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本人于2007年5月20日,租赁房主为王春瑞,在健康路37号电力8栋2门1楼4号的房屋,开“满意旅店”。因赴外地发展,故在2010年8月停业。现欲将“满意旅店”转交王春瑞管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0年9月1日
推荐第2篇: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
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企业名称)
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
3、
4、
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
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此外,根据需要办理的变更登记事项,还应提交:
[1]名称变更还应提交: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住所变更还应提交:
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法定代表人变更还应提交:
①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④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5、②两项材料。
[4]注册资本变更还应提交:
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③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以股权出资的,提交《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5]实收资本变更还应提交:
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经营范围变更还应提交: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7]公司类型变更还应提交: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营业期限变更还应提交:
营业期限变更不涉及章程修改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9]出资时间变更还应提交:
需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出资。
[10]出资方式变更还应提交:
以股权出资的,提交《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11]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还应提交:
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②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③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2]股东变更还应提交:
①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交上述材料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③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⑤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②、③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③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登记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推荐第3篇:变更营业执照申请书
申请书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由于业务拓展,需要增加营业执照正本X份副本X份以便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望批准为感!
企业盖章: XX年X月X日
推荐第4篇:营业执照变更
变更营业执照经营内容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即公司章程经营范围部分变更);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需申请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变更登记费用100元。
昆明市工商局:滇池路38号
0871-64149530
西山区工商局:企业个体登记注册管理科
地址: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一楼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236011
推荐第5篇:营业执照变更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申报材料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变更申请书„„„„„„„„„„„„„„„„„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6
四、地址不变证明„„„„„„„„„„„„„„„„10
五、无被立案调查或尚未结案证明„„„„„„„„„11
六、经营用房使用证明复印件„„„„„„„„„„„12
七、消防验收证明„„„„„„„„„„„„„„„„18
八、仓库平面布局示意图„„„„„„„„„„„„„19
九、注册地址、仓储设施以及周边环境说明及照片„„21
十、信息系统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合同„„„„„„„„23 十
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28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的变更申请书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成立于二〇〇六年九月。自成立以来,按照GSP要求,制订了符合要求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经营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强化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进货审核关,不从不合格首营企业要求的单位进货,把好来货验收关、在库养护关,出库复核关。
由于公司的销售持续增长,已从当时起步的年销售额壹仟多万增加至今年预计壹亿多,故原有的仓储已不适应目前的经营状况,加上我公司是基药配送单位,当次换证也曾承诺省局仓储面积超过3000平米。故现需增加仓储面积:(1)C02-8栋的办公区设为仓储区(办公区迁至C02-8栋东A04-7栋一层);(2)增加与C02-8栋相邻的C02-9栋为新增仓库(面积与C02-8相同)。这样仓库地址变更为:“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市北路20号C02-8栋、C02-9栋”。总面积增加至3872平米,以确保以后经营不受影响。
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加上原注册地址不够具体,故将原注册地址“如皋市如城镇邓园社区15-20组”变更为“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市北路20号”。此项目在《营业执照》上已经变更,特具报告请求批复。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2014-7-15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批表
拟变更企业名称:
申 请 人:
受 理 部 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应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二、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制作,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三、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填写不下时均可附页。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推荐第6篇:营业执照变更
办理对象 非公司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所需材料
(1)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2)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4)
(四)注册资金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6)
(六)经济性质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表》(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
(七)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新主管部门(出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出资转让的,出资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
(八)主管部门(出资人)名称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由该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主管部门(出资人)更名后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9)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
(十)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的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11)
(十一)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公司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公司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12)
(十二)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13)
(十三)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企业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6.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企业登记档案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4)
