短语提示等形式,大力推行不劝酒、不斗酒、不灌酒、不豪饮、不滥饮的良好风气,积极倡导同事之间真诚交流、相互尊重、信任,坚决摒弃和抵制靠大吃大喝拉关系的庸俗行为,努力营造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氛围。要向全体民警职工家属发出一封公开信,扩大宣传渠道,充分发挥贤内助对自己家人酒驾行为和涉赌涉毒的监管、阻止作用,使家家户户真正做到关心自家人,管好自家人。

3、全面排查隐患。要以车、酒、赌、毒、枪为重点,全面、深入地开展一次突出问题大排查。深入排查公务用车、公务用枪、队伍监督管理教育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教育措施。要组织广大民警座谈讨论,结合工作、生活实际,深入查摆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课件下载[*]从思想、纪律、作风上全面剖析、深刻反思,真正触及灵魂。对公安机关民用号牌车辆和民警私有车辆要逐一摸排登记后交分局后保科备案。对不符合配枪条件的民警,一律不予配枪或者收回所配枪支。

推荐第8篇: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未结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我市两级法院在专项活动中,清理出一批涉行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案件(以下简称涉行政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在未结执行案件中占到一定比例。从集中清理结果来看,尽管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执行收效甚微,执结案件只占11%,标的额占3%。为此,市中级法院专门对全市法院此类案件作了专题调研。

一、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情况

截至2006年1月,全市法院清理出未结执行案件1037件,标的额3436万元,其中涉行政执行案件136件,占未结执行案件的13.1%;总标的额1156.98万元,占33.7%。具体市中级法院7件,标的额630.24万元;城区法院55件,标的额245万元;**县法院62件,标的额221.52万元;海原县法院12件,标的额60.22万元。市中院未结执行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标的额占全市法院54.5%,**县法院此类案件数量最多,城区法院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占相当一定比例,见表

(一)。

涉行政执行案件统计表

(一)

法院

案件数量(件)

案件数量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市中级法院

75.1%

630.2

4 54.5%

城区法院

5

540.4%

245

21.2%

**县法院

6

245.6%

221.52

19%

海原县法院

12

8.9%

60.22

5.3%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二)被执行人情况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7件,标的额406.84万元;事业单位16件,标的额141.57万元;乡镇人民政府37件,标的额355.23万元;村委会74件,标的额252.04万元,见表

(二)。

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情况统计表

(二)

被执行人

案件数量(件)

案件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村委会

74

54.4%

252.94

21.9%

乡、镇人民政府

39

28.7%

355.

4330.7%

事业单位

16

11.8%

141.77

12.2%

行政单位

75.1%

406.84

35.2%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三)债务形成原因

此类案件债务形成原因具体为:因工程建设欠款形成债务45件,占33%;因垫付水费、铺设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开办企业等向金融部门贷款形成债务37件,占27.29%;因经济纠纷欠款形成债务19件,占14%;因劳动关系及劳务报酬纠纷形成债务14件,占10.3%;因土地补偿款纠纷形成债务11件,占8%;其他原因形成债务10件,占7.5%,见表

(三)。

涉行政执行案件债务情况统计表

(三)

债务形成原因

案件数量

占全部案件比例

工程建设欠款

“普九”建设(12件)

小康路建设(16件)

办公楼建设(17件)

33%

小计45件

贷款

(主要用于垫交水费、修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等)

37件

27.2%

经济纠纷欠款

19件

14%

劳动、劳务欠款

14件

10.3%

土地补偿费

11件

8%

其他

10件

7.5%

合计

136件

100%

二、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乡村两级债务占较大比例

从被执行主体来看,被执行人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其中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到54.5%。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美女学院的禁书 异体——我的绯色天空 理工大风流往事 我的老婆是杀手 一剑惊仙 重生之官道 http://www.daodoc.com

推荐第9篇: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方案

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方案

××县人民法院

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方案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2005]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院《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县法

院决定今年1至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以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作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现结合我县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集中清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切实履行职责,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力求通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现院党组提出的四个目标:一是凡有执行条件的超期限未结案件要全部执结;二是凡已具备执行条件的中止执行案件都要恢复执行并及时执结;三是新受理的执行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防止发生新的执行积案;四是通过这次专项活动集中清理解决一大批执行积案,要实现执行案件受理与结案的良性循环,执行难的局面明显好转。

二、集中清理的重点

在这次集中清理活动中,要在抓好新收案件执行的同时,重点清理以下七类案件:一是超期限一年以上的案件;二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各种非法干预未能执行的案件;三是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四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案件;五是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应当依法恢复执行的案件;六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七是当事人多次上访的案件。

三、集中清理的方法步骤

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这次集中清理活动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至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计划,摸清底数,动员部署。执行庭要对本院所有未结执行积案进行梳理,逐案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本院执行积案的底数和以上七类案件的底数,分析未结案件的原因和症结。

第二阶段:3至6月,主要任务是执行案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四、集中清理的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清理执行积案的领导。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领导小组,负责清理积案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执行庭庭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要求在清理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对待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下大力气、花大功夫消除人民群众反映的“空调白判”现象。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二、集中梳理,逐一排查执行积案。对全院未结执行案件要认真进行梳理,登记造册,对符合清理对象的案件要逐案逐户进行排查,对重点案件排查结果写出书面情况附卷备查。

三、明确责任,强化执行工作措施。

①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细化目标任务。并责任到人,实行清理执行积案责任制,将排查出的积案逐件量化到各执行人员。明确清理积案责任,一把手对清理活动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副组长和执行庭庭长为直接责任人,执行法官为具体责任人,层层抓落实,哪个环节出问题,追究相应负责人的责任。

②将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与处理涉诉信访执行案件结合起来,相互推进。把涉诉信访案件中未执结的执行案件作为这次清理活动的重中这重,除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外,切实加大力度将所有能执结的案件全部执结。

③将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与执行新收案件结合起来,同时紧抓不放,做到新案不积。新收案件由承办人拟出执行方案在集中执行行动中穿插执行,做到互不冲突,齐头并进。

④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既要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措施和手段,争取执行成果的最大值,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坚持文明办案,强化执行公正意识,坚持执行公开,促进执行公正。对需要进行听证程序解决的一定要经过听证程序。要讲究执行方法和策略,提高执行水平和执行技巧,确保质量与效率并重,要努力推行执行和解,争取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⑤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电视台插播中央政法委[2005]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文件,公布清理出来的积案中被执行人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集中清理行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的舆论氛围和良好风尚。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讲法律、政策,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⑥加强保障工作,保证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顺利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中需要的人员、车辆等由全院统一安排,集中调配,相关部门一切服从配合集

中清理活动。

⑦依靠党委领导,形成合力。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法院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舆论关注、法院主办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格局。

推荐第10篇: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

近几年来,涉村、镇执行案件不断上升。就六合法院而言,目前涉村、镇执行案件已占全院执行案件的25%左右。这类案件是法院“执行难”案件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涉村、镇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

