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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2:23:17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入河排污口设置资料3.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材料

2004年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

一、排污口范围

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包括新建,改建,扩大等设置。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入河排污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三、入河排污口审批及手续

(一)审批权限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

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二)审批流程

1、排污单位申请

(1)不同项目对应申请单位

1)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2)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3)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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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需要携带的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注:3种情况不需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2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 ○3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 ○

2、审批单位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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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证报告书主要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

(三)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生态影响分析。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七)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九) 结论

二、章节内容及要求介绍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建设项目性质(新、改、扩建)、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量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2) 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汇水区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二)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已有水功能区划水域的,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影响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限制排污控制要求,分析评价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等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未划分水功能区水域的,应详细说明排污影响范围内水域现状取水情况,分析评价现状水质及纳污情况,并根据现状用水功能和下一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计算水域纳污能力。

2) 水域纳污能力应采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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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定纳污能力的水域,应按SL 348的规定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纳污能力。

3) 限制排污总量原则上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意见为准。未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不超过纳污能力为限,同时可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控制总量。

(三)拟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区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

2) 对于城镇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城镇发展规划、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以及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说明入河排污口的位置(具体经、纬度,准确到″)、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入水体基本情况等。对于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原有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类型、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入河排污口的类型主要指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分类主要是指工业、生活和混合;排放方式主要是指连续、间歇,入河方式主要是指明渠、管道、泵站、涵闸、潜没等。

2) 废污水来源及构成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所排废污水来源、组成。 3) 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拟排的废污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对应的排放总量。对于温排水应有温水排放量和温升数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应详细论证调查数据。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水功能区(水域)水质要求以及流域情况确定设计水文条件,采用相关水质模型预测入河污水的影响范围,分析对水功能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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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影响范围论证工作应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各水期,尤其是不利环境设计水量条件下对水体水质影响范围,温排水应预测设计条件下周平均1℃以上温升范围,涉及第三者权益影响的,需预测周1℃以下温升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应结合管理要求图示说明。

3)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计算论证入河排污口中污染物对相关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影响程度和变化趋势。应根据论证区域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可达性,以及与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总体和阶段控制任务的协调性。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的要求,采用直流冷却方式的火力发电厂,生产温排水不得排入水库等封闭水体。温排水排入河流水体时,应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分析温排水等对珍稀水生动植物、鱼类、水体富营养化等敏感生态问题的影响。

2) 入河排污口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入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较弱和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泊),以及现状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化发展趋势的水域,应针对性的分析评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3) 影响区域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结合区域重要湿地、濒危水生生物生境及鱼类资源的调查,以栖息地、繁殖地(产卵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变化和保护为重点,分析入河排污口排污前后水域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敏感生态目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4) 对于重污染和存在退水风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和污水处理工艺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非正常工况下排污对水功能区的影响,提出应对风险处置措施和对策。

(七)入河排污口排污可能影响地下水系统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重点分析论证排污对上下游水功能区(水域)内主要集中城市生活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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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安全的影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有制约因素。

2) 当排污可能产生有毒有机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特征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

(九)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影响论证并结合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保护要求、第三者权益等因素,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能否采取措施减免,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变更建议并重新进行论证。

2) 应明确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于提出最优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说明原因和提出建议;对于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可以采取措施减免的,应提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并给出有条件的结论。

(十)论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类型、排放的废污水量、排放污染物浓度(温升)和对应的主要污染物质总量。

2) 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生态的影响。 3) 对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4) 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的建议及其合理性。 5) 入河排污口排污前污水处理措施及其效果。

6) 入河排污口设置最终结论:是否可行;可行的限制条件等。

(十一)论证建议应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单位对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事故排放时的应急措施等。

三、资质要求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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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五、已建入河排污口的登记

六、入河排污口的管理

推荐第2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有限公司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简本)

----------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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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概况 1.1公司概况

---公司成立于-----年,是-----公司,其前身为-----公司。厂区位于----境内,距海口市----公里,距三亚市--- 公里,距东方市八所港---- 公里。公司注册资金----万元,总资产逾----亿元。公司股东共有---家,分别为----。

公司拥有独立的矿山,储量约---。公司年水泥生产能力----万吨,主厂区建有三条窑外分解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分别为一条2000T/D、一条2500T/D、一条5000T/D熟料线;公司配套建有-----余热发电站。

公司生产的“----”牌水泥是省重点保护的名优品牌,主要有三个品种,分别为PO42.5R、PO42.5低碱、PC32.5水泥。--。 1.2--公司污水处理情况 1.2.1现状情况

生产车间的循环冷却系统采用静电水垢控制器及无阀过滤装置,除系统蒸发风吹损失和管网漏损外,冷却系统除垢废水外排---m3/d,经厂区外的---排入---河。

余热发电车间不直接产生废水,主要是汽轮发电机房的高温、高速运转设备需要的间接冷却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油类等,余热发电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d。这部分废水经隔油、沉淀等措施处理后,经厂区外的--排入---。

化验室等辅助生产废水主要是酸碱废水,废水排放量为---m3/d,经中和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是SS、CODCr、BOD

5、油类等,产生污水总量为---m3/d,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经厂区外的-,排放量为---m3/d。1.2.2污水处理情况

--公司污水处理系统的总投资约---万元,入河排污口位于---,系统设计处理量为---m3/h,共有两套设备,每套设备的处理量为---m3/h。该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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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生产厂家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艺流程为(1)潜污泵根据调节池的液位浮球控制,高液位时启动,低液位时停止;(2)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水解酸化池进行水解酸化反应,把大分子的有机物分解为小分子的有机物,以利于下一步的好氧处理。(3)经过水解酸化后的污水流入一级接触氧化池进行好氧处理。经一级处理后的污水进入缺氧池进行缺氧反应,进一步降低污水中的氨氮及磷。(4)缺氧池出来的水再经二级生物接触氧化池进行进一步的好氧处理,处理后的水流至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上清液达标排放,污泥部分回流至水触酸化池,部分回到污泥池,污泥池的多余污泥定期用吸粪车外运。 2.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编制情况 2.1论证规模

本次编制《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污水排放量为---m3/d的设计处理能力作为论证规模。 2.2论证范围

-公司仅有一处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且排放量很小(约为---75 m3/s),仅为----多年平均流量为--- m3/s 的0.4%,因此排入---河-陂下游河段后,对水功能区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3.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根据《----公司水资源论证报告》,---公司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大部分回用,少量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达标排放;雨水采用明沟外排,进入厂区外排水沟。因此,本工程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即排污井,排入-陂下游河段,排污口设置位置合理、可行。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采用重力排放方式。 4.水域管理要求及排取水现状 4.1水功能区划与水质管理目标

根据《海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江水功能区划河段总长-km,共划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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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水功能区,其中保留区1 个,保护区3 个,开发利用区5 个。

本工程主要涉及---中游乐东~东方开发利用区和---江开发利用区,二级区划功能分别为---大广坝~---农业、景观娱乐用水区和-饮用、工农业用水区,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工程取水用于-公司取水工程的生产、生活使用。 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确保昌化江水功能区的水质管理目标。 4.2水域纳污能力

处理后的污水排水量为---4m3/ d 即---- m3/s,。

4.3取排水现状

-公司取水点有两处,即----段,总取水量为----万m3。 入河排污口有1个,排污系统设计处理量为----m3/h。 5.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5.1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 5.1.1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

运行期所处河段属水功能开发利用区,即---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为石碌河昌江饮用、工农业用水区),可以接纳运行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雨水采用明沟外排,进入厂区外---河。退水总量为645m3/d。本工程设一处统一的入河排污口,退水是达标排放且排放量很小为0.0075 m3/s,仅为----河多年平均流量为1.8 m3/s 的0.4%,因此,排入---河水尾水陂下游河段后,对水功能区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5.1.2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影响

