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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29 08:37:22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护林员申请书

护林员申请书

篇1:我志愿加入 护林员的队伍

申请书

尊敬的勒乡村有关领导:

本人是勒乡

(一)村的村民,初中文凭,2007年—2009年服役

于西藏阿里公安边防支队。退伍回来后,因农村户口没有安置工

作。目前在山南地区打工,没有田地,没有牲畜,也没有稳定的

工作及收入。所以我想通过这次林业局招募护林人员的机会,申

请加入 护林员的队伍,自觉履行护林员的职责,认真做好护林

防火和封山禁牧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做到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尽职尽责,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旦增加措 2014年10月 篇2:关于调整护林员工资的请示

关于调整农村专职护林员工资的请示 开发区管委会:

我区现有护林员122名,其中农村专职护林员91名,原公益岗护林员31名。原公益岗护林员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含三险),农村专职护林员只享受6000元/年的补助费。 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村护林员工作的积极性,加强我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巩固绿化成果。特申请调整农村专职护林员工资为1200元/月(含三险)。目前,全区91名农村专职护林员市级补助费为人均3600元/年,每年总计补助费为327600元。91名农村专职护林员按照人均1200元/月的标准,全年工资为1201200元,每年尚需增加资金873600元。 妥否,请批示。 篇3:护林员责任书

护林员责任书

为确保加强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明确护林员的责,落实管护森林资源责任。按照县局指导精神,经站研究决定,站与护林员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护林员须按上班时间签到,不得迟到、早退,同时手机二十四小时保持开通,遇到问题及时处理。

二、护林员须每天巡护本人管辖的责任区,每月不少于25个工作日,对群众宣传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制止乱砍乱伐林木、破坏森林和乱占林地等,同时,记录当天本人巡查经过的有关事项。

三、监督和管理本责任区的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点,应及时报告站、县防火办、镇政府,并积极参与火点扑救。

四、监督本责任区林木采伐,间中3至5天到伐区检查,若发现超出采伐范围采伐,应及时制止,发停伐通知,并报告站、县林政股。

五、协助处理本责任区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工作。

六、定期查岗,如发现上班时间不在本责任我,给予通告、罚款。

七、护林员责任区为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站存一份,责任人存一份。

小江镇林业工作站

护林员:

2013年

日 《护林员申请书》

推荐第2篇:护林员

护林员

基本要求: 护林员,有自然村级护林员,行政村级护林员,林场护林员和国际专业护林员等。护林员基本要求和标准有:

(1)要身体健康。

(2)要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

(3)有一定农村工作基础和管理经验,因为护林员负有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及时阻止破坏森林资源等责任。

(4)要有相当的护林防火、安全防范专业技术。

(5)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因为护林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其所管护范围内森林资源的安全。

学习内容: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知识、典型涉林案件解析、护林员职责、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为内容对护林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培训。

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的检查,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及时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灾,应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护林防火委员会,配合组织扑救火灾,协助调查火灾案件。

3、定期巡护本责任区的森林,火险高等级期间,必须全日制巡查,并建立护林工作登记簿,记载每天护林巡山中发现的各方面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森林管护工作。

4、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管护责任区内的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5、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应及时报告林场业务股,并协助开展各种的森林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制止森林病虫害传染源出入责任区。

6、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向森林派出所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非法采脂和违法占用林地等案件。

7、协助处理本责任区的山林权属纠纷。

8、护林员对所辖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现象,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

9、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推荐第3篇:护林员

护林员

1、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

力和管理水平。

2、护林点的护林员要坚守值班制度,每于做好巡山记录。做好外运

木、竹、柴、炭的检查登记工作,并报告村委会进行处理。

3、森林防火期内,督查并治止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要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4、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5、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6、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

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劝阻无效的以及情节较重的要及时报告村委会、乡政府或直接报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务区。

7、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

志设施。

9、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

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10、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林业工作。(例如:完成乡政府、村委

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4篇:护林员岗位职责

护林员岗位职责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引导当地群众提高森林保护意识;

二、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三、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四、有事必须事先向公司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公司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五、发现火情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六、协助公司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八、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携带护林员证,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移动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九、保证做到责任区内无乱刨乱挖等行为发生,保护好管理责任区域内的树木、植被。

十、防火期结束后,可根据需要,协助各队做好其它有关的工作。如清理或养护树木。

十一、保证做到严格管理,不徇私,秉公执法。

十二、以上几条需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推荐第5篇:护林员培训教材

永寿林业局护林员培训教材—2018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培训教材

永寿县林业局 2017年

- 1永寿林业局护林员培训教材—2018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居住区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2、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63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3、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4、爱党爱国,热爱集体,热爱林业,热爱森林管护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

5、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工作踏实,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6、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记录能力。

7、有破坏森林资源劣迹及其它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聘用。

三、生态护林员义务

1、热爱森林。生态护林员要热爱森林,增强对森林的认识,坚定做好林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加强学习。生态护林员要加强学习,林业基础知识、育苗造林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经济林科管技术和森林保护等技术;林业法律法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植物检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