1、部分村、镇欠债较多,债务关系复杂。近几年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影响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农民收入增长的减缓,直接影响到了村提留和镇财政的收入,从而影响到了村、镇组织的正常运转。有的乡镇的工作人员工资都难以维持,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相对于镇而言,村组织运转的维持更加困难,因为镇毕竟还有国家财政的背后支持,而村组织除村提留(或村办企业支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每到年底,为搞好村组织人员的分配,村委会只能靠借钱来度过。开始时村委会还能从银行或村民处借到钱,但因村委会没有按期偿还,也就无法再借到钱了。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只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村民借钱。这种方式虽然暂时解决了年终分配,但又为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些钱虽然是村主任或书记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这些村官认为钱并非自己所用就不应承担偿还的义务。等债权人起诉时,他们仍显得振振有词,并出示村组织的有关证明。法院判决后,村官们也没有积极偿还的意愿。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就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软抵抗”。有的村主任、书记免职或调动后,他们就反过来起诉村委会,要求法院对原所任职的村组织进行强制执行,并强调只有在他们的债权得到实现后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有的村组织在人员变动后就根本不承认前任所欠的债务。通过诉讼的转移,这些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法院,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部分村、镇区划调整操作不规范。基层政权为精减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区划调整,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成一个镇。村也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村、镇本来就不想偿还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上有的村、镇在合并时操作极不规范,给债务的履行带来更大的隐患。如原六合县泉水乡政府在被撤销合并到竹镇镇政府之前向老百姓打了很多欠条,并加盖了泉水乡政府的印章。对于这些欠条所反映的债务,竹镇镇政府拒绝承认。竹镇镇政府认为,这些欠条或没有注明发生事务,或在原泉水乡政府的帐目中也没有记载。

3、一些村、镇政府对所属企业管理不规范。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政企不分,一种是监督不力。在前者中,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村镇对所属企业的认识存在误区,将企业作为一个职能部门,随意抽取企业的资金和利润。有的村镇为解决资金困难,甚至将一些工作人员的工资直接分摊到企业。这种不尊重企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模糊了村镇与企业的关系,村镇随意为企业担保,甚至直接承担了企业的债务,从而又加重了村镇的负担。在后者当中,因盲目引资,村镇与企业承包人约定不明,或约定中存在严重缺陷,村镇对承包人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采用短期行为甚至掠夺式经营,获取非法利润或经营失败后都会销声匿迹,将烂摊子丢给了村镇。对于这些债务,村镇自己也感到委屈,对偿还这些债务就采取能拖就拖的态度,从而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4、少数村镇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本单位所欠的债务,这些领导人不但不想办法积极偿还,反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支持,甚至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法院的执行。只要是法院执行人员来执行,他们能躲就躲,或者是态度冷淡甚至生硬。当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他们一方面向上级行政部门求助,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围攻执行人员,阻挠执行。更有甚者,这些领导人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让他们很没面子,于是对起诉者的债务就是不还,而对没起诉的则积极给予偿还。

二、解决办法虽然法院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法律严肃性的要求,也是搞好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法院的职责所在。笔者分管执行工作多年,就如何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1、建立风险告知制度。所谓风险告知制度,是指审查立案过程中,对涉及负债较多、履行困难的村、镇的案件,法院将该村、镇的情况告知起诉人,并明确告知该案即使胜诉,起诉人实现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也不大。建立风险告知制度虽不能直接解决该类案件的执行问题,但对缓和执行期间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起着有效的作用。市场经济中,任何交易都有风险,利润越大,其风险也就越大,这也是权利义务规则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交易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其交易目的甚至因情事变更可能得不到实现。而诉讼只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而非对交易风险的救济。所以,当事人通过诉讼将交易风险转由法院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其风险责任最终还是只能由当事人来承担。

2、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在所有的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后一种途径。很多矛盾本来在诉讼之前就可以得以解决,之所以要起诉至法院一部分是人为的原因使矛盾激化。为解决这种情况,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

第11篇: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

近几年来,涉村、镇执行案件不断上升。就六合法院而言,目前涉村、镇执行案件已占全院执行案件的25%左右。这类案件是法院“执行难”案件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涉村、镇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

1、部分村、镇欠债较多,债务关系复杂。近几年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影响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农民收入增长的减缓,直接影响到了村提留和镇财政的收入,从而影响到了村、镇组织的正常运转。有的乡镇的工作人员工资都难以维持,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相对于镇而言,村组织运转的维持更加困难,因为镇毕竟还有国家财政的背后支持,而村组织除村提留(或村办企业支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每到年底,为搞好村组织人员的分配,村委会只能靠借钱来度过。开始时村委会还能从银行或村民处借到钱,但因村委会没有按期偿还,也就无法再借到钱了。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只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村民借钱。这种方式虽然暂时解决了年终分配,但又为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些钱虽然是村主任或书记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这些村官认为钱并非自己所用就不应承担偿还的义务。等债权人起诉时,他们仍显得振振有词,并出示村组织的有关证明。法院判决后,村官们也没有积极偿还的意愿。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就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软抵抗”。有的村主任、书记免职或调动后,他们就反过来起诉村委会,要求法院对原所任职的村组织进行强制执行,并强调只有在他们的债权得到实现后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有的村组织在人员变动后就根本不承认前任所欠的债务。通过诉讼的转移,这些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法院,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部分村、镇区划调整操作不规范。基层政权为精减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区划调整,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成一个镇。村也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村、镇本来就不想偿还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上有的村、镇在合并时操作极不规范,给债务的履行带来更大的隐患。如原六合县泉水乡政府在被撤销合并到竹镇镇政府之前向老百姓打了很多欠条,并加盖了泉水乡政府的印章。对于这些欠条所反映的债务,竹镇镇政府拒绝承认。竹镇镇政府认为,这些欠条或没有注明发生事务,或在原泉水乡政府的帐目中也没有记载。

3、一些村、镇政府对所属企业管理不规范。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政企不分,一种是监督不力。在前者中,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村镇对所属企业的认识存在误区,将企业作为一个职能部门,随意抽取企业的资金和利润。有的村镇为解决资金困难,甚至将一些工作人员的工资直接分摊到企业。这种不尊重企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模糊了村镇与企业的关系,村镇随意为企业担保,甚至直接承担了企业的债务,从而又加重了村镇的负担。在后者当中,因盲目引资,村镇与企业承包人约定不明,或约定中存在严重缺陷,村镇对承包人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采用短期行为甚至掠夺式经营,获取非法利润或经营失败后都会销声匿迹,将烂摊子丢给了村镇。对于这些债务,村镇自己也感到委屈,对偿还这些债务就采取能拖就拖的态度,从而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4、少数村镇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本单位所欠的债务,这些领导人不但不想办法积极偿还,反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支持,甚至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法院的执行。只要是法院执行人员来执行,他们能躲就躲,或者是态度冷淡甚至生硬。当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他们一方面向上级行政部门求助,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围攻执行人员,阻挠执行。更有甚者,这些领导人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让他们很没面子,于是对起诉者的债务就是不还,而对没起诉的则积极给予偿还。

二、解决办法虽然法院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法律严肃性的要求,也是搞好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法院的职责所在。笔者分管执行工作多年,就如何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1、建立风险告知制度。所谓风险告知制度,是指审查立案过程中,对涉及负债较多、履行困难的村、镇的案件,法院将该村、镇的情况告知起诉人,并明确告知该案即使胜诉,起诉人实现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也不大。建立风险告知制度虽不能直接解决该类案件的执行问题,但对缓和执行期间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起着有效的作用。市场经济中,任何交易都有风险,利润越大,其风险也就越大,这也是权利义务规则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交易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其交易目的甚至因情事变更可能得不到实现。而诉讼只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而非对交易风险的救济。所以,当事人通过诉讼将交易风险转由法院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其风险责任最终还是只能由当事人来承担。