----公司取水工程退水口所处河段属水功能开发利用区,即一级水功能区为石碌河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为石碌河昌江饮用及工农业用水区。由于本工程项目完成,工业生产废水大部分回用,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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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由排污井外排至----河。雨水则经雨水明沟外排到厂区外的---河,最后流入---河。由于处理后的污水排水量小,仅----m3/ d 即----因此,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影响小。 5.2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根据《海南省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叉河园区供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分析知:大广坝1955 年~2006 年坝址出库水量加上大广坝—戈枕区间的来水量,经旬调节计算,扣除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后,得到戈枕坝址多年平均出库流量为80.9m3/s,其中最低旬坝址出库流量为9.83m3/s。51年合计2016 个旬中,有2005 个旬戈枕坝址来水量能满足河道生态环境用水量需要,保证率为99.45%,缺水旬份数占总旬数0.55%;戈枕水库生态用水量基本能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海南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生态流量12.7m3/s,其中大广坝11.2m3/s,戈枕区间1.5m3/s。因此,该项目取水对生态用水基本没有影响。当上游来水量大于生态需水量时,--水库的最小下泄流量为12.7m3/s;当上游来水量小于生态需水量时,---水库的最小下泄流量等于上游来水量。因此,不会对---江下游水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水库的生态下泄流量为12.7m3/s,----支流石碌河石碌水库的生态下泄流量为0.96m3/s,加上戈枕水库、---水库以下至玉雄村昌化江下游区间集雨面积约600km2 的区间来水,东方市玉雄水源地取水口最小来水量大于14.0m3/s,远大于东方市玉雄水源地取水10 万m3/ d 即1.16m3/s 的要求,因此,也不会对东方市玉雄河段的水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水库的生态下泄流量为1.0m3/s,----区生活及生产退水回归河道水量约3 万m3/ d 即0.347 m3/s,本项目在水尾水陂取水仅0.145 万m3/ d 即0.0167 m3/s,因此,项目取水不会对------陂下游河段的水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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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污水排放事故环境风险分析 5.3.1风险分析

通过对-----公司所选用的工艺及工程设施的分析,污水排放事故风险的类型主要是污水处理系统在非正常运行状况时可能发生的原污水排放、污泥膨胀及恶臭物质排放引起的环境问题。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环节存在于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备两大系统。 5.3.2污水事故排放的影响评价

污水处理系统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原污水如果直接排放到---河、进入----河,将使下游水体受到污染,对----河的水质造成较明显的影响,对水生环境影响较大。

5.3.3污水事故排放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防范污水事故排放的具体措施主要有:选用的各类机械、设备、设施尽可能采用先进、优质产品,并具有较高的自控水平,实现故障设备自动报警;对所有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电力供应系统采用双备份;工作人员一律实现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运行过程严格检测水温、pH值等重要指标,维持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污泥膨胀、污泥解体。

为防范污水事故排放的发生和应急处理,本报告提出建议:运行管理单位编制污水处理系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排放应急预案,并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6.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方影响分析

----公司水泥厂运行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雨水采用明沟外排,进入厂区外排水沟进入---河。本工程设有入河排污口一处,由于退水是达标排放且排放量较小,因此,不会对第三者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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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污水处理设施及处理效果分析 7.1主要污水处理设施 7.1.1污水处理设施

本工程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为采用SMD地埋式污水生物处理装置,主要组成为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一级接触氧化池、缺氧池、二级氧化接触池、沉淀池、鼓风机、污泥泵、电控系统等。工艺流程为:

7.1.2污水收集系统

排污管为DN300铸铁管,主要区域为办公楼、机修及电修车间、生料制备车间、熟料煅烧车间、水泥包装车间,最终汇入----公司入河排污口,管网基本上是地埋网状分布敷设,总长度约15km。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充分利用地势,各区域的污水基本上能重力输送至污水处理系统。 7.2本工程设计进水水质指标

根据《2015年海南省环境状况公报》对昌化江水质的评价:昌化江干流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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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所有监测河段水质均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见图2-5),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为了解昌化江戈枕水库和石碌河水尾水陂取水口的水质现状,本次委托罗牛山莱茵检测认证服务(海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对石碌河水尾水陂取水口、昌化江戈枕水库取水口进行采样监测分析,监测结果(见表2-

3、表2-4 )显示二处取水口水质都符合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

7.3本工程处理后退水水质指标

2016 年7 月26 日罗牛山莱茵检测认证服务(海南)有限公司对---公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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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厂污水处理站外排污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见表6-1 )表明各项指标都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7.4污水处理效果分析

总体上讲,戈枕水库、水尾水陂水质良好,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能满足生产用水要求。污水处理排放的污水做到达标排放。 8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8.1排水规模的适合性分析

公司生产运行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生产废水排放量约为===m3/d,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m3/d,本工程设计排污处理量为---m3/d是合适的。 8.2达标排放符合性分析

本工程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为采用SMD地埋式污水生物处理装置,经处理的尾水的各项指标都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排污尾水的特征污染物浓度为COD≤28mg/L、BOD5≤4.6mg/L、SS≤86.5mg/L、NH3-N≤8.6mg/L,满足规定要求。经分析计算,本工程的废污水排放总量在其纳污能力范围内,不改变---河水功能区水质现状级别。

8.3排污口位置合理性分析

--公司的入河排污口位于一二线旁,属厂区最低洼处,经度(准确到″): ---- 纬度(准确到″):-----,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充分利用地势,各区域的污水基本上能重力输送至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排污处理量为360m3/d,排入---河水尾水陂下游河段,区间无其它取用水户,对水功能区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排污口位置设置符合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位置基本合理。 8.4水功能区管理合理性分析

本工程达标排放工况时,排污尾水进入石碌河后其主要控制指标(COD、NH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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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能够达到III类水质标准,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要求,没有改变功能区的使用功能,也不会对相邻功能区产生影响。该排污口的设置满足石碌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公司入河排污口所处河段属水功能开发利用区,即一级水功能区为----河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为----饮用及工农业用水区。本工程项目完成,工业生产废水大部分回用,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由排污井外排至---河。雨水则经雨水明沟外排到厂区外的---河,最后流入---河。由于处理后的污水排水量小,仅---m3/ d 即--- m3/s,因此本工程尾水排放满足水功能区纳污。 8.5排污口对汉江河势的影响分析

---公司生产运行期间产生的污水排放量约为----m3/d,污水总排量较少。本工程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为采用SMD地埋式污水生物处理装置,经处理的尾水的各项指标都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不会改变---水功能区水质现状级别。本工程排水通过南抱河进入---河,达标排放且流量较小,对----河河势稳定性、水流形态产生的影响很小,不会对河段河势变化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9结论

对---公司水泥厂污水处理站外排污水进行监测,不同工况下主要控制指标(COD、NH3-N)浓度达标。工程达标排放工况时,岸边水域基本不产生超标水域,本工程对---河水体产生的不良影响较轻微,对----河水生生物、河势演变、第三者合法权益等不会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但不达标排放工况时,对水功能区水质则有明显影响。

-----公司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合理,但必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尾水达标排放。同时要切实做好石碌河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废污水排放指标控制,实施排污口水质在线监测、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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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水务局服务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

款庄镇为民服务中心水务站窗口便民条(存根)

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有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应提供第三者承诺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工程建设申请及审批机关(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

申请人签字:

电话:

款庄镇为民服务中心水务站窗口便民条

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有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应提供第三者承诺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工程建设申请及审批机关(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

咨询电话:

签字:

推荐第4篇:入河排污口布局

2.入河排污口布局 布局方案 禁止水域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  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 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域;