- 3永寿林业局护林员培训教材—2018

5、搞好配合。在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案件,要积极提供线索,配合案件查处,出具相关证明。按时完成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6、调查取证。在巡护中发现各类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取证、拍照,并将获得的资料向镇政府或林业局提供。

五、生态护林员的工作纪律

1、坚守岗位,团结协作。生态护林员须全年在岗,不能缺岗、脱岗、漏岗。要有团结协作精神,绝对做到服从命令听指挥,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干,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请销假制度。生态护林员有事外出1天,必须向镇林业站请假,外出2天以上必须向镇政府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3、严格纪律。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有损集体荣誉、形象的或者每年旷工3天(含3天),事假10天(含10天),病假3个月以上的取消资格。

六、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

县林业局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对管理护林员有详细的规定,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由镇(办)每年严格按照护林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在护林中监守自盗,或参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除取消其资格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采伐、木材经营及运输、林权、林地、森林防火

- 5永寿林业局护林员培训教材—2018

一、林权概述

1.概念: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处臵的权利。根据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臵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林权: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权种类

(1)林地所有权:①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分级管理和授权,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②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而不是该组织的成员。

(2)林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①国家所有—国有单位使用;②集体所有—集体使用;③集体所有—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3)林木所有权:①国家所有—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②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③个人所有—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

(4)林木使用权:①国家所有—国有单位使用;②集体所有—集体使用;③个人所以—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林权纠纷调处管辖

根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一)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 7永寿林业局护林员培训教材—2018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依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林地并恢复原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五倍的树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毁坏或者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森林防火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单位。重点林区和林区县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伍。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和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依法实行用火管制。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戒严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重点林区和林区县设立的森林公安局或者森林公安分局,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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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护林员会议培训材料

一、林业法规体系介绍

了解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体系,有助于我们准确掌握国家关于森林方面立法的情况,有助于我们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理解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差别。 第一层次是森林法及有关全国人大的决议。这一层次中主要有全国人大《决议》和《森林法》。同时还包括与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是我国林业基本法,他们在森林法律体系中具有“龙头”作用和统帅地位。它们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有效,它们是制定其它森林方面法规和规章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层是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贯彻执行《森林法》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是根据森林法的精神制定的,是森林法的具体化。与森林法是一种配套关系。其效力低于森林法,不得与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森林资源方面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但都在全国范围有效。在林业法规体系中比重较大,数量较多,其中主要有《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种子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第三层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规章。效力低于森林法和行政法规,但其效力仍在全国有效。在整个森林法律体系中数量很大。其主要有《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

第四层是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数量极多。并非各级人大和政府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省级人大和省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和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市政府才有权颁布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其他各级人大和政府均无立法权。

二、林业行政处罚

森林资源管理,主要途径:一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二是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三是处罚。宣传制止报告前面已讲过,这里主要讲一下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

2、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三种)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机关等。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

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他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林业行政处罚也必须遵守。 处罚法定原则

(1)主体法定: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

(2)职权法定:依法行使羁束的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权。 (3)依据法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4)程序法定:实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2、公开、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两个方面。 实体公开,一方面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要求对违法者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要公开,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利于对其他公民进行教育。

程序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A 处罚前的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B陈述或者申辩权,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成立。

C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D处罚决定书应当面宣布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依法送达。 (2)公正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违法事实不得处罚;违法事实确凿,给予行政处罚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罚。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相当原则

也叫“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与“罚”相当,不能“轻过重罚、重过轻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其他处罚原则

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 (1)警告

警告属申械罚,一般适用情节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适用单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设定警告处罚是《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是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是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 (2)罚款

罚款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罚款,但在适用时,必须注意是单处还是并处。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单处罚款不多见,主要是并处。 (3)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或者是实施违法行为获取的利润,不包括本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财物、工具、用具和物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非法财物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没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法财物。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即使行政相对人利用非法财物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没收,如汽车驾驶员实施了运输无证木材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没收其汽车。二是对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法上交国库或通过法定方式加以处理。 (4)责令停产停业(了解)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了解)

除上述种类之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都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了解)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即案件处理上的权限和分工。种类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即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和分工。

2、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共同管辖。

3、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5、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中的特殊情况,具体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原本属于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决定由自己管辖,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有上一级管辖的,可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6、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辖权限

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辖区内发生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几个同级森林公安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森林公安管辖。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了解)

1、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在认定行为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的活动。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构成:

——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为前提,且违法主体合格,对没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组织或违法主体不合格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

——对于违法者因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处罚; ——适用行政处罚还要考虑追究责任的时效。

2、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3、林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有效期限在其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为两年。现行林业法律法规对此无明文规定,因此,如果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才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3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五)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程序有三种: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三个: 一是,必须查明事实的原则。 二是,事先告知原则。

三是,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原则。

(二)林业行政处罚证据

1、是指依法搜集能够证明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一切客观事实,以及对正确处理案件具有意义的其它有关情节的事实材料。证据对行政处罚的意义:

——证据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证据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具;

——证据是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基础。

2、证明责任的负担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处罚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违法行为或者无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收集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行政处罚“先取证,后处罚”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收集证据,该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林业行政当场处罚简易程序 就是当场处罚的适用程序。