2、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在所有的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后一种途径。很多矛盾本来在诉讼之前就可以得以解决,之所以要起诉至法院一部分是人为的原因使矛盾激化。为解决这种情况,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积极做好调解工作,钝化双方矛盾,争取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主动进行协调。在立案之前,法院就可以开展协调工作,如让村、镇在税费征收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还款,将所有债务统计,按债务标的的一定比例(10%—15%)进行偿还,以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以中断,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司法救济权利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障。这样,债权人便不会轻易诉讼,从而减缓双方的矛盾。同时,对已经诉讼的案件,做好村、镇的相关工作,村、镇要一样对待起诉的和没起诉的债权人,不能搞歧视。

3、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在金钱债务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执行方法,如债权变股权、实行债权凭证等。在涉村、镇执行案件中,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仍是金钱债务案件。在现金给付不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其他办法来解决。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村、镇尤其是村除了办公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是办公房产,其中绝大部分也是破旧,变买的意义不大。但我们发现这些村里存有大量的荒山荒地,甚至水田、林木。这些闲置的资产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们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充分利用这些闲置资产来抵冲债务具有可操作性。在做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工作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将这些闲置资产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用租金来偿还债务。我院已经利用这种方法成功执行了多件很棘手的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4、依靠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考虑到地方社会的稳定,维护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法院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资产、办公场所或冻结银行存款等。但这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如积极与申请人协商还款方法,与法院执行人员积极商讨,不躲避,不漠视法律。地方政府应尽最大的努力,如压缩办公支出和招待等费用以及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善意地履行债务。

5、说服教育与严肃执法相结合。如上所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但有些不懂法的村、镇负责人不但不积极偿还债务,反而以为法院软弱,不敢对“公家”财产及其人员采取相关措施,从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屑一顾,对法院执行人员更是恶语相加、人身攻击,威胁执行人员,召集人员阻挠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这些情况在实际过程中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在对其说服教育无效后应当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6、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在目前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情况下,法院的执法环境不够完善,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顽疾,各地方法院虽然深恶痛绝但却无可奈何。在涉村、镇案件执行过程中,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针对这一客观现实,目前最佳办法便是将阻力较大的案件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2001年,我院提请了20件阻力较大的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交叉执行使地方政府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第12篇:如何处理好涉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问题

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国家机关,其经济状况相对来说是最薄弱的,其领导干部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亦相对低下,这就造成了涉及各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工作的难度。自中央下发11号文件以来,虽然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究其原因,是由于其特殊性所造成的。本文试分析其债务的主要起因并结合本院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的有关措施进而分析解决该症结的方法。

一、债务的由来

1、上世纪90年代的经济转型期,各级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内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大搞圈地运动、形象工程,发展开发区,盲目贷款上马乡镇企业,尽管在短期内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技术与经济实力包括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暴露无遗,以至于各乡镇企业负债累累,这个包袱自然由其乡镇政府负担。因此,纵观目前涉府案件的债务绝大多数是在那个时期形成的。

2、乡镇合并、乡村合并引发的债务。以我区为例,前几年,原县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强弱搭配,以强带弱,将我县原26个乡镇合并成14个,且原各乡镇的行政村亦进行了合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的发展,但其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原有的效益相对较好的乡镇或行政村在合并后不堪重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阻碍了其发展势头;再者,在合并之前,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负责人大肆举债而将包袱留给合并后的乡镇政府、企业或行政村,使得合并后的乡镇政府、企业或行政村的债务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二、乡镇案件执行难的原因由于上述的原因,致使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我院在手案件中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为142件,涉案金额为3460余万元。如何处理好涉乡镇政府的案件几乎成了全国所有基层法院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涉各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级党委政府的干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法院冻结乡镇政府或其企业存款后,上级领导命令解冻的有之;对被执行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求解除措施的有之。长此以往,政府的案件成了老虎的屁股摸不得,以致于有的执行干警产生消极厌战情绪,对待此类案件缩手缩脚。当事人对法院的意见很大,认为是官官相护。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乡镇领导人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以致于对待法院的执行的态度亦各有不同,但绝大多数是对我们抱有一种对立情绪,认为我们只要要钱就是在拆他们的台,妨碍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这种观点在各级党委政府中普遍存在,他们一方面口口声声地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却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百般阻挠,设置障碍。对于各行政村的案件,由于乡镇政府经济的薄弱,以至于经常拖欠村组干部的报酬,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因此我们在执行工作中经常找不到人,无法开展工作。

3、各级乡镇由于其处于最基层,其经济实力也相对薄弱。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期银根紧缩之后,我区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倒闭关门,勉强维持下来的亦是苟延残喘;另外,随着农村税改费政策的施行,各乡镇的收入来源越来越窄,以致于维持其正常的工作都成问题,何以抽出资金用以偿还债务,更不用说发展了。以我区北部某乡镇为例,现有外债9000余万元。去年年底刚到腊月,债务人即把镇政府的大门围起来,将书记、镇长堵在办公室,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政府拖欠债务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人民法院久拖不执、久执不果也造成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的矛盾,加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不利于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我们的大局,但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却摆在我们的面前,维护社会稳定是否必须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三、对策基于此,涉乡镇政府案件的执行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要确定的是大局意识、国情意识。我们的工作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权是公权力,仅是在当事人凭其私力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时才予以公力救济。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开展的。稳定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稳定压倒一切,这是我们的大局。我们的国情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各行各业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党委领导和依法执行相结合。各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机关,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维护国家机关的尊严。但这并不是说涉乡镇政府的案件就不执行。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更加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不能教条主义,机械办案 。在执行过程中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在执行伊始,首先与乡镇政府领导通气,将本院的执行思路告知,让其明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主动地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对此我们称之为先礼而后兵。如乡镇政府妨碍执行而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慎重,首先要先向院领导汇报以研究对策,与此同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汇报相关案情,告知执行工作的现状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需将具体案情向中院汇报,在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时在上级法院的支持下地方法院应对被执行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仅仅是一个治标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法院不可能标本兼治,但法院可在涉府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向其宣传法律知识,并通过个案的处理对局部地区的政府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进行深刻的法制教育。2002年,六合农村基金会申请执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时任某镇财政所副所长,该借款是由其镇政府领导指令其以个人名义借款给政府使用的(目前以政府名义无法贷款),因此其对本院执行通知书、传票不理不睬,该镇亦极不配合。为此,承办人将此

第13篇:如何处理好涉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问题

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国家机关,其经济状况相对来说是最薄弱的,其领导干部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亦相对低下,这就造成了涉及各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工作的难度。自中央下发11号文件以来,虽然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究其原因,是由于其特殊性所造成的。本文试分析其债务的主要起因并结合本院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的有关措施进而分析解决该症结的方法。

一、债务的由来

1、上世纪90年代的经济转型期,各级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内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大搞圈地运动、形象工程,发展开发区,盲目贷款上马乡镇企业,尽管在短期内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技术与经济实力包括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暴露无遗,以至于各乡镇企业负债累累,这个包袱自然由其乡镇政府负担。因此,纵观目前涉府案件的债务绝大多数是在那个时期形成的。