(十四)迁出本市: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办理流程
事项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接收材料
2、申请 网上办事流程
1、网上填报信息,提交申请
2、网上预约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办事窗口
市企业注册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 联系电话: 1231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公交路线: 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
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5、B6
12、B686。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路、101路、223路。
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
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
108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
地铁路线: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
1、A2出入口)。
3.福田站
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距离最近的15出入口暂未启用);此站下车后步行距离约为地铁市民中心站出站后步行距离的3倍,请量力而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理机构
市企业注册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
(2)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备注
无
推荐第7篇: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的迁入申请书
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的迁入申请书
致: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局
因公司经营需要,现把公司住所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68号天宝阁30E房搬迁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85号6022房。
特此申请,请领导批准。
广州仟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名:
2012-9-14
推荐第8篇: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营业执照变更需要手续和资料:
1.先办理年检
2.到执照所在所办理调档(周一去办理调档)
3.到新迁入工商所办理迁入的盖章(周二前把章盖回来) 变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产权证/房产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变更申请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网上填报并打印出来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1、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成立批文等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
1.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委托书;
3.变更申请表;
4.法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迁入通知书;
6.你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IC卡;
7.钱;
国税很麻烦:最好带个财务的人去~~他会清查发票什么的~~其他的基本和上面一样~就是另外带上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都要带着工商局出具的核准迁入通知书!!!!你最好把所有的原件都带着~~万一要查原件就不用多跑一次了~~还有就是把公章也带着·~以防万一
第二个问题:不用的~~你可以都变更好了再去年检的~~这样更方便~~还有就是你营业执照变更完之后必须30天内变更完其他所有的~~不然会被罚款的!!!!
推荐第9篇: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
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
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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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第11篇: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原公司名:“浈江区叶氏针车行”,地址为: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纺织品市场60#-64#,因公司发展需要,现改为新公司名:“韶关市浈江区荣福美贸易有限公司”,新公司地址为:韶关市浈江区莲花北路10号首层。
特此证明!
原公司盖章签名:
2013年3月27日
新公司盖章签名:
2013年3月27日
第12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第13篇:营业执照申请书
学校食堂营业执照申请书
尊敬的××县工商分局××所领导:
百年大计,教育为先,××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建设发展,为了能让××百姓的孩子享受最优质的教育,我镇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今年仍投资四百余万元,在我校新建二层框架结构食堂2100㎡,并配备先进食堂设施设备,为师生提供了就餐场所,解决了师生就餐难的问题。学校安全防患于未然,我校地理位置毗邻盘锦北站,流动车辆较多,学生中午出校门就餐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确保师生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借助新建设的食堂,学校将采取封闭式管理(除上下学外学生不得出入校门)。同时,考虑到学生用水、用笔、用本的实际问题,在食堂内部开设小超市(超市建食堂时已纳入计划)。为了方便工商部门检查指导,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请求贵所给予甜水学校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申请单位:××镇人民政府 申请日期:2014年12月1日
第14篇:营业执照申请书
云浮市俊悦酒店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证
申 请 书
尊敬的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为了加快云浮市城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区域投资环境,齐心打造世界石都文化,提高我市对外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准。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西路143号的《俊悦酒店》,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酒店建设者们的艰苦奋斗,于近日落成。酒店的落成必将推动云浮的经济及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特向贵单位申请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证,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俊悦酒店2011年8月15日
第15篇:营业执照申请书
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意事项:先想多几个名字,到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如果同一地域已有人用的话,你是不能用的)。然后持名称核准通知书,和场租赁协议或合同,产权方的产权证复印证。要是是自己的产权的话,持复产权证复印件。就可直接办理了。办理个体户的话,不需要注册资金。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营业单位电 话
资金数额 (万元) 经济性质
隶属关系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负责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负责人登记表
姓 名 是否公务员
职 务 联系电话
任免机构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 金 数 额 证 明
名 称
资金数额 万元
主管部门
(出资人)
财务部门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出资人
签署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
1、申请人为本营业单位出资人。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7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
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如果是个人投资,可以向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向区工商分局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是合伙经营,可以向工商分局申办合伙企业或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办有限公司。
基本材料包括:投资人身份证明,经营场地证明,验资报告(有限公司,30万元),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如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如果你的经营范围由食品加工就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另必须提供土建及室内消防验收意见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不足一亿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的部分免费 工本费:10元/证
第16篇:营业执照变更流程(优秀)