1、林业行政当场处罚,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当场处罚一般只适用于事实清楚、后果轻微的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要是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对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种类限于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必须是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凡不能当即给予处罚的,就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2、当场处罚程序的操作过程

(1)执法人员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告诉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填写《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相关权利。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处罚程序中唯一的书面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增加了一项制作《林业行政当场处罚笔录》文书的规定,因此,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简易程序中需要制作以上两个文书。其中,《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被处罚人,主要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决定机关及其行政负责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处罚决定日期。

(4)执行。当场处罚,由于处罚比较轻微,对当事人影响不大,一般都能当场执行。 (5)备案。

(四)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处罚程序,也是林业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1、受理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行政处罚法》对立案程序没有作统一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作了具体规定:

(1)立案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属于立案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必须认真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报告表》,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3)立案期限为7天。行政机关是否立案,必须在7天内作出决定。对公民、法人举报、控告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

(4)立案后,经初步调查了解没有违法事实或不应受行政处罚的,按立案程序报行政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

2、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正确实施处罚,对公民和组织的有关事项,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采用调研、查问、考证和检查等手段,获得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者事实根据的行为过程。调查取证是行使处罚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调查便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处罚。 (2)调查取证的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必须符合五个方面的要求: A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B执行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C执法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D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员,必须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必须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必须由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由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E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可以由执法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但都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3)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通过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证据保全主要有两种形式: A抽样取证

在林业行政执法中适用较少,因此,《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没做规定。但是,林业行政执法中碰到确需抽样取证的情况时仍可采用,如木材、种子的执法过程中会遇到这种情况。

B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隐匿、转移、销毁或者证据易于灭失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进行登记、清点,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或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的行为。由于登记保存带有封存、扣押性质,因此,程序要求更严格。在适用登记保存时必须坚持两点:一是必须填写登记保存清单交给当事人,清单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是登记保存期限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4)审查调查结果(略) 调查结果必须经过: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行政负责人审批。

——重大复杂案件交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

3、处罚之前的告知与申辩

4、处罚决定书(略) 内容包括:

——受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与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的履行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5、送达(略)

它是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未经送达的文书,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1)送达期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送达方式

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执行。

6、立卷归档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一经结案,承办人员即按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有关证据材料、调查报告、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五)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略)

(六)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

(一)林业行政处罚执行

1、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是行政处罚中最重要问题之一。它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2、林业行政处罚执行的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以下几种形式: (1)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不服从林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复议裁决,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和判决。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但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执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行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林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在手段上,直接强制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在程序上,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在监督与救济方面,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只能由统一立法途径逐步予以解决。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林业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场收缴罚款

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适用最多的罚款处罚,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特定的条件下,《行政处罚法》规定可当场收缴。 (1)当场收缴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当场作出的20元以下的罚款。

——必须是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并经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法》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是从便民方面考虑来确定的。因此,这种情形下当场收缴的限制条件是“经当事人提出”。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相当多,《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给行政处罚的执行留下了灵活掌握的余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之前,木材检查站可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操作程序 ——当场收缴

在送交处罚决定书的同时,责令被处罚人当场缴纳罚款,并由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开出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 ——缴付银行

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个特别规定,不论是分离执行,还是当场收缴,所有罚款都必须缴付指定银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低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至此,当场收缴执行才算完成。

3、林业行政强制执行(略)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违法实施处罚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罚主要有下列行为表现: ——违法决定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法使用有关处罚单据的;

——违法收缴罚款和违法收受贿赂的; ——处罚过程中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的; 责任形式包括:对处罚机关中违法实施处罚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机关违法进行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林业系统预职务犯罪问题

2009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加强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剖析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大家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大家不要小看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用得好,就是为民服务,用得不好就是违法犯罪,所带来的后果确是无法挽回的。现在这个社会网络发达,搞什么都是公开透明的,弄不得半点手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觉悟都提高了,老百姓看到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就向上级举报,老百姓一举报,有关部门就得查,不查就是渎职。“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打击、监督、预防、保护”,打击是重点,预防是根本,保护干部才是目的。

涉林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

(一)徇私枉法罪

主要适用森林公安,按照现有管理体制,森林公安归属林业局管理,受其领导,属于林业系统。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而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批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森林公安工作人员主要在查办盗伐滥伐林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林地,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森林火灾,非法运输木材强行冲关等违法行为时容易涉及徇私枉法, 案例:原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主任科员、正科级侦查员许建文在查处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穿山甲一案时,向嫌疑人吐露消息,将派出所看守仓库人员撤离,造成这批动物被转移,一致无法追缴。许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又如广西省灌阳县林业公安股林某为了几顿吃请,碍不过说情人的情面,对明知有罪人故意包庇,放纵,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刑事追究,后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做出有罪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批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批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出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批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即刑法第402条规定情形。

