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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请销假检讨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8 12:03:02 来源:检讨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请销假流程

请销假流程

1、申请假期的员工打印休假申请表

2、写明请假原因、休假种类、天数等

3、科室负责人审批签字

4、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5、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6、申请表交送办公室存档备案

7、假期结束后到办公室报到销假

8、流程结束

推荐第2篇:请销假制度

麻旺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工作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鼓励教职工把较多的时间用于教育教学工作。遵照酉阳县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及病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酉阳人发〔2005〕102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种类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凭医院证明到学校请假,特殊情况可由家属代请。

(2)请病假如果连续跨周

六、周日也作请假天数计算

2、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事先请假。

(2)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劳动或会议、集会等,请假按实际会议时间计算,不请假按旷工计算。

(3)请事假如果连续跨周

六、周日也作请假天数计算

3、产假、哺乳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大龄青年晚婚生育产假为110天。 (2)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婚假

(1)婚假规定为7天。

(2)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丧假

凡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丧假3天。如在外地,另给予路程假。

6、工伤假

教职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

(二)请假手续

1、请假3天以内,教职工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中层以上干部由校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七天以上一个月内病事假,持相关手续经校长审批后报县教委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请长病假(指连续请病假1个月或间断累计病假两个月)必须有教委主要领导签字及住院证明或住院对账单方可请假。

2、教职工因病、因事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找相关领导请假,特殊急病可事后补上,不请假者按旷工论处。

3、请假者涉及调课、代课须报教导处批准,由教导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处理。

4、由办公室做好请假记录。

(三)销假制度

所有请假时间结束后,均需到请假处销假,并在教务处打报返校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奖惩制度(每天工作量按3节计算)

1、按渝人发[2001]29号文件规定,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发。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病假十天以上,从第十一天开始从绩效奖中每天扣除5元,扣完为止。

2、按酉阳人发[2005]102号文件规定,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每天扣除45元(每节15元)。

3、旷工(含请假后逾期不归者),从旷工之日起每天扣除60元(每节20元)。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学校将上报县教委,请求调离本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学校按程序报批并完善相关手续予以解聘。

4、无故缺勤、未请假随便离校按旷工1天论,旷课一节按旷工1/3天算,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算,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下,累计二次按旷课一节算。

5、婚假、丧假、工伤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规定不符者,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二零一零年春季学期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办公室。

麻旺中学 2010-3-1

推荐第3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人事工作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根据《劳动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医院请销假制度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告知人事部及科室其他同志,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均需提前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条批准手续报人事部登记。

二、职工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科主任请假,并告知人事部。

三、职工因事、病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经科主任及院领导签字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

四、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分为一般病假和住院病假两种。一般病假的天数原则上不超过5天,超过按事假处理。住院病假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公休假:按国家规定,职工年公休假分别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工龄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的公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安排一次性休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最多可分两期休完。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

六、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位工作,并按批准权限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的,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对违反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置。

推荐第4篇:请销假制度

学校请销假制度

根据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为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我校教练、教师与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坚持请销假制度

学校的教练、教师与全体工作人员依据本行业工作特点,除享受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旷工。

二、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

(一)因工作需要离岗,口头或书面向上级主管领导请假并把离岗期间的工作安排好,同意后方可离开。

(二)因私请事假,本人要事先写出请假报告,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请事假的审批手续,按教练、教师与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

1、教练、教师与工作人员请假两天以内(包括两天)者,由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者,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2、学校领导请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者,经学校领导班子批准;超过三天者,由学校董事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学校教练、教师与全体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市级医院的休假证明和相关病例记录,请病假办法和审批手续按因私请事假的程序办理。

因病、因私事请假期间的待遇:

因病、因私事请假,扣发请假期间的在校相应的工资。

三、违反请销假制度处理办法

(一)一周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三次的按旷工半天论,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的按旷工一天论。

(二)脱岗超过半小时不足两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超过两小时的按旷工一天论。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旷工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四)因故逾假者,应提前补假;来不及补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请假对待,否则按旷职、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旷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予以辞退。

(六)利用假期违反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七)因公擅自离岗者,酌情批评、通报批评、警告;如造成损失予以处理。