其它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

限制水域

除了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之外,其他水域均为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 严格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 一般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到水域纳污能力范围内之前,限制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严格限制水域

省界缓冲区等矛盾突出水域

禁止区水域联系密切的上游相邻功能区和支流 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大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涉水的重要敏感区水域等

禁止区水域以外的其他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流、湖泊或河口 规划期有保护意义水域:从长远考虑仍具有保护意义的湖泊、水库等水域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域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

一般限制水域

除禁止设置和严格限制入河排污口的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划定为一般限制区。该区域原则上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采取以老代新、削老增新等手段,以不增加污染物入河量为控制目标。

3.入河排污口整治

• 基本要求

以功能区水质保护为目的,应以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为基础,对入河排污口整治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回用优先、集中处理、搬迁归并、调整入河方式等分类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原则上禁止区水域所有的排污口均需整治,逐个调查入河排污口,研究提出明确的整治途径

2、对限制区水域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分阶段整治方案

整治措施

生态净化工程:应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废污水特性,防洪排涝要求及景观需求等,综合考虑选择生态净化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人工湿地等。 适用对象:  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废污水;  合流制截留式排水系统的排水等;  其他适宜生态净化工程的。

入河排污口整治措施

入河排污口合并与调整工程:应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管理要求,结合当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规划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必要的合并与调整。

 在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接水范围内的入河

排污口应并入污水处理厂管网;

 截污导流一般采取将入河

排污口延伸至下游水功能区,

或延伸至下游与其它入河排

污口归并等形式。

污水处理回用工程

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包括厂内循环回用和厂外回用两个部分,对于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达标尾水主要考虑企业内部循环回用;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尾水主要考虑厂外中水回用。

 不具备污水入管网条件的远离城市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

 对于未按有关要求建设中水处理回用系统、中水回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区域,应提出包括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等限制措施。

关闭或搬迁排污单位工程: 对于排污量大、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具有显著影响的排污企业,若采取上述整治措施仍无法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提出关闭或搬迁企业的整治要求。

应在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分解方案,综合考虑河道管理、岸线规划等要求,研究提出包括排污口净化生态工程、排污口合并与调整工程、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和企业关迁等措施的主要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

推荐第5篇: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一、监测程序

1、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在接受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2、实施监测

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需在入河排污口排水处采集,涉及到水功能区或敏感目标以及有关审批的前置条件的,相应的应采集河道内的样品。采集和测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监测单位应填写验收监测表。

4、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监测单位完成验收监测时,应当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二、监测因子

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入河排污口真实排污情况,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监测单位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五、评价标准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功能区水质须符合水功能区水质评价要求。

六、监测报告的编写

1、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污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处的采样点位,污水排入的水功能区的采样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申请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监测数据、报表(附监测原始数据),监测结果及其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存在问题及其整改建议以及验收监测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推荐第6篇:0000000镇入河排污口

0000000镇入河排污口

排查情况汇报

一、河道及入河排污口总体排查概况

(一) 河道基本状况

1.汾河从堤村乡杨洼庄村入境,在甘亭镇天井村出境,境内流程45.8公里,流经堤村、赵城、辛村、大槐树、甘亭5个乡镇54个村庄。

流经我镇13个村(上纪落村、下纪落村、北玉村、南玉村、苗村村、南官庄村、贾村、常

二、常

三、北营村、南营村、左北村、左南村),总计14.1公里。

2.洪安涧河是汾河一级支流,发源于古县、沁源和安泽交界处的太岳山,在苏堡镇南铁沟村入境,在0000000北营村西流入汾河,县境内流域面积238平方公里,流程21.9公里。涧河多年平均流量1.98立方米/秒,最大洪峰流量1690立方米/秒。

流经00000009个村(李堡村、城东村、梗壁村、涧桥村、庄园村、秦壁村、姚庄村、常青五村、北营村),总计8.5公里。

3.广胜寺涧河是汾河的一级支流,为季节性河流,又名南大涧,下游称漠河。发源于明姜镇井子峪村,在0000000南官庄村村东与石姑姑涧河汇合后汇入汾河,全长21公里。流域总面积为152.5平方公里,主河道总长21公里。平均纵坡12.6‰。

流经明姜、广胜寺、大槐树3各乡镇20个村,流经00000005个村(永一堡村、东永一村、南磨村、北官庄村、南官庄村),总计6.6公里。

4.石姑姑涧河是汾河的二级支流、广胜寺涧河的一级支流,为季节性河流。发源于苏堡镇侯家庵一带,在0000000窑上村、南官庄村村东注入广胜涧河,河道总长度为27公里,流域面积135平方公里,河床糙率约为0.03,最大洪峰流量68立方米/秒。

流经00000009个村(东周壁村、南周壁村、北周壁村、东冯堡村、西冯堡村、辛堡村、弯里村、南磨村、南官庄村),总计4.7公里。

(二)排查组成人员、实施步骤、方法、时间 1.排查组成人员:

组长: 成员: 2.实施步骤:

现场查看排污情况、进行详细的定位记录。及时汇总排污口的详细资料及时上报领导。 3.排查时间

结合河长制工作台账,在日常排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级要求对流域内排污口进一步核实其排污情况。做到无死角、无遗漏。 4.排查方法

我们发放了《全面推进河长制》宣传彩页;出台了《0000000关于开展清河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镇总计有40个入河口,其中5个排污口。35个入河口为雨水口以及退水口,5个排污口目前已上报县河长办,我们将配合上级部门对排污口进行处置。

(一)对排污口的管理建议:

1.加强巡查,摸清底数,完善台账记录;2.动态监测,科学指导,完善设施设备; 3.雨污分离,截污入网,完善污水管网建设; 4.与相关单位协调,严格执法;

(二)对入河排污口监管的具体要求或意见:

环保部门对污水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反馈监测结果,根据排污标准进行处理;

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推荐第7篇: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审批事项报送内容

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审批事项报送内容:

1、行政审批内容

市属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3、审批数量及方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及有关具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许可。

4、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5、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6、申请表格

入河排污口申请书一式六份。

7、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市水务局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水务局。

9、审批程序

(1)申报 (2)受理 (3)审查

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包括现场勘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批准后申请人可以设置入河排污口。 (4)入河排污口登记

入河排污口设置完成并经验收后,填写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进行登记。

10、审批时限

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内决定许可或不许可

11、审批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后方能设置入河排污口

13、审批收费

暂无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日常检查

推荐第8篇: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工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是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承办单位。

第三条 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单位应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请对该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验收。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时办理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的,设置单位可在提请取水许可验收的同时,提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

设置单位提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报表;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性自查报告;

(三)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表);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审批文件;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性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废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口门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三)有削减要求或削减承诺的,有关削减措施或承诺是否落实。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否落实。

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表),由排污口设置单位委托同时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认证资质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水环境监测单位编制。承担入河排污口验收监测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结论负责。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自收到入河排污口验收申报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内容是:

(一)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

(三)入河排污口已按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建成,污水排放符合行政许可决定中提出的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四)有削减要求或削减承诺的,有关措施和承诺已经落实。

(五)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水量监测设备、报送信息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有完善的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七)有关水资源保护措施全面落实。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组织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时应成立验收组。与取水许可验收同时提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可与取水许可验收同时进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组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部门代表,当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项目涉及复杂技术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入河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验收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废污水排放方式、水量和水质等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针对是否符合第六条的验收条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是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是否通过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入河排污口,待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通过后可正式使用。

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重新提请验收。整改意见由承办单位根据验收意见提出。 第九条 未经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入河排污口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验收组工作人员在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报表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表)的要求和格式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统一规定。(附件

一、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

一、申报条件与材料明细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

2、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申报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及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6、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二、办事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持全部材料向市365便民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水务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其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

受理后,市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或听证,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准予批准的许可决定文件或者不准予批准的许可决定文件由水务局(行政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

