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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22 08:37:16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租赁土地纠纷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两被申请人在租赁场地投资建造的不动产归申请人所有,申请 人予以适当补偿;

2、本案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曾于2010年4月就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向贵委提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要求两被申请人腾退租赁场地;其在租赁场地建造的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等相 1

关费用等。经审理,贵委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京仲裁字第0017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绝大部分请求,对于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的请求,仲裁庭认为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后,因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我们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顺利收回租赁场地。由于对上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没有解决,严重妨害了申请人行使所有者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及相关法律精神提出上述请求,并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金旺世纪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就上述未决事项提请贵委裁决。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国元通投资管理公司

2012年10月29日

2

推荐第2篇: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扎赉特旗__巴彦高勒镇__和平村__玛尔吐组_马兰生_农户 申请人户主(或代表人)姓名_马兰生__,性别__男_,民族__汉,出生年月_19361119__,职业_农民__,家庭住址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和平村玛尔吐屯,邮政编码_137615__,联系电话_15148942707或18947690544_。

一、仲裁请求

__请求本人及老伴土地31.4亩土地所有权。

二、事实和理由

本人由于95年尾欠三提五统(提留)于是将所有70亩土地由长子马奎祥、次子马奎林代种,后经过土地调整后本人拥有的31.4亩也由马奎祥、马奎林耕种并享受地补、本人年事已高经多次索要无果、司法调解无效,(村委会于今年9月份已经将土地补贴转给本人,但土地不肯归还)故提出申请要求给以仲裁土地所有权,同时附村委会裁决意见书。

此致

_扎赉特旗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签名/指印)

_2013_年_11月_19_日

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推荐第3篇: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

被申请人:***,男,**岁,汉族,农民,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男,**岁,汉族,农民,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退还申请人耕地**亩,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全家四口人(妻子**、长子**、次子**)原在被申请人辖区居住,****年**月**日申请人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方式与被申请人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鉴证编号:**-****。合同约定:耕地11亩,承包期限为3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申请人全家搬到********居住,户口也迁至********,********依法没有给申请人分配耕地。2008年初,被申请人单方强行终止合同,抽回申请人11亩口粮田,经过申请人不断协调处理此至今没有解决,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全家在二轮土地延包时依法承包被申请人集体土地11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搬家迁户到******的行为,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被申请人擅自解除合同抽回耕地已经违反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元。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格式)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户,隶属单位(村组),联系电话(手机)。

户主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户主关系。

申请人全权代表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

1、非户主家庭成员作申请人代表时使用,但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书面委托;

2、申请人众多时使用,但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被申请人姓名(或户名),(户主)性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诉个人时用)

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手机)。(诉村、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时用。选诉村委会还是村经济合作社,以承包合同上的盖章单位为准。)

第三人姓名(或户名),(户主)性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本案处理结果与第3方有利害关系时使用。)

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手机)。(第三人是企业或其他单位时用)

一、仲裁请求

1、(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

2、

二、事实和理由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若干理由,但具体仲裁请求不需要重复再提。) 此致

平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指印)

200年月日

注意:

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仲裁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平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我等共同推选为我方参加

仲裁活动的代表人,其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对全体推选人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代表人简况

注:本证明书一式多份,一份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提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一份委托人留底,一份交受委托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你委受理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2、姓名住址电话。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甲、一般授权代理(代为参与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乙、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诉请求,代签法律文书)。

丙、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委托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职务,是我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公章)年月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通讯址:

邮编:

电话: 日

推荐第5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申请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申请书

申请人:黄钰现(曾用名黄小兵),男,1978年11月出生,壮族,农民,系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队村民,住该坡。

被申请人:黄锦臣,男,56岁,壮族,农民,系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队村民,住该坡。

被申请人:黄锦全,男,54岁,壮族,农民,系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队村民,住该坡。

申请事项:请求贵政府调处申请人收回流转给被申请人的原属申请人承包经营的田地共13.5亩,(其中水田4.6亩,畚地8.9亩)纠纷一案,并将争议的13.5亩田地处理归申请人继续承包经营管理。