1、现在都是实行属地管理,所以应当先去新办公地址的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地点变更,办理完执照变更后30日内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
2、如果变更后新的办公地址不属于原税务局管辖,应到新的属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税务事项。
3、对于减免税的问题,如果原先已经向原税务局提出申请,可以办理好新的以后,再次向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向他们的上级也提交一份,在新的减免税申请中,要把原先的申请附上,这样对你们有利。
4、在办理变更的时候,原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进行查账,资格可能要重新申请,所以你最好要向新旧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说明相关的情况,处理起来会对你有利。
一、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 ( 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
3、及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请登记;
5、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经营范围除外 ),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二、工商变更后,还要进行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需要提交的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 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承若书》:说明现任法人代表承若承担前任法人代表所有的税务责任。(由现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
(5)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 如果同时发生股权变更则需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或变更后工商局出具的股东名录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印在二张A4纸上)。
(3)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17篇: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四)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更名,首先拿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IC卡、公章、新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3、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等资料,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4、带上以上变更的证件,办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各种资质证等证件的变更。一个月内必须要办理变更,不然要罚款的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如果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提供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变更股东需要携带新章程.变更地址就不需要携带什么,需要携带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IC卡。
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公章,如果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携带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新章程,变更股东则需要携带新股东身分证复印件,公司新章程,变更地址需要携带新章程及新的租赁协议即可,公司公章一定要带上。
办理时间最长3个工作日,变更费用不超过100元
实务中,股份公司作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除少量系新设外,大部分均系由原来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在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过程中,实务中出现了一系列工商登记、财务处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等财务与法律问题。
一、整体变更是新设一个股份公司吗?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因此,整体变更很显然是一个变更公司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新设股份公司。
但在具体实务中,整体变更中的当事人(公司、工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方)似乎更倾向于将其作为一个新设股份公司来处理。这主要表现在:
1.各方当事人把整体变更理解为新设一个股份公司。工商部门不区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的资本是否发生了变化,视同新设处理,均要求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企业把整体变更理解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设立一个新的股份公司。在变更公司类型的过程中,有时资本并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种变更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如在变更公司类型的过程中,资本也发生了变化,则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资本的验资证明。我所碰到的实际情况是,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申请的注册资本仍为6,000万元,这种情况下,股东投入的资本未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但工商部门仍要求提供。
2.验资证明缺乏规范性,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混淆不清。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并未明确变更公司类型同时变更资本情况下如何出具验资证明,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是作为新设股份公司进行设立验资,有些是审验范围是变更验资,但审验结果还是写成了新设验资。
因此,我们建议,在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层面、企业行政申请层面均把整体变更规范为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变更资本可能更为妥当,亦应区分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是否发生了资本的变化。如发生了变化,相应的验资证明亦作变更验资更为合规合理,这有赖于验资证明格式的统一。
二、整体变更是否系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
原《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新《公司法》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就出现了“将有限公司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以下简称“折股”)的概念。由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整体变更必然涉及到折股的行为。那么,折股在法律上、财务上到底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实务中的普遍做法是把折股理解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投入到一个新设立的股份公司。
我们认为,把公司法的这个关于折股的规定在财务上处理为其他所有权者权益转增资本更为合理。净资产不是一个确切的法律术语,是一个财务术语,其意思就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从民法财产权的角度来看,折股实际是所有权人将净资产的按份共有权作为出资折成股份。如果这个所有权人将净资产按份所有权作为出资投入到一个新的法律主体,可以理解为净资产出资;如果法律主体并未发生变更,那么其资产的权属、价值均未发生变化,没有新的股东投入新的资产增加新的资本,再理解为净资产出资比较牵强,我们认为理解为“以净资产扣除原实收资本后的其他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可能更为合理,即净资产扣除原实收资本后的其他资产折合为新增的资本。显然,整体变更并未发生法律主体的变更,在财务上处理上作为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更为合理。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如果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变更前的注册资本,由于公司法关于折股的规定,企业不得不履行减资程序,而启动减资程序不可避免将影响企业经营,但实际上此时企业的资产信用状况并未发生任何改变。
2010-5-14 19:02 回复
中汇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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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认为:
1.在目前公司法律对“折股”规定没有得到修正的情况下,如果在会计法规层面对这个处理做出规定,我们认为将极大的提高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的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2.如果在公司法律层面能够将关于“折股”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到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变更资本,那么整体变更的效率无疑将大大提高。如果某企业在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也希望提高注册资本,可以在有限公司阶段通过各种方式增加资本(资本公积转增、留存收益转增或其他新增资本的方式),也可以在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三、整体变更在财务处理上是否产生资本溢价?