(三)检查与验收

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在施工过程中不对堤防造成破坏;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验其竣工后的排污口与图纸和水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

三、承诺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到办结1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听证时间不计入14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地址及窗口

办理窗口:义乌市365便民服务中心二楼水务窗口 单位地址:义乌市江滨北路279号

五、详情咨询电话

0579-85570070 0579-85214623

推荐第10篇: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河流水质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此三项以下统称设置)、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划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 第五条 南明河的污水排放必须进入截污沟,不得直接流入景观水体。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分级管理:

(一)猫跳河、南明河及其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跨县河流交界断面上游两公里、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除前两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回执。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三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市、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按规定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六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对废水、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在投入使用前,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向作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有权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污超过排污口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影响防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非法设置排污设施,偷排工业废水,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青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已

- 1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入河排污口设置需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入河排污口设置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需要立项审批的提供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不需要进行立项批复的,应提供相应的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本办法所称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是指对水功能区入河污染物总量没有明显增加、对水功能区水质、其他取用水户权益不构成影响、不在水功能保护区或其他重要敏感水域内且不存在事故风险。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3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需将审批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审批机关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应提出初步意见。

审批机关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审批机关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审批机关依法举行听证。

- 5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排污单位应按照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有关要求,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经审批机关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等可能导致水质恶化及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时,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放要求。

第十八条 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情况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排污等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建立登记台账。入河排污口统计信息纳入省及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登记、审批情况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入河排污口档案包括:

(一)审批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论证报告、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审批决定和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 7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入河排污口排污的;

(二)拒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要求报告入河排污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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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

现将《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3、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附件1:

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分散排污不适用此细则。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浦阳江安华水库以下河段、东苕溪青山水库坝址至德清大闸河段、钱塘江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河段、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河段,以及在跨市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应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河段,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段,以及在跨县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本细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当符合:

(一)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二)国家和省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三)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和排放规律;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分析;

(六)在特殊情况下对排污限制的要求和措施;

(七)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八)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九)论证结论。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由报告编制单位对所作出的结论负责: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审批机关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时限不包括听证和专家论证所需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重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邻功能区以及跨行政区域河段交界断面附近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审批机关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本细则公布前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排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对入河排污口的退水水质进行监测。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除为正常管理外,所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统一使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本细则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二十四条 第七条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指法定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批复的,应提供相应的其他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指论证报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安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怀洪新河和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级直接管理的河道(渠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前款所称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是指对水功能区(水域)入河污染物总量没有明显增加,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其他取用水户权益、水生态系统平衡不构成影响、不在水功能保护区或其他重要敏感水域内且不存在事故风险。

3 第九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不需单独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但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有关内容。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以及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审批机关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公告、听证和专家论证所需的时间。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一)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

(三)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

(四)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动的。

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试运行满三个月,正式投入使用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二)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含水量、水质及主要污染物浓度),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监测次数不少于三次;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关于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承诺落实情况说明。

6 第十九条 2002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本《细则》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

2002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2005年1月1日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若不存在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未对所在水功能区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细则施行后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若存在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或对所在水功能区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应在补办相关手续,并完成整改后,到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005年1月1日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所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明显的标牌,标牌上应注明该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位置坐标以及排入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排污口设置单位、监督单位名称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入河排污口统计时,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编码和命名,统计成果应抄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7 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应包括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文件、审批单位批复和决定文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资料、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单位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排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抄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对入河排污口的退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置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细则有规定 8 的,依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规定的,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统一使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城市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的要求,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国家或我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水库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扩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五条 对在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整治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设置排污口,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

(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水功能区要求、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九条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第十条 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可以将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审查意见;不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排污口的设置审查需要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书(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否则,其排污口设置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特殊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设置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总量已超过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坏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设置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立标志牌和安装污水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江河、水库设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登记。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排污口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

排污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记表;

(二)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三)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统计表。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报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逃避监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江河、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市水利局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汇报1..11.21

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汇报

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海河流域位于东经112°~120°、北纬35°~43°之间,西以山西高原与黄河流域接界,北以蒙古高原与内陆河流域接界,南界黄河,东临渤海。行政区划包括北京、天津两直辖市,河北省绝大部分,山西省东部,山东省、河南省北部,内蒙古自治区及辽宁省的一部分,流域面积为31.78万km。

海河流域由滦河、海河、徒骇马颊河三大水系组成。滦河水系包括滦河和冀东沿海诸河,海河水系由北三河(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黑龙港水系和海河干流组成,徒骇马颊河水系由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及滨海小河等平原河道组成。

2003年,海委组织开展了流域较全面的入河排污口调查,共有入河排污口4000多个,对其中1900多个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监测,入河污废水总量为42.9亿吨,COD入河量133.1万吨,氨氮入河量为11万吨。

2007年,海委组织对流域主要河流上的1200多个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监测,入河污废水总量为46.83亿吨;COD入河量为110.8万吨;氨氮入河量为12.2万吨。

2010年,海委组织对流域主要河流上的近1000个入河排污

2口进行了监测,入河污废水总量为41.9亿吨;COD入河量为63.7万吨;氨氮入河量为8.5万吨。

二、监督管理基本情况

(一)配套制度建设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海委编制了《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于2008年6月19日得到水利部水资源[2008]217号文件的批复,从入河排污口设臵审查、登记、整治、档案、监测等5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委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规建设

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后,海委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细则》,在实施取水许可审批的同时,同步开展了取水许可退水水质管理工作,严控新建入河排污口。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近年,海委共完成20多个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退水审查,受理1个入河排污口设臵申请。

(四)日常监测

目前,海委对直管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每年至少监测一次,流域内除天津、山东等省、直辖市开展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外,其他地区未开展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只有海委于2003年、2007年、2010年组织开展过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

(五)入河排污口登记

2005年,海委开展直管水域入河排污口登记,共登记排污口214个,未登记排污口16个,登记内容包括排污口的名称、地理位臵、坐标、排污口的影像、排放方式、相对位臵图、流量、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情况。近年来,通过定期巡查,掌握海委直管水域入河排污口变化,未进行重新登记。

(六)入河污染量核查及通报工作

海委在2003年入河排污口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组织开展了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测,掌握了主要河流的入河污染物量。2011年,海委结合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继续组织开展了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测,目前正在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海委于2009和2010年组织开展漳卫南运河水系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工作,向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报告了漳卫南运河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漳卫南运河沿河各省入河排污口达标情况以及近年来漳卫南运河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引起了地方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效促进了各省市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工作。

(七)执法检查

海委会同地方水利和环保部门,每年定期对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和岳城水库周边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地方政府。

(八)排污口标识设立

2011年,海委在漳卫南运河水系开展入河排污口标识设立的试点工作,该项工作正在开展,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较多,主要是缺少入河排污口标示的法律依据,地方不配合标识设立工作。

(九)其他情况

目前,还未形成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期上报入河排污口统计资料的制度,海委只是通过近年开展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掌握了一些基础资料。

海委同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等省、直辖市环保部门就控制流域水污染举行过座谈,其他沟通方式较少。

三、存在的问题

(一)入河排污口变化大,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周边及滦河水系2005年登记的排污口有170个,目前仅存18个排污口,31个尾矿库。上游地区,实施污水集中收集,统一汇入污水管道,有的进入污水处理厂,有的直排河道,找不到直接排污单位,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未经审批

一些设臵较早的入河排污口,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监管起来比较困难,违法设臵的入河排污口,很难取缔。对于新增的入河排污口,除涉及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外,设臵单位不会主动找水利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设臵审批,私设入河排污口偷排污水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支流口无负责单位,管理难度大