事实及理由:

我与被申请人黄锦臣、黄锦全是叔侄关系,均同属本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生产队农户。于一九八二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我所在的坛渣坡第一队落实这一管理体制,将责任田地发包给各农户承包经营。当年我队经群众讨论决定按本队人口每个人分得水田1亩2分,畚地1亩9分的方案分配。当时我户以母亲王坚(已于1997年去世)为户主(我父为国家职工)全家共5口人享有分配得到承凶田地权利,5口人分别为:王坚(母亲)黄秀军(兄)黄小琼(姐)黄小平(姐)及我黄钰现(曾用名黄小兵)。共分配得到水田4.6亩,畚地8.9亩(具体地块、地名、四至界限、面积详见证据《证明》),多年来全家人一直在上述责任田地经营管理,无出现任何争议。以上事实当年队长黄锦华及“分田地小组”成员黄锦瑜等多人可以证实。

在一九八八年,由于国家政策允许,我和母亲王坚、兄黄秀军、姐黄小琼、黄小平都买户口农转非,到吴圩供销社随父一起生活,但我户的责任田地还由我们继续经营管理。且按我队管理习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故我们虽农转非,但由我们承包的责任田地队里不要求交回,亦从未重新调整作分配。

至一九九九年,我父母当时见两被申请人家庭人口多,生活较困难,便与他们协商,将我户承包责任田地13.5亩全部暂流转给两被申请人经营管理,并负责承担应交的公粮,我们回来经营时他们就将田地交还。两被申请人满口答应,同意代耕代管我户流转给他们的田地。当年,我们虽转为城镇户口,但无正式工作可做,全家生活一度造成困难。因此,我母五坚从93年开始,至其去世前都多次要求两被申请人将流转给他们经营的田地交还给我们继续承包经营管理。但两被申请人均以:“没问题,待收完甘蔗、谷物等农作物后再将地交还你们”,等拖延,不将田地交还给我们经营。当时我们也太善心,没有采取强硬行为要还田地。这样,到一九九七年秋,母亲王坚病故。父亲黄锦希(于2013年11去世)在母亲王坚去世后又接着继续多次向两被申请人催要还田地,但两被申请人均一次次予以回绝。更令人气愤的是两被申请人不经本队群众和我们同意,便恶意的欺骗上级政府将为我户流转给他们的承包责任田地填报为他们的承包土地,骗取政府发了《土地承包经营证》,并说什么:“我们已把你户的田地登记入我承包证,不会还地给你们”。两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我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综上所述,我户取得水田4.6亩,畚地8.9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事实,流转给两被申请人代耕代管的经营行为亦在本坡本队人人皆知,大家都可作证。村民对两被申请人的强占我户承包责任田地的行为均予以遣责。我及妻儿共

口人,于2010年8月已非转农,户籍迁回本队,为本队成员,但由于收不回被申请人强占我户的田地,造成我及妻儿生活困难。为此,我向贵政府提出调处申请,恳求政府立案受理,及时派员深入调查,撤销被申请人将我户田地已登记入他们的承包证部分,并将我户流转给两被申请人的承包责任田地共13.5亩处理归我户继续承包经营管理,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吴圩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4年3月

推荐第6篇:上访土地纠纷

上 访 土 地 纠 纷

上访人:叶朱弟,男,58岁,住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塘里村万兴路6号 被上访人:玉环县建设规划局

事项

恳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责令玉环县建设规划局解决叶朱弟位于41#区块0.255亩承包地的使用权,要求县建设规划局如征用土地(包括把此地农转非)同时要在附近划分相同面积给叶朱弟生存开店使用。

事由

玉环县建设规划局不合法征用塘里全村土地一事,在2009年7月29日由浙江之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全国性播出,已是不争的事实。事隔多年,村里的良田不断的变成商品店,位于玉环县新法院左右两侧41#和40#区块,县规划局前段日子已拿到塘里村委的字章,一旦转让,可得数后差价,而村民们却不知情,我的0.255承包田正好位于41#区块角上,村委也出具了土地未被征用,补偿款未领的证明。但是整个区块被县规划局造围墙占多年,里面的百亩水田荒废至今,为此找县规划局申请解决多年未果。现得知41#和40#区块被送往省里审批,心急如焚,现我叶朱弟恳请省政府各位领导及时处理此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征地未偿不可,但如此激进寸土不留让人心寒。

此致!