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原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按照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原股东将净资产折合股份过程中超过资本的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处理。因此,现在实务中,将原有限公司净资产超过股份公司股本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处理,这样的结果是将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固化”为资本溢价,不得再用于分配或弥补以后的亏损。
但这里其实也有一个悖论:某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没有新股东进入,也没有老股东增加投资,仅仅变更了公司类型,何来资本溢价?
我们认为,只要把整体变更中的资本变化作为变更验资处理,当前整体变更会计处理中的资本溢价问题(即留存收益“固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四、整体变更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七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我所在为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过程中,也注意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体变更过程中均要求企业提供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评估报告。
我们注意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此条件作出规定。由此引申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评估值低于账面值,是否不得变更公司类型?如前所述,整体变更无非是变更了公司类型,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情况均未发生变化,评估作价本身并无多大意义。
四、整体变更时原有限公司净资产在财务处理上是否可以评估入账?
经常碰到有企业来问,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账务处理上可否按照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调账处理?
这个问题其实跟上述问题二是一样的道理,法律主体、会计主体都延续的情况下,根据评估结果调账是违反会计计量的基本原则的。在变更的时候进行调账和在有限公司的状态下调账并无二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一般认为,只有在会计准则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更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五、整体变更在税务管理上是否产生任何纳税义务?
最近,笔者所在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一家股份公司的税务管理部门要求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缴纳整体变更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该公司由原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6,000万元,净资产10,000万元,股份公司的资本仍为6,000万元,整体变更过程中,该公司将4,000万元的留存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税务管理部门认为,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由于有折股的过程,因此,产生了个人所得,自然人股东有纳税义务。
我们分析,上述整体变更,注册资本根本没有发生变动,作为企业而言,仅仅是变更了公司类型,自然人股东并未产生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似乎并未存在。如果上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中包括了资本溢价与留存收益,股份公司的资本如果又大于原有限公司,那么其中的税务问题可能更为复杂:是其中的资本溢价折合成了资本呢,还是留存收益折合成了资本?
我们认为,在税务上把整体变更明确为是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有利于税收征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中明确资本增加的来源是股东新投入财产还是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亦有利于纳税申报。
六、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在外汇管理上是否需要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整体变更同样在外汇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等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发生增减变动,外汇局审核其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应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那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发生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是否需要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呢?如果有,这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又是什么性质呢?