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辖区内有安阳河、汤河、滑县调节渠及浚内沟口4个入卫河口,目前主要用于沿河、沟、渠企业及居民排污,无具体负责单位,且排污企业众多,入河排污量无法控制,有的企业通过城镇下水道排入支流,再入卫河,企业排污更是无法控制。

(四)排污口登记困难

企业排污和入河排污量是比较敏感的问题,各单位持消极态度,不愿提供过多的数据信息,即使提供了数据也不是真实数据,有的是环保部门对行业的排污要求,有的是估计数据,造成入河排污口登记资料不完整,可信度差。

(五)执法手段落后

管理单位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没有必要的执法证件,对违法排污行为束手无策,同时也很难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执法环境差。

(六)入河污染物总量难以掌握

入河污染物总量是通过每年一次的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推算的,很难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变化情况和污染物总量变化,但目前的人力、物力保证每年监测一次入河排污口都有困难,很难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一样一年监测多个频次。

四、建议

(一)准确掌握入河污染物总量

入河排污口监测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更为完整的体系,包括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与核查调查相结合的一套体系,进一步研究更合理的方法来推算入河污染物总量。

(二)尽早开展入河排污口常规化监测

目前一些省市尚未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已经开展监测工作的省市有的尚未实现常规化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尽早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将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来,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入河排污口监测专项经费,保证每年开展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

(三)进一步开展流域入河污染物总量通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各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做好职责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工作,并将每年的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海委,海委结合监督性监测成果负责流域汇总,上报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四)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范

希望水利部能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范,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所能采取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手段和执法措施,指导各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使今后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

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是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督导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已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外业和内业工作,按时完成入河排污口清查阶段工作,形成入河排污口普查对象名录,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2011年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工作要与正在开展的普查工作相结合,二者成果要相衔接,调查资料和监测结果出处尽可能一致起来。

(二)开展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通过开展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掌握了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但很难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变化情况和污染物总量变化,根据人力和物力情况,筛选污水排放量较大、污染较重的入河排污口作为今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点,全年增加检查和监测频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16篇:武汉市入河排污口调查与评价[推荐]

武汉市入河排污口调查与评价

王克智刘国英万鹏王一峰黄鹤斯马永良

1水资源概况

武汉市地处华中腹地,地跨东经113°41′~115°05′,北纬29°58′~31°22′,国土面积8494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积2117.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约25%,水面率居全国省会城市之首。5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65条,境内河流总长2166.4公里,水面面积471.31平方公里。长江在武汉市境内长度为145.5公里,长江在境内的一级支流有8条,总长391.2公里。全市共有湖泊166个,湖泊总容积19.53亿立方米,水面面积779.56平方公里;共有水库272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6座,小型水库263座,总库容9.25亿立方米,兴利库容4.75亿立方米,死库容1.83亿立方米,水库水面面积83.82平方公里。另外塘堰、鱼池、港渠等水面面积782.35平方公里。

武汉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47.2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43.71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1.01亿立方米,二者重复计算量7.47亿立方米。

武汉市多年平均总入境水量7122亿立方米。全市多年平均总出境水量7145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总入境水量与出境水量基本平衡。

武汉市降水径流时空分布不均,地域差异明显,且4~9月来水占全年70%以上,易涝易旱;年蒸发量小于降水量,属湿润地区,且雨热同季,有利于农业生产;境内自产水资源有限,客水极为丰富,开发潜力巨大,但巨量过境客水对城市防洪构成很大压力;全市地表水体环境质量相对稳定,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良好,地下水水质稳定。

2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2.1分布情况

据统计,全市共有各种类型的排污口376处。按排污口所在行政区统计:汉南区6处,蔡甸区12处,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下同)18处,硚口区5处,汉阳区24处,东西湖区55处,江汉区1处,江岸区10处,黄陂区43处,新洲区71处,江夏区59处,洪山区48处,武昌区16处,青山区8处。

2.2污水分类

按污水性质和来源分类,共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混合污水、医院污水、污水处理出水5个类型。

按污水性质分类,生活污水的排污口98处,工业废水的排污口58处,混合污水的排污口191处,其它共29处。另据统计,属污水处理厂或经

一、二级处理排放的口门有34处。

按污水排放规律分类,连续排放220处,间歇排放146处,其它10处。 按污水排放方式分类,泵站50处,沟渠66处,暗管181处,涵闸41处,其它38处。

按排污口设置规模分类,年排污水量1000万吨以上大型口门40处,占11%;排污水量100~1000万吨中型口门92处,占24%;排污水量100万吨以下小型口门244处,占65%。

2.3污水水量和主要污染物

选择其中109处排污口进行水量、水质同步监测。入选对象属于沿江、沿河比较大的重要排污口和中心城区湖泊尚未实施截污的排污口,监测的范围具有一定代表性。

据统计,109处排污口处废污水排放总量约6.15亿吨(扣除了部分涵闸、泵站排涝排渍水量、不含火电)。其中混合污水2.57亿吨,单一生活污水0.31亿吨,工业废水3.27亿吨。另火电厂废水2.61亿吨。

武汉境内入河排污口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仍比较普遍,实施监测的109个排污口中,有68个口门超标,且有超标口门多、超标率高、超标倍数大的特点;超标率较高依次为悬浮物超标率66.7%,化学需氧量超标率16.7%;少数口门悬浮物超标达10倍以上,化学需氧量超标达3倍以上。

3入河排污口污染物对其水域的影响

废污水排入水域中,往往会造成水环境的污染。水域因流速低、水浅等因素影响,使湖泊水体稀释自净能力低于江河。

根据《2008年武汉市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与评价报告》和《武汉市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管理目标,全市重要水域的水质监测结果表明:长江、汉江及11条中小河流(举水、倒水、滠水、金水、沙河、府河、通顺河、巡司河、蚂蚁河、协子河、滩头河)武汉段,其一级水功能区(不含开发利用区)达标率为6

1.5%,二级水功能区达标率为50.0%。142个湖泊和12座水库,其一级水功能区(不含开发利用区)达标率为15.9%,二级水功能区达标率为13.5%。其中142个湖泊中有12个湖泊营养状态为中营养,有130个湖泊处于不同程度的富营养状态;12个水库的营养状态均为中营养。20个主要供水水源地,水源地水功能区达标情况良好,其一级水功能区(不含开发利用区)达标率为50.0%,二级水功能区达标率为76.9%。

统计数据表明,排污口污染物对不同水域水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随着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的日益推进,湖泊水质有望得到明显改善。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1.武汉市入河排污口调查以2009年4月统计为准。据统计,原有各类排污口540余处,实施“清水入湖计划”截污工程已截断中心城区入湖排污口160余处,入河(江、湖、库)各类排污口至统计时间止还有376处,排污口在各区都有分布,排入长江、汉江和中小河流的排污口共有193处,排入湖泊的排污口共163处,排入水库的排污口20处。长江有各类排污口86处,是排污口分布最多的水域;汤逊湖有排污口24处,是湖泊中排污口数量最多的水域;夏家寺水库有排污口9处,是水库中排污口最多的水域。调查结果表明,排污口的数量、分布与人口密集度和工矿企业分布情况有关,如长江、汉江城区段,汤逊湖、严

西湖、金银湖等水域,排污口数量相对较多,这些水域周边一般人口多、企业多。夏家寺水库、道观河水库是旅游渡假区,且有一定规模,也是排污口较多的水域。

2.此次选择了部分水域有代表性的排污口共109处实施了水质、水量同步监测,109处排污口年废污水排放总量约6.06亿吨(扣除了部分涵闸、泵站排涝排渍水量、不含火电)。其中混合污水2.57亿吨,单一生活污水0.31亿吨,工业废水3.18亿吨,另外火电厂废水2.69亿吨。109处排污口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25.68万吨,其中排入江(河)24.05万吨,排入湖(库)1.63万吨。年排放量最大的污染物前二位依次为:化学需氧量13.4万吨,占52.2%;悬浮物10.4万吨,占40.6%。