国务院发布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指出当前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职务犯罪分子少等问题,。 案例:如原福建省建宁县林业站长杨宜生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有人超伐林木的报告后,碍于扒主与自己的关系,未于上报,也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致使该采伐场超伐930余立方米,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关于一事不能两罚的问题。一事不能两罚是指对一种行为不能作出两次同种类的处罚,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作行政处罚后又予以刑事追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所以并不违反一事不能两罚的原则。至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依法折抵相应罚金,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说明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有权作出行政处罚,但不能以罚代刑。从另一个方面证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不能相互替代的。目前相当程度上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三人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制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即刑法第407条规定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采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采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采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四)玩忽职守罪

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尽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林业人员触犯该条的案例却时有发生,其中大多数是不作为引起的玩忽职守案。许多人即使在酿成大错后还未想通是怎么回事。甚至有人认为是工作失误。工作失误是行为人受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水平以及客观上情况变化限制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和决定导致的,行为人主管上没有过错。玩忽职守是因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

(五)滥用职权罪

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作为而乱作为)。行为表现有两种:一种是超越职权。一种是不正当行使职权。这两种表现怎样来解释和区分,举个例子:林权证的审批权肯定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而且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果我们是基层林业站的一名普通干部,就决定发给谁林权证,这肯定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如果我们是林权证办理的负责人,有权决定林权证的办理,但明知某个人不具备申领林权证的法定条件,为徇私情、私利,仍然决定办理,那就是不正当行使职权。

以上讲了涉林渎职犯罪的几种表现形式,再讲一下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即那些人可以构成渎职犯罪(主体)。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较咬口,具体到林业领域渎职犯罪中,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受局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聘用的工作人员。

四、今冬明春护林工作重点

冬季是林业违法事件多发的季节,对林木砍伐、采挖贩运大树苗木、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贩运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森林防火管理、林地管理等今冬明春森林管护工作的重点。一是加强木材采伐、大树采挖、运输管理(近期以来,外地一些不法商贩在我县林区大量组织收购大树苗木等偷运外地,引起林区秩序混乱,有的内外勾结,收受好处(这不是空穴来风),有的隐瞒、包庇,不制止、不反映、不报告。这类情况如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止,一些林区会出大的事情,涉及到谁谁也推脱不了责任。)要求我们的林业管理人员还有护林员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二是打击乱采滥挖大树苗木、盗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林木资源,有收购就有砍伐;三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入冬以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人相当多,用铁夹、钢丝圈、电网等工具非法猎捕;四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做好宣传、检查、火源管理,严格各项防范措施,五是林地管理,禁止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重点对开山取石、取土等滥占林地的监管。

推荐第7篇:护林员试题

2011年护林防火员考试试题

1.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2.扑救森林火灾可以动员包括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在内的一切社会力量参加。() 3.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5.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支付。() 6.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起火原因不清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7.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9.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10.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12.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13.在林区成片造林的,毋需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15.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16.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18.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19.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0.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推荐第8篇:护林员管理制度

护 林 员 管 理 制 度

一、护林员要服从林场统一管理,熟悉林业政策,明确职责,遵纪守法,热爱本质工作。

二、护林员职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制止其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报告。

三、林场负责给护林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同其签定合同,将管护责任切实落到实处。

四、护林员应坚持每天巡山查林,不得无故脱岗,护林队长随时进行抽查,凡无故脱岗累计五次者给予警告,五次以上者取消护林员资格。

五、护林员在巡护森林时要灵活机智,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力量,不得徇私枉法。

六、各林场由护林队组织,将每月的最后一天定为例会学习日,由护林员汇报各自管区情况,主管场长或护林队长总结得失,安排下月工作,并组织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和护林防火常识。

七、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内容扼要详实,书写整齐,不得隔日填写。

推荐第9篇:护林员责任状

护林防火责任状

为建设“森林张庄”,切实加强我镇公益林管护,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促进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特与护林员签定本责任状:

一、任务目标

森林受灾面积不得超过管护面积的0.5‰,森林火灾当日扑灭,无重大火灾发生。

二、责任要求

护林员负责宣传上级护林防火政策、法规,负责本看管范围内的所有公益林管护监控工作;在森林防火期内,特别是春节、清明、五

一、农历十月

一、双休日等高火险时段,要24小时巡逻值班,发现火情积极扑救并及时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

三、责任追究

在森林防火期内,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护林员不在岗的,电话通知半小时不到场的一次罚款20元;对护林员管护不力,发生火灾汇报不及时,组织扑救不力,起火原因不明,造成轻微损失的,每次罚款200元;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取消护林员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参加会议的一次罚款50元。

四、本责任状一式两份,林业站、护林员各持一份。本责任状执行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张庄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盖章)

护林员(签字):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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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护林员考核办法

护林员考核办法

护林员在聘用期结束后,区林业局应根据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百分制计分法对聘护林员进行考核。

(一)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台帐记录完整、清楚,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为佩戴袖标的,一次扣5分。

(四)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灾计30分,发生一次火灾,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扣20分,发生重大火灾的扣30分,责任区外起火,殃及责任区的火灾扣分按责任区内的标准减半扣分。

(五)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六)责任区内全年无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

10分。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扣5分。

护林员报酬

(一)按下列标准确定其全年工资额:

1、得分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工资额;