2、乡镇合并、乡村合并引发的债务。以我区为例,前几年,原县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强弱搭配,以强带弱,将我县原26个乡镇合并成14个,且原各乡镇的行政村亦进行了合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的发展,但其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原有的效益相对较好的乡镇或行政村在合并后不堪重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阻碍了其发展势头;再者,在合并之前,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负责人大肆举债而将包袱留给合并后的乡镇政府、企业或行政村,使得合并后的乡镇政府、企业或行政村的债务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二、乡镇案件执行难的原因由于上述的原因,致使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我院在手案件中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为142件,涉案金额为3460余万元。如何处理好涉乡镇政府的案件几乎成了全国所有基层法院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涉各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级党委政府的干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法院冻结乡镇政府或其企业存款后,上级领导命令解冻的有之;对被执行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求解除措施的有之。长此以往,政府的案件成了老虎的屁股摸不得,以致于有的执行干警产生消极厌战情绪,对待此类案件缩手缩脚。当事人对法院的意见很大,认为是官官相护。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乡镇领导人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以致于对待法院的执行的态度亦各有不同,但绝大多数是对我们抱有一种对立情绪,认为我们只要要钱就是在拆他们的台,妨碍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这种观点在各级党委政府中普遍存在,他们一方面口口声声地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却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百般阻挠,设置障碍。对于各行政村的案件,由于乡镇政府经济的薄弱,以至于经常拖欠村组干部的报酬,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因此我们在执行工作中经常找不到人,无法开展工作。

3、各级乡镇由于其处于最基层,其经济实力也相对薄弱。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期银根紧缩之后,我区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倒闭关门,勉强维持下来的亦是苟延残喘;另外,随着农村税改费政策的施行,各乡镇的收入来源越来越窄,以致于维持其正常的工作都成问题,何以抽出资金用以偿还债务,更不用说发展了。以我区北部某乡镇为例,现有外债9000余万元。去年年底刚到腊月,债务人即把镇政府的大门围起来,将书记、镇长堵在办公室,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政府拖欠债务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人民法院久拖不执、久执不果也造成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的矛盾,加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不利于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我们的大局,但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却摆在我们的面前,维护社会稳定是否必须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三、对策基于此,涉乡镇政府案件的执行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要确定的是大局意识、国情意识。我们的工作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权是公权力,仅是在当事人凭其私力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时才予以公力救济。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开展的。稳定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稳定压倒一切,这是我们的大局。我们的国情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各行各业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党委领导和依法执行相结合。各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机关,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维护国家机关的尊严。但这并不是说涉乡镇政府的案件就不执行。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更加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不能教条主义,机械办案 。在执行过程中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在执行伊始,首先与乡镇政府领导通气,将本院的执行思路告知,让其明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主动地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对此我们称之为先礼而后兵。如乡镇政府妨碍执行而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慎重,首先要先向院领导汇报以研究对策,与此同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汇报相关案情,告知执行工作的现状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4篇:大队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专项行动方案

xxx消防大队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 涉赌涉毒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总队党委严抓部队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严格部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强化官兵履行条令、遵守禁令的意识,全面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维护消防部队良好形象,根据省公安厅部署,总队党委决定, 大队在2月1日至5月31日,开展为期4个月的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为指针,全面落实公安现役部队“11〃18”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公安部“五条禁令”要求,深入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严肃查处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违法违纪案件,有效整肃警风、严明警纪,全面提升消防部队执法公信力和队伍战斗力,为全省消防工作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障。

二、目标任务

这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是贯彻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湖南省警车治理四条禁令》、《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湖南省消防部队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队安全发展的意识。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官兵遵纪守法的养成教育,进一步增强官兵遵守党纪国法警规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决防范官兵违反“五条禁令”和涉毒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坚决遏制官兵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车、参赌护赌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大队成立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教导员xxx任组长,大队长XXX任副组长,副教导员XXX、指导员XXX、中队长XXX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活动的部署和落实。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动员部署。大队召开党委会,中队召开党支部会,军人大会,进行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充分利用板报橱窗、网络信息、横幅简报等有效载体深入宣传发动,大力营造浓厚氛围。大队和中队,中队与班级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全体官兵签订保证书。

(二)强化警示教育。中队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五条禁令” 、《湖南省警车治理四条禁令》、《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等警纪警规和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将收集的全国公安机关涉车涉酒涉赌涉毒的典型案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广泛开展讨论,引导官兵深刻认识涉车涉酒涉赌涉毒问题的严重危害,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来吸取,举一反三,切实增强官兵的政治意识、安全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服从意识。

(三)全面排查隐患。以车、酒、赌为重点,全面、深入

2

地开展一次大排查。主要查摆是否存在无照驾驶机动车、所驾车与驾驶证不匹配、酒后驾车、公车私用、违章驾车、将行政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附近、工作时间饮酒、着制服饮酒、酗酒、参与任何形式赌博等现象。要实行领导包干帮教责任制,将家庭矛盾突出、自控能力差、有车、嗜酒、好赌等容易违禁的人员作为帮扶重点,逐人明确管理责任和措施。采取“个人找、大家帮”的办法,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四)严明法纪警规。严格落实省公安厅“八条铁规”: “八条铁规”:(1)公安民警吸食、注射海洛因、冰毒、麻古、K粉、摇头丸等传统毒品、新型毒品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2)公安民警违规使用枪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用枪致人死亡的,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局长引咎辞职。(3)公安民警携带枪支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4)公安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饮酒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6)公安民警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机动车辆的,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免职;民警配偶子女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机动车辆的,对该民警给予纪律处分。(7)公安民警参与赌博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清除出公安队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8)公安民警为涉赌涉毒场所提供保护、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此外,总队还将依据部队相关禁令法规对违法违纪者从严从重查处。

(五)发动全警监督。开设手机、座机举报平台,接受消

3

防部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是总队党委切实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狠抓安全发展的重要部署。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维护消防部队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主官要率先垂范,为官兵作好表率,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下属。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今年上半年消防队伍建设的头等大事。

(二)狠抓问题整改,确保活动实效。结合整治发现的问题苗头,及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做到“五不放过”:问题不揭露不放过,原因不找准不放过,责任不查清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责任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真正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警令不畅的问题。要不断建立健全部队管理内控机制,针对公务车管理、私家车管理、驾驶员管理、干部“八小时外”管理,建立健全预防事故案件的规章制度。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努力达到消防部队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执行力进一步提高,形象进一步提升的目的。

(三)严肃查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大队将按照省公安厅“八条铁规”,严肃查处涉车涉酒涉赌涉毒典型案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管涉及到谁,不管职务高低,一律严格依法

4

依纪查处到位,决不包庇袒护、法外开恩和降格处理。文职雇员违反“八条铁规”的,参照对官兵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疏于队伍监督管理,在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违法违纪负有领导责任以及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隐案不报、瞒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的领导,会坚决按照《湖南省消防部队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xxx公安消防大队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5

第15篇:**县集中打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县人民法院

文件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林业局

蓬林〔2018〕35号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县集中打击涉林生态违法

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县集中打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守护绿川2号行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县集中打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守护绿川2号行动”)方案

联系人:**县森林公安局

李沂林

电话:0817-8603606

13890703169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2018年3月14日

发送: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

**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

附件1

**县集中打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加大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力度,切实护卫长江上游、嘉陵江中游生态屏障建设,根据全省集中打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推进会和省、市、县相关要求,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研究,决定从2018年3月14日起至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打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代号“守护绿川2号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市委六届七次全会和县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守住生态红线、实现绿化**、推进绿色发展的战略高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涉林生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美丽**保驾护航,为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贡献**力量。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成立全县集中打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林业局局长杨文斌任组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成文、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易甸、县公安局副局长邓小林、县森林公安局局长任拥军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森林公安局,由局长任拥军兼任办公室主任,治安刑侦副中队长李沂林为副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并细化实施方案,确保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进,取得成效。