四、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五、以往规章制度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5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文件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修定本制度。

1、请、休假的规定。

①必须事先请假,请假必须填写《咸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请、休假条》;

②请假需逐级请假,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2、请假审批的权限与程序。

①请假半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岗;

②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岗;

③年休假按照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

④单位领导请假需按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3、奖惩。

①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元;迟到、早退(含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年达到12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科室人员累计迟到、早退(含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达到24次以上的取消科室本年度先进科室评选资格;

②请假1次(以0.5天为单位)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元;

③旷工一次(以0.5天为单位)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取消本人年度先进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⑤迟到、早退、无故离岗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0-500元。

4、销假。上述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逐级销假,超假部分如没有及时按程序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5、本制度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请销假制度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全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6篇:请销假制度

员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二、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矿工一天罚三天的工资,并将其予以除名。

三、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一天以内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经理签字批准,七天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应到公司办理,家不在市内居住或行动不便的,续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以电话联系,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每次假期,续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考勤人员处; 4.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2个小时的; 5.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五、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办事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按比例扣除本月绩效奖金。

六、考勤人员打印出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一经查实,连同签字主管一同给予50元罚款处理。

七、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九、考勤人员应将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附:各种假别及规定

一、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1)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政协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2)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3)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4)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二、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2.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三、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员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3.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不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医疗期为24个月。

(4)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后方可复工。 6。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7.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医疗期工资发放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四、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五、产假和节育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或90天。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1个月。

5.人工流产,休息15-45天(据怀孕月份2个月以内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30天,4个月以上45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7.哺乳时间规定

(1)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哺乳,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一次哺乳,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期可根据居住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有双生儿的女员工,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 (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六、婚假、丧假

1.一般婚假:7天;晚婚(男

25、女23)婚假:10天。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均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 2.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部门直接上级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3.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休3天丧假;

3.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推荐第7篇:请销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并填写请假条,事后销假,科员请假须经本科室科长签字同意,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科长请假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条报综合科备案。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可电话请假,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可托人代办,但随后须尽快补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上班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半天以上,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

5、请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单位急召时,不得延误。

7、以上6项规定中,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指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适用于在岗的全部人员(包括借调人员)。

为便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审批和享受各类假期,现将有关规定分类摘要如下:

一、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病假一次超过3天的,应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2、病假一次超过1个月的,每个月要到单位续假,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当场的,可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单位主要负责人。

3、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可适当延长。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1、根据《劳动法》,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

五、年休假

为了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以更加健康的身体和心情投入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35号文件规定。现制定投资中心年休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单位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经人社局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视为已休假;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年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调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执行年休假的,正常工作期间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在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中冲抵。

(五)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假期短于年休假的,可以补足。

(六)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七)武政办发[2015]35号文件中包括的其他规定。

六、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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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本局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本局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局长、党组书记请假由县委政府领导审批;其他局领导请假由局长或党组书记审批;各科室人员请假的一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并需向局长或党组书记报告,一日以上由局长或党组书记审批。

四、请假人须填写请销假审批单,批假领导要注明准假天数以及销假时间,批假人在岗前将请假手续交给办公室作为考勤的依据。凡不履行请假手续和不按程序请假者,视为擅自离岗,按旷工对待。请假期满上班后要及时销假。外出不能按时返回时,要及时报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

五、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办事,局领导应告知办公室,各股室人外出办事要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并要告知局办公室。

六、因婚、丧、生育、探亲等请假,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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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1 总则

1.1为加强员工请销假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依据以下规范(文件)的条款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办法》等标准(文件)。

1.3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请销假的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属所有员工请销假管理。2 员工请销假管理

2.1一般员工请事假不超过七日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批准即可;超过七日的,必须由本人到综合办公室领取请假条,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经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签字后报考勤室;超过七日的,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请假条留考勤室备案,作为核算工资依据。

2.2各单位正、副职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2.3探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假、产假等假期由综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审批。

2.4出差、公派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及公司领导批准外出的派遣单(公差请假条)。派遣单应按管理范围及时送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2.5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一般员工请假在七日以下的,在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七日以上的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各单位正、副职到值班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

