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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18 08:32:52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建林,男,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三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

联系方式:13567615676 因 诉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下发了 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号牌号码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二、请求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本案原告)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依据。贵院保全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杭州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4年3月26日0时前向本案被告(潘金霞)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发票(发票代码:133001420259,发票号码00007643),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第六条的规定(

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后经申请人申请,之江公证处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了(2014)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潘彩霞)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与 年 月 日就已经取得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一)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贵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因政府政策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导致贵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请求贵院撤销 的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物权法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篇2:9.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不服,依法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解除)对xxx的xxx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如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篇3: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x月x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公司 年 月 申请人: 日篇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

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

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篇5: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2015版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被异议人(原审原告):(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 被异议人(原审被告):(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审理(2015) 法 字第 号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推荐第2篇: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一: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20XX年7月出生,汉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发(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年月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二: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2087字)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

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三: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668字)

申请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推荐第3篇: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下面是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请参考!

【篇1: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因┈(写明请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写明损失的实况)。现被申请人的船舶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明)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篇2: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篇3: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魏**,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湖北郧县青曲镇青曲村3组。

申请人:万**,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魏德清之妻。

被申请人:陈西强,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建筑个体户,住郧县郧县青曲镇店子河村2组。

申请人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贵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712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21万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陈西强事实上没有提供任何担保。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据此规定,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陈西强提供的其子陈俊名下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秦家巷92号11栋2-5-2住房一套作为担保,但并没有向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更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也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此房屋到底是一万元还是价值壹拾万元,是否与冻结申请人21万元的存款价值相同,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事实上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程序严重违法。

二、此款是申请人全家的保命钱,且本案采取保全措施没有任何必要。

本案的事实是:于20**年3月,湖北郧县青曲镇杨家沟村村民龚士华建房,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本镇店子河建房老板陈绪强,陈绪强又聘请陈绪武在该工地干活,在20**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楼预制板时,由于吊预制板的吊杆机支架从木桥上脱落,使预制板落地摔断,并导致陈绪武受伤。

该预制板从答辩人处购买是事实,但属于建筑商违章操作,也没有其他支撑防护的情况下使预制板掉下才发生事故,与预制板的质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是雇主应当承担的承担责任,法院也判决让建房老板陈绪强承担赔偿责任。可建房老板陈绪强躲避赔偿责任,把所有财产转移,使法院无法执行。因此陈绪武便到北京shàngfǎng,为了杜绝陈绪武shàngfǎng,该裁定竟私自推翻原判决做出错误的决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

申请人家中有80多岁的父母,且体弱多病,常年卧病在床,一月的医疗费就需几千元。法院将申请人的存款全部冻结,等于掐住了申请人一家的喉咙,是要只申请人一家于死地的。而且申请人的儿子在部队服役,听说法院如此执法后伤心欲绝,使其不能安心保家卫国,此裁定严重扰乱军心。

再者,被申请人陈西强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虽然判决了,但其转移财产拒绝执行,是不能向申请人追索的。该裁定事实上是“未审先判”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案,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

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篇5: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11)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推荐第4篇: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篇1: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篇2: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焦作市 XX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XX 市 XX 有限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 下发( 2011 ) X 民初字第 006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 X 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2011 ) X 民初字第 009 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XXXX 年 X 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 2011 ) X 民初字第 009 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焦作市 XXXX 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一日

篇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覃,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村七组。电话:********

委托代理人:覃,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村十一组。系申请人的哥哥。电话:*******.委托代理人:田英治律师,系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徐,女,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和平街1。

申请人收到贵院(2010)张定法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西溪坪居委会永定路1号的房产证号为张家界房权证永定字第0252

52、0252

53、025254号的三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为张国用(出让)字第2003——0089号的土地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实体错误。

2006年7月7日,腾飞建材门市部依照永定区人民法院(2000)张定执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及22万元价款,抵偿取得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家界火车站西头的佳宾酒店(简称佳宾酒店),其土地使用证号为(92)210417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5864。2006年8月10日,申请人以22万元的价格购得佳宾酒店的所有权,申请人覃正贵系合法途径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徐娣贤所有的佳宾酒店的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永定区人民法院(2000)张定执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真实、合法有效,而申请人又是合法取得的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申请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申请人返还佳宾酒店的拆迁补偿款及承担利息,申请法院查封的申请人的财产并不能确定是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并非是可期待执行的对象。综上所述,法院裁定查封的行为显然属于实体错误。