三、行动步骤

此次专项打击行动从2018年3月14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动员部署(3月14日至3月20日)。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打击行动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工作责任、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

第二步:调查摸底(3月21日至3月31日)。通过群众举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按照村(居委会)摸底、乡核实、汇总的办法,认真梳理涉林案件线索。

第三阶段:集中打击(4月1日至8月15日)。采取强有力措施,对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集中打击,全力查处和侦破、起诉、判决一批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对在专项行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打击重点

此次行动在全县范围内集中统一开展,结合辖区资源分布与发案特点,确定专项打击行动重点。

(一)打击重点区域。一是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公益林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二是花鸟文玩市场、中药材市场等交易场所和饭店、酒楼等餐饮场所。三是木材市场、加工场所、园林苗圃等种苗、活立木经营场所。

(二)打击惩处重点类型。一是打击惩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打击惩处乱捕乱猎和运输、买卖野生动物及制品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打击惩处乱砍滥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打击惩处林区放火、失火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打击惩处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生产、建设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挖掘发现涉林案件中各类黑恶势力,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移交有关案件线索。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协调。专项行动中,法院、检察、公安、林业部门,要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互相支持,主动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之间和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打击合力。

(二)加强情报信息研判。通过公开接受举报、梳理积案、深挖余罪等多种方式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群众举报线索要百分百核查。充分运用信息化侦查手段,实现情报导侦、精确打击,提高案件发现能力和侦破能力。

(三)加强大要案件督办。对大要案件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执法阻力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及时挂牌督办,并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对破环涉林生态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打击行动战果,办案先进事迹,既要利用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进行舆论引导,更要创新宣传方法,充分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采取发布公告、悬赏举报、曝光典型案件、通报战果等形式,充分发动群众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违法犯罪分子,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教育引导全县干部群众关心支持涉林生态保护事业,提高行动的社会影响力。

六、职责分工

县人民法院负责加强审判力度,依法严惩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适时组织巡回审判和召开宣判大会,提升审判效果。

县检察院负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做好提起公诉工作,要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实施开展公益诉讼;对于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判决、裁定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的依法抗诉。

县公安局负责在技术侦查手段、刑事侦查技术、情报信息、警力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援,充分发挥触觉灵敏的工作优势,打破警种界限,实现案源整合和线索共享,打好合成战,整体战。

县林业局负责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加强涉林经营行业监督检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强化涉林案件技术支持。

模块;解开了;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专项行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要全警动员、全警参与,集中一切力量,追上打下,全面取证。依法严格适用强制措施,严格把握自首认定标准,全力侦破查处一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负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行动战果收集、汇总。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第一时间成立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细化方案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将专项行动迅速部署落实到位。

(二)严肃行动纪律。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创造性抓好工作落实。不得在工作中推诿扯皮、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干预办案。要严格做好行动保密工作,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

(三)严格信息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报送和情况反馈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全面、准确、高效。

第16篇:民生案件自查报告

关于涉民生专项执行案件自查报告

一、涉民生案件的总体情况

经摸底排查,我院尚未执结的涉民生案件共有25件,执行未结标的

元,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4件,涉案标的

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18件,涉案标的

元,劳务报酬纠纷案件1件,标的

元,抚养费执行案件2件,标的

元。未结案件中赣州中院指定执行案件3件,其他法院委托执行1件,未结案件执行期限全部超一年以上,未结标的少的几千元,最多的达63.5万元。

二、执行情况

自2013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我院成立了专项开展活动领导小组,加强了领导,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的春季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执行涉民生案件,对排查清理出来涉民生案件分解落实,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从开展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离上级法院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还有很大的差距,截目前为止,实际执行到位结案的只有

件,结案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件,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

件,分文未执的案件

件,部分执行的案件

元。从采取的执行措施来看,对清查出来的民生案件都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

元,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拘留被执行人

人,限制高消费 人,并对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资金

元。此外,我院加大了开展民生案件执行的宣传力度,有2篇宣传报道在赣州法院网采纳。

三、存在问题

截至目前,我院涉民生案件的执结率仅 4% ,远未达到上级法院要求的3月份之前完成70%的阶段性目标要求,进度慢,任务重,离6月份完成全部执结的时间也不多了,困难较多,表现在:一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涉执行标的额巨大,而且被执行人已判了重刑,有的被执行人尚未成家,但已经是成年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有的除了在审判阶段赔了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外,执行阶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偿还能力,没有办法执行结案;二是大部分未结案件经四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线索,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只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能够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但分期分批履行的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按协议执行,因为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只有部分偿还能力,要全部履行到位也不现实,但执行和解又不能作结案处理,是非常矛盾的事情。建议上级法院要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申请人已同意法院执行方案的应作问题解决妥当,不要搞“一刀切”处理;四部分案件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举家外出打工,难于查找被执行人确切的居住地址,造成案件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调查其财产状况也没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五是执行人员自身对该类型案件存在畏难情绪,方法措施不多,案件久拖未结。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认真对照目标,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扎实推进,把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司法为民情怀,回应弱势群体社会重大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具体来说,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体执行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涉民生案件活动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增强执行人员责任感、紧迫感,改变目前工作落后不利局面,把开展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大对未结案件的督查力度,扎实推进,把开展活动做实做细,务求实效,进一步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要切实加强对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我院已成立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执行庭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物质和经费保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加强请示、报告,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要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重点运用强制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罚款、拘留等威慑执行措施,促成其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抗拒执行等构成犯罪的,要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及“两院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规定》(法发[2007]29号),与公安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做到快捕、快判,形成对抗拒执行人的刑罚威慑。

(四)加强宣传,形成威慑声势。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发布敦促执行令、召开债务人大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这次活动的宣传。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典型案例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形成威慑执行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对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及时予以宣传报道。

第17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九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九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集中执行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九类案件。集中执行活动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对各类涉民生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现将9起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

案例一:张林军等17人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公司拖欠17名员工工资、劳动报酬等共计13.2万元 执行法院: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林等17人

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申请执行人张林军等17人均系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经营亏损,拖欠17名员工工资、加班费等共计13.2万元。经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生效仲裁裁决。17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人多,涉及劳动报酬等民生问题,而被执行人系加工企业,经营困难且负债较大,生产设备因涉案多,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金台区人大代表。案件立案后,陈仓区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研究执行方案,调配执行力量。查封被执行人财产(钢板)、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并积极向金台区人大汇报,报批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最终通过变卖查封财产,履行了执行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案件直接涉及民生问题,且往往申请执行主体人数众多,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能力差,案件执行难度较大。陈仓区法院高度重视此类涉民生案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严厉打击,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支持,对涉案人大代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突出执行措施威慑力,顺利执结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51万元 执行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申请执行人: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摘要】

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友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吉公司)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定秦吉公司应支付建友公司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共计518084.92元。汉中中院立案执行后,秦吉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汉中中院采取执行威慑措施,将秦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仍然未偿还欠款。汉中中院通过执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明秦吉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建设路支行开立存款账户,迅速冻结并扣划了47万余元。同时执行人员向秦吉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娟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该公司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将剩余款项全部汇入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全案执结。