2、得分86—90分的,扣发全年10%工资额;

3、得分81—85分的,扣发全年20%工资额;

4、得分76—80分的,扣发全年30%工资额;

5、得分71—75分的,扣发全年40%工资额;

6、得分70分(含)以下的,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工资。

(二)在设立护林员工资支出账户,根据考核结果,经区公益林办审核后,护林员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

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林业局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11篇:护林员责任书

护林员责任书

为确保加强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明确护林员的责,落实管护森林资源责任。按照县局指导精神,经站研究决定,站与护林员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护林员须按上班时间签到,不得迟到、早退,同时手机二十四小时保持开通,遇到问题及时处理。

二、护林员须每天巡护本人管辖的责任区,每月不少于25个工作日,对群众宣传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制止乱砍乱伐林木、破坏森林和乱占林地等,同时,记录当天本人巡查经过的有关事项。

三、监督和管理本责任区的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点,应及时报告站、县防火办、镇政府,并积极参与火点扑救。

四、监督本责任区林木采伐,间中3至5天到伐区检查,若发现超出采伐范围采伐,应及时制止,发停伐通知,并报告站、县林政股。

五、协助处理本责任区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工作。

六、定期查岗,如发现上班时间不在本责任我,给予通告、罚款。

七、护林员责任区为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站存一份,责任人存一份。

小江镇林业工作站护林员:

2013年月日

第12篇:护林员岗位职责

护林员岗位职责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四、宣传国家关于森 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当地群众提高森林保护意识;

五、巡护山林,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预防工作,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并积极组织扑救;

六、监督本管护区内的各项森林经营活动;

七、检举揭发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协助办案机关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第13篇:护林员先进事迹

李万里同志事迹

李万里同志自担任仁村红花窝区护林员以来,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努力建立“立足基层、立足基层、村自为战、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新机制,以“抓基层、抓基础”作为工作重点,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位,把火源管理到位,把责任落实到位,把专业队伍培训到位,在公益林管护工作中作了突出的成绩。

一、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管护技能

宣传教育方面,该同志认真做好护林范围内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乡规民约的宣传工作。每年上门宣传护林公约、森林防火知识、森林 病虫害防治等知识;对临近林区的户主、山土田主、坟主和智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并进行宣传讲解,加大了护林宣传力度,与护林范围内林农建立了和谐的鱼水关系,为护林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认真维护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警示牌、标示牌、宣传栏,使护林防火知识内容时刻显现在林农的日常生活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认真履行护林员职责,积极参加林业局、林业站组织的政策法制培训、森林火灾扑救演练、营造林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业务知识培训。

二、把握基本点,进一步打牢护林防火的思想基础。

护林防火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李万里同志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抓住了三个环节:一是抓好护林防火工作宣传。充分利用标语、板报等方法,把宣传工作做深入、做到位,把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点植根于群众中,充分调动群众的护林防火的积极性。二是加大了对火源的管理力度。在作业区成立了一支护林防火巡查队,进入防火期后,开展野外用火巡查,对不符合规定和不利于安全的事故隐患,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有效地杜绝了发生火灾的概率。三是做好了事故隐患排查。在全作业区范围多次进行事故排查,对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林地,制定了相关的整改措施,利用各级工作组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林地地块当事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抓住关键点,努力建立护林新机制

为抓好护林防火工作,李万里同志还大胆探索,开打创新,积极建立护林防火工作的新机制。一是建立作业区的防火工作机构。为确保了防火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组成了防火工作组,负责作业区的护林防火工作,把护林防火宣传、火源管理、火灾应急措施工作的防火工作组的工作重点,建立了“立足基层、立足基础、林区为战、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新机制。二是建立了防火工作责任制。为强化作业区的防火责任意识,还把责任分解到地块、有效地强化了各林户抓好护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李万里同志任职以来,把各项护林防火工作都落实到位,有效地控制了森火灾的发生。

四、巡山看管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该同志坚持每天巡山,坚持不懈,并认真登记当日巡山情况,巡山记录登记完整、清楚,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该同志认真协助县、乡林业部门做好林木采伐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乱砍滥伐、盗伐及非法使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在他任职以来,责任区内未发生滥伐、盗伐林木,乱挖野生植物,非法采矿、取土、开垦、砍柴、烧炭、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

总之,该同志是一名责任心强,为人正直,有很强的农村工作基础,有丰富的护林经验,热心林业工作,勤于学习,身体健康,在公益林护林工作中成绩显著,是一名思想好、业务专的优秀护林员,县林业局全力举荐他为公益林管理优秀护林员。

第14篇:护林员先进事迹

XXX同志事迹

XXX同志自担任第一作业区护林员以来,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努力建立“立足基层、立足基层、村自为战、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新机制,以“抓基层、抓基础”作为工作重点,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位,把火源管理到位,把责任落实到位,把专业队伍培训到位,在护林防火工作中作了突出的成绩。