推荐第7篇:土地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扶绥县渠黎镇渠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覃荣校 渠新村委会主任 被答辩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

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扶绥县人民政府责令我村委会土地侵权,把姑良(地名)28.46亩确权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所指 “姑良”地纠纷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按照县、镇两级农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体土地,大搞农业生产,对全村范围内属于村集体多年荒芜没有耕种闲地利用机进行翻犁,当时翻犁“姑良”地的10.5亩土地时由于属于村集体闲散荒地,所以第三生产队(即现在的第三小组)没有群众及队干提出异议,然后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给群众经营。1988年村委会发包“姑良”地面积10.5亩,期限1988年8月-1996年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绥县公证处公证。1997年继续发包给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积是8.5亩,面积比1988年减少2亩,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厂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积减少2亩。从1986开垦,1988年8月发包8年,到期又发包28年,这个期间渠新村委会连续发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组没有提出过土地权属争议,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争议。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发包使用,此地的权属早已归答辩人渠新村委会所有。因此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渠新村这个事实有1988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199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保签订的《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证明渠新村委会实际属于权属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2005年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2004)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姑良”发包的土地属于渠新村委会土地的,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

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2009年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被答辩人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

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相反,答辩人的地却因被答辩人的耕牛来践踏而常常被踩坏,答辩人还未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被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共有

答辩人: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份证据。

推荐第8篇:土地纠纷调解书

下是由

土地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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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协调单位签字:乙方: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9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关于X X村X X屯莫X X等四兄弟

与六队群众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X X镇人民政府:

我所接到莫X X与六队群众纠纷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取证,查阅历史资料,土地确权等法律法规,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所依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对该纠纷案作了处理意见(附后),现请镇领导阅示。

事由:2008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 X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长塘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经查:该争议土地在长塘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

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 X屯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X 福(申请人莫X X

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X 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 福,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期间,长塘六生产队将原莫X 福耕种的这块土地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整出一块坪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 1

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长塘六队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X 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就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X 福作调换,现该地莫X 福家人已将该地转给莫X 龙,后莫X 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X X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X 福借用的,现申请人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我所工作人员到X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在X 1958成立人民公社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X 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应予确认为莫X 福的原耕土地,成立人民公社初期应确定为莫X 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X 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X 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我所对莫X X等四兄弟与X 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2、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X 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X 福调换,且莫X 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X 福土地的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所申请镇人民政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不予支持。

4、莫X X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特此报告

X X镇国土资源设管理所

2009年5月8日 X X等四兄

推荐第10篇:土地纠纷调解

土地纠纷调解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是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方式之一,也是一项必经程序。

编辑本段四条原则

调解时必须遵循四条原则:①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调解不是“和稀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②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决土地争议的准绳,双方都要遵守。③调解过程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坚持法律、政策规定原则基础上,具体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④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土地争议涉及到有关各方的,要主动与他们联系,听取他们意见,取得他们的配合与支持,妥善解决问题。解决土地纠纷的程序如下: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申请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争议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就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注意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否则协议无效。协商不成,则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避免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必须强化土地的统一管理,进行地籍调查和明确权属地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和核发证书工作。土地纠纷的处理采用属地管辖的原则,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11篇:土地纠纷答辩状

土地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1-5-9

答辩状

答辩人:符亚存,男,46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那放村

村长,住该村,联系电话:13005050675

符亚赵,男,40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 5120735750

王亚营,男,34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3647556687

王国川,男,41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3976516881

委托代理人:田英,女,牙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

13976518265

被答辩人: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符文光,该社队长

因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诉我土地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指四答辩人在其所属的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地界内