【典型意义】

通过执行案件“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是解决执行难、震慑失信行为的有效措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施。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款绝大部分为农民工工资,且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主动履行义务,将公司存款放在异地。虽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但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通过执行案件“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在异地的存款,被执行人切实感到执行威慑措施的压力,主动配合执行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三:任某某申请执行王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执行人王张逃避执行、隐匿财产被判刑 执行法院: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王张 【案情摘要】

2008年6月20日,王张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撞伤任某某(年仅3岁),致任某某头部重伤、三级伤残。2009年9月,洋县人民法院判处王张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1年刑满后王张外出打工。2014年3月12日,洋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张承担任某某经济损失458855.91元,除已支付30764.14元,再赔偿428091.77元。2014年12月23日,任某某向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王张拒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王张在交纳执行款12000元后又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人员。同年3月1日,申请人之父任某发现王张,双方发生纠纷,洋县法院再次对王张司法拘留十五日。期间,执行人员先后到王张居住的村组、车管、保险、房管等多部门及洋县各银行查询财产线索未果,又到公安部门查询王张通话记录、外出活动轨迹,并到西安等工地调查,证实王张曾领过1.3万余元工资。同年5月20日,洋县法院以王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年6月5日,王张交纳执行款8000元。11月23日,洋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张有期徒刑八个月,王张不服上诉后,12月17日自动撤回上诉。

鉴于该案申请执行人需要款项用于生活和医疗,属于涉民生案件,洋县法院多次向县委、政府专题汇报,2015年10月县政府决定由洋县民政部门每年出资3万余元,将任某某送汉中市福利院上学,供养到18周岁止,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执行法院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司法救助,使困难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和医疗问题得以解决,化解了案件,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案例四:陈秀英与焦永强、张艳、王宏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疯狂拉土车致人死亡,法院判决焦永强等赔偿32万元 执行法院:铜川市耀州区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秀英 被执行人:焦永强、王宏章 【案情摘要】

2014年5月,秦岭水泥公司下岗职工焦永强为了生活,购置拉土车在王宏章承包的铜旬公路工地营运,因交通事故致陈秀英之父死亡。焦永强为了“省钱”,未给拉土车办理保险,铜川中院判决焦永强赔偿陈秀英32万元,王宏章对11万元交强险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陈秀英遂申请耀州区法院强制执行。32万元赔偿款,对于在西安某单位做保安,月薪只有2000元的焦永强来说,无异一个天文数字。在执行过程中,经对焦永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焦永强和妻子张艳除在铜川市新区有正在按揭贷款的住房一套外,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多次做工作,仅履行6000元。经在银行查询,扣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划了王宏章在建行永安路支行银行存款15000元。在督促焦永强履行义务时,焦永强伸出双手,称“我实在没有办法,法院拘留我吧”。执行人员认真分析研判案情,焦永强拉土车应是夫妻共同经营,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陈秀英的申请,依法追加张艳为被执行人,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接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张艳开始并不理解法院执行工作,先是以种种理由推诿,后以工作忙为由避而不见,案件仍没有实质性进展。执行人员遂双管齐下,一是向其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扣留其工资收入2000元。二是向房屋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其在新区房屋,并委托中院司法技术室评估。得知法院要拍卖自己住房,张艳顿时慌了,主动到法院要求配合案件执行。执行人员遂找到申请执行人,就案讲法,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经过四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赔偿申请人195000元,2015年12月31日一次付清。被执行人多方筹措资金,及时履行完毕。针对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实际,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对4653元执行费予以免交,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风险意识不强,贪图省钱,规避法律规定逃避保险,为他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对被执行人,要因案施策,多措并举,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威慑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案件和涉特困群体案件,要用足用活法律政策规定,对执行费能减则减,能免全免,真正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做好做实。

案例五:和某、杨某申请执行和某某赡养纠纷案

——被执行人和某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杨某拒不赡养 执行法院: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赡养费 申请执行人:和某、杨某 被执行人:和某 【案情摘要】

和某与和某某系父子关系,共同生活,属户县县城街道办村民,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和某某兄弟姊妹3人,和某某排行老二,与父母共同生活居住,有三次婚史,和某某之母杨某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和某某父母与儿媳矛盾突出,和某某因妻子原因对父母生活少有照顾。和某某兄弟姊妹3人平日对老人均少有看望,和某某之父和某与其母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某某承担赡养义务,判决生效后,和某向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和某某到庭,并特意要求和某某与其妻共同到庭,通过向被执行人及其妻反复做思想工作,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和某某及其妻一起到卧床的杨某床前,让被执行人和某某之妻将案件款递到两位老人手中,并主动向老人表示,母亲卧床,以后她们一定多加照顾。案件以自动履行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此类涉及赡养费案件,往往不仅是钱的问题,还有感情上的问题需要克服,申请执行人和某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老伴卧床,需要有人照顾,单纯的赡养费并不能化解申请执行人面临的实际困难,无法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心里创伤。该案执行法官通过耐心工作使被执行人与共同生活的两位老人达成和解,化开双方心里的问题,使卧床的被执行人和某某之母得到了儿媳的照顾,圆满化解了案件。

案例六:孟宪辉申请执行陈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海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孟宪辉 被执行人:陈海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案情摘要】

陈海龙驾驶机动车肇事,致孟宪辉重伤,蓝田县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孟宪辉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海龙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到庭,拒不履行义务,并跟法院“玩”起了失踪,为惩戒逃避执行行为,经执行法院研究将该案以被执行人陈海龙涉嫌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后,陈海龙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干警跟踪至西安火车站抓获。归案后,迫于刑事案件压力陈海龙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执行案件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蓝田法院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将陈海龙等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了网上追逃,取得了良好实效。推动执行案件进展,最终全部执结,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破解执行难题的一件有力武器。

案例七:路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案 ——张某拒不支付14150元抚养费 执行法院: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离婚纠纷 申请执行人:路某 被执行人:张某 【案情摘要】

洛川县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张某支付路某(儿子、女儿)抚养费、教育费共计14150元。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去被执行人家里找本人无果。2015年9月15日在修理厂找到张某,将其带至法院执行局,并现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14150元。被执行人张某打电话将其现任妻子郑某叫到法院,郑某到法院后破口大骂,将不满周岁的女儿强留法院,干扰司法,法院工作人员照顾被执行人的孩子一天,并对被执行人张某的修理厂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拘留后,被执行人张某表示自己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向法院上缴该案的案件款及3000元罚款,该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时,抗拒执行,唆使妻子将不满周岁的女儿强留法院,严重干扰法院工作秩序,执行法院对其采取拘留和罚款,符合法律规定,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抗拒执行干扰办案,将受到法律严处。

案例八:李潇、李鹏翔、刘晓文、赵儒宏、苏广发、王军六人申请执行靖边仙鹤油井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被执行人靖边仙鹤油井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拖欠工资款5.2万元 执行法院: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潇等6人

被执行人:靖边仙鹤油井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李潇等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8日入职到被执行人靖边仙鹤油井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石油录井工作。工作期间,六申请执行人共录井6口,工资总额69000元,但被执行人只向六申请执行人结算支付工资17000元后,剩余工资52000元至今未付。六申请执行人申请仲裁,定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六申请执行人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经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后履行案件款32000元,余款推诿不付。执行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并将不利后果告知。冻结账户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剩余案件款。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