一、把握基本点,进一步打牢护林防火的思想基础。

护林防火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XXX同志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抓住了三个环节:一是抓好护林防火工作宣传。充分利用标语、板报等方法,把宣传工作做深入、做到位,把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点植根于群众中,充分调动群众的护林防火的积极性。二是加大了对火源的管理力度。在作业区成立了一支护林防火巡查队,进入防火期后,开展野外用火巡查,对不符合规定和不利于安全的事故隐患,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有效地杜绝了发生火灾的概率。三是做好了事故隐患排查。在全作业区范围多次进行事故排查,对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林地,制定了相关的整改措施,利用各级工作组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林地地块当事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突出重点,抓住了防火队伍的建设

为把护林防火工作做好,XXX同志在辖区内进行多次护林防火工作的综合治理。一是成立了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扑火队。根据作业区情况成立了一支20余人的专业扑火队,加强了对扑火队伍的组织领导,对扑火队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使扑火队队员全面掌握了森林火灾规律的特点、森林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全面提高了扑火队员的素质。二是添制了防火工具。依照防火工作要求,主动向领导汇报,解决了资金短缺的困难,购买了所缺的扑火工具短缺问题,进一步打牢了护林防火工作的基础。

三、抓住关键点,努力建立护林新机制

为抓好护林防火工作,姜国有同志还大胆探索,开打创新,积极建立护林防火工作的新机制。一是建立作业区的防火工作机构。为确保了防火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组成了防火工作组,负责作业区的护林防火工作,把护林防火宣传、火源管理、火灾应急措施工作的防火工作组的工作重点,建立了“立足基层、立足基础、林区为战、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新机制。二是建立了防火工作责任制。为强化作业区的防火责任意识,我作业区还把责任分解到地块、有效地强化了各林户抓好护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

XXX同志任职以来,把各项护林防火工作都落实到位,有效地控制了森火灾的发生。

第15篇:护林员合同

临时护林员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被聘用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我场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稳定和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高护林和防灭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根据总场要求,实行护林员聘用制。

第一条 聘用条件和期限

政治素养好,思想品德端正,无劣迹,以场为家,以林为业的奉献精神,能吃苦耐劳,忠于护林防火事业。

分场与临时护林员签订合同,聘用期为三年,从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符合甲方护林防火有关要求且乙方愿意续聘者可以续聘。

第二条 乙方工作职责

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政策,当好护林防火宣传员,经常向群众宣传解释护林防火政策,组织发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

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认真落实好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勤巡山,一旦发生火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补救,把火灾损失降到最小限度。

加强林木资源管理,防止林木盗伐案件发生,一旦发现森林被盗,必须及时制止,报告和妥善处理。

加强林地资源管护,防止毁林开垦、建房、采石、采砂、采矿、葬坟等非法侵占林地案件发生,一旦发现必须及时制止、报告和妥善处理。

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目标责任

乙方管片护林防火责任区内,森林火警灾受害率应该控制在0.3%,发生火警应及时发现报告上级,且积极组织力量补救。火警发生不在岗时,处200元罚款。

2、乙方管片护林防火责任区内,被盗林木控制在指标内(该片指标为根)。林区内严谨毁林开垦、建房、采石、采砂、采矿、葬坟等非法侵占林地案件发生,一旦发现必须及时制止、报告和妥善处理。未及时发现或不报案的一起处200元罚款。

乙方严重失职或里应外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场规场纪予以解聘、停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待遇

乙方工资每月为600元,其他福利与本场正式职工同等享受,如年终奖、过节物资等。

随着正式职工工资的增加,乙方可与甲方商量适当增加工资,具体增加多少有甲方与乙方共同商量决定。

甲方:乙方:

二01年月日

第16篇:护林员保证书

保 证 书

热爱林业,是我的信仰,默默奉献是林业工作的精髓,林业工作虽然平凡,但不平庸,此时此刻,数以万计的林业工作者正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奉献着,用执着为生态文明建设添砖加瓦,正因为如此,我们的山林才会如此美丽。说起林业,大家可能觉得比较抽象,通俗的说,巡山看树。虽然普通,但是将山林融入我们的心中,早已成为我最真挚的情怀。习近平主席也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所以守护林地,是一份很神圣的工作,也是我一直以来的愿望。如果我有幸能成为一名护林员,我保证我将无论寒冬酷暑,自觉履行护林员的职责,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和封山禁牧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做到一切行动听从指挥,尽职尽责。

保证人:xxx 日期:2018年11月1日

第17篇:护林员岗位职责

护林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失盗原因。

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场规场纪。

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

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护林员岗位职责范文二: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引导当地群众提高森林保护意识;

二.每月在站上班与住宿时间应达到场20天以上,正常休假不超过10天(含回家的时间,但进站必须在上午10时以前),如有法定假和年休假除外。

三、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及时向分管场长汇报。

四.保护好护林站房屋,生活用具设施,搞好护林站房屋周边的卫生.