砍伐古树种植橡胶、木薯等经济作物纯属颠倒黑白。

四答辩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2005年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2004)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

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的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

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2009年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被答辩人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相反,答辩人的地却因被答辩人的耕牛来践踏而常常被踩坏,答辩人还未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被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共有份证据。

第12篇:土地纠纷案例

土地纠纷案例(金州司法所)

土地流转起纷争人民调解化矛盾

在2003年1月24日,金州乡新英村三组刘克祥将自家的13亩耕地转包给李明耕种,2004年李明将此地又流转给王建军耕种,耕种的期限都是第二轮合同期满。王建军在2012年春天耕种此地时,刘克祥夫妻回来不让王建军耕种此地,两家发生纠纷。于是在2012年5月10日王建军请求金州司法所为两家调解。

司法所所长田晓刚接受了本案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走访群众和村组干部,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了调查了解,得知双方反应情况属实,并依法进行调解。但田所长看刘克祥老两口没有生活来源,挺可怜的,又向王建军为其争取点土地转让费。最后使双方达成协议:

一、王建军给刘克祥土地补偿款柒千元整。

二、王建军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柒千元钱交到司法所,由司法所给刘克祥。

三、双方当事人自签字起本合同生效。如违约承担价款10倍的违约金。刘克祥夫妻签字后起,如刘克祥的家庭成员再来找王建军要地,由刘克祥夫妻赔付价款的10倍的违约金给王建军,计柒万元整。

在司法所的调解下,两家人终于握手言和。

第13篇:如何书写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

如何书写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日益凸现,农民因土地纠纷而申请仲裁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然而从我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试点工作以来,一个较为普遍的现 象,就是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写得不 合要求,直接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纠 纷仲裁委员会对纠纷案件的受理。那么,书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在此谈些 个人见解。

一、体例格式要符合规范。和其它诉讼文书一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也有一定的体例格式,一般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仲裁请求事项,纠纷事实与理由,结尾,附项等部分组成。因此,在写作过程中,一定要按照体例格式,不能随意增减其中的项目,不能随意变动先后次序,确保每个部分都能符合规范。

二、仲裁请求要明确具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标志着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一定要明确具体,如果有多个请求事项,必须一项一项写清楚,决不能用笼统的如\"保护我合法权益\"之类的话替代。仲裁请求越明确,越具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纠纷中权益争执的焦点就会暴露得越明显,越突出。这就有

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迅速确定审理范围,及时开展审理工作,作出合理的裁决。

三、纠纷事实要真实可靠。在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活动中,事实既是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也是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裁决的依据。因此,申请人在写仲裁申请书时,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确保绝对真实、可靠,不能只讲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自己不利的避而不谈。应实事求是,全面反映事情的来龙去脉与本来面目,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审理裁决,也有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

四、申请理由要符合法律政策。法律和政策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准绳,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一定要让申请理由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申请理由的依据而引用有关法律条文和方针政策时,务必恰当确切,不能断章取义,牵强附会,曲解原意。

五、文字表达要简明扼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虽然没有字数限制,但如果文字拖沓冗长,废话连篇,难免会在办案人员中产生心理障碍。要简明扼要,重点写与当事人争执有关的事实理由。具体在写法上,说明事实,列举证据,陈述理由,要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第14篇:土地纠纷问题报告

琼山华侨中学新校区

土地纠纷问题对工程的影响报告

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琼山华侨中学新校区项目部

2011年9月14日

1.土地纠纷问题概述

琼山华侨中学新校区工程自开工以来土地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土地纠纷由施工场地西侧香蕉树园土地的征用问题引起。居住于场地东南角的原住居民主张该香蕉园为其耕种土地,由于未得到耕地征用补偿而多次阻止施工。由于纠纷土地位于2#教学楼处,我方现场施工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对施工的总进度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2.土地纠纷问题对工程的影响