近期,全省法院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定边县法院积极组织,加大力度集中清理。该案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采取强制冻结措施,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既体现法律的威严,亦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这些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感受到司法的关怀。

案例九:赵振浩与王勇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王勇飞拒不履行45万元赔偿款义务 执行法院:咸阳市秦都区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振浩 被执行人:王勇飞 【案情摘要】

2012年12月22日,王勇飞驾驶小轿车与申请执行人赵振浩相撞,致使赵振浩重度颅脑损伤,右腿多处骨折(植物人状态)。双方当事人在秦都区法院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由王勇飞支付赵振浩各项费用共计87216.7元。王勇飞未履行调解义务遂申请强制执行,秦都区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居住的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整体拆迁,执行人员多方寻找王勇飞未果。经查询,王勇飞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对于肇事车辆,办案人员通过咸阳中院委托进行评估、拍卖,但由于该车手续不全,无法评估拍卖。秦都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勇飞在调解达成协议后,有意躲避,规避法律义务,无视申请执行人赵振浩重伤、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情形,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2013年8月27日,秦都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秦都公安分局,当日秦都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对王勇飞予以刑事拘留。后经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秦都区法院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00404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王勇飞拘役五个月。在此期间,经过执行人员大量的思想工作,王勇飞亲属同意并筹集87216.7元,于2013年12月17日一次性支付了案件款,该案全额执行完毕。

就后续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孙月珍代理赵振浩再次起诉,诉请90万元。咸阳中院2014年10月13日终审判决:由王勇飞支付赵振浩457216.60元。秦都区法院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王勇飞表示前案的案件款都是亲戚筹款支付,自己靠打工生活,收入有限,难以履行巨额赔偿款,愿意以工资分期支付,并在执行立案后陆续支付孙月珍4000元。对此孙月珍则难以接受,表示赵振浩重病在床,需要专人护理,费用高昂,家庭收入难以承受,执意要求按照判决执行。在案件执行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执行人员一方面反复做王勇飞思想工作,要求其换位思考、想方设法履行义务;另一方面积极申请司法救助。经查询,几年前王勇飞原岳父出面在咸阳市彩虹小区从涂淑云处为王勇飞夫妇购买一套二手房,登记的房屋产权人为涂淑云已故丈夫彭贵甫,当时因该房屋系彩虹集团公司内部职工福利房,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王勇飞离婚时,因其抚养婚生子,该房屋归属王勇飞。但王勇飞只有这一套住房,并且要抚养儿子。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工作,王勇飞最后表示愿以该房屋一次性抵偿赔偿款。2015年6月15日,孙月珍代理赵振浩与王勇飞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王勇飞用其彩虹小区住房一套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赵振浩,并另支付2万元赔偿款。6月23日,执行人员与双方一道办理了移交手续,现场将房屋交付孙月珍;协议涉及的赔偿款也已支付到位。此外,为解决孙月珍的困难,秦都区法院2015年6月8日司法救助孙月珍5000元。11月底,向陕西省委政法委、咸阳市政法委分别申请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和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振浩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急需执行款进行救治,但被执行人王勇飞生活较为困难,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缺乏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为此长期到法院信访,并将赵振浩长期留在执行法院,本案协调执行难度非常大。咸阳市秦都区法院穷尽执行手段,积极寻求执行出路,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解决了部分救助资金,最终使本案得以妥善解决。体现出司法救助在执行疑难案件中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帮助和对执结案件产生的良好效果。

来源: http://www.daodoc.com/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第18篇:涉政府案件执行特点、成因及对策[定稿]

关于涉政府案件执行特点、成因及对策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数量不多,但执行难度大、阻力大,社会影响也大。国家机关欠债不还,将严重失信于民,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如何有效解决以政府及政府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成为法院不容回避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涉政府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据统计,到2010年底,抚顺两级法院受理未执结的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数为60件,执行标的额总计1515.0747万元。这些案件当中,案件跨越的时间从1995年至今,其中,积存年限为1—3年的案件有34件,积存年限3—5年的案件有11件,积存年限5—10年的案件有15件。案件类型包括建筑工程款纠纷5件,购买商品及服务纠纷4件,借款纠纷5件,出资不到位纠纷1件,国家赔偿纠纷3件,其他纠纷42件。按管辖法院分类,抚顺市中级法院存9件,抚顺县法院存1件,东洲区法院存8件,顺城区法院存37件,新宾法院存2件,望花法院存3件。

表一

各积存年限案件所占比例图

表二

各案件类型所占比例图

表三

各辖区法院所占比例图

二、涉政府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纠纷形成原因复杂。上世纪90年代,许多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有的直接开办成立企业、公司或煤矿,在经营过程中欠下了工资、货款等,导致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政府部门因自建商品楼销售问题产生债务;有的政府部门在企业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未进行清算即接管企业财产,由此承担相应责任;有的政府部门向个人融资、借款未还;有的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餐饮等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案件纠纷积存周期较长,许多案件长期未执结长达10年之久。

(二)被执行主体比较特殊。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机关既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同于自然人,它具有双重身份特征:一方面它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和调

控经济运行的权能,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遵守经济规律、承担市场风险、履行法律义务。政府机关的这种双重特征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政府职能未完全转变的时期表现的尤为突出,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性。

(三)案件执行难度较大。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部门现在属非经营性、非营利性单位,受财政体制所限,履行能力不强,“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影响政府部门工作,另一方面,执行申请人又往往采取极端手段敦促法院执行。

(四)执行结果意义深远。通过依法执行,一方面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并对其他类型案件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化解政府同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矛盾,使政府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得到规范,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形象,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涉政府案件难执行原因分析

(一)司法体制不完善。在目前司法体制下,法院执行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在于法院人、财、物配置隶属于地方党委政府。在涉政府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与法院领导都有畏难情绪,不利于实现公正、高效司法。最高法院于2000年9月19日发出《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体制,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但时至今日,执行工作仍然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重重壁垒下,举步维艰,难以突破重围。

(二)法制观念淡薄。政府因具有比公民法人更强大的对抗力,当作为被执行人时,极易使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尤其是某些政府官员守法意识有待提高,对法院执行工作拒不配合,或消极对待,严重影响执行效果,不仅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政府形象。

(三)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政府官员只注重任期内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忽视国家法制建设大局,未充分认识到维护党的形象和政府信用的重大意义,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只要法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便以影响社会稳定、干扰政府正常工作为由给法院施加压力,致使执行工作困难重重。

(四)被执行单位无法定可供执行财产。政府机关特殊地位导致其财产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难以找到合适的财产予以执行。国务院的国发【1990】68号文件规定,只能执行预算外资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甘肃省高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规定,“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只能用该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政府机关所有的资金绝大部分是财政资金,自有资金的范围仅指政府、单位对自有资产出租、使用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由单位自行掌握,依规定自主使用的部分。由于近年来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和政府统一采购,国家机关的自有资金大多在财政部门的帐户上,单位自身帐户并无资金。如何找到合适的财产以供执行,是导致涉政府案件执行难的直接原因。

四、涉政府机关执行案件对策

(一)创新执行方法,开拓执行思路。鉴于政府机关位置的特殊性,法院领导与被执行单位领导及时充分沟通成为必要手段。因此,在此类案件管理方面,应探索相适应的管理方法,例如,对此类案件集中执行,在某一时限内由法院领导负责统一办理,这样既减轻领导工作负担,又能确保案件及时办结。此外,对于被执行单位与执行法院属同一辖区的案件,应通过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方式避开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