五、发现火情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六、协助林场工作人员做好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管理;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八、保证做到责任区内无侵占林地,盗伐林木严重的事件发生,切实保护好管理责任区域内的一切资源。

九、必须保证手机通讯的通畅,尤其在重点防火时期。

十、应维护管护区林区便道的通畅,加强对来往车辆的检查,发现可疑车辆不能放行,并及时向场部汇报。

十一、每月如实向场部书面报告一次管护区的管护情况,每季度书面总结本季度工作1次。

十二、护林员不得擅自离岗或空站,离岗或空站1次,予以经济处罚100元,2次予以经济处罚200元,3次予以转岗,具体落实到直接责任人。

护林员岗位职责范文三:

1、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以及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

2、巡回护林员要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每于做好巡山记录。护林点的护林员要坚守值班治度,做好外运木、竹、柴、炭的检查登记工作。

3、督查并治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4、及时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对劝阻无效的以及情节较重的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或直接报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务区。

5、发现森林病虫害发生以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要及时报告。

6、做好林区外运的木、竹、柴、炭的检查工作,并报告村委会进行处理。

7、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现象要及时报告。

8、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林业工作。护林员岗位职责范文四:

1、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2、协助乡政府、林管站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乡人民政府或林管站,配合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人员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3、负责定期巡护本责任区山林,每月不少于15天,并做好巡山日记簿,记载林业生产、护林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

4、协助村委会组织护林责任区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5、负责本责任区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防止病疫区传染源的传入,如有病虫害发生应及时报告林业站。

6、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非法采脂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7、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8、参加乡人民政府或林管站的例会,了解和反映林农的要求与问题。

9、护林员对所辖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并第一报告。

10、积极完成乡人民政府或林管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护林员岗位职责范文五:

一、宣传党的林业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森林防火条例。

二、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管护合同签定的管护范围。全面管护好森林、林草、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要确保森林资源万无一失,对毁林开荒,乱占林地开山炸石,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举报。

四、认真履行护林员职责,防火期间要加强火源管理,严禁烧荒、燎烟。消除火灾隐患,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一经发生应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林救。重点区域要专人死看硬守,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18篇: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有自然村级护林员,行政村级护林员,林场护林员和国际专业护林员等。护林员基本要求和标准有:(1)要身体健康。(2)要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3)有一定农村工作基础和管理经验,因为护林员负有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及时阻止破坏森林资源等责任。(4)要有相当的护林防火、安全防范专业技术。(5)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因为护林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其所管护范围内森林资源的安全。 目录

1基本要求 2学习内容 3队伍建设 4主要职责 5岗位责任

1基本要求 2学习内容 3队伍建设 4主要职责 5岗位责任

护林员,有自然村级护林员,行政村级护林员,林场护林员和国际专业护林员等。护林员基本要求和标准有: (1)要身体健康。

(2)要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

(3)有一定农村工作基础和管理经验,因为护林员负有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及时阻止破坏森林资源等责任。

(4)要有相当的护林防火、安全防范专业技术。

(5)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因为护林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其所管护范围内森林资源的安全。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知识、典型涉林案件解析、护林员职责、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为内容对护林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培训。 护林员队伍建设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护林员要进一步增强自身工作职责的使命感和光荣感,担负起护林防火工作的职责;二是护林员要当好“四员”:即:林木资源的守护员,林情上达的信息员,政策法规的宣传员,案件查处的助理员。三是加强管理,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护林员队伍。乡镇街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要有考核记录,并作为发放补贴和续聘的主要依据。尽快制作完成本地区森林资源图,划出每名护林员的责任区,护林员护林要填写护林记实手册。同时要抓好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年终将对优秀护林员进行表彰。

护林员的考核问题。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护林员的考核办法,每年定期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对照护林员管护职责,对没有履行管护职责情节轻微的,按比例扣发护林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加强对林区火源的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发生森林火灾,胁助办案机关查处火灾案件。 村护林员岗位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

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9篇:护林员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郊森林公园管理处 磨基山公园护林环卫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管理,促进景区管理的规范化,充分调动护林环卫人员忠于职守,勤奋有为,立足岗位,献身事业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在有效保护森林生态安全基础上,为广大市民和游客提供一个干净优美的游园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区段及责任

为认真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责任,严格管理,着力提高森林防火水平,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对积极参与预防、消灭森林火情、火灾的人员实施奖励。

(一)防火责任区的划定

1、将磨基山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地域划分三个防火责任区,责任区南北分别以长江和江南大道为界。东区--夷陵长江大桥至电视转播塔;中区--电视转播塔至喻家垭;西区—喻家垭至市十二中。

2、按照卫生和防火责任相统一的管理办法,即负责东、中、西区的森林防火责任区东、中、西段的管护人员相应负责同一区段的卫生工作。

(二)森林防火考核标准

1、在重点森林防火期,护林人员要按照《防火预案》的要求,到指定的防火地段或区域坚守或巡逻。

2、佩带袖章或其他护林防火标识,保持通讯(包括对讲机)畅通。

3、对当地农民生活、生产用火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防火值班人员登记。

4、对山上游园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止。

二、环卫管理区段及责任

(一)卫生责任段区划

1、将磨基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的人行台阶路划分三个卫生责任段,即东段—夷陵长江大桥至电视转播塔;中段—电视转播塔至喻家垭段;太空球至公园大门口;西段—喻家垭至十里红。