2.6员工假满不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不支付工资,并每超假一天,罚款50元。确因特殊情况,假满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先由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口头说明情况,等员工返回后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按管理范围报综合办公室。

2.7员工请销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不准捎假、代销假。

2.8经批准享受的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2.8.1工伤假:安全机电办公室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8.2病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有病时,须有乡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证明和药费报销单。

2.8.3产假:计生部门证明。

2.8.4婚假:结婚证和计生部门证明。

2.8.5丧假: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

3 附则

3.1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所有。

3.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10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单位文明管理、规范管理,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全系统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请假包括因公、因私两种。因公请假包括本单位及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考察等;因私包括因事、因病请假。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局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党政办备案。

三、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以假条为准,因急事不能到单位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假条,假满到岗时应向党政办报告并销假。

四、法定假日所有工作人员外出离开X境内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五、所有工作人员产假、婚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年休假,一般人员按本单位计划执行;各局室负责人按本单位计划执行并报单位党政办备案。

六、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七、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所有工作人员在假期期间(包括法定假、年休假、双休日),如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加班(除病假外)。所有领导干部在休假期必须保障通讯畅通。

第11篇:请销假管理制度

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别

请假的类别分为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年休假等。

二、假期时间

(一)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至办理销假手续止,具体假期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假、婚丧假、病假、生育假、事假(5天以上),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

(三)年休假、5天以内(含5天)事假,不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

三、审批程序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需请假的,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采用书面形式,由请假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销假采取本人签到。

(一)请假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方式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委托他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病假的须提供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例复印件等材料,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 1局分管领导审批。下属处级事业单位辅助人员请假的,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上辅助人员请事假,原则上年度累计不超过15天,其他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出国(境)探亲或因私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由局领导审批的请假手续,一律报送局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请假登记台账。局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请销假登记,并定期向审批人反馈。

(二)建立量化考核机制。将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三评一推优”日常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或逾期不到岗的每次扣1分。

(三)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局办公室对各单位执行规定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坚决纠正执行规定不严、变通走形等问题。

(四)建立每月通报制度。局办公室每月初通报上月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

- 3 -

第12篇:请销假管理办法

鄂伦春自治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下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鄂伦春旗工商局机关、所属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工商所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

二、请假

(一)、请假人员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休假。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旗局工作人员:

1、股长、副股长1日内(含1日),由分管局长审批;2日以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

2、其他工作人员1日内(含1日)由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审批;2日内(含2日),经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批;3日以上经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分管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

(二)工商所领导班子成员:

1、正职1日内(含1日)、口头向旗局局长请假,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1日以上必须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2、副职1日内(含1日),经本所所长同意后,报旗局人教股备案;1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3、工商所其他工作人员1日内(含1日)由本所所长审批;1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报请分管副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3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三)请假人员必须填写请假报告单,审批手续交人教股留存。

(四)请假期满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休年假遇节假日顺延;请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六)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者事假累计超过15天,不再享受当年职工休假待遇。

四、销假

请假期满上班后,须到人教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在请假登记簿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日期。否则,逾期部分按旷工

处理。

五、病假、事假及旷工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日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含21年)以上,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享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数额。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6、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7、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其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含6天)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7、不定期抽查期间,无故不在岗位的,一次罚款20元,并视为旷工半天。

六、病假、事假的期间的津贴、补贴等待遇

(一)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资金和工作性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二)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工作性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七、其他规定

(一)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二)病假、事假工资按每月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内人薪字[1999]19号文件”执行。

八、其他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请销假管理制度

请销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中心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先请假,事后销假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实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有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事假

(八)丧葬假

第六条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 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7天。

(二)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7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1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15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十条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

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假年累计20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假年累计1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

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

第十三条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市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市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3日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15日的,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95%。

3、连续病假1个月的,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5%。

(3)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4、病假需要长期静养、休养一年内的,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3日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累计事假超过15日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发基本工资的50%。

4、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的,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第十六条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15日的,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15日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的,发工作性津贴的50%;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发工作性津贴的30%,绩效工资停发。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工事除外),累计时间按5工作日计算超过10小时的,发工作性津贴80%。累计时间按22个工作日计算超出60个小时的,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工作性津贴,发绩效工资50%。