二、程序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而本案被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未提供任何担保,法院就裁定查封申请人的财产,实属于程序错误。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2010)张定法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申请人被查封的所有资产。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过错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永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0年六 月 九日

推荐第5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1.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1.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1.2.特此申请。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2.说明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凡是在起诉以前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是诉前保全;在诉讼过程申请保全的是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条件是: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使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程序是:①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②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如果是情况紧急的,也应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执行。③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④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①要求写明保全的理由,即为什么保全;②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保全请求;③要求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法院无法执行。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被申请人:(同上)被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因┈(写明请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写明损失的实况)。现被申请人的船舶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法院附件:(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明)

申请人:

日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同上)被申请人所属(写明事情的起因)·····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担保。如申请人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第6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1.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

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

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凡是在起诉以前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是诉前保全;在诉

讼过程申请保全的是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条件是: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

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提出申请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案件必须

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使

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①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②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

讼保全如果是情况紧急的,也应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

执行。③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④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

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

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①要求写明保全的理由,即为什么保

全;②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保全请求;③要求

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法院无法执行。

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因┈(写明请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写明损失的实况)。现被申请人的船舶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明)

申请人:

年月日

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所属(写明事情的起因)·····

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担保。

如申请人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海事法院

附:附件名称和份数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大连市金州区

街道

采石场 地址:金州区亮甲店街道旭升村

被申请人: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变更(2008)吴占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解除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账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在大连市工商局金州分局依法注册的经营主体,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现听闻因被申请人与吴江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而将申请人银行账号予以冻结,令申请人万分震惊。

据申请人了解,吴江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系在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

。该企业目前仍然依法存在,也未受到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我国的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申请人根本不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被申请人要求冻结申请人银行账号的行为也是错误的。目前,由于法院的2723号民事裁定,已经使申请人的账号无法正常使用。如不能及时予以纠正,将给申请人经营上带来更大的麻烦,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08)吴占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做出变更裁定,解除申请人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号,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苏州吴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章):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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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X月X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公司年月申请人:日

推荐第9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

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第10篇:如何书写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可选)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可选)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可选)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__经初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说明不服裁定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__经初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__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1篇:诉讼法律文书65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第12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马见春,男,193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魏桥镇弭家村。

被申请人:岳新文,男,40岁,汉族,住邹平县魏桥镇朱官村。 申请事项:保全被申请人在邹平县交警大队事故停车场的肇事车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立案,鉴于被申请人拒不负担医疗费用,因此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保全车辆的车牌号:鲁MH2736。申请人以侄儿价值十万元的拖拉机提供担保。

此致

邹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见春

2009年9月29日

民事诉讼状

原告:马见春,男,193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魏桥镇弭家村

被告:岳新天,男,40岁,汉族,住魏桥镇朱官村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2009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驾驶三轮汽车在范家村北边由南向北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论车发生事故,致电动车损坏、原告受伤,由邹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至今,原告仍在接受治疗,被告拒不负担医疗费用,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审理。 此致

邹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见春

2009年9月29日

第13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格式文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原告公司与被告就形成纠纷,因被告正转移财产,为

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我司愿依法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一:被告财产清单

(二)、示范文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原告:深圳市庄威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青年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庄建国

被告:深圳新光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沙头街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梁兴辉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庄威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光饲料有限公司就货款支付形成纠纷,因被告正转移财产,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57.5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我司愿依法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庄威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14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曾都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我诉被告何敬林(又名何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缺乏诚实,信用度极低,并且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为了确保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将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城白云湖湖滨花园18号楼2单元7层701号(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城区第20090100489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限制其转让等财产保全措施。本人自愿提供担保,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请人:余彩品

2013年12月27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余彩品,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随州市东城办事处文峰西街141号,居民身份证号:429001196403254612,手机:13908665876