3.武汉入河排污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污水性质以混合污水量为主,混合污水的排污口191处,其次是生活污水,排污口98处,工业废水排在第三,排污口58处。二是入河方式多以暗管为主,这类排污口有181处,其次是沟渠,这类排污口有66处。泵站和涵闸排污口数量虽然不多,但这类排污口一般都是大中型以上排污口(含排涝、排渍水量)。三是排放方式多以连续性为主,连续排放口门220处,其次间歇排放,间歇排放口门146处,还有少数为季节性排放。四是排污口污染物对不同水域水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湖泊的影响远比江河的大。

4.2建议

为保证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控制、防治水体污染,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议如下:

1.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武汉市江河纵横、湖库星罗棋布,虽然水资源量比较丰富,但总量还是有限的,时空分布也极不均匀,水资源质又极易受到污染和破坏。因此,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公众了解和遵守水的各项法律法规,让公众自觉地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必须形成节水、减排、降污良性循环机制,推进武汉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城市建设。

2.建立健全相关规章、法规制度。完善长江相应的保护法规、规划,促进沿江城市联手控制排污,从体制上保障长江水体免遭污染。出台《水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口的设置和已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同时制定严格的验收程序;要求新设排污口必须申报,建设不达标不发许可证,多口排污与未按规定程序及规范申请设置或变更的,予以追求责任或处罚等。制定中水回水激励措施,鼓励单位(企业)和个人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通过倡导中水回用,政府适当给予补贴,以刺激单位(企业)和个人主动治理污染。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前提下,逐步对环境资源进行有偿分配,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从而达到较好的效果。建立正常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水资源保护机构正常业务开展和治污专项科研工作,促进武汉市城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建设。

3.加强水资源水环境管理。水资源保护应遵照水量与水质并重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制定和规划整个区域的水资源保护目标、措施和要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谋求经济一时的发展。强化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将工作重点从以水质保护为主转向水质保

护与生态保护并重,加强《武汉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实施和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的管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是《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事项,要认真开展入河排污口的论证审查工作,既要严格控制取水量,限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用水,又要严格退水水质管理,严格排污权管理,强化水功能区管理,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水安全。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实施排污计量及水质在线监测。应在已有的水质站网的基础上,推进水环境监测站网完善,加强对水域水质的监控和监测应急能力。对排污单位要求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设施和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强化统一规范管理。加强对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监督。在合理规划入河排污口的同时,要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新设或扩大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力度,凡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应依法处理。推进水资源保护建设,加强以源头控制为主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并开展纳污能力核定工作,依法提出限排意见。

4.加强有关“水专项”研究。加强水域纳污能力分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研究、长江汉江水源地的影响与对策研究、雨洪资源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专项研究,以推进水生态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促进水资源科学开发、高效利用,确保广大市民饮水安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撑武汉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

5.加强队伍建设。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加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逐步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素质和能力,加大监督执法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投入力度,形成机动灵活、准确高效的执法体系,为武汉市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作者单位:武汉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第17篇:剖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透视水资源管理体制

剖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透视水资源管理体制

摘 要:通过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践与认识,揭示入河排污口管理方面的缺陷。根据新《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江流域具体情况,论述了制定和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方略。阐明了建立水资源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探讨了建立21世纪可持续发展水利管理新体制。

关键词:入河排污口;水功能区划;可持续发展水利;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严重的江河水污染,是由“三废”排放失控所引起。解决水污染应处理好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依据是水平衡,生态平衡。根据生态平衡提出纳污总量,使江河纳污后不超越“环境容量”。

1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危害严重

近20年来,长江流域接纳废污水量不断增加,而水污染治理却严重滞后,水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以干流污染带、湖泊富营养化和水土流失为特征的流域生态环境恶化呈明显上升趋势。目前达标的水功能区不到一半。

1992~1993年长江水资源保护局等对长江干流攀枝花至上海之间21座主要城市江段及城市区间直接自河取水口、入河排污口等进行了系统调查和监测。据统计,取水口574处,取水量(生产能力)5,233万t/d。入河排污口394处,1991年入江废污水总量38.8亿t,占干流城市废污水产生量的61.4%,比1982年增长0.34倍。

长江流域污水排放量1997年183亿t,2000年234亿t。干流岸边污染带长度逐年增加,已近600km;沿江城市500多处自河取水口均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20多座城市面临污染型缺水危机。重庆、武汉、南京、镇江、南通、上海等城市水厂因取水源被污染而多次停产。如镇江内江水厂水源,南京上元门、城南和北河口三个主要水源水质污染物均超标。上海、重庆水厂的有机物、酚污染严重,水厂经常被迫停产事故。武汉堤角水厂的上游1,000m以内就设置有各种入河排污口6处,198

7、1992和1996年供水水源地曾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停产历时最长的达25d。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水厂在选址时很难避开武汉晨鸣汉阳纸业公司排污的影响,被迫将取水口改选在其下游1,000m,并采取从江心300m处取水,为此增加投资430万元。500多处取水口如若都从江心取水,损失将达到数十亿元。上述情况的发生与水资源管理有关。

2管理方面现存问题

(1)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未与地方发展规划结合

沿江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不当、不合理,取、排水口犬牙交错,生活、工业用水水源地受到上游入河排污口严重威胁。如南京大厂镇集中了南化公司、南京钢铁厂、南京(华能)热电厂、扬子石化等大型企业,在约3km江段就分布着15处入河排污口,年排废污水量7.62亿t;此江段还分布有上述企业和大厂镇水厂等7处自河取水口,其中大厂镇水厂等取水口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不得不将取水口迁移到上游对岸并从江底铺管道取水。

(2)水资源保护规划脱节,有待改革落实

城市要么没有实施流域规划的机构;要么没有与流域规划配套的地方规划;或者地方规划与流域总体规划标准不一致。有些沿江省市虽制订了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规划,但规划标准、原则受地方的制约,擅自降低本江段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规划标准,用牺牲流域乃至国家利益的“神机妙算”来换取地方经济效益。如重庆市就曾一度违背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长江干流水资源保护规划》中将长江重庆江段水质保护标准确定为Ⅱ类的规定,竟擅自降低为Ⅲ类,以求增多入河排污量,从而减少地方水污染防治投资。再如九江发电厂三期发电工程擅自扩改其排污口并向下游移动,污水在九江石化厂生活用水取水口上游约50m处排放,严重侵害石化厂用水安全权利。

(3)江河成为排污沟并造成水污染纠纷

目前沿江城市为解决其水环境问题,不是积极就近建造污水处理厂,而是以“充分利用长江水环境容量”为名,热衷于兴建截污排江工程,如上海、武汉等市,甚至无锡、常州等非沿江城市,也兴起修建长距离管道向长江排污。这种不顾大局,以邻为壑的行为,不仅加剧了长江水污染,还导致一些地区上下游之间的水污染纠纷。

毒污转移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3年前被安徽“驱逐出境”的伟业有机化工厂“迁”到湖北武穴后,继续违法向长江大量排放高浓度有毒废水。省际间水污染纠纷发生多起,如浙江嘉兴市与江苏苏州市由排污问题引发的筑坝堵河水事纠纷,社会影响很大。上述事例集中反映了目前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

(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①地处宜昌市的安琪酵母股份公司,十多年来生产的废水直接排入长江。监测结果显示:仅COD(化学需氧量)一项就超标101~195倍,COD年排放量达10万t。有的厂商公然以失真的“自检”进行蒙骗,或偷排强排,而地方环保和水利部门却管不好管不了。在地方保护伞下,像安琪公司这样的污染大户长江岸边何止百千。