3、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连续事假超过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临时外出未履行登记手续的。

第五章请消假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主要部门负责人事假、病假由中心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报主任批准; 30天以上(含30天)的,由主任批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取消本年度年终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学生请销假

沁阳市第九中学学生请销假制度

1、学生如果因病、因事必须请假,可从班主任处领取第九中学学生专用请假条。

2、学生认真、规范、完整、如实填写请假条后,交给班主任。(班

主任如不在校,必须委托一位小区老师负责。)

3、请假条一式两份,分别由班主任和门卫保存。

4、班主任深入了解学生请假事由,予以批准;并将学生请假情况

通知到家长(如果学生系病假,需要家长到校接走学生)。请假条一式两份,分别由班主任和门卫保存。保存好存根。

5、学生持另一份请假条到门卫处办理离校手续,门卫收好请假条,

并通知班主任。

6、学生按时或提前返校,必须到班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按

旷课处理。

沁阳市第九中学

2012年8月30日

第15篇:请销假制度

石大教体发〔2015〕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武口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区教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教职工队伍建设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请假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学校领导外出审批

1.学校主要领导工作时间外出1天以内须告知校办公室;外出2天及以上须提前书面向区教体局办公室报告,经区教体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2.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外出(区外)3天及以上要书面报区教体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校级领导外出向校长请假。

3.校长外出2天及以上,须指定一名副校长临时主持学校工作,并随同请假手续报区教体局。

(二)病事假审批

1.学校主要领导请病事假,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区教体局主要领导和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学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小学报区教体局备案。其他校级领导请假按教职工请假程序审批。

2.教职工事假在5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事假超过5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报区教体局批准;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学校盖章后,报区教体局主要领导审批。

3.局机关科室主任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科室主任批准;1—2天经科室主任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局长批准。

4.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例会和大型会议活动,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局长或书记审批。

5.学校、幼儿园组织教师集体外出学习等活动须报局长审批。

(三)婚假、产假、丧假等审批

1.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审批。

2.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3.年休假为工作人员每年带薪休息的假期。根据国家规定,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年休假。

(四)请销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凡请病假的,除本人申请外,还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及休息证明,并要提供病历、检验单、发票、住院或出院手续。请婚假、产假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3.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并报批。对于跨学期请假的,必须每学期办理一次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三天。

二、规范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

上述人员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同时,当年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能计算工龄及教龄。病假满一年、领取病假工资的教师,从第13个月起,暂停发教龄津贴。 4.教职工曾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自治区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自治区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5.教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0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

6.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病假不超过6个月的,在按规定减发工资时减半执行。

7.经医疗权威机构(市级三甲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正处在治疗期间)不能坚持工作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学校根据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酌情减发。

8.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服务、营利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9.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事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和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等规定处理。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3.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含10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

(三)婚假

1.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并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规定享受婚假。

2.教职工结婚应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确需工作期间结婚的,婚假假期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婚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在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妇不在一地的除享受探亲假外,再给男方30天照顾假,按探亲假待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

3.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4.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五)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丧假假期一般为3天,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途中的路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六)公假

1.公假是指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培训,包括行政工作会议、教育教学研讨交流会、各类观摩会、运动会、各类比赛等。公假按正常出勤计算。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的函授、自学考试等按公假执行,工资待遇照发,但不报销旅差费。

2.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有关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特殊情况电话通知的应该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1)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发文,时间在两周以内的,向校长书面请假:两周以上的公假必须由学校审批后报区教体局备案。

(2)教职工未经区教体局同意参加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活动,不能请公假。如:无正式文件通知的各类活动,由民间团体组织的各类研讨会、考察活动等。否则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规范请假人员的管理及纪律

1.教职工一个学期多次请假的,或复工后不满2个月又请假的,其前后请假时间连续计算。

2.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病假的,按旷工处理,并全额退还已发的工资。

4.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5.教职工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服务、营利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全额退还已发工资,取消批准的假期。