(1)影响桩基础施工

目前我施工单位已完成1号楼桩基工程,4号楼桩基已完成过半,5号楼和3号楼桩基础完成近2/3,六台机器均向2号楼方向推进。根据目前施工进度,若10天内二号楼场地无法解决,桩基施工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届时六台桩机在场地内排布和运行的空间将比较紧张,施工时泥浆池的位置也难以选择。若出现该问题,桩基础施工的组织和安排将被严重打乱,施工成本将严重增加,工期无法保证必须顺延。

(2)影响施工组织

争议土地涉及工人临舍和活动区域,目前所平整的场地将为修筑临舍做准备。若土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以后200多工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的影响,我方后期工程无法展开。

(3)影响工地财产和安全管理

目前施工场地尚无完整的围墙,外来人员时常横穿工地通行,这些已严重阻碍了工地的现场管理,且工地已发生多起物品丢失事件。

第15篇: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关于XX县XX镇张石畔与庄果渠

两自然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情况的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县XX镇张石畔行政村辖张石畔、刘崖尧、庄果渠和瓷窑沟4个自然村。在全县第三批煤炭资源整合中,XX县新民镇府榆煤矿工业场区由原场区迁移至现XX镇张石畔行政村,涉及张石畔、刘崖尧2个自然村。

2009年底,经XX县国土统征储备中心、XX镇政府,府榆煤矿,张石畔村委,张石畔村村民、刘崖尧村村民在互惠自愿的基础上,完成了征地工作,并于2010年2月4日,在村民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三天时间在三委会人员的直接参与下完成了土地的丈量,以及各种补偿费用的核准。在征地过程中,张石畔村支部书记XXX(庄果渠自然村人)全程参与,未提及张石畔和庄果渠两自然村土地存在权属争议。2010年2月,对所征收土地的界址点,通过插彩旗的形式实地标注、征地丈量确认、批复告知、征求意见、举证听证会、批复公告等法定程序。同时签订了《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XX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28和10月12日,分别发布《XX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府政征公[2010]117号),《XX县人民政府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府政征公[2010]118号)。在公告期间,村民未提出土地权属争议。

2010年9月,府榆煤矿开工建设,同年12月,庄果渠 - 1 -

自然村提出,张石畔自然村和庄果渠自然村的荒山荒洼存在权属争议,其理由是: 1962年前,两村属一个生产队, 1962年经所有村民同意划分为两个生产队,并把所有的耕地和水地按人分开(每人7.4亩),荒山荒洼没有划分,认为荒山荒洼为两个自然村所共有。

二、调处情况

XX镇政府民调工作组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和2010年12月31日,召集国土所,府榆煤矿负责人张敏、张石畔村支书张志林、村委主任张彦彪,张石畔、庄果渠两自然村村长,庄果渠村村民代表张步飞等,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会议,协商庄果渠自然村与张石畔自然村荒山荒洼的权属问题。经几方协商,达成了以下意见:对庄果渠自然村与张石畔自然村荒山荒洼权属纠纷问题,要求庄果渠村举证(在一个月内拿出土地账,以及相关证据,从2010年12月31日会后开始),逾期没有举证视为自动放弃(附会议纪要)。至今,庄果渠村没有出具任何书证。

2012年3月14日,庄果渠村村民到县上上访。在上访当天,镇政府派人到县信访局将上访村民接回,并于2012年3月16日上午,在镇政府会议室,就两自然村荒山荒洼权属纠纷问题再次进行调查了解、协商。镇政府综治办主任杨军,民调办张振华、周伟斌、郭旭东,驻村干部奥铁兵参加了会议。经协商,最后又达成如下意向:

1、庄果渠村民同意继续通过国土部门、档案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寻找土地账目和其他相关证据,待取证后,再与张石畔村协商处理

此事。

2、庄果渠村民一致同意请张石畔村“三委会”成员以及两个村的村长共同搜集相关证据。

2012年3月30日,镇综治办主任杨军在庄果渠村民的请求下,和村民代表张飞(庄果渠村村长)、张米小、张懒平、张慧平、张海军等人到县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并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进而申请将张石畔行政村所有土地权属确定为共同共有。3月31日,上述人员又到县档案局查找证据,但是县档案局没有张石畔行政村土地帐和其他相关证据。后经镇民调组和村民代表协商,同意通过其他渠道继续寻找土地账和其他相关证据,待取证后,再行调解。