②很多人包括领导高估了长江的自净能力,以为“污染物稀释了就没有问题”;有些单位认为“交了排污费,排污合法”;有些单位任意设置入河排污口;还有些地方放弃已有的截污治污工程改向长江直接排污。上述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充分说明水资源统一管理、流域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

(5)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上的空白

①沿江城市入河排污口没有统一管理。我国一直呈现“一龙治水”、“多龙管水”、“强龙压不住地头蛇”的局面。如位于武汉市与鄂州市交界处的武汉葛化集团公司,自1991年至今将全部工业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往长江,严重危害了下游鄂州市自来水厂等供水水源地水质。因此引起了鄂州市人民的强烈抗议,市环境保护局曾多次向湖北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局告诉,但受区域管理体制的制约,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②边界河段缺乏管理。如长江流域内3万多km评价河长中,1998年超标河长达19%,到2000年上升到了26%。流域省界断面水质超标率也呈上升趋势。种种迹象表明边界河段“三不管”。

③医疗等行业废水入河缺乏管理。如武汉市环保局在2003年抗“非典”期间对武汉市159家医疗机构调查显示,94家无污水处理系统,每天至少有600t“致病废水”经城市下水道排入长江。上述事实明确显示我国目前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弊端。

3新《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原则

新《水法》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划定水功能区,并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净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

按新《水法》要求,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等水资源保护工作都必须实行水行政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在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上,明确分级管理,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要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对重大排污口的设置、限排管理和总量控制的意见和建议。要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以对缓冲区、保护区、保留区提出排污控制的原则要求,对排污控制区提出减排污染物的要求。

1999~2001年,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水利部的部署组织编制了《长江片水功能区划》和《长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已付诸实施。“区划”及“规划”也是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基础,前者是确定水体纳污总量的主要依据,后者则是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和陆上污染物削减量的主要依据。

4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探讨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一项极其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根据新《水法》,由水利部及派出机构等制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及《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刻不容缓。

(1)为管理入河排污口,新《水法》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因此必须对入河排污口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2)在新《水法》颁行之前,入河排污口设置或变更未能与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不符合法制规范,应通过调查、登记及建档,重新按《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执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3)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排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其水污染防治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三个环节均应接受排污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设置或变更工程完工后,应向排污口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只有经排污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程序包括:①预申请审查;②申请审查;③竣工验收。

(4)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应遵循如下原则:①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必须符合水功能区划,必须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②废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③必须符合《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5)制订《实施办法》,并根据长江干、支流及湖、库区域水功能区要求,本着便于管理、便于排污的原则,对入河排污口的建筑及入河方式等方面进行技术规范,是入河排污口设置规范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新设置入河排污口进行审批的基本技术依据之一。

(6)新《水法》授权并支持入河排污口管理部门对重大排污口,对重点、敏感水域进行常规监测、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使用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计量部门认定的污水排放计量设施,并按季、年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排污口统计表。管理部门每年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入河排污口组织年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减少或停止排污,并按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使用。

5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建设

(1)从狭义的水利管理到广义的水资源管理

我国是水旱灾害频发的农业国,历朝历代都很重视水利管理,但一般只针对防洪和农田水利的管理。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根本未把“水”当作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引入水利管理。80年代后,水利工作的重点才转移到实质意义的“管理”上,各级水利部门的工作也从狭义的水利管理,逐步过渡到广义的水资源管理。

当今水资源管理的内涵实质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节约、配置的管理。即通称“资源水利”、“环境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这是以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水资源整体性综合规划和配置的管理。

(2)国外水资源管理的成功经验

1933年美国颁布全面开发治理田纳西河流域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并建立具有行政实权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实现了流域开发、治理和保护的统一;环境资源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即TVA模式。

法国1964年颁布《水法》,组建全国范围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系统)。即将全国按河流水系分成六大流域,成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财务局,后称罗讷河公司。实现了按流域划分管理单元,对自然水体实施综合管理。

英国在1973年和1989年两次调整了流域管理体制,在促进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英国的流域开发是以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为中心的流域综合开发。如泰晤士河水务局卓著的水务一体化管理,就是流域管理体制综合开发的成案例之一。

日本的经验:1962年制定《水资源开发促进法》等;在1987年制定《全国综合水资源规划》,指定“水资源开发公团”为开发管理机构;对水土资源进行全流域的综合管理,进行有计划的利用和保护。

(3)国外水资源开发管理的发展趋势

1992年联合国《21世纪议程》中提出,水资源应按流域进行综合管理,统一规划。影响全局的关键工程及有争议的地区,由流域机构统一管理,协调关系。排入水域的主要排污口,由流域机构统一管理。

发达国家在水资源管理上的共同经验是:①流域的开发与管理已经从单一目标向多目标(水资源、水电资源和综合水库)、综合开发与管理。②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把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管理分开。强调以流域为基础,与国家和地方行政监督、协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③在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很大的行政管理权的同时,还给了相当的自主权。④流域综合开发与管理必须要有国家在政策上的支持。

(4)我国水资源管理浅析

①我国施行流域管理已有百年历史,但效果不明显。影响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利因素很多,主要有江河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政策、法律和体制存在的问题,束缚了水资源快速开发和合理利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A、旧的流域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由于条块分割,人为地将系统完整的自然水文地理和生态环境形成水系分拆,实际上很难实现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和合理分配,形成“群龙自治,各行其是”或“三个和尚袖手旁观”的局面,导致出现了许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以及流域上下游之间的水事纠纷。见上述事例,这里不再赘述。B、流域管理法制不健全,流域管理缺乏法制保障,我国水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特别是流域管理法制不完善、不具体,难以操作,是流域管理的薄弱环节。C、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明确的产业政策。D、主导思想偏向,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

②“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创举,其主要作用是防治污染的主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目的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治理污染的措施,以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不对周围环境产生破坏。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这项制度。

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水法》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流域管理。新《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这是《水法》自1988年实施以来的经验总结。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注重水资源宏观配置,发挥市场效应。明确规划在水资源开发中的法律地位,强化流域管理。

(5)对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构想

笔者分析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经验教训,其成败决定于管理的“法制、体制、规划”三大要素,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水务管理体制是核心,它既是管理机构,又是权力机构,有权提出水污染防治的法令、政策与标准并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有权对有关政策与规划组织实施与检查;在经济上有独立性。笔者认为,我国当务之急是对七大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资源管理专门立法(《××流域管理法》),授予其执法和行政管理权,并进一步明确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职责分工。当法制完备,体制确立之后,流域综合规划便是开发治理的方略,是流域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在具体实施上,可按一贯做法先树典型,而后展开。

6结 语

(1)创立可持续发展水利事业和实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措施是新世纪治江管水的新思路。21世纪的水资源流域管理要把发展与环境可持续性融为一体。

(2)联合国“21世纪议程”对排污问题十分重视。笔者对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的剖析后,确切认为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治理水污染的紧迫性和建立水资源流域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我们的目标和方向就是实行新《水法》提出的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之路。1993年深圳率先成立水务局;1996年陕西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体制;1999年黑龙江推行水务局体制;2000年上海市水务局成立,这一系列措施的推出都取得很好效果。随后全国成立水务局及由水利系统实施水务管理的单位共计1063个(其中还有武汉市、西安市、哈尔滨市及大连市,截止2002年6月)。

(3)根据水资源以流域为单元流动的特点以及国际上实行流域管理水资源的成功经验,制订有关《流域管理法》,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流域管理势在必行。只有国家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坚定站在国家立场依法管理水资源,全力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才能制止不良不法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上述晨鸣汉阳纸业公司长期违法向长江排污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查处,最近在央视曝光,就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一个活生生的环保教材。