6.教职工如有旷工行为,除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外,还要酌情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发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天及以上,除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外,还要扣发当月基本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单方面予以解聘或辞退。 7.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教职工请假的相关规定,每月底前应将本月请假人员、请假类型、请假时间、减发工资情况予以公示,以接受教职工监督,并将公示内容报区教体局备案。如未按规定执行,一经查实,将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以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上规定如与上级的规定不符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以上规定要求适用于区教体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2015年5月15日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2015年5月15日印发

第16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1、全体人员要自学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持正常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2、全体人员请假一天需向分管副局长请假,二天或二天以上需经局长批准。上班期间临时有事外出向所在股室负责人请假。

3、请假期间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应提前与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工作。

4、请假时间与公休假抵销,即请假时间超过公休假的,原则不再休公休假。病假应由医院开具请假证明,事假超过 公休假的每天扣月基本工资除以30的基数。

延时工作制度

1、临近下班或刚下班时,只要没有离开工作场所,有办事群众来,仍要热情接待,按程序受理,不得以要下班或已下班为由推托或拒绝受理,更不能持不友好态度和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应主动延长服务时间,直至把工作办理完毕。

2、在办理急办事项过程中到临近下班时间,不能因此停止办理,推托以后再办,应主动延长时间,直至办理完毕。

3、节假日期间,如遇急办、特办等重大事项,有关股室负责组织人员加班办理。

4、各股室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示延时服务制度的有关内容,并自觉执行,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局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涉及延时服务的投诉,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休假安排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 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第17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了严肃公司的劳动纪律、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了《请、销假制度》,望公司员工共同遵守。

1、公司员工原则上每周休息一天。公司办公室的员工由公司领导批准请假和销假。项目监理部的人员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批准请假和销假,不需办理请假手续。项目总监休假超过一天,要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2、项目监理部的人员一次休假二天及二天以上的,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或业主现场代表)批准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在次月5日前与上月考勤表一并上交公司。请假人向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销假,再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向公司领导给请假人销假。

3、在监项目在本省非本市的,项目监理部的人员每月可以考虑请假人一次休息四天(包括往来的时间)。请假人向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及业主现场代表请假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需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4、在监项目不在本省的,项目监理部的人员每二个月可以考虑请假人一次休息八天(包括往来的时间)。请假人向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及业主现场代表请假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需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5、请假以不影响正常的工作为准。请假人应在假期前一天的下午下班后离岗,在假期到期的次日上午上班前到岗。

6、上述为公司员工正常的休假时限。如因个人原因需超长休假的,请假人向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及业主现场代表请假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需办理请假、销假手续,对超过的假期公司将扣其工资。如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正常的休假时限批准休假的,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将补发其加班费。

7、公司员工在休假期间的手机应保持畅通。

8、各项目监理部总监或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及时上报给办公室,如果虚报或不报,一经查出,扣除总监200元/次。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广州华轻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2年 8 月 15 日

第18篇:请销假制度

事业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园区工作人员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参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上班考勤

(一)园区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上班实行签到,每天上、下午各签到一次。上午8:00前签到,下午视下班时间签到。上午未签到的,视为迟到;下午未签到的,视为早退;上、下午均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三)加强签到监管。签到时,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监督,严格实行本人签到,坚决杜绝代签。签到结束后,由监督签到的领导将签到册放入签到柜,签到柜的钥匙由分管领导保管。

第二条 严格值班考勤

(一)园区实行每天值班制,由园区领导分别带班,职工分组轮流值班,负责处理当天值班期间的事务。

(二)值班领导和职工应尽职尽责,到岗到位,按时值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遇紧急情况,要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如擅离职守,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值班签到,签到时间为每天晚上9:00(节假日值班,上午9:00、晚上9:00各签到一次)。值班人员到带班领导处签到,签到结束后,由带班领导将值班签到卡放入签到柜。未签到视为缺席。

第三条 严格会议考勤。

(一)园区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会、工作会、员工会等各种会议,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二)园区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应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记录。

(三)园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实行点名,由办公室在会前和会议结束时,分别点名一次。会议结束后,会议点名卡由办公室负责人放入签到柜。