2012年4月14日、4月15日,镇工作组分别组织两自然村群众协商,但张石畔村群众不与庄果渠群众到一起开会,未能达成调处意见。

4月17日上午,庄果渠自然村村民到县信访局上访。根据村民反映的问题,县信访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开会研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当天下午进驻XX镇张石畔行政村,展开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走访、个别谈话、查对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XX镇庄果渠自然村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目前,联合调查工作组已完成入户走访、个别谈话,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在相关部门查对资料中。

XX县XX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16篇:土地申请书

土地申请使用报告

申请事项:我是湖北中南成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少平,因业务发展需要,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20亩。

事实与理由:

黄冈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导您们好:

我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日,经过几年艰辛创业,现总投资已超过俩佰多万元,拥有员工35人, 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建筑行业,更多地解决就业人员,我公司拟建一个中型厂房,共占地20亩,而我公司目前没有空地,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特向黄冈市人们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20亩,土地位置在黄冈市内。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申请单位:湖北中南成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少平

申请日期:2014年3月26日

第17篇:纠纷调处申请书

关于山林被××砍伐 请求调处申请书

×××人民政府: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对方当事人: ×××,女,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申请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确认我家的山林(土地)权属,协调关于我村村民××未经本人及家人同意,擅自砍伐我家罗盘石自留山林地共计××棵树,要求我村村民××赔偿我因这次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事实与理由

我家林地共有0.9亩,其中自留地房前屋后林地有0.3亩、自留山林地为罗盘山林地有0.5亩和松树咀林地有0.1亩。罗盘山林地的0.5亩东与我村××林地打石为界,南与××包产地为界,西与××林地打石为界(林权证上为这样写的,但事实上,应该南与××林地打石为界,西与对方当事人家包产地以罗盘石一条小路为界),北与××连界,权属及边界历来清楚,与对方当事人××家并无纠纷。

2013年12月24日,对方当事人××以砍伐树木为由,骗取森林砍伐证,但对我经营管理的山林的树木进行了砍伐,砍伐我山林的树木共计××棵树(以松树为主,其次是沙树,其他为杂树)。因此,引起经济纠纷。对方当事人砍伐我在该山林上的种植物,造成我家经济损失××万元。对方当事人××已将砍伐的××棵树木卖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第39条的规定,向××人民政府提起调处申请。

上述边界范围内山林(土地),历代为申请人管理使用,留下了明显的边界和证据,主要有:

一、有明显的山林边界。1984年,我家开始划分林地,我家自留山林地的罗盘山林地与对方当事人的包产地相连,以罗盘山的一条小路为界,当年划分林地人员为本村××(当年的生产队队长),××(当年的社员代表),××(当年的大队文书),可以作证。我家罗盘山林地为各种树木为主的森林。对方为包产地,种植作物为主。双方各守本份,井水不犯河水,从无争议。

二、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土地),一直由我家行使管理权。1984年初,我家一直管理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到2012年,与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政府号召植树造林,并制定了“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我家在上级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多次在上述林地范围内大规模植树,种植以松树为主,并一直管理至现在,亦未与人发生过争执。

三、申请人一直持有《林权证》。上述山林经大规模植树造林后,为了使所种植的树林有所收益,我家以1989年向人民政府申请颁发了《××人民政府林权证》。颁发《××县人民政府林权证》过程中,均未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过争议。

综上所述,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管理方面,我家对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土地)都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使用权)。请求政府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认我家的山林(土地)权属,并为我更正《林权证》上填写错误的地方 。同时,请求上级政府依法责令对方当事人赔偿我家因本次纠纷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敬礼!