关于这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在实务中也出现了很多争议,有时外汇管理部门也不知道如何去办理这个外汇业务核准件,因为资本项目变动的明细里面没有什么“折股”、“整体变更“这样的说法。
我们建议,如果在工商登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层面上明确了整体变更的处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业务核准也就有章可循了。
综上,我们认为,对整体变更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梳理,在工商登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外汇管理上把整体变更这个法律行为规范到“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变更资本”上来可能更为合理,变更资本的方式可以是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也可以上股东新投入财产。公司法律关于“折股”的规定在实务中的执行是否可以得到相关机构的重视最终亦有利于净资产低于变更前资本的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类型。这些梳理最终将提高公司变更类型的效率。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到你们当地直属海关的电子口岸 办理法人卡和操作员卡的变更需要提前把工商、税务、组织机构、海关登记注册等先变更好。然后再拿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副本盖正本公章,到电子口岸变更。
税务变更需要准备的资料: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到税局领取)、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正副)原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给税局就行,原件校对)、股东会决议及有关的证明文件。
正常情况是3个工作日才可以领取税务登记证,有熟人的话,可以当天领取
第18篇: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其中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营业执照变更流程包含了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等内容。
(一)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四)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更名,首先拿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IC卡、公章、新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3、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等资料,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4、带上以上变更的证件,办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各种资质证等证件的变更。一个月内必须要办理变更,不然要罚款的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如果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提供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变更股东需要携带新章程.变更地址就不需要携带什么,需要携带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IC卡。
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公章,如果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携带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新章程,变更股东则需要携带新股东身分证复印件,公司新章程,变更地址需要携带新章程及新的租赁协议即可,公司公章一定要带上。
办理时间最长3个工作日,变更费用不超过100元
实务中,股份公司作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除少量系新设外,大部分均系由原来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在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过程中,实务中出现了一系列工商登记、财务处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等财务与法律问题。
一、整体变更是新设一个股份公司吗?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因此,整体变更很显然是一个变更公司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新设股份公司。
但在具体实务中,整体变更中的当事人(公司、工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方)似乎更倾向于将其作为一个新设股份公司来处理。这主要表现在:
1.各方当事人把整体变更理解为新设一个股份公司。工商部门不区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资本是否发生了变化,视同新设处理,均要求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企业把整体变更理解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设立一个新的股份公司。在变更公司类型的过程中,有时资本并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种变更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如在变更公司类型的过程中,资本也发生了变化,则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资本的验资证明。我所碰到的实际情况是,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申请的注册资本仍为6,000万元,这种情况下,股东投入的资本未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但工商部门仍要求提供。
2.验资证明缺乏规范性,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混淆不清。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并未明确变更公司类型同时变更资本情况下如何出具验资证明,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是作为新设股份公司进行设立验资,有些是审验范围是变更验资,但审验结果还是写成了新设验资。
因此,我们建议,在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层面、企业行政申请层面均把整体变更规范为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变更资本可能更为妥当,亦应区分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是否发生了资本的变化。如发生了变化,相应的验资证明亦作变更验资更为合规合理,这有赖于验资证明格式的统一。
二、整体变更是否系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
原《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新《公司法》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就出现了“将有限公司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以下简称“折股”)的概念。由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整体变更必然涉及到折股的行为。那么,折股在法律上、财务上到底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实务中的普遍做法是把折股理解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投入到一个新设立的股份公司。
我们认为,把公司法的这个关于折股的规定在财务上处理为其他所有权者权益转增资本更为
合理。净资产不是一个确切的法律术语,是一个财务术语,其意思就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从民法财产权的角度来看,折股实际是所有权人将净资产的按份共有权作为出资折成股份。如果这个所有权人将净资产按份所有权作为出资投入到一个新的法律主体,可以理解为净资产出资;如果法律主体并未发生变更,那么其资产的权属、价值均未发生变化,没有新的股东投入新的资产增加新的资本,再理解为净资产出资比较牵强,我们认为理解为“以净资产扣除原实收资本后的其他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可能更为合理,即净资产扣除原实收资本后的其他资产折合为新增的资本。显然,整体变更并未发生法律主体的变更,在财务上处理上作为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更为合理。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如果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变更前的注册资本,由于公司法关于折股的规定,企业不得不履行减资程序,而启动减资程序不可避免将影响企业经营,但实际上此时企业的资产信用状况并未发生任何改变。
2010-5-14 19:02 回复
中汇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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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因此,我们认为:
1.在目前公司法律对“折股”规定没有得到修正的情况下,如果在会计法规层面对这个处理做出规定,我们认为将极大的提高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的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2.如果在公司法律层面能够将关于“折股”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到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变更资本,那么整体变更的效率无疑将大大提高。如果某企业在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也希望提高注册资本,可以在有限公司阶段通过各种方式增加资本(资本公积转增、留存收益转增或其他新增资本的方式),也可以在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三、整体变更在财务处理上是否产生资本溢价?