2、为了对各段的卫生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将每个卫生责任段细分为四个卫生检查段。东段:1夷陵长江大桥○至雷公岩山顶,○2雷公岩山顶处至山岰,○3山岰至凉亭,○4凉亭至电视转播塔;中段:○1电视转播塔至太空球,○2太空球周围,3太空球至喻家垭,4太空球至公园大门;西段:1○○○喻家垭至谭包,○2谭包至笔架山,○3笔架山至十里红岗,○4十里红岗至十里红。

(二)环境卫生检查和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结果的评价设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每个环境卫生检查段的考核标准由四个主要因子组成:1道路:检查台阶路面是否洁净,路两边地上和树枝上有无纸○巾、塑料制品或其它固体垃圾;○2座椅:检查游人驻足地和座椅周围(特别是下方)是否洁净,是否有纸巾、烟头、水果皮、2 瓜子壳、包装袋等其它固体垃圾;○3垃圾桶:检查垃圾桶是否及时清理,垃圾桶内的垃圾物是否达到或超过容积的一半;4○清扫间隔时间:通过地面的清扫痕迹和询访游客等方式,检查责任人是否严格按照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全面认真清扫一次以上,星期

六、星期日及节假日每天认真全面清扫两次以上的规定执行;⑤临江面垃圾和步行道两边杂草一月清理一次。

2、以上五个考核因子,全部合格者评定为好,其中一项不达标评定为合格者,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达标评定不合格者。

三、管护职责及管护人员条件

1、成立护林环卫队,暂定名额八名,其中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队员若干名(包括巡逻员)。队员在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队长对其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成立护林环卫检查组,由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员和队长或队员组成。

2、队长的职责是:○1在做好本责任区环卫护林工作的同时,督促其他队员做好本职工作;2与管理处人员一起例行每○星期的卫生和防火检查;3积极协助和完成管理处交付的其它○工作

3、巡逻员职责:负责全路段巡护,发现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管理处,发现非法行为要按要求及时上报。

4、段(片)护林环卫人员的确认。个人申请,管理处确认,并与管理处签订《磨基山森林公园护林环卫承诺书》后生效。

5、各段(片)环卫护林人员每年一定。各段(片)护林环 3 卫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且无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护林环卫工作的疾病。

四、管护考核及奖惩

(一)环境卫生的考核

1、设立绩效工资,市民对卫生情况不满意而投诉,或出现脏、乱、差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后,扣除对应管护人员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

2、护林环卫检查组每周不定期对各段的卫生防火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并做好原始记录,一次检查为不合格将被提出警告。

3、环卫护林检查组由管理处相关责任人与护林环卫队队长组成,涉及对队长责任的检查,队长应回避,由管理处另派另护林环卫队员参加。

4、护林环卫检查组每月召开一次由护林环卫队全体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通报当月检查情况,确定奖惩兑现,会上对队长合格或不合格进行评定,不合格超过半数以上,扣发队长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

5、护林环卫队员应忠于职守,扎实有效工作,并保持通讯畅通,连续三月扣发绩效工资或全年累计六个月以上扣发绩效工资的,应做辞退处理。

6、处财务凭每月检查的原始记录表计发护林环卫队人员当月工资,每月初发放上一个月工资。

(二)森林防火考核结果的运用

1、对当班期间没有按照规定佩带袖标或防火工作标志、4 通讯不畅通、不在防火岗位、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制止和消除、自己在岗位上吸烟等问题,第一次提出警告,连续三次发现将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工作期间饮酒,第一次提出警告,连续三次发现将解除合同。发现火警不及时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扣发当月绩效和年终绩效。

2、护林环卫队员要加强对自己责任区域内的防火巡查工作,对第一时间到达火情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的护林环卫队员一次奖励100元;跟随护林环卫队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积极扑救的其他人员(《森林防火条例》中规定老、弱、病、痴、幼等不能上山扑火的人员除外)每人一次奖励50元;非本单位护林人员发现火情积极扑救的一次奖励200元

3、护林环卫队员负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区全年无火警火灾,和卫生检查无不合格,计发当年绩效。

4、在管理处注册的义务扑火队队员参与灭火,每人一次奖励50元。

五、管护人员工资构成

当月基础工资+通讯费100元+当月绩效200元,年终绩效1200元。

六、此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七、根据实施和运行情况,适时对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新修订和完善的办法执行。

二O一四年一月六日

第20篇:护林员岗位职责

护林员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2、协助乡政府、林业站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乡人民政府或林业站,或拔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5723773)配合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人员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3、护林员必须着巡山马夹,带口哨和手机,定期巡护本责任区的森林,火险高等级期间,必须全日制巡查,并建立护林工作登记簿,记载每天巡山中发现的各类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森林管护工作。

4、协助村委会组织护林责任区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5、负责本责任区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防止病疫区传染源的传入,如有病虫害发生应及时报告林业站。

6、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报告县林业部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非法采脂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7、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8、参加乡人民政府或林业站的例会,了解和反映林农的要求与问题。

9、护林员对所辖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并第一报告。

10、积极完成乡人民政府或林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护林员申请书
《护林员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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