(4)2003年非典型肺炎突发事件,发人深省:监督管好入河排污口,保护饮用水源地很重要,且重在防患于未然。重庆市有关部门已于2003年6月率先提出了《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又为了水资源保护监督加强执法,黄河、淮河水利委员会已建立水资源保护执法监察队,都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简介:汪 达(1957~),男,湖北武汉人,高级工程师,从事流域性水环境与水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

文章作者:汪达 汪明娜

第18篇: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2005年实施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深入了解地方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工作经验。2011年10月19至21日,由水利部水资源司保护处组织,水资源管理中心、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参加,组成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审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对淮河流域蚌埠市、淮南市及江苏省徐州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重点检查了淮河干流沿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蚌埠市热电厂、化肥厂排污口及江苏安徽省界断面排污监测等情况。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调研组成员10月19日晚到达蚌埠市,20上午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会议室与局主管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座谈,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汇报了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情况,对淮河干流沿线排污口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调研组也审阅了淮河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图集、淮河流域跨省河流省界水质监测断面图集、蚌埠市和淮南市城市及水功能区现场查勘资料及奎河缓冲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等资料。

10月20日下午,调研组分别赴蚌埠市及淮南市淮河干流沿线开展调研检查工作,现场查勘了蚌埠市席家沟给定排污口、八里桥综合排污口、淮南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金庄村(洛河电厂)、淮南市化肥厂及小站台综合排污口的排污情况,就排污量及处理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汇报。

10月21日上午,调研组赴江苏省徐州开展调研工作,现场查看了奎河缓冲区排污口整治、省界断面水质监测站建设及徐州市国祯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等情况,听取了相关人员的介绍和汇报。

调研结果显示,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在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水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紧密结合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设置审批制度、核查登记制度、日常监测制度、档案和统计制度、通报制度等,实施情况较好。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和监测工作能力建设日益完善,但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及时解决,以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

二、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情况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按照《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 2

(二)加强核查,建档立案,加强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 按照水利部要求,自1990年开始,淮委水保局组织流域四省水利部门在全流域范围开展了入河排污口的调查及监测工作。1998年,为适应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每年组织流域四省水利部门开展全流域城镇入河排污口核查监测工作,系统掌握全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2008年将核查监测范围扩大到乡镇以下所有重点入河排污口,对淮河流域所有乡镇和村的重点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拍摄入河排污口口门照片和GPS定位。更加准确地掌握了流域污染物入河排放情况,同时编制完成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图集(城镇卷及水功能区卷)、跨省河流(缓冲区)省界水质监测断面图集、流域重点水功能区入河排污状况汇编等。

按照水利部《关于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规定,在对淮委管理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排污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完成流域机构管理范围内的省界缓冲区、直管河道及淮河干流重点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通过入河排污口的登记,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主体和管理对象。

(三)加强监测,明确全流域入河排污量变化情况 淮河流域入河排污量监测结果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客观评价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效发挥了主要作用。目前每年依法向流域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淮河流域入河排污量。同时对照淮河

- 4河排污口。

(五)依法行政,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按照淮委管理权限和水利部门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及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依法开展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的审批,严格把关,从源头控制排污。对不能满足水利部门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做出了不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共批准同意了13个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并对多个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入河排污口设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建设项目零排放,不准设置入河排污口,努力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严格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管理。同时加强了对已批复的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严把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关。

(六)重点突破,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试点工作

根据淮河流域入河排污量大、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合理,对水功能区水质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的特点,淮委水保局开展了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试点工作。2008年组织江苏省水利厅编制了江苏省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提出了入河排污口的禁止区、限制区,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日常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组织编制了淮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开展了宿迁市饮用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源保护区(宿迁段)入河排污口整治试点工作。

- 6水资源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也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制度建设是开展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水利部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新《水法》实施后,及时以部令的形式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随后又多次发布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委里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发布了多个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的文件和制度。正是因为有了有效的制度建设加上水利部和淮委的重视和支持,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才有了今天的成效。制度体系的建设使得流域和各省从上到下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有了统一的思想和认识,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的修正和完善,越来越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入河排污口监管的工作要求,保证了整个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团结协作是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 淮河流域城镇众多,入河排污口分布散、类型繁杂,实施水质水量同步监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必须依靠地方水利部门的力量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支持。淮委水保局通过沟通和协调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协作机制,与流域内四省区在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上达成共识,目标一致,团结努力,互相支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紧密配合,为流域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与环保部门保持信息渠道畅通,通力

- 8石,是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改善水功能区状况、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强有力保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水法》规定了水功能区划分制度,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功能区监测的职责,但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后如何实施,水利与环保如何衔接等问题并未明确。对水功能区监测发现超标后仅是向政府报告采取治理措施和向环保部门通报,缺少制约和限制手段。在排污口管理上,《水法》仅对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排污口审批同意制度和处罚措施,但对已设入河排污口并没有管理规定,虽然现在普遍开展了普查登记,但在法律效力上还值得推敲;对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及对超标排污处罚等,目前在法律上都还不明确,排污口审批后的监管还缺少法律支撑。

(二)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健全。

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水功能区管理技术导则。在监测上,采用水利部颁布的《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评价暂行规定》(试行),以最劣断面采用一票否决法,未体现出各水质断面、各水质指标的权重和超标程度,造成水功能区达标率过低。在评价中,目前水量、生物指标等未纳入评价范围,不能满足对河湖生态系统健康管理的需要。入河排污口论证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技术导则,现采用的《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过于简单和原则,对编制单位指

- 10

(一)尽快批复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水功能区管理的重要手段,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是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依据。流域机构管理的入河排污口主要涉及到包括省界缓冲区在内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由于全国水功能区划至今没有得到国务院批复,给流域机构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建议尽快批复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

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是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和预防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重要手段。淮河流域是我国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严重的地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发,为了保障流域水功能区水质安全,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议进一步加大监测单位能力建设力度,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反应监测能力,对排污影响大的重点入河排污口逐步实施在线监测,建设水量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及时全面掌握入河排污量变化情况,为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供支撑。

(三)完善法规制度,修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是一项单独的行政许可制度,应通过修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取水许可审批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分开,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同时应尽快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报告的编制、审查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入河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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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龙桥街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龙桥街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区委办《2018年城厢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六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莆城委办【2018】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水环境为目标,依法整治主要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确保我街道主要河道排污口得到全面整治。

二、基本做法

1.全面排查。在前期排查的排污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排摸,为全面完成整治工作打下基础,我街道辖区内共排查出14个入河排污口,并一一建档立册。

2.分类推进。加强排污口成因的排查,对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限期整治,做好雨污分流的限期整治。

3.统筹推进。结合“河长制”工作,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情况,彻底整治排污口。

三、整治目标

全面清理封堵排查发现的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

四、实施步骤

1.统筹部署阶段。制定龙桥街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筹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2.排查阶段。龙桥街道共发现14处入河排污口,下磨溪9个,龙桥溪3个,延寿溪1个,洋西溪1个。

3.集中整治阶段。对排查出的排污口进行整治,全面实行排污口封堵、雨污分流纳管等方法,现已完成逸夫幼儿园、北磨桥头、筱塘北街、逸夫小学、石室路桥头、市总工会、白天鹅酒店、儿童乐园共8处排污口的污水收集;并对市府办集资楼、凤办集资楼2处排污口进行封堵;龙桥派出所桥下第二自来水厂自来水厂反冲洗水,区住建局和区水务局已发函给市水务集团令其整改;龙桥溪3处排污口由区住建局牵头已进行雨污分流处理。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街道河长办及成员单位、社区要精心组织实施,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排污口整治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2.完善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体制,定期会议、信息报送、进度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排污口整治相关情况,确保整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3.营造整治氛围。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加大排污口整治专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整治工作。

城厢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

2018年7月16日

第20篇: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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