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原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按照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原股东将净资产折合股份过程中超过资本的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处理。因此,现在实务中,将原有限公司净资产超过股份公司股本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处理,这样的结果是将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固化”为资本溢价,不得再用于分配或弥补以后的亏损。
但这里其实也有一个悖论:某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没有新股东进入,也没有老股东增加投资,仅仅变更了公司类型,何来资本溢价?
我们认为,只要把整体变更中的资本变化作为变更验资处理,当前整体变更会计处理中的资本溢价问题(即留存收益“固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四、整体变更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七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我所在为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过程中,也注意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体变更
过程中均要求企业提供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评估报告。
我们注意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此条件作出规定。由此引申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评估值低于账面值,是否不得变更公司类型?如前所述,整体变更无非是变更了公司类型,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情况均未发生变化,评估作价本身并无多大意义。
四、整体变更时原有限公司净资产在财务处理上是否可以评估入账?
经常碰到有企业来问,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账务处理上可否按照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调账处理?
这个问题其实跟上述问题二是一样的道理,法律主体、会计主体都延续的情况下,根据评估结果调账是违反会计计量的基本原则的。在变更的时候进行调账和在有限公司的状态下调账并无二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一般认为,只有在会计准则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更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五、整体变更在税务管理上是否产生任何纳税义务?
最近,笔者所在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一家股份公司的税务管理部门要求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缴纳整体变更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该公司由原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6,000万元,净资产10,000万元,股份公司的资本仍为6,000万元,整体变更过程中,该公司将4,000万元的留存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税务管理部门认为,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由于有折股的过程,因此,产生了个人所得,自然人股东有纳税义务。
我们分析,上述整体变更,注册资本根本没有发生变动,作为企业而言,仅仅是变更了公司类型,自然人股东并未产生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似乎并未存在。如果上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中包括了资本溢价与留存收益,股份公司的资本如果又大于原有限公司,那么其中的税务问题可能更为复杂:是其中的资本溢价折合成了资本呢,还是留存收益折合成了资本?
我们认为,在税务上把整体变更明确为是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有利于税收征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中明确资本增加的来源是股东新投入财产还是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亦有利于纳税申报。
六、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在外汇管理上是否需要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整体变更同样在外汇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等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发生增减变动,外汇局审核其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应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那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发生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是否需要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呢?如果有,这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又是什么性质呢?
关于这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在实务中也出现了很多争议,有时外汇管理部门也不知道如何去办理这个外汇业务核准件,因为资本项目变动的明细里面没有什么“折股”、“整体变更“这样的说法。
我们建议,如果在工商登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层面上明确了整体变更的处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业务核准也就有章可循了。
综上,我们认为,对整体变更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梳理,在工商登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外汇管理上把整体变更这个法律行为规范到“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变更资本”上来可能更为合理,变更资本的方式可以是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也可以上股东新投入财产。公司法律关于“折股”的规定在实务中的执行是否可以得到相关机构的重视最终
亦有利于净资产低于变更前资本的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类型。这些梳理最终将提高公司变更类型的效率。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到你们当地直属海关的电子口岸 办理法人卡和操作员卡的变更需要提前把工商、税务、组织机构、海关登记注册等先变更好。然后再拿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副本盖正本公章,到电子口岸变更。
税务变更需要准备的资料: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到税局领取)、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正副)原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给税局就行,原件校对)、股东会决议及有关的证明文件。
正常情况是3个工作日才可以领取税务登记证,有熟人的话,可以当天领取
第19篇: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公司营业执照的变更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等方面的变更,变更这些信息,公司股东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营业执照的具体程序规定: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涉及冠有“重庆市”、“中国”等字样或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应按规定进行查询或报批;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三次,自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三次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类型的,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公司变更股东的,应自股东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的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及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20篇:营业执照变更所需资料
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般要提交: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在申报办理代码登记后,凡机构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型中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核准变更后的30天内,持批准或核准变更文件(证书),向同级的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变更换证请携带以下资料:
1、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外资企业还应携带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代码证书时,还需携带其隶属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士,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3、单位公章等
三、税务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5.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