呈:××人民政府

申请人:

第18篇: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心得体会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心得体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也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

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农民是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多呈现转包出租;

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极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办理程序:

1、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时间、价格等。

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或捺印。

3、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二、流转方式界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继承等传统流转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转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三、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根本就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但是有规定,却无人去执行。

四、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首先,进行土地普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其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转土地的农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再次,提高法官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能力,丰富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还要有一定的审理技巧,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可以找一些当地德高望众的第三者帮助调解,也可以让村委领导或者基层司法所出面协调。调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方式,应该大力加强和进一步丰富。最后,如何正确、稳妥地处理好此类诉讼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法官一定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第19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纠纷(以下简称土地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裁定。 第三条 土地纠纷的处理,应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注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处理土地纠纷,坚持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的原则,合法合理地予以解决。

第二章

第五条 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纠纷的机构。 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应相应设立处理土地纠纷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等法律、法规,检查土地纠纷处理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调查处理土地纠纷; (三)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对土地纠纷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的权力: (一)调查权。有权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出示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造土地纠纷,造成严重恶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作出行政、经济处罚; (三)权属裁定权。有权对土地纠纷作出裁定; (四)行政处分建议权。有权向违法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师、团场可设立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处理其内部的土地纠纷,协助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兵团与地方土地纠纷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九条 处理土地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县内乡镇之间的,由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二)县与县之间的,由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三)伊犁州所辖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由伊犁州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四)地、州、市之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五)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师、团场之间的,由生产建设兵团调查处理。

(六)部队与兵团之间的,由军区与兵团协商解决;部队与地方之间的,由部队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七)兵团与地方之间,由县、地州、自治区和兵团团场、师、兵团分级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在征求兵团有关师、团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定。重大纠纷,征求兵团意见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

(八)中央、自治区国营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之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九)跨省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同外省区协商解决,或上报国务院裁定。第十条 新中国成立后双方商定的协议、合同,县以上党政机关的决定、纪要等,原则上都继续有效,并可作为裁定土地权属的依据;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划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依据。历史上形成的协议、合同等一般不得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将具体情况、意见,行文附图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在未修改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未裁决以前,双方仍应遵守原协定,维持现状,不得自行扩大事态。

第十一条 处理土地纠纷时,对原来已经划定的界线,应当维护。对原来界线不清的,应重新协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勘测标图、栽桩标界,完备手续。 凡无任何协议和批准手续,确属擅自扩大占用的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二条 对历史形成的习惯放牧线不得擅自变更。因行政界线与草场使用界线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按草场使用界线与行政界线分别对待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处理纠纷所划定的界线,除文字说明外,还应附有详细准确的界线图,界址主要拐点一律用地理坐标标注。若实地无明显地形地貌可作标志,要裁桩标界。

处理土地纠纷的决定、批复等文件,分发纠纷双方及有关部门,以便共同遵守。土地纠纷的文件资料,都要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对制止、处理土地纠纷作出成绩,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草场、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该土地占用前3年平均产值赔偿损失,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0-30%处以罚款,并依法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擅自开垦草场和在草场、林地非法挖掘、取土(砂、石)、采矿、施工、挖药等,损害草场及其设施的,除退耕还牧、补种牧草、恢复植被、赔偿经济损失外,按造成损失的10-30%处以罚款。

(三)越界放牧,侵犯草场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按造成损失的10-30%罚款。

(四)制造土地纠纷,煽动群众打架斗殴、聚众械斗的,应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继续扩大事态,煽动群众闹事,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未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自治区以往下发的有关处理土地纠纷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市XX镇XX村XX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XXXXX 负责人XXX,系该社社长。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6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1992年,XXX公司依法在XX镇XX村XX组征用XX亩土地,用于建设商品房。2007年8月,XX镇XX村XX组与原告XX公司接洽,希望原告代为交付22万元XX镇XX公司拖欠被告的款项,以便尽快完成搬迁,及早开工建设。 2008年5.12地震之后,村民进行了搬迁,XX镇政府却将本该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再次批给XX组进行灾后重建。

其后,原告进行了数次调解,多次上访,双方仍旧无法达成一致。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并即刻归还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4月14日

土地纠纷申请书
《土地纠纷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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