被告:何敬林(又名何况),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西城白云湖湖滨花园18号楼2单元7层701号,身份证号:420619196205086492。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迅速请偿借款97500元及利息,并以在山东青岛搞工程让我花了近七万元,由他归还。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何敬林于2012年9月5日找到我,声称因搞工程急需资金,从我手中借现金(人民币)975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使用期限15天,即在2012年9月20日还清,同时以房屋作抵押。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总为三分。借款使用期满后,被告却躲而不见,原告四处找被告,至今未还分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迅速清偿借款97500元,并责令其按双方约定三分利率承担借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曾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余彩品

2013年12月27日

第15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万元人民币。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 经依法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名下有位于 XXXX。

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已经产生利息5万元人民币左右,最终利息将按月利率2%计算到还清日止),保全XXXX不算超值。为了本案以后的生效判决得到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申请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45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愿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0一四年月日

第16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特请求贵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以自有的机械设备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担保书

*****人民法院:

担保人***********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且已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愿以自有的工程机械:***12辆(原值每辆元,共计价值元)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不当,担保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担保人:*****公司

年月日

第17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35岁,现住东胜区富强小区3号楼中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710255728,电话:13948877966。

被申请人:屠玉平,男,汉族,32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0424198004293616,电话:15335535744。

被申请人:乔琳君,女,汉族,30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8202150329,电话:18647192870。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

2、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约定利率为3.0%,未约定还款期

限,并将利息已结算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却利息不予给付、借款不予偿还。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和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此政

东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日

第18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与被申请人关系。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固定资产及银行账户。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让或转移财产造成判决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诉讼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男,汉族,住址:。

身份证号:

被担保人:,男,汉族,住址:。

身份证号:

担保事项

被担保人张庆生诉赵秀忠、胡东平、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

已经受理。被担保人已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现以中国农

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开化支行帐户所存款项,共计万元人民币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担保人自愿为此担保承担应法律责任。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月日

第19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柴维炉,男,40岁,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嵩峰乡里洋村柴家组。现住地址:台江县炮台路二小边上。电话:15185692027。

被申请人:粟玉光,男,48岁,侗族,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21-4号。电话:13985843509。

被申请人:粟周福,男,58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885538238。

被申请人:粟周文,男,60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985839597。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朱小欧,地址:贵州贵阳市遵义路67号,电话:0851-5987432。

被申请人:革一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程兴超。 请求事项:要求冻结粟玉光在革一乡政府下拨的工程款以及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231878.2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20日和被告粟周文、粟周福签订了台江县革一乡江边村大坟山土地整改(后改由粟玉光和乡政府签订),说好了做好即验收,验收后三个月付清我的全部施工劳务费,原告按被告合同完成了工程,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反而在政府的下拨款中恶意扣留我们农民工

劳务费。经我们无数次摧款后,对方依然拒绝支付首欠款164500元,利息45007.2元,误工费1万,精神损失费1万元,诉讼费2371.00元。我于2013年元月对粟玉光等被告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

特此申请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柴维炉,男,40岁,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嵩峰乡里洋村柴家组。现住地址:台江县炮台路二小边上。电话:15185692027。

被申请人:粟玉光,男,48岁,侗族,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21-4号。电话:13985843509。

被申请人:粟周福,男,58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885538238。

被申请人:粟周文,男,60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985839597。

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一段268号,法人代表:古昭平,电话:0832-3982486,传真:0832-8711609。 被申请人:台江县方召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李明渊。 请求事项:要求冻结粟玉光在方召乡政府下拨的工程款以及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624201.8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我和粟周文、粟周福签订了台江县方召乡巫梭村长瓜你土地整改合同(后由粟玉光和乡政府签订),并按要求完工后即验收,验收后三个月付清我们所有余款,但截至2013年1月,经我们无数次催要,对方依然拒绝支付我们的劳务费共计人民币313000.00 利息246205.8 元,误工费50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

诉讼费4996.00元。我于23013年元月份对粟玉光等被告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截判文书的执行。

特此申请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

第20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申请采取的措施)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已向你院提起诉讼(或即将提起诉讼),……(写明请求保全的原因)。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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