第四条 严格请销假

(一)请销假范围:享受探亲假和休假待遇的;因公外出的,包括开会、培训、学习考察、招商引资、处理紧急事务、争取项目等;因病、因事请假的;其他需要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二)请销假审批权限:园区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园区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的,经园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园区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人请事假,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园区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前1天报领导审批。请假时,应填写《园区工作人员请销假卡》一式两份,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一份交园区办公室备案,一份存各自部门备查。遇具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特殊情况,不能回园区签到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将《园区工作人员销假卡》交办公室登记备案;需到园区外出差的,可口头按审批权限请假,但请假手续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凭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会议通知(文件或电话记录)交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返岗后,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四)园区工作人员公休假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年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请销假纪律。按程序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同意请假后要做好工作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凡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由本人承担在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五条 严格出勤奖惩

(一)园区工作人员旷工的,每天扣50元;上班、开会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0元;值班缺席的,每次扣50元;开会缺席的,每次扣20元。代签到的,每次扣当事人100元。代签3次及以上,当事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职工违反考勤和请销假规定的,累计计算,在绩效工资中予以扣除。

(二)每月底,由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对本月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经园区主要领导审核后,交财务执行。同时,在园区工作会上进行通报,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四)园区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逾期不归、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9篇:请销假办法

《中共奉节县委组织部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的通知》(奉节人社发(2014)139号 )所涉及文件内容:

一、奉节人社发〔2010〕241号内容附后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委综合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党政机关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2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单位分管领导报批;3至15个工作日的,向单位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至15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

一年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不含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主要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以内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6至15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6至15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单位主要领导报批;6至10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11至15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至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1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的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2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3至5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至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1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至10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1至15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6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假期期限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规定给予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二)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

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

第九条 工作人员结婚,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可按渝人发〔1999〕17号文件规定给婚假5个工作日(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可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

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第十条 因料理直系亲属(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丧事需要请丧假的,可按渝人发〔1999〕16号文件规定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可按《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妇女,可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第十二条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职工年休假按(渝人发〔2008〕61号)文件执行: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五条 职工年休假有关问题处理:

(一)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三)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四)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五)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 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 病假期间按渝人发〔2007〕57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四)职工因工负伤,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 事假期间按渝人发〔2005〕106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以下工资待遇: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

金。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按国家和市的有关政策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法定假期的,按渝人发〔2007〕57号文件规定其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其中,女职工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第十九条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按渝人发〔2008〕61号文件规定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其中,请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医疗证明,如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拍片、首次诊断费等(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须在假期内完善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冲抵。

第二十二条 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请假人须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第二十三条

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

第二十四条 同一工作人员不得一次请两类以上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伪造假证,骗取各种假期,经查证核实的;

(三)请(休)假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没有做好工作衔接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疏于管理出现职工擅自离岗的;

(二)违规、越权准假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各类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病假、事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的时间少于回单位上班前批准的假期天数又请病假、事假的,视为连续请假。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由县教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上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渝人社发〔2014〕77号主要内容

在职人员按政策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不扣基本工资的,规范津补贴照常发放。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按规定批准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工作性津贴按60%发放,生活性补贴照常发放。

在职人员(不含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全年累计病假超过131个工作日的,从第132个工作日起,休病假的工作日按本人日工作性津贴标准(日工作性津贴标准=月工作性津贴标准÷21.75天)的60%发放,生活性补贴照常发放。在职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达到7工作日不足10工作日的,当月工作性津贴按50%发放,生活

性补贴照常发放;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达到10工作日或旷工的,当月工作性津贴不予发放,生活性补贴照常发放。

在职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扣发3个月工作性津贴(按考核年度12月份本人工作性津贴标准计算),生活性补贴照常发放;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扣发12个月工作性津贴(按考核年度12月份本人工作性津贴标准计算),生活性补贴照常发放;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而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工作性津贴暂停发放,生活性补贴照常发放,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20篇:请销假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

(八)事假;

(九)丧葬假。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 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

2、

3、

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正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10天以内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10天至30天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对应的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15天至30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3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同志批准;4天至29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同志同意,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30天以上(含30天)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地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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