(二)加强沟通协调,树立联合执行意识。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坚定不移的贯彻党委领导、政府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执行原则。在执行信息管理上做到专门调查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定期报送相关部门。尤其是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抗拒、阻挠、干预执行案件时,要及时报告党委、人大、政府进行协调,努力把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要对涉政府案件的执行效果进行准确评估,并及时报送被执行单位,如涉及特困群体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法院应力争得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促使此类案件顺利执结。

(三)严守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对党政机关的执行,应首先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避免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正常履行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在无法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坚守司法底线,要敢于碰硬,善于摆脱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干预,用足用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如,对于无正当理由推卸责任的被执行人应果断采取罚款措施以提高执行工作威慑力。无原则退让不仅损害政府形象,也损害法院权威。

(四)制发司法建议函,提供执行方法。法院在加强自身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还应该适时向被执行人单位制发司法建议函,利用自身优势,为被执行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例如,针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问题,根据政府机关财政收支特点,可以建议其编制财政预算或成立政府履约基金,将对外债务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当作支付基金纳入预算,用于清偿债务,以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难题。

(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守法意识。*书记对处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曾明确提出,对涉府案件,各地要提出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采取党政领导包案督办、主持协调活动的办法,逐类逐案予以突破。我国普法宣传已进行多年,应将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到党政机关,使其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摒弃人治思想,逐步树立法制意识,提高负责人法治意识。

课题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栾德翔,副院长刘岩 课题组成员:王延生、董有生、于洪滨 执笔人:王延生、于洪滨

第19篇:县人民法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汇报

文章标题:县人民法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汇报

[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http://www.daodoc.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自2月13日市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活动会议召开以来,我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对2000年来涉诉信访仍未息访的案件,进行地毯式的摸排,逐案复查,重新结论。包案领导及其他活动参与人员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全市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活动会议召开后,我院党组及时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并结合**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会议的要求,一并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工作的领导,院党组经研究后决定成立“**县人民法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明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问题,指导、督促、协调各部门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矛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立案庭庭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006年3月16日,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3月13日市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活动会议精神、《**市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方案》和《市中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实际,研究通过了《**县人民法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此次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制定了具有较强实际可操作性的实施步骤、方法与措施,为推进我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月21日,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院干警大会,进行动员。会上,组织全体干警传达学习上级及本院关于开展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有关文件和实施方案,提高干警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摸清底数,清理信访积案

我院在活动一开始,即组织了34名责任心强、素质高、经验丰富的同志对本院2000年以来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地毯式排查,对排查出的案件分门别类,逐案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将排查结果报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甄别,逐案落实包案领导,确定复查人。到3月25日止,我院共排查出28宗31起信访、人访件,并初步确定了5件重点信访涉诉案件。每件涉诉信访案件均确定了一名党组成员为包案领导,与复查人共同负责到底。

三、规范信访案件处理,作好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为坚决做到“事要解决,息诉罢访”,“解决老帐,不出新帐”,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不满意程度,坚决防止当事人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杜绝突发事件出现,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信访案件复查人对排查出的31件信访件逐案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已有**件涉诉信访件因信访人自愿息诉罢访而结案。

在案件复查过程中,院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指导、督促复查人及时深入开展复查工作,并亲自参与,带领相关人员接触信访当事人,妥善作好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实行周一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有关案件复查人就上一周处理问题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本周工作安排进行细化和部署。

如***院长两次去**乡,协调解决***执行案;副院长***到**敬老院了解信访人**的生活和思想情况;副院长***亲自参与案件复查,认真查阅卷宗,调处了一信访案件;副院长***带领执行人员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使一信访案件当事人罢访;纪检组长***去**镇多方协调,调处了***信访案。

《县人民法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汇报》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县人民法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汇报。

第20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方案1

XX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中省市委县关于教育实践活动第一茬次整改落实、简章立制环节的要求,确保教育实践活动达到预期成效,我镇根据实际,制定出如下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文山会海问题。严格会议审批制度,确保开短会,讲短话;加强文件简报审批管理制度,确保发文规范,文件减少。

责任领导: 牵头部门:镇党政办

完成时限:9月底出台具体意见

(二)集中整治公务用车问题。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运行费用,强化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监督。整治超标超编配备公务用车问题,整治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等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责任领导: 牵头部门:镇纪委 完成时限:7—10月实施

(三)集中整治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全面清理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多占住房,退休、调

离后不及时腾退办公用房、住房等问题。

责任领导: 牵头部门:财政所 完成时限:7—10月实施

(四)集中整治干部“庸懒散奢”和“走读”问题。集中整治干部自由散漫、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及班子成员当“走读生”等问题,杜绝镇机关同志上班时间玩游戏、观看娱乐节目等现象,整治不遵守带班值班制度、不履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擅离职守的问题。

责任领导: 牵头部门:镇纪委

完成时限:9月底出台具体意见

(五)集中开展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四难”问题。开展“文明用语进机关、文明行为进机关、文明服务进机关”“文明三进”机关活动,着力解决慵懒散拖、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特别是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四难”问题。坚决纠正工作人员服务群众态度生硬、口大气粗、对应该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

四、拖着不办的问题。坚决纠正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涣散,迟到早退、离岗脱岗、群众办事找不着人;坚决纠正办事程序繁琐、政策规定不透明、宣传解释不到位,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群众来回跑的问题。

责任领导:

牵头部门:便民府大厅 完成时限:8月底拿出具体意见

(六)集中开展社会治安整治活动。集中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镇村全面宣传发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刷标语、拉横幅、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知晓率。

责任领导: 牵头部门:镇司法所 完成时限:7—10月实施

(七)集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城区重点对背街小巷的卫生死角、垃圾及白色污染、乱搭乱建等进行彻底清理;农村重点对公路沿线的垃圾、粪堆、柴草堆的乱堆乱放等彻底清理。另外,给每个村配备2-3名保洁员、垃圾箱等,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责任领导:

牵头部门: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完成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八)信访积案问题专项整治。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扎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注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摸排走访,变上访为下访,归类整理,协调相关部门对长期积存的信访案件逐一解决落实。

责任领导: 牵头部门:镇综治办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九)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专项整治。针对7个软弱涣散党组织依据已制定好的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基层班子队伍建设。继续深化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升级晋档工作。对基层班子不健全的村,下派镇机关同志兼任支部书记,并委派班子成员联点帮扶整改。

责任领导: 牵头部门:镇党政办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十)干部作风漂浮工作不实问题专项整治。主要整治机关干部当面应的好、落实却不力、说一套、做一套、工作浮而不入、人浮于事、华而不实、好大喜功、虚报瞒报、只说不做等工作作风漂浮的问题。

责任领导:解军联镇纪委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要求

1、各牵头部门要于及时拿出的整改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讨论会,确保整改方案切合实际、易于实施,并报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传阅。

2、切实加强领导。整治工作由党委书记负总责,项目清单中负责牵头的领导班子成员具体抓,按照整改时限和任务,加强配合和协作,做到件件有着落,镇群众路线教育办公室做好日常事务工作。

3、落实整治责任。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建立整治台帐,

加强督促检查,实行逐件销号。各责任所办要各负其责,按时完成整治工作。

4、坚持公正公开。为了增强整治效果,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评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要公开整治事项、公布整治标准,接受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员代表监督组对整改工作的全程监督

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方案
《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方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